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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8 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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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策略;探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的規劃,指導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相對于省市級的規劃,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微觀性和可實施性的特點,主要偏重于保護基本農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高效節約地利用土地。但是由于規劃本身存在著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對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改進和完善已經勢在必行。
1.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
1.1縣鄉級規劃必須強調落實性
在我國五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中,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落實性、實施性、可操作性規劃??h、鄉規劃的主要內容就是要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模等各項控制性指標,合理安排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劃定好土地用途區。因此,縣鄉級規劃修編的重點在于落實各項規劃指標的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層面上確定各類用地的類型、規模、范圍和時序。具體措施就是通過建設用地空間管制邊界與各類土地用途分區來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控制和引導城鄉土地利用。
1.2縣鄉級規劃要具有可操作性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在上級規劃與下級規劃之間主導性地擔負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在縣級規劃確定規劃主要目標,分解重要控制性用地指標后,鄉級規劃應按縣級規劃的要求,將各類指標以用途管制區的形式落實到1:1萬的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圖上,合理劃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分解土地規劃控制指標,并將耕地和基本農田、城鎮村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規模落實到具體地塊,做到文本、數據、圖件、數據庫相一致。經批準的新一輪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做為土地管理各項相關工作的依據。因此可操作性對縣鄉級規劃至關重要,不僅關系到此次規劃修編的任務能否完成,還關系到今后規劃期內的各項指標的執行情況。
1.3縣鄉級規劃重在協調供需矛盾
目前我國已進入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原本已經明顯的人地矛盾也日趨凸顯。我國的土地利用規劃指標歷來是自上而下控制,層層分解下達,落實到基層的縣鄉級規劃各項指標都已經十分緊張,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建設用地與基本農田、用地規模與布局、各項規劃之間的用地矛盾尤其突出??h鄉級規劃修編時如何因地制宜,統籌各類各區域用地,既落實上級下達的規劃任務,又能協調土地利用、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三者關系,是一個困境和具有挑戰意義的命題。
2.做好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需要注意的問題
2.1強化對縣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指標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
縣鄉級土地規劃的主要內容為保護基本農田面積、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加強土地的開發利用等,在上下級規劃之間起著承上啟下的橋梁作用。因此,在對其規劃進行修編的時候,要充分的考慮到其指標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依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設置和預留城鎮建設用地,以便預期外的縣鄉級重點建設項目在報批的時候,可以符合相關的土地規劃要求,并且還要在保證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和減少農村建設用地。其次,要妥善的處理和協調好土地規劃和其他規劃之間的關系,盡量保持規劃基期、人口統計數據和土地分類面積等方面數據的一致性,實現各規劃資源之間的共享,為各規劃共同順暢的貫徹實施提供有利條件。最后還要增加各種土地規劃研究圖件的數量,豐富翔實與其相關的各項數據,細化規劃的可行性論證,以及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努力實現資源共享和對土地用途管制的全方位監控。
2.2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注重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
縣鄉級土地規劃修編和新農村建設是整體和局部的關系。編制人員在編制土地規劃的時候,就要充分的考慮到新農村建設方面的內容,加強對新農村建設規劃的指導和控制,通過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整體布局,逐步實現將農村居民點集中和聚集的目的。同時,土地規劃修編和新農村相結合也有利于統籌安排新農村建設用地和其他各類用地,對于協調新農村規劃和土地規劃開發等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引導新農村建設用地向集約節約方向發展有重要的意義。此外,土地規劃修編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對于改進農村土地利用方式,推動規劃目標的實現也有著積極的影響和作用。我國農村用地方式仍然較為粗放,只注重向外延伸,擴大農村的面積和規模,而增加的農村宅基地的建設使得可用耕地的范圍進一步縮小,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h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對農村建設用地進行了合理的安排和調整,通過對礦業用地進行整合的辦法,既保證了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數量沒有減少,又保證了質量的提高。
2.3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注重靈活性和機動性
首先,土地規劃要分清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差別。基本農田是指為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依法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優質農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保護和管理耕地既優質農用地而劃定的土地用途區,其面積大于基本農田的面積,而相對于基本農田多余的面積,可以作為基礎設施和特定項目的建設用地。同時,在不影響基本農田保有量的基礎上,可以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用地依據相關的建設項目進行核減,而不必要具備相關的規劃修改審批手續。此外,由于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不可預見性,在進行土地規劃修編的時候,可以采取列清單和留通道的方式對其指標進行預留。當建設工程和項目具體實施的時候,修編人員再根據實際的選線定位情況,對規劃圖進行完善和補充。其次,土地規劃修編要設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為了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不確定性,編修人員在修編土地利用規劃的時候,要在劃定城鄉建設用地邊界后,再劃定一定區域的擴展邊界,便于城鄉建設規劃用地在空間布局上的調整,滿足實際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要求。最后要給土地利用規劃留有彈性空間,實行彈性規劃和彈性管制。在確保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利用規劃的彈性,以滿足和適應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對土地利用的要求,使土地規劃在布局上更合理和貼近實際情況,切實發揮土地規劃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總之,在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上,相關人員要充分的考慮到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土地利用規劃與新農村建設相互結合,將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的更為機動靈活,使其在城鄉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現。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4-0085-01
引言
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信息技術的提升,我國國土資源的規劃正向著智能化、數字化以及信息化的方向發展,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對有利于整個國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因此,這便需要我國的相關部門進行有機的協調,建立健全相應的規劃管理運行機制,努力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運行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機制,進一步為有序管理我國國土資源的規劃奠定堅實的基礎。所以,本文首先從國土資源的特點出發,介紹了其具有價值的多樣性、利益的公共性以及分布的不平衡性;然后又對開展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巨大意義進行了探究,最終提出了在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方面的具體策略。
一、我國國土資源的特點
我國的陸地領土面積位居世界第三,僅次于俄羅斯與加拿大,疆域遼闊,但在在地區自然環境之間又存在著較為顯著的差異,自然條件復雜多樣,這便組成了我國國土資源的豐富性與多彩性。
1、價值的多樣性
國土資源是一個政治概念,是一個國家支配其管轄的地域空間,不僅具有性而且還具有其整體性。我國的國土資源種類繁多,其價值屬性主要來源于其稀缺性與可利用性,因此具有較大的價值屬性。國土資源是包括其管轄范圍內的土地、海洋、礦產、大氣、森林、淡水、野生生物等多資源的總稱,其具有多種不同價值,并且在國土資源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利益的公共性
國土資源中的環境資源,如水、野生生物、森林、大氣等,其作為地球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分,不僅會直接影響我們每一個人的正常生存與發展,還將影響我們整個人類所賴以生存的環境。以此,國土資源對于一個國家甚至是全世界的人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環境利益。因此,必須要合理地安排與利用國土資源,并對其進行充分的保護,保護所人類賴以生存的世界。
3、分布的不平衡性
在我國國土資源中的水資源,其地區分布具有南多北少、|豐西缺的特點,其分布是極其不平衡的。并且其國土資源不僅開發利用的歷史較為悠久,而且其資源消耗強度也是比較大的,這便導致優質資源的不斷減少,以及優質資源質量也在不斷的下降。同時,對資源無序的開發也導致了其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另外,我國現階段正處于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對國土資源的需求也在不斷地增加,對資源的消耗量也是越來越大的,長此以往,將會導致許多地方生態環境的惡化。
二、開展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意義
一方面我國是一個國土資源的大國,另一方面我國還是一個人口大國,我國民生的保障與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于國土資源的質量。國土資源是保護國防安全、保障民生的基礎性資源,是我國開展經濟、社會、文化等一切活動的基礎。因此,開展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的管理工作,不僅是實現國土資源價值的前提要件,而且還可以保障我國國土資源的利用率。所以,只要合理、科學地對我國有限的國土資源加以開發與利用,才有可能實現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定、國家繁榮富強的根本目標;才有可能推動人口、環境、社會、經濟以及資源的協調運轉。相反的,倘若我國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較為混亂,規劃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話,不僅會大量地浪費我國的國土資源,而且還會對我國的社會秩序與國家發展造成較大的損害。
因此,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工作,是進行我國國土資源各項工作的重要前置工作,通過對國土資源進行統籌的安排,正確、高效、科學地使用我國的國土資源,不僅可以為我國的經濟、文化、社會的發展提供充足的需求量,而且還可以保障其各方面的順暢發展。
三、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
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實行的勘查、調查、開發、利用、保護等宏觀調控措施稱為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是實現我國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是對國土資源實行科學管理的基礎。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主要包括對土地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以及海洋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等。
1、土地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
其中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資源規劃的主要內容。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土地的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的開發規伐、基本農田的保護規劃以及土地的復墾規劃等。
依照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與當地實際社會情況、經濟情況以及自然條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的區域內,在空間上以及時間上,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治理與保護的安排與布局。
國家通過對土地資源整體的規劃管理,在各產業部門間將土地資源進行合理配置,規劃為林地的,只能用于林業;規劃為耕地的,只能用于種植業,嚴格限制將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這種現象的發生,對耕地實行保護的策略,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
我國實行用途管制的基礎就是對土地利用進行總體規劃,換句話講就是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去規定我國境內的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嚴格依照其規定實行管制。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都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土地的用途,并樣使用其土地。
通過進行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在保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提條件下,有效地控制了建設用地的總量;有效地保護了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得總量,并對其進行了綜合地整治;明顯的改善了土地的生態環境;全面的開展了土地的整理工作,對未利用進行了適度的開發。
2、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要求,對我國的礦產資源進行合理的規劃管理,編制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等。
根據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特點以及我國礦產資源發展的趨勢,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開發、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進行了相應的管理。
同時,還需要堅持礦產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以免造成由于礦山資源的開采而引起的環境污染等問題;充分將國內、國外的資源利用起來,通過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策略,來確保礦產資源的充分供給,保障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對我國礦產資源的需求量;還要將區域的經濟發展與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相結合,優化礦業資源的產業結構,實現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合理的開發與利用礦產資源,并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努力讓礦山的生態環境得到好轉。
3、海洋資源規劃管理的策略
依據各類海洋功能區的標準,將某一海域劃分為不同類型的海洋功能區,并對其進行相應的開發與管理工作就稱為海洋功能的區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海洋開發利用的現狀,然后根據其海域或者是相鄰陸域的地理區位、環境狀況以及自然條件等客觀存在,而劃定的具有特定主導功能的一個區域就叫海洋功能區。
通過劃分海洋功能區,可以為我國制定各種的海洋規劃與計劃、海洋政策與法規提供基礎;還可以為加強海洋綜合管理,合理布置海洋產業提供了依據。
結語
綜上所述,想要使得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可以較為的科學、合理,就必須要求各個部門間進行合理協調,同時,還要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監督與檢察工作,保證其管理規劃可以順利地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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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斯定理;交易費用;產權界定;制度選擇
中圖分類號:F0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07-0011-08
科斯定理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基礎和核心。一般認為,科斯定理是由三個定理構成的。美國學者費爾德(2001)通過一個企業污染空氣損害附近居民的例子,并借助簡單的圖形技術表述和證明了科斯三定理。該表述和證明對于促進人們準確理解科斯定理確有積極的作用,但其不足也是明顯的:首先,該表述和證明方式較為復雜,不易理解。其次,對科斯第二定理的內在機理,即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初始產權的不同界定是如何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缺乏清楚的說明。第三,對科斯第三定理的表述欠準確。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于人們對科斯定理的準確理解。本文通過科斯提出的養牛者走失的牛損害鄰近土地的谷物的例子,借助簡單的表格形式重新表述和證明了科斯三定理,并對科斯第二定理的內在機理,即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初始產權的不同界定是如何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首次給予了清楚的說明。此外,還依據科斯的原意,重新清楚地表述和證明了科斯第三定理。這種新表述和新證明對人們準確理解科斯三定理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在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明確提出來的。他說:“沒有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但是,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指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边@就是被斯蒂格勒(1966)稱之為“科斯定理”的科斯第一定理。
這里,“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指的是市場交易費用為零,即對市場當事人中損害方與被損害方之間的全部討價還價過程完全不考慮成本?!白罱K的結果”是指經過產權重新配置后的資源優化配置狀態。這個“最終的結果”不考慮成本和收益的分配。只要一種行動的收益超過它的成本,哪怕這種收益由一方獨得而成本由其他各方來承擔,都假定這種行動實現了產值最大化,增加了社會福利。如果一種行動使獲益者的收益在彌補受損者的成本以后還有剩余,這種行動也被認為實現了產值最大化,增加了社會福利。
科斯第一定理的含義是:在市場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初始產權安排對資源配置沒有什么影響。因為,只要是重新安排產權能夠實現產值的最大化,就可能通過市場交易或人們之間的討價還價改變最初的權利界定,使資源實現優化配置。
下面用科斯的養牛者走失的牛損害鄰近土地的谷物的例子證明第一定理。假設一個農夫和一位養牛者在兩塊相鄰的土地上經營,兩塊土地之間沒有柵欄相隔(因為成本太高),結果,養牛者所養的牛群常跑到農夫的麥地里吃麥。養牛者得利,而農夫則遭受了損失。這就是負外部性。表l列舉了養牛者的牛群數目與農夫的谷物年損失和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給農夫所造成的谷物損失之間的關系,表1中還包括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的邊際成本。由于交易費用為零,農夫和養牛者都處于完全競爭市場,他們是谷物價格和牛肉價格的接受者。現假設谷物價格為每斤1元,每頭牛的市場價格為140元。
下面分別考察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初始產權界定給農夫(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和界定給養牛者(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兩種不同情況下的資源配置情況。
首先,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與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情況相對的是養牛者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如果這樣,養牛者一定會將牛養到其私人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的地方。在表1中,我們看到在牛群數達到9頭時,其私人邊際成本140元正好等于邊際收益140元(即牛的市場價格140元),所以養牛者會養9頭牛。
但是,現在的情況是,養牛者要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養牛者養了9頭牛,他將給農夫造成720元的總損失,這也就是他需要支付的賠償總額。其中,他養的第9頭牛給他帶來的邊際收益是140元,其私人邊際成本是140元,加上需要給農夫支付120元的損害賠償,養這第9頭牛對他來說是不合算的。我們知道,私有產權的所有者會尋求資產的最有效利用,同樣也會盡可能規避資產的不必要的損失。具體到養牛者這里,他一定不會養第9頭牛,因為他不養第9頭??梢员苊?20元的凈損失。同樣的情況適用于養牛者不會養第4頭牛,因為他養第4頭牛的私人邊際成本是90元,需要給農夫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70元,而養第4頭牛的邊際收益僅為140元,養牛者不養第4頭??梢员苊?0元的損失。養牛者最終只會養3頭牛,因為第3頭牛的私人邊際成本為80元,加上給農夫的損害賠償60元,正好等于其邊際收益140元。
對于農夫來說,牛群造成的谷物損失得到全部補償(3頭牛的補償是150元),種植谷物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并未因此發生變化,所以,他仍然停留在最優的生產狀態,與不存在外部性時的情況完全一樣。
其次,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如上所述,在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由于不負損害的賠償責任,牛群對谷物的損害外在于養牛者,養牛者私人決策的最優養牛數量一定會達到9頭。因為,第9頭牛的私人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都是140元,由此給農夫的谷物造成720元的總損失。
從表1可以看出,養牛者將牛群數從8頭增加到9頭時,所增加的私人邊際成本是140元,這頭牛給農夫所造成的谷物損失(負外部性)是120元,社會邊際成本是260元,養牛者的凈邊際收益為零(凈邊際收益=私人邊際收益一私人邊際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農夫會發現購買養牛者的養牛權是有價值的。因為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農夫可以付給養牛者很小的代價甚至不付出代價,要求養牛者不要養第9頭牛,從而可以減少120元的谷物損失。這種情況對養牛者也沒有損失,因為他養不養第9頭的收益是一樣的。農夫還可以用同樣的辦法讓養牛者減少養牛數目,如付給養牛者10元,讓養牛者不養第8頭牛(養牛者養第8頭牛的凈邊際收益是10元),農夫因此可凈增收益100元。這一過程一定會在養牛者將牛群數目減少到只有3頭時,農夫才會停止向養牛者支付以勸其繼續減少牛群數量。因為,當只有3頭牛時,第3頭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是60元,農夫要使養牛者不養第3頭牛的條件是至少付給養牛者60元。這樣,對農夫來說,付不付給養牛者這筆錢以使其養或不養這頭
牛是無差別的。因而,養牛者會至少養3頭牛。此時的產值情況和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時的情況是完全一致的。即在兩種情況下,養牛者都只養3頭牛,農夫的谷物在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和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都是一樣的。這就證明了科斯第一定理。
二、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以零交易費用假設為基礎,指出在零交易費用這樣一個理想的世界,產權安排對資源配置效率沒有影響。在科斯看來,交易費用不是為零而是為正,因而自然而然可以得出如下的推論:“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边@就是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揭示的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含義是,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產權的不同界定將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因而產權界定具有經濟價值,也是重要的。這一定理看起來簡單。其實不容易理解。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產權的初始界定是如何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換句話說,將初始產權界定給外部性雙方當事人中的這一方或那一方,為什么會導致不同的資源配置效果?
在科斯第二定理中,加入了一個新的元素,就是交易費用。這意味著存在外部性的初始產權界定向解決外部性的新的產權安排調整需要付出代價。如果通過私人產權交易調整產權安排帶來的收益增加大于付出的交易費用,產權安排的調整(即產權交易)仍然會發生。正如科斯所說:“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么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現在的問題是,初始產權的兩種不同界定向新產權安排調整時,其面臨的交易費用會不會相同?給定產權調整帶來的產值增長是相同的,如果初始產權的兩種不同界定向新產權安排調整時面臨的交易費用也是相同的,那么,初始產權的不同界定也就不會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當然,如果不同,則會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下面仍以養牛者的牛損害農夫谷物的例子來說明。
首先,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將初始產權界定給農夫,即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時,農夫要得到養牛者的牛給他造成的損害賠償,必須了解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給他的谷物造成的邊際損害到底有多大,顯然這是需要付出信息費用的。農夫要和養牛者達成賠償協議還需要付出談判費用等等,這些都是交易費用?,F假設這些費用共100元,并且完全由農夫承擔。
現在來看養牛者為了避免賠償農夫損失而主動減少牛群規模帶來的產值增長。他從養9頭牛減少到只養3頭牛,使農夫的谷物總損失從720元減少到只有150元,避免了570的凈損失,扣除他少養6頭牛帶來的凈邊際收益150元(第9頭牛的凈邊際收益為0元,第8頭10元,第7頭20元,第6頭30元,第5頭40元,第4頭50元,共150元),總共是420元。
顯然,在初始產權界定為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時,盡管存在交易費用,由于產權的調整帶來的收益增加大于調整產權需要付出的交易費用,產權調整仍然會進行,并且會帶來320元(420元-100元)的凈收益。
其次,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在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要使養牛者減少牛的頭數,以降低牛群對谷物的損害,農夫必須向養牛者進行補償。要使補償交易達成,農夫既要知道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給自己谷物造成的邊際損失,也要知道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帶來的凈邊際收益,還需要付出談判等交易費用。現假設這些交易費用仍然是100元,并完全由農夫承擔。再來看農夫與養牛者達成減少牛群規模的交易后的產值增加的情況。養牛者不養第9頭牛,農夫避免了谷物損失120元,養牛者不養第8頭牛,避免了110元的谷物損失,到養牛者只養3頭牛時,農夫避免的谷物總損失是570元(120+110+100+90+80+70),扣除農夫支付給養牛者不養牛的補償金150元(0+10+20+30+40+50),農夫增加的產值也是420元。
由于農夫與養牛者交易付出了100元的交易費用,所以,從農夫增加的產值420元中扣除100元的交易費用,剩下的就是農夫增加的凈產值。顯然,它與第一種情況完全相同。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兩種不同的初始產權界定下,只要農夫與養牛者達成談判所付出的交易費用相同,其資源配置的結果就是相同的。這就是說,即使交易費用大于零,只要兩種不同的初始產權界定向新的產權安排調整時的交易費用相同,產權的初始界定也不影響資源配置。這一結論顯然與科斯第二定理的意思相反。問題何在?
這里的問題就在于我們作了一個不現實的假設,即兩種不同的初始產權界定其向新的產權安排調整時交易費用是相同的。實際上,在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初始產權狀況下,農夫需要付出的交易費用主要是要了解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給自己谷物造成的邊際損失的信息費用。而在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初始產權界定情況下,農夫不僅要付出了解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給自己谷物造成的邊際損失的信息費用,還要付出了解養牛者每增加一頭牛帶來的凈邊際收益增加的信息費用。顯然,兩種不同的產權界定,其交易費用是不相同的。
假設養牛者對牛給農夫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農夫承擔的交易費用不是100元,而是150元,那就意味著,第一種產權界定(即養牛者無權損害農夫的谷物)是一種比第二種產權界定(即養牛者有權損害農夫的谷物)更合理、更有效的產權界定,因為第一種產權界定帶來的產值增加(420-100=320元)大于第二種產權界定(420-150=270元)。這就是說,只要不同初始產權界定的交易費用存在差別,產權的初始界定就具有經濟效率。在單向的外部性普遍存在的現實世界,將初始產權界定給外部性的制造者與界定給外部性的受損者意味著不同的交易費用,這是客觀事實。一般來說,將產權界定給外部性的受損者比界定給外部性的制造者具有更低的交易費用。正是由于不同產權初始界定的交易費用不同,科斯得出了產權的初始界定會影響經濟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的結論。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很自然地得出一個推論,即:如果產權交易帶來的凈產值增加相同,政府(或法院)應該把初始產權界定給能以較低交易費用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方。這句話的另一層含義就是,給定交易費用,則應該把權利界定給能帶來更多產值增加的一方。費爾德從科斯第二定理得出的推論是:在選擇把全部可交易權利界定給一方或另一方時,政府應該把權利界定給最終導致社會福利最大化,或社會福利損失最小化的一方。這與我們的推論的第二層含義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沒有第一層次含義的推論,費爾德定理是不容易理解的。
我們對科斯第二定理的第一層次的含義的推論對于準確理解著名的波斯納定理也是有幫助的。美國法經濟學家波斯納(1973)給出了協議中權利安排應遵循的一般性規范:“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边@一結論被稱之為“波斯納定理”。波斯納還歸納出這一定理的對偶形式,即在法律上,事故責任應該歸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沒有這樣
做的當事人??扑?1991)也表達了與波斯納定理相同的思想。他指出,契約安排的理想狀態顯然是,權利應該配置給那些能夠最具生產性地使用權利并且有激勵他們這樣使用的動力的人。顯然,將權利配置給那些能夠最具生產性地使用權利并且有激勵他們這樣使用的動力的人,就是要將權利界定給能以較低交易費用解決外部性的人,只有這樣,才能帶來更多的凈產值增加,從而,法律體系也才具有經濟效率的含義。
從科斯第二定理還可以得出一個推論,即:一旦初始權利得到界定,仍有可能通過交易來提高社會福利。但是,由于交易費用為正,交易的代價很高,因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與權利初始配置相關的社會福利損失。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存在交易費用時,養牛者與農夫通過產權交易增加的凈產值是420元,在存在交易費用時,這一凈產值減少了。
三、科斯第三定理
在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并沒有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扑沟谌ɡ硎瞧渌麑W者通過對科斯的論述的總結提煉出來的。正因為如此,對于什么是科斯第三定理,實際上存在不同的表述。例如:
黃少安(1995)的表述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生產不是無代價的,因此,生產什么制度,怎樣生產制度的選擇將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彼职ㄋ膫€方面的含義:“首先,如果不同制度運行的交易費用相同,那么制度的比較和選擇就取決于制度本身的成本;其次,如果某種制度非建立不可,不同的制度生產方式有不同的成本,那么就需要對制度的生產方式進行比較和選擇;再次,既然制度的生產存在交易費用,那么如果該項制度產生的收益不足以彌補這種費用,這項制度就沒有產生的必要;最后,制度的變革本身也是制度生產和選擇的過程,它也要求新制度能夠帶來的收益必須大于制度生產的費用。這表明,制度的比較和選擇還必須考慮制度本身生產的交易費用?!?/p>
吳宣恭等(2000)是這樣表述的:“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情況下,產權的清晰界定將有助于降低人們在交易過程中的成本,改進經濟效率。換言之,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沒有產權的界定與保護等規則,即沒有產權制度,則產權的交易與經濟效率的改進就難以展開。”
費爾德(2001)的表述則是:“當存在交易成本時,通過明確分配已界定權利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可能優于通過交易實現的福利改善。”
上述三種表述中,第二種表述基本上誤解了科斯的原意,第三種表述抓住了科斯第三定理的主要內容,但并不全面。相比之下,只有第一種表述最接近科斯的原意,但第一種表述似乎把科斯的制度選擇定理變成了制度生產定理。
筆者以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的論述為基礎,也給出科斯第三定理的一個表述,即: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制度安排的生產本身是有成本的。至于選擇何種制度安排取決于制度生產的成本與由此帶來的收益的比較,其中,凈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就是最佳的選擇。最佳的制度選擇自然也意味著最大的經濟效率。
科斯第二定理討論的是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產權的初始界定會影響資源配置效率,這種影響主要是通過將初始產權界定給能以較低交易費用進行產權交易的一方來實現的??扑沟诙ɡ聿]有考慮(政府或法院)對產權的初始界定和制度生產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從而也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科斯第三定理則強調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制度的生產本身有成本,并且這種成本也會影響制度的選擇和經濟效率,這是對科斯第二定理的進一步擴展。
仍以前面的養牛者與農夫的例子為例,假設政府或法院將初始產權界定給農夫或養牛者一方存在交易費用,其具體值為150元,養牛者和農夫通過產權交易可增加產值420元,再假設無論將初始產權界定給農夫還是養牛者其產權交易的費用都是150元,顯然,現在養牛者和農夫通過產權交易能夠增加的凈產值比不考慮政府和法院界定產權的交易費用時少多了,為120元(即420元-150元產權交易費用-150元產權界定費用)。
給定產權交易帶來的產值增加,有時會出現產權交易的費用與界定初始產權的費用很高以至于大于產權交易帶來的產值增加的情況,這時產權交易無法實現,外部性也就無法解決。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界定產權的費用與產權界定后的產權市場交易費用之和超過420元,那么通過產權的交易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就無法實現或變成不值得了。
顯然,解決外部性并非只有界定初始產權并運用產權的市場交易這一種制度安排??扑拐J為,組織企業或政府管制就是兩種不同于市場交易方式的制度安排。這兩種制度安排的生產同樣是有成本的,至于什么時候應該使用組織企業或政府管制這種制度安排,這取決于生產它的成本與由此帶來的產值增加的比較,凈產值增加更多的制度安排就是最佳的制度選擇。
首先,組織企業的制度安排??扑怪赋觯斀灰踪M用太高,市場的自發交易無法解決上述外部性問題時,組織企業或企業一體化是一種替代方式。正如他所說:“顯而易見,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迸e例來說,考慮到各種活動之間的相關性將對土地的純收益產生影響,一個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將他的土地投入各種用途,因此省去了發生在不同活動之間的不必要的討價還價。這就是說,在上例中,當養牛者和農夫的土地屬于同一個所有者時,外部性問題就不存在了。這意味著,組織成企業后,企業所有者獲得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活動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約對權利進行調整的結果,而是作為如何使用權利的行政決定的結果。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通過企業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如果企業的出現或現有企業活動的擴展在解決有害影響問題時未作為一種方式被采用,這也不足為奇。但是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的收益多于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采用這種制度安排。
其次,政府管制的制度安排。顯然,組織企業并不是解決外部性問題的唯一可能的制度安排。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許很高,尤其是當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單個組織的控制之下時更是如此。以可能影響許多從事各種活動的人的煙塵妨害問題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至于在單個企業范圍內解決這個問題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能的。一種替代的制度安排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是建立一套有關各種可通過市場交易進行調整的權利的法律制度,而是強制性地規定人們必須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們必須服從之。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過行政機關)在解決煙塵妨害時,可能頒布可以采用或不許采用的生產方法(如應安置防煙塵設備或不得燃燒某種煤或油),或者明確規定特定區域的特定經營范圍(如區域管制)。
實際上,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但不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企業),因為它能通過行政決定影響生產
要素的使用。但通常企業的經營會受到種種制約,因為在它與其他企業競爭時,其他企業可能以較低的成本進行同樣的活動;還因為,如果行政成本過高,市場交易通常就會代替企業內部的組織。政府如果需要的話,就能完全避開市場而企業卻做不到。企業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達成市場協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財產一樣,它可以強制規定各種生產要素應如何使用。這種權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許多麻煩(就組織中的行為而言)。進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執行機構以確保其管制的實施。
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政府行政機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而且,沒有任何理由認為,政府在政治壓力影響下產生而不受任何競爭機制調節的有缺陷的限制性或區域性管制,必然會提高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而且這種適用于許多情況的一般管制會在一些顯然不適用的情況中實施?;谶@些考慮,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會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更好的解決問題的結果。但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制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害這類案例中,由于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
當然,一種進一步的選擇是,對問題根本不做任何解決。假定由政府通過行政機制進行管制來解決問題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該成本包括政府進行這種干預所帶來的所有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來自管制的帶有害效應的行為的收益將少于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
總之,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對于外部性問題,并非只有庇古等人所說的政府干預這一種制度安排形式。正如科斯所說:“問題在于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的成本,沒有理由認為由于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彼€說:“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格局的運行成本(不論它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制機制),以及轉成一種新制度的成本。在設計和選擇社會格局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變?!憋@然,科斯所說的,在選擇制度安排時要考慮“總的效果”,也就是要選擇帶來凈產值最大的制度安排。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的核心內容。
四、簡要的總結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科斯三定理是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其中,第一定理是這三大定理的基礎,用科斯的話說,“我傾向于把科斯定理(即第一定理)當作對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經濟進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墊腳石。以便進一步分析一個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對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的產權界定、制度選擇與資源配置關系的揭示,才構成科斯定理的核心內容。因此,第一定理只是科斯的鋪墊,證明第二、第三定理才是他的目的。正如科斯所說:“我運用交易費用概念來證實法律體系可以影響經濟體系運轉的方式,除此之外,別無他求?!?/p>
科斯定理,尤其是后兩個定理的意義顯然是巨大的,主要表現在:首先,科斯第二定理既揭示了產權界定對資源配置的重要意義,促進了人們對產權界定重要性的認識和對產權問題的深入研究,也為現實生活中的產權界定提出了一條總的原則,即:如果產權交易帶來的凈產值增加相同,政府(或法院)在選擇把初始產權界定給外部性的當事人中的這一方或那一方時,應該把權利界定給能以較低交易費用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方。其次,科斯第二、三定理的提出為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措施和科學的決策原則。傳統經濟學家庇古等認為,當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時,政府的干預(如對制造負外部性的企業征稅、對生產正外部性的企業補貼)就是唯一的政策和制度選擇。而科斯第二定理告訴我們,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通過界定產權的市場交易方式也是解決外部性的重要方法。當然,在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時,到底是通過政府干預或通過界定產權的市場交易還是企業一體化方法,科斯第三定理又給出了一條基本原則,即任何制度安排都不會十全十美,在其各自運行時都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成本,在制度的選擇中,在政府考慮外部性的解決對策時,要對預期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全面的比較,合理地加以選擇??傊?,科斯有關外部性問題解決的新思路和新原則,使政府的微觀經濟政策選擇范圍更加豐富、決策更加科學了。這對我們今天的綠色經濟、生態經濟建設中的政策和制度設計選擇顯然具有極為重要的啟示意義。最后,如果說交易費用的“發現”是科斯為新制度經濟學的形成奠定第一塊基石的話,那么科斯第三定理就是科斯為新制度經濟學的形成奠定的第二塊基石。正是科斯第三定理揭示的制度選擇定理,促進了科斯后繼者們對制度的經濟學研究。舊制度經濟學因為缺乏對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不被看作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經濟學,而開始于科斯的制度研究之所以被稱作是新制度經濟學,正是因為其對制度的研究到處都體現了科斯第三定理有關制度成本與收益比較的經濟學方法。威廉姆森有關治理結構、契約要與不同交易類型匹配的理論、張五常有關交易費用與合約選擇的理論就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具體運用。威廉姆森因為對治理結構、契約與不同交易類型匹配問題的深入研究而獲得了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張五常被認為是華人經濟學家中離諾貝爾經濟學獎最近的人,而他的主要貢獻就是有關交易費用與合約選擇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