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17: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市場監管發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當前春耕備耕在即,正是農資商品銷售和農民購買農資商品的高峰時節。為切實加強農資市場監管、維護農資市場秩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春耕生產正常進行,市工商局組織召開了這次會議,總結過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統農資市場監管工作,進一步查擺問題,分析形勢,研究部署今年農資市場監管工作,把“紅盾護農行動”不斷推向深入,努力開創我市農資市場監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資市場監管,保障春耕生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對于抓好今年春耕生產和奪取全年農業豐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加強農資市場監管是我們的職責所在,開展農資打假是我們應做的工作。這項工作是工商部門立足職能,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支持“三農”工作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局出發,做出的一項重要工作部署。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深入開展農資打假,圍繞愛農護農幫農行動,鏟除坑農損農害農行為,通過我們的不懈努力,實現農資市場秩序的根本性好轉,確保農民用上“放心種子”、“放心化肥”和“放心農藥”。要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利益,增進農民福祉,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對廣大農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農”工作和維護農民利益的自覺性,積極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近年來,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了農資市場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了農資市場監管措施,加大了農資市場的規范和整治力度,“紅盾護農行動”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別是去年市局市場科去年農資商品網上備案、農資連鎖經營等創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區工商局考核組的認可。但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市農資市場秩序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制假售假行為還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坑農害農現象還時有發生,農資流通渠道還沒有得到理順。同時,我們的農資市場監管各項制度還沒有落實到位,農資市場長效監管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完善。通過去年的年末考核我們也發現了部分旗縣區工商局在農資市場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市場科的創新工作在部分旗縣區工商局就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如:農資經營者網上備案和農資經營者供貨商檔案制度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農資商品質量網上監管平臺”備案的戶數不足農資經營者總戶數的*%;在具體的已辦理農資商品準入備案手續的經營者中,品種的備案率也不高,產品生產者的有關情況錄入不完整。供貨商檔案建檔率比例低,檔案資料不完整。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二、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深入開展農資市場秩序整頓,保障春耕生產正常開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繼續推進紅盾護農行動,深入開展農資市場秩序整頓,把維護和實現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打假、護農、增收”為目的,進一步加強種子、肥料、農藥等農資市場監督管理,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和嚴重坑害農民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保障春耕生產正常開展。
(一)強化落實,完善農資市場管理的各項制度。各旗縣區工商局要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監管的基礎工作,全面落實農資市場監管供貨商檔案制度、農資商品市場準入備案登記制度、售貨信譽卡制度、商品質量承諾制度和農資經營者信用監管等五項制度,強化農資市場監管基礎工作,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立即開展一次對轄區所有農資生產經營者,特別是對中小農資生產經營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貨商檔案和農資商品市場準入備案相關材料。同時,抓好創新工作的落實,現在市局市場科與信息中心已經開通了農資市場網上監管平臺,各旗縣區工商局必須抓好此項工作的落實,對本轄區的農資經營戶必須全面實行網上備案,并及時更新內容。通過這一措施,深化農資商品入市備案管理和網上監管方式改革,強化對農資商品如實備案資料的實質性審查,使網上監管平臺發揮全方位的監管效力。會議結束后各地要及時召開會議,傳達此次會議精神,按照市局這次會議和實地指導等形式組織好培訓工作。各旗縣區工商局也要與工商所長簽訂農資市場管理責任狀,層層落實好監管責任。
(二)抓住重點,加強農資市場管理。各旗縣區工商局要加強種子、化肥、農藥、農機具及配件等農資市場監督管理。集中力量對農資生產、銷售相對集中的地區及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和集散地,特別是農村集貿市場,進行重點檢查,對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確保春耕生產安全,確保不誤農時。強化農資經營者的質量責任,倡導農資經營者在農資商品交易活動中簽訂合同時使用示范文本,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今年市局選擇了赤峰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經營規范、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作為全市首批開展農資連鎖經營的試點企業,各地要抓好農資連鎖經營試點企業的登記、備案、質量抽檢等工作的落實,管理好農資連鎖經營的龍頭企業,確保農資連鎖企業發揮積極作用,維護良好的農資市場秩序。
(三)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是嚴厲、準確打擊坑農害農行為的保障,是凈化市場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實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樹立、維護工商機關監管農資市場威信的保障。我們要緊緊圍繞種子、農藥、肥料、農機及零配件等重點品種,突出加強對農村農資市場特別是零售商戶的整治,嚴厲打擊在產品標簽、保質期、產品質量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大案要案。徹底搗毀制假售假窩點,防止假冒偽劣農資商品進入市場和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各級工商機關要在嚴厲打擊坑農害農行為過程中,注意學習農資領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識,特別要了解掌握各種農資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關注新發展,了解兄弟部門的監管動態,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職責的意識和能力。要認真組織好“農資放心工程示范店”評選活動,以典型為榜樣引導廣大農資經營者守法經營,誠信經營。要積極會商消費者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經紀人協會和各類農資、肥料、農藥、農機、飼料等行業協會及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充分發揮他們的獨特作用,加強自律性監督,引導農資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熱情為“三農”服務。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進步規范治理水平。以爭創全國規范化物價檢查所和全省規范化價格認證中心為目標,制定培訓計劃,加強理論學習,完善工作制度,進步物價執法職員業務素質,增強工作能力,進步服務質量,在全局上下開展“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
二是加強涉農價格監管,促進農村穩定發展。認真落實國家、省、市農產品價格政策,加強農資價格監管,保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基本穩定。不斷強化涉農價格信息服務,促進農業生產,推進農村穩定發展。
三是強化市場綜合調控,確保價格基本穩定。按照“政府協調、各方聯動、突出重點、綜合調控”的方針,加強收費治理,嚴格控制調價項目,開征價格調節基金,狠抓明碼標價,實行價格信用等級晉級制,充公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四是加強收費治理,規范收費行為。加強教育收費治理,規范教育收費行為,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規范高中教育收費,取消不公道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落實擇校生“三限”政策。強化藥品價格和醫療收費治理。完成鄉級醫療收費改革,嚴格控制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加強房地產價格監管,嚴格審核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妥善解決好群眾關心的熱門難點價格題目。
為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和“數字政府建設”,市場監管局積極開展“電子營業執照推廣應用”和“動產抵押登記無紙化審核”,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高了企業辦事便利化水平和政務服務電子應用效能。
在推廣電子營業執照工作中,為了方便各企業領取、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同時提高全市企業電子營業執照使用率,市場監管局印制了下載圖例、宣傳明白紙,專門召開了電子營業執照推廣應用動員會議,抽調機關各科室精干力量,與各市場監管所同志一起,分所、分組、分片,進廠入戶,面對面幫扶、手把手指導,幫助廣大企業主下載、應用電子營業執照。截止12月27日,通過電子營業執照的推廣應用,已免除2258家企業、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行政許可中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另外,免除3000余家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監督檢查中提供營業執照原件。
在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中,市場監管局通過電視、微信公眾號、政府網站等形式,廣泛宣傳關于動產抵押登記服務的法律、法規、辦理流程、辦理方式;同時在全局干部大會上明確要求各監管所、隊執法人員既要當好企業的監管員,又要做好企業的服務員,把動產抵押登記政策走到哪宣傳到哪,搞好對企業的融資幫扶和復工復產服務工作。為了方便企業,市場監管局積極優化動產抵押服務流程,推行“零跑腿”登記。依托全國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實現動產抵押登記在線對接,做到了即時受理,即時辦結。有資金需求的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在網上提交申請后,局工作人員可隨時接到短信提示,及時查看線上平臺信息,完善報送的相關資料,即時審核辦理,實現在線申請、在線審核、在線公示、在線查詢一網通辦。對網上提交抵押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完成動產抵押登記申請審批,確保即時完成審批公示流程。企業和銀行足不出戶即可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業務和查詢相關公示信息,有效提高了其辦理動產抵押登記辦事效率,真正實現了全流程“不見面”,線上辦事“零跑腿”。截至目前,市場監管局共利用網絡平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133件,融資金額共約11.37億元。利用網絡和平臺全面實現了“無紙化審核”處理,進一步發揮了動產抵押登記作用,促進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廣泛普及,信息內容產品的生產和信息服務快速發展,各種新的服務、新的業態不斷涌現,信息資源市場空前繁榮。與此同時,一些有害信息、不良信息也趁機潛入人們的生活,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信息資源市場的監管問題,開始引起社會各界從上到下的高度關注。
信息資源市場是重要的要素市場,國家有關文件曾指出: 要加快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市場化進程; 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 適應數字化和網絡化發展形勢,建立健全協調一致、職責明確、運轉有效的監管體制,強化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所有這些,為我國信息資源市場的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相比較傳統商品市場,信息資源市場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這就給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難度。如果仍然沿用傳統的監管體制與機制,勢必難以有效應對。傳統的市場監管思路對于應對網絡化、信息化條件下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具有顯而易見的不足之處。
我們認為,改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即: 應當以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托,運用先進創新的監管技術與手段,探索長效機制,鼓勵開拓創新,努力形成協調一致、職責明確、運轉有效的,政府部門監管、行業組織自律、中介機構服務、社會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制,保護信息資源市場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推動信息資源產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促進信息資源市場在經濟、社會、文化、行政四個領域功效的和諧統一。
上述幾個方面構成了信息資源市場監管的體系框架,可以用下圖表示。這個體系框架基本涵蓋了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的目標體系、監管主體、監管手段以及法律環境支撐等幾個方面。
統一目標
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的目標是涉及宏觀(國家經濟、社會、文化、行政等層次)、中觀(產業層次)、微觀(市場微觀主體層次)多個層次的復雜目標體系。
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框架
信息資源市場監管目標體系應當包括: 在市場微觀層次上,促進信息資源市場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協調共贏; 中觀產業層次上,促進信息資源產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宏觀層次上,促進信息資源市場在經濟、社會、文化、行政四個領域功效的和諧統一。
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各層次內的目標是相互聯系、不可割裂的統一整體,信息資源市場的有效監管需要綜合統籌微觀、中觀、宏觀各個層面的具體目標,有效協調上述各層次目標間的關系,把三個層次目標的和諧統一作為努力方向。在研究制訂政策的過程中,要對不同層次目標間的矛盾給于充分重視,以保證監管政策的科學性、協調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規范社會行為、建設法制社會的必然需要,也是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基礎。有效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必然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基礎之上。
當前,由于信息資源市場領域新、發展快、變化多等特點,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十分完善,主要問題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層次不高、有關環節缺失以及不夠細致等諸多方面,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的效力與效率,不利于信息資源市場的健康發展。
信息化、網絡化條件下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必須盡可能地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充分發揮社會各方的積極性與能動性,才能有效彌補“有限政府”監管“無限網絡”的局限與不足。
因此,有必要將信息化、網絡化環境下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加緊對信息化、網絡化條件下信息資源市場主體與行為特殊性的研究,加快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法規建設,尤其是應當加緊對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意義重大、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加快重要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補充的出臺。
提高監管創新技術
信息資源市場本身的高技術性與信息資源市場的復雜性共同決定了在信息資源市場中運用先進技術的必要性。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必須廣泛地吸收現有科技領域的技術成果,在信息資源市場的監管方式上努力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在監管思路上不斷創新,實現監管目標,提高監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網絡化條件下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必然存在著許多運用傳統思路與手段難以有效解決的問題與矛盾,但運用傳統的技術手段難以有效應對的地方,也正是新技術、新手段、新思路得以有效發揮作用的突破口。
形成“四位一體”的監管格局
信息資源市場在時間與空間上近乎無界的特性以及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多樣化、復雜化等特性決定了“單純依靠政府部門實施監管”的傳統監管模式很難有效發揮作用。信息化、網絡化條件下的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必須盡可能地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公眾在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領域的積極性與能動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彌補“有限政府”監管“無限網絡”的局限與不足。
在信息資源市場監管體系框架中,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公眾是實現信息資源市場有效監管的根本力量。四類主體在信息資源市場監管工作中的機制與作用各不相同,通過政府部門的監管、行業組織的自律、中介機構的服務、社會公眾的監督四種監管手段的不同分工與相互約束,有助于保證監管的客觀公正; 通過四種監管主體的互為補充與協同運轉,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實現全面監管。
王忱
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對網絡市場監管帶來新挑戰
新技術對各級網監部門的技術能力提出了嚴峻考驗。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和快速發展,網絡經營企業不斷推出新技術,網絡經營主體也持續推出新應用。諸多前沿技術的應用不僅擴大了網絡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的技術水平差距,而且導致傳統的監管技術發展模式難以沿襲和更新。數據挖掘是發展人工智能的關鍵因素,數據的存在形式不斷改變,從最初的聲音、文字、數字,到現在的圖像、語音、視頻,每一次鼠標點擊、手指滑動,皆已成為數據。同時,網絡經營企業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商品數據和交易數據,數量大、維度廣。海量數據的收集、儲存、處理和應用,對于監管部門而言困難重重。
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市場監管亟須相應的法律法規配套跟進。 網絡經營企業往往視交易數據為戰略資產,不主動向任何部門提供,而市場監管部門也缺少向相關企業獲取數據的高位階法律依據。一些商家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依靠人工智能技術收集買家的個人隱私數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監管部門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監管的需要。當出現人工智能應用的重大缺陷或安全隱患時,監管部門無法合理規避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風險。只有制定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法律法規,才能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跟上時展的步伐。
監管理念轉變遲緩。不少大型網絡經營企業將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提升到戰略層面,大力引進人工智能技術人才,建立研發團隊。與其相比,市場監管部門受困于監管人員不足、監管思路陳舊、行動遲緩等,對于網絡市場新行業、新業態只能被動跟進,疲于應付,難以有效履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職責。
應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網絡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網絡市場主體數量的快速增長,網絡交易新業態的不斷涌現,給網絡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人工智能的機器學習特性特別適用于網絡市場監管,可幫助市場監管部門認識和把握網絡市場行為特征,發現網絡市場交易中的違法違規線索,增強網絡市場監管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網絡市場監管能力。
精準監管的客觀要求。網絡市場具有跨地域性和隱蔽性特點,任何一個地方的監管部門都面臨“地域性監管對應全網級市場”的難題。而人工智能技術是處理海量信息、挖掘違法違規網絡商品和交易信息的先進方式,能使監管部門更便捷地依據更多數據信息作出決策,減少出錯的概率,使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分配和利用,提高監管效率。監管部門可以設定相應的算法需求,對全網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提煉,對于違法違規網絡交易商品和行為進行有針對性監控,從而明確監管重點,實施精準監管。
公正監管的本質要求。公平公正是網絡市場監管遵循的一個根本原則。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社會公眾和企業對于公平、公正執法的訴求越來越高。應用人工智能技術,一方面,可以推動網監執法數據的充分應用,幫助執法人員作出高效、公正的決策;另一方面,可以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助推執法人員強化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責。人工智能的機器學習可以在海量網監案例中挑選典型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不僅解決了執法人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執法更加透明,還可以對執法人員進行監督,實現程序公正、辦案公正,結果公平,從而營造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
增強研判能力的迫切要求。法律總是滯后于損害,只有當主觀過錯促生了具體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之后,法律才能介入,介入的目的也是恢復以前的狀態。而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結合就能改變這一現象。只要將網絡市場易發違法違規行為動機融合于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算法中,便有可能通過搜索全網數據預測違法行為,并提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和制止,從而將現有的被動式監管轉變為研判式監管,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時效性,做到知變在前,有效降低執法成本。
積極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網絡市場智慧監管
2016年5月,國務院《“互聯網+”人工智能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7年和2018年,“人工智能”被兩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7年7月,國務院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正式從國家戰略層面推動人工智能的發展,這一系列舉措無疑將加速人工智能發展的進程。市場監管部門更應樹立時不我待的精神,抓住契機,積極在網絡市場監管領域探索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網絡市場智慧監管。
加快監管立法進程。人工智能的發展對傳統市場監管帶來重大機遇和挑戰。而相關監管原則、監管體系尚處于空白,可能造成人工智能的無序發展。市場監管部門應順勢而為,積極推動網絡市場人工智能應用的立法工作,填補法律空白。立法工作必須高度重視數據安全,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給網絡經營企業發展人工智能設置原則底線,加大對網絡經營者利用人工智能實施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充分考慮處罰的可操作性。立法要把握社會共治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多方面作用,確保對網絡經營企業人工智能應用全時段、全領域、全覆蓋的監管,做到不虛一時、不隙一處、不漏一地。
建立統一的網絡市場人工智能監管平臺。網絡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當網絡經營主體涉足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領域時,監管難度也不斷增加。如果不迎難而上革新技術,下大力氣夯實技術基礎,勢必會喪失對新興領域的監管能力。因此,必須自主建立統一的網絡市場人工智能監管平臺,自主完善、自主更新,主動將新技術融入監管執法工作,在實踐應用中提升技術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一,依托人工智能平臺歸集市場主體信息,將監管部門內部的登記注冊、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商標發展、商品質量抽檢等各類業務數據以及有關網絡交易數據全部歸集到網絡市場主體名下,并將這些數據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梳理成以網絡市場主體為核心,關聯人員、商品、行業、區域等維度的全景信息視圖。
第二,通過人工智能平臺構建相應的模型,及時掌握網絡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律與特征,及時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提高預測預判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理,減少和防止無效監管,增強網絡市場監管執法的針對性。而后,通過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增強網絡市場監管執法的有效性。
重視人工智能人才培養。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對市場監管部門而言,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人工智能技術在網絡市場監管中的應用,人才是決定性因素。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把人才作為網絡市場監管工作發展的基礎和關鍵,切實加強人才培養,特別要注重人工智能應用人才的培養。
要加大培養力度。采取多種形式教育和培養一批能設計、懂算法、會應用的監管技術人才,使之成為掌握人工智能理論、方法、技術和應用知識的行家里手。
關鍵詞: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規制
市場監管是指市場監管主體對市場活動主體及其行為進行限制、約束等直接干預活動的總和。市場監管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及其附屬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民間機構;而監管對象是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和市場行為。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目標是控制市場風險,針對的是市場安全,而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則追求的是經濟總量平衡。值得關注的是,市場監管正是通過對市場競爭實行強制干預和管制,對微觀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所實施的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濟行為進行規制,與宏觀調控的經濟管理職能不同,具有微觀性。
一、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一)市場監管法的理論基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經濟主體的規制,不僅停留在對市場競爭的規制上,為了對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健康的保護和增進社會福利,逐漸轉向了對經濟主體活動產品本身上來。從而,規制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資源低效配置和確保服務供給的公平性。社會性規制是政府為控制(負)外部性和可能會影響人身安全健康的風險,而采取的行動和設計的措施。從產生的時間上看,社會性規制要晚于經濟性規制,反映了政府規制理念的深入發展。
市場規制,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的經濟性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著力點,維護市場秩序。基于市場規制的基本理論,市場監管法(即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對象通常包括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市場規制關系,是指規制主體基于“市場失靈”,依法定職權或授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管,以維護市場秩序的關系。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包括:①競爭關系,即競爭主體在經營中相互爭奪市場的社會關系;②交易關系,即市場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因為競爭是交易中的競爭,規制競爭必然規制交易;③中介服務關系,即市場中介主體為交易或競爭主體提供策劃、信息、預測、咨詢、廣告等服務的關系。上述兩種關系顯然在立足點上是不同的,市場規制關系立足于規制主體,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則立足于規制客體,總體來講,規制主體與客體皆接受市場監管法的調整,體現市場監管的依法監管特點。
(二)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依據市場監管法的調整對象,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領域比較廣,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分。依據市場監管所涉及的行為和行業領域,可以將市場監管法分為市場監管一般法、市場監管特別法和市場監管相關法。市場監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準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監管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⑥價格監管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監管法;⑧中介服務監管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市場監管特別法主要有房地產市場監管法、資本市場監管法、技術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和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類可以看出,市場監管法涉及領域眾多,同時又與其他部門法存在交叉,與民法、行政法、宏觀調控法聯系比較緊密,所以在對市場監管法體系結構進行設計時,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論。
本文探討中小企業問題,以企業行為作為核心,構建企業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在以上市場監管法的體系框架基礎之上,以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做為立足點,對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進行設計。
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①企業內部組織經營關系;②企業外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營關系;③企業外部公共性經濟關系。市場監管法既對企業內部部分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又對企業外部經營與競爭關系、公共經濟秩序進行監管。
上述圖示,依據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將市場監管法進行一級分類,并在此基礎上將市場監管一般法、特別法和相關法的分類融入其中進行二級分類。
二、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有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定生存環境,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彌補規模劣勢,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動力更足。政府運用金融、財政、稅收等宏觀調控工具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進行政策激勵與扶持,使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市場競爭秩序如無本質上的轉變,市場運行紊亂,將會直接危及企業生存,同時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也必須在規范的市場秩序下展開。研究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提升法律的規范效力,將會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創新市場環境,成為最直接的創新動力。
(一)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考察企業自主創新行為,大體需要幾個重要環節:資金的籌集與使用;技術開發、轉化;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其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環節主要涉及到資本市場監管法的規范;技術開發與轉化環節主要涉及到技術市場監管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環節則主要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交易監管的法律規范。所以,圍繞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三個主要環節,可以建立一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二)市場監管手段的運用
從傳統意義上講,市場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主要體現為剛性監管模式。近年來,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創新市場監管手段,在剛性監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務、指導為主的柔性監管手段,走出了一條集行政指導、行政預警、行政建議于一體的人性化市場監管方式。就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而言,涉及的監管領域比較廣,各領域有其自身的監管特點。在資金籌集、使用環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應以效益性目標為主,對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融資困難的現實在宏觀政策引導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場監管目標應著重放在資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對融資機構行為合法性進行監督,又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投資行為進行科學性指導和有效性監管,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術開發和轉化環節,市場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公平性,在技術市場、知識產權和合同領域體現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競爭,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樣是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產品市場交易和拓展環節,監管應側重于對市場整體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市場交易相對方基本利益的維護,集經濟性和社會性目標為一體,監管手段更為復雜,剛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須靈活運用。
(三)市場監管的原則與具體責任
一般來講,一國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公平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監管的最高目標是使市場自身的資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預的公平性相協調,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趨于平衡。就各種市場領域而言,在監管原則方面則具有微觀的區別,體現各自市場的特殊交易關系。如證券市場監管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金融市場監管的禁止欺詐原則等,在市場監管共性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個性監管。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是多種市場監管的集合體,就技術創新而言,效益是企業追求的主要目標,對于監管主體來講,在保證基本經濟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濟效益目標的實現是根本。所以,協調公平性和效益性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監管過程中面臨的重要挑戰。
1 資金籌集、使用環節:中小企業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融資時,監管機構需要對企業資質、資金籌集方案、資金使用方式等進行監管,控制企業資金的合法來源、合法使用,避免資本市場的混亂,在此基礎上保證廣大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資金的合法供給。
2 技術開發、轉化環節: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缺乏良好的技術市場環境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缺乏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斷裂、科技市場技術轉移水平低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自主創新進程。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首先要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執法,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信息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加強技術保密工作;其次,調整監管模式,變被動監管為主動服務,引導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大學、技術開發區建立平等合作關系,打造完整的技術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最后,改革監管職能,培育技術創新中介服務主體,優化中介服務市場結構和質量。
3 新產品市場交易、拓展環節:企業自主創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生產出適應消費者需求的產品,該產品最終會進入市場接受消費者的檢驗,所以,市場監管主體在這個環節主要的監管責任是確保市場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監管機構對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嚴格執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同時監管機構應通過執法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確保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公平合法的消費權益。
三、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建設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互動關系
根據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描述,市場監管法主要是由經濟法部門組成,但是,由于市場交易關系當中必然會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平等競爭及交易關系的調整不僅僅需要經濟法部門的規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門的配合,如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內容。應該說,只有民法為市場競爭及交易主體設立一個基本的平等關系框架,才會產生在此關系基礎上的市場監管經濟關系。在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環境中,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民法內容為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對外合作、技術引進、技術權益保護等設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為市場監管法中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現階段,市場監管制度的成熟離不開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會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會成熟的標志,而市場監管經濟法律
制度的成熟則是國家政府成熟的標志,兩者的良性互動才會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交叉點
技術創新領域,企業需要知識產權法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然而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自然壟斷的特點,權益保護不當很容易與反壟斷法發生沖突,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濫用將直接造成對同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的危害,限制和排斥競爭從而接受反壟斷規制。我國有學者總結了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呈現出三方面新的特征:強調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功能互補性;關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領域中新的壟斷行為的規制;嘗試通過確立新規制解決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問題。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具有互補性,兩者之間的界限在于是否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了危害,排斥或者限制了競爭,對于新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需要用反壟斷的技術方法進行衡量,并進行反壟斷制度創新。
一、基本概念
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是指,在流通環節中,市場受到的由于監管部門不可控的不確定性因素所導致的系統性危害。這一定義將系統性風險界定為一種結果,其特征有客觀性、系統性、不可控性、關聯性、階段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第一,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對風險做出了限定,使它應具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將風險限定于對流通環節的市場秩序、市場環境的危害;另一方面“系統性”將風險設置在對整個體系的功能產生的影響,并讓不相干的第三方也承擔了一定的成本。
第二。我們考量系統性風險的目的在于探尋應對方法與應對機制,避免損失的擴大。在系統性風險中,人們總能從風險中清理出引起風險的因素,透過這些不確定因素,我們會發現此類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由于系統構成要素、運作規則和發展環境的異化而導致的。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具有不可控性,我們能夠做到的不是控制這些不確定性因素,而是防止損失的加劇。
第三,將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界定為結果的意義在于:它更準確地反映了系統性風險的本質,有利于我們加深對系統性風險的理解;它明確了系統性風險管理的方向――異化狀態的控制與正常狀態的恢復;明確了系統性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危機應對機制,而不是突發事件的處理。
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是指,在流通環節中,導致市場受到非系統性損害的具有區域性特征的不確定性因素。這一定義將區域性風險界定為一個事件,其特征有普遍性、區域性和可控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
第一,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對風險做出了限定,使它同樣具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將風險限定在與流通環節的市場相關聯:另一方面“區域性”將風險設置在對區域的功能產生的影響,并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而未影響到整個系統。
第二,我們考量區域性風險的目的在于防止此類風險的出現,避免損失的發生。在區域性風險中,風險結果不同于風險本身,透過風險結果,我們就會發現此類風險的發生就是主觀的過錯、背離運作規則和履職能力不強等因素而導致的。這些因素具有可控性,我們能夠通過制度的完善,隊伍建設的加強來控制這些因素,并對區域性風險發生負有責任之人加以處罰。
第三,將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界定為事件的意義在于:它明確了區域性風險的本質,避免了概念的混淆;它明確了區域性風險管理的方向――對不確定性因素的控制和沖突調節;明確了區域性風險管理的首要任務是防范機制和處置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二、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產生的原因
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主要有:法律法規風險、政策性風險、制度性風險、環境性風險等,其中,環境風險包括社會環境風險和自然環境風險;區域性風險主要包括:廉政風險、執法風險等,其中,執法風險包括執法手段不足的風險、執法不到位的風險和履職能力弱的風險等。
(一)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發生的原因
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的客觀性在于該類風險的發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超越了人們的控制能力,其發生原因有以下幾點:
1.社會發展的階段性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存在的現實原因
烏爾里希?貝克認為。“風險社會是指在全球化發展背景下。由于人類實踐所導致的全球性風險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發展階段”。這一概念強調了以理性、自由、民主、市場化、科學技術等為特征的現代性社會發展過程中,人類實踐由于追求現代性對解放人類、推動全球發展的作用,而導致現代性悖論和異化所造成的社會風險。在當前的社會發展階段,流通環節的市場主體實踐活動呈現的是一種無序的狀態,這一方面是競爭的結果,同時也是社會發展階段的現實情況。那么,對于流通環節的市場監管來說,這一因素使得監管總是要面臨各類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動,有時還要面對新的市場主體和新的經營業態,這種不確定性導致了損失的不確定性,即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隨時可能發生。而對于監管主體來說,其職責就在于防止此類損失的擴大。
2.法律的滯后性與制度缺陷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存在的客觀原因
法律的滯后性與制度缺陷可以使我們陷入系統性風險。我國流通環節中現行的監管法規、監管制度、執法準則是以社會實踐不斷提出問題的前提下,不斷完善的。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制度即使完全得到貫徹執行。其相應的監管工作也很難做到全面、客觀。在現實工作中,我們的執法準則由于滯后性,更難得到及時的修正與完善。監管實踐會提出什么問題?在什么時間提出問題?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情況。對于監管部門來說,要在監管實踐行動之前準確分析、判斷這些問題,并及時完善法律、彌補制度是不可能的,防止損失的擴大才是我們能夠做到,并且應該做到的。
3.認識能力有限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存在的基本原因
認識能力是指人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能力,它具有主觀性,同時也具有客觀性,是自然性和社會性的統一。認識過程就是人的認識能力發揮作用的過程。風險存在是與人的認識能力分不開的,對于一個事物的認識程度決定著我們對之控制的程度。我們對市場自身的了解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多,流通環節也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能夠輕易地被我們把握,這是認識能力的客觀性決定的。也就是說,我們的認識受環境、經驗、知識、設備等客觀因素的制約,對于風險的認識無法達到完整、全面的程度。使得我們在市場監管過程中,往往因監管、執法問題處理不當,被媒體、公眾廣泛關注后,沒有認識到風險已經發生了,決策遲緩、無法妥善控制風險。
4.監管體制不夠完善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存在的重要原因
流通環節市場監管體制是市場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監管體制是關系到市場監管工作得以正常運行的根本性問題。能夠直接影響市場監管的效率和作用。流通環節市場監管工作的體制不完善具有客觀性,受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環境、市場發育程度和執法資源等條件的制約。監管體制不完善引起的損害必定是系統性的,不是單個區域或單元的混亂。對于流通環節市場監管部門來說,
其監管體制不完善引起的損害具有關聯性,不僅僅局限在監管部門之內。必定會影響與之相聯系的領域。同時,監管體制機制的不完善導致的損害是階段性的,不可能始終存在。社會管理的自我調節和修復可以達到控制損害的效果。所以,監管體制不夠完善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發生的原因
廉政風險、執法風險是導致市場受到非系統性損害的具有區域性特征的不確定性因素。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具有普遍性,可能會在各個地區、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出現,需要普遍關注與防范。它具有區域性,即它的發生和影響是在一定區域內,不會引起系統的混亂。同時,它具有可控性。能夠通過執法人員的努力防止發生。能夠通過相關執法人員控制風險后果的范圍。能夠通過相關制度確定責任單位,并排除不確定性因素。它們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監管執法人員素質有限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存在的首要原因
在監管過程中,實施監管工作的是各級執法人員,當監管人員缺乏監管知識,未能對新的監管方式方法進行有效研究和運用的時候,就會在監管執法過程中,出現履職越位、缺位和錯位的情況,影響履職效應,降低市場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引發執法風險。這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存在的首要原因。
2.管理機制不夠健全是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存在的客觀原因
機制是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客觀地看,干部任用機制、激勵機制等管理機制對于執法人員的廉政意識、責任意識具有重要的影響。這些機制不健全是導致有些監管執法干部內無動力、外無壓力,工作只重形式、不重實效的重要原因,也是導致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區域性風險存在的客觀原因。
三、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的管理
流通環節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的存在考量著我們的發展程度、認識能力、自我修復水平和執法能力。加強對流通環節市場監管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的管理,既包括管理措施的完善,也包括管理程序的科學化與合理化。
1.樹立風險意識
它是管理風險的第一步,流通環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該牢固樹立監管風險觀念,加強監管風險知識的培訓,使全體監管執法人員在監管工作中必須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恰當的職業懷疑,從每一項監管工作上防范和控制監管風險。
2.風險的識別與風險分析
風險識別一般要根據監管事項的性質,從潛在的事件及其產生的后果和潛在的后果及其產生的原因來檢查風險。收集、整理監管事項可能的風險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在確定了項目風險列表后,就可以進行風險分析了。風險分析的目的是確定每個風險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大小,一般是對已經識別出來的監管風險進行量化估計。
3.制定風險防范計劃與風險監控辦法
在流通環節市場監管過程中,需要時刻監督風險的發展與變化情況,并確定隨著某些風險的消失而帶來的新風險。主要包括兩個層面的工作:其一是跟蹤已識別風險的發展變化情況,風險產生的條件和導致的后果變化,衡量風險防范計劃;其二是根據風險的變化情況及時調險防范計劃,并對已發生的風險和新增風險及時識別、分析,并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