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7 14:52:4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的動因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融資;表外收入
如今,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銀行一種重要及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工具。在歐美,許多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管理其風險及資金。此外,資產證券化還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貸款資金來源,成為解決銀行流動性不足的一大對策。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運用一定的融資方式和手段,將其資產負債表中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然后轉換成可以重新在資本市場向投資者出售的證券。這樣一來,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把之前并不適銷的資產變得適銷對路起來,從而增加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轉移,使伴隨資產的風險從發起銀行里剝離開來。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發起銀行免受資產風險的影響,又保護了投資者免受銀行整體風險的影響。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從歐美銀行的實踐中發現,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相當復雜,但總體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資產轉移
從資產管理的方面來看,證券化是銀行一個不錯的策略選擇。例如,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某些貸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同時也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因此,當銀行發現由于某類貸款導致銀行風險頭寸過高時,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進行證券化轉移,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頭寸。
此外,銀行還會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使其業務更加多元化。在過去,銀行是通過擴大資產負債表的規模來獲取利潤以達至此目標。但是現在,由于資金的限制和行業的競爭,此方法越來越缺乏可行性。與此同時,銀行也意識到一些另類貸款(如可選擇按揭貸款)的利差比其現有的表內貸款更高。因此,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現有的貸款向表外轉移出售,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總體貸款利差的增加。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的杠桿效應,銀行能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二)資本約束
隨著《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不斷上調,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不斷加強。一般情況下,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低,可以通過增加資本或削減資產的方法來提高。然而,由于銀行業競爭加劇等因素,資本成本不斷增加,銀行偏向于選擇削減資產這一方法來提高資本充足率。而銀行削減資產的一般做法就是將其部分表內資產進行證券化出售,從而釋放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
然而,從許多歐美銀行的經驗中發現,部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同時也償還了股東資本。顯然,這與上述兩種動因有所違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動因更多的是出于競爭的壓力。由于歐美銀行業競爭激烈,銀行某些資產(如貸款)的利潤率已經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從另一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資產的收益率越來越不足以抵償資本的必要報酬率,銀行的表內資產缺乏盈利性。而資產證券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銀行改善資產的盈利性,減輕資本約束對銀行的壓力。
(三)融通資金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進行融資。首先,資產證券化豐富了銀行的資金來源。由于資產抵押證券是以銀行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具有特定風險收益,往往成為專業投資者的目標對象,而他們通常卻不會直接提供資金給銀行本身。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拓寬融資渠道,挖掘新的資金來源。
其次,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由于資產抵押證券能夠滿足特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減少銀行開辟新融資渠道的資源投入。這樣一來,銀行的融資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過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細分,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籌集新資金的邊際成本得以下降。這樣,銀行不必再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來吸引資金,降低其融資成本。另外,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這也意味著銀行不必持有過多的資本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銀行的整體融資成本得以減少。由于資產證券化使銀行的融資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銀行能以更具競爭性的貸款利率吸引客戶貸款,尤其是優質客戶的貸款,有利于銀行維持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并實現規模的擴大,從而提升競爭力。
然而,銀行融資成本的降低,還要取決于證券化后銀行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隨著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進行,資產的風險也會被轉移。但是,如果銀行對其低風險資產進行證券化,反而會使其投資組合的平均風險上升,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上升。因此,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還要考慮證券化資產的選擇。許多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類型的資產都適宜證券化。只有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如長期按揭貸款等,使證券化后銀行的資產結構更為多元化,才會達到資產組合風險的分散,從而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
(四)費用收入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向SPV性質機構打包出售資產,并提供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從中賺取費用收入,從而減少銀行收入對凈息差的依賴性。由于銀行在金融系統中扮演著金融中介的角色,銀行在發起貸款方面具有特定優勢。然而,銀行卻擔心持有的貸款不斷增多會導致其資產組合的風險增加。因此,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較優勢發起更多的貸款,然后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轉移到表外。這樣一來,銀行不必再擔心增持資產所帶來的更高風險,同時也賺取了相關的費用收入。由于銀行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表外創收,資產證券化成為了當今許多銀行競爭策略的一部分。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產的信用風險由銀行向SPV性質機構的轉移。因此,資產證券化被視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資產證券化前后,發起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增加了銀行的風險,降低了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一)逆向選擇
對于銀行而言,由于資產證券化能夠實現資產風險的轉移,出于利潤的壓力,銀行有可能存在高風險操作的動機。例如,銀行會選擇一些高風險的資產進行證券化,如次級貸款等,然后轉移其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可能誘使銀行在審核貸款申請時,降低貸款準入門檻、減少限制條件,從而濫發貸款,導致劣質貸款增加。
對于投資者而言,由于證券化資產得到了信用的增強,投資者難以獲取其標的資產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導致投資者僅追求證券化資產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視了其潛在的高風險。以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為例,由于其結構和環節相當復雜,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隱患。然而,在經濟繁榮、房地產市場泡沫時期,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都很低,屬于銀行的優質資產,而以其為標的資產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收益率也較高,因此受到了投資者的追捧,也因而導致了次貸的盛行。但是,當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時,就會引發次貸危機,對經濟和社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二)道德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后,雖然銀行的資產已經轉移至SPV性質機構,但是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還是由發起銀行所提供。而由于發起銀行與SPV性質機構能實現破產隔離,在資產證券化后,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均由SPV性質機構承擔。因此,發起銀行在證券化資產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以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為例,在經濟繁榮、房價不斷升值的時期,由于購房需求高漲,并且以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證券其二手交易市場相當活躍,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輕易地將其住房抵押貸款打包轉手,從而賺取差價。這就意味著證券化后,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的監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有效解決了銀行的資金來源問題,并且成為了銀行風險管理的嶄新技術,對銀行、投資者以及資本市場都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一)促使銀行傳統職能轉變
資產證券化意味著銀行的傳統職能面臨著挑戰。在傳統的體制下,銀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負債業務籌集貸款資金,承擔貸款的發起、持有和服務等全部職能及風險。而實行資產證券化后,銀行可以發揮其比較優勢由信用中介轉變為單純的貸款發起者和信用風險打包者,承擔證券化資產的管理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資產的信用風險轉移到投資者身上,而投資者所提供的資金成為了銀行發放貸款的資金來源。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的非標準化信貸轉化為標準化證券,從而提高了銀行的流動性,同時也大幅減少了銀行在傳統上分析非標準化信貸并以非流通資產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進銀行結構改革
銀行利用資本市場,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較好地實現了資本的保值增值,強化了價值投資理念,改善了銀行的結構。此外,資產證券化后,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得到增強,銀行資產可以按照市場規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利用率和增強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三)降低投資風險,實現風險規避
首先,資產抵押證券使投資者面臨的風險相對降低。證券化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把銀行貸款的發起與貸款的持有區分開。與投資者把資金存入銀行相比,投資者購買SPV性質機構發行的資產抵押證券,只需承擔銀行的某一特定風險(如按揭風險),而不必承擔發起銀行的整體風險。根據國外的經驗,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通常比股票市場的風險小,而收益率又相對銀行存款要高。因此,資產抵押證券能夠相對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受到普遍投資者的追捧。
其次,資產抵押證券為投資者實現了風險的規避。投資者為了減少其風險頭寸,會選擇具有某種特定風險的金融工具來進行對沖交易。由于資產抵押證券具有特定的風險特性,投資者可以利用其來沖銷標的資產潛在的風險損失。此外,由于資產抵押類證券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結構,因而滿足了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為投資者提供了更豐富的投資選擇。
(四)實現銀行與資本市場良性互動
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存在著既相互競爭又相互依賴的關系。資本市場的建立,打破了銀行在企業融資與信貸市場上壟斷的局面。企業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從而減少了對銀行資金的需求,加劇了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的競爭。但同時,隨著競爭壓力的加大,銀行一些傳統的表內業務將不再有利可圖。這意味著銀行將更多地關注其資產的收益率以及表外業務的創收。而資本市場上興起的資產證券化浪潮為銀行提供了改善資產結構和實現表外創收的新途徑。換而言之,今后銀行將會更多地依賴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為資本市場提供更多的金融產品。此外,由于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的成本,提高了資產的利用率,因此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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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中小企業 資產證券化 融資 錢荒
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的統計數據,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近4000多萬戶,中小企業占中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對GDP的貢獻超過60%.然而,當前中小企業發展中,由于其生產經營中,對資金的運籌安排具有較大的不可預測性和波動性,企業資金需求會經常發生變化,融資難問題成為中小企業的發展瓶頸。而這一企業界恒久的話題,在當前“錢荒”環境下更為嚴重,融資之渴亟待解決。
一、錢荒“背景下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其目前發展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即內源融資比重過高,外源融資比重過低。融資途徑上看,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外部融資渠道,調查數據表明,以銀行信貸資金作為首要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占比達到21.9%,其次為自有資金,占比為6.4%,而在外源融資中,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即直接融資僅占1.3%.由于信用體系沒有形成,大量中小企業很難直接得到信貸支持,大量民間資金也沒有直接投資渠道。中小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不僅權益資金的來源極為有限,而且很難獲得長期債務的支持。目前,隨著銀行業“錢荒”危機的到來,就中資商業銀行來說,現實讓其更加青睞向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放貸,中小企業不得不轉向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等其他渠道尋求資金。因此,通過發展創新型融資工具,從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多樣化融資途徑,擴大融資規模。其中,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中小企業面對“錢荒”的正確選擇。
二、小企業融資的新思路——資產證券化
銀行業“錢荒”對實體經濟的影響較大,一是利率方面,同業市場利率走高影響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導致實體經濟更為脆弱;二是流動性方面,利率維持高位較長時間,會導致實體經濟的流動性出現紊亂,可能會使實體經濟流動性收縮力度較大,以至于資金鏈斷裂。面對這個情況,中小企業應借此轉化融資思路,發展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從而在整體上發展創新型融資工具,改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
資產證券化為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解決途徑。它的實質是原始權益人將能夠產生可預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轉讓給投資者進行債務融資。通過把企業中的一部分資產以一定的結構安排進行重組,這些資產往往缺乏相應的流動性卻能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在對這些資產進行收益要素和風險成分的分離后,用其中的一些優質要素進行擔保,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發行證券,出售變現后以獲得融資。
(一)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動因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新型的融資工具,是一個較低風險、較高回報的,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對于融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種債務融資;對于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一種固定收益品種。在這種融資方式下,企業憑借其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進行融資,其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所以,這種融資方式非常適合擁有優質資產但受限于自身的信用級別和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
對于融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融資雖然是以原始權益人的部分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進行融資,但是它是以資產的預期回報為導向,資金流直接依賴于對證券化資產的盈利能力的預測。同時,SPV并不是簡單地以某個中小企業的資產的收益權作為證券發行融資,而是結合資產未來資金流的可靠性、穩定性和長久性,交易結構的有效性、嚴謹性和創新性的優勢,與其他眾多企業的資產進行充分的組合和風險的對沖后發行證券融資。所以,原始權益人的資信能力并不重要。由此可見,即使資信度不高的中小企業,只要有優質的資產及其帶來的穩定現金流,就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融資。中小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可以改善企業資產結構,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企業運用和管理資本的能力,有效地降低融資的風險。
對于投資者而言,這類創新產品能夠滿足要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資產抵押證券根據不同的投資風險、投資回報以及投資期限、投資成熟度的要求和偏好的不同,結合標的資產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變化,在穩定可靠的同時,它能夠滿足投資者的各種需求,相對于其他投資渠道選擇性更強,風險更低,資金流動更自由。
(二)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作用1.增加企業財富。通過資產證券化平臺及其工具,中小企業首先獲得了許多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的銷售機會,相較于傳統融資方式,在增長企業財富的同時降低了融資的風險和成本。其次,可以促使金融機構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引導到直接融資市場上,結合間接融資模式下金融中介對企業的熟悉以及直接融資模式下投融資行為的高效運作等方面優勢,在兩種融資模式之間構筑起一座橋梁相連,在當前條件下盡量滿足中小企業較為迫切的融資需求。
2.降低成本。如果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資產出售給SPV的現金不分配給股東,企業可以用它來實現這部分的現金流的凈現值為正的投資機會。因此,可以加強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的價值和經理的表現之間的關系,增加企業利潤,改進管理激勵經理的投入,降低成本。
3.減損凈資產限制。對比來看,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銀行貸款要受銀行授信額度的約束,發行可轉換債券和股票也要受到有關額度和市場條件的限制。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則突破了這些限制,企業的融資額度是直接根據證券化資產池的可預見的現金流來確定。
4.確立公允市場價值。傳統的融資方式中的中小企業一直處于劣勢地位,扭曲了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的發現機制,而資產證券化正有利于引導建立起一個對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合理的發現機制。“錢荒”背景下,中小企業有著較低的信用評級基礎,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擔保條件,傳統融資方式會額外增加中小企業的風險補償成本,如此讓缺乏資金的中小企業的財務負擔加重,造成其未來的盈利能力透支。因此,通過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引入到投融資行為更為成熟的全國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等,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提高信用評級。
綜上所述,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中小企業進行長期、大額籌資活動中,融資效益較高、綜合成本較低、投資風險較小的籌資方式,對于其財富總量增加、信用評級提高具有較大的意義。
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實施難點和重點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方式。《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入池基礎資產的選擇要兼顧收益性和導向性,既要有穩定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又要注重加強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汽車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
由于中小企業規模的限制和融資需求的特殊性,試點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當中,中小企業貸款的數量和比例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中小企業貸款較多為短期貸款,而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較長,所以資產證券化難度相對較大。同時,多數中小企業在制度建設和企業治理上不夠完善,在材料準備和審核階段存在較多問題。針對現實存在的難點,中小企業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努力: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業管理水平中小企業的企業規模普遍不大,組織結構相對簡單,管理方式較為單一,人員素質相對不高,產品或服務品種單一或較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容易處于劣勢。所以,中小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是第一步。
規范財務組織和制度。首先,中小企業的管理層要積極吸收先進的企業文化理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次,企業應重視財務管理的戰略作用,金融管理部門要給予更大的權力和責任。再次,規范財務會計,重視會計人員服務能力和道德標準,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以滿足多數投資者在企業財務信息的需求。
注重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應該有一個良好的企業形象,以吸引企業SPV購買證券化資產。事實上,一些中小企業已經意識到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的戰略意義,同時也十分重視形象宣傳。在短期內,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一個不成比例的投資和收益。但是,企業形象戰略是一個長期的投資回報,不能急功近利、操之過急。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樹立企業品牌意識,需要經過廣泛而長期的努力,中國的中小企業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設立適合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SPV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由政府參與組建的SPV充當資產支持證券融資的中介機構,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首先,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出臺,宏觀調控手段和自身影響力來實現SPV條件的滿足;其次,建立政府支持的SPV有利于其改善或提高信譽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從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
設立信托型SPV.在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大趨勢下,信托機制是在我國現有法律環境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有保障的方式。設立信托型SPV,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天然優勢,從事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不是僅僅局限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領域。不過,從長遠看,信托公司除了扮演受托人的同時,將來可以將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信托公司的信托貸款,讓其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將信托貸款證券化,改善自身資產結構和流動性。
從一定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金融過程,在這個金融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和風險的優化配置,每個機構從中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滿足各個參與主體的自身利益要求。例如,建行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它的主要比較優勢在于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管理和資金回收,但是它無法承擔長達30多年的住房抵押貸款期限,因為其資金來源主要是短期存款,不能實現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銀行在期限并不匹配的資產負債結構中承擔的風險難以想象,改變這種情況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因之一。另外,銀行可以借資產證券化實現從“利差模式”到“中間業務模式”的盈利模式轉型,這符合銀行的未來發展趨勢,亦滿足資本市場功能日趨細化的經濟內在要求。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托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綜合管理服務,不但能夠獲得豐厚的手續費收入,而且還能夠在一個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中站穩腳跟,獲得信譽收益和先動優勢。
廣大投資者的比較優勢在于能夠承擔一定的利率波動風險,在獲得一定的風險補償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動的風險于廣大的投資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銀行,從而化解利率波動風險于無形。
建行的試點方案
任何一個金融創新首先表現為一個法律、稅收和會計問題,然后才是一個具體操作的問題和經濟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創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稅收和會計處理上實現了可觀的、實在的突破。業內人士曾經激烈地爭論,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是信托形式(SPT)還是公司(SPC)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這個特殊目的載體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機構,它承載著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功能――破產隔離功能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載體(SPT)解決了一切爭論和懷疑,因為《信托法》賦予它的破產隔離的功能。同時,受托的信托機構可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平息了信托計劃的200份數額和每份不低于5萬元的瓶頸,體現了法律的務實之道,法律并不是為一個金融創新設置,而是促進具有經濟功能的金融創新。
之所以說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具有試點的含義,原因有二:其一,資產證券化的“早償風險”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中含有一個金融期權,在復雜多變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處的利率世界是一個變化的世界,而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世界。在一個利率頻繁波動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存在一個期權: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者可以選擇在有利的利率時機提前償還貸款。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因為借款者的“早償行為”而導致失敗,由此導致了大量衍生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建立了“早償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風險。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需要建立一個經驗的“早償行為模型”,以積累進行“早償風險定價”的基礎。其二,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信用風險是資產證券化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風險,因為其要求原始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況且還有各種“信用增級”機制。但是,在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中,房地產的價格一度居高不下,難以預測未來價格的變化和波動,其信用風險究竟如何,還需要觀察未來一段較長時間的情況。
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并不是一個靜態的方案,而具有動態的含義,試點方案本身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而是一個中間性的目標,它的終極目標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全面實施,以帶動整個金融結構的優化演進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讀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不僅需要立足于現在的時點考慮試點方案本身的問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它的未來之意,它的隱含在方案背后的經濟規律。
試點意在未來
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資產證券化并不是一個靜態的金融創新方案,而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還是一個試點方案,還不是一個完備方案,亦不可能是一個完備的方案,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改進、完善和正規化,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應當在何種方向上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呢?追蹤資產證券化的演進路徑,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此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級”技術的分檔技術,還只是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規避“早償風險”的技術含量。而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創新建立了擔保房貸憑證(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專門為穩定現金流量而設計的類組―計劃性還本類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標性還本類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標性還本類組(Reverse TAC),準確到期日類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險功能的類組―反向浮動利息類組(Inverse Floaters)、超級浮動利息類組(Super Floaters)等等。資產證券化市場是一個漸進深化的市場,在建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成功之后,房貸轉付證券必然還需要向擔保房貸憑證和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升級和演化。其二,拓展資產證券化原始資產的疆域,此為資產證券化廣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其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原始資產――還只是“住房抵押貸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貸款”,而且是“上海、無錫、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貸款,其原始資產有過度集中之嫌。在資產證券化的未來,其原始資產將會覆蓋幾乎整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資產的風險。更為重要的一個延伸是,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不必局限于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還可以包括汽車貸款的證券化、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和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等。其規律恰恰驗證了華爾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夠提供現金流可預期的、穩定的資產,我就可以將它資產證券化。
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樣本意義不僅體現在它的交易機制、參與機構以及特殊目的載體的類型和交易流程,更重要的是它的內在機制。何為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呢?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其資產支持證券的受益人遍布各地,他們缺乏知識、能力和精力照顧、看管已經“真實銷售”出來的原始資產――住房抵押貸款,從而將其委托給信托機構,整個交易過程的核心是信托機制。信托機制的完備與否,關乎未來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關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信心和信任。另外,信托機制含有深刻的含義,不僅是一個誠實、信任的問題,還是一個能力的問題。信托金融含有兩層含義,首先是“信”字,信就是信任,委托人相信和信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人設定的理財目標;其次才是“托”字,“托”字的含義是受托人有能力實現委托人的目標,體現的是信托金融中的“才能”。與股東對董事會的信托等信托機制比較,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更加微妙,因為它完全依賴信托機制而建立。如果信托機制遭受破壞,股市的信托機制需要十年得以重建,那么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則需要三十年才能重建。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核心要點不是建立一個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而是塑造一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托機制。
關鍵字: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轉貼于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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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融資租賃 資產證券化 風險控制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我國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準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為“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融資租賃的行為是20世紀80年代初從日本引進的,以1981年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為標志,經過二十多年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回顧這些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是曲折的,大致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開始—高速膨脹—行業停滯整頓—規范化發展。在高速膨脹的階段,融資租賃業對我國的整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引進外資和先進的技術設備,以及加快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國際水平還有差距。
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對于融資租賃機構來說,絕大多數資產是以應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將這些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進行運作,無疑會大大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也會得到很好的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還可以合理調整公司的信貸資產結構,提高財務安全性。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租金)為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并將租賃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的過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本過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資租賃公司將預期可獲取的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
(一)運作機理
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2.組合資產機理。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賃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雖然并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征,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
3.配置資源機理。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就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較高的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中介機構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模式選擇
美國等國家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表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表外模式、表內模式和準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經過整理分類后“真實銷售”給SPV,真正的實現了風險隔離。SPV合法持有資產后,將它們重新組合建立“資產池”,經過擔保機構對該證券產品進行擔保,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對該證券產品評級后,通過券商發行,最后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買賣。
2.表內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并不需要將融資租賃資產出售給SPV,而是將其融資租賃資產繼續留在公司內,即債權資產仍留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由融資租賃公司自己以融資租賃資產為抵押發行抵押債券。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能籌集到資金,但租賃資產還留在租賃公司,那么公司就有產生風險的可能,表內模式并沒有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3.準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成立全資的或控股子公司作為SPV,然后把融資租賃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子公司,經過該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經過相關的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最后將該證券在證券市場發行。
表外模式相比較表內模式,租賃資產真實銷售,融資租賃公司和租賃資產脫離關系,完全實現了風險隔離,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小;準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資租賃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為SPV,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對SPV的業務并不擅長,自己經營SPV難免會有風險。通過對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優勢,也是最適合我國的情況。
(三)過程設計
第一步,融資租賃資產的分離。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規模進行歸類整理,以備出售給SPV。第二步,SPV的設立。SPV是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專門注冊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作為證券化機構的實體,本文假設SPV設立在國外。第三步,出售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給SPV,由SPV運作資產支持證券。第四步,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發行這種資產支持證券時,得尋找一家公司對租賃債權給予一定的擔保、支持,從而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五步,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一般來說,各種債券的發行都需要有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對這種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從而擴大債券的影響,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欲望。第六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公司根據該證券的實際情況編制發行說明書,向發行對象闡明發行證券的性質、數量、面值、認購方式、回報率、回報方式、內在風險、市場交易等相關內容,并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經許可后向社會公開發行。第七步,證券交易。投資者購買證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結清本息,也可以在證券市場出售兌現。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賃資產,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證券到期之后,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從2007年開始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至今已經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使很多人談資產證券化色變,原因是美國次貸就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可見資產證券化也會給銀行、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也同樣會面臨這些風險 。但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世界 金融 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環境
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 會計 、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二)強化業務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標準;巴塞爾協議
一、國際資產證券化資本監管趨勢
(一)增強監管框架的風險敏感度
巴塞爾協議中,資本框架風險敏感度被視為國際資產證券需要改進的重點之一,巴塞爾管委會指出:風險敏感度一方面指不同風險暴露的資本占用要充分反映其個性特征,即計量系統針對風險特征設置不同風險權重的細分程度;另一方面指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能盡可能反映銀行實際財務狀況。新資本框架增強風險敏感度主要表現在:在這三層階梯系統中,如果只是以簡化監管計算公式基礎下的內部評級法,對不同風險權重進行計算所得出的結果將會產生較大差異。即使采用與外部評級法相似度較高甚至有緊密聯系的評級基礎法進行計算,所得出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大多表現在細分差異性有所增加,這一差距尤其表現在長期外部評級債券的B+及以下級的情況中。在巴塞爾Ⅱ體系中統一將1250%設置為風險權重。而新框架下,外部評級基礎法將每個級別以及期限都設置了獨立權重。除此之外,權重計算的動態特征也能側面反映出風險敏感度的變化。具體來說,在巴塞爾Ⅱ的標準法和評級基礎法框架下,一般只有外部評級變更才會對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有所改變。但是,由于在實際情況下外部后續評級都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間隔性導致風險權重的數值一直處于靜態狀態。在新框架簡化監管公式法中,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率(LGD)、受損結合點(A)、全損分離點(D)及債券期限(MT),作為標準法風險因子的滯期比(W),都是動態連續的,使風險權重也開始具有動態連續的特征。
(二)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2008 年金融危機充分暴露了外部評級的失準,以及巴塞爾資本監管系統對外部評級機械依賴導致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不準確問題。在危機過程中,外部評級機構紛紛下調對眾多優先層級債券在內的大量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導致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急劇惡化。對于評級失準的原因,一是認為由發起人買單的評級費用支付模式,導致評級過于樂觀。二是認為評級模式不穩定,包括特定資產池信用風險計量模式、交易對手風險處理方式等變化較為頻繁,且外部評級機構對存量債券的后續評級方式缺乏連續性;三是外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結果與基礎資產所在地區主權評級的機械聯系。巴塞爾新證券化框架改善了對外部評級結構過度依賴的問題,一是外部評級基礎法不再是三層梯級系統的首選方法,而是將內部評級法作為新資本框架“三層梯級”系統的頂端,引導監管當局及銀行機構盡量使用簡化的公式模型來計量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二是即便提供了外部評級法下的風險權重表,也將外部評級法使用的裁量權賦予監管當局,并且將其他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考慮,例如非優先級風險暴露的期限及層級厚度等因素。
(三)制定簡單、透明、可比的資產證券化標準
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是證券化結構復雜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風險累積:復雜和不透明的結構將導致投資者難以預計證券化資產的外來現金流入情況,以及在未來可能發生的現金流斷裂等突發事件。并且,導致投資者在評估其信用風險及為這些資產定價時,出現不易模型化的問題。為了給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化風險評估盡量充分的信息,委員會計劃制定定性標準(簡單、透明及可比)來幫助交易各方(發起人、投資者以及承擔受托責任的其他各方)更好地評估一項證券化的風險及收益,并致力于提高相同類型基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可比性,促使金融市場發展簡單透明的資產證券化結構。委員會對符合STC標準的風險暴露進行資本優待處理,據委員會的定量影響測算:新的符合STC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的資本要求平均可以減少16%至22%的資本計提,這表明委員會引導發展簡單、透明、可比證券化市場的導向。
(四)設置合適的風險權重減緩監管資本套利
巴塞爾委員會也認為巴塞爾П框架系統為資產支持證券設置的風險權重不合理,評級基礎法下為高評級證券設置的風險權重過高,而對低評級證券設置的風險權重過低。這一方面在危機期間造成了“懸崖效應”,即隨著外部評級機構大幅降低評級結果,導致持有資產支持證券銀行的風險儲備資本急劇上升。另一方面,不同風險計量模式之間風險權重設置的差異導致監管套利空間存在,由于評級基礎法對高評級債券設置的風險權重過低,相同類型的資產,證券化前后其監管資本的要求差別較大,這給監管套利留有空間。同時,在巴塞爾資產證券化新資本框架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都將簡化監管公式作為風險計量模型進行使用參與計算,在新的外部評級法中已經在權重確定因素中增加了債券期限、檔次厚度等風險因子。這些計算方法的提升和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計算結果的可靠性,使三種計量模式最終得出的風險權重計算結果相差無幾,極大程度減小了利用監管漏洞牟利的空間。
(五)強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巴塞爾協議第三支柱市場約束的核心,主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目的是提高市場透明度。但在危機前,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只要求發起人向投資人披露有關基礎資產總體特征方面的信息,投資人并不能獲得單筆基礎資產的個體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對內部評級法的使用而只能依賴于外部評級。新證券化資本框架提高了在交易賬戶的證券化暴露、證券化發起人、證券化度量模型、證券化估值、證券化過程中管道及倉儲風險、發起人留存份額、基礎資產池及單項基礎資產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及監管現狀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2015 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正在緊隨金融市場發展的步伐穩步推進,證券發行效率逐年穩步增長,呈現良好態勢。根據目前發行市場結構來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保險交易所三大發行市場。從最初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為主,到現在各類金融機構都參與到發行機構的行列中這一趨勢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正在實現發行機構的多樣化。隨著近年來產品創新的程度不斷提升,產品更新的步伐逐漸加快,創新產品例如綠色資產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以及創新交易結構例如特殊目的載體(SPV)、信托型資產支持票據(ABN)、循環購買等也開始在市場上嶄露頭角。盡管受到疫情影響,我國共發行標準化資產證券化產品9363.23 億元,相較于去年同比下降1%,但從6 月末市場存量分析,證券化產品市場存量為43307.92 億元,同比增長26%。上半年信貸ABS發行2077.24 億元,同比下降42%,占發行總量的22%;存量為19646.83 億元,同比增長22%,占市場總量的45%。ABN發行1676.84 億元,同比增長40%,占發行總量的18%;存量為4822.42 億元,同比增長73%,占市場總量的11%② 。
(二)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監管規定
我國現行的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標準與方法體系基本沿用了巴塞爾Ⅱ的理念,《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規定:商業銀行使用標準法還是內部評級法計算某類資產證券化的資本要求,取決于該證券化對應基礎資產信用風險的計量是否經過銀監會批準使用內部評級法,這與巴塞爾Ⅱ及巴塞爾Ⅲ的相關規定一致。在方法體系方面,我國的規定與巴塞爾Ⅱ基本相同,包括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其中內部評級法包括評級基礎法和監管公式法。在標準法下,按照合格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相應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權重。而在內部評級法下,批準使用監管公式法需要計算五個指標,即: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該檔次的厚度(T)、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和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
三、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規范發展方向
(一)針對不同類型基礎資產,引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引導STC證券化市場的思路,我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在注重基礎資產同質性的同時更要提高基礎資產的分散性。一方面支持零售貸款證券化,根據零售貸款入池筆數多、同質性較高、易于估值、基礎資產歷史績效較好等特點控制證券化風險。另一方面契合我國經濟發展特點,支持發展綠色資產證券化。以銀監會將綠色資產證券化作為“十三五”時期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內容為基礎,發行基于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基礎設施等各類證券化產品。此外,從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PPP資產證券化及互聯網金融類基礎資產證券化將會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主要方向。資產支持票據(ABN)的產品結構雖然與企業資產支持證券類似,但其并不受投資人數量的限制,可借鑒既有信托型ABN的經驗,進一步豐富基礎資產類型,發展資產支持票據滿足非金融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加強信息披露,規范信用評級業發展
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投資者難以充分評估風險是引起資產證券化風險較高的重要原因,巴塞爾委員會一直致力于加強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的力度,以此對證券化產品結構的透明度進行提升。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才剛剛起步,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可更好地防控風險。要持續改善信息披露質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標準化程度,增強有關基礎資產歷史績效等信息的披露。在規范評級行業發展方面,增加監管機構實現對評級機構進行更嚴密的監管。除了要對評級機構中失職甚至違法人員進行處理,還要加強評級機構本身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能夠深入分析評級機構的狀況和能力。特別要完善對評級機構評級技術的監管,改善信用評級結果與風險收益關聯性不足的問題,通過引進國外更為完善的評級系統及方法,對現有產品質量進行更細化的評價以實現更精確的質量控制。
(三)審慎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及再證券化業務
一方面,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法律條件的滿足;應慎重選擇基礎資產,基礎資產要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已經壞死、呆賬的不良資產堅決不能納入基礎資產池;同時也要保證估值定價的合理性,吸引投資者資金的同時也要維護銀行債。另一方面,針對我國證券化起步發展的實際情況,現階段應不再進行進一步資產證券化,將產品結構盡量公開透明以保證最終風險承擔者能夠對風險收益進行明確。
(四)加快完善市場基礎設施,提升市場流動性
巴塞爾資產證券化資本框架最突出的特點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因此對需要完善的市場基礎予以幫扶才能高效實施。我國應逐步在法律、會計、稅務等基礎制度方面完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處理規定,通過推出新的政策,在維護現有統一政策管理標準的同時,對存在的漏洞進行填補,并在法律層面上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定義與規范。對法律、會計、稅務、評級、評估等中介機構推出幫扶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幫助政府實現各個市場板塊的互聯互通,對目前已有的證券資產化市場基礎進行鞏固,盡快實現高效統一的證券市場化體系。面對我國資產證券化利差不足、價格發現功能不強的挑戰,可嘗試通過以吸引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投資以及其他交易機構的參與等方式對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行擴張,打破目前其與銀行互相對峙的金融格局。
(五)發展簡單、透明、可比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巴塞爾委員會的STC標準詳細描述了市場上不同類型證券化產品的結構特征,可以極大減少證券化產品結構的復雜性,更容易捕捉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因素,有助于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我國可借鑒巴塞爾Ⅲ的STC標準,在遵循巴塞爾STC標準核心內容的基礎上,根據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建立我國資產證券化簡單、透明及可比標準,減少標準描述的復雜性,引導我國證券化市場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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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67-72.
自2014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爆發式增長,根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數據,2014年和2015年兩年,我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逾9000億元,是前9年發行總量的6倍多。截止2015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為5930.39億元,同比增長79%,其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額為4056.33億元,同比增長44%。在規模快速擴容的同時,參與金融機構的主體、發行品種、證券化的支持資產也更趨多元化。隨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對其相關會計處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對營造健康的會計環境并促進其業務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
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會計處理不僅僅是資產證券化該類經濟行為的計量和記錄,而且規范的會計處理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最核心的兩個問題是特殊目的實體(SPV)合并問題和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各國的會計準則也重點放在這兩個問題的界定上。
一、國際上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
“證券化之父”Frank J Fabozzi,認為資產證券化為一個金融過程,通過該手段,可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性且具有一定投資價值的收益證券。他認為,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確認應客觀計量轉移金融資產的整體風險與報酬,該思路奠定了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風險和報酬分析模式的基礎。
(一)國際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簡稱IASB)負責國家會計準則的制定。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國際會計準則關于SPV的合并問題主要由《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簡稱IAS27)和《解釋公告第12號―合并:特殊目的實體》(簡稱SIC12)來規范;而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則是由《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簡稱IAS39)來規范。金融危機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相關會計準則進行了修改。
1、對特殊目的實體控制權的判斷是其合并的主要標準。2011年5月12日,IASB了新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簡稱IFRS10),取代了IAS27和SIC12中關于SPV的合并的規定,IFRS10在對SPV合并問題上,以是否掌握SPV的控制權為原則,對擁有控制權的SPV應合并報表,而不論對SPV的控制是通過股權或其他合約安排形成,不過IFRS10規定,即使SPV需要合并,但證券化中轉讓的資產仍可以終止確認。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了《國家財務報表準則第12號―涉入其他主體的披露》(簡稱IFRS12),規定了有關SPV合并主體和未合并主體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僅要披露報告主體和合并的SPV的信息,也要披露未合并的SPV的信息,便于投資者了解對SPV控制的基礎、對合并資產和負債的限制以及未合并SPV的風險敞口。
2、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是資產終止確認的主要標準。IASB根據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對金融工具準則進行了大量研究,推出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簡稱IFRS9)用以取代IAS39,不過IFRS9中關于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與IAS39基本相同,資產終止確認測試的流程如圖:
(二)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
1、美國會計準則中也以控制權作為特殊目的實體合并的主要判斷標準。美國會計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簡稱FAS167)是特殊目的實體合并問題的主要依據。雖然不是所有的SPV都符合FAS167中可變利益實體(簡稱VIE)的定義,但在資產證券化中使用的SPV幾乎都是VIE。FAS167主要圍繞“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來確定SPV是否需要合并,相關確認流程如下:
2、美國會計準則對整體和部分資產的終止確認都做了相關規定。美國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問題,主要依據的是《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簡稱FAS166)。FAS166對資產證券化中一個、一部分或一組資產的終止確認有兩個前提,一個轉讓方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權,二是轉讓方收到了現金或其他對價。控制權是FAS166中的一個核心概念,FAS166規定只有同時滿足,資產在法律上被隔離、資產的轉入方有權出售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物、資產的轉讓方不再對資產保持有效控制三個條件時,控制權才算被放棄。
FAS166不僅對一個或一組金融資產的轉讓進行了規定,對部分金融資產的轉讓也規定了評定和終止標準。比較常見的部分金融資產轉讓,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對一個企業或項目的貸款或投資,則每個參與者都持有該資產的一部分收益,對該部分資產的終止確認,FAS166規定必須以下四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實現資產的轉移終止,一是該資產的每個持有方按照相同的優先權按比例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二是該金融資產的所有現金流收益,每個持有方也應按比例分配,且不存在先后順序;三是每個持有方無論持有份額多少,無優先等級之分和從屬之分;四是除非所有持有權同意,沒有任何一方有權對金融資產進行交易或擔保。
二、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主要法規依據
由于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還處于試點、研究和調整階段,現行的會計法規還比較粗放,主要依據的法規是財政部2006年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第23號準則”),第23號準則中要求“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但我國并沒有專門制定針對SPV合并的相關準則或處理辦法,特別是對SPV的定義、操作和會計處理都沒有很明確、詳盡和一致的指導和規定。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中關于資產終止和資產計量規定
第23號準則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第23號準則主要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制定的,其基本原理和具體的會計測試和計量規定都套用了國際會計準則。按照IAS39的精髓,第23號準則采用了“風險和報酬+控制”的框架對資產轉移的終止確認進行衡量。
1、主要采取“后續涉入法”對資產終止確認。所謂后續涉入法,是根據發起人對該資產是否存在后續涉入,來判斷資產終止確認或是繼續合并報表,發起人對證券化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存在后續涉入,不論其涉入程度如何,均應將該部分資產合并報表。后續涉入法允許資產的部分終止轉移,即證券化的一組資產中,一部分不滿足后續涉入的條件,可將其終止確認,而剩余仍存在后續涉入情況的資產,仍合并計入發起人的報表中。按照第23號準則,我國資產終止確認的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步關于是否合并SPV。參照第23號準則主要依據以下原則:對經營活動,考察是否是為了特定經營業務需要直接或間接設立SPV;在控制方面,考察是否具有控制或獲得控制SPV或其資產的決策權;在經濟利益方面,考察是否通過章程、合同、協議等具有獲取SPV大部分利益的權利;在風險承擔方面,考察是否通過章程、合同、協議等承擔SPV的大部分風險。
第二步關于確認是轉移全部或是部分資產。第23號準則中規定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的以下三種轉移情況,應視為部分資產轉移: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一定比例轉移;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
第三步關于資產是否已確認轉移。第23號準則規定滿足以下兩種情況才能確認資產轉移:一種情況為將該金融資產和獲得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的權利全部轉移;另一種情況為雖已將該金融資產轉移,但未將獲得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此情況下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履行將現金流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是在從該金融資產獲得對等的現金流情況下,二是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擔保物,三是應及時將獲得的金融資產現金流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四步確認風險轉移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如表1。
2、主要按照公允價值對資產進行計量。在金融資產的計量上,第22號準則和第23號準則都采取了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原則。初步建立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成熟經驗,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并結合我國實際的資產計量方法。
第23號準則規定,金融資產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應當將終止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權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之和,所得的兩者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第23號準則還規定,因金融資產轉移而取得新的資產或負債時(包括但不限于遠期合約、互換、看漲看跌期權等),應依照公允價值確認轉移日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并計算新資產和負債的差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另外,如果金融資產轉入方和銀行簽訂了與證券化相關的服務合同,例如銀行提供將證券化產品產生的現金流劃轉給指定的資金管理機構等服務,也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方式,將涉及服務金額確認為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對于金融資產部分轉移的情況,應根據轉移部分和未轉移部分的比例,結合全部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分攤,將轉移部分的賬面價值減去,該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轉移部分資產的金額之和,所得的兩者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會計處理的思考
(一)出臺針對SPV的專門會計制度,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體系
我國目前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主要依據第22號準則和第23號準則,而這兩個準則主要針對金融資產的確認計量和轉移進行了總體的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原則,而不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專門性準則,特別是我國目前尚沒有對SPV的相關法規。所以建議我國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盡快出臺適合我國實情的針對SPV的會計處理準則,特別是合并問題給以專門性的明確和規定,從而適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的現狀。
(二)繼續采用后續涉入法對資產終止進行確認,并在會計報表中反映涉入資產性質
對資產終止確認依據后續涉入法是當前國際較常用的方法,也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仍可采用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不過,后續涉入法也有一些局限,比如不能更詳細現實不同后續涉入方式下不同資產和負債的性質,我國可以通過在“繼續涉入資產”或“繼續涉入負債”一級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報表反映更多的信息。同時,為促進使用者更客觀分析報表,可將后續涉入資產或負債的性質、分項金額和對銀行財務指標的影響等信息給以進一步說明。
(三)結合我國現狀,采用靈活多變手段提高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的可操作性
由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在我國會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采取公允價值計量法的情況下,根據金融市場來確定公允價值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采取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時需要獲得現值和重置成本,并且試點的不同,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同,而我國尚沒有就公允價值的試點計量出臺相關的操作細則,另外對于部分資產終止確認的情況,目前是根據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比例來確定金額,也沒有更科學恰當的分配方法。
所以,在遵照基本理論情況下,應總結出適合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和未來業務發展要求的計量模式,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價技術。比如,發起人可以與SPV協商,在本著公允價值原則和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參考證券化產品的預期現金流、評級和對未來市場利率的預期等因素,吸收資產定價模型的原理,來更靈活確定證券化產品的價格,或是采取按照公允價值初始定價和機構詢價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最終價格。另外,可以根據發起人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和期限采取不同的計量方式,如打算產期持有,可將最初確認價值作為主要參考指標,適當考慮以后公允價值的變動因素,如打算短期持有,則應主要根據公允價值計量。
(四)豐富信息披露內容,增加信貸資產證券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