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03:5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事經濟糾紛流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秱€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度嗣駧陪y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被诖?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北簧显V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鍵詞:企業;合同管理;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管理的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由風控管理部門、合同主辦部門、其它協作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2、公司風控部為合同審核部門,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并且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審核公司的對外合同、協議;負責監督、跟蹤的合同履行情況;負責對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等的存檔、備案監督工作;指導各部門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3、公司業務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草擬本部門合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負責執行合同條款;負責協調合同糾紛;根據風控部對合同修改的建議和意見,進行修改和完整合同;負責保管、存檔合同及附件的復印件;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簽訂流程
若是合同簽訂的流程不規范,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晰,以及文字表達不準確,會使企業遭受合同詐騙陷入圈套,引發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若是合同簽訂的流程不規范并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晰,以及文字表達準確,會使企業遭受合同詐騙陷入圈套引發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將企業的合同作成格式化固定版本的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比較平衡和均勻,因此建議盡可能選用規范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雙方的經濟往來。當然,簽訂合同時對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約定,而不應當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沒有認真細致的調查說明合同條款事項,僅憑簽訂的不明確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書的約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1、合同訂立時由風控部門提供草擬的合同范本,由合同主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合同中填寫數量、單價、金額、費率等基本情況,若合同范本不能滿足此筆業務的實際需要,需提出增加/刪除/變更條款的,由合同主管部門提出,經風控部審核后方可調整合同條款。風控部門未提供某一類具體的合同范本的,合同主辦部門就上述合同草擬后進行會審。經會審通過后,由合同主辦部門進行合同草擬。2、合同內容確認,由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重大合同需有風控部相關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草擬合同,草擬合同經風控部進行審核無誤后與對方簽訂合同。已有模板的合同并且合同條款及內容與現實業務相符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填寫合同。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確認。(1)部首部分:當事人的基本狀況: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訂立合同的我方主體必須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2)正文部分: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產品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等級等內容;流程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的保障合同正常執行,在有效范圍內控制違約的發生,所以對合同的履行監督尤為重要。通過對合同的履行監督可以第一時間掌握合同執行的情況,以及合同中發生的問題,對于發生的問題在第一時間掌握,爭取到了損失控制的時間,排除障礙減少了違約的發生。1、合同簽訂完畢以后,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系有關部門準備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2、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必要時可直接上報總經理。3、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按照合同當中的違約條款提出索賠。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經風控部審核。4、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公司風控部協助合同主辦部門處理。
四、合同檔案管理
(一)建立合同檔案范圍主要有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和復印件;資信調查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合同審核、批示材料;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等;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二)已履行完成的合同檔案保管要求:1、正式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行政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行政部確認后,由合同主辦部門向行政部移交原件,由行政部裝訂立卷并予以保管。2、空白合同保管。根據公司相關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攜帶未標明內容的合同模板和內容不完整的空白合同外出簽訂需到行政部,按照合同/協議編號進行登記備案。若所領用的合同與對方已經簽訂,則由經辦人到行政部核銷合同編號標注合同已簽。若所領用空白合同沒有簽訂,行政部每月最后一天對尚未簽訂空白的合同進行收回,若有特殊原因空白合同需要留在經辦人處的,行政部門在合同領用登記表上加以注明原因。若已經領用空白合同的經辦人員辦理離職,行政人員應將領用的空白合同收回,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五、對于合同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1、現代企業管理中必須提高合同管理理念,各個企業必須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將企業各項工作真正納入合同管理范疇。企業各個職能部門對合同的管理要堅持不懈,可以通過培訓等形式提高全員對合同管理的理念。讓員工按照合同的要求執行,形成全體員工自覺執行額行為。對于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立,使得合同的管理要覆蓋到企業每個層次上去。對于合同管理的部門應當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范圍,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工作體系。最終能形成從合同談判、合同擬定、風控審核、合同簽訂、合同執行以及合同監督的有效運行體系。明確合同的管理流程。對合同要明確職責,杜絕扯皮推諉。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得合同管理中具有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等。第一要完善合同的制度和章程,對合同的管理方面有章可循。對于合同的管理的內容包含合同的檔案歸口管理問題,合同的資信調查問題,合同的簽訂,合同的風控審核,合同的簽訂審核,合同的領用備查及登記,合同的范本管理以及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合同的履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等。3、重視合同審查管理。對于合同的項目背景調查、合同的談判、合同的草擬、合同的變更及修改、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的履約等全過程的嚴格風控及管理。注重合同內容的分析,對于合同的分析主要有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分析,另一個合同的完備性分析主要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對各項問題的規定是否有遺漏,合同的用詞是否嚴謹。4、對于合同的變更予以重視。合同變更意味著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或者經濟風險,在合同變更中對于變更條款應當嚴格審核,對于隱藏條款應當予以在合同中明確表明。對于變更后可能發生的損害,公司的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充分估計,已評估合同變更后帶來的風險是否可控?,F代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訂等內容,而是全方位的科學的企業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為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高帶來巨大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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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刑交叉;公檢法聯動
一房多賣的案件買賣引起了多起民事訴訟,在法院進行了前后長達5年的訴訟。呂某夫妻范某夫妻簽訂了售房協議書,范某夫妻在支付房款后于2008年5月入住該房屋,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08年9月,呂某夫妻委托宋某與鄒某夫妻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將該房屋出讓給鄒某夫妻。2009年4月,鄒某夫妻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因三方對房屋產生爭議鄒某將呂某夫妻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因查明公安局在2009年4月已經立案受理范某夫妻報案的呂某詐騙案,呂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法院遂以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作出中止裁定,后三方進入協商階段,原告鄒某向法院申請撤訴。2010年鄒某以范某夫妻為被告要求其遷出房屋。法院認本案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與呂某是否涉嫌犯罪具有直接關聯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0年7月,范某以呂某為被告,要求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一房二賣,收取范某的購房款項后又將房屋過戶給他人,拒不返還范某的款項,其行為涉嫌詐騙,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再次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3年,公安機關最終認定呂某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的類型屬于民刑交叉事實競合型,刑事責任的認定對于呂某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影響,這種情況下法院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是正確的。但是在審理過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終止之后,法院如何與公安部門進行對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規定,當情國內形勢下,因法院與公安雖均歸由政法委統一協調的部門,但雙方并非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也非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可以說法院無法指揮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將案件移送公安處理,公安對于案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以何種方式進行審查,法院審理過程中的證據材料又如何移交,對于案件的原被告若構成刑事犯罪的是否需要在法院階段采取強制措施。種種情況均無法可依,形成了司法的空白區域。
處理此類問題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涉及刑事問題的,應慎重移送,認真研究其中的法律關系,犯罪構成,必要時除庭室內部討論外,還可以邀請刑事審判庭共同研究案例,如有可能請到該案可能移送至的公安部門一并探討,在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能移送案件。不同于一般合同案件,如本案這樣的刑民交叉案件,加害人大多已經將非法獲利所得揮霍一空,必然使得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全部得到救濟,如果政法部門再不謹慎處理,必然使得受害人的損失擴大,最終有可能引發、進京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對于如何妥善解決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想法。
一、建立公檢法之間長效溝通機制
建立辦理案件“一盤棋”的工作理念,如人民法院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事實和證據問題需要公安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應固定專門的聯絡人員;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同相關公安部門溝通,確定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再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在對案件定性過程中存有法律疑問的,可邀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派員列席參加。
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內部加強人員流動制度,以彌補各業務部門之間“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之間加強人員流動制度,建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之間的刑事業務骨干掛職交流機制,使這些骨干全面掌握刑事偵查、審判工作,對于三個政法部門之間的工作流程有熟悉的了解。
建立定期公檢法溝通協調機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三長組織聯席會議,以共享信息平臺,交流工作經驗,進一步擴大共識為方法,努力提高案件辦理質量、辦案水平和辦案效率。
二、將刑民交叉案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化工作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進行編撰,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在處理日常工作的過程中,面對此類案件因涉及法律文件多,法律出臺時間跨度大又是跨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確有必要組織各領域法律專家集思廣益,將刑民交叉領域范圍內的法律規范予以總結歸納,并將規范化法律文件系統化,由官方或者非官方進行法律匯編工作,如有可能應由國家立法機關將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法律編撰。
三、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
一、困境與定位:商事審判理念應與時俱進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鶎臃ㄔ旱纳淌聦徟泄ぷ髅媾R以下幾個困境:第一,熟悉商事交易規則的復合型法官短缺。商法源于商事習慣的法律化,從商法產生的一般規律來看,是先有商事實踐,后有商事立法。①因此,商事法律規范通常落后于商事實踐,法官在裁判商事糾紛時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要求法官只有熟悉相關領域的商事活動,具有相關領域的知識背景,才能對商事法律規范的適用條件、立法背景、目的等有正確的理解,從而使裁判結果能夠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實現勝敗皆服的目標。但基層法院熟悉證券、基金、期貨等商事交易規則、流程的法官較少,一些法官在裁判商事糾紛時感覺難度較大,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糾紛。對此,九龍坡區法院在選擇人民陪審員時,注重挑選在銀行、期貨、發改委、工商等部門有工作經歷的人員,以滿足商事審判實踐的需要。第二,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九龍坡區法院民二庭(商事審判庭)共有法官l3人,全庭法官人均辦案150余件,民三庭法官年均辦案300余件,辦案壓力較大。但與此同時,九龍坡區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全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第三,審判效率不能滿足商主體的需求。冗長的訴訟過程影響商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甚至可能導致企業倒閉。商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秉承時間就是金錢的營商理念,對訴訟效率的要求遠遠高于普通當事人。但基層法院受制于上述兩個困境,導致審判效率不能滿足商主體需求。2011年上半年,九龍坡區法院商事案件(不含速裁速調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84天,審判周期較長。
在人民法院各項審判職能中.商事審判工作與國家經濟建設聯系最為緊密,服務并保障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是商事審判司法職能的根本目標。②目前,我國經濟發展中“兩難”問題增多.這要求法院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糾紛.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院在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堅持更新理念與明確定位兩手齊抓,彰顯商事審判職能優勢,以執法辦案為依托.以拓展司法服務范圍為關鍵.切實搞好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司法服務工作,力促經濟轉型發展。鑒于此。筆者認為.基層法院應轉變改革開放之初將國家干預原則作為商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以及上個世紀末將商事審判定位于保障社會主義改革順利進行①的傳統定位.將商事審判定位于妥善處理各類商事糾紛和保障轄區經濟轉型發展,及時更新商事審判理念,確保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方式方法與時俱進,能滿足時展要求。
首先,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能動司法是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是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是未雨綢繆、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應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主動拓寬服務領域。認真分析經濟轉型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著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務.如設立金融法庭、破產合議庭,化解經濟轉型發展中的矛盾糾紛。保障經濟實現轉型發展。
其次,樹立交易效率與交易公平并重理念。有觀點認為,商事審判的基本理念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相對于民事審判重審判公平,商事審判更強調審判效率。②而筆者認為.任何審判必須以公平公正為前提.離開公平,效率就是無源之水;以公平為基礎的效率就是有木之林。由于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商事交易,因此.一方面.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應堅持意思自治原則.尊重商主體內部的自治規章以及合同約定。大力保護和鼓勵商主體通過正當、合法的交易手段和交易途徑獲取經濟利益。如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合同法也允許法院對違約金數額作出一定幅度的調整。如何把握違約金是否應調整以及調整的幅度?筆者認為。在商事審判中應以不調整為原則,以調整為例外。理由在于。商法對交易自由和交易效益的高度關注要求商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保持比普通民事主體更高的理性和注意,要對交易風險有充分的預期,尊重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利益追求、維護交易安全與效率、保障商事糾紛快速處理的基本要求。③另一方面.商事審判工作應牢固樹立實質正義理念,堅持向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原則。確保商事活動中每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護。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強制分紅等制度都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在商事審判中,應從實質意義上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充分考量訴訟雙方的舉證能力.將舉證責任盡量分配給大股東。
再次,尊重交易慣例理念。所謂商事習慣是商主體在從事商事活動過程中的通行做法和交易慣例,商事審判中應尊重商主體之間的交易慣例.并通過司法實踐確認一系列的商事習慣,進而形成商事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充分尊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等組織制定的交易規則。并將該規則作為裁判商事糾紛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最后,發揚誠實守信理念?,F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就沒有交易秩序,就沒有市場經濟。因此,商事審判中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依托誠實信用條款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注重對守約方可得利益的保護,努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此外。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商主體從事商行為時不能損害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意味著商事審判應堅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因此,商事審判中在堅持司法自治的前提下,應注重審查商主體資格以及大膽適用外觀主義、表見等制度,盡量維持商事交易的有效性,從而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障與優化:公正司法是商事審判的立足之本
目前,地區之間的經濟競爭已經從稅收優惠、土地優惠、財政補貼轉移到司法環境、治安環境、政府服務效率等軟環境方面。法院應將執法辦案作為第一要務。實現保護商事利益、規范商事行為、促進商事交易三大功能,優化經濟發展的軟環境。
平等保護各類商主體
商主體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打造一個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安商、助商軟環境,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內資外資、本地外地、單位個人等各類商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經濟轉型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別是基層法院直接面對各類商主體,更應徹底擯棄地方保護主義,平等對待各類商主體,不因商主體的性質而影響案件的立案、裁判結果、訴訟效率等,通過建立健全定案把關機制、錯案評析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案件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商事糾紛得以有效化解,使所有商主體都切實感受到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風。其中,對國有企業的保護也是對國有資產的保護,應重點放在審批和資產評估環節,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要樹立實質平等意識,支持、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對外資企業的司法保護,應始終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不能給予超國民待遇。
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在商事審判工作中,應該堅持既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障涉訴困難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審慎、靈活地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不輕易凍結企業賬戶、查封扣押生產設備,盡量避免對涉訴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負面影響。這是因為只有保障債務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部債權人的利益才能實現。否則,司法強制措施可能成為壓垮涉訴困難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不僅不能保障全部債權人的利益,還會影響涉訴困難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但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在保障涉訴困難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上走極端,如遇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一是債務人隱匿、賤賣、轉移財產或者法定代表人棄企出逃。二是債務人經營不善,經營活動持續產生虧損。且沒有明顯轉機。三是債權人資金鏈面臨斷裂的危險,強烈要求法院加大審判、保全力度。
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基層法院應堅持改革創新精神,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商事仲裁、行政調解為補充,商事審判為保障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多途徑、多渠道化解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的商事糾紛。九龍坡區法院在商事審判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實行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商事審判的全過程;主動加強與仲裁、司法、房管、工商、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和組織的溝通協調力度.引入社會調解力量。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商事糾紛:與區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暫行辦法,在院機關和兩個派出法庭分別設立聯合人民調解室,由區司法局派駐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根據區委政法委出臺的關于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法院在立案一庭設立訴調對接中心,開展司法確認工作。
推進案結事了工程
法院應把案結事了作為一種理念來樹立.作為一個系統來構架,作為一項工程來推進。把案結事了作為人民法院追求的主要目標、工作方法和優先的路徑選擇。對此,九龍坡區法院重點抓好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強化案結事了指標。始終堅持指標動態管理原則,每年年初將上訴改判發回重審率、調撤率、服判息訴率等指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頭,確保干警人人有目標、個個有壓力。出臺關于強化院庭長案件質量管理職責的暫行辦法,按照誰簽發、誰答疑原則,一律由簽發人進行判后答疑,提高答疑效果。2010年,商事案件上訴率同比下降15個百分點,服判息訴率達92.3%。第二,強化商事糾紛化解。堅持有理推定理念.著力建立健全院、庭長輪崗接訪、法官E1常接訪、人員專職接訪、公開院長電子郵箱等多位一體的接訪工作機制,多渠道聽取群眾意見,全方位解答群眾訴求。2011年上半年。院庭長輪崗接訪1500余人次.收到群眾郵箱來信58件,辦結54件,辦結率93.1%。出臺督查制度,設立督查機構,對重大事項實行掛牌督辦,增強辦理效果。2011年上半年共收到群眾案件26件,辦結24件,其中督辦的6件已全部辦結。
三、成本與效率:快速化解糾紛是商事審判的內在要求
商事案件對審判效率要求較高,法院商事審判應全面落實公正與效率并重理念,在堅持公平、正義的前提下,縮短訴訟周期,提高辦案效率,努力減輕商主體的訴累。
推行商事速裁機制
一般認為,商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商主體普遍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證據收集、保存能力較強,這是推行商事速裁機制的有利條件。商事速裁機制是指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速裁機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審批流程,提高辦案效率。九龍坡區法院率先在重慶市法院系統中啟動立案改革,將立案庭分設為立案一庭、二庭。立案一庭承擔立案審查、速調速裁、司法確認等職責。同時,出臺了關于規范速裁程序的暫行管理辦法.在立案一庭設立商事案件速裁組.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充分的商事案件進行速裁.實現了簡案快辦、繁案精辦。2011年上半年,共速裁、速調民商事案件979件,平均結案周期僅為6天.切實減輕了商事案
件當事人的訴累。
建立大要案專報機制
由于部分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拆遷安置、勞資矛盾、職工安置等方面,導致糾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這就決定了法院在辦理重大商事案件時,不能單打獨斗,而應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法院的支持,充分整合各方力量,確保重大商事糾紛能得快速解決。九龍坡區法院建立健全了重大案件統一領導、專案管理、實時報告的案件管理模式和部門聯動、調判結合、多元化解的工作機制,如在辦理涂某等494名職工與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資糾紛一案時,法院啟動大要案管理機制,抽調5名法官成立專項工作組,依法查封了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財產,并現場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確保該案得以妥善處理,得到了轄區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健全便民訴訟網絡
一般來說,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包括金錢和時間兩部分,對商主體來說,時間就是金錢。法院方便商主體訴訟,不僅可以幫助其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辦案周期,還可以讓各類商主體切實感受到法院的高效、文明、公正的司法作風,有利于優化當地營商環境。九龍坡區法院按照讓老百姓打官司公正、方便、便宜的原則,在農村地區建立了庭、站、點、員四位一體的縱向便民訴訟網絡,在城市地區建立輻射社區、特殊團體、糾紛易發系統與行業的扇形工作聯系面。截止目前,共設立11個巡回審理站,13個便民訴訟聯系點,聘請163名訴訟聯絡員。推出巡回審判、假日法庭、午問法庭、網上立案、巡回收案、網上查詢案件信息、網上投訴、遠程視頻審判、排隊取號系統以及緩減免訴訟費等一大批便民訴訟舉措,有效地降低了商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及個體戶的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開展審務進園區活動
基層法院開展審務進園區活動可以及時了解商主體的司法需求,增強商主體的法律意識,幫助商主體減少、避免商事糾紛,從根本上緩解法院人案矛盾,進而縮短辦案周期,提升辦案效率。所謂審務進園區活動是指法院與園區采取一對一聯系方式,針對園區高發的土地整治、拆遷安置、勞動爭議、風險投資、股權交易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園區和企業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風險,減少糾紛。此外,法院選擇對園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到園區開展巡回審判或者邀請相關企業負責人到法院旁聽庭審,通過以案說法、現場教育、示范引導,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預防一方的效果。九龍坡法院成立審務進園區活動領導小組,與轄區九龍工業園區、西彭工業園區分別結對建立了一對一的聯系機制,并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意見征求會、民情懇談會、部門聯席會等形式,全力了解園區、企業的司法需求,確保法院重大司法政策、便民舉措針對性強、操作性高,切實解決園區、企業的實際問題。
四、能動與中立:促進經濟轉型是商事審判的責任與使命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戰略機遇期,這要求法院積極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妥善處理好涉及產業結構調整、金融改革創新、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的案件。
成立破產清算合議庭
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企業重組、重整、破產、清算等現象,要求法院正確把握挽救困難企業與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退出市場之間的關系.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先進等類型的企業盡量運用重整、和解制度,促成企業起死回生;對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盡量采用破產清算。促進轄區經濟結構調整。九龍坡區法院成立了公司解散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合議庭,專門負責審理企業重整、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案件,竭力妥善處理經濟轉型發展中的破產案件。
支持金融改革創新
金融創新是金融企業發展的主旋律。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強大動力。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對金融審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司法需求。處理好這一矛盾,要在充分保護金融創新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對其中可能隱藏的風險,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同時在準確把握理解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提高正確適用金融法規的水平和妥善處理金融案件的能力。如,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擔保公司等創新型金融主體,只要是依法設立并經批準開展貸款業務的,在批準范圍內的經營行為都應當認可。對期貨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等新型生產要素市場的經營行為、交易行為.應依法保護。對以地票、保單等形式設立的權利質押、保證保險依法認可其效力。另外,法院應大膽將司法創新與金融創新相結合,探索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訴訟保全擔保、訴訟調解擔保,切實解決部分當事人因擔保能力不足而無法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影響保全制度的實施,導致執行難。①
服務城鄉統籌發展
改革開放3O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城鄉差距擴大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必須重點推動城鄉統籌發展,讓全體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的時期。如重慶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推出了12條惠民舉措.全力縮小城鄉、地區、貧富三大差距?;鶎臃ㄔ阂浞职l揮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群眾的優勢,妥善審理和協調城鄉統籌試驗改革中的熱點敏感糾紛,主動做好涉及農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宣傳咨詢工作,積極預防糾紛發生。針對轄區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糾紛較為突出,嚴重影響轄區村鎮集體企業、微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制約村鎮企業繼續發展壯大的嚴峻形勢,九龍坡區法院協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等規定,使該類糾紛發案量大幅度下降,為轄區企業明細產權、規范運營、合理分配收益等提供了強大的司法保障。2010年,九龍坡區法院共審結該類糾紛86件,發案量同比下降31.2%。
大力宣傳我們的公證職能及作用,讓企業了解公證的好處并利用公證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公證處主動出擊采用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和我市的各類企業聯合,為扶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服務,我們公證處定期到企業走訪,了解企業的現狀及今后發展前景規劃,為企業提供公證法律顧問,提供公證法律幫助,在保持原有公證事項的同時又從中發現了不少新證源,及以前我們從來沒有接觸到的公證事務,回來后我們公證處的業務領導和資深公證員一起座談,商量如何進行下一步做好公證工作,開拓思想集思廣益,對新的公證事項把握不準的及時向上級領導請示匯報,為后期公證工作做好人力上和思想上的準備。
二、具體服務方式,通過請進來走出去對吉化北建引成
品石油入長工作做了具體的部署,我們處派出精干公證員和吉化北建領導進行了座談研究商議,了解到這項工作是政府的形象工程,是“十二五規劃”的重點工程,是涉及長吉一體化的戰略計劃的工程,做好這個公證工作意義是重大的也具有歷史的深遠的,我們同吉化領導協商我們的工作的思路和公證工作的具體做法和企業領導達成了共識,由于是占用農村農民的耕地,我們對他們提供的各項資格、文件進行了嚴格的審查,看是否符合法律及政策規定,有無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文等,和他們講清楚我們公證機構只負責現場監督,不能參與測量及其他別的與公證無關的事務,公證只起到證明作用。讓其了解公證的職能及公證的證明效力,便以后更好的開展好此項工作,做好前期的必要準備。
三、我們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我們由于是7月1日進行的工作,由于占用的是老百姓的耕地工作起來很不好做,上次天然氣管線征地遺留的歷史問題很多,所以我們這次工作起來就比較困難,我們就耐心講解,讓老百姓知道和上次天然氣管線征地不是一回事,講明此次工程的意義及重要性,讓老百姓明白道理,之后工作就好開展了,但問題又出現了,由于玉米漲勢較高,我們測量人員根本就不知道誰家是誰家的邊界,我們老公證員想了一個辦法,找幾個竹竿上面綁上帶有顏色的塑料袋讓老鄉自己找到自己家的界限,這樣一來不僅測量的速度提高了,也保證測量工作的準確性,對不懂的問題積極和測量人員及陪同我們的村委會領導溝通協調,盡可能的達成一致意見,我們還每天核對賬單,我們的現場監督和測量單位、村委會三家測量計算結果,當著老鄉的面進行一筆一筆核對,這樣既保證了測量的準確性,又贏得了老鄉的心服口服,發現問題及時得到糾正解決,凡是當天能解決的事就不拖到第二天,為確保公證的客觀性我們聘請錄像人員對整個測量工作進行了全程錄像,收集影像資料進行存檔,確保測量的客觀性、真實性。
由于七月是伏天,我們冒著酷暑炎熱,坐著不動都出汗,就可想而知我們的工作了,由于地里車進不去,我們就只有用自己的兩只腳一尺一尺的量,測量人員走到哪里我們就跟著監督到哪里,雖然特別辛苦但我們感到很充實,只要為經濟建設服務我們也豁出去了,遇到水田地就上里面趟,上面曬著底下蒸著,碰上旱田地就往里面鉆,里面是相當悶熱了讓人喘不過氣來,我們就走走歇歇,和老鄉們打成一片,由于所要征集的地線路是直線的,但老百姓的地不是整塊都是一家的,你家占一塊他家占一點,各種情況都有,我們就和測量人員村領導、鄉鎮領導及老鄉共同協商研究方案,讓相鄰兩家或三家劃清自己的邊界線在沒有異議的前提下,測量各家的地域范圍,避免你占我家一個壟他占我家一個角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充分發揮公證工作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樣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也維護了政府的形象工程。擴大公證工作的影響力。為服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公證服務。
四、發揮服務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能促進經濟建設發展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預防糾紛化解矛盾,全力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這是我市公證工作的著力點和切入點,特別是近年來在振興東北老工業區建設、舊城改造、保障性住房惠民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設、公租房、房地產開發利用,高鐵征地拆遷等重點工程建設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優質公證法律服務。通過活動的開展,服務能力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公證的誠信形象得到進一步的維護,公證公信力進一步得到了提升。2013年以來,結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我市公證機構認真落實省市委、省市政府《關于開展服務民生解決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活動的實施意見》,我們公證處制定相應措施為企業排憂解難、減輕經濟負擔。一方面深入結對幫扶企業跟蹤服務,幫助企業運用好公證制度,規避和減少影響企業發展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結合實際減免企業之間合作聯營、企業兼并、資產重組、租賃承包、貨物產品買賣、商標使用權轉讓公證事項;減免企業涉及貸款合同公證事項收費;減免企業股權轉讓、招標、投標,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公證事項收費;對破產企業兼并公證事項免除公證收費。公證工作必須堅持做到“以民為本”,把便民、利民、惠民、益民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理解群眾、方便群眾。我市公證機構正進一步拓展公證服務領域,更好地貼近民生,服務社會。吉林市安居保障房分房選號活動、高新區榮光村競選村主任、吉林市小升初,初中按學區入學,初中入學陽光分班等活動……在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公證機構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積極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贏得社會各界好評和人民群眾充分肯定。在公證法律“進社區”、“進鄉村”活動中,公證機構多次組織公證人員下鄉、公證進社區,主題法律宣傳咨詢活動,解答公證咨詢,宣傳公證知識。我們公證處在日常辦證中為老弱病殘以及家庭困難、弱勢群體開通辦證綠色通道,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為困難家庭、弱勢群體提供免費公證服務,對繼承權公證數額不大的公證事項簡化公證流程,對千元以下的減免公證費等一些惠民措施,僅今年我處共辦理公證法律援助案件117件,免除公證費用13萬元以上。為年老體弱、身患殘疾、重病患者、行動不便當事人上門提供公證服務86次以上。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我市江城公證處充分發揮公證預防在先、減少矛盾的特點和優勢,在為政府、企業、社會提供服務過程中,積極介入征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財產繼承等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引導群眾自覺運用公證手段預防糾紛、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五、公證工作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進行了一些思考
公證制度作為國家一種預防性法律制度,它不僅僅在預防民事糾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同時要主動介入經濟建設領域,運用它預防、溝通、服務、監督的職能,不斷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公證要在服務國有資產管理、投資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金融借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招商引資、征地拆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等重要領域發揮積極的服務作用,通過公證活動對有關行為的審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防止不法行為和糾紛隱患的發生。目前一些公證部門僅僅重視一般的民事公證,忽視公證在服務市場經濟活動中預防和減少經濟糾紛的作用,這是絕對不正確的。公證機構要積極主動介入經濟社會建設,拓展工作思路,積極主動為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服務,不斷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在服務經濟發展中發揮舉足輕重的公證法律服務作用,才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才能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本文從調解的涵義開始分析,引出全文研討的主題是法院調解。首先從
法院調解的概況分析,分別對調解制度的性質?沿革?地位?作用以及自愿原則?查明事實與分清是非原則?合法原則這四項調解的基本原則做了闡述。隨后聯系法院調解工作的實際,針對當前調解制度存在的四種弊端,列舉出 “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制促調”?“以誘促調”? “無效性調解”?“判決式調解”?“無原則的調解”的錯誤調解現象,進而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挖掘其出現的根源,對調解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提出了自己的七項建議,即: ⑴樹立正確的認識觀; ⑵改革體制; ⑶設立庭前調解; ⑷改現行動態調解程序為靜態調解程序; ⑸充分運用一切有利因素; ⑹增設懲處惡意調解的規定; ⑺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全面納入審判監督。最后對調解制度的發展提出美好愿望。
關鍵詞:民事訴訟 法院調解 原因 弊端
調解是一種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況下通過合意解決糾紛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是否進行調解、如何進行調解以及是否接受調解結果都依賴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選擇。調解包括民間調解和法院調解兩種類型,民間調解是指法院調解之外的調解民間糾紛的各種方式,傳統社會里通常稱為“息事”或“和息”,當代中國民間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法律服務所調解、律師調解、家族調解、親友調解和鄰里調解等方式;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本文所重點分析探討的僅指法院調解,即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概況
1、法院調解的性質
對法院調解制度的性質,我國民訴法學界有不同的認識和觀點,以我國民事訴訟法專家江維教授為代表的學者贊同以審判權與處分權相結合來界說法院調解制度的性質,認為當審判權和處分權這兩種權利(力)發生沖突時,當事人的處分權通常應居于支配地位。我個人認為:要論審判權和處分權如何行使,哪個居支配地位,主要需結合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案情進展情況。故在法院調解制度中,審判權與處分權常會發生沖突,在兩權發生沖突時,法院受自愿原則的制約,不得將自己的選擇強加于當事人,必須接受當事人做出的決定,調解是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是法院對案件審理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它必須得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當事人同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和做出一定的妥協和讓步后達成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據處分原則,對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所做出的處分。因此,法院調解的過程又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過程。
2?法院調解的沿革?地位和作用
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是我們黨領導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個優良傳統。早在和時期的各個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民事審判工作中,就已經提出和推廣了“調解為主”的方針。1982年制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著重進行調解”。這一規定將“調解為主”改為“著重進行調解”,但在實施時,有的審判人員把著重調解理解為偏重調解,以調解率的高低衡量是否貫徹了著重調解的原則,有的法院甚至在每年的工作計劃中規定民事、經濟案件調解的比例,達不到規定的要求,即失去評比先進的資格,有的甚至扣發獎金。造成有些審判人員為了完成調解指標,違背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鑒于審判實踐中在執行著重調解原則時存在的問題,我國立法機關在對《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修改時,去掉了“著重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這就是現行的法院調解基本原則。
現在, 法院調解制度在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不僅用于第一審程序,而且適用于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從審判實務看,調解又是法院運用得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手段。在法院每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大約有2/3以上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調解被廣泛地運用于各種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之中,但法院調解與其他調解制度有根本的不同,法院調解能夠迅速?徹底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也有利于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保持雙方的團結與合作,對國家來說,法院調解是一種低成本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利于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與法院判決相比,矛盾解決得快,更有利恢復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和睦與團結,使雙方原有的業務關系,合作關系不因訴訟而終結。以上可以看出調解制度在我國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國的民事審判調解制度也被譽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東方經驗”。
3、法院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三條原則:即自愿原則,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原則?合法原則。
自愿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當事人自愿原則應當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自愿和實體意義上的自愿。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后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愿協商的結果。
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說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
合法原則?!睹袷略V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合法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如調解案件時,雙方當事人都要到場,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嚴格依法進行調解等。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合法,即調解協議符合法律和政策,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等。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認真進行審查,對于協議內容違反法院規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不能允許,并且應當指出其違法和錯誤所在。法院調解必須符合程序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必須按照民訴法規定的原則?制度和程序進行,有的審判人員認為,用調解方式解決案件,可省去許多必要程序,這種看法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的。
這三條原則對法院的調解活動都具有指導作用,但這三條原則并非處于同等重要的位置,這中間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則。 <<民事訟訴法>>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愿和實體意義上的自愿,從審判實踐來看,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定是實現了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二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減少某些訴訟請求,或者對方在實體權利上作某些讓步,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根據和基礎,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說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合法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證。
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現狀導致的種種弊端
1、違背調解的原則
一些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當中,對于誰是誰非,心中無數,一味地“和稀泥”,無原則調解,造成當事人思想反復而久調不決;一些審判人員反復勸說當事人做出讓步并接受調解,以達成調解協議,形成“以勸壓調”;一些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時,故意將案件擱置起來,使當事人為求得糾紛的早日解決,不得不接受調解,形成“以拖壓調”;一些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中,暗示當事人如果不同意調解解決,判決結果必定對他不利,形成“以判壓調”;一些審判人員主持調解,利用法律上的優勢地位和當事人對他的信賴,故意向當事人發出不真實的信息,使當事人誤認為調解比判決更符合自身利益。接受調解協議,形成“以誘促調”。
2、桎梏于原則的調解
一些審判人員, 在調解工作中一味堅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死抱法條、僵硬理解,即使雙方當事人對爭議己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協議,對糾紛的是非曲直也不再進行追究,仍然認為尚有某些事實未能查清,而不同意以調解結案??雌饋硎菫榱司S護程序與實體上的公正,實質上則是對實現調解正當性的阻礙。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而且影響了辦案效率,也給當事人帶來了訟累,降低了調解的效率,形成“判決式調解”。
3、不穩定的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調解書往往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按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最后一方當事人的簽收時間作為調解書的生效時間,那么,后一方當事人簽收時就能夠更充分地對調解書內容進行利弊權衡,造成客觀上的不平等。同時,先簽收一方的當事人往往不清楚后一方當事人的簽收時間,而影響了其對調解書生效時間的認定,一旦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該調解協議,先簽收一方的當事人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對調解書的生效時間往往不能準確地提供給法院,從而使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無法確定,也使調解協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從而加劇了整個社會的“誠信危機”,形成“無效性調解”。
4、無原則的調解
一些審判人員為了追求使雙方當事人盡快達成妥協,而對已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常常表現出視而不見。如對當事人逃避稅收問題,違法經營問題等等,既不直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也不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責任,甚至有時將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當作迫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籌碼,使違法違規行為通過法院的調解逃避了制裁。
筆者認為,要革除現行調解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 就應當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訴訟的正當性與效率性的辯證關系,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沖突,在二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既不使調解給判決獲得正當性即判決正當化構成障礙,又不使強調判決正當性而對調解解決糾紛的效率性構成障礙。從調解制度的本身看, 當事人的合意是最本質的因素,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產生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弊端的原因
在審判實踐中,調解常常未能臻其理想狀態,并造成許多難以克服的惡果,究其原因,應該歸結為過去對調解制度認識上的偏差以及由此導致的立法、政策上的錯誤做法。
1?認識上的偏差
建國后,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十六字方針”(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一直被奉為我國民事審判的最高指導原則;1982年試行的民事訴訟法秉承根據地的傳統也規定了“著重調解”原則;1991年民事訴訟法雖然刪除了“著重調解”,代之以“調解應自愿合法”,但政策上仍傾向于提高調解結案率,并對調解成效突出的法官予以獎勵和提升。在這種環境下,調解的合法和自愿原則很難得到普遍遵守。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往往帶有調解偏好,以致于對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不注重審查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使調解的合法原則流于形式。有的法官在案件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下,無原則的“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大板”,要求當事人作出不應該的讓步;有的法官不能正確看待合法原則與自愿原則之間的關系,只強調當事人自愿原則,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只要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看有無違法之處,就予以確認,制作調解書;有的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簡單,業務素質不高,辦理民事訴訟案件圖省時、省事、省精力,片面追求結案率,給當事人進行惡意調解以可乘之機,只要當事人提出條件,根本不分清是非,一味做另一方當事人的工作,把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要求都寫入調解協議之中,堂而皇之地歸于當事人的處分行為。
2、現行法院調解制度設置上的缺陷
其一、審判實踐中,主持調解的法官往往就是最終的裁判者,由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兼具調解者和裁判者的雙重身份,為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法官在主持調解活動時,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向當事人施加壓力,調解的自愿原則得不到充分保證;其二,調解沒有時間限制,法官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進行調解,這就給法官以拖促調甚至違法調解提供了便利。
3、對惡意調解缺乏懲治依據。
為確保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刑法》都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一些具體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但在法院調解中,由于不存在裁判環節,一旦出現違法行為,都無法依據有關法律條款進行懲處。正因為此,個別當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訴訟中進行惡意調解,才會有恃無恐。
4、對法院調解監督乏力
為確保民事訴訟合法公正,現行《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審判監督程序,但該程序偏重于對判決、裁定的監督,對調解的監督明顯不力,僅在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上述規定,不僅是對調解書的再審條件規定過嚴,而且完全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調解書的主動監督。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復》[(1993)民他字第1號],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而又必須再審的,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鄙鲜鲆幎ǎm然賦予了人民法院對民事調解書的主動監督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難以有效執行。近年來,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檢察活動中,嘗試對民事調解活動進行監督,對一些確有錯誤的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即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提出抗訴,而法院往往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只能“……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為由而不予立案。
四?對改革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幾點想法
筆者認為,要革除現行調解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 就應當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訴訟的正當性與效率性的辯證關系,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沖突,在二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既不使調解給判決獲得正當性即判決正當化構成障礙,又不使強調判決正當性而對調解解決糾紛的效率性構成障礙。從調解制度的本身看, 當事人的合意是最本質的因素,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具體到實際工作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樹立正確的認識觀
近一步提高審判人員的認識,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意識和責任。特別是對年輕審判人員要加強教育,不斷增強大局意識、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牢固樹立審判工作“公正與效率”的思想,既要反對“以勸壓調”、“以拖促調”、“以利誘調”等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當事人意思的做法,又要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充分利用調解等各種有利于矛盾徹底消除的方式,促進社會安定發展,力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2、改革體制
改職權主義為主的調解模式為當事人主義為主的調解模式,賦予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更大的自,減少法官對調解的干預,變職權主義為主為當事人主義為主,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愿。
3、設立庭前調解
對那些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易于履行、當事人能自愿接受調解的簡易民事案件和小數額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庭前調解。法院可在立案庭內部設調解組,根據立案特點,當事人在遞交訴狀交納訴訟費時,對需要調解的案件,負責排期、送達的法官即通知當事人到調解組,由調解法官負責向當事人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同時通過與當事人進行接觸,了解情況,進行調解。對當庭履行或離婚調解和好的案件,由調解法官記錄在案,告知當事人不再另行制作調解書;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法官立即與排期法官聯系,確定開庭時間、地點,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將案件轉入審判流程管理,由業務庭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調解法官應把庭前交換的證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爭執的焦點等情況附在案卷上一起移送審判庭??赏瑫r規定,被告的答辯期即為庭前調解的時間,答辯期滿,無論案件是否有可能調解,都要按時將案件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應該注意的是,調解法官一定不要是最終的裁判法官。
4、改現行動態調解程序為靜態調解程序
按現行調解制度,無論是法院開庭前,還是庭審期間,只要當事人接受,都可以進行調解。這種做法,必然導致法官只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的態度,而不注重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會使許多案件在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下,草率地以調解方式結案,難以保證調解協議的公正、合法性。為此,應將現行調解程序由動態改為靜態,即規定除庭前調解以外,調解只能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后才能進行,對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進行判決。同時,因現行調解活動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筆者主張調解期限以15日為宜,以確保民事訴訟活動能在民訴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順利結案。
5、充分運用一切有利因素
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中,根據案件的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和他的親朋以及在群眾中有威信的個人。這種方法本身是黨的群眾路線工作方法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但實際在法院調解中,卻運用的很少,其實邀請相關單位和群眾包括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協助人民法院調解,有利于說服教育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他們在調解當中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我們的審判人員所起不到的。
6、增設懲處惡意調解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惡意調解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的利益,而且嚴重危害著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增設對惡意調解的處罰條款,能確保對惡意調解行為的打擊有據可依。一是在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訴訟參與人在調解活動中偽造、隱瞞事實或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一方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倍窃谛谭ǖ谌倬攀艞l中增加一款,規定:“在民事調解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造成當事人一方合法權益和集體、國家利益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追究范圍中增加一條,規定:“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應當追究審判人員的責任?!?/p>
7、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全面納入審判監督
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法條中,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應與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相并列。一是放寬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將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納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即“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是加大人民法院對民事調解書的監督力度,將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的監督增加到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中,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的監督權,將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補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一)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違反法律規定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調解的;……”
綜上我個人對調解制度的粗淺認識,可以看出,社會變遷的要求和發展趨勢己經表明,法院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將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在當前社會主義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中,除了應繼續改革和完善審判制度以外,對調解制度也要給予充分的關注。對于一項具有優良傳統的經驗制度,只有依法賦予其富有時代特色的新內容,才能夠促使其與時代同步,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使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東方經驗”煥發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進實現依法治國方面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結 束 語
此次撰寫畢業論文,洛陽廣播電視大學的各位老師以及論文指導張廣修老師給予我了大量的幫助,尤其是指導老師崔自力老師細心教誨,耐心指導,解答疑問,使我能夠按時圓滿地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在此,我對各位老師所給予的幫助,表示深深地謝意!論文對調解制度進行了一定深度的分析,但是仍存在諸多的不足和需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問題,懇請各位尊敬的老師,給我多提寶貴的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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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在公證機構依法對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屬、債務范圍等達成協議的活動。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對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期內婚前財產的增值、消耗、變更等產生的經濟關系如何劃分,等等,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而婚前財產公證能夠有效彌補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進夫妻財產歸屬明確,維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愿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協議活動,當事雙方應秉著自愿的原則進行。公證機關要尊重當事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告之公證程序及材料,根據規定輔助其完成公證業務。對于婚前公證的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或撤銷。對于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雙方可在自愿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公證,也就是說,既可以對法律明確的全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進行公證。
(二)合法
公證機關對于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財產歸屬等情況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以保證其協議內容的真實合法。在公證過程中,雙方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然人,并且公證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關系前明確雙方的財產歸屬狀況。公證書必須在公證雙方和公證處簽名蓋章后才能生效。這樣才能使雙方對各自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財產公證現狀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將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變得更現實。其實,在很多西方國家,夫妻對于各自的財產都奉行獨立支配的原則,婚前財產公證很普遍,財產明確并不與愛情沖突。客觀上分析,正是為了使雙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獨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權益,才更應該進行財產公證。但在我國,由于受傳統的倫理道德等觀念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選擇感情至上,認為“談錢傷感情”,因而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時會猶豫不決。
(一)因為維權而失去信任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有效解決婚內矛盾而設立的,然而因為接受度、認可度低,反而導致很多矛盾。維護自身權益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財產公證,未婚夫妻之間難免會降低信任度,特別是經濟處于劣勢的一方,會把這種公證看成是經濟強勢的一方對自己心存芥蒂,從而降低婚姻的信心。現實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問題而感情破裂,還有很多已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的分配、收益問題產生矛盾,甚至走向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不利于社會和諧,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維系感情,這是一個綜合課題,需要從公證制度、維權意識、婚姻觀念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責任缺失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設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財產公證缺乏年限,往往會引發不公平的問題,有悖于設立的初衷。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財產公證,婚后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堅持自己的婚前財產所有權并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則在離婚后一無所有。這在某種程度上為婚姻當事人逃避責任提供了保障。據此,很多學者提出,應該對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設立一定的年限,根據婚后家庭的經濟狀況、子女撫養壓力等問題綜合考慮,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證書為護身符,不履行責任和義務。
(三)覆蓋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個人財產不斷增加,財產的種類也呈現多樣化趨勢?;榍柏敭a公證的主要對象是固定資產,很少涉及無形資產。如今,無形資產的效益不容忽視,如果婚前財產公證中僅僅明確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勢必會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現不公平現象。所以,在完善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擴大覆蓋面,盡量囊括每一項財產,將財產保護工作做到細致入微。
三、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財產公證既能從法律角度保護財產正當歸屬權,又能從理性層面明確婚內經濟權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證婚姻穩定,維護合法權益。《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好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也可以保護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等。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減少經濟糾紛,形成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是婚后的財產支配權的有效證據。因此,進行公證可以保障一方對于自己財產的支配權,避免因產權不明確導致的糾紛和矛盾。此外,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物質上的約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婚姻當事人的行為。
(三)縮短審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F代人的婚姻已經擺脫了傳統觀念的束縛,當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結束婚姻關系來終止不滿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離異時合理劃分財產對于司法機構和婚姻當事人而言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人們能夠更加理性地認可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榍柏敭a公證書是合法、有力的證據,可以減少調查、取證等環節,更可以規避糾紛問題,既節省了辦事成本,又提高了審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議
如前文所述,實施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還能在債務訴訟中避免將一方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而改變所有權。在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將其目的作為基本原則,使公證制度不失其應有的效力和意義。
(一)審查債務情況
在以往的公證工作中,大多數公證申請都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復。然而,也有個別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請公證婚前財產并不完全是為了與配偶劃清產權關系,而是為了逃避債務。例如,甲將婚前的不動產經公證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從法律角度認可乙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日后,甲面臨債務訴訟導致該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時,由于已經將其公證為乙的婚前財產,有關方面便不能對該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這樣無形中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公證機構應該明確申辦人所要公證的標的的債務情況,避免因逃避債務等目的的公證活動。
(二)明確公證標的
關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范圍,應該盡量明細,公證機構應該合理引導申辦人根據種類細分公證標的。特別是未婚夫妻雙方,應該明確彼此財務狀況,且需要公證的財產必須是夫妻財產,不涵蓋任何一方家庭成員的財產,要避免有隱瞞財產的情況,不要盲目簽訂協議。此外,要充分重視無形財產,比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將其納入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內??傊瑢τ诠C的標的,雙方要做到無爭議。
(三)核準公證憑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糾紛,但前提是辦理公證公正、客觀、合法,否則將事與愿違。在辦理這類業務時,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審核公證財產的產權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關鍵。通常,對于婚前存款的取證工作相對簡單。一般需當事人提供銀行存款憑證即可。而對于房產,則應以產權登記證為基準。關于婚前存款婚后雙方共同使用、婚前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房貸的問題,雙方應在公證材料中加以明確,盡量做到無產權爭議,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難。
(四)規定公證年限
公證書需要約定有效的年限,這樣可以根據變化的婚姻生活靈活改變財產所有權狀況。有很多案例表明,在婚前公證中,由于感情基礎良好,甲方將自己的婚前財產變更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共同經營家庭。但婚姻存續一定期限后,由于各種原因,雙方對于已公證的財產產生糾紛,特別在乙方提出離婚申請并分割經公證的財產時,一紙公證書對甲方非常不利。所以,建議在公證協議中設立年限,到協議有效期之前,雙方商議訂立新的協議對以往公證的財產或婚后產生的財產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