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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04 16:24:1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篇(1)

【Abstrac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e-commerce is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must be timel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so as to adapt to e-commerce model.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P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問題與對策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22.22;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尤其是“互聯網+”行動戰(zhàn)略的實施,大大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電子商務模式的出現大大降低了企業(yè)的交易成本、實現了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但是與此同時企業(yè)交易的行為更加具有虛擬化與隱形化,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本文希望通過研究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提出完善我國稅收征管工作的具體對策。

2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

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統(tǒng)計,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16萬億元,2015年18萬億元,全年預估超過20萬億元人民幣。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在促進消費、擴大出口、增加就業(yè)以及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基于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虛擬化,也對我國傳統(tǒng)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戰(zhàn),尤其是近些年出現的電子商務偷稅漏稅行為,表明我國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中還存在漏洞,總體看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體現在以下方面。

2.1 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模糊

電子商務存在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問題,而我國稅法規(guī)定依法納稅的前提就是確定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資格,這樣一來就容易造成無法確定納稅義務人主體資格的現象。例如網店的經營就很難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人資格,一般網店的交易是雙方基于信任的關系,通過網絡實現交易,這樣在具體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進而使得納稅主體模糊。另外,納稅地點難以確定,也容易引發(fā)稅收征管管轄權的沖突。這主要是源于納稅地點的不確定造成的,以增值稅為例,如果銷售貨物的起點在境內,該行為就負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這樣一來就可能與貨物購買方的稅收管轄權發(fā)生沖突。

2.2 改變了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流程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起點,稅法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有稅務登記的義務,進行稅務登記的目的就是為了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業(yè)務情況進行監(jiān)控。而電子商務模式的出現則改變了該模式,電子商務的主體只需要在網頁域名上進行注冊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門的審批,這樣一來就會造成稅務部門不能有效地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管,也就會發(fā)生納稅義務人發(fā)生了經營活動,卻不繳納稅款而征稅部門也不知道的現象。另外電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導致征管紙質憑證失去基礎。傳統(tǒng)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紙質的單據和合同上,稅務部門對于征稅企業(yè)的繳稅標準也是根據紙質的交易記載信息,而電子商務擺脫了紙質的單據,稅務機構很難再直接通過紙質記載信息了解企業(yè)的納稅標準等,另外電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稅務部門在審查時會遇到諸多的挑戰(zhàn)。

2.3 影響稅源監(jiān)控

稅源監(jiān)控是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納稅過程的監(jiān)控,其融入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目前,我國對于稅源的監(jiān)控主要是通過“以票控稅”,而電子商務虛擬交易使得消費更加隨意性,也容易導致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控。

3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傳統(tǒng)商務基礎上的,隨著電子商務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稅收征管難的特征更加明顯,進而暴露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機制不健全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依賴于傳統(tǒng)交易模式的稅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諸多的問題。首先,我國缺乏系統(tǒng)的針對電子商務模式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針對電子商務形式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其并沒有系統(tǒng)地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尤其是針對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沒有進行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導致稅收征管的環(huán)境不好。其次,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納稅的義務規(guī)定不足[1]。目前,對于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沒有做出相應的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的規(guī)定,這樣容易給不法運營商提供偷稅漏稅的機會。例如我國出現的電子餐飲券,消費者可以通過購買電子券的方式消費,而對于該部分,餐廳經營者則不提供發(fā)票,從而造成稅務部門難以發(fā)現。

3.2 稅務機關征管能力不足

稅務征管能力是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義務人進行征稅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它不僅體現納稅機構法律地位的行為,也是影響社會納稅環(huán)境的手段。稅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稅源掌握能力、稅額確定能力、稅收評估和檢查能力以及違法的處理能力。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基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電子化以及全球化特點,使得稅務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稅務部門的部分工作人員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專業(yè)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對互聯網交易監(jiān)管技術的不足,進而不能及時有效地發(fā)現電子商務交易中發(fā)生的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是稅收征管部門在對電子商務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時可能會基于虛擬場所等因素而不能獲取納稅人真實的經營信息等,造成納稅評估能力不足。

3.3 稅收征管模式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

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fā)展下,電子商務的規(guī)模越來越大,而我國對于稅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傳統(tǒng)的交易基礎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稅收征管模式已經暴露出諸多的問題,尤其是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時對經營活動主體的行為進行監(jiān)控,進而導致稅收征管基礎變得薄弱。

4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從鼓勵電子商務交易發(fā)展的目的,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公平中性原則,電子商務雖然促使交易行為發(fā)生了變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質上并沒有發(fā)生變化,交易雙方無論是采取何種交易方式都需要擔負納稅的義務。

二是征管效率原則,效率是互聯網技術發(fā)展的核心,稅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稅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證以最低的成本,實現高效的稅務征收。電子商務發(fā)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稅收征管也要強調效率,本著服務納稅義務人的原則,為納稅義務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是維護國家利益原則,稅收是國家發(fā)展的基礎,國家的基礎建設資金來自于稅收,因此基于電子技術的發(fā)展,我國要制定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國稅收政策的國際一致性,從而增強我國稅收的征管能力。結合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設的原則,對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能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4.1 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需要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在根本上保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基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問題。

首先,我國要加快電子商務監(jiān)管法律體系的建設。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過程中稅務機關會遇到諸多的規(guī)范性問題,例如如何審查納稅義務人電子交易的電子信息,如何保護納稅義務人的網絡隱私等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需要我國加快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稅收征管中存在的規(guī)范性問題。

其次,加強互聯網安全立法。針對互聯網中存在的詐騙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要制定網絡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確的違法制裁條文,對于利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要給予相應的制裁,保證相關法律的落實到位。例如針對不法分子利用電子商務平臺不開發(fā)票而實現漏稅的行為,稅務部門要通過完善的法律給予其相應的制裁,以此凈化稅收征管環(huán)境;

最后,制定電子商務貨幣法,規(guī)范電子貨幣的流通和國際結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首先,要擴大電子商務稅收的納稅范圍。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暴露出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將數字化產品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中。當然基于保護國內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視角,對于短缺的虛擬產品可以實行免稅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國可以對虛擬的數字化產品的電子交易實行免稅,但是隨著其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需要逐漸進行納稅,例如2012年我國的增值稅政策就進行試點,并且在2015年實現了增值稅的普及,以實現促進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目的。其次,制定電子商務優(yōu)惠政策。針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我國政府部門要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優(yōu)惠政策,這樣一方面能夠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完善的優(yōu)惠政策,可以規(guī)模比較大的電子商務主體主動納稅,這樣達到擴大稅款的目的。

4.3 加強我國稅務信息化隊伍素質建設

基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必須要通過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以應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一方面作為稅務工作人員一定要在扎實的稅收專業(yè)知識的基礎上掌握豐富的計算機知識,能夠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及時了解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例如針對當前電子商務交易隱蔽性越來越強的特點,需要稅務部門工作人員要了解電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對納稅人交易行為的監(jiān)控,從而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征稅的電子信息系統(tǒng),不但涉及到供需雙方的交易,還會跟銀行、保險、商檢、海關、網絡公司等相關聯,這就要求從業(yè)人員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與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稅收知識,又要求熟練網絡操作及必需的英語水平等等。

4.4 提升發(fā)票信息追蹤電商企業(yè)實際銷售收入的能力

據了解,電商需要支付給網絡銷售平臺相應的服務費,雖然不同類別的商品會有所差別,但銷售貨物一般按成交額的1%進行服務費提成,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因此,可從報稅系統(tǒng)和普通發(fā)票開票系統(tǒng)查詢找出轄區(qū)內的電商納稅義務人,利用防偽稅控系統(tǒng)查找到與之發(fā)生業(yè)務的所有納稅義務人。同時,對消費者利用銷售積分(返點)購買物品的情況,電商要將這筆銷售收入提供給電子商務服務商申請補償,在申請補償收入時,電子商務服務商會要求電商開具相關發(fā)票。按照服務費收取的標準,再結合電子商務服務商所持有的服務費發(fā)票金額,測算電商在網上的銷售收入。

4.5 建立電子商務職能部門的協(xié)調互動機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各職能部門為支柱的電子商務公共管理機制,將商務、稅務、商檢、海關、工商、銀行等融入綜合服務平臺共同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與合作。在大數據、云技術以及“互聯網+”運行模式的支撐下,利用綜合平臺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實操性,為電子商務企業(yè)提供便于咨詢、納稅、融資、商檢、報關等一體化的電子綜合服務窗口,使各部門能夠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相互配合、數據共享、監(jiān)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另外我國也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各國間的溝通與談判,要求各國稅務當局互通情報,協(xié)調一致,在稽查技術、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決各國信息不對稱問題,共同防范國際逃避稅。

5 結語

隨著互聯網+戰(zhàn)略的實施,電子商務將迎來加速發(fā)展的戰(zhàn)略機遇期。因此,我們要以積極的態(tài)度來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應結合我國的國情和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狀況,基于稅收中性、稅收公平、財政收入、國家等原則,采取多方面的舉措實現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與財政稅收的協(xié)調互動。

篇(2)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724.6;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便捷實惠的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我國大中城市消費者主流的消費方式。根據《2013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jiān)測報告》顯示,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guī)模達10.2萬億,同比增長29.9%。這個龐大的市場不僅對傳統(tǒng)貿易形成了巨大沖擊,對建立在傳統(tǒng)貿易基礎上的稅收征管體系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從實際征管情況來看,稅務機關面臨的挑戰(zhàn)主要集中在兩大方面。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

稅制要素是指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說明的是誰征稅、向誰征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問題,主要包括課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等三大要素。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開放性、可數字化打破了傳統(tǒng)的有關于稅收要素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zhàn)。

1.納稅主體不清晰。現在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銷售商的注冊、登記的強制要求,也不要求辦理稅務登記,導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記,隱匿姓名。稅務部門在征稅時,無法查證納稅人到底為何人,身份無法確定。

2.納稅對象不明確。在電子商務中存在很多虛擬的商品,例如通過互聯網下載的收費軟件等虛擬產品,并且這些產品都很容易互相傳遞,產品無形化,適用稅種不明,稅務部門對商品的本質難以確定,不易為其劃分分類,分類都無法進行,更別說考慮其應該征收哪個稅種。

3.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無法確定。現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是以傳統(tǒng)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發(fā)票的開具時間來規(guī)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在線交易,既沒有紙質發(fā)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使現行稅法規(guī)定無法生效。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流程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其前提條件是工商管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納稅人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批準,企業(yè)只要按照網站要求進行了注冊,就可以在網上從事商品交易,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或個人如何在網上進行稅務登記、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稅務登記有明確規(guī)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發(fā)現通過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應稅行為。

2-電子商務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傳統(tǒng)的紙質憑證(如真實合同、賬簿、發(fā)票、單據等)為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賬簿、發(fā)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和保存。電子憑證因為可以輕易修改變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fā)展,納稅人便于利用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致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有關納稅人全面準確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憑證,導致稅收征管沒有確切可靠的憑證。

3.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是保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huán)。然而,電子商務“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的特點無疑給稅收稽查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zhàn)。“無紙化”增加了稅收稽查的檢查難度;“無址化”使原有的所得來源確認標準難以適用;“無形化”使稽查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難以確定。

三、借鑒國際經驗

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增長,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我們要對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進行分析,借鑒國際經驗。

(一)美國

美國始終主張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的政策。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fā)展最陜、應用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主張電子商務無國界、無限制,并且提倡對全球范圍內電子商務免稅的優(yōu)惠政策。美國電子商務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決于政府的鼓勵和支持,實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關鍵因素。

(二)歐盟

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美國恰恰相反,支持電子商務的征稅,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慮了稅收公平原則,認為凡是屬于稅收范圍內的都應該一視同仁,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也就是說新興貿易與傳統(tǒng)貿易的差別不應該成為其免稅的理由。電子商務只是新型貿易,但是也是貿易活動的范疇,理應征稅。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guī),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tǒng)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界定,對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

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需要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以及其他技術層面的支持。

1.建立電子商務統(tǒng)一登記平臺。

各級政府部門應聯合建立“電子商務統(tǒng)一登記平臺”。明確用戶、商家等交易主體只有在“電子商務統(tǒng)一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才能向服務商申請域名、開展網上交易。“電子商務統(tǒng)一登記平臺”不但要作為用戶、商家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統(tǒng)一平臺,還將與稅務、海關、工商、財政部門、國際互聯網、銀行、第三方支付、網絡交易平臺及網上商業(yè)用戶的網絡全面連接,實現各項業(yè)務的網上操作,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化。

2.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系統(tǒng)

(1)在電子商務統(tǒng)一登記平臺登記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納稅人姓名、實際居住地、網址、數字認證證書、資金支付方式及相關銀行賬號或信用卡號等。納稅人應以法人代碼或個人居民身份證注冊從事網絡經營,并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記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在網站主頁上標明,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jiān)督。

(2)對于稅務機關,應加快其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上稅務系統(tǒng),將傳統(tǒng)的各項稅收業(yè)務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fā)票認證等。要實現這一目標除了稅務部門應根據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對納稅人確認后,明確電子商務企業(yè)資料備案制度。納稅人在辦理完上網手續(xù)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提供域名或網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務器所在的地理位置、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其經營范圍等信息。稅務機關應根據網絡者資信狀況核發(fā)稅務登記號,

篇(3)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網絡經濟風起云涌。本文著重分析了“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帶來的巨大影響,以及制定電子商務的原則,并探討了我國在近期以及較長一段時間內應對“電子商務”的思路及對策。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網絡經濟風起云涌。近年來,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在對國民經濟產生巨大影響的同時,也對稅收制度、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戰(zhàn)。本文著重從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以及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原則、思路及對策方面進行粗略的探討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是指在Internet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從狹義上看,電子商務也就是電子交易,主要指在網上進行交易活動,包括通過Internet買賣產品和提供服務。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還包括企業(yè)內部商務活動,如生產、管理、財務等活動以及企業(yè)之間的商務活動,它不僅僅是硬件和軟件的結合,更是把買家、賣家、廠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網上技術與現有的系統(tǒng)結合起來開展業(yè)務。所以電子商務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現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和網絡基礎設施,在按一定的協(xié)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絡環(huán)境下所從事的各種商務活動。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的挑戰(zhàn)

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進行交易活動。其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國原有的稅收征管面臨挑戰(zhàn)。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通過網絡進行貿易,其結果一方面是帶來傳統(tǒng)貿易方式的交易數目在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很大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又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稅務機關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形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qū)",本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

(二)對稅收公平原則形成沖擊 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很多情況下,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這勢必使電子商務企業(yè)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tǒng)貿易企業(yè)的稅負,導致傳統(tǒng)貿易與電子商務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

(三)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電子商務,也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無紙無址”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機遇

電子商務相對傳統(tǒng)貿易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電子商務在給稅收帶來巨大挑戰(zhàn)的同時,也給我國稅收帶來了機遇。

(一)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收來源 電子商務無論在消費品市場還是企業(yè)間市場都有著可發(fā)現,越來越廣闊的市場前景,為我國稅收直接提供了新得來源。

(二)電子商務間接地提供了“稅收把柄” 每個征稅點構成一個“稅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稅收把柄,才能取得稅收收入。稅收把柄越完善,稅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傳統(tǒng)的商業(yè)模式中,采取層層分銷的方式,流通環(huán)節(jié)的增加不僅使經營費用上升,而且使征稅點十分分散,而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定購到出品、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包括了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yè)運作全過程。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將從根本上改變原來產品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物流過程,減少流通環(huán)節(jié),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稅點相對集中,稅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提供了機遇 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的基礎,而且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可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無紙化程度會越來越高,賬簿、憑證等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且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覺察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yè)務,這就使以傳統(tǒng)紙制憑據為根據的稅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礎,也就迫使稅務機關必須進行“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征管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現代化。對此,我國可借鑒歐美等國家提出的建立以監(jiān)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買方、賣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 轉貼于

三、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研究

(一)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

有關專家指出,在新經濟條件下,科技每時每刻在改變著貿易的流程、面貌,電子商務的稅收框架必須是靈活具有韌性的。具體說起來應把握好以下幾點原則: 1、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制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2、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4、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的實施。 5、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應當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guī)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6、前瞻性原則。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發(fā)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

(二)我國應采取的對策

篇(4)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收公平原則的影響。稅收公平的含義包括3個層次的內容:(1)稅收負擔的公平。這一層次的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相同福利水平的納稅人必須得到相同的稅收待遇;縱向公平指不同福利水平的納稅人必須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2)稅收的經濟公平。即通過課稅機制建立機會平等的經濟環(huán)境,并且稅收政策本身對平等競爭沒有妨礙,稅收以此可以保持中性。(3)稅收的社會公平。除天賦和勞動努力的區(qū)別對待外,稅收對因血統(tǒng)、出身、地位、權力以及生產資料占有上的優(yōu)先權形成的特殊利益,可以給予一定程度上的“掠奪”,用以補償不能占有特殊利益的人們,達到某種程度的平均。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貿易方式,尚未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由此造成的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和傳統(tǒng)貿易主題之間的稅負不公,顯然有違于稅收的公平原則,甚至會因兩種貿易形式的競爭環(huán)境的不公平扭曲市場主體的行為,危及到傳統(tǒng)形式的貿易存在和發(fā)展。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依靠自身優(yōu)勢得到的“特殊利益”,應當也必須以稅收予以再分配和公平化。

2、電子商務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影響。由稅收導向的經濟行為及由此所引起的資源配置。必然帶來效率損失。所以,如何在維持一定的政府稅收收入的條件下。使稅制設置所形成的效率損失達到最小,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當前,電子商務作為交易主體的“避稅港”,以極大的免稅利益誘惑著傳統(tǒng)貿易經營者改變經營方式,進軍電子商務市場。然而,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形式,電子商務仍然具有很多弊端和風險,其成熟程度遠不及傳統(tǒng)貿易形式。在這種力量驅使下,對市場交易主體行為造成的扭曲不僅危及到傳統(tǒng)貿易市場的繁榮發(fā)展,也給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市場帶來了更多問題,從而降低了社會經濟的整體效率。

3、電子商務對稅收中性原則的影響。稅收中性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會帶來除稅額之外的額外負擔,從而影響納稅人的生產、消費等決策。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就是要求一種稅除使人民因納稅而承受稅額負擔之外,最好不要再遭受其他額外負擔或損失,即額外負擔最小化。稅收對市場機制的運行應保持“中性”,避免不適當的干預,特別是國家不能超越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對電子商務免予征稅,則必然使通過傳統(tǒng)方式交易的市場主體處于不利地位,進而影響到市場主體經營產品的價格、消費者對相關產品的選擇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并最終影響到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因此,從稅收中性原則來看,應當對電子商務征稅。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要素確定造成的困難

1、納稅主體的認定:納稅人作為繳納稅款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類。對于同一筆所得,納稅主體的不同會造成稅款征收的很大差異。如對于一筆生產經營利潤,法人要交納企業(yè)所得稅,個體戶則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由于電子商務的隱匿性、無紙化等特點,交易雙方的身份、交易地址、交易金額甚至交易本身都很容易隱匿,從而使征稅人員難以追溯到交易源泉,納稅主體也就無從認定。

2、征稅對象的確定: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出現了新的產品與交易內容,包括傳統(tǒng)商品和勞務,還包括網絡信息產品。如在線服務和其他網絡勞務等。信息化的網絡商品因電子商務本身的無紙化、隱匿性而難以確定;是否對網絡中所有信息都課稅也尚無定論,而如何區(qū)分與確定交易對象對當前稅收征管人員來說,仍然是十分艱難的任務。

(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給稅收征管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

1、稅務登記制度已無法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使相關交易主體無需登記便可實現交易。這樣就使得傳統(tǒng)稅收征管體制失去了對征稅源泉的控制和掌握。

2、獲取傳統(tǒng)會計憑證困難大。在電子商務市場環(huán)境下,所有交易都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的,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這些記錄可以隨時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從而動搖了傳統(tǒng)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無法控管稅源。

3、中介代扣代繳制度作用弱化。如今,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從而省去了很多中間環(huán)節(jié),中介的作用也因此而淡化。于是。作為稅務稽要支柱之一的中介代扣代繳制度作用便被弱化,使得交易主體偷逃避稅更加容易。

(四)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影響

稅收管轄權分為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交易因其國際性、流動性的特點比一般的國際貿易產生了更多國際稅收管轄權選擇的難題。從而不可避免會產生雙重征稅、容易避稅等問題。

1、如果選擇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就面臨著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問題。若交易主體是自然人,其居民身份的判斷要考慮住所、居住時間、利益中心等的問題;若交易主體是法人,則要依據以下標準來判斷:公司組建地、公司所在地、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主要機構或總機構所在地等。但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市場是虛擬的,交易各方可輕易隱匿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企業(yè)也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這樣一來,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便形同虛設。

2、如果選擇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核心問題是確定跨國收入或所得來源地。現行國際稅收協(xié)定采取由收人來源國有限制地優(yōu)先征稅的辦法,這個限制條件就是常設機構。國際稅收協(xié)定的《OECD范本》、《聯合國范本》以及《美國范本》都同樣規(guī)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的固定營業(yè)場所。”然而,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企業(yè)開展跨國營業(yè)活動并不需要在該國境內設立傳統(tǒng)意義上的管理場所或辦事處等常設機構。他們只需通過在服務器建立網址便可開展經營活動。2000年經合組織在對稅收協(xié)定第5條的修訂中認定。維持網址的服務器可以認定為通過該網址從事營業(yè)活動的企業(yè)所設立的常設機構。但是對服務器的認定有相對嚴格的限制條件:即服務器必須是固定的、必須處于企業(yè)的支配之下并且企業(yè)的營業(yè)必須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服務器進行。這樣一來,滿足條件、能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服務器數量便少之又少。由此看來,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行使同樣舉步維艱。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稅收對策建議

(一)修訂和完善稅收法律

稅收立法機關應盡快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進《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和完善,填補當前稅法在這一領域的空白。流轉稅與電子商務的聯系最為緊密,也是受其沖擊最大的稅種。所以,完善流轉稅法便成了首當其沖的任務。具體說來,主要涉及兩個稅種的修訂:一是增值稅,應當在增值稅法中增加線上交易的征稅規(guī)定,將課稅對象擴展到一切有形貨物和應稅勞務,包括網絡實體商品和線上應稅勞務。二是營業(yè)稅,要在營業(yè)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信息提供勞務的征稅規(guī)定。擴大“轉讓無形資產”和“服務業(yè)”等稅目范圍。除此之外,應同時調整、修訂其他相關稅種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guī)定。

(二)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制度

1、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人必須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企業(yè)工商登記手續(xù)。經過稅務機關對其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后,才能獲得交易身份許可證,實現網上交易。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通告》,指出有下列行為的經濟組織應當登記備案:利用互聯網簽訂合同,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網上交易;利用互聯網廣告;利用互聯網進行經營性形象設計、產品宣傳;利用互聯網專業(yè)從事互聯網接入業(yè)務、網絡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源服務;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北京市工商局已經研發(fā)了類似程序。凡經工商登記的企業(yè)均加載了工商認證標識,通過點擊標識可以了解該企業(yè)工商登記的有關信息,這對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借鑒模式。

2、推行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fā)票的使用。如同傳統(tǒng)交易中專用發(fā)票的使用一樣,可以研制開發(fā)電子化的稅務票證系統(tǒng),包括電子發(fā)票、電子稅票、電子報表等稅務憑證。每一筆交易的實現,必須開具專用發(fā)票,通過網絡發(fā)給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只有這樣,每一筆交易才有處可循,電子發(fā)票的牽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3、確立電子申報納稅制度。電子申報允許納稅人通過網絡系統(tǒng),將申報數據材料發(fā)送到稅務局。稅務局在審核驗證后進行稅款結算,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這種新型納稅申報制度是為適應電子商務無紙化、虛擬性、流動性等特點而必須建立的。

4、建立電子征稅系統(tǒng),加強電子銀行中介作用。電子征稅通過電子申報和電子結算兩個環(huán)節(jié),實現申報無紙化和稅款收付無紙化,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征稅效率,更重要的是這種新的征稅方式能夠克服傳統(tǒng)征稅方式對電子商務的不適用性,順應了新型貿易方式的發(fā)展潮流。由于傳統(tǒng)中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因此電子銀行應承擔起代扣代繳的義務,成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的重要支柱,擔負起網絡交易的款項結算、稅務部門的稅款征納、交易主體的身份認證等重大責任,成為電子商務征稅強有力的保障。

5、加強稅務檢查力度,提高征稅人員稽查水平。通過規(guī)范電子票據,完善電子征稅制度,有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同時,稅務機關要不斷加強同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的聯系,共同建立專門的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最大程度地保障證稅款的足額入庫。此外。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要依賴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業(yè)務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重視人才培養(yǎng),建立高素質的稅收隊伍,也是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可忽視的重點。

篇(5)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互聯網;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改進網絡建設”和“加強財稅改革”。2013年3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網絡發(fā)票管理辦法》,這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理論研究上邁出了關鍵一步。

一、電子商務涉稅特點及發(fā)展現狀

電子商務是通過互聯網構擬的空間和媒體,以數字的形式表達各種信息而進行的商務活動。主要分為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yè)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三種形式。具體有以下特點:第一,交易虛擬化。傳統(tǒng)交易中,稅務機關依靠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進行管理,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業(yè)務,這是國家加強稅源監(jiān)控的一個舉措。而電子商務的交易虛擬化、無店鋪經營化使稅務登記的效力大大減弱。第二,零售擴大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國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稅”的管理辦法,而網絡交易中,生產商可以直接零售給最終消費者,消費者基于自身利益,為了得到更多優(yōu)惠而不索取發(fā)票,這樣就瓦解了現有征管體制的計稅依據,成為偷漏稅的根源。第三,產品無形化。當下的消費者利用網絡不單單是購買有形產品,更多的已轉向電子讀物、信息服務、軟件、音樂等無形商品,這種方式下對于稅種的甄別帶來很大困擾。第四,支付電子化。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支付脫離了銀行的監(jiān)控,財稅部門更是很難獲取納稅人資金流信息,從而助長了企業(yè)偷漏稅的氣焰,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yè)資金流監(jiān)控的缺位。第五,資源信息化。電子商務是基于信息技術的貿易活動,是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來實現貿易全球化的,它不僅對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帶來沖擊和挑戰(zhàn),也對全面提高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帶來了發(fā)展機遇,推動了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

我國電子商務始于1997年,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fā)展,傳統(tǒng)企業(yè)開始大規(guī)模入住網絡市場,網絡消費者也已經成為我國網民新的主體。

從數據看,我國互聯網應用整體顯現出網絡消費快速發(fā)展的顯著趨勢,根據商務部的《電子商務十二五規(guī)劃》,到十二五期末,我國網購規(guī)模有望達到三萬億元,約占零售市場總額的10%。從國際角度看,2012年中國網購比例與美國、德國、法國相近,美國電子商務滲透率從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時間,而中國從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時間。可見,我國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發(fā)展?jié)摿驮鲩L空間。與此同時,與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法律的制定則相對滯后,這個巨大的交易市場還未納入國家稅收征管體系,出現了稅收管理的缺失,導致經濟發(fā)展與稅收發(fā)展極度不協(xié)調,網絡交易稅收嚴重流失。電子商務猶如一把雙刃劍,給人類經濟社會帶來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對它有效監(jiān)管,使其健康有序地發(fā)展,促進國際貿易間的交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稅收要素難以確定。首先,常設機構不清晰。按照國際慣例,企業(yè)只有在某個國家設立常設機構,并取得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以認定為從該國取得的所得,從而由該國對此企業(yè)進行征稅管理。電子貿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體的虛擬性使得納稅主體不夠清晰,并且郵件地址、網址與產品供應商未存在必然聯系,難以根據地域管轄權進行判定。其次,交易發(fā)生地不確定。我國現行稅法規(guī)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fā)生地確定,由于網絡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間限制的特點,致使交易發(fā)生地的確定產生困難。最后,課稅對象不明確。我國現行稅制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實體商品的勞務收入、銷售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均規(guī)定了不同的稅種。而網絡交易通過互聯網將交易信息以數字形式傳遞,省略許多傳統(tǒng)貿易中的紙質憑證和單據,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愈加模糊。

2.稅收管轄權模糊。稅收管轄權大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地域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方式。網絡貿易使跨國經營收入征稅問題不單單局限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更多的集中到對交易所在地難以辨別的問題上,容易使各個國家在稅收管轄權上發(fā)生爭議。

(二)電子商務稅收執(zhí)行困難

1.傳統(tǒng)稅收管理難以執(zhí)行。首先,稅務登記與之不相適應。網絡貿易中,眾多企業(yè)為了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辦或不辦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源管理的缺失,導致整項稅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計稅依據難以確定。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類報表、憑證、賬簿為基礎,由于因特網的廣泛應用,使得傳統(tǒng)稅收工作所依賴的紙質文件銷聲匿跡,原有的審計方法無所適從,導致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據;最后,傳統(tǒng)對外貿易稅制不適用。在我國,進口貨物需要報關查驗客戶身份及商品詳細信息,出口企業(yè)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優(yōu)惠政策。如若按傳統(tǒng)方式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管理,極易造成逃避進口關稅,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2.傳統(tǒng)稅務稽查難以實施。按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稅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納稅人的真實有效地合同、票據、賬簿、單證等為計稅依據,但是網絡交易為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帶來難題:首先,收入難以界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需要通過發(fā)票、賬務、會計憑證來計算,而在電子交易中,買賣雙方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填制,而這些數據可以修改,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造成大量稅款的流失。其次,隨著電子銀行支付手段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yè)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導致本應征收的各類稅種均無從下手。再加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fā)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來隱藏所有信息,這使稅務部門搜集信息更加困難。

(三)國際避稅問題嚴重

互聯網以其便捷性、高流動性的特點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guī)避稅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對跨國公司內部價格轉移的監(jiān)控變得更加困難。跨國公司通過因特網可任意選擇在低稅國或避稅港設立服務器站點,進行銷售定價,將其在高稅區(qū)的利潤轉嫁到低稅國和免稅國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同時,隨著銀行網絡化、電子貨幣及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跨國公司內部網絡給稅務部門確定某項交易的內容和性質增加了很大難度,使得稅務機關更加難以判斷一項跨國網絡貿易的真面目。

三、國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經驗借鑒

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問題已引起全球廣泛關注,世界各國和各種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都展開激烈的討論,并出臺了各自政策。

(一)歐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歐盟認為稅收體系應具備法律確定性,為了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和避免不公平競爭,不應承擔附加稅收,應不斷完善現有稅收征管系統(tǒng),促進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協(xié)調發(fā)展。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美國對電子商務實行了極為寬泛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發(fā)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三)新加坡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新加坡明確對電子商務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方面的主張。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內運營的企業(yè)或個人均應繳納所得稅;無論其銷售方式是何種形態(tài),只要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經營人員,均應征稅;凡在本國登記的經營者,除了提供零稅率的勞務外,一律按3%的稅率繳納貨物勞務稅。

總體來看,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各個國家、組織或多或少地在這種開放性經濟結構中獲益,但由于各區(qū)域間、國家間的經濟發(fā)展差距過大,即使在同一個稅收政策原則下對各國也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各國基于本國國情,對原有稅收分配結構做出適當調整。發(fā)達國家作為技術產品的主要輸出國也出現了不同態(tài)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發(fā)達國家在此問題上也達成一些共識:保持稅收中性原則;加強國際間溝通交流;避免多重課稅,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fā)展等。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在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尚未構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盡快完善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首先,建立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相關部門應在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稅法條文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憲法為根本,以稅收基本法為基礎,以各項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為主體的稅收法律體系。其次,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對稅法中涉及電子商務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對網絡環(huán)境下電子稅務登記進行明確規(guī)定,建立科學有效地納稅申報方式。再次,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實施細則。對“電子貨幣”、“電子賬簿”、“電子發(fā)票”等網絡經營方式有明確規(guī)定,為網絡貿易的交易行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強國際合作,協(xié)調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制定,防止發(fā)達國家利用經濟優(yōu)勢制定不平等條約,構建全球電子商務稅收和諧發(fā)展的新環(huán)境。

(二)堅持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適當給予稅收優(yōu)惠政策

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傳統(tǒng)貿易和電子商務間應遵循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的便利、節(jié)約和高效,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因此,在兼顧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基礎上,可以針對企業(yè)通過網絡提品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單獨核算的業(yè)務,制定一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稅納稅起征點、降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加大出口退稅優(yōu)惠政策等,促進其健康有序發(fā)展。

(三)加快稅務系統(tǒng)信息化建設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傳統(tǒng)稅收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需要,電子稅務作為稅務系統(tǒng)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應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和管理電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稅務機關創(chuàng)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選擇。第一,實現信息化發(fā)展步伐的統(tǒng)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投入,實現工商、財政、稅務、國庫、海關、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先進、可靠的部門間信息交換系統(tǒng),進一步增強涉稅信息采集的準確性、及時性和連續(xù)性。第二,統(tǒng)一稅收征管流程。實現相對合署辦稅,建立國、地稅之間業(yè)務溝通協(xié)作的長效機制。第三,盡快研發(fā)出與電子商務管理相關的技術平臺,完善電子稅收系統(tǒng),加快稅收管理電子化進程,提高稅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養(yǎng)“網絡時代”復合型稅務管理人才

首先,構筑科學的人才整體配置體系。根據人力資源評估和不同崗位需要的工作量,從全局觀念出發(fā),注重整體利益和各層次功能的有機配合,使其類型互補、才能互補、知識互補、性格互補、年齡互補,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寬用人渠道,增添隊伍活力。在挖掘現有人力資源潛力下,積極探索聘用制、雇員制、合同制運行的經驗和作法,為創(chuàng)新人力資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緩解稅務系統(tǒng)高層次人才緊缺的壓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勵機制。在提高稅務人員業(yè)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養(yǎng)。使組織目標和個人目標趨同一致,讓干部職工能看到自身價值和責任,提高工作積極性。最后,建立人才培養(yǎng)的長效機制,制定人才培養(yǎng)的長遠規(guī)劃,做到只能讓人等工作,不能讓工作等人。總之,稅務部門應依托互聯網時代,加大現代化科技投入,培養(yǎng)既熟悉稅收專業(yè)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外語及電子商務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將我國稅收事業(yè)帶入嶄新的“電子時代”。

參考文獻

[1]許國柱.電子商務實務[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務登記

中圖分類號:F810.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36-02

一、問題的提出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作為越來越廣泛的市場交易模式,成為全球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據2005年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博覽會的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電子商務網站總量為4 486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累計達到4 400億元人民幣。最新統(tǒng)計數字表明,2006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共實現交易額11 0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了48.6%。預計未來幾年,我國電子商務將保持大約50%的增長速度。

然而,由于規(guī)范和約束該類行為系統(tǒng)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國家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及相關信息化建設的滯后,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對現行稅收征管方式,如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方面,產生的沖擊越來越明顯。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沖擊

(一)對稅務登記形成的沖擊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現行稅務登記的依據是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但電子商務只與企業(yè)自身和網絡服務平臺相關,支付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經營業(yè)務,無需事先經過任何政府管理部門的批準。無需工商登記即可從事電子商務交易、使得稅務機關對開展網上業(yè)務的企業(yè)實施稅務登記管理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電子商務企業(yè)(或行為)成為稅收征管的盲點,由此而產生的稅收流失也就成為必然。

(二)對稅款征收形成的沖擊

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分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等方式,稅款一般由納稅人直接向國家金庫經收處(設在銀行)繳納,國庫經收處將收繳的稅款,隨同稅收繳款書劃轉至金庫。但是電子商務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電子現金、信用卡、借記卡等),實現電子支付。由于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不相匹配,雖然隨著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國現已經針對部分納稅人實現了電子申報,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數企業(yè)信息化的階段、納稅人對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使用整體素質、稅務機關信息化建設發(fā)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眾多不利因素的制約,在我國大面積推廣互聯網申報的環(huán)境還遠未形成。

(三)對稅收征管審計基礎形成的沖擊

企業(yè)設置、使用和保管的賬冊憑證(如發(fā)票、海關完稅憑證、外匯付匯憑證等),既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征管的基礎,更是稅款的計算依據。然而,互聯網電子商務中所有的賬目和財務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電子數據,可以隨時被修改、隱藏、刪除而不留任何痕跡。同時,隨著在線財務管理服務市場的發(fā)展,企業(yè)只要和網絡財務管理服務提供商達成協(xié)議,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電腦一樣使用網絡上的服務器和財務數據。電子商務財務數據的虛擬化,導致稅務機關對此無能為力。

(四)稅務違法行為的稽查和認定難度加大

目前,稅務稽查部門主要是根據企業(yè)納稅申報表、發(fā)票領、用、存情況以及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確認稽查對象,實施稽查。而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環(huán)境中進行的電子商務,產品訂購、貨款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輕易地修改,導致傳統(tǒng)的憑證追蹤稽核審計失去基礎。同時,數字現金不但已經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再加上數字現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難以追蹤查驗,比現金貨幣在征管、稽查上更難控制。

三、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沖擊的應對之策

(一)完善電子商務企業(yè)稅務登記管理的措施

鑒于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管理和監(jiān)控尚處于空白的現實,應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guī)定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具體的措施是:

對從事電子商務企業(yè)在網上注冊的同時,必須使用唯一合法代碼進行網上稅務登記,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計入網絡稅務登記證。無論開展直接電子商務還是間接電子商務,網上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主要信息標明于企業(yè)網站主頁或店面首頁上,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jiān)督。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部門、銀行部門的聯系與協(xié)調,實現相互聯網,定期將納稅人的登記情況和電子賬戶設置情況進行核對,從源頭上掌握和控制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的基本情況。此外,稅務機關還可以從因特網域名注冊機構和ISP處獲得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網址、和實際通訊地址等資料或從證書授權認證機構處獲得交易者在因特網上的真實身份、數字簽名等信息。

對于從事間接電子商務的企業(yè),還應注明貨物配送部門信息。在網絡稅務登記證中注冊和該網上企業(yè)相關聯的物流配送單位是極有必要的措施,如企業(yè)變更了物流配送單位,則必須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或到稅務部門網站申請變更。

而對于從事網上服務和銷售數字化產品的企業(yè),由于其業(yè)務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設立傳統(tǒng)意義上的機構或場所的特點,使得勞務活動發(fā)生地或機構、場所的認定不具有現實意義,但只要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本著簡化的原則,對這類企業(yè)可以以其注冊地或實際經營管理地為稅務登記地點。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管理系統(tǒng)的措施

1.拓展稅收征管系統(tǒng)的數據庫功能。在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應拓展發(fā)票管理子系統(tǒng)的采集、存儲、分析等功能,將納稅人開具的發(fā)票作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錄入該系統(tǒng),將采集到的信息匯總,與納稅人申報納稅提交的申報表自動比對。

2.加強部門間的數據交流。國稅系統(tǒng)、地稅系統(tǒng)相互交流企業(yè)納稅信息,稅務部門工商、銀行、物流等部門實時獲得如開業(yè)登記信息、納稅人資金流動信息、商品運輸信息,提高各部門數據的共享程度。

3.完善綜合征管系統(tǒng)的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將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如:發(fā)票購領申報納稅異常情況、同一納稅人不同時期納稅情況對比、納稅人與同一行業(yè)、同類納稅人平均納稅情況對比等數據資料,供稅收征收、評估和稽查部門使用。

(三)完善電子商務賬簿、憑證管理措施

1.統(tǒng)一計算機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將目前已經推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tǒng)、加油機稅控裝置和其他計稅收款機等統(tǒng)一為計算機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涵蓋所有的交易。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通常是將開具發(fā)票的電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紙質專用發(fā)票上,再送到稅務機關通過掃描發(fā)票或抄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報稅,將開票電子信息導入稅務機關發(fā)票數據庫。同時將企業(yè)開票系統(tǒng)、網上稅務局和企業(yè)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電子發(fā)票開具后自動拷貝副本信息直接發(fā)送到網上稅務局。

2.建立網上交易支付系統(tǒng)的管理監(jiān)控系統(tǒng)。監(jiān)控支付體系由銀行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電子商務交易貨款結算情況,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依此確定納稅額。

(四)完善電子商務的稅務稽查措施

1.對于發(fā)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納稅人按規(guī)定建立的計算機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和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大系統(tǒng)中的發(fā)票管理子系統(tǒng),通過將納稅人的計算機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與稅收征管發(fā)票子系統(tǒng)對接,檢查納稅人開具的發(fā)票是否按時依法申報納稅。

2.對于未開票的網上銷項的稽查。通過核查網上支付系統(tǒng)和網上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檢查其是否已經申報納稅;對于納稅人取得的作為稅款抵扣或成本、費用列支的憑據,通過網上抽查、協(xié)查,與其發(fā)票的開具方進行交叉核對,檢查其發(fā)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對于會計賬目的稽查。主要檢查其應用的會計軟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現象,相關數據是否按規(guī)定全部及時、準確地錄入會計核算軟件。其中對會計軟件的把關尤為重要,國家稅務總局應設置審驗部門專門檢驗會計核算軟件,掌握會計軟件的程序源碼,通過檢查初始源碼,看其是否符合納稅要求,企業(y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經過審驗并在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稅務機關在對企業(yè)進行稽查時應要求企業(yè)提供會計核算軟件必要權限的用戶及其密鑰,以在稽查過程中詳細核查所有會計記錄,與相關紙質或電子的票據、憑證相核對。

4.對電子商務物流情況的稽查。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其物流的監(jiān)控除了傳統(tǒng)的盤點庫存外,還應對特定的場所如港口、車站、機場、郵局以及倉庫、專業(yè)性的快遞公司等場所聯網,獲取實時的物流電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經營者的物流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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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郁培文,時啟亮.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6,(22).

篇(7)

【 論文 摘要】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yè)運作模式,給 企業(yè) 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本文就此分析論述了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yè)運作模式,給企業(yè)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 發(fā)展 。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 計算 機 網絡 (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yè)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tǒng)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tǒng)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yè)模式,給傳統(tǒng)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 經濟 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zhàn)。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yè)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yè)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yè)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fā)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fā)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fā)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yè)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fā)生地,則應征收營業(yè)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fā)生地,則不征營業(yè)稅。對于國內企業(yè)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fā)生地,則不征營業(yè)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fā)生地則應征營業(yè)稅。

3.對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huán)節(jié)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tǒng),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 電子 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tǒng)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qū)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xié)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guī)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tǒng)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huán)節(jié)減少傳統(tǒng)交易模式下,商業(yè)中介如人、批發(fā)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guī)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yè)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huán)節(jié)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fā)商、零售商等中介環(huán)節(jié)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guī)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guī)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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