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3 17:07:1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地方旅游;法律環境;立法體系
一、地方旅游管理條例基本情況
地方旅游管理條例是指省級人大常委會或人大通過和頒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地方性旅游法規,是地方旅游法律體系中的“憲法”,起到重要的統領作用,也是地方旅游法律環境評價的重要指標之一。其頒布與否、頒布時間、主要內容的規定、修訂狀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旅游業發展及旅游法律環境的成熟程度。
二、地方旅游法律體系現狀分析
1.框架構成有一定出入。就旅游法律體系主體框架而言,各地基本形成,不同地區旅游法律體系框架的豐富程度有比較大的出入。地方旅游管理條例出臺,并不意味著地方旅游法律體系的完善。在我國,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法律體系都不夠完善,地方旅游立法在旅游業許多相關領域仍是盲點。從旅游業發展起步的時間和速度的角度分析,越是起步早、發展快的地區,旅游法律體系越是完善;相反旅游業后發展地區,盡管旅游業發展速度較快,但相應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制定,旅游法律體系存在較大缺欠,這也是旅游業后發展地區存在的較為普遍的現象。
2.旅游資源類法規比較豐富。旅游資源是旅游業發展的基礎和條件,各地旅游法律體系均就各類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等問題,制定了相關法規或政策性文件,形成一定的規模、體系。首先,在各地旅游法律體系中,旅游資源保護類法規文件的類別、數量與地方旅游資源特色優勢基本吻合,也反映了地方旅游法律體系的差異。其次,各地區旅游資源類法規頒布的時間較早,足見各地對旅游資源開發、保護及管理的重視程度。其中一些地方在該立法領域還有所突破。
3.法規頒布、實施的時間存在明顯的時間差,直接反映了各地旅游法律體系的成熟狀況。法律滯后是不容回避的客觀存在,但滯后的程度卻會大大影響其作用的發揮。這也意味著一些省份雖然旅游法規文件絕大部分頒布于2000年以前,但在旅游業快速發展的客觀實際面前,也會存在滯后的問題,在內容方面需要不斷修訂、補充和完善。
三、對地方旅游法律環境的認識通過大量的考察和對地方旅游法律環境的比較分析,我們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1.地方旅游法律環境成熟度存在較大差異。這種差異與各地旅游業起步的時間、各地宏觀經濟社會、人文環境背景等的不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首先,各地旅游法律體系完善程度存在較大差異。其次,從各地旅游法律體系內容本身比較也存在著差異。然而研究結果表明,目前這種內容上的差異性并不明顯,各地旅游業發展的特色優勢沒有得到很好地彰顯。因此對于地方旅游法律體系的差異性必須辨證地看待,形式上的差異將會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旅游法律環境的逐漸成熟趨于弱化;而內容上的差異則是客觀必然,應作為地方旅游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和地方旅游法律體系評價的一個主要內容。
2.地方旅游法律效力的發揮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這是許多地方旅游法律體系存在的較為明顯的共性問題。一些旅游業起步早、發展快的地區,因旅游立法時間早,有一定立法經驗,許多法規條例經過了一段時間的適用、修訂,逐步完成了由效力層次較低的政策性文件向效力層次較高的法規性文件的過渡。而一些旅游業后發展地區,旅游法律體系中旅游政策性文件仍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就法律效力而言,立法起點低,將直接影響其作用的發揮和在行業領域內調整的力度及其權威性。這一轉變過程還需要相當一段時間。
3.地方旅游立法、旅游執法透明度不夠。透明度原則是《服務貿易總協議》中的基本原則。在我國無論是地方旅游立法,還是旅游執法,對旅游企業、旅游者而言,其透明度都遠遠不夠。雖然這一現狀與目前我國非制度化的政務公開的形式和尺度有關,但不可否認的是旅游活動中更多的是涉及旅游活動參加者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指南,如果不為人知而且無法為人所知,那么就會變成為空話”。因此,必須加大地方旅游立法和執法的透明度,推進規范的網上政務公開和信息,健全公開透明的旅游公眾信息服務渠道。
4.地方旅游法律嚴重滯后。旅游業由于旅游活動參加者之間各種經濟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交叉性,旅游產品有別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性以及行業管理的多樣性等原因,造成制定旅游法律法規的各種因素常常呈現出活躍和不斷變化的狀態,這使得旅游法律滯后性特點表現得尤為突出,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從地方旅游業發展實踐來看,這種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又會因各種主、客觀原因而被加強,導致更多地方旅游法規效力、調整規范的力度減弱。因此,作為地方旅游立法機構和相關部門,應根據旅游業本身動態性和不穩定發展的特性,適時制定新的地方旅游法規、條例,修訂、完善以往的旅游法規、條例,從較大的程度上克服法律的滯后性。沒有必要因固守“法律的滯后性”而付出不必要的“穩定性”代價。
我國旅游業發展僅有20幾年的時間,在地方旅游法律環境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對旅游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我們也必須正視其中存在的各種間題,端正認識,尋求解決的對策和途徑,以便更大限度地發揮地方旅游法規的規范和調整作用。
參考文獻
[1]韓玉靈:淺析我國旅游立法.法學雜志.2006.8.
關于PE設立條件的規制立法PE的設立條件,對于公司、合伙形式,現有法律已規定了出資、人員、場所、設施等條件,并且關于PE的專門法規或規章中也對公司、合伙兩種形式的設立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以信托、契約形式設立PE,其資本、運作、管理、風控等方面尚無專門規定,僅是依托于《信托法》《合同法》中的概括性規定,其具體的適用與操作難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關于PE設立監管的規制立法目前法律體系中對于PE設立監管的規定比較繁復。現行法律法規中,國家發改委的《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中,以資本規模5億元為分界,逾5億元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批,施行發改委對PE行業的“適度監管”地位。⑦關于PE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多以工商局、稅務局等多行政機關共同發文、共同監管的形式出現。因此,PE的設立監管,從縱向上看,以一定的標準為界限分層次審批;從橫向上看,形成多元監管的格局。
我國PE設立規制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從現行法律規范體系分析,我國PE設立的法律規制呈現出立法部門強化規制的趨向性、法律法規效力位階的多層次、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多元化3個特征。理論界和實務界也積極探索更為合理的PE設立規制立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綜觀現狀,我國PE設立規制立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研。
(一)法律規制相對分散
我國現行的關于PE設立的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門法律為依托,由國家發改委制定指導性意見統一監管方向,由地方根據實地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因地制宜。盡管法律規制的框架構建有較為完整的安排,但由于缺乏合理取舍,法律規制在系統性方面存在缺失。第一,我國尚無針對PE或私募基金的位階較高的專門立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門法律,主要是為PE以公司、合伙、信托、契約等形式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礎,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滯后性,上述法律對PE并無針對性規制。第二,中央與地方的立法規制口徑存在差異,并且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立法規制也未統一定則。
國家發改委制定的規章,從資金募集、人員限定、投資領域、管理模式、風險控制等多方面對PE設立進行規制,涉及面較為寬泛,監管程度“適度”;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從本地實踐出發,涉及面或重設立條件、或重資本控制,有一定側重,監管相對嚴格。同時,各地方基于經濟發展狀況及對PE的引入態度差異、資本準入門檻也大都不同。專門立法缺失及立法規制分散,一是造成法律體系的系統安排難以集中統一,二是影響監管統籌性,易造成被管理者理解法律條文偏差。
(二)監管規定存在疏漏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我國PE設立的法律監管形成國家發改委適度監管、地方相關行政機關多元管轄的格局。
第一,PE設立的專門監管機構尚未定位。國家發改委以“適度監管”的地位多次出臺私募基金的相關規章,而地方上則是涉及工商、稅務、財政、金融辦等多個管理部門共同發文,因此,我國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專門機構對PE設立進行監管。多元管轄格局易造成有利益的“管轄沖突”、有責任的“管轄缺位”的尷尬,在實踐效果中這一矛盾凸顯將增加執法成本。第二,PE設立的監管準入原則尚需明確。PE的私募性,決定了其資金募集及運營的相對封閉,行政機關干預過多會與PE的私募特性形成沖突,但針對我國金融市場中PE主體或產品良莠不齊的情況,引入政府監管是必要的。政府監管是嚴格還是寬松,將直接決定PE設立的監管準入原則。國家發改委是以一定的資本標準為界限,超過標準的采用核準主義,未達標準的側重準則主義;地方上為吸引資金投入,相對傾向于采用準則主義,降低投資門檻。
(三)技術性立法尚需強化
法律應當詮釋與貫徹公平正義的立法宗旨,并通過技術性立法實現對市場的調節,產生法律規制的威懾功能。目前我國PE設立的技術性立法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配套法律體系不完整,立法銜接存在缺失。比如,因PE設立存在公司、合伙、契約、信托等多種形式,不同的組織形式課稅方式就必然存在差異,相應的稅收制度理應進行協調;PE高風險高收益、涉及資金龐大,為使基金管理人盡職履行勤勉忠誠的管理職責,合伙形式的PE往往引入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形式,約束基金管理人,避免道德風險,但我國尚無個人征信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法律銜接存在真空。第二,從實踐效果來看,PE設立的法律法規條文也需結合金融實務進一步調整。如現行法律法規對PE宣傳方式的規定多以列舉形式出現,鮮見概括式界定。⑧隨著新興事物的不斷涌現,單一列舉方式存在滯后性的缺點,若每出現新的非法宣傳方式便修改相應法條,將嚴重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再如,對于設立主體的標準,常見表述為“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這一標準較為概括,實務操作中的判定容易產生偏差,需進一步釋義。
完善我國PE設立法律規制的建議
就一新生事物進行法律規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其持續完善更非一步到位的短期工作。針對我國PE設立規制立法中存在的疏漏與矛盾,對未來我國PE設立法律體系的完善,筆者主要提出以下幾點管見:
(一)統一立法規制口徑
對金融市場進行法律規制,實用效果對于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市場進步具有重要意義,這就客觀要求對PE設立進行法律規制,應加強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相應法律法規中應適當增加實用性強的條文的比重。筆者建議,在現有法律體系基礎上,結合實務有針對性的制定關于PE的專門法律,提高統一立法的效力位階。專門法律針對PE設立的規制,主要囊括5個層次:在設立主體方面,應適度擴大投資主體范疇,在風險可控限度內引入銀行、保險等機構作為設立主體,提升PE在金融領域的效益貢獻;在設立方式方面,加強對私募形式的界定,通過釋義性條款對“以電視、廣播、網絡、傳單、通訊、會議、第三方轉介等方式,公開或變相公開向不特定群體或不合格投資者宣傳”的公募行為明確禁止;在組織形式方面,建議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公司、合伙、契約、信托形式的合法地位;在設立條件方面,在專門法律中對應不同的組織形式,結合現行法律對PE設立的人員、資本、投資方向、認繳方式、設施、場所、名稱、章程等逐一規制,使PE設立的準入條件得以統一,并便于實踐操作;在設立監管方面,明確單一的行政機關作為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建議施行核準主義。通過統一立法口徑,重整PE設立的市場秩序,逐步實現PE主體和產品的健康發展。
(二)合理統籌監管職責分工
我國當前PE的監管模式,國家發改委適度監管,各地方多部門多元管轄,未形成統一的監管機構,各地方也根據自身經濟特點各自為政,因此,有學者提出,應明確專門監管機構,統一行政監管權,并指向特定機關———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⑨筆者認為,為實現對PE設立的有效監管,一方面,應指定單一的行政機關作為監管機構,并構建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賦予監管機構相應的監管權力,明確監管單位的權限與職責;對于監管機構的體系構建,可以參照銀行業、證券業等金融行業的監管模式,以實現一元主管、多層分管、責任落實的管理體系。另一方面,鑒于PE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以及我國市場尚不成熟,建議對PE設立進行核準主義監管,提高PE的設立門檻,避免變相非法募集資金行為頻發;為分擔監管機構審核壓力,可以采取梯度分層審核的方式,即以具體的資本金額為標準劃分梯度,不同層級的行政監管機關針對自身管轄金額范圍內的PE設立進行核準,形成分層審核。
(三)結合實務側重立法技術
關鍵詞:會計電算化;政府審計;立法;軟件
一、前言
會計電算化審計作為適應企事業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而出現的一種審計的技術,其在審計中的應用極大地提升了審計的工作效率,特別是在實施會計電算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事業單位中,會計電算化審計技術的運用大幅提升了政府審計的工作效率。但是,會計電算化審計技術與電算化技術一樣,在使用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制約了審計結果的可靠性,而且也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些新的挑戰。但是,會計電算化審計作為審計技術的必然演進方向,即使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也需要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應對,也正是因為如此,為了推動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非常有必要對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在當前的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中存在的問題,不僅對于審計理論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對于會計電算化審計實務問題的解決也具有積極意義。
二、會計電算化審計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作為一種較為前沿的審計理論和方法,不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與會計電算化審計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立法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特別是在近年來,會計電算化業務發展非常迅速,很多前沿的會計電算化理論和方法都被運用到了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中,而與此相對應的是,相應的會計電算化審計方法也被運用到了審計業務中。但是,與電算化審計的廣泛使用相對應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體系并不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對于電算化審計非常不利,一方面,由于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對于很多電算化審計的法律責任的分配非常不利,特別是在出現審計責任時,審計部門難以得到現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也對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并不利于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
2.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
在具體的會計電算化審計中面臨的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這一問題的存在嚴重的影響了電算化審計工作的效率。作為一種較為前沿的審計方法,雖然在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中已經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但是在近年來,隨著會計電算化得到大量的應用,對會計電算化審計的需求也呈現井噴式的增長,而與此相關的人才的培養卻沒有跟上,最終導致了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問題的出現。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的問題與電算化審計的需求有著直接的關系,正是因為電算化審計需求的井噴式增長,導致很多審計部門在開展審計業務的過程中都需要會計電算化審計人員,然而審計部門自身在電算化審計人員培養方面的準備還存在不足之處,從而導致了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的問題。
3.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滯后
自計算機誕生以來,計算機技術就被大量的應用到了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中,特別是近年來,伴隨著業務的大量增長,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學校、政府部門等單位,在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方面都加大了投資,也正是因為如此,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工作已經達到了較為成熟的階段。但是,與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所不同的是,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而且,由于對于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需求僅僅局限在部分審計部門范圍內,其需求量較低,而審計部門自身在軟件開發方面的投入也較為有限,相關的軟件開發企事業單位對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工作也不積極,在這些因素綜合影響的情況下,最終導致我國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出現滯后的問題,而這也正是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
三、會計電算化審計問題的應對策略
1.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的發展,我國應當加強立法工作,對當前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在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加大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的研究工作,特別是對于財經類院校,在進行科研立項的過程中,應加大相關課題經費的支持力度,引導高校研究工作者加大會計電算化審計理論的研究工作;其次,對于相關的政府部門而言,應當加大調研工作,對于會計電算化審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的調研,找出問題的本質并為立法工作提供積極的建議;最后,對于立法部門而言,應當在充分征詢專家和實務一線的審計人員建議的情況下,加強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國的會計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2.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培訓與管理
應對電算化審計人員專業不足問題的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在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培訓與管理的過程中,審計部門以及開設審計專業的高校都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對于審計部門而言,應當加大電算化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在加大培訓的過程中,審計部門一方面應當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對審計師進行集中的培訓,提升審計師的專業性;另一方面還應當采取一定的激勵措施,激勵審計人員自主學習以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對于我國的高校而言,應當充分認識到培養電算化審計人員的重要性,在教學的過程中,一方面應當加強電算化審計理論的教學,讓學生掌握會計電算化審計的基本理論;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學的過程中還應當加強學生的會計電算化審計實踐,通過充分的實踐活動讓學生掌握電算化審計的專業技術。
3.加強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工作
會計電算化審計工作離不開電算化審計軟件的支持,對于審計部門而言,要做好電算化審計工作,就必須要引進和使用能夠滿足其審計需要的審計軟件,為了做好會計電算化審計工作,當前會計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工作的滯后的問題必須得到有效的解決。為了加強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工作,對于審計部門而言,除了采購先進的電算化審計工作軟件之外,對于在審計中經常遇到的電算化審計業務,在審計軟件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加大軟件開發的投資力度;對于軟件開發公司而言,特別是對于會計電算化軟件的開發企事業單位而言,應當對電算化審計軟件的市場需求有一個客觀的認識,充分認識到電算化審計軟件市場的重要性,加大電算化審計軟件的開發力度,開發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審計軟件,以改善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滯后的局面。
四、結束語
研究表明,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審計人員專業不足以及審計軟件開發滯后等問題是會計電算化審計中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業務的開展,而且對于審計結果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不論是對于具體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部門而言,還是對于我國會計電算化審計自身的發展而言,都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完善電算化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加強電算化審計人員培訓與管理、加強電算化審計軟件開發工作等措施進行應對。會計電算化審計的出現既是為了適應會計電算化發展的需要,也是審計的未來發展方向,對于我國的審計業務發展而言,應當正確認識會計電算化審計,充分發揮其自身存在的優勢,而對于其不足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應對。
參考文獻:
[1]趙娜.電算化環境下的審計風險及應對策略研究[J].知識經濟,2017(07):38-39.
1.1社會檔案意識不強。所謂的檔案意識就是指公眾對檔案本身、檔案利用價值、工作人員的性質以及工作方式等方面的認識,除此之外還包括人們對檔案工作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觀點和看法。但是,由于受到我國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社會檔案意識明顯不夠。很多公眾只是簡單地對檔案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和認識,嚴重地忽視了自身作為權利的使用者這一方面,因此,有些群眾還沒有完全了解到自己所擁有的基本利益,更談不上對自己所擁有的權利進行執行,所以說,檔案法律法規從某種程度上還具有缺陷。長此以往,群眾在利用檔案時,如果自身權利受到了嚴重地侵犯,很難進行維護。群眾社會檔案意識不強是檔案開放利用過程中比較嚴重的問題之一。要想對這一問題進行改善,檔案管理部門需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公眾全面地了解檔案管理。在利用檔案信息的過程中,公眾還應該遵守相關的政策和法規,來提升檔案開放利用的高效性。
1.2法制建設滯后性較強。近年來,社會體制改革在不斷加快,我國的檔案管理工作也邁入了新的階段,檔案管理體系得到了不斷改進和完善。從檔案管理工作上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促進檔案管理工作高效進行的重點。但是,不得不說我國的法制建設還存在著嚴重的落后現象,有些法律幾乎沒有得到過修改,和現如今社會發展的現狀完全不相符。這勢必會影響到社會各個領域的發展,尤其是檔案管理工作。雖然有些學者對檔案的法制建設工作在不斷研究,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修改法律的行為并沒有得到落實。有些地區的檔案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建設的內容并沒有得到工作人員的重視,所以說,檔案管理工作中法制建設的滯后性是比較突出的問題,亟待解決。另外,現如今,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基本得到了普及,電子檔案形式比較常見,檔案信息的安全性也應該得到保障。因此,為了提升檔案信息的安全性,加強檔案管理法制建設工作越來越重要。
1.3檔案人員素質不高。檔案人員是進行檔案管理的主體,掌管了檔案從收集、整理、分類、鑒定和提供利用的全部過程,也就是說檔案的命運都在其手中掌握。但由于受傳統管理體制影響,以往我國檔案部門對檔案管理人員的調配多注重政治素質,而忽略了綜合素質,特別是專業素質,而且檔案管理隊伍年齡偏大,知識結構不合理,業務素質偏低,這直接影響了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因此,在檔案開放利用法制建設進程中,急需加強檔案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從知識水平、信息意識和分析判斷能力上充實和提高檔案從業人員的整體綜合素質。
2改善檔案開放利用法制建設的解決對策
2.1提高社會的檔案意識。人們對法的深刻領悟和衷心擁護是檔案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最主要保障,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的工作力度,增加宣傳途徑,全方位開展相關法律常識的宣傳,才能為公民樹立良好的檔案意識。首先,通過廣播、電視、講座、報紙等盡可能多的方法和途徑進行全面徹底的普法宣傳,使每一個公民能夠時時刻刻接受普法教育,建立起維護自身檔案利用權和公共信息知情權等權利的法律意識。第二,大力加強對相關法律宣傳方式的創新工作,通過增強內容和形式等措施吸引公眾的關注,提高他們對檔案信息的興趣和求知欲。以趣味性、娛樂性、知識性、技藝性、生活性、懸疑性等方式將相關的內容介紹給普通民眾,通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相關的咨詢途徑及時獲取公眾的立法意見和建議。
2.2健全和完善檔案開放利用的法律法規體系。隨著我國民主和法治的進程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和公眾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在我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充分參考人民的意見并接受他們的監督,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在實際的國家管理工作中,人民有權利積極參與并進行管理,而實現對的管理及監督的前提條件是公民享有知情權,只有知情以后才能真正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所謂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公民有權利作為最大的信息生產者和信息擁有者獲取政府等部門的有關決策、政務以及涉及到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信息。
2.3加強檔案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當前,隨著政府信息逐漸向公眾而開發,對于檔案人員的素質修養以及管理能力都有了更高一層的要求。其自身不僅要具備專業的技能知識,還要擁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水平,加強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始終保持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嚴謹保護國家的機密信息,全面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加強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體系,制定出嚴格的規章制度,從而確保檔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檔案人員還要熟練的使用計算機系統,將更多先進的科學技術應用于實際的管理工作中,以此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建設高素質的檔案隊伍,全心全意的為人們服務,逐步提高檔案資源的利用,促進檔案開放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3結論
(一)什么是會計信息
會計信息主要用來處理企業經營過程中價值運動所產生的數據,按照規定的會計制度,法規,方法和程序,把他們加工成有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和其他經濟信息具體地說,它包括:反映過去所發生的財務信息,即有關資金的取得,分配與使用的信息,如資產負債表等;管理所需要的定向信息,如各種財務分析報表,對未來具有預測作用的決策信息,年度計劃,規
金額等。會計通過信息的提供與使用來反映過去的經濟活動,控制目前的經濟活動,預測未來的經濟活動。
(二)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定義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即合規、合法、客觀。會計信息是國家,企業管理者,投資人,債權人合理地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這就要求會計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所謂真實的會計信息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編制的,能夠如實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現金流量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由于從會計核算的最終信息上很難去判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否。因此,在會計信息編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進行核實審查,按照真實發生的經濟經濟業務進行編制。但是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會計失真的現象卻很嚴重。認真分析會計失真的原因,合理控制會計失真問題,是我國會計單位面臨的重大問題。
二、會計失真的原因探究
(一)會計失真的含義
所謂會計失真是會計信息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并不相符,最終會影響到經濟各方的投資決策。一般來說,主觀上的會計失真是指會計工作人員故意捏造虛假信息而造成的會計失真。客觀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物價、幣值變動,而會計核算科目又無法同步進行調整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同時由于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的會計信息缺乏合理真實性也屬于客觀上的會計失真。
(二)會計失真的原因
1、會計法規體系和制度存在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國際經濟合作的不斷加深。我國在會計法也不斷進行深化改革,會計法規模已初步形成,為實際的會計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導航作用。但是現行的會計法律體系距離國際準側還有一定差距。各個法律法規之間并不協調統一,法律漏洞和不足依然存在,會計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比如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我國會計法中只寫明“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缺乏一定的標準,這就給實際的法律執行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由于各個企業的經濟業務范圍不同,所涉及的會計核算工作也不盡相同。因此,會計法并不能對所有企業的會計工作都適用,甚至會在某些規定當中存在著矛盾。這就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帶來困難,造成會計失真現象。再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各種新的經濟經營方式、新的公司組織形式以及新興產業的不斷涌現,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調整存在著滯后性,這也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個原因。
2、會計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低
會計工作人員是整個會計核算工作的執行者,因此對于整個會計信息的搜集,編制有著重大的意義。但是,在現行的會計工作人員的隊伍中,普遍存在工作人員素質低,業務水平欠缺的情況。許多會計核算人員的核算方法以及會計核算理念還停留在以往老的會計體系中的一些方法和規定中。對于我國今年來推行的新會計準側缺乏深刻的認識,對于一些新的會計核算方法并沒有很好的掌握。在經濟活動紛繁復雜的今天,許多會計核算人員已經很難以一種新觀念,新理論,新方法對企業的經濟業務進行科學合理地判斷和評估。另一方面,許多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感不強,在利益的驅動下捏造虛假的會計信息,以達到經營者謀取利益的目的。例如通過更改會計科目上的數額偷稅漏稅以及將挪用的公款轉變為合理支出。這些行為都對我國整個會計工作造成影響,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經濟參與者的投資決策。
3、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項制度、規定和措施并不能很好地促進會計工作的進行。企業對于崗位的分工并不明確,權責不清。造成每一個工作人員對于自己工作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目標。由于企業內部缺乏一定的內審制度,造成會計人員對于自己的工作缺乏責任感,對于工作中的失誤也不能及時地進行糾正。同時沒有完善的激勵機制,會計工作人員并不能認真努力地對待自己的工作。另外,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機制造成了企業財務狀況混亂,有的貨款回籠不及時,往來賬項長期不清,形成大量呆壞賬;對供應、生產、銷售各環節出現的虛假會計信息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4、缺乏一定的監督管理機制
首先,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本來是應該對于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嚴格審查核實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效率卻值得質疑。企業的審計部門是在企業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設立的,因此受企業高層領導者的決策影響較大。會計信息造假是很容易的。有些企業領導者為了謀取企業的不當收益,要求審計單位捏造虛假會計信息,審計人員也只能聽從領導者的指令。這就很容易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其次,會計信息的外部監督機構也不能很好地進行會計信息的審查工作。外部監督機構主要指財政、稅務、銀行、工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目前各個監督管理部門對于企業的監督管理都缺乏有效性。主要原因有,首先,各個監督部門對自己的下屬單位監督不嚴,過于偏袒。同時由于各個監督部門對于企業的實際情況了解較少,對于會計信息認識不深。更有甚者,會計師事 務所受利益驅使與企業 串通 ,先有關部門出具虛假報告。
三、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措施
(一)完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會計核算工作進步,但是仍需要進一步進行完善。首先,在會計法律的制定上,應該對于欠缺的法律條文進行補充,填補法律空白,從而使得各個會計單位可以有法可依。在各項會計法規的制定上要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進行反復討論和研究。對于會計法律法規中的不明確的條目要進行合理得修改,制定一定的法律標準,規范整個會計核算工作。由于各個企業的經濟業務千差萬別,對于不同的企業要制定不同的與本企業經濟活動適應的法律法規,更好地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對于新型企業、經營模式和新興產業,相對應的會計法 規要及時進行增加和調整,控制其相對于經濟活動的滯后性。
(二)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所有的會計工作都要通過會計工作人員的操作才能實現。因此,要想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必須提高會計核算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現在大部分的會計工作人員的會計核算理念和方法都較為落后。企業領導者要經常組織會計工作人員到外學習,進行業務培訓。對于我國實行的新會計準則不斷深入學習,了解準則中各項規定的具體細則,爭取以新的觀念和新的方法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真實有效地披露會計信息。其次,要對會計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培訓,增強會計工作人員的紀律性和責任感,自覺地工作中的失誤進行糾正。要組織會計工作人員深入學習會計法律法規,提高會計工作人的法律意識,使他們了解到捏造虛假會計信息的嚴重性,嚴防經濟犯罪。
(三)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領導者對于財務核算過程中各個崗位的工作內容進行合理明確的劃分,使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作目標。以防出現權責混亂,會計信息混亂的現象。同時一方面企業要建立一定的監督管理機制,對會計工作人員的各項工作進行審核,制定一系列的處罰原則。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績效激勵機制,使得會計工作情況同自身的工作報酬掛鉤,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使其完善真實地進行會計信息的核算編制。對于企業的各項財務支出,要進行嚴格細致的審查,明確各項支出的去向。
(四)建立一定的監督體系
一方面,要健全會計監督評價體系,加強監督和檢查力度。對于會計審計人員要定期進行培訓、考試等,增強業務能力。多級財政、稅務、工商、審計機關要依法對企業加強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 ;各級主管部門也應負起相應責任 ;發揮審計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 監督作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自我責任感,擯棄以往對于下屬單位的偏袒態度,公平地對各個企業進行會計信息審核。國家要對于各級管理部門嚴格統一監督,任何聯合各會計單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現象要予以嚴懲。建立和完善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與政府、財政、銀行、審計 稅務、企業主管等經濟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再確認,對會計的再監督 ,以達到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成立專門的會計人員管理機構?向企事業單位委派專門會計人員的一種會計信息審核體制。實行這種制度能使會計人員獨立于企業和會計核算人員之外 ?以 “第三者”的身份來發揮監督職能。
關鍵詞 自然科學 事業單位 無形資產 管理
在現代社會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市場競爭越來越朝著技術化、知識化的方向發展,科研成果、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成為影響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自然科學事業單位掌握著大量的無形資產,對提升單位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無形資產管理的重要性
(一)避免無形資產的流失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無形資產流失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在自然科學事業單位體制的改革中,領導層對于單位有形資產的流失問題相當重視,卻普遍忽視了無形資產的流失問題。在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于領導層忽視了無形資產的流失問題,造成自然科學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流失的情況越來越嚴重。[1]自然科學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流失主要體現在:事業單位在科研過程中,沒有注重對科學技術成果的保護,沒有及時申請專利,個人保密不嚴造成科研成果信息泄露,從而使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流失。對此,自然科學事業單位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顯得尤為必要。
(二)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
我國自然科學事業單位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的科技含量較高,通過合理管理無形資產,實現科學技術向生產力的轉變,可以極大地推動我國生產力的發展。我國當前科技人才資源豐富,政府重視發展科學技術,也重視科研方面的資金投入,但是,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轉化率較低,每年大約只有30%的科學技術成果得到有效的轉化。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為:第一,無形資產的轉化機制不完善;第二,我國忽視了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這兩個原因的存在,使我國科技人員的研發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科技人員的勞動得不到相應的重視與保護,從而影響了科技人員的研發熱情。[2]因此,自然科學事業單位需要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與尊重科技人員,給科技成果提供相應的價值衡量標準,以此促進資產的有效轉化。
二、無形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無形資產法律法規不完善
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文件,但還不完善。許多科研人員的勞動與科研成果未受到尊重,甚至一些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受到了侵害,面對這一情況,科研人員仍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國會計制度與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于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在長期的摸索中,雖然我國當前建立了無形資產法律法規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我國無形資產的保護需求,但是與我國當前的無形資產的發展速度相比,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速度還是落后于無形資產的發展速度,在無形資產的會計與核算方面,仍存在著滯后性。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
當前,由于我國無形資產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從而無法實現對無形資產的保護與監督,使得無形資產出現流失以及發展懈怠的情r。無形資產的懈怠情況主要體現在:自然科學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在參與某一項目的研發時,出現了科研人員調離或者辭職的情況,而這一科研人員的離開,就會直接造成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流失;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在得出科研成果之后,直接將科研成果發表或者無償介紹給他人,造成了科研成果的無形損失;此外,一些科研人員在參與科研工作時,以事業單位的名義爭取科研項目,但是在獲得了科研成果時,其卻沒有在事業單位中進行評估與計價工作。[3]
(三)無形資產管理意識不足
自然科學事業單位在資產管理時,由于無形資產沒有實體的表現,管理人員無法從直觀感受到無形資產的存在,因此,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常常會忽視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并且,管理人員的無形資產管理意識不足,管理人員過多地將目光放在了容易識別的有形資產上,對于無實體、不易感知的無形資產的管理并沒有足夠重視。這一現象主要表現在: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重視對單位設備器材的管理,而不重視對項目技術資料與科研成果的管理,對無形技術資產沒有管理意識。[4]一些事業單位內部的管理機制缺乏,科研人員重視對科研項目的研究,而不重視對科學技術成果的管理與利用。
三、應對無形資產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在無形資產的管理中,我國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的法律法規體系。在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中,需要明確界定政府在無形資產保護中的作用,調整事業單位與政府管理部門以及占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關系,通過對各方關系的界定,明確各方的責任義務,從而實現對無形資產的有效保護。同時,自然科學事業單位在無形資產的評估與管理中,應有相應的價值衡量標準可以借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可以作為依據,在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受到侵害時,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對無形資產的有效保護。此外,我國政府還需要加強執法力度,保護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不受侵害。[5]
(二)統一評估標準,加強資產管理力度
在自然科學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中,需要借助相應的評估標準來實現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因此,無形資產標準的確定,是保證事業單位評估結果的前提條件。我國政府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制定無形資產評估標準,依據該評估標準,保障事業單位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評估人員需要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的無形資產,選擇合理的評估方法,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適合事業單位無形資產評估工作順利進行的評估標準與方法,實現對企業無形資產的準確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合理的無形資產管理策略,從而保障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事業單位還需要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力度,主要措施有建立現代管理制度、加快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無形資產管理部門。
(三)提升無形資產保護意識
在自然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中,管理人員首先需要重視對無形資產的管理,認識到無形資產本身所蘊含的巨大價值,樹立無形資產價值觀。同時,無形資產管理人員需要宣傳無形資產相關知識,讓事業單位的領導層認識到無形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從而增強對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與能力。在事業單位中,還需要養成重視無形資產保護的氛圍,讓保護無形資產融入事業單位所有人員的意識中、行為中,從而形成良好的無形資產保護氛圍,在注重科研成果專利的申請與注冊的同時,還需要做好對非專利技術的保護。
四、結語
在自然科學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管理中,國家應注重無形資產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標準的建立與評估方法的選擇以及事業單位對無形資產保護意識的提高,通過這三方面的建設,使無形資產管理逐漸成為事業單位管理的核心,以此促進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吉林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
參考文獻
[1] 李霞.新形勢下科學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核算與管理[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5
(22):5-51.
[2] 葉安暉.淺談高職院校資產管理――基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思考[J].福建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3(03):19-23.
[3] 武鴻博.淺談在新《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下科學事業單位的成本費用管理
[J].會計師,2013(20):39-40.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