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1 16: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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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結合外資并購的實務經驗及對外資并購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對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涉及的相關對價問題進行如下分析歸納。應注意的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并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對價金額
10號令規定:“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實踐中是否都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收購對價的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實踐中通常是由并購各方當事人在收購方聘請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方進行盡職調查(包括財務、法律盡職調查等),并確定收購對價的具體數額及/或調整辦法后,再由雙方指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換句話說,該等資產評估很多情況下是走過場,因為10號令規定在提交審批的文件中應包括資產評估報告,應注意的是轉讓股權或資產的價格不能明顯低于資產評估結果(一般情況下不能低于評估價的90%)。如涉及國有資產的,應選擇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將評估結果報有權國資部門核準或備案,并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對價形式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股權并購的對價主要采取貨幣現金及符合規定的境外股份兩種形式(在股權轉讓型股權并購下對價支付給轉讓股權的股東,在認購增資型股權并購下對價則向被并購企業支付);資產并購對價一般采取貨幣現金形式。
10號令僅對外國投資者以貨幣資產或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了規制,對以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作為支付手段的情形無明確要求,僅規定“作為并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在實踐中,存在外國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情況,同時外國投資者也有以境外的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情況;對于該等情況下的外資并購,目前10號令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的操作會有許多方式,相關當事人應注意中國法律和政策的相關規定,確保交易成功且不違法。
關于外國投資者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的范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明文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利潤、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外,還可包括境內合法取得的有價證券、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境內企業的債權、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以及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
以境外股權[該等股權只能是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柜臺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的股票或10號令中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股權并購可能表現為如下四種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為對價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
(2)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為對價認購境內公司增資;
(3)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為對價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
(4)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為對價認購境內公司增資。
對價支付期限
對于股權轉讓型股權并購及通過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資產的資產并購: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
對于認購增資型股權并購:投資者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但投資性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對于以購買的境內企業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并購: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對于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該等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在稅收、外債管理方面亦無法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的優惠待遇)。
對于外資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的,根據商務部商資字[2006]192號文的規定,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
此外,如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根據[2003]96號文的規定:“對于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并經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準,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筆者認為,外資并購國有股權的對價支付期限應同時滿足96號文和10號令的規定。
幣種及匯率
外資并購中定價幣種和支付幣種可以是人民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外幣(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歐元等)。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在簽訂外資并購協議時,如選擇人民幣作為定價貨幣、美元作為支付貨幣,則對收購方而言存在人民幣升值的風險,包括協議簽訂后到外資部門批準期間、外資部門批準后到外匯匯入指定賬戶期間以及外匯匯入指定賬戶后到獲準結匯期間三個階段的匯率風險。因此,外資并購各方當事人在簽署并購協議時,應一并考慮定價貨幣、支付貨幣、不同幣種折算匯率以及上述不同階段匯率風險的承擔等因素。
前期并購資金入境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前期如需動用外匯資金,投資者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以投資者名義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目前只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多幣種專用外匯賬戶,經外匯局批準的除外。該等賬戶可能包括:
(1)收購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如前期需在境內收購土地使用權及附著不動產、機器設備或其他資產等,在資產收購合同生效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外匯收購款項。
(2)費用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如前期需進行市場調查、策劃和機構設立準備等工作,在其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根據筆者的理解及實踐經驗,外資并購過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匯核準和登記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外匯部門具體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時需辦理的手續和流程是不盡相同的):
1.1結匯核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股權結匯核準)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結匯核準件時應提交:
1、申請報告(所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人出資進度、出資賬戶);2、所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轉股協議;4、商務部門關于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5、股權變更后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出具財政部門驗證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8、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9、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1.2轉股收匯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匯發〔2003〕3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轉股收匯外匯登記時應提交:
1、書面申請;2、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6、資本項目核準件(收購款結匯核準件,或再投資核準件);7、收購款結匯水單或銀行出具的款項到賬證明;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匯登記證(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并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并更后的營業執照后,應向主管外匯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外資并購合同、章程;5、組織機構代碼證;(注: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或蓋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6、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實際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無法取得外資企業舉借外債待遇
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舉借外債優惠政策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是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超多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0號令的上述規定,通過關聯當事人完成的外資并購而形成的外資企業(“假外資”)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舉借外債優惠待遇,此項舉措無疑會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舉借外債的坦途。
3.投資總額的限制
內資企業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但企業一旦通過外資并購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確定一個投資總額,該等投資總額對新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及進口機器設備來說可能意義重大。因此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外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爭取定為法律允許的最大數額,10號文對投資總額的限制如下(該等限制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產支付涉及的外匯核準
一般來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實施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用人民幣資產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幾種運作模式:(1)人民幣貨幣現金;(2)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債券和公司債券;(4)其他中國境內以人民幣為計價依據或標準的有價證券等金融衍生產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幣資產。從取得途徑來講,可包括(1)直接從已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等收益;(2)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某企業的債權;(3)從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4)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在保證合法、合規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關人民幣資產均可用作10號文規定之下的外資并購項目的支付對價。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下列情況下取得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的核準需提交文件作出了專門規定:
4.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復印件;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5、企業擬再投資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4.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原件和復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匯監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SPV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但10號文將SPV定義為“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10號文下的SPV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換股并購涉及的外匯監管主要包括:境外設立SPV時按75號文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換股并購階段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匯登記證。
一、我國外資并購的現狀特征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外資并購得到迅猛發展,外資并購的平均增長速度(30.2%)超過了國際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15.1%)。而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外資并購在我國也日趨活躍,主要呈現出下面幾個市場特征:
1 從并購行業看,外資并購的行業與我國的產業政策、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密切相關,外資并購的行業范圍不斷擴大,主要分布在能源、基礎原材料工業、消費品生產、新技術、服務行業等領域,與我國鼓勵外資并購的產業并不完全吻合。
2 從并購主體看,以跨國公司為主的戰略投資者在外資并購中占據主導地位,國外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并購的增長也非常迅速。
3 從并購企業性質看,外資公司采取“斬首式并購”,加快了對我國行業龍頭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并購。外商通過龍頭企業在國內良好的品牌效應、銷售網絡、強大的人力資本,在短時間內對該行業形成壟斷格局,迅速占領國內大部分市場。跨國公司的并購出現了整體的戰略性、系統化傾向。
4 從并購方式看,上市公司成為外資并購的主要目標。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較好的知名企業,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跨國公司并購我國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購一般的企業更容易獲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國市場。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
隨著外資并購的不斷增加,外資并購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外資并購容易產生行業壟斷
近年來,外資選擇的并購目標往往是行業的龍頭企業,基本上是目前在國內市場具有相當實力的國有企業,特別是利潤空間較大的上市公司。外資并購我國國有龍頭企業,一方面可以增強其對我國市場的壟斷力量;另一方面也達到了消滅競爭對手的目的。從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外資并購的結果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壟斷格局,行業壟斷形成之后,市場產生不公平競爭,從而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2 國有資產流失成為外資并購中的焦點問題
國有資產流失主要指在外資并購過程中國有資產賤賣,沒有實現保值增值。這主要由兩方面原因造成:(1)定價和評估機制不一致。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按成本法評估,價格以凈資產為依據;而境外發達市場經濟體大都采用市場法評估,按照證券市場類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確定目標企業的最大價值。市場法不重視凈資產,反而更加看重企業的成長性和遠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夠的盈利能力,實際價格會遠遠高于凈資產。(2)國有資產被低估。由于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產權模糊、治理結構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受利益驅使和多方面制約,難以對國有資產做到獨立、客觀、公正的評估,導致國有資產被低估。
3 外資并購監管審查不系統、不完善
外資并購監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門不協調和利益沖突造成的。目前,從機構方面來看,我國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外資并購監管審查機構,執行的是多頭審批,缺乏協調性,利益沖突明顯,從法律方面來看,我國外資并購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規范和完善,很多都是參照以新建投資為基礎制定的法律法規。在外資并購規模較小的時候,這種監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外資并購比重的不斷上升,就必須要對缺失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體系。
4 外資并購對國家經濟安全形成威脅
近幾年來,我國不斷開放金融、能源、機械等敏感性行業,這些行業的發展、外資參與的程度都將嚴重關系到我國的經濟安全。以銀行業為例,銀行關系到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外國資本進入我國銀行系統,客觀上存在對我國金融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可能性。目前,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資滲透。加之我國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較為落后,而外資銀行在企業評價、風險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擁有較高水平,對我國政策和法制環境進行技術分析后,往往能夠采用一些較強的規避管制措施,導致我國銀行監管出現“真空”。
三、外資并購的應對
在外資大規模進入我國的情況下,如何應對外資的不斷滲透,政府行為將起到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
1 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行業準入政策
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主要是針對新建投資,對于一些行業,外資以新建投資的方式進入要限制,但以并購的方式進入可適當放寬,如一些產能過剩行業。另外,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對“幼稚產業”和戰略性產業需要重新進行確定,外資的行業準入政策需要不斷進行調整。此外,在對外資并購行業準入的審查過程中,需要吸收相關行業的專家參與,以提高審查的科學性。
2 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資產評估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因市場化程度不高,中介機構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其服務水平和專業水準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的要求。鑒于此,一要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通過法律、法規確定評估程序,認定評估機構資質等;二要制定科學、有效的評估指標體系,改變目前以賬面資產重置價值為主的評估方法,參照國際慣例,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采用相應的資產交易價格確定原則;三要加大資產評估機構培育力度,通過引進國際知名資產評估機構等措施促進評估體系的成熟、發展,防止國有資產的低估與賤賣。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資產評估行業發揮在維護市場經濟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中的積極作用,作為一名擔任多屆北京市人大代表和豐臺區政協副主席、且從事多年資產評估專業教育的教師,我認為資產評估行業對我國經濟改革與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1.資產評估有力地支持了國企和非國企改革,為其提供了有效的價值發現和價值鑒證服務。國有企業改革是我國國企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國評估行業發展的根本,非國企改革近年來也呈踴躍之勢,評估行業在其中也是功不可沒。評估行業對國企和非國企改革的作用主要體現為:(1)有效保證改制過程中的資產價值得到正確認定。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從客觀公正的角度 對企業資產的現時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為企業資產產權變動提供作價的咨詢意見,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對企業資產的合理價值認定,防止了資產價值的低估或高估現象。(2)保證了企業改制上市的社會公信力。資產評估機構作為客觀、中立的服務性中介,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資產評估機構作為中介出具的資產價值咨詢意見可以有效的提升上市企業的社會公信力,不僅有效地保護原有控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地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3)推動了企業改制中產權交易活動的有序發展。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通過提供高素質的資產評估活動,有力地推動了企業改制中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從而有效地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促進資產使用效益的提高,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可以說,對于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處置和處理的任何經濟行為的正確與否均取決于對資產價值的正確評估,毋庸置疑的是資產評估在國企和非國企改革中貢獻非常顯著。
2.資產評估有力地支持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資本市場中的企業改制上市和上市后的追加投資、并購重組等各類資產交易均需要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作為一種價值實現的尺度,在相關交易發生并進行評估時,有效地采用科學方法重新計量和確認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對資本市場的作用主要體現為:(1)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對資產價值的評定和估算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資產交易中的重要定價依據;(2)資產評估作為一種中介機構,為資本市場中的交易雙方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價值參考,降低了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促進了交易效率的提高;(3)資產評估作為一種價值發現和評估工具,促進資產價值的重新衡量,減少國有企業乃至非國有企業的資產價值流失,加強資產的優勝劣汰,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和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可以說,資產評估對于維護資本市場的市場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3.資產評估有力地促進了金融機構改制和金融機構風險防范。主要體現在:(1)資產評估是金融機構改制上市非常關鍵的一個步驟,資產評估作為一種價值發現工具,可以有效確認金融機構的整體資產及各類無形資產的內在價值,確保資產的價值得到準確計量。(2)資產評估為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提供了定價的參考依據,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時需要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在合理確認金融不良資產的價值以及衡量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效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3)資產評估在金融風險量化與防范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金融行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資產評估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金融行業的風險進行量化,從而有效地防范和降低金融風險。
4.資產評估有力地支持了內外資交流和互融活動的開展。我國企業需要“走出去”,外資企業需要“走進來”,在此過程中均會涉及到對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尤其是對知識產權類如專利、商標、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各項資產進行價值評估,有效地維護了對外開放過程中中外雙方各類資產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中國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推動了中國對外開放的進程,且有效地吸引了外資進入國內,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5.資產評估有力地支持和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了市場交易的正常進行,保護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求各種類型的資產交易必須盡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交易價格應該符合資產的內在價值。在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各類資產交易中,資產評估可以通過專業化的服務,在相關交易發生并進行評估時,有效地采用科學方法重新計量和確認資產的價值,為交易的雙方提供公平公正的意見,有助于促進投資方進行理性投資和價值投資,從而有效減少社會交易成本,規范各類資產的交易行為,有效地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穩定,未來的資產評估行業無疑將在這一領域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摘要:外資并購在我國產生了國有資產流失、壟斷、失業等問題。論文描述我國外資并購的現狀,指出我國外資并購中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應對建議。
1外資并購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前,國際直接投資以新建企業為主。而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跨國并購成為世界性的潮流。有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初期。跨國并購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資(FDI)的比重一直低于50%;1994年,跨國并購首次超過“綠地投資”,占到FDI的51.4%;1996年則占到FDI的59%;而在2000年更是達到了82%。此后由于受到全球經濟增長乏力的影響,并購節奏逐漸放緩,但并購仍占到FDI的較大比重,直到2003年底開始復蘇。而2005年全球外資并購明顯回升,并購總額達到了7610億美元。在2006年全球企業并購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僅100億美元以上的并購案在全球就發生了44起。
在我國,由于發展的需要,加大了開發力度并采取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外資并購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剛剛開始改革開放,外資進入主要是以新建企業為主,企業形式上采取中外合資和合營的形式;進入20世紀90年代,外資更多地采用了獨資的方式組建企業,并逐漸開始并購國內企業;20世紀90年代至今。外資并購在中國的勢頭越來越強勁。外資收購的對象,從一般形態企業轉向效益較好的大中型企業,從個別企業轉向整個行業,從個別行業轉向更多行業,比如:飲料、啤酒、日化、機械、醫藥、家電、鋼鐵、水泥、金融等等。
2我國外資并購存在的問題
外資并購是一把雙刃劍。它拓寬了國內企業的融資渠道,但是在外資并購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成熟,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企業并購的國際慣例缺乏了解,因此存在許多問題。
2.1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清,治理結構不健全,導致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的過程中由于產權交易不規范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其次,資產評估不科學也導致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國內外機構在上市公司價值評估方面的差異較大,我國的評估制度尚不完善,評估方法不科學。另外,由于國家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種種優惠,有利于企業自身的改造發展,因而有些國有企業為了本企業的私利,急于引進外資,往往低估企業價值。這也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
2.2潛在的市場壟斷威脅
跨國公司對國內企業進行大規模并購,占有較大市場份額,可能會對我國某些產業形成市場壟斷,獲得巨額壟斷利潤,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的競爭性。另外,在一些著名的合資企業中,外資方為了控制技術在企業內轉移,紛紛通過轉讓股權和增資方式,將合資企業轉變為外方控股或獨資的公司。繼在飲料、化妝品、洗滌劑和彩色膠卷行業并購形成寡頭競爭格局后,外資又在向通訊、網絡、軟件、醫藥、汽車等技術和資金密集型行業擴張。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制造業的高端部門,技術處于絕對領先地位的外資企業容易形成壟斷。
2.3惡意并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有些行業、有些企業在世界經濟舞臺上已經具備了和外國企業競爭的實力。有些外國企業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對我國的企業進行惡意并購。以這種目的進行并購,必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外資對一般國企拼命壓價,對好企業不惜高價收購。在大舉并購我國啤酒飲料、化妝品企業和市場后,跨國公司近年來已開始大舉進軍我國大型制造業,并購重點直奔我國工程機械業、電器業等領域的骨干企業、龍頭企業。
2.4并購引起失業
外資并購企業后往往伴隨著裁減人員,造成失業率增加。一般來說,外資并購不僅不會產生新的勞動力需求,反而會導致立即或滯后的裁減勞動力。這是因為在全球爭奪資本的博弈過程中,跨國公司處于戰略主動地位。他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宗旨的對華投資,往往是選擇國內較優秀的企業為收購對象,這樣對增加就業的積極作用就十分有限。而且,外資公司也不會接受國內“企業辦社會”的做法,在并購后對并購企業進行重組整合時,可能會通過裁減多余的勞動力以提高效率,減輕企業的負擔。并購引起的失業,會加重政府和社會的負擔,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3我國應對外資并購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外資并購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了更好的利用這種新時期吸引外資的重要途徑,對我國新形勢下轉變引資策略。規范、鼓勵外資并購提出如下建議。
3.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外資并購在我國的深入發展,我國不斷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完善我國的外資并購法律環境,但還有許多外資并購方面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指導。應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經驗的基礎上,設計出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對以往的法律法規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以保護我們的經濟和經濟安全。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其中還涉及到環境保護等問題,也應加以重視,將其納入法制軌道。
3.2實施有差別的行業并購政策抑制壟斷
外商投資的行業、范圍和領域的擴大,要結合我國的發展戰略,明確產業導向,制定和實施有差別的行業外資并購政策。對于大部分競爭性的行業應放開對跨國并購的種種限制,如股權比例、并購方式等。利用跨國并購改變我國某些行業目前存在的生產能力過剩、產業集中度低、過度分散競爭的市場結構。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實力。對于存在明顯規模經濟的工業行業,應有步驟地放開對跨國并購的限制。此外對第三產業的跨國并購應采取謹慎的態度,減少跨國并購對國內服務企業的沖擊,防止很大一部分利潤被轉移,對外資并購服務業的比重進行限制,同時在審批環節要從嚴把關。對必須由國家或民族企業控制的關系國家經濟命脈或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領域嚴格禁止跨國并購。
3.3改善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國內環境
為促進我國外資并購,必須重視其環境的建設。除了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外,還應進行各項配套體制的改革。如在金融體制方面應按照效益原則、償債能力原則、規模投資原則重新建立新的市場型借貸體制。在行業管理體制方面應將行業管理職能和資產的所有者職能分開,建立現代行業管理制度。此外,還應在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外商合法權益、健全法制和信用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以及項目審批和辦事效率等方面不斷改善,為外商提供滿意的投資環境。為了促進跨國并購的順利進行,必須建立和完善產權交易、企業拍賣和證券等市場,建立和完善企業調查評估、并購方案設計、條件談判、協議執行以及配套融資安排的全套并購服務體系。
3.4建立外資并購的監管協調機制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要加強對外資并購的監管,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監管客體主要有國有資產、產業準入、競爭三個方面。要切實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際操作中,商務部門為了提高地方利用外資業績,只管引進外資,不管股權轉讓價格或境外企業情況。如果價格不符合規定或境外企業為境內居民個人設立或控制,轉股收匯不予辦理,外匯局面臨壓力。同時,外匯局難以了解未調入或未納稅股權并購資金有多少。因此有必要加強溝通。避免部門之間沖突,還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合力監管。同時,應建立更為完備的信用體系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論文關鍵詞:外資并購 跨國公司 產業政策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現狀
自2005年以來,跨國企業開始在中國消費品生產、基礎材料業、重化工業等領域大手筆收購。2006年外國資本更是對中國一些行業的龍頭企業頻頻出手,印度米塔爾鋼鐵公司人股華菱管線、摩根斯坦利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水泥行業龍頭海螺水泥、私人資本PAG收購國內最大的嬰兒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上半年外資對華的并購金額創下歷史新高,達到128億美元。外資并購在中國引起了廣泛的爭議:支持者認為外資并購有助于推動我國企業加快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而且并購并不~定構成行業壟斷,也不會危及行業和經濟安全;反對者則認為外資并購可能帶來諸如排擠民族產業、形成金融風險,甚至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
從近年的外資并購大型案例看,外資并購中國企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一是能源生產和供應領域;二是基礎材料工業領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五是新技術服務和正在逐步兌現“人世”承諾走向開放的商業、金融服務業領域。對于單純的外資企業合并,則有以下特點:外資企業合并現象目前并不多見;合并多存在于外資企業之間,鮮見內外資合并現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資企業合并較多;合并大多是為了解決當初中國吸引外資的政策瓶頸,特別是經營范圍的限制等,隨著逐步放開,有必要整合資源和企業管理。
二、外資并購的正面效應
外資并購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及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因此,大量國有企業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特別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的跨國公司參與。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際上就是外資與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這種交易將導致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從而最終帶動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地區結構的調整。
跨國并購不僅會給被并購企業帶來大量現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業更新裝備,提高技術水平。外商并購國內企業,不僅使被并購企業可以直接獲得外商原有的先進技術,而且還可通過跨國公司的R&D投資獲得持續的先進技術,并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產生的溢出效應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不斷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資并購可以使國內企業更快地融入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的國際生產體系是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圍內生產分工的深化和細化,國內企業可以通過被并購參與到跨國公司全球性的產業鏈中。被并購后,企業就能夠按照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實現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夠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全球的營銷網絡、技術等資源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
三、當前外資并購領域存在的問題
1、外資并購的法律建設明顯滯后。目前外資并購主要依據《外資企業法》、《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規定,而業務操作主要依據《夕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2)、《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資并購法律依據層次低、不全面、法規零散又操作不便的問題。面對形式多樣的外資并購,尚不能解決市場壟斷、資本外逃等國家經濟安全問題。政府職能部門對該相關政策還存在不熟悉的情況,對內對外宣傳都少,客觀上造成了合并的難度。
2、國有資產價值被低估和流失問題。盡管從理論上講,外資并購與國有資產流失并沒有必然的聯系,然而在外資并購的實際操作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確實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許多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沒有經過規范化的核定和評估,不少是按賬面價值而不是重置價值出讓,導致無形資產的流失。另外,從目前的形勢看,我國的并購市場是一個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外資作為買方往往占有明顯優勢。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國際資本運作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外方在交易談判中寸利必爭、寸權不讓,而中方常常被動接受相對不利的條件,從而導致國有資產價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產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和技術標準上的知識缺陷,乘機以質量低劣的實物資產和陳舊過時的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也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3、對國內一些企業和相關產業產生了擠出效應。目前,國內已經具備了一批有競爭力且成長前景看好的優勢企業,外資的大規模進入,使這些正在迅速成長的優勢企業面臨實力更為強大的跨國公司的競爭。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后,有可能打斷國內運行已久的供應鏈,而轉向跨國公司母國或跨國公司在國內的配套生產企業,從而對國內相關行業造成沖擊。另外,外資集中購并某一行業的企業時,還往往會使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受到外國公司行業壟斷的威脅。資料顯示,幾乎每個產業中排名前5位的企業都由外資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4、技術層面的問題。外資企業并購存在的問題包括: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服務人員的素質不高;服務意識差,造成并購成本提高;并購范圍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點,并購帶來的積極意義和正面效應無法全部顯現;國內中介機構提供的并購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審批階段,缺乏對并購對象事先戰略分析等高技術含量服務。
四、外資并購的對策研究
1、制定針對性法律法規。我國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雖然有反壟斷審查的規定,但相對還比較粗放。而西方國家對重要行業的跨國并購一直實行嚴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審查程序,實行積極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預等。我國目前并沒有單獨制定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對于外商并購投資的監管還缺少法律依據。因此,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填補反壟斷法、跨國并購審查法和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確立跨國并購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有關部門應加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制定外商收購和兼并國有企業、進行資產重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動BOT、特許權轉讓投資方式、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股票等各項規定的制定與完善;鼓勵外資參與國企改組改造、允許外商收購和兼并競爭性行業的國內企業。大部分競爭性的工業行業,應放開對跨國并購的各種限制,包括股權比例、并購方式等:存在明顯的規模經濟的工業行業,主要是重工業產業(汽車、重化工業等),應有步驟地放開對跨國并購的限制=對服務業的跨國并購應該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對外資的毆權比重進行限制,同時在審批環節從嚴把關。
2、外資并購規制的程序規范。要強化對外資并購的規制,關鍵環節之一就是要建構科學、合理、高效的外資并購審批制麥,以防范和消除外資并購實踐中所產生的諸多弊端。綜觀世界各國,實行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都是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資并購對國內經濟的消極影響,從而促進國內經濟健康地發展:我國外資立法應對外資審批制度做出統一規定,統一適用外資企業創建和外資并購,而對于外資并購審批的特殊問題應做出專門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外資并購審批機構、審批標準、審批種類、審批程序等。
同時,應建立部門間外資并購監管協調機制。商務、工商、外匯局、稅務等部門應形成監管合力,確保并購行為在審批、資金到位、登記變更等環節的規范管理。建議商務部門在核準外資并購項目時,應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有所區別,須驗證境外收購方的身份,同時重點審核作價依據,在批準文件上注明轉讓價格和付款時限,在源頭上杜絕虛假外資并購。外匯局主要通過外匯資金的匯兌環節實施監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門切實行使督促并購方履行支付協議的權力,對轉股企業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應要求其重新驗資,以外匯局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文件為依據,以重視外匯局出具登記證明的權威性。
3、強化產業戰略和產業政策。對于戰略性產業和重要企業,外資進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確的界定,對于涉及戰略產業和重要企業的并購重組,必須堅持國家戰略利益至上的原則,在服從戰略利益的前提下考慮企業的商業利益,避免以犧牲戰略利益、長遠利益為代價去換取眼前利益。政府為保證本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福利的最大化,在允許和鼓勵外資并購的前提下,應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有損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安全的外資并購行為。產業政策是直接體現國家宏觀調控意圖的經濟政策,政府應運用產業政策對外資并購進行引導,以促進其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商業銀行;上市融資;條件分析;路徑選擇
作者簡介:陳岱松(1975- ),男,福建惠安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上市公司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8)06-0157-04
收稿日期:2008-09-23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負擔過重,承擔了太多非市場調節下的“附會”職能,導致歷史性不良資產和呆賬壞賬被大量沉積,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信用評級及社會形象。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及多層次資本市場構建、以及金融現代化的穩步推進,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上市,借助資本市場吸收優質資產,形成股權多元化;逐步擺脫了不良貸款高、經營效益低、風險控制脆弱的困境;而那些經過改制、發行上市的商業銀行更是一躍成為全球投資者追捧的藍籌公司,在股票市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并上市,既有利于緩解居民儲蓄引發的過度貨幣沉淀,轉化居民儲蓄為投資,實現低成本融資,改善銀行資產結構,同時又理清了國有銀行的產權關系,建立一個高效、規范、權責明晰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未來證券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商業銀行必將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一、我國商業銀行境內上市的法定條件
(一)商業銀行改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請股票發行與上市,故商業銀行改制目標之一就是要依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我國商業銀行改制的程序大致要經過產權界定、資產評估、人員安置等環節。
1、產權界定。這是國有企業改制的必經程序,也是國有企業改制方案中的起始步驟。產權界定,確定財產的歸屬關系,主要是為了摸清家底。國有商業銀行改制過程中,應在維護國有財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維護銀行自身利益,通過對財產所有、占有、收益、處分以及經營等權利的歸屬,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根據有關法律確定,國有資產入股的,應當進行產權登記。
2、資產評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發生整體、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為時,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3、人員安置。商業銀行的公司化改制,不能將原銀行的全部員工統統接受下來,必須裁減冗余人員。改制后公司接收的職工,應從工作技能、效率、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核,重新分配工作,實現人員整合,使人力資本和優良資產實現最佳結合。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我國商業銀行經改制首次發行股票的,必須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公司法》第五章第一節第126條至第130條,以及《證券法》第13條。
1、主體資格條件。法律關于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資格要求主要包括企業組織性質、運營時限及資產狀況三個方面:
第一,發行人的企業性質。依據我國相關規定,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不能充當發起人,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資代表人可以作為發起人,同時還應當遵守《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規定,國有商業銀行改建為境外上市股份公司時發起人的人數可以最低為1人,最多200人。中國銀行設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匯金公司獨家發起的(張煒,2006)。
第二,時限要求。商業銀行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商業銀行由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資產要求。注冊資本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另外,應當遵循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不得低于25%;對同一貸款人,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由于歷史性原因,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呆賬壞賬問題一直比較突出,這也是其改制上市過程中資產、財務重組的首要原因。實踐中,解決不良貸款的主要手段為債權轉讓和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
除上述三點外,主體資格條件還需滿足關于業務、經營連續性、股權狀況等要求。
2、發行人的獨立性與關聯交易。發行人的獨立性包括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以及業務獨立。對于銀行改制上市來說,以業務獨立尤為重要,避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
2003年12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金公司”)分別向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資225億美元和200億美元,拉開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帷幕。截至2008年5月,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都已成為上市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也緊鑼密鼓地進行著。
(三)對商業銀行上市的程序性審核
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公司上市由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核。同時,證券交易所依法對上市銀行的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有權決定其暫停和終止上市。有關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證券法》第48條、第50條、第51條、第55條和第56條。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各自設立上市審核委員會對在其場內申請上市的公司進行審議,由上市審核委員會做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交易所根據上市審核委員會的意見,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公司上市的具體規則主要體現在第一章、第五章第一節中,內容主要涉及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要求、限制股份轉讓的要求、董事會秘書的要求。商業銀行上市也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二、我國商業銀行境外上市
商業銀行境外上市,是商業銀行向境外投資人發行股票,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商業銀行境外上市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參與國際資本市場融資;二是為國際化開辟道路。
(一)境外上市方式
從廣義上說,國內企業以任何證券形式到國外籌資,并且該證券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流通轉讓,都可以稱為
境外上市,其方式主要有兩大類: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間接上市。例如,中國人壽在美國上市就是國內企業通過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ADRs”)成功上市的例證。
1、境外直接上市。即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注冊,獲準后在該國家或地區發行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最后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
一般情況下,公司境外直接上市大多希望采取IPO的方式進行。IPO方式的優點在于:公司股價能達到盡可能高的價格;公司可以獲得巨大的聲譽,增強公司在國外的影響力;股票發行的范圍更廣,籌集更多的發展資金等。相比其他方式,IPO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更多的發展資金和拓展海外市場的機會。但是,由于IPO不僅要符合上市地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治理規范、證券法律法規,程序也相對復雜,因此IPO的方式比較適合于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或者符合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優質商業銀行。
2、境外間接上市。即國內公司不直接在境外發行股票掛牌交易,而是利用在境外注冊公司的名義上市,通過資產注入、控股的形式建立國內公司與上市公司的聯系,從而間接在境外上市。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方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境外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通過購買一家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后注入自己的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由于買殼上市節省時間,可避免財務、法律上的障礙,這種方式適合發展成功的中小銀行。境外造殼上市是指國內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或允許的國家與地區,獨資或合資重新注冊一家中資的控股公司,國內企業進而以該控股公司的名義申請上市。造殼上市又可分為:控股上市、附屬上市、合資上市和分拆上市(肖太福,2005)。
(二)境外證券交易所的選擇
根據實踐,企業確定上市方案時需要思考的因素主要有:第一,籌資規模和籌資費用;第二,擬上市的境外交易所股票的市盈率;第三,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第四,上市地與中國的關系;第五,上市對企業的影響(臺冰,2005)。
隨著工行A+H股同時發行的成功,選擇IPO的方式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改制上市的最佳選擇。關于境外上市地點的比較參見下表:
(三)商業銀行境外上市的資本條件
1、商業銀行上市首先應符合國內一般股份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為支持我國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對經重組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證監會規定均可自愿向其提出境外上市申請,并于1997年7月了《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司申請到境外主板市場上市的條件為:(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3)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幣,并有增長能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4)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5)上市后分紅派息由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境外對企業上市條件的要求。實踐中,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選擇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
(1)紐約證券交易所對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的上市標準有所區別。外國公司可選擇依照為非美國公司而設的上市標準或依照紐交所的國內上市標準取得上市資格。非美國公司標準的規定主要側重于海外公司股份的全球發行,并適用于股份在公司本國有廣大、高流動性市場的情況(臺冰,2005)。
(2)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對H股在香港上市規定條件包括:(1)故公司上市時的股票總市值不少于1億港元,而由公眾持有的股票市值不少于5000萬港元;(2)如發行人未在國內發行A股,則除非公司H股預期市值超過40億港元,公眾持有的H股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額的25%;(3)如發行人已在國內發行A股,則所有H股必須由公眾持有,且由公眾持有的H股一般不得少于現有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并且由公眾持有的A股和H股總額不得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25%;(4)每發行100萬港元的股票,須有不少于3名股東,而股東的總數不少于100名;(5)持有公司股份30%或以上者的公司,控股股東不能擁有可能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6)公司須委任至少兩名獨立于控股股東董事,以代表公眾股東的利益;(7)公司必須在相同的管理層人員的管理下,有不少于3年的足夠和合適的業績;(8)除非聯交所特許,公司必須有至少2名執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9)公司必須委任2名授權代表,作為上市公司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10)公司必須委托人與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期間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傳票和通告;(11)公司必須為香港股東設置股東名冊,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票才能在聯交所進行買賣(臺冰,2005)。
(四)境外上市的程序考察
1、境外上市的基本流程和應準備的文件。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程序如下:
第一,公司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證交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3個月前,須向證監會報送《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部分所規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三份;
第二,證監會就有關申請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有關固定投資立項規定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
第三,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請;
第四,公司在確定中介機構之前,應將擬選中介機構名單書面報證監會備案;
第五,公司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交上市初步申請5個工作日前,應將初步申請的內容報證監會備案;
第六,公司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出上市正式申請10個工作日前,須向證監會報送《通知》第二部分所規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兩份。證監會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商業銀行申請境外上市應該向證監會報送的文件有:申請報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公司股東大會關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他關聯交易協議、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發行上市方案(張煒,2006)。
三、結束語
根據WTO協議及相關人世備忘錄的規定,我國貨幣與資本市場已于2007年3月完全對外開放,我國金融市場將逐步走向現代化、法治化。作為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其中。伴隨著國有非流通股股權改革的成功進行,以工、中、建國有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南京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先后發股上市,構成了中國境內外融資史上最為壯觀的一波浪潮。2006年10月,工行在境內外同步發行上市,在發行方式、融資規模等方面刷新了我國商業銀行上市融資的諸多紀錄,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和中國A股市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標志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