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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精品(七篇)

時間:2023-07-30 10:08: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篇(1)

關鍵詞:商業銀行 信用風險管理 資產證券化 風險識別

中圖分類號:F832.5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11-054-03

一、特殊目的機構破產對證券化的風險識別

(一)特殊目的機構破產對證券化的風險

對于資產證券化而言,將特殊目的機構(以下簡稱SPV)構筑成破產隔離實體是非常重要的,只有SPV做到破產隔離,才能保證資產支撐證券ABS的發行、運作,才能使資產支撐證券ABS區別于一般公司債券而顯現出其特征。SPV破產可能導致的后果是:對那些無擔保債權人包括持有SPV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債權人在內而言,將是一個毀滅性的打擊。

資產證券化運作載體的滅失意味著證券化的失敗,意味著投資者購買的資產支撐證券難以得到償付,證券化將不再具有吸引力。因此,SPV的破產將徹底摧毀資產證券化。可以說,SPV遠離破產是任何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石。

(二)特殊目的機構破產可能性識別

1、SPV自己提出破產

如果SPV由于種種原因成為債務人,其完全可能自動提起針對自己的破產申請,這在破產法制比較完備的國家司空見慣。在美國,95%以上的破產申請是由債務人主動提出的,這種申請被稱為“自愿破產”,而且如果SPV歸發起人所有或者受其控制,發起人在破產時也會希望SPV提出自愿破產申請。

2、債權人請求SPV強制破產

處于證券化核心地位的SPV不可避免地會與其他許多證券化主體和非證券化主體發生法律關系。若SPV在設立和運作過程中,盲目擴大經營范圍,導致對第三人的債務增大,或用證券化資產為他人設立擔保,從而使SPV出現一般性地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此時,債權人就可能對SPV提出強制破產申請。

二、資產轉移時發起人破產對證券化的風險識別

(一)資產轉移被重新定性的風險

重新定性(recharacterization)是指發起人與SPV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是一種貸款融資擔保交易或是其他屬性的交易。若出現此種風險,對于發起人將無法實現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的目標;對于SPV就無法獲得“風險隔離”的資產,這會連帶地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災難:投資者被當成無擔保的貸款人;或者將被認為是創設了以投資者為受益人的擔保權益,投資者成為有擔保的貸款人;或者最糟糕的是,因為交易沒有相關的貸款文件佐證,投資者可能不會被認為等同于貸款人,意即,他們可能僅僅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去追討錢款,卻不是作為無擔保的貸款人。

重新定性一般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認為形式重于實質。在這些國家,交易所采用的形式是最重要的,即使該交易的商業效果與擔保融資一樣,法律也僅僅考慮交易所采取的形式。這種情況下,合同中采用的文字是認定交易性質的關鍵。在這些國家一般不會對當事人的交易進行重新定性;第二種認為實質比形式重要,但在這些國家里,名為買賣實為擔保的交易只要被公示,就不被禁止。這類國家的代表是美國。美國統一商法典中規定的完善(perfection)規則,既適用于擔保交易也適用于某些應收賬款的買賣。這種模式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可預見性;第三種是個極端,這些國家也是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但因為缺乏健全的公開登記體系,這種形式為買賣實質為擔保的交易沒有辦法完成,不被法院所認可。

(二)可撤銷交易的風險

除了資產轉移可能被重新定性外,資產轉移還可能面臨被撤銷。各國破產法中規定的可撤銷的交易類型并不一樣,歸納起來,常見的有:(1)贈與和低價交易行為;(2)某些不公平的支付行為;(3)可撤銷的優惠行為;(4)欺詐易;(5)其他的可撤銷交易。如果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發生在發起人破產前一段期間內,并存在上述行為,那么資產轉移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并予以撤銷,這樣就會導致整個證券化的運作歸于失敗,下面重點識別兩種可撤銷交易。

1、優惠性轉移的風險

破產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使所有的債權人能夠在清算程序中獲得公平的分配,沒有特殊理由,所有的普通無擔保債權人都應該獲得平等的對待,如果債務人在破產前夕對個別債權人作出優惠性的償付,則意味著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公平的償付。

因此,美國破產法第 547(b)條規定就規定,如果在破產申請前 90 天內或者內部人在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某個債權人進行優惠性清償,使該債權人獲得的清償數額大于在破產程序中獲得的清償數額的,托管人有權撤消此清償。

那么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就可能發生下列情況:發起人向 SPV 轉移資產一般有對價支撐,但在有些情況下,發起人有義務為 SPV 提供后續的資產轉移,如果這種轉移發生在發起人破產臨界時間,這將可能導致該項資產轉移被撤銷。所以,在設計這種資產證券化結構的時候,可以考慮 SPV 在使用籌集的資金向發起人購買資產時,不必第一次支付所有的價款,而是按照每次轉移的價值分批支付。

2、欺詐性轉移的風險

認定欺詐性轉移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轉移人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即將陷入破產的境地;二是轉移人主觀的意圖是否在于“逃避、拖延和欺騙”債權人。

另外,法律還認為,即使轉移人雖然沒有破產,但卻只保留少到不合理程度的資本,也同樣構成欺詐性轉移中的不合理財務狀況。轉移人的主觀意圖是否在于“逃避、拖延和欺騙”,是一個很難舉證的問題,實踐中普通法的法官們往往通過“推定的欺詐性轉移行為”(constructively fraudulent conveyance)來進行判斷,只要債務人具有這些行為,就可以推定欺詐意圖的存在。這些行為最主要的特點是轉移財產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價或者未以合理的同等價值作為交換。

在資產證券化中,如果發起人向 SPV 轉移資產的行為構成欺詐性轉移,那么該項轉移也將被認定為無效。不過,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移一般會得到公平或合理的對價,因此存在欺詐性轉移的可能性比較小,但在內部信用增強的情形下,比如發起人向 SPV 提供超額擔保,或者發起人向 SPV 轉移資產作為資本出資,就存在被認定為欺詐性轉移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一般要求負責證券承銷的投資銀行或者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證明,證明轉移人已經獲得了公平的對價。此外,還要求有關機構證明發起人在轉移資產的時候資信狀況良好,沒有破產,也沒有處于破產的邊緣。

三 、資產轉移后發起人破產對證券化的風險識別

如前而言,在前期的資產轉移完成后(達到法律規定要求),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實現了隔離,此時發起人破產一般不會再危及證券化的運作。但是,如果此間發起人與SPV間由于某種特殊情形的存在,發起人的破產仍可能會危及證券化的進行。

(一)“實質合并”所致的發起人破產的風險

實質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指將“不同實體的財產和責任合并到一起,并被像一個單一實體的財產和責任那樣對待”, 以求得債權人之間更為公平的分配,它是衡平法上的一條原則。在證券化中,是指在符合某種條件時,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2 ],其資產和責任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到發起人的資產和責任當中,視同為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責任。一旦發生“實體合并”, 發起人破產最終將要求SPV以其所擁有的證券化資產承擔責任,之前通過“真實銷售”建立起來的資產隔離將意義盡喪,證券化實現仍將會功虧一簣。

(二)終止待履行合同所致的發起人破產的風險

在實踐中,由于發起人對資產情況較為熟悉,而且發起人一般不愿放棄與其客戶的業務聯系,因此盡管他們將應收賬款賣給了SPV,但還會以服務人、資產管理人等身份存在于證券化中。這時,如果發起人破產,在它提出破產申請之后,破產托管人有權決定終止履行發起人作為服務人的合同以及拒絕履行其他合同義務。根據《美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托管人經過法院的批準有權終止那些待履行的合同,例如發起人與SPV之間的承擔應收款收取、償付的合同。在合同終止后,合同相對方(即SPV)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債務人尋求損害賠償,但這種請求權是無擔保債權,只能按比例獲得清償,這將危及證券化的整體運作。

篇(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融資;表外收入

如今,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銀行一種重要及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工具。在歐美,許多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管理其風險及資金。此外,資產證券化還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貸款資金來源,成為解決銀行流動性不足的一大對策。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運用一定的融資方式和手段,將其資產負債表中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然后轉換成可以重新在資本市場向投資者出售的證券。這樣一來,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把之前并不適銷的資產變得適銷對路起來,從而增加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轉移,使伴隨資產的風險從發起銀行里剝離開來。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發起銀行免受資產風險的影響,又保護了投資者免受銀行整體風險的影響。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從歐美銀行的實踐中發現,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相當復雜,但總體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資產轉移

從資產管理的方面來看,證券化是銀行一個不錯的策略選擇。例如,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某些貸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同時也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因此,當銀行發現由于某類貸款導致銀行風險頭寸過高時,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進行證券化轉移,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頭寸。

此外,銀行還會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使其業務更加多元化。在過去,銀行是通過擴大資產負債表的規模來獲取利潤以達至此目標。但是現在,由于資金的限制和行業的競爭,此方法越來越缺乏可行性。與此同時,銀行也意識到一些另類貸款(如可選擇按揭貸款)的利差比其現有的表內貸款更高。因此,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現有的貸款向表外轉移出售,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總體貸款利差的增加。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的杠桿效應,銀行能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二)資本約束

隨著《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不斷上調,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不斷加強。一般情況下,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低,可以通過增加資本或削減資產的方法來提高。然而,由于銀行業競爭加劇等因素,資本成本不斷增加,銀行偏向于選擇削減資產這一方法來提高資本充足率。而銀行削減資產的一般做法就是將其部分表內資產進行證券化出售,從而釋放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

然而,從許多歐美銀行的經驗中發現,部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同時也償還了股東資本。顯然,這與上述兩種動因有所違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動因更多的是出于競爭的壓力。由于歐美銀行業競爭激烈,銀行某些資產(如貸款)的利潤率已經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從另一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資產的收益率越來越不足以抵償資本的必要報酬率,銀行的表內資產缺乏盈利性。而資產證券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銀行改善資產的盈利性,減輕資本約束對銀行的壓力。

(三)融通資金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進行融資。首先,資產證券化豐富了銀行的資金來源。由于資產抵押證券是以銀行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具有特定風險收益,往往成為專業投資者的目標對象,而他們通常卻不會直接提供資金給銀行本身。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拓寬融資渠道,挖掘新的資金來源。

其次,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由于資產抵押證券能夠滿足特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減少銀行開辟新融資渠道的資源投入。這樣一來,銀行的融資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過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細分,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籌集新資金的邊際成本得以下降。這樣,銀行不必再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來吸引資金,降低其融資成本。另外,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這也意味著銀行不必持有過多的資本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銀行的整體融資成本得以減少。由于資產證券化使銀行的融資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銀行能以更具競爭性的貸款利率吸引客戶貸款,尤其是優質客戶的貸款,有利于銀行維持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并實現規模的擴大,從而提升競爭力。

然而,銀行融資成本的降低,還要取決于證券化后銀行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隨著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進行,資產的風險也會被轉移。但是,如果銀行對其低風險資產進行證券化,反而會使其投資組合的平均風險上升,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上升。因此,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還要考慮證券化資產的選擇。許多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類型的資產都適宜證券化。只有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如長期按揭貸款等,使證券化后銀行的資產結構更為多元化,才會達到資產組合風險的分散,從而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

(四)費用收入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向SPV性質機構打包出售資產,并提供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從中賺取費用收入,從而減少銀行收入對凈息差的依賴性。由于銀行在金融系統中扮演著金融中介的角色,銀行在發起貸款方面具有特定優勢。然而,銀行卻擔心持有的貸款不斷增多會導致其資產組合的風險增加。因此,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較優勢發起更多的貸款,然后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轉移到表外。這樣一來,銀行不必再擔心增持資產所帶來的更高風險,同時也賺取了相關的費用收入。由于銀行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表外創收,資產證券化成為了當今許多銀行競爭策略的一部分。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產的信用風險由銀行向SPV性質機構的轉移。因此,資產證券化被視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資產證券化前后,發起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增加了銀行的風險,降低了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一)逆向選擇

對于銀行而言,由于資產證券化能夠實現資產風險的轉移,出于利潤的壓力,銀行有可能存在高風險操作的動機。例如,銀行會選擇一些高風險的資產進行證券化,如次級貸款等,然后轉移其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可能誘使銀行在審核貸款申請時,降低貸款準入門檻、減少限制條件,從而濫發貸款,導致劣質貸款增加。

對于投資者而言,由于證券化資產得到了信用的增強,投資者難以獲取其標的資產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導致投資者僅追求證券化資產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視了其潛在的高風險。以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為例,由于其結構和環節相當復雜,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隱患。然而,在經濟繁榮、房地產市場泡沫時期,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都很低,屬于銀行的優質資產,而以其為標的資產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收益率也較高,因此受到了投資者的追捧,也因而導致了次貸的盛行。但是,當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時,就會引發次貸危機,對經濟和社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二)道德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后,雖然銀行的資產已經轉移至SPV性質機構,但是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還是由發起銀行所提供。而由于發起銀行與SPV性質機構能實現破產隔離,在資產證券化后,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均由SPV性質機構承擔。因此,發起銀行在證券化資產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以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為例,在經濟繁榮、房價不斷升值的時期,由于購房需求高漲,并且以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證券其二手交易市場相當活躍,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輕易地將其住房抵押貸款打包轉手,從而賺取差價。這就意味著證券化后,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的監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有效解決了銀行的資金來源問題,并且成為了銀行風險管理的嶄新技術,對銀行、投資者以及資本市場都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一)促使銀行傳統職能轉變

資產證券化意味著銀行的傳統職能面臨著挑戰。在傳統的體制下,銀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負債業務籌集貸款資金,承擔貸款的發起、持有和服務等全部職能及風險。而實行資產證券化后,銀行可以發揮其比較優勢由信用中介轉變為單純的貸款發起者和信用風險打包者,承擔證券化資產的管理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資產的信用風險轉移到投資者身上,而投資者所提供的資金成為了銀行發放貸款的資金來源。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的非標準化信貸轉化為標準化證券,從而提高了銀行的流動性,同時也大幅減少了銀行在傳統上分析非標準化信貸并以非流通資產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進銀行結構改革

銀行利用資本市場,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較好地實現了資本的保值增值,強化了價值投資理念,改善了銀行的結構。此外,資產證券化后,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得到增強,銀行資產可以按照市場規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利用率和增強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三)降低投資風險,實現風險規避

首先,資產抵押證券使投資者面臨的風險相對降低。證券化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把銀行貸款的發起與貸款的持有區分開。與投資者把資金存入銀行相比,投資者購買SPV性質機構發行的資產抵押證券,只需承擔銀行的某一特定風險(如按揭風險),而不必承擔發起銀行的整體風險。根據國外的經驗,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通常比股票市場的風險小,而收益率又相對銀行存款要高。因此,資產抵押證券能夠相對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受到普遍投資者的追捧。

其次,資產抵押證券為投資者實現了風險的規避。投資者為了減少其風險頭寸,會選擇具有某種特定風險的金融工具來進行對沖交易。由于資產抵押證券具有特定的風險特性,投資者可以利用其來沖銷標的資產潛在的風險損失。此外,由于資產抵押類證券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結構,因而滿足了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為投資者提供了更豐富的投資選擇。

(四)實現銀行與資本市場良性互動

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存在著既相互競爭又相互依賴的關系。資本市場的建立,打破了銀行在企業融資與信貸市場上壟斷的局面。企業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從而減少了對銀行資金的需求,加劇了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的競爭。但同時,隨著競爭壓力的加大,銀行一些傳統的表內業務將不再有利可圖。這意味著銀行將更多地關注其資產的收益率以及表外業務的創收。而資本市場上興起的資產證券化浪潮為銀行提供了改善資產結構和實現表外創收的新途徑。換而言之,今后銀行將會更多地依賴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為資本市場提供更多的金融產品。此外,由于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的成本,提高了資產的利用率,因此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參考文獻:

[1]蔡淑寶.銀行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0,(9).

[2]高林,邢潔瓊.論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4).

[3]薛敬孝,曾令波.資產證券化與銀行業的重新定位[J].南開管理評論,2002,(5).

[4]N.Gumata,J.Mokoena.Note on The Impact of Sercuritisation Transactions on Credit Extension by Banks[J].SARB Quarterly Bulletin,2005,(12).

篇(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風險;分析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在未來一段時期內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包含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并進而轉換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以實現低成本融資目的或規避風險的過程。從操作結構上看,其融資最具特色之處就是設立了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專門為發行資產支持類證券而組建的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核心,其他各參與主體都圍繞著它展開工作。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特殊目的載體在多個環節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SPV在對資產證券化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也潛在著巨大的風險。鑒于此,本文先就特殊目的載體的含義及作用進行分析,進而對與其相關的風險進行討論。

一、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具特色的環節就是構建了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設立的特殊實體,它既是證券化資產的受讓人,又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通常可以采取信托形式、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實踐中常選用信托形式或公司形式。

二、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的職責與作用

作為資產證券化的關鍵主體,SPV幾乎參與了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各個階段,在不同的階段中有著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具體如下表:

三、與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SPV)有關的風險分析

作為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主體,SPV參與了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眾多環節,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在發揮多種作用的同時,SPV也潛在著眾多的風險。本文將與其相關的風險主要歸納為以下幾種:

1 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無法得到有效隔離

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是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使證券投資者的收益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即發行證券的風險嚴格限制在證券化資產所固有的不確定性上,而將其與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完全隔絕開來。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一旦破產,已轉移至SPV的證券化資產就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這將使得證券失去資產的支持,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資產證券化徹底失敗。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無法得到有效地隔離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實體合并”的風險

所謂“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法律的角度看,是指由于符合某種條件,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和責任,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到發起人的資產和責任當中,視同為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責任;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是指SPV的帳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帳戶,原已轉讓的資產重新又回到了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

(2)真實出售的風險

資產的轉移有擔保融資和真實出售兩種形式。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SPV之間的轉移為擔保融資,那么資產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發起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金融資產的償付做擔保。但在發起人破產時,抵押支撐證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擔保的債權人的身份,參加破產清算,因此投資者能夠獲得的款項會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

2 SPV自身破產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成立SPV的主要目的是規避發起人的破產風險。但它作為一個新成立的組織,本身同樣會面臨著破產風險。SPV一旦破產,其法律主體資格就會喪失,這將使證券化資產失去依托的法律載體,圍繞SPV而展開的證券化操作也難以為繼。

3 稅收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結構下,SPV參與了多種活動,可能負擔多種稅收。主要有:因與其他參與方訂立一系列的合同而需負擔的印花稅;因發行證券需要負擔的登記稅;因銷售證券所取得的收入或從資產債務人處取得現金流可能負擔的所得稅;因離岸操作的存在而可能負擔的預提稅等。諸多環節的稅收將加重SPV的成本負擔,降低其獲利空間。

4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SPV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因信息系統或內部控制的缺陷以及由于不適當的開展相關業務而導致的難以預料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的產生一般與信息系統的癱瘓、交易主體的過失、交易程序和內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有關。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內部操作風險和外部操作風險。

5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合同或協議失效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大部分證券化的參與方都是通過與SPV建立合同或協議關系奠定自己在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地位。通過一系列的合同或協議,每一個參與方都從證券化交易中獲得了相應的保障和收益,同時又受制于權利義務的平衡,從某種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的合同或協議結構是交易各方當事方內在利益驅動力和外部約束條件在法律關系上的反映。當合同或協議與某些法律條文發生不符時,法院會重新解釋文件內容或宣布文件失效。如果某個重要文件被宣布是無效的,那么交易機制就停止運作。

(2)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以SPV為中心的穩定的融資結構,其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要由相關的法律予以保障。每個國家的法律條款都可能在債券期限內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無法預測的,所帶來的收益或損失也無法估計。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資產證券化中與SPV發生交易的市場主體較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還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

篇(4)

[關鍵詞] 銀行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法律風險

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經過長大數年的探討和準備,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終于開始了破冰之旅。2005年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規范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規章。對于正在向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的中國金融業來說,這當然是值得欣喜的一件大事。但是,盡管我們有了《辦法》的保駕護航,也盡管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在穩步推進,我們必須正視的一個事實是:我國尚不完全具備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一、從宏觀上看,法律障礙和法律缺失仍然是銀行資產證券化最大的法律風險

我們知道,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涉及到多方當事人,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非常復雜的法律關系。同時,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技術,資產證券化無疑會引發大量的新的法律問題,而這些法律問題涉及到諸如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信托法、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制度,并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沖擊。所以,離開特別法的制定和現行法律的調整,資產證券化將寸步難行。事實上,各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的經驗也表明,法律先行是資產證券化實施的前提條件。

就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來看,盡管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管理辦法》, 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也出臺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但是,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相當的程度上,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仍然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和法律缺失:

第一,上述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停留在部門規章甚至是規范性文件的層次,無法克服現行法律法規在資產證券化實施方面的障礙。

第二,從《管理辦法》的頒布主體及其第1條的具體規定看, 《管理辦法》的制定顯然繞過了中國證監會,《管理辦法》本身繞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這就很難避免法律與規章之間以及各監管部門相互部門之間的沖突,從而給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帶來法律風險。

第三,通觀《管理辦法》,可以發現,該辦法只是在現行的《信托法》的框架下的一種制度設計,無法完全滿足全面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制度需求。

第四,從現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看,在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移、SPV的設立和定位、風險隔離機制的構建、資產支持證券的證券身份的確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上市、信用增強,以及稅收問題等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中,還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或空白。

二、從微觀上考察,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著若干具體的法律風險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風險。限于篇幅,本文只涉及其中的幾個主要方面。

1.銀行設立公司形式的SPV面臨的法律風險

第一,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同時,《證券法》第6條也規定了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原則。據此,商業銀行不得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SPV。但是,SPV的設立卻是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一個環節。這就意味,商業銀行要么違法設立SPV,要買放棄設立公司形式的SPV。第二,SPV是發起人在實現其預期財務目標過程中,為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設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其在實質上幾乎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場地設施。其實,SPV存在的意義只是在法律上實現破產隔離,它可能連自己的經營場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要一個法律名稱即可。這又與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的要件存在一定的沖突。

2.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法律風險

所謂法人人格否認法理,指法人的法律形式,在被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而利用的場合下,并非全面否認其法人的存在,而是在承認其作為法人形式存在的同時,在特定的事實下揭破法人的面紗,暴露其背后的真正實體,即盡管存在法人人格的外觀,在法律上按無法人人格對待。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實質在于確定特定情形下股東對公司債務的無限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通常表現為:公司的債權人以股東(包括作為股東的母公司)的財產滿足債權。

在《公司法》修訂以前,中國立法雖然沒有承認類似“揭開公司面紗”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在一些政策性文件或者司法實踐中,卻有類似的做法。 而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 已經在原則上確立了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以,如果銀行作為發起人在SPV的構建方面沒有完全遵循《公司法》的規定,并且法院認為在某種場合,銀行成立SPV并向其轉移資產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就存在法院判決否認SPV的法人人格的風險。一旦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銀行資產證券化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將承擔SPV的債務;或者SPV將承擔銀行的債務,甚至有被合并到銀行破產程序中的可能性。

3.證券化資產轉移定性中的法律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證券化資產轉移之定性,即所謂的“真實銷售”問題,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的有效性。如果是通常的資產銷售,也許就不存在所謂的“真實銷售”問題,也就不存在是否構成“真實銷售”的法律風險。但問題是,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往往隱含著一對矛盾:一方面,證券投資者希望對發起人(證券化資產的原所有者)保持一定的追索權,從而在他無法從SPV的資產中得到足額清償時,可以追索發起人;而為了提高資產轉移的價格,發起人有時也愿意提供這種追索權。另一方面,為了達到隔離發起人破產風險的目的,又必須符合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求。這種矛盾的存在使證券化資產轉移在資產銷售和擔保融資之間失去了確定無疑的分界,因為只要不是完全無追索權的資產轉移,一旦進入法院審查程序,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擔保性融資,從而使資產證券化流產。這就要求資產證券化特別法對構成“真實銷售”的條件做出明確規定,以盡量避免證券化資產轉移定性的不確定性帶來的法律風險。而我國目前顯然沒有任何關于證券化資產轉移定性的法律規定。

4.銀行向SPV轉讓基礎資產的法律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受到《商業銀行法》的嚴格限制,而《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經營范圍中沒有允許商業銀行法轉讓信貸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出臺,只解決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信貸資產的法律障礙,國有銀行向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SPV轉讓基礎資產、其他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向SPV轉讓基礎資產仍然存在法律障礙。

5.資產支持證券能否獲得合法身份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首先應該考慮的是這種證券是否屬于《證券法》的調整對象。也就是說,首先得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身份。根據我國《證券法》第2條之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據此,只有國務院采取適當方式認定資產支持證券屬于《證券法》的調整對象,資產支持證券才能獲得《證券法》上的證券身份,也才能受到《證券法》的規制和保護。因此,如果國務院沒有就此做出規定,又沒有制定資產證券化特別法,資產支持證券就存在缺失合法證券身份的風險。而目前我國所謂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繞過中國證監會和《證券化》的情況下制定的《管理辦法》和《信托法》的框架下運作的,只能是銀行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

三、簡短的結論

篇(5)

關鍵詞:風險緩釋;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工具

信用風險緩釋技術是指通過采取抵押、擔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凈扣協議中沖銷頭寸的辦法等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和技術。抵押品作為債務人違約時的償還債務來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債務人違約時商業銀行的損失,從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風險,擔保和信用衍生品則可以將信用風險轉嫁給擔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對手,凈扣協議允許銀行將對同一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對沖,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風險頭寸暴露。

無論是抵押擔保,還是衍生工具,都無法從實質上消除信用風險,只能使風險在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而在資產證券化層層風險緩釋技術的使用中,衍生品設計的技術越復雜、證券化產品種類越多、參與證券化各個環節的結構層次越多、產品定價便越難。原始抵押信貸資產經過多次分割包裝和信用增級后,最終的結果是投資者根本無法確切了解其中所蘊含的風險。而在結構化技術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沒有減少信用風險,風險緩釋技術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參與機構的增多、鏈條的拉長加大了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一、抵押品信用風險緩釋的效率

對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風險緩釋的作用體現為違約損失率的下降;資產池的匯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統風險,但由于傳統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產池資產,例如按揭貸款及結構化貸款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之間存在強相關性,在市場繁榮時,抵押品價格上升,金融機構定期重估價值并需追加貸款,如市場持續繁榮,則可能出現早償風險;而進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質性造成違約率上升。

在次貸危機中,次級抵押貸款的一個普遍特征是通過貸款產品設計,使頭兩到三年還款額較低甚至低于應付利息,而利息累計到幾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設定或本金重新計算,于是,對貸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狀態是:房地產價格持續上升,當ARM利率進入重新安排期時,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償還舊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產來提前還款,這種情況下證券化產品沒有信用風險,但卻增加了早償風險,次貸規模不斷擴大;反之,如果房地產價格在重新設定期時已進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時還款額突然上升,而因房產價格下跌又無法通過出售房地產提前還貸,借款者無法承擔,最終只能選擇違約,而由于MBS資產池抵押品的同質性,違約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關產品風險顯著增加。

可見,次級抵押貸款產品的設計存在很多問題,這種誘惑性利率設計貸款對房地產價格上升依賴性極強,具有掠奪性和欺騙性,即使在繁榮時也對金融效率有損傷。在美國,對按揭貸款條件的監控分散在各州,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沒有統一的標準和監管的職能。在資產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聯邦儲備委員會除了使用長期利率的調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調控和規范金融機構的放款和證券化行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風險緩釋機制

隨著抵押支持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創新的深入,Alt-AI貸款和次級抵押貸款被劃分后重新打包,成為公開發行的資產支持型的抵押債務權益(CDO)的抵押品。這一金融創新方式使得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得以參與,因此使更多的次級抵押貸款得以證券化發行。

但這一證券化過程牽涉對抵押貸款池進行復雜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計算模型來估計未來CDO的現金流狀況,而不同的債券評級機構、抵押發行人、投資機構的金融模型都不盡相同。這雖然促進了此類產品交易的活躍,但同時也埋下了定價機制模糊、評級變化巨大的隱患。

如圖1,廣義的次級抵押支持債券市場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初級證券化產品,既次級住宅抵押支持證券(RMBS);第二層次是次級RMBS的衍生證券市場,包括抵押擔保債券(CMO),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融資信托(REMIC)以及剝離式抵押支持證券(SMBS)等市場;第三層次是在上述基礎衍生化的CDO市場。

在CDO的構筑之中,SPV通過對基礎池產生的現金流進拆分和組合,構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風險特性各不相同的證券,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如圖2,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按照約定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這種現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稱做“現金流瀑布”,通常,分為高級、中級、低級三層次,另外還有一個不公開發行的權益級,多為發行者自行買回,與股本作用相同。現金流依照信用等級次序進行償付,當其他層級的債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償付時,權益級將獲得基礎資產全部剩余現金流。

高級衍生品合成CDO則是具有杠桿性的證券化產品。在合成性CDO結構中,SPV并不真正擁有基礎資產,而是通過結構性的信用違約互換(CDS)間接擁有基礎資產的敞口(圖3),并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CDO投資者,而投資者以保險金的形式獲得收益。

可見,無論是現金流還是合成型CDO,本質是通過一組與信用相關的資產組合起來,利用現金流分配等金融技術,通過信用分層等手段創造出來的新型信用證券,這種產品是被設計出來的,與普通金融證券產品有較大的區別,現金流支付機制在整個證券化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過現金流支付機制形成信用分檔,每個信用檔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檔特征外,還是只針對基礎資產敞口的高杠桿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種CDO產品每個檔次都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又是場外交易的產品,其價格只能通過模型計算,缺乏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價格確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賴于模型的準確度。

CDO構造過程中,通過多次證券化和結構性金融安排,風險被高度集中在中間檔和股權檔,當然,高風險也伴隨著高收益,實際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資于次級抵押風險的杠桿性,迎合市場上以對沖基金為代表的激進類投資者的風險偏好。

由此我們可知CDO的風險轉移并不能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反而會使得市場變得更加不穩定。

(一)從整體上講,CDO分散信用風險效果有限,甚至會積累風險

分層技術雖然通過結構化將證券化產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風險的檔級,適應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要求,實際上做的是金融產品細分工作,而風險集中在低級和權益級,導致風險隨時間推移被積累。特別是在權益層為發行者購回的情況下,實際上并沒有起到風險緩釋的作用。

(二)多檔次多環節導致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當傳統貸款功能分散給多個有限責任的承受者,檔次劃分復雜,環節重重,導致風險呈現連續性與復雜性,而由于CDO 的構造和定價相當復雜,不但容易產生操作風險,而且CDO整個運作過程中環節和參與機構頗多,每多一個環節,便多一層費用和道德風險,不但參與者的風險難于控制,而且監管機構對風險監管困難重重。由于定價模型多樣,當外行投資者涉足CDO 市場,難免有損于金融穩定。

(三)信用違約互換的違約風險難以估計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違約互換CDS的使用,使證券化過程中多了一個交易合約,多了一重違約風險,交易合約的違約風險比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更為復雜,也會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化。

(四)發起人道德風險問題突出

由于能夠通過發行CDO 將信用風險轉出,這降低了商業銀行進行借款人分析和貸款質量管理的激勵,從而有可能導致整體信用質量的下降。

三、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策略

隨著金融深化,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難免作為發起行或投資者等角色參與到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于資產證券化風險緩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金融機構應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準確衡量其風險暴露。

(一)在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時應以其經濟實質為依據

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重視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而不應只看其法律與會計形式,無論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如何變化,使用了何種衍生工具,應對其風險分配或轉移的過程進行準確衡量,例如對于發起人的隱形支持、CDO分檔中權益檔的實際風險等都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計量風險。

(二)改進信用風險計量模型,準確衡量資產證券化及其衍生產品的風險

次貸危機中損失最大者幾乎全是頂尖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擁有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雇用大批專家運作高度復雜的風險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內的眾多機構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發生的次貸風險。這次危機中暴露出了金融機構現在使用的信用風險計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對極端條件進行分析等缺陷。即使這些計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經濟數據也必須涵蓋至少一個經濟周期以上,事實上大部分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很少采用超過五年以上的經濟數據,這也嚴重影響了模型計算結果的準確性。要準確計量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除了對違約率和損失率的估算以外,還需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處理,在模型中增加壓力測試、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資深分析師依靠經驗所做出的定性預測也可與模型計算結果參照互補,更全面地評估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三)改變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

由于評級機構過去一直以來的良好表現,許多金融機構在進行證券化的過程中,過分依賴評級機構而忽略了自身的風險評估職能。金融機構應將資產證券化監管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風險管理計量與管理水平,將外部評級作為內部評級的參考標準,二者結合準確衡量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

(四)加強內控管理,減少操作風險

證券化產品因為其交易結構的復雜性、交易市場的靈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樣性必然會面臨更大的市場波動, 會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風險絲毫不亞于基礎信貸資產的風險程度。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時,必須制訂規范的執行程序,加強內部控制,防范操作風險。

參考文獻:

[1]陳田,秦學志,債務抵押債券(CDO)定價模型研究綜述,管理學報,2008,7

[2]高保中,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系統穩定性的關系,金融教學與研究,2008,5

篇(6)

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眾說紛紜。何小鋒、來有為認為目前我國國內尚不具備大規模推廣資產證券化的條件;王旺國認為目前我國已基本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賀敬之則認為應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綜合分析現狀。這里,我主要從銀行的角度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首先,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已具備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銀行業競爭激烈,商業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它們對消除不良貸款、盤活存量資產有著較強的欲望和動力,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其次,我國商業銀行具備資產證券化的和成功經驗。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表現出一級市場活躍而二級交易市場較為冷清的特點。總之,我國資產證券化可謂:剛剛起步、前途無限、問題多多。

二、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角色及風險分析

從法規《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商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流動性便利提供機構、投資機構或者貸款服務機構等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便可以看出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無處不在。通過貸款證券化,作為間接融資中介的商業銀行等次貸發放機構退出市場,使得資金需求者和供應者之間建立起直接的融資關系,商業銀行在出售信貸資產的同時也轉移了風險,然而綜合化轉型后的銀行全面覆蓋了信貸發放、信用增級、證券投資、基金發起、杠桿授信等市場環節,不但回收了間接融資市場的信貸風險,還承擔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這種風險循環改變了證券化設計的基本功能,把銀行推入全面市場風險之中。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以這次次貸危機為例,銀行承擔的全面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信貸資產的系統性風險

美國銀行在經濟的繁榮周期發放的大量次級貸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價下跌后就難以償還,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證券的價值,從而動搖了證券化市場的根基。1996~2007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從650億美元攀升至16700億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國抵押貸款拖欠比率已高達5.82%,為1985年以來最高。

2、擔保供應服務的信用增級風險

作為內部擔保,出讓資產的銀行可自行購買部分次級受償的證券,從而保留了部分風險。不過為了滿足破產隔離和會計計賬的嚴格要求,這種風險留存比例一般很小。到20世紀90年代,為了提高證券化產品的吸引力,銀行開始通過信用違約互換(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擔保,從而大幅增加了風險負擔。至2007年底,以次級受償權為核心的信用增級證券就逾1000億美元,一些銀行機構持有的該類證券甚至超過了自身所有者權益的10%。

3、直接融資市場的杠桿授信風險

為了爭奪有限的間接融資市場,從日益繁榮的直接融資市場中獲得利益,美國的銀行放任大量銀行資金通過投資機構注入證券化市場。這種授信業務具有高度的杠桿性,尤其是衍生品對沖交易信貸往往能達到數十倍的杠桿效應,其破壞性遠比信貸資產內含的違約風險要大。當使用杠桿授信的投資機構深陷困境時,商業銀行賬上的擔保物即資產支持證券也急劇貶值。

4、信用風險

由于SPV通常被設計成除了存放資產池之外不持有資產或不開展其他業務的實體,它的本金主要源于那些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因此,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之一是來自SPV的信用風險: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面臨著在資產買賣中SPV不支付或遲延支付資產買賣價款的風險;銀行作為投資機構,面臨著不能按時獲得本息償付的風險;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樣面臨信用增級合同風險……

5、收益率風險

任何投資都面臨收益率的問題,收益率是決定投資與否和投資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然而在資產證券化中,相關資產的兌付特點常常滿足不了投資者的需求,這很可能導致利率風險提高。例如租賃資產,它是典型的定息貸款,現金流的結構可能并不適合偏向浮動利率的銀行,那么銀行作為投資者可能遭受收益率變動風險。

6、利率與匯率風險

商業銀行如果作為到期日前計劃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若利率上升,則證券價格下降,意味著一次資本損失的實現。如果銀行持有國際運作的資產支持證券,一般是以非資產證券化項目所在國的貨幣獲得支付的,而未來的現金流周期較長,可能存在現金流表現的貨幣貶值使得銀行投資回報低于預期的風險。

三、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簡要評價

通過仔細閱讀《資本證券化風險計量指引》,我總結出此法規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促審慎使用外部評級

根據第九條:“銀監會按照客觀性、獨立性、國際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資源充足性、對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的專業能力、評級方法和結果的公開性、市場接受程度等標準,確定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評級是否可以作為確定風險權重的依據。”和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該信用支持已經反映到外部評級中的,該銀行不得使用外部評級而應當按照本指引關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有關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來看,此法規要求謹慎使用外部評級。結合08年次貸危機,其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外部評級的公正缺失以及商業銀行對外部評級的過度依賴,因此《資本證券化風險計量指引》強調審慎使用外部評級對于提高風險意識,預防經濟危機具有重大意義。

2、自身監管要求提高

此法規強調商業銀行應對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盡職調查,了解相關信息和風險特征。提高流動性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取消在市場整體出現動蕩條件下的及格流動性便利享受的資本優惠。而且該法規將表內外業務都納入到監管范圍內,見第四條:“商業銀行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表內外風險暴露稱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3、分類清晰,區別對待,較為詳細,靈活性強

此法規第三條規定:“資產證券化交易包括傳統型資產證券化、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以及兼具兩種類型共同特點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并對這三類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了定義式解釋,比較科學合理。在關于市使用內部評級法還是標準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使用多少信用轉換系數等問題的處理上,分類區別對待,也是合理的。另外,法規還規定了清倉回購、商業銀行提供隱性支持、出現多個評級結果等情形,內容較為詳細。第五條:“為充分抵御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基于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監管資本……銀監會有權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判斷商業銀行是否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并確定應當如何計提資本。”可見,此法規還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

4、銀監會連續出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資本證券化風險計量指引》三法規與新巴塞爾協議接軌

5、與新巴塞爾協議相比的特點

新巴塞爾協議將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分別使用不同的方法計量,除了標準法,還有內部評級初級法和高級法、基本指標法和高級計量法;而我國法規結合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規定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而且就算是標準法,具體規定也有一些細節上的區別。

以上既是此法規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有利于確保商業銀行按照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從事資產證券化交易,對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風險暴露審慎計提監管資本,避免出現資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狀況;同時,通過資本監管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以有效防控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風險,有利于強化資本監管,完善資本監管制度,促進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確保我國銀行業穩健運行。

但是,百密一疏,任何法律都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此法規也不例外,主要體現為:此法規目前僅適用于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適用范圍有限;與新巴塞爾協議相比下的瑕疵;有沒有將資產證券化真正納入表內業務之嫌。

四、小結

資產證券化可以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定價效率和透明度,拓寬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推動我國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和融資結構調整,提高資本配置的有效性。總之,資產證券化是必然趨勢,發展資產證券化無論是從投融資者的微觀角度還是從整個金融業乃至整個經濟而言都具有重大意義。隨著商業銀行向多功能、綜合化方向發展,其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承擔著全面的市場風險,因此準確度量風險并有效控制是重中之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臺的,同其他法規一起發揮與新巴塞爾協議接軌、推廣銀行業監管新標準、保障銀行業的穩健經營、應對經濟危機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融資渠道;證券資產;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產品自誕生以來,由于經過風險分離與重組后的產品安全性得到極大提高,在市場上得到了投資者的廣泛青睞,已經發展成為一項成熟的金融工具。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沿著信貸資產證券化和非金融企業資產證券化兩個方向進行探索,已經取得顯著進展。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概述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目前處于試點階段,發展水平還非常低,并與資產證券化發源地美國表現出了不同的特點。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出現了兩種類型: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這兩類資產證券化受不同部門監管,在不同市場上流通。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監管,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企業資產證券化由證監會監管,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市場交易。

這是由中國的債券市場現狀決定的。由于歷史原因,中國的債券市場被分割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產品流通自然選擇銀行間債券市場。因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并沒有為企業提供資產證券化的渠道,于是,又有了企業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市場流通。

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始于2005年8月,第一個試點項目“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正式推出。2009年5月,證監會《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截至2012年底,共有10家企業發行了12個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合計為287億元。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三、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可能遇到信用風險、利率風險、資產池可回收風險、質量和價格風險等,這些風險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國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然而,目前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還具有以下特殊的風險因素。

(一)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這種典型的私募產品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前都得不到法律法規的支持。此外,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制定出一個全面的標準體系,以保障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利潤分配,減少經營風險,并提供必要的穩定性和流動性。

(二)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發展過程中,政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政府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對合法資產提供保護系統。

(三)流動性風險

迄今為止,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證券信托產品發展的嚴重限制。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需求往往具有更高的流動性溢價,大大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這與“非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高流動性證券”的初衷相背而馳。因此,要加快中國資產證券化進程,必須提高產品的流動性,這也是目前亟需突破的關鍵。

四、案例分析

2012年12月4日,華僑城A公告稱“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正式成立,合計募集資金18.5億元。這意味著,經過近一年的籌劃,華僑城A的資產證券化計劃終于塵埃落定。

在公告中,華僑城表示,本次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自該計劃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內特定期間華僑城A及其兩家子公司擁有的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為基礎資產,并設優先級受益憑證和次級受益憑證兩種受益憑證。在具體安排上,優先級受益憑證將分為華僑城1至華僑城5共5檔,期限分別為1年至5年,募集資金17.5億元,由符合資格的機構投資者認購;次級受益憑證規模為1億元,由原始權益人之一的華僑城A全額認購。

華僑城方面表示,募集資金將專項用于歡樂谷主題公園游樂設備和輔助設備維護、修理和更新,歡樂谷主題公園配套設施建設和補充日常運營流動資金。

這表明,在未來幾年,歡樂谷項目的門票收入將變成證券向投資人發行,以實現融資的目的。該項嘗試既打破了原有主題公園長期依賴門票收入的僵局,也反轉了依靠地產資金反哺主題公園的尷尬模式,被業內給予了高度評價。

華僑城主題公園每年的穩定人流在1915萬人次,穩定的門票收入為24億元左右,也就是說,如果華僑城能利用這一部分收入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凈負債率可維持在120%以上,這將有力維持公司的高杠桿運作并改善負債結構。

華僑城董事會秘書倪征表示,如果專項計劃能夠順利施行,華僑城分布于全國各地的歡樂谷就能夠借助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契機,獲得寶貴的資金支持,這將明顯帶動歡樂谷在各區域的滾動發展,促進公司實力增長和品牌提升,從而幫助華僑城和歡樂谷在競爭中進一步搶占先機。

參考文獻

[1]劉少靜.企業資產證券化研究[J].中國市場,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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