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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20 14:46:1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事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一、印章管理不規范的風險及防控
建筑施工大部分工程所在地與公司不在同一地區,為了方便經營管理,建筑企業每成立一個項目部就會刻制一枚項目部印章,有多少個項目部就有多少枚印章。由于項目部是企業的分支機構,均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對外行為的法律責任必然歸責于企業,使用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印章管理不規范都將導致建筑企業權利不受控,引發一系列的法律糾紛。針對印章管理不規范問題,應采取如下措施進行法律風險防控:一是完善項目部印章管理。為完善項目部印章管理,建筑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完善印章使用的申請、審批、使用和登記備案程序,要加強考核力度,減少或避免印章管理過程中的失誤,提高印章管理水平。二是嚴禁出借項目部印章。業務往來單位及工作人員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取項目部印章,如需使用項目部印章辦理工程業務,項目部印章保管人員應親自蓋章或是在其監督下加蓋印章。三是增強項目部印章防盜意識。印章保管人員要增強印章管理過程中的防范意識,加大對印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盜措施。一旦發生項目部印章被盜事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注意留存報案資料,有效規避企業因項目部印章被盜引發對外經濟糾紛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項目經理濫用簽字權的風險及防控
項目經理是受建筑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人。根據司法實踐來看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經理對該工程的質量、工期、價款、工程量等問題簽署意見,即便沒有加蓋建筑企業或項目部印章,同樣被認定為企業行為,應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雖然施工現場會出現項目經理簽發部分現場簽證內容不合理,但項目經理代表建筑企業對分包單位的施工內容予以認可是不可否認。該案中,建筑企業不得不為自己的管理疏忽買單。項目經理要慎用簽字權在簽署涉及工程款項的文件,項目經理要謹記自己是代表企業進行職務行為,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能隨意簽字認可工程量或增加費用,在簽字前要對相關內容進行核實后才能進行簽字確認,不能盲目的認可工程量或費用。
三、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風險及防范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時間。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要求、中止、中斷、延長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除適用人身損害、租金、商品質量、寄存財務特殊情形外,一般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為兩年。如果因建筑企業管理人員對訴訟時效認識不足,疏忽債權追要工作,使企業可以勝訴的債權喪失了司法保護的權利,給了債務人賴賬的機會,建筑企業的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建筑企業要做好以下工作,防止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喪失勝訴權。一方面,建筑企業要加強欠款審查工作。每半年應對各類欠款進行清理并進行分析:一是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存在問題,并進行分類,對已屆滿和即將屆滿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項目應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如簽訂還款協議、發送催款函);二是審查還款義務人是否發生變更,債務是否轉讓等,審查債務人變更是實體變更,還是名稱變更,如果是實體變更,應收集實體變更的證據,初步評價對清欠的影響。另一方面,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進行補救,如爭取債務人主動償還欠款、債務人在債務履行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表示愿意償還欠款、雙方協商簽署還款協議。
四、合同簽訂缺乏風險管控及審核的風險及防范
【關鍵詞】工程 施工合同 證據資料收集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合同證據資料是指建設工程承(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物資采購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臨時用(征)地合同、借款、擔保等所有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及其相關資料,也包括企業與外部或系統內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相互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及其相關資料。
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分如下七大塊:
1、施工合同主體資格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項目引進協作隊伍之前,應核查合同當事人營業執照(要有副本)、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有副本)、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變更后的變更登記資料等工商登記信息及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相關個人證明,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對于代訂合同的經辦人,應請其出法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人不能二次委托)、被委托人身份證明資料,并核查其是否處于委托書的委托權限和期限內。
2、施工合同關系及合同內容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施工合同,招標文本,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文件又已經包含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這些招投標文件可以當作合同來使用;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達到履行依據標準,這些文件可作為違約方承擔預約違約或者締約過失責任的證據來使用。
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后,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簽證單、補充合同、備忘錄、承諾書、修正條款,與合同內容有關的文書、電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變更、索賠及補充協議,合同解除或終止協議,這一部分材料都可以作為確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
3、施工合同履行情況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項目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做好相關工程資料的管理,施工過程會形成各種類型的大量工程資料,其中對訴訟工作具有較高價值的資料主要有:經各方簽字的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施工技術交底、安全交底記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考核、工程獎罰單、工作指令單、工程變更資料;質量檢驗報告、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分包隊伍農民工工資發放憑證、農民工每月在場登記表、分包隊伍每月機械設備在場登記表、分包隊伍委托付款憑證、經理部代付材料款和租賃費等憑證、分包隊伍退場憑證等都可以作為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資料進行收集。
法律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只有復印件而沒有原件、對方當事人又對該證據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需要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證據補強。施工企業還應規范相關文件的簽字、簽收手續,洽商記錄、索賠報告、結算書應有接收單位授權簽收人的簽收記錄,會議紀要應有與會人員的親筆簽名,打印的名字不具法律效力。在對方拒絕簽收情況下,可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送達的方式完成相關的證據保全。
4、施工合同效力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簽訂施工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4.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4.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施工合同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施工合同違約責任一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5.1、承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或轉包的;
5.2、合同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合同的;
5.3、乙方人員、設備未按計劃進場,經發包人警告后仍未能在限期內進場的,發包人警告要有書面記錄;
5.4、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存在隱患和工程質量中存在的缺陷,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承包方無力、不愿修復或返工的,或經過修理或整改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5.5、在上級管理部門的施工質量、進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檢查中,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影響到甲方對主合同的履行的;
5.6、承包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按時完工的;
5.7、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因與工程相關的債權、債務而因此引發的經濟糾紛或訴訟,給發包方造成的物質或名譽損失的;
對以上幾個方面,有違約情況的,要保存存違約事實的證據以及是否存在違約金約定的證據;有損失的,要保存損失發生的證明和計算損失的方法及依據。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經讓對方承擔了違約責任,則要保存對方認可的書面證據。
6、施工合同訴訟時效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我們的日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交往中,由于大多數人缺乏訴訟時效的權利保護意識,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及時主張權利,最后喪失了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債權的權利。在此,為了讓大家正確理解訴訟時效,并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依法實現自己的債權,我們在工程施工合同交往過程中應加強訴訟時效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訴訟時效是對民事權利進行法律保護的一種時間限制。其意義是,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其實體上的權利。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時效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比如:我方的催款通知、律師函等催款文件以及對方的簽收記錄(含簽收人有權簽收的文件)或公證送達的公證文件、郵寄催款文件的證明;對方的欠條、還款計劃書、還款承諾書;雙方的還款協議、對賬單、詢證函及回復確認文件等。上述證據作為雙方主張債權時效的依據,必須注意搜集和妥善保管。
7、施工合同工程遺留設施權責轉移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些工程所在地的組織、單位或人員會要求將施工過程中開挖的坑、溝、渠或其它臨時性工程等設施保留下來,以便他們可以繼續使用,轉包方在將這些設施移交給相關組織、單位或人員的同時應簽訂完善的權責轉移文書。
提示:此種形式不能完全免除轉包方法律責任,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遺留設施權責轉移過程作為轉包方應盡量不要進行此種行為!
結束語
西寧南繞城項目為了貫徹落實局、公司2012年“合同證據資料管理”活動精神,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體系,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強化公司對項目各項經營活動中的合同管理力度,最大限度的減少合同糾紛對項目、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按照中交一公局企便字[2012]13號《關于下發〈合同證據資料管理指南〉通知》的文件,歸納總結了項目開工以來合同證據資料管理工作,并對今后的的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做了相應部署,為以后施工合同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糾紛做好、提供有力的幫助和證據資料。
作者簡介:
范亞男 1982.07 本科助理工程師
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對主要行業的中小企業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在此不作詳述。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特別是當前,在確保國民經濟適度增長、緩解就業壓力、實現科教興國、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均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國家發改委披露,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經占到企業總數的99.6%,截至2010年底,我國中小企業已達4300多萬家,提供了70%的就業崗位。是推動經濟發展,技術創新的主要力量。國家現在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高度重視,制定了很多新的政策進行發展支持。但由于中小企業規模小,受企業內部穩定性差和抵御外部風險能力弱等因素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在自身發展中遭遇重重阻力,為此,正確引導中小企業提高其內部治理結構的穩定性和外部抵御法律風險的能力,使中小企業做到“內外兼修”,已成為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首先,內修是指中小企業要在內部做好如下幾個法律關系的文章,以實現內部穩定。
一、股權結構的穩定
股權結構是企業治理結構的基礎,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機構,并決定了企業的發展與成長機會。導致一個企業失敗的原因盡管有很多,可企業股權結構的不穩定正是根源所在。良好、穩定的股權結構易于形成相互制衡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實現公司股東價值最大化,能夠影響公司的經營、融資等重大利益。欲形成穩定的股權結構,需注意以下事項:
1、企業設立時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兼顧各股東(合伙人)之間的利益
企業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企業主要設立人侵犯其他出資人的和合法權益,未將實際出資人列入公司股東名冊及工商備案登記當中,或以未實際出資的人代替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從而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及公司權力機構決議的效力,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糾紛和訴訟,給企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二是出資不到位,投資者不向企業投入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流動資金,出現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和不適當履行出資等情況,導致企業運行啟動上存在風險。
2、企業組織結構
導致股權結構不穩定另一因素是公司治理的組織結構問題,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的構建方式,職權、權限的配置,以及權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規范。很多中小企業在設立時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對股東會、董事會職權規定不明確,監事會形同虛設,高級管理人員,,收受賄賂,不接受內部監督,給企業帶來無窮的隱患,導致企業內部矛盾層出不窮。
示例1:甲與乙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甲、乙各出資50萬,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手續委托甲全權辦理,乙于合作協議簽訂后3日內,將其50萬元出資打入甲方銀行賬戶。協議簽訂后乙按協議約定將出資款打入甲的賬戶,甲隨即以此款和自己的50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但在登記時將公司股東登記為甲與甲妻。在履行完相關手續后,公司領取了法人營業執照,正式成立,甲和甲妻分別行使著公司表決、收益等相關股東權利。不久后乙了解到此情況,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訟,要求確認其公司股東的地位。人民法院根據乙提供的合作協議和其向甲打款的一系列證據,依據《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支持了乙的訴訟請求。
二、勞資關系的穩定
中、小企業的勞資關系問題歷來比較突出,而且由于中小企業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只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中小企業缺乏公會維權等,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再加上企業經營的不穩定性、管理水平的落后等原因,造成中小企業勞動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崗位的人選無法穩定,大大影響了各部門工作的協調,降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若要解決這一問題,作為企業來講首先要從自身出發,做好下列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和合法權益,使勞動者對其所在企業產生認同感與歸屬感,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同時也可以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尋求雙方權利分配的平衡。
1、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依據,對于勞動關系的重要性顯而易見。應選好合同模版,對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要仔細研究,協商確定,如工作崗位、合同期限(包含試用期)、勞動報酬、勞動紀律、損失追償、勞動保障、終止手續、保密與競業限制等作比較詳盡的約定,有利于雙方遵循和避免糾紛發生,尤其是對于合同期限的約定,許多企業在此存在一些誤區,認為以短期多次的方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對企業自身利益的有效保護,其實恰恰相反,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企業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在勞動者無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且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適合的合同期限。另外,還有一些企業根本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對于企業來說更加不利,不僅會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而且還要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職工的雙倍工資。當這種無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持續滿一年后,便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重視參加保險
保險是轉移風險的一種很好的方法,企業可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多的參加保險。如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女職工生育保險這些保險既是對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對企業風險的轉移,是雙贏的措施,這些成本支出對企業來說是值得的。同時有條件的企業還可參加人身意外保險、財產保險等商業保險,以降低風險。
3、建立救濟機制
一旦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危機,事后的救濟,對換回損失也非常重要。當企業發生了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糾紛,企業應選派有法律知識和人事經驗的員工,作為處理糾紛的人員,代表公司及時出面解決糾紛。也可選擇聘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常年法律顧問進行服務。
示例2:小張、小王、小徐等4人于2003年7月3日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年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在該公司下屬的某酒樓當服務員。2004年3月10日,該酒樓被某餐飲公司收購。按照收購協議,原酒樓炊事、服務人員也一并被收購。但是,小張等人在酒樓被收購后領取了一個月最低工資后酒樓就沒有再發工資。
4人遂于2004年6月30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補發所欠工資、加班費、交通費及報銷醫療、托保費等。事前,小徐、小王兩人已懷孕,故兩人又要求延續其勞動合同。經查:酒樓被收購后,實業公司沒有與小張等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餐飲公司也沒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
仲裁委認為:酒樓雖然沒有與張某等4人簽訂勞動合同,但4人已經在酒樓工作,酒樓向其發放了一個月最低工資,雙方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4人與酒樓補簽200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勞動合同,酒樓補發4人的工資共計4860元(按該公司同崗位人員工資計算),并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延續兩名孕婦勞動合同至兩人哺乳期滿,一次性計發延續合同期內的工資、醫療費計6665.50元,并繳納同期養老費保險金。
相關資料1:江蘇省高級法院28日《2008-2010勞動爭議審判藍皮書》。《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的三年,全省法院共審結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11.4萬余件,涉訴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導致系列訴訟大量發生,有些企業為規避法律風險,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合同,但對工資報酬、合同期限,“三金”繳納等內容含糊其辭,損害勞動者權益,最終導致訴訟發生。這些案件中大多以企業敗訴告終,敗訴率達到71.3%。
三、商業秘密權益的穩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有助于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贏得主動。商業秘密舉足輕重的地位使得其保護問題必須引起廣大中小企業的重視,具體應做好如下方面著手:
1、設立機構
設立或指定商業秘密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密員,認定本單位秘密事項,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負責本單位在經濟往來、合作研究與開發、技術轉讓、合資與合作等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的管理。
2、簽定保密合同
職工對本單位保密工作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以合同的方式確定下來,在合同中明確單位與簽約職工的責任和義務,對嚴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冊的職工,給予獎勵,如發生違約行為按合同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3、簽定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又稱競業避止合同,俗稱不競爭合同。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合同。約定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單位兼職;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4、對于侵權人及時采取維權措施
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業秘密時,權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行為,依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有關的民事侵權的規定,向法院提訟,請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權利人也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經營者不法侵權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權利人也可依據《刑法》第219條向人民法院,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示例3:鄭某于1998年被甲燈飾有限公司聘用,主要負責公司在亞洲的燈飾產品出口銷售工作,其先后擔任甲公司市場部業務助理和國外市場部亞洲組組長。在職期間,鄭某和甲公司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中訂立了保守甲公司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的條款,約定鄭某保證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嚴守公司秘密,不損害公司利益,不為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拉走公司員工,而且鄭某任職期內和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企業任職,不得以其他方式參與公司的業務競爭,也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任何人或單位以及自行利用銀雨公司的商業秘密從事經營活動。
另外,甲公司還要求鄭某盡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公司商業秘密被公開,辦公室所有的文件和電腦軟件等資料都不準帶出公司等等。
甲公司還公布實施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商業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了公司員工廣泛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規定公司建立秘密等級、各等級秘密使用方式以及設立兼職商業秘密管理人員等商業秘密內部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也實行了秘密等級的管理措施,對客戶名單及價格資料進行了專門編號,采取專人管理和使用措施,平時,國外業務的傳真發出,必須經區域經理簽名,文秘室也做了相應的登記工作,總之,銀雨公司對重要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信息做了相當細致的保密措施。
鄭某在甲公司任職市場部期間,在得知甲公司客戶名單的情況后,開始以英文名及甲公司亞洲區銷售經理的名義同甲公司的日本、馬來西亞等外國客戶進行業務聯系,并因職務之便掌握了甲公司的這些客戶名單。
2001年5月,鄭某在與乙燈飾公司洽談聯系后,辭職離開了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并擔任該公司國外業務部總監,為乙公司開拓海外業務。同時,鄭某以其曾在甲公司用過的英文名及乙公司的名義向其在甲公司任職時所知悉的日本、馬來西亞等公司發出要約,進行業務上的聯系,并已有成交記錄。
銀雨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遂將鄭某和中山公司告上法庭。
經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和二審以后,最終判決鄭某因侵犯甲公司商業秘密賠償甲公司損失人民幣80萬元。
其次,外修是指對外強化法律權益的保護意識,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障以下幾個方面的權益安全。
一、交易的安全
商品交易的市場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在交易過程中一旦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一是采購環節的法律風險,對于采購方來說該風險主要表現為采購的貨物質量或標準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貨方沒有及時發貨,或者企業職員超越權限采購等方面;二是生產環節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三是銷售環節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無法收到貨款或者未按期交貨;四是運輸倉儲環節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貨物毀損、滅失或者遲延交貨等。其中銷售環節和采購環節的法律風險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這兩個環節之所以容易出現法律風險,是因為這兩個環節都屬于對外交易,來自外部的法律風險企業難以控制。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資金不足、人力資源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劣勢,抵御商業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差,所以更應該把這種不確定性和風險降到最低。具體措施如下:
1、合同簽訂要嚴密
一是合同最好由本企業的法務部門起草或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代企業起草,如果對方是強勢企業,要求執行他們的合同文本,就要盡量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多爭取有利條件;二是合同的要素必須齊全,尤其要注意違約條款的設定(如違約金、利息等),違約責任條款不僅可以起到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通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彌補損失作用,還可以起到,督促合同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警示作用;三是明確對方經手人簽字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書面授權,以防止合同欺詐或合同無效。
2、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任何企業在交易過程中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但不同的企業面臨風險的類型、發生可能性的大小、發生后對企業的影響不盡相同。以詐騙風險為例,警惕性強的企業遭受詐騙的概率要小于疏于防范的企業,再如市場突變風險,事先做好防范工作的企業遭受的損失要小于沒有防范措施的企業。中小企業要想把風險損失降到最低,就必須制定科學的風險管理計劃,全面識別在交易過程中本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認真評價其對企業可能帶來的影響,據此制定出相應的控制風險、轉移風險的措施,為安全交易保駕護航。
3、重視人才培養,管理好企業戰略資源,防止戰略資源個人化
風險是兩面性的,風險的存在給企業構成威脅,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機會。面對同樣的風險,有的企業能化解風險并從中獲利,有的企業只能遭受損失,這其中的關鍵就是人才。人才是企業駕馭風險、化解風險、利用風險獲利的利器。中小型企業要借助機制靈活等優勢,下大力氣吸引經營人才,但同時也要注意避免企業的戰略資源如核心技術、客戶關系等集中到少數人手中,以防止人員流動帶來戰略資源的流失。
示例4:2000年1月22日,甲公司與乙中心簽訂了單獨出資1200萬元拍攝40集電視連續劇的委托合同。合同簽訂后,乙中心即開始使用甲公司先期投入的200萬元資金進行了拍攝電視劇的前期準備工作,乙中心未經甲公司審核和認可,就將雙方簽約合同之前支出的費用擅自在拍攝資金中報銷,截至2000年2月24日,乙中心共從拍攝資金中支出了125萬元。
2000年5月底,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以乙中心未取得電視劇劇本改編權,無法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及未經許可支取大量拍攝資金為由,至法院。后經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委托合同,乙中心退還金鑫公司全部投資款。乙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卻并未約定乙中心得到劇本改編權的最后期限和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的方式及時間,因此,乙中心在這兩點上不構成違約。乙中心在實際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拍攝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但又由于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故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雙方終止合同履行,乙中心按照甲公司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中心按照合同約定已經用于拍攝電視劇前期準備工作花費的部分資金將不再退還給甲公司。
二、資產的安全
企業資產安全問題已成為投資人及企業各級相關利益主體普遍關心的大事,更是各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面臨的嚴峻挑戰,確保資產安全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工程,也是每一位從業人員的責任。企業應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尤其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大經營活動一定要提前做好法律論證,發現和識別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點、風險源,梳理具體的風險清單,并進行歸類。依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損失范圍等,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分級排序,劃分風險等級。法律風險評估制度要由企業法務部門或法律服務機構負責,并且企業法律風險的評估要定期化和制度化。這樣,企業就可以動態化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風險,并及時、準確地采取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只有增強安全理念和風險意識,從法律及公司制度等方面入手構建科學完備的資產管理體系,加強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切實完善各種預防機制,才能最有效的促進企業資產健康運行,杜絕資產安全問題發生,保證企業可持續地發展。由于企業資產風險成因較多不能一一闡述,下面本文將就如何預防和化解企業擔保風險這一突出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措施,供企業參考并能夠以此舉一反三。
1.認識擔保風險
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在同其他企業建立利益共同體的同時,會面臨相應的風險。若被擔保方不能及時償還債務,擔保方也要負一定的償還責任。
2.篩選擔保對象
首先,只為同本企業存在緊密利益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比如:有重大業務聯系、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存在股權等經濟利益關系等的企業。其次,不主動對外提供擔保,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對擔保對象進行資信評估,以充分了解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資信評估時應特別注意擔保對象的持續經營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資產質量與資本實力等,盡量不為資產負債率太高的企業提供擔保。最后,企業要明確不能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提供擔保:①擔保項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②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③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④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⑤存在較大經營或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
3.界定擔保方式
企業應避免采用抵押、質押等方式對外提供擔保,盡量采取保證的擔保形式。在確定擔保形式時,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一般保證”是指當借款企業逾期不能還款時,只有在該企業的財產不能履行債務后,擔保企業才需負擔保責任,因此,“一般保證”要比“連帶責任擔保”的風險小。
4.設立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是分散擔保風險的一條重要措施。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反擔保機制,做好反擔保物的風險控制,可以聘請專家認真考察反擔保物的市場價值情況,確保反擔保物無難以變現的可能。簽訂反擔保合同時,不僅要保證其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更要關注合同的有效性,比如,反擔保物是否辦理了相應手續,反擔保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擔保人可以監督債務人履約能力等。
三、債權的安全
在我國現行的市場中,由于誠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業務往來中的投機及欺詐行為以及惡意拖欠貨款的現象無處不在,從而導致形成債權的因素相當復雜,債權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大量債權不能及時收回,且居高不下,導致資金周轉困難,成為阻礙企業持續發展的絆腳石,呆壞賬的核銷已成為許多公司永遠揮之不去的難題之一。
為使債權在遭遇危機時能夠順利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挽救,企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普通民事權利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一般來說,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就轉化成自然債,不受法律保護,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1)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2)雙方重新達成協議。(3)債務人在催收通知上簽章。(4)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書或詢證函。”從上看出,簡單的認為債權超過時效絕對不受法律保護的觀點是錯誤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債權,即使超過時效仍可得到保護,這點對于企業清理舊帳老債尤其有幫助。雖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存在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但畢竟保護范圍有限,因此債權人應當高度重視的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對于時間較長的債權或者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應當盡可能想辦法讓時效發生中斷或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實踐中,取得時效中斷的常見方式有提起仲裁或訴訟、申請支付令、重新簽訂還款協議、送達清收債權文書、寄發律師函、公證機關出具主張債權的證明、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催收債務、在債務人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催債公告等等。
2、證據保留
在日常管理中,應注意收集債權的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合同、質量技術協議;歷年來的財務應收賬款往來帳頁;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發貨單,鐵路、公路、航空等貨運憑證,銷貨發票;銀行出據的債務單位最后一次付款的憑證;債務單位為我方出據的最后一次書面對賬單據、還款協議、還款計劃等;最后一次“特快專遞”書面催款對帳《函》的郵局回執;債務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如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等;同債務往來的各種電傳、郵寄等文字資料等相關資料,并進行及時整理,對每一筆債權建立檔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示例5:被告甲某經營一家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向開香料廠的朋友原告乙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07年12月31日,利息為月息一分。同日,乙某向甲某開出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收款人為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的轉賬支票一張。借款期限屆滿,甲某未向乙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后乙某因急需現金向甲某主張還款,甲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今年2月11日,乙某向法院提訟,要求甲某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償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
對于原告的,兩被告都提出了異議。其中,乙某提出:(1)我從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訴稱向我出借借款20萬元無事實依據。雖然雙方簽定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履行。(2)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已喪失勝訴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辯稱,在我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原告訴稱將20萬元轉入我公司賬戶,最多只能稱作我公司的不當得利。但是原告已經超過兩年并未向我公司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已過,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未得到被告甲某書面委托的情況下,將該筆借款人民幣20萬元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而且事后被告甲某及被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據,并都對存在借款關系不予認可。被告A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得利益,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原告。
一、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國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三、產生借款合同糾紛的因素
(一)經濟政策因素。
由于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于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的因素。
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巨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 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后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用于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鉆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為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于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為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的因素。
一是只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只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
四、借款糾紛案的處理辦法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 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關鍵詞:企業破產銀行債權 維護
中圖分類號:F830.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6)02-0061-02
近年來一些企業紛紛通過破產機制來逃廢銀行債務,該問題引起了銀行監管當局、司法機關以及商業銀行的關注。要扭轉銀行在破產案件中而臨逃廢債的被動局面,除改善社會外部經濟環境,改進現有的破產法律制度和規范企業改制外,最重要的是商業銀行自身要注意增強法律保護的能力。
一、 加強有效的內控制度建設
(一) 要建立貸前審查制度,保證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在提供貸款前,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而且要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
更重要的是,銀行應依《擔保法》的規定,就其債權設定抵押、質押,為該債權提供可靠的經濟保障。在辦理擔保的過程中,銀行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質押物、抵押物的范圍,并辦理必要的登記或財產轉移手續,保證抵押、質押合同的有效性。貸款采用保證擔保方式,首先要審查保證人的資格,考察其是否具有代償能力,其次要注意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方式,銀行要盡量使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以保障債權順利實現。
(二) 要建立貸后檢查制度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社會信用體制尚未建立,與貸前審查相比,貸后檢查更為重要。在提供貸款后,銀行要主動出擊,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及現金流量的分析,重點預測企業的還款能力及潛在風險。具體地:
1.關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變化以及重大資產交易
債務企業要試圖通過破產來達到逃債的目的,必要借助“非正常交易”將優良的資產轉移出去,或處置給某些特定的債權人。為此,銀行必須建立對債務人日常化的財務和交易監督機制。對于貸款企業的突發事件和經營、人事的重大變故實行當日報告制度,并保證信息傳遞渠道的順暢、及時。這樣,銀行就可以通過檢舉債務人非正常處置資產的各種“預謀破產”、“惡意破產”行為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辯,從而阻止破產程序的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一旦發現惡意破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2.關注債務企業改制
從眾多的企業破產逃債實例來看,債務企業要通過破產達到逃廢銀行債務,比較容易操作的途徑就是企業改制。改制通常是企業追求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為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將企業優良資產集中于擬股改企業,而將不良資產剝離,集中于擬破產企業。這樣,商業銀行即使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也難以受償。
《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它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16條也規定,集體企業分立前的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新《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商業銀行防止企業破產逃廢債提供了依據。當企業分立時,商業銀行應主動介入,防止其利用分立方式縣空銀行債務。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清算組織提出分立時未清償債務行為的違法性,要求新成立的企業法人,按其所帶走的資產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或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就未受清償部分,依法向新成立的企業主張權利。
(三) 強化銀行內部的責任機制
銀行要加強落實各級主管行長負責制下的金融債權管理部門、崗位責任制。銀行要有嚴格的責任機制,要追究不負責任并導致銀行債權落空、損失的行長或主管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對,內外勾結,弄虛作假,肆意損害金融機構權益的主要責任人員,要堅決撤職或開除公職,觸犯刑律的,應當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 銀行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維護自身債權的法律手段
(一) 依法及時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就其債權的性質、數額及有關證據,向法院提出要求,參與破產程序的請求和說明。債權人申報債權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必要條件。
商業銀行的債務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作為債權人,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在這個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債權申報的時間。申報債權是債權人的基本權利,但是法律對申報債權的時間有一定的限制,這是銀行應當注意的。我國《破產法》第九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均規定,收到破產通知的債權人,法定申報債權的期間為,自收到通知后的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破產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這就意味著債權人將喪失參與破產程序和享受破產清償的權利。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申報債權,以保證其順利參加破產程序和破產分配。
2、債權申報的具體要求。(1)必須以書面形式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書應當載明債權人的名稱、地址、債權的數額和發生的依據、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的期限等有關情況。(2)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在申報債權,主張權利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主要包括:債權成立的依據,如借款合同等;債權的數額依據,包括借款借據、借款的利息清單等;債權的財產擔保證明,包括抵押合同(如為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供登記部門的有關抵押證明材料)、質押合同(如為依法應當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供登記部門的有關登記證明)、權利質押中依法已經移交的權利憑證等。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的以破產企業為被執行人的經濟糾紛案件,由于應當依法中止執行,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而無需再提供其他的證明材料。
4、注意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由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也不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因此,債權銀行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通過主張權利的方式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以保護其債權。
(二) 依法行使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于破產宣告前,就破產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置了擔保權的,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而優先就擔保標的物受償的權利。其在《破產法》中被表述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我國《擔保法》及有關規定,別除權對商業銀行來說包括抵押權和質押權兩種。
1. 抵押權的行使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對破產債務人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提供相應的證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優先受償。此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破產企業用于抵押的抵押物滅失的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仍可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如因抵押物滅失所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等。因此,債權銀行在此情況下,應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抵押物的代位物優先受償,以充分實現其債權。
2. 實現質權應注意的問題
破產債務人以其財產權利設定質押后,用作質押的財產或權利憑證,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交付質權人保管。但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仍應申報債權。只有在清算組織處分質押物或質押的權利時,作為質權人的商業銀行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對于實現質權后,其全部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仍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三) 向保證人追償
在保證擔保中,若被保證人破產,則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償,以實現其債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一般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在參與了破產財產分配過程后,其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證人追償。
2.在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既可以先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全部債權并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追償(這與一般保證擔保的處理情況相同)。也可以在獲知被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及時通知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責任。這樣就由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參與被保證人破產財產的分配,銀行就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但是,在選擇這種處理方式時,銀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證人,并且最好同時書面致函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必要時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保證自身債權實現的同時,協助保證人較好地實現其債權,以創造一個良好的銀企關系。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靈活的融資形式。它作為一種自發的融資方式,其產生與發展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是借貸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給不足情況下的無奈選擇。為了了解民間借貸的相關情況,搞好民間借貸監測,進一步制訂信貸政策,提高信用社支持地方經濟,服務“三農”力度,根據《關于開展對民間借貸情況調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們人行市支行和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聯合組成調查專班,對轄內民間借貸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近幾年來,我市政府圍繞“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經濟建設步伐,農村經濟形勢也在不斷發展變化,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個體、民營等不同經濟形式蓬勃興起,民營及私營企業主市場意識不斷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的那種傳統而單一的生活模式已徹底改變,大多數農民已不僅僅依靠土地為生,而是在從事第二、三產業的生產經營,而民營、私營企業的發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層的國有商業銀行不斷地收縮網點,縮小規模,緊縮信貸資金投放,作為地方性金融組織的農村信用社擔當起了支持地方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力軍重任,由于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資金實力不足,撤并信用站以及貸款利率調整等原因,導致金融服務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機構嚴格的信貸政策及低效的信貸程序,導致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嚴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間借貸。靈活、多樣、快捷的民間融資因此得到了很大發展,個人找個人、企業找個人借貸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個體戶、民營企業處在發展初期,資金需求量比較大,向銀行貸款手續比較繁雜、嚴密,特別是大額資金借貸必須要有合規、足值的抵(質)押,加之辦理抵押登記費用較高,加大了籌資成本,而且不好貸,即便是農村信用社的品牌業務----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靈活方便,但額小,不能滿足需求,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資金額度可大可小,運用時間長,倍受青瞇。三是貸款利率上調。2004年,國家上調了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信用社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浮2.3倍以內,一年期貸款最高可達到12.834%。據調查,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于貸款利率。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多元化,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成為主要借款者。放貸者由傳統經商人員為主,發展為三大類:一是以獲利為目的的“食利”人員;二是借款人的親朋好友。沿襲至今的小農經濟為民間借貸的滋生和發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態之一,伴隨著小農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農村作為典型的“鄉土社會”,建立在家族血緣鄉鄰基礎之上的民間借貸可謂源遠流長。三是資金寬松的私營業主,求貸者由原來的農戶為主,發展到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為主。放貸者的資金是收入增加后的富余資金。用途主要是生產經營性的流動資金需要。期限較長,彌補了銀行、信用社貸款以短期為主的缺陷。當前民間借貸的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個月、六個月短期約定已不多見。
二、民間借貸的信用狀況和風險問題
民間借貸對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彌補農村資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
1、民間借貸為個人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提供了有力支持,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以提高農民收入為目的,以技術進步為依托,以產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為特征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傳統的、簡單的種植業結構調整相比,農業生產鏈條拉長,對資金的依賴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促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處于一種持續的升級態勢,農村經濟對資金需求也呈現出持續迅速擴張態勢。民間借貸發展也因此成為新時期農村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迅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除了戶數增加,規模擴大,銷售攀升外,生產經營的檔次也在提高。由家庭式管理,向專業管理轉變;技術上由憑經驗向專家指導轉變;技術裝備上,由手工操作向先進的設備轉變。產品檔次不斷提高,適應市場的能力逐步增強,且憑借其低廉的成本優勢,競爭力顯著增強。
2、法律意識淡薄,借貸資金風險大。由于民間借貸通常是建立在親朋好友之間,通常手續比較簡便,不規范,主要是以口頭形式、借條等方式,抵(質)押、擔保的比較少,與銀行貸款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鮮明對照,銀行貸款到期后有完善的貸后管理,直至貸款收回,而民間借貸放貸方法律意識淡薄,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不積極償還,放貸方礙于情面,又不能采取措施清收,時間一長,容易發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加之口頭形式,借貸雙方又無見證人,拿不出事實證據,比較容易造成風險,一旦形成風險,資金收回比較困難。
3、借款期限長,放貸者風險防范困難。銀行借款主要是以短期流動資金借款為主(半年以內或一年以內),放款后定期進行貸款的貸后檢查,適時掌握和了解借款戶生產經營情況,發現不良苗頭及時進行資產保全,而民間借貸放貸者放貸以后,自持是親戚朋友,比較了解,缺乏適時有效的監控手段,加之放貸期限較長,一般是一年及一年以上,有的長達四、五年,流動性較差,借款者經營中出現什么問題,放貸者很難監控,等發現問題時為時已晚。
4、糾紛案件多,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疏于規范對社會穩定蘊含著潛在的威脅。眾所周知,民間借貸隨意性大,規范性差,不少屬于君子協定,即便訂有書面協議,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資金出問題后,訴至法院或請人討債,目前社會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討債與此不無關系,借貸時親密無間,違約時反目成仇,雇兇傷人等事件時有發生,自然會不可避免地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刑事訴訟案件。
三、民間借貸資金供求對金融部門信貸投放影響分析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
民間借貸的發展對地方經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制約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投放。以我市信用社為例,2003年2月評定信用戶43879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897萬元;2004年2月評定信用戶49098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749萬元;2005年2月評定信用戶預計可達到50000多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624萬元。從這三年業務情況來看,信用戶在不斷增加,但農戶小額信貸業務卻在逐年下降,其中:2004年2月比同期下降16%;2005年2月比同期下降17%。經過調查,農民普遍認為存款利率低還要扣利息稅,而貸款利率卻比較高,以一年期為例,存款利率執行2.25%,扣20%利息稅,而貸款一般最高已執行12%,相差10%左右。農民寧愿找親戚、朋友、鄉鄰借錢,利率一般控制在大于存款利息為準。借款隨意性較大,不受銀行貸款控制,農民比較樂意接受。
四、對民間借貸的建議
1、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同時,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減少民間借貸資金。
2、加強信用社貸款利率調控。信用社要充分發揮利率市場化的靈活調劑作用,提高融資成功率,充分體現自身優勢,應根據“市場行情”調節自己的放貸策略,從而更充分地使用利率浮動政策。
3、制定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范。國家要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制訂適應其規范發展的管理辦法,明確其借貸最高額、利率,并按規定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向稅務部門納稅,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可由人民銀行作為其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民間借貸,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對違反管理辦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