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2 16:18:0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一般意義上的炒股”和“股權轉讓”
從概念上看,“一般意義上的炒股”是指通過股票二級市場,利用買入和賣出股票之間的股價差進行套利的股票買賣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股權轉讓概念更為寬泛,從外延上包含了股票買賣行為。
從行為目的看,一般意義上“炒股”是一種利用股票買賣價差的套利行為,具有短期性和投機性,股票持有人不會與企業共擔經營風險,只會承擔股票買賣價差產生的風險。股權轉讓包括簡單的以套利為目的的股票買賣,也包括根據企業經營情況收取利潤與企業共擔風險的行為。
二、營業稅法對“一般意義上的炒股”和“股權轉讓”的界定
現行營業稅法規中沒有明確的提出炒股的字樣,但是在法規中提出了包含炒股行為的概念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該規定對納稅主體的表述從原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擴大為“納稅人”。從納稅主體表述的范圍看,該次修訂不僅金融機構買賣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也需繳納營業稅,個人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可見,股票屬于有價證券,股票買賣行為屬于營業稅征稅范疇,從公平稅負的原則出發,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包括個人均需就股票買賣行為繳納營業稅。但從當前可執行的情況和個人承擔的稅負角度出發,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于股權轉讓的概念,營業稅法規也未明確只是在涉及到股權轉讓行為時對股權轉讓進行了相應的簡單描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法[1993]149號)第八條中提到“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第九條中提到“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這是最早的關于股權轉讓的營業稅法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后又轉讓的行為從原來的繳納營業稅到后來的不繳納營業稅,一方面是考慮了征收操作上的難度,另一方面在表述中也體現了股權轉讓過程中所轉讓的股權是指長期持有的,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有別于炒股的短期行為。
三、炒股和股權轉讓行為的進一步辨析
一個企業出于行業發展的需求從股票二級市場購買的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是為了短期內利用股票買入賣出的價格差去獲利,而是為了長期持有,并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接受投資方的風險。當持有該股票一段時間后,這個企業因經營策略或其他方面發生了改變,將該股票拋售,并獲得了買賣價差,那么該企業是否應就獲得的股票收益繳納營業稅。
一、股權轉讓流程及定價方式
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及定價方式,可以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各相關人的法律關系,明確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依據。
股權轉讓流程大致如下:(1)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2)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受讓人支付價款,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雙方確認股權已交付等;(3)受讓人、轉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承認新股東、注銷原股東,發表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可見,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以及不特定第三人。
具體實踐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二、股權轉讓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目前,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并不到位,存在諸多漏洞,具體表現如下:
(一)稅收政策不完善,投資者有避稅空間。
我國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散落于各個單行文中,未形成系統性的稅收文件,給投資者以籌劃空間,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難度。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投資者身份上進行選擇,承擔較少稅負。企業股東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既涉及企業所得稅,又涉及個人所得稅。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收入的稅率為20%。由于稅負存在差異,有些股東特別是集法人股和個人股于一身的私營企業主,在投資時就會有所選擇,較多地采用個人投資形式。
二是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轉讓不動產,將應納稅款化于無形中。比如:A公司擬出售新開發的市場價格為1 800萬元的一幢大樓,B公司有意購置這幢大樓用于開辦酒店。如果B公司直接以1 800萬元購入,A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9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據此,若A公司將大樓作價1 800萬元投資入股參與B公司經營之后,再把B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以1 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用于開辦酒店使用,則A公司就不用繳納營業稅了。
三是虛假整體轉讓企業產權,逃避繳納營業稅。比如:A公司擬轉讓房產土地給B公司,如果正常轉讓,A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據此,如果A公司先成立一個新企業C公司,把主要業務及重要機器設備轉移到C公司中,將債權債務基本清理完畢后,再將企業進行整體轉讓給B公司,這樣,A公司雖轉讓的僅是土地和房產,卻不用繳納營業稅。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以看出,轉讓形式不同,稅收的影響卻天壤之別,這也是稅收政策不完善的體現。
(二)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核實。
股權轉讓各方為了逃避相關稅收,往往會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平價轉讓或低于實際轉讓額的虛假股權轉讓合同,而稅務機關要取得其真實轉讓價格信息,在調查取證時存在很大難度。因為,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僅是原出資人的變化,而從企業財務賬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無法反映具體轉讓金額。
(三)對股權轉讓價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了對于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計稅價格,但未明確具體操作手段。《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但該條文也只是針對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而言,對于法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過何種方式確定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是稅務機關的一大難題。
(四)對股權轉讓缺乏有效監控。
由于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交易過程及交易結果無法監控,稅務機關往往在股權轉讓完成之后,才能從工商管理部門的定期數據交換、稅務登記變更等環節獲得相關的交易信息,稅收征管行為滯后。在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無法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信息。《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從政策上加強了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而對法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四、對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堵塞政策間隙,完善稅收政策體系。
假如一項經濟行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進行避稅,說明稅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國家應盡快出臺《股權轉讓管理辦法》,對股權轉讓行為予以規范,并對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進行整合統一,使政策更加明確、完善。
――從制度層面規范股權投資轉讓行為。針對先以土地、房產投資,再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的“假投資”等行為,國家應盡快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從投資目的、投資雙方關系、合作前景等方面嚴格審查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從源頭上防止稅收流失。
――加強對整體轉讓企業審核管理。稅務部門應對股權轉讓環節認真審查,關注被轉讓方的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安置情況。對以逃避納稅為目的,違規自行處置企業以前資產、債權和債務,或違規轉移到新辦其他企業,以及沒有安置全部勞動力的,一律不作為轉讓企業產權,依法征收營業稅等相關稅收。
(二)密切部門聯系,暢通綜合治稅渠道。
筆者認為,應建立起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股權轉讓稅收管理機制,有效解決股權轉讓中存在的“信息隱蔽滯后、轉讓價格難確定、稅收檢查難度大”的問題。
――建立信息傳遞網絡。與工商部門建立股權轉讓信息傳遞制度,即時通知,及時核對信息,以便稅務部門及時取得股權變更信息。
――建立與司法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對明顯有股權轉讓稅收而不申報繳納的企業,必要時可以介入司法程序,與公安部門進行聯手防范和打擊,及時追繳相關稅收,保證稅法的剛性。
――密切與土地、房產部門的聯系。建立“先稅后證”制度,涉及土地、房產等股權交易行為的,土地、房產部門應依據完稅證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防止稅收流失。
(三)建立合理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
――加強核定征收力度,建立價格核定機制。對股權原價轉讓或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除加強納稅評估,加大約談力度外,還可依據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財務會計報表》的凈資產增值率和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股權轉讓核定稅款。
――適當引入中介評估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結構,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定價,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也較容易獲得納稅人的認可。
(四)加強政策輔導,強化稅務核查工作。
【關鍵詞】企業轉讓形式;收購涉稅問題;企業轉讓原則
公司在并購重組過程中,采取不同的收購方式,涉稅情況不盡相同,下面以我公司對一民營企業收購為例,對不同收購方式下的涉稅情況進行列舉、分析,以供參考。
一、企業轉讓的形式及涉稅情況
(一)說明
(1)計算的數據以被收購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及會計主管提供的數據為準,假定資產轉讓收入的明細取得稅務局的認可。
(2)土地增值稅依據雙方的《資產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中要求,土地未增值,故未計算,但這要稅務局的認可,如稅務局不認可,一般資產轉讓方式下,對方的土地增值稅必須交,企業產權轉讓方式下對價為股權的可以不交,股權轉讓方式不交土地增值稅。
(3)由于篇幅和企業為上市公司,互相參股等形式就不在敘述。
(4)由于篇幅問題,被收購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沒做為附件,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幾面價值為59078萬元。
(5)公司意向出價69300萬元收購被收購企業,但未明確各項目對價為多少。
(二)具體轉讓形式及涉稅情況
1、一般資產轉讓。現在采用的資產轉讓形式,涉稅最多,具體如下:
(1)增值稅:
①存貨:4000/1.17*0.17=581.2萬元(存貨收購價為4000萬元)
②機器設備:
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的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即購進的機器設備可以在購進時一次性抵扣。表中的未抵扣是指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設備,稅法規定,此部分按4%減半征收的簡易辦法計算納稅,即4579.97/(1+4%)*4%/2=88.08,抵扣后轉出的是指被收購公司接收增值稅票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經抵扣,但稅務局認為是09年1月1日前已交付而要求不得抵扣而轉出的部分,這部分視同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應交增值稅為2784.35/(1+4%)*4%/2=53.55萬元,抵扣的部分是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按17%交納增值稅,即15287.68/(1+17%)*17%=2221.29萬元,合計應交增值稅2362.91萬元
存貨和設備兩項合計:2944.11萬元
(2)營業稅:
①房屋建筑物、礦山:
由于房屋建筑物都是自建,按售價全額繳納營業稅,即43383*0.05=2169.15萬元
②土地(按不增值):3265.56*0.05=163.28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2332.43萬元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2944.11+2332.43)*(1%+4%)=263.83萬元
(4)印花稅:69300*0.0005=34.65萬元
(4)企業所得稅:(69300-59078-2332.43-263.83-34.65)*25%=1897.78萬元
(5)個人所得稅(69300-59078-2332.43-263.83-34.65-1897.78)*20%=1138.66萬元
總共交稅=2944.11+2332.43+263.83+34.65+1897.78+1138.66=8611.46萬元
契稅由收購企業繳納,在此不在列示。
2、企業產權轉讓(企業整體資產轉讓)
企業整體資產在《轉讓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中有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整體資產轉讓要求對價為股權,但我認為這是說符合這種條件的轉讓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整體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的分別應該是是否接納勞動力,因此產權轉讓形式也是整體資產轉讓,對價為股權是整體資產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
這種形式涉稅較少,但需稅務局認定,容易引起爭議,具體如下:
(1)增值稅:免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
(2)營業稅:免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由于增值稅、營業稅免征,因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免征。
(4)印花稅:因為是資產和負債一起轉讓,因此出價就應該扣除負債,印花稅就會減少,扣除負債后,公司出價為30179.92萬元,30179.92*0.0005=16.09萬元
(6)企業所得稅:(69300-59078-16.09)*0.25=2551.48萬元
(7)個人所得稅:(69300-59078-16.09-2551.48)*20%=1530.89萬元
總共交稅=16.09+2551.48+1530.89=4098.46萬元
對價轉讓為股份時,我方企業可以免交契稅:
(43383+6020*230/424)*3%=1399.46萬元
3、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涉稅最少,且沒什么爭議,是最優的方案,由于股權轉讓只涉及到股權,未涉及到資產轉讓,因此不交各項流轉稅類,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的轉讓,不涉及企業所得,因此不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1)印花稅:30179.92*0.0005=16.09萬元
(2)個人所得稅:
(3)(69300-59078-16.09)*20%=2041.18
總共交稅:16.09+2041=2057.27
在此種形式下,我方企業可以免交契稅:
(43383+6020*230/424)*3%=1399.46萬元
二、原則
1、在合法的范圍內,追求企業收購效益的最大化。
由上面可以看出,采取不同的形式,稅負不同,對方的凈收益不同;由于企業決策層的原因,簽訂的合同為一般的資產轉讓形式,因此企業可以采取形式上的讓步,要求對方給予價格及其它方面的讓步,采取最有利于企業方的形式,追求企業收購效益的最大化,通過“共贏”盡快完成企業收購。
新三板(全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審計中,各類涉稅問題是新三板上板一大審核重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也對掛牌后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全,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股權激勵方案是否合理等常見問題做了嚴格規定,是否合規直接關系到公司獨立責任承擔的重要問題,因而在申報材料審核時受到重點關注。如果企業忽略這些問題,很可能就會導致掛牌新三板時間延長,甚至掛牌失敗。
用分紅轉增股本的風險
用分紅轉增股本,相當于用跟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針對這種情況,稅務局一般會視同分紅(利潤分配),要求企業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掛牌前,一定要把掛牌前企業的利潤和掛牌后的企業利潤分割開來。掛牌前企業取得的利潤有一部分屬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需要轉增股本。而轉增股本的部分就相當于股東收到分紅后,重新投資給企業,這是其中一種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還有一種是企業在進行多套賬合并時,會在某一個會計期間出現利潤猛增的情況。多套賬是指企業準備的不同的賬本,一般分為內賬和外賬,分別用來應付銀行、稅務機關以及企業內部自用。企業在掛牌新三板之前,需要將內外賬合并來達到合規,有可能會出現利潤猛增的情況。企業需要針對這部分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交完企業所得稅(25%)之后,如果要用這部分轉增股本,那么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
另外在改制時,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和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部分可以免稅,部分需要納稅,企業也需要注意。
首先,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那么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暫時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如果是法人股東(股東為企業),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雖然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但法人股東通常不需要即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專利投資增加風險
股東以技術專利、房產以及股權增加股本,就是所謂的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為了滿足在客戶處招投標的需要和新三板對股本的要求,技術型企業經常采取股東個人以技術轉增股本的方式來滿足要求。
財稅[2015]41號針對用無形資產投資繳納個稅的問題,有詳細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比如前例中無形資產雖然屬于個人,但是投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中,這就相當于轉讓無形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企業上市就要對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的當時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在掛牌前也一定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三個合伙人以300萬的無形資產入資企業,在投資的時候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后在掛牌審計中發現這個300萬的無形資產不符合投資的標準,需要將這個無形資產進行減資,然后通過現金的方式進行增資,之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是不能退稅的,不僅不會退還個人所得稅,還需要補繳因為這個無形資產在企業存在期間產生的企業所得稅。
股東股權轉讓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發文后,某市地稅與市工商管理局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將企業股權變更信息下發至各地稅管理分局,一年多的實踐中,股權轉讓稅收的征管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實際征收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現就征管中的難點談談個人看法。
一、共享信息后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股權轉讓信息在稅收征管利用率不高
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對股權轉讓信息的要求與審核重點不同。從工商部門的傳遞到地稅部門的某縣2013年4季度至2014年1季度380條股權變更的信息看,全部是原價轉讓。其原因是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時要求股權轉讓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且只要提供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股權變更確認書、股東身份證明等文書,便可進行變更登記。對其是否進行原價或溢(折)價轉讓,則不作為工商部門審核要點。即注重程序性審查,不對股權轉讓人實質性進行審查。而稅務部門除程序性審核外,重點審核交易價格,而公平交易價格的往往與工商部門文書中所提供的價格有一定的出入,不能完全利用其股權轉讓協議書的價格。
(二)法律和管理制度上界定不明晰
1、自然人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必要條件,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國稅函〔2009〕285)該條款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前置于變更登記之前,但是沒有明確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指出了事實上存在未變更登記的情形。
2、工商部門在變更股權登記時沒有規定以完稅或免稅證明作為必要資料。“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國稅函〔2009〕285)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約束力,實際也未執行。國稅發〔2011〕126號規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稅務部門的提供的信息……”也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有提供信息的義務,并沒有“先稅后變”的把關義務。
(三)自然人股權轉讓,計稅依據難以核實
⒈“凈資產按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價格偏低,就可按照企業當期每股凈資產(即企業所有者權益合計額)和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其股權轉讓額,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事實上有部分企業核定征收稅款,沒有不建立或不健全財務賬簿,提供不了凈資產數據,而對于企業凈資產份額稅務部門更無法進行科學、合理的認定。在核定計稅依據時“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稅務部門不但要承擔中介機構的評估費用,還可能出現納稅人不認可該中介的評估價格,而提供其他中介機構評估價的尷尬局面。
⒉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收付款真實憑證,難以取得。大部分納稅人轉讓股權時由于金額較大且便于分清責任,采取了銀行轉賬形式,但是稅務部門通知其申報股權轉讓稅收時,都沒有提供轉賬憑證,表示采取了現金交易方式。而稅務部門只有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能查詢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因此基本上很難通過第三方(銀行)確認股權轉讓真實價格。
二、加強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工商變更登記提供的資料,加大共享信息利用率。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股權轉變更變登記應增加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凈資產的清算或評估報告的規定。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據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就具有操作性,既減少稅務機關執法風險,納稅人也容易認可。
(二)明確稅收要素相關規定在稅收法律法規中明確應于簽訂轉讓協議完成轉讓交易辦理變更登記時,發生納稅義務。將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必要條件,以確定納稅發生時間。對于未在工商登記而實際擁有且轉讓股權的,而在工商登記的股東沒有持股比例變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消國稅函[2009]285號文第一條規定將提供股權轉讓所得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作為股權變更登記的前置條件。
(三)從規范性文件的層面規定對于不提供中介機構清算或評估報告的,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正常經營而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其自然人轉讓股權時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大體分行業核定征收比例,如比照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1%至3%核定,計算簡便直接,利于有效實施到位。
【關鍵詞】房地產 土地使用權轉讓 稅務籌劃
根據國家建設部統計資料,房地產企業各類稅費約占產品成本的三分之一。通過稅務籌劃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賦,能獲取最大的稅后收益。近年來,土地使用權價格連年上升,新地王層出不窮,直接轉讓土地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大額稅賦。因此,通過合理安排日常經營活動,采取各種措施化解或防范納稅風險,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文將使用如下案例來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納稅籌劃。
案例:A房地產集團擁有B地塊土地權證,賬面成本2億元,計劃出售以便獲取集團經營所需現金,轉讓價為8億元。現擬定下述三種轉讓方式:
方案一:A房地產集團直接出售B地塊
此方案直接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2號),需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金。營業稅=轉讓價×5.65%=80 000×5.65%=4 520(萬元)。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其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增值部分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根據測算,增值率未超過200%,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
土地增值稅=(轉讓價-扣除數)×超率累進稅率-扣除數×速算扣除率=[8-(2+8×5.65%+2×20%)]×50%-2.852×15%=2.1462(億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需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增值部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A房地產集團土地轉讓所得稅=(轉讓價-賬面成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25%=(80 000-20 000-4 520-21 462)×25%=8 504.5(萬元)。
稅賦成本合計=4 520+21 462+8 504.5=34 487(萬元)。
方案二:以土地使用權注入項目公司并轉讓公司股權
稅收籌劃方案:A房地產集團注冊成立C公司,并將B土地以3億元的價格注入C公司,將C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轉讓價8億元。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股權轉讓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土地注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測算,增值率未超過50%,稅率為30%。
土地增值稅=(注入價-扣除數)×超率累進稅率=[30 000-(20 000+20 000×20%)]×30%=1 800(萬元)。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
A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所得稅=(轉讓價-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80 000-20 000-1 800)×25%=14 550(萬元)。
稅賦成本合計=1 800+14 550=16 400(萬元)。
方案三:以在建工程注入項目公司并轉讓公司股權
稅收籌劃方案:A房地產集團對B地塊進行前期設計開發建造,建安成本花費2億元,A集團注冊成立C公司并將B在建工程以6億元的價格注入C公司,將C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轉讓價8億元。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股權轉讓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在建工程注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測算,增值率未超過50%,稅率為30%。
土地增值稅=(注入價-扣除數)×超率累進稅率=[60 000-(40 000+40 000×20%)]×30%=3 600(萬元)。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免征契稅。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
A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所得稅=(轉讓價-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80 000-40 000-3 600)×25%=9 100(萬元)。
房產投資是借助房產來獲取投資收益的行為。房產投資的形式比較多,如房產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以房產出資獲取分紅收入、房產轉讓獲取價差收益等。
房產投資中涉及房產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對企業存量財產中的房屋,其計征方式有從租計征和從價計征。從租計征是指房產稅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繳納。從價計征是指年房產稅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即房屋原值乘以1-20%~30%)的1.2%繳納。從價計征方式下,房產稅的繳納只和房產原值有關,房產原值既定、房產稅也是恒定的;從租計征方式下,房產稅與租金收入呈正相關關系,即房屋租金增加,房產稅也隨之增加。如自用的房產、提供倉儲服務的房產是從價計征,而出租的房產是從租計征。營業稅是對企業房產轉讓價差征收、土地增值稅是對企業房產轉讓增值額征收,而企業所得稅是對房產轉讓所得征收。在相關的房產投資方案比選中,不同方案的稅收成本差距較大。而一些相關的稅收籌劃是基于稅負率較低的原則進行方案比選。這種做法忽視了企業的不同的方案稅后收入絕對值的比較。稅負率低方案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利用稅后收入比選各個方案更為準確、可靠,本文運用稅后收入較高的原則進行方案的比選。
二、房產投資聯營與房屋出租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滿足持股時間要求的企業以房產出資獲取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紅的收益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由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以房產出租獲取租金收入則需要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為了防止企業為減少稅收成本“真出租、假投資”。國稅函(1993)368號規定“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國稅函發[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即房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視同房產出租計算房產稅和營業稅。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房產投資時即可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取得投資利潤,也可以房產出租而取得固定的租金。從稅負角度看,那種投資方案對企業更有利呢?
設房產原值為Y、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房屋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投資者如將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預計分紅收入為A;如以房產出租,預計租金收入為X。
在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的情況下房產稅從價計征,稅后利潤分紅收入免企業所得稅,同時也分紅收入也不征收營業稅。其稅后收入=A-Y×(1-20%)×1.2%=A-0.96%×Y,如果按照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70%計算,其稅后收入=A-Y×(1-30%)×1.2%=A-0.84%×Y。房產如出租則稅后租金收入=(X-X×5%×(1+7%+3%)-X×12%)×(1-25%)。
實際決策時企業可以根據上述兩個公式,將企業預計的租金收入和分紅收入帶入公式,即可計算出兩種方案的稅后收入。如當預計租金收入為140萬元,預計共擔風險的分紅收入為141萬元,房產原值為5600萬元,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的稅后收入為141-5600×(1-20%)×1.2%=87.24萬元,房產出租的稅后收入為(140-140×5%×(1+7%+3%)-140×12%)×(1-25%)=86.625萬元。由此可見,房產共擔風險、聯營投資的方案稅后收入較大,故應選擇。李榮錦(2012)在房地產企業房屋納稅籌劃分析中對該類方案比選中采用低稅負率的方案,有些不妥。如上例方案比選中,房產共擔風險、聯營投資的稅負為53.76萬元,稅負率為38.13%,房產出租的稅負為53.375萬元,稅負率為34.85%。低稅負率選擇法下,房屋出租方案因稅負率低當選。然而,低稅負率并不必然導致高稅后收入,因此利用稅后收入進行比選方案比選更符合企業的決策目標,能夠減少決策失誤。
三、出租倉庫與倉儲服務的選擇
出租倉庫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5%的稅率繳納,房產稅則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征收。
倉儲服務是按照服務業-倉儲業稅目5%稅率計算征收,處于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倉儲業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按現代服務業-物流輔助服務業(倉儲服務)稅目6%的稅率或者3%的征收率進行征收,房產稅是按照房產計稅余值的1.2%計算。
一般來說,企業庫房對外出租取得收入既可以采取倉庫出租的方案,也可以采取提供倉儲服務的方案,而且兩種方案的收入基本相當,此時,稅負因素往往決定企業決策。
設倉庫原值為Y、倉庫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企業所得稅稅率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企業既可以出租倉庫也可以提供倉儲服務,租金收入或者倉儲收入都是X,如提供倉儲服務則新增的成本為B。出租倉庫的稅后收入為(X-X×5%×(1+7%+3%)-X×12%)×(1-25%)。為了方便兩種方案的比選,以下提供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均指扣除倉儲新增成本的出租倉庫的稅后收入。如果新增成本較小,可以不予考慮。
如非營改增試點地區的企業提供倉儲服務,其倉儲服務稅后收入=(X-X×5%×(1+7%+3%)-Y×(1-20%)×1.2%-B)×(1-25%)。當新增成本忽略不計(即B等于零)時,計算出兩個方案的稅后收入相同的平衡點為8%(即當X/Y=8%時,兩個方案的稅后收入相等)。
如果提供倉儲服務企業是營改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則倉儲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如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進項稅額較小忽略不計,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 (X/(1+6%)-Y×(1-20%)×1.2%-(X/(1+6%))×3%×(7%+3%)-B)×(1-25%)。從而計算出B為零時的平衡點為8.54%。
如果該企業為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 (X/(1+3%)-Y×(1-20%)×1.2%-(X/(1+3%))×3%×(7%+3%)-B)×(1-25%) 。從而計算出B為零時的平衡點為6.7%。
如果企業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房產原值的70%。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房產稅計算應相應調整,通過計算列表入下:
企業決策時,房產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比例和B值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如有其他稅費也可按照實際情況將表中的模型進行修正。稅后收入平衡點確定以后,企業可以計算企業預計出租的租金收入與房產原值的比例。如果該比例大于平衡點,提供倉儲服務可以鎖定房產稅,倉儲服務方案稅后收入較大,應選該方案。反之,應當選擇倉庫出租方案。企業也以根據上述模型直接計算稅后租金收入或者稅后倉儲服務收入,選擇稅后收入較大的方案。
企業在確定房屋租金收入時要注意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代收款項分別確認和核算,如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空調費、供熱費、出租露天停車場、出租設備或者物品、出租場地收入等收入不屬于房屋出租收入,將這些收入分別簽訂合同,將會降低計稅租金收入和房產稅,減少不必要的稅費支出。
房屋的裝修也影響到了房產稅,與裝修好的房屋相比,未裝修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要低一些,房產稅也要低一些。出租方也可以通過設立的物業公司將房屋裝修后向承租方收取物業費,也可建議承租方直接委托第三方裝修,這樣房產稅較低。
四、房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決策
房產轉讓的相關稅收政策如下: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房產轉讓稅負較重,其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增值率超過20%房產轉讓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房產轉讓時,轉讓方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如下:財稅〔2002〕191號規定“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以房產投資入股時,投資方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投資后轉讓股權時,房產評估增值和股權轉讓收入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的導向是鼓勵企業房產投資、不鼓勵房產炒作。因此企業將房產單純轉讓的稅負較重、而將股權對外轉讓或者將房產投資入股基本沒有稅收成本。企業在相關房產轉讓決策時,將擁有房產的公司的股權轉讓或者將房產投資入股到被投資企業或者將房產剝離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將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的方案稅收成本較小。企業決策時可以根據上述稅收政策進行測算稅后收入進行方案的優選。另外,房產轉讓過程中,房屋的轉讓價格越高、相關的稅費就越多。而裝修好的房子的售價要高于未裝修的房產,因此轉讓方裝修房屋稅負較重,受讓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裝修房屋,其稅負較小。
總之,房產投資策中從稅負因素考慮,對于房產投資聯營或者房屋出租的方案中直接計算稅收收入選擇收入較高的方案。房屋出租或者提供倉儲服務決策中,根據租金收入占房產原值的比例和稅后收入平衡點進行比較或者直接用稅后收入的模型進行方案比選可以實現低納稅成本目標。使用股權轉讓或者房產投資入股或者房產剝離形成新的公司然后轉讓股權方案優于房屋直接轉讓方案。以上方案比選均可按先關稅后政策采用稅后收入較高的原則進行比選,正確考慮房產投資決策中的稅負因素。
[本文系山西大學商務學院科研項目“所得稅稅前扣除研究”(編號:2012003)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