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品范文 > 保險合規經營的重要性
時間:2023-08-14 16:40:2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合規經營的重要性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保險業;合規;經營
黨的十報告指出,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堅持發展是硬道理的本質要求就是科學發展。對于這一科學論述,落實在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上就是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保險業在金融體系、社會保障體系、農業保障體系、防災減災體系、社會管理體系等關系全局的“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些都表明保險業將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上,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而為了適應這種新情況新變化,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便變得日益重要起來。
所謂依法合規經營就是保險公司要堅持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規范自身行業行為,保證正確的經營方向,維護保險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經營原則。“依法”就是要守法,不違法;“合規”就是要符合政策要求和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1]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在保險企業的發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地位。
第一,依法合規經營是保險公司的根本要求。保險公司與一般的企業不同,其基本責任和義務是向社會公眾提供保障和有效地管理社會風險,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并維護社會穩定。所以,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依法合規經營就是整個行業健康運轉的奠基石;離開這個基石,就沒有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和永續經營。
第二,依法合規經營是整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需求。面對整個金融市場,提升風險管控水平,可以大大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實現穩定發展。依法合規經營,可以阻止保險公司內部的意外事件及問題發生,全面監控公司業務流程,降低公司內部風險,從而可以更好地規范保險業務管理。[2]
第三,依法合規經營是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有力保障。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迅猛,保險公司面對的市場風險也在變大。要在風險變幻的市場經濟大潮中站下陣腳并取得大的發展,必須通過認真地辨識、區分、回應和監控風險,有效地了解真實信息,降低企業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
聯系當前保險業現實,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大部分的保險企業進行了依法合規經營機制的有益探索,但堅持依法合規經營作為一項重要的經營理念和行為準則,還沒有得到深入的普及和推廣,尚未根植于每個員工的思想中,依法合規經營尚未得到有效落實和健康發展。特別是現今的保險市場中還存在較嚴重的問題。例如,采取非理性政策沖規模、搶業務,虛列費用、虛掛中介等違規經營行為普遍存在,從而導致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加劇了行業風險,甚至給企業和國家帶來經濟損失。
二、加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有力措施
第一,加大學習力度,切實把依法合規經營落到實處。要想把依法合規經營作為一項重要的經營理念和行為準則植根到每個保險業從業人員的思想中,必須加強對相關內容的學習培訓。可以采取盡可能多的學習宣傳方式,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認識,特別是通過網絡、手機報等新媒介對員工進行教育,使上到企業管理層,下到銷售人員都能時刻自覺地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培育員工的主動依法合規意識,提升依法合規工作水平,使廣大員工不愿意違規,不能夠違規,也不敢違規。
第二,加強保險企業內部管理,提升企業內部治理水平。首先,要加強企業內部紀檢監察管理。通過保險企業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切實發揮督查管理作用,可以有效保證依法合規經營的順利實施。如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的法律與合規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內控合規部及中國人保壽險有限公司的法律合規部都能夠很好地發揮督查管理作用,在建立嚴格的督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過整合企業內部系統資源,有效避免不合法不合規的情況的出現。其次,培育健康的依法合規文化。依法合規文化應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影響保險企業的價值取向和行為規范。通過明確企業員工的行為準則,增強員工識別違規行為的能力,讓員工沐浴在健康的依法合規文化下,從而使得依法合規經營成為企業員工的自覺行為,使其風險意識、內控意識、責任意識和合規意識不斷加強。再次,落實預警提示、風險提示制度,這是把好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關口。通過組織預警監測,找出問題保單,排查掉風險;把好回訪關和面世關,把好風險預警第一道關口。可以在公司內部推行風險提示報告制度,通過區分不同的風險狀況,提出差異化的管理建議,從而從整體上控制與防范銷售風險。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發揮連接保險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的合力作用。外部監管可以分為兩種監管。一是要自覺地接受保監會、銀監會等有關機構的監管。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核心原則》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應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保險公司的合規工作,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保監會出臺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銀監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等都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加強對合規風險的管控。這些都有助于實現保險企業的依法合規經營。二是自覺接受消費者的監督。消費者是檢驗企業服務的最終的試金石,他們的滿意才是企業發展的最終目的。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要切實轉變發展方式,著力解決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問題,圍繞客戶需求,不斷完善相應產品和業務流程,突出公平性、合法性和業務流程的透明度,堅持不懈地提高和改進服務質量,切實維護好被保險人的利益。這也是保險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最終目的和最高的檢驗標準。
如何做好依法合規經營是我國保險業面臨的一個新課題、一個新挑戰。實現依法合規經營,可以推動公司制度的充分落實和員工素質的逐漸提升,從而實現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在依法合規經營的道路上,促進企業發展和依法合規的有機統一,通過學習宣傳,通過內外部監管的有機統一,有效地控制風險,規避風險,完成保險企業速度、規模、質量和效率的有機統一,最終實現保險企業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史長蘭.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實現科學發展[J].現代企業,2012,(9):46-47.
[2]段雪軍.依法合規經營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J].遼寧經濟,2011,(6):86-87.
[3]吳焰.依法合規經營建設一流現代金融保險集團[J].中國金融,2009,(21):13-14.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
《中國證券期貨》記者 韓熔桓
車市蕭條,無論車險改革是否全面推進,提升車險增長質量也是財險行業的最大挑戰。商業車險改革試點有助于探索車險提質增效的方法途徑;而宏觀經濟增長放緩對新車市場造成了不利影響;資本市場的變數又加劇了對車險承保盈利的渴求。認識和適應當前車險經營新常態,是今后一個時期車險經營的必然選擇。
車險進入“新常態”
車險進入新常態首先是因為新車市場突如其來的“微增長”。新車市場一直是拉動財產險和車險市場增長最主要的力量之一。實現車險增長關鍵在于前端汽車銷售的增長。汽車經銷商對于今后幾年的銷售增長還是不看好,“微增長”已成車市新常態。
車市對車險的影響,不僅在于直接拉低了行業整體增量,更推動了渠道的競爭,也加劇了車險增量資源的稀有化,同時改變了汽車經銷商對銷售以及與保險公司全面合作的看法。一方面,經銷商有足夠的借口和理由以提高手續費來增加營業收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必須采取有力的競爭手段,除了手續費外,以理賠資源換取保險費成為最切實可行的辦法。擁有更多存量車險業務和理賠資源的大公司更容易適應車市“微增長”的新常態,這也是破解長期以來汽車經銷商掌控車險銷售的一個契機。
商業車險改革試點地區的“一降一增”督促行業主體加快經營思路的調整。一降是保費總體下降,六個試點地區車均保費同比下降約9% ;一增是保險金額在上升,試點地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平均保險金額為42.13 萬元,同比上升6.7 萬元。這個數據的,不同程度引起了各家公司的關注,不管是大公司還是中小公司,普遍認為未來車險有太多的不確定因素,而在改革前盡可能以老的費率和保險責任積累更多的保費及客戶資源。而隨著試點地區的平穩推進,在2016 年全面推廣已經定局。商車費改帶來的新常態,必將重塑車險的管理模式,推動傳統經營模式的變革,商車費改既是“新常態”也是新挑戰。
資本市場的波動不僅影響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也將車險承保盈利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車險公司利潤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承保盈利和投資收益。今年上半年,資本市場火爆,保險業收益大增,平均收益率達到5.16%,同比上升2.82%,創近幾年來最高。而7 月份以來股市的波動,有可能將上半年的收益全部沖減。事實上,以投資補貼承保,一直是歐美車險市場的一貫做法,歐美國家的車險承保虧損較為平常。由于資本市場帶來了豐厚回報,上半年一些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承保盈利考核并不嚴格,微利或者微虧即可,考核重點是保費的增長,也只有保費增長才能帶來更多現金流。
互聯網+ 車險的創新挑戰
“互聯網+”對傳統車險經營帶來了創新壓力。盡管互聯網保險公司一時間風生水起,但對于車險來說,現階段形式大于內容居多,這受車險經營核心技術的影響。車險經營的壓力與挑戰,在于銷售渠道的把控和理賠服務能力,互聯網銷售還沒有形成主流,現階段互聯網應用還沒有技術上的突破,有關方面對網絡支付的嚴控,也有可能制約未來互聯網保險的創新空間。新技術帶來新的理念,在傳統的市場格局中真正有所突破,“互聯網+”是一個極好的風口。特別是車聯網正在改變汽車產業和車險業,在個別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帶動下,車險更快融入互聯網成為大趨勢,加快從直銷向電銷、電銷向網銷轉變,特別是以“互聯網+”和車聯網帶動車險顛覆性的變革,更是行業一個現實性和前瞻性的話題,得技術者得車險,從定價、詢價、承保到報案、查勘、定損、賠付,甚至調解與訴訟,都可以運用互聯網技術來解決,所以新常態更是新機遇。
一、我國保險中介機構市場表現出的主要問題
我國保險中介機構市場表現出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我國保險中介機構市場競爭力不足。在成熟的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公司、專業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是行業發展的主要支柱。相比之下,我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業務收入、技術水平等方面都還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競爭力較弱、機構規模小、成本高、盈利低的現象普遍存在。此外,我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還存在業務結構單一,相當數量的業務集中在低水平的車險業務的現象。由于車險條款相對單一、費用率不斷攀升且透明度高,大部分機構處于虧損經營的邊緣。同時,我國中介行業目前同質化經營較為普遍,缺乏具有真正創新性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一些業務量較大的領域,如建筑工程保險及風險咨詢等方面由于缺乏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產品難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二是保險營銷員體制改革緩慢。以往我國采用的營銷員體制,對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方式造成的各種弊端也不容忽視。我國在發展保險業的初期,對營銷員的招募較為粗放隨意,這就導致行業內存在營銷員素質低;因享受不到員工的合法權益,缺乏職業安全感和歸屬感;誘發的風險增加,不利于行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盡管保監會一再強調營銷員體制改革,但市場上仍有一部分機構在沿用以前的人合作模式,改革進度整體過慢。
三是保險兼業機構不規范發展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增加困擾。目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中存在保險兼業數量龐大,管理不到位的現象。眾多保險兼業機構的出現,使得中國保監會或由其下設的保監辦直接對其進行監管變得較為困難。應現行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兼業機構的管理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而各家保險公司由于職能所限,很難真正承擔起管理的職責,甚至出現面對汽車經銷商等兼業機構時,保險公司已經失去管理的主動權,只能以被動的妥協換回公司業務的發展。
四是我國保險產業鏈主體分工不明確導致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無法發揮自身優勢。保險銷售的是一種不同于實物商品的信用產品,保險公司在收取小到幾元大到上億元保費時,給予人們的是一種承諾: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提供經濟補償和給付。被保險人購買保險最應該看重的是保險服務,而目前這種服務多數被片面地理解為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理賠。由于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還普遍采用“一攬子”經營方式,集產品設計開發、產品提供、產品銷售、產品服務等多種職能于一身,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空間十分有限,客戶對專業機構的認知度和接受度還處于非常初級的階段,并沒有認識到保險的服務貫穿于保險的整個過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能從不同的角度為被保險人提供各種優質服務。
二、我國保險中介發展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介于目前保險中介市場結構失衡的現象,保險中介市場合理化整合勢在必行。應將營銷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中介機構集合到一起,互相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從而加強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交流,全面認識雙方的需求和供給,以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從我國保險中介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大力發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加強對保險兼業機構的監管是保險中介發展必須要解決的兩個主要問題:
(一)保險行業需正確認識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市場定位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在保險市場中有著各自不同的職能和作用。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保險公司要在激烈的競爭中贏得市場,必須把重點放在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市場的研究,開發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以不斷擴大保險范圍,努力克服目前各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雷同、缺乏經營特色、大家爭搶傳統產品的狀況;二是加強對不同保險標的風險測算,厘定科學合理的保險費率,以保護客戶利益而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降低費率是市場競爭的手段之一,它不是一種簡單的、盲目的經營行為,而是保險公司在積累資料、科學測算方面投入更大精力才能得以實現的專業化目標;三是加強資金的管理與運用,使更多的保險利潤在資金運用中形成,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維護自身的經營效益。四是保險公司應改變過去“一攬子”的經營理念,充分認識到保險產業鏈主體間分工合作的重要性,保險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數據庫的整理,非核心業務領域可以逐步放開,給保險專業中介公司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機會。
(二)加大監管力度促進保險中介市場規范化發展
首先,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完善。通過保險中介法規的完善,實現市場準入監管,防止潛在風險;加大業務運營監管,督促已獲準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強化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以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和穩定。
其次,加強保險兼業中介機構規范化經營管控。在鼓勵保險專業中介發展的同時,要適度地控制保險兼業中介的發展,尤其要限制有名無實,具有行政色彩的保險兼業機構;認真對現有的兼業機構進行審查,逐步壓縮兼業機構的水分,清除以兼業為名干預保險市場正常秩序的兼業機構。
最后,建立保險中介行業協會。要把自律意識通過訂立公約的形式上升為規則,把貫徹規則變成一種自覺行為。在建立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的過程中,要堅持高起點、講規范、重實效的原則,盡力做到職業化和專業化。同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應該準確定位,要在許多政府部門不應管又不便管的事情上,發揮監督、協調和信息服務的作用。
三、我國保險中介行業發展需要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對于保險中介機構管理人員的任用應采用選拔方式。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審核保險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同時,建立和發揮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優勢,在基本資格考試的基礎上設定分級分類的資格考試,以對從業人員進行更高專業技能的認定。此外,還應為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渠道和機會,通過學歷教育、崗前培訓、定期培訓等途徑,使其掌握最新的文化知識和保險專業化技能,從而提升行業的整體素質。最后,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保險中介機構應將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納入企業的組織發展目標之中,在促進個人發展的同時推動企業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鐵路;施工經營管理;創新思路
一、緒論
目前,全國鐵路施工的環境發生了明顯變化,對鐵路項目的經營影響較大,怎樣規避施工經營風險、實現施工利潤最大化,成了當前形勢下急需解決的課題。
能否最大限度的實現利潤是鐵路項目施工管理水平的具體體現,全方位的經營理念是保障鐵路項目施工利潤最大化的關鍵手段,成本控制是鐵路施工經營的核心內容。
鐵路項目的經營,應在大力溝通設計院、現場的實地考察和因地規劃、合格隊伍的選用、盡快適應鐵路文化、迎檢亮點的建設、變更索賠、路地關系等方面統籌安排;從施工組織、勞動效率、材料消耗、設備利用、技術管理、質量保障、安全控制、文明施工建設等環節精細控制成本。
本文結合京滬高鐵、蘭渝鐵路的施工經營狀況,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分析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強鐵路施工經營的對策,以利于我們企業今后在鐵路施工方面的發展。
二、鐵路項目經營的重點環節
鐵路項目的施工有其特點,經營管理受傳承的鐵路文化影響較大,適應鐵路環境,緊盯經營管理的重點環節,確保經濟效益最大化。
(一)前期的經營策劃
投標時,必須吃透設計文件,分析出施工時哪些工程量會增減,采取有針對性的不平衡報價;理出存在的施工風險,反映在報價中。
中標后,再次全面、仔細踏勘施工環境,合理規劃項目的大型臨建設施;規模較大的工程做為迎檢點,建成亮點彰顯單位形象。
協助隊伍的選擇和工區的設置策劃。
根據施工方案、重難點工程、工期計劃等,編制具體的項目成本計劃,為項目經營的核算、分析、處理、總結打下基礎,以指導項目的成本管理決策,避免二次投入,追求利潤最大化。
(二)各工點出施工設計圖前與設計院溝通的重要性
鐵路招標一般采用初步設計圖,施工設計圖隨工程的進展逐漸到位,也就是典型的“三邊”即邊施工、邊設計、邊變更。
進場后,積極協調設計院的相關人員,催要圖紙。
大部分專業的設計數量有浮動范圍,活動設計院取上限。
熟悉中標的合同單價,讓設計院在施工設計圖上盡最大限度地增加有利潤的單項工程數量、減少單價低的單項工程數量。
仔細研究初步設計圖,認真核對現場,分析出可能發生的Ⅱ類變更,直接消化在施工設計圖里。
統計、分析初步設計的同類項,著眼于便于施工、減少投入,進行變更。
(三)認真審核圖紙,尋求變更點
拿到施工設計文件后,重點核對各單位工程的工程數量表,清理出漏項、錯項,對漏項和少于實際施工工程量的,要求設計院及時進行書面更正,為圖紙檢算、變更打實基礎。
(四)二次經營
二次經營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鐵路項目經營的成敗。變更設計、工程索賠、自然災害等是鐵路項目二次經營的重點。
1、變更設計
鐵路工程變更設計分Ⅰ類、Ⅱ類。Ⅰ類變更的最終審批權在鐵道部,變更增加的投資將追加到整個項目的投資中,不占風險包干費的指標;Ⅱ類變更屬于風險包干費里解決的費用。盡量爭取Ⅰ類變更;合理規劃Ⅱ類變更,以防止包干費不能正常計量。
變更工作也要提前規劃,找出重點,如隧道圍巖等級、路基挖方的土石分界線等。
申請變更要講策略,分個性問題和共性問題。個性問題容易解決,要及時變更。
施工過程中,及時做好施工現場和原設計的比對,發現實際與設計不符,及時進行方案比選,整理出變更設計申請,進行變更。
2、工程索賠
在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的全過程中,均應認真研究合同,尋找索賠機會。
中標后,就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總承包合同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通過研究切實了解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預測合同風險,分析進行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的索賠策略。
施工的同時,應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投標時的不平衡報價、法律法規等,仔細分析后找出索賠的切入點。
3、保險索賠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建筑工程一切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為強制性保險種類,各鐵路項目均要投保。
在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均可索賠。
4、關系
在鐵路施工中,關系也是施工生產力,直接影響施工經營的各個方面。
因鐵路施工的“三邊”性,處理好路地關系顯得非常重要。
最終接管工程的鐵路局、檢測單位、鐵道部的質檢站和工管中心等業務聯系較多的單位,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著我們的經營效果。
三、鐵路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
鐵路施工項目投資規模大,點多、線長、專業復雜,施工的綜合難度較大,怎樣有效進行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是鐵路施工經營管理的根本。
成本控制貫穿于鐵路項目施工的全過程,系統的施工規劃、合理的工期、合格的質量、可控的安全是有效控制成本的保障。
(一)零星工費的控制
零星工費是指合同外的零用工工費,主要是迎接各級檢查用工。
鐵路施工就是檢查多,大部分檢查的文明施工要求很高,為迎接各級檢查所花的零星工費數目大。
怎樣改進零星用工的管理,合理控制這部分費用?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主要迎檢點的零星用工費,按內部施工預算,同常規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一起列入與施工隊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其余的工點按零星用工的一般管理辦法執行,實踐效果很好。
(二)機械費的控制
機械費用主要由臺班數量和臺班單價兩方面決定,為有效控制臺班費支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控制:
隨著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興起,新疆工業制成品出口比重逐年上升,而農業作為出口創匯的重要力量,在商品出口創收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農業是新疆傳統的基礎產業,塔城地區是新疆的農業大區,然而由于地理環境的復雜性,使得自然災害頻繁發生,使農業自然災害有“冰雹一條線,大風一大片,低溫冷害毀全面”的特點。塔城地區是受災比較嚴重的地區,這一現狀也決定了其農業對風險管理和保險產生了巨大需求,而政策性保險作為國家實現保護和發展農業的重要途徑,無疑成為了農業生產者轉移風險、降低損失的有效手段。針對塔城地區農業安全生產風險問題長期存在的現狀,那么探究其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的模式進而提出相應的發展對策,對提高塔城地區農牧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狀況和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險對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具有重意義。
二、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1.現狀分析
1.1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費收入狀況。總體來看,塔城政策性農業保險整體穩中向好,推進較為順利,發展是勢頭良好,更好做好整體布局規劃,力爭為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宏觀經濟調控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塔城種植業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最多的地區是沙灣和烏蘇,沙灣地區承保筆數是烏蘇的兩倍,但承保戶數和簽單保費卻少于烏蘇,而其他地區承保筆數較少。
1.2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理賠情況。塔城地區種植業農業保險賠付情況總體上是逐年上升的,但農牧業賠付一直徘徊在低位水平,說明一方面說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正在不斷擴大,另一方面說明塔城地區畜牧業投保額較小,畜牧業投保面擴大應做出更大努力。表1是分地區理賠情況,沙灣、烏蘇是兩個理賠最多的地區,前面已經看出也是承保最多的地區,占據了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一半以上的市場。
2.存在的問題。
2.1政策層面
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窄,保險品種少;(2)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金額較低,在當前難以完全保障農民的基本農業投入;(3)政策性農業保險“道德風險”造成經營的保險公司成本負擔較重;(4)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缺位。
2.2實踐層面
2.2.1政策性保險公司服務力量不足。目前新疆保監局批準可以經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已達8家,但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服務能力覆蓋到鄉鎮一級,當災害發生時,可以在第一時間迅速組織勘察定損小組深入田間地頭與各村隊的負責人隊在還進行勘察和定損,可以集中10億元的資金對單次災害進行補償。而其它保險公司的服務能力和理賠能力遠遠達不到這樣的標準,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上還很陌生,經營管理能力不足,缺乏專業人才和經營自主性,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
2.2.2沒有建立起自主有效的費率厘定機制。保險費率一般由政府控制,保險監管機構厘定,在保險費率由政府嚴格控制的情況下,雖然保險公司只需將費率控制在合理區間即可獲利,但另一方面由于保險費率由政府嚴格管控,從而保險公司不會有太大積極性去研究農業保險的風控問題,這樣一來費率就會和風險程度“脫鉤”,甚至嚴重低估風險水平,這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業保險的推廣產生了隱形制約。
2.2.3專業性保險從業人員稀缺。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要求從業人員不僅能夠利用嫻熟的保險知識,還要對農業的規劃、農作物生長、農牧民經營狀況有詳細的了解,由于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以前大多從事純粹的農業技術或者純粹的保險業務,缺乏具有全面知識面的人才,從而難以勝任農業保險的展業工作。
2.2.4農業信息不透明。作為保險人即農戶、被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主要分為:第一,雙方沒有獲得完全清楚的信息,但是如果想要獲取信息,付出的代價難以承受或者信息的重要性難以彌補收益,造成得不償失,那么理性人將不會試圖搜尋信息。保險公司缺少懂得農業專業的人員,在農業物受到災害將要賠償時,由于農戶相對分散,各地情況差異較大,使得保險公司在獲取信息時面臨高額成本以及監督成本。第二,農戶和保險公司各自掌握著自己信息優勢,可以通過政府來降低信息對稱。無論何種方式的農業保險,根據業務特點、經營模式基本相同,對于農戶來說他們并不在乎是哪家保險公司。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交易方以及標的的信息很重要關系著經營的成敗,但選擇權在農戶手中,無論那種結果都不利于政策性農保的健康發展。
三、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
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剛剛起步,無論從國情上看,農業保險的基礎看,還是從運行方式上來看,還存在著很大的不足。塔城更要不斷探索適應實際情況以創新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模式,解決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時面臨的困境。塔城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總體應以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為目的,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積極探索和實踐以政府為引導,并與市場相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資源配置機制,理順政策性你那個也保險服務體系的組織架構,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克服政出多頭的弊端,通告農業保險制度效率。筆者認為塔城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構建需要權衡各種發展模式的利與弊,著眼塔城地區區情和農業、加強專業化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建設,由政策性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履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職能,負責再保險經營業務,實現政策性、商業性業務多元化經營、差別化運營。政府制定稅收、財政政策,以支持經營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保監會對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進行監管。
四、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對策
1.強化支撐力——創新資金管理、加強宣傳力度
1.1創新資金管理體制。目前,自治區農業保險主要是通過政府引導、保險公司參與管理。在實際調研中了解到各級政府對目前的資金管理方式存在較大分歧,因為有中央、地方財政對保險公司的補貼,有部分保險公司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存在騙保套取財政補助資金。鑒于此,通過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來創新推動我區的農業保險資金管理模式。創新資金管理模式可以在保險公司設立政府補貼專用賬戶和農民繳費賬戶,政府補貼專用賬戶主要是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專用資金,農民繳費賬戶是初始時農民自有資金所繳納保費。在理賠時,可以先通過政府補貼專用賬戶進行賠付,若出現政府補貼專用賬戶不能足額賠付時再用農民繳費賬戶進行賠付從而實現了政府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根據農民繳費賬戶的繳費額與賠償額進行分析對一些未受災農戶進行保費減免從而提高農民繳費積極性。同時加大各級財政對農業保險費的補貼,將目前的保險金額提升到與基本投入相當的水平,有效彌補農業災害造成的損失,提升中國農業發展的支撐力量。
1.2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力度。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推廣和宣傳教育,農業保險的重點發展在農村必須通過縣、鄉兩級政府以及村委會進行推廣。同樣作為保險公司也應該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擴大經營網點。一方面可以成立省、市、縣、鄉級四級農業保險工作組,由分管農業領導掛帥,同時各級政府財政、農技、畜牧等各級政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一個高效、有體系的專項領導小組。二是經辦機構積極選拔一批農業保險協保員,處理好投保、賠付、續保等手續,同保險公司共同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目前,保險公司也不得不加強對農業保險方面人才的培訓與儲備,因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必須要有一批懂得農業生產、技術的專業人才,這樣才能在賠付中更好處理同農民之間利益關系。保險公司公司必須不斷加強農業保險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一是加強關于農業保險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專項水平。二是要使得從業人員懂農業種植、管理、經營的基礎知識。三是懂得農業災害和救濟知識。
2.提升保障性——完善保險制度、建立巨災保險。
2.1完善農業再保險的相關制度。通過立法來實現制度化管理,對于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外許多國家都推出了關于農業保險的法律,從而推動了農業產業及保險事業發展。如美國推出的《聯邦作物保險法》、日本推出的《農業災害補償法》、加拿大推出的《農作物保險法》、法國推出的《農業保險法》等,這些法律從根本推動了保險在農業減災和防災上發展。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結構往往相對單一集中,容易集中風險度,而通過再保險方法,原保險人則可以將屬于同一類別的農業保險業務,分配給其他保險人,以促使農業保險的相對平均,達到分散平衡風險的目的,這樣有利于減少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不穩定因素。這樣做雖然在自然的時候,由于分保費的增加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利益所得,但在災害發生較多的時候或發生巨大自然災害的年份時,則可以向分保人分攤賠款,最大程度上減小損失。從風險中性原理來說,總體上是有益于減少農業保險原保險人的。
[關鍵詞]次貸危機 外資銀行 監管 法律問題
一、外資銀行監管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我國未形成統一、協調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規制,對內外資銀行進行了區分規定,這種雙軌制體例不利于實現國民待遇;準入形式上,我國外資銀行大部分以分支行形式設立,這種較為單一的形式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穩定發展;其次,準入條件上,我國僅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9項關于設立外資銀行時需遵守的審慎性條件,但與發達國家比,銀行監管機構仍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業務準入方面,我國采取了全部或部分的列舉式方法來規定,其余業務的經營,都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批準,降低了金融服務創新積極性。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監管體制的規定不明確。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是主要監管機構,但外資銀行母國總行大多為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通過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實現混業經營,這就體現了混業監管的必要性。我國還未出臺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的相應法律規范,在監管任務協調、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問題;在發生監管爭議時如何解決也沒有規定,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其次,外資銀行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監管上,而對于日常經營風險和市場退出風險方面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檢查手段上,缺乏預防性事前和事中檢查,僅停留在事后檢查上,過于滯后。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缺乏統一的配套清算制度,我國有關外資銀行的配套清算制度分散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公司法》中,未形成系統性規范,因各種法規標準不一,使得執行清算程序時較為復雜;其次,缺乏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國一直以來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因無法律具體規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在危機發生后,無統一的處理方式,造成對問題銀行的處理隨意性很大;同時因信用問題,也削弱了中小銀行與大銀行之間的競爭,有國家信用做保證的銀行就會得到更多存款人的青睞。再者,我國對外資銀行采用的破產原則是相對地域性原則,即破產效力原則上只及于中國境內財產,依實際情況也可賦予其域外效力,但這種原則明顯與外資銀行母國普遍性破產原則相沖突。
二、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意見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應構建合理,協調的立法體例。可以借鑒德國、日本等國家經驗,修改《商業銀行法》,設立外資銀行專門一編,將內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做出統一規定,有助于形成統一的商業銀行管理機制,降低監管成本。其次,準入形式上,可采取積極導向手段,轉變為分行、子行、合資銀行等多種形式并存局面;準入條件上,應把市場準入標準的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實施動態監管。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主管機關方面,應協調好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職能,并將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監管協調起來,建立各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快速聯動的反應機制,提高監管行為的靈活性。其次,監管檢查方面,現場檢查中,應實地查看外資銀行的運營狀況,注意發現外資銀行是否已具有潛在經營風險,做好事前檢查;在非現場檢查中,應建立完善的報表上報和分析制度,保證對整個銀行運營情況判斷的準確性,并應建立追蹤制度,對于要求整改的問題看是否已經做了修正。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應建立統一配套清算制度,將各個法律、法規中有關清算的事宜進行整理,簡化執行程序。其次,應建立符合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投保方式上可區分外資銀行是否有中國法人資格,有法人資格的可強制入險。而對于外國銀行分行、代表處等,應依其母國法律而定,若在其母國已采取強制保險,則在我國可自愿加入,反之則應強制入險;設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并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項職能。再者,應完善外資銀行的破產制度。在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上,我國應原則上實行地域性原則,但若與母國間依據對等互惠的原則可以相互承認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域外效力的,可選擇適用普遍性原則。在承認和執行外國破產判決和裁定時,注意對根據互惠對等原則向我國提出承認和執行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國家,我國同樣有權要求該母國具備健全銀行危機救濟制度。
三、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美國金融政策和監管體制的重大缺陷,已在這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無疑,我們應認真總結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借鑒可用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首先要加強銀行業中對于信貸風險的防范,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使銀行在發放貸款前可較為準確的掌握貸款人的個人信息和資信狀況;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金融體制,在現行分業監管模式下,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主導作用,協調好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間的分工協調關系,建立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第三,要對于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市場影響有足夠預期和準備,使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能更好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第四,加強各國間國際監管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換機制,有效預防和降低國際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
參考文獻:
[1]常傳磊,施照斌.外資銀行進入對我國銀行業發展與穩定的影響簡析[J].財經界,2007,(2).
[2]王來華,李乃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J].海南金融,2010,(1).
[3]盧偉.論外資銀行市場退出法律監管機制的完善[J].學術論壇,2007,(2).
[4]李昊文.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和監管問題[J].華商,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