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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03 14: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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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資源管理;問題;解決
引 言
我國擁有960萬km2的國土,地大物博,幅員遼闊,但是我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并不充裕,從最為受關注的耕地資源來講,我國可利用的耕地資源現狀并不樂觀,雖然總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資源占有量少,高質量耕地資源少,耕地后備資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資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土地資源管理,近些年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不健全,法規執行力度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1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
1.1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具有了規定土地資源管理的專項法律法規,但是由于法規制定較晚,發展時間不夠,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約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條文中某些含義模糊的字詞,都會給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難度。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對“公共利益”一詞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管理時的土地征收過程中容易產生異化問題。再如,第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里“總量不減少”并沒有提出需要保證耕地質量和生態條件的等值,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優補劣現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其滯后性,由于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對象偏向城市,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完善相對較少,因此在應對新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問題時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可以遵從,例如在解決特殊群眾集體性土地資源糾紛時無法可循,這使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容易趨向于被動形式。
1.2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
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效果差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的又一重要問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已有成文規定,但是卻由于多種原因沒有被有效的落實執行,比如雖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許多地區濫征土地現象嚴重并且無人制止。
1.3 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土地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某些部門存在責任劃分不明確,職能重合,這種現象容易導致在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責任,從而降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執行效率。
2 我國土地管理現存問題解決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對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特別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確政府的保護耕地的職能,用法律來要求各級政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等相關服務設施。其次,對占用耕地的規定,如果是經批準的非農業性建設,應該遵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并明確開墾土地質量和生態條件與被占用耕地相當。再次,要規定明確的土地用途改變批準流程,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應限制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如果權力享有者想變更土地用途,將土地變為非耕地,應按照正規審批流程爭得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方可進行變更。最后,由于基層管理部門與群眾聯系緊密,對我國土地管理問題也有更切合實際的了解,因此縣級及以下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配合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律的立法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及時向上級反映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趨勢和新動向,做好高層與基層的溝通,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立法更加實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主要是對土地管理部門職能進行明確規定和詳細劃分,在保證明確無異義的前提下,將土地管理的各項責任落實到不同部門當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
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如發現有濫征耕地和土地破壞性開發的現象,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依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破壞者進行土地資源的修復和功能完善。其次應該建立健全領導問責制,當相關的領導在決策上出現失誤,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損失,甚至是群眾極度不滿事件的發生,都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2.4 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更加根本的一環就是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土地資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識技術層面較多,如果要實現對土地資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并注重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將經濟、法學、管理學、區域學等諸多學科的人才集中起來,組建完備的土地資源管理隊伍,以更好地實現土地資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總 結
經過近些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問題,今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進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資源法制建設,促進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當前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律還不夠完善,特別是法律條文的細節和含義方面,應該更加細致明確,讓法律的約束效力更加充分的發揮。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門的體質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避免出現職能交叉現象,再次,應該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其法律意識,并注重健全管理隊伍的人才建設,保證管理過程對多學科知識應用時有專業人才負責,從而有效保證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依法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李丹,符海峰.新形勢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及解決措施[J].科技向導,2014,(3):52,60.
墳地、墓地都是作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還在世的親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著死者的尸體、死者生前的遺物以及一些珍貴的東西;而墳地不同于墓地,墳地是顯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墳地周圍的一大片空地都不會用來進行生產或者是建造工廠之類的。但是現代用地緊張,我國的人口逐漸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求。在許多地方就開始了平墳的運動,許多的農村墳地被平整出來,傷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沒有真正被利用。我國的農村有著大片的墳地,經常因此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關于墳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國家關于墳地的規定也需要補充。本文就墳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從國家現行相關法律來分析存在的問題,探尋墳地的法律歸屬的問題以及墳地自身的社會價值與意義的問題。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現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
關鍵詞:耕地保護;農民參與;集體土地流轉;耕地經營流轉
土地最寶貴的莫過于耕地,它是非常關鍵的農業資料,其對于維護國家的糧食穩定,保證社會和諧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在當前時期,對耕地開展的保護活動牽扯到的成員或是組織一般有如下的一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農企業和農民,由于這些群體本身的社會地位等有一定的差異,而且監督和信息等也有缺陷存在,所以發揮的效益是不一樣的。在這些群體中,農民是最為直接和實際的使用以及管理人,其對于土地的總數以及品質等非常了解,不過在我們國家的保護模式中,農民在耕地保護中理應扮演的角色,卻沒有被太多考慮。因為他們沒有被放到上述的責任模式中,農戶也未將自身當成是土地保護的關鍵方,所以他們就無法形成較為濃厚的保護意識,不能積極的服從管控,此時耕地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這個前提下,本人經由長久的分析得知了干擾保護的常見要素,指出了一些應對方法。
1 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內涵
具體的講,該內涵涵蓋如下的幾點。第一,從總數到品質的綜合化的管控,同時更為關注品質維護。第二,要主動的對那些違法活動檢舉,同時農戶在他們本身的權益受到其他組織的干擾時,要依法處理,認真補救。
2 干擾保護的要素
2.1 群眾的參與思想太低
該群體是耕地最為直接的使用人,不過在農村中因為教育太過于落后,而且有很多的封建思想,此時就會在群眾的頭腦中形成一種權力要超過法律的思想。還有部分區域的農村干部的綜合素養較差,這也干擾到總體的建設工作的開展,使得農戶的參與思想非常低。針對耕地保護活動來說,也就不能夠認真的參加了。我們國家的現行耕地維護模式里,因為農民不能夠積極的參加,此時就會使得總體的保護活動無法正常有效的開展。
2.2 農戶的法規意識較差
公眾參與是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我國《憲法》的第2條、第41條相應規定都有充分體現。關于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7條規定:“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然而,中央政府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眾或農民參與耕地保護以及對抗耕地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有效途徑以及獎懲的方式。有關公眾包括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大多流于形式,農民幾乎被排除在耕地保護體系之外。
2.3 沒有穩固的經濟前提
要想確保群眾積極的參加到該項活動中,就要保證有特定的物質背景和方法。如今很多農村的經濟基礎不是很好,這就使得土地的保護缺少必須的物質前提,干擾到群眾參加到活動中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濟較差的區域來講,大部分的青年群體都外出務工,基本沒有心思去關注該活動。在很多人看來,土地歸自身所有,因此把自己的地轉租給別人,此時別人有時候就會將耕地用作別的方向。
2.4 群眾和耕地之間的利益聯系不密切
在馬克思看來,人參加一項活動的前提是有特定的利益,并非是一種本性。對比農戶參加到該項保護活動的情況來看,該群體大體上認為當前的利益是最為實際的。在很多的區域中,尤其是在那些經濟欠發達的區域,存在以戶為個體,進行小面積種植的現象,其效益很差。很多農戶外出務工,家中只剩下弱小,此時就無法積極的參加到耕種活動中,很顯然這就導致了利益關聯度不高。
2.5 群眾沒有積極的參與效能感
人們參與的主動性與對參與的效能感有關。效能感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參與行為影響政府決策的自我主觀評價。一般來說,參與效能感強的人比參與效能感弱的人會更多地參與某項公共活動。對于個人而言,參與效能感是影響其參與的最主要因素。
3 應對方法
參加到耕地保護工作中,不但是所有的公民要享受的權力還是一項必然的義務。對于農民來講,要想實現好的效果,就要做好如下的活動。
3.1 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規條例
農戶參加到耕地保護工作中,第一就是要切實的提升群眾參加到耕地保護中的思想,特別是法規思想。要做好再教育工作,真正的提升群眾的素養。經由多項方法,提升其民主思想。而且,還要經由多種媒體和方法,確保群眾了解到耕地面積減少的危害性,提升其保護意識。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應盡快制定一部《耕地保護法》,并將農民參與作為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加以明文規定,使其法制化。其次是將農民參與的原則、具體方式、內容和程序具體細化,讓農民參與耕地保護能真正貫徹落實。
健全和完善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制度規定。首先要從抓好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合法性”,即制度支持上入手。
3.2 構建新型的農地產權體系
農地產權的完整性是農民有效參與耕地保護的基礎,完整的產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產權必須是完全界定的,產權必須是排外的,產權必須是可以流動的,對財產權必須加以有效控制。完整的、可流動的、可繼承的產權可以激勵農民盡心盡力地保護耕地。
以產權明晰、長期有效、市場化流轉為目標,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和構建新型的農村產權體系。新型自啵村產權體系庇設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農地承包使用叔”和“耕地經營流轉權”三種主要的產權形態,其三種產權形態應是相互分離的,各自產權界定應是清晰的,并賦予每種產權具體而明確的權利和義務。
3.3 做好補貼工作
站在農民的立場上來看,耕地帶給他們的利潤不高,假如硬將其束縛在土地種植上很顯然是不合理的。生產資料所占據的費用比例很大,而且還要進行水利投資以及勞動力,但是其帶給我們的產值卻不高。眾所周知,農民是當前我們國家最為龐大的社會組織,他們的利益的保證是當前國家的一項關鍵工作。因此務必將農民降低負擔,增加收入當成是當前工作的關鍵點,設置積極婚禮的體系,輔助農民搞好農業生產,確保其收益增加,使農民獲取社會生產的平均收益。
4 結束語
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積極性或驅動力源自農民保護耕地所帶來的收益,農民收益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耕地保護的成敗,即農民增收這一問題能否很好的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家耕地保護目標能否順利實現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我們要通過多種方法來切實的保護農戶的利益,特別是長遠階段的利益,上述內容是目前耕地保護工作的關鍵點。建立這樣的政策,則需要政府建構以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為基礎的耕地保護體系,通過完善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農民的土地產權,制定合理的耕地保護補貼辦法,實現耕地保護、糧食穩產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民參與耕地保護“四位一體”的耕地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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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管理;必要性;管理策略
土地是國家民生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根本,土地問題也是困擾國家發展與建設的重要問題。土地管理作為解決三農等問題的重要方式與途徑,實施嚴格管理極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現在濫用土地的趨勢,才能夠通過嚴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與開發。下面針對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策略進行探究。
一、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管理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土地開發應用等問題的關鍵,因此,做好土地普查,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管理勢在必行。我國雖然幅員遼闊,擁有九百六十多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是由于人口基數大,平均下來人多地少,且這些土地中可用土地資源比例更是非常低,因此,對于中國來說,嚴格控制土地資源,尤其是稀少的耕地資源,是未來確保國家能夠得以長久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我國農用土地現狀為數量少,后備資源不足,即使通過開發等手段也只能得到較少資源,所以,在考慮到當代人生存的基礎上,從長遠需求出發,做好土地普查與管理將會是我們國家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子孫后代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和利用好現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為了國家與民族的長遠生存。從保證國家糧食生產與安全的角度考慮,做好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提升農業生產力,是十分必要的。近年來隨著耕地面積的減少、農業人口的外移,耕地廢置現象嚴重,可用耕地面積不斷下降,但是糧食需求卻一直在不斷增加,且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這種矛盾更是越來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勢在必行。如果不趕緊實施強制性的管理手段解決當前的這些問題,未來肯定是因為耕地廢置、糧食安全等問題影響國家發展,其后果不堪設想,必須引起警覺。因此,為了日后更好的工業化與城鎮化,現在必須加強土地管理。對于不少地區盲目圈地現象和濫用耕地等問題都要深入調查,嚴格管理,通過國家的強制性手段做好耕地保護和土地使用,提升土地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長遠續航保護能力,在未來實現對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支持。土地是生存的基礎,它除了能夠提供眾多的生產資料外,還是人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保障,目前大量耕地的被占用使用使得不少地區的農民群眾失去了土地,且為了謀求當前發展利益,壓低地方補償安置標準,不僅縱容了貪污,且對于農民群眾來說也是一大傷害。這些人在無崗無業無社保身份的情況下生活現狀越加窘迫,因此,加強土地管理,也是確保社會安定,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措施,否則,將會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國家長遠經濟發展和民生建設。
二、土地管理有效策略分析
加強土地管理要從多方面入手,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實現管理目標,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運用行政力量切實加強領導與管理,做好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運用市場價值機制調控土地應用,保障弱勢群體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從律法角度來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緊跟時代潮流,為當前土地管理中出現的眾多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嚴格執法,有法必依,對違規操作嚴厲處罰,形成威懾性力量,減少土地管理方便的腐敗。針對土地管理中執法行為要做好監督,對各級部門和各單位的行為做好管理,減少違法行為。在運用形成力量加強領導與管理方面,要做好各省市各級領導的培訓教育工作,將緊抓土地管理作為第一要務。堅持貫徹和執行國家提倡的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做好土地管理,從國家全局發展和子孫后代生存的角度考慮,不盲目追求一時利益,損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單位設立專門負責人,土地管理責任到人,做好土地保護。在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方面,要加強耕地保護,積極開發,確保糧食安全,保障農民利益,引導和鼓勵農民多使用有機肥料,減少耕地污染和破壞。在用途管制方面,以節約和保護為準則進行開發和使用,遵循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原則,進行開發與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圍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嚴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計劃用地。對土地的管理和保護,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強制性力量、國家的行政力量之外,還要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憑借價格機制來調控土地的應用,在切實保障廣大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上,最大程度的開發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針對我國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積極開發土地潛力,在節約用地的基礎上緩解當前凸顯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現在,要通過大力推進土地集約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進土地應用生產,用國家政策保駕護航,多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做好保護性開發利用。
參 考 文 獻
關鍵詞: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玉溪市
一、引言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建設用地不斷擴張,居民財富和收入的增長促進了人們對城市土地需求的增加,主要表現在需要更舒適的住房、更優美的生活環境等 ,相繼出現了各種建設用地大量侵占耕地的現象,以及在占用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除耕地數量減少以外的新的問題。截至2010年玉溪耕地面積為253705公頃比上年的253851公頃盡減少146公頃,而造成耕地減少的原因主要是建設占用耕地、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以及災毀,大多因為災害而損害的土地是可以復墾的,大多因農業結構調整而減少的耕地也是可逆的,而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是不可逆的。正確的認識耕地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關系,對于更好的保護耕地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以玉溪市為例,針對耕地保護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進行研究,為有效的協調耕地與城市建設用地之間的關系提供依據。
二、玉溪市城市用地與耕地現狀
玉溪市全市城市建成面積由2002年的4170公頃擴大到2008年的5570公頃,中心城區建成面積由1640公頃擴大到2400公頃。城區人口22萬人,城鎮化水平達37.4%,比全省平均水平26.01%高出11個百分點。玉溪市周邊中小城鎮的的范圍不斷擴大,居民點不斷增多,占用的耕地也逐年上升。到2010年底玉溪市耕地面積有253705.38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16.98%,年末核實計劃指標為:新增建設用地面積1024.6公頃,占用農用地923.23公頃,其中占用耕地686.93公頃。在2006—2010年玉溪市新增建設用地中占用耕地的面積所占的比例最低的占54.52%最高的比例達到83.18%。可以看出耕地的占用是供給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
三、耕地保護在城市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用地大量占用耕地
經統計局統計2010年玉溪市全年實現生產總值736.5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12.8%,增速分別比全國的10.3%、全省的12.3%高2.5和0.5個百分點,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7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30元,增長11.7% 。可見玉溪是一個發展較快的地區,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人們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較大的提高,相比較而言城市較農村發展更快,有更多的機會,因此許多的人都前往城市發展,甚至遷移到城市。城市人口增多則人們對居住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服務設施用地以及其它公共用地的需求就會隨之增加。
(二)耕地質量的下降
玉溪市的城市建設基本是以市為中心以道路為骨架向周邊展開的,因此則會占用城市周邊的耕地,而城市周邊耕地基本都是肥沃、熟化度高的土地 。雖然占用以后會補上等量的耕地,但是補充的耕地大多來自未利用地的開墾,廢棄用地的復墾等,質量遠遠低于被占用的耕地。因為建設而占用肥沃耕地的原因,使得耕地的總體質量呈下降的趨勢。
(三)耕地保護意識不夠
地方政府缺乏耕地保護的積極性。為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大量招商引資,對耕地的保護只停留在書面上的簽訂,過度重視經濟的增長而忽視了耕地保護的重要性,沒有足夠的保護意識。對于耕地的使用者,短期來看他們認為農作物種植的經濟效益遠低于征地獲得的補償,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平均每畝標準為1500一3000元。而種糧的耕地每畝年平均收入一般為45—75元。就玉溪的農民而言最近的年平均收入也只是5747元,而土地被征收獲得的補償款相當于農民30~40年種地的收入。受經濟效益的驅動,很多農民對征地表現出了很高的積極性,對耕地保護的概念比較薄弱。
(四)現存耕地拋荒現象嚴重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城鎮有了很多的就業機會及勞動力的需要,也由于農業生產收入的不固定性,加上糧食生產效益低下,因而大量農村勞動力選擇進城務工,根據玉溪市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玉溪市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88.2萬人,占38.3%;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142.2萬人,占61.7%。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增加30.5萬人,鄉村人口減少7.4萬人。有很多的人由鄉村涌向了城鎮,而農村的耕地則無人耕種,造成了大量農村耕地的拋荒。
(五)保護耕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1、征地制度不完善
我國法律法規對耕地占用稅、征地補償標準等的規定較低,玉溪市的征地標準是平均每畝為1500一3000元,使得占用耕地的成本遠遠低于舊城改造的成本。
2、打擊違法用地制度不完善
玉溪市在城市建設過程中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出現了違法用地的現象,主要是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少批多用、未批先建、以租代征、以招商引資為名亂圈、亂開發的的現象十分嚴重 。
四、解決矛盾的方法及策略
(一)加強土地整理與復墾,增加土地面積
通過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得到更多的土地以進行耕作或城市建設。土地整理包括農地整理和城市用地整理兩部分。農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還可以擴大耕地的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的產出率 。而城市用地整理則是以集約利用土地為目標,主要是通過利用閑散用地和進行合理規劃來實現土地的集約利用。
(二)利用科學技術
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科學技術檢測耕地的變化,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用地的行為,增強土地執法的權威性。同時,運用一些先進的技術還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耕地數量不多的情況下只有盡可能的提高耕地的質量才能保證耕地的總體數量不變,保證糧食的供給和農民的收入,一旦農民的收入增加則會減少農村人口因務工而向城鎮移動的現象,那么耕地將會避免被拋荒的現象。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存在很大缺陷,由于征地補償的標準都普遍較低,得到土地成本的降低使得開發商更積極的去獲得土地,而使大量耕地很快被占用,征地規模不斷擴大。在征地補償方面不應有固定的征地價格,應該對被征收土地的質量進行價值評估而確定其相對應合理的價格,同時,政府在出讓土地的時候也應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兩種不同性質的用地,這樣一來可以維護耕地使用者的權益,二來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遏制房地產開發濫用耕地的現象。
(四)確立合理的城市化發展戰略
城市化是經濟發展的一項中長期任務,各個國家各個城市在城市化進程中既遵循著一般共同的規律,同時又有各自的特點和與其國情相適應的具體模式。2011年11月1日在昆明市召開了關于保護壩區農田建設山地城鎮的工作會議,云南是個山多地少的地區,山區、半山區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94%,玉溪市也是同樣的地理狀況,針對這一特征,我覺得玉溪市也可以繼續實施“建設上山”這一戰略, 一來可以有效避免城鎮周邊肥沃土地和平坦土地的占用,二來也可是城市避免過度的擁擠。
(五)提高耕地保護的意識
現如今群眾對耕地保護的意識很薄弱,不知其中的厲害關系,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群眾普及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和意義,做好耕地保護的宣傳,如通過懸掛標語的方法、廣播的方式進行宣傳,利用輿論的監督作用,建立廣泛的群眾監督機制和暢通的溝通機制,使群眾監督法制化、規范化,更主要的是要是群眾看到耕地保護的長遠利益及價值,使其認識到進行耕地轉讓所獲得的收益只是暫時的。
五、結論
通過對玉溪市建設用地與耕地情況的分析,得出現在玉溪市的耕地保護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這么幾個問題,耕地被建設用地大量占用;人們對于耕地保護的意識較弱;現存耕地的拋荒現象嚴重;當地保護耕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針對這些問題及玉溪用地的特點而提出了一下對策,為更好的保護耕地提供一些參考,加強土地整理與復墾,增加土地的面積;利用科學技術;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的程序;確立合理的城市發展戰略;提高耕地保護的意識。總之,在城市發展的同時,耕地也要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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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資源 可持續利用 法律體系
我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不容樂觀
土地資源是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農業的發展和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要依靠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土地資源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那么農業的發展和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也就失去了基礎。
近年來,我國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和管理工作,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國的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為例,我國相關部門將建設質量和管理作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作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為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在堅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的同時,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
根據國土資源部相關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億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實施了“先補后占”機制和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了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數量和產能雙平衡。整個“十一五”期間,我國共補充耕地7879萬畝,大于同期的建設占用耕地5809萬畝和災害毀損耕地1477萬畝。除此之外,我國土地資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續開發利用水平也在總體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總體呈現良好態勢的同時,實際上,我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不容樂觀。
目前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資源數量少。我國土地資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資源僅為1.17畝,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積3.75畝的水平相差甚遠,并且我國的耕地面積總量目前還在以較快的速度遞減,按照測算,我國到2030年耕地面積減少將近六成,但是那時人口將達到16億人,人均耕地面積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時,由于必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土地資源的開發受到明顯限制。第二,我國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質量嚴重下降,導致土地的生產力大大降低。我國長期以來對土地資源是掠奪性開發利用,缺乏可持續開發利用戰略,致使土地資源當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國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力度還比較弱,水土流失嚴重,導致了耕地質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產能力受到了極大削弱。在我國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導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農村地區蔓延,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第三,土地資源的浪費十分嚴重。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了迅猛發展,各項事業建設同樣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在城鎮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的同時,卻造成了我國可以利用的土地資源的急劇下降。特別是近些年來因為項目建設的盲目上馬等諸多原因導致了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且土地資源的利用規劃不完善,亂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現象較為普遍,更加劇了土地資源的浪費。
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第一次“國際土地持續利用系統研討會”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國、1993年在加拿大舉行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研討會,許多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從自然、環境、社會等各方面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評價指標進行了探討。199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頒行了《可持續土地利用管理評價大綱》,提出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評價標準,自此,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得到了健全和豐富。
長期以來,國內對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研究主要是以進行理論性的探討為主。國內學者普遍認為,所謂的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也就是土地資源不斷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從總量一定的土地資源當中盡可能地創造出相應的工業、農業效益,其次是要盡量地延長土地的持續利用周期,不讓土地資源荒廢、中斷甚至變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也就是要讓土地資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對土地的可持續發展理論進行探討之外,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有不少人對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對于我國當時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法律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總結。國務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在該議程的第十四章對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做出了規定,該議程指出,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要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增長,這是我國的官方文獻對土地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提出的明確主張。
自此之后,我國眾多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對如何實現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提出了許多具體的對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認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宣傳引導,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認真開展好計劃生育政策,將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規模,著力緩解“人地矛盾”;對建設用地進行嚴格限制,切實保護耕地,守住耕地紅線;切實加強基本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耕地的生產能力;不斷對土地資源的布局進行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切實開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態自然環境。
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和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我國在對土地資源管理的過程中,除了通過政策手段調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視通過法律的途徑對土地制度予以調整。在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將可持續發展理論引入到了黨和政府的政策當中,在黨和政府的文獻當中按照可持續發展理論來指導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經驗之后,將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長期固定下來。目前,已經形成了相對較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對土地相關問題進行規定的法律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
其中,《憲法》確定了我國的土地制度,《物權法》對土地資源的流轉和登記制度進行了規定。對土地資源管理的相關規定最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該法對土地資源的保護、規劃、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當中最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國的《民法通則》、《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規、自治地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構成了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同時,我國最高法院在全國各級法院審理土地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制定出臺了許多人民法院辦理土地相關案件當中如何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不屬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全國法院審理案件具有約束力,且能夠較好地解決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實際上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土地相關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國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綜上,我國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起來,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建立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和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為我國法律對土地資源進行了嚴格的保護,包括我國《刑法》規定對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可以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才能夠實現當前的土地資源保護水平和綜合開發水平,否則我國土地資源遭受的破壞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規范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和土地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善,對我國的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雖然經過了兩輪土地利用規劃之后,我國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在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體實施了耕地總量的控制、實施管理、分區控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等,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對于土地資源的規劃工作十分滯后,還沒有充分地發揮出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某些地區雖然認真開展了土地規劃,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設、項目建設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員對地區發展思路和觀念的改變而不斷改變土地利用規劃;規劃的科學性不強,許多規劃是為了滿足上級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內完成并且審批的,即便部分規劃是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調查和論證,并且對土地基礎數據的采集存在一定的問題,也沒有統一的統計標準,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規劃本身的科學性;規劃本身也缺乏相應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規劃法規、規章和我國的法律有沖突之處;土地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往往讓路于城市建設、經濟建設和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設、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驅使,不斷改變規劃和不按照規劃執行的情形常有發生。
目前,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經實行了近13年,通過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有效地保護了我國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設用地規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提升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水平發揮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但是,我國的土地用途規劃制度還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針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對各級政府的規劃分工不明確,土地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對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單一,注重對農業地轉為非農業地的管制,忽視了對土地開發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協調;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時,農業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力度不夠。
從當前我國的基本情況來看,農村集體耕地占我國耕地總面積的90%以上,對于農村集體耕地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較大程度上關系到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整體水平。但是,目前我國對耕地保護的法律制度卻不夠健全、完善,由于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戶對于耕地缺乏長期的穩定感,從而影響了農村提高耕地質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影響了農村耕地整體利用效益的提升。據中南財經大學做的一次調查報告顯示,農民對失地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極大的需求,在被訪問的農戶當中,有84.84%的農戶反映需要農民失地保險,有96.57%的農戶反映需要醫療保險,有94.36%的農戶反映需要養老保險。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嚴格、不明確,導致了許多建設項目以公共利益為借口而上馬,造成了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影響了耕地的可持續發展。
健全完善法律體系提升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體系。針對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當中存在的問題,要通過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將土地總體規劃作為對土地資源利用進行規范、調控和引導的重要手段,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開展土地利用的依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科學合理地進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輕易改變,不應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圖而隨意更改,對于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領導堅決嚴肅處理。加強土地總體規劃方法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術提升規劃的質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超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比城鎮建設規劃更重要的規劃,不因城鎮建設規劃而影響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使兩者之間擺正其位置,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
切實加強監督制約力度,對違法批地行為嚴肅查處、嚴肅處理,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領導責任,對于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違法批地行為,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予以刑事責任追究,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法律的權威性。同時,要突出土地可持續利用主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高度重視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采取科學的技術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質量。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集約化法律體系。在提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和地位的基礎上,要不斷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集約化法律體系。針對目前我國違法審批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相關項目建設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具體實際,要進一步健全法律體系,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明確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過程中公共事業的界限,將劃撥土地的范圍嚴格地限定在公共事業上。同時,要在對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業建設規劃當中廣泛征求民眾的意見建議,切實發揮民眾對公共事業建設的監督力度。嚴格、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及其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土地集約化的指標體系,對城市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充分發揮土地效益,對土地結構進一步進行優化,對為滿足房地產開發的需要而破壞和違反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避免濫用土地資源的現象發生。健全完善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對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為進行強力監督,避免行政權過分膨脹而影響土地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切實加強對土地使用人的監督制約,確保土地使用符合規劃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體系。農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眾利益的事情偶有發生,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體系。要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意識,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學校和廣大農村大力宣傳保護耕地的法律法規,形成有利于保護耕地的社會輿論氛圍。對農村耕地的保護要實施綜合治理,減輕農民負擔,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使農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質量和效益。對于農村承包地的使用權流轉要慎重地通過法律予以規制,對于符合條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以便更好地實現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質量保障機制,在法律中明確承包戶對改善土地質量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耕地質量。強化對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官員、土地使用者、承包戶進行嚴肅處理。
【作者分別為吉林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吉林大學地球科學學院教授】
【注釋】
①周懷龍:“我國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成效明顯”,《中國國土資源報》,2012年8月3日。
關鍵詞:林地資源;現狀;對策;安徽宣城;宣州區
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生產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發揮林業“三大效益”的載體,沒有林地林業建設無從談起。在當前社會和經濟高速發展的形勢下,如何合理利用、積極保護林地資源已成為政府、林業部門和林業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之一[1-2]。
1宣州區林業基本情況
宣州區位于安徽省東南部,周邊與江蘇、浙江、上海等經濟發達省市毗鄰,被稱之為蘇、浙、滬的后花園。2010年又作為皖江經濟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一主兩翼”中的“兩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優越,經濟發展前景十分廣闊。全區林業用地面積91 510.6 hm2,其中有林地面積76 473.9 hm2,疏林地645 hm2,灌木林地7 800 hm2,未成林地3 884.4 hm2,苗圃地125 hm2,無立木林地1 085 hm2,宜林地950.3 hm2,林業輔助生產用地547 hm2,森林覆蓋率31.8%,林木綠化率35.7%。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區快速發展和經濟騰飛的寶貴資源。
2宣州區林地資源開發應用現狀
近年來,在周邊蘇、浙、滬等經濟發達省市的帶動下,宣州區也成為各企業的投資對象,各類型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投資建廠必然引發對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資源自然成為地方政府為企業供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4年以來宣州區林業局辦理上報林地征占用手續144起,省林業廳批準征占用林地578.27 hm2,尚有部分項目正在辦理。宣州區敬亭林業工作站業務轄市區邊緣的部分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自2005年以來辦理上報并經省林業廳批準林地征占用手續36起,征占用林地面積265.45 hm2。
3宣州區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目前,宣州區林地資源管理存在一些問題,其主要原因為:一是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型開發區的大量涌現,項目建設用地因使用生活區用地和農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現有地方轉向林地資源且需求劇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審批(需用地企業提供項目批準文件、項目建議書、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明、環評報告等等)后用地,與投資企業要求地方政府為其提供凈地(“七通一平”等)之間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門和用地部門對林地管理政策、法規了解不夠,對林地資源保護意識缺失,不嚴格要求相關部門、企業依法辦理林地報批手續。四是林業主管部門與土地直管部門之間配合協調不夠、溝通不多,給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額與地方實際林地需求之間存在差距。六是現行有關林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4搞好宣州區林地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4.1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保護林地的意識和責任感
要利用各種形式,采取多種手段向社會大力宣傳保護林地資源的重要性,大力宣傳林地保護法律法規,特別是市、區、鄉鎮主要領導各用地企業和個人,要正確理解開發利用與林地保護之間關系,改變過去那種急功近利、只顧眼前利益而忽略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形成全民愛林護林、保護林地資源的良好社會風氣,促進林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3]。
4.2科學規劃,加強領導,理順關系,形成合力
各級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當地的可持續發展規劃,從改善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出發,明確林業用地范圍和總量,保持林業用地面積總量的動態平衡。針對林業生產周期長、產生效益慢、森林資源毀壞容易恢復難的特點,采取具體措施,保證林業用地的穩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強對林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理順林業、土地、礦產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職責,達成共識,形成合力。要嚴格林地征、占用審核報批制度,切實加強對征、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破壞嚴重的違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門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時查處,杜絕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現象[4]。
4.3健全機構,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機構,確立專人負責林地工作,充實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時,要強化市、區林業部門的執法職能,要嚴格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不斷完善規范林地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占用林地補償制度、森林植被恢復交納制度,切實做到誰占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治理。從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執法、管理水平。基層林業工作站要發揮自身優勢,承擔林地管理工作的責任,做到對非法侵占林地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查處,使林業站成為保護林地資源前沿陣地。
4.4提高林地經營水平,開發林地后備資源
各級政府政策扶持、項目推動,同時依靠科技支撐,提高林業經營者的經濟收入,調動全社會增加對林業投資的興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備資源。
4.5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進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對維護社會安定,促進林業生產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保證作用。當前應抓緊制定和完善一些與林地管理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辦法和措施,如林地報批預審制度、公益林地審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審批部門應定期到各地開展一些調研活動,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關動態,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強的相關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體從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適應林地管理新形勢的要求,從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護管理工作。
5參考文獻
[1] 潘虹,姜偉.保護林地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我省林地管理工作綜述[J].安徽林業,1998(1):8-9.
[2] 陳日紅,余峰.淺談林地資源保護管理與生態林業建設[J].浙江林業科技,2001,21(4):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