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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煤礦安全生產規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煤礦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辦法的改革根據時間可以大致劃分為三個不同的時期,在這三個不同的時期,各有相應的指導政策頒布出臺。第一個時期是從2004年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員會,以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頒布的《關于印發煤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開始算起,這是國家部門和煤礦管理部門第一次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問題加以重視,并提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管理,在這項政策的文件中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費用的計算方法出行了初步的規定,文件中規定應該按照噸煤標準計提所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還應作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第二個時期是在2008年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在這項通知中,對煤礦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了改進,作為安全生產的相關費用需要單獨列出,明確表示,對于其他的費用記錄方式等也有了新的規定。第三個時期,是在2009年,財政部再次下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規定,煤礦產業,作為一項高危行業,除了需要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以外,還需要計入專項,資金的來源是從專項資金中扣除。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方法的不斷變革,現在,煤礦的安全生產問題得到了相應的改善,各個煤礦內部的安全防范設備逐漸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各個煤礦也逐漸應用起來,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了煤礦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減少了煤礦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低了煤礦生產的安全系數,是由于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辦法隨著各種相關政策的頒布,不斷的改革,還處于改革中期,沒有形成完整的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方法系統給企業在財務管理、財政收支、繳稅納稅等方面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方法的不斷改革、完善,依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和問題,如記錄方法的混亂會導致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與企業的財務管理不符,嚴重危害到企業的管理和行駛相應的決策,在稅收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些問題都將影響著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體系的有效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體系還比較混亂,沒有一個清晰的流程,這就給會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了麻煩,給煤礦的安全生產帶來了危險。
二、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方法的建議
為了能夠更有效的解決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計算問題,采取如下建議可能會有成效:首先對于安全生產費用的相關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由于現行的一些政策只是要求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核算,而對具體的安全生產費用的分類并不明確,這就導致了在計算安全生產費用時,一些相對模糊的項目,如維修費、煤礦生產后期處理費用等相關內容不知道是否應該計算在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應為應該,而有的人則覺得不應該,這些都不應該有某一個人說了算,應該頒布相應的政策,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明確的規定。其次,應該將需要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先上稅,后扣除,因為這部分費用不是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理應先上稅后扣除,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出于對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情況考慮,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關于這個問題除了在2009年國稅局的領導給過相關的解答后,沒有明確的表示該怎么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應該頒布新的政策,明確指出如何進行處理不同情況的扣除問題。還有,應該完善計提折舊的計算方法,應該對折舊的項目進行單獨記錄,最會進行統計,以便會計對公司財務進行結算時有明確的賬目可查,而不是像以往的政策中要求的那樣,一次性折舊,以后便不再提及。
三、總結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拍賣。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2005年9月6日《人民日報》)
關鍵詞:煤礦 安全 生產責任 重要性
進入21世紀以來,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煤礦行業已經成為了國家建設的重點項目,是國家基礎產業之一,其生產質量和數量情況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與以往煤炭生產水平相比,我國近年來的煤礦產量逐年提升,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很多企業將眼光集中在了經濟效益上,隨之而來的是煤礦安全事故的頻頻發生。如何做好煤礦的安全生產,明確生產責任就成為了企業關注的重點。完善的安全生產體系和責任能夠為煤礦開采者提供有效的經驗借鑒,規范他們的行為,進而提升煤礦生產的數量和質量。
一、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科學構建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減少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
構建科學完善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對煤礦開采者實施的有效對策。通過完善的安全生產體系的構建,能夠為煤礦開采人員提供切實可行的工作依據,規范他們的生產行為,保證開采作業在科學的范圍內實施,從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二) 有助于規范煤礦生產企業的工作行為
完善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僅包括煤礦生產的具體行為,還包括開發人員在開采中所要明確的具體行為以及企業的活動內容。具體而言,其中規范了企業在煤礦安全生產中所要購買的安全設備、施工行為、開采條件以及開采者的具體行為。這些明確的規范有助于幫助開采者進行有效工作,規范企業和個人的行為。
(三) 有助于幫助煤礦企業節約資金,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
眾所周知,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常常具有較高的破壞性,會給煤礦企業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夠提高生產的安全性,幫助煤礦開采者規范開采行為,從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更好的節約資金,使其獲取更高的經濟效益。
二、 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有效對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的看到了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企業煤炭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它能夠減少煤礦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提升煤炭生產的質量,減少人員傷亡。為了切實達到這一目標,煤礦生產企業一定要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提升煤礦開采水平。
(一)理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完善監管監察組織
針對目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力量不足的實際情形情況,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擴充國家監察員隊伍。根據現行的煤礦安全生產體制,地方監管工作大多由多家機構承擔、職能互相交叉。對此,建議各地生產企業盡快建立切實可行的制度規章,明確能夠獨立履行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的各級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并落實編制、人員和經費數量。重點加強基層,尤其是重點產煤縣(區)、鄉(鎮)兩級的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逐步形成責權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礦安全監管體系。
(二)細化監察、監管及企業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
按照國務院79號文明確規定的國家監察的5項職責及地方監管的6項職責,各地方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分解、細化等方式,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
定辦法,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執法內容、執法對象、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根據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的職責性質,進一步明確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的職責,避免監管監察職責重復。從而更好的貫徹落實責任制,做好監督工作,抓好安全生產環節。
(三)建立相應制度,保證責任體系運行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體系作基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的構建也是如此。為保證責任體系的有效運行,還需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評價制度、監督制度與責任追究制度,確定對監察、監管工作的考核主體,建立科學客觀的評價標準,對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量化評估,建立執法監督機制,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以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在此基礎上,還要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違反廉政規定等行為追究相應責任,對無視安全生產的行為,造成重大事故的企業負責人進行懲處,進而確保做到安全生產。
(四)健全法規、提升技術標準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執法依據,是保證責任體系有效運行的基石,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建議進一步完善現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尤其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適時制訂可操作的煤礦安全生產地方法規;對不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使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能夠有法可依;提升現行技術標準的法律地位,強化技術標準的權威,進而強化監察、監管人員以及煤礦負責人的責任意識。
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逐步完善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社會煤炭用量在逐年提升,隨之而來的安全事故也頻頻發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構建,能夠減少事故發生的頻率,提升煤炭產量和質量,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對煤礦企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切實達到這一目標,煤礦企業要完善安全體系,加強監管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做好職工安全思想工作,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并提升開采技術,提升開采工藝,開拓創新,不斷完善開采措施,依靠科技進步,從而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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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政府召開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電視電話會議,主要是貫徹省政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對我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再安排、再部署。
副省長在剛才的電視電話會議上怒斥了非法生產的小煤窯,非法生產現象確實令人觸目驚心。市雖然沒有被批評,我們也要進行自問和反思,找準我市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認真治理。
一、存在主要問題
(一)煤礦節后復產把關不嚴。一是部分區(市、縣)未按規定的煤礦復產驗收程序和標準組織復產驗收。在市組織的節后復產抽查中,有3家經當地批準復產的煤礦被查出重大隱患,市檢查組下達了強制措施決定書,實施了停產整改;二是對春節前已開工建設春節期間又停產的技改煤礦,部分煤礦沒有按規定組織復產驗收就準許其恢復施工,煤礦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二)煤礦基礎管理薄弱,現場管理不到位。煤礦礦井水防治工作薄弱,水文地質資料不詳實,部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長效機制,管理人員配備不齊全等。
(三)存在重生產、輕整合技改思想。部分整合技改煤礦沒有按照辦理完畢相關手續開工建設的規定。
(四)一些區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不明確,沒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措施。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把好當前煤礦節后復產驗收關。春節前已開始施工的新建、技改擴能、整合技改煤礦和生產煤礦(含整改煤礦)在春節期間停工、停產的,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能復產。各產煤區(市、縣)政府和各有關工作部門要嚴格煤礦復產驗收標準和程序,嚴防驗收走過場、流于形式,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制度。要加快煤礦復產驗收工作進度,促進生產煤礦早日復產,技改煤礦盡快恢復施工。
(二)認真做好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的安全工作。各產煤區(市、縣)政府和各有關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進度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立即成立加快推進整合技改建設進度和做好保留一套獨立生產系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簽訂進度目標責任書。
(三)強化煤礦安全監管。一是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國家、省、市關于開展安全生產治理、執法和宣傳教育“三項行動”的要求,縣、鄉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深入一線,具體抓細、抓實煤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二是采取強有力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檢查工作密度和強度,督促各煤礦按照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年”、“隱患治理年”和“本質安全年”各項安全措施,強化安全基礎管理,及時排查治理隱患,提高煤礦的本質安全水平;三是狠抓煤礦“打非”工作,各級政府必須承擔組織職責,部門積極協調配合,對非法違規違法生產煤炭行為要做到發現一處、堅決查處一處,措施要得當,手段要有力,保證“打非”工作取得實效;四是狠抓專項督查,開展煤礦安全專項督查行動。各產煤區(市、縣)政府和各有關工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及當前煤炭生產特點,開展好煤礦安全生產專項督查行動,認真開展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各類煤礦事故發生。
(四)加強煤礦企業技術指導服務。一是督促指導未辦理完手續的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盡早開工建設;二是加強部門間協調與協作,為已辦完手續的煤礦創造條件,實現早日施工;三是為施工企業加強服務指導,避免企業走彎路,早日形成新的生產能力。
(五)對煤礦“雨季三防”安全生產工作要早安排、早部署。雨季已經來臨,要根據今年生產煤礦,特別是建設施工煤礦多的特點,督促煤礦企業加大水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嚴防透水、淹井、雷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渡汛。
扎實開展煤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推進“安全生產年”目標任務落實。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建立規范和諧的安全生產秩序;嚴查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強化監管,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全力解決煤礦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加強煤礦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提高廣大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素質。通過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促進我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重點內容
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監總局總體行動方案、以及省市關于《煤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實施方案》的同時,突出以下重點內容:
(一)執法行動。對具有下列行為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打擊和查處:
l、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
2、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項目建設的:
3、瞞報事故的;
4、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或無證上崗的;
6、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對安全執法視而不見的;
7、煤礦未建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或者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8、其他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二)治理行動。重點要排查治理以下內容:
1、治理違規采掘作業。保證礦井生產系統可靠,生產布局合理,同一采區采掘工作面數量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嚴禁違反規定非正規采煤、以掘代采、多頭作業、“剃頭下山開采”;采掘工作面按作業規程規定作業;按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
2、治理瓦斯事故隱患。保證礦井通風系統合理、完善,通風設施可靠,按照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達到規定要求,杜絕無風、微風作業和不合理串聯通風,消除盲巷;強化局部通風管理,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的規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探頭安設位置、報警斷電功能和調校符合規定,嚴防人為因素干擾傳感器正確測量真實瓦斯濃度;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嚴禁電氣設備失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按照“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要求,組織開展煤礦瓦斯專項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隱患。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落實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重點是加強老空水、鉆孔水、構造水、強含水層、地表水等水害的防治,建立健全礦井排水系統,完善防洪排水各類裝備、設施,建立水文地質預測預報系統,認真編制重大水害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做好雨季水害的防治。
4、嚴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不準開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不準投產;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杜絕邊施工邊生產現象。
5、嚴格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用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嚴禁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才能下井作業: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
6、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要制定工作計劃,分步扎實推進,落實責任,強化考核,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面動態達標,力爭所有礦井基礎管理達到新水平。
7、杜絕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行為。
8、杜絕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或無證上崗行為。
9、杜絕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行為。
(三)宣傳教育行動。大力宣傳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生產法制和煤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月”,做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和煤礦安全基本知識的宣傳活動;加強煤礦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突出抓好農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訓,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新聞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先進典型,開展創優爭先活動;及時公布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礦員工,吸取事故教訓,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全面開展安全生產誠信承諾活動,強化煤礦業主的安全意識,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著力開展以下宣傳教育活動: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增強安全法制意識;
2、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3、宣傳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典型經驗和做法,推進安全生產示范礦建設;
4、以“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為主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系列宣傳教育;
5、及時公布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礦員工,吸取事故教訓,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6、加強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突出抓好農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訓,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三、實施步驟
“三項行動”要貫穿各涉煤礦鄉鎮和各煤礦企業全年安全生產工作始終,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檢查推進。同時要結合煤礦安全生產規律特點,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
(一)細化方案,開展自查自糾(6月30日前)
各涉煤礦鄉鎮和各煤礦企業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2009年“安全生產年”工作要求和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煤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抄報區安全監管局。
(二)加強督促檢查,全面推進各項工作(7月至9月)
1、各涉煤礦鄉鎮認真落實煤礦安全屬地監管責任,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2、進一步強化煤礦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切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3、落實汛期防洪、防透水、防雷電等措施,嚴密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4、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任務措施的宣傳貫徹落實;加強崗前培訓,推進職業安全教育,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三)深化“三項行動”,鞏固擴大成果(10月至12月)
1、進一步完善執法措施,提高執法效能,堅決查處和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2、各涉煤礦鄉鎮和各煤礦企業要對“三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區安全監管局將不定期進行檢查督查,在9月底前,將集中開展一次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大檢查,并對煤礦安全生產執法行動進展進行專項督查。
3、各涉煤礦鄉鎮要對“三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總結,每月25日將“三項行動”階段開展情況書面抄送我局;11月10日前將“三項行動”的工作情況總結抄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涉煤礦鄉鎮要統一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層層落實責任,對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要抓住不放,加強執法和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要針對“三項行動”內容,強化各項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抓好協調推進。要著重做好“三個結合”:一是安全執法與安全治理相結合,重點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同時對安全治理過程中的重大隱患和問題,要及時組織聯合執法、專項執法督促解決;二是“三項行動”與“三項建設”(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保障能力和監管監察隊伍建設)相結合,研究把握安全生產規律,完善和落實治本之策,推進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三是“三項行動”與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相結合,加強安全監管,務求取得實效。
美國煤礦安全生產的經驗
美國的礦業生產中有著完善的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基本都是圍繞著煤礦安全生產的,美國從1891年國會通過第一個管理礦業安全的法規至今已經出臺了十多部法律,安全的標準也越來越高,可以說已經建立起了一個系統全面、功能完善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體系。在1969年美國聯邦政府制定的《聯邦煤礦健康與安全法》,比以前任何一部約束采礦工業的聯邦法規更全面、更嚴格。到了1977年的《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對全國礦山安全與健康實行監督管理的最高法律。這部法律還確立了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是安全檢查常年化。每個地下煤礦每年必須接受四次以上的安全檢查,露天煤礦則必須接受兩次以上的檢查;二是事故責任追究制,當出現傷亡事故時,調查人員必須出具報告指明責任,蓄意違反法案的責任者也將被處以罰款或有期徒刑;三是安全檢查“突襲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檢查信息的人,都會被處以罰款或有期徒刑:四是監查人員和礦業設備供應者的連帶責任制,監查人員出具誤導性的錯誤報告,礦業設備供應者提供不安全設備,都有可能被處以罰款或有期徒刑。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前后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所致,基于此,在美國《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中對礦山工作人員包括經營者的培訓作出詳細規定,要求所有工作人員上崗前要接受培訓;礦工每年至少必須接受8小時再培訓,每12個月必須接受一次應對危險培訓;礦長、工長都必須經州政府一級機關的考核,發給證書才能在本州煤礦任職,而且上崗后每年還要接受再培訓。這體現了全員培訓的理念。隨著這一系列具備嚴謹的規定性和良好的可操作性的法律的實施,美國煤礦生產所造成的人員死亡事故下降到世界最低水平,基本已杜絕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發生。
美國的礦業同時還擁有嚴密的安全監察執法。在這個執法領域里,美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強調獨立性,其成功之處為垂直的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架構、輪崗式的監管人事制度、雷霆式的監管執法力度,并在機制上防止監察人員與礦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隸屬于礦業安全與衛生局的煤礦安全與衛生辦公室是一個聯邦機構,它下面有11個地區辦公室和65個礦廠辦公室,這些辦公室與礦主沒有利益關系,和各州、縣政府也沒有從屬關系,各地的聯邦安全監察員每兩年必須輪換對調。任何煤礦發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當地的安全監察員不得參與事故調查,而須由聯邦辦公室從外地調派安全監察員進行事故調查。礦山安全與健康檢查局通過強制性執行采礦業安全與健康作業標準,實現消除采礦業死亡事故、減少嚴重性非死亡事故的發生率,最終達到有效改善全國礦山作業條件,減少安全事故的目標。
此外,美國在礦難發生后擁有及時有效的補償措施。為了遏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上升的勢頭,美國聯邦政府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制度。目前,美國99%的工人受到聯邦或州勞工賠償法的保護。鑒于工傷保險所針對的是危害嚴重的勞動風險,工傷保險具有高度的強制性,法律強制雇主必須對雇員的工傷事故負責。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定,賠付工傷待遇費用全部由雇主一方負擔,工人和國家不負擔費用。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無論責任在雇主或礦工,雇主都應該依法給予受傷害者經濟賠償,而不因責任問題影響勞動者及家屬的正常經濟生活。
美國煤礦安全治理的啟迪
同美國相比,我國在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很多的問題。首先,我國煤礦安全法律體系不完善。雖然《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防止礦山事故和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法制化起步較晚,立法技術較為落后,并且長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細、原則化、概括化”為指導思想,使得制定出來的法律相對于美國的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法》可操作性差,存在較多問題。例如,該法的規制對象為國有礦山企業,法律規定的各項原則和制度主要是針對這類企業,而如今獨立經營、承包經營、聯合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的非公有制小型礦山大量涌現,對它們的法律規制薄弱。
另外,法律對監督管理機關的職權雖有規定,但在保障執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規定得并不明確,無法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和執法人員的有效執法。雖對企業職工崗前教育、培訓作了規定,但缺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即便是崗前教育培訓l的規定也未形成制度化、體系化,相關內容、程序和責任不完善。對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采用的是“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類宏觀、模糊的描述,對于具體的行政處分內容和量刑情節卻沒有進一步的規定。這必然導致實踐中對礦產企業相關人員的處罰沒有規則可循,處罰不公平、不公正,影響甚至損害安全監督管理執法效果和執法形象,有損法律的效力和權威。關于礦山職工的勞動保險在《礦山安全法》中的規定不明確,采取的是給予“撫恤和補償”的原則性規定,這不利于礦工及其家屬權益的保護。
從開采技術上來看,目前我國煤礦整體的技術狀況都比較落后,在全國的26000多處煤礦里,就有一半左右是高瓦斯礦井,還有一些鄉鎮煤礦機械化程度很低,開采方式非常落后。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數據,我國僅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欠賬就達到5130億元人民幣,遠遠落后于美國的安全技術投入。而且從業者安全文化知識缺乏,技術素質普遍不高。大量事故調查分析表明,目前我國發生的傷亡事故中70%-80%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包括企業經營管理者在內的企業員工都存在對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設備掌握不夠,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自我保安能力低下的情況。
而從具體管理上講,我國礦業仍然存在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的現象。我國與生產安全管理有關的各類法律法規已經多達上百個,但這些法規在一些地方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實踐中既有煤礦生產主體有法不依的情況存在,也有煤礦安全生產執法主體不依法行政的情形發生,甚至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的阻撓。大量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現象并沒有受到應有的追究,更多的是在安全事故已經釀成以后才加以追究。此外,鄉鎮小煤礦、非法經營煤礦與官煤結合的現象也普遍存在。這些鄉鎮煤礦、個體煤礦,它們點多面廣、分布
在全國各地,并且多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經營形式出現,在用工制度上以農民輪換工為主,流動性大又缺乏相應的培訓,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意識都較低。在每年發生的煤礦事故中,鄉鎮煤礦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
借鑒美國在礦業安全治理中的經驗,要想實現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法治化,必須要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從修改《礦山安全法》著手,因為《礦山安全法》是煤礦安全的基本法,由于該法出現不足,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應當修改:應健全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的職權和執法程序,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礦業安全生產監管中的地位,厘清其相應的職權和職責;應規范政府執法行為,完善礦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程序,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禁止檢查前事先通知和禁止監督監察人員從事或參與礦山生產經營活動制度,明確規定執法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應確立礦工健康保護原則,明確規定維護和保障礦工健康權是國家和礦山企業的義務和責任,以切實保障礦山企業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權益:應強制性地規定礦山企業必須為礦工進行工傷社會保險,以保障礦工的合法權益。
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煤監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措施,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為我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和持續健康發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在煤炭產量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逐年減少,煤礦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全省煤炭產量從2002年的5001.13萬噸增加到2009年的13690.74萬噸,同比增加了1.74倍,而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了37.7%和51.3%,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了82.2%。2004年至2009年,全省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連續6年實現了“雙下降”。
二是積極推動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的完善和落實。省煤監局會同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出臺了《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和《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兩個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和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落實兩個主體責任作為突破口,著力推進企業管理和政府監管方式方法的創新。這兩個文件的出臺和“4個100%”的貫徹落實要求(即100%送達基層,100%學習,100%培訓,100%考核),對進一步做好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是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取得了良好成效。省煤監局以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為突破口,推進瓦斯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在加大抽采力度、防止瓦斯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突出礦井及高瓦斯礦井均按要求安設了礦井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工作進展較快,每年的抽采量均以兩位數增長。2009年抽采量為76336萬m3,完成了全年抽采目標的119%,抽采量列全國第二位;利用瓦斯9204萬m3,完成了利用目標的102%,其中發電6796萬m3、民用2377萬m3。煤礦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也連年下降,從2002年的158起、死亡483人,下降到2009年的32起、死亡80人。
從2005年至2009年,全省共公告關閉煤礦1098個。通過關閉整合,礦井單井生產能力顯著提高。2005年8月末,全省在籍礦井2697對,平均單井產量約為3.9萬噸/年,到2009年末,全省礦井減少為1832對(含新建礦井),生產能力29130萬噸/年,平均單井產量提升為15.9萬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