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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03 16:08:5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法治建設 傳統文化 地域經濟文化西方法治文化
Abstract: Past 60 year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bu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go a long way. Traditional culture, region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mbalances, as well as Western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localization process,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the long-term na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rule of law ,traditional cultural, regional economic ,cultural Western rule of law culture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碼: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開啟了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新紀元。從建國初期1954制定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到 20世紀80年代現行憲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臺,體現出中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全新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后,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并載入憲法,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2004年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黨的十七大更是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在此期間,涉及經濟、社會、民生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得以完善。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作報告時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間,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中國的法治建設走過了一條不平凡的發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在慶賀中國法治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之際。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國封建社會長達2千多年,傳統法治文化和生活習俗的影響巨大,以及一個“大”國地域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和差異等客觀因素,制約了中國法治建設快速的發展。與歐美成熟的法治社會相比、距離現代法治建設的目標和要求,中國法治建設還要走較長的一段路。
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是長期的
中國是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國家,是個獨特的民族,有著悠久的傳統文化習俗,進入近現代社會也不過百余年時間。因此傳統文化習俗、傳統的生活觀念扎根于每一個中國人的思想深處,影響無處不在,久遠而深刻。
同時,由于中國傳統文化根植于自然經濟,與以工商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有著很大的不同,總體上呈現出的是“公法文化”的特征。因此,歷史上沒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以繼承,相反某消極成分則成為阻礙現代法治建設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
1.人治傳統淵遠流長。首先,古代中國政體是君主制,一直倡導“圣賢治國”思想,老百姓也把國家治理寄望于“明君、清官”,認為只要有“明君、清官”國家就會繁榮,老百姓就會過上好日子,相信重“人治”而遠離“法治”。其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集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而不是天賦人權的平等思想。儒家“三綱五常”的倫理也將人的思想定位于“忠、孝、禮、儀”, 在國家這個大家里,人們都要效忠于家長-皇帝。帝王成為神的化身,帝王就是法,法是皇權的附庸,而個人毫無權利可言,只有絕對服從。從而形成了長期的個人崇拜和權力崇拜,讓中國的法律世界充滿了濃厚的人治色彩,影響到當今法治建設就是權大于法、言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現象。
2、宗法倫常影響根深蒂固。中國法治在集權體制和官僚政治上,經歷了幾千年的緩慢發展演化,而中國法制文化在這緩慢的演化過程中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并把宗法倫常看著是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傳統。宗法意識是儒家倫常的基本內核,至今仍是世俗社會行事的基本準則,是傳統文化消解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自給自足和血緣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農業社會,以宗法血緣關系為根基的宗法社會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宗法倫理則通血緣關系以己為中心擴張為成遠近親疏之分的倫理圈子,在這個倫理圈子內人們的交往只憑關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約定的規則,血緣關系的遠近就是行為依據,人情、風俗、習慣等在調解人們關系中占主導地位,而法律不被接受甚至受到排斥。直到今天,這種宗法倫理的思想仍然影響著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特別是法治領域。如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依然十分淡薄,在須明辨是非法理時,人們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是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在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生糾紛,大多數人一般不愿打官司,而是習慣于托熟人、找關系來調和。社會上流傳一句話:“官司一進門,雙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人們不相信律師,卻下功夫利用人情網到處開后門找關系。以理代法,以情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屢見不鮮,已成為當今司法、執法實踐中習以為常的事情了,這種習慣不是一朝一日可以扭轉。
3、民間習俗信仰代代相傳。民間習俗也是中國重要的傳統文化,民間社會長期以來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習俗做法,促成鄉土秩序的衍生、鞏固和強化,成為社會的主要規范,由南到北,自東而西,在廣袤的中華大地上深深地扎根,這些土生土長的禮俗秩序一年年、一代代、一朝朝維系著社會運轉,它已融入人們極深微極隱秘的潛意識之中,逐漸成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而代代流傳下來,根深蒂固、極難改變。
其實,法治建設不單純是法律制度的建設,更主要的是對人們法治思想、法治觀念、法治意識的改造,使之適應、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而傳統文化所影響的就是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意識,因而傳統文化影響的長期存在必然導致中國法治建設的長期性。
吸收、融合西方優秀法治文化需要長期的過程
【摘要】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自成體系、博大精深,時至今日,仍在影響和制約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寶庫,它對當前我國的法治建設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我們應當“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把那些積極向上的因素融入到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中來,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建設;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界定與內涵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形成的法律思想觀念價值體系,是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史劃分時期可以說是從夏商時期到清末,中國典型的農業社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現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戰國時期,這一時期在法制起源上長期有著“始于兵”、“師出以律”等說法。這表明最早的法是脫胎于軍事活動中的軍法,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正如孟德斯鳩認為,“他們的風俗代表他們的法律,而他們的禮儀代表他們的風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法律,是人類活動的對象性結果,凝結著人們在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力量和才能。要正確認識、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律文化,必須首先要認清、把握傳統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所在。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積極影響
(1)執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們認為法具有普適性,應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其最有價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貴”、“刑無等級”、“不別親疏”的執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為當今法治建設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方式,是緊密聯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滲透。“法貫穿著道德精神,即許多法律規范是根據道德規范制定的。道德的許多內容又是從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約,“道德通過對法的某些規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評價,促使法的改、廢、立,使其符合統治階級(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倫理方向。法則通過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規范的完善和道德的發展。”
(3)“無訟息爭”與現代社會的調解機制。“無訟”就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人們對于秩序和穩定追求的集中體現,而“秩序意味著在社會生活中存在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意味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自己的生活有著較為確定的預期”。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價值就有了現實的意義。而“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仍是21世紀國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貴和尚中”的傳統仍然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我國現行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人民群眾的創舉,也是我國古代的調解制度的一種繼承和發揚。不僅可以維護當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際關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消極影響
(1)對公民權利意識的消極影響。現代社會是一個以公民權利為本的社會,公民權利意識是法律意識中的重要內容,在法治化進程中尤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沒有個人,何來社會,故社會觀念必自個人觀念始,社會利益觀念必自個人權利觀念始,無個人權利觀念之社會觀念,不過是奴隸觀念之別稱。”然而,我國古代法律傳統中十分缺少有關權利意識的內容,,并且對現代公民權利意識,包括權利主體觀念、權利客體、權利主張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響,是造成現代民利意識缺乏的重要原因。
(2)對“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極影響。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在人們的心中逐漸形成了皇權至上,權大于法的思想。“法隨君出,權力大于法律”在傳統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權的統治之下,一切的決定都是由皇帝一個人決定的。在這種法律體系下,民眾只是法律作用的客體而不是主體。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和手段,而權力才是人們爭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權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東西。隨之人們開始對于權勢進行瘋狂的追求和崇拜,進而取代了對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賴。這樣法只是權力的一個外殼,權力卻是法的靈魂所在。
三、現代法治理念的建構
法治文化是實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會基礎,是社會成員對法治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關問題的價值評價。只有構建相應的法治文化,人們才能形成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和共識,否則,法律實施的基礎必然薄弱,法律就會成為人們漠不關心、無足輕重的東西,也就無從談起建設法治國家。
因此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為法治國家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進程,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進程,依法行政保證法治現代化進程。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對于現代國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沿襲了傳統中國的社會生活方式和思維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資源。只有那些與民族習慣相聯,并且建立在民眾普遍的法的觀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發展需要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如果我們不能積極主動尋求傳統文化的支持與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為中國人的精神情感認同,那中國的法制建設就談不上是真正的成功。總之我們要將這些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與中國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現狀相結合,充分發揮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優秀成分的現代價值,推動中國法治不斷成熟完善。
參考文獻:
[1]公丕祥.法律文化的沖突與融合[M].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15
關鍵詞:重新審視 中華傳統文化 加強創新 社會管理
引言
20世紀70年代,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恩比博士在日本與池田大作的談話中,在客觀研究了歷史的基礎上,從文化學的角度,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真正能夠解決21世紀社會問題的,只有中國的孔孟儒學與大乘佛法。20世紀80年代末,一批諾貝爾獎獲得者在巴黎開會,發表了一個重要宣言,針對世界范圍的道德危機指出:人類要在21世紀生存下去,就必須到2500年前中國孔夫子那里去尋找機會。
一、重新審視中華傳統文化 充分發揮其在社會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歷史經驗證明:只有科學進步、民主法治的現代文明無法解決社會管理的根本問題;
一是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幾百年對現代文明追求的歷史證明,西方的現代文明無法解決社會混亂的根本。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自文藝復興運動以來便開始了對所謂現代文明的追求,自工業革命以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憑借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相繼超越了中國而成為帝國主義列強。幾百年來這些崇尚科學和民主的西方文明一直在全世界占著絕對的統治地位。但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民主法治的健全并不能解決社會管理的根本問題。這些國家雖然生活條件優越,人民的物質生活富足。由于缺乏道德規范教育,社會治安狀況令人擔憂。他們的下一代由于缺乏道德教育和引導,普遍缺乏理想,只知道貪圖享樂,吸毒、酗酒、槍擊案件等引發的青少年犯罪等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民主意識膨脹為極端的個人私欲,利己主義在資本主義社會早已根深蒂固。這樣的國度沒有整體意識,沒有集體觀念。這些國家對內沒有給國民帶來安寧;對外則為了自己狹隘的民族利益大肆侵略掠奪。在21世紀的今天,那些貼著現代文明標簽曾經在19世紀掠奪過中國的西方列強們,仍然在掠奪著世界。他們掠奪的借口居然是兜售其包裹著人權外衣的民主和法治。
由此可見,西方現代文明對科學技術和所謂的民主法治的追求,雖然造就了大量的物質財富,喚醒了個人意識。但由于缺乏起碼的人倫道德和責任意識的教育,人倫道德觀念嚴重缺失,責任意識普遍缺乏,導致人心渙散、社會動蕩。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斷完善不僅沒有帶來幸福和安定的生活,反而使人民生活在惶恐混亂之中。西方現代文明無法解決社會管理的根本問題。西方一些開明的哲學家開始對什么是“文明社會”的問題進行重新反思。很多開明的思想家開始把目光轉移到重視人心治理的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倫理道德教育。
二是中國30多年的改革開放的歷程可以證明:只有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民主法治意識的提升同樣難以解決中國社會管理的根本問題。
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獲益最大的是經濟領域的飛速發展。通過30多年的努力,中國的國民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中國用30多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近300年所走的歷程,經濟總量位居世界第二。在一些科技領域,中國從世界的跟跑者變成了領跑者。但是受沖擊最大的是以中華傳統文化為基石并維系中國社會發展幾千年的社會共有的價值體系。隨著經濟領域的改革開放,全世界的各種思潮紛紛涌入。西方文化以其貌似先進的面孔開始潮水般涌入中國,極端個人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拜金主義、只知行樂不知奉獻的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開始侵蝕著人們的心靈。在趨利最大化的誘惑下,有的人不顧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不惜鋌而走險。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倫理道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責任意識開始在國人的心目中被質疑、被曲解、被淡忘,甚至被嘲笑、被遺棄。在改革開放的轉型期間,各種不良社會現象開始不斷出現,官員開始貪污腐化,人倫開始滑坡,道德開始失范,民主法治一度成為個別人維護一己私利的幌子。傳統文化所建立的社會共有價值體系遭到前所未有的沖擊,社會問題隨著經濟繁榮而層出不窮,社會管理陷入前所未有的尷尬境地。
由此可見,如果掌握科學技術的人思想出了問題,實施民主法治的主體不按常理去操作。科學技術就會被別有用心的少數人利用而違背科學家的善良初衷,民主和法制也將成為這些人用來謀取個人私利的最好的工具。以科學技術的進步,民主法治的完善作為最終追求的所謂的現代文明并沒有解決“人”的思想問題,當然也就無法解決社會管理的根本疑難。
關鍵詞:傳統文化;繼承;發展;管理思想;借鑒;凝聚力
五千年中華文明,我國古代的勞動人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傳統文化作為最為寶貴的財富,經過長期的積淀,深深扎根在中國這塊廣袤的大地上,它深深地影響了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
一、繼承中國傳統文化是提高國民素質的需要
中國傳統文化有著多方面的豐富內涵,它的優良部分,是人類寶貴的精神財富,并且是一切新的更高的文明的再生源之一。中國傳統文化的豐富內涵,主要體現在這樣幾方面: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知行合一觀,重視人的精神生活;有愛國主義精神,愛國主義;追求真理;團結互助。把傳統文化與現代化對立起來,傳統文化并非一潭死水,而是一個動態系統。人類在自己的社會實踐中創造傳統文化,并在實踐中革新與豐富傳統。對傳統文化決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態度,而必須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實踐中加以檢驗,清除那些過時的東西。從民族文化與世界文明的辯證關系看。世界文明并非是某一個國家民族作用的結果,而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創造的。中國古代的四大發明曾經給世界文明以重大貢獻。當代西方許多的中國古代文化熱,也表明中國傳統文化至今仍在發揮作用。
繼承中國傳統文化,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有利于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愛國,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主題。中國古人提出的“以公滅私,民其允懷”,“國而忘家,公而忘私”,以及人們所熟知的“岳母刺字”等民間傳說,都是在倡導一種為國家、為群體獻身的精神。因此,素質教育中滲透中國傳統文化,將會激發愛國熱情,增強愛國情感。
傳統文化在現實生活的繼承與發展,上下五千年來,我們的傳統文化歷經了多少次浩劫與磨難,但卻薪火相傳永不滅,這就表明了傳統文化也有其普遍的意義。對任何一個民族來說,傳統文化不是可有可無的,現代生活不可能建立在虛無之上。否定傳統文化也就等于否定歷史,人為地把自己的根割斷。傳統文化作為一種精神力量,是精神支柱,精神上無所依托是可怕的。
英國文化學家懷特認為,文化是一個連續的統一體,文化發展的每個階段都產生于更早的文化環境。可以說,一個國家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民族精神也是傳統文化孕育的果實。否定傳統文化,就必然抹殺了民族精神。馬克思指出:“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要發展,就是要對傳統文化進行重新地闡釋,賦予新的內涵,使其擺脫傳統文化的弊端,更加適應現實生活。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于現實生活的意義
第一,心力與民族精神。中國傳統文化之所以能夠薪火相傳,之所以能成為四大文明古國中唯一的遺留,其包容性不可小視。這種包容性是超越時空界限、超越民族的。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兼有“大一統”精神的民族精神,構成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了民族認同感。傳統文化有這樣的力量,用一只無形的手,將人們聯系起來,形成一股合力,將民族的感情化成一個牢固的整體。
第二,傳統文化是一種發展動力。中國傳統文化以儒家文化為核心,兩千多年來,盡管后期逐漸成為束縛思想的工具,但其也曾經為我國經濟、政治和科技的發達、發展做出過重大的貢獻。
愛國主義與忠:社會成員愿意為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這有利于國家的發展。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愚忠。家庭與孝:家庭式社會組成的最基礎部分,而且家庭是社會的雛形,在進行家庭教育的過程中,對社會精神、文化活動中起到一定的傳承作用。自我奮斗:《易經》:“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這種自我的奮斗意識以及自強不息的精神,有利于激勵個人創業、創造、突破、創新,也有利于激勵整個社會發展。
第三,人格的塑造與價值觀的形成。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是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而不是道家。儒家提倡的入世精神,面對社會的不公,選擇的是憤世。而不是道家,提倡出世精神,選的是棄世。這種積極入世的精神,有利于書里更加積極的生活觀念。
中國文化向來關注的是現實人生。不會像西方那樣,認為自己有原罪,認為自己這輩子是來贖罪的,是為了下輩子能在天堂過上好的生活。我們最多考慮的這輩子的事情。傳統文化的所思所想、所做所為都與社會現實和社會實踐有著密切聯系。在這一種文化的熏陶下,中國人形成了十分務實的精神以及生活態度。
第四,品德、道德理念和天人合一。《易經》:“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傳統的道德從孝悌引發出來的社會倫理關系仍在發生極大作用。天人合一,這是一種對于生態理論、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理論。這種理論化解了傳統觀念中人與自然對立的思想,努力促成了人與自然和諧一致的思想。這才有了七十五位諾貝爾獎獲得者在巴黎發表聲明:如果人類要在21世紀生存下去,必須回頭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
三、中國傳統文化管理思想的借鑒
中國傳統文化之所以能夠綿延五千年而不絕,是由其自身適應所處的社會環境和其所具備的時代特點決定的。是既恬靜、和平又積極進取的文化,而包容、承順則成了此種文化的核心特征。也正因為中華文化能夠承順前代、包容外來,所以她才能夠綿延五千年而不衰。在這五千年的文化長河中,傳統文化管理思想總結為:其一是宏觀管理的治國學,所謂的治國學就是探討治國方略;另一類是治生學,就是探討人生哲理、修身養性的思想。中國傳統文化中認為,一個人要想成家立業乃至治國平天下,沒有好的修養是辦不到的,下面從儒、道、佛、兵、法學管理思想借鑒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儒家管理思想的借鑒。中國文化建立在人與人的協調關系上,持之以恒地進行著一個“禮運大同”的運作,從而構造一個理想的“大同世界”的社會環境。其思想盤根錯節,追本溯源,則與儒道釋有關。
儒家思想蘊育于“仁愛”。“仁者”不能獨善其身,必須兼濟天下,要為天地立心,為民立命。兼善則必須泛愛,“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這老安少懷的志愿正表現了“仁者”的胸懷。
儒家認為,社會為個人的集合體,有群體的存在方有個體的活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故修己與愛人成為經世哲學。儒家言愛,由親而疏,由小而大,由近而遠,適合人性而又富有人情味。“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簡言之,儒家思想側重倫理道德,目的在于建立人與人的協調關系。
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孔子和孟子是儒家主要代表人物。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是“仁”。論語中講“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親親為大”,體現在管理思想上便形成以人為中心的基本精神,其本質是“治人”儒家思想把生產管理的主體――人,推到管理的前沿,符合現代管理思想以人為本的要點。
第二,道家管理思想的借鑒。道家思想其最終目的在于尋“道”,是一種玄默深藏心企自然的哲學。何謂“道”,即自然之本源。應用于世,則主張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真善一體。這種涵蓋天地,兼容并包,強調有機整體的運思方式,目的在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協調關系。
道家的創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時楚國人。他曾做過周朝的守藏室的史官,職位低微,但卻能看到周朝收藏的許多文獻,這對老子思想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老子的唯一著作是《道德經》,也稱《老子》,只有5000多字,但言簡意賅、觀點明確、論證嚴謹。在中國哲學史上,老子第一個把道作為哲學的最高范疇。老子哲學中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管理原則、管理環境、管理策略和管理者自身修養等多個方面,其中“無為而治”是老子管理思想的核心。
第三,佛家管理思想。佛家的思想主張清心寡欲,見性成佛,與心的覺悟來認識宇宙與人生的究竟,目的在于建立人與精神的協調關系。儒、道、佛三種思想涇渭分明,但從實際看來,又都是以人為本,關愛生命,讓人的價值,讓人的生命得到一種升華,實難絕對劃分清楚。三教合流,互不排斥,這也是形成中國文化提倡百家爭鳴,兼收并蓄,不拘一格的開放特性,因有王道文化之稱。不可否認,以上這些思想至今仍葆有生命力而具有現實的意義。特別是與孔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其積極因素仍然風采依然,不失為萬世師表。
第四,兵家管理思想的借鑒。兵家文化在中國起源于春秋時代,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形成與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代表作是《孫子兵法》。該著作是我國春秋時期杰出的軍事家孫武所著。孫武是春秋末期齊國人,古代第一個形成戰略思想的偉大人物。后被吳王闔閭拜為上將,率軍伐楚,大獲全勝。《孫子兵法》在軍事上的貢獻世界各國是公認的,可與二千二百年后德國著名軍事家克勞塞維茨的《戰爭論》相媲美。軍事離不開管理,管理又可從軍事中借鑒寶貴的經驗。
第五,法家管理思想的借鑒。我國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先秦法家,后經演變形成體系。法家堅持以法為中心,主張法治,反對人治,主張“尚法不尚賢”,認為管理成功與否關鍵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規制度作為保障。韓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戰國末年韓國的貴族,著有《韓非子》一書,現存五十五篇。韓非總結前代法家思想實踐,提出了完整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管理理論,對于現實管理也有非常重大的借鑒意義。
四、中國傳統文化在現實生活中的適應性和凝聚力
第一,“有機整體”的思維方式形成了“大一統”的政治思想。中國傳統文化產生的多樣性、包容性決定了他的廣泛適應性和同化能力。在長期的封建社會里,仕以“平天下”為己任,民以“天下太平,四海歸一,安居樂業”為思想境界。它包容了現實主義、理性主義思想,以“仁”為核心的民本主義思想,重人輕天、以人為本的思想,德治主義思想,愛國主義思想,積極救世思想,以及“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精神等等。不可否認,“大一統”思想,以全局為重,維護整體利益,這對構筑中華各民族的大團結,對穩定國家的統一,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二,傳統的道德觀念,抑制和減少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沖突,穩定了社會秩序。中國傳統道德文化有一個共同的基調:“崇高的道德生活比物質生活更為重要,道德的價值高于一切。人生一世,首先要做一個正派的人,有道德修養的人。”強調重義輕利的風尚,不以貧賤為恥的精神,言行一致的作風,修己以安百姓的品質,使中華民族一直保持著良好的道德的風尚,成為舉世聞名的禮儀之邦,功不可沒。
第三,人際關系的“群體意識”,具有很強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傳統文化渴望建立和諧美滿的人際關系,它對人際關系的和諧,群體力量的發揮,民族文化心理的融合,無疑具有積極的作用。
第四,傳統文化是一種巨大的精神力量。傳統文化作為一種社會精神形態,是一定社會存在的反映,這種傳統文化是一種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對社會長期發生作用,現代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將對人們現有的文化觀念進行檢驗,新的取舍,另一方面,促使人們必須努力學習一切先進的東西,不斷提高自己的精神素質,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這就是市場經濟對傳統文化走向現代化的根本決定作用,它是建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制意味著合法性、權威性、公正性。這些都是現代文明與現代文化的體現,而中國傳統文化在這方面卻有很大的缺陷。中國傳統文化在法制思想上強調實行人治。市場經濟是效益經濟,市場經濟要求對中國傳統文化那種“君子謀道不謀食”把“義”與“利”對立起來的舊的價值觀的否定,從而增強人們的務實精神與進取精神。實際上,人們的實踐活動,是離不開利益原則的。
當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時宣告了法律實用主義的開始。他說,邏輯不重要,重要的是經驗。但這只是在講實用主義引入法學研究的時代,只是在強調在普通法語境下,能夠具體判案是經驗在起作用,而不是邏輯。是為了對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邏輯。然而,法律總是生長在不同的國家,其所受到的本國的傳統文化的影響就凸顯了法律的生命是經驗。不僅僅是在中國,乃至全球,傳統文化對法律的影響不僅僅是體現在具體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對于整個司法制度的影響。
在當代,我們總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國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圍內贏取普世價值的勝利。在一帶一路背景下,筆者不禁回憶盛唐文明在亞洲乃至世界的輝煌歷史。那個時期的法律為什么會具有那么強烈的可傳播性?作為極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稱霸一方呢?曾有學者分析到,一個國家一種法律的影響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為國力,它之所以能夠推廣出了自身的諸多優點之外,還因為他背后的強勢文化與國力。文化,它既是國力的一個突出表現,同時與法律相融,就如薩維尼強調,法律應該是一個民族文化積淀和民族傳統習慣的反映,不應該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從某一個地方抄一個法律條款過來。法律并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體系,法律是開放的,跟當地的歷史傳統、人文氣質、地理環境都有關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來自于這些東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適用,在本土外,廣泛地推廣①。
中國傳統文化在幾千年的不斷變化發展的歷程中,沉淀和積累極其豐富,我們應當采取客觀區分的態度對待我國的傳統文化,本文將簡單敘述下傳統文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并簡要分析一下傳統文化對現今司法制度的借鑒價值。
二、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對于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使司法缺乏獨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這種專制的政治文化鞏固了皇帝對司法權的絕對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權基本不受制約可以伸向各個領域各個層級,因而司法權并不獨立。除卻最高司法權屬于皇帝這個行政者,地方的法機構也附屬于行政機構,獨立審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須順從皇命。這種情況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賢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則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實現。而一旦出現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實亡了。
同時,宗法等級政治文化鞏固了官僚貴族的司法特權。在中國古代社會,一個等級制度森嚴的社會,宗法等級政治文化與政治關系,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鞏固了貴族的特權地位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封建特權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機關是隸屬于行政機關的,除了聽命于皇權之外,它本身的構成也大部分都來源于貴族階級。這樣的立法排斥以人為本而突顯等級制度,不具有獨立和公平。從奴隸社會的同罪異罰到封建社會的八議制度以及按照貴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規定了請、減、免、贖、官當等各種法定特權,各種特權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護。
三、中國傳統經濟文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中國傳統經濟文化銘刻著農耕文明的印記,有著十分顯著的自然經濟自給自足的特征,因此,這種自然經濟會影響司法制度在程序設計和內容上更符合自然經濟的特殊需求。
這簡要舉例可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懲治危害農業生產與管理的犯罪行為,反映了自然經濟文化的本質要求。中國古代注重運用司法手段懲治危害農業生產與管理的犯罪行為 , 從中反映了自然經濟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會處罰違反規定立法耕種者,西周時有誤農時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這是自然經濟觀在獄政制度上的突出體現。三是務限法,這是自然經濟觀在訴訟時間規定上的集中體現。按照宋朝務限法的規定,每年農閑之際,州縣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訴訟,為了不影響農業生產,農業的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四、中國傳統倫理文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我國傳統的禮儀文化是以倫理內容為核心的傳統文化,從原始社會到封建社會,倫理與法律長期雜糅并未明確區分,都具有維持社會階級穩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統治地位,法律是屈居倫理之下的。中國傳統倫理文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司法制度倫理化。
以唐朝為例,在此時期禮刑結合的治國方法更加完善,按當時律法規定,凡尊長親屬毆打傷害直系卑幼親屬可以做出較輕的判決,而卑幼親屬毆打直系尊親屬卻一律歸于十惡的不孝罪,做出嚴厲的判決。這是唐朝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指導思想的產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倫理來解釋其合理性和實用性。
然而中國傳統倫理文化對于司法制度的影響,更表現在法律倫理化對于人性的碾壓,除卻應由的尊老愛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興起存天理滅人欲的程朱理學的影響下,出現了諸如嚴重地侵奪了婦女的合法權益的現象,如寡婦改嫁不僅失去道德支持更無合法依據。
五、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與現今司法制度
以史為鏡可以明得失,中國古代傳統文化對現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啟示。
鑒于中國古代傳統政治文化對于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使司法缺乏獨立性和平等性,我們更應當在權力集中的同時保持司法的獨立性,保證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脫離行政附屬屬性的真實獨立。同時,中國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對于司法制度的影響雖然減弱,但在當今社會下卻有了新的命題,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則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國最廣大農民的身上。
中國傳統的價值文化對于司法制度的影響更為具有現實意義,在以和合思維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鑒中國古代傳統刑罰中的觀念和執兩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審判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符合客觀真實的要求, 使判決不輕不重、不枉不縱,達到中這一刑罰最合適的度,以期獲得社會最大程度的認可。
關鍵詞:法治;人文精神;自由平等;契約理念;合同立法
中圖分類號:DF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8-0230-02
1 自由平等人文精神與契約理念
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蘊,是決定法治發展方向的精神力量,現代法治精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自由平等的精神。自由平等應是人生而具有的屬性,是人們生存發展的前提和渴望。自由是人的主體性的體現,是人自我意識實現的基礎,人正是因自由決定自己的意思和行為方式而證明和維護主體的價值和尊嚴。自由也是人的主觀能動性得以發揮的重要條件,是人潛在能力得以現實化的重要途徑。而平等是個體均自由下的應有之義,是實現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精神保證。自由平等體現了人性當中最為深刻的需要,是提升人的存在價值和前提,法律正是把自由平等作為其出發點和落腳點,才能夠得到普遍的遵守和信賴,從而才能使社會趨向法治。
契約內蘊著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作為一種制度化的形態,同時作為一種法律理念,其體現了平等互惠的內容、民主參與的觀念、自由與自治的精義。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書中指出:“人類社會之發展由身份至契約”,身份與契約的差異就在于身份桎梏個人自由,而契約發揚個人自由,并且是發揚個人自由的最好的方式。契約自由思想的萌生,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為終極關懷的羅馬法。近代資本主義的出現,使契約自由形成了以人文主義為價值基礎、以代議制民主政體為政治保障、以市場經濟為根植土壤的完整價值體系,并躍升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就是法律層面上的個人自由主義,在此原則下,作為法律主體的個人意志能夠得到自由的伸展,才能夠反映人們在政治、經濟和思想等各個社會領域的要求。縱觀西方社會之發展,正是契約理念的促動使之一步步地走向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法治社會。
契約理念其實質上就是自由平等人文精神在法律上,特別是在民事法律中的合同法律規制中的體現。合同立法其應當也必須以這種平等自由的契約理念為其立法的根本點。而西方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也確實對我國合同立法進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2 我國合同立法――從《經濟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變革
2.1 我國傳統中契約理念的缺失
西方的人文精神的產生和張揚,為近代法治主義和法治國家的誕生奠定了堅實的精神基礎,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內涵為西方社會的契約理念的推演提供了文化傳統與觀念信仰的前提。而我國雖然有著深厚的人文傳統,但由于文化自身內在機制的差別,反而對契約法律有一種抑制作用。中國傳統文化是以身份文化為核心的,在“三綱五常”、“長幼有序,尊卑有別”、“重義輕利”的文化背景下,以及傳統文化中大同思想對契約的排斥下如何能產生自由平等的契約?除了傳統文化的原因外,我國古代社會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及傳統觀念等因素也制約了契約理念的產生,官工官商傳統與契約觀念的不相容以及小農經濟都成為阻礙契約形成的制度因素。中國傳統的公法哲學體系不可能產生出個人、平等、自由、契約和合意的理念和制度,也不可能在私法領域產生類似契約自由的精神和理念。所以,在合同立法上,我們并沒有西方法治國家如此深厚的自由平等人文精神傳統。
2.2 《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和與其配套的合同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構成了我國自建國以來第一套合同法體系。《經濟合同法》是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出臺的,“既是使國家計劃具體化和得到貫徹執行的重要法律形式,又是國家制定計劃的重要依據和必要補充”。《經濟合同法》在第一條便明確規定了其主要任務是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然而。這一主要任務顯然與雙方當事人為獲取經濟利益而簽訂經濟合同的真實意思是有距離的。
(1)平等理念的缺失。
《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其調整對象必須是雙方或一方為法人所簽訂的經濟合同,至于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卻不限,但雙方不是法人的經濟合同不屬其調整范圍。其調整對象具有主體單一性和地位不平等性,明確限制私法的主要主體即個人的介入。并且其中貫穿許多國家機關這一主體,因此,契約原有的代表私人獨立主體人格的特質受到限制。
(2)自由理念的缺失。
契約自由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靈魂,在這個角度上,《經濟合同法》缺少了合同法所應具有的本質特征。
在計劃經濟中,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在表面上受合同法調整,但在實質上只是計劃指令的表現形式。對合同的承諾與其說是達成合意,還不如說是對計劃的服從及保證計劃的完成。契約締結的自由受到政府權力的干預,法人締結契約一般是在國家下達指令性計劃之下進行;對相對人的選擇自由受到約束;國家按照計劃安排契約的內容,以計劃來實現供需的要求,進行資源的配置;對于契約締結的方式的選擇權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合同成為計劃的附庸,自身并無獨立生存的土壤。《經濟合同法》沒有顯示出私法自治的精神。
在《經濟合同法》中,國家干預隨處可見,有著濃厚的公法痕跡。其規定了合同行政管理制度,將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首先歸合同管理機關,將其行政管理權與合同效力的確認權合一。將合同無效條件的規定得過于寬泛,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對稍有瑕疵的合同都確認為無效,阻礙了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直接縱容了對合同自由的侵犯。甚至出現一些地方或部門出于自身利益,運用行政力量,以種種行政規章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正常的經濟往來和貿易的行為。這些制度極大的破壞了合同所應具有的私法自治的精神,破壞合同制度的正常發展。
可見,《經濟合同法》以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追求目標,國家在該法中的超主體地位勿容置疑,合同法的私法性質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它雖然首先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契約制度,但卻將其推入到公法的范疇,使契約制度在確立之始就開始步入偏離契約自由和原有價值的軌道。其后,雖然在《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以及《經濟合同法》的修訂中,使契約的精神有所修正,但也僅是局部的修補,并沒有真正建立應然的契約制度,而直至統一《合同法》的出臺。
2.3 《合同法》
《合同法》的制定結束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以及《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是近代民法的契約精神在中國得以確立的體現。經過20年的深入改革,中
國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市場主體多元化,經濟成份多樣化,社會利益多元化,社會經濟不斷開放化和國際化,在這個背景下,市民社會孕育發展,國家的經濟職能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人們觀念上在不斷接受新的思想,對于西方人文精神的引入,沒有給國人造成抵觸,反而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體現出更為人性、文明、科學的一面。
西方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徹底地改造了中國的合同法律制度,契約理念的引入更進一步喚起我們對于建設法治國家的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主要就體現在了《合同法》對于此前合同法律制度的改革之中。
(1)平等。
平等和自由作為人類社會高貴的精神元素,不僅是政治生活的理想追求,也已經成為我們經濟生活的價值取向。《合同法》在第2條將合同定義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主體的多元化、合同是平等主體的民事協議觀念的確立,也為實現合同自由提供了重要條件。
(2)自由。
合同成為一種法律形式,而不再是經濟形式,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取消了對合同的一般管理。《合同法》不僅在第4條明文規定了“合同自愿”,而且在整個合同法律規制中,始終貫徹著自由的理念,其立法指導思想就是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干預。法律不應為了司法利益而限制人們締結合同的權利,或在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干預,而只是在其中的一方當事人違反締約規則或合同義務得不到不履行時幫助其中另一方,予以保護和執行。《合同法》將民法總論中的兩大核心概念民事權利和法律行為充分演繹,恢復了合同法作為動的安全基本保障及操作規范的本來面目,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個人自主”,個人自主決定自我負責。
自由平等人文精神的引入使得我國合同法確立了私法自治原則,這也是合同法的精髓部分。“現代法治的基本價值在于其通過對權利的分配、規劃和對權利的確認保護,最終促進人類的自由、平等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部《合同法》即是中國法治建設之路上一部重要的代表作,其吸收了契約的先進理念,以私法自治為總綱。在我國契約立法史上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對于把西方人文精神融入中國本土資源而加強中國法治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值。
3 西方人文精神與中國法治建設
傳統文化是相對于現代文化而言的傳統習俗,風俗,習慣等的文化現象。傳統,就是隨著歷史的足跡流傳下來的,沒有被歷史所淹沒的對現代仍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事物。當然,這種影響力必須一分為二地看待。首先,優秀的傳統對現代社會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其次,對傳統文化的借鑒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照搬,必須與現代社會的具體情況結合作一個修改。現代企業管理中,傳統文化的作用表現亦在于此。
1.現代企業管理離不開對傳統文化的應用
傳統文化對于現代企業管理的作用首先在于悠久而博大精深的傳統文化是具有利用價值的。雖然中國傳統文化百家爭鳴,所提倡觀點復雜多樣。但從整體來看,以儒家為主的傳統文化所提倡的人生價值取向是一致的,有人將儒家代表的人生價值取向特征作了歸納如下:群體本位,中庸之道,強調集體,以和為貴,人情關系的重視,長幼有序、內外有別等。這些特征與西方所倡導的個體主義和極端的思想相抗衡,成為了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一大亮點。利用傳統文化,需要首先認識到傳統文化的特征和內容,并對其進行分析。歷史傳承下來的傳統文化有優秀的一面,也有不適應社會發展的一面,所以,在看待傳統文化的作用時,我們應堅持辯證的唯物主義觀點。從微觀上看,現代企業管理仍然離不開對傳統文化的應用。
2.現代企業管理必須對傳統文化進行改造批判地繼承,就是對傳統文化的合理應用。
我們看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價值觀念對于現代企業管理具有很大的影響。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工業化文明和現代化企業文明也向傳統文化發起沖擊。此外,現代企業的分權化和社會化對于傳統文化的應用提出了挑戰。面對多重文明沖擊的背景,傳統文化還能一帆風順嗎?當然不能。現代化的企業管理,需要與社會接軌,與市場融合,與法律統一。為此,我們在利用傳統文化管理現代企業時,必須保持適合社會發展的傳統文化基本價值觀念不變,加以改革其形式特征,且對于不適應現代社會的傳統文化進行摒棄。
二、傳統文化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價值所在
1.法制與仁制結合
法家倡導的依法治國和利益驅使與儒家倡導的仁德至上的觀點成為了歷史上自相矛盾的話題,但其思想對后來的君王治國產生了巨大影響。將二者集合起來的漢武帝,“獨尊儒術”又“大一統”的他禮法并用,陽儒陰法,創造了漢朝大一統時代。直至唐朝時期的“禮律并重”,二者思想的融合還得以體現出來。國家治理如此,企業管理亦是如此。法學思想表現了管理中的“不成規矩,不成方圓”;儒家思想體現了管理中的“仁義道德,民主平等”。這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可以總結為:制度法律法家化(嚴格,專制),態度方法儒家化(開明,親善)。
2.和諧思想
佛教與儒教的“天人合一”以及傳統文化中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等思想,都是現代企業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觀念。人與自然的和諧思想在其中表現了一個道理:天地萬物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則,自己的發展規律,無論人類做什么事情,必須遵循這種規律,順應自然的發展。除了人與自然的和諧外,和諧思想還重視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這種和諧在企業管理的運用使得員工與員工之間,企業與社會之間保持一種和諧發展的關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了一份力量。
3.無為而治
道家思想中的“無為而治,道法自然”思想體現了一種自然的管理模式,沒有過多人為的參與性。無為,即不為,不做事情。無為而治,這是管理模式中的最高境界。每個人通過自覺性或是一種無形中存在的道德法則約束自己,恢復人的自然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