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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為加強南北交通,鞏固對全國統治,605年隋煬帝下令開鑿以洛陽為中心,北達涿郡、南至余杭的大運河。運河分為永濟渠、通濟渠、邗溝、江南河四段,全長四五千里,成為南北交通的大動脈,大大促進了南北的經濟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調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來的均田制。②隋朝還沿用了北魏以來的租調制,后來又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開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輕徭薄賦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納定量的絹和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這一制度的作用:農民生產時間有了保證,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有了保證,使國家富裕了。
3.曲轅犁
唐朝農民在生產實踐中,改進了犁的構造,制造了曲轅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兩稅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無法維持。為解決財政上的困難,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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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統一后,采取的許多政治措施是戰國時期哪一位思想家理論的應用和發展()
A.墨子
B.孟子
C.荀子
D.韓非子
2.春秋霸主中,勢力地處長江流域的諸侯國君有()
①楚莊王 ②齊桓公 ③勾踐 ④晉文公
A.②③
B.①④
C.①②
D.①③
3.秦朝負責監察百官的中央官吏是()
A.丞相
B.御史大夫
C.太尉
D.博士
4.在西漢時發明的農具是()
A.耬車
B.翻車
C.曲轅犁
D.簡車
5.奠定了中醫治療學的基礎,被后人尊稱為“醫圣”的醫學家是()
A.扁鵲
B.張仲景
C.華佗
D.李時珍
6.人們對武則天的統治褒貶不一,我們基本肯定她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她是我國歷惟一的女皇帝
B.她替多病的唐高宗處理政事
C.她能重用一些有才能的人
D.在她統治期間社會經濟持續發展
7.唐朝由強盛轉向衰落的轉折點是()
A.藩鎮割據局面的出現
B.唐玄宗后期的腐朽統治
C.租庸調制無法實行
D.持續八年的安史之亂
8.唐朝后期實行的“兩稅法”,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這是因為“兩稅法”()
A.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準
B.改變了以土地多少為主的征稅標準
C.改變了按土地和財產多少的征稅標準
D.改變了一年分幾次收稅的情況
9.北宋的主戰派,的抗金將領是()
A.岳飛
B.王彥
C.韓世忠
D.李綱
10.元朝開始形成的新民族是()
A.蒙古
B.回鶻
C.回族
D.色目
參考答案:
關鍵詞:兩稅合并;國際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實行同一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統一設為25%。隨著兩稅合并的開始,涉外稅收因存在時間的局限性,將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而作為國際稅收管理的各項內容將隨著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國際資本流動、項目往來頻繁等因素影響將得到加強。兩稅合并以后如何加強國際稅務管理成為當前國際稅務工作者的熱門話題,現通過由過去的涉外稅收管理到國際稅收管理,談合并后如何加強國際稅收管理。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過渡期外資企業的后續監管力度。稅務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促使他們依法申報,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等有效手段,通過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嚴格進行違規處罰的方法來加強事后監督管理,建立稅務機關內部層層監督備案制度。
總之,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形勢需要,及時調整部分職責,實現由涉外稅收為主、國際稅收為輔的原體制到國際稅收管理的轉變,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資源,提高國際稅收工作質量與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實做好反避稅、非居民稅收管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執行等各項特色工作,提高國際稅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國際稅收管理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創造公平稅收環境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 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 、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而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上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 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人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人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
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減為25% ),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
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
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植,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
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一、經批準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情況
地處川西北青藏高原東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屬高山河谷地帶,半農半牧,耕地3,236.45公頃,林地244,092.94公頃,牧草地141,282.31公頃。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國土資源局)認定,經調查了解,我縣暫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
二、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設施用地免稅政策
目前,我縣涉及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政策的單位和企業主要有:民爆和金盾兩家爆破公司、供銷社煙花爆竹經銷部和農業局農藥銷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藥倉庫都修建在遠離城鎮的偏僻鄉村,不屬于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農業局農藥存放倉庫、供銷社煙花爆竹存放倉庫按照[89]國稅地字第140號規定,給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稅。對于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設施用地的認定,我縣的情況是:民爆、煙花爆竹、防毒等行業安全區范圍由質監、公安部門認定,防火、防爆設施用地范圍由消防部門認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我局嚴格按照以上述部門的認定為準,對具備相關部門的審批材料的企業,給予了稅收減免。
從我縣情況來看,建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加大稅務機關與質監、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特殊行業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稅征管質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稅政策
我局根據(國稅函〔2004〕839號)文精神,對因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產稅由納稅人在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納稅人在大修前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備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坐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近年來,我局轄區內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況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間發生過此類情形。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我局按以下條件界定大修:1、房屋主體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因損壞影響住用安全,需要拆換加固的;2、整幢樓房因損壞影響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溫層的;3、外檐面層脫落、保溫層損壞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影響安全與正常使用,需要修繕的;4、房屋樓面面層、門窗及樓梯因破損影響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繕的;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時間必須是連續不間斷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過程中,不包括裝修、改建和擴建。
部分納稅人建議將改建和擴建納入大修范圍,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擴建一般都是為了擴大產能或提高生產效率,與企業的生產運營有直接關系,同時在改擴建期間也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支持企業發展,體現稅政策調節產業結構、引導資源配置的職能。
四、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稅政策
我縣有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共16所,地址分布情況是有8所學校、幼兒園地處應征收房土兩稅的縣城、建制鎮,8所地處不征收房土兩稅的鄉、村。均為國家教育類學歷教育學校,公益性非營利學校,不涉及營利性學校,統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主管部門為教育局,均為5.12地震災害后湖南省對口援建和災后重建。
多年來,我局一直按照(財稅〔2004〕39號)第二條之規定執行,對政府撥付事業經費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稅,平均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33萬元,房產稅228萬元。對學校用于出租等經營性房產嚴格按稅法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準確掌握和區分學校的自用房產與經營性房產,建議在征管過程中建立戶籍登記,即各類學校房產、土地登記薄,適時更新房產用途,以便準確掌握房、土兩稅征管數據。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稅政策
通過到農業、林業、牧業等相關部門調查了解,我縣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情況如下:
我縣目前有一個葡萄種植基地,地處不征收房土兩稅的上孟鄉,這個基地是由當地老百姓將自己的土地用于種植葡萄并和塔斯酒莊簽訂購銷協議。
我縣林業生產用地主要是縣林業局及川西林業局用于苗圃的種植,面積176畝,苗圃種植區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兩稅的高山、峽谷中。
我縣目前成立的養殖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養殖戶)共有39戶,具體分布在不征房土兩稅的鄉、村,畜牧局主要負責畜牧業基地、項目的審查(審定)、論證、申報、指導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畜牧、獸醫、獸藥、飼料行業的外事外經聯絡、協調工作。
建議涉及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面積能在相關部門審查(審定)的時候能同時加以注明,以便稅務機關在征收這部分的土地使用稅時有計稅依據。同時也要建立好與這些部門的信息共享,已達到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
六、公園自用土地的免稅政策
我縣沒有公園,因此未涉及房土兩稅的稅收減免。
中國古代的稅收種類主要有田賦和人丁稅,合稱賦役。田賦按田畝征收實物或貨幣,人丁稅按人頭攤派勞役或征收實物、貨幣。與田賦相比,人丁稅要復雜一些。
一、人丁稅大部分都是勞役,而且按人頭攤派,只要是成丁(成年男子),無論貧富,都必須親身服役。漢代以后允許交錢代替,但沒有錢的仍須親身服役。
二、不斷被合并或轉嫁。如漢代的人口稅有算賦、口賦和更賦三種,到魏晉時合并為單一的戶調。到唐代中期兩稅法改革時,戶調被攤入戶稅和地稅中征收。到明清時期,又將人口稅(役銀)并入田賦中征收。
三、不斷重生。如唐初租庸調里已經包含了人丁稅,但是政府還是向人民攤派許多勞役(色役)。唐代中期戶調被合并到兩稅中,到五代時又出現按人頭收錢的“身丁錢米”,宋代之后還在一些地方殘存。宋代將地方政府的開銷和地方公益事業的支出定為“職役”,由當地富戶輪流承擔。明代農民要承擔均徭、甲役和雜泛三種勞役,或者交錢代替(役銀)。
四、與實際人口的關系不斷虛化。在兩稅法改革之后,財政原則為“量出為進”。長久發展下來,所謂一地的人口稅數額就和當地人口數量沒有了直接關系,只是該地民眾必須承擔的一類義務。
五、負擔最為沉重。因為丁稅只有成丁才抽,農民靠壯丁勞動,如果交不出丁稅就必須服役,對其生活影響甚大。加之服役一天,路上來回就得很多天,時間、精力、財力都有很大的耗損。另外,就立法來說,賦是有限度的,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徭役則多無常法。即使是在各朝代的開國時期,因為服役家破人亡者亦屢見不鮮。因此,歷次稅法改革,減輕人丁稅(主要是役法)都是一個重要內容。明代一條鞭法改革的主要對象就是役法。這一問題到清代“攤丁入畝”改革之后才得以改變。
六、因為人丁稅負擔沉重,又按照人頭分攤,這對于控制人口數量有一定的作用,促使人民主動采取一些措施避孕。但也導致許多人戶隱瞞人口,或者投靠大戶人家為奴,有些地方則流行溺嬰(主要是女嬰)。
2、稅額的確定
稅額的確定可分為三個層次:一、全國的稅糧總額,由中央政府按照“量入為出”或“量出為入”的原則確定;二、各地分擔額數由中央政府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指定;三、各戶的應納稅額由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此外,因為古代納稅方式以實物為主,國家還要確定各地交納的實物種類。如明代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全國稅糧計有六項,其中夏糧三項:米麥4712900石,錢鈔39800錠,絹288487匹;秋糧三項:米24729450石,錢鈔5730錠,絹59匹。浙江布政司承擔夏糧米麥85520石,錢鈔20690錠,絹139140匹;秋糧米2667207石,錢鈔86錠,絹59匹。但是北平布政司總共只承擔三項,即夏糧米麥353280石,絹32962匹;秋糧米817240石。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有別,稅糧不一是普遍情形。
稅率也由中央確定。中國古代基本上都是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很少實行累進稅率。這被認為是中國古代貧富分化的原因之一。清朝對于內地省份的稅率,只規定了一個大概,具體的仍由地方決定。清朝《戶部則例》卷五規定,直隸每畝科銀八厘一毫至一錢三分有奇不等,人丁每口征銀三分至二兩六錢有差。每省都有類似的規定。新疆因為納入版圖較晚,另有“新疆賦額”專條。屯田的稅率也有專門規定。
稅額的確定是“以丁身為本”還是“以資產為宗”也是古代稅制中爭論較多的一個問題。如曹魏時期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征收不同數量的絹、綿(戶調)。唐代兩稅法以每戶占有土地頃畝、資產多少為收稅依據。但這就必須每年核定土地,資產。而實際上常常長期不調查戶等,或者在調查(如所謂的經界)中弄虛作假。如唐代自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定稅后,直到貞元四年(公元788年)才重新審定一次,雖作了“三年一定,以為常式”的規定,但以后并沒有執行。官僚貴族、地主富戶可以用不報或少報的手段,達到少交賦稅的目的。結果使某些地區“十分田地,才稅二三”,所謂“唯以資產為宗”的原則,實際上很難貫徹。這是古代稅法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些人反對兩稅法按資產收稅的理由之一。
此外,稅率的高低還直接影響到私租的增減,如清代“攤丁入畝”之后,地主借口“攤丁”大幅增加私租。但歷代政府均很少干預,即使干預也不夠有力。這多少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實施和農民負擔的減輕。
3、稅額的增減
稅糧的增加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正稅的增加。即中央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或國家財政需要所作出的調整。如唐代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政府下令,兩稅每貫增加二百。元代江南夏、秋兩稅的稅額是沿襲宋代的,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下令每斗添加兩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明代一條鞭法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有的加至一錢以上。當然,合法未必合理,對于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二是在正稅之外的附加。宋代利用各種名義,如沿納、支移、折變、腳錢(運輸費)、加耗(以稅物損耗為名的加稅)、預借、重催(納稅后重疊催稅)、義倉、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納稅時,稅糧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樣(以官員檢查稅物樣品為名的加稅)等等,進行加稅,使兩稅成為很重的負擔。元代在征收稅糧時,無論南北,每石加征鼠耗七升。實際上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時甚至一石要交三石之多。明初征糧每石加收雀鼠耗七升。后來逐漸增加,江南有加至七八斗者。清代實行耗羨歸公,才在制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
稅額減免大致有五種情況。一是所謂的普免錢糧。如西漢時期將全國的田租從十一之稅減至三十稅一。每朝開國之初為收買人心,也多實行減免。二是對于前述的墾荒地土。三是對一些特定主體所有或有特別用途的田地。如元代蒙古人、清代旗人的土地都有減免稅收的特權。寺觀所有的田土,一般也是免稅的,元代還包括基督教徒,但有家室的除外。貞節烈婦家庭也享受免稅。族田義莊以及各種祭田(如孔廟)也可以申請減免稅糧。四是對于一些特別地區。如皇帝的家鄉,皇帝巡幸的地區,經過戰亂的地區,遭受災害的地區等。或減或免,沒有定數。明代中期曾對蘇松地區實行統一減賦。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的蘇松重賦問題。五是根據地理遠近,由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的比例。魏晉時期規定,邊郡民戶戶調只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金朝規定:輸納粟麥,每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五,即每石減收五升;輸秸,自百里至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明清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實際也是一種稅收調節的方法。
4、支付方式
除了徭役(人丁稅)以身服役之外,古代的稅收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交納實物,如田賦收稻谷,稱“本色”,以錢折納稱“折色”,戶調征絹、絲。二是交納貨幣,如漢代的算賦、唐代的戶稅。
但受氣候、地域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實際支付時多有變通。如宋代夏稅主要以絲、棉、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等交納,秋稅征收稻、粟、豆類、草等。明初夏稅征米、麥、錢、鈔、絹,秋稅征米、錢、鈔、絹。大抵以米麥為主,絲絹及鈔次之。明代“一條鞭法”改革后主要收銀。
南方和北方農作物品種的不同,也造成稅物品種的不同。如元代南方夏稅以稅錢折納稅物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北方一般沒有夏稅錢。總的來說,古代中國商品經濟不發達,實物交納稅糧的情況占多數。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謂折納的問題。首先,如何估算實物的價值?物價因時因地會出現重大變動,稅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細、濫的不同。“谷賤傷農”在中國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事。其次,古代作為貨幣的銅錢、白銀本身也是商品,物貴錢賤、銀貴錢賤或者相反,都是常有的事情。元明兩朝推行寶鈔,又有錢鈔、銀鈔換算問題。市場變化莫測,而換算又幾乎完全取決于政府和官員,其結果常常是進一步加重人民負擔,增加稅吏腐敗的機會。如唐代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初定兩稅時,一匹絹值錢三千二百文,到貞元十年(公元794年)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時(公元821—824年),絹價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于長期錢重物輕,糧絹價格一再下跌,稅物輾轉折納,人民負擔實際上增加了二三倍。這極易造成人們的抗稅和逃稅心理,也是古代稅糧征收中的一個技術難題。
5、納稅期限。
按時納稅是稅法的基本要求。唐代以后的律典里都有繳稅違限的處罰條款。在中國古代社會,納稅期限受制于三個因素:一是農作物的成熟季節。只有在糧食成熟之后,農民才談得上交糧納稅。因此,種植的是稻谷還是小麥,對稅糧繳納影響最大。事實上,古代的繳稅期限基本是和稻麥的成熟時間相應的。二是地理環境。其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作物的成熟時間,比如水稻南方成熟早而北方晚;二是運送糧食的時間。距離京師遠的時間長,近的時間短。其結果是南北、內地和邊疆的納稅期限早晚不一。三是支付方式。兩稅法改革特別是一條鞭法改革之后,以銀納稅成為主流。谷物的成熟時間和納稅沒有直接關系。這給稅糧的征收帶來了方便。以下是幾個具體例子:
唐代規定,夏稅完納時間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宋代夏稅一般是以六月一日至八月底為輸納期限,秋稅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為繳納期限。而且,兩稅輸納期限又各分為三限,作為二稅起納和催科的時間劃分。金朝也有同樣的規定:夏稅以六、七、八月,秋稅以十、十一、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秋稅改以十一月為初限,寒冷地區夏稅改以七月為初限。《大清律例》卷11規定,凡收夏稅,于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違者根據違限的時間長短處以杖六十到一百的刑罰。
6、納稅手續。
為防止偷稅漏稅和稅吏貪污,古代很重視納稅手續的完善。敦煌出土有許多唐代繳納稅糧的文書。宋代在納稅前兩個月,官府向納稅戶分別發放“由子”之類的通知單,上面開列本戶的兩稅額。人戶繳納兩稅后,官府頒發稅鈔,上面蓋印,以作繳納的憑證。稅印每個倉庫各不相同,只能用于一次稅收,用完即銷毀。
明代以戶為單位編制黃冊,按照“四柱式”的格式詳細登記“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舊管指該戶原有人丁、產業;新收是新增人丁、產業;開除是減少的人丁、產業;實在是現有人丁、產業。因此又叫“四柱清冊”。政府根據“四柱清冊”向民戶征收賦稅。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二十世紀上半葉。
此外,還制定了所謂“易知由單”,就是政府用來催納稅人納稅的一種通知單,單內開載田地的種類、科則、應納的款項、納稅期限等。至于各戶應納銀糧錢數,則多用毛筆隨欄填注。按照規定,此單應于開征之前發給納稅人,使得按期如數繳納。
清代先是采用易知由單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將列有稅率、應納錢糧數及現交錢糧數等欄的易知由單發給花戶(民戶),花戶按限完納后,發給截票,官府在錢糧入庫時還要填入印簿,歲末繳司報部。同時,各官府還要造糧冊及奏銷清冊,以防偷漏貪污。其后在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稱磨對”將納戶的“截票”扣留不給,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對此清朝又改為三聯單法和滾單法。三聯單分為票根、納戶執照、比限查截三聯,各記載錢糧應征實數。票根給予催征差役,納戶執照給與稅戶,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戶依次納稅。如三聯單不載應征稅額或不將單給予民戶,準由民告官論罪。滾單法則以每里五戶至十戶為一單位,只用一單,上注明納稅人姓名及應納稅額及各限應完納數,依戶滾催。
7、稅糧運送
征收貨幣的情況比較簡單。糧食等實物的運送方式有二:一是漕運。在漢唐以至明清,江南漕運都是國家承擔,為此靡費甚多。后來遂在稅收正額之外以加耗的名義彌補這一部分費用。清代稱為“漕項”,隨漕糧征收,有輕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軍行糧月糧,以及貼贈雜費等項目。由于這種附加征收,各地沒有統一標準,征收解送手續苛煩,各地均要求將漕糧、漕項改折銀兩繳納。因此到嘉慶年間,除山東、江蘇、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糧各省改以銀折納,稱為“漕折”,所收漕項附加,也隨同折銀交納。
二是就近運輸。比如明代陜西大同屬于軍事前線。附近省份的稅糧即令直接送交此處,不用送納京師。需要說明的是,在一條鞭法之前,實物稅收的運送主要由民間基層組織(明代為各地糧長)負責,改革之后,由官府負責運送。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的管理范疇之內,其目標是實現企業股東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因而稅收籌劃首要遵循的是成本效益的原則。在實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必須進行“成本-效益”的分析,科學合理地預測成本以及籌劃收益,以減少企業稅收籌劃的納稅風險。本文首先對稅收籌劃風險明確的內涵做了一個含義界定,其次對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成因進行分析,再分析外資企業在我國實行實施“兩稅合并”的大趨勢下所受影響,最后就其原因和存在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
二、稅收籌劃風險的內涵與稅收籌劃特點
(一)稅收籌劃風險的內涵
稅收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全部的稅收籌劃以及具體實施等各項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面臨的相關稅務責任的不確定性。例如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后,會承擔較多的稅務責任,有的企業會被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并未實現稅務籌劃預期的目標。對于企業的經營生產而言,追求效益是永恒的目標,但是企業要獲取盈利必須是控制在可接受的風險范疇之內,稅收籌劃的風險又具有不確定性,若是盈利的風險性很高,企業則會有失敗的可能。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從國內外學者下的定義中,總結稅收籌劃的特點有:
1、非違法性。稅收籌劃是一種符合法的行為,但是各行業的人士對“稅收籌劃”的合法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即是探究該行為是形式上合法,還是已經符合法的精神,這有待于進一步探究。
2、預先籌劃性。通常稅收是按照企業的業務量來征收的,業務進行交易之后,就已經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這種行為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這就體現事件具有預設性,而不是指納稅義務發生之后處理賬務的技巧。
3、綜合性。納稅企業對經營、籌資、投資、財務等活動進行的綜合安排就是稅收籌劃。它需要企業戰略、業務與財務之間的配合才能運作,而單單不靠財務做賬是不能完整進行一項商務活動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避免顧此失彼。
4、目的性。進行稅收籌劃就是要達到節稅的目的。也就是在兩方面進行籌劃:節稅一是在數量上節稅,二是延遲納稅時間。
三、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一)政策風險
(1)政策選擇方面的風險。此風險產生的原因在于對政策精神的認識比較模糊。我國的現有稅收法律、法規較繁雜,除去國家相關稅收法規之外,還有由相關稅收管理機構制定的眾多稅收規章。此類行政規章多是不明晰,可是其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稅收籌劃有可能接觸到的領域。若是單一地將稅收籌劃理解為稅收問題,而未重視稅務機關以及相關法律的全面解釋,選擇與稅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籌劃方法,通常會導致和稅務行政執法有關部門的認定相違背,進而納稅籌劃的方案不但無法實現節稅目標,還會被認定為避稅、漏稅以及偷稅,從而受到查處。(2)政策變化方面的風險。此風險多是由于稅收政策發生變動到產生。政府稅收政策通常具有時效性短、不定期性等特點,這對外資企業的稅收籌劃將會產生很高的風險。
(二)財務風險
外資企業一般籌資的數額較大,因此其的稅收籌劃空間較大,可獲取的效益可能會較多,但相應的風險也會增加。目前部分外資企業的經營資金多是借助自有資金與銀行借款。借貸資金的比例越大,財務利益也會越大,而稅收利益也會相應增多,但財務風險也會增大。因而,外企在籌資時, 不僅要考慮稅收收益還要考慮到財務風險。
(三)法律風險
通常涉稅業務并不僅是納稅人的問題,稅務籌劃方案能否得到稅務機關最終的認可,提供的納稅方案能否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尤其是籌劃過程中的稅法適用的具體事項的認定是否可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在這其中,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方案的認可上有可能出現沖突。若外企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促使稅務籌劃轉變為偷稅行為, 則會造成法律風險的產生。我國的法律多是采用成文法,因此即使同一個依據不同的人也會出現不同理解,同一人在不同時間也會產生不同理解。如同一稅收籌劃方案若是在稅收工作較為寬松的環境中則會容易通過,反之則不可通過。稅收方案是否對稅法適用,最終要由稅務機關裁量,若未事先和稅務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法律風險則會增大。
(四)經營風險
政府課稅正是體現對企業的即得利益的一種分享, 但未承諾合理比例的經營風險責任,雖然稅法已規定企業在限定期限內可用稅前利潤來補償前期的經營虧損。這樣政府與企業間接就成為合伙者,企業若盈利,政府則以征稅方式獲取其中部分盈利,企業若虧損,政府則允許企業可通過延期來彌補虧損并分擔一定風險責任。但是此類風險分擔主要以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獲得一定盈利為前提,若無盈利,則企業承擔全部一切風險。總之國家立法稅收意識多傾向于政府,企業在其中所承擔的經營風險是很高的。
四、兩稅合并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兩稅合并”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針對內外資企業的新稅法,即規定內外資企業統一按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堅持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收的原則實行稅制改革,好處體現在諸多方面,企業、國家均能受益。這意味著外資企業也一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一)對外資的優惠減少
兩稅合并以后,新企業所得稅法繼承了兩部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對部分外資的優惠政策進行了修訂,類似于外資企業獨享的部分稅前優惠扣除等政策被取消,部分特殊的生產性企業也不能再享受退稅優惠政策,另外還有對于外資企業的優惠時間以及“兩免三減半”納稅義務同時也被取消。
(二)名義稅率降低,降低了外企的競爭力度
兩稅尚未合并時,名義上內外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都是33%,但事實上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大約為12%,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率在24%左右,外資企業所納稅費才為內資企業的一半左右,這使得兩種企業存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外資企業得到優勢。兩稅合并后,兩種企業的名義稅率均為25%,這使得外資企業也失去了原有的優勢地位,降低了競爭力度。
(三)兩稅合并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兩稅合并后,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程度有所降低,關于稅收待遇的變化,必然會對外商在中國的投資決策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并且稅制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到我國外資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升級,產業分工水平進一步提升。新稅法實施以后,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比較大的影響。因為國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附加價值很低,在技術、資金等方面沒有任何優勢,所以國內的外資勞動密集型企業要想占領市場份額,獲得生存空間,必須要提高產業結構,加大資金和技術的投入,才能加大這類產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新稅法實施對外商的投資熱情影響不大
相對來說,外商選擇來中國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是主因,也不是惟一的衡量標準。外資企業在考察投資環境時,考慮得更多的問題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環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而稅收因素只是幫助投資方進行決策的一個附加考慮因素。當前我國擁有許多優勢,例如我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均很穩定,基礎設施正在完善,而且勞動力能力、素質以及國家綜合科技水平都在逐步提高,并且中國金融領域自從加入世貿后,融資能力不斷增強,引進外資的配套條件逐步完善,這些優勢是大部分外資投資商所看中的。因此,新稅法的頒布并不能成為外商在判決是否在中國投資的主導因素,反過來,通過本次的稅率調整,有望整體上提高外商在華投資的質量,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最終促進外資企業健康發展,達到共贏的目標。
五、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納稅風險的防范
(一)納稅人方面
納稅人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能運用合法途徑保護正當權益。在籌資決策中,應有意識地應用多種稅務籌劃方法,此外納稅人應不斷加強稅務技能工作的培養,做知法、守法的納稅人。政府因鼓勵納稅人應用多種稅收籌劃方法,這樣不僅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經營管理水平以及會計水平, 且利于引導及優化投資方向,進而促使產業的布局更加合理化,從而促進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能很好地保障了國家的長期財政收入。由此可見,稅務籌劃不但不會使國家稅收的總量減少, 反而會使國家的稅收收入規模得到不斷擴大。
(二)稅收籌劃方案方面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的管理范疇之內,其目標是實現企業股東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因此稅務籌劃應圍繞此目標做綜合策劃,把它列入企業整體投資以及經營戰略中,不可局限在個別的稅種上,也不可僅是著眼于在節稅上。即稅務籌劃須著眼在降低整體稅負上。這是因為各種稅種的稅基之間是緊密關聯的,其中某種個稅稅基縮減時則會導致其它稅種稅基擴張。所以稅務籌劃必須不僅要考慮道每一種稅種節稅的利益,還要考慮多種稅種之間的利益互相抵消的因素。此外,不應將稅收利益等同于企業所有的經濟利益,即使項目投資稅收減少也并不意味著納稅人的整體利益增加。若方案選擇性大,則應選擇最優方案。最優方案還需要遵循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即成本效益原則。這是由于稅收籌劃方案通過后,進入實施階段。納稅人在實施方案的過程中,獲得一定稅收利益時,也會在籌劃方案的實施過程中支付出一定的額外費用。因此,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要遵循成本效益這個基本的原則,不僅要考慮到稅收籌劃實際的成本,還要把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階段已放棄的籌劃方案所具有的可能利益當做是機會成本,并加以考慮。唯有稅收籌劃方案的實際成本及損失均小于所得到的收益,此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接受的。
(三)依法籌劃
首先,稅收籌劃必須要合法,這是最基本的條件,也是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因而,在具體操作時,學法、守法是必須的,應熟練掌握相關稅法含義,時刻關注最新稅收政策,以確保稅收籌劃方案合法。其次,要正確處理稅收籌劃及避稅之間的關系,這兩者存在相同點,也存在不同點。避稅是納稅人員通過合法手段,鉆稅法漏洞,不違法,但是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避稅所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其會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因而,稅收籌劃不但不可違法,還需與稅收政策相符合,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時,又能順應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意圖。
(四)稅務機關方面
加強和稅務機關聯系,可較為全面地了解稅務證管的相關要求及特點,利于展開稅務籌劃。這是因為多數活動均是在法律邊界進行,稅收籌劃員難以準確把握具體邊界,而部分問題在概念界定方面又比較模糊,例如稅務籌劃及避稅這兩者的區別等等,況且稅收執法機構的裁量權較大。因此這就需要稅收籌劃人員不僅能正確地理解稅收政策的相關規定,正確應用相關的財會知識,與此同時還要密切關注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具體方法以及特點。實際上,如未適應稅務機關稅務征收的相關特點,稅務籌劃難以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就無法充分體現出其的效益。總之,稅收籌劃人員籌劃者應該積極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工作,以盡快爭取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從而有效避免籌劃成果在轉化的過程中產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