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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對策建議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2.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3.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僅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四、結語
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諸多的弊端,其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礙作用。因此必須要從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等方面出發,全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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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動產擔保;權利擔保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基于緩解融資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保基金模式(協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水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2、征信立法的不足
[關鍵詞]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法律問題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306
隨著社會經濟與科技發展的不斷進步,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逐漸從工業、科技延伸到農業等領域,關于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法律保護制度也隨之出現。實際上最早的關于農作物種質保護的法律是在1930年頒發的,美國頒布第一部《植物專利法》之后,其他各國也開始進行專項立法,不斷完善關于農作物新品種以及育種者的權利保護法律。
1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近幾十年來,隨著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重要性不斷彰顯,一些生物海盜行為不斷出現,給植物所有國以及育種人帶來極大的損失。如跨國生物科技公司先正達公司從愛丁堡皇家植物園獲取了一種坦桑尼亞烏桑巴拉山一帶所特有罕見的非洲植物,宣稱是自己公司經過多年研究培育出的,該公司利用這種植物獲取了極大的商業利益,還為這種植物申請了專利。后來該事件曝光后,國際上的環保組織紛紛譴責這種新的殖民掠奪行為,稱為生物海盜行為。生物海盜行為的不斷出現,使得各國深刻地意識到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的必要性,國際上相關的農作物研究組織與環保組織等不斷呼吁保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重要性,許多國家也相繼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法律,建立農作物種質資源信息化平臺,不斷加大對本國或從外界收集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力度。
2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研究應用方面同其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農業科技育種水平不高,處于弱勢地位。從當前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的現狀及法律保護制度運行狀況來看,我國在理論與實踐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具體分析我國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如下。
21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不健全
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相關法律在近幾十年不斷地完善建設中,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制度,包括國內公法、國內私法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法律制度等。雖然這些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發揮了保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作用,但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制度性缺陷。如國內關于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與保護規章制度。由于這些法律保護制度大多屬于行政法規層面,在實際問題上適用性不強,而且當前的法律保護制度保護范圍過小,對于農作物品種權的保護范圍狹窄,導致面對農作物種質資源糾紛時,很難利用法律手段來有效維權。
22農作物種質資源法律保護執行能力較弱
一方面,由于國內農作物種業維權訴訟過程較為復雜,維權的成本也較高,并且在相關的農作物種質維權的法律規定中,品種權審查制度的運行還并不成熟,在審查時也沒有具體地考慮到農業種植涉及的氣候、土壤等生長條件,難以對侵權、非法獲利造成的實際損失定量,造成維權賠付結果與理想效果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另一方面,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在農業經濟對外開放和交流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國擁有豐富的農作物遺傳資源,一些跨國公司不可避免地要到我國拓展業務以及申請農作物品種權。然而由于當前我國農作物遺傳資源的相關法律保護執法不健全,導致一些我國部分農作物品種權流失。
3強化農作物種質資源法律保護的建議對策
3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
首先,整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我國涉及農作物植物新品種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只是一個條例,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并不具備優先適用權。因此,我國有必要將相關條例、法律制度進行整合完善,將部分條例上升到法律地位。此外,除《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外,現有關于農作物植物遺傳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散見于種子法、森林法等法律內容里面,內容雜亂不具有條理性,可操作性不強,缺乏綜合性管理法規。因此,我國有必要在整合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出臺一部綜合性、適用性強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法。
其次,堅持農作物種質資源知識產權保護原則。我國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在修訂完善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制度的過程中,要在學習發達國家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上先進的管理機制,不斷完善自身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制度。同時,還要綜合考慮本國實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農業、農村、農民實際情況,維持育種者利益與農民權利的平衡,確立農民權優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的利益。
32提高相關法律執法保護能力
針對當前我國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的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的保護運行機制問題,首先,我國要在加快修訂相關保護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可執行度高的法律制度,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時,針對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執法人員,定期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將國內外關于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措施都納入培訓內容中,從中學習借鑒可取的法律制度與應對措施,使其不斷提升保護執法的能力。
33建立系統、全面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體系
首先,我要進一步完善農業植物種質資源異位保護體系的建設,加快農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與保護點的建設進度,為農作物引種試種、繁殖更新提供良好的條件。同時,我國要進一步強化對國內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與國外種質資源的引進,大力推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創新,為我國發展現代種業不斷提供研究新材料。
其次,我國要進一步加大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體系的投入力度,設立專項資金用戶維護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與日常管護。同時,也要注重農作物種質資源研究、保護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積極引進高能力、高素質的科研人員,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主動性,使其積極參與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
4結論
通俗地說,種質資源是由親代遺傳給子代的遺傳物質,它是培育新品種的物質基礎,只要挖掘和利用其中的一小部分,就足以為作物育種開辟廣闊天地。發展至今,國際農業之間的競爭隨著農業生物學科學技術的發展變得越發激烈,在此形勢下,我國要不斷地改進當前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保障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完整性與戰略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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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當前階段來看,國家重視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能夠有效的實現技術進步和國家的快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使得企業重視新型技術的研發,進而更好的進行資源的合理調配。因此,本文我們簡要分析一下法學的相關方法論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據。
1 概念簡述
1.1 法學
法學主要是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創立的一門法律學,理論的核心基礎為辯證唯物主義理論,而這也為法學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學涵蓋了法律當中的各個方面,從商學、刑法學到訴訟學等法學都有一定的涉獵。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權利最根本的手段,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來說也不例外,只有重視利用法學的理論基礎,最終才能夠有效的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論簡述
方法論多種多樣,但是所有的方法論都是基于辯證唯物主義而設立的。這個需要我們清晰的認識到: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等方法論都是法學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們主要分析實證分析法以及規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實證分析法主要重視以事實說話,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建設過程中,通過實證分析法能夠有效的保證法律的規范性,而且在構建的過程中結合歸納與理性的分析,通過一定的社會調查以及資料的分析,最終能夠有效的促進相關法律的建立。
總而言之,法律法規的真實含義并不是為了限制人們的權利,其創設的根本并不是為了束縛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義是通過法律來進行相關行為的規范,進而保證人們的生活方式能夠朝著更加標準規范的方向進行。
2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前面我們提及對當前法學的相關理論基礎以及理論概念進行了系統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學為我國構建全面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論基礎。而且法學中有效的思想為知識產權法的規范性奠定基礎。下面我們主要分析一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意義。
2.1 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逐步進入到了成熟階段,但是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意識和思想依然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國家以及相關部門缺乏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一直到最近幾年來,我國相關新型技術的大量出現,知識產權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隨著新型技術的大量涌現也日益凸顯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需要我們盡快從各方面著手重視的。
相比較而言,在傳統經濟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企業往往缺乏對專利權的重視,甚至有的企業往往缺乏這部分的意識,很多商標或者技術等都缺乏申請專利的意識,最終導致這些專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當前這個階段實施有效的專利產權保護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夠有效的保障我國的技術專利,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企業憑借自身的專利新型技術能夠在日益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構建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讓企業能夠更好的發展下去的。
總之,構建全面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才能夠提升企業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觀念,使企業更好的進行新型技術的研發工作,讓企業能夠在新型技術研發的過程中看到未來,最終也相應的促進了我們經濟的快速發展。
2.2 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已經相對的落后于發達國家,并且我國目前企業對于專利權的重視程度還是遠遠不夠的,需要進一步重視起來。
目前,針對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以下相關問題:有的企業與其他企業進行商標以及技術專利上的談判過程中,雖然一方企業本身占據對技術或商標的專利,但是并未到相關專業機構中申請相應的專利,最終導致在談判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證據,最終造成企業的相關損失。
另一方面我國在申請相關專利的過程中,有的企業雖然申請了專利但是只是申請國內相關技術以及知識專利,在很大程度上企業會忽視國外相關專利的申請,導致國內雖然有一定的法律保護,但是國外沒有法律進行保護,使得知識產權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術外流,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升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些都是我國企業目前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相關問題。
3 法學視角下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論策略
上面我們對當前階段我國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法過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問題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基于法學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國由于起步較晚,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構建過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針對存在的問題闡述在當前階段如何能夠實施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3.1 以歷史唯物主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對于國家來說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法的構建,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能夠有效的提升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的創新技術研發。
具體的做法首先應當對企業所開展的新型技術和新型外觀予以鼓勵,在新型技術研發完成之后,鼓勵相關企業能夠進行專利的申請,同時國家應該予以物質上的鼓勵,進而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保證企業形成有效的創新能力。
專利權保護制度主要是保護專利申請人的自身利益,能夠使其他使用技術的人員在付出一定的代價之后才能夠使用相關技術手段,換句話說專利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技術的壟斷作用,而這種壟斷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場經濟發展,促使企業研發新型技術,實現了企業新型技術的整體發展。
在國家層面上我們能夠看到歷史唯物主義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階級眼光看待問題;另一方面需要堅持與時俱進的思想來看待問題,通過這兩方面的重視以及歷史唯物主義觀念的落實,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能夠與時俱進,跟隨時代的潮流。
3.2 以經濟分析法加強企業自身建設
其次,企業應當以法學當中的經濟分析法來加強自身的建設。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專利的申請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到專利能夠為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同時企?I應當重視自身相關新型技術的研發,在內部建設過程中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機制,培養綜合發展的人才,進而為企業研發專利奠定堅實的基礎。
當前部分企業應當轉變傳統的思想觀念,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下,看一個企業的發展前景以及市場競爭的優勢已經不再是傳統經濟發展過程中觀察企業的生產能力以及內部設備的數量,而是重視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視企業的創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術的研發上貢獻有效的力量。因此,當下我國企業家應當將企業發展的重心放在“創新”這方面的。
3.3 以實證法完善《商標法》
另外,國家應當通過實證分析法來進一步完善《商標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我國當前企業商標問題不容樂觀,很多企業由于商標沒有及時的進行注冊和專利的申請,導致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
我國在進行《商標法》法律的完善過程中應當充分結合實證法的相關理論基礎,通過社會調查,文獻統計以及對市場發展態勢的總結等來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標法》應當重視市場經濟中誠實守信原則的推出、明確企業商標相關專利權的時間范圍,最終才能保證企業的基本利益。
3.4 以經濟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經濟分析法提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不能以單純的經濟發展形式來決定法律的創辦形式,而應當結合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各個因素促進法律的形成。[1]
從經濟分析法的方向,國家以及政府應當重視對相關管理力度的加強,對侵權行為采取嚴肅的處理,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另外,也應當加強相關知識產權的宣傳工作,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當企業發生了被侵權現象時,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2]
1.1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法律對風險投資的保護相對還是比較薄弱的。風險投資與《公司法》密切相關,但是它仍然存在著部分不利于風險投資體系建立的條款。例如在新公司法中規定,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購,但是公司為了減少資本而對股權進行注銷、與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進行合并時除外等。我國風險投資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會因這一規定的限制而難以通過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資本退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內的相關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如果受讓的對象是非股東,需要經過超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這一限制性出資轉讓條款嚴重阻礙了風險投資的退出;此外,公司法還規定,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之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份,這一條款也同樣構成了風險投資退出的另一阻力。
1.2風險投資缺乏良好的中介服務
環境中介服務缺乏良好的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中介機構體系,我國尚缺乏與風險投資相關的保險機構、風險投資的專業顧問機構以及風險投資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二是中介機構服務的不全面,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方式退出,風險投資對中介機構所提供的協助都是必要的。在這一方面當前我國的中介機構還無法滿足估值的真實性、科學性和服務職能的需求,風險資本受到中介機構缺乏準確性評估和服務不全面的限制難以順利實現退出。三是缺乏熟練掌握風險資本運作的擁有較高水平的風險投資人才。因風險投資在退出時會運用到高科技、投資、公司戰略、金融、財務、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識,并且在投融資的實際操作過程中能夠解決一系列問題,這就對風險投資人才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既要具備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又要具有專業素養,但是當前我國擁有較高水平的風險投資人才確實較少。
1.3風險投資缺乏合理的市場
退出制度我國主板市場的門檻相對較高,很難成為風險資本退出的主要渠道。當前我國由于普遍存在風險投資公司規模較小的情況,考慮到通過分散化持有資金降低風險和短期資金的回報壓力的要求,所以風險投資公司不可能將所有賭注都押在一個風險企業上,因此風險企業要想滿足主板上市的要求難以僅靠風險投資就能實現。即便滿足了要求,根據相關規定在二級市場上法人股也無法流通。欠發達的場外交易市場,很難有效的實現資本退出。在投資者之間的產權轉移就是風險投資退出的本質,這主要依賴于產權市場的逐步完善和產權關系的明確。在地方設立的各種形式的場外交易市場,給為數不少的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大量處于創業初期、尚未滿足創業板上市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了選擇風險投資的場所和退出的渠道。然而當前我國場外交易市場大多分布在各地方產權交易中心,產生了過高的交易成本和漫長的交易過程,容易喪失最好的退出時機,同時在產權交易中占了較大比重:請記住我站域名的是非證券化實物,非上市公司不允許交易,有效監管缺失。
二、我國風險投資健全退出機制的策略
2.1逐步完善風險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通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可以知道,我國實行的相關法律在有些條款規定上對發展風險投資及其風險資本順利實現退出方面產生了一定阻礙,因此我國需要針對風險投資加快修訂與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在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時機成熟后可考慮頒發《風險投資法》,以明確系統的規范風險投資基金、證券、風險投資擔保、風險投資保險、風險投資稅務以及風險投資公司相關的法律責任與義務等問題。與此同時,對新公司法中不利于推動風險投資企業快速發展及其風險資本實現順利退出的相關條款繼續進行修改補償,使得《公司法》《、風險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相互協調,以便對風險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逐漸使我國風險投資業務得到規范,最終實現對我國高科技產業的推動。
2.2加快建設風險投資中的中介機構
當前我國的風險投資非常缺乏專業性強的中介機構,這就使得風險資本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與風險投資密切相關的中介機構包括:一是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它提供的服務主要是評估風險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價值,為風險企業所擁有的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在股權中占的比例提供參考依據;二是標準認證機構,它提供的服務主要是鑒別哪些企業屬于高科技范疇,以及所研發的技術是否具有先進性;三是科技項目評估機構,它提供的服務主要是評價某些高科技項目在其專業領域中的市場前景;四是專業性擔保公司,它提供的服務主要是風險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時為其提供擔保服務。我國風險投資業務還處在探索階段,為了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及盡量規避風險,保險公司需要加快研發針對高新技術投保的相關業務,防范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公司因承擔過重的風險而產生重大虧損。與此同時,針對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方式需要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方式應靈活多變。當務之急就是從企業家、科技專家和金融投資專家著手,培養一大批符合要求的高水平的風險投資人才。信托投資公司與證券公司擁有大量具備較強風險意識與豐富經驗的資金運作人員,但是針對他們具備的實業投資技能需要加強培訓;科技企業與科研機構中的大量工程技術人員與技術專家對高新技術具有較強的洞察力,能夠準確的判斷出高新技術的潛力和市場走向,應逐步提高與豐富他們的管理水平與金融專業知識。
2.3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多樣化的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退出的最終目的就是收回風險資本與實現增值,所以其退出方式不要局限于哪一種形式,IPO或創業板上市也不是風險投資退出所選擇的唯一渠道。在西方發達國家風險資本實行的退出機制是多層次的、多樣化的交易體系,除了進行IPO,還可以借助股權轉讓、借殼上市、兼并與收購、企業回購等方式,是風險資本經常使用的退出渠道。然而風險資本退出機制的多樣化需要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其提供基礎。西方發達國家是以二板市場、主板市場為主,結合產權交易市場等并存的資本市場體系,這一體系為風險資本退出提供了多樣化的渠道。我國需要學習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完善我國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多樣化的退出機制,主要包括:有針對性的建立多個地方性證券交易中心;在股份代辦轉讓系統中對創投企業的股份試行交易;對產權交易中心加強建設。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土地流轉 農民權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鎮化建設是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巨大推動力,是解決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而新型城鎮化是指堅持以人為本,以新型工業化為動力,以統籌兼顧為原則,推動城市現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態化、農村城鎮化,全面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走科學發展、集約高效、功能完善、環境友好、社會和諧、個性鮮明、城鄉一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建設路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現狀綜述
(一)新型城鎮化與土地流轉的關系
所謂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1)合理的農地流轉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
(2)合理的農地流轉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條件。
(3)合理的農地流轉必然加快城鎮化建設的步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弊端
(1)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轉權限規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轉方式的相關規定亦不明確具體。
第三,權利的設立與流轉公示方式不明。
(2)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風險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風險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規不利于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3) 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
第一,在農民之間土地流轉不規范;第二,有的農戶與專業化農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第三,在所簽訂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文本中,存在著與國家現行法律抵觸的內容,合同文本缺乏規范性,未經司法部門的司法鑒定。第四,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缺乏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4)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明晰、產權虛置、管理工作混亂、農民的合法土地權利缺乏法律保障,導致了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不愿放棄農村土地,土地資源很難進入市場進行流通或流轉。土地資源長久閑置,造成巨大浪費,也影響了城鎮化進程。
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發展有賴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明晰,賦與土地使用者真正意義上的流轉權利,建立起權責明晰、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雙方應當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實質的意義。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
(四) 修訂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據現行法律,當農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時容易引起爭議。因此,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條款,并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權益分成,對于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重要意義。
四、健全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滯后,影響著農村社會的穩定,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要加速推進農村土地資本化流轉就有必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提高農村醫療和養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法制環境
政府門要盡快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關于土地流轉合同書的規范格式,制定出關于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對于合同糾紛的調解辦法,為依法有序推進土地流轉,創造有序、明確、統一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
(1)完善農民利益表達的溝通機制。
具體措施包括:加強法律宣傳,讓農民了解知曉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重大事項,要由農民統一投票決定,并進行村務公開,細化程序、細則,進行民主監督。
(2)完善農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機制。
利益保障機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依法保護、受損補償和受害保護。
(四)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體系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培育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成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對流轉信息進行統一收集與,對農戶和業主進行咨詢與指導。
五、結論與展望
土地資源是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亦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流轉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成為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問題,對此,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的構建,同時加強政府職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與課題1: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年度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3B022;參與課題2:2013年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項目編號:YJSCX2013-269HSD )
參考文獻:
[1]馬興彬.我國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2013(6).
[2]劉B.我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土地流轉問題研究[J].宏觀經濟,2013(5).
1.1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還沒有一套完整健全的管理制度,嚴重缺乏法律法規的約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缺乏法律依據會給國家帶來損失,在發生資產管理問題時沒有必要的制度保障,會造成管理混亂。
1.2會計賬目不清
絕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會計賬目核算不清,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引導,對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沒有落實審計核算,出現了不計折舊、不核算、賬實不符等情況。
1.3國有資產使用效率低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是屬于非生產領域的,不投入到經營性活動中去,這種“免費使用”的情況導致了目前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效率低的情況。許多單位不計成本,不考慮費用,任意使用國有資產,是對國家的不負責任。同時,這些單位存在重視資金,輕視實物,重視采購,輕視管理的情況。在資產的分配使用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分配情況不透明,造成了資產的閑置或浪費。
1.4資產流失情況較嚴重
對于國有資產的處置,不少行政事業單位不經過監管部門的審批,就任意變賣、轉讓、重置國有資產,或者在國有資產尚有使用價值的時候就隨意處理后重新購置新的,造成了資產的流失,同時也容易形成行政事業單位的鋪張浪費和腐敗行為。這些國有資產的分配本應具有服務性質,意在加強政府財政支出的調控能力,但是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反而增加了財政負擔。
2、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的具體方法與措施
2.1提升對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識
不從管理意識上提高對國有資產的重視,一切工作都無從談起。只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具體的了解和認識,對資產管理工作重視,才能夠把工作做好。應該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強對于國有資產管理的宣傳工作,定期開展教育會議,使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根本上意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
2.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問題和現狀要求必須盡快完善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經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這只能作為管理體制改革中的第一步,不可能僅僅通過一部或某幾部法律法規就能改善。要不斷健全法制建設,詳細劃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范圍和程序等,對于違背相關程序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使得改革有法可依。
2.3完善相關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1)成立高規格的資產清查領導小組,全面開展單位資產清查,徹底摸清家底,統一核實處理單位歷年遺留問題,以核實數據為依據,修正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優化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功能,簡化操作程序,完善單位基礎數據轉換、分析、決策等功能。
3)加速與部門預算、非稅收入、政府采購等信息系統網絡對接、交換反饋,真正實現資產的實物管理、財務等理、資金管理的有機融合。同時,健全的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核算總賬和明細賬,對于資產的流入和流出要做詳細的記錄。資產的采購、使用和處置轉移等步驟都要先經過審批,將管理與財務聯系在一起,使賬實相符。
2.4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在國有資產管理改革中,不可忽視的一點就是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產權進行嚴格的界定和劃分,做好產權集中管理。哪些國有資產可以使用,哪些不能使用,要做好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監管,禁止單位中的個人私自占用或轉賣國有資產。做好資產配置工作。對于國有資產的配置,要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需求和規模進行,制定的分配標準要公平合理,對于特殊地區特殊用途的資產要具有靈活性。在分配階段,就應做好財務預算,與之后的財務管理構成一個整體。
2.5構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體制應堅持科學性原則和全面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科學性原則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績效評價體系和評價指標的設置應該以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國有資產的特征、屬性、具體的使用過程等綜合因素來進行設立,體現在綜合把握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狀況和管理手段。全面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使用行為和績效評價過程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而要真實、客觀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就必須以全面反映各個相關因素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作用的評價體系為準,從而使得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績效管理體制。
2.6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審計與監督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與監督部門要切實履行其責任,加強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占有的監督力度,將國有資產的完整性與增值作為其審查監督工作的重點內容,以便及時的發現問題,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另外對于固定資產的購置應該嚴格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政府采購制度,將政府采購納入公開化、透明化的公共監督之下,實行公開招標、統一公平競爭的采購原則。對于固定資產的報廢、變賣、調撥使用等則應該嚴格的堅持相關的固定資產申報、審批制度,實現固定資產的銷賬透明化與規范化。
3、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