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1 1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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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風險;特殊考慮;風險要素
隨著審計責任的加大,審計風險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極大關注,職業界普遍認為有效控制與規避審計風險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但筆者認為解決實際問題首先應理論聯系實際,因此筆者將對審計風險的概念、風險基礎審計模式的要素及計量、控制環境在審計風險要素中的定位以及審計風險評價與期望審計風險確定等問題結合實際做一些特殊的考慮,以期望能對審計實際工作有所指導。
一、關于審計風險概念的特殊考慮
風險基礎審計,必須先明白審計風險的涵義。對審計風險的涵義,國內外有許多學者作了積極探索,不同的人由于站的角度不同,結論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國注冊師協會(AICPA)、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FC)以及著名審計學家阿倫斯等都對審計風險涵義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這些有關審計風險的概念,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認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沒有公允地揭示的風險。但筆者認為,這種定義方法只是為了給實務中的具體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從一般的理論意義上探討,因而只能說明審計風險的表面現象,而未觸及審計風險最本質的東西。筆者認為,將審計風險概括地表示為能覺察出重大錯誤的風險,只是最狹義的審計風險,而審計風險本身具有更廣泛的含義,可從最狹義、狹義和廣義三個層次上來說明。從最狹義的角度來理解,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錯誤地估計和判斷了審計事項,乃至發表了與事實相悖的審計報告,使重大錯誤或舞弊行為未能揭示出來,而受到有關關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種損失的可能性。
一般來說,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國際審計準則在內的大多數的國家的審計準則也是這樣理解的。原因在于審計實踐中大量產生的是這一類審計風險,因而成為人們研究的重點。這為審計人員和尋找審計活動所可能招致的風險及其直接因素開辟了途徑,在實務中使審計人員容易尋找到對付的辦法。但是,上述關于審計風險的定義并沒有完全表達審計活動的風險,僅是針對把錯誤的判斷為正確,即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差錯而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因而,當我們對審計活動結果的可能性進行考察時,其結果不僅存在把錯誤判斷為正確的情況,還存在把正確判斷為錯誤的情況,因而審計風險的含義應有更廣泛的。
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審計風險還應當包括財務報表沒有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的風險,以及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的風險。審計風險應是“主觀”與“客觀”的一種偏離,有可能從兩個方向發生偏離:一是把客觀上是正確的東西判斷為錯誤的,給予否定,也就是α風險;二是把客觀上是錯誤的東西判斷為正確的,加以肯定,也就是β風險。由于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對公允揭示的財務報表發表一個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見,一般是不可能發生的,因而α風險發生的情況很少,而大量的是β風險,即對嚴重失實的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的審計意見的風險。但α風險很少發生并不等于說不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通常會延長研究和調查時間,審計人員的效率和信譽,也會導致損失(效率低下的損失和名義上的損失)。因而,從理論的探討來說,α風險也是審計風險的內容之一。
美國學者海尼絲在論述風險時,認為風險是損失的可能性,這是從最廣泛意義理解風險。推而廣之,審計風險也可以理解為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主要有“狹義的審計風險”和“社會營業風險”。社會營業風險是指雖然為某一客戶提供的審計報告正確無誤,但審計人員(或承擔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卻由于一種客戶關系而受到傷害的風險,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深口袋”責任概念。上述因素,即使不是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失誤行為,也對審計構成了風險。因而必須把社會營業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范疇,并擴大審計人員的審計范圍。這是審計風險模型要加入考慮該風險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會計師執業面臨訴訟爆炸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審計風險是審計與風險兩個概念的組合。審計風險概念是風險的屬概念,具有風險的基本特征。將風險概念引入審計學,是審計理論與實務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里程碑,它使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由被動變為主動,對審計風險的控制變被動控制為主動控制。對審計風險的解釋有三個層次,不同的層次適用條件不一樣。完善的審計風險概念,應從廣義上解釋,即不僅包括審計過程的缺漏導致審計結果與實際不相符而產生損失或責任的風險,而且包括營業失敗可能導致公司無力償債或倒閉所可能對審計人員或審計組織產生傷害的社會營業風險。
二、關于審計風險要素與計量模式的特殊考慮
根據當代審計理論,傳統的審計風險要素為:職工素質(包括管理人員能力品質)、企業經營環境與經營項目及其內部形成的特有的文化氛圍的因素決定的企業財務信息質量水平的固有風險要素;企業制度的控制內所不能察覺并修正財務信息質量的控制風險要素;審計人員未能通過實質性測試對財務信息、質量水平的狀態給予恰當評價的檢查風險要素。而且審計界認為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構成。它們之間的關系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一般來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是獨立于審計而存在的,審計人員無法改變其實際水平。檢查風險可以由審計人員實施控制。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成反比,與預計的證據數量成正比。故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的責任就是預先確定一個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以此作為風險管理的目標,而后在具體的以制度為基礎的符合性測試中盡力把審計風險降低到期望水平。在實質性測試中,審計人員所作的只能是利用各種方法收集有關證據,通過控制檢查風險來實現預定水平。但是作為一種方法模式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在運用中要考慮我國當前特定的環境。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 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摘 要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是審計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內容,本文從審計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出發,討論了廣義與狹義審計重要性的定義,分析了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及其產生的技術原因,并具體分析了三種審計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關鍵詞 審計重要性水平 審計風險 關系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現代審計中的兩個核心概念,二者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兩個概念,他們互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的描述都顯得毫無意義。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指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變動關系。
一、審計重要性概述
1.廣義審計重要性與狹義審計重要性
審計是根據相關標準對客觀事實的判斷,審計判斷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始終。審計判斷主要是圍繞著有關被審計項目材料的取舍,以及被審計項目的定性工作展開的。
審計的重要性,首先是指審計工作中涉及到的主次之分的問題,即判斷哪些問題是重要的,哪些問題是次要的;其次是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①第二條所規定的:“被審計單位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嚴重程度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和判斷。”
廣義的審計重要性概念包括上述的兩個方面,而狹義的重要性概念僅僅包括后者,指的是被審計單位中財務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程度,以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后果。
2.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首先,從狹義重要性概念來看,當本審計單位出具的會計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程度足以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做出的決策和判斷時,這種錯報或漏報即為重要的;反之,則為不重要的。在這種概念框架下,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或漏報的程度是可以定性的,也是可以定量的。錯報或漏報的定性判斷是從性質上去判斷的,更多側重于因果分析,判斷哪些原因是主觀造成的,哪些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哪些屬于技術性錯誤,哪些屬于舞弊行為,由此決定錯報漏報性質的輕重程度。至于錯報或漏報的定量判斷,要具體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但不管原因如何,當錯報或漏報的金額超過一定限度是,即判斷其為重要的。作為一般規律,錯報或漏報的金額越大,其性質就越嚴重。但有時即使是小金額的錯報漏報,若是涉及到舞弊或是合同義務,其性質也會被判斷為是十分嚴重的。
會計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應該有一個標準。定性的標準主要是法規標準和因果標準;定量的標準即為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即重要性水平是注冊會計師在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的前提下,所確定的注冊會計師在發表審計意見時,可接受的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錯報或漏報的最大金額②。在這里,重要性水平是根據財務報表錯報或者漏報對報表使用者錯報或者漏報的影響程度而確定的。如果報表中的錯報或者漏報超過這一重要性水平,即會對報表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那么這樣的錯報或者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
這一定義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判斷重要性水平是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第一,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不同的單位面對不同的狀況,具體判斷標準也不同。所以,同樣的錯報漏報金額在不同的單位中,注冊會計師對其重要性的判斷也不同。第二,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各單位在會計報表上的不同項目及其相互關系的錯報漏報的重要性判斷也不盡相同。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開始時,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必須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的判斷,從而為數量上的重要性錯報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這種判斷也稱“計劃重要性”.由于環境變化或檢查過程中的一些其他情況出現,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評價結果與計劃重要性相比,有時審計評價的重要性遠遠超過計劃的重要性水平。
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的重要性水平時,應根據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綜合上述因素,對重要性做出準確合理的判斷
二、審計風險概述
1.審計風險的構成因素
《國際審計準則400: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③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誤時,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規定:“審計風險是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中國獨立審計準則與國際獨立審計準則對審計風險的定義基本相同,審計風險的概述實際上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注冊會計師認為錯誤的報表實際上市公允的。二,注冊會計師認為公允的會計報表實際上是錯誤的。審計工作要本著成本效益原則,日益復雜的審計環境客觀上要求注冊會計師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控制風險。
審計風險主要由固有風險,檢查風險和控制風險構成。
固有風險是獨立于會計報表之外的,注冊會計師無法控制的一種風險,具體是指在不考慮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程序和政策的條件下,其會計報表上某項認定產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固有風險取決于會計報表對于會計處理中錯誤或舞弊的敏感程度,大的產生與注冊會計師無關,而與被審計單位有關,固有風險水平收被審計單位的外部經營環境的間接影響,它客觀而又獨立存在于審計過程中。
控制風險與固有風險一樣,審計人員也不能降低或影響他的大小,而只能評估其水平。具體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未能發現或防止其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與注冊會計師無關,與固有風險的大小也無關,它是審計過程中的一個獨立的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與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水平有關。
檢查風險是指通過特定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者漏報的可能性。它是審計風險中唯一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要素。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直接相關,它不受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影響,獨立存在于審計過程中。所謂的審計風險高就是檢查風險高,控制審計風險也就是控制檢查風險。
2.審計風險產生的技術原因
按照審計風險產生的技術原因看,審計風險包括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因為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方法,或因誤解審計證據而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漏報的可能性。抽樣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根據抽樣的結果得出的審計結論與審計對象總體特征不符合的可能性。
抽樣風險與樣本量成反比,樣本量越大,抽樣風險越小。在符合性測試中,抽樣風險體現為信賴不足風險和信賴過度風險;在實質性測試中,抽樣風險體現為誤受風險和誤拒風險④。信賴不足風險和誤拒風險一般會使審計人員執行額外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效率;信賴過度風險和誤受風險可能會導致審計師形成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導致實際的審計風險。
三、三種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1.客觀重要性水平
客觀重要性水平是相對于每一被審計會計報表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將會影響重要性水水平,具有客觀性。但是注冊會計師無法知道每一會計報表的客觀重要性水水平的具體數額,只能通過自己的職業性判斷對被審計會計報表的客觀性水平做出評估,給出一個相對確定的區間。因此,實際重要性水水平也具有不可知性的特點。
審計重要性水平⑤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的依據標準。當被審計會計報表的錯報或者漏報程度小于客觀重要性水平時,可以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錯報或者漏報程度大于客觀重要性水平時,應該發表保留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報表的錯報或者漏報程度已經超過了客觀重要性水平,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程序之后,低估了報表存在的錯報漏報,從而認為報表的錯報漏報未達到重要性水平,從而發表錯誤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就是審計風險。
2.計劃重要性水平
計劃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水平所作出的初步判斷,并根據這一初步判斷確定所需要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并決定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性質和范圍。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
如果計劃重要性水平偏高,則根據該重要性水平所確定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會偏少,審計范圍會偏小,審計抽樣規模會偏小,在實質性測試中樣本部分實際發現的錯報漏報會偏少,非樣本部分推斷的錯報漏報會偏多,抽樣風險較大,最終增加審計風險。反之,如果計劃重要性水平偏低,則根據該重要性水平所確定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會偏多,審計范圍會偏大,審計抽樣規模會偏大,在實質性測試中樣本部分實際發現的錯報漏報會偏多,非樣本部分推斷的錯報漏報會偏少,抽樣風險較小,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3.評價重要性水平
評價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最終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所使用的重要性水平。評價重要性水平可能不同于計劃重要性水平,在很多情況下,需要在計劃重要性水平的基礎上進行再次修正。
如果評價重要性水平偏低,會降低審計風險。若評價客觀性水平小于客觀重要性水平,只有當注冊會計師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中未調整錯報或漏報匯總數小于評價重要性水平時,才會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只要會計報表中未調整會計錯報或漏報小于客觀重要性水平,無保留審計意見就是正確的。在客觀重要性水平與評價重要性水平之間存在著一個安全的空間,因此,審計風險會進一步降低。反之,如果評價重要性水平偏高,會增加審計風險。當評價重要性水平高于客觀重要性水平時,若注冊會計師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中未調整錯報或漏報匯總數小于評價重要性水平時,就會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只有當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漏報低于實際重要性水平時,發表的無保留審計意見才是正確的,當會計報表中未調整的錯報和漏報匯總金額小于評價重要性水平而大于實際重要性水平時,其審計意見是錯誤的。在客觀重要性水平與評價重要性水平之間存在著一個危險的空間使審計風險進一步增加。
注釋:
①尤家榮.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關系之解析.財會通訊.1998.7:8.
②紀鴻晨,周義.會計報表審計中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遼寧財稅.2003(12):51-52.
③朱錦余.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審計證據的關系及其圖解.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2.1:16.
④田利軍,郭化林.審計抽樣風險研究.事業財會.2005.6.
⑤段興民,張連起,陳曉明.審計重要性水平.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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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曉峰.論審計重要性對審計風險的影響.中華女子學院.2006(6).
【關鍵詞】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計量 文獻綜述
1931年美國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一案,是注冊會計師重視審計風險的一個劃時代的案例;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西方各國控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件急劇增加,注冊會計師面臨“訴訟爆炸”時代;在我國,雖然從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至今只有30余年的歷史,但也經歷了“ST鄭百文”“銀廣夏”等一系列重大法律訴訟案件。這些案件都在提醒著注冊會計師行業:審計風險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審計風險計量是在審計風險確認的基礎上對審計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和描述,它為審計風險的管理、控制和在實務中的運用奠定了基礎。因此如何正確地計量審計風險,也逐漸成為審計界研究的焦點。
一、國外審計風險計量研究文獻綜述
(一)關于審計風險內涵的研究
在國際上比較權威的審計風險的定義,是由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在1983年公布的。AICPA第47號審計準則規定: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無意識地對含有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發表適當的意見的風險。1991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第6號審計準則定義審計風險為: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卻出具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風險。此外,也有不少國外學者對審計風險做了定義。如A.D.Woodhead(1992)認為,審計風險就是注冊會計師在檢查了有效的財務信息后發表不正確的審計意見的風險;AlvinA.Arens等(1994)認為,審計風險是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而審計師認為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并因此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風險。
(二)關于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Aldesley(1989)認為,審計風險計量模型不僅能夠幫助審計人員辨別審計實施的方向,更重要的是能為判斷審計人員是否實現其目標提供了判斷標準。國外學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審計風險模型的理論研究。D.H.Roberts于1978年提出了最早的審計終極風險模型,即: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1981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的第39號準則公告《審計抽樣》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等四個子風險組成,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發生重大錯誤的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未被發現的風險。1983年,AICPA在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審計業務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中對審計風險模型又做出了修改,其提出的審計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由于該模型涵蓋了主要審計風險要素,并表明了其間的數量關系,便于計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被國際上大多數審計組織及會計師事務所采用,修訂前的國際審計準則以及中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都采用了該模型。該模型也被稱為傳統的審計風險計量模型。2003年,修訂后的國際審計準則提出了全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并為綜合風險,用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表示,認為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該模型也被稱為現代審計風險計量模型。但目前最受關注的仍是1983年AICPA提出的審計風險計量模型。
Robert D.Allen等(2006)通過對審計風險計量相關文獻研究后得出,對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是將該模型用作對審計風險概念性的判斷,還是用作像數學方程式一樣的精準計量。若作為概念性的判斷,該審計風險模型在審計計劃階段則是一個很有用的工具,并且已經被公眾監督委員會(POB)或其他領域廣泛運用;但是若作為精確計量審計風險的公式,該風險模型還有很大的局限性,還有待進一步地完善。
(三)關于改進審計風險計量模型的研究
William R.Kinney在1989年對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做了改進,提出AuR=APR×AR×TD,他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整合為已評估的首要風險(Assessed Prior Risk),并將檢查風險分解為分析性檢查風險(Analytical Procedure Risk),以及在實質性測試中未能發現細節問題的風險(Substantive Test of DetailsRisk)。
Sennetti(1990)提出AR=IR×CRR×AR×DR的風險計量模型。在該模型中,CR表示的是審計人員過分依賴內部控制的風險,并非內部控制自身的風險,AR表示實施的分析性審計程序無效的風險,DR表示的是實質性測試未能發現明顯重大錯報的風險。他認為,審計人員會依據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決定是否采用后續的分析性審計程序,因此,會存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過分依賴的風險。
Skerrattand,Woodheaz 1992年提出的風險計量模型:AR=IR×CRR×CR×AR×DR。其中,CRR表示內部控制無效的風險,CR表示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錯誤評價的風險。他們認為,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選擇和實質性測試的內容都是以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為前提的。AR表示分析性審計程序無效的風險,DR表示的是實質性測試未能發現明顯重大錯報的風險。
二、國內審計風險計量研究文獻綜述
(一)關于審計風險內涵的研究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6)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和一般原則》中關于審計風險有以下表述:“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但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審計風險就是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如徐政旦、胡元春(1998)曾提出,完整的審計風險應是審計過程的缺隙導致結果與實際不符而產生損失或責任的風險。王廣明(2001)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由于審計意見是否恰當的不確定導致的承擔法律責任(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蔣硯章等(2004)認為,審計風險除了包括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的風險和注冊會計師經過審計后發表不恰當意見的風險外,還應包括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引訟賠償的風險。因為,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引訟賠償是審計風險的最終表現形式,且賠償金額是審計風險計量的重要依據。徐泓等(2007)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作用,在一定時間內出現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審計風險的計量就轉化為損失的計量。
(二)關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AICPA的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首先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理地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確定實質性的性質、時間、范圍,達到將審計風險降低到接受的低水平。國內不少專家學者通過對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分析,指出其不足之處。總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固有風險難以界定和評估。辛金國(2000)認為固有風險是在不考慮內部控制結構的前提下,企業整體財務報表和賬戶余額及業務類別上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影響固有風險的因素是極其復雜,目前還沒有一種理想的方法解決多因素固有風險評價問題。蔣敏(2013)認為,固有風險的評估可操作性低,且假設不存在內部控制的前提下單獨評估固有風險難度很大,實務中往往為了謹慎性原則將固有風險假設為高水平,這樣使注冊會計師對固有風險的評估流于形式。王素梅(2005)也指出,注冊會計師運用傳統風險模型對企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評估時,遭遇了只能定性無法定量的尷尬境地,審計人員很難對固有風險作出準確評估,往往只能將固有風險簡單地確定為高水平。
2.控制風險評估結果的可信任度低。郭莉(2006)認為,控制風險的評估不能發現由于內部控制失效所導致的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和管理舞弊問題,當企業管理當局串通舞弊時,內部控制是失效的,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把審計視角擴展到內部控制以外,就很容易受到蒙蔽和欺騙,不能發現由于內部控制失效所導致的會計報表存在的重大錯報和舞弊行為。蔣敏(2013)也認為當內部控制不存在或失效,如管理層串通或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控制測試是無效的,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審計失敗。
3.對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反映不夠全面。周家才(2001)認為,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僅從審計的過程上把審計風險劃分成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因素,未能從審計過程之外分析審計風險產生的深層次社會原因,而實際上,審計風險是審計內環境與審計外環境綜合作用的結果。蔣硯章等(2004)認為,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一方面沒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經營風險雖然與審計業務的質量沒有關系,但使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法律訴訟的可能性較高;另一方面,也沒有考慮環境因素的影響,且在各項環境因素中,法律環境是最主要的,可以近似地替代所有因素的綜合影響。
(三)關于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張連起、丁勇(2004)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但審計風險的內涵和外延卻擴大了。
1.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張龍平(2005)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并規定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首要的必要審計程序,這為整個審計工作找到了正確的起點及導向,并為發現重大錯報提供了有益的線索及方向。蔣敏(2013)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將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放在首位,而不是就未能評估的風險盲目進行審計測試,明確了審計工作的起點和方向。
2.能夠從整體上把握審計風險。張龍平、聶曼曼(2005)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規定必須針對財務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分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采取不同應對措施,力保所獲取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郭莉(2006)也認為,新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將識別出的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的錯報聯系起來,考慮風險的重大性和可能性,為注冊會計師從整體上把握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了基礎。
3.改進了審計業務流程。現代審計風險準則依據審計風險兩要素模型,把審計業務流程和程序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以及實質性測試。郭莉(2006)認為,新模型下注冊會計師會首先花大力氣去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再據此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
(四)關于改進風險模型的研究
1.引入舞弊風險因素。孫玉濤(2014)認為引起會計報表虛假的因素除了“錯報”以外,還有“舞弊”。“錯報”強調的是原因,沒有明顯地把“舞弊”包含在內。因此,他將“舞弊風險”劃分為“管理當局舞弊風險”和“員工舞弊風險”,提出了審計風險=管理當局舞弊風險×檢查風險+員工舞弊風險×檢查風險+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的風險計量模型。陳志強(2005)也提出同樣觀點。
2.引入報告風險因素。楊朔(2009)在基于博弈論模型上將報告風險引入審計風險模型,他認為重大錯報是審計風險存在的基礎,而不是引起審計風險存在的因素,所以應該把重大錯報風險剔除。報告風險是指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時,不予披露的可能性。改良后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檢查風險×報告風險。秦海清等(2004)也曾提出,注冊會計師有可能在利益的驅動下故意出具與審計結果不同的審計報告,因為虛假報告而受到損失的報表使用者,是否會注冊會計師也有其不確定性,本著謹慎性原則將法律風險定義為1的前提下,將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改良為審計風險=報告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3.引入法律訴訟風險因素。石勇(2008)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若因過失或欺詐等原因而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則應根據其影響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將審計模型重新表述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法律風險系數,法律風險系數最終是誰可以注冊會計師、訴訟的門檻要求、賠償責任等三個因素的乘積。周家才(2002)也對傳統的審計風險計量模型補充了訴訟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他認為如果沒有人追究審計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無須承擔任何損失,即使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實際上也為零。
4.引入環境風險因素。由于不同的國家法律和人文環境是不一樣的,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國公司,注冊會計師對其進行風險評估時,不能不考慮到區域間的環境差異性風險。宋小明(2007)加入對環境因素的考慮,用“偵知風險”代替“檢查風險”,并加入“意見表達風險”,得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偵知風險+意見表達風險)×審計環境風險。張楚堂(2001)提出:審計風險=意見風險+環境風險。他認為意見風險和環境風險之間沒有影響所以是疊加的關系,其中意見風險=發表不恰當意見的概率×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條件下給審計主體帶來的損失。
關鍵詞:審計風險形成防范措施
引言
從古今中外的審計發展史來看,有審計就有審計風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經濟活動領域的不斷擴大,審計所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審計難度就越高,審計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如何規避審計風險也就成為國家各級審計機關不斷探討的問題。
1、審計風險的概念和特征
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應該如何界定審計風險的概念,在職業界和學術界有著不同的認識。審計風險的概念是從審計過程認識的,審計風險是指審計客體的財政財務收支中存在重大錯弊(其中包括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而沒有被審計人員發現,作出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的特征
1.1審計風險的客觀性。現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一部分樣本的特性來推斷總體的特性,而樣本的特性與總體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因此,不論是統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若根據樣本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誤差,即審計人員要承擔一定程度的作出錯誤審計結論的風險。即使是詳細審計,由于經濟業務的復雜、管理人員道德品質等因素,仍存在審計結果與客觀實際不一致的情況。因此,風險總是存在于審計活動過程中,只是這些風險有時并未產生災難性的后果,或對審計人員并未構成實質性的損失而已。
1.2審計風險的普遍性。雖然審計風險通過最后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出來,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因此,有什么樣的審計活動,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審計風險,并會最終影響總的審計風險。從總體來看,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有:內部控制結構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數字遺漏,對項目的錯誤評價和虛假注釋,項目的流動性強,項目的交易量大,經濟蕭條,財務狀況不佳,抽樣技術局限性等。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
1.3審計風險的潛在性。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執業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里具有潛在性。如果審計人員雖然發生了偏離客觀事實的行為,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沒有引起相應的審計責任,那么這種風險只停留在潛在階段,而沒有轉化為實在的風險。審計風險是在錯誤形成以后經過驗證才會體現出來,假如這種錯誤被人們無意中接受,即不再進行驗證,則由此而應承擔的責任或遭受的損失實際沒有成為現實。所以,審計風險只是一種可能的風險,它對審計人員構成某種損失有一個顯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長短因審計風險的內容、審計的法律環境、經濟環境、以及客戶、社會公眾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程度而異。
1.4審計風險的偶然性。審計風險是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或審計人員并未意識到的主觀原因造成,即并非審計人員故意所為,審計人員在無意接受了審計風險,又在無意中承擔了審計風險帶來的嚴重后果。肯定審計風險具有無意性這一特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審計人員才會努力設法避免減少審計風險,對審計風險的控制才有意義。
1.5審計風險的可控性。審計風險是審計活動中的固有現象,即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審計人員可以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通過有效的審計程序去抑制、降低或控制審計風險。
2、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要想使審計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則需要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入手。即不僅要從外部給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且事務所本身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根據自己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在審計準備、實施和報告階段采取各種風險管理和控制對策,以減少審計風險,避免風險損失。
2.1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良好的執業環境是注冊會計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只有有了良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才能在執業時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從而使審計質量得以保證。但是,從最近幾年發生的審計案例看,不少是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受到被審計單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而不得不違規、違心地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一旦出現問題,就會使自己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2.2轉變觀念,強化風險意識應該看到,正確認識審計風險是職業界自身發展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人們對審計期望值的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和風險也越來越大,職業界將會更加關心如何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審計成本的同時,高質量完成審計任務,并有效地避免審計風險及其損失。因此,審計人員一定要沖破傳統審計思路的束縛,從思想上,觀念上深入理解審計風險,并在執行審計業務的過程中,尋求積極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審計風險。
2.3引入風險管理的模式首先,事前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為保證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中,應對客戶所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并以此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和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審計計劃,使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這主要包括客戶和客戶管理者兩個方面。客戶方面主要有經營環境因素分析,組織結構因素分析;管理者方面主要有管理者品行、能力分析和管理者變更情況分析等。其次,事中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控制。主要指選擇減輕風險的技術和方法,建立減輕風險的程序以規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
2.4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加強職業道德和廉政建設。經常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知識講座,讓審計人員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排除各種主、客觀因素對審計工作的影響,使審計行為符合法定程序,審計評價符合依據,審計結論客觀公正。經常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設教育,用制度規范、約束審計人員的行為,防止、,和。二是提高審計人員的計算機運用水平。
2.5加強自我保護,促進有關法規的健全其一,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可以明確委托方的會計責任和受托方的審計責任,明確業務的性質,范圍及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這樣一旦發生法律訴訟就有可能將審計風險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其二,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在西方國家投保充分的責任險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一項重要保護措施。在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風險。但保險公司還未開展責任險業務,行業協會應積極與保險公司磋商,努力促成該項業務。其三,促進法律、法規的健全。從當前的訴訟案件中不難看出注冊會計師在法律上的弱小。因此,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團結起來,利用自身的影響促成有關法律的修正,以維護自身的利益。新晨
2.6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審計人員的人身侵害審計的職業風險還體現在審計人員的人身安全方面。審計機關是經濟監督執法部門,隨著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化和審計力度的不斷加強,必然會涉及到被審單位、個人的經濟、政治利益,尤其是審計人員參與查辦大案要案,與犯罪分子斗智斗勇,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將越來越多,審計人員和家屬受到威脅、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要增強審計人員的安全防患意識,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審計人員要注意審計工作方法,注意工作的隱蔽性和保密性,保護自身安全,降低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審計重要性重要性運用審計風險審計證據
現代審計不僅重視審計質量,同時也講求審計效率。這使得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正確理解審計重要性,對審計實務操作有很大的指導意義。重要性在審計的計劃階段審計計劃的編制、終結階段評價審計結果時都必須運用。對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面從以下幾方面來介紹審計重要性。
一、重要性的含義及如何理解
各國現有的審計重要性準則的定義大都沿用會計準則。雖然各自的定義措辭上不盡相同,但是各國對重要性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即信息的錯報或漏報可能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就是重要性。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定義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的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要想正確理解重要性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要性概念是針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決策而言的
某項錯報或漏報是否重要不是針對審計人員而言的,而是針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決策而言的,若某項錯報或漏報影響了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了,那么它就是重要的,反之,就是不重要的。
2.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特定環境
影響重要性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同企業面臨的環境不同,因而判斷重要性的標準也不相同。例如,某一錯報金額對某個企業是重要的,而對另一個企業來說就是不重要的。并且重要性的判斷還會因時間的不同而不同。
3.重要性與可容忍誤差之間的關系
重要性與可容忍誤差之間關系密切,賬戶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是實質性測試的可容忍誤差。
二、重要性的運用
在審計過程中運用重要性原則一是為了提高審計效率,二是為了保證審計質量,所以,在審計計劃階段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時所允許的誤差范圍。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此時,重要性原則被看作是某一錯報或漏報或匯總的錯報漏報,以及是否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和決策的標志。
1.金額和性質的考慮
重要性具有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的特征。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要注意錯報或漏報的性質。在許多情況下,錯報或漏報的數量不重要,但是從性質方面考慮則是重要的。比如說:
(1)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即使金額不大,但是性質是嚴重的,反映了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或其他人員的可信度存在問題。所以會計報表可能潛在著更大的錯誤,應當視其為重要的。
(2)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或漏報。如果金額確實不大,但如果要影響到收益變動的趨勢,那么就應該引起重視了。某項錯報或漏報使原來虧損變為盈利,那么就具有重要性。
(3)不期望出現的錯報或漏報。一般情況下,如果現金和實收資本賬戶存在錯報或漏報,即使金額小,也應引起重視,視為重要的。
另外,小金額錯報漏報的累計,可能也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所以,也應對此重視。
2.兩個層次重要性的考慮
(1)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因為獨立審計是對整體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所以必須對會計報表層次所能容忍的錯報或漏報加以考慮,也就是考慮會計報表這一層次的重要性水平。才能最終對會計報表的合法公允性發表意見。
(2)賬戶或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會計報表是由各個賬戶和交易匯總而來,所以只有通過驗證各賬戶和交易,才能得出會計報表合法公允的整體結論。
三、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審計證據的關系
1.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于抽樣審計的運用,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審計中,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成相互作用的反向關系。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重要性是決定審計風險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低,則審計風險就會增加;所以審計人員必須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來降低審計風險。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額的大小,而且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判斷的。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審計風險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在對重要性水平進行初步判斷時,應當考慮審計風險這一因素。《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ll條就指出了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慮“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越差,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如果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審計風險綜合評估水平較低,則重要性水平可以確定得高一些。
2.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代表的含義前已述及,重要性水平越高則意味著可以容忍的誤差數額越大,所以相對來講,審計證據數量可以少一些。反之,審計證據數量方面應該是越多。從質的方面來講,則需要證明力越強,可靠性越高的審計證據。所以審計證據與審計重要性也是呈反向的關系。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4月
[2]葛家澍:《最新會計審計準則實務講解與應用指南》出版社:財政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年3月
對悖論的分析
任何一種悖論,之所以稱為“悖論”,必定是在推理上陷入了自相矛盾、進退兩難的境地;而任何一種悖論,之所以成為“悖論”,必定是在假設前提中包含了自相矛盾的因子或在邏輯推演的過程中引入了自相矛盾的因素。也就是說,必定是先有自相矛盾的因,才會有自相矛盾的果。因此要破解上述悖論,須從頭開始對其邏輯過程重新進行細致的分析。為避免分析過程中過多的文字爭議,我們盡量用數學的語言來表述。假定審計的對象如待審的會計報表中原先存在的錯誤金額(因各種錯報或誤報而引起)為W(Wrong),審計師對此進行審計后查出、糾正的錯誤金額為F(Found),那么剩下的未查出、糾正的部分則為U(unfound),在U中,有一部分是不嚴重的或可容忍(可接受)的錯誤金額,即不會影響利害關系人的判斷或決策,從而不會導致審計責任,這一部分可表示為U1,取決于審計師對重要性水平L(ILevelofImportance)的合理確定,而且二者呈下正向相關關系,即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高,則可容忍的未查出的錯誤金額越大。那么,U中剩下的一部分則是重要的或不可容忍(不可接受)的錯誤金額,稱為U2。于是有:W=U+F,U=U1+U2這種關系可圖示為圖1。進一步地,U1W=AR1表示可接受的審計風險,U2W=AR2表示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顯然,在審計的嚴格程度(它是時間、性質、范圍等的綜合反映)一定的情況下,審計師確定的重要性越低,則AR1越低,AR2越高。再根據審計風險模型的變形形式,DR=ARIR×CR,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1與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2相對應,檢查風險也可根據重要性劃分為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與不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2。審計證據的多少(A)與檢查風險的高低是直接相關的,可表示為A=(fDR),這種函數關系應理解為:不可接受檢查風險即DR2越高,或者說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越低,則所需的審計證據A越多。基于這樣的區分,我們可以把相關的邏輯關系重新做出梳理,即是: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低,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越低(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2越高);相應地,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越低(不可接受的檢查DR2越高),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如果用數學語言表述就是:這樣在邏輯推論上就不會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了。
對相關概念的正確理解與對悖論的破解
由上面的分析可見,我們要把審計風險或檢查風險根據重要性劃分為可接受的與不可接受的兩部分,才能理清審計風險模型中的邏輯線路而不致出現自相矛盾的情形,并且符合審計廣泛的經驗與普遍的常識。這樣認識又可幫助我們對相關概念進行正確理解,從而有助于對審計風險悖論的破解。現在的教材普遍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所謂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成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被實現測試發現的可能性。”[3]可見,審計教材中原有對“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定義都指的是重要的或不可接受(不可容忍)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即上面所表示的AR2及DR2,并不是指全部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更不是指不重要或可接受(可容忍)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實際上,本文所歸納的“審計風險悖論”之所以形成,根源就在于沒有細致區分可接受的與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在一般的定義中把不可接受的部分寫成了全部的審計風險及檢查的風險,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因此,要驅散該悖論帶給我們邏輯分析過程中的“迷霧”,就需要正確理解教材中對“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的定義,即在未作注明的情況下,它們指的是不可接受的或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