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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途徑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鞓I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秱渫洝返墓紭酥局O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秱渫洝分刑岢?,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缎庞弥贫确ā芬幎藦氖滦庞没顒拥慕鹑跈C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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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業經營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入世協議,我國在2006年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搶奪中國金融市場資源。外資金融企業本身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水平,加之其混業經營可以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務,更是增加了外資金融企業的競爭優勢、同時,金融國際化潮流帶來了空前規模的并購潮。在我國,2011年6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并購深圳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深發展銀行成為中國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和史玉柱為了中國民生銀行的控股權斗的不可開交。由此可以看出,混業經營模式在我國已在悄然進行。
在2012年英國《銀行家》雜志的1000家銀行的最新排名和綜合數據中(見表1-1),前25名銀行中,實行分業經營的銀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國銀行均為分業經營模式,除中國的銀行外,只有三家國外銀行為分業經營。各大以混業經營為主的金融集團通過合并和收購,不僅使自身國際競爭力大為加強,而且能很好的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要,同時也提高了其技術創新和使用新技術融資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銀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全球化發展。
表1-1 《銀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序)
數據來源:英國《銀行家》雜志2012年
二、我國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法》雖禁止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但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勢進行適度交叉的金融業務并沒有明確禁止性條款?!豆痉ā?、《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未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與組織體系等內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無障礙。我國可以學習美國,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統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強協作,實現專業化和多樣化的統一。各大商業銀行在綜合經營商可以在國內實行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通過到另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區域收購和控股其他種類的金融子公司,再進入國內市場。
2、市場條件
目前,我國四大國有銀行都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革,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他們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會堅固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發展日益規范和完善,這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條件。
3、制度條件
從金融機構內部來說,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增強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機制,為混業經營奠定了基礎。從金融機構外部來說,一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會”按經濟區域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無論從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重點,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風險防范
(1)加強建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首先要加強銀行內部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教育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以客戶利益為重。加強對法律法規和相關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開展合法經營。嚴格內部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內部資金的用途管理,同時嚴明紀律對信貸資金和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事后檢驗等風險內控方法來控制風險,做到資金使用全過程都能實施監控。
(二)完善外部監管體系
1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規范金融監管秩序
在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還應立足于世界,鼓勵和促進我國金融業增強國際競爭力,將此作為立法的出發點。這要求我們要借鑒國外的先進法律制度的先進的金融監管規則。同時也要注意保護我國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風。
2 規范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這種還存在不透明、不真實和監管漏洞。要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公開的信息,規定應披露的基本數據、指標、范圍、世界等,金融機構必須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送報有關報表、報告,并對其信息披露進行審查與評估,同時對各種風險的計算標準予以規定。主要負責人對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
在我國加入WTO后,分業經營的體制受到強有力的沖擊,發展混業經營成為我國金融機構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必然趨勢,也是提高我們金融業整體實力的必要途徑。但是,我們也要在認真充分分析我國的國情,完善市場、法律條件,,提高監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業經營金融風險,各方面條件都能滿足混業經營條件時,才逐步走出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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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間隙中生存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出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監督工作顯得尤為迫切。本文簡述了中國控股公司的立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構想,希望能夠制訂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業總體上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過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了“但書”,即“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使得在銀行業基礎上組建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間。金融業界和理論界對于與國際金融業接軌,修改《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中的相關限制,逐步發展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并且也有一些切實可行的立法與政策建議。此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2003年9月召開了第一次聯席會議并簽署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第8條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背醪酱_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牽頭監管制度。
二、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盲區
1.我國金融法制構架中缺少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仍舊秉持傳統的立法觀念,按照“宜粗不宜細”、“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原則開展立法活動。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問題上,直接導致立法嚴重滯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實踐了數年之后,尚無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計劃。
2.我國現行金融法制中監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位且制度設計失靈。首先監管制度供給不足。根據對上一問題的分析,我國目前尚無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專門法律制度?!秱渫洝冯m然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但仍存在《備忘錄》不是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沒有強制力;對產業資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定不明確等問題。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討
1.立法模式
我認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應當借鑒這種整體修法的先進立法技術制定一部單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所必需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2.從法律上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
在我國,金融監管技術和手段并不發達,更應當將企業和銀行分離,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可參照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相關規定,其本質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純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從事具體的金融業務,而專事整個集團的戰略管理和風險控制,主持和協調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權控制為紐帶組建的金融集團,由于母公司沒有具體業務,其全部資金可用于對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資本運作方面具有較高效率。
3.監管機構之選擇
目前學界有一個共識,就是應當由綜合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進行全面監管,而且該綜合性監管機構還應具有協調各專業監管機構的職能。但目前對綜合性監管機構采取新設一個金融監督委員會,還是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仍有爭議。我贊成采取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比較可取。因為,“一行三會”是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的客觀現實,賦予央行綜合監管職能適應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勢,也避免了新設金融監管機構所帶的未知影響。
4.經營規范之構建
總的來說,對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經營規則:
(1)轉投資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資、控制及管理金融相關事業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轉投資的對象只能以金融相關事業為限,從而保證金融控股公司以經營相關業務為主,以防止其跨業于實業部門。
(2)資本充足性要求。資本是金融機構賴以從事一切業務的基礎,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緩沖器。我國金融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不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情況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會把已經很脆弱的銀行風險擴散到整個集團,危險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據巴塞爾協議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適用于銀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資產狀況。
(3)內部防火墻的制度安排。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管“防火墻”條款,如設置資金、業務和規模的“防火墻”,設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墻”,設置市場化管理的防火墻。
(4)子公司的救援機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在財務上應視為一體,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成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當其子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立法應當規定集團公司有救援的責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閉而造成金融市場的不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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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無論是經濟學領域還是法學領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過于“金融監管”這個詞語,當然這也是有其獨特背景的。從正面來講,《“十二五”時期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中明確指出要將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中小企業發展和壯大中對資金的需求等等;從反面來講,一系列與融資有關的案件的爆發,中小企業擔保鏈斷裂等等都讓我們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監管問題提上研究的日程,這已經是實務界和理論界都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欲從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現狀及問題展開討論,通過分析和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中國金融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還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的誕生是金融市場分業經營制度決定的。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等給金融分業監管發起的巨大挑戰。
(一)金融監管缺少協調機制
2003年,我國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這是在當前分業監管下,三會之間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渠道。雖然,這種協調方法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下對于監管信息交流,重大監管事項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分工監管與混業經營之間的矛盾,即使人民銀行具備一定的統一監管職能,但是,人民銀行是不履行具體的行業監管職責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監管信息。
(二)金融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形式單一
但是,我國目前的監管狀態是注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和經營上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經營中可能會出現的經營風險的監管不規范。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財務盈虧狀況以及日常的業務運營缺乏相對應的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國采用行政手段較多,這種方式能夠迅速平息風險,從而保持市場暫時穩定,但這很難觸及根本問題,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風險。
(三)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內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最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機構和行業穩健運行的前提和基礎。雖然,我國建立了一套金融機構基本的內控制度,行業自律是行業的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它是一種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實際的操作中,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沒有發揮多大作用,至于風險防范更是形同虛設。當前,我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在金融監管領域中,還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二、美國監管制度的改革
經過兩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這是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取得的最為重要的階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保護消費者是最為基本的價值原則。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和相對弱勢的主體地位,消費者僅僅依靠金融機構披露的金融產品信息,是無法做出精確判斷的,這就要求在投資者保護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構建之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美國金融改革在這點上主要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二是設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投資者保護辦公室以及巡視官;三是設立專門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辦公室;四是加強對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督。
(二)整合監管體系,強化監管職能
(三)加強防范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主要職責就是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各種系統性風險。從這次金融危機爆發的過程來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機構因其規模大、市場關聯度高等因素,本身經營狀況的惡化直接沖擊了整個金融體系,甚至波及實體經濟。因此,改革法案針對性地強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重要性,將該監管權力賦予美聯儲。美聯儲通過維持較高資本充足率、限制高風險投資等防控性措施來控制可能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的金融機構,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運行。美聯儲成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監管范圍擴大到整個金融系統的各個角落,這標志著美聯儲在金融穩定運行過程中的作用和權威得到加強[3]。
(四)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趨勢,促使“儲蓄”向“投資”轉化,這在提高市場資本運轉效率的同時,也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危機之前對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態度,這也使金融衍生品規模迅速擴大,并伴隨著風險的日益凸顯。因此,金融危機之后,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對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銀行加強監管。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之于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一)保護投資者權益
沒有投資者的金融市場是死的,如果不把保護投資者作為金融市場的價值基礎,那么,金融最終是要走向毀滅的。目前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針對金融產品的特殊性設置特殊的法律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也無法對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同時,隨著中國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和金融產品復雜程度的加深,我國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措施,設置專門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或者部門,完善金融產品銷售與購買以及售后環節的金融監管,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切實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4]。
(二)探索統一監管體制的可行性
美國并不屬于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雖然其在改革過程中曾嘗試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的機構監管銀行,但最終只撤銷了聯邦儲蓄管理局,同時加強美聯儲的監管權,而因為復雜的監管機構產生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監管體制上,我們可以借鑒英、德兩國的經驗,建立專門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監管。而這樣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監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場運行狀況,制定、實行統一的監管規則,從而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金融穩定的前提下,發揮金融為整體經濟發展服務作用,同時,達到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視對系統風險的防范
系統風險對于金融市場是極大的威脅。美國建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賦予其對系統風險的監管權,這就使宏觀的系統性風險有了統一監管的機構,并明確系統性風險評估和管理方式,從而為防范系統性風險奠定基礎。因此,我國應意識到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性,它存在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各個角落,一旦某一環節出問題,其會迅速蔓延,甚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所以,將來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應該體現現代金融市場中高度關聯的系統性風險要求,高度認識和防范系統性風險,將影響到整個市場經濟的穩定。
(四)擴大金融監管范圍
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業銀行要建立科學的衍生品授信風險管理構架,加強對交易方的資信調查,促使商業銀行構建合理的衍生品定價機制;我們應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基本性制度,統一衍生品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并針對性質不同的衍生品制定個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同時,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不斷深入的大環境下,我國應加強監管的國際間合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相關功能,防范系統性風險,并為“資本市場服務于實體經濟”營造良好的運行環境[4]。
(五)加強征信行業的培育和完善
關鍵詞:金融工具創新 市場監管 方針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我國金融市場也隨著不斷發展壯大,同時也為我國的金融創新工具市場初步的發展創造了全新的條件。但是,我國對金融工具創新市場的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與規范金融創新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工具創新及監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創新概述
金融工具創新是金融創新的核心內容,它就是從以前傳統的基礎性金融工具,通過技術滲透而衍生發展出來新型的金融工具。這種創新主要是通過對金融工具的收益,風險,流動性,可交易性,數量大小,期限長短和權利義務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創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貨、期權、貨幣互換、利率互換。
(二)金融監管概述
1、金融監管定義
金融監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過特定的政府機構(如中央銀行)由演員進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監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義和政府監管行為??v觀全球,所有國家都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也有客觀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類型
(1)分業監管。分業監管即金融行業針對不同的業務內容分別設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比如美國就是分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過分業監管模式對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支柱性金融產業進行監管。
(2)統一監管。統一監管即由職能單一的中央銀行或者專門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從而保證金融領域能夠健康有序發展。
(3)不完全統一監管。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主要表現形式是牽頭監管模式和雙頭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主要由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全權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從而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一種比較及時有效的協調磋商機制。雙頭監管模式主要是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并為綜合金融監管委員會,然后由金融監管委員會與中央銀行共同負責其他相關金融監管主體的協調工作。
二、我國對金融工具創新監管的現狀
(一)政府監管現況
對于監管主體,其中一個重要監管組織為銀監會,主要職責是監管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對在中國境內依據法力法規開設的私人銀行、信托公司、租賃公司、汽車公司的法人,國外銀行在中國國境內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關規定的金融機構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監管。而與銀監會不同的是,證監會主要對國內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黃金交易所除外)進行監管。
(二)行業自律現狀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的發展成熟,我國將會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場內交易工具,針對場內交易市場,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為目前主要的自律組織。我們國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機構,為了場內的金融創新工具我國設立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三)跨鏡監管和國際合作現況
各國政府組織之間金融創新工具交易監管合作主要通過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為單邊或多邊。即監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過政府的政策調節和使用現代技術,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國國情的不同,從而找到共同的監管目的,并積極制定相應措施,達到各國間政策上的融合。
國際互換與衍生工具協會、國際清算銀行等是目前國際上進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監管機構。我國已經成為了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組成成員。且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還是國際互換及衍生工具協會的會員。
三、我國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政府監管效率低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強,我國仍使用一線多頭的監管模式對金融創新工具市場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層的監管職能,當金融創新工具這一新興的市場出現問題時,就需要各個具體的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才能拿出相應的應急措施,這大大延長了解決問題時間周期,從而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而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需要監管部門能夠及時對具體情況作出反映,拿出解決辦法。
(二)行業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來我國雖然有一些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自律性組織,但是他們均是在計劃經濟市場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這些自律性組織完全成為了政府的附庸,沒有獨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發展很不完整,很難獨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發揮自律組織的獨立地位,故我國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自律組織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動監管金融市場的功能,且受政府影響嚴重。
(三)跨境監管與國際監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場不斷深入開放、金融一體化的不斷加速的情景下,我國在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雖然取得了前進,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接納,但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仍需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衍生品是進行國際合作的主體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體的合作。目前我國達成的國際合作協議也同樣是針對監管金融機構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極少是對其他非金融機構的交易主體如企業和私人投資者的衍生品交易行為的國際監管合作。在企業及私人投資者的衍生品的國際監管合作需要加強。
(四)退出機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
我國雖然已出臺了多部金融法規,但只對市場準入有著嚴格規定,而在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缺少市場退出的法規。所以,金融機構風險暴露時,金融監管只能借助強制性行政干預來解除金融風險。
四、完善我國金融工具創新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構建高效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
隨著金融創新工具市場進一步發展以及混業經營模式的強化,綜上分析得知我國監管模式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與不足,以前一線對多頭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勢下必須構建一種新的監管體制,應自己根據具體情況及想要達到的監管目標進行全方面的設定,以彌補現價段監管體系的不足,且必須具有靈活性,以便隨時調整,應對突況。
(二)完善健全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金融創新工具為后起的新興產業且發展速度很快,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及監管系統都相對滯后,而我國是一個以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國家,政府部門政策的引導對各方面的影響較大,常常對市場造成混亂場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確政策導向,又影響了自律部門對市場的監管。故應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創新工具市場。
(三)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雖然我們國家的銀行機構、證券機構等協會對市場經濟各行各業的自律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熟,各個協會沒有顯示出他們在金融市場的風險監管機制中的作用。在監管金融創新工具市場時, 應明確區分各協會自律監管的職能,改變傳統一對多的監管模式;與此同時,行業協會也應該提升自己監管的能力,設立于金融市場運行相符合的管理條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強審慎性監管力度
現如今,我國金融監管目標逐漸由社會的政治功能向優化資源配置的社會經濟目標轉移,改變了僅僅依靠行政命令的監管模式,有效發揮了金融管制和約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動監管過程中,金融監管部門需要對金融創新動向及時做出相應的反應,積極鼓勵金融行業不斷進行創新,通過更新金融目標轉移方式及手段,從根本上減少“行政國家”各種副產品滋生發展的現象,從而促進金融監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轉變。從某種意義上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漸減少計劃性監管,另一方面是逐漸增加審慎性監管。審慎性金融監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機構自的基礎之上建立的,它著重強調要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通過經濟力量本身制約一些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的活動,進而保證金融服務業的品質,推動金融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
五、結束語
金融創新工具作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產物,是實現金融創新的突破口,也是資本經濟發展中的焦點問題。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產品產生的風險遠遠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對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容小覷、勢在必行。但僅僅依靠政府的監管還遠遠不夠,同時還要建立包括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內的三層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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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貸危機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從而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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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 建立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對一個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文章首先簡述國際金融中 心指標評估方法,然后通過比較上海與北京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面的現狀,探討上海競爭 成為國內金融中心的優劣勢。最后,文章 總結 了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約束條件。
一、前言
國際競爭的根本,在于對國際金融主導權的競爭,在于對全球資本的控制權、支配權的 爭奪。擁有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對一個大國的長遠發展和金融安全至關重要。上海作為我國發 展國際金融中心的首選目標,經過十多年的建設,其框架雛形已經基本形成。上海通過在過 去的十多年中的建設和發展,現在已經到了可以進入跨越性發展的時期,即
如今,上海已經形成了包括 銀行 間同業拆借 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 上海 證券 交易所、上海 期貨 交易所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在內的多層次市場體系,并且是我國金 融機構的最大集聚地。而北京作為我國的首都,則是中央機關的所在地。
總的來說,上海與北京相比,其優勢在于具有一個比較完備的金融市場。此外,由于較 高的市場自由度和寬松的 環境 ,上海在吸引境內外 金融機構 以及對外開放方面也具有獨特的 優勢。然而,必須看到,上海在成為國內金融中心的漫長道路上還存在許多困難,例如,全 國各大金融機構的總部大都設在北京。再例如,全國許多城市都非常重視金融市場的建設, 要處理好與這些城市在金融活動方面的關系也并非易事。
四、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約束條件
基于上文的討論與分析,可以 總結 出以下四條制約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關鍵因素。
1.金融機構集聚度不夠。雖然上海是目前國內最大的外資金融機構聚集地,但是與成 熟的國際金融中心相比(如美國、英國、日本),上海的外國金融機構數和金融中介非銀行 金融機構的數量與質量存在明顯的不足。據 統計 ,英國、美國、日本在1996 年時單離岸金 融中心商業銀行數就分別達:493.472.219家,其中外國銀行分別為347.328.92家,遠 遠高于在上海的外資金融機構的數量。另外,質量上差距也較明顯。在上海本地的金融咨詢 機構中,目前還沒有一家像麥肯錫、普華永道一樣有國際影響的咨詢服務機構,這種狀況不 利于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確立。
2.交易規模和金融產品種類不足。上海目前雖然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市場體系,但是 與成熟的金融市場相比較,交易的層次以及金融產品的種類仍顯得單調,各金融市場間資金 缺少流動。同時,金融產品的類型不多,國際化程度不夠,缺乏避險交易工具。不過,近年 來,我國已經在著力于 金融創新 ,開發新的交易品種。比如,qdii、qfii以及股指期貨。
3.金融監管環境的建設與金融監管機構間關系的協調。傳統意義上,主要應從三個角 度來考察金融監管環境,即監管廣度、監管深度以及監管頻度。然而,我們發現倫敦、紐約 在發展國際金融中心時,并不是一味地管制,而是采取了更先進的理念和價值取向。比如, “服務優于管制”和“有所為,有所不為”。上海作為非監管總部所在地,既面臨總部的監 管,又面臨跨業的監管。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協調好各種監管機構間的關系,使得 監管變得更合理、更有效率。
4.缺乏國際化人才。目前上海人才國際化總體水平仍然較低,特別是缺少國際通用型 人才。一個城市要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就一定需要大量的既懂得國際慣例又熟悉國內 法律 的 高級經營 管理 和金融人才。然而,上海金融行業中,高級人才與勞動 人口 的比例遠遠低于紐 約、倫敦、東京等發達國家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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