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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典型案例精品(七篇)

時間:2023-08-10 16:50: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篇(1)

1、切實履職,強化主動意識。做好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既是婦聯組織維護婦女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職能,更是新形勢下黨和政府交給婦聯組織的重要工作任務,是婦聯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縣婦聯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主動跟進,積極創新。我們在第一時間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爭取重視后,積極主動地與民政、司法等部門銜接取得支持,下發了《關于成立__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將婚調工作納入縣婦聯年度工作重點內容,制定了《__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實施方案》,在機構設置、人員組成、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強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婚調委的有效運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我們與民政多次溝通協調,在辦公用房極其緊張的情況下,縣民政局在婚姻登記處提供了一間房作為婚調委辦公室,完善了辦公場地的硬件設施。10月份,舉行了__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掛牌儀式,舉辦了成立大會,選聘了人民調解員,并進行了相關培訓。

2、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調解婚姻家庭糾紛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會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正是各種資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調解、訴訟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經濟等手段綜合運用的有效載體。在婚調委成員單位召開多次協調會后,婦聯、民政、司法三家達成共識,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應。婦聯組織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利用聯系家庭、聯系婦女的群眾工作優勢,切實抓好婚調委的具體運作和日常管理,同時注重發揮社會力量作用,鼓勵、吸納有特長和熱心公益的個人加入到調解員隊伍中來,進一步推動社會資源、行政資源、群團資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門變被動為主動,駐點在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調解員,發現屬于職責范圍的糾紛后主動介入進行調解,對于那些因為沖動或者考慮欠成熟而一心要離婚的夫婦,起到了及時有效的緩沖作用。司法部門積極開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提供維權咨詢服務和相應的法律援助,在相關培訓和工作會上加強業務指導,使調解員能掌握更多司法調解的專業知識,提升人民調解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縣婦聯充分發揮聯動成員單位的作用,實行資源互補,切實做好訴調對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職、對接有序、協作聯動、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應。

3、健全機構,依法規范運作。有了婚姻登記處的婚調委辦公室后,為了能更好地為全縣廣大婦女提供維權服務,縣婦聯辦公用房緊張地情況下安排出一間辦公室做婚調委辦公室,又在甘棠橋社區組建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辦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陣地,并充分發揮“法律援助中心”、“巾幗志愿者”等服務團體為廣大婦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熱情的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糾紛調解等維權服務。

我縣婚調委根據新時期婚姻家庭現狀和調解工作需要,從縣婦聯、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統等單位選聘了14名具備一定專業素養的人員作為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首批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由法律工作者、婦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組成。在我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業務培訓班上,縣司法局副局長左榮華同志作了業務培訓講課,他以多年的實踐經驗,站在一名律師與調解員的專業角度,運用生動的語言、豐富的案例對婚姻家庭糾紛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淺出的輔導。選派了一名調解員參加省司法廳舉辦的維權培訓班,11月,組織婚調委成員及部分調解員到長沙市天心區婦聯現場觀摩學習,天心區婚姻糾紛調解室的溫馨布置與天心區婦聯何主席為我們介紹的“三免原則”、“四有四必四心”服務承諾,以及在工作中總結出來的新思路、新舉措和新方法,都讓我們受益匪淺。學習回來后,我們印制了調解員工作聯系卡,發放到各社區,在婚調委辦公室,我們將調解員名單與各項制度上墻公布,便于群眾自由選擇調解員幫助調解。12月1日下午,縣婦聯組織30多名巾

幗維權志愿者律師團、婚姻家庭心理咨詢顧問團等進入甘棠橋社區,結合12月4日我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的宣傳活動,同時對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婚姻、贍養、撫養、扶養等糾紛,提供糾紛調解、維權指導、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等服務,受到當地群眾的熱烈歡迎。1、注重法制宣傳,提升家庭成員素質。2014年縣婦聯啟動了“反家暴,促和諧”宣傳年活動,將反家暴工作納入到全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體系;在縣公安局設立家庭暴力法醫鑒定中心;啟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聯席會,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健全婦女兒童維權長效機制;在縣內廣泛聯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員,選聘一批具有豐富經驗的優秀律師,組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法律援助顧問團,為我縣婦女兒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舉辦婚姻調處和家預培訓班;組織“反家暴、促和諧”現場簽名活動及反家暴書畫作品巡回展進機關、進社區,受到群眾廣泛好評。反家暴宣傳活動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營造了濃厚的社會氛圍。

2、注重平安和諧創建,融洽家庭關系。平安家庭創建是婦聯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載體,也是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重要手段。縣婦聯積極開展平安家庭、書香家庭、和諧家庭等特色家庭創建活動,吸引廣大婦女和家庭成員主動參與,在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創建和諧幸福泰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縣婦聯積極利用“六一”、“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組織開展愛心結對幫扶貧困單親母親、貧困兒童“關愛春蕾女童”等工作,豐富創建內涵,打造關愛品牌。

篇(2)

【關鍵詞】拆遷民事案件;類型;對策

拆遷引發的民事糾紛涉及人員眾多,矛盾糾紛復雜,法律適用難度較大。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主要體現雙方當事人之間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但拆遷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i如處理不好極易引起劇烈沖突,影響轄區和諧穩定。因而有必要進行專門研究。

一、涉拆遷民事案件的類型

(一)關于公房拆遷補償糾紛

拆遷范圍之內有相當數量的平房屬于公房。在拆遷過程中,一些產權單位表示對承租人放棄產權,所以承租人將直接作為被拆遷人獲得安置補償,審判實踐中的糾紛多圍繞承租人的資格而展開。

1、公房使用權轉讓糾紛。公房承租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公房租賃制度的產物,90年代后,一些公房承租人紛紛將公房的使用權有償轉讓,有的直接訂立“買賣”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在獲悉拆遷信息后,出于利益的驅動,一些原承租人以侵犯產權單位利益為由訴請確認轉讓合同無效。

2、因租賃合同變更而產生糾紛。拆遷安置對象為公房承租人,在承租人資格認定問題上存在以下三種容易產生爭議的情形:第一,公房由他人占有,但承租人一直未發生變更。第二,承租人已經變更。第三,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尚未發生變更。

3、公房補償款分配糾紛。根據拆遷政策,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款不僅包括房屋重置成新價而且包括區位補償價,即該被拆除房屋所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改善居住人的居住條件,所以根據租賃關系在居住地已獲得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共同居住人,也享有與公房承租人相同的土地使用權益。由于補償款數額較大,且涉及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極易導致糾紛的發生。

4、公房騰退及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由于家庭成員關系不睦,承租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員騰房而引起的糾紛;二是在離婚案件中,雙方就個人承租的公房發生爭議。

(二)所有權確認及析產繼承糾紛

城市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一般以房屋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人共有。審判實踐中就此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家庭成員之間要求析產繼承,房屋產權登記與事實物權不符,原有房屋翻建后如何確認所有權。

1、家庭共有。房屋共有中最為普遍的就是因婚姻關系、繼承關系等而產生。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積累、購置、受贈、繼承而得的財產,都是家庭共有財產,每個家庭成員對于全部家庭共有財產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在房屋拆遷時,由于家庭不睦產生糾紛逐漸增多。

2、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拆遷之前或拆遷過程中,房屋所有權已經發生析產、買賣、繼承等變化,但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容易發生爭議。

3、房屋產權登記與事實物權不符。也就是指對于普通商品房和城鎮私有房屋,如房產證記載的名義購房人與實際購房人不同所發生的糾紛。

(三)房屋買賣、租賃、贈與合同糾紛

拆遷過程中遇到的合同糾紛涉及合同效力、解除、撤銷制度。導致合同無效的理由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無處分權的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處分他人財產。較為常見的情況包括,農村私有房屋的原產權人以房屋買賣違反土地管理法為由,城鎮私有房屋的原產權人以買賣未經共有人同意為由訴請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又產生糾紛。現今拆遷問題的核心是補償額的確定。ii這類糾紛主要包括:一是被拆遷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二是拆遷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與被拆遷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三是通過買賣已占有使用的被拆遷房屋的買受人未履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已與原所有權人結清房款手續的,買受人與原所有權人發生爭議。

二、涉拆遷民事案件審理對策

為了進一步豐富審判經驗,提高妥善處理涉拆遷類案件的能力和效果,應當通過多途徑、多措施來確保涉拆遷案件審判質效,努力實現案件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具體有如下對策:

一是堅持調研先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法院要及時了解拆遷的發展動態,正確把握社情民意,掌握涉拆遷群眾的真實訴求。在對相關案件進行類型化整理的基礎上,全面收集涉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論文案例,對涉拆遷的相關法律問題總結出較明確的處理意見,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

二是調整審判力量,確保案件質效。在涉拆遷案件中,房屋所有關系、租賃關系、繼承關系等各種法律關系交錯,政策法規縱橫交織,案情復雜,法律適用困難,處理難度大。可以通過調整審判力量,安排具有過硬的審判能力和群眾工作能力的業務骨干成立專業審判組審理此類案件,一方面案件質量得到保證,群眾對審判工作的認同度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審理周期減短,保障拆遷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三是堅持多方聯絡,保證信息渠道暢通。應當加大與規劃局、拆遷辦、重點工程項目主管部門等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主動聯合人大代表對涉棚戶區拆遷糾紛開展專項研究,通過座談、走訪等形式積極聽取涉拆遷群眾的訴求和意見,做到審理案件時信息靈、情況明、底數清。

四是實行聯動宣傳,多元化化解矛盾。要堅持調解優先,最大限度地維系涉拆遷人間的感情,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大涉拆遷糾紛法律知識的宣傳,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增強法院和涉拆遷群眾之間的聯系。可以通過向群眾印發拆遷法律知識手冊,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拆遷法律知識培訓,組織群眾旁聽典型案件庭審,邀請社區干部參與調解等方式,構建大調解格局,多元化化解糾紛。

注釋:

篇(3)

一、當前我區矛盾糾紛面臨新的發展形勢

隨著我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利益格局調整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矛盾的觸發點增多,多元化趨勢明顯增強,民間糾紛成因日趨復雜,呈現出許多新特點:

1、離婚與相鄰權糾紛居高不下。*6年我區排查的矛盾糾紛中,婚姻家庭鄰里糾紛逐漸增多,約占58.6%。除傳統的贍養、撫養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異等原因外,經濟社會的沖擊帶來思想觀念的變化、婚姻意識的淡泊,造成離婚或解除婚約者越來越多。此外,經濟矛盾也是離婚糾紛的另一大原因,受風俗習慣影響,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礎薄弱,婚前索要彩禮,大操大辦婚禮,導致婚后負債累累,生活困難,引發一系列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主要為農民在拆舊房建新房時鄰里關系處理不當而引起。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如化解不及時,極易引發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體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會不穩定。

2、勞動爭議糾紛上升趨勢明顯。在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轉換、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大量生長、外來勞動力交叉流轉等諸多因素影響下,勞動爭議糾紛上升趨勢明顯。其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制度的不規范。企業沒有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內部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管理者的隨意性和無序性,規章制度的違法性,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爭議糾紛的產生。二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不規范。一些企業法律觀念淡薄,采用不簽訂、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導致糾紛不斷產生。三是勞動關系利益化。在市場經濟作用下,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價值的最大實現,這勢必使勞資雙方在利益方面構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沖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復雜化。*6年共排查這類糾紛64起,占糾紛總數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莊規劃執行不嚴。搶占、強占、多占宅基地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建房規格不統一,因排水、通風、采光等因素引發鄰里發生爭執、械斗,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土地產權不清。因歷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沒有取得合法手續,在土地承包、土地轉讓、產權變更中產生的土地糾紛層出不窮。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發邊界、山林權屬、承包合同等問題的糾紛。如*6年,馬甲鎮彭殊村與*鎮南塘村因交界長藍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業部門在林權確認過程,因林權測量圖與實地存在偏差,導致將馬甲鎮彭殊村28畝林地錯劃給*鎮南塘村。后經區林業局、司法局、馬甲鎮、*鎮一年多來共同努力調處,于*7年初這起糾紛終于調解成功并達成協議。

4、征地拆遷補償糾紛調處難度大。城市化加快推進,一小部分農民在政府土地開發建設過程中,為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違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眾開展破壞活動;部分群眾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混淆是非,導致一系列征地拆遷糾紛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牽涉面廣、糾紛人數多,法律問題復雜,調處工作政策性強,調處難度較大,極易引發引發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

5、新類型矛盾糾紛問題造成的隱性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沒有相應提高,出現了一些新類型的糾紛隱患,如城市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較典型的有:萬安街道吉源小區因物業管理移交問題引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矛盾糾紛;雙陽街道陽江社區因物業管理不善導致業主車輛被盜引發與物業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糾紛。環境污染糾紛,較典型的有:*鎮白洋村,一外來人辦養豬場造成周邊環境污染,影響到該村9個村民小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引發的糾紛。這些新類型糾紛問題,一般涉及人數相對較多,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面廣,存在的隱性問題多,如處理不好極易激化矛盾,產生群體性上訪、群體性械斗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大局。

二、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的幾點思考

構建大調解格局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社會工作。必須堅持多級聯動,橫縱有序,切實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把各種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營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健全機構,構建矛盾調解工作組織網絡。按照“鞏固村級基礎、完善鄉鎮層次、強化區級指導”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級人民調解領導協調機構,形成鄉鎮、村居、小組、調解員的四級縱向調解網絡,構建綜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齊抓共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橫向大調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切實發揮起“第一道防線”作用。鞏固完善和恢復重建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推動在非公有制組織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穩妥地發展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在一些新興行業、特殊地區,如集貿市場、重點工程工地、流動人口聚居區等探索建立專門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覆蓋面。

(二)協調一致,保障矛盾調解有序運行。圍繞“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筑牢維穩第一道防線”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創新調解工作機制,拓寬調解工作領域,努力化解新時期社會各種矛盾糾紛。一是關口前移,及時準確掌握矛盾糾紛苗頭信息。建立矛盾糾紛信息員制度,完善鎮、村、村民小組三級信息網絡,及時捕捉和發現影響社會穩定和引發矛盾糾紛的苗頭,提前預測和部署,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暢通,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關鍵,注重敏感時期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時期民間糾紛發生的特點和規律,及時有效地調解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性糾紛。在每年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會議、活動期間,集中組織全區性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對重大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深入調查,以重點糾紛案件為突破口;對一些不同意見多、涉及面廣、久拖不決的疑難糾紛,及時啟動預案,落實責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調處工作規范運作。要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例會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糾紛調處十項機制,促進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規范化運作。通過每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例會,通報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分析不穩定因素,研究調處方案,指導、協調和督促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建立制度,暢通渠道,圍繞落實“五定”責任制(定責任單位、定責任領導、定責任人、定辦理要求、定辦結時限),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糾紛。要拓寬民意表達途徑,向社會公布行政機構和有權處理問題的行政機關的聯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關事項,為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暢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機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機制,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矛盾糾紛處理方式,確保實效。

(三)創新思路,切實提高大調解實效。創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調解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應著手從調解工作的規范、隊伍的建設、司法行政各職能的發揮、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安置幫教工作的突破,切實提高調解實效,推進工作:

1、探索調解協議規范制作新舉措。能否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格式文書是人民調解規范化和工作質量提高的具體反映。要著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納入培訓。將調解協議制作納入每年舉辦的人民調委會主任和調解骨干的重點培訓內容,選擇一些調解協議制作質量較好的文書進行逐條講解,學員現場模擬制作。二是面對面指導。法院、司法局通過深入村(社區)參與調解,調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導調解協議文書制作。三是落實補貼。要落實制作調解協議書補貼,經費從每年調解工作經費中列支,各鄉鎮(街道)根據當地經濟情況進行配套。

2、探索調解人員學習培訓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調解技能精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的前提。要著力在創新學習培訓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訓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對現有調解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經驗交流、以會代訓、現場觀摩、典型案例分析、調解格式文書制作評比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建立培訓基地。聯合*法庭在*中學建立人民調解培訓基地,依托基地規范人民調解培訓工作,完善調解員培訓長效機制。三是嚴格選任制度。采取民主選舉和公開招聘的方法,將有一定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群眾基礎的年輕優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調解隊伍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組建以律師、政法工作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等為主體的志愿隊伍,聘請人大、政協代表擔任兼職調解員,改善調解隊伍結構,充實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糾紛普法宣傳置前新動作。一是注重宣傳教育。針對當前征地拆遷、環境污染、企業轉制引發矛盾糾紛較多的情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意識,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二是創新宣傳方式。把調解工作與普法宣傳工作結合,為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在矛盾糾紛排查糾紛活動中,加強法律、法規、條例、政策的宣傳,運用宣傳欄、宣傳本冊、圖片展覽、法律知識競賽、上法制課、開展大型法律咨詢活動等形式,教育群眾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反應訴求,不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三是把握宣傳重點。把企業和農村確定為宣傳的重點部位,把廣大職工、復員傷殘軍人和農民確定為宣傳的重點對象。重點宣傳領導重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運作機制、排查調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篇(4)

關鍵詞:醫療糾紛;科室;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2-0088-02

醫療糾紛作為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從未淡出過人們的視野,為了研究醫療糾紛發生的規律,總結醫療糾紛發生的特點,我們采取了文獻綜述和實際調查的方式。首先,檢索了中國知網和萬方數據庫中近三年的相關文獻,并選取了某省的各級別、各地區的五所醫院進行了調查。對所收集的文獻和調查的數據的分析可知,醫療糾紛的發生涉及到了醫療機構的各個環節和各個科室。但總的來說,外科、婦產科、內科、兒科這幾個科室是醫療糾紛相對高發的科室。并且發生糾紛的原因有醫療糾紛發生的共性的原因,更有其個性的原因。為了更好的應對醫療糾紛,做到有的放矢,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文將針對醫療糾紛這幾個相對高發的科室的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指出相關的防范措施。

一、醫療糾紛易發科室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一)外科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一般來說,外科的醫糾紛發生的機率相對較大,這是因為,首先,從病因看,外科疾病分為:損傷、感染、腫瘤、畸形、其他性質的疾病。從其疾病種類來看,其治療方法主要是手術和手法,手術數量多,對醫生的技術要求水平高,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外科的手術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復雜,風險也越來越高,諸如微創外科、器官移植等治療方法的發展對外科醫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其次,從科室所轄范圍看,外科作為一級學科,其涵蓋了普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諸多科室,病種多,病情復雜;第三,外科往往和麻醉和ICU等科室聯合緊密,是外科治療環節中重要的環節,而這些環節同樣是醫療糾紛高發的環節;最后,從患者的方面來說,一些患者往往認為對一些疾病,只要實施了手術就能取得良好的治療效果,患者及其家屬關注點在于手術的結果,而不是手術的過程,對患者來說,手術環節多么完美并不重要,關鍵是要有良好的治療效果。而對醫務人員來說,專注于完美的手術過程有的時候更重要。因此,手術實施者和手術接受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但關注點和側重點是不同的。對醫務人員來說,這樣的情況:手術環節完美,由于種種原因,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是可以接受的。手術環節不完美,手術結果達到目的是有遺憾的。但對患者及其家屬來說:手術環節完美,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也許就是無法接受的;手術環節不完美,但手術結果是好的是可以接受的。同時,由于外科治療的效果是立竿見影的,患者及其家屬馬上就能直觀感受到。所以,一旦出現問題,缺乏一個心理準備過程,醫患矛盾容易一觸即發。綜上所述,外科往往成為各級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易發的主要科室之一。

(二)婦產科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婦產科作為醫療糾紛易發科室與其科室獨有的特點聯系緊密。婦產科的特點在于:婦產科醫療活動的對象既可以是病人,也可以是正常體檢,如婚前檢查。患者既可以是生產、待產,也可以是妊娠體檢。婦產科實施的手術既可以是大手術,如剖宮產,也可以是小的門診操作。婦產科的治療既可以是醫學問題,也可以是護理問題,如對新生兒的護理;既可以是醫學問題,也可以是非醫學問題,如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而其中產科的醫療糾紛發生的機率又大于婦科的。因為,從產科的對象孕產婦來說,也有其特殊性:1、妊娠及分娩活動涉及到母嬰兩人,母嬰的結局都十分關鍵;2、在接受醫療措施前,大部分孕婦通常都是健康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尤其患者受到傷害的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難對從心理上接受;3、在當前計劃生育政策的背景之下,孕婦及其家庭期望小孩非常健康、分娩過程極其順利,如果一旦出現不好的狀況,孕婦及其家屬的情緒特別容易失控;4、分娩既是一個病理過程,又是一個生理過程,所以孕婦在分娩過程中的不愉快的感受是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如孕婦在分娩過程中認為醫生沒有盡到幫助自己的義務等等。由此,婦產科同樣成為醫療糾紛易發的主要科室之一。

(三)兒科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兒科醫療糾紛易發也是由其科室特點決定的,首先,兒科的診療對象是兒童甚至是嬰兒,兒科古稱“啞科”,因為幼兒不會準確表達自己的感受,對其不舒服或痛苦的地方無法準確描述,唯一的表達往往就是哭,導致兒科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只有靠家長的描述和自己對患兒的觀察來判斷病情,同時兒童檢查及治療時不易合作,容易出現差錯,而且許多可以對成人采用的檢查和治療措施不能對兒童施行。其次,兒科的疾病與成人存在較大差別,主要體現在:1、各年齡階段兒童患病種類不同,給醫生的診治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容易出現漏診和誤診;2、病情易反復且變化多端,病情的變化難以把握;3、起病急,臨床表現不典型;4、免疫系統功能未完善,防御疾病能力差;5、小兒對致病因素所致的病理反應與成人不同,在藥物的使用上容易出現差錯;6、與成人疾病種類有很大不同,有許多疾病是大人不會或不易患的。最后,兒科醫療糾紛中還受心理因素的影響,主要是家長的心理因素。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所在,家長在面對孩子疾病時往往手足無措,心理十分焦慮,會對醫務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稍有差錯或誤解,就會引起很大的糾紛。如近期某醫院因為護士給患兒輸液過程中兩次扎針都未找準位置,遂引起一起家長和當班護士發生肢體沖突的糾紛。最后,兒科醫生的心理壓力也較大,高壓之下更易出現差錯,如兒科醫生認為,給一個患兒治病必須面對一個家庭的壓力。綜上所述,與其它科室相比,兒科的醫療糾紛發生概率也較高。

(四)內科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內科是臨床醫學的基礎,其所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內科醫療的以下特點決定了內科也是醫療糾紛易發科室:1、內科范圍廣,在疾病的診斷上需要整體的觀念,不能頭痛醫頭。因此,在診斷時特別是初診時容易發生漏診和誤診;2、內科糾紛也常發生于對治療認識上的分歧。多發生在急危重病員和疑難復雜病員治療過程中。這類病人給治療帶來的困難是時間緊迫,難以抓住搶救時機;有時為了抓緊搶救,來不及做更多的檢查,靠癥狀、體征和少量化驗結果推測判斷,這時很可能有考慮不周甚至是錯誤的地方。事后病員或其家屬可能會對搶救治療中的細節提出異議加以追究[1];3、內科發生糾紛比例也較大,可能與內科疾病多病程遷延,死亡結果一時難以被親屬接受有關[2]。內科很多時候依賴于藥物的治療,這也為醫療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一些藥典中無記載,在臨床實踐中用于其他疾病治療的藥物、新藥運用于臨床而易引發糾紛。

二、醫療糾紛防范的共性措施

(一)宏觀層面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理的法律、法規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甚至同位階的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要防范醫療糾紛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醫務人員能夠更好的依法行醫,同時,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能夠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醫療質量是醫院管理的核心。醫療質量的提高是醫院的生命線。醫療質量的下降則是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實踐中,應不斷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御風險。

3、輿論引導,加強醫患雙方的溝通與理解

醫務人員與患者的關系由“求醫問藥”轉變為“一手治病,一手防范”,輿論在很大程序扮演了一些助推器的角色。因此,正確的輿論導向至關重要。實際上,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少數的、偶然的,而非多數的、必然的。輿論應正確的引導,讓人們轉變觀念:到醫院去是治病的,而非去防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

(二)微觀層面的防范措施

為了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從微觀的層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做到,提高服務質量、遵守診療規范、在診療過程中加強注意義務、履行告知義務、加強醫患溝通,注意對患者進行人文關懷、尊重患者選擇權和知情同意權。

三、醫療糾紛易發科室的糾紛防范措施

(一)外科醫療糾紛的防范

外科醫療糾紛的防范,首先任務在于提高手術質量。實施手術分級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手術的安全性,讓主刀醫師由盡力而為向量力而行轉變[3]。制定手術分級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確手術的分級,對各種手術按照其難易程度進行精細分級;其次應當明確各級別醫師的手術申報權限,并確保手術權限管理的落實;再次,應當對醫師的手術權限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醫師手術權限的升級應當經過嚴格的考核[3]。第二,手術由于其侵襲性決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完全、充分、及時的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特別是告知義務,這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基礎。同時《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了較為嚴格的以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的方式,所以在手術告知的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婦產科醫療糾紛的防范

婦產科的醫療糾紛防范要做到,首先,規范病歷管理和病歷書寫問題,完整、客觀、規范的書寫病歷,認真、準確、及時的記錄病情變化和診療過程。其次,注意加強對產婦分娩過程中的心理疏導和對新生兒的護理,特別是節假日的值班必須加強。最后,注意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特別是婦產科的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獲知的患者的隱私或患者不愿意對他人公開的隱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切實予以保護。

(三)兒科醫療糾紛的防范

作為兒科醫生,首先應當做到提高診療水平,嚴格用藥。從法律的層面,應當履行高度的注意義務。兒科大多數的糾紛都是因為醫生責任心不夠、沒有嚴格的履行注意義務而導致的。因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是兒科醫療糾紛防范的首要方式。其次,基于兒科診療對象的特殊性,兒科的從業人員應加強與患兒及其家長的有效溝通的學習,做到有效溝通,達成共識,增加患兒家長的滿意度,在診療過程中避免因態度問題而發生非醫源性的糾紛。

(四)內科醫療糾紛的防范

內科醫療糾紛的防范首先要落實三級查房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是我國衛生部規定的核心醫療制度之一。其次,在診療過程中做到問診準確、檢查到位、病情交代充分、用藥準確。第三,要充分的履行告知義務和注意義務,尤其是在用藥環節中,對昂貴的藥物和有各種選擇的藥物要對患者進行告知,防止因履行告知義務不充分而產生糾紛,第四,防止過度診療,因為內科的病人病情持續、時間長,患者可能需要多次重復進行檢查,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防止出現過度診療的行為。第五,內科還特別涉及一些因使用醫療產品、器械的侵權問題,要防止因醫療產品、器械而出現的醫療損害責任。

參考文獻:

[1]孟娟,王煒.對某院近三年醫療糾紛的調查分析[J].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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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暴力犯罪;治安;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085-02

2008年以來,福建省永春縣檢察院共受理涉嫌故意傷害、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案件332件455人,占受案總數的35%,據統計,該類案件的94%以上發生在農村地區。近日,永春縣院對這332起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認為目前減少農村暴力犯罪發生的關鍵,在于積極排查調處農村家庭及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

一、當前農村暴力犯罪的突出特點

一是案由大部分緣于婚戀糾紛、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在332起故意傷害、殺人案件中,緣于婚戀糾紛、家庭糾紛和鄰里矛盾的共201起,占60.5%。其中緣于婚戀、家庭糾紛的106起,包括夫妻之間、未婚戀人之間、同胞兄弟之間、姻親雙方間、當事人與婚外第三者間、甚至子女與父母之間都曾因矛盾糾紛不能正確處理引發悲劇,有的還傷及其他親屬朋友;緣于鄰里矛盾糾紛的65起,皆因小事引發矛盾,后導致積怨,繼而引發傷人后果。

二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質普遍較低。455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6%,其中文盲、半文盲11人,小學文化程度97人,初中文化程度327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11人。由于文化素質過低,法律意識淡薄,他們的思維簡單,愚昧魯莽,狹隘自私,遇事不冷靜,不能克制自己,不懂得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當途徑,常常由于沖動而使用暴力。

三是犯罪嫌疑人絕大部分為男性農民。455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農民共有448名,占98.4%,女性犯罪嫌疑人僅有7人。其中年齡在30歲至50歲的中年男性農民共計395人,占87%。中年男性由于長久的積怨或矛盾無法徹底解決,情感障礙和不良情緒不能得到及時疏導,最終采取了暴力手段。

二、當前農村暴力犯罪的發案原因

(一)戀愛、婚姻家庭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導致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

一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外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不道德現象大量出現,農村群眾原有的婚姻、家庭觀念受到沖擊,使得那些原本婚姻質量差的家庭容易矛盾激化,家庭暴力行為及相關惡性犯罪就難以避免。如謝某盛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康某傳言謝某盛的妻子在永春縣城,謝某盛因此懷恨在心。2011年12月28日,謝某盛騎摩托車到康某工棚處,趁其不備,使用壓煤鐵器擊打康某頭部致其昏迷,因擔心康某醒來會報復他,謝某盛又用工棚里的鐵線綁住康某的脖子并用鉗子將鐵線絞緊后逃跑。經鑒定,被害人康某越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謝某盛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二是婚后夫妻雙方關系不睦,感情破裂后一方不愿離婚,而農村陳舊的觀念使得離婚更是難上加難,導致夫妻矛盾加深,繼而產生悲劇。如陳某城故意殺人案,陳某城為阻止黃某玲離婚后嫁給其他人,用剪刀刺死黃某玲。三是農村經濟條件有限,年輕男子擇偶、結婚均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戀愛、婚姻失敗,其容易產生“人財兩空”的思想,在仇恨和報復心理的支配下,置法律和生命于不顧,鋌而走險。如李某水殺害前女友尤某婷一案,因尤某婷提出分手后,李某水多次要求復合遭到冷面拒絕,李某水覺得“比死還難受”,蓄謀先毀了尤某婷再自殺。2012年6月5日晚,李某水在尤某婷下班必經的小巷子等候,從背后對被害人尤某婷身上亂捅42刀,造成尤伊婷血氣胸和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水因故意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普通民事糾紛容易轉化為刑事犯罪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多因雞毛蒜皮的瑣事或閑言碎語引起糾紛和矛盾,由于糾紛得不到有效解決,往往由于一方一時憤怒或情緒失控,導致產生暴力行為,使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犯罪。如永春縣湖洋鎮村民劉某貞在自家門前與鄰居夏某為瑣事發生口角,劉某貞即持自家鐵鏟擊打夏秀蜜左胸背,致夏秀某左胸第九、十后肋骨折,經永春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夏某的傷情為輕傷,劉某貞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永春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三)農民法制觀念較為淡薄,不善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民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一遇矛盾糾紛,就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拼個你死我活。可以說,農民法制觀念淡薄是農村故意傷害、殺人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如余某雪非法拘禁一案,被害人王某欠余某雪債務27000元,余某雪沒有選擇走法律途徑討債維權,而是伙同他人將王某挾持到余某雪車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逼迫其寫下12萬元的借條。余某雪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永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四)農村基層組織管理職能弱化,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和防范機制上存在薄弱之處

一些村干部只顧個人發財致富,對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不管不問,或互相推諉扯皮,以致造成矛盾激化,釀成暴力案件。農村基層調解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對容易激化的矛盾缺乏預見性,應變能力差,對發現的婚戀、家庭糾紛不管不問,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農民間一些因瑣事產生的矛盾糾紛,致使農村大量矛盾糾紛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為暴力案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如顏某故意傷害案,顏某因贍養老人與其弟弟顏某某兩家素來不和,多次當眾對罵廝打,村兩委干部均熟視無睹,未介入調解,雙方矛盾越積越深,2011年3月25日,顏某到其弟弟家理論時,雙方發生打斗,顏某將其弟顏某某肋骨打斷四根,釀成家庭悲劇。

三、減少和遏制農村暴力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是扎實抓好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深入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在嚴厲打擊農村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加強農村犯罪預防工作,把農村的矛盾糾紛發現、解決在萌芽狀態。去年6月,針對農村暴力案件多發的現狀,永春縣院積極結合《關于開展“下基層、解民憂、辦實事、促發展”系列活動的實施方案》,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深入縣域發案較多、治安形勢較為嚴峻的蓬壺鎮美中村、達埔鎮達中村、五里街鎮儒林社區、石鼓鎮桃場村等四個行政村,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結合典型案例對群眾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同時積極排查、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013年第一季度,永春縣農村故意傷害、殺人等等暴力犯罪案件同比減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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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界畔糾紛;機會主義;合法權威;制度經濟學;法律社會學;土地征用;土地價值顯性化;土地產權劃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法律秩序的經驗效力

中圖分類號:F301.1;F06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2)06000109

一、問題的提出與概念的界定

近年來,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以及高鐵、高速公路等大型項目的實施,對農村土地的征用迅速增加,圍繞土地征用而產生的“界畔糾紛”也呈井噴式的增長。“界畔糾紛”是一個比其它類型土地糾紛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界畔糾紛”的負面效果往往并不僅限于直接糾紛的土地權益本身,更可能引致傳統農村社區的原始性社會資本(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原始性社會資本”是與“現代制度性社會資本”相對應的概念,由美國社會學家詹姆斯·S·科爾曼(James Coleman)提出,他認為之所以要創建新的社會科學,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性社會組織的衰落造成一種真空狀態……為了重建社會,填補因社會資本以及社會組織遭到侵蝕而留下的真空”。我國農村社區作為一種傳統社區,家庭、家族、宗族、鄰里和村落等初級群體提供了原始性的社會資本:各個行動者之間的社會互動富于情感化,鄰里之間互借有無、守望相助,正所謂“遠親不如近鄰”,每逢婚喪嫁娶,鄰里之間都會通過“隨禮”和“換工”等方式相互提供物質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以解決物質性資本和人力資本不足的缺陷。 遭到破壞,進而不利于和諧社會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鑒于此,本文將集中關注土地糾紛的特殊類別——“界畔糾紛”。

謝秋山,馬潤生:機會主義、土地產權、合法權威與農村“界畔糾紛”檢諸以往,卻未能發現有學者直接關注過處于發展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界畔糾紛”問題。已有的研究文獻(張靜,2003;李紅波 等,2006;周艷波,2008;譚術魁,2009;胡勇 等,2009;孟宏斌 等,2010)大多是在土地糾紛的寬泛概念框架下隱含地涉及這一主題,認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不明確,即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是土地糾紛和土地沖突爆發的重要原因。此外,張靜(2003)意識到法律經驗效力的重要性,認為法律經驗效力的缺乏是中國土地使用規則不確定和鄉村社會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只有少數經濟史學者(步德茂,2000;孫守朋,2007;把增強,2011)關注了中國古代的“界畔糾紛”問題,其中尤以步德茂(2000)的研究最為出色,他認為農村社會經濟自利與社會正義的競爭性在步德茂看來,所謂社會正義的競爭性指當糾紛各方認為制度變遷不公正時,爭議者很少尋求調節;直到制度變遷被調試以反映變遷中的現實,直到被廣為接受為公平的制度,糾紛、爭端才會避免。 乃是包括“界畔糾紛”在內的諸多糾紛的核心所在,即經濟和社會變遷引起的不適應,進而帶來的挫折感和憤怒感是農村“界畔糾紛”產生的深層社會背景,農民追求私利的耕地收益最大化行為則是農村“界畔糾紛”的直接原因。步德茂的研究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有助于我們理清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的中國農村社會“界畔糾紛”的性質和爆發的機制。

由于少有文獻專門關注本文的研究主題,所以在展開分析之前,筆者首先對“界畔糾紛”也有文獻稱之為“田界糾紛”。 的概念予以界定。“界畔糾紛”是與“土地糾紛”相關聯的一個概念,土地糾紛是包含“界畔糾紛”的更寬泛的概念。本文將“界畔糾紛”界定為:兩個或兩方土地權利要求者,為爭奪相鄰土地的產權歸屬和附加利益而發生的糾紛。“界畔糾紛”與其它類型土地糾紛的最大區別在于權利主張的焦點在于相鄰田界的歸屬,一般不涉及第三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嘗試辨識這類糾紛,并就當前中國農村“界畔糾紛”爆發的原因提出一個清晰、簡明的解釋框架。

二、農村“界畔糾紛”的解釋框架: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社會學

面對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制度主義經濟學認為制度規則是最重要的,主張通過制度的事前設計和事后獎懲來約束人們的機會主義動機和行為,認為人類的相互交往需要以秩序為基礎的信任作為前提,而要維持這種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預見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科武鋼 等,2000)。有些學者(Barnard,1938;Galanter,1981;Williamson,1996)則主張重“私人合約安排”(private ordering)而輕“法律中心主義”(legal centralism),他們在研究組織(organizations)行為的過程中輕率地得出結論,認為私人合約安排比法律中心主義在現實世界中更為有效。實際上,對于“法人”之間的交易而言,由于法律的經驗效力深入(法人組織)人心,私人合約安排是比強調“法庭強制貫徹法律規則”的法律中心主義更為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合約法往往只是當事人最后的訴求(ultimate appeal);但對于有“自然人”,特別是“自然人”之間的“交易”而言,私人合約安排往往難以解決問題,因為對于自然人而言,法律只存在于立法者“應然”的世界,而不存在于他們內心的“實然”世界。同時,法律也是私人合約安排得以順利實現的最終保障。所以,私人合約安排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有條件的,法律才是“交易”順利展開的最關鍵因素。

因此,僅僅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去理解中國農村的“界畔糾紛”是不夠的,還要從法律社會學的立場來看待農村社會的“界畔糾紛”。制度主義經濟學也注意到社會習俗、習慣、風俗等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如果非正式制度與正式產權制度發生沖突,正式制度的效力將大打折扣,因為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的正式制度是外在強加給個體的,但社會習俗、風俗卻是個體內心認可的價值規范,二者之間往往是不一致的。馬克思·韋伯則更為明確地認識到:正當的合法性不僅來自于權威,也需要行動各方的自愿合同作保障。為此,韋伯式的法律社會學立場注意區分法學意義上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秩序,法學強調法律秩序所適用的事實以及這些事實發生關系的方式,即關注法律的內在效力,視法律命題的經驗效力為當然;而社會學則不然,它強調法律秩序的實際承認(Einverstandnis),即關注于法律的經驗效力。用韋伯自己的話說就是“一個存在于‘應然’的王國里,另一個則存在于‘實然’的世界。”(Weber,1978)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立場對于研究我國農民問題尤為重要,對于處于從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中的農業人口而言,傳統社會習俗比正式制度規則更“深入人心”,法律的內在效力和經驗效力存在更大的背離。

三、農村“界畔糾紛”的發生機制

1.案例陳述

本文接下來所陳述的四個案例都有一個共同的背景,即土地征用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案例的收集地位于內蒙古X市的一個小鎮,該鎮處于遠郊區。根據《X市2002—2020城市總體規劃》,該鎮的大部分地區將納入未來新城區建設規劃和新農村重點建設范圍之內,同時,正在規劃中的大(慶)廣(州)高速公路、國道306線一級公路以及赤凌高鐵(赤峰到凌源)都將經過該鎮。

(1)模糊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案例一:內蒙古DYZ村的村民肖某,幾十年來一直在自己住宅旁邊的一塊土地上打曬糧食(當地叫“打場”),雖然沒有正式頒發的土地產權證書,但是祖祖輩輩就是這樣沿襲下來的。在肖某“場院”(就是農村居民打曬糧食的地方)下方是該村郭某的林地,兩家人向來和睦相處。但是隨著征地測量人員的到來,整個村子沸騰起來,他們得知赤凌高鐵的規劃建設經過該“場院”所屬土地,每畝補償標準為42 000元。郭某找到肖某,并聲稱“場院”是郭家所有,已經給肖某免費使用了幾十年了,現在要求肖某歸還,并拿出原始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作為證據。證明書內容如下:“甲方(內蒙古XX村委會)將X平方米的林地發包給乙方(郭某),東至墻,西至大路,南至大路,北至大路。”肖某則堅持認為郭某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是自己私下修改的,不予承認。為此兩家人經常相互吵罵,爭執不下,甚至大打出手。

在這個案例中,按照農村傳統“打場”的土地是歸屬打場人的,但是郭某出示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卻顯示“場院”土地屬于他家所有;而肖某則認為原始的農村產權證書是手寫的,可以隨意修改,郭某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也是私自修改的,不予承認。事實上,該案例中兩位村民之間的“界畔糾紛”暴露了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清的制度性缺陷:一方面,土地承包合同對土地歸屬登記含糊不清,邊界沒有明確地界定;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手寫體,加之行政村管理松散,有些承包書上的內容是農民自己填寫的,然后到行政村去蓋章,這就為農民私下修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留下了可乘之機。對于土地產權的明確界定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如果沒有產權的明確界定,糾紛和沖突就不可避免。正如Ensminger(1997)在肯尼亞所看到的困境:“正式土地產權制度變遷失敗的原因在于登記過程的交易成本、互補性要素市場的缺陷,特別是重要的社會規范和制度之間的矛盾,沒有它們人們無法創造和實施任何事情”。

更為有趣的是,一年以后,原本規劃測量過的施工路線卻由于某些原因予以修改,赤凌高鐵不再經過該爭執的“場院”地塊,兩家人暫時緩和了下來。但郭某聲明,若是再次征地拆遷,這塊“場院”仍然歸他所有,肖某則繼續予以否認……在案例中我們看到,伴隨著“未征地—可能征地—暫時不再征地”的情境變化,兩戶村民之間的關系也經歷了“和諧—沖突—沖突緩和”的變化。這兩條線索展示了土地價值顯性化和農村“界畔糾紛”之間的正向關聯。

(2)農民追求自身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

案例二:單某和姜某是同村村民,兩家宅院本不相鄰,其間還有楊某的宅院。在單某和楊某兩家宅院之間有一塊長約40米、寬約20米的“空地”,單某多年來一直在該空地上曬晾糧食。但2009年姜某要建設一個小型養牛場,購買了楊某的宅院,如此,單某和姜某就成了鄰居。為了盡可能地擴大自己養牛場的范圍,姜某要把“空地”納入他家養牛場的范圍,單某作為“空地”的實際使用人,當然不會做出讓步。為爭奪此“空地”的歸屬權,兩家人經常吵架,爭執不下,村干部、鎮政府干部都曾試圖調解兩家糾紛,均未成功。2011年當得知規劃修建的國道306線經過該地,此塊“空地”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兩家更是都不肯讓步,最后,單某和姜某相互到法院對方。

該糾紛案例最后以法庭外調解結束,姜某補償單某人民幣1 000元,“空地”由姜某使用。實際上,“空地”產權并不歸屬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從法律上看,“空地”的產權應屬于村集體,而從農村社會習俗來看屬于單某。但姜某為了使自己“養牛場”面積最大化卻想“強占”此塊空地。我們看到姜某的機會主義行為在兩家的糾紛中起著關鍵的催化作用。

(3)農村社會“權威”的真空

案例三:DYZ村的謝某和王某有一塊耕地是相鄰的。在20個世紀90年代初,當地啟動坡地改梯田工程,將原有的土地劃分打亂。村小組組長(謝某的親屬)做出判斷,以田埂為界,對兩家的土地進行劃分,王某家的耕地比謝某家的耕地在寬度上少了15公分(長度為210米)。王家當時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別是王家的戶主當時是市糧食局的職工,家庭相對富裕,而當時土地產出和產值有限)也放棄了缺少的15公分耕地的要求權。但是由于大廣高速公路經過兩家承包的耕地,涉及拆遷補償款,王某在2010年再次提出對那15公分土地的要求權,遭到謝某的拒絕。謝某的根據是兩家土地的劃分早在十幾年前就已經由村小組組長確定;而王某則認為兩家人口相同,應該均分耕地。兩家各執一詞,為此還找村小組組長和村委會干部進行協調,村小組組長和村干部都互相推脫,不愿意處理此類糾紛。經過王某的多次要求,村干部最后才勉強出面來協調,但協調并未見效。謝某還覺得村干部偏向王某,辱罵了村干部。

在上面的案例中,面對土地“界畔糾紛”,當地村民分別引用不同的“權威”作為自己的證據。十幾年前,當時的村小組組長以“權威”身份出面,單方面界定了兩家土地的界限劃分;王某則不承認村小組組長的權威,要求按照土地承包有關法律規定來平分土地;現在,謝某則不承認村干部的“權威”。同時,從村小組組長到村委會干部,面對村民因土地歸屬權界定而產生的糾紛,往往是采取回避的態度,不作為;村小組組長和村干部即使出面干預,其“權威”也難以得到認可,這既是農村土地沖突難以調解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國農村原始性社會資本喪失的重要表現。張靜(2003)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村干部的處理原則是兩邊做說服工作,‘哪邊好做做那邊’,這等于哪邊堅持且力量大就聽哪邊的。”根據該村的村委會主任敘述,村委會即使公正地作出判斷,沒有達到自己期望的村民往往也不會聽取村干部的意見,甚至對村干部打罵,村干部往往也很無奈。下面的案例則更好地體現了農村社會“權威”真空現狀。

在本案例中江某用村民、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為其“作證”,劉某則請村小組組長作為“證人”,但實際上,二者的“作證”都是難以辨識的,二者所引用的“權威”也是與“合法權威”相悖的。韋伯區分了三類權威的理想類型,即基于規則合法性信仰的“合法權威”(legal authority)、基于傳統神圣性信仰的“傳統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和基于“個人的罕見神性、英雄品質或典范特性以及為他所啟示或創立的規范模式或秩序”(Weber,1978)的“超凡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在案例四中也存在三類力量:村委會、鎮政府和區政府干部代表合法權威系統;媒體和律師代表非政府組織力量,近似于超凡魅力型權威;村民和村小組組長代表傳統民間力量,近似于韋伯的傳統權威。在案例三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合法權威”得不到謝某的認可;在案例四中,政府的合法權威甚至未進入姜某和劉某糾紛調解的“權威”系統之內。同時,相對于政府和法律的權威,江某更愿意借助于私人網絡求助于媒體和律師,乃至村民作證,這說明了代表合法權威的政府部門和正規產權制度在農村社會是缺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四中,江某和劉某都未想找鎮政府和區政府的干部作為調解人,后來經筆者詢問,江某曾因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問題與鎮政府和區政府的干部有過爭吵其實,江某的房屋拆遷本身就是一個典型的機會主義行為。當得知拆遷路線經過該鎮水泥廠以后,江某伙同該村村委會干部一起出資在水泥廠院墻外搭建了17間簡易的門面房,想套取拆遷補償款。在村委會干部的推波助瀾下,這類套取拆遷補償款的行為在當地十分盛行,比如還有村民得知拆遷可能經過其耕地時就連夜加班,在耕地上鉆水井或搭建簡易蔬菜大棚。 ,江某也辱罵過鎮政府和區政府工作人員。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看到,在傳統道德約束力下降的情況下, 法律制度沒有很好地起到約束村民機會主義行為的作用。現實中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不作為、亂作為、無能力作為嚴重損害了合法權威在農村居民中的信任度,使得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在內的諸多法律制度停留在“應然”的世界里,法律的經驗效力甚微,出現權威真空狀態。

2.農村“界畔糾紛”的發生機制

根據以上案例,至少有三種因素有助于我們清晰地認識當前中國農村“界畔糾紛”的爆發:一是人類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這也是農民內部的主要因素;二是農村土地產權,特別是土地承包歸屬權劃分不明確,產權證書語言表述模糊,難以在實踐中得到準確執行;三是農村社會“權威”喪失,無論是傳統的道德規范、社會習俗,還是村干部,乃至國家的法律法法規,在今天的農村都難以成為村民心中的絕對“權威”,農民的機會主義行為未能得到有效地約束,即韋伯所說的法律經驗效力的缺乏。后兩者是農村“界畔糾紛”爆發的外部影響因素。

當然,在這四個“界畔糾紛”的案例中,最重要的還在于農村土地承包歸屬權劃分相對不清“農村土地承包歸屬權劃分相對不清”是農村土地產權不清的一種表現,它指稱的是農民個體層次上,同一行政村或村小組內,不同農戶之間,特別是所承包土地相鄰的農戶之間,因為歷史遺留因素和農村承包合同設計的失誤,缺乏準確和一致的標準度量所致的土地在不同農戶之間的劃分界限不明,某一小面積土地在相鄰的兩個農戶之間歸屬劃分上的不清晰。同時,對農村土地的承包權明確后,政府相關部門還需要頒發證明或證書。但據了解,目前全國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沒有取得這類法律依據;已辦理的土地承包手續的也是五花八門,有合同、證明、經營權證書等等,而且缺乏統一規范,發證機構也不統一,這就造成了一定的潛在產權爭議隱患。 。一方面,相鄰地塊之間沒有固定的界址,只選擇其中某一點作參照物,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或人為等因素,參照物很容易自然遺失或被毀(把增強,2011)。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傳統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個總體的概述,并沒有每塊土地的詳細度量劃分,也就是說沒有像城市房屋產權證書那樣有一個精確的面積界定,其一般形式如下“甲方將XX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地位于XX,東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其中一等地XX畝,二等地XX畝,三等地XX畝,四等地XX畝……”。我們看到,四邊的界限都是用本身易變和非固定標記作為分界的,如東至大路、西至荒地、北至耕地、南至大路等。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在農村,林地、耕地、荒地和路的寬度和界限本身缺乏嚴格的度量規定。一條三米寬的土路,如果平時人流量較大,路面很可能逐漸變寬,比如說擴展到6米寬;反之,如果出于某種原因,車流量和人流量比較少,乃至廢棄,3米寬的田間小路可能會縮小為1米寬;同樣,如果路邊耕地和林地所有者逐漸擴張,原本屬于公用的土路還可能被完全侵占。這種非嚴格度量就成為農民之間爭議的起點。還有一些農民通過開荒和植樹等方式把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土地(原來本是過路或者荒草地等)也化為己有,這些原本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成另外一個利益爭奪的焦點。

此外,征用土地時,政府往往采用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辦法,這就使得原本每年收益甚微的土地價值集中化為一筆農民心目中的“巨款”。面對驟然而至的幾萬乃至幾十萬、上百萬的金錢誘惑,向來手頭拮據的農民往往震動較大,為了爭奪土地資源可能帶來的價值,村民往往完全以經濟利益為取向,從吵架到大打出手,全然不顧鄰里之情,乃至血緣之親情。換而言之,城市化進程,特別是征地補償所帶來的農村土地資源價值顯性化激發了農民的機會主義行為。當然,也要看到,當前農村“界畔糾紛”的爆發還存在其它影響因素,特別是我國“耕地細碎化”的因素。耕地細碎化增加了農村土地界畔的數量,自然也就增大了農村“界畔糾紛”爆發的可能性。但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此不再贅述。

四、農村“界畔糾紛”的治理路徑

對于當前中國農村“界畔糾紛”的解讀,必須從人類機會主義行為動機的本性出發。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取向是與物質價值貨幣化和資本化相關聯的,Simmel(2004)稱之為“貨幣宗教”即貨幣成了現代社會的宗教。 或“貨幣功能化”,馬克思則稱之為“貨幣資本化”。事實上,在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的階段,機會主義行為往往是得不償失的。廣為引用的Malinowski(1922)在原始部落觀察到的“庫拉圈”儀式,只是物化世界沒有轉化為貨幣化世界,傳統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充斥社會的特殊產物;同時,庫拉儀式近似巫術或者一種象征性儀式,只是傳統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的表現形式,并非社會交換。換而言之,機會主義行為動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社會生產出現剩余,為競爭“剩余”的所有權,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動機就開始出現了;而當進入貨幣符號化的市場經濟以后,“剩余”成為普遍存在的事實,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也隨之更普遍。就農民而言,城市化的推進,特別是“土地征用”使得土地資源從實物形態轉化為土地資產的價值形態成為可預期的事件(即顯化土地資產,或土地資產顯化),土地資源價值顯性化激發和刺激了農民內心的機會主義行為動機,爭奪土地資源價值而爆發“界畔糾紛”就不難理解了。

在認清農民機會主義行為動機之后,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如何約束農民追逐私利的機會主義行為。Hart(1961)的評述也許有助于我們對機會主義動機和行為的理解和控制:“對長期利益和善意力量(the strength of goodness of will)的理解都并非是被所有人所認同的。有時,所有人都偏好的是他們自己眼前的利益……制裁并非需要一般的服從動機(the normal motive for obedience),而是保證那些自愿服從者不因違規者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受到傷害”。Williamson(1996)認為“可能遭受到事后機會主義行為(expost opportunism)的交易(transactions)將能夠從事前(ex ante)恰當防護設計中受益”。這也就是說需要通過多維度的制度設計和社會治理來建立對機會主義行為的懲罰機制和對“服從者”的獎勵機制。具體而言,建立一個有效地約束農民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連續統,關鍵要在以下兩個方面做出改進:

1.建立劃分明確、易于執行的產權制度

張五常(2009)認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決定土地使用的權力最重要”,步德茂(2008)指出“就土地而言,這包括劃定出一塊土地的物理邊界線”。但是我們看到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權歸屬問題上,最缺乏的就是這種明確的土地使用權邊界,一紙土地承包合同的小失誤,在機會主義行為動機下可能導致大問題。產權界定不清,個體行動者行動的后果就充滿了不確定性風險,成本與收益就不能理性計算,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侵權行為也就不可避免。為了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產權必須是排他的或專一的。產權的排他性所謂產權的排他性即對特定財產的特定權利只有一個行為主體,從而使他能阻止其他行動者進入特定財產權利的領域。 是現代產權制度的基礎,如果農村土地承包權不具有排他性,也就難以解決“搭便車”問題和杜絕農民的機會主義行為。所以,當前要繼續做好農村土地的確權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對農村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界限做明確劃分,以有效防止農民在土地歸屬問題上的機會主義行為。

2.建立產權制度的經驗效力,樹立農村社會“權威”

這一點也是最重要的,在產權劃分明確的基礎上,還需要將產權制度規則在行為人內心進行內化,即實現法律秩序的經驗效力。從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立場來看,明晰的產權制度加上法制權威的社會承認才是一個有效地約束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系統。步德茂(2008)通過對中國清代史料的研究也發現:當倫理規范面臨壓力,或者說道德經濟逐漸喪失約束力的時候,法律體系很難再對農民構成嚇阻,“無論官府對土地爭訴的判決再怎么公平公正或是符合經濟效率,這些弱勢的農民也已無暇冷靜思考”,土地暴力沖突隨之失控;但隨著產權契約的革新被民眾廣為接受,暴力糾紛就會逐漸減少。實際上,無論是正規法律規范還是傳統社會習俗都需要個人的“服從”(obedience),“‘服從’應該被理解為服從者的行動要遵循這樣的路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把命令的內容當作行動的依據”(Weber,1978),即服從法律規定是符合行動者自身利益的。相反,如果對法律規定的遵守不符合行動者的自身利益,那么,“服從”必然成為問題,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會甚囂塵上。正如美國學者Scott(1985)在東南亞農村所觀察到的那樣,農民會把作為弱者武器式的“行動拖沓,假裝糊涂,虛假順從,小偷小摸,裝傻賣呆,誹謗,縱火,破壞,等等”發揮到極致,采取表面服從、背地反抗的雙重文本Scott(1990)在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 Hidden Transcripts一書中區分了雙重文本,即“公開的文本”(public transcript)和“隱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公開的文本是農民的一種表演策略,表面的附和,隱藏的文本則是農民意愿的真實表達。 。當然機會主義者不僅僅是采取“表面服從、背地反抗的雙重文本”,在很多情況下,他們也會采取公開的反抗形式。如何讓農民服從“合法權威”,貫徹具有經驗效力的產權制度,是約束其機會主義行為的關鍵,機制設計理論稱之為具備激勵相容和自我實施特征的規則。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權威”缺位,法規也并非是指導人們行為的唯一準則。要有效約束農民機會主義行為,控制“界畔糾紛”的發生,需要在制度設計,特別是農村土地確權上下工夫;更需要在農村社會法制權威和政府信任的樹立上下工夫,讓土地產權規則從立法者“應然”(ought)世界走入農民“實然”(is)的世界。具體而言,有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需要展開:(1)考慮到人們敢于違反法律和政府的公正裁決的可能原因之一就是農民處于“裸資狀態”,即他們覺得自己沒什么可怕的,沒有什么資源、資本會失去,法律也不會因為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制裁自己。因此,政府需要加快建立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相關規則,特別是要建立懲罰和約束農民機會主義行為的法律法規,比如采取“通報”的形式對機會主義行為人進行道德譴責。雖然采取過分的民事懲罰措施是不當的,但作為生活在現實社會的個人,個人尊嚴的污名化、村民間相互評議等道德譴責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能起到約束人們違規行為的作用。(2)要加大各級政府廉政建設力度,樹立政府管理部門的廉政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政治信任;同時,加大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農村社會樹立法律的權威地位。(3)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農村居民的法律文化素質,特別是要學法、懂法,樹立法律權威不可侵犯的信念。

總之,土地資源價值顯性化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市場化趨勢,我們應當把它作為一個“常量”;我們可以把歸屬劃分明確的“正式產權制度”和法律規則的“合法權威”地位作為兩個可變的變量來處理。此外,要認識到僅有現代產權制度是難以有效約束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的,還需要社會“權威”。因為貨幣功能化以后,傳統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與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內在需求是相互沖突的,需要“合法權威”來對機會主義行為進行約束。在市場化社會,建立明確清晰的產權制度,并樹立“合法權威”的威信,實現法律的經驗效力,才是約束人類機會主義行為的最優路徑選擇,這也是控制當前我國農村“界畔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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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以一則案例為視角

 

霍山縣法院     蔣光風

 

 

摘  要:司法實踐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糾紛是較為復雜的,因為他們總是夾雜著情感糾葛,處理不好可能會引發新的矛盾,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員提起的家庭財產共有糾紛往往要經過多次協調,不能簡單地案結事了。準確地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則、高效便民原則,透徹理解必要共同訴訟及第三人制度,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家庭共有糾紛  必要共同訴訟  第三人

 

引言

自古有云:“清官難斷家務事”。難,就難在“共有”之上。按照共有的性質來分類,家庭共有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從法理上講,按份共有雖然也是共有性質,但是它的內在份額是確定的,明確可分的。然而共同共有就因其沒有明確的、現實的、可分的份額,而在訴訟處理上顯得復雜得多。為了便于訴訟,法律賦予了共同共有潛在的份額,以便于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傳統的共同共有理論限制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杜絕了分割的任意性,并強制附加了條件: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遭到破壞或者不能繼續維持其整體性時,共有人才得主張其權利,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如此限制,是基于對某個整體的完整性的保護;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家庭就是這樣一個整體,所有成員因為親情團結在一起,共同組成一個利益共同體;為了生存,除了約定按份共有外,對家庭財產共同共有。家庭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愿意接受任何家庭成員對家庭共同體的背離。所以,夾雜著情感糾葛的家庭共有財產糾紛,就使得充滿良知又追求維穩的法官左右為難。

 

一、案例分析

為了能夠妥善處理好這類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法官須要深刻分析糾紛背后隱藏的法理,對糾紛予以準確定性。本文將從一則案例說起,探索家庭共有財產糾紛追加其他家庭成員及訴訟地位定性等問題。

 

蔡某向某縣法院起訴李父,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60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多次組織雙方及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希望雙方都做些讓步,但是最終都以調解失敗而告終。開庭審理中,李父反駁稱蔡某沒有追加李母為被告系程序不合法。[1]

 

1.問題闡述

為此,就李母是否參加訴訟、訴訟地位如何定性及參訴方式等問題,各方意見不一致。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不需要追加李母參加訴訟,因為蔡某只要求分割屬于她自己的那個份額,法院判決時只要保留李母的份額就可以了;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母可以作為第三人,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保留住她的應得份額,因為李母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其權利就列為第三人;第三種觀點認為,李母應當作為共同被告,由當事人申請追加或者法院主動追加,因為本案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李母對家庭共有財產有實體權利,分割將會觸及她的利益,應該保護李母的合法利益并給與她辯論的權利。

在分析上述問題時,有必要查明案件事實,分清利害。

 

這60萬元家庭共有財產,是李某的死亡賠償款。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從李某單位獲得這筆賠償款。當時,李某的現有家庭成員共同委托李父領取這筆款項,但是因為沒有約定份額,才引發的這起家庭共有財產糾紛。李某死后,僅留下蔡某和他們的不滿3歲的兒子。母子相憐,希望李父能夠拿出一部分財產給他們生活開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這么一個兒子,卻不幸死去,怕兒媳帶著孫子也離開了他們,就以留下孫子為條件,蔡某不忍便沒有接受。李母一直沒有表態,雙方僵持不下。[2]

 

通過分析可知,家庭最在意的還是它的完整性,任何人不愿意看到家的支離破碎。李母在這個家庭中作為母親---利益共同體[3]之一,是不希望看到的。

 

2.定性分析

再回到上面的問題,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不難發現,本案存在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一是訴訟法律關系,即本訴主要法律關系---家庭共同共有法律關系;二是輔助法律關系,即家庭---委托關系。但是委托授權沒有明確約定份額,審理中雙方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故而本案只能按照家庭共有關系來裁判。不容置疑,家庭共同共有財產糾紛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沒有參加訴訟的家庭成員不論是當事人申請加入還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都必須參加到訴訟中,除非其本人自愿放棄實體權利。

 

(1)能否成為第三人

就本案而言,案外人[4]李母對訴訟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有權占有屬于自己的潛在份額。李母基于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對于本案,有權參加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本案中,首先應該排除李母立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訴訟地位的可能性。因為從訴訟法上講,訴訟權利[5]必須以實體權利為基礎,沒有實體權利,就沒有訴訟權利存在的合理性;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訴訟標的物是沒有實體權利的,因此不可能享有當事人地位的訴訟權利,其因與裁判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本案的李母顯然有別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有充分的訴訟權利。上文第二種觀點“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其權利的,就列為第三人”之認識,顯然違背訴訟法原則。

當然,就本案而言,李母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也并非訴訟法上的“獨立請求權”,李母亦不可能成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體而言,根據訴訟第三人理論,獨立請求權重在“獨立性”:第一,訴權獨立,獨立于原被告雙方;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訴訟主張;在本訴[6]中,視原告和被告均為自己的被告。第二,訴訟標的牽連性,即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牽連,有權對本訴的訴訟標的物主張不同于原被告雙方的訴權。本案中,李母基于其實體權利產生了訴訟請求權,在這一點上,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區別,但是顯而易見,李母的訴訟請求權不具有上述“獨立性”。李母在這個家庭里與其丈夫李父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其意志是要維持這個家庭包括成員乃至財產的完整性;面對要求分割財產,將共有變為私有的兒媳及孫子,自然會站在李父這一邊,繼續維持家庭財產的共有狀態。分析至此,李母的訴訟地位就不難確定了。李母不同意兒媳及孫子要求分割財產的訴權,但是同意李父維持家庭財產共有狀態的意志,顯然不符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獨立性”條件。李母被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的可能性應當予以排除。

 

(2)列為原告還是被告

就本案而言,實體方面已清晰明確,法官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來確定各方的份額,不論李母是否參加訴訟。[7]但是為了保障實體公正能夠得到有效實現,有必要保護程序公正,因為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可分開;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會存在瑕疵。

通過上文的分析并結合案情可知,李母始終沒有起訴的意思表示,而且從情理上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母不可能起訴自己恩愛的丈夫,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因此,法院即使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也不能強行追加李母作為原告,否則,就是干涉權利人的起訴自由[8],除非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必須追加為共同原告,以避免重復起訴所形成的“二次裁判”與既定裁判的矛盾,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本案沒有追加原告的必要性,李母更傾向于共同被告的地位。首先,從訴訟意志上來說,李母與李父是家庭利益共同體[9],在維持現有家庭財產共有狀態上不無異議地意志相投,依法確定其為共同被告較為適宜。其次,從裁判結果上來講,法院主要是將蔡某及其兒子的應得份額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至于李母的應有份額還保留在剩余家庭共有財產中,沒有受到法律意義上的嚴重影響,因此追加李母為被告,并不會損及她的份額利益。最后,從責任承擔的角度來看,涉訴財產雖然在李父的掌控之下,但是結合案情,應該排除李父欲獨占的意思,應當認為涉訴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按照共同共有理論,家庭主要成員在處理重大財產問題上應當充分協商,共同決定。沒有實際掌控涉訴財產的李母,對涉訴財產的處理,與李父享有平等決定權。在平等的基礎上,李母與李父應當平等地承擔責任。追加李母為被告,判令李母與李父共同承擔付款責任,于法有據,也有利于責任承擔的最終實現。綜上而言,李母應當立于共同被告的訴訟地位。

 

3.解決方案

李母的被告地位已經確定,其參加訴訟的方式應該如何確定,究竟是當事人申請參加,還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

這完全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兩種追加方式都可以實現。按照必要共同訴訟理論,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被告必須追加。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申請合法的,應予追加;如果當事人拒不追加共同被告,法院得依職權主動追加。

本案中,原告方律師不同意追加李母為共同被告,理由是涉訴財產在李父手中,李母若以此抗辯,對己方不利。原告方律師顯然犯了一個法律認識上的錯誤,前文已經釋明,涉訴財產雖然在李父手里,但是并非歸李父所有,其性質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并不妨礙追加李母為共同被告。

法院得依職權主動追加時,可以充分詢問[10]李母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如果李母不愿參加訴訟,則依法視為李母放棄其訴訟權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確定蔡某及其兒子的應得份額,保留李母的份額,不再屬于程序不合法。

 

二、必要共同訴訟及第三人制度在家庭共有糾紛中的應用初探

1.制度概述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至少一方為二人以上,圍繞同一或者類似訴訟標的即民事法律關系,必須合并審理的民事訴訟。其主要特征是:(1)多人性。當事人至少一方為二人以上;(2)牽連性。訴訟標的必須同一,或者屬于同一類別,也就是具有牽連性。(3)一次性。有必要合并審理,而不允許重復起訴。

第三人制度,是指在本訴中享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是裁判結果與之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參加訴訟的制度。根據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類型的第三人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都是在本訴發生之后形成,消滅于本訴結束之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主要特征就是:(1)獨立性是核心。①訴權性獨立,對于本訴原被告的各自主張,均持否定態度,視本訴原告和被告均為自己的被告,相當于原告的地位,行使等同于原告的訴訟權利。②訴訟標的牽連性,第三人對本訴標的物享有的實體權利是基于另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與本訴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類民事法律關系,但是民事法律關系相互牽連。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正好相反,不僅沒有訴權,也沒有與本訴民事法律關系相互牽連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只是在裁判結果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必要共同訴訟制度和第三人制度設立目的之一都是為了實現司法效率與法律權威的有機統一。

 

2.判斷標準

必要共同訴訟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導。

(1)從涉訴民事法律關系定性入手。首先要確定涉訴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屬于哪一種類,然后在其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體系中分析案外人可能的訴訟意向。

(2)多人性。當事人至少一方為二人以上,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或者法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之間。

(3)牽連性。訴訟標的必須同一,或者屬于同一類別,也就是具有牽連性。訴訟主體對涉訴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所指向的標的物,應當享有實體權利;基于實體權利而產生的訴訟權利所依賴的法律事實,必須能夠引起涉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即變更、撤銷、消滅,否則不能對本訴之民事法律關系主張訴訟權利。這就視為牽連性的合理而科學的解釋。

(4)一次性。有必要合并審理,而不允許重復起訴。為了公正司法,并兼顧效率,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要求下,法院不能重復審理就同一事由起訴的案件,并做出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損害法律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對于不能分開起訴,必須在一個案件中審理的,應該并案審理,并做出一次性的裁判。

第三人可以從以下標準判斷:

(1)訴訟主張

訴訟主張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必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反之看立場,沒有主張,僅支持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可能的裁判結果

基于不同于本訴民事法律關系的另一訴訟標的客體所指向的標的物而享有的實體權利產生的訴訟權利,能夠引起本訴之訴訟標的物的權利狀態變動的,應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反之,對本訴的訴訟標的物沒有實體權利,只是裁判結果對其有利弊的,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三、結語

實現司法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保障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內容,但是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力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不能有效實現,總會出現瑕疵。因此,要既保障實體公正,又保障程序公正,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

 

 

 

參考文獻:

 

1.傅鼎生,李錫鶴,張馳:《關于物權法幾個問題的探討》[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年04期。

2. 沈泳:《共同共有制度適用弱化之研究》[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6年。

3.裴樺:《關于共同共有兩個基本問題的思考——兼評我國<物權法>相關條款》[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年04期。

4. 李錫鶴:《論共有》[J],法學,2003年02期。

5. 朱偉瑾:《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問題探討》[J],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9年02期。

6. 王福強:《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確認標準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

7. 趙立公:《第三人制度比較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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