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1 16:53: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中最基礎最具有典型意義的一種,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取得顯著的成就,在我國也已納入了實施日程。
本文探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相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的創設進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試圖為這一行為投入一個法律人應有的關注和解釋。
文章首先解釋了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一些相關背景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介紹了西方各國和我國省在開展證券化業務中的法律規范和監管,以求對我國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一個比較法意義上的視角;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涉及的參與主體較多,這一問題的說明集中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闡述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和其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的調整;第五部分集中說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法律困境,即我國現有法律的空白和與證券化業務開展的法律沖突,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結尾,對全文起補漏和綜述的作用,并提出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規范的內容設想,以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可以通過國有獨資公司或信托兩種形式開展。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信托 特殊目的機構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目次】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問題的引出
第二節:抵押貸款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及職能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概念區分
第二章:國外房貸證券化的法律監管及其對的啟示
第一節:美國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二節:歐洲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三節:亞洲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四節:國際清算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規定
第五節:我國已有的證券化試點方案、探討
第三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主體
第一節:證券化流程中的各參與方及其相互關系
第二節:特殊目的機構(SPV)的設置
第四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流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
第一節:資產轉移中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信用增級
第三節:信用評級
第四節:證券化結構中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其他法律問題
第五章:證券化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的及要求
第一節:標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流程對法律的要求
第二節:我國先行法律、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足,證券化的法律限制
第三節:商品房按揭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四節: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六章:結語:建立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問題的引出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合并標準 會計確認
一、相關概念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界定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誕生己有三十余年,由于其發展迅速,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簽訂一個新的合約都有可能產生一種新的金融創新模式。美國學者Gard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給出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者提供的一種金融工具在這里,開放的市場信譽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的市場信譽。”本文試圖從以下角度予以歸類:就其融資技術而言,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可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即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安排,對不同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使之轉換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就其融資方式而言,包括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舉債等模式,即一級證券化。和將己經存在的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集中進行重新包裝和分割再出售給市場投資者,即二級證券化。
就其基礎資產而言,特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辨認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并不包括商譽。商譽是在企業合并過程中產生的,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區分開來,不能單獨用于出售或轉讓。因此,商譽雖然也出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因其與企業的不可分割性,故不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
(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意義研究
資產證券化,在國際市場上已被開發,并已使用完整的,靈活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建設質量,雖然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交易,但影響十分深遠。因為沒有我國制度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在實踐中還沒有得到證實,有必要借鑒成功經驗的美國等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的介紹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標準盡快,為證券基本會計問題的明確的規則。同時,一些會計規范和地方標準也不適合在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存在,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構建SPV的目的,是要完成轉讓資產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ment)的需要。所謂破產隔離,是指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和發起人的破產影響,從而保護SPV借以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不會成為破產財產。破產隔離分為SPV自身破產風險的隔離和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后者實際上是就是實體合并風險的隔離。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會計角度上講,是指SPV的賬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賬戶。一旦發生實體合并,將導致先前通過真實銷售建立的資產隔離的意義盡失,因為不論發起人還是SPV各自的報表原先如何確認,作融資或銷售,對合并報表而言結果是相似的,證券化期望達到的財務目標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披露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有必要披露的信息是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即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這關系到資產是從資產負債表剔除還是繼續留在表上,因為表外融資和表內融資對企業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另外,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對于轉讓人來說,就需要將部分的資產終止確認,另一部分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此時相關的披露也十分重要。
三、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的策略
雖然目前暫時還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和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合并問題將會是一個必須解決的環節。從SPV的構建模式來看,目前還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但以后可能會出現公司制等其他形式,那么如果發起人和SPV存在控制關系的話,那么合并自然是要發生的。我國目前的有關合并的會計準則過于簡單,不適應復雜的證券化的操作,如何規范構建SPV的過程將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風險隔離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而表外融資則對企業至關重要,這一切將有賴于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引導和規范。
(二)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首先,是從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對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研究要突破國際上現存的確認與計量方法。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的同時,也要對其存在的缺陷和不適合我國的加以改進和摒棄,而不是拿來主義。
參考文獻:
[1]姜建新. 關于會計理論與方法問題[J]. 會計研究,2010,(8):102-103.
[2]余堅. 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J]. 四川會計,2012(9):52-53
[3]李亞軍.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法律視角[J]. 上海會計,2010,(8):84-85.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會計確認 后續涉入法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有很多顯著的特點:
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
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作為一種表外籌資方式,資產證券化還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可以不用列入資產負債表,不但能夠提高企業的杠桿率,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
再次,資本證券化有利于企業改進資本經營, 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工具的使用,將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一系列風險轉嫁給證券投資者。資產證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外,還可以通過轉讓非意愿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促進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的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3)后續涉入法。其實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梁娟.淺談資產證券化對會計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07,(9).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前景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對我國已步入經濟“新常態”局勢下,2016年初召開的“兩會”通過了“十三五”規劃并明確提出了“加強供給側改革”,而作為國民經濟核心的金融業如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為實現“十三五”規劃添磚加瓦,成為整個金融業思考的重點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標。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創新的金融融資工具,對解決我國巨量資產端流動性不足的現狀尤其重要,因此各監管機構及行業自律協會紛紛推出了資產證券化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鼓勵相關金融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和嘗試。截止到2015年底,市場存量為7703.95億元,同比增長129%,其中2015年發行6023.4億元,同比增長84%。充分說明了資產證券化在快速發展,同時總體規模仍然不大,發展潛力巨大。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資產端融資工具,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能產生現金收入的資產、特定收入及運營收益等權益資產加以組合,將其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有特殊目的載體成立已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的證券,并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上可以分為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類。狹義上看,資產證券化實際上就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中涵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資產支持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流程為發起人向特殊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證券化資產,或由SPV主動購買。然后SPV將其匯入資產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場上以資產池當中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償還。
圖1資產證券化結構圖2發展現狀
2.1發展歷程
歐美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發行首單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證券化蓬勃發展,并在21世紀初過度發展,最終釀成了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規模逐漸萎縮。相比較于歐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起步晚,2005年相關文件,建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成為首批試點。2007年,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及上汽統一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機,我國資產證券化陷入停滯。2011年,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和信貸收緊令,2012年后逐漸放寬的政策環境,我國資產證券化又開始煥發新生。發展至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經常態化,規模增長迅速,基礎資產更加多樣化,創新迭出,產品結構更加豐富,市場參與者類型不斷增加,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總體規模已接近萬億。
2.2市場概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包括銀監會與央行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下簡稱“信貸ABS”)、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企業ABS”)ABS及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以下簡稱“ABN”)。截止2015年末,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市場規模得到極大的發展,總額達到7703.95億元。市場規模如圖2所示。
數據來源:WIND資訊。2.3發展特點及存在問題
2012年我國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以來,資產證券化市場快速發展,經多年的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常態化;并呈現了基礎資產涵蓋面逐漸加大,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不斷,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等特點。
(1)監管機構逐步完善相關政策。一方面監管機構簡化發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銀監會1092號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標志著信貸ABS從雙重審批制向“銀監會備案央行注冊制”的轉換。另一方面在國務院2015年確定了信貸ABS的試點擴容,同時強化了信息披露和業務監管。推動資產證券化合規有序的快速發展。
(2)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產品創新不斷。近幾年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包括信貸ABS的個人汽車抵押類、個人住房抵押類、房地產貸款類等各類信貸類型基礎資產,企業ABS的融資租賃收益權、公共事業收費權及應收賬款類等各類基礎資產。
(3)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發行主體由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擴大到外資銀行、互聯網金融公司、事業單位等機構。
同時也在高速發展中存在著“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法律問題、市場流動性不足及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動力不足等問題。
(1)資產證券化的兩個重要法律基石――真實出售和風險隔離,在中國內地現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沒有相關法律規范,以信托資產證券化為例,信貸資產轉移方式是信托,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后,作為委托人,其權利應非常有限,而這與屬于大陸法系的中國信托法對信托關系的設計有本質不同。而在“風險隔離”方面,法律層面障礙略小,但是在實踐層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規范。
(2)市場流動性仍不足。在一級市場上,盡管資產證券化規模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相比可證券化資產規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費信貸市場為例,2015年底消費信貸規模為19萬億,而2015年存量消費信貸ABS規模為63.02億,僅為消費信貸規模的萬分之三點三。同時在二級市場上,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信貸ABS為例,2015年現券結算量為394.29億元,換手率為7.44%。產品換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場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企業債、中票等債務融資產品的換手率分別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場流動性仍大幅低于市場平均水平,這將限制ABS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3)信貸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信貸資產都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在當前經濟處于新常態情況下,資產荒愈演愈烈,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節節攀升,商業銀行傾向于自持優質資產,將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目前我國缺乏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規政策支持,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在2005年-2008年試點之后無疾而終。
3發展前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從2012年再次起步以來,得到長足發展,但是總體來看仍處于起步階段,相比龐大的可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資產規模十分有限,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3.1政策層面支持和監管進一步完善
2012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以來,政府和監管機構多次表明了對資產證券化的支持態度,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表示要“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監管機構將在政策上進一步支持資產證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規層面上解決證券化業務立法層次不高、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法規支持等問題;另一方面將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降低證券化產品風險。
3.2證券化發行市場進一步擴大
一方面產品類型將進一步多樣化,信貸資產中的信用卡應收款、公積金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不良信貸資產,收費權資產中的租賃資產、樓宇租金、小額貸款等都將成為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一方面交易結構進一步創新,發行機構將進一步優化產品結構設計,滿足不同檔次投資者,同時在流動性支持機制也將進一步創新,形成多種增信機制。
3.3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提升
在一級市場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主體進一步拓寬,隨著企業債券市場違約事件的常態化以及非標資產投資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資者將會關注證券化市場,投資者也將更多元化;隨著產品規模、種類的不斷擴大,投資參與者多元化,將進一步推動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證券化產品的做市商將會進一步嘗試,這樣有利于推動與市場流動性并引導市場價格曲線的形成,促進價格發現。
3.4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將會出現
隨著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種類增多及發行規模擴大,將逐漸探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統一化,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RMBS)為例,抵押品同質化、結構相似、現金流量穩定等特點,如果有與美國“兩房”類似的政府支持機構的擔保與信用增強,以標準化的證券出售并統一進行托管結算,將會降低發行與交易成本。提升供求雙方的積極性。因此在政府及監管機構積極支持下,各金融機構的探索嘗試下,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就會出現并擴大化,進一步提升市場流動性。
4結束語
“十三五”期間,新一輪的市場化改革在于金融業,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業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視,是優化資本、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產業經濟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同時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也為我國個人及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提高了有力的融資渠道。隨著政策環境的逐漸開放,基礎資產擴容、逐漸形成的統一化交易平臺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呈現爆炸式發展,絕非偶然,顯然自2014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開始步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參考文獻
【摘要】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末起源于美國,首先被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問題的解決,經過40多年的發展,資產支持證券已經成為一種應用廣泛的金融創新工具,學術和理論界也對此進行了大量研究。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理論;實踐;風險
1國外研究成果綜述
國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主要從資產證券化定義、動因、風險、定價及收益等角度進行分析,對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已深入到利用計量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的層面,理論研究相當成熟。
1.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投資銀行家 Lewis S.Ranier(1977)首先提出“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這個概念。James A.Rosenthal & Juan M.Ocampo(1988)認為,廣義的證券化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媒介的一般化現象。“證券化之父”Frank J.Fabzzi教授認為資產證券化可被視為一個過程,通過該過程將具有同類性質的貸款、租賃合約、應收賬款、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它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打包成可在市場流通的帶息證券。
1.2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上個世紀50年代,Anrrowand Debreu 運用數理統計分析方法,證明了經濟主體可以利用有價證券來防范金融風險,從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動因提供了依據。Steven L.Schwarcz(1994)將資產證券化視為一種“煉金術”,即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與機制,企業可以通過SPV從資本市場上籌得資金,從而降低融資成本。Claire A.Hill(1996)認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機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成本。
上述相關理論主要是按實踐進程發展延伸的,相對集中于論述證券化某一單一方面的社會經濟功能。與此同時,很多國外學者從綜合性角度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效應進行了考證。JureSkarabot(2001)指出證券化是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最優選擇;Gorton & Haubrick(2003)論證了流動性假說理論,提出商業銀行的證券化能力可以影響其流動性風險的大小;UgoAlbertazzi(2011)發現證券化市場能夠提供有效轉移信貸風險的工具。
1.3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大量國外學者運用蒙特卡洛分析、期權定價和偏微方程等數理方法,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了定量分析。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主要研究了三方面: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計量、風險控制和風險監管。
關于風險計量,國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研究較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來自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和交易結構的證券化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主要關注的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
關于風險控制,普遍認為其實質是風險隔離。Gortona & Pennacchi(1995)提出y行對貸款者的審查和監督將隨著貸款風險的轉移而弱化。Hugh Thomas(2001)指出資產證券化自始至終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治理應回歸到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治理中。
關于風險監管,該問題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Mark Fagan(2009)研究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金融體系,從全球視角評估了資產證券化監管效果。James R.Barth(2013)指出金融監管部門犯下的錯誤以及對既有監管缺陷的無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累積,最終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爆發。
2國內研究成果綜述
我國從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于2005年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相關的理論研究也同時逐步深入。總體來看,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
2.1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前的引進探討階段
張超英(1998)在其著作《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第一次系統地對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評級、會計、稅收問題以及資產證券化國外經驗等方面進行介紹。汪利娜(2002)詳細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美國、加拿大、歐洲和香港模式,并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適合我國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可行模式。在發展模式問題上,陳裘逸(2003)提出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該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不一定要照搬美國的“真實出售”模式,可以考慮采用從屬參與模式。
該階段主要引進介紹國外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并從實踐角度探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潛在問題。
2.2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深入研究階段
洪艷蓉(2006)認為在試點階段,由于我國目前特定的金融市場環境所造成的發生于不同監管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制度競爭利弊共存,應該通過制度協調來營造健康市場。梁志峰(2008)運用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和方法,從提前償付與違約行為、風險隔離制度和現金流管理等角度研究了證券化風險管理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該階段主要以資產證券化結構為切入點,深入剖析我國證券化實踐的現狀與不足,提出相關建議。
2.3金融危機后的重新審視階段
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內學者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了重新審視,形成了大量的反思性文獻。李明偉(2008)從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性、真實銷售和信用風險分散功能三個方面闡述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融資工具所具有的內在缺陷。溫馨(2009)認為資產證券化在過度擴張中可能出現異化,因為其具有風險創造和風險規避的內在矛盾。
該階段理論界開始反思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先天缺陷,集中研究了監管、制度和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2.4近年來的繼續發展階段
近年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逐漸淡去,資產證券化業務又重新活躍起來,相關研究也逐漸豐富起來。巴曙松(2013)指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正處于二次發展時期,各項業務的試點范圍也在慢慢擴大。趙燕(2015)研究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現其存在貸前審查不規范、貸后管理忽視等問題,進而提出通過購買保險轉移風險、利用計算機技術加強管理等有效建議。
該階段主要針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特點和現實問題進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3總結與評價
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早,伴隨著其實踐領域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不斷演進和創新,其相關理論研究也不斷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結果具有鮮明的創新性。國內研究起步于向西方的借鑒與學習,伴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實踐的發展而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總體來看,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國內外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角度或某個方面的解讀,系統深入的整體性研究并不多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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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后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于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于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于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于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于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于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臺之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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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來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將其價值形態轉化為證券資產的資產運營方式,其由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以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種方式組成。由于廣義證券化范圍過于寬泛,精準研究存在一定障礙,本文重點探討狹義資產證券化業務。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一般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它一般包含引于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BS)”兩種資產證券化流程:
二、資產證券化對市場的影響
對資產市場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出現和推廣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同時也達成了收益與風險的相互匹配。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僅能夠分散風險,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優質資產的占比較高,能夠讓投資者獲得優先級的低風險收益。而次優級資產的高收益率也可以使得投資者有希望獲得潛在的超額收益。
對銀行系統而言,隨著政府對于經濟市場穩步前進的調控手段進一步深入,銀行在整個經濟形式中承受了巨大的風險,貸款需求的迅速增長和存款的緩慢增速導致了銀行系統的金融體系結構性失衡。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將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而這就將原本不可流通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化產品。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銀行系統面對的高風險,提高了銀行資金的使用率,也能夠提高資本市場的靈活性。
對宏觀市場而言,資產證券化是在市場經濟中相對特殊的一種市場化方式。它與商品市場化對應,但更加深化的市場化體現。主要設計產權的市場化和資產的市場化,其中信貸資產化就是主要涉及收益權市場化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是涉及所有權和收益權兩者兼具的市場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在現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分為三種方式: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其中資產支持票據并沒有導致資產出表和風險隔離,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不能算是資產證券化。三種實現形式在具體的監管和實際業務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多頭監管格局。在我國,金融領域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和多頭監管,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也無法避免的處于多頭監管的格局下。比如在中國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由銀監會、人民銀行監管。而券商創新業務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受證監會的監管。這樣的監管格局結果是導致了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發行場所被人為割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機構之間的主動合作。再者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法律環境不完善,缺乏國家層面的專門法律法規約束,仍以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一系列不同監管機構的通知為主要依據,但是不同的監管機構在具體管理細則上存在差異,這就限制了業務的大規模發展。
(二)產品流動性較低。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15 年前11個月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額僅為105億元,并且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的企業支持證券,占同期債券總交易額的0.014%,流動性較低。出現這種現象主要緣于證券化產品結構較為復雜,信息披露不夠全面,沒有詳細的現金流披露,導致估值存在較大難度。此外,目前發行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銀行,大多選擇持有至到期,并未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
(三)產品需求范圍較小。資產證券化其實是一種融資化過程,它需要穩定的資金保障,需要比較穩定和寬泛證券投資者。而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以機構為主,其中金融機構為主導,參與投資的主體范圍偏窄。只有持續的拓展投資者群體,引入其他類型的投資者才能保證資產證券化持續快速發展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目前國內制度規定投資人僅在發行期間可以查詢證券化資產,但代表投資者的估值機構查詢以及入庫分析尚未完全放開,這種信息的不公開會直接影響到資產證券化業務一級市場的定價公允程度和二級市場的活動程度。
四、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環境。資產證券化想要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發展壯大,其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在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下。完善全面的法律環境需要符合我過資產市場發展水平的大環境,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雖然正開始迅速發展,但是整體的經濟大環境還存在眾多的問題,市場監管不利,眾多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這空白的地方。因此在借鑒西方成熟的法律體系基礎上需要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基礎做出修改和補充,除了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法規以外,還需要加強其他一系列民商事、經濟等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銀行法》、《銀行業監管法》、《會計法》 等等。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保證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