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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精品(七篇)

時間:2023-08-28 16:28: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篇(1)

摘 要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網絡支付模式,近年來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目前電子商務中支付瓶頸問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同時也為新的市場秩序的建立和業務規范的發展帶來了新的課題。本文將對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方法進行討論。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 風險 控制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與資金結算密切相關的網上支付市場迅速成長,特別是以支付寶、快錢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市場發展最為迅速。在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引起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商家和有關機構的關注。

一、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概念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第三方支付具有顯著的特點:

1.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一系列的應用接口程序,將多種銀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個界面上,負責交易結算中與銀行的對接,使網上購物更加快捷、便利。

2.較之SSL、SET等支付協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操作更加簡單而易于接受。

3.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門戶網站,且以與其合作的銀行的信用作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較好地突破網上交易中的信用問題,有利于推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由于法律的不完備,并且沒有建立起國家的信用體制,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證,獨立于網絡之外的物流活動的誠信風險依然存在。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交易中出現糾紛買賣雙方各執一詞,相關部門取證困難;支付平臺流程有漏洞,不可避免地出現人為耍賴,不講信用的情況,這已成為第三方支付發展道路上必須完善和改進的地方。同時,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但這些銀行對“支付寶”賬戶上的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并沒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導致支付寶公司本身“類銀行”的相關業務處于監管真空狀態,給使用“支付寶”的資金安全留下財務隱患。

(二)自身競爭、風險問題

1.“第三方”與銀行的競爭問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通過與銀行的合作來運行,但支付公司和銀行之間的關系并非只有合作,當銀行不通過任何第三方支付公司,而直接與商家連接時,第三方支付公司將面臨來自銀行的強大競爭。

2.運行風險問題。第三方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中央銀行將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門檻。對于已經存在的企業,牌照發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購。政策風險將成這個行業最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資本對這個行業的投入,沒有資本的強大支持,這個行業靠自己的積累和原始投資是很難發展起來的。

3.認知問題。網絡教育的不夠全面,很多人根本沒有機會接觸到電子支付。另外,支付公司還沒有真正拉動用戶來定購,并沒有真正用商品價值和服務來吸引用戶。

(三)消費者信用風險

1.消費者個人信息得不到保障

從目前的網上交易方式來看,無不需要用戶在網上注冊用戶個人信息,對于網絡第三方支付而言,因其與銀行卡相關,因此必然還會涉及到用戶的銀行賬戶信息,這些信息都會經過網絡第三方處理。這樣網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面臨著泄露的風險,一旦用戶的個人資料被泄漏,將造成很大的金融損失。因此,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消費者支付信息保護,避免損害消費者利益,加強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維護交易公平是很緊迫的問題。

2.消費者交易糾紛處理困難

網上交易具有時空虛擬性,因此當出現糾紛時,也具有很多不同于現實交易糾紛的困難。首先,如果買家對物品不滿意要求退貨或補償,那么按照網上交易規則,買方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網上交易不同于現實中的現場交易,舉證困難大,導致退貨成本高。其次,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機制的缺陷導致的消費者糾紛處理困難。在第三方支付交易過程中,通常都會有一個確認期,即買方收到貨物后的確認付款期限,也等于申訴退款的期限(同樣是賣家拒絕退款的期限)。如果買方付款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后而未收到貨物或受到貨物有瑕疵而要求退款時,需通過申訴而完成。

3.消費者售后服務不完善

售后服務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由于是遠程銷售和運輸,買家購買商品后很難得到從傳統銷售渠道購買商品所能得到的同樣配套的售后服務。其次,在當前的情形下,網絡銷售的賣家大多為沒有經過工商登記的商戶,其根本無法提供售貨發票,一方面逃避了稅款,另一方面使得買家無法得到銷售憑證和質保憑證。另外,即使是可以提供的商家也往往不提供發票,由于買賣的時空障礙,當消費者索要發票時往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才可能拿到。

三、我國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控制

(一)法律約束

1.充分利用已有法律體系、逐步完善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鏈條。

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其業務范圍。通過盡快出臺一些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網上支付清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定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2.建立健全機制

一是對第三方支付公司設立保證金制度。制訂科學、規范、合理的管理辦法或措施,根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組織規模、管理和運行情況,收取數額不等的保證金,以確保滯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沉淀資金的安全。二是仿照證券機構的運營模式,建立自有資金與客戶結算資金分離制度,客戶結算資金在商業銀行專戶存儲、專戶核算、單獨設賬,便于對客戶結算資金的統計,以及對第三方支付業務情況的了解掌握,以便工商、稅務等部門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監督管理。三是仿照中國人民銀行收取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客戶結算資金的準備金上交制度。

(二)加強監管

1.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清算管理辦法》提出了第三方網上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結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方支付的性質界定情況,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者,并對其業務準入、交易行為、經營行為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以規避第三方支付在運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同時,根據商務部頒布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指導意見》以及信息產業部頒布的《電子簽名法》,按照職責分工,確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

2.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由于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從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商注冊資金規模、資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風險。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應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自有賬戶與用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用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由銀行對用戶資金賬戶進行托管。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在其開戶銀行存有一定金額或交易比例的保證金,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銀行可以立即凍結這部分資金用以抵御風險。

3.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內控機制,組織內部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章。一些不成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贏利或“搶地盤”,放松了對公司內部的制約與管理,容易造成員工道德風險,如延遲信息傳遞或泄密等類似現象的出現,使清算組織的信譽受損。而且,除了內部少數人之外,外界很難知道公司的經營狀況,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和政企分開的要求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并規范內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權利制約制度、激勵和懲罰制度,獨立的財務制度等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績效。

四、結束語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盡管在法律、信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問題應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為這種新型支付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法律和政策環境,促進整個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篇(2)

互聯網金融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模式,是依托于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等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高度普及的互聯網進行的金融活動,不同于傳統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而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形態虛擬化,運行方式網絡化。

從廣義來說,理論上任何涉及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在線理財、在線金融產品銷售、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

一、第三方支付

(一)定義

第三方支付,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1]。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之所以稱“第三方”,是因為這些平臺并不涉及資金的所有權,只是起中轉作用。它原本用來解決不同銀行卡的網上銀行對接及異常交易帶來的信用缺失問題,通過提供線上和線下支付渠道,完成從消費者到商戶及金融機構間的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系列過程。

(二)第三方支付業務流程

以銀行卡支付為例,其具體支付操作流程:

1.網上消費者瀏覽商戶檢索網頁并選擇相應商品,下訂單達成交易。

2.隨后,在彈出的支付頁面上,網上消費者選擇具體的某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直接鏈接到其安全支付服務器上,在第三方支付頁面上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點擊后進入銀行支付頁面進行支付。

3.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網上消費者的支付信息,按照各銀行支付網關的計數要求,傳遞到各相關銀行。

4.由相關銀行(銀聯)檢查網上消費者的支付能力,實行凍結、扣賬或劃賬,并將結果信息回傳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網上消費者。

5.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支付結果通知商戶。

6.接到支付成功的通知后,商戶向網上消費者發貨或提供服務。

7.各銀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商戶實施清算。

(三)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額在支付額中所占比重已經不容忽視,但由于出現時間較短,自身在運營管理方面的經驗存在不足,對其形成管理及約束的法律法規亟待修訂。

1.操作風險。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用戶眾多,操作頻繁,任何操作失誤、系統設計不當或蓄意時間等都有可能帶來風險,操作風險會產生用戶隱私泄露和資金盜用等問題。

2.法律風險。

(1)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從法律淵源角度看,法律層面的專門性法律仍然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法》,但該法對第三方支付并未做出直接相關的規定,只是用央行制定的辦法和細則需要遵循的上位法而已。央行制定的辦法和實施細則,只是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級別的,尚需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目前,我國在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律普遍處于商貸補充、完善的狀態,互聯網金融本身的發展還不成熟,因此,頒布互聯網層面的法律,或許還需要一段時日。

(2)地反方支付的法律問題

第三方支付涉及三大法律問題,即沉淀資金問題、信用卡套現問題和洗錢罪問題。

(四)第三方風險防范建議

1.開展第三方支付平臺評級工作。

官方權威機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評級,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各項安全性指標,如服務質量、網絡安全、客戶利益維護等作為評級標準,建立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評級體系,來自外部的壓力會促使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斷進行技術改造,降低網絡風險,提高服務質量。

2.推進立法,加強監管。

首先提高準入門檻;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此外,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盡快對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問題、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問題,第三方支付的外部監管問題等做出相關規定。

3.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納入反洗錢監控范圍。

可以借鑒美國經驗,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金融監管機構注冊,提交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并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資料。

4.依靠高科技手段加強信息系統安全。

第三方支付機構要重視系統建設,根據現實情況,定期升級網上風控系統,以打擊各種網絡犯罪。除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自身的努力外,監管部門也應盡快出臺適合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息系統安全規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評估機制,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現場檢查和客觀評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地運行。

5.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采取相關措施才能保證將風險降到最低。

二、P2P網貸概況

(一)P2P網絡定義

P2P網絡貸款的英文為Peer-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國內又稱“人人貸”。P2P網絡貸款是指個人或法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由P2P網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脫離了銀行等傳統融資媒介,資金出借人可以明確地獲知借款人的信息和資金的流向。在P2P網絡貸款模式中,P2P網貸平臺在借貸雙方中充當服務中介的角色,通過安排多位出借人共同分擔一筆借款額度分散風險,同時可以幫助借款人以較為優惠的利率條件獲得融資。

從定義可以看到,P2P網貸平臺只承擔信用認定、信息配對、利率制定及法律文本起草的責任,不僅不能介入借貸交易,還不能替出借人分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借貸違約的風險全部由出借人自己承擔。由于P2P網貸主要在陌生人之間進行,在我國總體信用狀況令人擔憂的大環境下,這種自負盈虧的模式給出借人帶來了極大的不安全感,因此傳統P2P網貸模式在我國環境中很難生存下去。

(二)P2P網貸交易流程

在P2P網貸過程中,借貸雙方首先需要在P2P網貸平臺上進行注冊并建立賬號。然后借款人向平臺提供身份憑證及資金用途、金額、接受利息率頻度、還款方式和借款時間等信息等待平臺審核,平臺審核通過后,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即可在平臺上公布。對于投資者而言,可根據平臺的借款人項目列表,自行選擇借款人項目,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P2P網貸平臺上的借貸交易過程多采用“競標”的方式實現,即一個借款人所需的資金多由多個出借人出資,待所借金額募集完成后,該借款項目會從平臺上撤下,此過程一般5天左右。而后資金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簽署個人間的借貸合同,一對一地互相了解對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若借款項目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籌到所需資金,則該項借款計劃流標。

傳統金融機構和P2P平臺的貸款服務對象不同,從而決定了二者的風控手段及風控成本與效率出現極大差異。傳統金融機構通常以大額信貸為主,服務對象主要為機構,且通常有抵押物,因此傳統金融機構一般按照內部風控流程,對貸款項目一事一議、進行單獨考察、風險評估,更加注重貸款項目的現金流及抵押能力分析。但是若此種風控方式運用于小額信貸,不僅將使單筆貸款項目的風控成本過高,效率過低,更可能將大量小微企業拒之門外。

P2P網貸行業服務對象主要是個人,小微企業的貸款通常以小微企業主的個人名義進行,通常沒有抵押物。小額信貸由于單筆貸款金額小,客觀上要求單筆貸款風控成本及時間成本較低才能保證收益。P2P行業的風險控制技術一般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包括小組聯保、關系型借貸、人工信用調查分析、自動化信用評分等多種信貸技術,更傾向于標準化、批量化的風控管理模式。

這種以信息數據為基礎的量化風控模型和自動化信貸管理系統,可以給金融業帶來新的啟示。高效率、批量化、規模化地開展小額信貸的授信和風險管理,將是未來小額信貸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P2P網貸風險分析

1.操作風險。

P2P網貸中,借貸雙方的資金需要通過中間賬務進行操作,以處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大量的資金往來,但中間賬務的資金和流動情況處于監管真空狀態。目前,P2P網貸平臺普遍采用對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方式實現資金托管。實施上,P2P網貸平臺只是在第三方支付開一個類似對公的虛擬賬戶,然后讓平臺注冊用戶充值到平臺,盡管用戶看到自己在平臺用戶的資金情況,但是這部分資金是沉淀在平臺的對公虛擬賬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并沒有權限也沒有義務對P2P網貸公司進行監管,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P2P網貸公司手里,而且P2P網貸公司一般沒有嚴格的資金收集、管理和使用程序,沒有妥善保管資金安全的相應制度規范,導致P2P網貸公司的業務人員或者P2P網貸公司本身能夠輕易挪用平臺用戶充值的資金,存在較高的道德風險。P2P平臺的“捐款跑路”現象就是資金監管缺位風險的現實印證。

2.流動風險。

P2P網貸的流動性風險在于平臺承擔了資金墊付的壓力,主要來自平臺的保本付息承諾和“拆標”兩方面行為。

3.法律風險。

P2P平臺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機構法律性質定位的風險、非法集資的風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篇(3)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互聯網平臺;支付機構;風險;完善途徑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通過與各大銀行簽約,對接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有利于消費者進行實時交易,是具備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網絡支付平臺。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是支撐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在我國金融發展中發揮著基石作用,因具備簡單、迅速、便捷等特點,逐漸成為國內支付產業中發展最迅速、服務商數量最多的支付模式,交易規模呈現上升態勢。據艾瑞網數據顯示,2016年1-3月,第三方交易規模高達40584.3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67.0%。然而,在此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風險,如資金交易風險、客戶信息數據泄露風險、網絡欺詐風險等,制約了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規范化發展。基于此,本文通過分析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發展現狀及風險,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

一、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發展現狀分析

(一)交易規模呈迅速增長態勢,市場集中度高

隨著互聯網技術迅猛發展及上網設備普及,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使用率增速快且市場集中度高。據艾瑞咨詢統計數據顯示,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2013- 2015年期間發展迅猛,交易規模從2013年的53729.8億元增長至2015年的118674.5億元,年均增長率高達58.9%,使用率從2014年的46.9%增長到2015的60.5%,全年增長率為36.8%。其中,在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2015年交易規模中,支付寶占據主導地位,支付市場集中度高。網上購物、電子商務的普及,使支付寶等主流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占領市場份額大,其他支付市場份額較小。據財經網數據顯示,2015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市場份額中,支付寶居首,占47.5%,財付通位居第二,占20%,其余銀商、塊錢、匯付天下、易寶、京東、易付、環迅、寶付支付所占份額依次為10.9%、6.9%、5.0%、3.4%、2.0%、1.2%、1.2%和1.1%,與支付寶市場份額存在明顯差距。這說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迅猛增長且市場集中度高,有效促進了互聯網支付的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二)交易結構及支付場景向多元化發展

近年來,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斷研究從基礎功能向外延伸拓寬服務類型,逐漸成為連接用戶生活各類服務的綜合性平臺,將多元化的金融服務疊加到消費場景之中。據易觀智庫數據顯示,2015年1-3季度,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結構占比中,網絡購物占24.3%、基金占18.9、航空旅行占12.2%、電信繳費占4.4%、電商B2B占6.6%、網絡游戲占2.5%,其他占31.1,交易規模結構明顯趨于多元化。于此相對應,眾多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大力拓展線上線下渠道,豐富支付場景。以新型金融服務集團拉卡拉為例,拉卡拉采用硬件、軟件相結合模式,以為用戶打造更深層次多元化場景支付方案為目的,研發智能手環的互動娛樂功能,同時還開發了專業的移動互聯網支付App,打開手機藍牙后App會自動與拉卡拉手環連接,進而同步手機與手環的各項數據,自己可以通過App向綁定的手環賬戶充值,刷卡或支付等操作非常方便,其業務類型也由單一的銀行卡收單拓寬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受理。比起攜帶現金、銀行卡,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功能使支付行為更加便捷且安全。

(三)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進軍海外市場

隨著用戶對海外消費、跨境支付等跨境金融服務的需求逐漸加大,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進軍海外市場是必經之路。截止到2015年12月,全國已有28家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被國家外匯管理局納入跨境外匯支付試點,跨境支付業務已成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新增長點。隨著跨境支付業務蓬勃發展,阿里、騰訊、百度等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巨頭紛紛進入海外市場。2016年4月6日,支付寶決定拓寬領域,宣布了走出亞洲,進軍歐洲市場。2015年12月初,微信支付選擇南非作為擴張海外版圖之舉的首站,且微信支付服務范圍覆蓋20多個國家和地區,支持日元、韓元等9大幣種。與此同時,2016年3月初,百度錢包推出新功能信息“MonicaPay”,進一步拓展跨境支付、海外信用卡等功能,加強與海外銀行的合作。由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積極拓展海外市場,2015年跨境網購用戶支付方式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以71.8%的占比位居第一,遠遠高于第二位、第三位的信用卡支付55.7%及網銀支付52.5%的份額。這意味著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向全球化邁進,跨境支付業務發展前景廣闊。

(四)移動支付成為行業熱點

在“互聯網+”模式快速發展及科技推動背景下,4G/WIFI網絡建設逐漸普及、智能手機等移動終端用戶規模增加,中國移動互聯網市場得到高速發展。移動支付因具備及時性、移動性、便捷性等特點,成為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行業熱點。據比達網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手機網民規模高達6.19億,相比2014年同時期增長11.1%,移動支付應用作為移動互聯網經濟和消費底層,也由此得到了快速增長。例如,京東6.18下單量超過1500萬單,移動端訂單量占比超過60%。阿里巴巴2015年11月11日全天交易額突破912.17億,其中移動端交易額626億元,占比為68%。移動支付占市場份額較大,2015年我國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交易總規模9.31萬億元,同比2014年增長57.3%。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逐漸向移動支付轉移態勢明顯,基于手機端的移動支付成為各方爭奪的焦點。

二、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面臨的風險分析

(一)安全管理不到位引發的客戶信息數據泄露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賬戶上儲存大量客戶個人信息數據,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機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數據庫遭受黑客、病毒等惡意攻擊,導致系統崩潰、用戶賬號信息泄露損失慘重。據南方財富網數據顯示,2015年6月,我國公安機關偵破在廣東、上海、四川等地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制作掃描探測軟件的盜竊支付賬戶案件。不法分子通過網絡方式,購買他人提供的支付賬號、密碼信息,進而測試掃號軟件與支付機構支付賬號、密碼是否一致,測試一致后進行盜竊。此次案件,盜竊的支付寶賬戶數量達117個,涉案金額高達8萬左右。同時還在黑客電腦硬盤中發現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將近40億條,其中1000多萬個個人信息涉及支付寶、京東和Paypal等支付賬戶,賬戶涉及資金近10億元。據艾瑞網數據統計,從2014年到2016年初,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受理的第三方網絡支付類投訴,占互聯網金融類投訴的95.06%。可見,信息泄露風險對客戶的資金安全造成的損失不可低估。

(二)缺乏有效監管引發的法律風險

我國關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法律法規滯后,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導致互聯網支付機構違反法律的行為頻繁,違規風險明顯。從2011年到今年6月,中央銀行總共發放了8批270張支付牌照。2011年5月3日,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等在內的27家支付機構成為首批獲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五年有效期過后,首批支付牌照在2016年5月2日到期,卻仍未收到任何法律及監管規定的續展審查,“無證經營”十多天,充分顯示了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在監管方面的漏洞。再以阿里巴巴集團投資的快的打車和騰訊公司投資的滴滴打車為例,2014年春節前后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巨額補貼給用戶和司機,等確定了市場壟斷地位后宣布停止打車補貼優惠政策。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快的打車和滴滴打車在沒有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情況下,宣布戰略合并,明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要求,打破了第三方支付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由此可知,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想要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完善其相關法律法規。

(三)支付平臺信用問題引發的資金交易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平臺作為資金流轉中介者,可以從事資金吸儲并形成大量沉淀資金。以支付寶為例,目前,支付寶平均每日支付額超過百億元,考慮進出項資金時間差,支付寶年沉淀資金已經超過300億。隨著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業務不斷擴展,沉淀資金數量增加,沉淀資金得不到有效管理,信用風險頻發。具體說,由于網上交易和第三方平臺自身交易方式,沉淀資金留滯必然發生。交易規則規定,交易資金在第三方賬戶上存在三天到一周時間,支付平臺資金存在專用賬戶上,若得不到有效監管,將會出現越權使用資金、轉移資金用途、卷款跑路等情況,給第三方支付機構及投資客戶帶來巨大風險。據新華網數據來源,截止2015年12月8日,“e租寶”待收金額約為703.97億元,比半年前激增775%,待收金額過高說明該平臺在資金沉淀及流轉兌付過程中出現問題,形成較大的資金問題,最后發展成卷款747億跑路事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再如,2015年11月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暢購”就因大量挪用客戶備付金、偽造財務賬冊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公司資金斷裂、客戶的預付卡淪為廢卡,公司負責人被移送司法。卷款跑路、越權使用資金用途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可持續發展。

(四)虛擬交易環境引發的網絡欺詐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未實行嚴格身份審查制度、網絡特有的虛擬跨時空性、隱蔽便捷性,再加上消費者道德問題,洗錢、信用卡無成本套現、參與網絡賭博等網絡欺詐風險嚴重。通過銀行信用卡正規取現額度僅占信用額度的50%,單日利息就0.05%,50天的還款周期。但第三方支付機構推出“零手續費”套現,引發套現風險。在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月7日期間,工商銀行發生850多次交易,交易金額高達8.04億元,是涉及信用卡套現風險最多交易筆數和最大交易金額的銀行,帶來了極大利潤損失。以“樂天堂”網絡賭博案為例,在此案件中不法分子通過在快錢公司設立五個虛擬賬戶,支出銀行賬號8萬左右,收付總金額竟高達37億元人民幣。同時,快錢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也采取與境外賭博集團勾結手段,幫助境外賭博集團流轉的資金總額達30多億,快錢公司也從中獲利1700多萬元。在虛擬環境下的網絡欺詐風險,嚴重影響了第三番互聯網支付機構的聲譽,限制了其發展。

三、完善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互聯網安全技術研發,提升消費者權益安全系數

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應強化安全技術研發,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利用服務器端等自身優勢,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斷研究對付各類互聯網電信詐騙、黑客攻擊網絡事件的方式。增加研發人員數量及資金比重,改進互聯網支付安全技術,例如,研發并完善“安全系數證書”、“移動令牌”、“SSL協議”等安全系數更高的技術,保證第三方支付交易客戶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及可審查性,確保各類數據和客戶信息不外泄,避免非銀行違法機構,利用所破解的信息,損害消費者財產安全及利益。同時,應升級相關軟件、硬件的配套供應。此外,消費者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對雙方安全防范意識,達成高度統一認識,積極遵守平臺用戶的安全使用守則,保持警醒態度。國家政府方面,應盡快出臺統一的互聯網支付安全政策,對數據保護、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重要環節規定國家標準,激勵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事。

(二)設立大額贖回準備基金,保證沉淀資金順利運營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處理客戶資金規模越來越龐大,涉及到客戶資金的資金沉淀等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也日益凸顯,這就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支付業務風險控制和資金安全方面的發展策略,確保支付機構資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建立客戶所屬備付金支付準備制度、客戶備付金險保障基金和保險制度體系來保障資金的安全,且改制度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機構的規模、管理和運行情況制定沉淀資金支取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同時,保險公司甚至是人民銀行可以參照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模式,允許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支付和清算的情況下啟用沉淀資金,并動用上限和加以相關管理機構的批準嚴格限制權限,資金使用必須限定在低風險、高流動性的投資項目上,全方位建立并完善客戶備付金管理制度。除此之外,為了預防流動性風險,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可以建立專門的防范大額贖回的準備基金。一旦大額贖回發生,可以使用準備基金來減少流動性風險。如果同時發生多起大額贖回事件,還是需要行業統一化的機構來防范此類風險。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法規,加強監管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實行法律化管理,對降低風險有重要意義。我國應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屬性問題、法律地位,對其業務進行合理規劃。另外,在防范用戶道德風險方面,必須要重視不法分子欺詐、洗錢和信用卡套現等,應嚴格處理網絡犯罪行為,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和監管。此外,應完善征信系統。大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應推出自己征信系統。比如,支付寶推出基于用戶網上購物行為計算的芝麻信用。但是對于絕大數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來說,獨自完善征信系統絕非易事。我國還應加強監管力度,完善協調合作機制。《管理辦法》后,我國將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歸屬為非金融機構,納入到了央行監管范圍之中。我國應完善各部門協調合作機制,構建以人民銀行為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銀監會、商務部、公安部等多部門,配合共同監管的體系,人民銀行應做好各方溝通與交流工作,建立多方磋商協調機制,加強對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監督力度。應針對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業務范圍、業務流程、安全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反洗錢風險等各類風險和客戶權益保護、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市場推出機制制定一套單獨完善的系統性的法律,減少網絡犯罪行為。

(四)加強支付機構內部建設,嚴格做好操控風險控制

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應規范企業內部建設,控制金融創新操作風險。支付機構應通過培訓、實際操作等方式將員工業務專業水平提升上來,還要強化對基層人員的管理方式,提高其各方面的素質。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應杜絕因支付機構內部員工工作上的疏忽及硬件系統錯誤,引發操作風險事故,損害機構或客戶的共同利益利益。還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客戶端風險發生。具體來說,應讓消費者熟知支付平臺的操作模式,對可能遇到的問題有一定程度了解。同時,應告知消費者正確的支付機構地址以及標志,讓消費者具備分辨真假的判斷力,進而減少被不法分子欺詐事件發生的頻率。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應積極引導客戶對不同的交易產品類設立進行獨立管理,分別設置不同密碼避免出現因一次操作失誤致使所有賬戶資金被盜的現象發生。

(五)采取分類管理方式,提高支付便捷性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針對個人支付賬戶未制定統一明確分類標準,各家支付機構都以自身業務情況為依據進行管理,管理方式差別巨大。所以應統一采取分類管理方式,淘汰之前的消費類、綜合類分類方式,采用I類、II類和III類的細分方式,規范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管理方式。同時,應明確要求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實名驗證,減少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借他人身份開立支付賬戶實施犯罪行為。央行還應公布相關規定,加快社保、運營商、航空公司等對外開放客戶身份驗證核實服務的步伐,改變受多個外部渠道限制的局面,以期全面落實分類管理方式。此外,要實施獲得央行認可的有效身份核實方法,提高開立支付賬戶的便捷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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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臺 風險

一、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網上支付始于1998年招商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業務,這個階段,網上支付的主導力量肯定是銀行,但是銀行自身沒有足夠的能力和動力去發展不同行業的中小型商戶參與網上交易。于是非銀行類的企業開始介入支付領域。北京首信、上海環訊、網銀在線等諸多具有較強銀行接口技術的服務商,在銀行基礎支付層提供的統一平臺和接口的基礎上,提供網上支付通道,前后分別連接商家和銀行,通過與銀行的二次結算獲得分成。這類支付網關型模式是國內最早也是目前國內技術最成熟的第三方網上支付。由于我國信用體系欠缺和市場規范建設的滯后,使得網上交易具有很大的風險性,這嚴重制約了我國網上支付的發展。之后一些自身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的大型電子商務公司,比如eBay易趣、淘寶網等,紛紛自建支付平臺,推出具有信用擔保功能的誠信支付工具“支付寶”,將第三方網上支付推向了新的階段。

2005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指出:“推進網上支付體系建設,積極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引導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等機構建設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線支付平臺,大力推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等在線支付工具”。4月1日,《電子簽名法》正式生效,而后不久,《電子支付指引》也頒布實施。這兩個重要的文件,規范了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環境,無疑將有利于第三方網上支付的健康發展。2005年,網上支付市場規模達到161億元人民幣,超過100%的增長率,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異軍突起,全國出現各種類型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達50余家,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規模增長也極其迅速,2004年國內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規模為23億元,2005年市場規模達到69億元,占整個網上支付市場的比例為30.8%。據iResearch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二、第三方網上支付的風險分析

1.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大量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這給網上支付系統的安全保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成為第三方網上支付面臨的重要風險。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 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 以保護支付平臺的平穩運行, 但是從總體來說,其安全系統仍然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等不確定因素,更為主要的是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 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數據傳輸過程中遭到攻擊,可能會威脅到用戶資金安全;二是網上支付應用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設計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個系統的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三是計算機病毒可能突破網絡防范,入侵網上支付的主機系統,造成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特別是近兩年,網上黑客的襲擊范圍不斷增大, 手段日益翻新, 攻擊活動數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 其可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絡病毒則可通過網絡進行擴散與傳染, 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 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 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 破壞力極大。系統安全風險不僅會擾亂或中斷提供正常的服務, 給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而且會影響第三方網上支付的形象和客戶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信任度。2003年由于第三方處理器泄漏了數據,全美多達500萬Visa和萬事達(MasterCard)信用卡信息被盜。2005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數據處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約4000萬張各種品牌信用卡的資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網上公開出售信用卡信息。隨著黑客行為的日益泛濫,針對網上支付的網絡攻擊犯罪事件不斷增加,特別是近期的網銀病毒、假冒銀行網站等事件的出現,交易者在享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便利同時,也就更加擔心在網上傳輸的敏感信息(如賬號、密碼、交易指令等)在通信過程中被截獲、被篡改,而使自身利益遭受侵害,使得對安全性的考慮成為人們選擇第三方網上支付時的首要因素。

2.金融風險

(1)資金沉淀。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通過對交易資金的暫時保管,從而在交易過程中監督和約束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當買方把資金轉到第三方的賬戶,此時第三方起到了一個對資金的保管作用,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當買方收到商品,確認付款時,所有權轉到賣家。所以,第三方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支付金額可以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這樣,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計的資金沉淀。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會非常巨大。而對于這筆資金,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將可以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并且利息的分配會引發新的問題。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問題,并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2)資金濫用。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

(3)金融犯罪。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為某些人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來實現資金非法轉移、套現、賄賂、偷逃稅收以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目前,以支付寶為代表的很多支付平臺都存在漏洞,比如說,信用卡持卡人利用親戚或朋友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在網上開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買東西,第三方只能憑買賣雙方在網上的信息確認進行付款,卻無法查證該筆交易是否真實。因此,用這種方法完全可以實現信用卡的套現而不花任何費用。

3.政策風險

(1)市場準入資格。由于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的準入門檻比較低,很多從事第三方網上支付的企業注冊資金規模參差不齊。但是隨著行業的進一步規范,從政策上實行牌照制度或類金融機構的保證金制度的話,大多數的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將會被擋在門外,兼并現象并將愈演愈烈。

(2)支付限額。2005年,央行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規定,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這項政策的出臺,提高了支付平臺的經營門檻。因為目前網上銀行的用戶大多使用大眾版,而不是數字證書,因此,各支付平臺如不能加大技術投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必定無法避免因政策因素導致市場空間的萎縮。

4.法律風險

(1)支付平臺法律地位。對于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在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問題,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還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些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在提供支付服務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戶資金或者發行了大量的電子貨幣,從某種程度上說已經具備了銀行的一些特征,但又不受相關的管制。從各國銀行法來看,能否經營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通常是確定一個企業是否成為銀行的一個重要標準,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除銀行外其他非金融機構不得擔任收儲的角色。盡管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都以中介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但實際上,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利息可能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疇。所以,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以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2)法律責任。目前大部分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網上支付法律關系,實踐中往往依據合同法和侵權法。但是,如果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網上支付的合同群中,消費者僅有接受與否的權利,但沒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第三方網上支付較之于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而作為服務的提供者, 在各方面的優勢肯定比客戶大得多,可能會出現服務商濫用技術優勢損害客戶利益的情況。另外,如果客戶在交易后財產被盜取,或者系統故障,使得客戶遭受損失,應如何界定各方責任,也缺乏規范,這些最終將制約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

(3)電子貨幣發行權。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 買賣雙方需在賬戶中存入一些資金, 對支付服務提供商來說, 相當于發行一種電子貨幣。從國際上網上支付發展來看, 基于網絡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肯定是網上支付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國內對電子貨幣的性質、發行主體、使用范圍等等這些方面的規范上還是空白。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其規模和范圍到一定程度后,會對現有貨幣體系產生沖擊。

三、結語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出現極大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由于其發展的時間較短,在國內當前較為不健全的技術、經濟和社會環境下,我們需要更加深刻地分析研究第三方網上支付發展的規律,強化交易的安全性,規避金融風險,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明確法律規范,使之朝著人們期望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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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旭光: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討[J].華南金融電腦,2006(1)

篇(5)

【關鍵詞】網上支付 沉淀資金 監管

一、引言

2000年以來,互聯網在中國呈現出爆發性發展的趨勢,不僅網民規模不斷擴大,達到4.57億,而且網絡消費總量也快速增長。據中國互聯網數據中(DCCI)2010年11月23日的中國互聯網市場調查數據顯示:2010上半年網絡消費總量達4734億,預計2010年全年增幅為48.8%左右,中國網民網絡消費總量將首次突破1萬億人民幣大關,人均月度網絡消費額達到206元。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心《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0年是網上支付的快速發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網上支付用戶規模達到1.37億人,使用率為30%。這一規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萬,年增長率高達45.9%。網上支付用戶規模三年之間增長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億用戶。由此,隨著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新興電子支付工具不斷出現,電子支付交易量不斷提高,網上支付不斷發展,與此相伴的網上支付中沉淀資金的問題自然也就浮出水面。

二、國內網上支付平臺及其發展

網上支付,是指通過互聯網實現的用戶與商戶、商戶與商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的過程。網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網上銀行進行的支付以及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間接使用網上銀行進行的支付。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2011年2月21日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包括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和電話支付)交易額達到11324億元。第三方支付市場依然保持較高的市場集中率。支付寶以49%的份額占據半壁江山,排名前五的支付寶、財付通、快錢、Chinapay、易寶支付占據近90%市場。

來自支付寶公司的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支付寶日交易總額達到5662億元人民幣,日交易筆數超過500萬筆。顯而易見:以支付寶目前日交易量15.5億元、7天收款期計,平均每天賬戶上吸納的客戶保證金就是108.5億元;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0.5%計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達到5000多萬。扣除必要地實繳資本,日均沉淀資金可達80多億。

三、網上支付沉淀資金存在的問題

網上支付所產生的沉淀資金主要是針對平臺賬戶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沉淀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和交易前后暫存在平臺虛擬賬戶里的資金。其中,交易過程所產生的資金是指支付系統中正處于支付過程中的資金。為了保證交易雙方的安全以及建立信任,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規定只有當買家收到商品并確認付款后,系統才能把貨款劃到賣家賬戶。交易過程中的資金就這樣產生了,這也是沉淀資金的主要構成部分。

網上支付所產生的沉淀資金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第三方電子支付監管體系不完善

在電子商務網上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網絡虛擬賬戶是連接買家與賣家的重要紐帶。通過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擔保,買家賣家之間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這一過程中,沉淀資金的管理就會出現巨大的漏洞,那就是買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商賬戶里的錢由誰來監管。根據2010年6月21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已經明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支付清算組織進行管理,并且規定由銀行設立專戶存放,提取備付金,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得擅自挪用備付金。但是并沒有對沉淀在其賬戶里的資金做出規定。再者,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商業銀行的賬戶,銀行無權過問賬上資金的流向。即使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如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得擅自挪用客戶金額,但實際上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商的虛擬賬戶里進行的,銀行對實際的交易數據并不知曉,第三方支付商調動虛擬賬戶里的資金銀行根本難以監管。

(二)管理風險與支付風險

由于第三方電子支付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法律在第三方支付商在資金調動方面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因此,沉淀資金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自己進行管理。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臺想要把賬戶里的資金挪作他用或者進行某些違法行為譬如洗錢,是輕而易舉的一件事。比如前不久,江蘇蘇州偵破的一起賭場案中,抓獲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錢”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經查,其與境外賭博集團勾結,協助境外賭博集團流轉資金30余億元,并從中獲利1700余萬。

其次,在資金的流動性管理中,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問題,進而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基本都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資金,這就容易造成資金不受監管、越權使用,甚至進行風險投資的問題。早在前些年,這種資金管理辦法就在證券業使用過,可想而知,券商挪用股民資金的案件數不勝數,局面難以控制,最終出現巨大的風險。同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如果管理運用不當,也可能導致各種各樣的償付風險和金融風險。

(三)存款利息分配問題

巨額的沉淀資金必然可以獲得巨額的存款利息。然而,存款利息究竟歸屬于哪方?產生的存款利息在合同中即用戶協議當中并未明確其歸屬,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對資金進行代管,那么根據的性質以及合同內容,作為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不能享有這筆利息的所有權。然而,在具體的實務中,這筆利息往往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免費提供服務的補償。事實上,這筆錢在銀行賬戶上的利息歸客戶、銀行還是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性收益都沒有一個準確的定論。

四、關于網上支付產生的資金沉淀的監管建議

(一)提高行業準入標準,建立完善的第三方電子支付監管體系

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頒布之前,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準入標準相對較低,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規模差別很大,良莠不齊。許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缺乏穩定的客戶群體,容易通過一些違法手段譬如洗錢來牟利。一般來說規模小的支付機構比規模大的更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注冊資金規模,并將其規定為重要的準入標準之一。與此同時,應該從對內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出發制定相應的標準并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以發放牌照的形式對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有效的約束。

根據最新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資本實力為申請人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確立中央銀行為監管主體,第三方支付平臺開戶銀行輔助中央銀行進行監控。

然而,截止至目前為止,原先幾百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獲得牌照的有10多家,而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的規定,這些獲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機構應該進行用戶的實名制注冊,反洗錢的監控系統的構建。但是,如今用戶仍然能夠不通過實名制注冊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結算與轉賬服務。

(二)向監管部門繳納保證金,防止沉淀資金被非法使用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并且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沉淀問題,其實并沒有比較好的解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規定了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的存管銀行,但是,付款者肯定會使用多家銀行的資金賬戶,這就要求支付機構在不同的銀行賬戶之間進行結賬,這會增加支付機構的成本,并且會影響效率。而且,在支付平臺使用沉淀資金的方面上,也沒有出臺具體的管理細則。在這兩個方面,監管部門仍然需要出臺更加詳細地監管方法,譬如支持支付機構在不同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業存款賬戶以及轉賬使用細則,提高保證金比例等等。

(三)明確利息歸屬,合理分配利息

沉淀資金的規模巨大,每年產生的利息更是一筆巨大的財富。然而,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一直是個比較大的問題。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并沒有對這筆利息的歸屬作出明確的解釋,只是要求托管銀行進行利息的核查。

從法律上講,沉淀資金相當于客戶交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管的保管物,本身還是歸客戶所有,因此按理說利息也應全額退還客戶。或者可將備付金資金賬戶產生的利息作為保險金為客戶提供保險。

也可以采取事前協商的方法,將利息在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間進行比例分配。支付公司所得利息可以當作為客戶備付資金保管費或者手續費。關鍵在于,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所獲取利息,支付機構必須事先向客戶說明清楚,讓客戶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至于支付公司利息收入的使用,可以建議其自愿用于自身安全或服務設施的提升,或者直接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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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錢衛華,淺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對規范第三方支付的意義[期刊論文]-中國商界,2010(7).

篇(6)

【關鍵詞】:鋼鐵貿易 融資模式 風險分析

一、鋼鐵貿易融資的主要風險

目前多數鋼材貿易企業實力較弱,融資問題成為制約鋼鐵貿易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經過對目前市場的調查了解,商業銀行已經根據鋼鐵行業的發展需要,在與擔保公司、監管公司、鋼材現貨交易市場以及倉儲物流公司緊密合作的基礎上,針對鋼材貿易企業的特點開發出適合的融資模式,并且經過多年的不斷發展,逐漸衍生出形式多樣,紛繁復雜的鋼貿融資產品。但是隨著鋼材價格下跌,銷售量減少,應收賬款增加等市場風險增加,同時也加劇了商業銀行鋼鐵貿易融資的風險。

本文主要分析鋼貿圈內使用較多、和商業銀行供應鏈融資業務關系密切、市場認可度較高的兩種主要融資模式進行了闡述,分別是廠商銀融資模式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模式。

二、鋼鐵經銷商廠商銀融資模式

廠商銀融資模式首先由鋼貿企業和鋼廠簽訂排產和訂貨協議,然后鋼鐵貿易企業提出融資申請,銀行撮合鋼鐵貿易企業、鋼廠、銀行、倉儲公司簽訂四方協議,鋼鐵貿易企業和銀行約定把鋼鐵貿易向鋼廠購買的鋼材作為銀行授信的質押物。接著鋼鐵貿易企業(借款人)向銀行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通常30-50%)。商業銀行收到保證金后開具以鋼廠為收款人承兌匯票,并向鋼廠支付貨款,通知鋼廠開始發貨到銀行指定倉庫。由物流倉儲公司根據與銀行、鋼鐵貿易簽定的相關協議,對貨物進行運輸和監管。最后鋼材到達指定地點后,在鋼鐵貿易企業向銀行交齊貨款后即可提貨,也可分步交款,分步提貨,鋼鐵貿易企業必須在票據到期前交款提貨完畢。

三、應收賬款質押模式

應收賬款融資是指企業以自己的應收賬款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的貸款額一般為應收賬款面值的50%-90%。鋼鐵貿易企業應收款融資是以供應鏈中的產品供應商/鋼廠為中心,針對其客戶(鋼鐵貿易企業)的應收款為其提供折扣融資,從而將貿易與付款周期中的應收款轉換成運營資金,也有的銀行將其稱為保理服務。應收款融資是一種資產抵押貸款,允許鋼廠通過賣出未完成貿易周期的產品或服務來提前獲得收入,從而降低回款周期。此過程可以通過銀行從鋼廠買入折扣發票或提供應收款融資服務來完成。對于每一種方式,銀行都會從交易中獲得收益。作為獲利的條件,銀行承擔服務和收集到期發票的責任。

四、二種主要融資模式的風險對比分析

(一) 廠商銀融資模式的風險分析

1.廠商銀融資模式進行資金的融通,雖然有動產質押物提供質押擔保,但參與各方特別是貸款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還是應注意風險的控制與管理問題。在貸款銀行方面,風險存在于鋼廠和鋼鐵貿易企業的合謀騙貸的可能。雖然鋼鐵貿易企業有向銀行繳納保證金,鋼廠對差額的擔保,但對于最為重要的提貨權目前是定義為物權還是債權的爭議比較激烈。作為物權的話,銀行就有無限追溯權和排他權,但如果作為債權,銀行的保障力量就大大減弱,僅限于普通的債的請求權。因此商業銀行在業務操作前應對承擔廠商銀業務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和申請廠商銀業務的鋼鐵貿易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必要的考核,確保融資企業有較大規模和實力,要和有較高信用等級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合作;同時在業務操作過程中應對廠商營業務各環節,特別是質押鋼材價格的評估、入庫、出庫、貨款結算等環節實施適度的監控,并特別注意防范第三方物流企業與鋼貿企業串謀騙貸行為;融資業務結束后還需要對該廠商銀業務案例進行經驗總結,對參與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記錄,并以此作為將來合作的參考。

而在對第三方物流企業和鋼廠方面,第三方物流企業風險的控制與管理主要體現在對鋼廠的信用狀況評估,對入庫鋼材的價值評估、對鋼材和結算貨款的去向的跟蹤與監控等環節上。在鋼廠方面,其風險顯然來于經銷商的失信和銷售不力。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如果買方繳付的保證金余額低于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時,即買方不能完全實現銷售,則賣方就必須將承兌匯票于保證金的差額部分以現款支付給銀行。最后在鋼鐵貿易企業方面主要應考慮自身的還貸能力和獲取貸款資金的投資合理性問題。只有參與各方都注意風險的防范、控制,加強管理,廠商銀業務才能真正起到融資橋梁的作用。

篇(7)

內容摘要:本文提出建立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旨在解決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惡性競爭、電子貨幣發行流通量不穩定、沉淀資金的難以監督管理和客戶權益無法保障等問題。通過定期注冊審批制、存款延伸保險制、激勵約束機制三大機制措施的提出,該監管平臺使得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能夠規范有效地運作,同時保證激發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創新活力。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和其三大機制的規范運行將有效地促進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關鍵詞:第四方支付 支付監管 注冊審批機制 存款保險機制 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方支付企業獨立于銀行、網站以及商家來進行職能清晰的支付,是屬于第三方的服務型中介機構。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蓬勃發展對促進我國支付行業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技術門檻并不是很高,難以靠技術優勢取勝,但其提供的服務缺乏差異性,該行業很多企業都以零利潤或者負利潤來爭奪用戶和交易量,導致支付行業的惡性競爭問題。二是國家可以通過貼現、存款準備金等手段或制度調節實體貨幣流通量,但對于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本身可決定流通量。三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該平臺可以從事資金吸儲,同時也形成大量的資金沉淀。四是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市場充當交易雙方的“信用中介”,客戶相對處于弱勢地位。若缺少平臺退出時的客戶保障機制,當第三方支付公司暫停或者關閉時,用戶的資金難以得到保全并退償。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提出對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的設立,并試圖將通過建立定期注冊審批制、存款延伸保險制、激勵約束機制三大機制的措施,來對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進行有效的監管,規范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運作。

我國目前針對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監管措施

(一)立法方面

目前,我國專門針對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可以依據的只有“三個參考”,即一條法律、一條指引、一個辦法,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盲區。一條法律,指的是《電子簽名法》。該法律涉及網上支付,只是從法律層面規范了網上支付中的電子簽名行為;一條指引,指的是2005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該指引是針對電子支付的首個行政規定,但“一號指引”規范的主體主要是銀行及接受其電子支付服務的客戶,對作為電子支付指令轉發人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監管并未涉及;一個辦法,即2005年6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的性質、業務開辦資質、注冊資本金、審批程序、機構風險監控以及組織人事等做出了相應規定。

(二)監管主體方面

國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進入的資金和技術門檻不高,政府也沒有嚴格的資質審查,大量的小型支付公司不斷出現。第三方支付平臺普遍具有跨銀行轉賬功能,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結算業務。而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因而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已經超出了這種特許經營的限制,缺乏一個直接的監管主體對其審核批準。

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籌建“全國支付清算協會”有關事項協調會舉行。央行表示,設立全國支付清算協會是為了加強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自律,依靠行業協商機制解決標準執行、支付創新、服務定價中的風險防范等問題,并且與正式的法律制度、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監管相互補充。

(三)監管措施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監管上來看,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缺乏相應的強而有力的法律規范和保障,同時也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主體來解決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本文將把中心放在后者,也就是著重對監管主體和其運行機制方面。

在監管主體方面,雖然近來央行正在籌建的全國支付清算協會能夠解決支付企業的服務定價、標準定價等問題,促進行業的整合,但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相應規則問題,以及電子貨幣隨意發行導致的通貨膨脹風險,以及客戶權益保護等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而這需要有一個有效的監管主體。

在沉淀資金管理方面,目前的監管措施并沒有對沉淀資金的管理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無法解決其風險管理問題。

在促進第三方電子支付的發展方面,監管太嚴,像對待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方法不適合創新型的電子支付企業。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由IT公司轉型而來,IT公司與金融機構的運作有很大的不同。

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的定位及職能

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成立,通過與目前央行正在籌建的正式的支付制度辦法和全國支付清算協會的相互補充,從而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穩健持續發展。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的定位如圖1所示。

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關系是: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接受央行的管理,定期向央行匯報第三方電子支付的總狀況。而央行對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則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其遞交的審核報告進行審批。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的出現,有助于分擔央行監管的壓力和更有效地管理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

與央行支付清算組織和全國支付清算協會的關系是:央行支付清算組織為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提供支付清算業務和維護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是對整個支付清算的整合,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為其解決了第三方電子支付板塊存在的資金風險、惡性競爭等問題;因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是對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規范監管,全國支付清算協會則定位為解決支付服務業務標準和安全風險問題,二者是共同促進,且相互補充的,分別在企業監管和平臺技術整合兩方面對支付清算組織的支付清算提供了保證。

與銀行和銀監會的關系是: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在我國五大國有銀行的協助下,由五大國有銀行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進行嚴格專業的審計和開設專門的支付結算帳戶,有效地掌握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運營狀況和資金運行狀況。

對于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負責對其派發執照和電子貨幣的審批問題,頒發相應的制度,提供一定的激勵措施等;而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將要嚴格遵循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的規章制度,形成行業自律和加強與銀行的合作。二者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大運行機制及其分析

(一)第四方支付監管組織的定期注冊審批制

第四方支付監管組織的定期注冊審批制的運作流程如圖2所示。

定期注冊審批制,指的是凡從事第三方電子支付的企業,都需要到當地的第四方電子監管組織那里注冊成為其會員,并得到牌照后才可以繼續運作。獲得牌照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將扮演金融公司和技術公司的雙重角色,并且建立牌照的淘汰制度,即確定牌照是要定期更新的,且是兩年的使用期限。牌照達到兩年后,該牌照則會被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收回,失去其法律效力。只有重新通過審批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才能夠繼續進入市場。

定期注冊審批制,不僅包括頒發牌照的市場準入制,定期淘汰制,還包括對獲得牌照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應遵循的規章制度,具體包括:

對已派發牌照組織的發行電子貨幣的審批。無論是對目前市場上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發行的電子貨幣,還是即將發行的電子貨幣,都要上報到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將分析該電子貨幣的發行對實體貨幣的具體影響等,做好系統分析后,再向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征求意見,最后再決定是否同意發行,并規定其限定發行量。

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實行實名制,并且加強對虛擬交易的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和記錄保存交易內容和相關信息。一旦出現一些可疑的利用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進行的違法操作,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進行一定的跟蹤,同時利用實名制將具體的信息上報給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部門。

實行嚴格的審計制度和及時披露信息。《2000/28/EC指令》明確規定,電子貨幣機構作為義務,應定期提交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第四方電子支付清算組織將定期分析這些數據,讓當地銀行進行審核。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可就近選擇我國五大國有銀行之一作為自己的審計方,定期向客戶、審計銀行和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部門披露相關重要信息。

市場退出機制。獲得牌照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要向央行遞交一定的備付金。因為定期注冊審批制的實施,有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因不符合要求必須退出市場。但一旦它們退出市場,客戶手頭上擁有的虛擬帳戶余額將很難討回。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可以在央行的批準下,讓客戶可以按照面值贖回電子貨幣。因而,遞交備付金的措施有力地保證了客戶的權益。

(二)監存款延伸保險制

存款延伸保險制度,是指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必須在其審計的商業銀行開設一個無息帳戶,其平臺的滯留資金必須及時存放在相應的帳戶當中去。保險費則由這些滯留資金在銀行產生的利益來交納。監存款延伸保險制的運作流程如圖3所示。

被托管的銀行,可以與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達成托管協議,實行銀行專戶帳號存放與定向流動,嚴格禁止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客戶資金用于其他用途。該托管銀行具有代位監管義務,必須按照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的有關規定,履行好自己的義務,定期作出資金匯報。

對實行存款延伸保險制度,第一,當第三方支付企業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該銀行存款保險機構會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這有利于保障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穩定性和客戶的權益。目前為止,已經有法國、意大利、瑞典、奧地利、德國和西班牙都將在電子貨幣系統中引入了現有的存款保險制度;第二,之所以規定存放到無息帳戶中,主要是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的流動性比較大,往往是在客戶購物或者轉賬后帳戶處于落空狀態。若提供利息,必然引起大量的客戶涌入存款導致的沉淀資金猛然膨脹和利息難以分配的問題。

(三)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脫身于IT科技企業,很少受到金融監管方面的要求。獲得牌照的企業將受到嚴格的監管,要承受很大壓力去遞交準備金以及接受銀行和監管機構繁瑣的檢查,不能再按照IT企業方式較為自由的方式運營,這是不利于其創新性的發揮的和對其金融創新增值業務的開發的。這就需要在約束其合法運作的同時,也要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進行一定的激勵。具體激勵措施如下:

在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自律方面,可以借鑒倫敦金融監管“風險為本,原則先行”的原則,即只要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能夠符合第四方監管組織規定的既定原則的話,其自主研發的各類創新產品可采用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注冊、監管機構備案的方式,不必逐項進行行政審核。但若其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則進行嚴懲。行業自律,許多實際規則是由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內部的技術標準決定,行業自律的靈活性和低成本性是監管部門不具有的。

在技術支持方面,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可以與國外先進的交易風險控制商和支付處理服務提供商合作或者購買技術。

在促進共同標準的建立方面,由當地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對電子支付企業和網銀支付系統的融合,促進共同標準的建立。通過共同的標準,實現系統之間的相互兼容,雖然為客戶和特約商戶提供選擇的余地,但對于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而言,它們能夠用同樣的技術標準橫向拓展自己的業務,減少之前通過對技術標準的依賴,轉為更創新的服務競爭中去。

在資金扶持方面,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組織可以在央行的審批下,對一些很自覺遵循監管規范,并且有開創性有前景的支付創新會員單位提供創新支付扶持基金,給予一定的激勵和資金支持,并且授予星級獎勵制度;而對于無法獲得資助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而言,它們將加大自己創新的力度,爭取資金獎勵和星級獎勵制度,對該第三方支付企業本身也是一個促進。

三大機制的優勢分析

(一)定期注冊審批制

這有利于第四方電子支付企業對第三方電子支付整個行業的運營情況和構成要素等都有更系統全面的了解,便于制定出有效、有針對性的政策,為牌照的頒發提供了基礎保證;另外,獲得牌照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雖然借助這個機制的大力實施,減少了很多對手,但定期注冊審批制度實現了淘汰制,有利于它們不斷地提高競爭憂患意識,并加強自己的企業規范,同時也給予其他想進入第三方電子支付市場的企業一定的準入機會,這樣有利于帶動整個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有序競爭,并進行金融創新。同時,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發行量進行嚴格控制,解決了電子貨幣對實體貨幣隨意沖擊的難題;備付金制度用來處理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退出市場后無法償還給客戶虛擬戶余款的風險,是對客戶的權益保障。

(二) 對沉淀資金實行存款延伸保險制

有效地解決了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進行的非法轉移、套現、洗錢以及逃稅漏稅等問題,是符合我國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發展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國有工行為支付寶公證資金托管例的基礎上,將保險納入到這個托管體系中,實現金融機構業務的融合和創新。對于客戶而言,通過銀行和保險機構的介入,就相當于對自己的存款有了雙重保險,保障了客戶的權益;對于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而言,一旦自己出現經營危機或者面臨破產倒閉時,可通過該銀行保險機構去申請財務救助來幫助自己度過難關;對于托管銀行而言,由于托管銀行可以共享到用戶支付的指令信息,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支付業務進行一個更為細致的了解和得到借鑒,對自己的網銀業務的推廣也是一個很好的啟示和幫助;對于保險公司而言,由于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潛力很大,托管的資金很多,通過這樣一個機制的建立能夠開拓自己的業務,形成很好的并且穩定的利潤來源。

(三)約束激勵機制

給予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足夠的空間,資金支持,技術支持和標準去研發和創新資金的金融產品,挖掘行業的客戶價值。第一,“風險為本,原則先行”的原則,即更好地讓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形成行業自律,授予其足夠的空間去開拓自己的金融增值創新業務,也能夠減少自己因監管程序復雜導致的人力、物力成本;第二,在技術支持方面,減輕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的技術支持壓力和資金壓力,促使它們由競爭力不強的技術平臺競爭和價格競爭轉為行業的價值競爭和服務競爭;第三,在促進行業共同標準方面,用戶能夠比較容易地轉用另外一個支付系統和減少對支付平臺的依賴,以獲得更好的服務。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能夠減輕自己在標準維護和盲目追求方面的壓力,將更多的注意力轉向金融創新,讓企業能夠有更持久的競爭力;第四,在資金扶持方面,獲得資助的企業將有更充足的資本去開拓自己的業務,不能獲得資助的企業也將加大自己的創新力度,二者的反應行動對整個行業而言都是一個激勵,將更有效地促進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是在目前我國缺乏對第三方電子支付的強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一個有效的監管主體的基礎上,沉淀資金引發的交易風險和道德風險問題嚴重,電子貨幣發行缺乏規范等狀況下提出來的。第四方電子支付監管平臺和全國支付清算協會都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二者相互補充和有效結合,共同促進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有序競爭和穩健發展。該監管平臺主要有三大實現機制,定期注冊審批制和存款延伸保險制在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競爭和沉淀資金存儲方面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進行規范,而激勵約束機制則在調動監管對象的積極性方面提供了保障。這三大機制的運作有效地解決了我國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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