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3 1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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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資源價值構成
耕地資源價值的本質是耕地資源對人類需要的滿足,它源于耕地資源的效用、稀缺性和可控性[4]。長期以來,傳統經濟學對土地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單純的或狹義的經濟價值的基礎上,忽視了土地所擁有的生態服務功能、社會保障功能、代際公平等這些外部性價值[3],致使耕地利用效益低下,耕地流失趨勢難以控制,急需重新界定耕地資源價值構成。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生態經濟學、環境資源經濟學的迅速發展,學術界對耕地資源價值構成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目前主要形成了3種認識:①從可持續發展理論出發,提出耕地資源總價值應包括經濟價值、社會價值[5-6]、生態價值三大部分[7-10];②按照普遍接受的資源環境價值觀,認為耕地總價值由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兩部分組成[11-13];③以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價值論—修正的邊際效用價值論為分析工具,把耕地的價值概括為物質價值、精神價值和綜合價值[14-15]。除此之外,個別學者還從我國耕地產權[16]、土地資產價值[17]等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在重新認識耕地資源價值構成的基礎上,可以發現在現有市場經濟約束機制下僅實現了耕地資源總價值中的一部分。于是,學者們進一步提出,要全面實現耕地資源總價值,應以耕地資源總價值構成內涵為依據,來修正我國當前不合理的耕地征用補償標準[15,18]、確定我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5]、建立我國農地流轉補償機制[19]、重新構建包含耕地資源價值的農產品價值核算體系[19]及完善我國農業補貼政策[20]等。總之,現階段學術界已打破了傳統經濟學對土地價值的狹隘認識,形成的各種價值構成體系都有其相應的理論依據,比較科學,且反映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這為從不同角度進行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但就耕地資源總價值的實現方面,還主要是從理論上進行設想,具體的方法措施和實踐操作研究還不夠,不利于耕地資源價值的全面實現。
2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尺度
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可以從全球、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地塊等不同尺度進行。從國家或地區尺度開展耕地價值研究,可以了解各個國家或各個地區擁有的耕地資源價值情況,也可以認識到區域耕地資源的生產力水平、耕地資源稟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宏觀因子對耕地價值的影響作用;從地塊尺度進行耕地價值研究,則可以深入認識決定耕地地塊價值的氣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內部影響因子。從我國現有研究來看,還主要集中于國家[5,21]和地區[1,6,22-25]這些區域尺度上,對地塊尺度上的耕地價值認識不夠,難以滿足未來從地塊尺度進行耕地保護的需求,應加強基于地塊尺度的耕地價值研究。
3耕地資源價值核算方法
從現階段來看,學術界傾向于采用耕地資源總價值包括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及生態價值這種構成體系,在此即按照該體系進行耕地資源價值核算方法的綜述。
目前,我國學者在進行耕地經濟價值核算時,主要采用收益還原法[22,24,26]。從大量的案例研究中可以發現,該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該方法采用的未來耕地純收益是以現狀耕地純收益代替的,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該方法的科學性;二是現狀耕地純收益的測算,要求待估對象擁有詳細、準確的投入產出資料[7],而我國缺少對耕地具體地塊投入產出情況的記錄,致使學術界研究的對象還主要局限于區域尺度;三是與數學模型法相比,該方法不利于對特定區域內影響地價的因素及其影響程度的認識。總之,現階段單一的核算方法,難以滿足研究的需求,需進一步完善耕地經濟價值核算方法體系。
學術界對社會價值的測算主要是從耕地社會保障價值、社會穩定價值兩方面進行的。耕地社會保障價值主要采用市場替代法進行核算,即用養老保險來代替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23,27-28〗。但也有學者指出,該方法只有在政府僅為城鎮居民提供大部分社會保險而不為農村人口提供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才基本可以采用[21]。社會穩定功能價值的核算目前主要形成了3種方法思路:一是用最低生活保障金額來衡量耕地的社會穩定價值[1];二是選取耕地占用稅、國家或政府所支付的“一免三補”費用兩個指標來衡量[29];三是以國家對占用耕地收取的年費用和國家因保護現有耕地的年支出費用來替代估算[6]。除了現階段研究中常核算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社會穩定價值,也有學者把耕地發展權價值歸入到社會價值中進行核算[5]。具體核算時,主要是采用周建春學者在其博士畢業論文中設計的耕地發展權價值評估技術方法[21],并且核算出我國耕地發展權價值為50.24元/m2[5]。但由于核算時把研究區域看成同質,忽略了諸如耕地所處的位置及景觀等影響因素對發展權價值的影響,因此現有研究仍需進一步完善。
隨著生態系統服務研究的深入和耕地資源稀缺性矛盾的日益突出,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逐漸引起了人類的廣泛重視,許多學者都開始了專門針對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的研究,并主要形成了4種研究思路:一是直接在他人研究生態系統所得生態環境價值數據(異地數據)基礎上進行簡單修正來估算待研究區的耕地生態價值,多以謝高地等人計算的我國耕地資源生態服務的年價值為參考[30];二是根據替代原理,采用影子工程法,以耕地非農化以后,人工開墾耕地代替原來的環境功能所需費用來計算[26,31];三是在對地塊所具有的各項生態功能進行實際檢測獲取檢測數據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方法測算耕地生態價值[6];四是采用市場模擬法中的條件價值評估法或意愿調查評估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進行耕地生態價值研究[32-34]。4種研究思路各有利弊,研究思路一、二比較簡單,但存在難以準確量化區域耕地生態價值的問題[6];研究思路四簡單靈活、易于操作,但因其在應用中極易出現多種偏差[35],從而使其受到頗多爭議[29,36],如何科學設計問卷及避免評估過程中的各種偏差成為該方法應用的關鍵及難點;研究思路三則是最能體現出直接核算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的方法,其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其他3種研究思路準確性差的缺點。雖然目前由于受測量手段及基礎研究不足的限制,仍有部分生態環境功能難以定量測算,但可以預期,隨著耕地資源價值研究的深入,研究尺度由區域向地塊的轉換,以及測量手段的改進,通過獲取區域或地塊各項生態功能的實測數據進行耕地生態價值研究將成為主流方向。
4耕地資源價值影響因素
耕地是土地利用方式中最普遍的利用形式之一,其價值除了受耕地資源系統自身影響外,還受到與其密切相連的社會、經濟、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并且,對于耕地資源持有的經濟、社會、生態不同功能價值,其影響因素是不同的[15]。
關于耕地資源經濟價值的影響因素,諸如土壤生產力、土地生產力、土地改良、土地面積、租金、地均收入、政府支付、利率、農場收入等農業因子是常用變量,除常用變量之外,也包括諸如人口密度、人口增長、距離城市的遠近等其他因子[37-38],具體歸納起來可以概括為耕地地塊的質量[15]、區位條件[12]、技術水平[39]、市場因素[40]和行政因素等方面。對于耕地的社會價值而言,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主要受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直接影響,二者基本呈反向變動關系[40]。為此,有學者提出以全省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與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的比值作為社會承載價值修正系數,對耕地資源社會承載價值進行修正[22]。在耕地發展權價值的影響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耕地區位置和景觀,具體作用情況為:當耕地離城鎮中心距離越近,其耕地發展權價格就越大,反之越小;并且,在其他影響因素不變情況下,耕地發展權價格會依耕地距市中心距離遠近而發生指數變化;當耕地及耕地周圍的景觀生態較好,其耕地發展權價格就較高,反之較低[21]。
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從耕地自身出發,直接影響耕地資源生態功能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生物生產能力、生物多樣性、脆弱性等方面[15];二是雖然耕地的生態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但其要在經濟社會發展與市場中真正體現出來,還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類的消費水平和人口素質以及其他政策的影響。因此,對于耕地生態價值影響因素的研究,除了考慮其自身影響外,還要考慮其社會背景的影響[2]。研究認為,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是一個發展的、動態的概念[40],一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類消費水平和素質越高,人們對耕地生態服務功能的認識水平就越高,對耕地優美環境景觀的需求也會不斷增加,從而使得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反之,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體現的就越不充分。另外,如果國家和區域政策強調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那么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也更易得到人類的認識與重視,更能得到充分體現[2]。
可見,現階段學術界已普遍認識到耕地自然基礎設施條件、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會影響耕地價值,但缺少進行耕地經營主體—農戶行為對耕地價值的影響作用研究,這不利于對耕地價值影響因素體系的綜合全面認識。并且,我國在對各類因子與耕地價值的相互作用關系研究方面,更多的是借鑒國外研究成果進行定性分析,缺少實證研究,難以厘清各類因子對耕地價值的作用機理。
5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展望
1)現階段,學術界對耕地資源價值構成體系已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且認識到了需從哪些方面來實現耕地資源總價值,但這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任務是在實踐中如何得以具體實現。因此,未來要加強研究如何把耕地的社會、生態價值和對后代的價值納入到各種補償補貼和農業效益中來,使耕地利用者和保持者有利可圖[3],從而通過耕地總價值的全面實現來真正提高耕地的比較效益,從根本上扭轉當前耕地的流失趨勢。
2)從現有研究可以發現,由于缺少耕地地塊投入產出等相關統計資料,目前還主要集中于對國家、省(市)、縣等區域尺度上的耕地價值進行核算研究,這不利于對決定耕地地塊價值的氣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內部因素,以及人類行為影響因素的認識,也無法滿足從地塊尺度進行耕地保護的需要。因此,基于地塊尺度的耕地價值是一個重要研究視角。
3)總體來看,現有耕地價值核算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收益還原法難以發現特定區域內影響地價的因素及其影響程度,發展權價值核算中忽略了諸如耕地所處的位置及景觀等影響因素對發展權價值的影響。因此,未來有待于加強數學模型法的應用,基于影響耕地經濟價值、發展權價值的主要影響因素來建立價值評估模型。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相關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種形式:第一,土地發展權的購買(PDR)或轉移(TDR)。PDR是從耕地“產權束”中分離出土地非農化發展權,并由政府購買,耕地擁有者得到相應補償,必須保持耕地農用,并可交易除土地發展權外的其他土地權屬,非農化只有在耕地擁有者購回發展權時才能夠發生,但有極其嚴格的購回條件[27]。美國通過PDR保護了約200萬英畝耕地,但政府為此支付了高達15億美元的費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種做法,即TDR。TDR與PDR的不同之處在于,由開發商在農地保護區購買土地發展權,并獲得在土地開發區建設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許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場機制進行的土地發展權交易過程[29]。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通過設立土地發展權,補償農地保護者的土地開發機會成本。第二,稅收優惠或減免。美國的農地減稅方法包括,農地的“特惠估稅值”,即不附帶條件的純粹減稅;區別征稅,即依據農地開發時間征收不同比例的稅金;限制性協議,即農地持有者同意在規定的期限內保持農地農用,以獲得稅收減免,否則將歸還減免的稅金[30]。加拿大對農戶之間保持農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較低的資產稅。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瑞典和荷蘭免除耕地的一切財產稅,英國的涉農建設也免稅[31]。第三,農業補貼。一類是針對農地質量提高和農業環境改善的直接補貼。例如,美國的耕土地保護計劃,政府對有益于環保的農地保護和利用行為提供獎勵補貼或成本分擔[32];歐盟的環境敏感地區項目(ESA),以每個會員國確定的本國最低良好耕作實踐水平為基準[33],進行第一階段的政府補貼,包括價格支持和農業補貼,若農民通過不懈努力超過基準水平,則相應獲得更多補貼[34]。另一類是通過農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民提供技術或信息服務等的公共投資,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和增強競爭力的間接補貼。美國、加拿大、英國、韓國等國家都有此類做法。第四,生態補償。美國20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關注土壤保護,鼓勵農民休耕或退耕,并給予農民相應的經濟補償,50年代末出臺的“土地銀行政策”就屬于此類。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生態補償的領域從最初的土壤生產力和土壤侵蝕,擴寬到后來的農業用水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和濕地保護等,都對相應群體提供經濟補償。歐盟也有類似的休耕項目,每年每英畝的補償額高達650美元[35]。德國、日本等國家也有將對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融入生態補償的政策。第五,為農地的景觀游憩價值付費的鄉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鄉村度假,需要為其享用的農地景觀效益付費,是對農民提供農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補償[36]。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理論研究
國內有關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研究最早體現為對耕地資源價值的研究,隨后是對耕地保護外部性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近年來才擴展到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一)耕地資源價值研究
起步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開展,學術界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和價格的研究應運而生,早期的研究側重于價值理論和價格評估理論。學者們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理論的探討可謂百家爭鳴,主要包括勞動價值論、效用價值論、使用價值決定論、多元價值論等[37],其中,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逐漸成為國內主流的價值理論。耕地(農地)價格評估理論方面,王萬茂和黃賢金提出了農地估價的技術路線和程序等[38~39]。對耕地資源價值的核算僅限于市場價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還原法[40~41]。深入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農地非農化、征地補償費偏低等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重新審視耕地資源價值,為我國建立科學的農地流轉價格體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論支撐[42]。該時期的研究側重于對耕地資源價值內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補償標準確定中的應用。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資源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具有社會價值、生態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應在征地補償中顯化以上外部性價值。根據所采用的耕地資源外部性價值評估方法,可將已有研究歸為兩類,一類研究多運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晉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資源價值的基礎上,認為現行征地補償只顯化了平均占耕地資源總價值16%的經濟價值,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生態服務價值均未體現[43]。陳思源,曲福田等認為農用地轉用價格包括三部分,即農用地質量價格、農用地社會價值量、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并結合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新了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的評估方法,公式為:農民人均年農業純收入/農民人均年純收入=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社會價值量[44]。邊學芳,吳群等以江都市為例,采用假設開發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別測算了耕地所有權價格、耕地社會保障價格和糧食安全價格、耕地生態安全價格,并依此確定耕地的征收價格[45]。王仕菊,黃賢金等依據耕地總價值測算出2007年全國征地補償標準為49萬元/hm2,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46]。另一類研究則運用CVM等資源環境價值評估法測算耕地資源的外部性價值。蔡銀鶯,李曉云,張安錄運用CVM的調查和研究表明,武漢居民每年保護耕地的支付意愿價值為9.67×109元,由此測算出耕地的非市場價值為5917l元/hm2[47]。高魏,閔捷,張安錄運用CVM測算出江漢平原耕地非市場價值每年的支付意愿為5.31×108元~6.46×108元,并對支付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回歸分析和環境經濟學解釋[48]。張鵬運用CVM評估農地價值,并將該理論數據同實際征收補償數額比較,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張安錄采用CVM估算出武漢市和平農莊休閑農地的存在價值為3.368416667×107元,應在估算農地總價值及農地保護決策中引起重視[50]。聶鑫,汪晗,張安錄基于對四座城市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體的調查,運用收益還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別測算了農地的經濟價值、社會保障價值和外部效應,結果顯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總福利補償價值分別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理論基礎之一,隨著對耕地資源價值研究的深入,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并展開了深入探討,研究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的原因、具體表現、負面影響及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對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原因的探討,范少冉認為是由于我國各地區承擔著不同的耕地保護責任,某地區耕地過度非農化導致其他地區保護耕地的機會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陳美球認為是由于耕地不僅給農民帶來經濟收益,更重要的是為全社會的穩定及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效益[53]。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導致了耕地利用和保護的區內外部性問題和區際外部性問題[54]。其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具體表現,牛海鵬,張安錄認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其中生態效益具體有涵養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氣候、改善大氣質量、生物多樣性和土壤凈化效益,社會效益具體有糧食安全、社會保障、開敞空間及景觀、科學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負面影響,范少冉認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區尤其是糧食主產區,犧牲了自身的多元化發展機會;另一方面極易造成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耕地保護行為和目標的沖突,不利于農業發展[52]。孫海兵,張安錄認為不能在市場中經濟體現的農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導致農地比較效益低下,土地資源配置個體決策往往傾向于農地城市流轉,使得農地供給不足,給整個社會帶來不利或損失[56]。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保護外部性問題是耕地非農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響和制約著耕地非農化驅動機制的作用過程,決定著耕地非農化驅動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錢忠好認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場經濟激勵、自愿協商、社會準則或良心效應等四種方法[57]。范少冉認為應建立耕地保護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獎勵或激勵包括制定農用地的政府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補貼與保護政策等[52]。邵建英、陳美球提出應科學評估耕地價值,建立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機制,重構耕地保護的利益分享機制[53]。孫海兵,張安錄的構想是增設農地外部效益財產權賦予農民,國家籌資組織購買以實現經濟激勵和補償[58]。蔡銀鶯,張安錄運用CVM估算出江漢平原農地保護的外部效益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應在經濟上實現[59]。牛海鵬,張安錄主張將耕地保護機制和經濟補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耕地保護基金,落實對農戶保護耕地的直接補貼[55]。
(三)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
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是經濟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一些學者圍繞補償原因和補償機制架構展開了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問題的探討。對區域補償原因的探討,吳澤斌,劉衛東通過對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不含港、澳、臺地區)耕地保護政策執行力的測度和評析,認為在耕地保護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區域的差異性,把土地利用分區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區域間的利益補償機制,矯正耕地保護政策執行較好區域的外部經濟損失問題[60]。方斌等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從耕地保護易地補充的客觀實際需求出發,結合已形成的易地補充的雛形市場,探討了耕地保護區域經濟補償的可行性[51]。紀昌品,歐名豪從經濟發展帶來的耕地面積減少、區域間耕地保護壓力與機會成本差異、區域間耕地保護責任與義務不對等方面闡述了耕地保護區域協調的客觀性與必要性[52]。對區域補償機制的架構的研究,根據視角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主張建立以耕地資源價值為核心的區域補償機制。張效軍、歐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思路:確定補償的價值標準;測算各區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計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確定面積標準,折算標準面積;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其中價值標準的確定依據耕地資源價值,但并非完全補償,其研究表明,我國耕地的價值為112.68萬元/hm2,經核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的全國平均水平為107.03萬元/hm2。紀昌品,歐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導型-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主導型-區域之間協作的區域補償途徑[62]。苑全治,郝晉珉等以經濟外部性理論為依據,建立了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理論模型和經驗模型,理論模型重點模擬區域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影響及對策,而經驗模型則探討了補償的主體、補償標準的計算、補償方式、制度保障和機構設置[65]。另一類研究主張建立以農地發展權為核心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臧俊梅等認為農地發展權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載體,應以農地發展權為基礎構建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下的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通過產權手段解決“異地指標調劑”的跨區域耕地保護問題[66]。任艷勝構建了基于主體功能分區的農地發展權補償機制,即由開發型區域(優化、重點開發區)對保護型區域(限制、禁止開發區)因農地保護行為而引發的農地發展權損失進行的補償,補償標準對應于功能分區所造成的受管制農地發展權價值,而農地發展權價值通過農地最高回報價值與農地農業用途價值之差衡量,補償資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導性補償與市場補償兩種[67]。
(四)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主要集中于從宏觀層面上探討機制的整體框架問題。首先,建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依據和基本思路。朱新華,曲福田將耕地保護的外部性補償界定為糧食主銷區對糧食主產區的經濟補償,分析表明糧食主銷區的土地產出效率高于糧食主產區,具有對主產區進行經濟補償的現實條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機會成本稅、GDP增長提成、基于市場貿易的產銷區購銷協作三類補償途徑[68]。姜廣輝,孔祥斌,張鳳榮等認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發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農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護的巨大機會成本是耕地轉用的根本所在,由此應建立由兩大部分構成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應補貼的農戶補償機制和基于發展機會成本補償的耕地保護區域平衡機制[69]。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認為耕地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建立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是通過重新調整耕地價值分配、使耕地價值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優先、效率跟進”[70]。其次,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具體運行機制。原光,任德成認為利益平衡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運行機制的基本原則,補償方式包括資金補償、實物與科技補償、保障補償等,補償標準的確定應以耕地的綜合價值為依據[71]。陳會廣,吳沅箐,歐名豪認為耕地保護補償的理論依據包括外部性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服務功能理論,提出了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與代際補償和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開發(發展)權轉移與交易兩種模式并存的補償機制構建思路,以及加強法律政策、基金運作、土地規劃、標準評估、市場交易等配套體系建設的建議[72]。牛海鵬將耕地保護外部性界定為耕地的生態社會效益,并認為耕地保護總體外部性=耕地保護區內外部性+耕地保護區際外部性,相應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由區內和區際經濟補償機制構成。以河南省焦作市為例,分別運用綜合方法(當量因子法、替代/恢復成本法的集成綜合)和條件價值法測算了耕地保護最高和最低經濟補償標準,表現為彈性區間,并可進行動態修正[32]。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依據福利經濟學的邊際生產率分配論以及外部性內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護補償的三大基本條件,指出確定補償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據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況,補償額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耕地為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的正外部性價值和耕地保護主體的機會成本損失,并應根據各地的占地壓力實際進行梯度化補償[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為依據確定經濟補償標準,地方政府耕地保護的直接機會成本損失等于土地出讓金純收入,農戶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等于耕地作為建設用地與用于糧食生產用地的收益差額。補償機制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和設立各級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委員會得以運行[73]。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1999年~2003年連續5年糧食產量的下滑,催生出了以2004年~2009年連續6年中央1號文件為標志,包括農業稅減免、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農資綜合直補、最低收購價等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和促進耕地保護的惠農支農政策,以上政策可視為國家對耕地保護的微觀主體——農民在經濟上一定的補償。實踐證明這些旨在調節利益分配的補償政策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2004年~2008年糧食產量和糧食種植面積均實現了穩步增長,2008年糧食產量刷新歷史最高水平,達到52850萬噸,一定程度上扭轉了糧食生產下滑和耕地保護乏力的態勢。現有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有許多可取之處,例如農業稅的減免切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糧食直補的直接到賬方式廣受農民們好評等。但也存在一系列問題,諸如補償標準太低,單純的政策性補貼導致農民和地方政府對其長期性的預期不穩定,資金來源及運作方式成本較高等。因此,創新現行耕地保護制度,建立長效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顯得迫切而重要。近年來,國內一些省、市也開始試行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74]。《佛山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基本農田進行補償,標準為800元/畝•年,每5年調整一次。東莞市從2008年1月1日起,對屬于村集體超額分攤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非經濟林地統一實施財政補助,標準為500元/畝•年。成都市設立了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起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和契約式管理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于農業保險補貼、耕地流轉擔保、耕地保護責任農戶養老保險補貼和耕地保護責任集體經濟組織現金補貼,標準為一類耕地400元/畝•年、二類耕地300元/畝•年。以上實踐為我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鑒。
關鍵詞 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中圖分類號 F304.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3-0045-05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成為當前規劃環評的研究熱點之一。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開展環評,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為決策者提供必要的環境信息,是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性、促進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重要途徑,也是滿足法律要求、構建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性較強,其核心內容為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生態方面的影響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考慮的重點,主要表現為土地利用宏觀結構調整與布局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活動對區域生態系統的影響。然而,由于當前規劃環評的理論方法體系仍不完善以及中宏觀尺度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相互作用的基礎研究不足,使很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工作的實際效果不盡理想。以土地利用/土地覆蓋變化(LUCC)研究為代表的土地利用變化的環境效應研究,多是從微觀、小流域或長時間尺度等角度考慮土地利用/覆蓋變化對氣候、土壤、水文及不同尺度生態系統的影響[1],較難應用于中宏觀、較短時間尺度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規劃環評中常用的一些定性方法(如核查表法)雖然在環境影響識別時可操作性較強,但在預測、評估復雜宏觀的生態環境影響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因為單純定性的結果不能很好地反映環境影響的程度,往往使評價結論缺乏應有的說服力。
作為生態學前沿課題之一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可以定量反映區域土地利用變化對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本文在應用生態系統服務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
的應用進行了探討,旨在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定量地考慮生態環境影響提供一種思路。
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估算的研究概況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以理解為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所形成及所維持的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2],國內外學者對其功能的分類至今還未形成共識,如Daily[2]、Costanza等[3]、歐陽志云[4]等均有不同看法,近年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研究取得了諸多成果,如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劃分[4],對某種生態系統類型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5],對不同類型或尺度區域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6~7]等。
如何解決現實的生態問題是當前生態系統服務研究的熱點,特別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為規劃、決策和管理提供定量依據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如彭建等[8]利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和TM影像,研究了2000年深圳市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城市生態管理提出了有益建議;于書霞等[9]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評價指標,對吉林省生態省建設中土地利用政策的環境影響進行了定量的分析,并針對政策實施引起的負面環境影響提出了改善的建議。可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作為生態學的前沿課題之一,其研究著眼點正從單純的自然科學領域向著為滿足社會對生態學的需求過渡。因此,規劃環評的方法體系對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吸納,開辟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研究的新領域,更重要的是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2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1969年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明確規定,該法案旨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努力預防和消除對環境和生物圈的危害。要求政府部門用系統的、人文和自然等多學科綜合的方法來分析決策可能對環境的影響,使決策在考慮經濟和技術因素的同時,對當前尚不能量化的環境價值給與恰當的評估(nepa.gov/nepa/regs/nepa/nepaeqia.htm)。幾十年來,環境影響評價正是遵循這些核心思想發展起來的。從這點上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有必要成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理論和方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要對規劃實施前后土地利用變化的生態效益進行估計,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核算是正確評價土地生態效益的重要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為核心的宏觀戰略措施,其實施將引起區域內各種土地利用類型數量和空間位置的變化,進而影響土地生態系統所提供服務的能力。長期以來,由于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難以度量和貨幣化,人們往往更看重單純或狹義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服務功能、代際公平等外在于市場的價值[10],如何更好地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的宗旨,全面、客觀地考察土地利用變化的生態價值損益,為決策提供更加充分、科學的依據,是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一個重要任務。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能綜合評估土地利用變化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其評估結果將以對策和建議的形式反饋給規劃決策者,從而促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好地發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協調作用。
同時規劃環評作為一種實踐性很強的專門技術,綜合性與可操作性是其選擇評價工具的重要原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以其指標的綜合性、定量化,以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特點相適應性,可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一項定量化指標,這種定量的評價結果對于形象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具有積極意義。
基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內容:首先,根據規劃所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對規劃實施前后區域內土地利用方式的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其次,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指標,核算并比較土地利用變化引起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第三,根據實際需要及已獲得的數據,可以核算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量變化,也可重點核算某一類用地類型(如農用地、水域等)變化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量變化。綜合評價。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量的計算結果分析規劃目標的環境合理性,比較各規劃方案的環境可行性,并針對顯著的負面影響提出補償或減緩措施。
3 案例研究
選取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一個城市層面的規劃――《武漢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digitalwuhan.省略 /articleshow.asp?NewsId=1923)(以下簡稱“《規劃》”)中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目標為評價對象,探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3.1 研究方法
3.1.1 土地利用數據獲取方法
依照《規劃》將評價區域劃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類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和變化數據均源于《規劃》。
3.1.2 動態度
土地利用類型動態度(K)反映了研究區一定時間范圍內某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變化情況。
式中:Ua、Ub分別為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某一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T為研究時段,當T的時段設定為年時,K值就是該研究區某種土地利用類型年變化率。
3.1.3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核算方法
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進行核算時,供選擇的方法有市場價值法、替代市場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補償價值法、生產功能法、造林成本及碳稅法等[11]。Costanza等[3]和謝高地等[12]的方法模型近年來得到了國內學者的廣泛應用。Costanza等[3]將生態系統的功能歸為17類,綜合應用多種評估技術方法對每種生物群落單位面積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估算,然后乘以該生物群落在地球上的總面積,相加后得到地球上所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總和。這一研究成果為后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和研究空間。謝高地等[12]參考了Costanza等[3]的理論,并針對其不足(如對耕地價值估計過低、對濕地估計偏高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立了中國不同陸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生態服務價值[12](見表1),將表1中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各項功能服務價值加和得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系數(見表2)。本文亦參考上述兩項研究成果,按照公式(2)和表2中的參數,對《規劃》實施前后研究區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引發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進行計算。
其中:ESV是研究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元);Pi為單位面積上土地利用類型i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元/hm2);Ai為研究區內土地利用類型i的面積(hm2)。
3.2 結果與分析
3.2.1 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分析
各種土地利用類型面積、變化率和動態度見表3。對比1996年現狀與2010年規劃目標值可見,土地利用變化的總體趨勢是:園地、林地和建設用地面積將增加;耕地、水面和未利用地面積均有所減少;牧草地的面積沒有變化。其中,建設用地面積增加最多,達到12 417.9 hm2,其次是林地,增加11 495.9 hm2;園地增加幅度最大,達到20.04%;未利用地減少面積最多,達到22 507.3 hm2,幅度為34.77%。土地利用動態度的總體情況是:園地面積增加的速度最快,其次是林地;未利用地面積減少的速度最快,其次是耕地。從土地利用構成來看,耕地和水面仍是2010年研究區主要的土地利用類型。
3.2.2 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引起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變化
按照公式(2)和表2、3計算出研究區不同土地類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見表4)。1996年土地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為109.93億元;2010年將達到112.06億元,相當于1996年研究區國民生產總值782.13億元的14.33%。規劃目標年較規劃基準年的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增加了2.13億元,增加幅度為1.94%。生態價值的總增加量2.34億元中,林地的增加價值最多,占94.78%;生態價值的總減少量0.21億元中,耕地減少的生態價值損失量占主導地位,為95.27%。但由于林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價值高,林地面積增加幅度較大,彌補了耕地和水面減少造成的總體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下降。由于缺乏對鹽堿地和建筑用地等相關研究信息,以及未利用地中各類用地結構的變化數據,該估算結果是對研究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保守估計。
3.2.3 生態環境影響的綜合評價
總體上看,《規劃》中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目標對于保護區域土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林地的增加對于提高整個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具有顯著的作用。不過,耕地和水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社會用地的增長是重要原因,《規劃》中應加強科學技術手段在區域土地管理開發中的作用,完善對城鎮建設、交通等用地的科學管理和監督措施,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集約利用及土地生態系統的保護。
4 結 論
通過案例分析可以發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具有很多優勢,主要包括:把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轉化為簡單易懂的貨幣形式,表3 研究區各土地利用類型面積變化和動態度
Tab.3 Change in area of different landuse types and their dynamic degrees of research area
土地利用類型1996年2010年面積(hm2)比重(%)面積( hm2)比重(%)
為決策者提供了直觀的生態信息,是將生態價值納入土地利用規劃決策的重要途徑。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可作為一項量化指標,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及規劃方案的生態效益進行綜合評估。核算比較簡單(依據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節省規劃環評的時間和資源。
當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還需要在研究和實踐中加以完善和深入,特別是核算過程中有關參數的確定,需要不斷吸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基礎研究成果,例如對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等服務功能價值系數的進一步認識;綜合生物量、空間位置及時間變化等多重因素來確定的各種土地利用類型單位面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等。目前在沒有更精準和統一的核算參數的情況下,我們使用該方法的重點應放在對于規劃基準年和規劃目標年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的核算上,并將此作為評估土地利用目標的環境合理性以及比較和選擇環境友好性規劃方案的重要參考。在未來的研究中有如下幾方面值得關注:加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參數的研究,特別是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層次、土地生態系統分類及其特點相結合,建立不同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參數的基礎數據庫,為規劃環評工作提供便利。還可以嘗試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與“3S”技術相結合,對土地利用空間布局變化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判斷,而不僅僅局限于對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應用于國家、省、市等不同空間層面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如冉圣宏等學者已經針對基于生態服務價值的全國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有關的探索[13]。總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引進,實現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方法體系從定性到定量的綜合集成,推進了以生態學為基礎的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決策,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發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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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TANG Tao ZHU Tan XU He WANG Zhe GUO Liang YANG F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A Law) was approved in 2003. According to the EIA law,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lans (PEIA)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landuse planning sector. PEIA is a useful tool for developing an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landuse master plan. The effective, systematic and universal methodology of PEIA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is still not developed, which is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obstacles for its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ims to introduce a new approach to assess th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ecosystem result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use master plan by using the changes of ecosystem services value (ESV) as one of the assessment indexes. Taking Wuhan city for instance, the authors discussed the methodology of applying the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the PEIA of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Results show that the proposed landuse master plan of Wuhan city is generally environmentallyfeasible from the ecosystem protection perspectives, while the expansion of construction land should be strictly controlled. The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was considered to be a synthetic and quantitative method for the PEIA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and some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such a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ESV parameters should be improved in the further studies.
論文關鍵詞:國民經濟核算資源耕地
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農業資源,關系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然而,我國各地亂占耕地現象非常嚴重,保護耕地、防止耕地資源流失是當前一項非常迫切的戰略任務。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建立耕地資源核算制度,能夠加強對耕地的監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資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不少于1.2億hm2這條“紅線”,實際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占用耕地的各種因素不會減弱,反而有可能增強,守住這條“紅線”的前景并不樂觀。實施耕地資源核算,能夠從源頭上掌握耕地數量和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政策調控,有利于加強耕地資源的管理。
1實施耕地資源核算的意義
耕地資源核算是指對一定時刻一定空間范圍內的耕地資源,在充分調查、準確測量的基礎上進行實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價值評估方法,對其進行價值量的測算的過程。耕地資源核算的結果反映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存量狀況和動態變化情況。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1.1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
《中國21世紀議程》中指出:農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可持續發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保證。在農業的各個要素中,耕地資源已成為評價和衡量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現象非常普遍。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22億hm2,而2000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28億hm2,我國耕地6年凈減少約666.67萬hm2。耕地數量的大幅減少必然會影響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最終影響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要想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必須防止耕地資源的進一步流失。當前我國耕地統計核算制度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很難及時發現耕地的變化及變化的原因,這無法適應國家社會和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因此,必須建立更為科學有效的耕地資源核算制度,每年對耕地資源進行核算,發揮其“監控器”和“報警器”的功能,實現對耕地資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確保耕地絕對數量不減少。
1.2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加強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農民生計所迫和社會需求強烈等原因,掠奪式生產經營方式未得到根本改變,致使近年來耕地質量不斷下降,現在耕地中劣質耕地約占耕地總面積的35%—45%。然而,我們國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嚴重。實際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疇,缺失質量核算這就使國家無法準確全面地把握土地資源的經濟社會價值現狀,更難以防范耕地資源的隱性流失。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將會解決這一問題,耕地資源核算不僅對耕地的實物量進行核算,同時還對耕地的價值量進行核算,客觀地反映耕地的質量情況,能夠對耕地資源作出全面系統的評價,從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改革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需要
現階段,我國采用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只重視經濟產值及其增加速度,資源消耗無法在國民經濟中反映出來。一個國家的礦產耗盡,森林大量減少,水源短缺,空氣污染,可是國民經濟核算卻表明收益增加,經濟運行良好,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種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下,必將導致盲目追求經濟增長,造成自然資源的毀滅性破壞。因此,必須改革我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自然資源核算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綜合反映經濟增加值和對資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國資源核算的理論和實踐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蓋所有資源的核算理論和方法。實施耕地資源核算能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資源核算的內容,加速資源核算在我國的研究和應用,推動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EEA)的實施。
2耕地資源核算的基本理論
耕地資源核算作為資源核算體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論和資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內容以資源核算和土地資源核算為基礎。
2.1耕地資源核算的主體
耕地資源核算的主體是政府。政府應該指定專門的機構(例如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等)來實施核算。耕地資源核算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實際核算過程應按照行政級別自上而下地進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級匯總核算。
2.2耕地資源核算的內容
與土地資源核算相對照,耕地資源核算應該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實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價值量核算。所謂實物量核算,是指對耕地數量方面的測算,側重于“量”的確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實物量核算是耕地資源核算的基礎;價值量核算,是對耕地的價值水平進行合理的評估,綜合反映耕地的經濟價值,側重于“質”的評定,由于土地的“質”屬于數學上邊界難以準確劃分和界定的處理對象,因此這一過程可通過模糊數學的手段來實現。價值量核算是耕地資源核算的重點,是耕地轉化為貨幣形態的重要過程。
實物量和價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兩個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資源的不同屬性。存量記錄某一時刻的數值,側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靜態數據;流量反應不同期間數值的變化,側重反應變化的程度,是動態數據。耕地資源核算應該包括實物量存量、實物量流量、價值量存量和價值量流量四個數據指標。
2.3耕地資源核算的程序
一項完整的耕地資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對象,實物量核算,價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等部分。
實施中,首先應該確定核算對象,界定核算的范圍和特征,其次進行實物量核算,之后通過數學模型估計測算耕地的價值量。這時實物量和價值量都是存量數據,最后通過相鄰兩次存量數據的比較得出流量數據,反映耕地資源的增減變化,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資源核算乃至資源核算的最終目標是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建立以綠色GDP為核心指標的國民核算。但從當前形勢看,綠色GDP核算的實施還存在很大的難度,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還需要時間。因此,現階段我們先不考慮耕地資源核算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問題,等到條件成熟再將其納人國民經濟核算。
3耕地資源核算方法
一項完整的耕地資源核算包括耕地資源實物量和價值量核算兩部分,既要進行存量核算也要進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資源的實物量核算
耕地資源實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實物存量以及期內的變動情況,目的是采集有關耕地屬性的精確數據。實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測量,在技術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隨著技術的進步,土地丈量已發展為更為先進的技術和手段,主要有GPS技術、電磁感應技術等。耕地實物量核算的應用技術已經比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疇。
實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賬戶來完成,這些賬戶通常都采用會計賬戶形式和復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結存數、本期增加、本期減少和期末結存數等內容。這些內容滿足基本平衡關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減少。
3.2耕地資源的價值量核算
價值量核算賦予耕地資源一種貨幣性價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質量的一種方法。耕地價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較多,目前能夠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還原法。這種方法以土地收益為理論依據,認為土地價格是土地收益的資本化,土地價格的高低取決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這種方法的基本公式為:
MV=a/r
其中MV為耕地的市場價值,a為耕地的年純收人,r為耕地的還原利率。
首先要確定耕地的年純收人,其在數值上等于耕地的總收益減去耕地的總費用。
耕地總收益的計算取決于各種農作物的種植面積以及主產品和副產品當年的產量和市場價格。計算時可根據各種作物的種植面積,對各作物收益進行加權求和。用公式表示為:
其中R為耕地總收益,m;為第i種農作物的客觀產量,P"為第i種農作物的平均市場價格,k;為第i種農作物的播種面積,n為農作物種類數。
耕地總費用主要包括物質費用、人工費用、投資機會成本和相關的農業稅費等,其中人工費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勞動日工資價格來計算,投資機會成本等于物質費用與社會平均利潤率的乘積。
其次要確定還原利率。還原利率的確定是評估耕地市場價值的關鍵。具體測算耕地的還原利率時,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風險調整值”的方法進行測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安全利率。對于一般種植業用地來講,其風險調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的農地風險調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
3.3存量和流量核算
>> 我國城鎮化過程中農地非農化的制度變遷 我國農地非農化對碳排放的影響及區域差異 我國農地非農化亂象中政府角色的政策網絡分析 加工貿易對我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影響與分析 試析我國經濟可持續增長與宏觀調控的取向問題 新經濟增長理論與我國經濟持續增長 融資約束與可持續增長 基尼系數與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研究 論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換與可持續增長 我國煤炭行業并購重組對企業可持續增長的影響研究 我國上市保險公司可持續增長實證研究 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可持續增長能力評價 基于可持續增長的股權融資效率研究 環境約束與我國經濟增長質量 淺議我國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與可持續增長相關關系 經濟可持續增長的空間 邁向可持續增長的起點 探討我國癌癥死亡率持續增長與癌癥高發的原因 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產權制度原因及創新路徑 我國經濟持續增長下的能源節約對策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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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宅基地退出補償;應用
中圖分類號: E253 文獻標識碼: A
1宅基地退出的背景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用地需求量逐步擴大,而實際土地供應卻明顯不足,國家對建設用地總量控制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用地的需求形成了一對矛盾,雖然通過優化用地結構、合理規劃、集約利用等手段,可以緩解一些矛盾,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土地的供給量問題。與此同時,大量農民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遷至城市就業或居住,造成了原有在農村的宅基地大量閑置,不僅造成了土地浪費、利用率低下,也嚴重制約了新農村的規劃與建設。因此,從農村建設用地別是農村宅基地資源中尋找用地新空間,能夠較好地緩解土地供需矛盾。
因此,研究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對于緩解城市發展過程中的用地供需矛盾,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實施新農村建設、增加耕地面積等方面有著重要意義。
2宅基地退出存在的問題
宅基地退出在各地均有實踐,從現有的實踐情況來看,開展的情況不盡人意。總其原因:根在制度、關鍵在標準。制度屬于上層設計,本文不做過多涉及,但其本質是為了促進流通,也是確定標準的前提。
實際過程中,由于相關制度以及宅基地退出機制的不健全,尤其是退出補償標準不明確導致宅基地退出進入困境。如何確定各類宅基地的補償標準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補償標準定的太高,地方政府無法承擔;定的太低,又不足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補償標準確定的基礎是宅基地的保障住房功能還是宅基地的經濟價值,又或者是兩者都有?另外,對宅基地進行經濟補償需要對宅基地價格進行確定,但目前各地用于宅基地價格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還不完善,無法準確評價宅基地市場價格成,農民擔心宅基地退出獲得的福利待遇有所減少,導致對宅基地退出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憂慮,限制了宅基地的順利退出。
3破解農村宅基地退出困境的基本思路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除了制度缺陷以外,宅基地的退出補償標準不夠明確,是限制宅基地順利退出的主要原因。因此,破解困境的基本思路除了要完善宅基地退出相關制度之外,也需要建立起能夠量化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使農民宅基地退出之后獲得的福利待遇略大于或者不小于擁有宅基地時期,農民能夠直觀地比較退出前后,以此引導農民自愿放棄宅基地申請以及騰退現有宅基地。
4宅基地退出補償分析
4.1現行補償方式與補償標準
現階段農民宅基地退出補償通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異地安置;二是貨幣補償。針對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補償標準也不同。第一種價格主要由農用地轉用費用和房屋建安成本組成,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第二種貨幣補償,隨區域不同而不同,建成區一般參照拆遷安置補償辦法進行補償,建成區外一般通過雙方談判確定。參考標準為房屋買賣價格,其價格構成實際上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權價格。
4.2現行補償方式存在的問題
對于異地安置補償,一般按照房屋置換或者房屋重置價格進行測算,但是安置地的選擇具有較大難度。一方面,若選擇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安置,則沒有從根本上完成宅基地的退出,若選擇城鎮建設用地安置,則成本較高;另一方面,安置地的選擇受規劃、用地指標、報批等因素限制,由于宅基地退出是階段性進行的,而安置地則需要國家下達指標內整批整報,異地安置必然面臨與宅基地退出時間上和空間上的不統一,面積和數量達不到安置的要求。因此異地安置補償方式操作難度較大,不宜實施,并且沒有從根本上緩解土地的供需矛盾。
相對于異地安置補償,貨幣補償則通過對宅基地價值進行整體評估,一次性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操作簡單且不易產生遺留問題,同時也從根本上完成了宅基地的退出,緩解了土地的供需矛盾,是比較符合目前市場的一種可行做法。但貨幣補償的可行性是基于能夠對宅基地價格進行準確評估的基礎之上,而目前針對宅基地價格評估并沒有明確的標準,補償的標準的不確定,導致宅基地退出過程中容易出現補償價格偏離實際價值的情況。
4.3 宅基地價值內涵以及補償應包含的內容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重要的土地資源,是國家為保護農民利益和基本生活居住權利而實施的一種特殊制度安排;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再者,農民失去宅基地之后面臨著社會保障、再就業等方面的困境。因此,通過分析宅基地財產與權利性質可以看出,宅基地價值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功能價值、使用權價值、社會保障補貼三個方面。
宅基地作為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根本,首先提供的是他作為住房用地的保障功能,這種功能等同于城鎮的最低住房保障政策,都是給居民提供一種基本的居住保障權,因此農民退出宅基地后,應該有能夠發揮相當功能的補償來保障農民仍然有房可居。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宅基地作為生產要素能夠參與到生產與經營之中并獲取收益,這種收益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宅基地復墾后作為耕地的收益;而是宅基地作為經營場所用于租賃產生的收益。失去宅基地,就意味著附屬于宅基地上的各種可能性權益的永久喪失。因此,要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補償。
由于目前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集體土地對農民仍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基本生活保障與就業保障兩方面。退出宅基地,必然面臨著社會保障缺失、再就業困難等一系列生存問題,因此補償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這一部分的內容。
綜上所述,宅基地補償的內容應包括:住房保障功能價值、宅基地使用權價值、補貼價值三個方面。
5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應用可行性分析
5.1 安陽市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簡介
安陽市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研究運用地理信息系統技術,采用“多因素綜合評價、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輔助土地定級估價信息系統對市域534.28平方公里的土地按照商服、工礦倉儲、宅基地等三類用途進行了定級與估價。在估價方面,以土地定級為基礎,采用三種評估方法:(1)通過對比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在權利、價值價格實現過程中的差異,以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為基礎,采用修正法評估;(2)根據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資料,采用樣點地價法評估;(3)根據集體建設用地取得所需的各項費用,采用成本法評估;并制定了各地類的宗地地價修正系數表。集體建設用地各類型基準地價與相應的國有出讓基準地價對比,相當于商業地價的70%,住宅地價的62%,工業地價的75%。
5.2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合理性
5.2.1制定過程嚴謹
安陽市從2010年上半年開始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評測研究,在對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全面的調查研究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其權利性質、特征與市場狀況,歷經立項、考察、方案論證、外業調查、內業處理、成果預驗、成果論證、方案驗收等8個階段,整個制定過程科學、嚴謹,并通過省廳驗收,在安陽市進行了公示。
5.2.2符合實際情況
將研究成果在安陽市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中進行實例研究,準確界定了集體土地價值內涵,明確了集體土地的補償內容,為集體土地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提供地價標準和宏觀引導,通過市場驗證,有效地促進了集體土地市場的流轉。目前,安陽市殷都區、文峰區等依據該標準,按照公開掛牌成交確認,簽訂合同,明確建設條件,核發土地證程序,共交易10宗建設用地。
5.3與宅基地使用權價格內涵一致
安陽市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價格構成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使用權價值,體現了生存保障和對農用地的收益補償;二是發展權價值,即增值收益,包括取得成本、開發成本和對區域土地狀況改善補償。
宅基地補償標準至少包括三部分:一是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二是房屋補償;三是補貼。房屋補償與補貼主要是對保障生活以及影響生活質量的補助,而宅基地使用權價格則是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所產生的收益價值與增值收益。
對比宅基地使用權價格與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價格構成可以看出,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價格與宅基地使用權價格在內涵上基本一致,所以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也可以用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
5.4 操作方式簡便
宅基地退出具有規模大、周期長、涉及農戶較多、階段性進行的特點,若采用傳統方式對其價值進行逐一評估,必然會產生工作量大、程序繁瑣、評估結果難以準確公平等一系列問題。而以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作為基礎,加上住房保障與補貼補償,直接測算出補償標準,避免了逐一評估繁瑣工作程序與巨大的工作量,效率高,操作方式簡便,且易于大面積開展。
5.5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作為補償標準的應用與適用范圍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宅基地退出補償內容應為宅基地使用權價格+房屋建安成本+補貼補償;房屋建安成本補償可以根據房屋重置價格進行確定,補貼補償則根據當地補償標準也可以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價格由于與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內涵一致,故以基準地價為標準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價格的計算。
以安陽市為例,假設一宗建成區外宅基地土地面積為150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按照安陽市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該土地處于三級地范圍內,價格為470元/平方米,現需以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補償內容為宅基地使用權價格+房屋建安成本+補貼補償,通過調查該區域房屋建安成本在1000元/平米,補助一般為前者的5%,因此補償標準為(470×150+100×1000) ×(1+5%)≈18萬元,換算成房價約為1800元/平方米,大致相當于周邊國有房屋價格。標準適中,標準中包含有較大的政府補貼。
若宅基地位于城市建成區內,采用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為標準進行補償就太適合,因為建成區內宅基地受周邊配套影響其價值較建成區外宅基地明顯要大,且建成區內生活成本較高,拆遷難度較大,以基準地價為標準補償的價格,要明顯低于該區域內的房價。相比之下,建成區內宅基地補償按照拆遷安置補償標準較為合適。
因此,由于建成區內生活成本高、拆遷難度大,以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為標準補償不適宜,但建城區外該標準較合適。
5.6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應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5.6.1 與房屋補償、補貼共同作用
宅基地退出補償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房屋建安成本補償、補貼補償三部分,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只是作為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的標準,并不包含房屋建安成本補償與補貼補償,因此,在宅基地退出補償中,不能單一地以基準地價的標準來計算整個補償,還要考慮其他兩項內容。
5.6.2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要及時更新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是基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基準地價而建立的,為適應市場發展,滿足市場需要,根據國家規定,出讓基準地價需要三年一更新。同樣,集體建設用地價格水平也會隨著整體土地市場的發展有所變動,為保障農民權益,同樣也需要對其定期更新。目前全國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制定還處于起步階段,在不斷發展的將來,必須要隨著市場變化予以定期更新。
5.6.3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
城市土地和集體建設地價格評估的基本思路是先定級后估價,在確定土地級別后,確定基準地價及系數后,還需要建立由級別基準價格到宗地價格修正體系,更加準確、快速地進行集體用地的價值評估。
5.6.4 與國有出讓基準地價體系同步建設與發展
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擴大,城市與農村的界限也越來越模糊,集體用地的價值越來越多地體現出來。打破城鄉隔離、分治的壁壘,將農村與城市統一規劃,統一發展,取消原來的分開規劃,各自發展的制度,是我們這個時代的趨勢。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的建設,根本上是要通過充分體現集體土地的價值,從而促進集體土地市場的發展,使其逐步向國有土地市場靠攏,最終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因此,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完善、評估技術方法的科學化等方面,與國有出讓基準地價體系建設同步進行、同步完善、同步發展,隨著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最終實現統一的基準地價體系、統一的土地市場。
6結論
本研究以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來破解宅基地退出困境為基本思路,分析宅基地的價值內涵,確定補償的內容為宅基地使用權價格、房屋建安成本、補貼補償三部分。通過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為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測算提供依據,在宅基地退出補償實踐中進行了驗證,符合實際情況,易于推廣。因此,建議各地應盡快著手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編制,為宅基地退出市場提供地價標準和宏觀引導,促進集體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以及城鄉一體化進程。
參 考 文 獻
〔1〕胡銀根,張曼,魏西云,劉彥隨,徐小峰,何安琪.農村宅基地退出的補償測算[J].中國土地科學,2013,27(3):30-31.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與區域補償標準的合理確定是保證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實施效果的關鍵。針對以往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忽視耕地資源稟賦與社會經濟發展差異的不足,本文構建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開展了耕地區際布局優化,并據此優化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在此基礎上,針對當前研究中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水平脫節、難以真正起到耕地保護杠桿作用的不足,本文提出了以耕地資源價值為基礎,引入耕地非農化收益確定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并根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優化結果測算區域耕地赤字/盈余水平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進行修正,以實現“以布局引導補償,以補償實現保護”。以全國首批“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武漢城市圈為案例區開展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①根據資源稟賦與經濟發展區域差異確定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可以在實現全區域糧食安全的基礎上使區域耕地非農化壓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釋放,有利于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②以耕地非農化收益和耕地資源價值為基礎,采用區域耕地赤字/盈余進行修正得到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可以起到激勵耕地保護的杠桿作用;③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是協調我國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城鎮用地擴張與耕地保護矛盾的重要途徑,能起到激勵耕地保護、抑制耕地非農化的作用。
關鍵詞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優化;區域補償標準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04(2015)01-0142-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20
中國試圖采用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來抑制耕地快速減少[1],但實施效果與預期目標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耕地保護政策在部分區域失靈[2]。究其原因在于耕地保護政策忽視了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以及不同區域在特定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中耕地非農化需求的內在合理性[3]。因此,通過協調區域差異以滿足不同區域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要求,實現耕地非農化與耕地資源保護的雙贏[4],對我國經濟增長和耕地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通過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實現區域之間耕地保護利益的協調,是保證我國耕地保護政策實施效果的重要保證[5]。20世紀中期,國外學者就開始對耕地保護補償進行研究[6],為耕地補償標準研究奠定了基礎[7-10]。近年來,我國學者也從耕地資源價值的角度對耕地補償價值標準進行了研究[10-14],還有部分學者在耕地保護生態補償價值標準方面開展了系統深入的研究[15-16]。這些研究充分肯定了耕地補償對耕地保護的積極意義[17-20],構建了我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基本框架[21-24]。然而現有研究存在兩方面的不足:①根據耕地利用現狀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試圖通過耕地保護區域補償使耕地維持現狀,導致耕地非農化壓力在部分地區難以釋放;②耕地補償價值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狀況無關,難以起到耕地保護的杠桿作用,不能激勵區域耕地保護的行為。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了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在保證全區域糧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非農化需求緊迫程度的區域差異進行耕地布局優化以此確定各區域耕地保護目標;以耕地非農化收益和耕地資源價值為基礎,結合區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確定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以此約束和激勵各區域耕地保護行為。在此基礎上,以武漢城市圈為案例區,開展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實證研究。
柯新利等: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補償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年第1期
1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
1.1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總體框架
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是在保證全區域糧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資源稟賦的區域差異進行耕地優化布局,以優化布局結果為依據,確定區域耕地保護目標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受)償標準,通過耕地資源在不同區域間的合理配置以實現全區域的糧食安全,通過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引導耕地資源向布局優化的方向發展。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主要包括以下2個方面:一方面根據耕地區際布局優化結果確定各區域耕地保護目標,據此測算區域耕地赤字/盈余,并確定補償(受償)區域。另一方面,確定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不僅要與耕地非農化收益掛鉤,也需要與耕地赤字/盈余狀況掛鉤,耕地赤字越大,補償標準越高;耕地盈余越大,受償標準也越高。以此來激勵耕地保護、約束耕地非農化(圖1)。
首先,在區域人口數量、糧食單產和糧食播種面積指數預測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各區域耕地需求量進行預測;在各區域人口和人均建設用地需求預測的基礎上,對區域內耕地非農化需求進行預測;從建設用地投入強度、建設用地利用強度和建設用地產出效益等方面構建指標體系,采用AHP方法確定各指標的權重,結合各指標的評價分值,計算得到各區域耕地非農化壓力指數[25]。
其次,構建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在區域內開展耕地布局優化:根據區域糧食安全所需要的耕地總量確定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的全局終止條件;根據區域耕地非農化需求確定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的分區終止條件;根據各區域耕地非農化壓力確定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的異步演化速率;根據各區域土地利用變化規律確定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的分區轉換規則[26]。將以上參數輸入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開展區域耕地利用布局優化,以此確定各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
最后,依托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計算得到的各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和各縣域糧食安全對耕地數量的需求,測算各區域耕地赤字/盈余;以耕地經濟價值、耕地生態價值、耕地社會價值和耕地非農化收益確定的耕地保護價值為基礎,采用各區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進行修正,得到各區域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
1.2基于布局優化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確定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不合理是當前耕地保護政策尤其
圖1總體研究框架
Fig.1Research framework
是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政策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27]。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確定可以歸納為三種思路:①需求導向型,即在預測區域人口所需糧食產量的基礎上測算區域耕地保護目標;②供給導向型,即在耕地保有量現狀的基礎上,分析耕地資源增加和減少量,預測未來耕地的供給量從而得到耕地保護目標;③供需平衡型,即測算耕地資源的供給量和需求量,通過供需平衡分析測算耕地保護目標。其中,前兩種途徑可以通過耕地保護實現糧食安全的目標,但是由于沒有考慮到耕地保護與建設用地擴張之間的矛盾,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有一定的難度;第三種途徑在考慮了糧食安全對耕地的需求的同時又考慮了耕地非農化導致的耕地有效供給,能夠合理的確定耕地保護目標。然而,根據耕地利用現狀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有可能出現土地利用效率高、耕地非農化需求迫切的區域需要承擔過多的耕地保護任務,使得區域耕地非農化壓力難以釋放,引致非法用地現象屢屢出現。而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非農化需求不足的區域耕地非農化指標高于實際需求,導致耕地非農化效率低下[1]。因此,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確定應從空間效率均衡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耕地非農化需求的區域差異。
基于布局優化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確定可以在全區域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耕地非農化壓力的釋放,提高耕地非農化效率[26]。本文從經濟發展和資源稟賦區域差異的角度出發,開展耕地區域間布局優化,并提出了根據布局優化的結果確定區域耕地保護目標的思路:從社會經濟發展及其對土地資源需求的區域差異出發,以全區域糧食安全為全局約束條件,以各區域建設用地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為目標,在優先滿足建設用地緊張地區的建設用地需求前提下,利用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根據不同區域建設用地需求量和建設用地的優先度,開展區域土地資源優化配置[28],確定各子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
1.3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
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本質是通過財政轉移的方式在區域間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因此,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是實現耕地區際協調保護的關鍵,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應真正起到耕地保護的激勵作用。然而,當前大多數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脫鉤,難以起到耕地保護的杠桿作用:受償地區得到的補償標準較低,難以彌補由于耕地保護而失去的耕地非農化收益;而支付補償的地區所支付的補償標準遠低于其耕地非農化收益,因此不足以約束該地區的耕地非農化行為。因此,迫切需要將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掛鉤:在受償區域,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應高于該區域的耕地非農化收益;在支付補償的區域,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應低于該區域的耕地非農化收益。如圖2所示,R1表示支付補償地區耕地非農化收益,R2表示受償地區耕地非農化收益。當前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往往根據耕地資源價值測算得到,與耕地非農化收益無關。因此,補償標準V通常位于R2下方。為了使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起到激勵受償區域耕地保護行為的作用,應該將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掛鉤,使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位于補償區域耕地非農化收益與受償區域耕地非農化收益之間,如圖2中V’所示。
圖2基于耕地非農化收益的耕地保護補償標準
Fig.2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increasing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conversion
將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掛鉤有利于起到激勵耕地保護的作用,但由于該補償標準與耕地赤字/盈余狀況無關,因而無法實現控制區域耕地赤字規模、擴大耕地盈余規模的效果。為了抑制耕地非農化、鼓勵耕地保護,對耕地保有量大的受償區域,應該給予較高的受償標準;對耕地保有量小的補償區域,應該提高支付的補償標準[29]。換言之,在耕地補償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掛鉤的基礎上,需要根據耕地赤字/盈余狀況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進行修正,使其起到抑制耕地赤字規模、鼓勵耕地盈余規模的作用:對于耕地赤字區,赤字越大,應付出的單位面積耕地保護補償標準越高,以此制約耕地赤字區無限制的耕地非農化行為;對于耕地盈余區,盈余越大,單位面積耕地應接受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越高,以此鼓勵區域耕地盈余數量的擴大。如圖3所示,V’表示考慮到耕地非農化收益后耕地保護補(受)償價值,V”是既考慮了耕地非農化收益又考慮了耕地赤字/盈
圖3耕地補償價值標準修正
Fig.3Correction of interregion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余狀況的耕地保護補(受)償價值標準。
2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武漢城市圈的實證
武漢城市圈處于湖北省中部,是國家首批“兩型”社會試驗區,是我國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也是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和“中部崛起”國家戰略的重中之重。武漢城市圈以占湖北省31.2%的土地面積和52.5%的人口,貢獻了湖北省60.7%的地區生產總值[30]。然而在快速城鎮化進程中,武漢城市圈城市擴張與耕地保護矛盾十分突出,區域耕地保護壓力較大,城市圈內部社會經濟發展和自然資源稟賦存在顯著的區域差異[31]。本文以武漢城市圈為案例區,開展了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實證研究。
本文采用的數據包括武漢城市圈2000年和2008年的土地利用數據、自然環境條件數據和社會經濟統計數據。土地利用數據和自然環境條件數據用于測算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本文涉及的自然環境條件數據包括研究區域的DEM數據、離各級城市、鐵路、公路以及水系距離。土地利用數據由武漢城市圈2000年和2008年兩期遙感影像解譯得到[32];社會經濟數據用于測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和區域耕地赤字/盈余,涉及的社會經濟統計數據包括2000-2008年武漢城市圈各市人口數據、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固定資產總投資、人均財政收入、第二產業總產值、單位面積糧食產量。社會經濟數據來源于《湖北省統計年鑒》。
2.1區域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測算
結合武漢城市圈各縣域建設用地需求量預測結果和各縣域耕地非農化壓力測算結果,采用分區異步元胞自動機模型對武漢城市圈耕地資源的空間布局進行了優化[28],該優化結果不僅使武漢城市圈耕地保有量滿足全區域糧食安全的需要,而且使武漢城市圈耕地非農化壓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釋放。因此,能在滿足糧食安全的同時實現耕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是未來土地利用的合理方向。據此,可以測算得到武漢城市圈各縣域耕地保護的目標責任(見表1)。
2.2基于布局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
2.2.1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測算
為了使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真正起到激勵耕地保護、抑制耕地非農化的作用,需要以耕地非農化收益為基礎,結合耕地資源價值確定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并采用區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對該補償標準進行修正。因此,本文所述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主要由兩部分組成:耕地非農化收益與耕地資源價值。其中,耕地
資源具有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33]。耕地資源的經濟價值在市場交換中已經得到實現,因而在測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時不再計算耕地資源的經濟價值。耕地的社會價值包括提供社會保障和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的價值。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主要是體現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國家[34]。雖然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所欠缺,但是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的逐步發展,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將逐漸減弱,因此在測算時耕地社會價值沒有包
括社會保障價值,而是用糧食安全價值來測度耕地社會價
值。據此,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可采用式(1)進行測算。
式中,V為單位面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R為單位面積耕地非農化收益,PFL為單位面積耕地糧食安全價值,Ve為單位面積耕地生態服務價值。
其中,耕地非農化收益[35]可由式 (2)計算得到。
R=Ra-Rbr(2)
式中,R表示單位面積耕地非農化收益,Ra表示單位面積耕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年純收益,Rb表示單位面積耕地作為農業用途的年純收益,r為收益還原率。
耕地資源的糧食安全價值可采用虛擬土的概念[36]由式(3)計算得到。
PFL=PgiSi
=Pgi×U(3)
式中,PFL為耕地糧食安全價值(元/m2),Pgi為區域i
單位產量糧食價格(元/kg),Si為區域i糧食作物播種面積,U為區域播種面積糧食單產水平。
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由氣體調節功能價值、大氣凈化功能價值、水源涵養功能價值、土地保持功能價值、土壤營養保持價值和維持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六方面構成[37]。將耕地資源年生態價值進行還原可以得到耕地資源生態服務價值,即耕地資源生態服務價值為耕地資源的年生態服務價值與貼現率的商:
Ve=Ve′r(4)
式中,Ve為耕地資源生態服務價值,Ve′為耕地資源年生態價值,r表示貼現率。由于分縣域耕地生態服務價值計算的數據難以獲取,加之在武漢城市圈這一較小的區域內單位面積耕地生態服務價值的區域差異較小。因此,武漢城市圈單位面積耕地生態服務價值直接用武漢城市圈耕地生態服務價值總量與武漢城市圈耕地總面積計算得到。據此,可以測算得到武漢城市圈各縣域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見表2)。
2.2.2區域耕地赤字/盈余測算
采用耕地赤字/盈余修正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可以使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真正起到鼓勵耕地保護、抑制耕地非
農化的作用。本文通過耕地布局優化的結果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并以此確定耕地赤字/盈余(公式5)。
DS=Sopt-Sdemand(5)
其中,DS為區域耕地赤字/盈余,Sdemand為保證區域糧食安全所需要的耕地面積,Sopt為由耕地區際布局優化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其中采用基于糧食安全策略的耕地需求預測法對武漢城市圈各縣域耕地需求量進行預測,依據武漢城市圈人口總量、糧食播種面積指數、單位播種面積糧食單產和人均糧食消費量測算武漢城市圈耕地需求總量。通過公式(5)計算得到武漢城市圈各縣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見表3)。
由表2可見,武漢市市轄區孝感市市轄區黃石市市轄區黃岡市市轄區新洲區江夏區通山縣和通城縣這8個地區屬于耕地赤字區即耕地補償區域。其中武漢市市轄區耕地赤字最大。
2.2.3耕地補償價值標準修正
由圖3可知,為了激勵各區域耕地保護,耕地補償價值標準在與耕地非農化收益掛鉤的基礎上,需要根據耕地赤字/盈余狀況進行修正。首先,為了便于比較和計算,本文定義武漢城市圈標準耕地為:單位播種面積糧食單產為
6 000 kg/hm2、糧食播種面積指數為1.25的耕地。
將武漢城市圈各縣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轉換為標準耕地,將武漢城市圈各縣域單位面積耕地補(受)償價值標準轉換為單位面積標準耕地價值,最后計算得到武漢城市圈各縣域應該支付(獲得)的耕地保護補償(受償)額(見表4)。
經測算,武漢城市圈耕地保護補償區域需要向耕地保護受償區域支付的補償費用總額為57 382.13億元,而耕地保護受償區域需要接受的補償費用總額為54 720.47億元。補償總額比受償總額多2 661.66億元。同時需要將補償價值標準與赤字/盈余掛鉤。因此,將武漢城市圈補償總額與受償總額的差值按耕地赤字/盈余狀況在不同的區域之間進行分配:找出武漢城市圈耕地赤字最大的區域,將該區域修正值定為0;計算其它縣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與武漢市市轄區耕地赤字的差,以此作為確定耕地保護區域保護補償價值標準修正值的依據;然后根據各縣域耕地赤字/盈余狀況對武漢市市轄區的耕地赤字的差值占差值總額的比例進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的修正,可以得到武漢城市圈各縣域最終的耕地保護補償價值標準(見表5)。
耕地赤字區的武漢市市轄區由于在整個武漢城市圈耕地赤字最大,因此,修正后單位面積標準耕地補償價值標準等于該區域單位面積標準耕地價值。而其它耕地赤字區修正后的應支付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低于
該區域單位面積標準耕地價值,耕地赤字越大,需要支付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越高,從而使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在耕地赤字區起到抑制耕地非農化的作用。相反,黃陂區、漢陽區等耕地盈余區,耕地盈余越大,接受的耕地保護補償的價值標準也就越高,從而激勵耕地盈余區盡可能增加耕地保有量,提高各區域耕地保護的積極性。
3結論與討論
為了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實現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達到耕地保護和城鎮化的雙贏,本文構建了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根據耕地布局優化的結果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結合耕地非農化收益和耕地資源價值界定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并采用區域耕地赤字/盈余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進行修正,使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起到激勵耕地保護、抑制耕地非農化的作用。主要結論有:
(1)根據耕地布局優化結果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有利于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耕地區域協調保護應根據耕地布局優化結果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在經濟發達地區,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耕地保護和耕地非農化的矛盾十分突出。過高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會導致區域耕地非農化壓力難以釋放。而經濟不發達地區,
耕地非農化指標年年結余,土地利用效率較低。在保證全區糧食安全的基礎上,從布局優化的角度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有利于在保證全區域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耕地非農化壓力的釋放。
(2)將耕地區域補償價值標準與耕地非農化收益及區域耕地赤字/盈余掛鉤可以起到耕地保護的杠桿作用。本文以耕地非農化收益和耕地資源價值為基礎,采用耕地赤字/盈余狀況進行修正得到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使其真正起到耕地保護的杠桿作用。修正后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對于耕地赤字地區,赤字越大,需要支付的單位面積耕地保護補償價值標準越高;對于耕地盈余地區,盈余越大,接受的單位面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價值標準越高,使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起到激勵耕地保護的作用。
本文在理論上構建了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理論和方法體系,提出了耕地資源區際配置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的測算方法,是耕地區域協調保護理論的新探索。在此基礎上,以武漢城市圈為例開展了實證研究,論證了該理論與方法體系的可行性。實踐方面,本研究有利于在耕地區際協調保護中實現“以布局引導補償,以補償實現保護”。在不損害各區域利益的情況下,保障全區域糧食安全,實現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本文提出的基于目標責任區際優化的耕地保護補償研究有助于政府主導的耕地保護區際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實施。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在資源定價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雖然耕地保護由于其經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不可能完全由市場進行定價,但市場對耕地區域協調保護補償標準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強。在市場機制日益完善的過程中,如何以本文的研究為基礎探討更為科學合理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將成為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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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regional
Optimization of Target Responsibility
KE XinliYANG BaihanDING LuZHANG Anlu
(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