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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務籌劃策略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18 17:05: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稅務籌劃策略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企業稅務籌劃策略

篇(1)

一、選擇投資領域稅務籌劃策略

投資領域亦即投資方向,從宏觀上講就是投資產業或投資區域,從微觀上講就是確定企業的經營范圍,即具體的生產經營產品。我國稅法規定了一些區域性和產業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一些特定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另外,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不同,繳納的稅種尤其是流轉稅也不相同,由此看出,投資者的投資領域是影響稅負的首要環節。

企業所得稅法倡導“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利用稅收優惠的納稅籌劃可以考慮以下策略:投資可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行業或項目。包括:農林牧魚業、國家重點扶植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等。投資建立國家重點扶植的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建立創業投資企業并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

二、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的稅務籌劃策略

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如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之間以及總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待遇就不相同。因此,企業組織形式也是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稅務籌劃時應予考慮的一個因素。

第一,公司制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選擇。投資者在投資創辦經營主體時,在組織形式上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以個體工商戶形式。企業的經營成果繳納所得稅時,公司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后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時,企業投資者要以雙方稅率的差異決定是否補稅,個人投資者要就其股息收入依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只征收一道個人所得稅。企業創立之初,應根據規模大小、生產經營范圍、資金雄厚程度以及發展需要,結合稅收負擔的輕重,恰當的選擇組織形式,以便既滿足長遠經營發展的需要,又有利于增加投資者的稅后投資收益。

如果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兩者繳納所得稅的方法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投資規模大,籌資渠道多,管理水平高,容易獲得國家優惠政策;而且,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個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應盡可能的采取這一形式。如果將有限責任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前者不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個人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一點看,有限責任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第二,分公司與子公司形式的選擇。企業擴張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即母子公司結構和總分公司結構。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我國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的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子公司獨立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納稅。具體進行納稅籌劃時根據具體情況可考慮以下策略:

(1)當低稅稅區內的企業或有稅收優惠的企業向高稅區投資或建立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分支機構時,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即總分公司結構,流轉稅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在總公司所在地按低稅率繳納或享受納稅期的優惠。

(2)當高稅區的企業或無稅收優惠的企業到低稅區擴張,或向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行業投資時,最好設立子公司(即母子公司結構),以使子公司在獨立納稅時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但如果子公司將其實現的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時,如果母公司所得稅率高,其分回的股息要補繳所得稅,則本應獲得稅收優惠喪失,所以,如果母公司不急需資金,最好讓子公司將稅后利潤留存不作分配,這樣既可以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又可使子公司保留更多的資金擴大經營。即使企業投資的地區不是低稅區或無法享受到奇他稅收優惠,但如果設立的子公司規模不大或盈利水平不高,也可享受按20%低稅率納稅的好處。

(3)如果預期公司初建即可盈利,應選擇組建子公司,因為定期減免的稅收優惠往往是給獨立法人企業的,所以,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子公司就可享受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了;如果預期公司初建會虧損,則組建分公司比較有利,分公司的虧損與總公司匯總納稅時,就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納稅負擔。

(4)設立分公司在企業兼并中可獲得好處。我國稅法規定,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且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兼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兼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所以,當兼并企業自身具有大量利潤時,將被兼并的虧損企業作為自己的分公司,就可以用被兼并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及兼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沖抵自己的盈利,減輕自身的所得稅負。

如果盈利企業兼并了虧損企業,但仍然保留虧損企業的法律地位,即進行控股兼并,在此情況下,兼并企業可以將盈利強的經營項目轉移到虧損企業去經營,這樣可以使應納稅的盈利額轉移到虧損企業去補虧,這部分盈利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了。

三、選擇投資方式的稅務籌劃策略

投資方式主要指通過投資形成的資本結構、出資方式、投資形式等。不同的投資方式會形成不同的稅收負擔。在選擇投資方式時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籌劃,以減輕稅負。

第一,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在企業設立之初,應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的比例方式實現納稅籌劃。注冊資金的比重低,低于投資總額的差額可通過債務籌資的方式解決,所增加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還可以減少股東投資風險,獲取財務杠桿收益。

第二,盡可能選擇分期出資。企業設立時,在確定注冊資本后,投資者既可選擇一次性投資,是企業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相等,也可選擇分期出資,分期出資時,企業所需資金仍然以負債形式從外部籌措,發揮利息減稅的作用。

第三,盡可能用實物、無形資產出資。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選擇以實物、無形資產出資的好處主要有:

(1)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我國稅法規定,一下實物資產投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包括: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外雙方所簽訂的投資合同中的作為外放出資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經審批,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方式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

(2)以無形資產投資,可以節減稅收。我國稅法規定,外商以符合條件的無形資產出資可免征營業稅。另外,當投資者以非貨幣資產投資時,須進行資產評估。盡管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但是,投資者仍然可以選擇估價方法等手段高估資產價值,這樣既可以節省投資成本,高估的資產價值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攤銷額的方式縮小所得稅計稅依據。

(3)合理籌劃固定資產購置時機。在購置固定資產時,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期的相關規定。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可以獲得折舊抵稅的好處,當企業能夠享受到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待遇時,企業就應當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購置時機。如果企業享受獲利年度起定期減免稅待遇,應盡量在生產經營的前期購置固定資產,盡量推遲獲利年度的實現,使企業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期延長。

優惠期外購置也有好處。企業在優惠期外購置固定產業,可以使企業在高稅率下多扣除折舊額。例如,某企業在定期減免優惠稅期即將結束欲購置固定資產,由于正常納稅期的稅率要高于優惠期內的稅率,所以,企業應等到優惠期結束后再購置,這樣,企業在高稅率下就可以多提折舊,減少企業的稅收成本。

參考文獻:

[1]蔡昌:《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設計技巧》,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

篇(2)

關鍵詞:納稅理性;偷逃稅;稅務籌劃

“理性經濟人”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企業作為市場經營的利益主體,其目標是追求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自然希望能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總是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在法制不完善的稅收環境下,這種動機往往演變為違法的偷逃稅行為。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納稅人開始轉向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合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企業納稅人追求的是稅后利潤的最大化,而稅務機關則盡可能保證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和及時征繳入庫。因此,企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稅收征納的博弈客觀存在,只是在不同稅收環境下兩者之間的策略選擇存在一定的差別。

一、企業偷逃稅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業納稅人欲通過偷逃稅手段減輕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偷逃稅行為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不偷逃稅也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查獲或未查獲。這里仍作如下假設:偷逃稅款額為T,被稅務機關查獲的概率為P,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查獲后用于尋租以減輕處罰的支出為F,因此影響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為研究上的方便,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如設置兩套賬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據假設條件分析得出企業納稅人的得益矩陣,如圖1所示[1]:

從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的預期收益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稅收處罰率λ=C32/T,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將獲取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就有了偷逃稅的經濟激勵;但企業并不一定選擇偷逃稅行為,其具體行為的選擇取決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1]。

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偷逃稅行為是不經濟的,但企業不一定選擇不偷逃稅。這里需要考慮一個特殊因素——稅務尋租,當不存在稅務尋租途徑時,由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小于零,企業不會選擇完全不經濟的偷逃稅行為;當存在稅務尋租途徑,企業的具體行為選擇取決于尋租支出F和逃稅支出T+C32之間的關系。若F>T+C32,則企業納稅人不會選擇偷逃稅行為,若F具體來說,在稅收處罰率λ既定的情況下,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偷逃稅行為;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納稅遵從,但在存在稅務尋租的特殊情況下企業的納稅遵從也有可能轉化為偷逃稅行為。在企業偷逃稅行為被查獲的概率P既定的情況下,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偷逃稅的理性納稅行為;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依法納稅。因此,為有效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稅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稅收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查獲概率和稅收處罰率,從而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

二、企業稅務籌劃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嚴格意義上講,稅務籌劃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一種合法行為,但這種“合法性”客觀上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而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的偏差,使得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與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和稅務機關來說,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企業無法準確預測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認定態度,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業所有真實的納稅信息[2]。因此,企業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成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雙方主體。

假定企業所處的環境是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則企業優先選擇開展稅務籌劃,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籌劃或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這里仍作如下假設: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稅務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的風險成本即加收滯納金和稅收處罰的金額為C32;企業稅務籌劃的節稅利益為T;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的稽查成本為C。

當企業選擇了開展稅務籌劃,稅務機關具有進行稅務稽查或不進行稅務稽查這兩個選擇。當稅務機關不進行稅務稽查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T-C1-C2;當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時,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合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T-C1-C2;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違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C1-C2-C32[4]。

由于受稅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響,稅務機關客觀上并不對每個企業開展稅務稽查。假設企業估計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P1,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1-P1;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情況下,對企業稅務籌劃“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P2,對企業稅務籌劃“非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1-P2,則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0。

(一)稅務機關的策略選擇

盡管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嚴格稅收征管,監督企業依法納稅,現實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但為了研究上的方便,這里假定稅務機關也是理性經濟人,在選擇稅務稽查時遵循成本收益原則。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C×P2+(T+C32-C)×(1-P2);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0。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C;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只有當稅務機關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時,稅務機關應選擇稅務稽查策略;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應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一般策略選擇

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時,若企業估計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務籌劃認定為合法時,企業將選擇籌劃策略以取得稅收收益,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T-C1-C2,且U>0;若企業估計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時,企業將選擇不籌劃策略,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C1-C2-C32<0。即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情況下,企業的收益函數:

P2>(C1+C2+C32)/(T+C32),

此時企業應選擇開展稅務籌劃策略;當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時,因為T-C1-C2>0,企業應選擇稅務籌劃策略。只有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時企業選擇稅務籌劃策略。

結合前面對稅務機關與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選擇分析,只有當(C1+C2+C32)/(T+C32)

三、企業特殊策略選擇的經濟博弈分析

這里的特殊策略選擇是指企業納稅人在一定的外部環境下,為減輕稅收負擔所選擇的合法籌劃或非法籌劃,即選擇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還是違法的偷逃稅行為[5]。假定在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下,企業欲通過一定手段減輕自身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行為選擇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稅務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

這里仍作如下假設:節稅額為T,稅務機關的稽查概率為P3,并假定企業的偷逃稅行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偷逃稅被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因此影響偷逃稅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響稅務籌劃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也不考慮現實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尋租成本)。為研究上的方便,現引入三個相對率指標反映這些不同的影響因素:一是稅收處罰率λ,即λ=C32/T;二是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稅務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偷逃稅的預期收益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則U1-U2=(C1+C2)-(T+C32)×P3。

當U1=U2,即:

(C1+C2)-(T+C32)×P3=0時,企業采取偷逃稅行為與開展稅務籌劃行為取得的預期收益是一致的。對該式進行調整分析,兩邊均除以T,則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企業應盡可能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提高稅務籌劃行為的經濟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收處罰力度,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在δ和λ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引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方式由違法的偷逃稅行為轉向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結語

經濟激勵是影響企業理性納稅行為的根本誘因。偷逃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可能的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機關查獲概率、稅收處罰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合法的理財行為,其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稅務機關對稅務籌劃的合法性認定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或減少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引導和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稅收處罰力度,減少納稅人偷逃稅的收益預期,有效降低納稅人偷逃稅行為的內在經濟激勵。同時,加強稅務機關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業務素質教育,從根本上堵住納稅人稅務尋租的源頭,科學認定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從而切實體現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于企業納稅人來說,應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盡可能減少稅務籌劃成本支出,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取得較好的稅務籌劃效果。在此基礎上,納稅人依法開展稅務籌劃、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實現“稅企雙贏”的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1]張斌.博弈論在稅收籌劃中的運用[J].商業經濟,2004(12):56-58.

[2]張曉美.企業稅收籌劃研究——基于風險控制、效應的探討[D].重慶: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3]王曉芳,肖琳玲.稅收籌劃博弈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2):56-57.

篇(3)

一、稅務籌劃概念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經營目標,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的事先安排,對納稅的各種方案進行比較權衡,選擇整體稅負最小的方案,達到減輕稅負、取得合法稅收收益、提升企業價值的目的的活動安排。稅務籌劃由于是以遵守稅收法律為前提,因而是被法律所鼓勵的。

這里有必要比較一下稅務籌劃與避稅、偷(逃、騙)稅的聯系與區別,以更加直觀地認識稅務籌劃。避稅與偷(逃、騙)稅,都有主觀蓄意減少稅負的目的,客觀上也造成減輕稅負的結果。避稅的本質特征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規定及其漏洞,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所進行的能夠減輕納稅義務或者避免納稅義務產生的行為。避稅有非違法性,但不一定符合稅法規定,因此不為法律所鼓勵。偷(逃、騙)稅的本質特征是在納稅義務產生以后,通過各種違法行為,減輕納稅義務或者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偷(逃、騙)稅是典型的稅收違法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稅務籌劃與避稅、偷(逃、騙)稅的合法性比較可用圖1表示。

由圖1可以看出,稅務籌劃在合法的邊界內(A區域),是合法的行為;避稅超出了合法邊界,達到了不違法邊界(A+B區域);而偷(逃、騙)稅又超出了不違法邊界(C區域),觸犯了稅法,是違法行為。

二、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現狀

目前,我國銀行業稅務籌劃意識開始增強,逐步加大在稅務籌劃方面的各種資源投入,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稅務籌劃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如有的銀行將稅務籌劃與日常的納稅管理混為一談,稅務籌劃被限制在納稅申報、應對稅收征管與檢查、完善納稅手續等方面,限制了稅務籌劃運用的廣度和深度;有的銀行認為,稅務籌劃就是避稅和節稅,于是在稅務籌劃的運用上,注重尋找稅收政策漏洞,打“球”追求邊緣效應。二是稅務籌劃意識不強。有的銀行認為,國有銀行作為國有企業,就應該在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應該對國家負責,為國家貢獻更多的稅收,無需籌劃;有的銀行認為,納稅事項是被動的行為,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協調,效果也不錯。三是行際間差別較大。有的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已經較好地適應了市場經濟機制,將稅務籌劃提高到戰略規劃的高度,將稅務籌劃活動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已經開始設立專職納稅管理部門,或通過稅務機構進行稅務管理,并將稅務管理納入內部風險控制系統中。但有的銀行稅務籌劃仍未起步,或者稅務籌劃層次不高,缺乏戰略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籌劃體系。總體來說,我國銀行業稅務籌劃整體水平與國外銀行業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上競爭凸顯壓力。所得稅作為銀行業最大、最重要的稅種,對銀行的影響更是不容小視。因此,所得稅稅務籌劃作為財務管理、經營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企業戰略制定、戰略實施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體現在決策層、管理層和操作層等各個層面,必然引起銀行高度重視。

三、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

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含義與一般企業是相同、相通的。但在稅務籌劃的依據和內容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國家針對銀行業的特殊性,出臺與銀行業相關的稅收政策,這些特殊的稅收政策也為銀行業稅務籌劃提供了依據。在內容方面,市場經濟賦予銀行業在金融資源配置上有較大的選擇權,資金投放的時間、行業、地域區間等一般都由銀行自主掌握,不同的時間、行業或地域,有時稅法便有不同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銀行可以享受納稅方面的優惠或稅前扣除政策,這就為銀行業提供了稅務籌劃的空間。根據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政策,立足我國銀行業實際,統籌考慮各項業務的性質和稅務籌劃空間,為我國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擬定以下策略:

第一,投資業務稅務籌劃策略。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可見,商業銀行的投資范圍受到嚴格限制,目前涉及到的具有所得稅稅務籌劃空間的銀行投資業務主要有銀行間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核銷呆賬貸款等事項作為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這里將其納入投資的范疇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

銀行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稅務籌劃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實際需要原則。稅務籌劃的對象是銀行經營發展戰略規劃的需要,不能為了籌劃而籌劃,比如設立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核銷的呆賬貸款、銀行間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都是關系到銀行決策甚至是重大決策的事項,實際發生或將要發生。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則。銀行要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關于稅收優惠和允許稅前扣除政策的有關規定,如設立分支機構時選擇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組織形式;在債券投資中,選擇金融債還是選擇國債;在貸款投向中,選擇特殊行業還是普通行業,等。下面重點對設立分支機構和貸款投向業務加以說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稅務籌劃。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不同,往往對銀行業所得稅的影響也不相同。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是指采取母子公司形式還是總分公司形式。不論我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還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都要結合所在地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以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為例,在目前法人所得稅制下,銀行總部在考慮設立分支機構時,如果預期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則可以考慮采取分公司的形式,這樣,分支機構的虧損額就可以抵減銀行總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降低銀行整體稅負。如果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則其出現的虧損額就只能從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中彌補,推遲了節約稅負的時間。如果銀行總部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若獨立核算則無法享受該優惠政策時,應考慮采取總分公司結構,實行匯總納稅,使分支機構也能享受總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分支機構能夠享受總行無法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能夠享受比總行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則應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立為獨立的子公司,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實現節稅。

貸款投向的稅務籌劃。產業調整和區域建設是政府的經濟任務,無論過去、現在還是未來,稅收產業政策差異總會一直存在,不同的是每個時期的側重點不同,如當前關注的農業、中小企業、低碳產業、高科技產業等,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資源枯竭城市等區域開發等,同時也鼓勵銀行對這些產業和區域進行貸款投放,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一定形式的稅收優惠。銀行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于銀行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銀行在投放貸款可以據此進行稅務籌劃。產業結構調整是我國今后一個時期重要的經濟任務,國家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產業、區域扶持政策,因此銀行要根據有關稅收政策積極地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

第二,成本費用稅務籌劃策略。銀行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確定銀行的應稅收入后,哪些費用不允許扣除,哪些有扣除限額,哪些允許全部扣除,是銀行業在成本費用所得稅稅務籌劃方面最為值得關注的問題。根據稅收政策立法精神,一般而言,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成本費用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允許據實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全部得到補償,可使銀行合理減少所得稅支出,銀行應列足這些成本費用。對于稅法有比例限額的成本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過限額的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銀行要注意各項成本費用節稅點的控制。例如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準確掌握稅前扣除限額,銀行可以利用平衡點的方法進行節稅調節:設營業收入為X,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Y,則:Y×60%=X×5‰;Y=X×5‰÷60%=X/120,即業務招待費是營業收入的1/120(8.33‰)。因此,銀行可以根據企業當年的經營計劃,按照營業額的8.33‰確定當年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小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沒有被充分利用;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大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雖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過了最高限額,超過的部分要調整增加應納所得稅額,也要多繳納所得稅。現將新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部分費用的節稅點進行總結,如表1所示。

在經營過程中,銀行要把握各項成本費用的節稅點,為避免少作所得稅納稅調增,或為以后年度留下列支余地,應盡量將各項費用開支控制在節稅點以內。

第三,非經營性業務稅務籌劃策略。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還涉及到與銀行經營非直接關系的業務,如虧損結轉、設計預繳方案、辦理減免申報等,這些業務對所得稅繳納金額有著直接的關系。對這些業務進行稅務籌劃,同樣可以起到減輕稅負、提升銀行企業價值的作用,因此也必須加以重視。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應做到依據充分、手續完備、申報及時,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爭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設計預繳方案和辦理減免申報業務加以說明。

設計預繳方案的稅務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繳納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繳清算”的辦法。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但是由于企業的收入、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才能完整計算出來,因此,無論采取什么辦法預繳,都存在著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新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總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上述規定為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為盡量減少預繳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銀行可以按照“上年月度(季度)平均額”與“當期預測繳納額”孰低的標準進行預繳,也可以同時考慮到納稅調整因素,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努力避免多繳退稅的現象。

辦理減免申報的稅務籌劃。銀行在特殊時期或特殊情況下,會享受特殊的稅收政策優惠。《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對減免所得稅的程序、方法、報批需要準備的材料、審批的權限、報批的時限等內容,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符合條件的銀行不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提出申請,即便是國家對這些銀行有優惠的政策,也會因自身沒有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的原因而放棄了該項權利,從而不能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與一般企業相比,銀行的業務操作流程少,納稅種類少,稅務籌劃范圍有限,所得稅稅務籌劃的空間相對狹窄。但隨著銀行新業務、新市場的不斷拓展和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的深入開展,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業務的品種也將日益增多。稅務籌劃是銀行降低成本、提高銀行價值的重要途徑,銀行業應從戰略高度認識與開展稅務籌劃,將稅務籌劃和履行社會責任實現價值增值聯系起來,從稅法的立法精神和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思想出發,通過稅務籌劃實現國家和銀行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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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籌劃 稅負 稅收籌劃風險

根據營業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稅率,從這個公式中可以看到,影響營業稅額大小的因素有兩個:一個是營業額,另一個是適用的稅率。這兩個因素中的任何一個因素變動都會引起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變化。從籌劃的角度考慮,我們應從這兩個影響因素入手,尋求營業稅的籌劃策略:

一、金融保險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按規定,現行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其取得的營業額,適用稅率為5%,由于稅率為法定稅率,不易籌劃,故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籌劃的著眼點應放在營業額上。

(一)金融業的稅收籌劃

對于銀行的貸款業務,應納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稅率。貸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資金或吸收的存款發放貸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對于銀行貸款業務籌劃的思路是:通過降低利息率和減少貸款規模,從而減少計稅利息收入,以達到籌劃的目的。

案例:石家莊市某銀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幣貸款利息收入1000萬元,貸款利率假定為6%,則該季度應納營業稅為1000×6% =60(萬元)

稅收籌劃方案:

該銀行可將貸款的一部分轉為對企業的投資,這樣就可以減少計稅利息收入,少繳營業稅了。假如,該銀行將貸款利息收入的200萬元轉為對外投資,

可節省營業稅200×6%=12(萬元)。

(二)保險業的稅收籌劃

對于保險企業來說,其獲得的保費收入就是保險企業的計稅營業額。保險業進行籌劃的操作較復雜,在控制營業額的同時,還要從其他方面尋求突破口。保險業以保費收入作為企業的營業額,稅收和保險理賠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項目。如果保險企業能夠減少保險理賠支出,使企業的凈收益增大,這種籌劃方案也是成功的。對保險業的稅收籌劃思路是:降低保險營業額,以減少應納營業稅款,其減少的營業額用于防止保險理賠,下面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

案例:石家莊合眾保險公司經營一項火災保險業務,2008年全年營業額為1000萬元,客戶發生火災理賠支出60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1000×8%=80(萬元),凈收益=1000-600-80=320(萬元)。

稅收籌劃方案:

石家莊合眾保險公司應減少每位客戶的投保費用,但規定每位客戶必須到指定公司購買一套防火設備,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在家。該項措施出臺后,保險理賠額勢必會減少。假如該公司全年營業額變為700萬元,但相應保險理賠支出降為30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700×8%=56(萬元),凈收益=700-300-56=344(萬元)。可見,通過稅收籌劃,企業的凈收益提高了24萬元。

二、建筑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與發包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如果承包公司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于簽訂的合同性質不同,導致營業稅的稅額也不相同,致使對建筑業的營業稅籌劃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進行施工而只是組織協調,也要設法改變自身的業務性質,以便按照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而不是按照服務業5%的稅率繳納,從而達到籌劃的目的。

案例:石家莊的甲單位發包一項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莊冀紅房地產公司的協助下,施工單位――石家莊中亞房地產公司最后中標。甲單位與中亞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總金額為2000萬元。冀紅房地產公司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所以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事后,中亞房地產公司支付給冀紅房地產公司服務費用200萬元。

按照上述規定,冀紅房地產公司應納營業稅=200×5%=10(萬元)。

稅收籌劃方案:

冀紅房地產公司直接與甲公司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合同金額仍為2000萬元,然后把該工程轉包給中亞房地產公司,分包款為1800萬元。

這樣,冀紅房地產公司應繳納營業稅=(2000-1800)×3%=6(萬元)。

通過這種稅率上的籌劃操作,乙公司可節稅4萬元。但要注意,因為冀紅房地產公司與甲單位簽訂了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所以要繳納印花稅(2000+1800)×0.3‰=1.14(萬元)。即便如此,最終仍可節稅2.86萬元(4-1.14)。不過這給了我們一個啟示:在進行籌劃操作時,要全面分析稅負的增減變化,然后再決定這項操作是否可行。

(三)娛樂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娛樂業的稅率為20%。娛樂業的稅目包括:歌廳、舞廳、音樂茶座等。所以,如果納稅人經營一個茶社,其業務將被認定為營業稅中娛樂業的應稅項目,適用20%的營業稅率。那么,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使其適用較低稅率呢?

經過分析與比較,找到了籌劃的著眼點:通過調整業務性質,使其適用低稅率。可將茶社改為“圍棋茶社”,主要作為圍棋愛好者們交流和學習的場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務,又提供圍棋、棋譜等供圍棋愛好者使用,還可以舉辦圍棋大賽,邀請名人講棋等。在環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圍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圍棋為背景進行裝飾,請圍棋名人題詞等。除此之外,爭取獲得當地體委的資質認證,使得“文化體育”性質更為突出。通過一系列的安排與設計,目的使得稅務機關認定該圍棋茶社不適用20%的稅率,而是按照文化體育業標準適用3%的稅率。這樣一來,比原來適用的娛樂業稅率降低了17個百分點,大大地減輕了自身的稅收負擔。當然,該茶社在業務屬性轉變過程中,會付出很大的轉變成本,如該茶社要進行裝修、要舉辦圍棋比賽、要聘請名人等。因此,在籌劃操作過程中盡量控制成本支出,確保成本支出小于轉換后所獲收益。

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綜合、復雜、要求相對較高的工作。加之稅收政策不斷變化,要求稅收籌劃人員除了具有較強的業務水準外,還應具備持之以恒的后續學習態度,準確(下轉第140 頁)

(上接第12 頁)把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準而造成稅收籌劃風險。

參考文獻:

[1] 《稅法》(2010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材),經濟科學出 版社,2010

[2] 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中國稅務報社

[3] 楊志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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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3198(2013)13015702

1 納稅籌劃概念的界定

筆者在總結歸納國內外學者對稅收籌劃概念的研究基礎上,定義出稅收籌劃即企業在不違法違規的前提下,在透徹理解相關稅制的基礎之上,利用相關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或是合理的使納稅人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并融合于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

1.1 合法性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在遵守國家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規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納稅是企業和公民的義務,也是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無時無刻不面臨著納稅籌劃的問題,若想真正意義上解決企業的稅收問題,稅收籌劃相當重要。首先必須不斷更新知識體系,學習理解新的稅收法規,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充分利用,如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及稅收優惠政策都有較大的納稅籌劃空間,利用專業眼光和素質加以甄別和選擇。

1.2 服從企業財務管理總體目標原則

納稅籌劃一方面需要充分了解企業自身的現實財務管理體系,另一方面需要結合企業的戰略規劃目標,前提把握了企業的生存環境,才能因地制宜選取適合的財務模型對企業納稅事項進行選擇和組合,達到重組企業的優勢資源,實現對資金的高效配置,最終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的實現。

1.3 事前籌劃原則

企業應納稅額是由經營管理活動決定的,而不是核算決定的。核算僅僅是對納稅結果的反映。因此,只有在對企業的籌資、投資、運營等經營活動中進行事先的設計和安排,盡可能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納稅負擔,實現稅收籌劃目標。

1.4 成本效益原則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首先需要評價企業經營事項經濟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評價可行的基礎上,再充分權衡該事項的成本效益。筆者指出,任何一項納稅籌劃活動其出發點就是付出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然而經濟利益的大小與稅收體制、執法環境密不可分。企業只有著眼于整個集團總體稅負的降低,立足企業集團的長期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種種現實環境,才能針對不同經濟活動環節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來實現企業的收益超過成本。

2 稅務籌劃基本方法介紹

2.1 稅率式納稅籌劃

稅率式納稅籌劃簡單來說就是利用國家稅法規定的各種不同比例的稅率,制定納稅計劃降低納稅額的方法。一般而言,企業在稅負既定的情況下,納稅額與稅率呈正比例增長,由此可以考慮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選擇低稅率以減輕稅負。具體包括價格轉移、投資高新技術行業或者區域避稅等方式。

2.2 稅額式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指納稅企業直接通過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降低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采取減免稅優惠達到目的。它主要有減免稅、優惠退稅、再投資退稅和虧損彌補等。具體表現有新設和分立企業的稅額籌劃策略等。

2.3 稅基式納稅籌劃

是指納稅企業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的籌劃方法。納稅額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與稅基大小呈正比例關系,故要想降低納稅額,最主要的是減少稅基,才能使得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越少。多數企業傾向采取延遲結轉確認收入,擴大當期成本費用,壓低利潤,進而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實現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3 納稅籌劃要點

3.1 企業籌資環節稅務籌劃

合理籌資費用可稅前扣除,債務籌資利息也可稅前扣除,具有抵稅作用。企業銀行借款的不同還本付息方式下的現金流和時間都是納稅籌劃的重要衡量標準。發行債券籌措資金也可享受利息稅前扣除的待遇,尤其是到期還本付息方式更為明顯,不僅利息稅前扣除,還在一定程度上推遲了企業現金流時間。借款費用多用于企業購置相應資產、工程建造方面,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多以折舊的方式分期扣除。租賃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均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前者稅前可扣除,否則以提折舊,計入成本。

某企業投資總額2000萬,當年息稅前利潤300萬,企業所得稅稅率25%。假設投資總額由兩種方式獲得,(1)全部由投資者投入;(2)投資者投入1200萬,銀行借款800萬,借款年利率10%。站在稅務角度,哪種方式收益更高?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權益資本稅后收益率=300×(1-25%)/2000=1125%

權益資本稅后收益率=(300-800×10%)×(1-25%)/1200=13.75%

3.2 企業投資環節稅務籌劃

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考慮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一優惠政策考慮投資方向的選擇。

企業的組織形式的選擇也能夠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一定的籌劃空間,為降低稅收成本,企業多愿意設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機構,主要得益于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可以負擔母子公司的盈虧不均以及利用稅率差別等方式實現節稅。

某企業(非房地產開企業)準備將一處房地產轉讓給另外一家企業乙,房地產市價5000萬,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分別為7%和3%。企業面臨兩種選擇:(1)直接按照市價銷售給乙企業;(2)將房地產作價5000萬投入乙企業,然后將持有的股權以5000萬轉讓給乙企業的母公司,站在節稅減負角度,哪種方式更合適?(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假定印花稅率為0.05%)

方案一,直接銷售房地產。

應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00×5%×(1+7%+3%)=275萬

應交印花稅=5000×0.05%=2.5萬

合計應交稅金=275+2.5=277.5萬

方案二,企業先將房地產投入再轉讓股權。

企業以房地產作為出資投入并承擔投資風險和分享利潤,按照營業稅規定無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但須繳納印花稅,投資后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仍不需繳納流轉稅,但須繳納印花稅。

房產投資時應繳納印花稅=5000×0.05%=2.5萬

股權轉讓時應繳納印花稅=5000×0.05%=2.5萬

合計應交稅金=2.5+2.5=5萬

所以站在節稅的角度來看,企業應采取第二種方式更為合適。

3.3 企業營運環節稅務籌劃

采購環節,選擇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運費抵扣方面,免稅產品的運費不能抵扣增值稅,代購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以及采購時間上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以權衡利弊。

生產環節,針對存貨,主要是計價方法的選擇能夠調整企業的當期利潤,是企業稅收籌劃的一個不容忽視的點。假設企業現階段處于免稅期,先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虛增利潤,達到籌劃目的。當然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不同對企業當期的成本費用也有著較大的影響,加速折舊對當期利潤的沖擊很大,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總而言之,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或成本消耗模式均給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銷售環節,銷售實現方式的選擇影響了納稅義發生的時點。企業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以及貨到付款的銷售實現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延緩納稅的目的。促銷是零售企業慣用的銷售策略,折扣銷售、買一送一、購物送贈品、返現等活動的不同選擇其稅負也不盡相同。針兼營、混合銷售、視同銷售需等特殊銷售行為需要在經營決策前做合理籌劃,減少稅負。

某大型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所得稅稅率25%。假定每銷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為60元,購進貨物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擬采用以下三種方案促銷:

(1)七折銷售(折扣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2)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商品(成本18元,含稅價)。

(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由上表得知,從稅收負擔角度看,方案1最優,方案2次之,方案3采取返還現金方式銷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3.4 企業收益分配環節稅務籌劃

收益分配環節,稅務籌劃的重點是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所得稅籌劃的關鍵點,如何在合理范圍內控制應納稅所得額,一方面是對各項扣除項目的政策充分理解籌劃,另一方面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加以重視。強調扣除限額的問題,在招待費處理問題上,通常采用平衡點法進行節稅操作,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銷售收入的1/120時為最佳限額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盡可能早的彌補虧損,獲得稅收利益。

某企業2002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假設該企業2002-2008年度年度利潤總額如下:

上表得知企業2007年仍處于利潤彌補期,盡量提高該年度的利潤,可以采取壓縮成本和支出,增加收入,將2007年的利潤收入總額提高到40萬,盡量在2008年開支推遲的成本和費用,2008的利潤總額降到30萬,應納稅所得額為7.5萬,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7.5萬元。

股利分配涉及的稅收事項包括是否股利分配以及采取何種股利分配方式。對股東而言,獲得股利的股東需要交納個所稅,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合理選擇股利支付方式,增加股東財富。

4 結論

本文從企業實際納稅環境出發,重點對企業各生產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對稅務籌劃的重視,強調稅務籌劃重在對企業經濟事項進行事先計劃和安排,而非事后稅務的核算。從而對加強企業財務管理,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具有重大的意義。同時總結出企業只有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條件適時調整稅籌劃策略,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參考文獻

[1] 閻靜.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3).

[2]倪筱楠,葉.基于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所得稅納稅籌劃[J].財會月刊,2007,(6).

篇(6)

一、起征點稅務籌劃

假設流轉稅起征點為X,流轉稅稅率為T,所得稅稅率為t,顯然起征點之下,計稅依據越高,稅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進行稅務籌劃的行為是計稅依據略超過起征點的情況,為方便分析,直接用價格表示計稅依據。設籌劃前定價為P=X+X(即在起征點金額加上一個X,其中X≥0,P≥X),則籌劃方案為降低價格至X(即降價X):

籌劃成本=X+P?T?t

籌劃收益=P?T+X?t

籌劃凈收益=P?T+X?t―X-P?T?t

=(P?T-X)?(1-t)

合理的稅務籌劃策略是籌劃凈收益大于0,即:

(PT-X)?(1-t)>0

即(PT-X)≥0

將AX=P-X代入,得:

P≤X÷(1-T)

稅務籌劃凈收益的公式說明流轉稅的起征點籌劃與所得稅無關。價格位于[X,X/(1-T)]區間內所有點都可以通過稅務籌劃使得稅后收益增加。而換一個角度來看,這意味著[X,X,(1-T)]區間內所有點,盡管稅前收益較高,但考慮到稅收因素影響,納稅人的實際收益反而小于臨界點處,因此不是納稅人的最優定價點,該區間可以定義為“價格”。

此外,我國稅收制度中,除明確規定的起征點外,還存在一些符合起征點性質的特殊規定,如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售價超過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這些規定實質上是兩級全額累進稅率,屬于“隱性起征點”,同樣存在稅務籌劃空間。

二、增值稅臨界點籌劃

(一)影響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增值率臨界點” 假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均為t1,應納稅額為T1,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為t2,應納稅額為T2,銷售收入為S,購進貨款為B。將(S―B)÷B定義為增值率,用RVA表示。則:

RVA=(S―B)÷B

S=B?(I+RVA)

對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與其稅收負擔成反比,原因是較低的征收率優勢逐步勝過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優勢。而對一般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與其稅收負擔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則可抵扣進項稅額相對越少。下面對兩種納稅身份進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T2=(S-B)?h-S?t2

=B?RVA?t1-B?(1+RVA)?t2

=B?[RVA?t1-(I+RVA)?t2]

由此得出結論:當RVA?t-(I+RVA)?t2T2,從稅負角度來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有利。因此增值率臨界點為t2÷(t1-t2)。

(二)影響納稅人身份選擇的“銷售額臨界點”增值率臨界點分析是建立在購進貨物種類單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現實生活中企業購進的貨物種類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農產品)扣除率會有所差別。因此利用增值率臨界點進行籌劃空間分析就會受到較大限制,更一般意義上的判斷在于對銷售額臨界點的判斷。假設應稅銷售額為S1,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Ti,可抵扣項目金額為Kj,扣除率為Tj,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稅率為t,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Si?Ti)-∑(Kj?Tj)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Si?t

兩者稅負均衡時須滿足:

∑(Si?Ti)-∑(Kj?Tj)=∑S1?t

滿足等式的銷售額被稱為納稅人稅負無差異點,可以作為一個臨界點。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具體分析,假設企業銷售貨物適用統一稅率,即Ti=T,代人化簡得:

S=∑Si=∑(Kj?Tj)÷(T-t)

在稅務籌劃中,扣稅金額屬于無關變量,假設符合規定的扣稅額為常量,即:

∑(Kj?Tj)=K

則此時臨界點為:

S=K÷(T-t)

籌劃方法為:當實際銷售額>S,從稅負角度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有利;當實際銷售額

風險”。

(三)小規模納稅人兼營行為核算方式的臨界點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應分別核算其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并對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收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其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否則一律征收增值稅。假設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為t1,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適用稅率為t2,本月增值稅業務額為S,營業稅業務額為R,若分開核算,則:

T=S÷(1+t1)?t1+R?t2

若統一核算,則:

T=(S+R)÷(1+t1)?t1

因此稅負均衡點為:

S÷(1+t1)?t1+R?t2=(S+R)÷(1+t1)?t1

即t2=t1÷(1+t1)

如果將t1÷(1+t1)定義為不含稅征收率,當營業稅稅率小于不含稅征收率時,分開核算有利;當營業稅稅率大于不含稅征收率時,統一核算有利;當營業稅稅率等于不含稅征收率時,核算方式無差異。

三、企業所得稅臨界點籌劃

(一)全額累進稅率引發的臨界點 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顯然,企業所得稅執行的是三級全額累進稅率,在臨界點上下稅負差異很大。假設企業籌劃前應納稅所得為x萬元(X>10),適用稅率為33%,籌劃方案為新增稅前可扣除支出Y萬元,使得X-Y

籌劃成本=Y(萬元)

籌劃收益=33%X-27%(X-Y)

=0.06X+0.27Y(萬元)

籌劃凈收益=0.06X+0.27Y-Y

=0.06X-0.73Y(萬元)

方案可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0.06X-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簡(1)式,Y

X-10

即X≤10.893

由此得出結論:當本年應納稅所得大于10萬元且小于10.893萬元時,可以利用所得稅優惠稅率進行稅務籌劃,籌劃方案為:新增稅前可列支支出使應納稅所得正好等于10萬元。同理可推出第二個臨界點(即3萬元)的籌劃空間為:籌劃前應稅所得大于3萬元且小于3.0927萬元。

(二)附加扣除引發的臨界點我國稅法規定,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加扣實際發生額的50%。由此可以看出,當盈利企業本年的研究開發費用增長率接近10%時,可以利用這種附加扣除規定,使其符合標準,從而獲得費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為s,本年已經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為R,顯然R

籌劃成本=T

籌劃收益=(1+50%)x33%(R+T)-33%R

=0.165R+0.495T

籌劃凈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R

(4)

R+T≥1.1S

(5)

0.165R-0.505T>0

(6)

化簡(6)式,T

1.1S-R=0.33R

即R=0.8271S

篇(7)

Li Yingyan

(Nanjing Communicatio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188,China)

摘要:稅務成本已成為企業總成本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企業日益重視對涉稅業務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稅務成本 。本文論述了中小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的策略,闡述了中小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的采用的具體方法。

Abstract: The tax cos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otal cost, so the enterpris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tax planning related to tax-business to reduce tax cos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trategies of tax planning for SMEs, and describes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tax planning for SMEs.

關鍵詞: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策略 稅務籌劃方法

Key words: tax planning;tax planning strategies;tax planning methods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6-0099-01

0引言

稅務籌劃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充分運用稅法所賦予納稅人的各種稅收優惠或對同一涉稅業務的選擇機會,對企業的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一種行為。

其最終目標是降低稅務成本,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

1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

1.1 減少計稅依據策略應納稅額是以計稅依據為基礎的,只有計稅依據減少,才能有效減少應納稅額。具體可以從減少應稅收入和增加可扣除費用兩個大方面入手。

1.2 適用低稅率策略我國目前征收的各種稅收,其稅率是高低不同的,增值稅適用17%稅率;營業稅適用3%或5%稅率;企業所得稅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20%,低于一般企業的25%所得稅率。這些稅率的不同,給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1.3 降低應納稅額策略根據稅收優惠規范,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也可以從降低應納稅額入手。比如增值稅、消費稅在出口銷售時符合條件的退稅政策;企業所得稅中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扣除政策等等都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2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

2.1 組織形式籌劃法企業組建時就要進行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涉稅稅種各為相同,應納稅額的多少也有差異,在成立后運行中對稅務成本的影響也不相同。比如組建法人企業需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而組建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納個人所得稅;再如組建分公司可以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匯總納稅,當分公司在前期運營虧損時可能減少總公司的稅務成本,而組建子公司則需獨立納稅,即便前期虧損也不能減少總公司的稅務成本。

案例: 某化妝品集團有限公司欲投資建立一原材料加工企業,該集團公司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原材料加工企業在開辦初期因技術原因會面臨虧損,預計第一年虧損額為50萬元,并且建立初期需投入大量設備費和科研費。

如果設立的是分公司,虧損額可以合并抵減該集團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使該集團可少繳所得稅12.5萬元(50×25%)。

如果設立子公司,則虧損50萬元需待子公司以后年度的利潤去抵減。

可見在這種情況下,對該集團企業來講,設立分公司可以節約稅務成本。

2.2 資本結構籌劃法在籌資環節進行籌劃主要是考慮不同的資本結構對企業稅負的影響不同。

案例:某企業欲籌集1200萬元資金用于某生產線建設,制定了三種籌資方案。假設三種方案的借款年利率均為6.1%,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三種方案的息稅前利潤均為105萬元。

從表1計算可以看出,方案三應納所得稅額最低僅為15.27萬元,而權益資本收益率卻最高達9.54%。所以對該公司來講,在其他條件相同時采用方案三公司的稅務成本最低,經濟效益最大。

2.3 形式轉化籌劃法在投資環節進行籌劃有時候僅僅是轉變投資資產的形式,也可能為企業帶來籌劃的收益。

案例:2010年甲企業與乙公司投資設立一合作企業,甲企業的投資方案有兩種:第一:以商標權作價20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以已使用過的2009年購入的機器設備作價2000萬元以轉讓方式投入企業。第二:以已使用過的2009年購入的機器設備作價20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以商標權作價2000萬元以轉讓方式投入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第一方案中“以商標權作價20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則不需納營業稅,以已使用過的2009年購入的機器設備作價2000萬元以轉讓方式投入企業需納增值稅=2000×17%=340(萬元);同時需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40×(7%+3%)=34(萬元)。而在第二方案中以商標權作價2000萬元以轉讓方式投入企業則需納營業稅=2000×5%=100(萬元)。同時需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00×(7%+3%)=10(萬元)。而以已使用過的2009年購入的機器設備作價20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則不需納稅。

兩個方案相比,方案二節稅374-110=264(萬元)。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2010稅法,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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