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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次貸危機;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貸危機的重壓下, 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監管體系的計劃。這一改革方案對美國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所形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做出了重要調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長期的建議, 以整合聯邦監管部門。 筆者認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準實施將有助于美國盡快從次貸危機的泥沼中脫身,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也富有啟示。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的背景:現存體系的缺陷及次貸危機
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基于權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來的, 其最大特點是存在多種類型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承認,美國的這套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及金融市場之間產品創新的發展、 交叉出售的涌現和風險的快速傳遞, 這樣的監管體制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一些問題, 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多頭監管、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同時并存。一方面,監管體系不僅機構眾多、 職能不分, 而且權限互有重疊,相互扯皮,存在競爭關系、監管標準不一致,規則描述過于細致的問題。例如,當前有多個部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管。監管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監管對象,存在放松監管要求的動機。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監管領域里的空白不斷增多。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分散在5個聯邦機構中, 監管對于市場的反應緩慢和滯后, 沒有一個聯邦機構擁有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監管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風險監管無法得到全方位的覆蓋。同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控制的資金龐大, 是國際資本跨境流動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資結構性產品的主力,但卻處于監管真空區。此外,監管部門掌握的信息滯后于金融機構,當采取政策干預時,政策都事前被市場參與者所了解、預期,達不到預期效果。
這種監管體制表面上看起來每一業務領域都有專職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但在當今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機構多種業務交叉,金融創新業務往往同時涉及銀行信貸、證券、保險、投資銀行等多個業務領域, 單一領域的監管往往使交叉領域出現監管真空,特別是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的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和協調,導致監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輿論普遍認為,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密切相連的情況下,這種監管體系正在導致美國的資本市場日益喪失全球競爭力。并且,金融監管的混亂導致了近年來抵押貸款的過度增長,并引發了次貸危機,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計劃改革的特點:向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
美國財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議, 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 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具體包括:(1)成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 監管機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貨幣監理署、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2)成立一個新的聯邦委員會,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3)在聯儲流動性提供方面,通過現場檢查和聯儲決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給聯儲的信息必須充分。
2. 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金融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現有監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務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監管體制更加現代化。 具體包括:(1)廢除聯邦儲蓄章程,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章程,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2) 研究聯邦儲備銀行角色的變化;(3)聯儲應當承擔支付清算系統的主要監督責任, 有權設計對于金融系統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統,全權負責制定監管標準;(4)在財政部下成立國民保險辦公室, 負責監管按照聯邦保險章程從事保險業的公司;(5)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合并,對期貨和證券行業提供統一的監管。
3. 長期的建議是, 向著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設立3個不同的監管當局:(1)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由美聯儲擔任該職。美聯儲將被賦予監管整個金融系統的權力,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公司等,并有責任和權利獲得適當信息,披露信息,在監管法規的制定方面與其他監管當局合作, 為了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和行動, 以確保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 這將是聯邦政府的監管部門首次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監管。 美國財政部建議由美聯儲擔任該職。(2)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 新審慎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承擔目前的貨幣監理署和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責任, 并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3)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 商業行為監管當局應當為金融公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出售其產品和服務方面,提供和制定適當的標準。 這樣的監管方法可以在增強監管的同時, 更好地應對市場的發展步伐,鼓勵創新和企業家精神。在這個監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個監管者,還有另外兩個監管者,一是聯邦保險保證公司,二是公司財務監管當局。
美國財政部建議采用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 認為這種方式代表未來最優的監管框架。 相比原則導向監管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分業監管模式, 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注重監管的目標,不再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幾個行業,而是按照監管目標及風險類型的不同, 將監管劃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著眼于解決整個金融市場穩定問題的市場穩定監管; 第二層次是著眼于解決由政府擔保所導致的市場紀律缺乏問題的審慎金融監管;第三層次是著眼于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 解決商業行為標準問題的商業行為監管。 三個層次監管目標和監管框架的緊密聯系, 使監管機構能夠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 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三、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啟示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應采取漸進式改革方式,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我國未來的監管體系應當是開放式的,能夠不斷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監管要從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出發, 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 任何監管理念和監管框架都應該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和發展。 這是防范風險和鼓勵創新都需要的選擇, 不能使監管模式過多地受到某些過時規則的束縛。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的, 應是尋求有效監管和金融創新的動態平衡。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 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 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當前我國實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是在上世紀末針對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參照美國的監管體系建立起來的, 它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強化各自的監管責任, 對提高監管效率有其積極意義。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集團化的發展, 分業經營的界限也正在逐漸模糊,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對于交叉業務領域的監管, 各監管部門之間不但缺少有效協調,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現象,各監管機構爭權力、推責任的情況嚴重存在。特別是在現代金融活動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況下,金融體系的監管和穩定,需要系統性的考慮和迅速的應對。分業監管體系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問題的監管、 救助和調控等往往難以形成迅速有效的應對, 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巨大。“一行三會” 的監管體制也使得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擴張,監管運行成本膨脹,監管效率下降。 在當前我國金融領域系統風險越來越明顯、 金融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的情況下,我們須未雨綢繆,認真檢查并及時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防止出現漏洞。
因此,為了提高監管效率,我國必須適時推進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 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全球化趨勢對統一監管的需要。當前“一行三會”之間的聯席會議機制沒有達到及時協調的目標,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時機開始成熟,可以開始做一些局部調整、框架設計等前期的準備工作。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不要在發生危機之后才出現真正的進展。 具體設想是:(1)短期而言,借鑒美國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現有“一行三會”的同時,建議國務院成立強有力的下屬金融監管協調部門作為一種過渡機構, 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 來平衡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對所有金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是將現有的所有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起來。這樣既可以將證券、銀行、保險業務的獨立監管職能有效地協調起來,又可以避免機構過于龐大而導致效率缺失。同時,成立下屬金融決策咨詢委員會,負責金融戰略、規劃制訂,審核監管執行情況, 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非常設機構)。(2)從長期來看,應將“一行三會”合并成一個機構,統管金融監管,執行功能監管,強調金融穩定、化解金融風險的目標,不對具體業務進行監管。
3. 科學劃分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科學劃分監管職能,確定對不同金融機構的主監管人,強化聯合監管力量,加強對跨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二是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實現由合規性監管向審慎性監管轉變,由事后監管向全過程持續監管轉變, 由單一監管向全方位監管轉變。
4. 夯實金融監管的微觀響應基礎。一是建立金融機構穩定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和不良資產沖銷機制,加強資本充足率約束,限制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過度擴張,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建立危機救助和市場退出問責制。 二是加強有效金融監管的微觀制度性建設, 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和對違規者的追究機制, 建立對金融企業市場化的正向激勵機制和對金融風險的及時校正機制。 三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會計準則,完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科學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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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歐盟 監管團 跨境金融機構
歐盟作為世界上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在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進展,突出體現在建立和完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合作與協調上,其中包括對監管團(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進,即以金融機構母國監管者為主導者,聯合其他東道國監管機構共同進行監管,以增強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促進跨境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
一、歐盟新金融監管架構中的監管團制度
金融危機使歐盟金融穩定架構經歷了嚴峻考驗,同時意識到宏、微觀金融審慎監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維護歐盟的金融穩定。在《拉羅西埃爾報告》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為《關于歐盟金融監管》的通報(Communication),邀請有關各方對該通報擬進行的金融規制與監管改革發表意見和評論。該通報主要提出改革歐盟金融監管架構的兩大系統:一個是建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SRC),另一個是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五月通報(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監管團是監管體制的關鍵所在,因為它們將確保東道國與母國之間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以此報告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歐盟建立了泛歐金融監管體系,該體系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考量。從宏觀層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B),其是依據歐共體條約第95條建立的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機構,主要負責對歐盟的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涉及到整個歐洲市場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從微觀層面層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員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3個監管局,即升級危機前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EBC)、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監管委員會(EIOPC)、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ESC),成立歐盟銀行監管當局(總部設在英國倫敦)、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當局(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歐盟保險及職業年金監管當局(總部設在德國法蘭克福),負責對歐洲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區別化監管。這就從監管環境及體制上為聯合監管體制鋪平了道路。
對于監管團制度,《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建議應該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機構建立監管團?!秷蟾妗分赋?應該即刻改變監管團建立相對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應該在歐盟境內的所有主要跨境機構建立由母國及東道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監管團。歐盟第三層級委員會(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應參與到協調監管機制中來,即確定監管團的行為和定位監管團的功能,并且其自身應參與到監管團中進行相應協調。顯然,CEBS的權限得到了強化,其在監管方面具有更多的專有權力,且擴大了CRD所規定的有關監管團的相應任務。
二、歐盟對監管團制度的進一步推進
2009年1月,歐洲銀行業監督委員會(“CEBS”)更新了兩部2007年頒布的關于監管團實施指引的文件,在執行方面更加細節化。歐盟委員會在提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建議時指出,監管團的建立將有利于加強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監理改革報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針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的工具中,監管團應該作為首要選擇。同時,在其第18條建議中指出,監管團應該運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機構,并建議這些機構于2009年底在歐盟境內全部設置監管團。2009年1月,歐盟委員會作出一個決定,即進一步加強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重構CEBS方面的監管合作作用。決定還要求委員會應該“在有關立法的具體規定或在監管當局的要求下,各監管當局之間應該進行協調或者便于相互間的協調。據此,CEBS具有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權。而在此之前,監管團成員達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決定,除了協調和相互合作之外,沒有任何機制用于化解沖突。至少對歐盟境內的監管當局而言,2009年的決定允許CEBS來協調這些爭議。該決定還特別要求CEBS致力于確保監管團的有效和持續的運作,特別是通過設定監管團的運作指南,監測不同監管團的行動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監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確保監管團適用歐盟法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采取協調一致的措施,并且確??缇炽y行受到由不是成員組成的監管團的持續監管。
監管團是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用于合作與協調的永久論壇,其將有協議,以描述金融機構行為之間合作。對于銀行集團,正如在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中所定義的,應該啟動合作進程。在運用監管團對跨境金融機構進行協調監管方面,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起到了引領作用。根據CRD修訂版的規定,需要集中監管當局的力量以建立監管團。據此,監管團能夠交流關于金融機構的信息、主動執行監管任務、共同承擔責任并且對所負的金融機構推動監管審查項目。監管團的成員都來自于成員國的監管當局,該國系金融機構的分公司或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地。對于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國,其按先前的規定是沒有資格成為監管團的成員的。力量集中的監管者(theConsolidatingSupervisor)成為監管團的主席,其選擇參與的監管團成員、向EBA告知監管團的行動以及遵循任何保密協議的約束。
論文摘要:隨著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到來,加強金融監管成為全球關注的重點問題。雖然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受重創,但這并不表明我國監管體系是完美的,我們必須認真思考我國金融監管的不足之處并進行進一步地優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對很多國家沖擊很大,這讓人們意識到危機總是在周而復始地發生。危機引發變革,危機促使改進。金融危機并不是對整個金融產業和金融技術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認,全球金融海嘯凸顯了各國金融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盡管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受重創,但這并不表明中國監管體系是完美的,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高效有力的監管是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地進行優化和完善。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在一定時期分業監管的體制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如:可以降低商業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避免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沖突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還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墻”,避免貨幣市場資金直接流入高風險的資本市場,以維護一國的金融穩定等等。但伴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和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同時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比如,分業經營經營成本過高,難以形成規模效益。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的問題
如今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化,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也已經日益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普遍存在,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交叉合作變得更有必要性,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弊端便顯露了出來:
(1)金融監管立法完備度不夠
我國已經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還是空白。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在實行分業監管,立法時也只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另外,我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內容以及執法程序上存在差異,這可能會給我們國內的外資金融企業和走出國門的我國金融企業帶來一些麻煩。
(2)金融監管機構協調度不夠
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我國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重點,但是相互之間還是存在著權責不清、配合不力的問題。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新業務的推出通常需要多個部門協調才能完成,不可避免會出現監管真空、監管重復等監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監管體制差別較大,各國監管機構對風險的判斷和關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國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間沒有建立系統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這必然會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不夠
目前我國“一行三會”模式下的監管信息還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這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上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我們知道信息及時公開并被公眾知曉,對于存款人和投資人等利益相關者得到利益維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將有助于增強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系統的穩定。而我國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監管狀況的透明度還不夠,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現如信息失真、假賬等現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很容易助長一些投機行為的發生。
(4)金融監管人員專業水平不夠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背景下,金融監管水平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畢竟高素質的工作人員是金融監管工作依法高效開展的基礎,是監管工作切實執行的根本保證。但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現有的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和監管手段等方面,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三、我國金融監管優化和完善的對策
(1)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們必須優化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為金融協調監管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執行強度,確保各種金融立法被準確執行和落實。建議制定《金融監管法》,對新成立的監管機構的職責權能、與中國人民銀行及財政部門的關系等問題進行全面規定,從而切實解決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一系列問題,實現依法監管。二要修訂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可通過系統全面的規劃,使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得到具體明確的分配,消除監管空白、監管重疊等現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學合理的金融機構準入制度,明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等法規制度,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各金融機構間相互協作對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至關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打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涇渭分明的格局,建議由央行牽頭,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等部門綜合調控并進,并界定各機構的職責,理順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以避免出現監管重疊或真空現象。二要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以克服監管機構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金融系統的風險越來越大,國際金融監管受到極大的挑戰,我國必須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加強國際金融政策協調,增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盡快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開監督是金融監管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金融機構和相關的監管機構要適當地披露其政策信息,從而加強金融監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規定必須定期匯報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讓公眾參與監督,及時了解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體系,不斷充實信息披露的內容,使金融監管變得更加透明。針對當前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現的如信息失真、假賬等現象,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4)完善金融監管人才培養機制
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要不斷地提升,培養高素質綜合性監管人才是關鍵環節之一。高素質綜合性監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斷處理問題的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因此,我國需要不斷地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建議根據國際現代企業先進的管理經驗,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培訓,也可派到國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學習國際監管知識技能,提高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選拔一些熟悉金融業務和外語、法律、計算機等知識與技能的人才充實監管隊伍,從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效能,以滿足推行統一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人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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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機助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
奧巴馬政府在成功實施醫療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監管改革,首先是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根源及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缺失所進行的一個正式的反思與修正。當然,從另一個層面來看,奧巴馬政府也試圖通過這一影響深遠的改革整固美國金融體系,提升美國金融戰略競爭力,增強美國經濟的創新力和競爭力。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事務的主要領導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在國會獲得通過,勢必對未來全球金融監管體系產生重大影響。
影子銀行體系為全球金融危機的擴散推波助瀾,必須消除金融監管在該領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銀行機構通常既從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過杠桿操作持有大量證券、債券和復雜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等影子銀行迅速膨脹,該類機構在帶來金融市場繁榮的同時,其快速發展和高杠桿操作的特點也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為危機推波助瀾。全球金融危機表明,金融危機的一個核心原因在于沒有向監管者提供法律權力來控制“影子銀行系統”中的風險。監管者缺乏某些監管權力,或者是已有的監管實施不夠,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存在空白地帶和監管不力,一些影子銀行機構游離于現行監管體系之外,對其缺乏適當的約束,是金融危機引起連鎖反應的重要原因。美國財政部長蓋特納2010年5月6日在美國國會調查“影子銀行”對金融危機造成影響的聽證會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根本原因是美國國會沒有賦予金融監管者控制“影子銀行”的權力。由此,蓋特納呼吁國會能夠在金融監管改革立法中體現這一內容。因此,將影子銀行體系納入監管體系,要求其進行適當的信息披露和適度的資本要求,成為后金融危機時期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金融監管改進的重要內容。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對此作出的許多規定,正是危機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評級機構的商業模式為金融危機埋下伏筆,金融監管需要對其進行約束和問責?,F在來看,穆迪等信用評級公司對眾多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評級錯誤,未將系統性風險納入評級模型,評級的模型和理念不適應評級對象,是導致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層原因,信用評級機構之所以未能準確地對金融產品進行評級,背后是其嚴重包含利益沖突的商業模式。由于信用評級公司的評級在美國次貸危機、希臘債務危機中暴露出明顯缺陷,美歐等國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問責和監管力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從具體措施來看,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監管,提高信用評級的質量和準確性,是各國在金融危機中得出的重要教訓。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內容:強調改變當前信用行業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動評級行業升級,確保評級機構獨立性;強調對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活動進行監管,并依據市場經濟原則,對不能預期市場風險、評級結果不符合事實的評級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強調關注信用評級在一國經濟和金融發展中可能引發的經濟和國家安全風險,從戰略上規劃信用評級行業的合理發展。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和發展提出了許多具體細致的要求,勢必將推動傳統信用評級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因為金融危機而得到關注,金融監管必須體現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的有機結合。全球金融危機彰顯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在金融穩定中的重要性,危機后各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均將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放在了極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全球主要經濟體和國際組織都深刻認識到,汲取國際金融危機教訓、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迫切需要在加強和完善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構建以宏觀審慎監管為重點的金融監管,并使兩者有機結合。與此前微觀審慎監管的容易識別不同,宏觀審慎監管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監管模式,它將整個金融系統所面對的風險都納入監管范疇,即把眾多金融機構看作一個整體。通過制訂全面的金融穩定政策,宏觀審慎監管可以避免金融機構負面作用的沖擊蔓延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的不穩定,最終維護金融和經濟的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內在嵌入了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相結合的理念,注重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并對此作出了許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國金融監管理念的這一調整,對于全球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將具有深遠意義。
鑒于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復雜金融活動中必須實施對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復雜金融活動中更為明顯,如危機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對手風險在內的一系列風險難以被監管機關以及金融市場的參與者認識和警覺。這使得各國意識到,加強對于重要金融機構和復雜金融產品及衍生產品的信息披露,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需要成為成熟金融市場體系下不可或缺的內容。鑒于此,保障投資者與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索賠權,強調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其透明度,增加復雜金融產品和衍生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已經成為金融危機爆發后歐美監管機構的共識。在6月25日通過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設立實體化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賦予其特殊的監管權力,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美國給全球金融監管行為所發出的重要信號。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全球金融危機之后,美國危機治理和金融監管的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從剛剛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內容來看,美國朝野一致將監管的重點由著重于發揮市場的自由要素轉向重于普濟要素。這反映了美國試圖正通過金融監管理念和體系的重塑,形成國家新的金融競爭力。
擴大了金融監管范圍和對象,通過加強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達到消除系統性風險的目的。從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來看,改革后監管的范圍和對象更加全面,更加廣泛。該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機中對于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教訓,全面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納入監管視野,使金融監管覆蓋了以往的監管盲區,形成了更為全面的金融監管視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一個內容,是對于衍生金融產品條款,以及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自營交易的限制。該法案要求,對沖基金和私人資本運營公司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大型金融機構的運作并購、相關抵押貸款的發放和信用評級的制訂,以及各種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須被納入監管,接受監督。例如法案規定,銀行在打包貸款時必須將相關風險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銀行進行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機易,最高投資額不能超過其資本的3%,政府將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和100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征收特別稅等。而在銀行分拆衍生品業務方面,最終議案放松了早前議員建議的嚴禁華爾街大銀行從事衍生品交易的相關內容。最后通過的法案要求銀行需分拆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匯、黃金、白銀等衍生品交易??偟膩碚f,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雖然看起來有點事無巨細,但通過金融監管堵塞市場漏洞,清除監管盲區,監控金融市場風險,防范潛在金融風險的努力由此可見一斑。
改革并明確了系統性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方式,為實現金融穩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金融系統中的系統性風險,來源于微觀金融主體行為的外部性效應,金融監管必須體現高度關聯的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性風險的要求。美國金融業一貫依賴于市場的力量形成金融體系自己的發展,雖然這很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的積極作用,但卻容易忽略了系統本身的風險。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到的。
此外,作為該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一個重要內容,該法案徹底改革了政府官員評估和應對可能給經濟帶來系統性風險的方式。在此前參眾兩院的改革方案中,對于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管理一度成為各利益相關者爭議的焦點。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于大型、復雜金融企業的監管權,并創建一個由聯邦金融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時,法案還將首次授權聯邦監管機構接管并分拆瀕于倒閉邊緣的金融服務公司。將確立一個新的架構來解散對整體經濟構成危險的公司,允許美國財政部為相關解散費用提供資金,政府必須在使用一切政府資金前確定一個償還計劃,而這些資金將由倒閉公司資產、債權人以及針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費用來償還。這一系列措施,體現了美國重視實施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實現國家金融穩定的最終目標。
注重對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從“買者自負”到“賣者有責”的監管理念轉變。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不足是致導此次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美國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機爆發后,美聯儲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如向消費者提示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風險,修改消費者保護條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雙循環計息方式;要求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定價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國會通過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確將設立強大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確保美國消費者在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時能得到清晰明確的信息,并保護他們不受隱性費用的侵害,以對付為追求利潤而不負責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購房借貸公司。在此之前,美國各界對于是否成立消費者利益保護機構,如何認識該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和職責權限等,一直存在爭議。此次通過的法案最終采納了支持方的意見。實際上對于一些金融機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良行為,美國有關機構已經采取了與之誓不兩立的態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國證監會對高盛集團提出訴訟,稱高盛在打包并營銷某種次級抵押貸證券時,就重要事實問題向投資者提供虛假陳述或加以隱瞞,使投資者遭受巨額損失,美國證監會還宣布對19家大型銀行的會計問題進行審查等等。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通過,不過是將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借鑒和啟示
目前,我國尚處于金融發展的初始階段,金融體系還未完全開放,金融結構、金融資產與資源分布以及金融資產管理組織發展還比較滯后,監管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但是,隨著未來外部風險加大和國內金融體系的發展,我國建立符合現代金融風險特征,涵蓋制度監管、市場監管、全程監管、協同監管等形式的監管框架已是大勢所趨。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體系正在成為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博弈的新杠桿,金融監管的適度制度安排,必將成為未來金融核心競爭力中的重要一環。
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實施對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特征,使得市場微觀主體經常難以正確理解產品的特征,對產品蘊含的金融風險作出正確評估,從而無法基于審慎的判斷作出交易決策,甚至落入欺詐陷阱。也正因為如此,各國均將加強對重要金融機構、復雜金融產品及衍生產品的信息披露,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作為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而對我國而言,吸取美國等國的經驗,必須使金融監管貼近市場第一線,并保持相應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約束金融機構的銷售行為,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切實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這顯得非常重要。
推進信用評級機構的變革,加強對于信用評級行業的有效監管。針對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現狀,建議有關部門推動信用評級行業在以下幾個方面實現變革。首先,國家從戰略上重視信用評級行業的規劃和發展,打破評級業壟斷格局,增加區域內信用評級話語權。目前由三大機構壟斷、一體化的信用評級體系在多極化的國際經濟體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國應抓住金融危機和債務危機給信用評級行業可持續發展帶來的重大歷史機遇,改變不合理的國際信用評級體系,打破行業壟斷。順應區域內評級機構發展潮流,把大力推動我國本土信用評級機構發展作為一種長遠的戰略選擇。其次,完善信用評級的定位與功能,適當考慮評級的區域性。信用評級服務業應該是區域化的,本區域內由區域經濟的管理者和參與者們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評級,按級別配置資源。區域外機構不應橫空評級,避免由此引發不必要的預期,造成恐慌。第三,強化政府對于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管,增強評級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評級作為制度安排,廣泛存在于資本市場、銀行信貸、商貿等領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質。目前,信用社會化的特殊國情需要我們重視信用風險,國家在對社會信用風險的管理應負有職責。建議有關部門明確監管機構及監管職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設置、產品、人員等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調整,加強對于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活動的監管,促進這一行業的健康發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桿率和風險傳導鏈條,建立監控系統性風險的機制。目前,中國金融體系蘊藏潛在巨大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高儲蓄率下金融資產供給相對有限,各國救市所導致的全球流動性泛濫,資產價格受到資金追逐產生巨大泡沫的風險;經濟刺激計劃中銀行大量放貸,由此導致的地方融資平臺的風險;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隱憂可能對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沖擊的風險。這些因素可能導致中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累積,引發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必須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和應對。但歸根結底,中國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核心問題,仍然是高杠桿率和傳導鏈條問題。我國需要研究從國家整體角度認知杠桿率,并盡可能減少個體(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地方財政)風險向整個系統(整個金融體系或中央財政)轉嫁的渠道。從政策上考慮,建議我國從控制杠桿率和傳導鏈條入手,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具體可從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企業、居民和政府的表內(外)資產負債表的管理,關注國家綜合負債率。其次,控制國外金融風險的傳遞,打破國際流動性向國內流動性的傳導機制,尤其是在當前人民幣匯率改革的背景下更應強調這一點。最后是嚴控信貸,切斷與資產價格掛鉤之間的聯系,防范資產價格泡沫。而對于減少系統性風險傳導鏈條,可以從四個環節入手:即嚴格監控證券化產品和衍生工具,防止為本已流動性泛濫的市場注入更多的系統流動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風險轉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財政風險轉移;防止中央政府的風險倒流金融機構,變為金融機構的融資和清償力風險。我國應加強一系列高層部門的協調,建立監控系統性風險鏈條的機制,并明確該機制的監管目標,通過將完善的監管框架、充分的監管資源和有效的監管實施結合于一體,可以將系統性風險堵塞于中國金融體系之外。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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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經營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09-0177-02
所有監管的本質上都是由于市場的不完全性,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門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管理。金融監管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市場機制的失靈,導致政府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體制進行外部監管。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不斷被打破,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間的區別日益模糊,金融國際化和國際資本流動不斷擴張,與此同時,金融領域的風險也在急劇增大。由于金融業的特殊性和金融在經濟體制中的地位顯著增強,通過監管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日益成為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1.金融全球化及混業經營的趨勢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沖擊
在我國金融業發展初期,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對于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交叉以及金融機構的融合,外資金融機構的引入,使現存分業監管體制所隱含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混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擴大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混業經營的基礎。其次,以中信、光大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已經拉開了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序幕,而分業監管難以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特別是金融集團的風險。
2.金融監管的手段,方式及內容的缺陷
我國傳統上一直比較重視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產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場的風險也隨之增大,僅僅依靠傳統的監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安全,需要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轉軌,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我國傳統的監管手段也不適應目前的金融國際化需求和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即市場準入,風險性監管尚不完善,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嚴重缺乏。
3.金融監管的配套法制建設不完善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規框架。但是,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目前我國原有的金融法規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金融監管的要求,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此外,目前尚沒有運用于金融機構關閉、破產的法規。
二、改革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席會議可以追溯到2000年9月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建立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并確定其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其監管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等。銀監會成立后,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席會議再次被提出。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指導原則》明確了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操作依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促進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政策溝通和協調。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提高了監管效率。雖然雖然三大監管機關以《備忘錄》的形式對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設計,但是目前在我國法律上尚未有相關的依據,或者說法律沒有為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從組織體制上形成合力創造條件。并且通過《備忘錄》的形式建立的聯席會議制度對于三個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業務上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協調交叉領域監管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約束和保障手段上其實施效果并不容樂觀。從國際上金融業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來分析我國金融業,建立更高層次上的監管協調機制是一種必然選擇。作為一種過渡或嘗試,在具體的金融業監管機構之間率先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無論對未來更高層次的協調機制來說,還是對現行監管模式的補缺來說都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二)在全球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適當探索混業經營以及統一監管的可行性
從我國新階段的情況看,仍然是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尚不成熟。但是,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以及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變革歷程上看,中國金融業最終要走上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道路。新階段分業經營的現狀和中國金融市場尚不成熟,運作不夠規范,體制不完備,風險控制和監管水平不高等因素密切相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金融國際化的發展,我國實現混業經營的步伐不得不大大加快。就現實而言,我國應先進入“分混合營”階段,然后逐步向混業經營邁進。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模式也應該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經營基礎上的統一監管體制過渡,適應金融多元化發展趨勢,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更好地引導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