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2 16: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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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 特點 英漢翻譯
法律英語(English Legal Language)是法律的英語載體形式,以英語為載體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系的英美國家法律,此外還有其他如英美殖民地等英語國家的法律語言,因此法律英語承載的主要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國家法律。同一法系內的法律有其共性,但同一法系內各國法律有其本土法律文化特征,同一國家不同法律部門有著該部門法律的專業性特征,這種法律特征也體現在其相應的法律語言上。因此,筆者認為要真正準確的研究法律語言并將研究服務于法律理論研究和法律實務需從具體法律部門入手研究該部門法律語言的專業特征。而當前國內學者談論法律英語的共性較多而少有專門針對部門法律或專業法律做深入研究。同時這些法律英語研究中普遍存在純語言化或法律的不嚴謹性現象,筆者認為法律英語研究不僅要體現英語語言特征,更要體現嚴謹的法律專業性特征,應兼具語言和法律特征。
一、資產證券化傳統法律英語特點
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被稱之為法律化,資產證券化法律作為部門法金融法律的一個創新衍生產品,其法律英語具有法律英語的傳統共性,體現在:
1、文體風格:
1) 精確性,法律英語中大量采用在長期語言實踐中含義固定化、模式化、具有精確含義的語言,使法律英語表述不僅精確,而且經濟。如dictum and decision, privilege and right在日常英語中其區分其意義并不重要,可在法律英語中卻有著精細的區別。這是法律語言必須精確的傳遞法律信息,用詞必須嚴謹周全精細的要求。
2) 明確性,普通語言一般會把那些明顯的內容非言語化,將其隱藏在語言中,所謂意在其中;而法律英語則將所能窮盡的法律內容全部具體明白的表述出來.
3)模式化,立法、法律適用或法律實務等法律英語都有固定的語言表述模式,重要的法律術語單詞用大寫或下劃線表示。
4)傳統保守性,法律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得以延續并逐漸完善,是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統一體,從而使得法律英語具有歷史傳統保守性特點。
2、句子結構
為精確嚴謹地表述法律內涵,法律英語大量使用陳述句、完整句、復雜長句、多重否定,被動句和一般現在時。
3、詞語選用
1)法律術語,如malpractice(不當行為),consideration(約因),act(法令)等。2)古體詞,如aforesaid(如前所述), hereinafter(以下), hereby(籍此), hereunder(在以下), herein(此中), thereof(因此)等。3)外來語(foreign terms),主要是拉丁語和法語,拉丁語如bona fide(真實的,真誠的),de jure(根據權利,根據法律),in re對于,關于, cestui que trust信托收益人,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registered(注冊), stated(陳述,規定)等;法語詞如: effect(效力), assurance(擔保), agreeing(約定), rules(規則) 等。4)書面語,如 prior(之前),subsequently(之后), in accordance with(根據、按照), be deemed(被視為,被認為)等。5)詞語并列,如null and void(無效),rights and interests(權益),terms and conditions(條款)等。6)名詞、形容詞、代詞、副詞和情態的動詞使用,法律英語中多使用有著精確含意的名詞,少用不能表達精確概念的形容詞、代詞和副詞。情態動詞shall,may,must,should,ought to在法律條文中也經常使用
二、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的特殊性
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除了上述法律英語的普遍共性外,其在文體風格和用詞上還具有金融法律英語的特殊性。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具有金融學的文體風格,大量使用金融專業術語,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很多創新詞,行話和技術性用語,如SPV(特定目的機構),true sale (真實銷售),credit rating(信用評級), credit enhancements(信用增強)等。資產證券化法律是建立在金融學基礎上,首先是在資產證券化發源國美國證券化業務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的,法律上先是援引先例或美國已有的相關法律條文,并在實踐發展的基礎上逐漸制定了一些專門性的資產證券化條款。
同時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相對較簡化,少了些晦澀嚴肅的法律古語詞和外來語,這一方面是因為資產證券化法律相對于刑法等具有較強政治性和歷史性法律本土文化色彩的法律而言其更多是現代經濟的產物,法律歷史性本土文化特征相對較弱,是資產證券化法律的金融專業、經濟靈活性的體現。另方面還歸因于近代法律英語的簡化運動(plain legal language campaign)。法律英語簡化運動一定程度上有所成效,但法律語言的簡化還有較長路要走。現代社會單個法律領域的發展是愈來愈專業、復雜、精細,如資產證券化法律基本上是局限于那些非常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幾乎有些門外漢。事實上,法律英語的絕對簡化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將繼續延續其專業性特征。
因此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有著跨專業語言特征,兼具傳統法律英語和金融法律英語雙重特點,其在語言表述風格上更趨于簡化但在用詞上更加專業化。
三、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英語翻譯
法律英漢翻譯是兩種法律文化和對應法律效力的翻譯,而不僅僅是英漢文字上的轉換。資產證券化法律英漢翻譯涉及到資產證券化法律專業知識、資產證券化法律跨國比較、英漢語言和相應的翻譯理論。資產證券化法律英語翻譯者除了扎實的英漢語言基本功和翻譯技巧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厚實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專業知識和資產證券化法律國際比較分析能力。譯者在翻譯時要注意語言的嚴謹、準確、精煉和資產證券化專業性特征,尤其要精確把握資產證券化法律術語的特定專業含義。具體而言:
1、精確理解資產證券化法律文獻資料的法律內涵,搞清楚資產證券化法律的相關內容,弄清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和其法律運行規則等。
2、進行資產證券化法律國際比較,因英漢法律翻譯涉及到至少兩國法律或兩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翻譯時需要比較分析兩國法律或兩大法系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找出其異同。這需要譯者對兩國法律或兩大大法系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有精確把握,其難度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的差異以及兩種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存在對概念的不同界定或某一法律內容在另一法律中的缺失的地方。如首先比較分析資產證券化的發源國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和中國現有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定,精確理解其法律內涵,分析其英漢語言上表達方式,在兩國資產證券化法律中能找到的對應表述中可以按現有文字表述直接翻譯出來,如originate (發起),issue (發行), true sale(真實銷售),bankruptcy-remoteness(破產遠離)。 對不能在兩國法律條文找到對應的具有本土化法律特征的法律內容就考慮意譯,盡量使翻譯的法律內容全面且具有對等的法律效力。
3、熟悉資產證券化法律英漢語言特征,了解該法律文獻英漢兩種語言的表述方式,尤其是資產證券化專業術語。對此需要翻譯者不僅要理解源文字的具體含義,還要精確地理解該文字表述的法律的內涵、法律效力以及該法律效力如何在目的語言中得到準確表述。如(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指資產證券化該種融資技術本身,而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指的是資產證券化的證券化產品。
4、遵循法律語言的共有特征,理解前面所提及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傳統法律英語的精確含義,準確進行英漢資產證券化法律語言轉化。如翻譯時不能省掉句中精細冗長的修飾詞,因為這些修飾語有著重要的具體法律內涵,否則將使其所述法律內容失去嚴謹性,曲解法律內容;準確翻譯shall句表述權力和義務內容等.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法律語言的翻譯有其獨特之處。我們只有把握好其中的專業性和技巧性,才能將其翻譯好,才能為國家的金融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小額信貸在我國已經運行了十多年,而資金不足成為了小額信貸機構的難題,合理的運用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該問題,并進一步完善金融體系。本文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入手,對某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的交易結構進行了全面分析,認為整個過程中的風險防控與法律約束是重點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通過將小額同質住房抵押貸款整合為資產組合,向融資機構發售了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該融資機構又將這些信貸資產作為擔保,將其以有價證券為產品向廣大投資人發售。當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很快就被西方歐美的工業化國家學習并運用,這也極大推動了世界資本市場的運作。信貸資產證券化即把信貸資產中預計可以出現的現金流當成基礎資本,通過資本市場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從而到達融資目的的工具。換句話說,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把能夠預計產生現金流且流動性較差的信貸資產進行發售,市場中的信貸機構會買入這些信貸資產,其針對把這些信貸資產的未來收益設立資產池,再把該資產池里面的資產風險和收益進行有效重組與分割,最后得到能夠用于市場上流通及交易的有價證券。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分析
(一)交易描述小額貸款公司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請,擬轉讓小額貸款余額應收款債權發行資產管理計劃補充其貸款資金,融資方第一大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已在金融市場多次發行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外部評級AA。
(二)交易結構設計交易流程為融資方小額貸款公司向資產管理公司提出融資申請,并明確本資產管理計劃的交易結構、交易規模、成本和期限。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圖。計劃采用的是集合資金對接模式,合格投資者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相關文件。本計劃擬委托合格商業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應與擬委托的托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并開立相應資金專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在資金劃入托管賬戶時宣布成立;資產按照《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小貸發放融資。
三、風險管理與評估
(一)強化風險自留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方持有一定數量的劣后級資產支持證券,設置原則即要超過各單總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百分之五,而持有的期限也要高于劣后級證券的存續期限。這樣一來,就可以使本項目小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廣大投資人和小額信貸之間更加緊密的關聯起來,從而對道德風險有效防控。(二)實施“雙評級”體制小額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投融資項目,是一個相對復雜的結構性項目,那么廣大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就較不太容易對有關風險進行把握,這就要求有專業評級機構展開信用風險測評,這樣才可以給投資人相關參考。依據行業規定,我國債券市場里面需要有兩家專業機構對證券的交易與發行過程展開信用評級,這種“雙評級”體制通過相互制約讓評級結果的真實性增加,進一步幫助投資人進行風險預測。
(三)進行證券化的小貸資產結構需清晰簡潔美國引發轟動全球的次貸危機中的主要誘因即為多次證券化,這樣一來,證券化產品的最終結構形態就相當復雜,使投資人很難理解,另一方面,信用評級機構會在利益的引誘下過高評級部分證券,那么就會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目前我國證券監管過程中也總結了金融危機的經驗,即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最終的產品結構是清晰簡潔的,并嚴格控制合成證券化與再證券化過程。
四、特點與現實意義
在融資市場中的貸款過程中,債權人通過出售原貸款,可以達到資金周轉的目的,從而實現資金流動性,小額貸款公司為了使資金有流動性能夠把貸款出售于其他的銀行,可是無法從根本上處理好銀行系統中的流動性,這時就需要對其資產進行證券化,小額貸款企業便可以隨時回收資金。小額貸款機構作為媒介,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中的資金流入小貸機構,而小貸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以后,不僅可以賺取證券超額利差,還能夠獲得一定的服務管理費用。而在小貸機構進行證券化回收款項時,還會持續的放貸,當資金供應不足時再次進行證券化,就可以實現持續的經營過程。因此,小貸機構不會再有資金短缺問題,同時銀行也可以通過小額資產證券化得到一定收益。同時,小貸機構作為劣后級證券持有者還承擔借款人的違約風險,當然,它還能夠通過回購協議進行擔保,使之承擔更多的風險。總體而言,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包括:第一,小貸機構會有較好的收益效果,即通過資產證券化得到超額利潤以及服務管理費用;第二,小貸機構承擔整個過程中的大部分風險,大幅減小了風險損失的外部效應;第三,實現資產流動性,處理了資金瓶頸問題。
【參考文獻】
[1]李倩.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速金融市場融合[J].中國金融,2012,4.
[2]胡越.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J].時代金融,2013,9.
[3]史晨昱.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現狀及展望[J].新金融,2009,10.
土地資產證券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土地融資證券化,即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直接從資金盈余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也被稱為“一級證券化”。二是指土地資產證券化,即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益的土地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從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證券化,又被稱為“二級證券化”。廣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資證券化,也包括土地資產證券化。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僅指土地資產證券化。而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又可以分為以土地貸款和土地項目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和以土地收益為抵押的證券化。前者融資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后者融資的主題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運營機構。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資問題,所以采用狹義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后一個含義。本文在借鑒日本經濟學家野口悠紀雄關于“土地證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對土地的出租)能夠得到的收益,作為擔保(抵押品)發行證券,然后把這些證券賣掉”定義的基礎上,把土地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一般有發起人、特殊目的的機構(SPV)、銀行或其他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參與的,旨在將缺乏流動性、價值量大、有穩定預期收益、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在不喪失土地產權或者部分轉移產權的前提下發行證券,使土地資本社會化的過程。依據本文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參照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結合我國土地運營的實際,土地資產證券的基本流程結構和相關信用關系如圖1所示。
2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本文在遵從對土地證券化的標準界定基礎上,創造性提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產品設計和融資方式選擇上實施兩階段分步走的戰略。第一階段,以土地信托方式發行土地信托收益憑證土地信托分為兩種結構:第一種結構是土地儲備機構與信托投資公司建立的信托關系。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信托關系,然后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負責信托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并獨立、委托或聯合土地開發專業企業進行土地開發,最后通過土地公開市場交易土地,從而分享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的項目收益。第二種結構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實質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從信托投資公司獲取貸款的擔保,由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者建立的信托關系。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置資金,成立信托關系,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儲備中心。在這種模式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及投資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為募集的資金及以該資金產生的收益,受益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階段,特殊目的機構以債務型方式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這一階段是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高級階段,是標準意義上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要把資產化的土地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機構的資產池。根據特殊目的機構的性質,后續證券化可以有兩個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為證券化新設的機構,它可以設計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有自身資產的組織,首先要將自身的資產與收購的資產池進行破產隔離,然后把資產池的資產根據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進行重組打包,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
3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3.1傳統的定價模型及其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適用性分析
(1)靜態現金流折現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最基礎的定價方法,原理明了,計算簡單。其定價模型為:P=∑t=1NCFt(1+r)t其中:P為證券的價格;CFt為未來t期的現金流;r為投資者期望的收益率;N為到期所經歷的期數。但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證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動性以及利率變動對證券提前償付率的影響等等,從而影響其使用效果。
(2)二叉樹期權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價的基礎,他通過構造一個包含股票多頭和看漲期權空頭(即出售看漲期權)的無風險組合,可以為期權定價。其標的資產(股票)和期權價格過程如下:(以2期為例,多期模型以此類推)。這樣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樹期權(看漲期權)定價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顯示期權價格依賴于執行價格X,標的資產價格S,到期日n,無風險利率R和U,D決定。U,D由標的資產的波動率σ決定,而與其預期的增長率無關。二叉樹模型既可以為歐式期權定價,也可以為美式期權定價,是一種很靈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來復制交易的投資組合的價格在每個時期只發生一次變化,是非連續的,且標的資產價值在每個期末只有兩種狀態來保證市場的完全性,但是對于標的資產連續交易從而使市場成為動態完全市場的期權定價問題缺乏有效性和嚴密性。
(3)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的不足。該模型認為:當資產滿足擴散過程時,期權的支付可以由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連續交易所復制。在無套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具有通過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交易復制和對沖期權合約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使得期權價值與標的資產價值和無風險價值具有某種特定的聯系。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標的資產價格遵循“幾何布朗運動”的隨機過程,這一隨機過程使得標的資產價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價格波動率δ為常數的對數正態分布;無交易費用;交易是連續進行的,所有證券是高度可分的,沒有紅利支付;無風險套利機會被消除;投資者可以在期權生命期內以無風險利率無限量地借入或貸出現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礎上,Mertom最后推導出歐式看漲期權的定價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為看漲期權的價格,T表示期權到期日,S表示標的資產的現在價格,X表示期權的執行價格,r表示期限為T的無風險利率(連續復利),δ為標的資產收益的波動率,Xe-rT為執行價格X的現值。利用看漲-看跌平價關系容易得到相應的看跌期權定價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發展為期權定價理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設過于嚴格并且不符合現實市場狀況,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權定價方面的應用。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定價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用來為土地資產證券化進行粗略定價。但筆者認為這些定價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資產的特性和土地運營市場的特點,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規律。土地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土地資產的一種衍生品,是對土地資產的一種期權,所以使用相關的期權定價方法可以對它進行定價。但是由于土地資產固有特性呈現出與其它標的資產不同的特點。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對土地資產的期權,其標的資產價格具有隨機擴散的過程,且具有跳躍特點。所有從長遠看,應該借助跳-擴散模型下的歐式期權定價方法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定價,以增強定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3.2跳槽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設
(1)需證券化的土地資產池中有N項土地資產,每項資產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基本條件: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低違約率、低損失率;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生命期間;資產的債權人分布具有多樣性;資產能夠繼續保持正常的存續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相關擔保品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者對于債權人具有較大的效用。
(2)資產池中第n個資產價值Sn的變化遵循隨機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總資產S=∑n=1NβnSn,βn是各資產價值在資產池總價值中占的權重∑n=1Nβn=1在等價鞅測度Q下,每個隨機元dWn是標準布朗運動,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時間段內跳躍的次數,服從強度為λ的泊松過程,U為跳躍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為常數,Zn(t),Y(t),U是互相獨立的。U,Yt在模型中屬于外生變量。
(3)市場是無套利的,短期無風險利率r為常數,并且市場無摩擦,沒有交易費用和稅收,且可以連續交易。
(4)發行的證券化債券的票面總資產為V,根據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風險收益重組狀況,可以設計發行不同風險類別的證券。
3.2.2跳-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在這一部分我們嘗試用鞅定價方法給出在跳-擴散模型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定價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賴于標的資產價值S,債券的票面價值V和期限T的土地資產期權價格,V就作為期權的敲定價格。這樣發行價格就可以看成是對期權價值條件期望值的一種貼現。利用鞅方法定價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關鍵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違約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導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的顯式解公式。跳-擴散模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方法,不僅考慮了各資產的財務狀況而且也考慮了外部環境的沖擊,是一種較接近現實的證券化定價方法,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較廣泛的應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數字解,需要先對模型中的參數進行估計,可以借助蒙特卡羅模擬等數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這里就不再贅述。
4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與制度環境建設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體制保障體制障礙應該是一切問題的根源,要大力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變政績型政府為服務型政府,這樣政府才能充分認識和利用土地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便利條件,來募集資本搞好社會經濟建設從而更好的服務社會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與土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構建風險防范體系。首先,不斷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在現有的《土地法》《證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條例等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法》、《土地儲備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法律地位和職責范圍,同時要從法律上明確城市土地儲備的范圍、土地儲備開發資金運作主體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保證土地產權明晰,利益關系協調,土地資產流轉順暢,土地證券合法有效,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堅實的基礎。其次,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土地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證,它不僅要保證一級市場的發行,也要保證二級市場的流通,所以要加強和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平臺。再次,加強監管,建立風險防范體系。要對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環節,各個利益主體(包括土地儲備機構、SPV、證券發行人和信用評級機構等)進行全方位,連續性監管,不僅要加強外部監管,也要重視內控機制的建設。從而構建起內外結合,全方位持續性的風險防控體系,以保證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關鍵詞: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101-01
資產證券化是作為一種在國外有著多年的成功經驗的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表外化的方式轉移了銀行自身的風險,同時還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現以來一直被視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并在國外某些國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其證券化含義
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4293億元,不良貸款率1.14%,同期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只有0.53%。盡管從數據簡單看,不良貸款余額與比率延續往年“雙降”局面,但幾千億的不良貸款處置壓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資產的反彈壓力依然存在。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匯集起來,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組技術對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并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機構不完善,就會嚴重影響資產的信用評級和科學定價,而這兩方面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環節必然直接影響投資者收益。目前來看,由于整個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屬于新興領域,因此與之配套的機構都還沒有發展成熟。評級機構運作不規范就不能達到透明準確的結果,這樣就會使被證券化的資產面臨來自各方的風險。
(二)涉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資產證券化就其過程而言,參與主體多、結構復雜。如果這其中沒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來保證,那么就很難讓其順利進行。雖然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也是與之相關法規,但真正直接針對不良資產的法律框架還是空白,甚至還與當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規有沖突,證券風險有可能轉移到投資者手中。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地開展。
(三)稅收、會計等外部環境不配套
稅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關系著進入資產池的不良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關系著證券化整個過程當中產生的成本和收益,會計原則的制定也決定了它是否能被當做一種表外融資的方式。而現行的針對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稅收政策明顯存在著過多的稅收環節和過高的稅率,這樣就會加大發行者的融資成本,違背了商業銀行證券化的初衷。
(四)投資主體范圍不夠廣泛
造成投資主體范圍狹窄可能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國法規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只能是銀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對不良資產持觀望態度,許多投資者對不良資產的認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實情況是我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這些機構掌握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急需尋找投資的渠道。這種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還直接導致了我國用于證券化的不良資產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監管部門不明確、體系不統一
資本市場在我國向來都會受到嚴格監管,作為新型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項資產是否能夠被成功證券化,中間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說稅收、法律、擔保等。這中間環節之間的銜接和監管非常重要,因而監管的業務分工也就顯得很重要。目前來看,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體系不太統一,缺乏法律規范,缺乏協調性。
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一方面加強對國內金融服務機構的整治,盡快統一評級標準,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務機構,且獨立于政府,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在這個過程別要克服不良資產不能科學定價的難題。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才培養。人力資本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源,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等環節作為新興的行業都急需專門的人才,因此這部分人才的培養也迫在眉睫。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三)盡快完善稅收、會計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會計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法,是保證資產證券化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環節,稅收問題又是關系到投資者收益和投資積極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國應參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同時政府還要提供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融資成本。
(四)擴大投資者的范圍
一方面,國家要擴大投資者的范圍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場準入,只有外部環境比較良好,企業年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才會主動逐步進入到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而逐步培育較大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和中介機構自身也要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到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某些情況下,還可以吸引外國投資者進入。
(五)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
證監會在我國擁有相對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且相對豐富的監管經驗也使我們相信,它可以承擔起整個監管過程中的主體責任,當然這其中還需要銀監會等相關部門積極予以配合,才能保證整個監管過程公正、協調的展開,銀監會在2009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指引》量化了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標準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作者簡介:李艷艷(1988- ),女,漢族,河南鄭州人,四川大學經濟學院11級國際商務碩士專業的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國際投融資。
參考文獻:
[1]張麗哲.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淺析[J].特區經濟,2011,8.
【關鍵詞】 契機; 風險; 資產證券化; 商業銀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保持又好又快發展,穩定、健康的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為我國商業銀行提供了良好的經營環境和發展機會。然而,對外開放也使外資銀行將新的金融工具和項目、新的服務帶入我國國內市場,再加上股份制銀行占市場份額的增多,使我國商業銀行面臨來自國際和國內間的激烈競爭。在國際與國內競爭的大環境下,只有加強金融創新,才能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綜合實力。在金融創新的浪潮下,為了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資產證券化和融資證券化成為金融創新的必然產物。2007年次貸危機席卷美國金融市場,并很快波及全球,其影響之大給中國的銀行資產證券化敲了警鐘,如何控制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值得思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對商業銀行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既是契機又存在風險,因此,必須正視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利弊,控制其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使資產證券化成為商業銀行的有利手段。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及運作過程
資產證券化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由于銀行長期以來有短存長貸的矛盾,資產證券化緩解了銀行業不良資產的壓力,因而受到我國銀行業的青睞。我國金融業嘗試于2000年9、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我國正式試點文件于2005年3月,央行和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幾年來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成果。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商業銀行)將自己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未來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的資產,轉讓給特定目的的機構或受托人,該機構或受托人聘請信譽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資產的托管,由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承銷人在金融市場上發行以該資產為標的證券,由服務商將收到的現金收益償付給投資者,從而將呆滯賬款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是通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是:商業銀行將資金貸款給借款人,取得債權;商業銀行將流動性較差但有預期現金流的應收賬款出售或轉讓給信托機構,進行專業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以該資產為基礎,由信用好的金融機構或政府部門提供擔保,由信托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行新證券,吸引投資者投資;通過投行進行收款,憑借對資產的所有權確保將未來現金流首先用于支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
二、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契機
(一)擴大業務范圍,增強盈利性
在傳統的金融發展史中,商業銀行扮演著存貸中介的角色,存貸差是商業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來源。近年來,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逐漸成為經營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存貸差仍占商業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地位,但我國商業銀行也在逐漸從賺取存貸差為主向賺取中間業務收入為主轉變。資產證券化作為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擴大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了銀行收入的途徑,為商業銀行開拓了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增強流動性
由于銀行業務的特殊性,隨著經營時間的增加,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逐漸增長,長期積壓會造成流動性不足,產生經營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將期限長、流動性差的債權轉移或出售,將呆滯資產轉變為流動性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提前收回資金,出售呆滯資產的資金可投入到高流動性的領域,從而使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得到增強,降低系統性風險,也化解了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因長期資產和短期負債期限搭配而導致的失調問題。
(三)轉移和分散相關風險
長期以來的存短貸長,使商業銀行受市場利率影響較大,承擔著由貸款所帶來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等,一旦市場利率發生較大波動,商業銀行就會面臨各種危機,資產證券化有效降低商業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一方面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信貸風險轉移給金融市場中的投資者,分散原來過于集中的信用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另一方面,將呆滯貸款的風險轉嫁給信托機構及資本市場中的投資者,將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從而降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三、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首先,資產證券化給其他非金融機構直接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提供了便利,從而加劇了銀行業的競爭,使得銀行業的傳統份額減少,“貸款并持有”的經營模式逐漸讓位于“貸款并證券化”的經營模式。其次,信用評級風險過高。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須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而評定資產現金流是否穩定的正是信用評級機構。我國的資產信用評級、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發展數量日漸龐大,但獨立性不強,這些中介機構多與被評估單位存在利益關系,不能出具公平、公正、公允的評估意見,盲目評級,把次級貸款當成優質貸款,嚴重誤導投資者對發行證券的認識。再次,如果商業銀行只是將呆滯的貸款轉移給信托機構,而不是出售,那么呆滯貸款的流動性風險就還存在于商業銀行中。正如《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要確保‘真實出售’,資產證券化并不意味著風險有效轉移,對風險的衡量應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四、次貸危機對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警示
2007年美國爆發次貸危機,其破壞力影響全球金融市場。資產證券化作為美國次級債市場的重要金融工具,對次貸危機的產生有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自2000年美國大規模發行次級抵押債券以來,各評級機構一直給予其最高信用評級。正是出于對美國三大信用評級機構的信任,全球投資者才放心大肆購買次級債券,但正是這些評級機構評定的高級別的優質證券,卻在一夜之間成為投資者手中的垃圾證券。這些評級機構不切實際的評級加大了次貸危機的強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資產證券化的產生使銀行從謹慎融資走向冒險融資,資產證券化無形中推動了次貸危機的形成。雖然目前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市場的影響有限,卻對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起到警示作用。在市場繁榮時期,資產證券化在提高資金流動性方面體現出獨特的作用,然而一旦市場利率上升,資產證券化隱藏的巨大風險便開始暴露蔓延。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應該在吸取美國次貸危機教訓的基礎上建立風險控制體系,有條不紊地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五、防范風險、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商業銀行要確保資產的真實出售,準確評估已轉移和仍保留的風險,降低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應對發行人的資金來源、現金流狀況、還款能力、發行手續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標準的拒絕辦理和批準,在放貸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審核流程,加強對相關制度執行的規范性,保證信貸風險的防范措施;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進行嚴格控制,避免無限制無標準地發行證券和擴張信用風險。
(二)構建科學的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但其定價和交易有賴于準確的市場評價。次貸危機的教訓表明,信用評級機構的失職導致的后果是巨大的。我國亟待構建科學有效的信用評級機制,準確判斷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規范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機構的運作,提高其獨立性,杜絕信用評級中的道德風險,同時應借鑒國際先進的評級標準和手段,全面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和評估機構評估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完善法規,加強監管
目前,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法律并未到位,只以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文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為依據,可能存在政策風險。國家應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制定業務操作標準,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每一項運行程序,同時對已有的《會計法》、《證券法》、《擔保法》、《信托法》等法律中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條款進行健全和完善,建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監管機構則應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框架的基礎上理順監管體系,建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之間的對話機制,協調步調、研究對策,實施對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統一監管。同時,應盡快建立一個包括資產評估、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在內的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體系,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程序,即從基礎資產的產生開始,到資產池的評估,再到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對資產證券化的每一個環節都執行嚴格監管,才能防范風險于未然。我國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建設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制度環境、監管環境,以市場化為導向,通過建設適宜的制度環境,穩步發展中國銀行業資產證券化。
(四)培養專業人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業務,需要辦理人員具備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具備高素質和較高的責任感、謹慎度。商業銀行是知識密集型企業,人力資本是商業銀行中最重要的資源,應高度重視人才的培養,引進國際先進的資產證券化管理的經驗,豐富工作人員的理論知識,提高其實踐技能。對商業銀行中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工作人員進行統一培訓,使工作人員掌握關于銀行、證券發行、承銷、信用評級、擔保、法律等多方面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知識。對資產證券化相關信貸資產產品的知識可以做成宣傳冊,供投資者閱讀,提高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六、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戰略性思考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使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和盈利性得到增強,能分散相關風險、改善銀行經營效率,但我國資本市場的環境尚不完善、相關法律尚不健全、風險控制機制和信用評級體系尚未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面臨諸多問題,若發展過快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新的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對商業銀行來說,既是契機,又存在運行的問題與風險。資產證券化本身并無好壞,它只是一種工具,其作用的發揮在于如何運用這項工具。我國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時,要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不能急功近利,客觀看待資產證券化,根據我國具體國情穩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應該采取措施遏制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因素,從多方面解決阻礙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問題,保障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使資產證券化成為改善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有效途徑,而不是加大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導火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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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發起機構;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13)07-0176-05
[作者簡介]耿軍會,河北金融學院金融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理論與政策;
尹繼志,河北金融學院金融系教授,河北省科技金融重點實驗室主要研究人員,研究方向為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河北保定071051)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與我國前期試點情況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與運作流程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活動。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1970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發起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其運作方式是GNMA把小額同質住房抵押貸款“捆綁”成一個資產組合,將其銷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V),SPV再以購進的信貸資產為擔保做成有價證券,出售給市場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問世后,迅速被西方工業化國家所效仿,并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重要推動力量。
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表述雖有不同,但基本含義是把流動性不強、但預期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打包出售,以購入信貸資產為特殊目的機構將信貸資產的預期收益組成資產池,然后將資產池中的資產收益與風險分割和重組,轉換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前期試點情況
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得較晚。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132.5億元的不良貸款打包,出售給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委托其對所售資產進行證券化,開啟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先河。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與瑞士一波、中信證券、中誠信托等簽署了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26億元不良貸款證券化項目的相關協議,國內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啟動。
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5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管理部門了一系列的管理規定,確立了以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由相關機構組建信托型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放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運作框架。2005-2008年,多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各類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了數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總規模為619.56億元(見表1)。
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看,前期試點過程中有12家金融機構進行了資產出售,其中國有控股商業銀行2家、政策性銀行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5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家、汽車金融公司1家。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優質公司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個人汽車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等。從信貸資產證券期限結構看,主要是中長期證券,其中5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155.12億元,占發行總額的25.04%;1-5年的中期債券452.48億元,占發行總額的73.03%;1年期的短期債券為11.96億元,占發行總額的1.93%。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取海外之經驗,在試點過程中逐步規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相關部門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見表2),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各環節的行為進行規范,同時通過監管部門行使審批權,對具體操作行為予以管理和控制。
在前期試點中,監管部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風險:一是建立基礎資產和產品信息披露制度。通過銀行間拆借網、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等對外公布相關發行和交易信息。二是引入信用評級和增級機制,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由專業評級公司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為投資者提供決策參考;同時,通過多種措施來提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以利于市場發售。三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發售,并允許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質押式回購。
從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情況看,監管部門對發起人和基礎資產的選擇采取了較為穩妥的方式,主要選擇信用良好的金融機構作為試點單位,采用成熟的發行技術,確保操作成功并取得示范效應。但是,每單業務的審批周期較長,至少要半年以上。根據相關的審批流程,金融機構發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先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獲得批準后再向銀監會報送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相關材料,得到審批之后才能進行正式的業務運作。
二、重啟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現實意義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后,信貸資產證券化一度被妖魔化。在此背景下,我國起步不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戛然而止。客觀地說,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確實存在“過度”現象,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金融危機中起到了“放大器”作用。但是,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內的金融創新是金融全球化發展的大趨勢,這一趨勢不會因金融危機而改變,只會對原有的運作方式進行改進和完善。從國際來看,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在2009年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2010年指出“資產證券化是發展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我國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穩步推進資產證券化”。2012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使得一度停滯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得以重新啟動。這是件多收益的好事。有序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化解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發展金融市場等都具有現實意義。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增加銀行資金來源并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目前,我國仍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制,銀行貸款是資金供給的主渠道。按照銀監會的安排,我國銀行業從2013年起開始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有關要求,對商業銀行實行更高標準的考核,這對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對銀行業來說,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和嚴格的杠桿率要求使得商業銀行對于資本的需求增大,而估值水平的降低使得外部融資面臨很多困難。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貸款轉變為可用資金,用于發放新的貸款。信貸資產出售后,商業銀行為承擔資產業務風險而準備的資本金可相應減少,有助于提高資本充足率。
我國商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和基建項目貸款,期限大多在5年以上,而商業銀行的各項存款大都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商業銀行這種“短存長貸”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客觀上會造成資金沉淀而加大流動性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將低流動性的貸款轉換成新的可用資金,在提高資產流動性的同時,能把集中在銀行的風險轉移分散給不同偏好的投資者,實現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的相互融合。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加快從貸款持有型向貸款流量管理型轉變,是提高銀行信貸資產流動性的一條有效途徑。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信貸資產證券化使得商業銀行的表內業務表外化,減少了風險加權資產規模,具有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的功能。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是貸款,而發放貸款客觀上必然產生不良貸款。不良貸款不僅回收期限難以把握,而且是否能足額回收也不確定。借助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一部分不良貸款轉變成能在市場上流動的資產支持證券,讓有能力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投資者持有,將一部分風險資產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轉移出去,對提高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具有積極作用。不良資產證券化不會增加商業銀行的負債,卻增加了新的可用資金,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供了一個新的手段。
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加速處置和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效率,商業銀行可以在貸款質量有下降趨勢之前就將其出售,提前轉移風險,從而有效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的整體質量。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對促進銀行轉變盈利模式也具有積極意義。傳統的銀行業主要依靠存貸利差生存。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國際銀行業已出現向服務收費轉變的潮流。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相應的資產和利差轉移給投資者,自己繼續管理貸款、收取管理費用。既能更好地發揮其自身優勢,又能增加新的盈利渠道。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有積極作用
在我國近年來的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行,可以推動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積極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將住房抵押貸款、長期項目貸款下的資金釋放出來,從而增強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供給能力。二是中小型銀行可以直接將中小企業貸款實行資產證券化,增加可用資金。只要這些銀行能夠克服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方面的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難題,就可以為其開辟出一條新的資金來源渠道。三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幫助銀行業解決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資產或者某一行業資產持有占比過高的問題。如果銀行業有更多的貸款數額參與到證券化過程中,就可以釋放出大量可用資金,從而間接地推動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四是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果能夠對中小企業貸款資產池進行合理信用增級,就可以將更多中小企業貸款轉換成證券產品向市場出售,使商業銀行獲得循環融資機會,從而收到拓寬融資渠道和降低融資成本的功效。
(四)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
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證券產品,改善資本市場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工具,這對優化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將起到積極作用。其次,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投資偏好。資產證券化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設計出不同等級證券,這些證券具有不同的償付次序,以熨平現金流波動。信用增級能將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可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第三,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場的完備性。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涉及到發起人、債務人、SPV、保證人、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投資者等多個當事人,每個機構都有專業分工的優勢,這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服務效率,為更高層次的風險權證市場提供技術支持手段。
三、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幾個相關問題
信貸資產過度證券化是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因素之一。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監管層認真總結國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教訓,嚴格控制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和發行,以嚴格審批來控制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體規模是明智之舉。的確,從前期市場運行情況來看,由于經驗不足等原因,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著力解決。
(一)擴大基礎資產種類并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
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應著眼擴大試點范圍,因為只有形成一定規模,其功能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出來。規模的擴大應包括基礎資產種類的增加和更多金融機構的參與。根據《通知》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礎資產種類可以進一步擴大,除了前期試點中的基礎資產種類,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等多種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使基礎資產種類更加豐富多樣。另外,入池基礎資產的選擇要兼顧收益性和導向性,既要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又要注重加強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密切配合。
在擴大試點時期,應鼓勵更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此前主要是大型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通知》規定,銀監會在收到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聯合報送的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通知,大大縮短了受理和審批時間。而此前的試點過程中,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首先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然后再向銀監會報送申請材料,經過較長時間的研究審理,獲得批復后才能進入實質性運作。
(二)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范圍
2008年以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投資者參與的熱情不夠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投也比較清淡。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如果缺乏足夠的市場主體參與,不但流動性受限,就整體金融風險分散而言也難以達到效果。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良莠不齊,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有限的情況下,監管層對機構投資者的資格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產品規模小和投資者單一導致已發行的證券化產品交投不活躍,流動性很差,部分產品甚至全年都沒有交易。《通知》提出:“要穩步擴大資產支持證券機構投資者范圍,鼓勵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全國社保基金等合規的非銀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認購主體以銀行類金融機構為主,這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市場上交投不旺。如果能形成一個多元化投資主體結構,就可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需求,促進整個市場的良性發展。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隨著企業年金、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債券類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隔離和信用擔保制度保證投資者在獲得穩定息票收入的同時只需承擔較低的風險,也形成對投資者的強大吸引力,促使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趨于活躍。
(三)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風險控制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屬于結構化產品,既有收益,也內含一定的風險。從西方國家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看,商業銀行一手放貸,一手將貸款打包證券化后出售給投資者,銀行只賺取手續費,風險和收益全部轉嫁給投資者。商業銀行失去風險管理動力,人為放松貸款發放標準,將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風險。美國次貸危機表明,如果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不進行嚴格控制,那么其后果是十分嚴重的。正是基于國際經驗教訓,在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時,監管層增加了一些新的審慎性要求。
一是要強制風險自留。《通知》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應持有由其發起的每一單資產證券化中的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一定比例,該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每一單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檔次證券的存續期限。這相當于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起機構與投資者綁在同一條船上,可以防控道德風險的發生。
二是實行“雙評級”制度。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復雜的結構性投融資活動,投資者往往難以準確把握其中的風險,因此需要由權威的專業評級機構對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風險的評定,為投資者提供參考依據。《通知》要求“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家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這種相互制約的評級制度可以提高信用評級的可信度,有助于投資者的投資預測。
三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要簡單明晰。反思美國次貸危機,其直接誘因是多次證券化,導致最終的證券化產品結構異常復雜,投資者根本看不懂。再加上評級機構利益驅動,對合成證券的評級過高,造成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我國監管層吸取金融危機教訓,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要簡單明晰,擴大試點階段禁止進行再證券化、合成證券化產品試點。”
(四)加強信貸資產和資產池的信息披露
加強信貸資產和資產池的信息披露,建立信貸資產及其證券化產品數據庫,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我國在前期試點中,證券產品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特別是資產池信息披露的程度及范圍,與投資者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沒有強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發起人可能提供片面的資產池信息或隱藏負面信息,難以充分反映產品風險。
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來說,不同風險類型的信貸資產都可以納入基礎資產池,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但前提是信息的全面及時披露。只有這樣,投資者才可以根據自身的偏好自主作出投資決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源頭在基礎資產,而發起人應當對信貸資產的動態信息掌握得最全面、最直接。因此,即使信貸資產已經不在其資產負債表內,發起人也應當以服務商的身份對信貸資產的安全承擔后續責任,防范信貸風險管理空白化和道德風險。這就需要加強信貸資產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必要時可以引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加強對證券化產品的監督與檢查,并披露其相關信息。
(五)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專門立法
目前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理論知識、實踐經驗以及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不完善,尤其是相關法律不健全。全面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保障,而國內目前還缺少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獨立法律,現有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不足以解決法律沖突,因而掣肘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較多,因而在業務運作的每個環節、市場主體之間都要有相關的法律作出規定。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基本管理框架已經形成,對產品發行和運作過程中所涉及的產權登記、會計結算、信息披露、稅收管理等均作出了規定,但由于這些管理規定多以部門規章等形式出現,法律位階較低、適用范圍較窄,實踐中難以適應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為了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統一立法是必要的。即由立法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并針對現行法律規定中與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情況規定例外條款,以解決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法律障礙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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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越.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J].時代金融,2012,(3).
[3]史晨昱.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現狀及展望[J].新金融,2009,(4).
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呈現加速發展的趨勢。中國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開始啟動,市場發行規模由最初的170億元人民幣增長到現在的3200億元人民幣,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證實了其在金融制度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信貸業務結構的調整,外部投資環境信息的不健全以及個人貸款的潛在風險,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并給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帶來一系列影響。本文通過研究住房按揭貸款在國內外的起源與發展,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在面對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再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得出幫助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系列措施。
關鍵詞:
住房按揭貸款;流動性;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一、文獻綜述
美國學者Shenker和Colletta(1991)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獨立的可市場化的股權或者債券,將富裕財產打包出售,具有較大的流動性。FolarinAkinbam(i2010)強調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認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以及信用評級機構可以較妥善解決由于金融自由化引起的一系列問題。Krugman(2010)認為寬松的匯率環境更適合實體經濟的增長,因此國際資本流動刺激了國內GDP和就業的發展。李瑞紅(2011)從資金的流動性管理入手,比較了中美銀行流動性的風險管理,并著重研究了與我國銀行運作程序相似的日本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最后得出利于我國銀行流動性發展的若干建議。王荻(2014)結合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分析了MBS在中國深化發展的可能性。費方域等(2012)認為銀行內生流動性風險是金融系統性風險的來源,在此基礎上所研究的銀行內部潛在風險以及加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管理成為研究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方向。
二、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即是指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差的現金資產,在金融市場上將其轉化為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這樣一種行為。美國資產證券化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已有近半個世紀的歷史,其中以住房按揭貸款發展最為迅速。
2、美國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1)資產證券化是將長期貸款資產變現,解決貸款資金來源的最佳渠道。金融機構僅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融資方式無法解決房貸資金矛盾的問題,而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模式,通過調節資產負債表,將信貸資產打包出售進行融資。(2)二級市場做市商推動美國總產證券化的發展。由美國聯邦政府設立的用于提供貸款并進行貸款擔保的專業化組織房地美和房利美進一步推動了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由于兩家特殊的政府支持金融機構銀行,抵押貸款公司和其他放貸機構購買住房抵押貸款,再將其證券化后打包出售給其他投資者,所以它們是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3)美國法律法規的完善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保障前提。美國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轉讓的便利性,放寬了行業標準。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又相繼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規范制度。(4)金融市場融資理財產品的創新是金融市場供需雙方理性選擇的結果,是對傳統擔保類信貸的修正和改進,其在體制轉型,誠信逐步提高,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在產品的設計定價和風險等方面更能適應投資者的需求。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及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的現狀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主體已涵蓋各大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結構也由最初的商業銀行日漸多元化。同時,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范圍正在逐步擴大。截至2014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余額為960億元,占資產證券化存量的74%,說明由銀監會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已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中流砥柱。表1顯示了我國房地產近幾年的變化。
2、我國住房按揭貸款的現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2008年危及全球的次貸危機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遭受了打擊,2012年我國繼續開展證券化業務。截至2015年4月,我國債券市場有220多家境外投資者,持有整個證券市場的余額6000多億元,其中金融機構累計發行信貸資產支持債券近4500億元。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如果不能把握好住房按揭貸款等中長期貸款在整體信貸資產中的比例和結構,將有可能使“錢荒”再現。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處于發展階段。一方面,商業銀行仍處于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作為放貸資金的局面,融資渠道單一;另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的業務缺陷,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為無法提前預知,由此會形成資金錯配從而加大流動性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還存在分散性、隱蔽性和滯后性等缺陷。表2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發行債券情況。
3、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1)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資金流動性。2009年新啟動的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完善,對流動性風險的可操作性和可計量性提出了新的標準。而關于流動性監管計量指標則有一部分反映在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上。一是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由傳統的貨幣市場的參與者擴大到保險公司、大型企業等機構投資者,同時豐富了短期債券、股票等投資產品,擴大了資金來源;二是商業銀行在特定時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利率風險從貸款風險中分離出來,從而有效地管理利率風險,增加了融資的集中度。(2)證券化的發展使得國家貨幣政策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逐漸減弱。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拓寬了金融企業融資渠道,優化資源配置,滿足資產需求,改善市場體制的運行,金融市場將發揮主導作用,加大銀行體系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貨幣政策工具作用減弱。(3)證券化的發展分散了銀行過度集中的信貸風險。由于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貸款在央行實行寬松或者緊縮性的貨幣政策的時候影響較大,而那些證券化活躍的資產,例如債券和股權的發行,受到的影響則不明顯,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貸款額度,從而降低行業貸款集中度風險。(4)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商業銀行業務轉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成本的上升使得商業銀行不得不降低傳統業務比重,而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等影子銀行的出現以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則受到了廣大儲戶的歡迎,銀行“脫媒”現象日益嚴重。
四、銀行發展住房按揭貸款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1、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住房按揭貸款遇到的問題(1)貸款利率過低,商業銀行缺乏將住房按揭貸款發行擴大的動力。現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其他類型的非住房貸款利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貸款人的收益,由此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興趣不足。(2)住房按揭貸款成本上升。2008年,國內銀行信貸總額不足22萬億,經過幾年的擴張,如今已擴大到將近50萬億。信貸規模的擴張,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銀行之間的競爭力,但同時也降低了銀行的收益率,擴大了信用風險。(3)銀行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阻礙了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一是“假按揭”的現象普遍存在,即僅由開發商在商業銀行提供階段性的保證擔保,存在較大的信貸風險;二是商業銀行對于貸款逾期催收工作做的不到位,對部分“散盤”按揭貸款未執行開發商保證金制度。(4)我國商業銀行對住房按揭貸款的審核評級制度還不完善。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核評級系統嚴重缺失借款人的個人資料、融資特征等信息,信息的缺失和失真使得按揭貸款的信用風險上升,大大弱化了整個信用評級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