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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林木經濟價值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森林資源;商品林;可持續經營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11016102
1 引言
保護森林生態系統是地球生態圈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環節。近年來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木材以及土地的需求量增大造成大量林木資源流失,生態環境的污染以及空氣質量的不達標,使人們開始重視森林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國有林場是國家土地以及森林重要的保護者以及管理者,不僅承擔著保護國有森林資源的職權,同時還是我國林木資源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傳承單位。
2 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戰略目的
2.1 林木經濟的轉換
林木資源的合理經營以及利用,可以有效保障我國林木經濟增長,提高我國基礎經濟建設發展能力。我國商品林業資源可以為社會需求提供多樣性林木產品,如桌子、椅子、屏風、紙張等,可以推動社會工業化快速發展,并保障人們日常生活生產質量。林木資源的可持續經營,可以有效確保林場生態環境與經濟效益的相互轉化,對于林業生態環境以及林木培育都極具幫助。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經營可以為森林資源發展建設帶來全新生產動力,以此打下我國商品林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
林木資源同時作為我國農牧行業中的重要支撐鏈,其能夠有效確保我國農業收成以及牧業生產穩定發展。加強林木資源科學利用以及轉化對我國農、牧、林行業經濟間相互轉化,促進和帶動各項行業經濟關聯化,協調各行各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2 社會生產效益
社會生活生產對于林木資源的需求十分巨大。人們的衣服、實物、住房以及部分交通工具和用料都離不開森林資源。同時林木資源還可以為人們生產生活提供物質基礎,能夠提供更多社會人員工作方向。創新我國國有商品林監管制度,完善林場生產以及培育平衡體系,切實提高林場基礎工程建設,對于我國經濟以及社會生產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2.3 環境綠化,實現生態可持續利用
眾所周知,樹木具有凈化環境以及提供氧氣的功能。因此可持續發展我國國有林場對于日趨變差的我國生態環境具有重要幫助。國有林場的持續發展不僅可以提高我國生態環境,改善空氣質量,同時還可以擴大我國生態環境,為未來經濟效益做出極大貢獻。
比如,國有林場初始建設規模極小,隨著可持續經營建設,林場由小變大,而對于商品林的開采依舊是10%,這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我國綠化植被面積,帶動我國空氣質量提高,同時還因為林場面積增加,林業資源供給能力提高,從而提供更多林業資源完成經濟轉化,實現生態環境以及經濟轉化良性循環。
3 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管理阻礙因素
據相關研究報道,目前我國國有林場樹木繁多,不過大部分國有林場規模頗小,經營管理內容渙散,同時部分林場中多以經濟價值低的樹木為主。以我國福建省舉例,當前我國福建省總體林木規模大,不過細分下來每一個林場規模便頗小,同時在福建省林廠內,經濟商品林植被面積非常小,難以實現經濟模式轉化,繁多的低經濟價值樹木培育于商品林當中,使林木資源結構不合理、不明確,不能實現商品林實際經濟效益的有效轉化。將其有效推廣進市場之中,致使供需矛盾加劇,難以協調市場供給份額與市場需求的配給。
據相關林業人士統計,當前福建省國有林場在稅款中上交的企業運營資金,約占全面總收入52%。并且大量的退休人員以及內部辭退勞務費用也嚴重加大了國有林場資本投入,降低了經濟效益高效轉換,致使為了填補經濟漏洞,加大對林場資源開采,不能有效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因此由于林業資源稅收問題過重,同時林業管理費用較高都致使國有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建設難度大,利益分配不均勻,造成經濟效益與林業生態環境難以平衡發展,會嚴重打擊商品林管理者經營工作積極性。
4 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經營策略
目前我國商品林建設管理內容相對單一,沒有擺脫傳統林業生產內容[1]。只能夠提供單一木材生產,沒能實現林業資源經濟轉化最大化,整個國有林場對于林業資源利用率過低。因此強化國有林業資源內部建設,豐富林業資源產業機構可以有效提高我國國有林場商品林市場競爭能力,多元化發展林業資源建設問題,使林業資源產品結構趨于多元化、多樣化,從而實現林業資源合理配置,有效發展可持續林業資源經營戰略。
4.1 優化樹種,科學配置商品林林業資源結構
眾所周知,國有林場商品林工作任帳鞘淥途濟價值較高的林木品種,從而實現林木資源市場經濟轉化。當前我國林業資源中,樹木結構種類分配不夠合理,沒有實現林業經濟在土地利用上最大效益化,從本質上講,降低了林業資源效益轉化,不能高效帶動土地、林業資源、經濟效益的科學轉變。
因此優化商品林樹種問題,可以有效實現土地資源以及林業經濟最大轉化[2]。如要進行短期盈利最佳種植項目應當是桉樹,桉樹從2010年開始經濟價值在穩步上升,目前其價格已經達到400元/t,并且在未來其價值還有進一步的上漲空間,同時其種植風險程度較小,適合短期種植。
而要想進行長期種植,推薦油茶種植[3]。近些年油茶行業前景喜人,產業發展前景廣、生產力度加大,以廣東省為例,目前其油茶林生產基地達265萬畝。油茶作為一項長線投資生產項目,其第四年就可以開始生產,在第八年就開始進入大量生產周期,每畝油茶地年均可收獲50 kg,市場價格平均在50元/kg。平均下來每年利潤可達到2000元以上。優化樹種種植結構框架,極大推動了林業資源可持續建設,對農業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具有重要幫助。
4.2 提高林業產品資源附加價值,提升產業結構生產內容
提高林產品生產價值,注重其包裝以及文化附加值[4]。目前市場上,最值錢的往往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文化的積淀,以及廣告帶來的產品附加價值。加強林業產品附加價值可以有效提高林業資源經濟轉化效率。保障每年林場生產效益的情況下,降低林業資源開采數量,實現林業資源可持續開采,對推動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4.3 培育森林生態其他資源,提高生態環境有效利用率
森林生態結構不僅僅包含樹木資源,同時森林中種植食用菌以及珍貴藥材,可以實現有限的林業土地產生更大的經濟收益。加快培育森林環境中其他林業產品種植,從而實現林業經濟最大化建設。
4.4 推動現代化林業資源建設,加強林業管理建設水平
注重現代化林業資源管理,可以從本質上提升市場林業資源競爭能力以及林業管理質量。注重林業產品深加工技術以及林業資源現代培育技術,可以有效帶動林業資源建設,以及提高林產品推廣能力。實現科學化林業資源管理水平,將粗放式林業管理模式轉變為細致農業管理,從而帶動國有商品林可持續經營建設。
4.5 建立相應林業動態監管系統,健全林業資源保護制度
為能夠及時發現林業資源管理建設問題以及林業生產問題[5],健全林業資源監管管理系統,可以有效規避林業生產建設問題,帶動林業資源科學化管理和生產動態管理。從林業動態監管系統中實時監控林業產品現狀,對商品林生產結構以及可持續培育進行合理分析。實現經濟、土地、林業資源的合理分配,最大化經濟效益,帶動國有商品林可持續經營。
5 結語
森林資源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生活基本需求資源,合理規范其使用方向,加強其運營管理制度,防止林木資源浪費可以有效保障經濟以及生態環境環環相扣,互相融合。因此為有效_展林木資源可持續利用,一定要側重森林資源的保護,從而保障林木資源可以在使用中不會出現供需不平衡現象。同時還要保障長期進行林木培育工作,積極投身林木資源建設工作,促進森林生態可持續發展。只有這樣才可以真正確保國有林場的可持續發展經營戰略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張繼東.國有林場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初探[J].現代園藝,2017(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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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 瑤,蘇凱文,張婉潔,等.面向可持續的國有林場森林生態系統管理研究――以云南省萬掌山國有林場為例[J].林業調查規劃,2016(6):64~67.
摘要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以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從而深化集體林權改革。
關鍵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問題;對策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系列改革的繼續和深化,是將黨和國家土地承包政策從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進林農就業增收一項重大舉措。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已確權林地面積10 093.3萬hm2,占集體林地的59.4%,發證面積7 573.3萬hm2,占已確權面積的75%。同時,集體林木采伐管理機制改革取得突破,在24個省區市、193個單位進行了改革試點。
2010年,我國林業改革發展工作將以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面強化生態建設保護、大力發展林業產業等為重點,全年計劃完成造林逾529萬hm2,森林撫育525萬hm2,中低產林改造166.7萬hm2,義務植樹25億株,年林業總產值力爭達到1.7萬億元。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艱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因此,需要在工作中及時發現問題并且制訂行之有效的舉措[1]。現將其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介紹如下,以供參考。
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存在問題
1.1山林權屬的爭議
勘界發證、明晰所有權(具體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是本次林改的首要任務,而山林權屬界址不清、爭議多則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2]。據調查農戶反映,當年“三定”時期發放林權證時,沒有進行實地勘察邊界,而是由個人自主填寫。有為了減少稅費而故意少填,也有為了搶占資源而夸大面積。本次林改在細致地實地勘界中發現,“一山多主”和“有山無主”的問題同時存在。由于林木(包括竹林)的經濟價值顯著,爭搶山林的糾紛時有發生,大大增加了確權發證的難度,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發證的進度。
1.2采伐限額的放寬與約束
采伐權是農民對山林的經營權乃至處置權和收益權的重要體現[3]。對采伐權限定條件增加了農民行使經營權的交易成本,這種鼓勵投入而限制收入的做法已在實質上形成了產權殘缺。在江西省,現已取消了對毛竹的采伐限額,但是對經濟價值更高的杉木等商品林則采取森林總量控制標準,實施采伐限額,對于生態公益林則是嚴格禁伐。調查顯示,采伐指標通過“省—縣—鄉—村—村小組”的渠道分配進行層層下達,由村小組集中使用而不是分配給農戶個人。其原因在于有限的分配指標落實到為數眾多的山區農民頭上,平均只有673.3 m2/人。由于采伐指標供不應求,相關部門的尋租行為難以避免,炒賣、倒賣采伐指標現象時有發生。調查中有90%的農戶認為當前采伐證制度存在著申請困難、年采伐量指標嚴重不足等問題。
1.3檔案管理不健全
我國的林權歷經多次變更,原始憑證檔案管理不夠完善,管理人員經常變動,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措施不規范,林權檔案管理存有很大欠缺或失誤。在發生產權糾紛時,無據可查,不可必免地造成錯誤。
1.4沒有專業評估機構
在林改的過程中,對林分林地的資產價值、生態價值沒有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就無法對林地林分做出一個價值衡量標準,將嚴重影響集體林權的改革。
2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策
2.1尊重歷史,實事求是
雷山縣集體林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利用林木市場流通機制,使山林經營者能適時獲得預期收益,真正實現“誰投資、誰管護、誰受益”。
2.2實施科學經營,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業
按照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森林經營方針,允許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對所經營管理的林木進行撫育間伐及主伐利用,使業主的林木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相統一。
2.3建立健全科技支撐和社會服務體系
林業主管部門應大力推動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并圍繞林業產業化建設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服務體系,為林業生產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有力的保障機制,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4]。抓機遇、促改革,實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林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和擴大生態建設成果、實現林業生態經濟雙贏、發展地方經濟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抓住機遇,建立健全適合當地實情的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范,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各階層投資山林、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全面推進林業生態建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2.4確保收益權的體制構建
確保收益權,不僅要從政策上更要從體制上加以法制化、穩定化、長期化。基于對我國林業稅費存在種類多、征收環節多、重復征收、稅負不公、使用不當等問題的反思,必須在法律上規范農民合理的稅費負擔,界定加重農民負擔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以公共財政支出的框架,以及增加消費人群的生態建設支出,來維持正常的營林費用支出和行政支出。
2.5實施林地經營技術入戶,培養鄉土技術人才
行政村是林業發展的基本單元,村級技術員是林業技術推廣的第一線力量。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①加大科技培訓力度,使林地經營技術入戶,支持和鼓勵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通過開展林業科技承包、試驗示范和下鄉支農等活動培訓林農;②組織力量選編一批形式多樣、通俗易懂、適應地方特點的林地經營和林木經營培訓教材,通過發放技術手冊,利用電視、網絡等現代技術,開展先進技術的示范推廣;③依靠科技,大力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提高林地經營的科技含量,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3金融支持集體林權改革的建議
3.1加大國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國家林權抵押貸款補貼基金。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的林權抵押貸款實行財政貼息,減輕林農的貸款利息負擔,拉動貸款需求,促進林農對林業生產的二次投入。二是政府部門可以建立林權證抵押貸款保證金,以及林業產業發展風險金,為金融部門增加林業信貸投入提供風險補償,放大“兩金”扶持林業發展的政策效應。
3.2鼓勵開辦林業保險業務
國家應開展林業政策性保險業務,并為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林業保險業務給予優惠政策。通過政策性保險和信貸業務的有效結合,擴大信貸對林農的覆蓋范圍,及時為林農、林企提供保險保障,以降低災害風險、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
4參考文獻
[1] 何得桂.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建議[j].中國發展觀察,2008(6):46.
[2] 李世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森林消防面臨的新形勢及對策[j].林業調查規劃,2008,33(3):118-120.
關鍵詞:森林;資源狀況;經營管理;建議
1森林資源現狀調查
1.1各類土地面積及比重、森林覆蓋率、林木綠化率
灣碧林場土地總面積12258hm2。其中林業用地面積11952.7hm2,占土地總面積的97.51%,公益林地面積9966.9hm2,商品林地面積1985.8hm2;非林業用地面積305.1hm2,占土地總面積的2.49%。森林覆蓋率95.42%,林木綠化率99.35%。在林業用地面積11952.7hm2中:有林地面積11696.3hm2,占林業用地總面積的97.86%;灌木林地面積230.0hm2,占林業用地總面積的1.92%;苗圃地面積10.0hm2,占林業用地總面積的0.08%;無立木林地面積4.9hm2,占林業用地總面積的0.04%;宜林地面積11.4hm2,占林業用地總面積的0.1%。
1.2各類活立木蓄積統計
1.2.1活立木總蓄積按地類統計。灣碧林場活立木總蓄積1461323.2m3,其中:有林地林木蓄積1457760.2m3,占活立木總蓄積的99.76%;四旁樹蓄積3563m3,占活立木總蓄積的0.24%。有林地活立木蓄積構成:純林蓄積992197.5m3,占有林地蓄積的68.06%;混交林蓄積465524.0m3,占有林地蓄積的31.93%;喬木經濟林蓄積38.7m3,占有林地蓄積的0.003%。1.2.2活立木總蓄積按優勢樹種統計。灣碧林場活立木總蓄積1461323.2m3,其中:云南松蓄積602930.5m3,占總蓄積的41.26%;櫟類蓄積631168.2m3,占總蓄積的43.19%;榿木蓄積80085.1m3,占總蓄積的5.48%;高山松蓄積108452.1m3,占總蓄積的7.42%;冷杉蓄積30572.0m3,占總蓄積的2.09%;其它軟闊蓄積4212.1m3,占總蓄積的0.29%;樺木蓄積321.5m3,占總蓄積的0.02%;桉樹蓄積20.0m3,占總蓄積的0.001%;核桃蓄積3561.7m3,占總蓄積的0.24%。
1.3林種結構
灣碧林場有林地、灌木林地總面積11926.3hm2、蓄積1457760.2m3,共劃分4個林種5個亞林種。其中:防護林面積9959.6hm2、蓄積1231550.2m3,占4個林種總面積的83.51%,總蓄積的84.48%;其中:水土保持林面積2708.3hm2、蓄積275789.3m3,分別占防護林面積蓄積的27.19%、22.39%;水源涵養林面積7251.3hm2、蓄積955760.9hm2、蓄積955760.9m3,分別占防護林面積蓄積的72.81%、77.61%;用材林面積1955.0hm2、蓄積226171.3m3,亞林種皆為一般用材林,占4個林種總面積的16.39%,總蓄積的15.52%;薪炭林面積4.0hm2、無蓄積,亞林種皆為薪炭林,占4個林種總面積的0.03%;經濟林面積7.7hm2、蓄積38.7m3,亞林種皆為果樹林,占4個林種總面積的0.06%、總蓄積的0.03%。
1.4森林資源評價
通過對灣碧林場森林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具有森林覆蓋率高;森林質量較好;立地條件較好,林地生產力高;活立木蓄積量穩步增長,具有較大的提升空間;植物多樣性豐富等特點;生態保護應為林場經營管理重點。
2經營管理建議
2.1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通過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森林資源得到了有效管護。也導致林下枯枝落葉層加厚,可燃物增多,火災隱患加大;在加上廣大山區當地家民的農業生產用火、放牧、砍柴、采集野生菌類、采石挖沙等野外用火頻繁,火源管理難度大。因此,一是要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二是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森林防火意識;三是加強重點地段、時段巡護工作;四是做好預防措施,健全防火機構、建立撲火隊伍,配置防火設備,維修防火公路、開展計劃火燒除、修筑防火隔離帶和防火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防火體系,提高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能力。
2.2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
灣碧林場生態公益林比重較大,分布在江河兩岸,生態地位較為重要。必須對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進行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和動態監測,提高喬、灌、草蓋度,提高森林防護效能;急需加強對重點區域進行重點管護,探索森林資源管護新的管護機制,既要保障林地林木所有權人的權益,又要確保森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加強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林區一線生產生活條件,充分發揮基層管護人員作用。
2.3做好森林病蟲害的監測和預防工作
森林病蟲害具有蔓延速度快、防治難度大、危害嚴重的特點。近年來,隨著人工林面積的增加,森林病蟲害發生頻率有不斷上升趨勢,在林產業開發中要密切關注森林病蟲害的監測和預防工作。因此,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控”的防治方針,完善和落實縣、鄉、村三級森林病蟲害測報制度,充分發揮一線護林員主觀能動性,及時準確掌握林區森林病蟲動態,積極開展防治工作。
2.4調整林種、樹種、林齡結構
在保護好現有公益林的基礎上,用材林應加強培育經濟價值較高的樹種和材種。近年來核桃、花椒經濟價值較高,應挑適當增加經濟林比重。云南松純林易發生病蟲害,應減少純林比例,增加混交林比重。用材林中齡、近熟林比重較大,幼齡林、成熟林較少,應根據實據情況調整齡緩結構。同時,增加森林撫育項目實施,提高林分質量。
2.5加強干部職工護林員隊伍培訓工作
為了更好的保護好森林資源,林場必須加強對干部職工及護林員隊伍有關林業政策及法律法規等相關政策知識的學習培訓工作,確保隊伍穩定,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林木資源; 成本; 價值流; 物質流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0-0029-06
一、引言
現代工業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伴隨著地球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的持續破壞。發展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以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等為戰略的循環經濟成為世界繁榮經久不衰的必經之路。林木作為森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可循環可再生的生物資源,被不斷地開采和加工來滿足人類物質需求。木材本身雖具有天然的循環經濟屬性[ 1 ],但其在制造生產時存在嚴重的環境危害,因此,構建林木資源循環方式的探索十分必要。而構建林木資源的循環利用需對其成本效益和環境效果進行計算和分析,作為循環經濟改造決策的標準和依據。本文就此問題,探索林木資源價值流的核算方法,量化林木資源生產制造過程的成本價值走向和環境效益,為評價林木資源循環經濟效果提供新方法。
二、文獻述評
林木價值的核算,最初是德國的林價算法,后逐漸發展引入“商品”概念,通過森林資源經營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成本、費用等計算收益盈虧[ 2 ]。目前林木資源價值評估研究多是一種靜態資產的評估,常用方法有市場價格法、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它們以不同的經濟數學模型為計算基礎。如呂俊欽[ 3 ]針對高坌等四個林場,就不同樹齡的林木選用上述不同的方法分別核算其價值。荷蘭學者Hekkert等[ 4 ]和德國學者Boesch等[ 5 ]分別運用不同方法分析木材和紙品在本國經濟系統中的流動,前者運用材料流分析中流的概念,從國家經濟的供應和消費著手,后者采用“投入―產出”核算,研究發現木材和紙品的完整流動會呈現出生產系統的線性特征。針對林木資源流的研究則多是物質流分析,Hoglmeier等[ 6 ]將當前木材應用的物質流模型(包括物質供應和能源生產)和代數優化工具相融合,評估和優化木材生命周期范圍內的木材級聯利用對環境的影響。Nikodinoska等[ 7 ]研究木材生物能源價值鏈的核算集成框架,將其分為林業、物流和供熱三個子系統,并使用了多種方法:物質流核算、總能源需求量、能值會計和排放會計等。而國內研究集中在采運階段[ 8 ]。目前研究雖已建立些許方法核算林木價值,但缺乏將其與具體加工狀況和經營活動相結合的計算,也缺乏將其物質流動轉換為價值流轉的研究。本文探索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體系,幫助發現循環經濟潛力環節,評價林木資源循環經濟實施效果,有望成為林業循環經濟探索的新工具。
三、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的基本框架
(一)物質流與價值流的內在聯系
林木資源價值流的研究其核心在于物質流和價值流的分析與計算,兩者之間必然具備邏輯關系。森林物質處于不斷運動和周而復始的循環之中,人類生產改變自然物的形成和性質,加工成滿足人類需求的物質產品,同時廢棄物返回自然界,參與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或者被回收利用,即生態物流在社會各經濟部門之間不斷循環流動[ 9 ]。林木的光合作用消耗二氧化碳和水,形成生物質,并以生物質的形式被用于工業生產中[ 10 ],沿著生產過程流動時其內部組成要素發生形態、價值、信息等一系列的變化和轉換,但物質內容保持穩定,隨著生產流程的逐步結轉,形成物質流。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正是以物質流為基礎,將資源輸入予以成本化,經過各生產環節的成本費用投入,成為產成品獲得產品價值或銷售收入,資源流動期間產生的價值增量,形成價值流轉[ 11 ]。
(二)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框架
循環經濟“3R”原則,即減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環原則,是指導循環經濟實施的重要向導。對于林木資源來說,森林孕育林木生長,林木成為初始資源投入到人類生產,經采伐成為原木,企業再生產人造板、木地板、紙制品等不同的林產品。林木采伐和生產制造是人類開發利用林木資源和影響環境的主要環節,期間耗用材料,消耗燃料、力等能源,占用人力和機器設備等,并排放大量木質廢棄物,造成粉塵和廢渣污染,產生甲醛等廢氣和大量有機廢水。由此,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應貫徹“3R”原則對廢棄物給予高度關注。
為達到核算林木資源流的成本效益和環境效果以評價林木資源循環經濟改造效果的研究目的,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體系必須凸顯廢棄物的成本損失和環境破壞程度。本文吸收循環經濟價值流的概念體系[ 12 ],即資源價值的構成,不同于傳統會計學將廢品損失成本包含于產成品的制造成本,而是單獨劃分廢棄物價值,并且針對廢棄物計算其環境損害成本,綜合核算“經濟―環境”大系統的價值,如圖1所示。
基于此,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將林木資源在生產過程中的實物物質流價值化,以貨幣化的信息為循環經濟決策提供直觀信息,其基本框架是建立輸入端的資源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包括人工費、設備折舊費及制造費用),輸出端劃分產品的資源有效利用成本和廢棄物的資源損失成本、外部環境損害成本,如圖2所示。
林木資源核算關注廢棄物成本價值,既包括資源流內部損失成本,還納入污染物外排的環境損害價值。通過對廢棄物資源損失成本和外部環境損害成本的分析比較,可發現資源低效利用和污染嚴重的環節,確認循環經濟改造方向,有助于針對性地制定改造方案,再核算循環經濟前后的林木資源價值流,從經濟和環境兩個維度評價循環經濟前后改造效果。“核算―評價―改善”循環往復,最終達到廢棄物的高度減量化、高度再使用和高度再循環,實現林木資源循環經濟目標。
四、林木資源價值流的核算方法體系
(一)確定林木資源物質流轉路線
林木資源隨生產過程的流動,形成林木生物質的工藝流路線,其對應的價值流動則為林木資源價值流。分析林木資源在整個生產制造過程的流向和途徑,考慮各生產環節及之間的特點和目的,選擇一個或多個生產環節合并成一個物量中心,作為核算成本的基本單元。鑒于林業循環經濟的分析重點在于廢棄物的考量,故將企業視作“黑箱”,分析“黑箱”的輸入和輸出即可。采集各物量中心的工藝物質流數據,通過生產現場的調查和各車間的生產報表,可收集各環節的資源輸入量、結轉至下環節的半成品或產成品量及廢棄物量。根據林木資源生產流程,分析資源流動途徑,可抽象林木資源在M成本單元的物質流轉路線如圖3:林木資源初始投入100個數量單位,產出合格品75個數量單位,則廢棄物是25個數量單位,其物質流轉平衡算式為:100=75+25。
■
(二)核算林木資源價值流
林木資源價值流計算產品的有效利用成本,要求廢棄物也承擔相應的生產成本,體現在廢棄物的資源損失成本(負制品成本)和外部環境損害成本。
1.資源有效成本和資源損失成本的核算
數據采集來源于企業財務部門,將物質流轉對應財務數據,把生產過程中投入的成本費用歸集為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三類,然后按正制品和負制品木材質量的比例關系分配,發現和計算“隱藏”的成本損失。具體核算公式如下:
Ct=Ctm+Cte+Cts (1)
Ctm=Ctm (-1)×■ (2)
Cte=Cte (-1)×■ (3)
Cts=Cts (-1)×■ (4)
Cw=Cwm+Cwe+Cws (5)
Cwm=Ctm (-1)×■ (6)
Cwe=Cte (-1)×■ (7)
Cws=Cts (-1)×■ (8)
其中,Ct為正制品成本,Ctm、Cte和Cts分別是正制品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p是正制品木材質量,q是負制品木材質量;Ctm (-1)、Cte (-1)和Cts (-1)是投入的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Cw是負制品成本,Cwm、Cwe和Cws是制品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
公式(1)為正制品成本核算公式,正制品成本等于所分配的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之和,根據價值分配原理,各加法項可由公式(2)、公式(3)和公式(4)計算。公式(5)為負制品成本核算公式,其構成與正制品成本核算式相同,公式(6)、公式(7)和公式(8)為其加法項的分解式。
2.外部環境損害成本的核算
林木資源價值流的外部環境損害成本量化生產制造時外排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在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體系中作為廢棄物價值的一部分。日本開發的損害測定型環境影響評價法(Life-cycle Impact Assessment Method Based on Endpoint Modeling,LIME)以11個環境領域中的1 000種環境物質為評價對象,將不同類型的環境負荷物質所造成的人類健康損害量在共同的端點匯集,依據結合法以及AHP法確定各端點之間的重要性清單,計算特性化系數和損害系數,最終將其轉化為貨幣價值進行評價。
根據生產工藝結合生產數據,列明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借鑒LIME法核算林木資源流外部環境損害成本的步驟為:(1)將廢棄物的數量單位轉換為標準化單位;(2)從LIME系數表中查單位廢棄物的環境損害系數值,即貨幣計量的LIME值(以日元表示);(3)將標準化單位后的廢棄物數量乘以LIME值,計算該廢棄物的外部環境損害價值;(4)將各個成本單元內所有廢棄物的外部環境損害價值加計匯總。算術公式如下:
外部環境損害成本=∑某廢棄物數量×■
(9)
核算林木資源價值流,揭示林木資源利用過程中成本的來龍去脈,可為企業循環經濟管理提供經濟數據,為節能降耗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指明方向,有助于探索林木資源循環利用的途徑,符合林業循環經濟的發展和實踐方向。
五、案例應用
林場是培育和種植人工用材林的重要基地,是提供林木生產制造業原材料的供應處。本文以某國有林場為例,應用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方法,計算林木資源循環經濟前后在該林場采伐及其下游生產制造企業的成本價值流和環境損害,對循環經濟前后的林木資源價值流進行對比分析。
(一)林木資源物質流轉分析
該國有林場的林木主要為喬木林,大部分為用材林,種植杉木,森林采伐限額為1.2萬立方米/年。林場的林木經采伐得到原木,到人造板制造和造紙企業進行后續生產,生產的林產品主要有兩類:人造板和紙產品。調查林場和企業的生產流程及技術數據,統計綜合可得到采伐、人造板制造和造紙三個成本單元的主要輸入物質、輸出物質及其數量,見表1。
需注意的是,表1中人造板和紙產品數量為產品質量,與木材質量不能直接比較,因此需進行耗木材量的換算。據相關研究數據[ 13 ],人造板木材折算量(m3)=統計量(m3)/90%,紙產品木材折算量(m3)=3.5×80%×統計量(t),查相關密度表可知,杉木材的氣干密度為0.462g/cm3,人造板平均密度為650kg/m3,則人造板的木材折算量=1 857.58×1 000/650/90%×(0.462×1 000)/ 1 000=1 467.02t,紙產品的木材折算量=754.05×3.5×80%×(0.462×1 000)/1 000=975.44t。由輸入的總林木物質量和正制品林木物質量之差,計算負制品林木物質量,可得到各中心林木資源流物質量關系,繪制林木資源物質流圖如圖4所示。
(二)林木資源價值流的核算
結合企業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數據,將上一單元結轉的成本和本單元新投入的成本按照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統成本分類歸集,即利用公式(1)―公式(8)計算林木資源的Y源有效成本和資源損失成本,如采伐中心負制品的材料成本為6 034 091.62×5 071.46/(5 071.46+3 281.38)=3 663 623.91元。根據計算結果,結合物質流圖繪制相應價值流圖,如圖5所示。
林木資源制造生產過程會產生如刨花、鋸屑、細木粉等木質廢渣,外排大量的廢水和廢氣,導致成本增加和環境污染,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可價值化環境損害程度,提供直觀經濟數據,按照公式(9)(折現率為0.0601元/日元)可計算主要污染物的外部環境損害價值,如表2所示。
林業循環經濟改造針對林木資源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尤其是木質廢棄物和廢水,改造便利,可利用程度高。首先,對木質廢棄物,集中收集實施生物質發電處理,減少廢棄物排放的同時,可為生產提供電能,木質材料在產電過程中釋放體內儲存的CO2,屬于自然界碳循環的一部分,對環境不產生二次污染。其次,外排廢水數量多,有機物含量高,建立廢水處理中心集中排放達標廢水,可降低單位成本,并且將其中1/4的廢水進行逆滲透膜的深度處理,處理后的水可回用于造紙企業的篩選洗滌工序。
更新原物量中心的成本數據,添加新增物量中心數據,重新計算各物量中心的成本投入,根據原物量中心與新增物量中心之間的物質流轉關系,運用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方法,將成本在各物量中心之間進行結轉和分配,重新計算產品的資源有效利用成本和廢棄物資源損失成本及外部環境損害成本,計算循環經濟后的林木資源價值流和污染物外部環境損害成本,見圖6和表3。
(三)循環經濟前后林木資源價值流的評價
對比圖5和圖6,可知循環經濟前林木資源生產制造過程廢棄物的資源損失總成本為1 210.05萬元,循環經濟后廢棄物資源損失成本為958.37萬元,循環經濟改造可減少20.8%的資源直接損失。由表2和表3可知循環經濟前后廢棄物的外部環境損害成本分別為2 329 952.06元和1 726 269.08元,降低了25.9%的環境損害。綜上,對廢棄物開展生物質發電和廢水處理的改造可以有效降低廢棄物排放量,減少能源消耗,在削減企業生產成本的同時,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符合循環經濟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方向。
六、結語
通過研究,總結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方法的主要特點及意義如下:
1.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將林木資源的實物量和價值量相結合,反映森林資源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它最大的特點是以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循環、再利用”為導向注重廢棄物價值,彌補傳統會計對這部分價值納入產品定價而不予以核算的缺陷,并將核算范圍延長到經營活動(采伐)和生產制造,較全面地反映林木資源的價值途徑,有利于產業發展和規劃升級。
2.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方法以資源流轉平衡原理為理論基礎,將輸出端價值劃分為產品的有效利用成本和廢棄物的資源內部損失成本及外部環境損害成本,強調廢棄物的內部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程度,為循環經濟改造方案的確定和循環經濟改造效果的評價提供經濟依據。
3.林木資源價值流核算還有助于發現經濟潛力環節,揭示資源消耗、價值增值和環境保護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追求經濟效益與環境效果的“雙贏”具有促進作用,對充分發揮木材潛力、節約林木資源、維持森林資源合理開采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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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桂北油茶;推廣前景;高效種植
中圖分類號:S79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11-0187-2
0 引言
健康的生活理念令人們開始越來越重視更具營養性的食用油。茶油自古被視為世界四大純天然油料之一。廣西與浙、贛、鄂三省所提供的茶油產量就占據了20萬噸左右。研究桂北地區的油茶發展前景能夠為日后油茶種植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加可規劃的科學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通過分析油茶的高效種植技術可以為增加提供優質的油茶產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亦是加速油茶種植技術推廣的有效途徑。
1 桂北油茶的發展前景
1.1 桂北油茶簡介
油茶(Camellia oleifera Abel)是指我國特有的,生長在亞熱帶的桂林北部高山或丘陵帶且擁有較高油脂含量的山茶屬木本植物的總稱。
1.1.1 桂北油茶的形態特征及生長習性 油茶為多年生常綠喬木或灌木,其生命周期在50~100年以上。樹冠幅較大且多分枝。植株成熟期為3~4年,之后每年開花后次年結直徑在3厘米左右的球形果實。單果內含可煉油的油茶籽。油茶喜光旱,怕陰澇。
1.1.2 桂北油茶的藥用價值 油茶果實中的籽可榨成茶油。茶油據有關的醫學資料表明,長期內服可以降低血液中膽固醇含量,預防心腦血管疾病并抑制腫瘤生成,常被用作調理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及高壓高脂患者的飲食和膳食保健。油茶的茶殼可水解變為糠醛;茶枯可提取皂素。茶油在草本醫藥中被廣泛用于調制各類藥膏的基礎油,治療燒燙傷及皮膚病。氫化的茶油可以被用來制備化妝品。茶油、皂素和糠醛都是醫藥十分重要的原料。此外,茶油還能烏發、美顏和潤肌,同時吸收短波紫外線(UVB)。
1.1.3 桂北油茶的經濟價值 油茶的經濟價值主要體現在將其榨成茶油又叫“椿油”。我國自古就有使用茶油的歷史,“一豬二茶”之說想必很多人耳目能詳。而在“健康、綠色”的理念被提上人們生活日程的時候,茶油便又重新開始被人們以純天然的綠色高級保健油的身份認識和應用。茶油富含多種酸及維生素和微量元素優于橄欖油,且抗氧化能力較強,其中含有九成以上不飽和脂肪酸明顯優于動物油。因此成為目前可食用有種較具優勢的優質油種。這對以健康標榜現代生活的社會而言,無疑擁有較大的潛在消費市場。油茶茶殼中含有大量的木質素等,可用于提取木糖醇或制活性炭等。油茶花每年開花期也可有很豐厚的花蜜收入。
1.1.4 桂北油茶的生態價值 油茶不僅在經濟價值上表現優異,而且還具有良好的生態價值。首先,其植株高大且具有厚大的冠幅,油茶林可制造大量氧氣改善空氣質量,這對改善人類的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有很重要作用。其次,油茶扎根深,根系龐大而發達能夠將土壤中的養分分解并吸收大量地表流水及有機物等能提高土壤肥力、保持水土。最后,種植油茶可以緩解桂北地區就業,改善人們的經濟狀況。
1.2 桂北油茶的發展前景
截止到2011年的有關數據統計,全球消耗食用植物油就約達30千克/人,而我國人均食用量還不到標準的一半。通過近年來對食用油市場的跟蹤分析,可以看出世界食用油的消耗量正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這表明我國植物油市場蘊涵著巨大的購買需求。統觀國內高檔功能保健型營養油(類似于茶油、橄欖油等),目前還處于缺口期,尚未形成一定規模的銷產業化鏈條。需要大力發展茶籽油種植業。隨著未來茶籽油市場的日趨成熟,茶籽油的價格必將會逐步增加,因此種植油茶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由于茶油乃我國特有,國外對茶皂素和保健茶籽油的需求很大。可以展望到未來茶樹油有廣闊的出口前景。
2 桂北油茶的高效種植技術
2.1 桂北油茶高效種植技術
通過對油茶所處環境和生長周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的掌握可以更加科學地提高油茶種植的成活率和產出優質的油茶。高效種植油茶的技術主要包括以下8個步驟:(1)正確選擇油茶種植的環境。油茶在有石灰巖發育的泡紅粘土和紅黃壤上都可種植栽培。桂北地區土壤類型為淋溶性的紅黃壤,PH值通常在6~7之間,可良好滿足油茶的種植栽培要求。因此選址時應側重考慮選擇土壤肥沃疏松且深厚、排水性好的低山林地或旱坡地種植最為適宜。(2)優選油茶的種植品種。選擇正規的油茶良種壯苗即擁有“四證一簽”(《良種苗木生產許可證》、《良種苗木經營許可證》、《良種苗木質量合格證》、《林木良種植物檢疫證》和《種子(苗木)標簽》)合法身份證的種苗進行種植栽培。選擇優質的品種對提高油茶成活率和產量是至關重要的環節。(3)確定適宜的栽培方式。針對桂北地形的多變性可因地制宜的結合經濟狀況選擇全墾、條墾或穴墾方式進行種植。若選擇穴墾方式還需注意按油茶栽種的600cm×600cm×500cm規格挖穴。挖出土最好充足暴曬消毒殺菌處理。選擇專業性林業施工隊進行油茶栽種施工。(4)合理進行油茶的底肥和苗期施肥。應事先測定種植去土壤成分在進行肥料的適量施用。在距苗根底10~15厘米處做底肥的深施可有效保證茶苗的成活率。對于種于坡上的油茶應考慮到雨水下滲的因素沿水流方向均勻施肥。(5)重視栽種油茶的經驗。做好栽種前的準備工作。選擇人員充沛的陰雨季進行奇妙栽種。運輸過程要確保茶苗根部避免與空氣接觸受損傷。栽種時全根應沾帶富含肥力的田塘泥進行移栽。苗樹洞的深度以高于栽種茶苗嫁接口上端1公分為宜。茶苗回填土后,向上輕提舒展苗根后踏實松土。(6)抓好苗期撫育時間。茶苗首撫時間不可過早或過晚。注意掌握幼苗對環境的敏感性。(7)加強茶苗日常管理。山林間種植要考慮到多雨期降雨量對油茶種植的影響。當雨停后工作人員必須上茶園查看。出現沖毀應補栽。若出現集水溝應及時采取相應處理。夏秋季做好防火工作。定期進行油茶園林巡邏,防止閑雜人等或大型動物進入破壞植株。(8)做好油茶的病害防治。
2.2 桂北油茶高效種植技術的經濟效益
桂北進行油茶種植可不占用農作物用地。由于油茶在桂北地區具有普遍適應性,所以可選擇耐寒的荒坡、耐瘠的荒地或改造低產林地進行栽培不會搶占作物用地面積。以此節省桂北地區的糧油用地約24萬畝/年,且可改善廢棄荒用地,直接或間接增加產值。而優質油茶一般三年開花四年結果。其掛果的第15年可進入穩產高產期,直至油茶的生命周期結束至少可持續45年左右。掛果后的油茶產量成幾何增長會使油茶種植戶幾代人收益。與油菜籽相比,油茶籽產量每年可產4100~15000公斤/公頃,是油菜的2~8倍且其回收價格遠高于油菜籽,這證明從產量和經濟效益方面油茶均十分可觀。油茶種植可以說是低成本高產出的一項種植。按照每公頃種植2000株油茶計算。人工、種苗和肥料總投入3000元,平均單株成本僅1.5元,后期的肥水管理、抗澇旱及防治病蟲害等資金投入成本也不高。盡管頭三年沒有收益,但接下來處于高速豐產期基本上可算只收不投。況且幼林期時還可進行其他作物的套種來分散降低前期無收入的風險。此外,開花期油茶林可供蜜蜂采蜜10~20日/公頃,其每箱蜜蜂可產蜜15~25公斤,也是不錯的一筆經濟收入。
3 結論
推廣高品質的油茶種植基地對發展桂北地區的油茶資源及深加工具有十分現實的獲益。綜合利用油茶種植走經濟生態可持續發展的路子,既能提高桂北種植戶的經濟收入,又能實現現代農林業的復合型綠色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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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杉木;削度方程;高徑比;出材率
中圖分類號 S791.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3)13-114-04
材積表和出材率表是測算林分蓄積量、材種出材量及鑒定和評價森林資源經濟價值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測樹數表。有關杉木出材率的研究很多,主要內容是關于采用削度方程等方法編制材種出材率表,但對于不同區域或林場間杉木出材率差異的研究少見報道。一般認為,中心產區的杉木綜合出材率高于一般產區和邊緣產區的綜合出材率,杉木樹干削度小的綜合出材率高于樹干削度大的綜合出材率。筆者對不同林場杉木人工林出材率進行分析比較,表明樹干高徑比和樹干形狀影響綜合出材率的大小。
1 材料與方法
1.1 研究地區自然概況 研究地區位于福建省閩清美菰國有林場、閩侯白沙國有林場和南嶼國有林場,屬南亞熱帶向中亞熱帶季風型過渡氣候地帶,研究區土壤為花崗巖發育的紅壤,屬于杉木一般產區。美菰林場地處東經118°37′、北緯26°11′,年平均氣溫較低,一年四季溫差明顯,冬季寒冷,常有霜凍或降雪,年降雨量1 590mm,研究地小班海拔685~735m,立地等級為Ⅲ類地;白沙林場地處東經119°6′、北緯26°13′,年平均氣溫19.8℃,年平均降水量1 600mm,研究地小班海拔300~450m,立地等級為Ⅱ、Ⅲ類地;南嶼林場地處東經119°9′、北緯25°58′,年平均氣溫19.5℃,年降水量1 370mm,研究地小班海拔400~600m,立地等級為Ⅱ、Ⅲ類地。
1.2 材料來源 根據樹干削度方程資料收集的一般原則,每個徑階的樣木數量一般有10株左右就夠了[1] 。分別于閩清美菰國有林場、閩侯白沙國有林場、閩侯南嶼國有林場選擇標準樣木,對數據進行預處理后,去除不符合要求的樣木數據,每個徑階統計樣木10株,其中:美菰林場樣木的胸徑和樹高分布范圍分別為6.1~39.2cm和5.8~19.2m,白沙林場樣木的胸徑和樹高分布范圍分別為5.8~45.7cm和7.5~20.9m,南嶼林場樣木的胸徑和樹高分布范圍分別為5.5~32.5cm和6.1~20.55m。
1.3 研究方法
1.3.1 選擇削度方程 所有樣木以1m為區分段,按常規調查方法測定樣木的相關數據[2],每個林場的測樹數據為1組,分別統計分析。根據已有的試驗材料,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一致性削度方程或非一致性削度方程,分別對每個林場的杉木帶皮削度方程和去皮削度方程進行擬合,采用相關系數、判定系數、調整判定系數、剩余標準差等作為評價尺度對削度方程進行評價[3],3個林場杉木帶皮和去皮削度方程最適宜的均為式⑴,其次為式(2)。
d/D=c0+c1((H-h)/(H-1.3))+c2((H-h)/(H-1.3))2+c3((H-h)/(H-1.3))3 (1)
d=c0Dc1(H-h)c2/Hc3 (2)
式中:H為樹高,D為胸徑,h、d分別為任一樹干處高度和對應上部直徑,模型共有4個參數:c0、c1、c2、c3。
由于采用式(2)削度方程可以寫出顯式材積比方程,可以利用全樹干材積方程和材積比方程來求算材種出材量和出材率[4],有利于林業數表的系列化和標準化,同時也便于對不同林場杉木的出材率進行對比分析,故筆者選用式(2)削度方程。采用式(2),不同林場杉木帶皮和去皮削度方程參數如表1。
表1 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帶皮和去皮削度方程參數
[林場\& 帶皮削度方程參數 \& 去皮削度方程參數 \&c0\&c1\&c2\&c3\&c0\&c1\&c2\&c3\&白沙\&1.517 220 4\&0.696 67\&0.691 85\&0.480 28\&1.198 858 7\&0.634 85\&0.724 81\&0.406 09\&美菰\&2.028 608 3\&0.695 87\&0.641 92\&0.529 07\&2.054 433 2\&0.777 76\&0.737 06\&0.754 12\&南嶼\&1.525 084 8\&0.856 67\&0.525 76\&0.523 86\&1.318 203 7\&0.863 96\&0.554 53\&0.554 36\&]
1.3.2 建立削度―材積一致性方程系統 根據式(2)削度方程,可建立各林場杉木削度―材積一致性方程系統。杉木全樹干材積方程如式(3),帶皮和去皮全樹干材積方程參數a、b、c見表2。
V=aDbHc (3)
表2 杉木全樹干帶皮和去皮材積方程參數
[林場\& 帶皮全樹干材積方程參數 \& 去皮全樹干材積方程參數 \&a\&b\&c\&a\&b\&c\&白沙\&0.000 075 846 5 \&1.393 34\&1.423 14\&0.000 046 081 6 \&1.269 70\&1.637 44\&美菰\&0.000 141 521 1 \&1.391 74\&1.225 70\&0.000 133 984 1 \&1.555 52\&0.965 88\&南嶼\&0.000 089 043 5 \&1.713 34\&1.003 80\&0.000 064 709 2 \&1.727 92\&1.000 34\&]
用材長度方程和用材長度確定的材積比方程分別為式⑷和式⑸:
h=H-((dHc3)/(c0Dc1))(1/c2) (4)
Rh=1-((H-h)/H)(2c2+1) (5)
式中:H為樹高,D為胸徑,d、h分別為樹干上部任一去皮直徑和對應處高度,參數c0、c1、c2、c3分別為杉木去皮削度方程系數。
1.3.3 林木樹干高徑比 林分中林木樹高H與胸徑D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數學關系,林木樹高H隨著胸徑D的增大而增高,但當樹高達到一定高度時,其變化很平緩。一般地,林木高徑比(f=H/D)隨著胸徑的增大而逐漸變小。根據3個林場2009-2012年杉木伐區數據確定各胸徑的樹高范圍。即,林木高徑比總是在一定的合理區間。所以,在研究不同林場杉木的樹干帶皮材積、去皮材積及可造材最大長度時,可通過列表或圖解的方式,分析其綜合出材率的變化情況。
1.3.4 出材率計算方法 在森林調查中,通常采用調查地區的二元立木材積表材積V表,即采用公式(6)計算林木的單株木立木材積,該材積與全樹干帶皮材積并不完全相等,二者材積比P削見公式(7)。筆者計算分析的綜合出材率不考慮由于檢尺徑與直徑的誤差、鋸口和造材后備長度、不合理造材以及木材缺陷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材種出材率損失。
根據表2和公式(3),可計算不同林場杉木全樹干的帶皮材積、去皮材積,再根據公式(8)計算全樹干去皮材積率P去。在確定可造材最大用材長度后,可根據全樹干去皮材積V去和材積比Rh方程計算樹干的最大經濟材出材量V經,如式(9)。杉木樹干經濟材出材量與當地二元立木材積表材積之比,簡稱為查表出材率P表,如公式(10),即通常所說的綜合出材率。
V表=0.000 087 2 D 1.785 388 607 H 0.931 392 369 7 (6)
P削=V帶/V表 (7)
P去=V去/V帶=a去/a帶×D^(b去-b帶)×H^(c去-c帶) (8)
V經=V去×Rh (9)
P表=V經/V表 (10)
2 結果與分析
2.1 比較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帶皮材積 由式(3)和表2可見,當給定D、H時,不同林場的杉木樹干帶皮材積是不相等的,而且隨著胸徑和樹高的變化,其材積大小排序也不是固定的,而是與樹高胸徑比有關。當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帶皮材積與二元立木材積表材積之比P削=1時,求得的高徑比f為二者材積大小的臨界值。通過求算不同胸徑的高徑比f臨界值,并繪制高徑比曲線,如圖1,便可根據林木的胸徑和高徑比來判斷杉木樹干帶皮材積與二元立木材積表材積的大小關系。當給定D、H時,若某個林場的林木高徑比大于相應胸徑的高徑比臨界值時,則該林木的全樹干帶皮材積大于查表材積,反之小于查表材積。從圖1可看出,在正常樹高范圍內,隨著胸徑的增大,不同林場的杉木樹干帶皮材積與查表材積之比,白沙林場的越來越大,美菰林場的越來越小,而南嶼林場的相對變化不大。當胸徑D≥24cm時,美菰林場的樹干帶皮材積與查表材積的高徑比臨界值遠大于1,說明:在正常樹高范圍內,美菰林場的杉木從D=24cm起,樹干帶皮材積遠小于查表材積。當胸徑D=14~20cm、高徑比f=0.65~0.85時,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帶皮材積V帶與查表材積V表之比見表3。
圖1 不同區域杉木全樹干帶皮材積等于查表材積時的高徑比曲線
表3 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帶皮材積與查表材積比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14\&0.916 \&1.053 \&0.991 \&0.950 \&1.056 \&0.996 \&0.982 \&1.058 \&1.001 \&1.014 \&1.061 \&1.006 \&1.045 \&1.063 \&1.010 \&16\&0.928 \&1.034 \&0.991 \&0.962 \&1.037 \&0.996 \&0.995 \&1.039 \&1.001 \&1.028 \&1.042 \&1.006 \&1.059 \&1.044 \&1.010 \&18\&0.939 \&1.018 \&0.991 \&0.974 \&1.020 \&0.996 \&1.007 \&1.023 \&1.001 \&1.040 \&1.025 \&1.006 \&1.071 \&1.028 \&1.010 \&20\&0.949 \&1.003 \&0.991 \&0.984 \&1.006 \&0.996 \&1.018 \&1.009 \&1.001 \&1.051 \&1.011 \&1.006 \&1.082 \&1.013 \&1.010 \&]
2.2 比較不同林場杉木可造材最大長度 按照林業有關規定,杉木造材材種小頭最小直徑d=4cm,利用式⑷可計算樹木的可造材最大長度h。在正常樹高范圍內,計算不同林場杉木各胸徑的可造材最大長度,并列表比較可得,不論胸徑和樹高如何變化,對于給定的D、H,不同林場之間杉木的可造材最大長度相差0.14~0.61m。當胸徑不變時,梢頭長度與樹高成正相關關系;當樹高不變時,梢頭長度與胸徑成反相關關系。經列表比較不同林場的杉木可造材最大長度,對于各胸徑和樹高,南嶼林場的均為最大;在高徑比比較小的情況下,美菰林場的大于白沙林場的;而在高徑比較大的情況下,白沙林場的大于美菰林場的。通過對比分析表明:不同林場杉木可造材最大長度與單株木材積大小沒有必然的關系,而與樹干形狀(干曲線)有關。
2.3 比較不同林場杉木最大造材長度確定的材積比 根據不同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削度方程參數及可造材最大長度,代入公式(5)可計算不同林場杉木樹干最大造材長度確定的最大去皮材積比Rh。分別以高徑比為0.6和1.0時,繪制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去皮最大材積比與胸徑的關系曲線圖,如圖2所示。不同林場杉木最大材積比均隨著胸徑、樹高的增加而增大,且隨著胸徑的增大,其最大材積比明顯增大。在正常樹高范圍內,當胸徑D≥14cm時,不同林場間杉木樹干最大材積比相差均小于0.01,且隨著胸徑、樹高的增大,其最大材積比差也逐漸減小,直至可以忽略。當胸徑D≤12cm時,杉木樹干的最大去皮材積比大小排序隨著高徑比的變化而變化。一般地,當胸徑為6、8、10、12cm時,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去皮的最大材積比之差一般在0.08、0.03、0.02、0.01左右。當胸徑D=14~20cm、高徑比f=0.65~0.85時,不同林場杉木樹干最大材積比見表4。通過計算,當杉木造材材種最小直徑d=6cm或更大時,不同林場杉木樹干去皮最大材積比的大小差異也逐漸增大,而且林木胸徑越小差異越大,但均隨著林木胸徑、樹高的增大其材積比差逐漸減小。從公式(5)和干形參數(2c2+1)分析,當給定H、h時,南嶼林場杉木樹干的材積比最小,白沙林場和美菰林場二者材積比基本相等。這也說明,不同林場杉木的樹干形狀是不一樣的,對出材率有影響。
圖2 不同林場杉木去皮最大材積比曲線
表4 不同林場杉木樹干最大材積比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14\&0.981\&0.988\&0.988\&0.983\&0.987\&0.988\&0.984\&0.987\&0.988\&0.985\&0.987\&0.988\&0.986\&0.987\&0.988\&16\&0.988\&0.991\&0.992\&0.989\&0.991\&0.992\&0.989\&0.991\&0.992\&0.990\&0.991\&0.992\&0.991\&0.991\&0.992\&18\&0.992\&0.994\&0.995\&0.992\&0.993\&0.995\&0.993\&0.993\&0.995\&0.993\&0.993\&0.995\&0.994\&0.993\&0.995\&20\&0.994\&0.995\&0.996\&0.994\&0.995\&0.996\&0.995\&0.995\&0.996\&0.995\&0.995\&0.996\&0.996\&0.995\&0.996\&]
2.4 比較不同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 根據表2和式(8),可計算不同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P去。從表2參數值可以看出,當樹高H不變時,隨著胸徑D的增加,白沙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P去逐漸降低,美菰林場的P去逐漸增加,而南嶼林場的P去變化很小;當樹高H不變時,隨著胸徑D的增加,白沙林場的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P去逐漸增加,美菰林場的P去逐漸降低,而南嶼林場的P去變化很小。通過比較可得,不同林場的杉木樹干去皮材積率是不相等的,而且隨著胸徑和樹高的變化,其大小的排序也變化。通過對比P削、Rh及P去,可以得出,影響杉木出材率的主要因子是樹干去皮材積率。當胸徑D=14~20cm、高徑比f=0.65~0.85時,不同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見表5。
表5 不同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14\&0.704\&0.785 \&0.749 \&0.715 \&0.779 \&0.749 \&0.726 \&0.774 \&0.749 \&0.736 \&0.770 \&0.749 \&0.745 \&0.765 \&0.749 \&16\&0.712\&0.781 \&0.751 \&0.724 \&0.776 \&0.750 \&0.734 \&0.771 \&0.750 \&0.745 \&0.766 \&0.750 \&0.754 \&0.762 \&0.750 \&18\&0.720\&0.778 \&0.752 \&0.731 \&0.773 \&0.751 \&0.742 \&0.768 \&0.751 \&0.753 \&0.763 \&0.751 \&0.763 \&0.759 \&0.751 \&20\&0.727\&0.776 \&0.752 \&0.738 \&0.770 \&0.752 \&0.749 \&0.765 \&0.752 \&0.760 \&0.761 \&0.752 \&0.770 \&0.756 \&0.752 \&]
2.5 比較不同林場杉木經濟材的查表出材率 根據公式(7)~(10)可計算不同林場的查表出材率P表,見表6。當給定D、H時,不同林場杉木的出材率并不是相等的,從表6可以看出,當杉木胸徑不變時,隨著樹高的增大,美菰林場杉木的查表出材率P表逐漸降低,白沙林場杉木的P表逐漸增大,而南嶼林場的P表則略有增加。同時從表6可以看出,不同林場的杉木查表出材率P表的大小排序不是固定的,而是與樹干高徑比f有關。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中心產區的杉木綜合出材率一定高于一般產區和邊緣產區的綜合出材率,樹干削度小的杉木綜合出材率一定高于樹干削度大的綜合出材率。在比較不同林場的杉木出材率時,如比較美菰林場杉木D=16cm、H=12m的出材率與白沙林場杉木D=18cm、H=14.4m的出材率時,前者P表=0.794,后者P表=0.777,即前者查表出材率大于后者,此時若根據杉木胸徑和樹高大小,認為后者出材率大于前者,則將出現錯誤。
表6 不同林場杉木的查表出材率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白沙\&美菰\&南嶼\&14\&0.632 \&0.816 \&0.734 \&0.667 \&0.812 \&0.738 \&0.701 \&0.809 \&0.741 \&0.735 \&0.806 \&0.744 \&0.768 \&0.803 \&0.748 \&16\&0.653 \&0.801 \&0.738 \&0.688 \&0.797 \&0.742 \&0.723 \&0.794 \&0.745 \&0.758 \&0.791 \&0.749 \&0.791 \&0.788 \&0.752 \&18\&0.670 \&0.787 \&0.741 \&0.707 \&0.784 \&0.745 \&0.742 \&0.780 \&0.748 \&0.777 \&0.777 \&0.752 \&0.812 \&0.775 \&0.755 \&20\&0.685 \&0.774 \&0.743 \&0.723 \&0.771 \&0.747 \&0.759 \&0.768 \&0.750 \&0.795 \&0.765 \&0.754 \&0.830 \&0.762 \&0.757 \&]
3 結論
(1)不同林場的杉木樹干帶皮材積、去皮材積及出材率是不相等的,而且隨著胸徑和樹高的變化,其大小的排序也發生變化。在比較不同林場的杉木出材率時,不能簡單地認為D、H大的林木出材率較高。
(2)當杉木材種小頭最小直徑d=4cm時,在正常樹高范圍內,不論胸徑和樹高如何變化,不同林場之間杉木的可造材最大長度相差0.14~0.61m;當胸徑D≥14cm時,不同林場間杉木樹干去皮最大材積比相差均小于0.01,且隨著胸徑、樹高的增大,其最大材積比差也逐漸減小,直至可以忽略。
(3)影響不同林場杉木出材率的主要因子是樹干去皮材積率,樹干高徑比和干形也影響出材率。當樹高H不變時,隨著胸徑D的增加,白沙林場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P去逐漸降低,美菰林場的P去逐漸增加,而南嶼林場的P去變化很小;當樹高D不變時,隨著胸徑H的增加,白沙林場的杉木全樹干去皮材積率P去逐漸增加,美菰林場的P去逐漸降低,而南嶼林場的P去變化很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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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烏木;法律屬性;無主物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7)04-0104-02
2012年春節,彭州市通濟鎮村民吳高亮,在自己家附近發現了一批烏木,并雇傭挖掘機進行挖掘,市場估價約上千f。但是,在吳高亮興奮之余,通濟鎮政府接到舉報,連夜趕往烏木所在地,對烏木進行監控保護。5個月后,彭州市國資委給出“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吳高亮7萬元”的答復,這讓發現者吳高亮非常憤慨,于2012年7月26日,通濟鎮政府,請求法院以烏木屬于“天然孳息”來確認烏木為自己所有,由此引發了著名的“天價烏木案”。此后,每一次出現關于烏木的新聞,都賺足了大家的眼球:一方面,國家運用強制力宣布烏木歸國家所有,而民眾作為烏木的發現人,據理力爭;另一方面,民眾訴至法院后,關于烏木的法律屬性以及歸屬,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給法官判案造成了巨大的難題。在當前公民“私權”意識空前覺醒的社會背景,以及立法滯后的法制背景下,烏木的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烏木所有權應該歸屬于誰,解決這一難題顯得迫在眉睫。
一、烏木的自然屬性
烏木,別稱是“陰沉木”,是自然界變化的產物。它是指地表樹木在泥石流、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災害的侵襲下,全部被埋入江河、湖泊及海底中,在河水、沙石的浸泡和磨壓下,在缺氧、高壓的環境中,以及在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木質結構在逐漸發生變化,歷經幾千年到上萬年時間的炭化過程而形成的“神木”。由于烏木是在炭化作用下形成的,它的本質是炭化木,介于炭和木之間,具有獨特的木質特性,諸如:分量重、密度高、不變形、不易被蟲蛀等,為人們所喜愛。有的人認為,烏木能夠做到埋于地下幾千年而不腐爛,具有靈性,可以用來辟邪或做納福等象征美好寓意的物件,因而體積較大的烏木被用來制作家具,體積稍小一些的烏木被用來制作佛像、護身符等掛件,有巨大的使用價值。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烏木的不可再生性,烏木的價格連番上漲,由2000年的每立方米600元,漲到了每立方米10 000元,具有顯著的經濟價值。
在“彭州天價烏木案”中,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均未對烏木的所有權歸屬做出判決。關于烏木的法律屬性,學術界眾說紛紜,其中最具爭議的觀點是烏木屬于化石、天然孳息、埋藏物和無主物,下文將對這些觀點進行逐一分析。
二、烏木不是化石
有少部分人認為烏木是古生物化石,理由是烏木的化學成分和植物化石非常相似,物理性質如硬度也堪比化石。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十分不妥。
首先,烏木與化石的實質不同。化石是不同地理時期的生物在地層中保存或殘存下來,在石化作用下形成的石頭,它保留了原來生物的面貌及部分結構,其本質是包含古生物信息的硅石。而烏木是受外力沖積的樹木經過上千萬年的細菌、真菌等微生物的催化作用、炭化作用而形成的,本質上是自然形成的炭化樹木,它雖然包含古生物信息,但其本質上還是樹木,不是炭,更不是硅石,因此不能看成是化石。
其次,烏木與化石的形成時間不同。《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2條中提到,古生物化石是“地質歷史時期”的產物,根據國際地層委員會2015年1月公布的《國際年代地層表》可知,“地質歷史時期”至少應距今258萬年,而烏木的形成時間最長不過幾萬年。烏木形成的幾萬年與化石形成的258萬年相比,相差甚多,不具有可比性,因此,烏木不可能是化石。
三、烏木不是天然孳息
“天價烏木案”的原告提出了“烏木是天然孳息”的觀點,并依據《物權法》第116條,來主張自己作為承包地的用益物權人,當然享有烏木的所有權。筆者認為,烏木不是天然孳息,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方面,孳息與原物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如果說某物是孳息,就必須要找到產出它的原物是什么,而實踐中,無法找到與烏木對應的原物。有的學者認為,與烏木對應的原物是土地,這樣的理解是明顯錯誤的。以土地為原物的天然孳息,是依據土地的自然性質而形成的,具有產生與形成的必然性,諸如:在土地上耕作,收貨糧食;種植樹苗,收獲樹木等。與土地中產出莊稼、林木不同,烏木是在土地中產生具有極強的偶然性,換言之,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會必然會產出烏木,因而,烏木不是依土地的自然性質產生的,不可能是土地的天然孳息。在沒有原物的情形下,烏木獨立存在,不是天然孳息。
另一方面,《物權法》第116條規定了天然孳息的歸屬,這樣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凝聚在天然孳息上的人類勞動,而烏木的產生與形成,并非是人類勞動所決定的,或者說與人類的勞動無關。《物權法釋義》第116條對“天然孳息”進行了解讀,通過這一解讀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天然孳息的歸屬,是因為人們占有原物進行生產勞動,運用智慧利用原物得到孳息,法律所保護的實質是凝聚在孳息上的人類的勞動價值。因此,只有在原物上進行勞動,付出汗水,才能將原物的出產物認定為是某勞動者的天然孳息。而烏木是基于自然災害、炭化作用等自然的原因和歷經數千年的長時間的累積而形成的,在其形成的幾千年到上萬年間,發現者并沒有付出任何勞動,因此,烏木不是天然孳息。
四、烏木不是埋藏物
在“天價烏木案”中,通濟鎮政府提出“烏木是埋藏物”的觀點,并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主張國家理應享有這批烏木的所有權。可以說,“烏木是埋藏物”是爭議最大的觀點。基于以下原因,筆者對這一觀點不予認同。
何為“埋藏物”呢?《民法通則》第79條僅僅對發現的埋藏物應當歸屬于誰這個問題做出了解答,并沒有明確界定“埋藏物”的概念是什么、哪些物品符合何種條件才能被視為“埋藏物”。有的學者認為,埋藏物必須是有主物;有的學者則認為,“所有人不明”內在地包含幾種不同的含義,不能依此條款得出埋藏物必然是有主物的結論。筆者認為,埋藏物究竟是不是有主物這一問題可以從與之相關的立法原理中得到解決。
首先,有關埋藏物的法律規定中,內在地包含“埋藏物存在原所有權人”的意思。具體來看,涉及埋藏物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79條和《物權法》第114條兩個法律條文,在這兩個法律條文中,立法者用同一條款對埋藏物與隱藏物、遺失物這三個對象進行規制,這么做的原因在于:這三者具有相似性,都出現了“物品與原所有權人分離”的情況,說明這三種類型的物品均存在所有權人,不是無主物。
其次,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關于埋藏物的法律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物權法》第114條明確規定了“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分別是“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和“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的,應當招領公告”。也就是說,發現埋藏物之后,首先要尋找該物品的權利人;其次,找不到權利人的,有關部門需要先發出招領公告,讓權利人盡可能知悉;最后,在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物品,才可以歸國家所有。法律做出這種程序性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設法找到原所有權人,充分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由此,我們可以肯定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出現了物品與原權利人分離的情況,并非真正無主。
再次,烏木是埋入地里的樹木在微生物的作用以及炭化作用下,經過幾千年甚至長達上萬年形成的,即使形成烏木的樹木在被自然災害埋入土地之前可能有所有權人,但是隨著幾千年甚至上萬年的時間流逝,原所有權人不復存在,從當今法律意義上來說,不存在烏木的所有權人,因此,烏木不是有主物,不能將其納入埋藏物的范疇中。
五、烏木是無主物
張義華教授對“無主物”的表述是:“無主物是指現在不屬于任何人所有的物,包括原本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物和所有權已經終止的物。”通俗點說,無主物就是沒有所有權人的物,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從物品產生之初就沒有所有權人的物,稱之為“純粹的無主物”,例如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野生植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之外的野生動植物;另一類是物品原來有所有權人,但后來基于某些原因,物品上存在的所有權被終止之物,例如,被丟棄的垃圾等。
上文中,筆者對烏木的法律屬性進行了一些分析,很顯然,烏木不是化石以及天然孳息和埋藏物,那么烏木的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筆者認為,根據無主物的概念及其分類,應當將烏木認定為無主物,理由如下:
一方面,將烏木歸屬于國家和個人所有欠缺法律依據。第一,不能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2條第2款和第3條第1款的規定,認定烏木為化石,歸國家所有;第二,不能依據《物權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認定烏木是天然孳息,歸國家或個人所有;第三,不能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物權法》第113、114條的規定,認定烏木是埋藏物,歸國家或個人所有。因此,按照當前法律規定,烏木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當屬無主物。
另一方面,從烏木的形成過程來看,烏木沒有所有權人。前文中提到,烏木是地表樹木在泥石流、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下,被埋入江河、湖泊及海底中,在河水、沙石的浸泡和磨壓下,在缺氧、高壓的環境中,以及在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歷經幾千年到上萬年時間的碳化過程而形成的“神木”。考慮到烏木的形成時間較長,即使形成烏木的樹木在被自然災害埋入土地之前可能有所有權人,但是隨著幾千年甚至上萬年的時間流逝,原所有權人不復存在,找不到當今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因此,烏木無疑是無主物,而且因為其自始沒有所有權人,應將其納入“純粹的無主物”這一類別中。
綜上所述,烏木的法律屬性不是化石,更不是天然孳息、埋藏物,而是無主物,且屬于“純粹的無主物”。烏木法律屬性的明確,對于司法實踐活動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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