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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國際貿易法務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涉外法務 法律英語 實踐教學
[作者簡介]陳效新(1974- ),男,山東青州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應用語言學、英語教學法;冷凌(1979- ),女,山東煙臺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訴訟法學。(山東 青島 266580)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1年度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分層次培養、按方向拓展、循漸進式自主、促可持續提升的大學英語教學新體系”(項目編號:11CWZZ22)、山東省2012年度高等學校教學改革項目“大學英語學習需求全方位動態調查與個性化培養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012153)和2013年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青年教師教學改革項目“行業辦學特色下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模式研究”(項目編號:QN201325)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4)20-0114-02
自我國加入WTO后,在傳統的國內貿易領域增加了很多涉外的因素,這是法律從業者受到國際化挑戰最顯著的領域。如今,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中出現了涉外因素,這對法律從業者,特別是即將步入社會的法學專業學生的執業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一、提升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必要性
隨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國家及民眾對法律知識和法律執業人員的需求顯著增加。在全球化趨勢下,涉外法務在法律執業內容中的比重顯著增加。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涉外法律關系的數量顯著增加,推動了涉外法務的增多。如隨著國際貿易數量顯著增加,國際貿易合同的數量隨之增加,同時由于國際貿易產生的糾紛增多,相應的訴訟業務也會明顯增多。二是傳統的國內法律關系在國際化趨勢的推動下,增加了越來越多的涉外因素,推動了涉外法務的增多。如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婚姻繼承領域、金融、房地產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等都開始出現涉外因素。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涉外法務的處理能力成為衡量法律從業人員執業能力的重要標準。在當前涉外法務數量激增,能勝任跨專業法務的法律從業者嚴重短缺的現實中,以培養、輸送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的的法學教育理應重視執業需求的變化和發展,注重培養法學專業學生涉外法務的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適應職場需要,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貢獻力量。
二、學生實踐能力的缺失現狀及原因
(一)實踐能力的缺失
王保樹教授早在2000年就曾提出,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必須以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而所謂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不僅僅指法學理論學得好,更應當有突出的實踐能力。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法學專業受教育者普遍年齡較小,社會經驗欠缺,知識結構單一,且偏重理論。從始于20世紀并迅速發展壯大的社會法學派的觀點來看,法律問題通常都屬于社會問題,因而要妥善合理地解決需要多方面的專業知識。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很難培養出能夠適應法律實務需要的復合型法律人才。
筆者通過對部分綜合類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去向的調查發現,在就業的畢業生中,有一半以上的學生就職于企業和律師事務所,在他們所從事的法務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比例達80%以上。部分行業院校的法學雙學位畢業生就業后,通過短期的業務培訓,直接負責涉外法務工作。在這種急迫的職業需求下,畢業生普遍反映的問題就是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無法適應職場需要,這成為制約畢業生職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實習實踐環節流于形式。專業實習是法學專業教育中重要的實踐教學環節,其有效開展可以鞏固學生的理論知識,幫助學生了解我國的司法實際,便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自己的理論學習,有助于提升學生利用理論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縱觀國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無一不重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如英國和歐陸模式,要求高中畢業直接接受法學本科教育的畢業生,在從事法律職業前必須接受1年的職業培訓課程和1~2年的專業實習,才能執業;北美模式要求學生必須具有一個非法學專業的本科以上學位才能通過考試進行法學本科的學習;澳大利亞模式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和其他專業本科教育同時進行,學生需要進行5~6年的學習才可能獲得法學專業的學士學位。這三種培養模式在重視完善學生知識結構、增強學生實踐能力方面可謂殊途同歸。而我國很多高校法學專業的業務實習由于受制于實習時間、管理方式、量化考核等種種問題而流于形式,不能夠真正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
2.雙語教學課程名不符實。目前我國很多高校的法學專業都開設了雙語教學課程,但實際教學效果是否能夠真正促進學生涉外法務的處理能力是有待商榷的。根據筆者對山東省幾所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調研顯示,所開設的雙語課程主要是貿易領域的,如國際貿易法、海商法等。而細究其教學內容不難看出,這些課程教學內容本就有大量的貿易術語需要介紹英語中的表達方式。此外,從教學內容來看,依然無法突破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教學模式。可見,所謂的雙語教學能夠從實質上促進學生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效果甚微。
3.法律英語教學不能滿足實踐需要。法律英語又稱法學英語,是我國教育界所說的專業英語中的一類,是一種特殊用途英語(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簡稱ESP)。ESP教學始于20世紀60年代,吸引了很多學者對此進行大量的研究。國外有學者闡述ESP教學應當是為了學習某種學科,或者適應某種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英語學習。可見,法律英語教學的目的也應當是為了幫助學生適應職業需求。而目前多數院校所開設的法律英語仍然沿用傳統英語的教學模式,即教師對詞匯、句子進行解釋;學生通過教材內容的閱讀了解相關知識。教材的內容要么是一些基本的域外法律知識的普及;要么是一些晦澀難懂的國外法學教材中內容的節選。由于法律英語教學嚴重脫離實際,使得多數院校的法律英語都成為“燙手的山芋”:作為必修課,不得不開;但由于對學生的理論學習和實踐能力的提升都鮮有幫助,造成學生不愛學,教師不愿講。
三、重視法律英語教學,促進學生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提升
鑒于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制約學生涉外法務處理能力的因素需要通過多種途徑進行提升,本文僅探討通過改革法律英語教學,注重法律英語教學中的實踐因素,以綜合提升學生涉外法務的實踐能力。
(一)針對職業需求,明確教學目標和任務
涉外法務的處理不可能離開法律英語,從ESP教育理念中我們可以看出,注重學生的實踐能力是ESP教學不可或缺的目的和任務。這與傳統的基礎英語教學的教學目標和任務有很大不同。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應當在于使受教對象具有與該專業需求相適應的語言運用技巧和表達能力。也就是說,法律英語的最終教學目標應當服務于學生處理涉外法務這一實踐能力。要求學習者能夠在法律環境中隨意自如地使用英語,這是法律英語教育教學活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要求法律英語的教學不能僅僅進行術語的簡單介紹,而應當注重聽、說、讀、寫、譯綜合能力的鍛煉和提升。而現階段法律英語的學習僅僅注重學生閱讀的能力,這是教學與需求嚴重脫節的重要原因。
(二)重視師資隊伍建設,豐富教學手段
目前大部分開設法律英語課程的學校任課教師主要是兩類:一類是法學專業教師,尤其是有海外留學背景的法學專業教師;另一類是高校英語教師,在法律英語的任課教師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由法學專業教師講授法律英語,在專業詞匯的理解以及法律思維等方面是具有優勢的,但在聽、說、寫、譯等方面,此類教師往往語言教育欠缺,很難滿足需要;而由英語教師講授該課程,語言功底較為扎實,但往往容易受制于專業知識以及法律思維方式的限制,導致教學中偏重理論性,不能兼顧實踐性。如普通的大學英語教師很難理解“innocent”和“not guilty”的區別;如果不具有相應的實踐經驗,恐怕更無法全面理解提單問題中“title”的含義。為解決這一問題,除了盡量由具有海外留學背景的法學專業教師主講法律英語外,可以選用復合型人才任教,如具有英語學士―法律碩士或法學碩士―法律英語博士專業結構的教師,學校還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送語言基礎好的法學專業教師出國進修、深造,或者是聘請外籍法學教師主講該課程。
在法律英語的教學方法上也應當突破傳統的教師講授、學生聽記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手段,使學生積極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促進學生的自主學習。
(三)精選教學材料,注重實踐能力培養
教學材料是教學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考察我國目前較為通用的法律英語教材,多數內容都是對國外相關題材或是法律傳統的介紹性文章,其教學作用多數局限于知識的普及和專業詞匯的介紹,而這些內容通過大量的譯著幾乎可以實現,這導致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在現有條件下,教師應當不拘泥于現有的法律英語的教科書,緊密結合涉外法務實踐,搜集、整理相關材料,作為教學材料,如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合同、判決書等司法審判文書。從教學材料的形式上也應當有所豐富,不應當僅僅局限于閱讀材料,而應當結合涉外法務的實際需要,增加聽、譯、寫的內容,使學生能夠了解具體法律環境下的語言運用需要,并以此逐漸提升學生處理涉外法務的綜合能力。
(四)結合業務實習、實踐環節,增加涉外法務實踐內容
實踐教學目標的構建是實踐教學體系改革和建設的基礎,是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基礎和關鍵。針對我國目前法治環境中大量涉外法務需要處理的現實,實踐教學目標的制定應加入法律英語實踐教學目標這一重要內容。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注重受教對象的實踐能力,而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又以重視、提升學生運用英語處理涉外法務為重點。可見,法律英語教學目標與實踐教學目標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在法律英語教學中,應當從涉外法務的實際情況出發,增加實踐素材在教學材料中的比重。在法學專業業務實習中,應當重視安排學生進行以涉外法務為主要內容的實踐活動,便于學生了解涉外法務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了解社會對法律英語專業人才語言能力、專業知識的需求。在業務實習、實踐中,有機融入語言訓練和專業技能實踐的重要內容,以實現學生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綜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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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化原始憑證的確認
長期以來,書面票據以其手寫筆跡各異而易于辨認、多聯復寫而便于牽制等特性贏得會計人員的青睞,使企圖非法修改原始憑證者望而卻步。這也是在電子商務起步伊始,會計人員鐘情于書面票據而對電子票據敬而遠之的重要原因。
然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必然帶來作為支付手段的相關憑單與票據的電子化。無紙化電子原始憑證的確認也就成為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下稱貿法會)第18屆會議上提出《計算機記錄的法律價值》報告。該報告建議各國政府要重新審查涉及使用計算機記錄作為訴訟舉證的法律規則;重新審查關于貿易方面的交易和與貿易有關的文件要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重新審查關于以親筆簽字或其他書面辦法認證與貿易有關的文件的規定,以便允許使用電子處理認證方法。雖然以上建議的初衷是解決法庭訴訟程序中使用計算機可讀數據作為證據問題,但它同時也為推動電子原始憑證作為會計依據提供有力的幫助。
進而,聯合國貿法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其第8條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能可靠地保證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終形式生成,作為一項數據電文或充當其他用途之時起,該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當要求將信息展現時,能將該信息顯示給查閱者,則該數據電文即能滿足了原件的要求。這一全新的界定標準無疑為電子原始憑證的有效性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它標志著物流憑證和流通票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加以確定,而不必局限于書面憑證。
我國《合同法》也將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其第十一條指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些規定,也符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approach)”。電子合同可如此確認,其他電子原始憑證也可依此認同。
作為填制記賬憑證依據的原始憑證,必須經過審核簽字。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之下,原始憑證的審核簽字,與記賬憑證的填制,很有可能異地進行,這便要求后者必須對前者的審核簽字的有效性加以確定。日本法務省已著手草擬“數字簽名法”,美國已有十多個州通過“數字簽名法”。另外,活體指紋識別系統也正逐步推向市場。盡管簽字方式擴大到電子密碼,但人們更加認同的是在文件上手寫簽字,由于每一個人的筆跡都不一樣,因此這種由審核人親筆寫出自己的姓名或姓名編寫的做法,實質上更能體現簽字人對數據電文內含信息的認同。可喜的是,目前已經采用動態簽名鑒別技術來完成這一工作。所謂動態簽名,是指使用電子手寫簽名所形成的數據,包括隨時間變化的筆的二維運動位置及筆尖的壓力的數據。記賬憑證生成模塊(或人)通過系統對簽字的圖形描述,進而確定被簽原始憑證內容的真實性。
會計確認,“它實際上要進行兩次。第一次決定在會計上正式加以記錄的數據;第二次則決定在會計報表上正式予以揭示的信息”。通過以上對電子化了的原始憑證的認可,以及通過動態簽字對其可靠性加以確認,保證了電子商務環境下第一次會計確認的第一步的順利進行。而作為第一次確認的第二步,也即記賬憑證的填制,如何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需要,與第一步進行有機銜接,則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
二、記賬憑證的自動生成
從原始憑證電子化到記賬憑證電子化,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會計軟件如何根據網絡上已經審核簽字的原始憑證,自動生成記賬憑證。而在這生成過程之中,又將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腦的干預。
當前會計核算軟件具備了根據記賬憑證自動生成賬薄。根據賬薄文件自動編制會計報表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從記賬憑證到會計報表這一處理過程的正確性。然而,制約著會計信息真實性的主要因素記賬憑證的手工填制,卻仍然是當前會計核等軟件開發者的一塊“心病”。這一問題如果未能加以解決,必將影響到電子商務中的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機結合,成為未來企業電子商務環境下會計核算之羈絆。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手工填制的人為干預,更會使據以生成的會計報表的可靠性功虧一簣。
盡管當前許多會計核算軟件通過設置“定義非法對應科目”、“月末自動結賬”以及各核算模塊自動生成的轉賬憑證的功能模塊,來實現記漲憑證的自動生成,然而其所存在的局限性卻不可否認。一是只能針對部分的轉賬內容加以形成,而不能自動生成所有的轉賬憑證;二是只能針對轉賬內容自動形成,而不能針對收款、付款內容自動形成;三是只能對憑證的借貸方一級科目加以定義,而不能直接對憑證的借貸方明細科目加以定義。而事實上,第三個問題是與第一、第二兩個問題相聯系的,因為生成轉賬、收款、付款憑證的同時,大多要確定各該憑證的明細科目。
真正意義上自動形成的記賬憑證,應當是能夠由系統直接根據每一筆經濟業務的性質,自動確定其應記的借貸方科目(直至明細科目)及其金額。要完成這一過程,還有待于專家系統的支持,有待于模仿人腦右半球的快速模式識別和大量模擬數據處理等功能的新型電腦支持,不能一蹴而就。我國電子商務帷幕剛剛拉開,同上經營業務尚且有限,因而也給了我們重新研制會計核算軟件的時間與機會。起步伊始,可嘗試采用借貸方一級科目由系統自動定義,而借貸方明細科目由人工輔助定義的做法。
利用憑證摘要與科目相關性,可以在取得被審核簽字電子化原始憑證的同時,由軟件根據該經濟業務的性質產生一個規范的摘要,并根據該摘要生成借貸方一級科目。例如,根據銷售發票和收款單,得出“銷售并由銀行收到貨款”,進而生成“借:銀行存款(102),貸:產品銷售收入(501)”,根據付款通知書和材料賬單,得出“購料并由銀行支付料款”,進而生成“借:材料采購(121),貸:銀行存款(102)”等分錄。當然,由于企業的經濟業務復雜,原始憑證繁多,個別原始憑證完全由軟件自動判斷似有困難,對此,可以考慮由人腦輔助確定。至于數據文件的設置,可以建立一個原始憑證與相應摘要庫文件,再建立摘要與借貸方科目庫文件;也可兩個文件合二而一。而有關摘要與科目的對應關系,則可直接參考財政部的行業會計制度中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至于日后出現新的經濟業務,可隨時添加至上述的數據庫之中。
雖然上述的做法不免帶有人為干預,但它畢竟架起了原始憑證自動生成記賬憑證的橋梁。在由系統自動定義(不能修改)每一經濟業務的借貸方一級科目之后,其各該明細科目再由肉眼加以選擇。
一、企業法律風險與會計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風險是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實現目標的影響。風險按內容分為戰略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信用風險、信息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會計風險、財務風險等。企業法律風險是一項重要的風險。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未來法律的不確定性對實現目標的影響。如法律的體系性、規范性、完備性、適用性、操作性和協調性,國家法律與其他國家法律、國際法的關系,法律的制定、修訂與更新,法律的實施等給企業帶來的負面或正面的影響。企業法律風險是因法律因素而導致的風險,有以下特點:(1)可防性,企業法律風險是可以預防的;(2)過程性,企業法律風險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全過程;(3)可控性,企業法律風險是可以控制的;(4)關聯性,企業法律風險與企業其他風險相關聯。(5)責任性,企業要對企業法律風險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法律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法制基礎建設薄弱,依法維護權益意識淡漠,法律實施行為不堅定。
(二)客觀存在的企業法律風險
企業面臨各種風險,其中一項重要的風險是法律風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國際市場競爭激烈,任何企業都處于動蕩多變的環境之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逐步增加,風險引發的損失規模也越來越大。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場競爭規則也越來越規范和透明,既為企業帶來更加豐厚的競爭回報,又給企業帶來更多潛在的法律風險。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動中,風險與利潤是相伴而行,企業既要獲得利潤,又要規避風險。對企業來說,法律風險無疑是最大的風險,也往往是最致命的風險。
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造就了大批明星企業和知名企業家,同時,也有一些知名企業和企業家,由于缺乏法律風險管理意識,不了解法律風險在哪里,更不知道規避風險的必要方法和技巧,紛紛身陷囹圄,先后破產和。
在知識產權領域,法律風險最為顯著。據統計,我國法院審理的專利糾紛案件以每年大于30%的比例上升,商標案件以近50%的速度上升,著作權糾紛案件則以60%的比例上升,其他涉及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也劇烈增長。
法律風險只是企業面臨的另一種類型的商業風險。在法律與商業充分結合的條件下,法律風險伴隨著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法律運用得當將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商業機會,而法律上造成的風險可能給企業帶來嚴重的影響。
(三)企業法律風險與會計密切相關
企業法律風險與會計密切相關,可從兩方面進行分析:
1 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容與會計相關。客觀存在的各種違法事項和不規范行為所產生的企業法律風險與會計相關,如債務拖欠、盲目擔保、挪用資金、合同違約、侵犯知識產權,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項目運作缺少法定決策程序,項目開發不作商標專利檢索,項目合作及房地產業務不審查土地合法性,難以識別合同詐騙,保險單、票據、信用證詐騙,國際貨物運輸中詐騙,國際投資與國際合作中引發反壟斷反傾銷訴訟,重復引進技術,不正當競爭等。
2 企業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與會計目標相關。企業會計目標是依據國家經濟方針、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企業的目標確定的。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內容和要求是提高經濟效益。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是講究經濟效益的經濟,企業要在市場經濟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則必須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把提高經濟效益作為企業的目標。作為企業一個職能部門――財務會計部門,同樣,也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把提高經濟效益作為會計工作的基本目標。企業由于各種違法事項和不規范行為,使企業法律風險發生負面影響,給企業帶來損失和損害,直接影響經濟效益,從而與會計目標相關聯。
二、會計任務:規避企業法律風險
會計任務是進行核算和監督所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會計任務的一項具體工作。由于會計任務也可以說是會計目標,因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也就是會計目標的一項具體工作。
(一)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規避是“設法避開,躲避”。在保險專業的術語中,規避是預防、減少、補償客戶因意外帶來的經濟損失。在招標中,規避是指招標人以各種手段和方法來達到逃避招標的目的。在反傾銷案件電規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對本應支付的反傾銷稅的征收。在攻擊中,規避就是對攻擊行為進行偽裝以達到攻擊的目的。以上說明,不同方面的規避,都是為了避開或躲避,以實現預定的目的。風險規避或規避風險,是通過采取措施消除風險或風險發生的條件,以保護目標免受風險影響的過程。風險規避不是完全消除風險,只是規避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規避風險是要以防為主,防患于未然,減少或避免損失或損害。需要指出,規避風險是規避風險的負面影響,而不是規避風險的正面影響。
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面臨的攸關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是通過采取措施消除法律風險或法律風險發生的條件,以保護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免受風險影響的過程。在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過程中,要采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各種措施,規范法律實施行為,消除法律風險發生的條件,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得以實現。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是規避其負面影響,而不是規避其正面影響,本文論述的規避法律風險就是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負面影響,以實現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實質,是依法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處理各方面經濟利益關系,只有依法辦事才能規避企業法律風險。
(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意義
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是必要的,它有以下重要意義:
1 有利于適應國際經濟環境。在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對外擴大開放的大環境下,使企業直接面對全球范圍內資源、人才、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同時也使企業面臨著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優化配置資源、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機遇。企業面對競爭和機遇的同時面臨的法律風險將越來越大,特別是“走出去”參與境外競爭與合作,對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幾年來,企業“走出去”步伐進一步加快,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一方面是對當地的法律規定不十分清楚,對有關國際條約、協議不十分了解,因而時常引發涉外法律訴訟。另一方面是有的企業法律
意識不強,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要“走出去”,在經濟全球化趨勢進一步增強的新形勢下,企業需要提高法律觀念,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所以,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是企業適應經濟全球化競爭環境的迫切需要。
2 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必須了解市場規則、運用市場規則,使經濟行為規范化。市場主體追求經濟利益,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國家法律,履行契約合同,遵守市場規則和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否則就要付出代價甚至被逐出市場。在市場經濟發達的美國,2001年以來所發生的安然、施樂、世界通信、默克制藥等案件,我國發生的深圳原野、紅光、瓊民源、銀廣夏、鄭百文、東方鍋爐、黎明、麥科特、藍田、億安科技、東方電子、東北藥、中科創業等案件,暴露出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經濟是一種自主、平等、競爭、開放的經濟,也是一種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需要提高法律觀念,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以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3 有利于實現企業目標。企業目標是企業預計在一定時期要完成的任務。企業經營基本目標是企業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利潤合理化。在現實經濟實踐中,企業的終極目標無疑是實現最大化的利潤,任何企業都是把盈利置于首位,企業獲取穩定的、不斷增長的盈利,才能使企業得到持續、穩定的發展。企業為了獲得盈利,需要決策的科學化、合理化,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和減少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由于風險的存在從而影響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其中法律風險是一個重要的內容。在企業通過經營活動實現經營目標過程中,企業實施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以有利于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4 有利于完善企業法制建設。在企業法制建設中,需要針對企業規避法律風險存在的問題加強建設。在企業規避法律風險過程中,要對發現的企業存在的規避法律風險和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企業內部法制基礎建設薄弱,員工缺乏法律意識,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分析其產生的內部和外部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在企業方面和宏觀方面完善法制建設的建議或措施。
(三)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目標
規避企業法律風險也就是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管理,即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目標是企業管理目標的一個具體目標,要符合企業管理目標的要求,與其相銜接。企業經營基本目標是企業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利潤合理化,因而規避法律風險的目標是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經營的基本目標,成為企業經營目標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基本目標是依法管理企業,以最小的經濟成本,避免和減少因法律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基本目標的要求是:(1)嚴格履行有關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其實行的措施,(2)確保將規避法律風險的目標控制在與企業經營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3)以最小的經濟成本,保證企業實施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風險處理方案,避免和減少因法律因素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4)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目標施行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損失前的目標,是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相應需要:(I)嚴格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職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都受相關法規的制約,從企業的供應、生產到銷售的全過程,從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的各個要素,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需要認真遵守;(2)提高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的法律觀念,人人身體力行,依法管理企業,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這樣,才有可能避免或減少企業因法律因素發生的損失。第二階段是損失后的目標,是盡快恢復到損失前的狀態。相應需要:(1)依法糾正錯誤,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對違法亂紀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責任;(2)彌補損失,對因法律因素造成的一般損失或較大損失,要采取相應的有力措施,從各個方面挖掘潛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產和銷售,降低成本和費用,彌補造成的損失;(3)保持穩定和發展,對因法律因素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評估損失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程度,相應采取各種措施,穩定企業的員工情緒,發揮企業精神,克服困難,厲行節約,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秩序,實現穩定的收入,并在此基礎上開拓創新不斷發展。
(四)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容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存在各種法律風險。企業從籌辦開始到發展過程的各個階段,生產經營過程的各個環節,企業組織的各個方面,企業人員的各個崗位職責,都與相關的法律規范相聯系,都需要規避法律風險。企業由于市場化程度、規模、組織形式、行業等的不同,而使其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有其特點。據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Lovells)編寫的《中國100強企業法律風險環境排名分析報告》,法律風險最高的企業分別是聯想、TCL、海爾。中國100強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僅相對較高,而且跨度很大。
一般來說,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有:
1 金融法律風險,例如:集資法律風險,委托貸款法律風險,融資租賃風險,投資法律風險,對外投資法律風險,擔保債務法律風險,資金結算法律風險,信用證法律風險,信用調查法律風險,票據法律風險,外匯法律風險,海歸投資創業法律風險,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等。
2 交易法律風險,例如:市場營銷法律風險。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反商業賄賂法律風險,反壟斷法律風險,廣告宣傳法律風險,國際貿易壁壘法律風險,網上交易法律風險等。
3 合同法律風險,例如: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合同履行法律風險,合同變動法律風險等。
4 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例如:商標權法律風險,專利權法律風險,商業秘密法律風險,計算機軟件法律風險,數據庫開發法律風險,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律風險,馳名商標法律風險,知識產權出資法律風險,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網絡領域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等。
5 公司治理法律風險,例如:公司股東會治理法律風險,公司董事會治理法律風險,公司監事會治理法律風險,公司高管履行職責法律風險,公司權益分配法律風險,公司并購法律風險,公司上市法律風險,公司制度缺失法律風險,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律風險,公司股權轉讓法律風險,公司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等。
6 產權法律風險,例如:國有產權轉讓法律風險,國有資產評估作價法律風險,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法律風險,國有企業重組上市法律風險,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風險,企業改制分流法律風險,企業資產重組法律風險,企業合并法律風險等。
7 財稅法律風險,例如:稅務登記變更法律風險,納稅申報法律風險,納稅籌劃法律風險,工商登記法律風險等。
8 刑事法律風險,例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侵犯財產罪等。
9 其他法律風險,例如:環境保護法律風險,資產法律風險,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技術法律風險,公共關系法律風險等。
上述各種法律風險,都與相關的法律相聯系,因而從法律的角度,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律風險,物權法律風險,金融法律風險,證券法律風險,稅收法律風險,國際貿易法律風險,社會保障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會計法律風險,刑法法律風險等。
三、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方法
(一)預防法律風險
防險勝于賠險。預防法律風險是在風險發生之前采取措施防止法律風險發生的過程。企業預防法律風險的實施,有利于加強企業法務管理,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可以降低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成本,有利于企業提高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效益。規避企業法律風險以預防風險為主,預防風險為先。怎樣預防,需要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 提高規避法律風險意識
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首先是認識問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上存在著各種風險,其中包括各種法律風險。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企業,在發展、改革與開放等方面,在規范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經濟關系、內部管理以及對外交往等方面,同樣面臨著客觀上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而這些風險越來越全面地受到法律的規范和制約。因此,企業的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都要提高依法治企的認識,樹立法制觀念,自覺并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規避各種法律風險。
2 建立法律事務機構
依法治理企業,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需要有組織機構的保障。為此,企業可以設置專門處理法律事務的部門。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相應設置法務部門。在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可以設置法律事務部,中小企業可以設置法律事務科室或崗位。要重視和加強企業法務部門的建設以及法務部門在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工作中的重要性,充分發揮法務部門在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企業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經濟衛士,承擔著企業規章審核、合同把關、訴訟管理及法律風險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職責。
3 制定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制度
制定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制度是一個體系。但企業面臨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兩大問題是公司治理法律風險和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其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是當務之急,也是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熱門話題之一。因而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規避市場法律風險和相關的其他法律風險已成為首要的制度措施。同時,要制定其他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制度和建立法務管理信息系統或法制建設信息系統。
為有效實施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建立規避企業法律風險崗位責任制,確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各環節各崗位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責任。
(二)控制法律風險
企業客觀存在的法律風險需要控制,不能任其發生和擴張,通過對其控制,限制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內,以便實現企業的目標。控制法律風險是保證企業完成目標任務和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控制法律風險是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法律風險的過程。控制法律風險的依據,是該種法律風險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控制法律風險的目的,是通過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法律風險。其公式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控制一法律風險顯現。
法律風險是因法律因素而引起的風險,要針對引起該種風險的法律因素進行控制。
控制法律風險的措施:
1 完全規避風險,是通過放棄與法律因素相關的某項經濟業務,或停止與法律因素相關的合作事項的業務,來回避因法律因素引起的風險。這可以避免因法律因素引起的潛在的或不確定的損失,但也會因此喪失可能獲得利益的機會。如企業對外進行一項投資,可能因法律因素引起較大的風險,為了規避這項法律風險,企業可以選擇終止投資談判,停止合作,從而完全規避這項法律風險。
2 控制風險損失,是通過采取相關措施,控制引起法律風險各項具體因素的發生和弱化其影響,減少損失發生的概率,以降低損失發生的程度。如企業對外投資,可能因法律因素引起較大的風險,為了控制風險損失,企業可以采用多種措施,選擇經營多樣化的投資項目,或分散籌資單位,分批投資,組合投資等,以便化險為夷,控制風險到最小,使企業得到安全、穩定地發展。
(三)轉移法律風險
【摘要題】海外來風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上,但是,大學基本上不與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注:[日]新堂幸司:《“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與實務脫節的,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的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有效地利用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支持。(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