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1 16:53:4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借貸的發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小企業作為現代產業結構中最具活力的一種企業形態,在推進城鎮化建設、增強區域競爭能力和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2003年,廣西中小企業已超過10萬家,約占全廣西企業總數的93%,提供約86%的城鎮就業崗位,創造的價值占廣西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創造的稅收占廣西稅收總額的43%以上。至2005年廣西中小企業總產值達2437億元,其中規模以上總產值達1819.1億元,從業人員370萬人。按照國家新的劃型標準,2006年廣西全區共有各類中小型工業企業90萬戶(含個體工業戶),占全區工業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中,規模以上的中小型工業企業1040戶。
這些數據說明,廣西中小企業發展勢頭總體良好,已經成為廣西國民經濟增長主要來源和就業主渠道,在廣西經濟社會發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業融資的艱辛程度,卻與這種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符。根據廣西區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組織撰寫的《廣西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研究》反映:目前,廣西中小企業存在的最大困難是融資難。這已經成為制約廣西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觀經濟形勢、金融體制改革、企業自身經營狀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多方面因素,這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對此,學術界提出了許多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途徑,但從實際效果看,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現實仍未大的改變。筆者認為,在現有體制框架內,企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從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問題,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調宣傳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為例:從1999年開始至2006年,廣西先后成立了各類擔保機構30多家,其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19家,注冊資金4.2億元,累計為1029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貨款擔保總額17.1億元。17.1億元的擔保額度在全區范圍內攤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何況這還是7年來擔保機構提供的額度總和!從區域分配上看,全區的擔保業務主要集中在南寧、柳州、桂林,業務覆蓋面小,影響極其有限。由此可見,廣西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再快,都遠遠不能滿足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現有體制之外,發掘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解決途徑呢?筆者認為,發展民間借貸也許是解決廣西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捷徑。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
我國的民間借貸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傳統,逐步形成了比較成熟的運作機制和產品優勢,廣西也不例外。隨著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廣西的廣大城鄉居民逐漸富裕起來,儲蓄膨脹必然要尋求資金的保值增值,民間借貸也就應運而生,順勢而發展。民間借貸活動在廣西大量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過程當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資金供給“短、頻、快”的特點更是非常適合中小型企業的歡迎。中小型企業在做生意時,資金的周轉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時來計算的。早一刻獲得資金就意味著早一刻盈利,而民間借貸正好滿足了這種需要,讓中小型企業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籌集到大筆資金,從而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而官方金融機構則由于手續比較繁瑣,時效緩慢不能適應中小型企業快節奏的要求而缺乏競爭力。廣西的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同鄉、同學、同事之間,借貸雙方通過“血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媒介實現了資金供需之間的信息對稱,消除了信用交易鴻溝,適應了廣大居民注重傳統人際關系的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保證了契約的有效性,降低了風險,還體現了團結互助和有錢大家賺的精神,為民間借貸長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載體。總之,廣西的中小型企業已經熟悉并且習慣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當有資金需求的時候,往往是首先考慮民間借貸。
近年來,隨著廣西的縣域正規金融機構大量收縮撤并、信貸資源配置權限的上收、信貸增長的適度控制、貸款風險管理的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提高20%左右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相當部份的中小型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得到滿足,便轉向民間借貸。正規的金融機構向來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積極性就不高,再加上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權限上收,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當縣域金融體系萎縮,民間借貸就自然介入,與正規金融形成了“國退民進”的關系。況且,近年來隨著原材料價格的快速上漲,廣西很多中小型企業產品銷售和貨款回籠受到一定影響,正常資金周轉困難,存貨資金占用增加,更加劇了資金周轉困難,如果沒有民間借貸的資金及時介入,很難想象還能有多少中小企業能生存下來。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與正規金融機構普通貸款利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當國家銀根緊縮,市場資金短缺時,民間借貸規模就擴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則規模縮小,利率下跌。各類借貸中,家用消費的平均利率較高,企業借給個人的平均利率較低;從地區來看,各地區間利率水平有較大差異,經濟發達程度與利率成反比;從期限看,期限越長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從借貸關系看,個人借給個人較高,個人借給企業較低;從借貸方式看,信用借貸為較高,抵押擔保質押借貸較低。民間借貸利率與金融機構普通貸款利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給中小企業提供了相對有利的融資條件。值得一提的是,調查說明“民間借貸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說法站不住腳。民間借貸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銀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計息。一些“互助會”之類的名稱不一的互助會提供貸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貸款利率。這類組織顯現出較大的互,借入民間資金的企業,一般都能按時歸還本息。這說明,正規的金融機構沒有充分滿足企業對銀行信貸的有效需求,即企業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貸款需求。
廣西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孕育了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則推動了中小型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二者是共生共榮,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發展廣西的民間借貸呢?筆者認為:
一、大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金融生態環境是壯大民間借貸的溫床,發展民間借貸必須大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民間借貸之所以經久不衰,有如此強大的生命力,與誠信原則貫徹始終,與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密不可分。在廣西民間借貸中,個人信用至高無上,信用信息十分靈通,借貸雙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才能為民間借貸提供健康發展的外部空間。各級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的合力,著力打造誠信政府、誠信企業、誠信社區和誠信居民。要疏通民間資金向投資轉化的渠道,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保護投資人、存款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動區域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拓寬私營個體企業發展空間,擴大民間投資領域。總之,優良的金融生態環境,如同有了陽光雨露,有了溫度濕度皆宜的土壤,民間借貸自然就會蓬勃發展。
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民間資金運行規律
人民群眾是創造民間借貸的主體,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必須尊重群眾依靠群眾。要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民間資金運行規律,切實做到因勢利導,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就可能事與愿違。在全國各地先后失敗的委托借款業務,就足以說明: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切不可一廂情愿,而要從投向、利率、運作機制等方面引導不誤導,規范不包辦,切實做到多調研少開會,多服務少干預,多幫忙少添亂,多設路標少設路障。
三、從實際出發是引導民間借貸發展的良方
首先,無為而治是上策。民間借貸是融入了親情民情和中國傳統文化的鄉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間按照市場機制調節資金余缺的一種經濟活動。一旦強行去規范管理,勢必與市場機制的運作相去甚遠,因為“看得見的手”畢竟不能代替“看不見的手”。因此,引導和發展民間借貸的總體原則應實行無為而治,任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自我發展。其次,“陽光”與否具體看。民間借貸是否納入政府的陽光化規范管理需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逐步實施,民間融資行為逐漸轉向公開或半公開,在經濟發達的一些地方,其融資行為漸趨理性,引導其公開登記、合規經營、做大做強也許必要。但陽光化就意味著限制與約束,對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或者小規模的民間借貸,陽光化就沒有意義。因為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或者小規模的民間借貸之所以能夠生存,是因為無需固定成本的開支,而一旦正規化就必須形成規模和實現成本開支的可持續性,否則就無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長促競爭。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的借貸,特別是與小額信貸是此消彼長、此進彼退的關系。民間借貸參與競爭,也有利于打破正規金融的壟斷格局,有利于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質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貸等違規金融的發生。當然,競爭在很多情況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長的零和關系,轉變觀念,調整經營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開拓市場,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其四,監測揚棄不可無。無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問,不一定陽光化也不是任其發展,引導和發展民間借貸必須進行不間斷的監測與揚棄。所謂監測,就是要隨時了解,密切關注和掌握民間借貸的運作機制、借貸主體、利率水平、資金投向、風險狀況等等情況,當宏觀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和地方經濟運行中出現一些熱點或突發性因素時,及時開展調查研究,給銀行業、企業和參與民間借貸的居民作出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以便于審時度勢有針對性的引導其健康發展。所謂揚棄,就是要對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行為,特別是不穩定的因素加以規范,必要時給予嚴厲打擊,防止發生借貸風險,從而凈化民間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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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金融措施 規范發展
自2009年以來,“吳英集資詐騙案”備受各界關注,無疑成為當下最富爭議的金融案件。比案件本身判決結果更發人思考的是吳英案背后揭示出的我國中小企業與民間借貸之間相互依存的必然但不合法現狀。政策的模糊,監管的缺失,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導致了金融領域秩序的混亂和民間資本市場的灰色地帶。
近期,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已全面啟動,與此同時,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也正式成立。這表明,民間借貸正逐步被納入合法金融機構范疇,但這無疑只是解決如今金融亂象的一個突破口,使民間借貸具有更廣闊發展空間,民間資本真正走向“陽光化”,方位正途。
一、民間借貸發展的原因
據吳英透露,她非法吸收存款的3個月期借款回報率為50%-80%,部分甚至達到100%。央行的貸款基準利率為6%左右,相比民間借貸資金成本低了近十倍。盡管如此,民間借貸仍急劇發展,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民間資本的需求方
由于政府不斷加大的宏觀調控及企業對未來新一輪經濟增長的判斷,中小企業不斷加大投資規模,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旺盛。
(二)民間資本的供給方
1.正規金融體系融資門檻高,資源配置效率低下,中小企業的借貸需求難以滿足。
一方面,中小企業經營狀況不穩定,社會信用不高,財務狀況不透明,很難通過銀行嚴格的風險監測。加上近年來為抑制國內通貨膨脹,受國家政策調控的影響,銀行資金收緊,信貸規模大幅縮減,使銀行等金融機構放貸條件更加苛刻,中小企業從銀行籌集資金的方式很難實現。另一方面,銀行貸款手續復雜、審批嚴格、所需時間長,少則兩周,多則數月,無法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需求。相比之下,民間借貸則限制少、手續簡便、操作靈活、審批時間短,更能解決民間的融資需求。
2.在民間資本大量閑置的情況下,富余資金持有者為追逐高額回報不斷為資金尋找出路。
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顯著提高,民間閑散資金隨之增加。但中國資本市場金融投資品種的缺乏,投資渠道的狹窄,股市樓市的不景氣,銀行存款利率的低下,加之通貨膨脹的長期存在,使投資者看不到豐厚回報。巨額的民間資金缺乏投資渠道,無法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為避免通貨膨脹帶來的經濟損失,居民及企業把大量的閑散資金投向具有高額利潤回報的民間市場。
總之,中小企業對資本需求旺盛,而民間資本充足,資金供需雙方各取所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
二、民間借貸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上述原因使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其發展現狀表現如下:
(一)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2011年以來,民間借貸市場異常活躍,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資本市場,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和群眾的資金需求,在不少地方甚至可以和銀行體系平分秋色。據中金公司報告指出,2011年中國民間借貸大規模擴張,民間借貸余額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至3.8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民間借貸蔓延之勢可見一斑,已成為我國中小企業不可或缺的融資方式。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1.正規金融體系的一種補充渠道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出于自利本性和風險控制,銀行更傾向為大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服務,中小企業難以及時取得所需貸款,影響到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就算能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也不會低。去年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上浮3成以上,年利率達到10%左右。民間借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是正規金融市場融資有益和必要的補充,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提高了社會資金利用率,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2.推動銀行業發展
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對于銀行來說,其打破了銀行存款業務的壟斷地位,銀行將面臨存款資金分流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銀行的經營壓力。我國實體經濟體系已經高度多樣化,可金融體系卻相對單一,金融創新不足。民間借貸給銀行帶來壓力的同時,對銀行業的發展也起到推動作用,銀行只有不斷提高其競爭力才能應對挑戰。
3.借貸方式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方式也呈多樣化。一是直接借貸,如向股東集資、職工集資、社會集資等,這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總量的70%以上。二是民間機構,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機構也大量參與到民間借貸,使我國民間借貸融資范圍不斷擴大,給中小企業貸款帶來了更大的便利。
綜上,從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形勢可以看出,無論大眾對民間借貸性質的認識如何不同,都已經無法改變民間借貸合法化、規范化、陽光化這一趨勢。
三、民間借貸的灰色地帶
民間借貸有如一把雙刃劍,有利于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的同時,其逐利性也
(一)民間借貸易引發糾紛
1.從資金投資者角度看,大量閑散資金的持有者急于追逐高利潤回報,盲目地把資金投入到民間市場,由其匯集的較高信用風險,極易演變成非法集資。且大多民眾的風險投資意識較差,因受到高額利潤的誘惑,在被蒙騙情況下可能參與非法集資而不自知。據公安部數據顯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國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額達133.8億元。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1.1民間借貸具有隨意性與自發性的特點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在正規的金融體系當中,日益增多的資金分流出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不利于我國宏觀經濟策略的實施,使得我國的宏觀調控變得比較困難。從理論上來講,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和就是國家的金融總量,因此在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間,資金的配置是此消彼長的。倘若在民間借貸市場流入過多的資金,那么就能夠直接沖擊到我國的正規金融單位,且能夠對地方經濟金融與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態的判斷產生不利的影響,進而使得我國的貨幣政策難以實現理想的效果,最終減弱我國的宏觀調控能力。
1.2導致債務上的糾紛
因為絕大多數的民間借貸是發生在親戚朋友間的,不少的人未能夠引起重視。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礎下,只是憑借著所謂的信任,缺少相應的法規與一定的管理作為支持,具有不可靠性,不規范性和盲目性。在不斷擴大的當事人的影響下,規模變大,違約率明顯地升高,導致信用上的風險。在民間借貸當中,有些是未簽訂合同的,盡管也有簽訂合同的,可是規定不清晰,僅僅依靠口頭協商和打借條的形式,以及不了解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和對合同無約定的20年、有約定的2年的訴訟時效能夠比銀行的利息率高,然而需要保持在相同貸款利息率的四倍以內,對于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實施保護的相關法規,未能夠在有效的期限之內主張債務,從而受到有關法規的保護,容易導致債務上的糾紛。
1.3導致企業出財務危機
由于民間借貸的成本較高,針對企業而言就是“飲鳩止渴”,盡管能夠解決當時的資金問題,可是由于企業的資金成本率要遠遠地超過資金的利潤率,由投入企業的資金再到退出,如此實現資金的循環,企業所增值的那一部分跟企業所支出的比較高的利息是沒法相提并論的,這會導致企業出現財務風險。在企業不能夠以其它的形式獲取資金的前提下,僅僅能夠再次以民間借貸的形式籌集資金來還清負債,這就使得企業的惡性循環形成,財務風險進一步加劇,從而使得企業的資金鏈斷鏈,到最后就能夠發生2011年溫州企業老板“跑路”的情況。由于民間借貸的回報是比較高的,一部分企業的老板不再經辦實業,而是去搞投機、炒樓、放高利貸,從而使得“空心化”的企業形成,這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1.4金融秩序混亂
在民間借貸不良發展的影響下,它的規模也日益變大,逐步形成了一種灰色的金融體系,這跟正規金融是不一樣的。在我國調整信貸規模與貨幣政策的影響下,中小企業的資金主要是來源于民間借貸,這使得地方金融的“二元結構”得以形成,從而不利于建設與平衡金融生態。除此之外,由于我國調整了產業政策,金融單位限制了產能過剩企業的信貸。為了求得生存和發展,這一部分企業就僅僅可以通過民間借貸吸收資金,這就以不正規的方式使社會資金流入本來需要淘汰的企業,進而不能夠有效地控制閑置資金,較難監控放款的流向,導致所謂的“體外循環”,對發展社會經濟與調整經濟結構是不利的,這不利于我國信貸政策在金融單位的實施。與此同時,在比較活躍的民間借貸的影響下,在民間市場轉入了大量的銀行存款,銀行較難吸收資金,會難以避免地出現實物補貼和高息攬儲等一系列不良競爭,長此以往,能夠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對宏觀金融的穩定造成不良的影響。
2結語
【關鍵詞】農村民間借貸 高利率 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措施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農村民間借貸作為我國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且在我國的金融發展歷史中存在了很長的時期,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人民銀行所規定的相關利率,而當前我國農村借貸往往呈現出非正式性、高利率、利率彈性大的特點,因此,從這個層面上去分析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可以為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乃至農村金融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農村借貸的長期存在,可以為那些無法在正規金融機構借到資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借貸渠道,同時,它也能夠一定程度上提升那些以小成本獲得資金需求者的福利,因而農村借貸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隨著我國農村借貸的不斷發展,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地涌現出各種問題,且這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多半是由高借貸率所引起的,對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了諸多不良的影響。
首先,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不利于農村勞動力的合理分配,導致不公平現象的發生。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高利息回報,會讓越來越多的農民覺得這是一種取得正常收入的重要渠道,是一個難得的發財商機。在這一不良社會現象的影響之下,不少農民把放貸取得高利息作為他們謀生的一種主要手段,把借貸取得利息作為他們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因而,不少農民放棄農業生產勞動或者盡量少地從事農業生產勞動,貸方市場出現了不少的閑置勞動力。在貸方市場出現閑置勞動力的同時,借方市場中的勞動力必須拼死拼活地勞動才能足以償還貸方的本金及其高昂的利息,這就導致了農村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分配不均的不良現象的發生。與此同時,如果將農民通過民間借貸高利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法定利率資本自動增值的收益以及規避民間借貸風險所需提高的利率收益,那么剩下的這一部分就是農民通過民間借貸高利息所獲得的額外收益,而這部分額外收益是沒有辦法通過資金的形式轉移給另一部分人的,因而導致了不公平現象的發生,極其不利于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其次,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不利于農村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一方面,不管借方是企業還是普通的個體農戶,借貸的高利率會很大程度地引發高機會成本與有效收益率之間的矛盾,從而使不少企業和個體農戶的資金積累受阻。由此可以看出,在收益率一定的情況下,隨著借貸利率的升高,企業或個體農戶的資金積累就會越來越慢,其經濟規模就難以擴大,難以形成規模經濟,因此,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村規模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另一方面,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還會引發消費滯后和邊際消費傾向的降低。農村民間借貸,雖然借方需要承擔起非常高的資金風險,但是由于其有著非常高的利息收入,因而吸引著不少個體農戶將其資金放貸出去。農村的民間借貸,一般情況下都是貸方將資金貸給自己熟悉的人,因此,這極大地降低了貸方所需要承擔的資金風險系數,借貸雙方,對借方而言,這種方式的借貸是安全的、可靠的,從而吸引著更多的個體農戶將其資金用在放貸上。但我們都知道,對于一個個體農戶而言,其資金都是有限的,在資金一定的情況下,個體農戶用于放貸的資金增加了,那么用于消費的資金就相應減少了,農村不少用于放貸的資金都是農戶通過減少當前消費而得到的,因而,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農村消費滯后現象的發生。我們來舉個具體的例子,借方是一家企業,貸方是普通的個體農戶,如果企業和個體農戶之間沒有發生任何借貸活動,個體農戶沒有把資金放貸給企業,那么個體農戶有可能會將這一部分資金直接用于消費,那么也不會有消費滯后這一現象的出現。而如果企業和個體農戶之間發生了借貸關系,那么個體農戶原本直接用于消費的資金真正進入資金流通領域的時間就要滯后一段時間。我們可以想象,個體農戶成功地將資金放貸給企業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成功地從個體農戶那借來資金到資金全部使用完畢又需要一段時間,因而用于放貸的這一部分資金從放貸到真正進入流通領域的周期是這兩段時間之和。當個體農戶盡其所能地將錢用于放貸,那么必然會導致個體農戶的邊際消費傾向降低,而當這個農村長期的消費低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那勢必會對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帶來各種不良影響。
二、規范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的措施
首先,我們應該從思想上提高對農村民間借貸的合理性認識。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會造成農村勞動力的不合理配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以及不利于農村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但是,不能單一地認為農村民間借貸就是不合理的、有害的,我們應該充分地認識到農村民間借貸拓寬借貸渠道、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其次,積極地發展民間借貸從而有效地消除民間借貸的高利率。農村民間借貸本身帶有一定的進步性,民間借貸專業化、組織化、規模化的發展,它可以有效地對農村金融市場進行調節,減低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的整體利率,從而有效地杜絕農村借貸高利率的發生。
再次,農村金融市場應該嘗試著打破壟斷的局面,適當地為農村金融市場增加一些競爭性因素,通過發展商業性金融與合作性金融、正規的銀行金融與非正規的農村民間借貸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體系,以此來提高農村資金的有效供給。
最后,應該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法律保護與法律監督,從而有效地提高農村的金融市場環境,為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的規范營造一個良好的金融市場監督環境。通過采取以上措施,相信可以有效地規范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從而有效地規避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種不良影響,提高農村民間借貸在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三、結語
農村民間借貸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兩面性的作用,一方面,合理的農村民間借貸利率可以有效地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會造成農村勞動力的不合理配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以及不利于農村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因而,我們有必要采取各種措施以規范農村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從而有效地發揮農村民間借貸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積極影響,規避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對農村經濟社會的消極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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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規范化 發展
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具有很大的積極作用,可以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的的成長,促進消費水平的提高,對社會主義全面建設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在民間借貸的發展過程中,也經常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出現一系列的嚴重問題,對于民間借貸的發展是一個極大的阻礙。所以,必須運用規范的規章制度來改進民間借貸的進行,這樣,才可以有效保障借貸主體所擁有的的各項權利,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一、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必要性
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民間借貸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了極大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一是幫助農戶和中小企業解決了資金不足的問題。二是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借鑒,促進金融機構的改革和創新。三是為公眾的投資提供了豐富的渠道,幫助居民正確選擇投資方式,從而獲得較為豐厚的利息收入。
但是,民間借貸同樣會出現諸多問題。首先,民間借貸具有比較大的隨意性,因此造成比較大的風險隱患,可能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發展。這是因為,民間借貸沒有科學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辦理手續,過于簡單的借貸模式就容易造成各種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沒有完善的借貸憑據,并且沒有足夠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的進行,甚至在大多數的借貸過程中,不能擁有合理的擔保抵押,只是憑借借貸雙方的信用或者私人關系,這樣就容易造成較高的借貸風險。其次,民間借貸不會通過正當的借貸媒介。民間借貸活動一般不會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進行,這樣就不會被納入我國政府的統計之中,產生的結果就是影響到政府對與經濟發展的預測,從而進一步影響到國家政府的宏觀調控,導致政府政策不能夠正確頒布施行。此外,民間借貸活動不會經過銀行系統,會導致銀行不能準確的把握我國民眾的信用規模以及資金總量。同時,民間借貸的發展,可能會導致資金流向背離國家發展方向,致使國家信貸政策不能有效實行。最后,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較高,這就極大的加重了企業發展的負擔,這樣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但是在長遠發展來看,將會極大的提高企業經營的風險性。還有,由于民間借貸的隨意性和脫離政府控制的特點,容易引發各種犯罪活動的進行。所以,加強民間借貸的規范性,是使民間金融更好釋放的重要途徑。
二、怎樣進行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
(一)有效促進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的有機結合
在民間借貸的發展中,既要重視為充裕的民間資金尋找較為豐富的投資途徑,從中獲取較豐厚的利潤,同時又要重視進一步擴大我國中小融資機構的資金來源。這樣,就必須使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具有較大的投資吸引力,從而可以吸收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這樣不僅可以使民間資金獲得更大的利用效率,還能有效擴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所以,民間借貸的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創新多種投資途徑,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在進行民間借貸的創新工作中,首先可以引導利用民間資金創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民間投資的風險性,又能夠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靈活改變發展策略,可以有效減輕諸多社會問題。然后可以促進擔保機構和民間資本相結合,一方面可以解決融資擔保的問題,另一方面還可以為民間資本創造新的融資途徑。此外,還可以積極推進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鼓勵開創民間借貸委托業務,幫助規范民間借貸的行為。這樣不僅有利于解決借貸雙方的規范行為問題,還能夠有效減輕借貸雙方的風險,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二)有效規范民間借貸運作過程
(1)規范信用借貸市場,促進民間借貸運作的陽光化。要求參與放貸業務的人員必須經過規范的注冊,這樣,可以保證借貸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借貸主體可以運用正常的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要求借貸過程必須運用合法的借貸工具,這樣既可以加快借貸資金的周轉速度,又可以保證借貸的安全。
(2)重視發展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提高民間借貸融資的效率,保證融資安全。這就需要借助公證機構以及法律事務所提供的法律中介服務,這樣可以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的分散性以及無組織性的問題。
(3)利用多媒體技術創建民間借貸管理平臺,一方面提高民間借貸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管理。平臺搭建過程中,要保證信息的透明、快速更新、安全等,這樣可以提供一個交流平臺,可以讓放貸者以及借貸者有清晰的認知,從而達到借貸過程規范透明化的效果。
三、結束語
民間借貸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對于經濟發展具有獨特的促進作用。正確引導民間借貸的走向,是有效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只有充分發揮民間金融的真正力量,才可以更加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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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性質 民間借貸立法 民間借貸監管
2011年初,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陸續出現企業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民間借貸危機逐漸顯現,特別是轟動全國“吳英案”的出現,引起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高度關注,各界學者也紛紛就民間借貸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古已有之,它涉及兩方當事人,由約定俗成的習慣逐漸上升至法律,我國《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規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學者對其概念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從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國外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規金融是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規金融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間金融則在這種控制之外進行運轉,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條件不同,目標客戶不同。
(2)國內學者中有人將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本文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與正規金融并存的,發生在個人、非金融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償付本息的活動。
2.民間借貸的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民法通則》頒布前,國內學者對法律行為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必然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將其范圍界定在合法行為上。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及大陸學者董安生教授均傾向于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即法律行為本質乃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上的意效行為。目前,學界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民間借貸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它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在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發展變化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質。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1.民間借貸的優勢
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系統的一部分放貸風險。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話,它能夠成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2)民間借貸資金滿足了民營中小企業主等的融資難問題。這些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員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其很難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其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時,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滿足了其資金要求,而且手續方便簡單,效率較高,能夠滿足其發展要求。
(3)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對正規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民間借貸的市場化利率促使正規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效率高對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起到示范效應。
2.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自由的,為何還需要監管?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都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政府根據國家總體經濟形勢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避免經濟危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一般處于地下隱蔽狀態,政府相關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測,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難以將其考慮在內,而且,民間借貸資金的走向經常是與宏觀貨幣政策相反而行的,這樣就會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龐大,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的資金來源。有的民間借貸資金是從正規金融市場上取得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上資金的配置效果,對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小城鎮及鄉村的經濟發展。
(3)法律地位尷尬,正常發展困難。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不明朗的尷尬地位,監管缺位,其問題突出,人們經常將民間借貸等同于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的民間金融,導致民間借貸不能正常發展,一直處于政府部門嚴加防范之下。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完善
1.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現狀
(1)在立法上,沒有給予民間借貸這種合法的民間金融以相應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有關規章文件,如《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銀監會制定并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均未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規范性,也未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性質。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一定的規范,但是總體來說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較大,有些規范甚至還出現矛盾的情況,導致行為人和司法機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出現分歧。在對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等非法的民間金融,我國一直嚴厲監控和打擊,《刑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入罪說明了我國對這些非法金融的打擊力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出現將民間借貸歸于非法民間金融的誤區。2003年在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孫大午案以及近期熱烈討論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官方對民間借貸這一民間金融的態度。
(2)在監管上,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盡在民法領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間借貸僅僅體現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動,國家對其態度是,在沒出現問題時未有具體措施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出現問題時則是嚴加打擊。因此,關于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是這樣的一種狀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國家一直是嚴加控制和打擊的,而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法律和監管均是缺位的。
2.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完善
要規范民間借貸并給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陽光化運作,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這就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放寬金融市場。
(1)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要規范民間金融,首先要在金融體制上進行改革,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使得民營中小企業能夠有機會進入金融領域。
(2)認可民間借貸,給予其合法的發展空間。政府逐步放寬金融改革的政策,為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總理在十一長假期間帶領財經人員專赴溫州調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中國式次貸”風險,這無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門在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的正視。另外,溫州市委、市政府為遏制民間借貸危機蔓延出臺相關文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資金鏈斷裂后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其中就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等措施,這也說明地方政府在積極探索,不斷認可、肯定民間借貸并尋求民間借貸規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進程,規范民間借貸。鑒于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立法的狀態,應該在法律規范上進行改進。對于民間借貸,在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則性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正名。同時加快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修改,增加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融資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議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期限、利率、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進行,而且能夠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創新機制,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在融洽的金融環境和有效地法律規范之上,我們還要創新機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在監管的具體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吸收正規金融機構的經驗,另一個方面要根據民間借貸自身的特征積極創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監管主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積極配合,促進民間借貸自律機構的形成。其次,區分監管方式,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形式做區別對待。對于普通的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可以做消極監管,引導雙方當事人盡量采用合規的借貸合同,減少糾紛;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合同,建立借貸登記制度,以對借貸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積極監測;對于有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資質、信用度、運營方式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再次,培養專業的民間金融監管人員,監管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知民間借貸監管業務知識,增強對民間借貸金融市場的敏感度,方便及時有效地收集相關信息。最后,創新監管制度,建立民間借貸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民間借貸征信體系、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逐步形成一個安全、誠信、穩定、可控、能預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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