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3 14:47: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的幾項規定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3)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A本人的戶籍證明;
B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A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B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C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A本人所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B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C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A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B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3、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準予登記,1個月內辦好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4、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5、本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6.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結婚規定
(1)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面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A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B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
A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B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港澳同胞
A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B我司法行證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確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C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A、B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3)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經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以結婚登記。
(4)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公文大全整理)
3.有關國家對結婚條件的規定
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意大利規定男16歲,女14歲;西班牙規定男14歲,女12歲;美國各州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18歲。
(2)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愿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同意。
(3)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于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4)多數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
(5)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癲癇病人結婚。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
5、實行計劃生育。
二、《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是多少?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鼓勵晚婚晚育。
三、《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要具備哪些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男女雙方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男女雙方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5、男女雙方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國務院新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哪些主要內容作了修訂?
1、取消婚姻登記由單λ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結婚改由當事人作無配偶及與對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簽字聲明;
2、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
3、對婚前醫學檢查δ作強制性規定;
4、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5、將有關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地區居民婚姻登記的現行規定進行了合并。
五、取消單λ婚姻狀況證明改為由個人聲明的意義是什??
婚姻狀況證明方式的改革,體現出婚姻登記立法理念上的變化,是義務本λ到權利本λ的變化,是依賴集體的管理模式向相信個體的自理模式的變化,單λ監管職責向個人自律責任的變化,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
六、為什?不再將婚前醫學檢查作為結婚登記的前置程序?
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再把婚前醫學檢查作為婚姻登記的前置程序,并不是否定婚前醫學檢查,而是主張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自愿實行婚前醫學檢查,自愿包括是否檢查自愿、檢查什?項目自愿。實際上,即使法律規定強制檢查的項目,也很難滿足當事人的需要。作為婚前保健服務,醫療機構可以向當事人推薦若干檢查項目,說明可能影響結婚和生育的情形,由當事人從中選擇自己需要的項目。
七、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應當出具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八、內地居民之間結婚的,就當到哪里去辦理登記?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哪里去辦理離婚登記?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十、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十一、非婚同居受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規定: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十二、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δ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十三、《婚姻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哪幾類?
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
2、實施重婚行為的;
3、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4、破壞軍婚的;
5、遺棄家庭成員的;
6、虐待家庭成員的;
7、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
8、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9、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所指的婚姻登記證件,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衛生、公安、司法、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傳婚姻法規,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法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規,開展婚前教育,倡導文明婚俗;
(五)指導婚姻家庭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備由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的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
婚姻登記管理員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沒有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不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辦理婚姻登記,必須持證上崗,忠于職守,依法辦事。
婚姻登記管理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報告制度,每6個月向上一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一次統計情況。
第三章 結 婚 登 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過婚的須提交離婚證件;
(五)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不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提交原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須提交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出具的結婚準假證明。
緩刑人員、假釋人員,還須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監獄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離開戶籍所在地,并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按第十一條一款執行外,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須提交雙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張;實行婚檢的地方,還需提交男女單人免冠1寸照片1張。
第十四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五條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由縣級以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具備婚檢條件的醫療單位出具。
婚前健康檢查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婚檢項目。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收回并注銷離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夫妻關系即確立。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麻瘋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 在本地出生無戶籍的,應持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本人出生證明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方準予登記。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二十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結婚證件;
(四)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五)離婚協議書;
(六)男女單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張。
第二十一條 暫住人員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時,除按第二十條執行外同時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十二條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須雙方簽名。
(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
(二)雙方離婚的原因;
(三)對子女撫養的協議;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
(五)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須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應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仍堅持自愿離婚。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上達成協議的,方準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一)證件是否有效;
(二)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填寫的申請書情況是否屬實,是否確系自愿。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并注銷結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女方在懷孕和分娩后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論是雙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離婚當事人雙方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自愿變更協議的,須雙方共同到原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材料應編寫號碼,建立婚姻登記檔案,長期保存。
第三十一條 婚姻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收回并注銷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開展婚前教育,宣傳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計劃生育部門憑結婚證發放生育證。
第三十五條 未婚人員因故申請出具未婚證明,應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的介紹信,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三十六條 開辦婚姻介紹機構,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發給《婚姻介紹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方可開展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責令其分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200元罰款;
(二)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限期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可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婚姻登記,宣布其婚姻登記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對當事人處200-300元的罰款;
(四)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沒收其虛假證件,對直接責任人處200-300的元罰款,可建議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損毀、涂改、偽造婚姻檔案的責任人員,依照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四十一條 妨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印制、偽造婚姻證件,或者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或者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我省居民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婚姻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我省居民同華僑及澳門、香港地區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國本地公民護照》或者其他國家護照的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申請婚姻登記,由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或者申請婚姻出證,應交納申請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檔案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辦理婚姻登記,嚴禁附加收費。
第四十六條 婚姻管理所需費用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婚姻登記收費應用于婚姻管理業務建設和開展工作的需要。嚴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登記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限制違法婚姻產生的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國外的“民事登記”登記內容大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記、死亡登記、婚姻登記。所登記的內容與我國的“戶口”登記幾乎相同。
像法國、荷蘭、羅馬尼亞、日本、印度、秘魯、阿根廷等國家的出生登記,內容十分詳盡,不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別、單雙胞胎等內容,而且還有其父母的職業、經濟收入、國籍、等相關內容,登記內容比我們的“戶口”登記還詳細得多。因為“民事登記”作為一項最基本的社會管理制度,是其他社會制度的基礎和依據,關系重大,因此各國都十分重視。與我國不同的是它的管理機關多為內政部門、司法部門或統計部門。這些國家對公民的遷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場加法治的管理手段,以保持整個社會的穩定。
亞洲以泰國為例。泰國專門頒布了“戶口登記條例”,分外僑、國內公民兩部分。其“戶籍注冊”(相當于我國的“戶口登記”)相當嚴格,條例規定必須“注冊”公民的三部分內容,有收入狀況、納稅情況、簡歷(包括犯罪記錄)。簡歷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國家有嚴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關部門不得隨意向社會公布,并且“戶籍注冊”還必須讓其本人按“手印”,十分嚴格。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與我國“戶籍”管理不同是,泰國實行的是事后遷移政策條例規定,對符合居住條件及居住期超過6個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關部門可為其辦理“戶籍登記”,承認其居住地戶籍。而我國實行的是事前遷移政策,居民必須憑遷移地的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遷證予以遷移。泰國的“戶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場經濟原則和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讓不能在某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經濟收入、住房等問題無法解決的公民按市場法則去選擇適合自己經濟水平的城市居住。這種方法往往較行政手段更有效。
南美以阿根廷為例。阿根廷實行的是“三項大登記”制度,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記,與我國戶口登記相似。國家設有“人口登記局”,實施身份證制度,實施的也是事后遷移制度。
歐洲人口管理尤以丹麥和瑞典最為有名。丹麥人口登記制度先進也比較嚴格,是最早實行“人號”管理的國家。登記內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別、婚姻狀況、納稅情況、監護人等。瑞典由于歷史傳統的原因,是由“教會”管“戶口”,人口登記也有300多年的歷史。他們實行的也是事后遷移制度。
歐洲許多國家都有犯罪記錄,管理起來很有效。他們國家表面看起來很松,其實管理很嚴,這與人口登記管理特別是“人號”管理有直接的關系。
非洲如摩洛哥王國也實行“戶籍法”,公民依法進行出生申報、死亡注銷登記。
家庭是構成的基本因素,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就會帶來社會的不穩定,由此可見,離婚不再單單是個人和家庭,而是社會問題。離婚理由是裁判離婚立法的核心,既是夫妻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準許離婚的根據。離婚理由主要是從社會現實的紛繁復雜的離婚原因中所精取,并由立法者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我國現行婚姻法確定了感情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貫徹實施中,感情破裂原則為引導人們樹立社會主義婚戀觀,締結愛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動與促進作用。但對它本身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日益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和質疑。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并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配偶權系是絕對權且宜由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從精神損害賠償的調整范圍出發,討論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上的可能性與實踐上的必要性,把離婚中的損害區分為離因之精神損害和離婚之精神損害,重點了離婚之損害的法律繼受、權利義務主體、請求權的讓與與繼承、賠償原則及適用范圍等問題。
關鍵詞:感情破裂 配偶權 精神損害 離因之精神損害 離婚之精神損害
千百年來,婚姻的基礎都建筑在地位和社會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紀愛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礎。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過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穩定因素;另外,經濟的和化、城市化的興起,使人們生活的環境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增加,人們的觀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根據李銀河在北京市作過的一個隨機抽樣調查,有過婚外性行為的人的比例相當高,而人們對婚外性行為的態度是非常嚴厲的[1]。因此,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理由也越來越多樣化,酗酒、遺棄、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諧、彼此厭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都可以成為離婚理由。西方有學者根據不同的離婚理由和離婚目的將離婚區分為良性離婚和非良性離婚[2],但無論是良性離婚還是非良性離婚,只要給相對方造成損害,我們就應當考慮從制度上給予救濟。尤其在非良性離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但我國《婚姻法》卻未對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中也無相應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則更無從尋求救濟。雖我國法學界有學者曾提及我國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問題,但對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專門研究的論文尚不多見,因此,在我國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專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呼聲越來越高之際,筆者不揣淺陋,試就此問題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實際意義。
一、離婚法定條件的立法設想
(一) 對“感情破裂”的離婚原則的反思
離婚理由是裁判離婚立法的核心內容。既是夫妻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準許離婚的法律根據。離婚理由是從社會現實的紛繁復雜的離婚原因中所精取,并由立法者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定了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貫徹實施中,感情破裂原則為教育引導人們樹立社會主義婚戀觀,締造愛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動與促進作用。但對它本身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日益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和質疑。筆者將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述“感情破裂”的離婚原則在我國并非是的、客觀的和現實的離婚標準,而應以“婚姻關系破裂”作為我國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1、感情破裂的離婚標準忽視了婚姻的倫理性,沒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質屬性。
馬克思在人類上第一次提出離婚理由的本質在于“婚姻的本質”。他認為:“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不用說,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質來決定婚姻”[3]。他強調“法律判決的離婚只能是婚姻內部崩潰的記錄”[4]。如果內部沒有崩潰而外部獲準離婚,就是輕率離婚;如果內部崩潰了而外部得不到解除,就是限制離婚或禁止離婚。
婚姻的本質是什么呢?認為,婚姻是人類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每一個社會對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等都有符合于該社會統治階級意志的特定要求,男女的結合符合這種要求,就成為當時社會所承認的婚姻關系,反之,則不為社會所承認。因此可看出,婚姻具有社會屬性和屬性,而根本屬性是社會屬性。婚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是家庭的基礎。婚姻成立,并出生第三個小生命,即產生了對配偶、子女及社會的權利和相應的義務。即使夫妻本無感情或感情已破裂,只要未解除婚姻關系,雙方也應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義務。愛情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從兩性單純的愛情中不能引伸出權利與義務關系,故感情破裂原則不能反映婚姻的本質。所以,婚姻關系的破裂,必然關系到對婚姻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倫理道德及法律的要求,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認定婚姻死亡的唯一依據,這無疑忽視了婚姻的倫理性及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不能反映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對當事人的要求。
2、感情破裂的離婚原則超越了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提出:“男女互相愛慕是締結婚姻的唯一動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同時又指出了“普遍實現這種愛情婚姻所需的社會條件是在消滅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消滅了私有制,男女兩性社會地位完全平等,家庭職能全部社會化,從而將一切經濟顧慮消除,婚姻自由才能充分、完全地實現。”我國現在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不具備使愛情婚姻成為普遍婚姻的社會物質文化條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會長期存在,多種分配原則使人們的實際生活水平出現較大差異,男女在、經濟、社會上仍呈現著不平等的現象,女性在升學、就業、升職等方面仍受到一些限制,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婦女仍未得到徹底解放。家庭仍承擔著消費、撫養和教育的職能,有的家庭還承擔著生產的職能,個體家庭仍是社會的經濟單位。在市場經濟下,家庭消費職能的實現主要取決于經濟收入狀況,婚戀行為不可能擺脫物質生活、經濟水平等客觀事實的顧慮和制約,加上封建意識、資產階級思想的,使我國的婚姻關系呈現十分復雜的情況,有自主婚、半自主婚、非自主婚。自主婚姻雖然占主要地位,但自主婚也并非是恩格斯所稱的愛情婚姻,它除了感情因素外,還存在著經濟、政治、職業、學歷、地域等種種客觀因素的作用,愛情不是現階段婚姻的唯一基礎,因此,婚姻的死亡也不可能僅歸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有無感情不應成為離與不離的唯一條件,離婚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不僅僅是感情問題,還受政治、經濟、文化、習俗及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消費單位,物質生活是家庭生活的主要內容,除感情因素外,經濟、物質的因素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鞏固或變化、消滅往往起著不容忽視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導致離婚的原因既有感情因素,也有其他原因,如經濟糾紛、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遺棄、一方患有不治之癥或精神病,一方被判處徒刑等等。以主觀意識范疇的感情作為唯一的離婚標準,無法概括由各種原因引起的婚姻死亡,這種概括性的立法,法官在操作上困難,也不可避免法官的主觀片面性。因此,我國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應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狀況、婚姻狀況作出合符實際的規定,才能真正達到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
3、各國離婚立法的狀況
現代各國離婚立法的形式多采列舉概括相結合的立法形式。離婚的法定條件,絕大多數是把破裂的實體規定為婚姻。如l970年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為“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美國加利福尼,亞離婚法規定為“不可調合的分歧引起婚姻不可補救的破裂”。英國、澳大利亞、前蘇聯及羅馬尼亞規定為:“婚姻關系破裂”、“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破裂”。“家庭共同生活解體”、“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和“維持家庭”等等。離婚立法的形式采列舉與概括相結合模式的還有英國、日本、法國等國家。英國1969年離婚法修正案規定離婚的理由為“婚姻關系無可挽回地破裂”,同時又規定要使破裂的事實得到認定,必須對以下五種事實或狀態之一進行證明:(1)使人難以繼續同居的通奸行為;(2)對方行為惡劣,不能與之共同生活;(3)遭他方遺棄已繼續達兩年者;(4)已分居兩年,他方同意離婚的;(5)已連續分居五年的。法國民法第六編第233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基于一方及他方使共同生活難以維持的全部事實,夫妻一方得訴請離婚”,第238條規定:“如夫妻一方精神官能嚴重損害已達六年,致使夫妻同不能共同生活,得訴請離婚”,第242條規定:“他方違反婚姻的責任與義務,可訴請離婚”。我國、香港地區也采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模式。單采概括主義離婚立法的國家為數已不多,有前蘇聯、羅馬尼亞、前民主德國和我國。因此,采例示主義立法是各國立法的一個總趨勢,是值得借鑒的。
(二)我國離婚法定條件立法模式的選擇
可婚后好景不長,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甚至發展到拳打腳踢的地步,夫妻之間的感情發生了較大變化。兩人在一起生活半年后,有一天李某喝醉酒回家后對王某再一次使用暴力,王某隨即收拾東西搬回其娘家居住,后來王某在李某姐姐的勸說和請求下,決定再給李某一次機會,重新搬回家中與李某共同生活。但情況并未如王某所想得到改觀,兩人仍是口角不斷,當李某不順心的時候,仍時常對王某拳腳相加。
2009年8月的一個下午,王某從菜市場回來,發現丈夫李某正和一個女人躺在自家床上。王某氣極之下動手打了李某一個耳光,卻也遭到了李某的一頓拳打腳踢。王某無奈之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案件經人民法院調查審理后認為,2008年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時,王某實際年齡只有19周歲,雖然王某與李某謊報結婚年齡,但時至離婚時,王某21周歲,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故人民法院駁回王某“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居民 王月
律師點評:
本本案涉及如下法律問題:
1、我國新頒布的《婚姻法》對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做了哪些規定?
2、當事人故意隱瞞結婚年齡領取了結婚證書,其婚姻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一、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男女雙方系完全自愿;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年齡,即法定婚齡;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在此年齡以上才可以結婚,在此年齡以下不許結婚。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需要說明的是,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效力。在實踐中,凡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宣布該婚姻無效,收回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二、本案中,雖然王某和李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隱瞞了真實的結婚年齡騙取結婚證,按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為無效,但因二人在離婚時王某的年齡已經符合法定婚齡的要求,其無效情形已經消失,故法院駁回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那么,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婚姻登記時故意隱瞞結婚年齡,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領取到結婚證書,其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隱瞞了未達法定婚齡這一重要的事實情況,按照《婚姻法》解釋(一) 第八條,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若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到時已經21周歲,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因此,其婚姻狀況應視為有效,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案例一:“假”離婚,真買房
孫某和藍某系夫妻,雙方戶籍均在北京,婚后兩人購買住房兩套。2015年年初,孫某判斷一年內房價有大漲趨勢,遂打算投資一套房產。但按照北京市限購政策規定,孫某和藍某已無購房資格。為取得購房資格,孫某與藍某商定辦理“假”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兩套現有住房及家庭其他財產均歸藍某所有,兒子孫甲歸藍某撫養,孫某每月支付8000元撫養費。2015年4月,孫某與藍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孫某于2015年12月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然而,由于離婚后孫某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且還貸能力有限,銀行貸款始終沒批下來。到了2016年3月,房價暴漲,孫某想通過法院修改離婚協議,把其中一套房產劃歸為自己所有,但又怕“假”離婚被識破進而喪失購房資格。
案例分析:本案中,孫某為取得購房資格,與藍某辦理離婚手續,當沒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事由時,應當認定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劃分對于孫某及藍某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孫某也就喪失了兩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原有房產無法作為抵押財產。此外,假離婚屬欺詐行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是假離婚,因此取得的購房資格和按揭貸款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二:“假”離婚,真躲債
王某與趙某于2014年結婚,婚后兩人經營一家水果店。由于經營不善,截至2015年年底,雙方對外負有約6萬元的債務。為了規避債務,2016年2月,王某與趙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此前擁有的一切財產歸趙某所有,王某“凈身”出戶。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債務均由王某承擔,與趙某無關。此后,王某與趙某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
2016年4月,王某因確實無力獨自償還債務,遂要求趙某拿出原婚姻存續期間兩人的共同存款2萬元償還債務,并提出復婚。可趙某拒絕了王某的復婚要求,并稱她與王某已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一切債務由王某承擔,故自己不負有償還義務。
案例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可以向王某或趙某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并不受離婚協議約定之約束。趙某在償還債務后,可依據離婚協議之約定向王某追償。由此可見,為規避債務假離婚,并不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相反,王某還面臨著失去全部共同財產并最終獨自承擔全部債務的巨大風險。
案例三:“假”離婚,真避罰
高某與李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二婚。李某與前夫育有一子。2013年,高某與李某生下一女高甲。2015年10月,全面放開二孩的消息傳出后不久,李某再次懷孕。由于李某與高某所處的北京市當時尚未頒布關于“二孩政策”的實施細則,高某所在的機關單位告知高某,此次生育不符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不予開具準生證,而且要給予高某處分并罰款。無奈之下,高某選擇與李某假離婚。兩人隨即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歸李某所有,女兒高甲由高某撫養。
2016年3月24日,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獲得通過。該條例明確指出,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據此規定,高某與李某生育二孩有了政策的認可和保護。于是,高某向李某提出復婚請求,但高某與李某“假”離婚后,李某又與其朋友吳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兩人相處默契,十分投緣。于是,李某拒絕了高某的復婚要求。高某本來只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處罰而“假”離婚,沒想到因此失去了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