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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創業投資的退出方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創業投資起源于19世紀末的美國,當時的私人銀行投資于新興產業(鋼鐵、石油、鐵路)獲得了高額回報。二戰后,哈佛大學教授喬治?多羅特在波士頓發起成立美國研究開發公司,這是世界上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1],而他本人因此而被譽為“風險投資之父”。
此后,創業投資得到長足發展,不僅為創業投資企業帶來了巨額回報,更為世界范圍內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資本與智力支持。
一、創業投資概述
(一)創業投資的含義
歐洲創業投資協會把創業資本定義為:創業投資是私人權益資本的一部分,它是面對種子期、成立初期和擴張期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包括內部管理層收購(MBO)和外部管理層買入(MBI)[2]。
國內較權威的觀點是:創業投資,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通過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3]。
(二)創業投資的特征
創業投資不僅是一個以投資對象加以界定的概念,而且是針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而言的一種特殊形態的資本運作方式。創業投資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以具有高成長性創業企業為投資對象;
其次,采用權益資本而非借貸資本,在創業投資與所投資企業間建立起適應創業內在需要的“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機制;
最后,對退出機制要求很高。只有資本市場的充分發展、退出場所的健全和退出手段的多樣化,才能使得創業投資的退出成為現實。
(三)創業投資的運作過程[4]
1.創業資本匯聚階段。
2.創業資本運作階段。該階段包括選擇環節、協議環節、輔導環節。
3.創業投資退出階段。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資本市場轉讓股權實現資本增值收益由賬面價值形態轉為貨幣形態的階段。
二、創業投資公司概述
目前,我國國內的創投機構主要有以下幾種背景:政府背景的風險投資公司;國內大企業的戰略資本;國外風險投資;大中華經濟圈風險資金(香港、臺灣、新加坡等);國外戰略型風險資金等。下面將對我國的一些知名風險投資企業進行介紹。
(一)英特爾投資(中國)
英特爾投資部自1998年起在中國擴展其風險投資計劃,迄今已投資中國公司近50家,其中已有11家公司公開上市或被收購。其投資階段主要為:中后期和Pre-IPO。目前,英特爾在中國的投資集中在蜂窩通訊、家用寬帶應用和本地集成電路設計室等領域。英特爾投資在中國投資的企業包括盈科數碼動力有限公司、搜狐、UT 斯達康有限公司等。
(二)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創新投由深圳市政府出資5億元發起設立,是國內規模最大的創業投資機構。其管理的中國媒體投資基金,是第一個專業投資媒體的創投合資基金;中國龍基金,主要投資于業務在中國境內或與中國市場相關的中國境外的公司;中新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高新技術企業及具有成長潛力的企業。
(三)軟銀中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軟銀中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隸屬于軟銀國際風險基金,是軟銀全球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軟銀中國對處于各種發展階段的高科技企業,包括無線、寬帶、互聯網等行業中優秀的企業都有興趣。為處于起步階段的公司提供資金、先進的通訊設施、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務。
(四)凱雷投資集團
美國“凱雷投資集團”是全球著名的直接投資機構,成立于1987年。目前,凱雷集團總共擁有28只不同類型的基金,管理著超過248億美元的資產。自1987年創立以來,已經投資130億美元,主要在亞洲、歐洲和北美用于公司并購、房產以及創業投資等。
(五)紅杉資本中國基金
紅杉資本創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過40億美元總資本,總共投資超過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個通過兼并收購成功退出的案例。紅杉資本作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資了蘋果電腦、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紅杉投資的公司總市值超過納斯達克市場總價值的10%。
三、完善我國創業投資要解決的問題
(一)稅收扶持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性[5]
首先,創業投資風險高,且投資收益具有不確定性。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稅收優惠制度,特別是所得稅制度,以解決創投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可能具有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時期可能要承擔很大虧損的問題。
其次,創業投資過程復雜,整個投資過程涉及多個參與者,因此要解決好重復課稅的問題,防止給創業投資活動的各方造成不合理的高額稅負。
第三,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資本主要來自于政府,但若想吸引更多的個人資本、企業資本進入,稅收扶持是最為有效的激勵手段。
此外,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的優惠政策對于創業投資的發展也很重要。例如,韓國的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和對創業投資基金本身的激勵,如,減免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等[6]。
作為市場環境欠佳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更有必要通過稅收等方面的激勵政策來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因此,更有必要出臺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以減輕創業投資的稅收負擔。
2.我國的稅收政策
2005年11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這是針對創業投資稅收政策的一項重大突破。例如,《通知》中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延續抵扣。與目前稅法對其他企業虧損彌補的期限為5年相比較,這項政策是一項針對創投企業特點的有益改進。
稅收扶持政策體現了國家對創業投資的導向性,相信隨著稅收體系的完善,會有更多的個人和企業參與到創業投資中來,共同推動創業投資的發展。
(二)退出機制的完善
風險投資本身就是資本運作,它的最大特點是循環投資: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只有建立了通暢的推出機制,資本循環才能完成。因此,建立有效的風險資本的撤出方式是整個風險投資體系的核心。
1.退出機制概述
風險資本有四種基本的退出方式:股份公開上市(IPO)、出售(Trade Sale)、回購(Buy Back)和清理或破產。而股份上市和出售是兩種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股份上市是風險投資者通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公開上市,將其擁有的私人股權轉變為公共股權,并在獲得市場認同后,轉手獲利以實現投資收益的一種退出方式。IPO不僅收益性高,而且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于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因此,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采取了這種退出方式[7]。
出售是企業產權交易的一種主要形式,其優勢在于,可使風險投資者實現一次性完全退出,剩余風險很小或幾乎沒有;并且,出售的費用成本也低于IPO方式;此外,對于一些規模小的公司,出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選擇。
回購指的是股份回購,即企業管理層或其它合伙人以現金、票據等有價證券買斷風險投資者手中持有企業股份,從而使風險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的一種退出方式。
清算或破產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清算方式退出雖然痛苦,但這卻是避免更大損失的權宜之計。因此,及時有效地清理失敗項目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2.完善創業板市場
公開上市是最常見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但是主板市場進入門檻比較高,中小企業很難達到上市條件,因此,創業板市場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創業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我國建立創業板要循序漸進。例如,可以先集中科技含量較高的小盤股30到50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科技板塊;然后研究降低上市的門檻,進一步擴大科技板塊;待條件成熟后,把這個板塊分離出來,成立創業板市場[8]。
(三)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國際上目前較多采用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業由兩類合伙人構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目前美國80%以上的創業投資實業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在于:組織結構簡單、運作效率高、成本低;一般投資人可依創業投資家的聲譽、業績決定投資與否;有限合伙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可降低成本;有限合伙的激勵機制得以吸引優秀、專業的創業投資家,從而也間接扶植了優秀的創業家。
目前,我國在新的《合伙企業法》中,已經正式將有限合伙制包含在內。這一法律的完善,對于創業投資的發展將會有很大的助益。
四、總結
創業投資是一種支持創業活動的金融投資制度創新,對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現有效的解決了傳統融資方式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高風險性之間的矛盾,為最需要資金但又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提供所需的資金。它提高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克服了逆向選擇問題,從而極大的促進了中小企業,特別是提供高新技術產品、創新服務模式的中小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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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旭才.創業投資亟需專門稅收扶持政策―天津市創業投資協會理事長楊旭才訪談錄.
[6]劉健鈞.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解讀.
[7]劉曼紅.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10):271.
【關鍵詞】創業投資;退出機制;IPO
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新興的支持創新及科技產業的融資機制,是伴隨高新技術產業興起而發展起來的,它在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創業投資退出是整個創業投資過程的關鍵和核心,創業投資作為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活動,需要可靠的退出機制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創業資本的市場退出機制,是擴大創業資本來源、保障創業投資和整個資本市場順利發展的關鍵因素。
一、創業投資主要的退出機制分析
目前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首次公開發行(IPO)。IPO是指創業投資公司通過將所持有的創業企業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實現退出和資本增值。一般來說,公開上市是創業投資退出的最佳渠道,也是創業投資最鐘愛的退出方式。
(二)股份回購。股份回購是指創業企業管理層或員工以現金票據等其他有價證券購回創業投資家持有的創業企業股份,從而使創業資本退出創業企業的方式。股份回購只有在創業投資不是很成功時才使用,事實上它更像是對創業企業的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預防措施。
(三)兼并收購。兼并收購又可細分為兩種:一是公司間的收購與兼并;二是創業投資家將所持有的創業企業的股份再賣給另一家創業投資公司,從而實現資本退出。
(四)破產清算。創業投資家在創業企業經營情況持續惡化且難以扭轉時,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對其進行清算以收回部分投資。
二、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現狀
(一)首次公開發行(IPO)退出機制已成為退出機制的主流
2009年7月26日,中國創業板正式啟動,共有108家企業申請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由于2009年創業板的加盟,2010年我國以首次公開發行方式退出的創業投資取得了快速的增長。繼2007年首次公開發行總案例數為721起、投資總額53.33億美元的最高紀錄,2010年中國企業所披露的投資案例數為804起,獲得投資總額56.68億美元,全方面的超過了2007年的歷史最高紀錄。其中2010年有VC/PE資金注入背景的中國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數量為220家,融資金額373.74億美元,分別占年度IPO總量的44.8%和35.0%。其中A股市場以152家(占比例69.1%)上市企業案例數蟬聯了創業投資機構退出的主要渠道。IPO對于創業企業而言己成為最佳的退出式,這不僅僅是由于通過IPO可以獲得高收益,更是由于向上市公司提供持續的融資渠道,同時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樹立了公司的形象和品牌。
(二)出售或回購已成創業投資新寵
我國并購市場自2001年至2010年期間整體趨勢成迅速上升期間。2010年度我國企業完成并購交易的案例數為1798件,環比上升6.14%;并購總金額為820.2億美金,環比上升62.57%。排在并購行業前三名的為:制造業、能源、房地產行業。由于中國創業投資行業興起時間較晚,出售和回購市場尚不完善,因此主要以首次公開發行為主要退出機制,而在國外發達的成熟的市場上出售和回購已經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中占據了較高份額。
三、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國內缺乏成熟的主板、二板市場以供創業資本退出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處于較低的發展水平,上市門檻過高,且在政策法規方面也無法完全與IPO退出機制實現對接,國內主板及創業板市場,難以及時滿足大多數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的上市需求。在國內資本市場無法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大量企業只能選擇境外上市。因此利用香港和國外二板市場作為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將是比較現實的考慮。
(二)產權交易市場相對落后
產權交易市場是指各類企業作為獨立的產權主體從事產權有償轉讓的交易場所。我國創業資本要想從產權交易市場收回投資并實現增值,或由其它企業并購創業企業是相當困難的。其原因在于,我國產權交易成本過高;產權交易市場缺乏全國總體布局觀念,總體上呈分割狀態;沒有很好地解決投資者和創業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產權交易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許多產權交易機構大都是政府包辦的產物,需要依靠政府輸血生存。這些問題的存在事實上導致了我國產權交易市場對創業投資退出所起的作用有限。
(三)現行法律中存在著制約創業投資退出和發展的條款
目前我國還沒有規制創業投資的專門立法,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現有的法律體系,未考慮到創業投資與傳統投資相比具有高風險性和收益不確定性,尚不足以規制創業投資的運作,致使其發展過程中備受阻礙。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對策
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一直被認為是制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瓶頸。借鑒發達國家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們應該采取以下措施來完善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一)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創業企業退出機制
進一步完善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及場外交易市場,建立起良好的“轉板”機制,鼓勵創業企業通過多渠道公開上市。不同的創業投資項目所具有的特性、規模、行業以及發展階段等各不相同,需要相應的退出機制相配合,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退出機制是創業投資良性循環的必要保證。
(二)充分利用海外證券市場,開辟新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
出臺有關支持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法規,幫助準備上市的高科技企業建立現代意義上的公司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機制,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為創業資本的退出創造條件;熟悉國際化運作規則及法律,擴寬上市渠道,充分利用海外證券市場,實現創業資本的順利退出。
(三)進一步完善、規范產權交易市場,鼓勵企業并購、回購
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通過產權交易來實現的。為保證創業資本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退出,必須明確產權交易市場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的定位,加快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建設;加強產權交易所與其他創投機構、基金公司、投資銀行的合作,推動創業資本向產業資本的置換;規范產權交易流程,提高產權交易市場的服務水平,形成規范、高效的產權交易市場網絡,促進股權轉讓交易的發展。
(四)完善與創業投資相關的法律
針對創業投資的行業特點,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法律,如《創業投資法》、《企業購并法》、《產權交易法》等,使創業投資業務有法可依;進一步補充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允許企業在創業投資扶持的前提下進行股權回購,適時退出。
此外,構筑創業投資的金融服務平臺,進一步建立專業中介服務平臺,建立資質評級與社會信用體系,以及改善資本市場環境等方面也是理順創業投資退出渠道的重要基礎。
五、結語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建立一個多元化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盡快理順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建立以創業板市場IPO為主,兼并收購和產權交易市場為兩翼,主板市場為補充的退出機制,是我國扶持高科技創業企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建立國家知識創新體系的重要戰略部署。
參考文獻:
[1]翟緒禎.穆瑞田.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J].河北理工大學學報,2011(5).
[2]陳玉呈,王蘇生,孫曉輝.創業投資退出方式的選擇及影響因素研究綜述[J].技術經濟,2007(3).
[3]李萬壽.創業資本引導基金:機理、制度與中國視野[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作者簡介:
關鍵詞:創業投資;問題;綜述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2
一、引言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國內也被廣泛翻譯為風險投資,但蘇啟林等人認為將Venture Capital譯為創業投資更符合其內涵。劉健鈞博士(2004)對創業投資的概念界定為:所謂“創業投資”,系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通過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即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創業投資起源于二戰之后。二戰期間產生了大量的技術創新,主要集中在軍事應用上。戰后,這些技術開始轉為民用,而此時依靠這些技術應用發展起來的民用型中小企業無法獲得足夠的權益性資本。一些富有遠見的先行者開始進行投融資領域的創新活動。1946年,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ARD)成立,標志著有組織的創業投資活動的誕生。美國創業投資經過60多年的發展,已經趨于成熟。而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了對創業投資的實踐探索,至今走過了20余年的歷程,但創業投資的真正興起是在1998年之后。1998年3月,民建中央向九屆人大第一次會議提交了議案,提出“大力發展中國高科技風險投資機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中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創業投資由此才引起了我國政府、學術界和實業界的共同關注和高度重視(王曉津,2005)。所以我國的創業投資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種種的問題。筆者對近年來學者對我國創業投資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理和綜述,以期明示學術界對創業投資在我國的具體實施進行的思考。
筆者對我國創業投資方面存在的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一,政府在創業投資中扮演的角色問題;二,稅收方面問題;三,退出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四,其他方面的問題。
二、我國創業投資存在問題
1.創業投資中政府的角色
我國目前創業投資機構基本都屬于國有企業,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外資和私人創業投資相對比較發達外,其他省市地區,都是以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為主,甚至沒有相應的私人機構或者中介服務機構。對于國家政府能否直接介入創業投資,國內大部分學者持有否定的態度。辜勝阻等人(1999)認為,創業投資是一個競爭性極強的領域,政府不宜進入這一領域,充當主要投資者,這與政府進行的機構改革的思路不相符合。而且政府的介入,還會壓制民間的投資積極性。而樊五勇(2001)則認為,政府為創業投資提供源頭,撥款的方式是通過成立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基金方式,要爭取實現“四兩撥千斤”的效果。蘇啟林(2005)研究了以色列、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的創業投資成功經驗,認為在創業投資的初期發展階段,政府應該直接出資扶持創投的進一步發展。郝旭東等人(2008)認為,政府在創業投資中的作用主要是發揮扶持、引導功能。
2.稅收問題
(1)基本的稅收政策方面的討論
稅收激勵政策是各國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發展采用的基本途徑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途徑。我國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但由于我國還處于創業投資的初步發展階段,這些政策還顯現得很獨立、不完善、沒有體現組合配套的效益,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張德芬(2003)指出了我國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目標出現偏差,創業投資政策比照的是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黃鳳羽(2001)認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分為對創業企業與創業投資機構的優惠兩類,針對不同的目標,稅種設計也應該不同。馮冰(2003)認為,我國的創業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應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消除或減輕創業投資的雙重征稅;二,調整投資所得適用的稅收政策;三,完善加速折舊、費用扣除等間接扶持措施。對于利用國外創業投資的政策,駱祖春(2007)認為,應該縮小內外投資者的稅負不公差距,公平內外創投企業的再投資稅收待遇,可考慮給予內資創投企業再投資同樣的退稅待遇。建議對中國籍納稅人從創投企業的紅利所得給予暫免征稅待遇,因為紅利(送紅股)只是屬于未實現的期權,只有在其發生轉讓或交易實現時才能取得現實收益,對未實現期權征稅是重稅負的一個表現,當今世界上很少國家針對紅股征稅。
(2)國家新出臺創業投資稅收政策討論
2007年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劉健鈞指出,該通知體現了5個原則:一,稅收優惠方式適應創業投資特點;二,稅收優惠環節適應我國現行稅收政策體系國情;三,稅收優惠力度適中;四,稅收優惠條件體現鮮明的政策導向性;五,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可以自主投資各類未上市創業企業。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仍然存在有待于彌補的幾點缺陷: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雖然要求用于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額度并不與投資期限掛鉤,因而不利于激勵對企業進行長期投資的積極性。二,《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確的應納稅所得抵扣僅僅是針對創業投資企業,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并沒有稅收優惠。三,雖然《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但由于按照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本身不再作為納稅主體,而是在合伙人環節分別繳稅,因此《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確的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核定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做法,對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沒有意義。
3.退出機制問題
創業投資在其發展中需要有一個資金籌集、投資、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 在這個循環過程中, 最重要的環節是能否順利地退出所投資企業。目前, 沒有好的退出渠道是制約我國創業投資業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周新玲,2007)。房漢庭(2007)認為,如何看待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問題,長期以來存在著非常狹隘的認識: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IPO 以及專門為其配備的創業板市場,似乎沒有項目的 IPO 就不能有效退出,沒有有效的創業板市場就沒有大規模的項目 IPO發生。他還指出創業風險投資退出市場是多層次的且在不斷創新的。(1)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之間的市場退出;(2)戰略投資人退出市場;(3)創業企業家回購市場;(4)OTC市場、創業板市場以及主板市場;(5)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直接 IPO市場。
倪正東(2008)研究了我國1997-2005年的退出數據發現,退出回報與投資規模和投資時間正相關,投資規模越大退出回報率越高,投資時間越長投資回報率越高;內部收益率和投資項目是否是高新技術沒有顯著的相關關系,說明現階段在中國投資高新技術行業的回報優勢并不明顯,很多傳統但處在成長的細分市場的投資項目回報也相當可觀;在成功退出項目中,外資創投并不一定比本土創投回報高;創業投資發展較好的地區,退出回報率高,比如北京、深圳等地區。
三、簡要評論
我國創業投資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存在相當多的問題有待于解決,國內學者從各個角度對我國創業投資進行了剖析和審視,對我國的創業投資產業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全國,從國家的角度考慮創業投資產業中存在的問題,很少有研究從一個區域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出發,提出該地區適合的創業投資發展的目標和政策。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筆者考慮是因為地區創業投資的數據難以收集和整理,對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但是筆者認為,針對地區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一個地區區情的創業投資方略對促進創業投資在我國的發展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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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業投資起步晚,尚未完全形成體系,存在著包括資金來源不足、投資基金的規模不大、有關的法律政策尚未建立等問題。沒有發達的創業投資制度,就不能在投資資本與創業企業之間搭建出通道。
2創業投資特點分析
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創業投資有如下特點:
2.1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創業投資的投資周期長,過程復雜,需要應對企業團隊和市場各類不確定性;但一旦成功,其獲利十分豐厚。
2.2投資人參與管理。創業投資機構往往會先對創業企業的團隊、技術等進行盡職考察,以鑒別出真正有前景的項目。而在投資后則為企業提供豐富的“服務包”,如金融、會計、營銷、財務、戰略規劃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領域的咨詢服務,幫助企業增值。
2.3創業投資機構能為企業提供信譽,有利于吸引新的資金。經過創業投資家的篩選、觀察和增值,減少了信息不對稱,提高了企業的信譽,有利于其進一步融資。
2.4對投資者而言,創業投資背景意味著某種“信號”。研究表明,有高信譽的創業投資背景的企業往往有更好的IPO原始收益和后期績效。原因是創業資本介入已經說明創業企業潛力得到承認,經過投資管理團隊的督促與引導后又實現了增值。此外,信譽高的管理團隊在監管企業時,通常更注重投資研發,更注意培育市場開拓,因此企業往往有著較強的增長潛力。
2.5創業投資能夠滿足創業企業長期的資金需求,是一種價值投資,而非控股該企業,企業不用擔心經營權喪失。表1是2011-2012年樣本創業投資機構投資項目的持股比例統計,前三位依次是5%-15%,5%以下以及15%-25%,充分說明創業投資并不追求控股。同時,創業者在獲得較大的股權比例后,也會更加努力工作,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2.6創業投資最終目的是成功退出,我國現存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IPO,收購和回購等。表2說明了收購和回購方式是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的主要選擇。而選擇IPO退出只占16.7%,這可能是基于難度、成本等原因。
3相關建議
為推進西部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建立與完善創業投資體系,針對西部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所面臨亟待解決的問題提出如下對策:
1、分散風險,并適時予以轉嫁和規避。
對風險進行分散、規避、轉嫁這些策略在一般投資實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在創業風險投資中,規避和轉嫁沒有太大的現實意義。一方面創業投資本身就是追求高風險、高回報,通過主動承擔并有效控制風險來獲得幾倍、甚至幾十倍于一般投資的回報,如果采取穩健性經營策略,回避風險,創業投資機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另一方面,一般投資者主要是通過購買種種衍生工具進行套期保值、鎖定投資收益、減少頭寸暴露,從而實現風險轉嫁。在創業投資中,很難或者幾乎不可能找到符合條件的衍生工具,因此也就無法轉嫁風險。相反,分散投資策略在創業投資有很大的實用價值,可以在保持收益的同時有效地降低,并且增加了一定的靈活性。
2、開辟多元投資退出通道,完善多層次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結合當前我國退出渠道的具體情況,應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
(1)出售方式購并
從風險資本的購買和出售兩個方面進行政策調整,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從購買方角度來看,可以研究是否允許購并高技術企業的購并支出相應抵減所得稅征稅額,投資于高科技企業股權所獲得的股權收益是否可以適當降低稅率等。從出售方角度看,可以研究增設特種財產轉移稅取代營業稅,提高創業投資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計算方法等。
(2)香港或海外創業板上市
放寬對國內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各項審批條件和有關限制性規定,證監會和有關部門應對境外上市企業按國際通行的準則去引導和監督創業企業,實行嚴格審查和鼓勵相結合的方式。
(3)破產清算方式
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有關清算運作的程序和管理辦法,但企業清算除了需要合作雙方在利益(損失)的分配上進行談判協調外,還牽涉到諸多方面,是一項復雜費時的工作。所以應改善清算條件,簡化清算手續,加快企業的破產清查工作。
(4)主板上市方式對進入產業化階段的創業投資項目或增長潛力巨大的中小型科技企業,在基本符合上市規定的條件下,優先安排直接上市融資,為國內證券市場注入新的活力,以此改善我國上市公司結構。
3、建立信息網絡,為創業投資發展提供信息服務。
創業投資的效率和創業企業的創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有效的信息。只有掌握了精確的信息,創業投資公司才能找到合適的投資對象,創業企業才能找到合適的創業投資公司的支持,只有掌握了精確的信息,才能針對市場的需求,發展創業企業,避免盲目性。政府應把為創業投資提供信息服務納入全市信息化建設軌道,解決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企業由于力量和經費有限,解決企業情報搜集和整理困難。
建立創業投資信息網絡。由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建設高效、便捷、通暢的創業投資信息網絡,并通過與Internet聯網使供求雙方及時了解國內外最新的高新技術成果、專利技術和技術市場行情;定期公布創業投資信息,以滿足供求雙方聯系,為創業投資者和創業企業家牽線搭橋。這既可以為創業企業的創業者尋找對路的資金和渠道,又可以為創業投資者提供備選的項目,從而資金流向更趨合理,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
4、營造良好的創業投資發展環境,建立內部激勵機制。
發展創業投資業,需要政府為其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首先要加強外部環境建設。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法律要保護投資主體;二要盡快建立起誠信體系和誠信環境;三要加強宣傳導向,使社會對創業投資的作用肯定和認同。要在輿論上進行必要的宣傳,普及創業投資知識,介紹國內外成功的經驗,使社會了解創業投資,知道創業投資的含義、特點,知道它的作用意義和發展前景,提高社會各個層面參與創業投資的積極性。其次要完善創業企業內部環境,建立有效創業投資的激勵機制。這種機制一方面能積聚人才,留住人才,有較強的吸引力,使他們能看到創業風險背后的巨大收益,提高創業投資管理水平,提高創業投資運營效率,弱化和規避投資風險。
管理模式
對于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地方政府一般會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行使引導基金決策和管理職責,管理委員會一般不直接參與引導基金的日常運作。
管理委員會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為成員單位,這些職能部門在不同的引導基金中會扮演不同角色,并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及管理模式等產生影響。各地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構成、職務分配等均有區別,因此其權利重心也不相同。
對于日常管理及投資運作,各地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別。有的會新設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或以公司制設立并對其自行管理;有的則委托相關事業單位或外部機構管理。目前,引導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成立獨立的事業法人主體作為基金的管理機構。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專門成立了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創投辦),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委托地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政府投資平臺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比如北京市石景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運作。
三是委托地方國有創投企業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如江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為蘇州元禾控股集團。
四是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導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并非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而僅作為受托機構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后者如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成都銀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內部團隊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內部治理按照《公司法》執行。
五是委托外部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管理。如上海楊浦區人民政府引導基金委托美國硅谷銀行,金山區、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托盛世投資。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2012年成立的荊州市創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均曾委托浦東科投作為其管理機構,也可算作委托專業機構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費方面,對于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一般會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費。由于多數引導基金出于政策導向,主要以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為主要目的,并無營利要求,因此,管理機構獲得業績分成的情況并不常見。
少數引導基金為鼓勵基金投向本地,會設置一些獎勵機制,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定,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在各出資人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將子基金投資凈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其余80%部分由各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為鼓勵子基金更多投資深圳本地項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時,對于來自深圳本地初創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50%;對于來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30% 。
另外,部分引導基金決策機構通常會招標或指定一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托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基金運作負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大部分引導基金的資金的監管、撥付等工作劃歸當地財政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資金賬戶僅起到資金中轉的作用,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此外,有的引導基金理事會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績效進行評估,日常運作中會聘請中介機構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及各類審計工作。
投資方式
根據2008年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商務部聯合的《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于運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其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目前來說,我國引導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有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融資擔保及投資保障等。
階段參股是引導基金目前的主要運作模式,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在該模式下,引導基金按照創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運作,與創業投資機構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創業企業,在此過程中,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僅僅充當出資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導基金的認購比例一般不超過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該運作方式能夠通過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從而起到政府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
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一般來說,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一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引導基金應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且每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
風險補助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人民幣。風險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獎勵。《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退出方式
由于引導基金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退出及利益分配的過程中,通常遵循“保障政府資金”和“讓利于民”的原則。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引導基金可以通過上市減持、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多種途徑實現退出。目前來說,引導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引導基金在所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存續期內將其所持股份有限轉讓給其他社會投資人或公開轉讓,但原始投資者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
二是引導基金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到期后清算退出。
一、創業資本與創業板理論
創業投資是一種投入到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新企業中的權益資本。其目的就在于獲取高額的資金回報。因而創業資本家在將創業資本注入企業數年后就會帶著豐厚的利潤將資本撤回。并開始新一輪的風險投資。對于創業資本來說,退出機制是其整個運作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何時退出、如何退出是其能否成功運作的關鍵所在。
按照運作方式的不同,創業資本的退出機制主要有五種,IPO、收購、二次出售、創業企業家回購、清算。在各種退出機制中, IPO是資本回報率最高的,因而也是創投機構所追求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見表1)。通過公開上市發行,可以對創業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發展潛力做出更加公正客觀的評價。保證創業資本獲得較高的回報,保證上市公司的完整性,并且為企業的后續融資開辟渠道。此外,IPO還能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來解決創業資本家和企業家之間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創業投資各種退出方式的比較(表1)
退出方式
平均持有期(年) 平均投資額(千美元) 平均收入(千美元)
回收倍數
首次公開發行 4.2
814
5804
7.1
收購
3.7
988
1699
1.7
二次出售
3.6
715
1431
2.0
回購
4.7
595
1268
2.1
清算
4.1
1030
198
0.2
創業資本的退出方式和時機不僅決定于創業企業本身的發展,更與所處的金融環境和資本市場健全與否密切相關。只有存在一個發達、完善的股票市場,才能產生合理的股票定價,IPO才能有效率地發揮作用。然而傳統的資本市場上市門檻比較高,只有那些經營業績好、規模較大、盈利水平高的企業才能獲得上市融資的機會。而創業企業大都處于成長期,高回報與高風險并存,很難達到主板上市的要求。因而,面向創業企業的創業板市場的推出對于創業資本的退出尤為關鍵。創業板市場是一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突出特點是上市門檻相對于主板較低,適合初創階段的高科技創業企業。有了創業板市場,創業資本家就可以通過IPO的方式以高于初始投資幾十甚至幾百倍的價格出售股權,獲得超額利潤,達到資本增值的最終運作目的。
二、中國創投業的回顧及中小企業板簡介
1985年9月,中國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獲準成立,標志著中國創投業的誕生。經歷了十幾年不太成功的發展后,1999年,開設創業板提上議事日程,加上NASDAK的繁榮和互聯網經濟的熱潮,中國創投業迅速興起,并在2000年達到了,2001年,隨著網絡經濟泡沫的破滅,中國創投業也急轉直下,2002年跌入谷底。從03年至今,創投業一直處于回暖態勢,根據《Zero2ipo清科——2004年中國創業投資中期調查報告》,2004年上半年,創投機構對80家大陸及大陸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總額約為4.38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1.86%。
中國創投業正處于起步階段,由于外部金融環境的限制,即沒有創業板市場,創業資本的退出機制比較單一,從而制約了整個行業的發展壯大。在中小企業板設立以前,我國創業資本退出主要以股權轉讓和回購為主,IPO只占一小部分(見表2)。
2002年中國風險投資項目退出渠道分析(表2)
退出渠道
IPO
出售或回購
清算
案例數
2
29
7
所占百分比 5.3%
76.3%
18.4%
較低的資本回報率不但影響創業公司本身的經營發展,同時由于沒有示范效應,對社會閑散資金也夠不成吸引力。從而創業資本的募集情況也不容樂觀,整個社會投入創投業的熱情并不高漲。
為了促進國內創投業的發展、進而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同時也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經過五年來關于創業板開設與否的討論,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業板經國務院批準在深交所設立,在我國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進程中,這絕對是值得載入史冊的事件。
但是深圳中小企業板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它是主板和創業板之間的過渡,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它與主板所遵循的法律環境相同,上市標準相同,而在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要求上則與主板不同,主板要求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元,而中小企業板則要求股本規模在2000萬以上。此外,中小企業板獨立掛牌、獨立交易、獨立披露信息、獨立設立指數。這就為將來過渡發展到創業板奠定了基礎。
中小企業板與創業板也是有區別的,首先它的進入門檻較高,上市條件較為嚴格,接近于現有主板市場。而創業板的進入門檻較低,上市條件較為寬松。其次中小企業板的運作采取非獨立的附屬市場模式,也稱一所兩板平行制,即中小企業板附屬于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作為深交所的補充,與深交所組合在一起共同運作,擁有共同的組織管理系統和交易系統,甚至采用相同的監管標準,所不同的主要是上市標準的差別。而我國今后設立的創業板,其運作將采取獨立模式,即創業板與主板市場——上交所分別獨立運作,擁有獨立的組織管理系統和交易系統,采用不同的上市標準和監管標準。再次,和主板市場一樣,中小企業板尚未運行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這就對創業資本的順利退出有了一定的影響。而創業板最突出的特點就是“低門檻、全流通”。
當然,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也有緊密的聯系,它是我國建立創業板市場的一個嘗試,它是創業板的低級形態和初級模式,中小企業板的實踐可以為最終建立創業板提供很好的經驗,以盡量減少創業板市場建立對主板的消極影響。
三、中小企業板對我國創投業的影響
這樣一個介于主板和創業板之間的中小企業板對我國創投業的發展究竟意味著什么?一方面,中小企業板開盤雖然只有幾個月,但它與創業資本的良性互動已經顯現。在已經上市的38家企業中,創業資本介入的達到了11家,都不同程度的獲得了資本增值(見表3)。另一方面,由于限制全流通以及政策法規的不配套,在短期內,中小企業板對創業資本發展的促進作用還不能立竿見影的表現出來。
在已經上市企業創業資本投入、增值統計表(表3)
上市公司 創投投資比例 資本投入(萬元) 資本增值(倍)
大族激光 31%
2400
9.2
江蘇瓊花 6.7%
302
7.32
威爾科技 9.1%
330
7.5
達安基因 21.5%
132
7.3
德豪潤達 17.9%
1350
18.2
天奇股份 9%
293
6.89
傳化股份 25%
1800
9.91
華星化工 11.1%
500
8.55
京星藥業 16.1%
805
10.05
科華生物 23.8%
1220
11.12
思源電器 6%
238
16.45
因此,國內不少創司經理和知名學者都認為,對于中國創業資本來說,中小企業板是把雙刃劍,本土創業投資公司既能享受新興資本市場建立所帶來的巨大發展機遇,又要面臨創投業的一次大洗禮。
轉貼于 1、中小企業板開設對創業資本的機遇
首先,中小企業板使我國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更加暢通,雖然目前中小企業板尚未實現全流通,創業投資在短期內通過IPO獲得高額資本回報還不十分有利。但總比沒有新興資本市場要好得多,而且一旦創業公司成功上市、它的市場價值就有了客觀的參照,即使是協議轉讓,尤其是出售給追求控制權的戰略投資者,其獲得的受益也將因上市公司凈值增大和無形資產價值而比較可觀。自中小企業板開設以來,國內多家創業投資公司所投資的企業已受到眾多大型企業的青睞,希望收購它們投資的股份。而這是在原來的實踐中沒有遇到過的。其次,中小企業板明確了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方向。中小企業板設立后,由于市場發現價格機制的作用和市場對行業及企業的選擇,必將為創業投資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結構起到趨利避險的引導作用,從而減少投資的盲目性。近幾年,由于中國沒有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創業投資缺乏市場導向,吃盡了盲目投資的苦頭,至今仍在艱苦地掙扎。有了中小企業板塊,創業投資選投什么行業和企業,如何培育企業符合上市條件并在上市后能有一個好的股市行情等,市場的表現將成為晴雨表。盡管用目前的數據來說話還為時尚,但從已發行上市的企業來說,大致可以看出一些跡象。再次,中小企業板開設后,將加速推進國家關于創業投資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出臺的進程。國家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法律規章,并有望近期正式出臺,該辦法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創業投資資金的投資運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做出明確規定,此外,兩部涉及風險投資的重要法律《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正在進行重大修改。將取消或修改眾多關于風險投資的限制性規定,增加了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條款。在政策面上,創投機構將面臨長期利好。 2、中小企業板開設對創業資本的挑戰
首先,同業競爭加劇,投資成本增大。中小企業板開設后,創業投資機構將如雨后春筍一般迅速發展起來,相互搶奪有望上市的投資項目。一些有望上市企業融資的要價也將攀高,投資成本注定會增大。至于高價投資的企業能否上市,何時上市,IPO是何價值,上市后轉讓股份能否獲利等等,仍是一個未知的期望值。如果不在投融資低潮以低價值投資并精心培育被投企業高速成長,然后推向上市,而是抱著炒作市場的浮躁心理,新興資本市場即使開設,等待它的也并不一定就是天堂。其次,中小企業板開設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較小,流通股也比較小,一定時期內出現爆炒的現象在所難免。面對這種情況,創業投資機構能否始終本著追求長期投資受益的目標,不為短期暴利所誘惑,是創業投資公司能否持續經營的關鍵。
四、中小企業板開設后創投機構的策略選擇
中小企業板的開設是我國創投業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值此大浪淘沙之際,一方面,管理層應該積極通過制度創新為創投機構的發展掃除政策法規上的障礙;另一方面,創業投資機構應該著眼未來,未雨綢繆,根據自身情況及時調整投資和運營策略,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管理層政策建議
首先應加快實現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全流通不實現,創投機構始終無法順利實現IPO退出。也就制約了整個創投業的發展。其次應繼續降低中小企業板上市門檻,盡快與創業板上市標準靠攏,引導創業資本關注那些目前規模不大、效益不高、但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巨大的行業和企業,并最終運作其發展壯大,為這些企業提供融資和退出平臺,實現創投機構和風險企業的雙贏。再次應盡快完善針對創投機構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建設。宏觀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限制已是制約我國創投業發展的瓶頸之一,出臺實質性地促進創投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已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2、創投機構策略建議
第一、明確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板設立以后,創投機構應該以市場為導向,選擇投資什么行業和什么企業,而不應像以前那樣較盲目地進行。在投資策略上,應重點選擇具有較大市場容量、較高技術含量、較高管理水平、處于成長期或擴張期的項目進行重點投資,而不是平衡式資金投入。幾年的實踐證明,“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在每個項目中占小股、十個項目中七個失敗,三個成功就能獲利等投資理論及投資方式并不適合中國本土創投機構。因此,創投機構應該控制投資項目數量,對重點投資項目加大投資力度,并通過貸款、擔保、分階段投資等給予其持續不斷的支持。
第二、調整退出策略
盡管目前深圳中小企業板仍然無法跨越全流通這個障礙,創司終究無法順利實現高額回報。但是中小企業板塊將為場外交易市場提供價格參數。創業投資通過協議轉讓出售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股份),由于中小盤股市場上有同行業類似企業的股價提供價格的參考系,也將有望賣出一個比較好的價錢,而不至于因一對一私下交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而造成貶值低估。同時由于中小企業板的長期利好以及上市公司規模較小,成長性較大加之市場認可創投概念等因素,也增加了創投企業被機構投資者并購的可能性。因此,短期內創投機構不應拘泥于IPO退出,而要發揮股權轉讓和并構的作用。中長期來說,創投機構應積極培育目前規模較小,但市場潛力巨大的企業,以期通過今后的創業板增值退出。
第三、重視增值服務。
創業投資屬于專業金融服務領域。創業投資的一大特征是提供增值服務,中小企業板推出后,創投機構應該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參照中小企業板的投資導向,進一步進行市場細分,以確定適合自己的投資方向。不同的行業,企業成長的不同階段都面臨不同的風險與障礙。創業投資機構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能否與被投資的企業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將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將風險進一步化解。對創投機構而言,就是如何為企業創造價值、放大價值。在這方面,創投機構可以做如下工作。一是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合作,對于投資的企業,尤其是擬上國內主板、中小企業板的企業,從一開始就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規范運作,嚴格管理、加強信息披露;二是與知名管理咨詢機構合作,為投資企業在戰略規劃、組織結構、管理系統等方面提供針對性的服務;三是進一步加強與海外知名創業投資機構,尤其是專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以國際化的視野、專業化的服務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四、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
創業投資機構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是人才。如何留住人才、開發人力資本、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中國本土創投機構目前急需考慮和解決的重大課題之一。
從99年的最初動意,到04年的正式設立,圍繞創業板要不要開設,如何定位等問題,一直是決策層、理論界和業內人士反復討論的熱點話題。當中小企業板終于千呼萬喚始出來時,盡管上市門檻依然較高,盡管沒有實現全流通。但它對于中國創投業的深遠影響是絕對不能被低估的。當然,中小企業板的開設并不意味著中國創投業必將欣欣向榮地發展,它提供的僅僅是一個創投業發展的戰略機遇期,當此時期,本土的創業投資機構應該及時調整運作策略,在即將來臨的空前激烈的行業競爭中成為勝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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