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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目的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04 16:24:0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離任審計目的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離任審計目的

篇(1)

城鄉規劃作為政府回應城鄉發展現實需要的決策行為,在當今城鄉快速發展的情勢下備受關注,而城鄉規劃功能目的之實現,則有賴于城鄉規劃依法有序實施。為維護城鄉規劃科學性、權威性、嚴肅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要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納入地方黨政干部考核和離任審計之中。當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開始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重點圍繞城鄉規劃實施相關內容,來試行領導干部城鄉規劃實施管控責任離任審計(以下簡稱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以克服領導干部隨意更改規劃等規劃實施“走樣”的窘境。但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已有的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據此,研究如何完善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近年來,我國學界多圍繞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城鄉規劃實施許可制度等角度出發,以探尋城鄉規劃依法有序實施的路徑,而較少從離任審計角度來尋求規劃有效實施的路徑。據此,本文擬從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這一新的視角出發,探尋如何完善并構建有效的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以助力城鄉規劃依法有序實施的內在理路之形成。

1 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概念的厘定

論及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必先厘清城鄉規劃管控責任。由于城鄉規劃所具有的獨特性,從概念上分析,領導干部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管控責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責任,它是領導干部違反城鄉規劃實施管控之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不利性法律后果。從本質上分析,領導干部對規劃實施進行管控,不僅是一種行政職責使然的行為,更為一種職責內含的義務。作為委托行使職務行為的領導干部,不但擁有權力,也須履行權力所要求的職責。在城鄉規劃領域,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的機關,不僅擁有規劃制定、實施的權力,更有組織實施好規劃的職責,如果其對規劃實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過權力予以“尋租”,這顯然就違背了職責本質要求。從詞形上分析,“職責”是“職務”和“責任”的組合體,因此職責內含義務是不言而喻的。況且“責任”本身就內含有對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負面情形所應接受懲戒的義務。如果職責內不含有義務,權力必會濫用。因此,領導干部對城鄉規劃實施進行管控,應定位于領導干部既有管控的權力,更有管控的義務,如果不作此定位,勢必會造成國家對領導干部管控責任進行追究時之依據缺失。

審計是監督行政的一種方式。對領導干部城鄉規劃實施管控情形進行離任審計,不僅是監督領導干部規范行政的需要,更是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科學性、權威性、嚴肅性的必要舉措,其是我國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實生活中,某些領導干部隨意改變規劃抑或利用手中權力違規實施規劃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就規劃實施的情況在其離任時不加以審計,那么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權威性、嚴肅性就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從審計的內容上看,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離任審計是有明顯區別的,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重在審計領導干部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即重點審計領導干部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建設用地及項目許可情況等內容,而不是其它。因此,從本質上看,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這就決定了其審計的方式方法、內容等異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離任審計。

2 我國現有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的缺陷

客觀上講,我國當前并無統一的關于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的制度規范,但在現實中與此相關的規范還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規章制度內。依現有規范內容綜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國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現行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并沒有完全反映出規劃領域內責任的特殊屬性。

(一)審計組織實施機關位階低,難以樹立審計應有的權威

據現有的規范內容分析,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之組織實施機關仍由當地審計機關擔任,其審計模式的實質就是下級審計上級。在形式上,由審計機關來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并無不妥,這也符合我國現行審計制度要求。但仔細分析之,可明顯發現問題。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之對象為省、市、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相對于審計機關而言,其權力持重更為明顯。雖我國審計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對當地政府的權力有一定的制約作用。但不管怎樣,相對于政府而言,審計機關是下級機關,其實際上所擁有的權力顯低于政府。因此,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難免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響,進而其審計權威難以樹立。據此毫無疑問,現行的下級審計上級模式的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難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審計時間具有滯后性,難以發揮審計監督的應有作用

審計機關對城鄉規劃管控離任進行審計,通常與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期?染?濟責任審計具有同步性。從工作開展的便利性上分析,這種同步性的審計極大地節約行政資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問題的關鍵是,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管控責任與經濟責任存在交大的差異。譬如,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綠線”“藍線”管控執行等對城市發展及其整體利益具有極大的影響,如果在執行期間就存在問題,但直到領導干部離任時才對其進行審計,其造成的損失就難以挽回。更為關鍵的是,當審計機關在進行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時,確實發現存有重大問題,這是否意味著原先的規劃可以撤銷抑或更改,答案顯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銷或更改規劃所帶來的社會風險也是很大的,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存在錯誤的規劃不能撤銷又不能更改,顯然這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更何況,直到離任時才審計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這往往會導致所進行的審計成為“形式”。據此可說明,現有的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存在審計時間具有滯后性,難以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需延伸說明的是,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重點應落在“審計”上,而不是“離任”上。因此,在審計的模式上,應采用“先審后離”,而不是采取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同的“先離后審”的模式。

(三)審計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難以適應審計監督的需要

按我國審計法的規定,對領導干部離任進行審計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檢查、驗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等書面材料的形式進行,即使是其后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南(2012)》對審計的方式方法作了細化,但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適用于領導干部離任時的經濟責任審計,而不能適用于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城鄉規劃管控側重的是“管控行為”,這些行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違法違規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重點是對管控行為的審計監督。于此,如果依舊采用傳統的“檢查、驗看憑證”的方式對其進行審計,難以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當然,這些行為的“載體”有可能是以書面形式呈現出來的,但這種書面形式與會計憑證是有顯著區別的。譬如,用地許可雖是書面文件,但其與會計憑證明顯不同。據此,如用經濟審計的方式方法對其進行檢查、驗看,顯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說明的是,我國現行已有的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沒有引入公眾參與以及社會監督機制等第三方評價機制,這使得該項審計工作之結果的正當性及實效性大打折扣。當然,除上述主要問題及缺陷外,我國現行已有的城鄉規劃管控離任審計還存在諸多其它問題,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贅述。

3 我國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制度的完善進路

發現問題、研究問題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本文也不例外。據上內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是存在問題的。那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是值得深思的。為達致理論上的自洽,筆者認為根據實體與程序等方面內容對其予以規范上的完善,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內在理路,這也是我國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得以完善的根本進路。

(一)在城鄉規劃法中加入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條款

為使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能夠順利推行,應在法律層面對其加以宣示。接下來的問題是,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既與審計有關,更與城鄉規劃實施管控有關,那其應該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許有人會講,既然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作為審計的一種類型,其應在審計法內予以宣示,但筆者則有不同的看法。雖然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是審計內的一種類型,在一般法理論上,其應受審計法的規制,但究其實質,其與城鄉規劃法更有極為密切的關聯,且審計的內容多與城鄉規劃法所定的實施內容有關。因此,筆者認為,在當下規劃實施過程中所生糾紛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鄉規劃法中加入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條款更為恰當。如將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強行加入審計法內,這會使得審計法之法條內容變得突兀,且破壞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與統一性。當然,這不是說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不受審計法的規制,而是作為一種單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將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條款安放在城鄉規劃法何處為妥?結合城鄉規劃法的實際,筆者認為將其放在城鄉規劃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內”為妥,因為審計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對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追責,如將其放在“總則”抑或其它章節之內,就顯得沒有凸出審計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還可以將所有與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相關的內容獨立成章。當然,對于這一法條放之何處,學界仍可進一步討論。

(二)在法律上明確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的程序

依過程論分析,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劍指”的是領導干部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管控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其是督促糾正領導干部對城鄉規劃實施管控不力行為的過程,同時也是國家依法治國的必然結果。于此,不管是作為過程的監督還是作為依法治國結果的監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為載體。嚴格意義上講,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非當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該審計具體可概述為相關機關在進行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時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程序至少應包含主體、客體以及程序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內容;“主體”解決的是“誰”承擔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組織實施工作,客體則是解決審計“誰”及審計“什么”的問題,而程序運行機制解決的“如何”開展該項審計工作。

接續上述內容分析,由于現行審計模式為下級審計上級,即相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審計的主體為下屬的審計機關。因此,這種審計的權威在相對意義上講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設計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時,必須在法律上明確應由上級審計機關主導該項審計工作的實施。當然,由于城鄉規劃的實施涉及到規劃方面的專業知識,上級審計機關在進行該項審計時,應邀請相關規劃部門抑或第三方部門參與。至于客體方面的內容,因為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概念本身就較為清楚地表明了該項審計的對象,就是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的規劃管控履職情況,所以此項內容無需贅述。接下來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城鄉規劃管控責任離任審計的程序如何運行的問題。筆者認為,在運行環節上,審計程序的啟動、審計、作出決定、說明理由、公示等該程序運行環節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審計程序的啟動應有別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如上所述,應采取“先審后離”的模式;而審計過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簡單的采用檢查、驗看憑證等方式方法,而應采用聽取群眾意見、調閱相關卷宗以及吸納專業人士評價意見等綜合的方式方法進行;公示環節則是要將審計結果向社會,接受社會的監督,如在公示階段發現問題等必須立即糾正。

篇(2)

【關鍵詞】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我國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只有兩年左右,其作為審計的新領域,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存在著許多難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提出,主要是針對當前資源緊缺和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需要強化生態文化建設以此來全面實現環境質量的改善。因此,作為領導干部,在提升自身的政績的同時,要充分的實現對環境的有效保護,確保生態的健康。可以說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概述

土地、森林、礦產、生物及水等都都屬于自然資源,其在原始狀態下即具有價值。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轄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資產的開發和和保護情況的評價。在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自然資源和資產作為公共物品,政府作為其管理者,需要承擔著公眾受托責任。而領導干部作為政府部門的管理者,對自然資源和資產的開發、保護和利用承擔著重要責任。因此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對領導干部任職期內的自然資源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等管理行為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行審計,客觀反映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通過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能夠進一步對領導干部的行為進行規范,避免自然資源浪費現象發生,而且有利于強化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

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建議

1.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

在領導平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全面開展之前,可以通^開展試點,以便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步驟的便捷性和有效性進行確定。因此在具體工作中,在選擇自然資源豐富而且具有代表性的區域來進行試點,同時還要進行實地考察,對自然資源的各種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從而制定切實可行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方案。

2.將年度審計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我國各級政府換屆時間相對集中,這也會給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如果在短期內進行離任審計也很難保障審計工作的質量。因此在具體工作中,可以將年度審計與離任審計有效結合,通過適當的開展年度審計,而且對自然資源的年度審計還要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保持同步,以此來對歷屆領導干部環境責任進行合理劃分。由于當前我國政府審計人員數量十分有限,因此全面推行年度審計也不切合實際,因此可以以2―3年作為一個滾動期間,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借鑒經濟責任中的滾動式任中審計的做法,使自然資源年度審計成為常態化工作。

3.建立自然資源信息共享平臺

在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中,由于自然資源信息呈現出碎片化特點,這也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帶來了較大的影響。針對于這種情況下,需要加快構建自然資源信息共享平臺,集中對各類自然資源數據進行管理,有效的保障各項數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從而使審計人員能夠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自然資源利用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從而得出客觀和公正的審計結論。

4.探索運用“先審、后離”模式

目前我國的離任審計,一般都是“先離任、后審計”的模式。而離任審計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環境責任,以作為組織部門績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據。如果在領導干部已經發生人事調動甚至辦理升遷手續之后,再實施相應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非但不能達到這一目標,反而會給審計人員帶來壓力。因此,為了達到離任審計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慮將審計關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審計、后離任、再任命”的審計模式。通過任前、任中、任后審計的有機結合,實現對審計資源的有效整合,從而降低審計成本。

5.運用風險導向,審計重點資源

由于我國自然資源種類繁多、數量巨大,政府部門的審計人員也十分有限,很難對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進行全面審計。因此,我們可以考慮運用社會審計的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比如,對那些公眾重點關注的自然資源進行重點審計,而對于其他的非重點自然資源資產,則可以采取抽樣的審計方法進行常規審計。對部分種類、部分地域的自然資源資產進行重點審計的方法,可以幫助我們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們能夠更加合理地配置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

6.與各政府部門協同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自然資源資產的復雜性決定了審計機構必須加強與各政府職能部門的協同合作。自然資源資產的具體信息掌握在各政府職能部門手中,得到它們的配合審計工作可以更好地開展。特別是與國土、水利、農業和環保等部門建立合作關系,充分利用它們已經完成的基礎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

三、結束語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充分的結合了我國自然資源的特點及管理情況,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資源保護的良性互動,共同發展。我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開展的時間較短,但隨著該項審計工作的常態化,審計人員會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創新審計方法,探索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新思路,從而更好地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實現對資源環境的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

[1]林忠華.探索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J].審計月刊,2014(6).

篇(3)

一、亟待出臺統一、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

經濟責任,一般是指作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承擔的經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本單位業務經營活動及與之相關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

(三)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

(四)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五)應承擔的其他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指對經濟責任關系的主體之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據此,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目的在于鑒證、評價責任主體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如果是由真正獨立審計主體實施該項審計工作,就更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也便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但在現實中,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又是相對的。因此,亟待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分別為:

第一,從社會對內部審計的認同程度,內部審計遠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比如:內部審計職能不明確,內部審計工作不到位,內部審計容易受長官意志的影響,甚至遭到阻礙和干擾等等。如果有了全國統一、明確的配套法規,為內部審計“對癥下藥”,那么內部審計就有法可依;就可避免在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甚至審與不審等方面的隨意性;就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審計結論的真實可靠。

第二,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其查賬標準和評價標準有別于其他審計,對于考核指標如何設定(特別是考核責任主體如何處理當前利益與長遠發展關系等涉及后勁指標),如何評價責任主體在其任職期間的功與過,如何達到定量與定性的結合。如果沒有統一、可行的工作標準,那么在鑒證、評價上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

第三,盡管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考核責任主體的有效手段,但內部審計由于缺少處理依據,對于涉及個人問題的處理,主要是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而執行起來力度是不夠的,使審計處理意見落實較難。

二、內部審計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輔相成

經濟責任審計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兩種方式。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責任主體進行的階段性審計監督和鑒證;離任審計,是指對離任者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總體評價。

現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對領導干部因任期屆滿、提拔、調動、免(辭)職及離(退)休等離開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離任;特殊情況先離任后審計的,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往往是已離任,再審計,而且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所以,為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效率,減輕下階段離任審計的“工作壓力”,使離任者放心,接任者安心,必須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并不局限于財經法紀審計,它是站在管理者、主管部門的角度,認識和分析企業存在的問題,研究和解決企業存在的不足,它實質上是管理審計。為此,內部審計要從以財務審計為主轉移到以管理審計、效益審計為主。審計的范圍要從單純的對會計資料的審計,擴展到對管理組織結構的合理性、管理機構職能的有效性、管理機制運行的靈活性進行審查監督;審計要參與對企業風險的評價和分析,要對投資、生產進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制定最佳方案的分析報告,等等。

篇(4)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實踐;問題;完善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其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實踐證明,該項審計確實對管干部、正黨風、促廉政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

1.時效性差。離任審計關系到領導干部的任免調遷以及考核獎懲,特別對于“先免職、后審計、再安排”式的干部,離任審計結果是其政治生命中的一個重量級砝碼。其時效性差的主要原因:一是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審計常遇到被審計單位審前清產核資、往來帳款的核對甚至離任者的述職報告都不能如實、完整地提供;二是個別單位不支持、不配合,離任審計缺乏必要的工作條件而難以開展;三是審計部門自身的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特別是縣級審計機關受經費、水平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制約,延長了審計周期。

2.人員少,任務重。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在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加強廉政建設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社會各界對該項審計也越來越重視,但同時,各級交辦給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越來越多,使審計部門不堪重負。

3.質量低、風險大。各地審計機關完成的審計項目質量狀況不容樂觀。一是個別被審計單位處于小團體利益及局部利益考慮,向審計部門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資料;二是大中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更大。首先庫存的實際情況不容易搞清,審計部門很難對其家底進行實地盤點,只能依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面掌握不好就可能出現質量問題;其次企業庫存積壓物資、商品價格確認難;再者往來款項核對難,壞帳死帳不易確認。審計部門要到全國各地進行外調取證無論從人力、財力和物力方面看都不可能。

4.審計成果的運用不理想。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發揮得如何,關鍵要看審計結果的利用。荷澤市審計局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提出了“三不”的原則,即不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不經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手續;不經審計,有關部門不得進行與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有關的獎懲兌現。但從實情看,少有地區能堅持做到以上“三不”,因其涉及當地常委、政府的支持,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工商、經委等部門的共同配合,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 “三不”就很難做到。而各地審計成果運用的不充分就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久而久之,極易使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

5.離任、接任雙方關系協調困難。涉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主要人物,一個要離任,一個要接任,因而他們對于離任審計結果也十分關心,有時意見會出現分歧,甚至雙方意見相悖,關系極難協調。

6.審計界定、評價難。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分清四個界限和兩個責任,即前任與后任的責任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界限、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誤與故意違紀、損公肥私的界限,兩個責任為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目前,上級審計機關尚沒有這方面的操作規范,審計部門很難準確把握、順利操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幾點建議

1.用足用活和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范。首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及謊報財務會計資料應負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要用足用活這些法律法規,對提供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被審計單位堅決依法嚴懲;其次,國家審計署應爭取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健全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體系;三者,上級審計機關要盡快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范,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確認,全國共同執行。

2.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議各地建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協調與溝通,對經濟責任審計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對審計結果予以真正利用。

3.加強自身建設。一是爭取落實機構。要經常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匯報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問題,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全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爭取各部門、單位的支持與配合。審計部門不應“守株待兔”,而要主動出擊,多向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各部門、單位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建立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各級審計機關要在組織廣大審計人員認真學習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搞好財政、金融、證券、稅收等相關知識的學習,造就一支既懂審計,又通經營管理的復合型審計隊伍,從而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 劉家義,2011,“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在中國審計學會第三次理事上的講話

[2] 陳波,2005,“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審計研究》第5期

[3] 張以寬,2001,“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幾個問題的理性思考”,《審計研究》第4期

篇(5)

1、法律約束力不夠,承諾流于形式。審計準則規定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作出承諾,是審計執法的一個必經程序;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填寫、簽署審計承諾書是其法定義務,對此,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會計法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拒不填寫、簽署審計承諾書,或者借口拖延填寫、簽署審計承諾書,或者在審計承諾書中作虛假承諾的,審計機關如何進行處理、處罰尚無相應明確的法律依據。應該說,實施承諾制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求被審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規避審計風險,但是因為沒有相關配套的行之有效的處理處罰辦法或措施,致使承諾制度達不到其應有的目的,承諾制往往形同虛設,承諾書也宛如一紙空文,承諾往往流于形式,達不到實際應有的效果。

2、操作過于格式化、格式過于規范化。目前的審計承諾制采取統一制定文書,對不同項目特別是經濟責任審計不一定適用。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明確經濟責任為出發點,審事議人,這就要求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使用的承諾書必須區分兩種相關責任,一是離任者的責任與其他當事人的責任,二是個人責任與單位責任。需要離任者、有關當事人、法人代表在相關的責任范圍內就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目前的審計承諾書顯然已經不能滿足這一需要。

3、承諾制的缺陷無形中幫助離任者解脫責任。現行承諾制沒有考慮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的區別,只要求被審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作出承諾,對離任者(原法人代表或其他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沒有約束與要求,未明確由離任者與單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諾,這給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的操作帶來了一定困難,容易造成現任不負責任亂承諾或不了解情況抵觸承諾、離任出于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諾的怪現象,也會遇到財務主管和現任法人代表不愿簽字或蓋章的情況。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難以就承諾的真實與否來定責任,承諾成一空文,也無為地加大了審計評價與定性的風險。

4、被審單位對下級單位的掌握不全造成承諾的不完整、不真實。審計承諾制度規定,承諾書是由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蓋章認可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未必能夠完全發現并掌握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由其他財務人員進行的主觀性、隱蔽性的錯誤和舞弊,以致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仍然認為本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是真實的、完整的而在無意中作出了不完整且虛假的承諾,誤導審計方向。

5、重視程度不夠,審計承諾利用價值不大。目前各級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普遍存在對審計承諾不夠重視的現象,往往是為了程序的合法、檔案的齊全、取證的規范而采用承諾制,有些甚至為事后所補,審計承諾起不到相應的作用。

6、過分依賴審計承諾,加大了審計風險。不完整的且虛假的承諾并不能解除審計人員以至審計機關應負的審計責任,但是,部分審計人員總認為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承諾后,就應該對其承諾負責,即使其提供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也與審計人員無關。目前的現狀是,由于被審計單位僥幸心理作祟,對于其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設置賬外賬等嚴重違反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不會也不可能在審計承諾中如實反映。而審計人員如果對承諾過于依賴,認為有了承諾制,規避了審計風險,就會人為降低審計質量,甚至走入誤區,無法對被審計者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計,審計的片面性造成審計評價的不客觀與公正,也容易給組織等部門提拔考核干部提供不真實的參考,嚴重影響審計形象與威信。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承諾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會引導或加大審計風險。為此,筆者建議,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應從完善審計承諾制與規范審計程序兩個角度出發,有效防范和化解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一)規范完善審計承諾,制定行之有效的相應措施。

1、根據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的不同,制定可操作的經濟責任審計承諾書。經濟責任審計,更關注的是對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定性與評價,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度,正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既有利于保護審計人員縮小其承擔責任的范圍,也有利于被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化,因而審計承諾除了被審單位法人及財務的承諾之外,應增加被審計者特別是離任者的個人承諾,并以此作為審計評價與定性的參考依據。

2、采取總承諾與分承諾方法,加大審計承諾面。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可采取由被審單位給予總承諾的基礎上;再根據審計涉及的業務部門、下屬單位甚至是相關人員,要求其對相應管理權限或職責范圍內的經濟事項作出對應的承諾,承諾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對于領導干部已離任的,除實行上面的承諾外,還要求離任領導對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個人承諾,同時,也可要求新任領導根據其了解情況的多少對有關事項給予承諾。

3、制定行之有效的與審計承諾相關的配套法規。首先,應當逐步細化審計承諾制度相應配套的規則和程序。審計機關應當結合審計實踐,從明確承諾制度的法律效力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并細化承諾制度相應配套的規則和程序,以法律的強制力和程序的約束力來保證承諾制度的實施;其次針對當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普遍現象,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針對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具體處理處罰辦法,對提供虛假審計承諾的,也要制定具體的審計處理處罰辦法,逐步建立對不完整且虛假承諾的責任追究制度,從而保障承諾制具有法律效力。

(二)規范審計工作程序,增強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意識。

1、被審計單位與被審計者的真實承諾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基礎。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其依賴的對象是審計客體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行為規范,因而,提供真實的審計承諾、提供真實的財務資料在第一時間上確保了審計對象的真實性,為防范審計風險提供了第一道防線。

2、搞好審前調查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必要條件。在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必須做好審前調查,掌握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的核算情況等,并向組織、監察、人事、財政、等經濟責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審前征詢,根據掌握的資料,預測潛在的審計風險,設置審計風險控制點與關鍵點,及時調整審計方案,突出審計重點、明確審計內容,有效防范審計風險。

3、規范審計工作程序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審計工作規范,從確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到依法作出審計處理決定等每個程序與環節,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來進行,避免由于審計執法的隨意性所造成的審計風險。

4、多方聽取聽取意見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手段。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組應在審前階段多方聽取和征詢組織、監察、人事、、財政等部門對被審計單位與被審計領導的意見;審計進點后,審計組應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介紹和匯報,對于領導干部在述職報告中反映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通過召開一定層面人員座談會的形式從側面予以確認,多方聽取群眾與基層呼聲,對于有爭議的問題應列入審計重點,進一步深入調查和查證,努力消除審計風險。

篇(6)

[摘要]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改革的出路是實行以分支行行長任期責任(全面業務)審計為主、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為輔、專項審計為必要補充。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改革、新的審計機構下的審計人才結構和業務技能、審計操作的規范性為拓寬國有銀行內部審計提供了保證;而另一方面從加強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經營效益管理監督以及發揮審計工作的直接效果來說,拓寬內部審計勢在必行。

隨著經濟的,國內市場日益開放,商業銀行之間競爭日趨激烈,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遍及全國各地,使得進一步加強一級法人觀念增加了難度。為適應新的形勢,國有商業銀行按照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內部審計體制進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垂直的稽核監督組織體系。但從運行情況來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理念、審計范圍依然沿襲過去的做法,這很不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因此隨著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客觀上要求更新內部審計理念,進一步拓寬內部審計領域,即由現在的以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為主進一步轉變和拓寬為以分支行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全面業務)審計為主、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為輔、專項審計為必要補充的較為完整的審計領域。

一、拓寬內部審計領域的可能性

(一)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為進一步拓寬內部審計領域提供了前提條件

首先,各商業銀行新的組織機構的設置使內部審計變被動為主動。內部審計體制改革前各審計部門和專(兼)職審計員,均隸屬于本級行管理,對同級的審計基本上都是被動的,其主動性很小甚至基本沒有。審計體制改革后,從機構的設置上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新設置派駐制的審計機構直接隸屬上級行(總行),實行下審一級,其主動性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

其次,審計人員思想上由原來的消極應付變為現在的積極主動,同時,審計人員在數量上也在某種程度上保證了轄區內審計任務的需要。

(二)新的審計機構內的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為進一步拓寬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從各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改革的具體情況來看,審計體制改革后的審計人員,來源主要是或擇優選調或是在系統內公開考核后擇優選的,這些新的審計人員基本上都具備較扎實的業務基礎和較高的專業水平,整個內部審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基本上得到了進一步優化。

(三)內部審計操作的規范性使內部審計程序進一步完善

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從開始準備到最后終結的先后次序。國有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改革后,內部審計在操作上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從審計的準備階段——現場實施階段——審計報告階段——審計處理階段——審計資料整理階段以及每個階段中的每一個先后環節,新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都進行了精心的安排和策劃,使內部審計的程序進一步完善,從而大大提高了審計效率和審計效果。

二、拓寬內部審計領域的必要性

(一)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利與弊

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有利方面主要體現在:1、對離任者來說,通過審計,對其在以前一段時間的任職情況基本上能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2、對繼任者來說,前任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能讓其在較短的時間內對該行的基本情況有一個初步的了解,使其心中有數;3、對上級行來說,可以比較客觀地了解下屬機構負責人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雖然,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從筆者對部分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執行情況來看,仍存在一定的弊端:1、的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仍存在先離后審現象,部分離任負責人上級行已對其有新的任用或安排,因此,審計結果對其不大;2、相當部分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對被審人還是被審行來說,其重視的程度不高,也直接影響審計效果;3、由于受前幾年粗放經營大環境的影響,審計出的部分屬國有商業銀行普遍存在的問題,因此得不到被審行和上級行足夠的重視;4、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后被審行對存在問題整改的積極性不高,其中部分問題已無法整改;5、內部審計的環境在相當程度上依然有賴于審計派出機構所在的分支行,以及其上級行領導的態度。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其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新形勢下,以此項審計為主已不能完全適應商業銀行改革發展的需要,應盡快過渡到分支行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主。

(二)全面實施分支行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作用

第一,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內控管理,提高控制的有效性。加強分支行的內控管理,是為了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確保實現國有商業銀行的一級法人治理結構,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人民銀行于1997年5月制訂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國有商業銀行都針對性地制定了該《指導原則》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國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目標和工作重點。通過對分支行行長任職期間的內控管理審計,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找出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有利于各行進一步加強內控管理,從而提高其控制的有效性,以達到降低經營風險,保證各項業務穩健運行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通過對分支行行長任職期間經營活動的規范性、資金使用的效益性、資產的安全性和各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及其真實性等進行全面審計,對其取得的工作成績應給予充分的肯定,好的做法及先進經驗應給予積極的推廣。同時,指出其存在的問題使在任行長今后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促使其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得到進一步的提高,以便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為基層行服務的功能,全面提高商業銀行基層行的經營管理水平,為提高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發揮內部審計應有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促使在任行長對審計出來的問題加大整改力度。內部審計的效果之一就是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而多數被審行對分支行行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審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不大甚至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后任行長認為存在的問題屬于前任遺留問題,與自己關系不大,因此,其整改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因為問題的整改要花費時間和精力,而后任者又不愿過多地把時間和精力花在對前征遺留問題的整改上。然而,分支行行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則大不一樣,審計出屬于自己在任期間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其對問題的整改會更加重視,力度也會明顯加大。

第四,有利于上級行、被審計的行長及其員工對其管理水平和組織能力等有一個較全面的認識。無論是上級行、員工甚至是在任行長自己對其管理水平和組織能力等的認識并非全面,有時甚至是片面的。只有通過任期內全面業務審計,對其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后,才能對其在任期內的經營管理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適當開展專項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論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還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于審計的范圍較大,客觀上較難對每一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深入細致地審查,因此,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甚至在某些環節上會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風險。而專項審計的范圍相對較窄,能夠對每一個細節審查得都比較深入,從中發現在業務經營及管理方面存在的具體操作上的不足的地方,以便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當然,專項審計的也較多,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有不少項目(或科目)都可以進行專項審計,上級行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安排一定的專項審計內容,如固定資產、待處理償債物、不良貸款、往來類業務、營業收入、營業支出、銀行承兌匯票、重要單證、代保管有價單證等的專項審計就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

三、拓寬內部審計領域的新思路

(一)樹立審計工作以人為本的意識

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主體——內部審計工作者是開展審計工作最直接、最有價值、最具持續的資源。為適應拓寬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新形勢,審計隊伍建設要從長遠觀點出發,立足于未來,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遵循人力資源開發使用的,合理開發、配置和使用審計人力資源,以人才的高質量來保障內部審計工作高效優質,以人才相對穩定和不斷充實來保持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可持續發展。

第一,合理配置審計人才。隨著國有商業銀行新的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推進,審計監督職能的加強,審計隊伍所面臨的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審計職責與審計風險的矛盾、審計人員的日常審計工作與不斷更新知識的矛盾、審計干部異地交流后工作與生活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要解決這些矛盾,就必須合理地配置審計人員。一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根據審計人力資源總的現狀,科學地安排審計項目計劃,并合理安排審計進度;二是量才使用、合理調配,結合個人專長合理安排工作崗位;三要打破常規、優化組合,加大人才的崗位交流力度,并實現人員的動態管理;四是創造公平競爭的氛圍,讓尖端審計人才脫穎而出并委以重任;五要加強協作、優勢互補、實行全行系統內內部審計聯動;六要區別對待不同層次審計人才的培訓。

第二,加快審計人才開發。人才開發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推動器。無論是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還是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監督職能的履行、內部審計隊伍形象的樹立,都取決于內部審計人才的開發。因此要把人才開發納入長遠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發現人才,挖掘人才,評價人才的激勵機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專家為核心、專業結構合理、適應知識的優秀內部審計隊伍。

第三,注重內部審計人才培養。人才培養不僅有外在的動力源,同時也有內在的動力源。這就是為什么有人稱“人才的培訓就是一種福利”,人才培養是各項事業發展的原動力。對于審計隊伍的建設,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人才的引進、崗位交流,但更重要的是要著眼于內部潛力的發掘,努力在現有的審計人才“存量”優化上下功夫。在實務上要大力強調培養復合型人才無可厚非,但同時也要注意專業性人才的培養,道理很簡單,因為這個是信息爆炸的社會,是分工合作的時代。在上要加強內部審計理論的,特別是要加強對非現場審計理論的研究探討。

(二)提倡以技術主導審計

第一順應業務化、化發展的需要加快相關審計軟件的研究開發與運用,減少人力成本。

篇(7)

一、“先離后審”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現在是領導干部調整工作的一個必需程序,有關法規要求要“先審后離”,而且要視審計結果對領導干部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的評價來決擇調整方向。但在實踐中卻往往是組織部門已經決定了領導干部離職并確定新的領導崗位后,才委托審計部門審計。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審計“走過場”現象,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威信度和政治嚴肅性。因為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與組織部門、審計部門和離任者三方面相關,一定程度上還是社會輿論非常關注的具有相當政治敏感性的工作。同時“先離后審”會降低離任干部的責任意識,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飯,審與不審已經不會影響自己的調動和升遷。審計若審出了問題,前任已不在原單位,審計結論難以執行,而接任者又推給前任,新官不理舊賬,使審計部門左右為難,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惡性循環,有些問題會在同一單位屢查屢犯。再就是審計結果無法充分利用,存在的隱性風險可能給組織部門造成被動,個別帶“病”上任的領導干部會嚴重影響黨的形象,因為干部調動或升遷的任命文件已經傳達,審出的一般性問題也不便改動任職決定,只好權當沒事,而一旦存在隱藏的重大問題,將造成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使黨政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處于被動,影響組織威信,使民眾失望。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無計劃性問題。因為審計部門對審計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和離任時間的任意性,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安排的臨時性,致使審計部門無法實行計劃性安排。很多時候是必須暫停正在進行的計劃性項目審計工作,去完成組織部門委托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果與時間性較強的業務上級安排的計劃性審計項目相沖突,審計力量就比較難調配,造成審計部門被動應付的局面。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與時間的矛盾。許多領導干部的任期比較長,需要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完成審計的時間要求往往很緊,如果審計中發現了需要進一步調查落實的經濟問題,那么要徹底澄清干部的經濟責任,實事求是的評價干部的工作政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要是達不到應有的審計質量,就違背了開展這項工作的初衷,由于審計結論的簡單、草率,可能使一些有經濟責任的干部逃過責任的追究。因此,會給審計部門帶來很大的審計風險。

四、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工作的新領域,人民群眾希望通過經濟責任審計,了解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廉潔奉公和執政為民所創造的業績及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但目前審計結果僅限于組織人事部門使用,使其社會影響受到限制。而且由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很不夠,不少部門單位和領導對這項工作的內容、范圍、作用的了解較表面化,缺乏深刻的理解,社會上對這項工作的期望值很高,有些脫離實際,以為審計部門只要對某位領導干部進行了任職審計,就能把方方面面的問題全面反映出來,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對審計結果的誤解。

鑒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性質和新的特點,為促進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監管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走向法制化、規范化,需要審計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共同探索研究并達成一些共識。

1.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廣度和深度,加深社會各界特別是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解,客觀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的性質和特點及所能達到的實際效果和現實目標,避免因期望過高而產生誤解。

2.努力實現“先審后離”的目標,在現階段雖然條件還不完全成熟,不能全部實現,但任何方式都不是一成不變的,應靈活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時機。對退職離崗、免職、退休等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較小,可視情況暫不排除采取“先離后審”,但凡擬升遷和擬任更高或重要領導崗位的,應盡力實行“先審后離”的方式。這樣能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使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工作,提高審計結論的使用效果,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任用的重大失誤,避免給社會上造成“走過場”的感覺,實行“先審后離”是實現實踐和法規規定完全統一的需要。

3.要積極推行“任中審計”。將經濟責任審計推向常規化、制度化,創造條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臨時性、無計劃性,工作調度難協調及質量與時間的矛盾,變“離任審計”為“任職審計”,任中、任終都可以審。這樣有利于分解工作量,有利于“計劃外”變成“計劃內”,有利于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效果,更好地滿足社會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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