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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4)30-0112-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推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社會中會存在或出現各種社會矛盾,在用一般的訴訟不能解決時,我們不妨考慮走公益訴訟的道路。而在對待經濟領域的問題時,我們應采用經濟公益訴訟來解決。因為經濟法所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并且它所追求的社會目標的實現,是依賴于對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所以,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是有一定的價值。“公益”指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那么經濟公益訴訟就是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權益的訴訟。為此,本文就從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概述、必要性及其可行性方面來闡述其價值。
1 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概述
1.1 經濟公益訴訟的概念
經濟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源自羅馬法,從世界范圍來看,經濟公益訴訟及其法律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由于公私法的融合,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界限不分明了。
經濟公益訴訟指由于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者不法行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可能時,法律允許公民或者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根據提起經濟訴訟的主體的性質和地位的不同,可把經濟公益訴訟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指政府法定部門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廣義的經濟公益訴訟不僅包括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而且包括私有法人和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
1.2 經濟公益訴訟的種類
根據違法行為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的不同,我們可把經濟公益訴訟分為反壟斷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國家宏觀調控公益訴訟,社會金融公益訴訟,消費者公益訴訟,保護國有資產流失公益訴訟,規制市場主體公益訴訟,社會保障公益訴訟和勞動管理公益訴訟等。
2 經濟公益訴訟的特征
2.1 原告主體的廣泛性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或國家的名義那些經濟違法行為,來實施保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2 訴訟目的的單一性
與其他訴訟相比較,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的經濟公益性更直接、更明顯,只是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2.3 具有經濟法的內涵特點
根據對經濟法本質達成的共識和涉及到社會經濟公益與國家干預而構成經濟公益訴訟的本質特征中,我們可以認識到,經濟公益訴訟是對傳統訴訟法做出進一步更新的新型訴訟,是經濟法的訴訟程序法。
2.4 具有預防性的特點
比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環境等社會經濟公益一旦被遭到破壞了,便很難恢復到原有的狀態。此時,如果我們能夠運用法律手段將那些違法行為消滅在其萌芽狀態,這就可預防其發生,而經濟公益訴訟就具有這種特點。
2.5 具有除惡揚善和追求正義的特點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施塔穆勒曾指出:“任何法律都應追求正義的實現這一目標,即實現在某市某地的條件下所可能實現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可知,經濟公益訴訟有著除惡揚善和追求正義的特點。
3 在我國設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
3.1 必要性
3.1.1 能有效的保護環境公益
環境公益指各種自然、教育、人文、消費等環境利益,它在社會中普遍存在著。當其遭受侵害時,其他訴訟都不能解決時,經濟公益訴訟卻能解決這些問題。
3.1.2 民法和行政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的作用
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二元結構不能包括的,公法規范的是公權力的行使,私法主要是調整私權關系,常指民法,而民法既不能解決經濟中無序狀態的問題,又不能限制私權的濫用和阻止公權的擴張。雖然行政法能限制公權的擴張,卻不能區分公權和私權。所以,當遇到用民法和行政法法都不能解決的問題時,那么能選擇的是兼有公私法性質的經濟法了。
3.1.3 可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當面臨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時,為了遏止這種情況,我國專門成立了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且制定了一些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然而這種效果卻不是很好。此時,為了較好的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只有選擇經濟公益訴訟的途徑才能發揮作用。
3.2 可行性
3.2.1 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有法律依據
在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有憲法和經濟實體法依據,如:《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保險法》第10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利益”。由此可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是有法律依據的。
3.2.2 我國具有代表國家公訴權的機關
在我國,代表國家公訴權的機關是檢察機關,同時檢察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它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讓檢察機關作為經濟公益訴訟原告是最適合的,這不僅有法理上的根據,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可行的。例如:英國檢察總長可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也可在私人沒有資格時,授權該私人以其名義。
4 結 語
經濟公益訴訟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權益的訴訟,對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有一定的價值,在社會實踐中能有效地解決一些其他訴訟不能解決的難題。因此,建立和完善經濟公益訴訟是必須的;而我國在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方面還不盡完善,可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用于我國的立法中,完善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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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本.經濟法原理(上卷)[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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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依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尋求司法救濟的一項法律制度。
公益訴訟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把訴訟分成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近現代,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生產、壟斷經濟的發展,一些政府部門、壟斷集團有能力從自身利益出發挑戰公共利益,這使得保護公共利益成為公眾的迫切需要,為公共利益而進行訴訟的案例增多,促進了現代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現代公益訴訟針對的不是私人的事,而是社會公共利益,原告與被告之間從形式上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它的訴訟標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公益訴訟既不是因私訴訟,也不是國家公訴。公益訴訟可以是因民事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訴訟,也可以是因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訴訟,也可以是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訴訟。現代公益訴訟對公共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合理實施,對違反法律而破壞公共利益行為的防止、制止和追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它體現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我國正逐步開始嘗試公益訴訟制度,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常常遇到困境。例如河北的一個律師,因為春運火車票漲價,提起的訴訟;東南大學老師,因為紫金山上建造觀景臺,提起的訴訟;還有杭州市民杭州規劃局允許風景區內建造老年大學,破壞西湖風貌的訴訟等;這些案子,要么法院裁決不受理原告的,要么雖然受理了,但仍以原告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原因而宣告原告敗訴。這種在公共利益維護上司法的軟弱無力,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制度在公益訴訟領域中的一個缺陷。
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現代公益訴訟制度,這是因為:首先,我國是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各種途徑行使管理國家的事務,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業的權利,所以,法律應該賦予和保障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其次,我國是一個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以公有制為主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及時防止、制止和制裁私有制侵蝕公有制,維護公有制權益,同時保障私有制經濟合法經營和發展,公益訴訟是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我國是議行合一,公共權力相對集中統一的國家,更需要以公民的權利制約、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力,從而預防和制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公益訴訟在其中可以發揮重要的用權利制約和監督權力的作用;再次,我國的法律監督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特別是社會公眾監督制度更不完善,公益訴訟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行使監督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健全和完善。
公益訴訟在保護公共利益,包括國有資源和公共環境的保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社會公平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來我們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民眾都呼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很有建立的必要。但我們還必須結合我國的特點進行科學的設計,因此加強有關公益訴訟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的首要方面。我們應將有關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的立法列入立法規劃,特別要注重有關公益訴訟的程序法建設。在我國,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實體法有較詳細明確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等等,但程序法上面的空白,導致實體法無所適從。我們的原則是既要保證廣大公民公益訴訟權利,又要避免濫訴,以保證我國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
論文關鍵詞 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 民事督促 支持 謙抑性原則
一、檢察機關應是提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明確了檢察機關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同時,《刑事訴訟法》第77條關于檢察機關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也肯定了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另外,在《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支持條款中也間接肯定了檢察機關作為支持人的資格。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著天然優越性
首次,相對于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中立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沒有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牽涉,更適合代表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提訟。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會團體,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不僅是訴訟主體,更有著法律監督者的特殊身份,擁有法定的調查權,相比于其他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過程中容易遇到的調查事實取證困難的現狀,檢察機關能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檢察機關作為專業的司法機關,擁有專業法律知識的檢察人員和專門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擁有提起公益訴訟的客觀條件。在國外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也多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合格主體。
因此,作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監督機關,對于侵害公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僅是檢察監督權的表現,同時更是維護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辭的責任。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方式及原因分析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主要包括三種方式:直接、民事督促和支持。直接是指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民事督促是指對于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相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怠于行使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依法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使其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支持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檢察機關作為支持人、支持原告的訴求的機關,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能最終得到法院確認、支持,達到勝訴的目的。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三種方式各有不同的側重點,在實踐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筆者所在地區廣州為例,廣州地區檢察機關在探索公益訴訟的實踐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總體而言廣州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體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集中于督促、支持,直接較少,以2011年為例,廣州全市檢察機關開展督促、支持50件,而無直接案件;二是督促和支持有機結合,檢察機關在辦理部分督促案件時,在督促有關單位時,為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開展,向法院發出《支持意見書》,并派員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發表支持意見。三是案件類型集中于犯罪造成的侵犯國有資產案件,對于侵害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較少。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應有以下幾點:
首先,檢察機關的業務特點決定了其公益訴訟的線索來源集中于犯罪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檢察機關身負公訴職能和反貪職能,因此,對于普通刑事犯罪和職務犯罪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能夠較快地掌握,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對于其他諸如國企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的侵害國有資產行為以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等,卻因諸如線索來源等客觀原因而較難開展。
其次,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職能在社會上并不為群眾所熟知。不少群眾不了解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能,即使有了解,一般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理解也僅限于直接,而并不了解督促和支持,由于直接的案例較少,也導致群眾質疑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的可能性,因此,在遇到侵害國有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并沒有想到向檢察機關反映,從而也在客觀上造成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線索來源的狹窄。
再次,對于檢察機關直接,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導致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公益訴訟面臨諸多程序上的障礙,客觀上也影響了檢察機關直接的數量和成功率。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一)堅持職能定位,防止角色錯位
檢察機關應該首先是法律監督機關,基于法律監督職能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即使作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也不應該偏離法律監督的職能定位。
在
民事訴訟中,應當保持當事人之間的力量均衡,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應當謹慎參加訴訟,避免打破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均衡的狀態。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也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避免過分陷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當中。
具體而言,在民事督促中,檢察機關的職責主要應當是監督被督促單位及時行使訴權,提起民事訴訟,以通過正當的民事訴訟途徑維護國有資產及社會公共利益,除非被督促單位拒絕而檢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不宜以當事人的身份直接參與訴訟。在支持中,檢察機關可以幫助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根據客觀事實發表支持意見并對庭審進行法律監督,而對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辯論交鋒,應不宜參與。
(二)應當確立直接的謙抑性原則
作為國家機關,檢察機關在訴訟中具有天然的強勢地位,不宜過于頻繁地參與民事訴訟,且檢察機關作為直接的一方當事人,在理論上也存在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
1.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之后的勝訴利益歸屬問題
(1)針對國有資產流失提起的公益訴訟。在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中,檢察機關以國家名義提出訴訟,其所得利益是應當歸還被侵害的國有單位,還是上交國庫?雖然從名義上都是利益歸還國家,但實際差別顯然不言而喻。若歸國庫,顯然違背了誰受損害誰獲賠償的原則;但若歸還被害單位,又有違訴訟的公益性,長此以往,也不利于公益訴訟發展的可持續性。因此,如何平衡此項利益,需要進一步的制度完善。
(2)針對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害而提起的公益訴訟。以對環境污染提起的公益訴訟為例,檢察機關獲得的賠償款,如何分配?是否應當作為受害群眾的人身權利傷害的賠償款?抑或是作為整治被污染環境的基金?若作為受害群眾的人身權利傷害的賠償款,如何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范圍?若作為整治基金,那么因污染受到人身權利傷害的群眾是否依然有權提訟要求賠償?那對于被告人來說,是否意味著重復賠償?對于法院來說,是否違背了“一事不再理”?
2.檢察機關在直接提起公益訴訟過程中的調查取證權問題
檢察機關有法定的職權,在直接提起公益訴訟過程中不免遇到需要調查取證的情形。檢察機關在依法定職權在搜集和保全證據過程中,包括搜集證據、保全證據、勘驗、鑒定、財產保全和強制措施等具有強制性質,當事人、證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有配合的義務。如果檢察機關向對方當事人搜集證據,對方是否有義務配合?若不加規定,則可能有導致公權力侵犯私權利事件的發生。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中確立“謙抑性原則”,即在無法通過民事督促或支持等手段來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失,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又存在現實危險的情況下,方可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
四、關于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應當立法明確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地位
檢察機關雖然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但是在立法中并未予以直接明確,導致檢察機關在作為公益訴訟主體提訟時總不免尷尬,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引入公益訴訟制度的同時,應當明確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主體地位,并明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形式,從而在社會上擴大影響,提高公益訴訟社會效果。
(二)立法明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權
從實踐角度,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主要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而相比于其他業務部門,民行檢察的調查取證的權限略顯尷尬,民行部門是否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及調查取證的權限范圍,并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實踐中也經常遇到被調查單位不配合導致調查取證工作難以順利完成的現象。這也在客觀上影響了檢察機關民行部門進行公益訴訟的效果。因此,應當明確賦予民行檢察進行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權,并予以細化規定,保證調查取證權的行使,同時保障檢察機關在開展公益訴訟的同時又不至于侵犯公民的私權利,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
(三)強化檢察機關民事督促的效力
民事督促工作屬于檢察機關制度創新和職能創新的有益嘗試,目前關于該項制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缺乏制度保障。由于沒有強制的效力,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的督促經常會遇到被督促單位拒絕或拖延而無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尷尬,一般只能向其發出《檢察建議書》或者直接,故在督促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多依靠通過與被監督單位的溝通才能順利推進督促工作的開展,檢察監督權受到嚴重削弱,也直接影響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應當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督促的職權,明確拒絕檢察機關督促意見的法律后果。這也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客觀要求。
(四)明確訴訟利益的歸屬
正如前文提到,若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直接提起公益訴訟,利益的歸屬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
關鍵詞: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管轄法院
一、概念分析
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和刑事公益訴訟。關于民事訴訟中的公益訴訟的概念定義,學界觀點并不統一,大致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公益訴訟就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行為觸犯了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損害了國家或社會公眾的民事合法權益,基于其法律監督職能,代表國家或社會公眾向法院提訟,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這種觀點認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只能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只有檢察院才能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眾提訟,同時也只有檢察機關能夠擔當起保護公共利益的重任,公民個人和民間組織不能成為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第二種觀點認為,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國家特定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可以代表國家或社會,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觀點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應該包括:特定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民間組織和公民個人。這種觀點最大的不同是,能夠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開放的,民間組織和公民個人理所當然成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合法主體。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具體的法條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立法是屬于第二種觀點的,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目前僅限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例如具體到環境公益訴訟就可以由環保行政機關和合法環保組織提訟。
二、適用案件范圍
梁慧星教授對“公共利益”的范圍的表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保護、公共水源及飲水排水用地區域保護、森林保護事業等事項。第二,排除性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應排除下列情況:公共權力機關自身的經濟利益,如政府用于改善辦公條件和職工福利各項費用等;借公共利益之名干預市場所得的商業利益;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進行干預所實現的利益等。”可見法理意義上的公共利益相當寬泛,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適用公益訴訟的范圍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條列舉的只有兩項,而其他有損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適用公益訴訟,就給了法官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就近十年的典型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上來看,仍然幾乎全部是環境污染案件,這并不表示在侵犯眾多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就不存在,而是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哪些侵犯眾多消費者權益的民事案件屬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存在著較大爭議,所以仍然需要法律對公益訴訟的范圍做出具體的規定以便更多的有關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納入到公益訴訟的范圍中來。
三、管轄法院
從各地法院現有的內部規定和實踐操作來看,絕大部分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只有個別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才由中級人民管轄。這一現實情況是符合司法資源合理分配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因為公益訴訟在本質上仍然是民事訴訟,因此應當在顧及其特殊性的同時盡可能保持其與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協調一致。第二,從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性質、繁簡程度、影響范圍和爭議標的金額等因素考量,也宜由基層法院管轄。根據已有的案例顯示,很多案件之所以耗時長、難判決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實踐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法官造法和突破現有法律框架之嫌,因此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層層上報并只能在獲得最高院和相應司法部門的默許后才能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但這些因素都不能作為提升法院管轄級別所應當考慮的內容。第三,從民事公益訴訟的長遠發展來看,隨著實踐上的豐富和立法上的完善,進入法院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必然是一個增長的趨勢,因此由中級法院管轄的可能性不大。最重要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在內容和主體上的寬泛并不代表著民事公益訴訟就一定是影響范圍較大的案件。地域管轄方面,民事公益訴訟也應當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管轄規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而針對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案件,例如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而提起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則由污染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地、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專門管轄。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訴訟主體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6-0084-02
我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國有資產不斷被瓜分、吞并,其損失觸目驚心,每年至少在1000億元,日均流失3億元。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資源破壞、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日益增多。而面對這些情況,由于種種原因相關部門不能及時進行保護,給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馬克思曾經說過:“只有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而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是法治國家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國在對公共利益的維護上基本是采用單一的行政手段,很少通過司法途徑。這是因為我國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的程序法相對比較少,使得在維護公共利益上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導致一些危害公共利益的現象越來越多。
1 公益訴訟的概述
公益訴訟起源于羅馬法,是一種與私益訴訟相對應的訴訟方式,其實質是一種因保護公共利益而引發的訴訟。什么是公益訴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宗玉解釋說,“公益訴訟”并非一個既定的法律術語,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在我國,目前只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屬公益訴訟。公民通過訴訟對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追究其違法責任,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公益訴訟是指任何公民、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訟。即是以公共利益為訴訟標的的訴訟。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具有不特定性和廣泛性。在一些公益訴訟中,原告既可以是公民個人、社會團體,也可以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美國的環境權訴訟,任何公民、社會組織都可以提起。而在德國、法國等一些國家,特定團體、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國家和社會提起公益訴訟。另外,某些組織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主體。如消協代表消費者、婦聯代表婦女提出公益訴訟,是可以的。第二,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維護好的社會秩序,原告的出發點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第三,公益訴訟成立的前提可以是違法行為造成現實的損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現實的損害,但是損害發生的可能。第四,公益訴訟判決的效力并非僅局限于訴訟當事人。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參與訴訟當事人有約束力,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第五,公益訴訟中原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可以對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法定范圍內自由處理,只要這種處分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律不予干涉。
2 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現狀
2.1 公益訴訟缺乏法學理論上的有力保障
在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唯一明確公益訴訟的是針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授權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除此之外,立法上沒有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無法對損害公益的行為進行法律追究。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資格采用“適格說”,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于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因此,公民在進行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依據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權益提起民事訴訟,而對公共利益被侵害,個人原則上是不能作為公益的代表人提訟的。在行政訴訟領域,原告的主體資格取決于“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可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我們國家缺乏有力的法理支持。
2.2 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諸多的困難
在司法實踐解決公益訴訟案件時,遇到的一個首要的困難就是“于法無據”。而所謂的“于法無據”中的“法”即是指實體法。在我國,法官只能按照現有法律規范審判案件,處理糾紛。而公益訴訟本是件造福于民的好事,可能會因為案件影響大,法院對此有所考慮、采取的司法手段也不相統一。對喬占祥訴鐵道部春運漲價案、南京違章搭建紫金山觀景臺案、湖南律師佘某訴鐵路部門多收票款案、烏魯木齊三公民訴星級酒店“懸掛國旗有誤”案等相關的公益訴訟案例,法院多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判決原告敗訴,或者以當事人訴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司法權對侵犯公益的行為束手無策,使這些侵害公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在葛銳訴鄭州火車站如廁費一案中,歷時三年法院終審判決被告返還多收的0.3元,但就在判決生效的當天,鄭州火車站候車室還在收如廁費;諸如一些明顯有損公益的行為,公眾卻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
3 我國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基礎和現實依據
3.1 我國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的法理基礎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這是憲法直接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一項公權利,它是對抗國家權力而產生的。作為公權利,公民權利中自然就含有一種對公共利益的主張、訴求。同時,公民權利是一項私權利。公民權利最終落實,即每一個公民個體的私權利得以普遍的實現。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保障公民民利,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等是我國憲法的主要原則,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不僅體現了這些憲法原則和精神,而且切實保障人民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成為國家的主人。公民權利的兩重性成為公民作為公益訴訟提起主體的最重要的法理依據。我國的立法和司法應當從維護人民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出發,依據憲法規定精神,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承認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利,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侵害時,每個公民的個體權益也同時受到了損害。公民個人應當有權依法行使訴訟請求,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實現對自身權益的合法維護。
3.2 我國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依據
美國是現代公益訴訟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體現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有:《反欺詐政府法》規定任何公民個人或者公司在發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錢財后,有權以美國政府的名義控告違約的一方,并在勝訴之后分享一部分罰金;《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定對于違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門、聯邦政府、團體乃至個人都可以提訟,在環境保護法中,公民可依法對違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訟,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賠償遭受污染損害公民的損失。外國的理論和經驗表明,建立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是可行的。從現實來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保障公民民利,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等是我國憲法的主要原則,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不僅體現了這些憲法原則和精神,而且切實保障人民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
4 建構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初步設想
公益訴訟的構建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對于我們是否應當建構、怎樣建構公益訴訟制度?筆者以為,應當根據我國現實國情,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應當從立法的角度考慮,修改與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在一些涉及公益利益保護的實體法領域內應該明確確定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使公益訴訟有法可依。同時,在程序法上將實體法上的規定予以相對應的落實。正如小島武司教授所言,訴訟程序應當適應社會要求。因此,審判制度要在不斷變化的社會中完成這一偉大使命,必須使理論結構彈性化,以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結合,才能共同構筑出一個平穩的公益訴訟舞臺。
第二,發展公益訴訟理論研究。理論來自于實踐,理論同時應該超越實踐,給實踐以智力支持和精神指導。但從目前的理論發展水平來看,公益訴訟的理論發展有些滯后,無法給公益訴訟司法實踐提供指導。發展公益訴訟的相關理論,進一步改變我國傳統的司法理念,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產生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之上并受之制約,但是司法理念的發展變化并不一定與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同步。在現今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以及司法理念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沖擊,一些現代的法律思想和司法理念如程序正義、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益等,漸漸被人們所接受。
第三、建構我國公益訴訟制度,應適當的擴大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公益訴訟中,對原告資格應當持開放的態度,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以原告資格。任何公民個人、人民團體或國家機關,對于有證據證明的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已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即將造成損害的案件,都有權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有效地、全面地保護公共利益。并且,也要擴大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設置的一種程序。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包括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壟斷、消費者權利保護以及其他涉及公益的案件。同時也要加強對公益訴訟的監督,設立專門監督部門,加大新聞輿論監督力度,使每個公民都可以對整個司法過程進行監督。我國《憲法》明確賦予我國公民監督權,這樣才能夠真正實現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完善公益訴訟執行監督機制,保證公益訴訟判決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執行,有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文獻
[1]宋安明,郭洪平.面打響國有資產保衛戰[N].檢察日報,2001-8-29.
關鍵詞:公益訴訟;特征;意義;構想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人們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
各種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民事爭議、民事侵權日漸增多。由于種種原因。現實生活中一些合法權益或者受不到法律保護或是法律保護不力,致使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到重大損失。如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環境污染案件和壟斷案件等。對此,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極大關注,見仁見智。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建立一種新型的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
一、公益訴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訴訟制度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向人民法院,要求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同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現有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不同。公益訴訟的目的不是對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而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主持社會正義。所謂國家利益,包括國家的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經濟利益的內容主要是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社會公共利益,應解釋為社會生活的基礎條件、環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
第二,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與案件本身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自身權利沒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組織和個人。也就是說。只要有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除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國家提訟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
第三.公益訴訟具有國家干預的成分,根據私權神圣的傳統理念。國家和個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權領域,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終存在。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原則同生同長,基于個性的張揚不能否定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絕對的自由必然造成權利的濫用。維護公序良俗是私權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他人的行為提訟。特別是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權,以公權介入私權。無疑具有國家干預的色彩。同時由于公益訴訟的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在其訴訟過程中,要對當事人的一些權利進行限制,如撤訴權等。這些無疑都具有國家干預的存在。
二、公益訴訟的憲法依據及其意義
1.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建立公益訴訟的憲法依據。實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國目前尚處于轉型時期,一些體制上的因素使國有資產和社會公益受損,有些官員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權進行權力尋租或怠于對國有資產進行保護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國有資產。有的公司只顧自身效益而置環境污染不顧,有的經營者惡意壟斷市場,侵害廣大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一個法治社會,有損害必有救濟。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利益損害及時提供法律救濟。正是國家司法制度設立的天然本能。但對于上述案件,在當事人不愿,其他人又不能的情況下,根據現行訴訟制度,只能導致訴訟主體的缺位。建立公益訴訟,正是為了彌補法律的漏洞。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
2.公益訴訟制度是憲法關于民主、監督原則在訴訟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公益訴訟制度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為人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民利提供了一條新途徑,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公益權,使得檢察機關能夠更好履行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能。這樣人民群眾通過公益訴訟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并通過這種權利的行使來監督法律和權力的實施,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制度行使法律監督權,二者有效結合。使違法者得到制裁。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得到保護。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益于增強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新舊體制并存,各種經濟成分并存,產權關系不清與產權管理缺位并存,使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日趨嚴重。我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高達600多億元。這意味著我國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沒有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司法保護。實務界為此進行了一些嘗試,如在浙江發生的浦江良種場違規低價拍賣房產一案中。檢察院訴請法院判其房產買賣行為無效。筆者在為檢察院之舉叫好的同時,心中不免疑問,檢察院依據何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為保護國有資產免受損失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
4.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對完善我國司法體系,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經濟的全球化趨勢必定對各國的法律產生更大影響。國際侵權的增多對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完善法律提供了壓力和動力,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會增大社會經濟的保護力度。目前,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規定有公益訴訟制度,對這些制度的有益借鑒,有利于加快我國法治化進程。
三、對我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若干設想
1.適格之原告。一般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有三種:一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二是任何組織、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三是由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賦予檢察機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益訴訟權,行政機關不宜作公益訴訟的原告。這是因為,檢察機關充當公益訴訟代表并提訟是各國通例。檢察官在代表公益方向,尤其在司法和訴訟活動中被視為直接的、當然的公益代表人。在美國、法國、德國和歐洲其他一些國家,檢察官均有權參加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檢察院以國家公益代表人身份提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最佳途徑。當代立法的趨勢是不斷放寬資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夠提訟,在確認原告資格上經歷了從受害人訴訟,到利害關系人訴訟再到公益訴訟的發展過程。可見,賦予任何公民、法人、組織公益訴訟權,不但能鼓勵公民的參與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而且符合當今世界的立法趨勢。至于行政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的職能,可通過行使職權制裁違法行為,沒有必要通過訴訟方式,而且賦予行政機關公益訴訟提起權,會與檢察院發生沖突,造成制度的混亂行政權的過分擴張。其結果會使行政權過多介入私權,使私權受到侵犯。所以,行政機關不宜作公益訴訟的原告。
2.案件范圍與立法模式。公益訴訟畢竟不同于私益訴訟,應對其案件范圍加以適當限制,以防他人假公益之名侵犯私權。筆者認為,應采用單行立法的列舉式,即在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僅提及這種制度,但對何種案件可提起公益訴訟,要視單行法律具體規定。一般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侵犯國有、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如非法占有、轉移公有資產、瀆職損害公有資產案。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案件,侵犯消費者權益案,價格違法、非法經營案。第三,妨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如違反統計法、違反稅收征管秩序、違反金融法的案件等。
關鍵詞:公益訴訟;特征;意義;構想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人們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各種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民事爭議、民事侵權日漸增多。由于種種原因。現實生活中一些合法權益或者受不到法律保護或是法律保護不力,致使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到重大損失。如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環境污染案件和壟斷案件等。對此,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極大關注,見仁見智。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建立一種新型的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
一、公益訴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訴訟制度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同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現有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不同。公益訴訟的目的不是對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而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主持社會正義。所謂國家利益,包括國家的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經濟利益的內容主要是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社會公共利益,應解釋為社會生活的基礎條件、環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
第二,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與案件本身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自身權利沒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組織和個人。也就是說。只要有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除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國家提起訴訟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三.公益訴訟具有國家干預的成分,根據私權神圣的傳統理念。國家和個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權領域,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終存在。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原則同生同長,基于個性的張揚不能否定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絕對的自由必然造成權利的濫用。維護公序良俗是私權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他人的行為提起訴訟。特別是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權,以公權介入私權。無疑具有國家干預的色彩。同時由于公益訴訟的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在其訴訟過程中,要對當事人的一些權利進行限制,如撤訴權等。這些無疑都具有國家干預的存在。
二、公益訴訟的憲法依據及其意義
1.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建立公益訴訟的憲法依據。實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國目前尚處于轉型時期,一些體制上的因素使國有資產和社會公益受損,有些官員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權進行權力尋租或怠于對國有資產進行保護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國有資產。有的公司只顧自身效益而置環境污染不顧,有的經營者惡意壟斷市場,侵害廣大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一個法治社會,有損害必有救濟。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利益損害及時提供法律救濟。正是國家司法制度設立的天然本能。但對于上述案件,在當事人不愿起訴,其他人又不能起訴的情況下,根據現行訴訟制度,只能導致訴訟主體的缺位。建立公益訴訟,正是為了彌補法律的漏洞。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
2.公益訴訟制度是憲法關于民主、監督原則在訴訟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公益訴訟制度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為人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民主權利提供了一條新途徑,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公益起訴權,使得檢察機關能夠更好履行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能。這樣人民群眾通過公益訴訟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并通過這種權利的行使來監督法律和權力的實施,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制度行使法律監督權,二者有效結合。使違法者得到制裁。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得到保護。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益于增強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新舊體制并存,各種經濟成分并存,產權關系不清與產權管理缺位并存,使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日趨嚴重。我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高達600多億元。這意味著我國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沒有起訴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司法保護。實務界為此進行了一些嘗試,如在浙江發生的浦江良種場違規低價拍賣房產一案中。檢察院訴請法院判其房產買賣行為無效。筆者在為檢察院之舉叫好的同時,心中不免疑問,檢察院起訴依據何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為保護國有資產免受損失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
4.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對完善我國司法體系,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經濟的全球化趨勢必定對各國的法律產生更大影響。國際侵權的增多對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完善法律提供了壓力和動力,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會增大社會經濟的保護力度。目前,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規定有公益訴訟制度,對這些制度的有益借鑒,有利于加快我國法治化進程。
三、對我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若干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