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31 1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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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使用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與戰時的作用與功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戰爭災害、自然災害和城市工業事故災害,進行人員掩蔽、物資儲存等功能的各種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屬設施。人防工程分等級人防工程和簡易人防工程,等級人防工程分為6級,未達到等級標準的為簡易人防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各類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機關。各區、縣(市)人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人防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條本市人防工程依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管理。
(一)市人防辦負責市屬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并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范圍內的人防工程。
(二)各區、縣(市)人防辦負責轄區內除市屬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的人防工程。
(三)市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管理;各類專用工程、平戰結合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單位或部門應接受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并有責任向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報告管理和使用情況。第六條保護人防工程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出入口或進排風孔附近排泄和傾倒廢水、廢氣、垃圾等廢棄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還須同時征得市人防辦和所在地區、縣(市)人防部門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三)未經公安、消防、人防部門批準,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不得損壞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內部各種防護設施。
第七條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人防部門意見。
規劃部門在編制成片開發新區和舊城改造規劃及審批十層(含十層)以上的民用建筑,確定規劃設計條件時,須事先征求人防部門意見。
城建部門在審查上述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一并審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條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時,應留出倒塌半徑的安全距離和戰時人員、物資疏散及平時開發利用的進出口道路。
第九條各級人防部門應對管理范圍內的人防工程及附屬設施建立檔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將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維護等情況,上報上級人防部門。
第十條各級人防部門有權對分管地區內各類人防工程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各有關單位應給予配合。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附設人防工程的,其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部門應參與人防工程規劃設計的會審,工程竣工后應會同施工、設計單位按照設計圖紙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發給人防工程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并無法采取補救的,應按國家規定交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級人防工程、連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簡易人防工程,市屬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由市人防辦批準;非市屬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向區、縣(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市)人防部門上報市人防辦批準。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簡易人防工程,由區、縣(市)人防部門批準,報市人防辦備案。
第十三條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建:
(一)凡拆除等級人防工程須按原面積和等級標準補建。
(二)凡拆除簡易人防工程須按等級人防工程(6級)標準補建,其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二。因受場地限制,確實無法補建的,經人防部門同意后,拆除單位在工程拆除前須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拆除賠償費,由人防部門易地建造。賠償費的標準由市人防辦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簡易人防工程因質量差、滲漏水嚴重,經多次修繕見效不大,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并報市人防辦備案后,可予以封堵。
第三章平時使用
第十五條對平時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各級人防部門制定開發使用規劃,由產權人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市屬人防工程報市人防辦審批;區、縣(市)人防工程報區、縣(市)人防部門審批。
(二)市、區、縣(市)兩級人防指揮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級人防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人防辦審批。
(三)利用外資開發使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人防辦審批。
第十七條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產權人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未經人防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人)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質,不得轉讓或出租人防工程。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經批準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所在單位在出入口通道、進排風孔、水源、電源等方面為使用單位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利用人防工程開辦旅社(招待所)、餐廳(食堂)、商店、工廠(車間)、醫院等,使用單位(人)必須憑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開業。
對用于停放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條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人)必須遵照《*市防火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與人防部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遵守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條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保持工程結構和內部設備、設施的完好,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為了保證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使用單位(人)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裝飾、增建進出口部等設施時,須報經所在地的人防部門批準。
人防工程改造時,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綠化、消防等,還須按有關規定征得各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防部門必須搞好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和設備、設施的更新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人)為使用目的所需進行的維修工作由使用單位(人)承擔。
對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各級人防部門應定期檢查,并進行抽水、通風和清掃。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護人防工程內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人)應根據不同工程和地下勞動條件,按有關規定發給有關工作人員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費。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內的通風、除濕、照明、抽水等設施用電按國家有關規定電價收費。從事經營性商場、旅館、娛樂場等用電,按工業電價收費。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防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可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符合國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故意損壞人防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體系化是使環境工程管理工作納入正常軌道的關鍵步驟,應通過落實以下措施加以完善:(1)所有涉及環境保護的宏觀決策,都必須有環境保護部門參與,環境管理工作應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角落,在所有與環境相關的領域中都應體現環境意識。(2)在進行區域開發、重大經濟技術決定、產業結構調整等重要決策之前,必須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試點工作。(3)建立由黨政領導、人大政協、環保部門共同參與的統一監管制度,完善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運行機制,集合全社會的力量管好環境工程建設。(4)建立環境工程多渠道投資機制,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通過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5)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問題舉報、聽證會等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公眾、媒體的監督與批評,創造全社會都來關心、愛護環境的良好氛圍。
2健全環境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環境工程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度,但一定要切合實際,并與現行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銜接、配套,使環境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更加完整、系統和規范,提高法律法規體系的可操作性。通過有效的管理制度促進環境工程相關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如制定環境工程工作管理規定、環境工程實驗工作管理規定、實驗室或試驗網站管理規定等。制定環境工程規劃時必須實地考察,使環境工程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各地的環境資源,較好地解決各地的環境污染問題。一旦規劃項目被有關部門批準,就必須嚴格執行已批準的規劃方案,同時還需要相關部門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在適當時候進行考評。規劃方案的相關信息也要及時記錄在案,并反映到決策文件中,如執行工作任務的制度、執行過程所獲得的信息等,這些資料將成為環境管理部門進行相關決策的依據。
3提高社會公眾環境意識,加大環境事業投資力度
環境工程管理工作可以說“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要獲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就應當積極引導和宣傳鼓動。人們觀念的轉變不在一朝一夕之際,而是要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改變對環境管理工作的認識,只要持之以恒“,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環境事業,如環境工程建設,環境工程管理人員的培養,都需要資金的投入。為了確保環境工程高質量、高標準地建設,以便為人們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和更好地解決環境問題,就需要加大資金的投入力度。
4高度重視環境人才培養,利用多種途徑促進成才
提高環境工程管理水平,需要有優秀的人才。人才的培養模式應該不拘一格,應創造有利條件促進成才。可以通過高等院校培養環境工程管理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以通過在職培訓的方式提高在職人員理論水平;更鼓勵職工教育向制度化、規范化和正規化方向發展,使在崗人員能夠不斷獲得理論的補充和知識的更新。
5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整合環境工程資源
在我國從事環境工程的企業數量并不少,僅廣州市環保設計公司最少400家以上[2],競爭也挺激烈的,但水平卻不怎么樣,其主要原因是市場準入門檻低,以致魚龍混珠。要改變這種不利局面,一是要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并加強監管,相關管理部門應制定管理規范制度;二是放開市場,現在各地仍遺留計劃時代的影子,當地政府往往將工程任務交給當地公司;三是引入外資,提高環境工程的建設水平。
6結語
關鍵詞 油氣田在建工程 轉資 存在問題 建議及防范措施
一、 石油工程轉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未嚴格劃分資本化支出與費用化支出范圍
由于固定資產認定標準不統一,導致油田企業在建工程投資項目資本化支出與收益性支出范圍劃分不明確,基建投資計劃中存在一些投資項目,從專業上講投入的是一種設備,實際上卻是某一項設備的一部分,不能單獨形成一項固定資產,如注水泵緩沖球是一種設備,實際為注水泵整體設備的一部分。
(二)在建工程轉資滯后,造成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準確,直接影響本單位的經濟效益,還會帶來一定的涉稅風險。
1.交付使用滯后:油田企業在建工程形成資產雖然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由于在建工程驗收交付滯后,使達到轉資或預轉資條件的工程項目,長期掛在建工程科目,既影響資產后續管理,又影響資產折舊計提。
2.竣工結算滯后:原因之一是在建工程項目投資額大,建設期較長,形成資產數量多,項目施工結算資料的編制耗時過長,竣工決算滯后,甚至長期拖延結算;預交付資產存在大量暫估,相關資料提供不齊全,單項資產價值不易劃分,預轉資實際操作難度較大。原因之二是部分工程項目可能由于決算資料上報不及時,工程監管、概預算、審計等相關部門決算結論出具不及時的原因,影響在建工程項目轉資。
(三) 在建工程項目轉資的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
1.更新改造油田工程項目,未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將改造部分的價值報廢扣減,直接將更新改造部分的價值增加到原固定資產價值之上,從而導致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
2.在建工程辦理竣工決算,轉資形成的整個投資項目價值雖然準確完整,但是由于在建工程項目形成的單項工程項目價值分割不合理,從而造成單項固定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有偏差,賬面無法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
(四)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驗收不規范
在建工程投資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未嚴格按照在建工程轉資管理規定由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實物使用部門全程參與,按照固定資產交付清單對應現場實物資產逐一進行交接驗收,容易出現交不清楚,接得模糊現象。
(五)財務人員工程管理方面知識欠缺
一直以來,財務人員注重的是在建工程項目成本費用歸集、工程項目款項的結算與支付,然而做好在建工程轉資工作不僅需要具備豐富的財會知識,還需要了解工程項目管理與預、決算方面的知識,需要我們走出辦公室,到現場落實工程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
二、 改善在建工程轉資的建議及措施
(一) 統一固定資產認定標準,正確列支資本化支出
單位計劃部門與財務等相關工程管理部門要統一固定資產認定標準,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劃分資本化支出范圍,申報投資項目必須符合資本化支出范疇,從而規范在建工程項目投資計劃的下達。
(二)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在建工程轉資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相關信息系統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督與審查,促進在建工程項目轉資及時、準確
1.明確在建工程轉資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竣工驗收時限、竣工決算的時限,竣工決算審計的時限,對長期掛在建工程科目未清理的工程項目加收資金占用費(財務費用),對在建工程轉資也實行預算符合率控制,并定期對在建工程及時轉資率進行考核與獎懲。
2.除按規定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外,還需要定期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清理,以便摸清在建工程項目家底。
3.財務部門要與投資項目管理部門定期聯合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清理,綜合監控投資項目的實施進程。對達到轉資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跟蹤監控,直至最終轉列資完畢。
4.充分利用油田現有的信息平臺,如:油田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關聯交易管理系統等信息平臺,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的預算、施工、決算監督與審查,項目招投標,立項、合同、反饋等處理的全過程監控,并與內控管理制度相結合,規定完成的時點限制,并定期對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與獎懲。
(三)明確在建工程交接前后相關部門的責任,規范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程序
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形成資產主要由投資項目管理者負責,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形成資產的管理責任轉至資產管理者與資產使用者。必須對在建工程項目形成資產交付使用進行單項驗收、專項驗收,而且在驗收時,投資項目管理者、資產管理者、資產使用者、財務人員等全部到達現場進行聯合驗收,對照編制的固定資產交付清單,一一盤點核對,達到現場實物與交付清單相一致,交接的清清楚楚。
(四) 加強財會人員工程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識培訓
電力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聯,電力基建工程管理是對電力生產、傳輸和轉換的管理。只有擁有良好的電力基建工程管理水平,才能確保電力基建工程的質量。因此,為了確保電力供電的安全和穩定,電力基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必須要落實到位。供電企業在電力基建工程管理中有著重要地位,供電企業除了要做好電力供應,盡心盡力地服務好地方經濟,還有責任要保證電力基建工程的質量。因此,電力基建工程管理十分重要。
2電力基建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電力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力度不夠
目前,電力基建工程建設在各個地方大力開展,但是電力基建工程在管理上仍存在著較多的不足,主要體現在技術和安全兩個方面。電力基建工程施工由于沒有嚴格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沒有明確的安全責任體制,現場監督也不到位,所以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導致很多問題沒法從根本上解決。
2.2電力基建工程管理人員缺乏管理素質
電力基建工程的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電力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完善,導致有些管理人員作風不正。較多單位的安全措施沒有根據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來制定,而且還發生違紀違規等現象,與國家標準相差甚遠。管理水平影響著工程質量的好壞,電力基建工程的管理人員有很多缺乏管理素質,與工作崗位不相符,會對施工質量有所影響。
2.3電力基建工程管理責任制度沒有落實到位
電力基建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員普遍素質不佳。有些人員對法律規范不夠了解,相關工程的管理人員不具備責任心,也不具備實際管理經驗,不大清楚自己的管理職責,導致施工不順利。
2.4電力基建工程管理的應急工作需進一步細化
由于一些企業的應急措施沒有細化,導致存在問題時不能及時將問題處理到位。電力基建工程管理人員不具備防范意識,不了解應急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時,工程無法順利進行。
3加強供電企業電力基建工程管理的對策
3.1落實供電企業電力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電力基建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要用負責的態度處理安全質量問題,將國家的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到位,完善施工安全管理體系和監督體系,使整個電力基建工程建設有條不紊地推進。
3.2加強供電企業電力基建工程施工企業管理
電力基建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方面必須符合質量的要求,無論設計還是施工,都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電力基建工程建設必須杜絕無證企業,要對施工企業進行嚴格檢查。
3.3強化供電企業電力基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
為了樹立良好的施工作風,建立一個文明、舒適的施工環境,電力基建工程施工單位要確保員工的健康狀況,保障施工安全質量。施工現場管理要分區進行責任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和材料管理等,都應該實現專人管理,每個區域實行責任制分工,使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得到強化。電力基建工程要從人員上一一把關,在施工前和施工后都需要進行檢查。對新上崗的員工還要進行教育、培訓和監督等,嚴格審定基建管理人員資質。
3.4安全施工,預防為主
電力基建工程管理除了要保證安全施工,還要預防事故的發生,從而確保生產力。電力基建工程建設過程中,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從而更好地控制整個電力基建工程。如果在電力基建工程建設中遇到突發狀況,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3.5確保電企業電力基建工程安全資料的真實性在電力基建工程建設動工前需對施工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審核,以確保其安全資料的真實性。現如今,施工單位存在很多假資料、代簽字等現象,這都是嚴重違規的,資料的審核不能用復印件代替,需要原件。對于施工方違章操作所造成的事故或人身傷害,需要有責任地鑒定。所以,資料真實有效,能夠對違規工人、企業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
4結語
目前全國工程建設任務繁重,工程的安全管理形式嚴峻。頻發的事故更是敲響的安全建設的警鐘。各大型的施工單位一般都通過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安全管理上都有了自己一套相對比較成熟的做法,但是現實的情況卻是很多安全管理制度都只是體現在形式上,很少單位能真正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開展安全工作,尤其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狀況更加糟糕。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建設單位對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本文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管理責任做一個深入分析。
一、首先,我們來探討一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上有哪些安全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的安全職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有詳細的說明。其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表敘得最為具體。摘錄如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體現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的有: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關于安全措施費用的規定則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有很詳細的規定。
由以上法規可以得知,雖然建設單位可能因為缺乏專業技術人才而委托監理單位開展相關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但是這并等于把一切工程的安全責任都推給了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還有以上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著我們建設單位要履行相應的安全責任。
現在,我們來提煉概括一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安全職責。由以上法律法規表述可知建設單位主要有以下幾點安全職責:
1、按照規定將工程設計、勘察、監理、施工發包給有相應等級資質的相關單位
2、安全措施費用的合理確定和及時支付。
3、向施工單位提供準確、詳細的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周邊的管線資料、氣象資料以及水文資料。
不得向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提出不合規定的要求,不得違規壓縮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施和器材。
二、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建設單位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般來說,只要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潔身自好,并且有一定的責任心,第1條、第3條和第5條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而現在建設單位普遍做不好的是第2條和第4條,因為這關系到建設單位整個公司的利益問題,而建設單位領導一般對工程建設又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先說說第2條,在現實中,很多建設單位都沒有能夠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來確定和支付安全措施費用,這也就間接導致了施工單位為節省開支,提高利潤而拼命減低工程安全措施費用的支出,從而導致施工過程中很多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直接導致事故高發。
而第4條也是施工工程普遍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工期問題。建設單位為了業績或者利益都會想方設法催促工程的早日完成,,一旦工程期限達不到預期效果就會給監理、施工單位巨大的壓力。如果給定的工期脫離了現實,施工單位就只能想盡辦法加快施工進度,在加快進度的同時很多安全措施都不可能及時跟進,也就違反了“三同時”的規定,導致了事故頻發。
三、最后,我們來分析下要怎樣做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
我覺得要解決以上問題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要求建設單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能很好的了解自身的安全職責所在;
第二、要切實重視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不能為了盲目追求進度、節減工程支出等原因忽視施工安全,要嚴格要求監理的安全監督職責和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要針對工程建設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第四、要組建工程管理機構,聘請有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經驗的管理人員對工程進行管理。
第五、要與其他工程款項分開獨立核算安全專項經費,使安全專項費用能有效落實到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上。
第六、要廉潔自好,本著一切從工程的安全和質量出發來管理好工程建設。
第七、對于一些小型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想為此臨時組建工程管理隊伍,對于此類情形我覺得最好的辦法就是實現工程代建,委托相關有資質、懂得建設工程安全職責的代建單位來進行工程建設管理,履行建設單位安全職責。
如果建設單位能夠落實以上幾點工作,做好自己的安全職責,從投資建設者的角度上就把施工安全放置工程建設首位,我們的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必能再上一個臺階。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在現行體制下,基建項目投資的內部控制已不僅僅指基建財務內部控制,還包括基建工程管理內部控制、物資內部控制以及內部審計等,因此,高校應建立以基建財務內部控制為核心,基建工程管理內部控制、物資內部控制為重點,紀檢及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實時監控的基建投資內部控制體系,應設置常設機構進行日常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每個項目特點確定項目管理模式,結合學校組織機構運行的特點,建立該模式下的項目管理架構,賦予該架構下相關單位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保證基建投資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我校2006年進行的新校區建設采用代建制模式進行管理,因以型CM模式為基礎,代建單位不具備項目法人資格,在隨后確定的組織架構中,學校將代建公司納入學校基本建設管理體系,接受學校擴建工程領導小組的指揮,成為學校擴建基建工程項目管理與投資控制體系的一個關鍵環節,在相關費用審批、采用材料審批、工程資金撥付、合同協議會簽、工程變更審批等方面具有審核及建議權,使代建公司的權利與責任相匹配,同時在學校、代建、監理、總包等單位之間建立了相互約束的監督機制,工程風險預警機制順利啟動,基建財務控制和基建工程管理控制并行,使財務管理人員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能夠統籌好基建財務管理與基建工程的關系,科學地管好、用好建設資金。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建工作流程
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實現對基建項目投資進行科學、規范、高效控制的保證,是內部控制能夠良好運行的前提,因此,高校需要從基建投資控制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合理制定基建財務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基建項目內部審計制度及與其相關的制度,并根據高校的內部環境變化,不斷地改進完善制度,以此來規范我們的工作流程,達到最終控制投資的目的。我校先后出臺《天津城市建設學院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天津城市建設學院關于對基建工程招標實行公開的實施辦法》、《基建資金管理制度》和《基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等,通過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在基建工作中逐步形成一系列嚴謹的內部控制流程,主要包括:基建工程前期規劃設計程序(前期規劃設計流程圖見第156頁),基建資金付款審批程序,工程預決算審批程序,基建項目招標工作程序,基建設備、材料采購工作程序,工程變更審批程序等,在基建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強化授權審批控制、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會計控制與預算控制,通過基建各環節活動的控制完善基建項目投資內部控制內容。以學校對工程變更授權審批控制為例,學校明確規定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重大變更在監理工程師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項目負責人組織相應專業的工程師或專家對工程變更進行論證,形成初步意見后聯同變更預算報學校審核,經研究批準后再行實施,一般性工程變更按照基建程序辦理,建設、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初步審核意見一致后,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再以新校區擴建工程款支付控制為例,在學校擴建工程管理規定中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和審批內容與權限做出專項規定,由總包公司依據完工工程量提出申請———填制擴建工程資金撥付審批表,經監理公司、代建公司、學校先后審核并簽署意見,財務部門依據施工合同、會簽單等的約定,按照學校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予以支付。
加強內部審計與監督,重點控制基建項目投資高危領域
內審部門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等為依據,運用現代審計方法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實時的、全過程的審計與監督,避免采用傳統的結算審計方法等進行事后審計,可依據項目規模或資金來源不同,分別采取內審、外審或內外相結合的審計方式,對整個建設過程的經濟活動進行動態跟蹤控制,加大高校內審的監督力度,積極化解各種風險,使工程建設的每個環節都置于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同時,加強內部審計對基建內部控制的檢查和評價,充分發揮內審的職能作用。我校不僅制定《基建修繕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使基建審計工作有章可循,重視基建投資高危領域的控制,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大監督力度,比如在基建招標工作中積極引入法律調查機制,由紀檢和審計部門到檢查院調查中標單位有無諸如商業賄賂等方面記錄,經學校審議后最終確定中標單位,將內審監督落到實處。
高校基建投資控制的薄弱環節
【關鍵詞】 基本建設; 財務管理; 對策
一、開灤集團公司現有基本建設項目情況
近年來,特別是2008年以來,開灤集團公司實施科學戰略轉型,加快結構調整,全面推進“一基五線”發展新思路,積極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建設項目逐年增多,資金投入越來越大。截至2012年8月底,集團公司正在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共計8個,包括:
煤業公司項目1個,為東歡坨礦300萬噸續建工程(2012年已經驗收交付資產),項目概算87 889.35萬元,項目累計完成投資89 483.74萬元。
蔚州公司項目1個,為北陽莊礦180萬噸/年新建項目,項目概算148 992.49萬元,項目累計完成投資137 377.48萬元。
股份公司項目2個,其中:中浩公司4萬噸/年聚甲醛項目概算188 294萬元、15萬噸/年己二酸項目概算312 263萬元,兩個項目累計完成投資69 745.04萬元;中泓公司曹妃甸百萬噸級焦油深加工一期工程項目概算59 621.63萬元,項目累計完成投資6 546
萬元。
物流公司項目2個,其中:曹妃甸動力煤儲配基地項目概算176 305.08萬元,累計完成投資13 336.44萬元;唐山灣煉焦煤儲配基地項目概算182 151.83萬元,項目累計完成投資13 124萬元。
內蒙古公司項目2個,其中:宏豐公司紅樹梁礦500萬噸/年新建項目概算199 949.72萬元,項目累計完成投資106 869.4萬元;云飛公司串草圪旦礦300萬噸/年技改項目概算66 620萬元,項目累計完成投資53 115.30萬元。
二、當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目前,國家出臺的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政策主要有:1.《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2.《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財會字〔1998〕17號);3.《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4.《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上述制度辦法的制定時間都較早,難以適應當前企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需求:一是基本建設項目的定義尚不明確。尤其是對于已經實行基建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如何區分基本建設項目和一般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前沒有明確的標準;二是適應范圍尚不明確。雖然上述辦法中規定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行上述制度,但對該部分企業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沒有統一的規定,是執行新會計準則抑或是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目前審計機構對此也是說法不一,這也為企業制定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增加了難度。
目前開灤集團公司尚沒有統一的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各單位核算時都是參照上述文件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核算和管理。從調研情況看,各單位對基本建設項目的核算情況各有差異。如有的單位會計科目設置不盡合理,明細賬科目同工程項目不能保持一定的對應關系,由于財務核算不準確給后期工程決算增加了工作難度,最終導致竣工決算的數據不準確。
(二)財務人員參與項目建設的程度有待提高
1.在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階段,有的單位財務部門未能有效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標及合同簽訂等前期工作;在工程建設中,由于前期工作準備不足,常出現概算變更隨意性大、預算及設計不合理、超財力辦事、超預算開支等情況,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財務人員未能充分發揮其參謀、助手、協調和監督的職能作用。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忽視財務管理和財務人員作用的現象十分普遍。在實際工作中,工程施工當中的設計變更、預算調整,財務部門由于權責不明很少參與,起不到事中控制和監督的作用,造成了工程成本的上升和建設資金的浪費。
3.在項目交付使用階段,工程竣工驗收后,未能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造成資產管理不到位,底數不清。
(三)資金撥付存在風險
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需求大,各部門把關不嚴,給財務付款帶來很大風險。主要表現在:
1.不按合同規定和工程進度需要付款。一些單位工程付款根據單位領導的指示,或是在施工單位的強力公關下由單位領導決定付款,不按預算、合同及工程進度付款。這往往造成過多支付工程或設備款、質量保證金無法預留等情況的出現。
2.工程進度款支付過多,造成后期工作被動。一些單位不按規定比例支付工程進度款,進度款支付過多,造成后期工作的被動。
(四)項目超概算問題突出
投資總額控制指標的初步設計概算,是建設項目決策的具體實施方案,能否將項目投資總額控制在概算之內,事關項目投資決策的落實以及集團公司投資資金預算的嚴格執行。當前,部分項目投資超概算問題比較突出,造成資金缺口難以彌補。超概算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項目初設不到位,存在漏項或不足,一些必要的配套項目未考慮,造成項目概算先天不足;二是部分項目修改設計不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三是施工圖預算的審查與設計概算不銜接,甚至一部分項目不按批復的初設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或不按施工圖預算進行施工;四是一部分項目屬“釣魚工程”,項目主辦單位為了獲得項目的許可,人為壓低投資額,造成項目實際投資額超概算。
(五)會計人員基本建設經驗不足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一項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工作,需要會計人員掌握財務會計各崗位的專業知識,如財務人員缺乏相關職業經驗,將造成各項財務工作難以開展。自集團公司2001年實行基建財務與企業財務并軌后,專業從事基建財務管理的人員較少,集團公司現有基本建設項目配備的財務人員大都缺乏基建財務核算和管理經驗,甚至很多為剛剛畢業的實習生,財務管理經驗貧乏,很難滿足項目施工、業務開展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需要。
三、提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水平的對策
(一)應充分認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設單位特別是單位領導應充分認識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為財務部門及財務人員真正全過程參與工程建設提供保障和條件。以制度形式明確財務部門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的地位和職能作用。凡是涉及項目投資控制內容必須明確財務部門的職權和承擔的責任。
(二)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項目的核算與管理
集團公司應依據國家政策規定,結合基本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所屬各單位可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另外,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工程項目核算的真實、可靠與及時。
(三)強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知識的培訓
隨著集團公司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財務會計的職能性越來越強,財務部門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經濟論證;二是強化對投資資金的預算控制;三是強化投資項目價款結算、支付過程中的審查控制;四是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清冊。
財務部門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對工程管理財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團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基建財會人員隊伍的培訓、學習,有計劃地安排好不同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更新專業知識,通過采取自學、向兄弟單位學習、各項目建設單位內部交流等多種形式,讓基建財會人員更好地了解基本建設的程序、管理要求、財務管理要點等,以便更好地參與項目建設的管理。
(四)提高財務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參與度
財務人員要從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參與工程項目的建設,不斷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1.抓好項目經濟評審工作。可行性分析作為項目前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目前還存在不會做可行性研究或抓不住要點,論證深度不足,對項目不做客觀、公正的評價論證,掩蓋矛盾和風險,為“可行”而研究,造成項目投資預測失真,誤導投資決策的現象,因此,各級財務人員應全面貫徹落實《開灤集團公司項目經濟評審實施辦法》,推動經濟評審內容編制的規范化。
2.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對工程合同進行把關。財務部門要依據經濟法、合同法知識,積極參與工程合同的會審,對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款項支付、質量保證、保修金及違約責任的條款進行審查,保證這些條款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規定,防止因合同簽訂不當而蒙受經濟損失或發生糾紛,降低合同風險。
3.積極有效地參與工程施工管理,發揮基建財務事中控制、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工程施工過程中,要明確財務部門的職責,財務人員要參與工程管理,經常深入施工現場,了解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等情況,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于更好地做好工程管理、進度款撥付和決算審核;嚴把設計、預算變更、調整關,對變更設計、預算調整應當參與審核,并現場勘察,做到準確無誤,從而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
4.認真參與工程項目交付階段的工作,發揮基建財務事后監督、管理和評價的職能。工程竣工結算時,財務部門要主動參與材料整理等各項清理工作,參與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量、竣工決算書,對支出項目是否合法、數額是否合理、手續是否合規等要嚴格把關;工程驗收后,要分析概預算執行情況、投資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并及時、準確地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及時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和計價核算,防止資產管理不到位和底數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