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8 16:02:4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出版管理條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條例》。《條例》是建國以來第一部比較系統、全面的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對于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發行活動的管理,確定了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管理體制的基本法制框架。要把《條例》的學習作為全國新聞出版系統“三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全國出版系統以及各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要做到《條例》人手一冊,對條例的基本條款要作到應知應會)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單行本)。新聞出版署將舉辦貫徹實施《條例》研討班,培訓業務骨干。各級管理機關和領導同志要率先垂范,尤其是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學習《條例》,熟悉和掌握條例。要進一步明確《條例》的施行對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的決議,對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出版管理體制,對深入持久地開展“掃黃”、“打非”斗爭和貫徹中央提出的新聞出版業“治散治濫”要求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和推動作用。各級管理機關要通過學習《條例》更新觀念,轉變職能,更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進一步明確和理順管理體制,促進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新聞出版工作的歷史性任務。
二、抓緊做好有關法規、規章的配套制定和修訂工作。依據《條例》,新聞出版署將要制定若干辦法、細則等配套規章,對現行的許多規章都要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修改或者廢止。這項工作政策性強、任務重,要同實施行政處罰法結合起來進行,對現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邊清理、邊修訂。截止今年12月31日,現行規章已規定的行政處罰,凡與《條例》不相抵觸的,在新的規定頒布施行之前依然有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也要結合本地的情況,根據條例的規定,對本地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條例》的頒布和施行對加強和改進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管理機關首先要根據《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機關內部職責分工,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辦法,改進和完善現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改進和加強對出版事業的宏觀管理和微觀監督。為做好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工作,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認真執行聽證制度,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制度,保證執法質量。
四、加強出版法制工作和隊伍建設。新聞出版署今年要召開全國新聞出版法制工作會議,著重研究通過貫徹實施《條例》,加強出版法制建設等問題。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新聞出版法制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并具體指導。通過實施《條例》,使出版系統的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執法監督工作和普法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要采取措施加強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建設,沒有專設法制工作機構的也要指定部門承擔法制工作任務。請于3月10日前將法制工作部門及負責人姓名報署辦公室。
關鍵詞:直接銷售;直銷;翻譯
中圖分類號:H0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11002
在王玉章編著的《現代國際商務英語》第一課“Marketing Abroad”中,有如下一句話:
“Direct selling means having direct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xporting company(whether he is the export manager, a traveling salesman or an officer of a branch or subsidiary abroad)and the buyer.”(下劃線為作者所加)此句譯為:直接銷售,即出口商的代表(不論是出口經理、旅行推銷員,還是海外公司或子公司的職員)與買主直接進行通訊聯系。
這里“direct selling”被翻譯成了“直接銷售”,但能否翻譯成“直銷”呢?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1 “direct selling”不宜譯成“直銷”
筆者認為,此處“direct selling”不宜翻譯成“直銷”。倘若翻譯成“直銷”,則意味著其必須符合直銷的定義,而事實并非如此。
第一,我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而在《現代國際商務英語》中的“出口商的代表”(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xporting company)與《直銷管理條例》中的直銷員是不同的概念。因為出口商的代表與出口商的關系跟直銷員與直銷企業的關系是不同的。
第二,國際上公認的直銷的定義是由世界直銷協會聯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給出的:
“Direct selling is a dynamic, vibrant, rapidly expanding channel of distribution for the marketing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directly to consumers”,即“直銷系將產品與服務直接行銷給消費者,為一充滿活力、充滿生氣、迅速擴張的銷售渠道。”
有專家學者根據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在其“Codes of Conduct”(“商德約法”)中的表述,歸納總結出了直銷的另外一個解釋性定義:
“直銷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鋪以外的地方(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其他場所),獨立的營銷人員以面對面的方式,通過講解和示范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介紹給消費者,進行消費品的行銷。”(《直銷產品的價格剖析》,劉志梅、楊偉文)。
這里有兩點需要強調:一是面對面銷售;二是通過講解和示范方式。而在《現代國際商務英語》中提到的“direct selling”,雖然強調“出口商的代表與買主直接進行通訊聯系”(Direct selling means having direct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xporting company and the buyer),但這與直銷定義里強調的“面對面銷售”還是有一定差別,同時,其中也未突出“通過講解和示范方式”。
第三,從“direct selling”出現的上下文來看。在《現代國際商務英語》中,作者是在國際貿易的大背景下,談論出口公司的營銷方法時提到“direct selling”的。作者把國外行銷的方法分為:“direct selling”、“indirect selling”和“joint ventures”等三大類。據此,“direct selling”不應翻譯成“直銷”。
結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上述開頭一例翻譯中,“direct selling”只能譯成“直接銷售”,而不能譯成“直銷”。當然這也是把“direct selling”翻譯成“直接銷售”的特例之一。
2 直接銷售與直銷的關系
我們知道直接銷售主要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中間商銷售產品,而依靠自身的銷售力量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或用戶。其方式主要有企業門市部、人員訪問銷售、廣告直銷、郵寄銷售、電訊銷售等。
溫樹斌副教授在其論文《入世與直接銷售業的法律規制》中提到“直銷包括直接行銷(直接郵購、目錄購貨、電話行銷、電子購物等)、直接販賣、購物服務、直接銷售(單層次和多層次傳銷)。”張艷老師在其論文《直銷與直銷模式:一個整合的研究》中也把直接銷售歸類于直銷下的無店鋪直銷之一種。即直銷與直接銷售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下面我們先看直接銷售里的郵寄銷售。
在這種銷售方式中,廠家首先對目標顧客進行精心篩選,然后再郵寄產品目錄和銷售信函給最有可能達成交易的對象。這并不符合直銷的定義。據此,筆者認為直銷與直接銷售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再看直接銷售里的人員訪問銷售。
當生產企業通過直接派出人員到顧客家中進行面對面的講解和示范來推銷產品時,這種銷售方式則應屬于直接銷售。但是派出的銷售人員中,有些則可能是銷售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不是招募的直銷員。根據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商德約法的規定,這種方式屬于直銷;但根據我國《直銷管理條例》,又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直銷。因此,也不能簡單地說,直接銷售包括直銷。
3 直接銷售與直銷的英文翻譯
先讓我們看看“selling”、“sale”在詞典中的解釋。
(1)Selling:“the job and skill of persuading people to buy things; sales 推銷(術)”(《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由上可看出,“selling”強調“說服某人買某物品的工作或技巧”,側重一種方式方法和技巧,所以可以翻譯成“推銷”或“推銷術”;因此,筆者認為,“direct selling”宜翻譯成“直銷”,這既與我國的《直銷管理條例》中的“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的規定相吻合,也與世界直銷協會聯盟中“通過講解和示范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介紹給消費者,進行消費品的行銷”相一致。
(2)Sale:“act of selling, the act of giving property, food, or other goods to someone in exchange for money 出售,販賣”(《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Sale:“[U] selling or being sold 賣;出售;銷售;[C] act of selling something. 賣;出售;銷售;”(《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商務印書館 牛津大學出版社)。
由上得知,“sale”強調的是“把所有物給某人以獲取金錢”,側重一種目的結果和動作,所以可以翻譯成“出售、銷售”等意思。
因此,筆者認為,“direct sale”宜翻譯成“直接銷售”,而不是“直銷”。下面的例子也證明了這一觀點:
“direct sale:直接銷售;direct sale clause:直接銷售條款;direct sale price:直接售價”(《實用英漢•漢英商務詞典》,南京大學出版社,石云龍主編)。
“direct sale price:直接銷售價;direct sale clause:直接銷售條款”(《外研社最新漢英對外經貿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單其昌主編)。
“direct sale:直接銷售;direct sales price:直接銷售價”(《實用外貿英漢詞典》,浙江大學出版社,戚云方主編)。
綜上所述,直接銷售與直銷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雖有許多共同點,存在著交集,但也不是絕然相等的,二者并不是簡單地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對于直銷的定義與我國《直銷管理條例》有所出入的情況下,尤其應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在任何語境下都把直接銷售與直銷等同起來;關于“direct selling”,筆者認為宜翻譯成“直銷”(上述王玉章的翻譯除外),但在國內關于其翻譯混亂無序的前提下,也應靈活處理。“direct sale”則宜翻譯成“直接銷售”。
參考文獻
[1]董宣忠.試析生產企業的直接銷售[J].商業經濟研究,1995,(3).
[2]溫樹斌.入世與直接銷售業的法律規制[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1).
[3]張艷.直銷與直銷模式:一個整合的研究[J].嘉應學院學報,2008,(2).
[4]劉志梅,楊偉文.直銷產品的價格剖析[J].企業技術開發,2006,(12).
[5]王玉章.現代國際商務英語[M].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4.
[6][英]霍恩比.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四版增補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牛津大學出版社(中國)有限公司,2002.
[7]英國培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編,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4.
[8]戚云方主編.實用外貿英漢詞典[M].浙江:浙江大學出版社,1989.
[9]石云龍主編.實用英漢•漢英商務詞典[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
[10]單其昌主編.外研社最新漢英對外經貿詞典[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93.
[11]About direct selling. 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省略.
一、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全體人員參與崗位練兵的自覺性
為扎實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我們進行了廣泛的動員教育,使全體稽查隊員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以下3個方面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積極主動的態度投入到崗位練兵活動中去:
1、從文化市場的發展特點來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點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增長,促使文化市場門類日益增多,經營規模不斷擴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圍越來越廣;特點二,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放寬了相當一部分經營活動的市場準入條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經營許可審批,使稽查的難度越來越大;特點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同樣促使著經營者法制觀念的提高,對稽查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特點四,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結合越來越緊密,應用越來越迅速。在文化市場領域,高新技術與文化產業的結合更加是勢不可擋,給稽查工作帶來更多的挑戰與壓力。
2、從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變化來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適應文化市場的發展變化,國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娛樂、電影、網絡市場等行政法規及相應部門規章,了《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三個專項執法規章,使各市場門類實體、程序法規基本齊備。我們只有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及時學習新變化的法規和規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辦案,才能保障執法工作及時、準確、公正、高效。
3、從稽查人員業務現狀存在的差距來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文化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越來越高,外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將更多地進入國內文化市場,中外兩種價值觀念和經營方式的碰撞和沖擊將會進一步加劇,也對市場監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嚴峻挑戰。而我們的隊伍整體素質相對仍然不高,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業務技能掌握不夠;差距二,文化市場門類日益增多,逐漸形成了包括演出、娛樂、音像、電影、文物、藝術品、書報刊、網絡等文化市常這些市場的執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隊承擔,同時文化稽查隊還承擔著出版物市場的“掃黃打非”工作,而我們的稽查隊伍建設相對滯后,行政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場難點問題不斷產生,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熱點,文化法規條例也隨之在不斷修改完善,我們之所以能從較為被動到較為主動,從相對無序到規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規制度建設。而我們的稽查隊伍法規制度掌握相對不夠完善,應用相對不夠靈活。
二、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扎實開展崗位練兵活動
我們覺得,崗位練兵不能是形式上走過場,而是要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載體,促使和引導每個隊員積極參與投入到崗位練兵中,通過崗位練兵真正達到提高和完善業務素質的目的。
1、搞好一次法律法規系統學習:每年我們都會利用一至兩個雙休日集中組織隊員學習文化法規條例,如去年我們集中學習了《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演出場所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新修訂頒布的法規和條例,今年我們學習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等,并針對法規的難點、疑點、新舊法規的區別以及實際工作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討論,及時解決在執法過程中碰到的困難,使隊員全面掌握有關法規和條例,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法規學習培訓我們采取條線分管隊員主講、集體討論的形式,促使分管隊員對自己分管條線的法規條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隊員熟悉并靈活運用條例的能力。同時我們對個別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況及時進行討論和研究,以提高隊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從而不斷完善執法程序。
2、搞好一次法律法規知識競賽:今年上半年我隊開展了法規知識競賽,題目來自執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規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演出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及行政執法基本法規。題型有填充、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和判斷,考卷題目雖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規卻不少,這就要求隊員每種條例法規都要認真學習并掌握。我們要求隊員平時自己安排時間復習,然后進行閉卷考試。做完試卷后當場把試卷封好交由總隊領導批卷。這種做法使隊員自覺端正了學習態度,認真投入到活動中,使活動不走形式主義而落到實處,起到實效,并體現了嚴格公平的原則。通過競賽,隊員們進一步認識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規方面的不足并不斷完善,從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鑒別培訓: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場越來越繁榮,非法出版物的類型也是越來越多,盜版的層次、質量也越來越高,我們需要不斷學習才能正確區分非法出版物,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隊都請來了市新聞出版署的老師來為隊員們講課:如何區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區分非法出版物。老師的講課使我們對非法出版物的鑒別有了新的認識,走出了原本以為紙張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誤區,對出版物市場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學習到如何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線索、提高辦案質量的許多經驗。通過培訓,我們明顯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檢查中少走了許多彎路、提高了工作效率。
4、搞好一次法律文書制作比賽:今年上半年我隊請來市文化稽查
總隊的領導來主持我們的法律文書制作比賽。題目由總隊出,每個隊員都參加了比賽。因為法律文書是我們辦每個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們辦的每個案子是否有法可依、辦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規條例的規定等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不斷完善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其中最關鍵的是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了使每個隊員都意識到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的重要性,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制作,我隊首先認真學習了總隊關于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制作的有關要求,開展討論并尋找差距,在此基礎上自己隊里進行法律文書制作模擬比賽,并為此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因為準備的過程就是提高的過程,而比賽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法律文書制作完畢后,總隊領導當場批閱并進行講解,使隊員們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體會,提高了對法律文書制作的重視程度,使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有了質的提高,使隊員的辦案質量有新的突破。
三、注重實效,在提高全體人員業務技能上見成效
通過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我們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個進一步熟悉,三個進一步提高:
1、進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發揮他們的作用,還得靠人來執行。崗位練兵活動使我們進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規,從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使執法工作有法可依。
2、進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隊伍的執法形象某種程度上也代表著一個地區或城市的法制建設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對我們最基本也是最嚴格的要求,通過崗位練兵活動,隊員進一步加強了依法稽查的意識,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
【關鍵詞】文化產業 文化科技產業 專項立法 產業調節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黨全面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及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以來,我國的影視業、音像業、動漫業、演出業、設計業、美術品業、廣告業、旅游業、會展業等文化產業各主要部門均獲得顯著的成長,大大推動了我國產業結構、財政收入結構、居民消費結構、經濟增長結構、經濟發展環境的優化,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重大轉型。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術廣泛運用于文化產業之中,產生新型的文化科技產業。文化科技產業在我國亟待培育圖謀發展,文化科技發展專項立法問題提上日程。
出臺《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可以對產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導作用、服務作用、規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產業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應分門別類制定文化產業的具體部門法,狠抓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完善有關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市場管理制度。
通過對產業結構的宏觀調控,促進資源的靈活流轉與合理配置,提高宏觀經濟效益,實現國民經濟的永續成長。它與反壟斷法分進合擊,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增進市場機制的效果。“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就是文化產業立法領域內的獨特且重要的專項產業立法。”①推動文化產業領域內科技的發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產業的轉化,促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推文化產業開疆拓土,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在我國兼具單項產業促進法以及單項不景氣產業對策法的屬性。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可行性調查分析。近年來,我國在文化產業立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廣電產業出臺了《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影產業出臺了《電影管理條例》等;出版產業出臺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網絡產業出臺了《電信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演出娛樂產業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藝術品產業出臺了《拍賣法》、《文物保護法》等;廣告業出臺了《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文化旅游產業出臺了《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上述法律法規,多與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有關,有的還屬于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此外,我國在技術合同、專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進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確立產業結構調節制度。產業結構調節是首要任務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進產業之間以及產業內部各部門之間資源合理分配的制度。盡管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驕人,但是核心層和內緣層比重過小,層與相關層比重過大,產業結構堪憂。可以通過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推動現代高新技術的研發及運用,大力改造傳統文化業態,切實培育發展新興文化業態,助推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產業組織調節是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目標是使產業內的企業運行具有活力,在保護有效競爭機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取得最大經濟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壟斷法。我國如對文化科技產業作專項立法,確應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不斷適應經濟自由和資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場機制,平衡社會經濟效益。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做大做強,組建企業集團,發展規模經濟,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優化文化科技產業結構。例如2011年騰訊入股華誼,互聯網大企牽手娛樂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領域內的企業合作,倡建開放型的策略聯盟,吸納優質資源,壯大聯盟的整體實力。
規定產業技術調節制度。產業技術調節是靈魂,其目的在于促進產業技術進步,以產業技術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引領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我國已通過的關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等法律都體現了高科技產業、農業等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相對比較發達。與之相比,文化產業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幾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該緊密圍繞數字技術、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傳播技術等重點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對文化科技產業的技術調節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對于技術經費的投入、技術信息的交流、技術保密、技術獎勵、技術標準等事宜,均應有所規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勵文化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完善增值稅制與企業所得稅制,對符合規定的文化科技企業采行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措施。此外,倡導與推進產學研合作,吸引和培養文化科技產業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攸關文化科技產業的存亡絕續,其意義可謂是至深且巨,版權保護尤是如此。文化科技產業多屬于核心版權產業、相互依存的版權產業。我國如欲大力發展文化科技產業,必須全面完善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客體制度、權項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護制度,嚴格保護版權,創造優質的法律環境。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當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的科學研究、組織生產、經營流通等各個環節之中,構筑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產業鏈條,激發文化科技企業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應當強化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場監管能力,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權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產業的發展。應著力建設包括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咨詢、版權、版權認證、版權調解仲裁等內容的綜合服務體系,并且建設由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作品版權信息庫和版權使用監控系統,繁榮文化科技服務市場。
完善法律責任制度。“產業調節法多表現為零散性、即時性的法規、規章,法律責任制度的規定往往不夠完善,對此應予正視。”②責任主體方面,不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亦應包括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為推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經濟公益訴訟機制,并且規定對行使公益訴訟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給予必要的保護和適當的獎勵。責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責任形式。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一些特別責任形式,如取消從業資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綜合性為其顯著特征的產業調節法,法律責任形式亦應具有綜合性,能充分救濟權利人及有效維護社會公益。歸責原則方面,一般情形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定情形適用嚴格歸責原則。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公務人員職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可徑直規定為過錯推定原則。
(作者單位: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頁。
一、高度重視游藝娛樂場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把游藝娛樂場所是否文明健康、規范有序、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文化市場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是否取得實效的一個重要標準。要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準入、規范經營、有效管理的總體要求,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審批一家監管一家,杜絕重審批輕監管、只審批不監管的現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要嚴格市場準入標準,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不斷創新監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堅持科學發展理念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產業層次,為游藝娛樂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氛圍,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的文化娛樂環境。
二、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
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市場需求和各地的監管能力,我省游藝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面積和經營內容等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游藝娛樂經營場所設立面積及總量規劃。
1、地區最低經營面積為300平方米,市三縣最低經營面積為80平方米;格爾木市最低經營面積為200平方米;農業縣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60平方米;牧業縣及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單機占地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市場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合理引導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向規模化發展。同時,總量規劃不得突破:地區每10萬人設立一家,市三縣每5萬人設立一家;格爾木市每5萬人設立一家;農業縣所在地每1萬人設立一家;牧業縣所在地每5千人設立一家。
各地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規劃情況于7月31日前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審核。
(二)關于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內容的規定。
1、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施設備必須是依法生產、進口,并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的產品(見附件)。游藝娛樂場所一律禁止設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應當健康有益。
2、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內的游藝機不得低于總機型數量的60%。
3、游戲、游藝區域必須嚴格實施分區經營、管理。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懸掛未成年人限制進入警示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除國家法定節期日外,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藝娛樂場所必須建立游藝、游戲機設備臺帳及獎品目錄,如需變更游戲設施設備數量和獎品目錄應當3日內到當地縣級文化、公安部門備案。
(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間直線距離不得低于100米。同時,在場所布局上嚴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設立電子游戲經營場所。
(四)嚴格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開辦游藝娛樂場所。
(五)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須報文化部門備案。
(六)對于現有的游藝娛樂場所要通過引導、鼓勵等方法促進其向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三、依法開展游藝經營場所的審批工作
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游藝娛樂場所設立面積和總量布局規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誰受理誰把關、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開展游藝娛樂場所的審批工作,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劃、設立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批的,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將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提請當地黨委和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審批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審批結果,明確告知準入機型機種,做到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工作透明、政務公開。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的游藝娛樂場所要上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備案。
1、申辦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項目等)。
(2)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
(3)法定代表人和投資人身份證明及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4)經營場所平面圖、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意向書。
(5)與廠家簽訂的經營設備訂購意向書、廠家經營執照復本。
(6)游戲設備目錄。
(7)申請賓館、商廈、綜合文體設施、旅游項目配套的相關證明材料。
(8)購置設備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申請單位的設立地點、面積等是否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實地勘察,就行政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申請單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況、受理反饋意見的部門及監督電話、通訊地址等內容進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要針對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群體等情況,建立名冊、信用檔案和相互通報的信息共享平臺。凡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4、申請單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意見書”6個月內,不能完成籌建并正式營業的,即被視為已自動放棄此次設立申請,相關批準文書自行作廢。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取得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文件并領取娛樂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于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5、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一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以試營業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按無照經營查處。
6、新設立的游藝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與網吧共用同一經營場所或混合經營,二者之間不得有直接連通的通道。
四、嚴厲打擊違規違法經營活動
文化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藝娛樂場所中游戲設施設備所負載的文化內容,檢查場所內的標志、游戲方法說明和游戲內容等是否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堅決查處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經營行為,堅決查處超時經營行為。對一次接納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處以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節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藝娛樂場所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鎖閉門窗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游戲項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內容、擅自變更游戲設施設備的要依據條例予以處罰。對涉嫌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要及時通報移送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對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收繳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檢查保安人員配備情況。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在查處游藝娛樂場所違法活動中,對需要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應通報文化、工商部門。
工商部門要嚴格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把好游藝娛樂場所市場準入關。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堅決查處取締無照游藝娛樂場所。對被前置許可部門撤銷許可證的,要依法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于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公安部門可以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部門要依法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建立游藝娛樂場所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制度。對通報的事項,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查處,并及時向通報部門反饋查處情況。
對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規范游藝娛樂場所安全經營行為
游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安全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場所經營活動健康、文明、規范、安全。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當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和巡查制度。營業期間,從業人員要統一著裝,佩戴工作標志。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每單次游戲消費金額不得超過4元,消費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戲的消費金額不得超過200元。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音像制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錄像帶(VT)、激光唱盤(CD)、數碼激光視盤(VCD)及高密度光盤(DVD)等。
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制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單位的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家對出版音像制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動。
音像制品出版的許可證件和批準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六條音像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單位的設立
第七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其人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從事音像出版業務2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音像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音像出版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音像出版專業人員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五)音像出版單位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以下簡稱出版許可證)。音像出版單位經登記后,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音像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出版單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音像出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具有從事音像出版業務3年以上的經歷,并應通過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持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三章出版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超出出版許可證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動。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標識、使用《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以下簡稱版號)。
版號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和調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音像制品刊載的內容合法。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出版計劃的內容應包括選題名稱、制作單位、主創人員、類別、載體、內容提要、節目長度、計劃出版時間。出版計劃報送的程序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報送本年度出版計劃;本年度3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報送本年度出版調整計劃。
(二)出版計劃及出版調整計劃,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出版計劃報送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音像出版單位回復審核意見,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有關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樣本。
第二十二條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請書,須寫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創人員、主要內容、出版時間、節目長度、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申請書和樣本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配發版號,發放復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其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須與本版出版物統一配套銷售,不得單獨定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及經批準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和條形碼。出版進口的音像制品,還應當標明進口批準文號。
第二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轉讓本單位版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購買、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或者以購買、偽造版號等形式從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動。
第二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
第二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經批準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單位,應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非賣品的管理
第三十條用于無償贈送、發放及業務交流的音像制品屬于音像非賣品,不得定價,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委托復制音像非賣品,須向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寫明非賣品使用目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節目長度和載體形式等內容,并附樣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復制音像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向委托復制單位核發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音像非賣品須統一編號。編號為四段:第一段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音像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年度,第四段為數字編號。音像非賣品應當在其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注明其音像非賣品編號。
第五章委托復制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委托復制音像制品,須使用復制委托書。
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三十四條復制委托書由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領取。
第三十五條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或填寫復制委托書,并將復制委托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須保證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復制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復制委托書并建立使用記錄。復制委托書使用記錄的內容包括開具時間、音像制品及具體節目名稱、相對應的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復制委托書使用記錄保存期為兩年。
第三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自音像制品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上交由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及音像制品樣品。
第三十八條申請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或音像非賣品的單位,自獲得批準之日起90日內未能出版的,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
第三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音像非賣品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六章審核登記
第四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審核登記制度,審核登記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一條申請審核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單位審核登記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業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出版經營情況,人員、場所、設施情況;
(三)兩年內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記表;
(四)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應于審核登記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年度審核登記并提交相應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進行審核,并于同年2月底前完成審核登記工作。
第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登記:
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兩年內無違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兩年內出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種。
第四十四條對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的期限為3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在此期限內進行整頓,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
在暫緩登記的期限屆滿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對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進行審查,對于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于未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提出注銷登記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對注銷登記的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繳回其出版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于同年3月20日前將審核登記情況及有關材料復印件匯總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業務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罰。
第四十七條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四十八條出版音像制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一)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音像制品出版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或者復制委托書的;
(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九條出版音像制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的;
(二)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規定所規定的項目的;
(四)未依照規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樣本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關鍵詞】物業管理條例 集體行動邏輯 選擇性激勵
1994年,建設部頒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2003年9月1日,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條例》正式施行。200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新《物業管理條例》于同年10月1日施行。上述這些法規和規定的實施,對規范物業管理市場和促進物業管理市場健康發展起了巨大作用。在現實中,業主、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爭端屢見報端。這與《物業管理條例》的制度設計有一定的關系。
一、理論框架: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產生于20世紀40年代末,迅速發展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曼瑟爾?奧爾森是公共選擇理論領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1965年,他發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此書成為公共選擇理論的經典著作之一。在書中,奧爾森把公共的或集體的物品定義為:任何物品,如果一個集團X1,…,Xi,…Xn中的任何個人Xi能夠消費它,它就不能被那一集團的其他人消費。換句話說,那些沒有購買任何公共或集體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對這種物品的消費之外,而對于非集團物品是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對集體利益作了區分,具體有兩種:一種是相容性的(inclusive),另一種是排他性的。前者指的是利益主體在追求這種利益時是相互包容的;后者指的是利益主體在追求這兩種利益時是互相排斥的。把集體物品分為“排外的集體物品”和“相容的集體物品”。在市場條件下從“集體物品”―更高的價格―得到的收益數量是固定和有限的,這使市場的成員試圖減小他們集團的規模,在此稱這類集體物品為“排外的集體物品”。在非市場條件下,當集團擴大時,集體物品的供給會自動地擴大,這類物品應被稱為“相容的集體物品”。據此,把各種各樣的集團分為相容或非市場集團和排外或市場集團。在排外或市場集團中,可進一步劃分為純粹壟斷、寡頭賣方壟斷和“原子式競爭”三種類型。產業中只有一家企業的情形被稱作純粹壟斷;企業數量很小以至于一家企業的行為對其他某一企業或企業集團影響顯著的情形被稱為寡頭賣方壟斷;沒有一家企業會對其他企業產生顯著影響的情形被稱為“原子式競爭”。在相容或非市場集團中,與市場集團的寡頭賣方壟斷相對應的大小范圍是“特權”集團和“中間”集團。比起大集團來,小集團能夠更好地增進其共同利益。
二、松散的業主和弱勢的業主委員會
新《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奧爾森對集團的分類,可以把業主大會大體上歸入“潛在”集團或大集團。因為,業主大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的,也就說它是非市場集團。在相容或非市場集團中,“特權”集團和“中間”集團范圍大小是與市場集團的寡頭賣方壟斷相對應的;而寡頭賣方壟斷是指企業數量很小以至于一家企業的行為對其他某一企業或企業集團影響顯著的情形。根據新《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也就是說,當業主是一個人或者業主人數較少,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那么就排除了“特權”集團和“中間”集團兩種情形。據以上分析,業主大會是一個“潛在”集團或大集團。業主大會是一個“潛在”集團或大集團,其提供的是集體物品。根據集體物品的定義,某個業主消費了集體物品,并不能排除其他業主的消費。同時,根據“潛在”集團的定義,無論業主幫助或不幫助提供集體物品,其他業主都不會受到明顯的影響。業主可能會采取機會主義,逃避義務。而業主大會又沒有明顯和有效的措施來強制業主,這就更加強業主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傾向。
根據條例規定,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日常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物業管理服務,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其中存在委托和問題。因為“每當人們按他人要求行動(我們稱后者為委托人)且人比委托人更了解運營情況(信息不對稱)時,就會產生委托―問題。”業主委員會成員有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而不是從業主共同利益出發,從事活動。委員們也可能偷懶,不去維護和促進業主共同利益。因為從事委會工作,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甚至要掏腰包自己墊上經費,但并沒有得到如工資、福利等非集體性的物質收益;其所提供的集體物品,卻被其他業主分享。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性的委員會考慮其成本與收益,然后決定行動。
三、結語
針對業主和委員們提供非集體性的“選擇性激勵”,調動其積極性,以達到改善集體物品供給的目的。“這些‘選擇性的激勵’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就是說,它們既可以通過懲罰那些沒有承擔集團行動成本的人來進行強制,或者也可以通過獎勵那些為集體利益而出力的人來進行誘導。”選擇性激勵既包括經濟方面的即經濟制裁和經濟獎勵,也包括社會方面的即社會制裁和社會獎勵。“選擇性激勵”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松散的業主和弱勢的業主委員會的不足。
參考文獻:
[1]曼瑟爾?奧爾森.陳郁譯.集體行動的邏輯[M].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