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0 16:26:1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個人所得稅征管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如囿于自己的進步來看,可以陶陶然了。但從世界上看,我國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國創立個人所得稅近200年來,該稅種發展迅速,紛紛為各發達國家特別偏愛、特別重視的稅種。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所示,各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美國為48.51%,加拿大為41.22%,澳大利亞為55.19%,日本為36.72%,英國為35.40%,韓國為13.97%,菲律賓為1052%,泰國為1087%,土耳其為45.19%……93個發展中國家平均值為10.92%,21個工業化國家平均值為29.04%。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所得稅雖然發展很快,成績不小,但與國際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稅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個人收入清晰化問題。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稅?現實經濟生活中,我國工資外收入占個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個人儲蓄存款雖已實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資產尚未實名化,個人存量資產的申報制度尚未建立,分配體制仍然混亂……個人收入隱蔽化,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有效監控稅源。
其次是征管技術落后,法規不完善的問題。面對紛繁復雜的納稅申報,很多地方還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最后是部門配合、稅制配套問題。國際經驗表明,單一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有效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必須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等,才能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充分發揮整體調節作用。
那么,如何縮短差距,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呢?我們認為,應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進的途徑,從最容易做或最容易顯效的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發放納稅記錄本,以增強榮譽感。榮譽感是人類最基本的價值感情,榮辱感激勵人們去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往,個人所得稅繳了也就繳了,沒有發放個人繳稅記錄本,誰也不清楚誰繳了多少稅。稅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守法納稅才談得上愛國,如若不納稅,國將不國,還說什么愛國?因此,曾有人說我國有一大批口頭愛國派,一面高唱愛國,一面卻暗地里偷稅。為防止投機取巧、口頭愛國,應盡快設計頒發個人所得稅記錄本,對每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進行認真記載,從中可以看到每個人的守法繳稅的步伐,這也可成為各單位提職、評級、職稱評定等的有力依據,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請辦事,辦戶口遷移,辦出國護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應繳驗納稅記錄。試行以身份證號碼為統一的納稅編號制度。規定每一個公民年滿18歲,在辦理身份證的同時,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建立一整套納稅人的基礎資料,從根本上杜絕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全國統一納稅登記編號,統一納稅申報、稅款計算、納稅稽核軟件,實現納稅資源的共享。通過建檔、聯網、信息的交換,實現對個人多渠道收入來源的控管和歸集,建立起電腦檢索系統,及時掌握每個人的納稅情況,以此為基礎,進行評判,進行管理。
二是實行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制度。在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基礎上,對一部分重點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不僅可以實現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個人的納稅意識,起到對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雙向控管。考慮到全面實行雙向申報費用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較高收入行業(房地產、金融、科研等)實行雙向申報。為鼓勵納稅人自覺申報,可考慮引進藍色申報制度,即根據納稅人納稅情況分別標號,對納稅申報好的納稅人給予適當鼓勵。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險基金,增強納稅自覺性。人既有風風火火,收入頗豐的時期;也可能有收入頗低甚至靠救濟的時候。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時代,誰也不能保證沒下崗的可能。因此,建議給每人一個稅號(保險號),在收入頗豐,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按所繳稅額的1~5%比例進入個人保險基金賬戶。這既能增強保險感,又能體現出自覺繳稅與不繳稅在獲取國家保險時也不一樣。體現出國家得大頭、個人遵紀守法也能得小頭的大道理。我國已經面臨人口老齡化及養老金缺口大的問題。實行個人交納個人所得稅與保險養老金掛鉤制度,按一定比例從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中返還一部分給個人,補充個人養老保險金,不僅可以增加養老金來源,填補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納稅人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一舉兩得。
四是維護納稅人的知情權和保密權。鼓勵納稅最好的辦法是為百姓服務好,并經常提醒雙方(百姓與政府)納稅和服務的關系。納稅人有權知道稅收制度運行的狀況,在納稅過程中應得到稅務人員的禮貌對待和高效率的服務。建議稅務局開設個人所得稅咨詢臺,不定時稅務信息,對電話詢問的納稅人,讓其等待時間不應超過10分鐘;對前來稅務局咨詢的納稅人,讓其等待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對納稅人的書面咨詢,答復時間不應超過30天。納稅人出于信任提供給稅務局的信息,不應被濫用,不能用于非征稅目的。逐步推行電子申報、郵寄申報等現代化申報方式。提供免費直接的納稅咨詢,解決納稅人納稅的疑難。與銀行合作,實現個人納稅“稅銀”一體化,方便個人稅款的繳納。我們相信,將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真正結合起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喜人局面。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一 引言
個人所得稅在發達國家是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也是國家執行社會再分配職責、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卻是公認的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之一,這一問題已經對經濟領域各方面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與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不健全以及征管能力不高有著直接關系。
二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分析
(一)現行分類個人所得稅模式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立法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而我國現行的分類課征稅制不能就納稅人全年各項應稅所得綜合計算征稅,易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多交稅,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加重了稅負的不公平,難以調節收入差距。此外,在分類稅制下,容易引發納稅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從而給稅收征管增加難度。
(二)稅務執行機構存在的問題
1.征管人員不到位
目前我國基層稅務部門沒有專職負責個稅征管的人員,只有已辦理了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才有稅務管理員進行管理,而那些沒有單位但取得了應稅收入的人員,則游離于稅務機關征管之外,至于從幾處取得收入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很難掌握。這就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對整體的個人收入狀況缺乏通盤認識,不能對稅源進行有效監控。
2.收入信息不對稱,稅源監控乏力
納稅人既可直接從征稅部門,也可間接從報刊、網絡及其他新聞媒介或社會中介機構獲取所需信息;反觀稅務機關,其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工商等外部單位的聯網。稅務機關所掌握的納稅人納稅信息太少,第三方不承擔向稅務部門提供信息的義務,這樣,征稅人來自第三方的信息就非常有限,稅務機關要想掌握納稅人真實收入是很困難的。
(三)納稅人方面的問題
高收益與低成本導致納稅人存在“僥幸”、 “贏利”心理。一方面,我國缺乏完善的個人財產制度和信用制度,這使得很多收入都沒有通過銀行賬戶反映出來,直接導致了稅務機關不能確切地掌握納稅人收入。此外,稅收征管制度也缺乏對稅務人員的制約及監督的相關規定,在不同征管環節及稅務人員之間沒有完備的制衡體系。因此,納稅人便會利用自己的經濟地位和社會關系網鉆法律空子,與一些稅務人員進行體制外交換來獲取利益。這時,逃稅者付出的成本并不多,而收益卻很高。納稅人在對成本和收益進行考慮后,會認為體制外交換是一種理性行為,由此產生對逃稅的僥幸、贏利心理而不愿意繳稅。
(四)稅收制度環境的不利影響
1.現金交易普遍
在我國社會經濟交往中,現金交易普遍,數量巨大。這一方面是因為支付系統不能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另一方面是因為交易雙方因心理習慣或為逃避監管而樂于采取現金交易。現金交易的后果是沒有留下交易相關記錄,使個人收支信息更具隱蔽性,難以監控和核查,使稅務機關在征納博弈中完全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給個稅征管增加了難度。
2.協稅護稅網絡和機制不健全
社會各相關部門的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律化,這使得各部門難以形成治稅合力。在實踐中,稅務部門許多涉稅案件都得不到有關部門配合,有時還會由于要求有關部門配合而增加處理的難度。這說明:若整個社會沒有足夠的協稅護稅意識,那么,偷逃抗騙稅收的違法違章行為就很難遏制和受到有力打擊。
三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綜合所得稅制模式
綜合所得稅制模式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更能體現公平負擔原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采取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以綜合收入為稅基,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為特征的申報方式。正常工資收入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除此之外的其它收入由職工自行主動申報,到年終再在自我申報基礎上,按綜合所得稅制所采用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綜合衡量,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與此同時,財政、稅務部門通過運用稅收的再分配屬性對低收入貧困人群進行政策傾斜,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以充分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加強稅務執行機構的執行程度
1.加強戶籍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稅務機關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自然人納稅登記代碼制度。作為自然人惟一納稅代碼,可結合新的居民身份證的頒發為個稅納稅人設立終生有效的納稅編碼,將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及社會保障編碼相統一,使該代碼與自然人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社會信用等相關聯。通過建立個人納稅檔案,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共享,及時發現未登記納稅人,使應當登記的納稅人與實際登記的納稅人之間的差距最小,從而解決個稅漏征漏管問題。
2.建立規范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首先,要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稅務機關應采用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聯合申報的做法,借助銀行信息,在法人申報與個人申報之間建立起嚴密的交叉稽核體系。具體來說,凡取得應稅所得的納稅人應每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來自各個渠道的收入,年終上報本年度個人收入人情況,并對全年個人所得稅進行清算匯繳,扣繳義務人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支付及個稅代扣代繳情況。
其次,要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行重點納稅人收入監控并采取半月匯報制度,主動對重點納稅人進行納稅提醒,加強宣傳輔導和溝通協調,促進重點納稅人年終匯總自行申報簽名,按時將所有數據存入納稅檔案中。
(三)進一步優化稅收制度環境,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程度
1.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
首先,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的所有財產均需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明確納稅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時加強對個人實物收入管理,對納稅人獲得的工薪之外的實物按市場價值計入應稅所得,將納稅人財產顯性化以進 一步拓展稅源。
其次,不但要在所有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來進行信息交換和共享,而且應在銀稅聯網的基礎上實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這種做法可以將納稅人財產收入顯性化,有效促進稅務機關對個稅的征管工作。
2.建立“四合一”的個人信息管理體系
稅務機關應盡快建立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基礎的個人身份信息、社會保障信息、收支信息和納稅信息四合一的個人經濟身份代碼。這個代碼稱作“全息碼”,它是個人資金往來和收支結算的唯一賬號,個人所有經濟活動必須通過它來辦理。金融監管機構對公民私人賬戶實行聯動管理,通過計算機系統可以全面掌握其資金往來和收支情況。這樣,既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的監控問題,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也有助于防范和打擊腐敗、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3.強制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規范和限制現金交易
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市場主體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減少現金流通量,以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取代當前的收付現金制,讓納稅人經濟活動都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和支付,從根本上解決多頭開戶、化名存款、收入來源不清等問題,堵住稅源流失漏洞。同時,要設定單筆和每期現金存取限額,超限額交易必須通過銀行支付結算,由金融主管部門定期將大額現金交易信息傳遞給稅務等相關部門,稅務部門將超限額使用現金的單位和個人列為監控重點。
4.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護稅制度
具體來講,一是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如海關、國土、司法、審計等行業的橫向配合,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個人有關收入、財產的資料信息,盡量避免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二是要通過稅務征管部門定期與工商、地稅和銀行、社保、公安等部門配合,通過采取集中拉網式清理,規范稅務登記屬地管理,對轄區內非屬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聯合不定期清理,責令限改,使漏征漏管戶納入正管責任區管理。
小結:
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必須從我國客觀實際出發,走“寬稅基、中稅負、簡稅制、嚴征管”之路,即在稅制上,應選擇綜合所得稅制;在完善稅制同時,建立科學合理、嚴密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并進一步優化稅制環境,全面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責任。
參考文獻
1宋鳳軒,蒙廣林《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的建議》,載于《經濟論壇》2010年3月
2黃文懿《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載于《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4月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管弊端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應稅所得難以準確核實
個人收入的來源渠道較多,數額分散,流動性大,工資、薪金之外的所得有明有暗,有現金形式也有實物形式,并且在總收入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由于目前市場經濟還不夠發達,信用化程度仍然較低,個人收入分配還有部分使用現金支付結算,要完全真實反映個人的真實收入比較困難。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各種法制的建設還不夠健全,法律不夠完善,存在許多漏洞,這直接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的漏洞,導致繳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三)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在我國目前納稅的主力是處于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普通勞動經營者及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稅收入的大部分,而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企業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稅收調節的作用基本適得其反而無法扭轉。
(四)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
個人所得稅具有稅源分散,隱蔽性強的特點,使相關信息不能共享,對稅源缺乏有效監控,同時又忽視了對直接和納稅人接觸的稅管員、稽查員等人的執法跟蹤檢查,稅務稽查人員由于業務素質差執法不嚴,的現象無法杜絕。
(五)個人所得稅處罰不到位
稅務部門對于偷稅、逃稅的處罰力度并沒有完全到位,其偷稅、逃稅的經濟成本和道德成本都相對較低,促使一些人具有偷稅、逃稅之后能夠躲避懲罰的僥幸心理,而且即使被查出有偷稅、逃稅行為,處罰的程度也不重;一旦查不出,則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從而增加自身的收入。因此個人所得稅的處罰是遠遠不到位的。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征管信息來源渠道狹窄
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征管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制度和現代化監控網絡,整體素質較強的稅收專業人員以及社會各部門的密切合作等,才能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真正奏效。由于征管第一線力量相對不足,很多落后地區以原始的手工操作為主,這就使得信息傳遞不準確,且時效性較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區域傳遞、接受,致使信息在內部機構中受阻。
(二)現行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分項計算稅款和進行征收的辦法。因此在稅收的公平性方面存在明顯缺陷,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
(三)公民納稅意識淡薄
相當多的人當自己的純所得在免稅范圍內時高唱“納稅光榮”,一旦應繳納稅款時就使出渾身解數逃稅,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歸根結底就是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此外就是社會評價體系有問題,對于偷逃稅行為在經營上不會受阻,而且在社會公眾面前任然能夠不失顏面。
(四)稅務部門征管力度不夠
個人所得稅稅源分散,征收和監管的難度較大;稅務部門受人力資源的限制,人手不足和部分稅務人員的素質不高;基層稅務部門在完成上級部門的計劃任務后,擔心征收過多在下年被加大任務而不愿繼續征收。
(五)稅法界定模糊造成納稅人不要繳或可不繳稅
稅法界定模糊導致的避稅。如民營企業家的收入在個稅的11項所得中缺失,個稅的費用扣除沒有充分考慮醫療、教育、住房、贍養等實際支出及下崗、失業贍養人口等現實情況,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稅負過重而使個稅難以如實征收。
三、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加強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確立以綜合征收為主,適當分類征收的稅制模式。現在世界上幾乎沒有國家采用單純的分項稅制模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們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要努力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
(二)擴大征稅范圍,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在個稅征收上借鑒國際上的經驗,把部分經營比較好的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業戶,演藝、體育專業人員、包工頭、暴發戶以及其他新生貴族,部分天賦比較高、能力比較強的中介機構專業人才,部分從事高新技術行業取得高收入、銷售知識產品以及某些通過兼職取得高收入的知識分子,外籍人員,工薪階層的部分高收入者作為個稅的主要征繳對象以體現國家稅收調節收入功能。
(三)建立嚴密有效的征管機制
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加快建立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的監控體系,強化重點所得項目和重點行業的征管,強化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和檢查工作,加大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力度,完善代扣代繳制度,獎勵誠信納稅,將公民納稅與個人利益相聯系,在養老和醫療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優惠待遇等。
(四)提升稅收征管軟硬件能力,減少稅源流失
推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與其納稅事項有關的各種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取得稅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的計算機網絡支持,確保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實行雙向申報制度和納稅配套制度,如儲蓄存款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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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非對稱信息;對策
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的信息非對稱問題主要是指征稅方與納稅人之間就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各類信息的掌握情況出現非對稱現象,主要表現為納稅人不了解個人所得稅征收法律及管理規定和政策,征稅機關無法掌握納稅人真實的收入情況。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長期存在,不僅導致個人所得稅的避稅問題,也影響到稅收征收的效率和稅負公平的實現。所以,解決信息非對稱問題是推進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關鍵。
一、消除和緩解信息非對稱問題的途徑
(1)公平的稅制。所謂公平的稅制也就是要求收入相同的人同等課稅,實現稅收征收的橫向公平,對于不同收入的人不同等課稅,實現稅收征收的縱向公平。先看橫向公平,對于納稅者來說如果對于同等收入者采取不同的稅負,勢必會在稅負較高的納稅人的心理產生稅負不公平的念頭,這會極大的影響納稅者的積極性,也有失稅制上的公平性。而從縱向來看,低收入者應該不納或少納稅,高收入者應該多納稅,也就是說稅率應該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遞增。但是在實踐當中在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卻出現了“只管住工薪階層卻管不住新生貴族”,導致在縱向上出現了稅制不公平現象。這些兩類不公平的現象,是導致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主要原因,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真正實現稅制的公平。(2)加大逃稅的處罰力度。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逃稅,而從稅收征管的角度而言對于納稅人逃稅行為的處罰越重,逃稅的預期成本也就越高,納稅人的逃稅率也就越低。而相關的研究自那時,當懲罰率從0.1提高到0.5的時候,平均遵從率從0.226提高到0.528,這對于納稅人及時申報個人所得稅,保證稅收征管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解決個人所得稅信息非對稱問題的對策建議
(1)要完善個人所得稅實現公平稅負。首先,要求確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因此,筆者建議要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在一個較低水平上,具體來說就是要對中等收入者客以較高的稅率,對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客以較低稅率,為避免出現信息不對稱甚至可以對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設置為零。其次,在征收辦法上,可以采取年內分項預交和年度終了會算清繳相結合的方法,提高納稅的靈活性。最后,在扣除標準上應該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物價水平和生活標準,并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構成和收入水平,使扣除水平更加科學合理。(2)要加強逃稅行為的檢查和懲處力度。在今后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當中要加大逃稅者的懲處力度,提高逃稅行為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警示逃稅者不要逃稅,對納稅人產生強大的震懾。(3)完善代扣代繳制度、獎勵誠信納稅行為。代扣代繳制度實現征稅源頭控制的重要方法,也是保證個人所得稅征稅效率的重要措施,西方國家在這一制度上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度措施,對于雇主的代扣代繳責任有著比較嚴厲的監管措施。而我國尚未對雇主的代扣代繳義務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在今后的立法完善當中應該明確這一點。對于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指定相應的獎勵制度,明確獎勵形式和獎勵標準。同時對納稅可以同個人利益聯系一起,對于能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公民給予不同的社會保障待遇。(4)規范稅務中介機構的發展。稅務是以稅務中介的立場,根據我國稅務征收的相關法律規定,客觀公正的計算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確保納稅人能夠誠實納稅、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害的重要結構,是納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稅務中介機構的發展,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的、詳細的管理規定,也沒有明確其在納稅體系中地位和作用,導致稅務成為納稅人逃避稅收的一個捷徑。為此,在今后的發展中我國應該制定詳細的稅務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范稅務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使之真正成為獨立的專業化的稅務征收的社會服務結構,減少信息非對稱的現象。
總之,信息非對稱問題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當中一個重要問題,這一問題不僅關系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效率,也關系到收入分配差距的減少,實現稅負公平。在征管工作當中,我們要利用公平稅負和檢查懲處力度,消除和減弱信息非對稱的現象,同時要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強化措施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保證國家利益不受侵害。
參 考 文 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J].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戴敏.淺談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設置的異同[J].新疆電力技術.2008(3)
[3]鄒海鋼.促進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向綜合征收轉變[J].英才高職論壇.2009(4)
一、組織領導
為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成立稅收督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朱中華;副組長:姜笑山、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成員:市財金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縣(市)區財政局。稅收督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督導市級和各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協調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事項。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工作專班,貫徹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長效管理機制,加快實現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階段(5月中旬)。市政府將于5月上旬召開全市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動員會,部署安排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于5月份對轄區內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宣傳動員,做到宣傳到戶,政策到人。
(二)培訓階段(5月下旬)。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動員會后應組織本轄區財政部門經辦人員和行政事業單位辦稅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培訓;扣繳操作事項培訓;為各級財政部門和自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政事業單位安裝《省地稅自助辦稅系統》軟件,并對該軟件的操作進行培訓。
(三)實施階段(6月)。從6月起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全面實行全員全額管理,各單位應積極配合地稅機關、財政部門的扣繳工作和做好自行扣繳申報工作。
(四)鞏固階段(10月至12月)。各行政事業單位在財政部門扣繳和自行扣繳申報的基礎上,要進行扣繳情況的自查,有無不扣繳、扣繳不準確的情況,根據自查情況采取措施積極整改自糾。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扣繳申報,指導財政部門按規定扣繳。如有不扣繳、扣繳不準確的情況,應及時督促整改。
四、扣繳辦法
(一)扣繳對象。各級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扣繳義務人。結合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發放特點,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都為扣繳義務人。
(三)計稅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指該單位向個人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有關的其他所得。含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四)計算方法。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國家規定的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應該納稅所得額,按照法定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稅額。按照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計稅過程中涉及稅收政策、計算方法和扣除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五)納稅申報。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按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所扣繳款應于法律規定的申報期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涉稅信息資料。
(六)審核受理。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的納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涉稅信息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納稅人的基本信息是否齊全、支付所得額是否準確、扣繳稅款額是否正確等。
(七)扣繳方式。結合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發放實際,分類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1.財政部門全額扣繳申報:工資薪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由財政部門發放的,由財政部門計算并代扣代繳每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所扣稅款由財政部門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各級財政部門應統一安裝《地稅自助辦稅系統》軟件,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基礎信息和扣繳信息的錄入及更新工作。
2.行政事業單位自行扣繳申報。
對自行發放工資的單位,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扣繳申報。所扣稅款由各單位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行政事業單位應統一安裝《地稅自助辦稅系統》軟件,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基礎信息和扣繳信息的錄入及更新工作。
3.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所得、財政部門全額扣繳。
工資部分由財政部門發放,津貼、補貼、年終加薪等其他收入(包括實物等福利性收入)由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發放的,各單位應將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年終加薪等所得明細資料于月初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合并工資一起扣繳申報。所扣稅款由財政部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對財政部門不發放工資但與財政部門有經費撥繳關系的單位,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由稅務機關提供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財政部門在經費撥繳時代扣代繳。
(八)清繳方式。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扣繳、年終清繳。各行政事業單位在年終應將未申報的所得并入當月工資進行計算清繳,多退少補。
(九)分級管轄。各縣(市)區地稅機關負責本區域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市直各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由團城山地稅分局負責。個人所得稅收入按相應財政級次入庫。
(十)支付手續費。稅務機關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手續費。
五、審計監督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情況的監督審計,將審計情況向各級主管稅務部門反饋,各級主管稅務機關結合審計部門的審計情況按照有關稅收法規進行處理。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征管制度 改革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5(a)-0252-02
1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存在“三難”—— 難征、難管、難查。加上征管力量單薄,征管手段跟不上要求,各種業務流程沒有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處罰難度大等等,使個人所得稅難以征收到位,稅款流失嚴重。
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相結合的原則,主要使用代扣代繳。即使稅法規定了日收管理過程中,單位或者個人有扣繳的義務在向其他人支付應稅所得的時候,但在具體執行中,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實。對于自行申報而言,在實際申報過程中,納稅人到各征管局自行申報納稅的很少,稅務機關又因證據不足難以征收。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但貧富差距不斷加大,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卻日益嚴重。此外,比重不斷增加的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表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核心力量仍然不是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調節分配社會收入的作用不是很明顯。
2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缺乏完善的納稅申報制度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方式主要是納稅人自行申報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而這兩種申報制度并沒有跟上經濟發展及稅制改革的步伐,使得征管制度表現出落后、不適用。
(1)代扣代繳制度不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5年制定下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中,對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沒有得到確切的落實,很多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導致稅源流失嚴重。我國個人所得稅一大部分來自對工薪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而雇主作為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責任心不強,另外為了提高員工的積極性,為其創造更多的價值,會給本單位的員工謀求較多的福利。這樣就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瞞報、謊報,甚至漏報的現象,扣繳義務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完成扣繳任務。
(2)自行申報制度不完善。
雖然我國實行自主申報機制已經有很多年,但是效果卻不明顯。第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受利益的驅使產生偷稅動機,而現行稅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取得收入的個人都有自行申報的義務。第二,從個人所得稅的構成來看,來自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微乎其微,個人主動申報率不高,稅務部門在自行申報納稅方面的申報機制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2.2 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淡薄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種意識在人們的心目中仍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歷史不長,宣傳力度不夠到位,導致公民對個人所得稅認識程度不深,弱化了納稅意識。第二,個人所得稅稅負不能轉嫁,有些納稅人對依法納稅存在抵觸心理,普遍有“盡量少納稅,最好不納稅”的思想,出去自身利益想盡各種辦法偷稅漏稅,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三,納稅人和征稅機關納稅信息不對稱,積極納稅沒有得到認可,打擊了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也削弱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2.3 對個人收入缺乏有效監控
目前,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部門和監控手段,造成稅款的嚴重流失。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期,收入渠道多元化,并產生大量的灰色收入、隱性收入,成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死角”。一個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稅務機關不清楚,法律法規也沒有強制規定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收入情況,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個人收入情況。由此可見,我國外部征管的社會環境較差,個人信用體制尚未健全,對個人財產缺乏系統的登記核查制度,這些都加大了對個人財產核查的難度。
2.4 征管效率低下
我國目前稅務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還比較低,難以全面、真實、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另外不同征管區域的稅務機關之間、同一稅務機關的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與交流合作也不是很到位,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更是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影響了征管效率。
3 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項完善的稅制,必須有切實有效的征管措施作為后盾,才能使制度優勢最終轉化為現實優勢。通過對現行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剖析,說明了征管改革愈來愈顯得緊迫而重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外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先進做法和成功經驗,建立一套切實有效的征管方法,刻不容緩。
3.1 健全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
(1)加強代扣代繳申報制度。
代扣代繳是實現稅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辦法,加強代扣代繳制度,實際上就是加強稅源控制。一方面,應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規范扣繳義務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稅款,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要加以獎勵,嚴厲懲罰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責任人,提高主動代繳意識。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繳全額明細申報制度,要求代扣代繳義務人報送其代扣代繳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細信息等。
(2)完善自主申報制度。
根據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建立稅務號碼制度,建立中國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并在涉稅事務中強制使用,是稅收征管規范化和監控稅源的有效手段。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自己的稅號下進行,稅務部門通過對稅號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個人收入信息,要求納稅人自主上門申報繳稅。另外,各級稅務機關要把重點放在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稅收監管上,擴大自主申報的范圍,完善自主申報制度。
(3)完善“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是對納稅人收入狀況的雙重稅源監控,“雙向申報”制度是由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分別向主管機關申報個人所得及納稅情況,在兩者之間實現雙向交叉監管,進行綜合征收,這能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這同樣也意味著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稅收監管,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的堵漏增收。
3.2 加大宣傳力度,培養公民自覺納稅意識
廣泛的稅法宣傳和周到的稅務咨詢服務,既可以增強納稅人對稅法知識的了解,又體現了對納稅人的尊重,減少納稅人對稅法的抵觸心理。第一,設置主管個人所得稅宣傳的特定工作人員,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宣傳。第二,利用電視、網絡、廣播、報紙等各種媒介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和稅收政策的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作用。第三,在稅法宣傳中,要分清主次,重點放在生僻而又必要的知識上,切忌重城市、輕農村。另外,稅法宣傳要廣泛持久,避免三天打魚,兩天曬網。
3.3 建立對個人收入的監控體系
個人所得稅大量流失,稅務部門卻又難以有效監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每一位納稅義務人的收入信息,因此必須建立對個人收入的監控體系。第一,國家應盡快制定頒布關于個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對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檔案管理等進行規范。第二,建立完善和積極推行個人賬戶體制,每個人建立一個實名賬戶,將個人的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都納入該賬戶,從而建立起個人收入的監控網絡,當然,這需要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以及計算機網絡的強大支持。另外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和經驗,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以便對個人收入進行更好的監控。
3.4 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
各級稅務部門應以計算機技術為依托,借助于現代化的征收手段,與銀行、公安、審計、工商、證券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等單位進行聯網,實行稅收協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及納稅舉報網絡。借助相關部門掌握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清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堵住偷稅的渠道。稅務部門內部要在制度上確定協調與溝通的具體方法,真正實現信息共享,避免出現各自為戰的情況。
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也離不開稅務制度的發展,稅務,是稅務人在法定的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等稅務事宜的行為。稅務以中介的立場,按照稅法規定,客觀公正地計算應納稅所得,既可以為納稅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在縮減征納成本的基礎上提高征收率,避免個人所得稅征納脫節,確保納稅人誠實納稅,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這是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有益補充。
3.5 加大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稅法的威懾力
第一,加大對偷逃稅的納稅人的懲罰力度,提高對偷逃稅犯罪行為的法定量刑幅度,加大納稅人偷逃稅的成本,從而提高納稅遵從度。第二,加強與公檢法等執法部門的聯系和合作,嚴厲打擊懲處偷逃稅的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第三,可以賦予稅務機關更高的執法權力,稅務部門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的存款和其他財產情況,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及人員配合,協助提供納稅人偷逃稅款的證據并有權凍結納稅人的賬戶,封存、拍賣納稅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可以考慮設立稅務警察一職,對違反稅法較為嚴重的納稅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武裝稽查和拘捕。
4 結論
在我國現行各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是被公認為稅收流失最為嚴重的一個稅種,被稱為征管第一難。本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中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對策建議,但水平有限,只希望通過本文的拋磚引玉,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改革貢獻一份力量,使個人所得稅能切實地發揮出其對我國社會經濟應有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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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越來越迅猛,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卻不容樂觀。所以,當下,我們首要的任務是積極投入到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大力改革中,全力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的制度體系,并且,這一行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進行分析探究,希望能夠給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工作有所幫助。
【關鍵詞】
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過個人所得稅,可以緩解我國貧富差距嚴重的現象,在社會的發展中,個人所得稅一直都起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結構體系已經不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想平衡社會經濟的發展,首先必須得改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結構體系,減緩我國貧富差距的現象。所以,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勢在必行。但是在這之前,我們必須清晰的認識到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認真分析個人所得稅現存的問題,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制定出一套最高效、最合適的個人所得稅的體系。
1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落后、陳舊、不健全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進行,我國國民經濟飛速發展,但卻沒有建立健全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我國如今實行的稅收方式有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但是,由于稅收的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落后,導致征管的效果非常低。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不健全,如果遇到有不主動申報扣稅的人,相關部門就無法從其他部門獲得稅源的相關資料,更無法對其進行扣繳稅收,甚至在部分地區面對偷稅、漏稅的現象,相關部門卻束手無策。其次,稅收管理的相關部門之間合作配合制度不到位,使相關信息不能夠順利傳遞,阻礙了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大大降低了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1.2 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收稅額的標準不夠科學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收稅額的標準在某些地方表現的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國民的貧富差距逐漸拉大,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收稅額卻采用統一的標準,這種方式雖然工作起來非常簡單快捷,卻沒有考慮部分稅源的特殊情況。我國有很多人都有很重的家庭負擔,對他們應該扣除較少的稅收,但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去征收稅款的,這會使很多人的經濟負擔更大,造成窮人更窮、富人更富的局面,使得我國的貧富差距更大。
1.3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不公平,稅率結構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采用的是分類征收,將個人所得稅進行分類,然后按照各個項目的稅收比率進行征收,但是沒這種稅收方式已經不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需求,現如今,這種稅收的稅收負擔不公平,稅率結構不合理。這種稅收方式不但不能合理、全面的體現一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能力,而且會導致收入高、收入來源相對集中的人少納稅,更會給低收入的人造成經濟壓力,會出現他們納稅多,甚至是負納稅的現象。
2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現有的問題
2.1 稅收征管對涉稅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
中國稅務機關對涉稅的違法犯罪欣慰的打擊力度不夠,近年來,稅務機關將工作重點放在了只是查證偷稅、漏稅的行為,而不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即使處罰,其程度也是不足掛齒、無關痛癢的,根本不能夠嚴重打擊偷稅、漏稅的行為,因為稅務機關的疏忽、失職,致使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愈演愈烈,這對我國稅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2.2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偷稅、漏稅現象非常嚴重
由于我國的稅收知識、法律的普及還不到位,使公民的稅務征收意識非常淡薄,偷稅、漏稅的現象也非常嚴重,據相關統計分析,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才能健全自己的全部稅務,而繳了部分稅務的人卻是全部繳完的雙倍,不繳稅的人就更是數不勝數了,更有甚者,一些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由于沒有足夠的專業素質和專業品德,收受賄賂去幫助納稅人偷稅、漏稅,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系統嚴重紊亂。
2.3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管、征管難度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走向多元化,個人收入的來源也逐漸從單一變成多元化,并且出現了許多隱蔽的收入來源,折讓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管、征管難度系數變得非常大。并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落后,征管手段也不先進,對偷稅、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是個人所得稅的工作更難順利開展。近年來,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工作方向上有一定的改動,比如:加大對有限制企業稅務的征收力度,但是,對一些個體經營戶的稅務征收的比例卻在逐年下降。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管、征管還是具有一定的難度。
3 結束語
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征收情況不容樂觀,稅收制度還是陳舊、落后,缺乏一定的創新意識,而且征管手段也相對比較落后,征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比比皆是,并且稅源的控管、征管難度系數非常大。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依舊存在許多問題,但是我們應該直面這些問題,認真分析,對癥下藥,爭取制定出一套適應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制,讓我國的稅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得民心。只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制定的更加科學合理就能滿足公民的需要,這也能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的向上發展。
【參考文獻】
[1]張京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與國際稅收規則的協調――兼論個人所得稅制與企業所得稅制的協調,《稅務研究》,201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