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4 16:49: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礦山生態治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把“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作為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目標任務之一,農村環保工作量大面廣,瑣碎復雜,在新的發展階段,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言而喻,尤其是礦山資源集中于廣大農村,礦區生態因礦業活動而失衡,(如空氣污染、水體酸化、土壤質量下降、生物多樣性喪失、自然景觀破壞等),并威脅到人體健康,礦山開采加工企業污染問題、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問題日益成為農民朋友關心的熱點環保問題,解決這一難題是每個環保從業者必須思考的問題。
一、中國農村礦山生態恢復簡述
“生態恢復”是指通過人工方法,按照自然規律,恢復最天然的生態系統,是試圖重新創造、引導或加速自然演化的過程。礦山生態恢復研究是生態恢復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有關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的第一個綜合性行政法規是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討論并通過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的環境的若干規定》;這個規定的頒布對于我國生態恢復工作有著里程碑的意義;1988年我國出臺了《土地復墾規定》,使我國礦區廢棄地的生態恢復工作開始步入法制軌道,使礦區廢棄地生態恢復的速度和質量都有較大的提高;此后,我國還陸續頒布了《礦山資源法》、《地址環境管理辦法》、《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近年來,我國政府對農村三農問題的關注持續增強,2012年中央1號文件更是把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對農村礦山進行恢復與建設就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抓手。
二、 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的現狀
我國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工作已經起步,在實踐中中國礦山生態恢復與治理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但不可否認也存在著諸多問題,一是農村礦山生態恢復面臨著工作量大,所需資金投入大,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計,截止2006年需要進行生態恢復與治理的礦山項目設計40余個礦種共456個治理項目。二是缺乏綜合了性的生態恢復與治理的法律法規,我國現行的法律由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往往根據各自的專業特點、管理角度出發出臺相關法律,非但不能形成一套統一的行之有效的礦山生態恢復與治理相關法律體系,相反成了各部門相互推諉塞責、維護本部門利益的工具。
三、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的舉措
1.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機制
首先本著“誰破壞、誰修復”的工作原則,地方政府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環保部門負責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的監管工作,把礦山企業作為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的主體,對露天礦的外排土場、煤礦的矸石山、尾礦庫、礦井形成的采空區和塌陷區等暴露的一系列環保問題進行生態功能修復。通過加強監管,對于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可由地方政府牽頭,多部門聯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礦山生態恢復與建設工作得到落實。
2.提高資源開采及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
我們知道,地下礦產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多年來,一些地方為了暫時的利益對地下資源采取掠奪式的開采,開采方式粗獷,下游的礦產品粗加工企業(如洗煤、選礦廠)多采用相對落后的生產工藝,造成資源浪費現象極為普遍。根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我國現有國營礦山8000多個,個體礦山企業達到驚人地23萬多個,廢棄物的排放、堆存不僅破壞和占有了大量土地資源,而且導致區域重金屬污染了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農作物減產和品質下降 ,并直接威脅到人體健康。因而,提高資源開采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就顯得刻不容緩:一是要加大礦山資源整合,整小為大,從而在技術和資金上保證企業對礦產資源的開采率,杜絕礦產資源的浪費;二是礦產資源埋藏淺的也要采取地下開采方式,降低對地表植被的破壞。三是鼓勵下游的礦產品加工企業采用資源高利用率、高附加值的成熟生產工藝,加大落后產能、小產能企業的淘汰力度;四是加大發展循環經濟,引進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項目,鼓勵和幫助企業轉型發展;五是部門聯動、強化執法對于高污染、高能耗的土小企業予以堅決取締。
3.礦山廢棄地生態環境治理
礦山廢棄地是指在礦產開采過程中被開采活動所破壞、不通過處理而無法使用的土地。礦山廢棄地包括尾礦庫、排土場、廢石堆、露天開采場、受污染土地及塌陷區。對其進行治理有以下幾點措施:
(1)對礦山廢棄地進行人工覆土還林、還田。我國對礦山廢棄地人工覆土還林、還田工作起步相對較晚,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已經堆存煤矸石、尾礦以及其他礦渣,沒有采取前期預處理措施的礦山廢棄地,在不破壞取土場土地的情況下,取適量土壤覆蓋在需要恢復的廢棄地上,形成50cm厚的土壤壓實層;另一類是在煤矸石、尾礦以及其他礦渣堆存之前,先把堆存場 地的表層土壤取走并選擇合適的場地(有一定的防止水土流失、防風抑塵措施)予以保存,煤矸石、尾礦以及其他礦渣堆存完成后,把保存的土放回原處壓實即可。覆土完成后,根據當地的水文、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選擇具有固氮能力、根系發達、耐貧瘠、播種栽植較容易等特征的植物進行栽植。
(2)加大尾礦庫和矸石山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力度。尾礦庫和矸石山因其含有大量重金屬,并通過淋溶等途徑造成礦區土壤重金屬污染,重金屬土壤污染的治理一是采用循環經濟理念,比如尾礦砂制磚,煤矸石制磚等,不但減少了對土壤的污染,也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二是采用包括物理法的、化學法的和生物法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技術,目前修復效率高、成本低,而且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且技術相對成熟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技術是生物處理法,它的優點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減少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其無害化,從而使被污染的土壤能夠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如果礦山廢棄地突然不是強堿性或強酸性不建議使用化學法。
(3)對尾礦庫、排土場、廢石堆、露天開采場、受污染土地及塌陷區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地方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出臺鼓勵政策,對于利用采礦區廢棄場地、排土場、矸石山和尾礦庫堆積場等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工業、農業項目予以一定的扶持,在同等條件下對此類項目優先進行審批,如有的企業不僅僅把建設花園式企業當做一句口號來喊,在尾礦庫閉庫后,對尾礦庫進行綜合整治,恢復植被,建設景觀,使之成為企業職工的后花園,不僅對尾礦庫進行了治理,也積淀了企業文化。
四、結論和建議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可持續發展
1 工程概況
陂頭面鐵礦礦區面積0.148 k㎡,開采深度:0~-30m標高,采礦許可證核定的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開采礦種為鐵礦,生產規模為8萬噸/年。1985年陽春縣人民政府將礦山劃歸陽春礦冶開發總公司,1986年10月礦冶開發總公司解體,同年11月由陽春縣鐵礦公司接收,礦山采用露天開采方式,設計年開采量8萬t。由于經濟及開采不規范等原因,2008年12月停采,部分采坑已回填至地面標高,部分采區被水體覆蓋。目前礦區內最深采坑已達-30m標高,礦區內共消耗資源儲量:鐵礦石量2113.74 kt,伴生銅金屬量4794.97 t。
礦山經多年開采,對原有地貌破壞較大,現在礦區在開采范圍內并形成了長約50m,高15m,坡角約70°的挖方邊坡。邊坡大部分表層巖石風化比較強烈,殘積土厚度較大,土體較松散。由于切坡的規模不大,邊坡主要為第四系坡殘積層,巖性為灰黃或淺紅色砂質粘性土,局部為礫質粘性土。局部地段曾經引發過、崩塌和滑坡等地質災害。
此外,原有礦山的建設和開采活動,已造成的地質環境問題還有礦山占用土地改變利用功能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的改變對地質地貌景觀的破壞等。
為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減少因礦產開采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必須采取一定措施對礦山的地質環境問題進行全面的綜合治理,全面恢復礦山的地質環境、生態環境與自然環境。
2 礦區地質環境背景
陂頭面鐵礦位于陽春市境內,行政隸屬崗美鎮管轄,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區。該區的氣候特點是夏長冬短,日變幅大,暴雨多,強度大。該區年平均氣溫22℃,最高氣溫37.2℃,最低氣溫-1.8℃。年降雨量為1050.1~3342.31mm,多年平均年降雨量2480mm,日最大降雨量338.1mm(1976年10月23日)。雨水集中在4~9月份,占全年雨量83.28%。常年主導風為東北風,最大風速16m/s(2006年4月14日),平均風速2.2m/s。
礦區出露地層主要為石炭系和泥盆系,其中石炭系巖性主要為含礫石英砂巖、細粒石英砂巖、粉砂巖及砂質頁巖所組成,部分經接觸變質成為石英角巖或透輝鉀長角巖。泥盆系巖性主要為灰巖,夾有粉砂巖及砂質頁巖薄層,尤其上部與帽子峰組接觸附近夾層較多,經接觸變質成為大理巖、條帶狀大理巖或矽卡巖,其中砂頁巖夾層則變質為角巖。礦區內的巖漿巖屬于燕山二期花崗閃長巖,中粒半自形結構,塊狀構造。礦區斷裂構造以成礦后北北東向之逆斷層為主,走向為北東10°,傾向南東,傾角約55°。斷層為后期石英脈所充填,長1.4km以上,寬1~20m,對礦體有破壞作用。
根據地下水賦存條件,含水層水理性質和水力特征,礦區地下水含水層可分為:松散巖類孔隙含水層、砂巖裂隙含水層、花崗巖裂隙含水層、大理巖類巖溶裂隙水、矽卡巖(或角巖)隔水層和風化破碎承壓含水帶。大氣降水是本區地下水主要來源,受地形和構造線控制,地下水逕流主要沿巖石裂隙及溶隙從西向東,由高地向谷地順地形運動,在山腳及侵蝕基準面附近地形低洼處以下降泉的形式排泄。
陂頭面礦區主要分布的土壤主要為山坡地紅壤。主要植被類型為常綠季雨林、馬尾松林、闊葉混交林以及丘陵常綠灌叢。主要植物類型有凹葉紅豆、密花樹、竹節樹、變葉榕、桃金娘等。草本植物主要為芒箕、省藤、黑莎草等,總體上礦區植被覆蓋率較高。
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部署
(1)總體部署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的各項措施貫穿于采礦活動的全過程,是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與監測措施合理結合的過程。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邊開采邊治理,分階段逐步推進”等原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總體部署為:
1先破壞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與監測措施相結合進行治理。
2對地質災害主要采取工程措施、配合生物措施進行治理,用監測措施進行預防;
3對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恢復,采取生物措施、配合工程措施進行治理。
4對土地資源的破壞主要采取土地復墾的方法進行恢復。
(2)防治措施
1露天采場邊坡失穩:根據其邊坡高度、邊坡巖土物理性質特征以及穩定性等情況,加強監測和處理效果的檢查,確保邊坡的安全。
2廢石堆場:采用工程措施進行廢石的轉運,同時恢復植被,修復其地形地貌景觀;對其下游區域地下水水質的變化情況,主要采取監測措施進行監控。
3各種運輸道路形成的不穩定邊坡,以工程措施進行防治;其地形地貌景觀的恢復主要采取生物措施進行治理。
4 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
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既要統籌兼顧全面部署,又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集中有限資金,采取科學、經濟、合理的方法,分輕、重、緩、急地逐步完成。最終達到地形、植被在視覺和環境上與周圍的區域生態融為一體。
要: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修復進程,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國家戰略的優先領域。闡述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造成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梳理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從補償資金的籌措機制、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監督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生態補償機制;礦產資源;中國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成為當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一項緊迫任務。我國在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態保護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據和國家整體政策指引,各地的礦產資源生態保護的整體效果不好。客觀分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尋找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并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設計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籌資機制、資金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以及監督管理機制,進而提出建立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對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現狀
(一)開采規模持續上升,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
我國現有國有礦山企業8000多個,個體礦山企業達到23萬多個。據國土資源部門統計(國土資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hm2,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hm2,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hm2,采礦塌陷占地約20萬hm2,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礦業活動,特別是露天開采,大量破壞了植被和山坡土體,產生的廢石、廢渣等松散物質極易促使礦山地區水土流失。如位于鄂爾多斯高原的神府東勝礦區,由于氣候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已使該區生態環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積已超過4.17萬km2占全區面積的86%以上。據對全國1173家大中型礦山調查,產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壞的面積分別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資的費用已達2393.3萬元。
(二)礦產資源開發引發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露天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數發生在建材類礦山中。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到2005年底,全國礦山開采活動共引發地質災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1.6億元。其中因礦山開采引發地面塌陷4500多處、地裂縫3000多處、崩塌1000多處。全國因采礦活動形成的采空區面積約80.96萬hm2,引發地面塌陷面積35.22萬hm2,占壓和破壞土地面積143.9萬hm2。
(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水資源、土壤環境破壞嚴重
采礦形成的礦坑水、選礦廢水以及采礦廢石、煤矸石、尾礦渣等堆放不當,構成了礦區水體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廢水、廢液約60.89億t,排放量約47.9億t,采礦活動每年產生的尾礦或固體廢棄物量約16.73億t,排放量約14.54億t。到2005年底,全國尾礦或固體廢棄物的累計積存量約219.62億t。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造成大面積疏于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嚴重破壞了水資源的均衡和補給條件,導致礦區及周圍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
二、我國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政策法律制度演變軌跡及其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有償使用礦產資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礦產資源法、稅法及其附屬法規、國家資源政策等組成的、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后,把鹽稅并入資源稅,并擴大了征收范圍。1994年2月,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國務院令第150號)具體落實了生產資源法》中有償開采的原則,無償開采到此結束。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制度。
(二)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的政策進程
我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開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機制。2006年2月10日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 (財建f20061215號),2007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關于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部門分工意見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公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定采礦權人應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此外,其他專門法律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和恢復制度進行了相應規范。 鐮林法》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法》規定,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確要求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三)地方政府關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政策進程
我國地方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礦為試點,每噸礦石征收0.13元,用于礦區植被和周邊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礦產資源生態補
償費實踐在更大范圍內鋪開,廣西、福建、江蘇等14個省145個縣相繼開始試點。1993年,國務院對內蒙包頭和山西、陜西、內蒙古接壤地區的能源基地實行生態補償政策,規定每噸煤提取0.45元作為生態恢復資金計入生產成本,用于礦區周邊生態環境的修復,同時神華集團神東分公司爭取國家補助每年2000萬元,共計10年,用于礦區生態重建。陜西省也于1997年頒布《陜西榆林、銅川地區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管理辦法》對該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產品加工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月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并制定具體征收標準。但由于征收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難,而且在2002年全國整治亂收費過程中,許多地方的生態補償費征收由于立法依據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關于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的政策法律進程
在2006年之前,江蘇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國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為我國推行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經驗。從2006開始,全國各地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從掌握的資料來看,2006年以后全國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東、河南、河北、山西、陜西、青海、甘肅、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貴州、云南、四川、重慶、黑龍江、遼寧、吉林、天津等23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建立了保證金制度,目前全國共有26個省(市、自治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或備用金)制度。還有廣東、上海、廣西、北京、等5個省(市、自治區)尚未建立。其中,廣西已經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納入了立法規劃。
三、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政策法律實施績效評價
(一)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政策實施進展
2001年,財政部批準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2002年,為摸清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查明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和開展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決策支持,國土資源部組織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國31個省(區、市)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已經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現狀,查明了主要礦山環境問題及其危害。2004年,國務院明確要求國土資源部牽頭制定《全國礦山環境治理規劃》、《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代起草關于煤炭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的指導性意見。2005年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于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通知》,隨后各地正在加緊編制地方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委會決定,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探索建立煤炭開采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加強對礦區周邊的環境治理和植被恢復。此后,國家林業局提出了開展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意見和建議,并決定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資金投入情況
從2001年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礦業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資金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用于支持計劃經濟時期及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項目經費支持的重點是:東北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以及資源枯竭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已經開展相關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應和典型意義的礦山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國家現行政策重點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共下達60億元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其中環境治理項目1325個,總金額51.45億元。項目涉及31個省(區、市)的能源、金屬和非金屬各類礦山,其中投入煤炭礦山治理資金最多。此外,各級地方財政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加大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全國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62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47億元。
(三)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績效
由于國家有關部門對礦區治理給予高度重視,財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礦區治理在逐步開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據初步統計,2006年全國共恢復治理礦山面積4.5萬hm2。實地調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礦區是國有大型礦區,總占地面積4000余hm2,排土場復墾面積已達1466.7hm2,排土場植被覆蓋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蓋率僅為10%;經過采取水保措施和復墾的排土場,水土流失逐年減輕。復墾后侵蝕模數為3478t/km2每年,減少徑流66%,減少侵蝕77%。
四、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面臨的現實困難
(一)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任務重,生態恢復差距甚遠
多年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先發展起來,再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錯誤思想,忽視了礦產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因而所屬企業利潤全部上交財政,沒有留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備用資金。目前總的復墾率不到10%,與國外大多數國家的50%以上的土地復墾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復差距更大,2001-2005年實際恢復森林植被面積僅為7.7萬hm2,占同期應恢復森林植被面積的14.3%。
(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范圍小,對礦山外部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重視不夠
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未納入礦山企業職責范圍。礦山企業占地范圍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只是礦產開采引起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礦以外,礦山企業占地在礦區面積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礦產開采中造成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必然涉及到礦區周邊范圍。根據山西省調查結果,礦產開采除了引起徑流量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濕地縮小外,還因產生采空區漏斗狀輻射區域而影響地表植被,其面積約為采空區面積的2.6倍。當前,由于礦區周邊影響范圍的生態恢復治理的職責還沒有明確,礦區整體范圍內的生態系統難以在環境自凈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復平衡。①
(三)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劃
從調研情況看,目前規劃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二是鄉鎮礦山企業和個體礦山企業占地范圍內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家底不清,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缺乏系統的綜合規劃,是造成礦區植被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滯后的重要原因。
(四)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機制還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由于礦產資源開采對礦區生態影響破壞嚴重,礦區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難度加大,從而加大了資金投入。從各地的不同礦區的治理情況來看,礦區生態治理與植被恢復的單位面積費用普遍比常規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據世界銀行資料,發展中國家要徹底改善本國的礦山環境狀況,需要拿出占GDP的2%~3%資金用于環境保護。00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307670億元,照此標準計算,要徹底改善我國礦山環境現狀的投入需要6140億元~9270億元。從當前我國綜合國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政府財政難以滿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需求。
當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的良性運行機制仍然欠缺,專項資金來源單一,涉及礦產資源收費名目多、部門多,部門收費使用方向不明確,地方政府投資積極性整體不高,企業投資和治理意識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適用范圍不夠寬。目前全國多數省已經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均規定保證金只適用于新建礦山企業,或新礦山開發新產生的破壞。而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成本仍然未納入保證金的范疇。
第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體現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含義。國家將補償費的開支主要集中于礦產資源勘探成本補助上(不低于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要的資金沒有納入補償費的支出范圍。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過低,未能隨礦產資源價值、市場情況變動而變動。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1%,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16%,即使是美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遠比中國豐富的國家,其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補償費征收率也高達12.5%。
第四,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資助范圍有限,資金總量小,地方配套困難。當前,中央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但是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估計只占三項收費收入的10%~20%,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相對于老舊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實際資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資金遠遠無法滿足需要。此外,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業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財力有限等原因,實際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門經費整合效果不佳,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礦區生態破壞問題不單純是土地破壞問題,還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壞等多個方面。從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資金來源的實際情況看,目前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家“孤軍奮斗”,其他部門基本上置身度外,沒有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提供過應有的資金支持。值得關注的是,最近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強化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壟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的權力和義務,相關的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被排除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生態修復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之外,環境保護、林業部門無法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方面行使執法權。
五、建立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改革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投入機制
第一,進一步把礦產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所有的礦產資源,改革征收辦法,增加礦產資源稅收水平,提高礦產資源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慮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提高單位計稅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處于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功能脆弱地區礦產資源的開發課以重稅。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課以重稅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態補償;同時向礦產資源的初級產品消費者征稅,讓他們作為礦產資源利用受益者來承擔部分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責任。
第二,逐步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創新礦產資源及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之真實體現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失。我國長期以來礦產成本構成中包括直接生產成本,致使我國礦產成本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礦產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耗費,沒有將礦產開采的外部性內部化,造成了礦產開采生態環境補償沒有資金來源。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礦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將適當的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礦產資源價格構成中來(約占礦產資源各階段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的15%~30%),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集聚更多的資金。
第三,調整礦產資源稅費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礦產資源稅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慮設計將礦產資源稅費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以克服資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緩慢的問題。
第四,整合各種資源稅費資金,擴展政府資金來源渠道。在礦山開發過程中,相關部門均依法收取了相關費用。并堅持“專款專用,專款定向專用”的原則,規定各部門收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資金開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門資金,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政府專項基金的補充。
第五,探索建立礦業開發生態環境稅費新體系。從長遠看,應該建立合理的相對獨立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稅費體系,打破生態稅費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混合,根本上解決礦業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問題。
第六,積極探索建立由企業、地方和中央共同負擔的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專項基金制度。目前,對于老舊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其資金來自中央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產資源收費中的一部分,而未納入基金來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慮將中央和地方的林業、水利、環保以及農業部門的自然資源收費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基金組成。對于目前仍在開采中的生產礦山,可考慮從礦產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費用,作為基金的資金補充。同時,要區別老礦山與新礦山采取不同的籌資方式。老礦山歷史遺留的土地復墾、環境治理等問題應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基金和預算制度加以解決。對于雖有責任人的原國有礦山企業,礦山開發時間較長或已接近閉坑,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礦山企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據適當情況予以獎勵性補助。
(二)充分運用市場和社會參與機制,拓寬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資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創建公司化運行機制。成立獨立的專業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投資公司,由公司具體承擔資金籌措、運行和治理項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質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礦企業的民營企業,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資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法人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門分散投資的政府行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場融資機制。如果是礦山企業自己復墾的,可以由礦山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籌集復墾資金;如果是專業投資公司作為復墾的,也可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從資本市場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向銀行或財團借款。
第三,探索礦山治理項目的資源化和市場化途徑,建立煤礦區復墾和高效益復墾同步銷售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通過治理工程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回
收資金并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即通過出讓礦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開拓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渠道。由于我國礦山多數位于偏僻的山區,地理位置遠離經濟發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業價值相對不大。為了克服這一矛盾,可以考慮將礦山復墾與效益較高的建筑用地復墾或工業用地復墾進行同步銷售,使復墾后開發土地的收益可以彌補礦山復墾的虧損。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我國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中存在的按資源要素分工的部門管理模式強化部門利益弱化統一監管,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難以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為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行政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關鍵詞】礦產資源 礦山環境 問題 破壞 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09(2010)07-0-02
礦產資源開采點燃了人類文明的燭光,帶來了經濟和社會的繁榮,卻造成了礦山環境的破壞,尤其是部分省、區露天煤礦的開采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造成礦山地質環境惡化,引發了一系列地質災害,束縛了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透視礦產資源開發對礦山環境的破壞問題,旨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應用生態經濟學原理和循環經濟原理,指導礦產資源綜合開發,促進延伸礦產資源產業鏈,實現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氣物的零排放,通過長期的礦山環境整治和生態重建進而達到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環境整治雙贏的目的。
礦山環境問題,是人類工程活動引發的各類環境問題中最重要的類型之一。礦產資源的開發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繁榮、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而相伴而生的大量礦山環境問題,不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嚴重影響區域乃至全國的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甚至影響社會安全。
1 礦產資源開采帶來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問題較多,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即采礦活動破壞了大量耕地和建設用地;采礦誘發地質災害;采礦使礦區水均衡遭受破壞,產生各種水環境問題;礦山開采中廢氣、粉塵、廢渣排放,產生大氣污染和酸雨;采礦破壞自然地貌景觀,影響整個地區環境的完整性。據2004年度《
3 治理礦山環境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積極開展了一些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基礎資料還很欠缺。由于我國的礦山種類比較齊全,礦點分布廣,采礦企業眾多。針對同一礦種,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成分的采礦企業在采礦水平和采礦方式上相差很大,對環境的影響也各不相同,調查難度極大,從而導致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現狀基礎資料還不完善。
第二,礦山恢復治理目前雖然已經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資格局,但投資主體仍然還是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社會資金的投入還有待加強。
第三,在治理項目管理上,除了參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外,還無其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辦法出臺,給項目的組織實施帶來一定困難。同時,由于缺乏一套成熟、可行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技術規程和一套適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預算定額標準,治理項目的質量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各項目技術工程手段與費用定額還亟待規范。
4 進一步加強我國礦山環境治理的對策措施
我國礦產資源開采歷史悠久,歷史遺留下的礦山環境問題嚴重,因露天采礦、開挖和各類廢渣、廢石、尾礦堆置等,直接破壞與侵占大量土地;礦山開發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有增無減;采礦疏排水破壞了地下水系統,井泉干枯,人畜飲水困難。這些都嚴重影響礦區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也使得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十分艱巨繁重。同時,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正處于快速、持續、穩定的階段,對礦產資源的需要將持續增加,由此引發的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加強礦山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已刻不容緩。進一步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需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國家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和科技三部委聯合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礦山廢棄物綜合利用,進一步提高礦山廢棄物資源化水平,努力提高礦山環境治理水平。同時堅持“強化法治,綜合治理,不欠新賬,多還舊賬”的基本原則,“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第二,加快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鑒于目前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形勢,為科學、合理地指導和有計劃、分步驟地安排全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必須著手開展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要根據確定的目標,按輕重緩急提出與治理的主要任務。主要任務包括:對礦山開發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礦山開發利用的“三廢”處理、礦山土地復墾、礦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治理及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等。
第三,明確重點。在目前國家財禮投入有限的情況下實施重點突破以起到示范作用,從而帶動更多的社會資金參與進來。目前,我國礦山環境問題的一大特點是歷史欠賬太多,治理工作要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為重點,提出具體的包括礦區損毀土地復墾,礦產開發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和地下水位下降、邊坡失穩、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的防治,礦山廢石、礦渣、尾礦等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及礦山環境監測等在內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
第四,加快全國范圍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努力摸清我國礦山環境問題的“家底”。
第五,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和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進一步拓寬礦山恢復治理產業化以吸引更多的社會投資。
第六,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技術規程》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預算定額標準》的建設,加強項目管理,提高各個恢復治理項目的工程質量。
解決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問題,必須明確指導思想,積極推進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延伸相對資源產業鏈;全天實行礦山生態經濟管理,運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礦產品綜合開發;要把礦山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的決策管理,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最終實現礦山廢渣、廢氣、廢水的零排放;積極進行礦山環境整治,高標準立體式復墾、恢貌、綠化、美化被破壞污染礦山,達到資源開發效益明顯和礦山環境雙贏。
【關鍵詞】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中圖分類號:TD1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隨著我國礦產的過度開采產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必須加以重視。
二、礦產資源開采帶來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問題較多,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即采礦活動破壞了大量耕地和建設用地;采礦誘發地質災害;采礦使礦區水均衡遭受破壞,產生各種水環境問題;礦山開采中廢氣、粉塵、廢渣排放,產生大氣污染和酸雨;采礦破壞自然地貌景觀,影響整個地區環境的完整性。據2004年度《中國地質環境公報》顯示,全國各類礦山年采掘量達60多億噸,采礦破壞土地面積累計達500萬公頃,而工礦廢棄地復墾率僅為12%。礦山開發中“三廢”的排放嚴重污染了礦山及周圍地區的地質環境;礦山開發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十分普遍;采礦活動使礦區周圍水平衡系統遭受破壞。結論認為: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形式十分嚴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礦山建設和資源開采過程中,由于剝除礦體表層土壤,直接破壞了地表植被,加之新產生的廢石、廢渣、尾煤等松散廢氣物也易發生流失,加速和擴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壞和巖石侵蝕,造成水土流失。據調查,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67×104Km2,且平均每年還增加水土流失面積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積約260×104Km2,并且每年還以2460Km2的速度擴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壞。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積來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貯煤場及建設必須的生活設施,以保障礦山開采的順利進行。據統計,正常情況下每個煤礦井口占地面積大約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壞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廢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礦山建設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壞植被、農作物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導致綠地面積縮減。由于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礦坑需要疏干排水,導致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從而破壞了整個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統,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資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斷、地表水入滲塌陷坑灌入地下等問題,影響礦山生態環境平衡。
3.廢水、廢氣、廢渣污染。 這是全國礦山普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礦山附近地表水體常常作為廢水、廢渣的排放場地。由于現在的地方煤礦處于暴利時期,業主多數建有焦化廠生產焦炭,產生的氣體全部排放。煉焦、矸石山自燃、煤層自燃不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氣體,而且還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危害生命。
三、我國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現有法律制度
1.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概念
由于土地資源匱乏,長期以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一直是以土地利用為主要目的。20世紀50年代末,稱為“復田”、“造地復田”、“墾復”等,2011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界定:“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顯然這個概念主要還是以土地利用為目的生態恢復。隨著人們對土地復墾的認識不斷加深,從近年研究和實施工程來看,其目標趨向于更綜合性的生態問題,我國礦山恢復的內涵也由單純強調將毀損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上升到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恢復。
2.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定分散在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法》、《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明確指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盡快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土地復墾條例》也規定了政府、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治理被毀損土地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的資金來源。
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1.為本、防災減災。所有的地質災害,直接或間接的對礦山職工和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礦山環境治理首先要保證礦區免遭礦山開發誘發的各種地質災害的危害,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設防、綜合治理。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點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面的綜合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3.效益、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應遵循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區別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時根據資金情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大小、輕重緩急,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4.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只有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緊密結合,才能達到礦山環境治理的最終目標。各種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質災害。但其缺點是投資過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彌補工程措施的缺點,其投資較小,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使其廣泛應用于礦山環境治理中。
五、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
1.新建礦山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號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礦山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大中型新建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禁止在國家和省、市、縣劃定的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擴建礦山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礦山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礦業“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大中型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
3.生產礦山
礦山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礦山對礦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礦山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4.閉坑礦山
嚴格礦山閉坑報告的審查和報批制度。礦山應做好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礦山土地復墾和因采礦誘發的地質災害的綜合治理,對礦山損毀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復。對未達到閉坑要求的采礦權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礦權。
六、結束語
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要嚴格按照我國相關政策來進行開采。對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是長期而艱巨的,這項工作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1]馬愛民, 謝亞瓊.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中幾個技術問題的探討[J]. 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19(2): 10~13.
關鍵詞:環境污染; 治理; 平頂山市
中圖分類號:TD8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4)06-168-001
1.前言
礦產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造成生存環境的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日漸薄弱,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經濟發展受到制約[1]。礦山生態環境的危害表現在煤炭開采導致土地資源破壞及生態環境惡化,破壞地下水資源,加劇缺水地區的供水緊張。煤炭開采導致廢氣排放,危害大氣環境等。礦區環境保護存在著環保意識差,公眾參與程度低,環境保護監管不力等[2]。解決礦區環境污染問題,政府要樹立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觀念,完善礦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政策,加強輿論監督,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大力應用清潔開采和煉煤技術,推行多元綜合治理的發展模式。
2.平頂山市礦山主要環境問題
平頂山市是我國新興的煤炭工業城市,過去一段時期內,礦產資源開發出現“重開采、輕環保”的偏差,礦區環境污染問題一度成為政府工作中的一大難題。近幾年,政府制訂出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礦區環境治理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礦山環境污染對居民身體健康構成威脅,對生態環境直接破壞,危及子孫后代[3]。通過政策優惠,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工藝生產環保產品。在政府的干預下,使礦產企業在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對礦山環境的破壞最大限度地減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有效保護。通過實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達標生產等途徑,使煤炭生產走上規范化開采的軌道[4]。
生態環境問題有開采活動對土地的直接破壞,直接破壞地表土層和植被。開采過程中的廢棄物(如尾礦,矸石等)大面積的堆置,礦石、廢渣等固體廢物中含有的酸性、堿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屬成分,通過地表徑流或大氣飄塵,污染周圍的土地、水域和大氣環境。地下水位降低,廢水排放,導致水均衡遭破壞,水質污染。
煤炭開采過程中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直接破壞植被和農作物,導致綠地面積縮減。采煤排出的煤矸石、廢渣、尾煤也占用大量土地。采礦過程中將產生大量的煤塵及其他粉塵,對礦區的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礦井中的瓦斯等有害氣體未作任何處理直接排入大氣層中,對大氣環境也造成了一定影響[5]。
3.平頂山市礦山環境治理中存在問題的分析
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礦山環境綜合治理中出現的的問題和不足主要是政府宏觀層面上的制度性制約和因管理目標偏向導致的政府職能工作的缺位、越位和錯位[6]。
在宏觀層面上,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對政府開展礦山環保工作的具體指導效果很有限。缺少完整的礦山環境法規。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分散于各個部門的法律法規中。現有的法律、法規中缺乏有效的防治礦山污染與生態保護制度。缺少強制性,難有實效,有些法規太原則化而又難以操作,沒有有效的制裁手段。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通過制定各項政策法規,對污染企業采取關、停、并、轉,內部整改等措施來治理與控制污染。一些污染企業在被勒令關停后,過些時候又改名換姓,以其他名義重新開業。礦山環境污染在政府追求的效益目標下,變得可有可無,進而導致了政府職能錯位,致使環境保護問題得不到政府的全力監管。
4.平頂山市治理礦山環境的必要措施
完善法律法規,確保礦山環境治理高效運行。盡管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對許多污染現象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從而造成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不夠。此外,執法力度不夠,使一些污染事故和責任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果。今后,要加強環境立法工作,盡快建立起完善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現代化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在礦山開發中,必須正確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不動搖,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緊密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協調推進,不得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壞后恢復的老路。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防止礦產資源開發加劇生態環境惡化。
在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地區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把保護資源和環境擺在突出位置,對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的礦山企業,限期提出整改和治理的實施方案,堅持實行不定期巡查和監察員督察制度,健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實施礦山環境準入制度,加強礦產資源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落實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責任。
在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等新的執政理念的指導下,必須進一步淡化傳統的GDP增長主導型的政府責任意識,切實增強一級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大力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因此,進一步明確政府管理礦山環境的職能,找準政府在礦山環境保護中的角色定位,把握政府在礦山環境保護中的路徑選擇,已成為礦山環境治理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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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石料;綠色礦山;可持續;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2)02-0158-02
收稿日期:2012-01-30
作者簡介:潘志龍(1965―),男,江蘇吳江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主要從事礦產地質及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1 引言
“大力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注重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把節約放在首位。在做好數量管控的同時,加強質量管理和生態管護,防止過度開采”,是新時期對資源利用的新要求。在目前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中,仍然比較注重數量管控,而在質量和生態管控上相對薄弱。如何做到數量、質量和生態管控三者統一,是在保障礦產資源的有效供給中所面臨的重要問題。要解決數量、質量和生態管控三者統一問題,必須要把綠色礦山建設理念納入礦業開發全過程,堅持“邊開采、邊治理、邊建設”原則,從源頭上控制礦山數量、質量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因素。具體來說,就要做好采礦權設置、開采、閉坑三階段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管理。
2 采礦權設置管理
(1)對礦山開采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從選址(礦區范圍劃定)是否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儲量保障程度、地形地貌、土地利用及礦區地質環境等方面著手,多角度地對礦業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與比較,為礦山規劃(設計)提供基礎的資料。
(2)針對性選擇采取能防止或減少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采礦和選冶工藝,要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計好礦山閉坑后礦地的最終利用功能,推進礦區整體開發模式,實現礦地綜合利用。杜絕不符合準入條件者進入礦業開發領域。
如浙江湖州吳興菁山礦區因其資源、區位優勢,規劃建設精品石料生產基地,設置有3個采礦權,統一最低開采標高,閉坑后可形成約333.3hm2土地供開發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3)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收繳、使用管理,確保治理備用金滿足礦山關停后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需要。
3 綠色開采策略
3.1 礦山開采階段管理
(1)規范礦業活動,目的是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一步改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強化礦山開發利用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方案實施監督管理,確保方案實施到位,切實防止或減少環境地質問題的產生、發展,對已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進行治理。
(2)指導礦山企業優化采、選、冶工藝,正確選定開采方式和技術裝備,盡量減少對資源儲量的消耗,最大程度地利用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按照“五化”標準,即:采取“資源利用高效化、開采方式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山環境生態化”開展礦山生產活動,做到科學、低耗和高效合理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
(3)督促露采礦山采用自上而下水平臺階式開采,嚴格控制開采坡度、高度和臺階寬度,并在采礦生產過程中做好礦山環境恢復、礦地利用預設功能的基礎工作,確保礦山環境能夠得到有效恢復和治理。
(4)指導礦山企業在礦石加工環節實施工業循環用水,廢水零排放,做好粉塵收集利用,變廢為寶,對暫不能利用的廢渣要科學堆放,防止水土流失。湖州新開元碎石有限公司通過建成生產用水實時凈化循環使用系統,采用高效分離濃縮技術實現對生產污水凈化、再生循環使用;湖州鹿山塢礦業有限公司建造封閉式加工廠房6 000m2,配置吸塵設備及粉塵儲存罐,回收的粉塵又被用作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原料,化廢這寶、變害為利,一舉多得,既減少粉塵排放,保護環境,又提高了礦產資源利用率。
3.2 礦山閉坑管理
督促做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工作。通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實現開發前后環境擾動最小化和生態再造最優化,礦山用地得到再利用。堅持“邊開采、邊治理、邊建設”的原則,強化綠色礦山建設貫穿于整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的理念。要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因礦制宜,科學確定礦山占用土地的規劃用途,做好生態環境的治理,消除礦區地質災害隱患,使礦區成為一個新的環境良好地區,緩解用地緊張矛盾。環境如適合作建設用地的,則按建設用地要求進行復墾,緩解用地緊張矛盾。湖州市區仁皇山廢棄礦地治理工程采取“邊坡生態復綠,宕底土地平整復墾”的綜合治理模式,消除了地質災害隱患,形成一處面積約5.5萬m2的喬、灌、草結合,層次明顯的綠化地,同時復墾土地8.1hm2可用于開發建設。如礦地所處區域適于景觀改造,則保護好有景觀價值的巖石,進行景觀再造,建設新的風景點,增添了旅游資源,如長興縣金釘子地質遺址公園建設,采取“同步設計、造綠添景、互為結合”的治理方式,使科教基地、景觀建設與礦山治理互為結合,既達到了景觀效果,又實現了礦山邊坡治理。如適于復墾農地的,則進行土地復墾,恢復農地,改善環境,造福百姓。如湖州市區堂子山廢棄礦區復墾農地13.5hm2,已建成苗木基地。
參考文獻:
[1]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綠色礦山創建指南(試行)[R].杭州:浙江省國土資源廳,2005.
[2] 潘圣明.礦山又綠[M].杭州: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
Strategies of Sustainable Mining of Construction Stone Mining
Pan Zhilong
(Huzhou Xinlüyuan Mining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Co.,Ltd.,Huzhou 3130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