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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精品(七篇)

時間:2023-08-07 17:06: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

篇(1)

關鍵詞:借貸糾紛;借貸風險;借貸主體;借貸協議;借貸擔保

本文為2014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項目部分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10354002)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月26日

一、引言

溫州是我國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地區,也曾是我國民間借貸違約率非常低的區域,然而近年來,其民間借貸糾紛卻呈持續快速增長的趨勢。2009年,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數為4,051件,2010年、2011年與2012年分別增長了86.2%、59.8%與61.4%,經過3年的快速增長,2012年的糾紛數達19,446件,竟是2009年的4.8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大量爆發?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一個事件的產生必定有內因與外因。目前,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原因的探討,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陳成建(2009)認為道德、法律和經濟風險集聚是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原因;黃書名(2012)認為主要原因是借貸利率與政策利率脫節、國家金融監管缺位和銀行中介功能弱化;曹(2014)則從特征因素、經濟因素、金融監管機制因素、資本特性因素、民眾法律意識因素五個方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進行成因分析。我們認為,盡管法律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經濟環境變化等客觀外在原因非常重要,但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內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視的,甚至更為重要。

本文試圖以我們對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調查,尤其是對溫州瑞安市的實地調查與案例分析為基礎,充分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內在原因。之所以選擇瑞安作為調研重點,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經濟上具有典型性,瑞安市是溫州模式的重要發祥地,其人口占溫州市的15%,年產值占比為16%;第二,民間借貸及其糾紛發生上具有代表性,因為其民間借貸糾紛對溫州全市的占比較高,相對于溫州全市的情況,2009年的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占比為28%,涉案標的額占比更是高達34%;第三,與溫州全市的情況基本相同,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也呈持續快速增長之勢,2012年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達3,927件,是2009年的3.5倍。本文結構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現狀及變化特征,第三部分結合案例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第四部分是結論。

二、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現狀及變化特征

借貸主體、借貸利息、借款數額、借貸期限等是研究民間借貸行為的核心要素。我們以這幾個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為重點,從以下三個層面開展調查:第一,到瑞安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若干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實地調查,獲取核心要素的樣本數據;第二,拜訪瑞安市人民法院,搜集瑞安市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總體數據,以及200余例糾紛案例的樣本數據和其他信息;第三,實地抽樣調查瑞安當地的眾多普通借貸者,了解借貸動機及其對借貸糾紛成因的主觀認識等。在下文分析中,總量分析的對象是總體數據,而各類特征分析的對象是樣本數據。

(一)總體狀況及其變化特征。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標的額也呈持續上升之勢。2008年民間借貸糾紛案僅812件,涉案標的額為1.77億元;而自2009年起,糾紛案件數量及標的額呈快速增長趨勢,2012年到達最高峰,糾紛案件為3,927件、標的額高達34.69億元,分別為2008年的4.8倍和19.6倍。2013年糾紛數量開始減少,2014年出現明顯下降,糾紛數僅為2012年的1/3。從糾紛案件的總體變化來看,大致呈現出以下特征:

1、借貸糾紛案一度成為民商事案的主體。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斷大幅上升,一度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自2010年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民商事案件總量的占比超過1/3(2014年除外),2012年和2013年的占比更是高達40%,2014年的糾紛數量有所減少,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隨之下降。

2、借貸糾紛案平均標的額呈明顯上升之勢。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平均涉案標的額總體上呈現不斷上升之勢。2008年,糾紛案件的平均標的額為21.8萬元/件;到2014年,達到了111.4萬元/件,為2008年的5.11倍。

3、糾紛當事人分布漸趨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個人(下文簡稱個人)、中小企業和民間金融機構。早些年,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自然也主要是個人與個人。然而,隨著民間借貸逐步從熟人圈走向民營企業主、典當擔保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調查發現,盡管個人之間的糾紛依然占多數,但個人與企業、個人與民間金融機構,以及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數量呈快速增加之勢,其中尤以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數量增長最快,從2008年的18件增加到2014年的298件,年均增長60%。此外,發生借貸糾紛企業的行業分布很廣,既涉及加工與貿易行業、服務業,也包括制鞋、模具、機械等制造業。其中,出現借貸糾紛頻度最高的是房地產、投資咨詢和融資管理等行業企業。

(二)調查樣本及其糾紛特征分析。為梳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變化特征,我們以從人民法院獲取的調查樣本為主要對象進行分析。這些樣本為來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年的200余件糾紛案例,我們從中選取其信息能夠滿足研究需要的166件糾紛案例。按年度劃分案例,2011~2014年的數量分別為47、44件、40件和35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我們主要關注的是糾紛案由、單筆借款金額、糾紛貸款流向等基本特征,以及借貸的合法性、糾紛的群體性、糾紛的調解難度等深度特征。鑒于保護個人隱私的需要,下文中凡涉及借貸者個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糾紛案由。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借款方還款違約導致的糾紛,約占40%。糾紛往往緣于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方未歸還本息,貸方多次催討無果,故向法院。調查案例中,一種情況是借款方僅支付前兩個月的利息,之后故意違約不還本息;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但因經營不佳失去還款能力。

第二類是因雙方對借貸約定不規范或者認識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約占50%。糾紛往往源于借貸雙方在合同(欠條,甚至口頭約定)中未明確約定借貸利息、還款期限和借貸擔保等,雙方認定的借貸事實不同。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但事后借方推說利率過高,只愿支付2%;又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5%,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從而引發民間借貸糾紛。

第三類是因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產生的借貸糾紛。數量占比雖小,但牽連廣,往往會出現數個原告同一公司或個人,導致糾紛的調解難度大大增加。

2、單筆借款金額。單筆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小者僅有3至4萬元,大者可達500萬元以上。從分析樣本來看,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單筆借款金額近年來總體呈不斷上升之勢,從2011到2014年,糾紛從單筆50萬元以下為主逐步轉向以單筆50萬元以上為主,100萬元以上的大額借款糾紛日益增多。進一步分析還發現,300萬元以上的借貸糾紛案例以集資詐騙為主,且每個案件的單筆借款金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3、糾紛貸款流向。從糾紛的資金流向來看,近年來從以生活消費為主轉變為以經營融資為主的特征變化非常明顯??傮w上,貸款資金流入生活消費的借貸,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貸者關系親近,信息較為對稱,借款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爭議較小。相反,貸款資金用于經營融資及臨時周轉就容易發生糾紛,近4年該類糾紛占總糾紛數的68%,其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生產經營或投機失敗、周轉資金鏈斷裂。

4、非法借貸涉及面廣。近年來,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行為不斷發生,非法借貸糾紛的數量日益增加,借貸糾紛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如,2011年包某某對外宣稱二手車抵押業務利潤可觀,以支付高額回報為誘餌或以共同經營為由向陳某某等14名民眾集資款項共達1,418萬元,用于高利放貸和經營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后因放出的高利貸無法及時收回,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虧損,資金鏈斷裂,導致1,300多萬元借款無法歸還而產生糾紛。

5、借貸糾紛日趨復雜化。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糾紛當事人的人數有增加趨勢。自2011年起,糾紛當事人不再是原告與被告兩個單一主體,而是逐漸向多個糾紛主體轉變。經常出現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等現象。此外,因多重借貸的發生,甚至出現了錯綜復雜的糾紛關系,同一個當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糾紛調解難度日益加大。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難度日益加大,案件審理或者調解時間也逐漸拉長。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一是當事人的出庭率低,80%的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拒不出庭,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傳票無法送達;二是部分被告對借據上簽字的真實性或借據的形成時間不予認可,需提起第三方鑒定,頗為費時;三是部分擔保人被告否認自身的擔保義務或擔保期限等。

三、溫州民間借貸糾紛內在成因分析

一般認為,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相比,民間借貸最為顯著的差異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借貸主體關系可能較近、協議方式簡便、利率較高、擔保形式靈活等。這些特點是民間借貸普遍存在并迅速發展的原因,但也為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不小的隱患。下文我們將利用166個法院案例樣本,結合實地調查獲取的信息,進一步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

(一)糾紛案例的內部特征分析。對獲取的166個法院案例樣本,我們從借貸主體間的親疏關系、借貸協議的規范程度與借貸擔保的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考察。分析2011至2014年的案例發現,借貸主體關系較為親近的數量僅占糾紛案例總數的13.3%,且比例波動小;借貸協議很不規范,僅僅為“口頭協議”的糾紛占糾紛總數的4.8%,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借貸協議中有擔保形式的糾紛僅占糾紛總數的36.1%,這一比例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二)借貸主體的親疏關系。瑞安民間借貸行為主要發生在關系比較親近的人之間,比例大約在80%以上,但關系親近的借貸主體占糾紛發生的比例僅為13.3%。如果按照上述80%的比例推算,2011~2014年關系疏遠的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的概率,為關系比較親近的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概率的26倍。由此可見,借貸主體的親疏程度直接影響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篇(2)

窺一斑而知全豹,一個經濟落后縣存在如此嚴重的民間借貸糾紛問題,在全國范圍來說也是普遍性問題,從一些地方高利貸崩盤的事件也不斷見諸報端可以說明民間借貸糾紛普遍性。有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上千億元,每年以2千起、集資額200億元的規模快速增加。實踐中,民間借貸發揮著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又有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會問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監管,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基本處于放任狀態,缺少必要的監管,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往往會吸引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上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至普通的老百姓,將自己的閑散資金都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以其獲得高額回報。民間借貸資金容易流向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或企業,助長了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二是民間融資利率越來越高,造成了實體經濟不可承受之重,中小企業難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只有縮小規模,或半停工,或停產,資金鏈一旦斷裂,最終導致“跑路”,公司解體,這對中小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造成極大的破壞和沖擊。三容易引發經濟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這種盲目性、不規范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四是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有的債權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討,非法拘禁甚至故意傷害債務人;因民間借貸而發展成為,甚至引發犯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五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用了許多司法資源,法院花大量人力物力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虛假訴訟進入司法程序時還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二、民間借貸問題的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作為商品經濟中的一種金融現象,已存在數千年之久,我國春秋時期已有放債取利的記載, 隨后的歷朝歷代,民間借貸也一直存著,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經濟行為。在農耕社會和商品經濟初級階段,民間借貸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貸,一般數額不大,不會引起社會問題。然而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的資金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 絕大部分是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報必然伴隨高風險,一旦出現危機,資金鏈斷裂,就面臨崩盤的局面,引發巨大的社會問題。以下就民間借貸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長期以來處于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尷尬地位。至今為止,沒有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和司法解釋。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不能適應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需要。按照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民間借貸被界定為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則被列為非法。更為嚴重的是,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難以清晰界定。由于行政監管和刑事規制的法律法規之間協調不夠,既可能打擊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使個人和企業正常的融通資金的訴求受到壓制,也可能放縱以“民間借貸”為掩護的非法金融活動,引發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糾紛,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場中,交易成本是指為達成金融交易所耗費的各種資源。交易成本低,意味著融資效率高;反之,融資成本高,則意味效率低。當前,一般中小企業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對它們而言,正規金融的交易成本過高。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不得不多方尋求較低交易成本的融資方式,例如,民間借貸就成為中小企業的一種有效選擇。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民間借貸雖然具有比銀行信貸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較大的優勢。通過銀行信貸進行融資時,由于手續繁瑣使得單位資金的簽約成本較高,而民間借貸在交易過程中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進行“公關”并支付成本,也無預算、審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貸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簽訂借貸合同,貸款選擇自由、借貸數額自由,期限靈活,利率定制靈活,借貸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能夠減低簽約成本。

(三)龐大的民間資本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而現有投資渠道狹窄,當前由于銀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貨膨脹,公眾的利息收入進一步下降。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單一,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縣市以下國債發行量少,農村基本不發行。多數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場供需兩種力量的推動下,通過發放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以謀取較高的利息收益,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他們在投資股市專業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制約條件下,只能選擇具有一定道德約束和信用了解基礎的民間借貸。

(四)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的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會影響到借貸關系的順利完結。從資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度過難關,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從資金供應方看,貸款人出于人情關系、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五)缺乏合理監管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國家無法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非正規金融所分流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不能被貨幣當局統計觀測和監控,民間借貸利率是借貸雙方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自發制定的,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導致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減弱,貨幣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允許中小企業和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以吸收股本金、職工內部集資等方式融資。打擊違法金融活動,保障民間借貸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將其納入金融宏觀調控體系。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信貸,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其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監督和管理。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

(三)合理引導民間信貸資金的流向,拓寬民間資金投資范圍。

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與國有企業的行業壟斷有著一定關聯。不少領域至今仍為國有企業所壟斷,民營資本面臨準入壁壘,可供選擇的投資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先進制造業和新興產業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節能環保等領域,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自主創新和設備更新等貸款,繼續安排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推廣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各種貸款抵押產品,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融資負擔。鼓勵并規范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金融體系、參與金融服務,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組織等一些小額、合規的借貸活動,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供給結構失衡,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現狀。

(四)建立利率定價機制,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息”投機行為。要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效應,就必須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潤空間。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民間借貸的利息回報要與其承擔的資金風險相對等。要結合利率市場化和民間借貸的風險分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和個人經營的盈利空間來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率范圍。讓資金供求雙方以官方利率為基準,實行風險和交易費用加成定價方法,即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緩急程度、借款的時間長短來確定不同貸款對象的風險和收益差別,自行設定貸款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的資金配置作用,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篇(3)

《規定》明確:年息24%以下的部分,法律支持投資人的合法權利,即司法保護區;年息超過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經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還,這一區域為無效區。而24%-36%之間為自然債務區。

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

通俗說來,根據上述《規定》,年利率未超過24%,屬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保護區”,借貸雙方在此范圍內約定的利率為法律所認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護與支持。年利率為24%-36%,屬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履行保護區”,借貸雙方在此范圍內約定的利率,如雙方引發糾紛提訟,法律不作保護、法院不會支持,但是如果借貸雙方自愿履行則法院也不會反對,即對于借款人已經履行的支付利息義務法院不要求出借人返還。

年利率超過36%,屬于民間借貸利率的“約定無效區”,借貸雙方在此范圍內約定的利率法律不認可,視作無效約定,即借款人通過訴訟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會支持借款人請求,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收取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間借貸,在我國經濟社會領域是廣泛存在的一種資金融通的活動。其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是銀行信貸的有益補充和民間資本融通的重要方式,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難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通過民間借貸行為來集結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實現融資。而由此引發的民間借貸案件,也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案件之外的第二大民事糾紛。從全國范圍來看,法院從2011年開始每年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都以20%速度遞增。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正是因為民間借貸的靈活性,其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一定問題。用最高法的語言說,“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p>

民間借貸通常會被認為是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中,用年利率24%和36%這兩個關鍵數字,重新劃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問題,給“高利貸”重新定義。

增設36%無效線加強管制

新規是否擴大了民間借貸的范圍?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紅一稱,不妨看看同時廢止的舊規。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彼^“不予保護”,意味著不能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由于用語模糊,從不同解釋出發,該部分債務可以說成是自然債務,也可以說成是無效債務。我國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將之理解為自然債務,這種理解“甚至成為地方審判的指導意見”。按照這種看法,原有的民間借貸實際為一線兩區,年利率24%以內為合法線,受法律保護,超出24%的為自然債務,法院不干預,不存在無效問題。如果按另一種理解,所有超出24%的均是無效債務。

不難看出,無論新舊規定,年利率只要超出24%,都屬于高利貸。新規與舊規之不同,主要在于對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處理方式變了。與舊規寬松解釋下的處理相比,新規將以往屬于自然債務的部分以是否超過年利率36%劃線,超過部分進行公權力干預,民間借貸的范圍實際縮減;相對于舊規的嚴格解釋及處理,新規增加了24%至36%的緩沖地帶,民間借貸的范圍略有放松。新規對民間借貸的放松,主要體現在打破企業間借貸的禁令方面。

王紅一認為,總體而言,《規定》在明確和統一裁判標準方面的意義顯而易見。在經歷了鄂爾多斯、溫州等地的民間借貸風潮后,《規定》通過增設36%無效線加強了管制,體現出保護借款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傾向。對于天性自由的民間借貸而言,管制總會產生抑制,將民間借貸有效放松并引入正途,是個永遠需要解決的難題。

防止民間借貸糾紛

在民營經濟高度發展的浙江,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糾紛案每天都在發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從2012年至2015年,浙江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收案數量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收案10,502件,2013年收案110,359件,2014年達到127,759件,2015年上半年收案數就達到了84,166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章恒筑介紹,從近五年浙江法院統計的數據來看,浙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高居全國同類法院第一位。

浙江民間借貸案以經營性借貸為主,中小微企業深度介入,出現職業化、中介化、組織化的新特征。其中“高息現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隱蔽化”的特點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難題。章恒筑表示,浙江一些民間融資活躍的地區,部分借貸案件中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回報甚至超過60%。實踐中,為規避“超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護”的法律規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預先扣息、實際履行利率高于約定利率等做法,給法院認定借貸事實帶來困難。

溫州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高興岳稱,2012年,溫州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達到頂峰。數據顯示,當年溫州法院收案19,406件,涉案標的額達到了217.24億元,占全國同類案件總標的額的10%。他表示,最高院出臺的《規定》,是在目前市場化不夠成熟的情況下,通過立法的形式給予一定指導和引導,保證民間借貸市場化改革的穩定。同時,對借貸雙方來說,也更利于雙方規范地履行合同,有效防止糾紛案的多發。

長城戰略咨詢專家潘曉文分析指出,近年來,金融創新的速度很快,但是由于監管跟不上,非常容易產生非法集資以及民事糾紛案件。因為民間借貸關系的簡單隨意,當發生司法糾紛時很難加以取證,而司法實踐中對是否受理此類案件也有爭議。本次《規定》對借貸主體民事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對一些民事案件的審理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企業間借貸“破冰”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釋,企業間借貸被‘一刀切’認定為交易無效。但實際上,企業間存在巨大的融資需求,這也使得通過各種虛假交易以及名義聯營的民間借貸行為大幅增加?!痹?1金融聯合創始人吳文雄看來,此次《規定》對所有民間企業來說都是重大利好,說明正常的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從此可以公開地進行了。

在以往的實踐中,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一直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一些網絡借貸平臺,也只是通過企業負責人借款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方式完成企業的民間借貸服務。但本次《規定》明確,“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款明確了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即受到法律認可。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

過去,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而最新的《規定》實際上是放寬了對民間借貸機構貸款利率的嚴格限制,未來無論是民間借貸行業、還是P2P網貸行業的利率將更為市場化,企業將有更大的經營空間?!卑驳し椒治稣J為,對于借款人而言,這也多了一重保障,使得民間借貸能夠更為陽光化?!兑幎ā吩趯嶋H操作上有待法律給出更加細化的規定,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做出了界定。某種程度上,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和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進一步支持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發展,給其在金融機構外有一片發展空間?!眳俏男廴缡钦f。

規范P2P金融發展

央行等十部委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了網絡平臺的中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對“增信”的具體形式并沒有給出具體限制。

吳文雄表示,此次《規定》分別對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的提供者如果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明顯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制定這條規定的目的就在于再次加強對P2P投資者權益保護。”安丹方分析認為,現在P2P市場中大部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均建立在P2P平臺公開宣傳的資金安全保障條款中。但在魚龍混雜的P2P網絡借貸市場中,許多平臺或為了逃避責任、或為了繞開監管,并沒有真的與投資者簽訂擔保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從而逃避了自己的擔保責任。本次的《規定》則直接將P2P平臺公開宣傳,作為了P2P為借貸提供擔保的證據,這既為P2P投資者的權益提供了至今為止最大限度的保護,也進一步推進了P2P平臺的去擔保化,指明了健康發展的道路。

安丹方認為,慣性的兜底和擔保會使得投資人產生錯誤的投資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會導致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而此次《規定》則從立法層面推進了平臺“去擔?;?。同時,從法律層面上對擔保責任進行明確,避免了很多中小平臺夸大宣傳,惡性競爭,有利于投資者樹立正確投資理念,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網貸合理收益率水平惹爭議

當前,關于P2P合理收益率水平的爭議很多,而多位業內人士稱,P2P綜合貸款成本合理的區間應該在15%左右,這樣平臺既可以實現盈利,又可以保障投資人安全。

最高法《規定》并未影響到一些P2P平臺的人氣。原因在于,絕大多數平臺已經因為資金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自行調整了收益率,《規定》為市場留下了足夠的彈性空間。我企貸負責人認為,網貸目前合理的收益率應該在15%左右;而積木盒子CEO董俊則認為,合理的利率范圍應在8%-12%,未來可能還會有下行空間。據網貸之家最新數據,在數百家P2P平臺中,7月11日-8月9日的30日里,共八家平臺平均利率高于24%,根據《規定》,超過24%以上的年息,借人人可以不還,借出人如為此,法院也不會受理。超過24%的部分,盡管并未直接被認定為無效,但按照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如這八家平臺借款人屆時拒絕支付超出的這部分利息,投資人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篇(4)

隨著經濟迅猛發展,我國相當數量的中小企業也隨之規模不同程度的擴充。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需要有大量后備資金增援。而中小企業融資根本無法滿足公司上市的基準條件,同樣也無法滿足國家金融機構融資借貸資金的基準條件。在這種情勢下,中小企業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靈活、融資條件相對便利的融資渠道。據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在第二屆中國中小企業投融資交易會新聞會上稱,截至2012年底,民間借貸市場的總體規模已超過4萬億元,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微企業超1300萬戶,其超過1/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

二、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解決企業資金鏈資金需求問題、經濟市場上獲取更多的利潤從而市場占有率擴充起到了積極正面效應。但是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高額利率、借貸手續簡單無規范操作、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逐年遞增,直接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甚至導致中小企業高比率的破產清算,擾亂了正常化經濟市場秩序。

1、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

民間借貸往往貸方出讓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于借方,借方向貸方出具收據,經雙方簽字認可所借款項,借貸關系這種諾成、雙務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間借貸關系中,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需要大量的融通資金實現產業升級換代、規模擴大創新,但是中小企業根本無法達到證券市場的融資需求,也無力滿足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資金嚴格復雜的審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企業只得訴求除國家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資本市場中,確實存在大量擁有資金、需求實現融資利潤增速的貸方。他們與借方無實質上依存關系,或者經過中介機構,或者經過熟人介紹,借貸雙方并無嚴格借方資質審查,也無嚴格放貸程序。雙方合作簽署一份往往貸方自制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頭約定、打借條的方式),完成對中小企業的放貸。

可見,民間借貸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只要有“介紹”,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貸流程,實現資金借貸相對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容易”得多。

2、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業按照約定的款項使用用途實現目的,于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期效還貸,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業無力按照約定貸款利率還本付息,最終“跑路潮”的出現或者借貸雙方融資糾紛出現對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指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個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率。其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

P2P機構微金所披露全國16個省、直轄市的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情況:據《中國民間利率市場化報告》顯示,2014年9月份,調研地區的民間借貸平均利率達27.14%,持續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達28.81%,浙江省和山東省次之,分別為28.58%和28.48%。北京則相對處于較低水平,為22.26%,其余各省從27.89%到24.86%不等,地區間差異明顯。報告顯示,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500億元,平均利率36.2%。農村地區無論是民間借貸利率還是銀行利率都會比城鎮更高,分別為25.7%和7.3%。

據中國經濟網深圳2015年8月9日訊,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國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指數如表1所示。

而相對同期,2015年9月6日起執行的最新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如表2所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左右。

通過兩相對比,不難得出結論:民間借貸高額利率遠遠超出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國家雖屢次出招改變現狀,但對于巨大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仍然杯水車薪。中小企業在資金鏈斷裂,急需資金卻無力獲取其他資金來源渠道的情況下,只有獲取高額息的民間借貸資金。

3、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顯性遞增趨勢

首先,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資質弱化,和貸方之間基于信賴、情面松散簽署融資合同;高額的貸款利率,無疑為后續中小企業按照約定償本付息留下重大隱患。近年來,民間借貸的貸方也逐步嚴格要求中小企業提供適宜的抵押品,但是抵押品的估價認定、價值監管等一系列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妥善處置。

其次,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過程監管無力,甚至很多方面監管“留白”,這也是造成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遞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往往“暗箱炒作”,高額貸款利率、融資款項用途合法性及其??畹轿缓笫褂眠^程、逾期還貸或者無法償債的情勢下貸方追償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賴借貸雙方自我“約束”,任何中間環節的紕漏,都會引起雙方融資糾紛。

據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情況顯示,從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快速增長,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翻倍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2252件。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數逐年上漲,從2013年審結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間借貸糾紛結案標的額也在逐年增加,從2013年的1.79億元增長至2014年的8.07億元,年均增幅為350.84%。

三、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法理依據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無可抑制的增長,僅僅依存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機構活動取締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遠遠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切實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便于國家實施有效監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經施行。這是最高院時隔24年后,重新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1、民間借貸主體認定

《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睹穹ㄍ▌t》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2015年8月最高法《新規定》第1條,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民間借貸只要主體適格,雙方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主觀意思表示,應該確認民間借貸合法性。

2、民間借貸貸款利率規定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則性規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26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條規定被看作是《新規定》最有亮點的內容,重新定義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

3、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根據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14條,具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法運用排除法明示了當然包括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四、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1、我國民間借貸法制規范存在弊端

結合我國既有的司法法規和最高人民銀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規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這些無疑對于規范和調整中小企業民間借貸 “向陽”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筆者從立法和司法實踐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看法和建構設想。

(1)中小企業之間民間借貸規范探析。商業實踐過程中,中小企業之間拆借屢見不鮮。在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頒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此部門規章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遵守。企業間借貸合同一般都被認定為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而無效。這次司法破冰無疑對于中小企業直接拆借這種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明確認可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的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其規范意圖顯而易見:中小企業之間民間融資希望破除中小企業短期由于資金困難又急于生產、經營、流通等實體環節的困境。

但是事實上,中小企業短期資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借方為了盡快便利獲取融資資金,貸方為了資本市場獲利;聯營企業基于稅收、整體集團利潤考量,會計記賬方式、融資資本是否真正落實到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從現實中都無從監管。這對日后融資資本還貸、融資糾紛的產生埋下伏筆。

(2)民間貸款利率的“新紅線”。2015年《新規定》對于民間借貸貸款利率作出了重大調整?!缎乱幎ā返?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項廢棄了長期以來“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對約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劃出了“兩線三區”,即《新規定》分別劃定了年利率24%與36%兩條紅線,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區間。其中,24%~36%貸款利率依靠借貸雙方自愿履行,是屬于司法不強制保護的范疇。大部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會歸于此檔范疇。

筆者認為,24%~36%民間貸款利率形成的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是屬于相對于法律債務對稱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是依賴借方自愿履行,債務人(借方)如自愿給付,則給付有效,債務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要求返還;債務人(借方)有權拒絕給付,債權人(貸方)無法獲得勝訴權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那么毫無疑問,在此融資利率期間范圍的中小企業,貸方債權實現完全取決于借方“意思自治”。這種“自由但不保護”是否會成為日后融資雙方爭議糾紛的“導火線”?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筆者認為,我國既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規范和保障了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但是僅僅只是依靠法制規范約制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遠遠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應該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

(1)加強中小企業自身規范建設。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中的融資主體,應該著力加強自身規范建設。財務做賬、民間借貸融資項目風險評估與防范、民間借貸融資資金的附屬擔保(擔保人、擔保物)規范、民間借貸貸款利率的考量、民間借貸融資合同簽署及履行等一系列問題都應全盤規劃、嚴格規范,致力于將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點。

(2)加強國家宏觀監管。中小企業自身發展弱勢,很難從證券市場上融資,也很難從國家金融銀行業成功獲取融資資金,更無從談起中小企業續貸、短期快速籌資擴建。正是因為這樣,中小企業才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中。

國家應該從宏觀金融政策上實施“偏袒”中小企業措施,幫助中小企業資金流順暢充足。比如對于資信良好的中小企業可以以自身資信擔?;蛘呦笳餍該!⑦m量擔保;對于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加快審批程序流程,縮短企業貸款融資時間成本,幫助企業盡快資金到位;對于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中,按照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的24%~36%貸款利率的融資擔保,加大監管力度,著力政策解讀、加強市場引導,使其規范化;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項目的市場監管,在融資項目在建過程中提供相關部門合力幫助等等。

篇(5)

關鍵詞:民間借貸 資金 利率 法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形式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大體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一些持有閑散資金的人通過“中間人”牽線搭橋,暗地把自有資金借中小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物流行業者等人使用,以此賺取可觀的利潤。第二類是以寄賣行、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類似形式進行。即到當地工商部門批辦一個經營寄賣、典當或開辦擔保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多數大張旗鼓的設立了門市,并懸掛明顯的宣傳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借貸者以一些財產作為抵押物,進行短期貸款。少數者,不開門市,不掛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卻實際明晃晃的經營著貸款業務。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動向

近年來,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表現為銀根緊縮,股市經歷了“大跳樓”,樓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貸為代名詞的民間借貸便成了當前最賺錢的行業之一,民間借貸已表現的極其活躍??偨Y來,民間借貸呈現出以下新動向:一是規模大。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的兩年間,擔保公司就由一兩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該省不少擔保公司僅有幾百萬的擔保額度,僅兩年的時間就增長了10倍以上,有的企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額度已經超過了20億。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漢健民對外委托貸款1.5億,年利率為20%,每年利息收入高達3000萬元,其上半年的凈利潤才只有3620萬元。把高利貸發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話,位于塔底層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給上層的“中間人”,“中間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給更上一層的“中間人”,經過層層累積,到塔頂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達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圍大。地域上,民間借貸已從兩年前的江浙沿海擴展到陜西、內蒙等內陸地區,產業上,從制造領域擴展到商貿領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續“簡”,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經協商,填寫借據,標明借款數額、期限、利率等事項。大多數的民間借貸還以投資、房屋買賣等形式為掩護,方式靈活多樣。五是不公開或半公開。高利貸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壓,因此只能以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點不固定。六是人數眾多,日益“基層化”。參與者眾多,從公務員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資金需求饑渴等作用下,銀行資金也充當了民間借貸的“二傳手”。七是民間借貸經紀機構應運而生。拌隨著民間借貸的狂熱,一批民間借貸經紀人應運而生,他們熟悉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調查評估等業務,他們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辦理相關的借貸法律手續、訴訟等。甚至一些經紀人成立了專門的討債公司,負責追回到期難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間借貸向“銀行”類型發展。舉債者“坐地收銀”,企業不是向民間借,而是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主動去“存”。九是糾紛頻發,部分地區已成重災區,引發犯罪。據了解,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個別地方還有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坑蒙拐騙現象成為常態,刑事犯罪高發。十是司法裁判標準模糊,尺度不統一。立法總是滯后于現實,當前,因民間借款引發的糾紛案件在短期內急劇增加,而對于案件受理、貸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卻沒有統一的規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存在由來已久,到今天活躍、狂熱已不足以形容其發展的程度,其對社會和經濟帶來的危害已超過了其起到的積極作用的一面,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畸形化。

三、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加大以及經濟發展對資金的大量需求。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數的提升,人們對生存環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為了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加大了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為例,近年來,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設施現代化、經營市場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設施適度超前化,發展良性循環化,運行從容化的具有全國先進水平的城市保障體系。據統計,僅徐州市城市建設“十一五”計劃期間,先后興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環境綠化風景區、新城區建設等多個重點項目工程。這些項目工程投資除了部分由國家拔款和地方自籌外,相當部分需靠銀行貸款和民間投資。市政府通過大量的BT、BOT、BOOT、BOO項目鼓勵個體私營經濟、民營資本的介入。固定資產投資投入的增加,個體私營經濟、民間資本的迅猛發展,在拉動內需,啟動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資金的極度緊缺。

大量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江浙沿海一帶,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歷了“寒冬一葉,瑟瑟發抖”的慘淡歷程,伴隨著經濟的回暖,急需大量資金恢復經營、擴大規模。據調查,在溫州今年一些小企業的訂單比較充裕,但是緊縮的信貸規模和高額的融資資本使得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放棄了大量的訂單?!板X荒”、“等貸”已成為中小企業的常態。相關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溫州有20%的中小企業處于歇產或半歇產狀態,浙江省新增的5萬多家中小企業中,關閉的已有1萬多家。廣東中小企業中50%處于虧損或利潤率在2%以內,利潤率在5%以上的僅有22.2%的企業。總之,社會經濟環境的整體改善,經濟發展的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這是民間融資日趨活躍的根本原因。

2.銀行的“高門檻”信貸政策,中小型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遇阻。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造成縣域金融體系缺位?!百J款難”問題問題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國有銀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貸款經營自。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加強一級法人管理,使貸款審批權主要集中在省級分行甚至總行,從而大大削弱了二級分行及縣(市)支行貸款經營自。(2).一些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高上存資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貸款利率,鼓勵基層行上存資金。(3)銀行的內控機制阻礙了信貸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一些商業銀行為了防范信貸風險,內部實行“貸款終身責任制”,過分客觀強調貸款責任,挫傷了信貸工作人員發放貸款的積極性。(4)貸款手續繁鎖,費用負擔重。銀行每辦理一批貸款一般要經過信貸員調查、甚至行社集體討論、報上級行社主管部門審批、經土地管理或房產管理等部門對抵押物調查評估、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物保險等環節,這些程序走下來快則一個月,慢則長達半年。同時,土地管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按抵押物評估金額的扣4-6‰收取評估費,要按貸款金額的6―8‰收取抵押登記費,保險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額的2-3%收取保險費,縣辦理抵押物登記部門及保險部門均設置有效期限,到期續貸又需重新辦理。(5)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面臨生存壓力,與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準利率提高1個百分點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對中小企業上浮幅度達到40%-50%,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驟增。貸款手續的繁瑣,成本的劇增,使得大批中小企業轉而向民間借貸。

3.融資渠道狹窄、不順暢。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滯后,企業債券市場的嚴格管制,使得只有極少數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實行融資。一批九十年代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會以及供銷社股金服務部等金融機構的相繼撤并,再加上一些國有銀行信貸資金繼續向大城市、大企業、大行業的集中使得中小企業狹窄融資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緊流動性的貨幣政策的大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被限制,IPO、發債等其他融資渠道又不通暢,中小企業被逼向民間融資。

4.借貸者利益的驅動。溫州的民間借貸極其活躍,用“瘋狂”來形容已不為過,不少溫州人稱:以前炒房,后來炒礦、炒煤,現在炒錢最合算。于是,持有閑散資金的人們紛紛加入了放貸的大軍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產--貸款--放貸--賺取利差等方式把錢從銀行“搬”到各種民間高息借貸機構。江蘇省的泗洪縣,是一個貧困縣,這里的民間高利貸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幾十億資金,“中間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萬,一時間幾十萬、上百萬的世界豪車寶馬、奔馳、保時捷等比比皆是,還造就了“寶馬鄉”。

5.銀行行為為民間市場的推波助瀾。一些銀行為獲得高額收益,也采取各種方法,使銀行資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間市場。大多數擔保公司的資金來自于銀行授信,通過在民間收購銀行承兌匯票融資,從銀行貼現等方式后,資金流入擔保公司放貸。有些銀行為實現“存貸比”指標,其內部員工會采取以高息向企業或擔保公司吸儲沖量,作為交換條件,銀行內部人員則向對方提供低息貸款。有的銀行員工則與民間借貸機構相勾結,把貸款放給這些民間借款機構,更尤甚的是有的銀行員工則充當了放貸的“主角”。還有的以各種名義從銀行申請辦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變現的形式放貸。在紹興還出現了“轉貸”業務,當地的資金中介會雇傭人員走街串巷以2%的額外收益攬儲,再經過2.5%--4%的價格層層轉賣到最上層,匯總存放到溫州、臺州等指定的銀行。貸款人只需額外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獲得授信套出資金再放貸,同時資金中介也可獲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驅動下,有的企業還會拿出一部分資金以高利放給那些得不到銀行資金的中小企業。高利貸金字塔頂端參雜著違規銀行資金,銀行的高息“攬儲”行為縱容了民間借貸的猖獗。

四、民間借貸畸形發展對經濟與社會的危害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會閑散資金,緩解了資金供求之間的矛盾,活躍了城鄉經濟。但當今呈現畸形發展趨勢的民間借貸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產生了較大的負面效應,具體表現在:

1.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升級。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工業的發展相對于西方國家起步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中西部落后地區的一些中小企業,其科技含量低,經濟效益差,資源消耗多,環境污染大,產品結構單一,已明顯不符合市場的需求,不符合當今的產業政策,從而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為他們繼續提供了資金,使得這些本應該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回光返照,再度繁榮。例如徐州市下屬的縣鎮中大量的從事水泥袋制品的私營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已責令其關閉停產,其在民間市場以各種方式吸收大量資金,繼續投入生產。這種與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相違背的借助于民間資本維持生計的中小型企業的存在和發展,顯然不利于當前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2.削弱了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能力,對國家金融制度和秩序產生巨大沖擊和破壞。(1)民間借貸的活躍,分流了銀行存款資金,使銀行籌集資金難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現金流量的準確控制,是調節貨幣供應的前提,由于民間借貸需求大、利潤高、手續簡便且形式多樣,使得大量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中央銀行難以掌握其數量、投向、分布和運行情況,不利于市場現金流量的控制。從而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貨幣政策的制定。(3)民間借貸形成的難以預測和控制的貨幣流量,產生了國家控制銀行信貸與民間分流資金的矛盾。民間金融機構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不規范。從而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4)民間金融機構會以高于銀行儲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間資金進行放貸,基于這種利潤的存在極大地降低社會公眾對利率政策的信賴度,不利于中央銀行對市場資金利率的統一管理,弱化了國家運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5)民間借貸的介入,一些民間放貸者會在企業無法歸還借貸的情況下,取得了借款企業部分資產經營使用權。這樣就加重了企業負擔,增加了銀行貸款收回的難度。加大了銀行信貸風險。

3.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1)風險較大,易發生惡性案件。收益越大,風險越大,當放貸者坐等高利收益時,伴隨他們的也許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祿珠寶飾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為誘餌,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資者簽訂借款協議,累計非法集資6.5億。四川廣元警方僅在整治“高利貸”風暴中,就打掉10個犯罪團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數眾多,影響極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負而跑路,底層集資者流離失所。民間高利貸有行規:在借款上,實借8萬元,但借據要打10萬元,扣掉利息2萬元,利息實行驢打滾,每天為300元,每5天結算一次,到期未還追加本金,每1萬元另還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溫州還有年息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業老板因還不起高利貸而跑路,浙江僅9個月內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據統計,這些企業共拖欠14644名員工7593萬元薪酬,欠薪人數和欠薪數額均為歷史之最。于是就有群體性討薪事件,暴力討債等行為出現。同時,因為在民間融資活動中受害嚴重、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難,流離失所。(3)“官銀”的滲入,縱容了腐敗。“官銀”是官員資金在長三角一帶流行的俗稱,實際上,不僅在溫州,“官銀”參與高利貸現象已十分普遍。這種現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務員在群眾中的形象,縱容了官員隊伍的腐敗,不利于國家的政治建設。(4)手續不規范,底層借貸者難以依法維權。高利貸手續簡單,多數僅是雙方合意,簽訂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頭協議,大多數的底層借貸者都被高利貸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騙,東窗事發時才大呼上當,由于借款手續不規范導致無法維權的比比皆是,當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時,其他的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產生了,這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對民間借貸的規制建議

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意義,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之外非正規金融活動,多年以來受經濟基礎、金融體制和法律法規的制約,一直在“夾縫”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是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客觀上,民間借貸實現了資源在小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雖然當今的民間借貸已呈畸形發展,但堵不如疏,對民間借貸應積極規范引導。

1.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建議

(1)當前我過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從我國現行立法看,目前調整民間的法條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文件中。在適用時,因《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專門法,所以其中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成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在案件中涉及當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委托、借款訴訟時效等問題時,則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有規定時,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則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盡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條文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因民間借貸的自發、過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現實中相關的案件的急劇增加等特點,在適用法律時會凸顯各法律文件的沖突與矛盾。如,就關于民間借款利息的規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按《關于貫徹執行

(2)對民間借貸立法規制的思考

面對當前已畸形發展的民間借貸,規制和防范已變的勢在必行。《民間借貸行為管理條例》亟待建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立法規制:

①強調借款的書面形式。針對民間借款的隨意,形式不規范性,為了避免糾紛的出現,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間借貸合同應規范其形式:即借貸雙方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和還款時間、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內容,并妥善保存好證據,以便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

②規范民間借貸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法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因賭博吸毒借貸不予保護,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為賭博、走私、販毒、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為非法借貸,此時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護。因此,民間借貸應明確借貸的用途,不僅可以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減少因民間借貸助漲的犯罪行為。

③規正高利貸的利率。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有關,《合同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不利于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應摒棄。對于合法的借貸利息應予以保護,但還要堅決遏制高利貸化的傾向。根據部分地區實踐上的做法,民間借款的最高限不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于復利問題,應禁止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來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④適時進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預。《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對“高利貸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預權,如政府有對“爪王”進行解扣,將其交司法部門強制執行,對一些嚴重欺詐、違法者有對其進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權利。這樣就可以控制類似“寶馬鄉”“高利貸村”的出現。

⑤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虼耍瑐鶛嗳说∮谛惺箓鶛啵^訴訟時效時,便很難再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民間借款的實踐中,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以前采取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者催討證明等措施來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對訴訟時效的期間進行重新計算。

⑥規范民間借款合同中擔保的相關問題。民間借款合同涉及到擔保的,《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應規范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明確擔保的種類、擔保人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擔保的財產的合法性、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等內容。相關內容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來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保證期間,《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債權人如果沒約定保證期間的,一定要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就免去保證責任,此時保證擔保便失去了設立的意義。

⑦“高利貸”嚴重者入刑。現在民間的“高利貸”已經成了一個毒瘤,有地方驚現的100%的年息,其帶來的利潤已經超過了販賣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揮霍與“寶馬鄉”香車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業主“跑路”和一些優質企業被“高利貸”“蠶食”的悲涼,大批出借“高利貸”的家庭財富瞬間蒸發,“高利貸”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懾這種瘋狂的行為,因此對于放貸嚴重者應入刑,實踐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高利貸”嚴重者,根據這個罪名的定義,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這個罪設立的目的是用來防止立法之初所沒有預見的,將來發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有專家學者反對其為“口袋罪”,在此,筆者認為應專門針對“高利貸”定罪,設立專門的罪名和構成要件。

(3)探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途徑

當前民間借貸所引發的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使得人民法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難度增加。訴訟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一條途徑,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款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①加大審查力度,嚴格甄別、堅決打擊“問題借貸”。法官應加大對借貸關系的審查力度,加強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真實性審查,以避免造成錯判或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一是嚴格審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三是注意審查借款人的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往來情況以確定判決的可執行性;四是審查借貸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資、聚眾賭博、詐騙等犯罪行為。盡量發現、嚴厲打擊“問題借貸”和虛假訴訟。

②加大對案件的調解力度。對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數眾多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情緒對立嚴重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等案件,要先調解,重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

③及時審理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類的案件,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民間借貸已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行為,甚至引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還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對此類的案件應及時作出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區分犯罪的性質,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④做好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涉及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經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對于可能引發社會穩定的群體性借貸糾紛,應及時向政府通報案情,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金融風險的,應及時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及時作出應對,引導民間借貸向著健康發展。

2.建立民間借貸的金融機制,創造有利于金融良性發展的體制和環境

(1)央行制定相關法規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中國人民銀行應制定“民間借貸法規”和“管理辦法”來規范其民間借貸行為。一是對借貸的限額和利率水平進行規定,并在相關的管理機構登記,由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管理、監督;二是堅決打擊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貸行為;三是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強對自發形成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力度。

(2)建立民間借貸監測機制,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對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變化趨勢進行及時、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變動情況。調節信貸資金供求,防范金融風險。

(3)建立民間借貸的保險機制。將民間存貸款納入國家擔保風險的范圍,可以保障儲戶和貸款人的權益,可以保護小儲戶的資金安全,防止擠兌現象,還可以為嚴重現金流短缺、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這有利于加強中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和對瀕臨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從而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以保護公眾信心。①

3.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體系,形成有利于民間借貸規范化管理的氛圍

(1)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機構,將分散的民間借貸機構統一起來。通過正規的借貸方式歸集社會閑散資金,再投向需要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如組建民間借貸社區銀行。通過給予其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比較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從體制上引導非正規金融的正規發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監管中心。主要監管對象為寄售行、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正軌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使之不能過多的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

4.對民間貸款機構進行規制,實現“地下錢莊”的陽光化

實踐中,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民間借貸機構充當著“高利貸”的角色。實現對這些民間借款機構的統一、有效監管,嚴格貸款手續和制度,使之杜絕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建立信息報送平臺,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相關擔保的信息。加強對上述民間借貸機構的規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貸機構,扶持正規的融資性民間借貸機構,使之成為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緩沖帶和紐帶。使“地下錢莊”迎來陽光下的一片藍天。

5.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遏制民間貸款的“高利貸”化傾向

(1)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中小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2)清理糾正金融機構的各種不合理收費,簡化貸款手續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3)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投資途徑,豐富投資產品,逐步擴大中小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金融工具。推動交易所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中小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環境。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4)細化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發展融資擔保市場,建立健全再擔保機制,提高融資擔保的杠桿系數。政府應建立再擔?;?,幫助銀行分擔風險,承擔這一義務,并允許其有一定的壞賬。(6)積極推動金融租賃業,金融租賃市場目前在我國最大的瓶頸就是缺乏資本,而民間借款正是最合適的資金來源。

6.其他措施

(1)加強相關法律宣傳力度,注意識別民間借款的各種陷阱。民間借款披著各種偽裝招搖撞騙,應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警惕“高利貸”陷阱。例如僅非法集資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幾種:①以民間借款形式出現。多數是鄉鎮中小企業以經營、擴建、進行資金周轉為名,向民間借款。②以投資理財公司等中介機構為掩護的形式非法向社會集資。③以投資股權、國債為誘餌的方式吸收資金。④設立虛擬公司以傳銷模式進行集資犯罪。因此,進行適時的宣傳和教育在當前勢在必行。

(2)工商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管,使“空殼”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注冊企業的監管,及時向銀行和社會披露、通報“空殼”公司名單,以便銀行及時監控其非法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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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陽光化;登記制度

JEL分類號:K23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6-0108-03

民間借貸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歷史性、合理性和必然性。

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中國的民間借貸長期活躍于城鄉之間,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據中金公司《中國民間借貸分析》估算,2011年中期我國民間借貸余額達到3.8萬億元,同比增長38%,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的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銀行信貸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為中小企業或個人提供了資金融通。但同時由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利率高企、運行不規范、監管真空等多重因素影響,民間借貸經營風險逐步積聚,借貸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影響。

一、民間借貸的普遍存在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

(一)城鄉經濟差距的日益擴大是民間借貸廣泛存在的基礎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有了巨大的發展。但在發展的進程中,我國又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的發展中國家。城鄉經濟發展速度差異巨大。城鄉經濟差距巨大,表現在金融資源的擁有上十分典型。大中城市金融機構齊全,金融服務品種眾多,企業和個人相對的金融需求滿足率就較高。而在人口占大多數的廣大農村地區,除了縣城還有歷史遺留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外,縣以下幾乎就是農村信用社一家。這種金融機構設置上的畸輕畸重,金融資源幾乎被城市所壟斷的現狀,雖然有其深刻的經濟結構因素,但掩蓋不了的事實就是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服務品種的缺失。因此,在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的廣泛存在,有其深厚的社會基礎。

(二)現行的融資體制是民間借貸滋生和繁衍的土壤

據全國工商聯調查:“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微小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中小微企業融資只能依靠民間借貸市場”(見2012.2.8《金融時報》)。盡管這些數據有待驗證,但“三農”經濟融資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問題。造成這一難題的原因有很多,從金融方面看,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首先,銀行機構格局與企業格局倒置。我國銀行機構的絕對主力軍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機構遍布全國各地,服務對象上至規模龐大的央企、下至縣城里微型的民企。當信貸政策一緊,首先確保的對象必定是大型企業,小微型企業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發放時,往往處于邊緣化狀態。相對于每一地方的成千上萬家中小微企業,與其功能定位相對應的專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大中小微企業的數量格局與大中小型銀行機構的數量格局呈倒置關系。

其次,企業資金的使用周期與銀行貸款的期限不配套。當企業根據生產和發展的需要,向商業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一般銀行不會根據企業的生產周期,給予貸款的期限,而是根據自身的資金流轉、規模松緊的情況予以安排。企業貸款得到了,但資金期限得不到滿足的情況大量存在。

再次,由于“三農”經濟、中小微企業存在規模小、風險大、有效抵押物和擔保不足的現實,導致申請的貸款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全額的滿足,更多的是局部或部分的滿足。

基于上述的三個因素,民間借貸憑借其方便、快捷、靈活、廣泛的優勢在廣大農村地區和城市的中小微企業中以用于貸款周轉、補充貸款不足、臨時調劑等形式大量存在。

(三)部分地區充足的民間資金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近年來,部分地區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富余資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相對狹窄的投資渠道、較低的銀行存款利率、金融理財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因素,造就了一些偏好風險,渴望得到高回報,流動資金富余的部分居民和企業通過實施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行為,謀取較高的利益回報。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大量資金“脫媒”,不利于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

一是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活動,使信貸總量隱性放大,干擾央行對信貸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二是民間融資活動游離于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鑒于其所具有的“民間”性質和分散、盲目等特點??赡苡绊懻畬暧^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從而造成決策偏差;三是由于地方性產業政策與國家全局性產業政策難以做到“無縫”對接,部分民間資金容易流向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和領域,有悖于結構調整的初衷,從而削弱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

(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企業的經營負擔

作為一種自發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不受任何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經營活動相對比較隨意,民間借貸利率是由借貸雙方自行商定。且一般是在資金需求相對迫切,正規金融機構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所以其利率水平往往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出不少。據人民銀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監測表明,目前舟山民間借貸平均年利率在20%以上,客觀上促使民間借貸融資方大大增加財務成本,加大經營風險。

篇(7)

一、 民間借貸融資擔保之法律關系剖析

從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間借貸融資關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分別為作為債權人的自然人、擔保公司及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開始于企業因有融資擔保需求向擔保公司提出融資借貸擔保申請;擔保公司對其審核后,如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便向普通民眾提出融資性擔保借貸的要約邀請;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并同企業簽訂借貸合同,向企業提供借貸。其中,自然人與擔保公司的約定,主要為當被擔保人(企業)不履行還款責任時,由擔保公司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二、民間借貸融資擔保之風險剖析

隨著金融政策從適度寬松轉向穩健、銀行信貸額度從緊,部分商業性擔保公司將業務從為企業進行融資貸款擔保轉向吸引普通民眾為企業進行借貸投資中來,許多普通民眾受部分擔保公司高投資回報宣傳的影響,在不具備相關常識的情況下盲目將資金向企業或個人進行借貸融資,引發了較高的風險性。

(一)擔保公司內部運營、業務操作不規范引發的風險

就實踐中遇到的案例,擔保公司在內部運營中存在諸多的缺陷:

一是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部分擔保公司為增加影響力,占領擔保市場,會偽造出資或在出資后違法抽逃出資,這使得其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擔保公司甚至會利用客戶資金進行自己融資以充填其注冊資金,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

二是高利擔保吸引投資資本。部分擔保公司為吸引投資者,允諾自然人高額利息,以致借款企業或個人無力承擔。

三是違法吸收公眾資本。一些擔保公司直接吸收公眾的資金,然后再轉貸于有需要的企業或個人,這些行為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資,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規范,其極有攜款逃跑的可能性,此違規操作勢必給投資的普通民眾帶來損失資金的風險。

四是以新貸養舊貸。在出現還款困難的情況下.一些擔保公司采取用后續資金填補上一筆不良借貸,或協商讓債權債務人簽訂延長還款期的合同。這種以新貸養舊貸的做法,極易形成惡意循環,給債權人帶來風險。

(二)外部環境帶來的風險

一是民間借貸隱患重重。從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看,我國法律之認可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但由于民間借貸是由債權人自行判斷的行為,不可避免具有隨意性和主觀性,這就使得其成為一些人進行市場投機、攫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容易異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那么為這些借貸提供擔保的行為,其風險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業信用不足,承擔責任能力有限。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其自身發展能力有限,自身資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規范,很容易帶來企業經營上的困難,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同時在借貸中,如果借款利息過高,給其還款造成過大的壓力,目前發生的許多企業主棄企逃跑的大多數是因為這個原因。

三是融資性擔保相關法律供給不足。推動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建設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相關立法;第二類是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是融資性擔保法律規范的具體細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直接約束的現行規范效力層次低。

三、民間借貸融資擔保風險之法律防范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多方,民間借貸融資的風險及糾紛也會隨之加大,在制度構建方面,對其進行風險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強法律制度供給

結合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矛盾相對集中的情況,建議借鑒、比較國外的立法的基礎上,應采取單行的立法模式,并盡快修訂法律和規范之間的沖突。在此基礎上制定針對關于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專門法律規范,完善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的法律體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運行環境。

(二)引入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力度

在民間借貸融資擔保隱患已經顯現的情況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擔保行業準入的監管,嚴格審批,把好擔保行業發展的第一關口,力促擔保行業規范化發展。在此基礎上,建議可以成立明確統一的監督管理主體,落實監管責任制度,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督力度真正落實到位。

(三)加強法律引導,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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