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2 16: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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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廣泛的內涵,在現實社會中,那些在生產、生活、組織制度、精神信仰等各個領域以具體形態體現的民俗,因著某種程度的審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業價值,均有可能被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如口頭文學、傳統工藝、風俗等多種多樣的民間文學藝術,這些都是我們的民族傳承下來的寶貴財富,是集體族群的獨特標志,是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的財,對于我們國家的經濟社會具有重要的經濟和人文價值。正是民間的存在,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才為熱愛、創新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的個體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然而,由于多種原因的影響,很多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了現代信息電子的沖擊,有的甚至沒能繼續傳承下來。所以,必須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切實維護好民間文學藝術生存發展的環境,使得民間文學藝術得以長期傳承。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的研究存在著法理學、政治學、經濟學以及人文學等多種觀點,之所以確定它的權利歸屬,是為了使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者得到更好的保障,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激發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更好地創造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從而使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更好地保護和傳承,從而實現其應有的藝術價值。
一、該如何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
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民間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傳多年的民間文化藝術都是民間集體智慧的結晶。在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發展和傳播大多涉及多個個體,他們在其中都扮演著一定的角色,承擔著創造、表演、傳承、記錄等職責,都為民間文學藝術做出過不同程度的貢獻。這就需要在確定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過程中采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依據規定確定到個人頭上。但是在確認權利歸屬過程中,一些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難以確定到個人,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給予保護,但是要把握好保護程度,因此,必須確保公平,確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成果保護的意識日益提高,這就需要高度重視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以此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者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多年以來流傳下來的重要文化遺產,是寶貴的文化資源和財富,確認其權利歸屬必須以保障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為前提,促進它在新時期新環境下繼續發揚光大。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分析
理論界始終未停止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的爭論,一直以來存在國家主體論、集體主體論和個體主體論三種觀點。個體主體說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早期理論,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的研究也處于啟蒙狀態。個體主體論認為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對其保存和促進其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應將主體難以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歸傳承人所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存在著一定的狹隘認識,這是因為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時期都是集體協作而產生的,其在傳承的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傳承人的變化,也就是傳承人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甚至存在多個傳承人,且每一個傳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圍內經過認真挑選產生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一些學者在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爭論的過程中又提出了國家主體論。他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和廣泛的擁有性特點,而且一直以來,民間文學藝術都是在共有領域使用,因此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應為國家。這樣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的爭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又可以使民間藝術真正實現讓每位國民共同享有。但是筆者認為,這種確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的方式實質上并未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屬于公權還是私權的問題。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近年來,集體主體論逐漸興起。這一理論提出的觀點是,對于主體難于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它的集體族群作為它的所有者。這一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較為封閉的環境,由整個集體族群掌握。集體族群中眾多成員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發展做出貢獻。基于此,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應為集體群族,而非某個個體傳承人,也非國家,這種觀點更加科學,也更加符合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性,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保存和傳承發展。那么集體群族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的專門管理組織-社團組織,承擔本群族內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傳承和發展職責,促使民間文學藝術得到長足發展和進步。社團組織作為諸多民間文學藝術群體的代表,便于組成社團組織聯合體,共同發揮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作用;社團組織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在法律體系中的實現具有促進作用,它可以作為主體進行訴訟維權,確保其被合法利用。
三、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涵義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新客體,學者們在研究時基于不同的側重點,對其內涵的認識存在分歧: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民族區域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流傳于本國、本民族范圍內,代代相傳,構成了民族傳統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學藝術作品”;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的人民中間長期流傳,并經世代相傳、保存和發展而來的,作者身份不明顯,尚未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延續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一種通過某個社會群體幾代人的不斷模仿創新而進行的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過程的產物”;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文化遺產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另外,還有的學者從其創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現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指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作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族區域性、未發表性和延續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是在某民族或某個區域內,由佚名作者創作并經世代流傳下來,反映該民族或本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并以口頭或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的尚未發表的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上的差異,加上受風俗習慣及宗教文化的影響,各國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異。因傳統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對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學者們在認識上的分歧。綜觀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認為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確的作品,因而也有學者稱其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確定指作者姓名、創作的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無法確定,而不是說該作品沒有作者,實質上只是到目前為止尚不能確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創作時沒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難以正式確定,而且對作者的創作背景難以了解,或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難以考證和判斷出作者的真實名字。因此,一旦此類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證出其真實姓名,就不再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應該是一般文學作品。這里需要明確兩個問題:首先,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為身份不確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創作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不確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確知作者真實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確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應認為是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續性。事物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從古至今,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而流傳下來,為人們所廣為傳頌和喜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該作品的延續性。延續性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創作時間長,過程緩慢,一件作品從產生到成熟往往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難想象,如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具有延續性,即作品在某個特定的時期失傳或被切斷,恐怕就沒有今天的中華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中華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淵遠流長,豐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續性的結果。所以說作品的延續性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發表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些為群眾所喜愛并長期在民間口頭流傳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傳的作品,如果這些作品經整理人整理后予以發表,便不再是我們所說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當前影視界中有不少電影、電視劇本的題材原本都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經過制作人創作整理后又搬上銀幕,就不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一般認為是依民間流傳的作品而創作的影視作品。此外,對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發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發表的作品,都不宜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四,民族區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特色和傳統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國際性的作品。某種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類作品的作者可以確信是該民族或該地區的社會群眾創造出來的。當然,在現實中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區域廣為流傳,但也不能說明該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區的。究其根源,這種作品起源于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然后隨著區域經濟的頻繁往來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為群眾所喜聞樂見的作品逐漸傳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區中去。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族區域性,各國現行法律法規都較重視。依《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規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確定且尚未發表的作品,只要無法斷定這樣的作品是否源于某個民族或某一特定國家,就不能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而,我們認為對于作品的民族區域性的確認,應當本著作品內容是否反映該民族或該地區社會群體情況、傳統文化、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為標準,離開了這個標準或不符合這個標準,一般應視其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認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凡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只能視為文學藝術作品。當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多人參加、不斷完善的特點,這在民間舞蹈,流傳民歌等方面表現得較為突出。
二、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
在專利法以及傳統的著作權法中,發展中國家使用發達國家的科學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發達國家以錄音、錄像等方式大量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作品,卻是無償的,而且多數國家在著作權法中回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一受保護客體,使其不受其著作權法的保護!,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許多發展中國家認識到民間文藝是他們的寶貴文化財富,尤其對于那些歷史上沒有文字的民族,其意義就更為重大。加之現代化的傳播手段,使得民間文藝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而旅游業的發展使得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成為商品。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使用卻沒有為創造和發展民間文藝的社會群體帶來好處,相反,商業化還造成了許多對傳統文化的歪曲和破壞,使發展中國家蒙受巨大的損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長期得不到保護,成為著作權法中“被遺忘的角落”。
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其民間文學藝術形式豐富多彩,但由于長期得不到有效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形式正不斷被濫用,因而發展中國家最先提出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一些非洲國家嘗試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藝,并在國際上提出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要求,揭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開創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保護的先河。隨后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也加入了這一行列。一開始由于民間文藝的國際保護尚未建立,立法方面還不夠成熟,保護的目的僅限于防止以營利為目的不經許可的復制,它們對民間文藝的定義是:必須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斷為民族的成員創作的,也可能是社會群體所創作的作品。
盡管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已成為發展趨勢,成為各國版權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多年來,由于各國國情的差異,對其保護也凸現了不同的特點:
到目前為止,約有多個國家(大多為發展中國家)的版權法或地區性版權條約中,明文保護民間文藝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數,它們是((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的參加國,另外還有突尼斯、阿爾及利亞、中非、剛果等一些國家;拉美各國中有智利、巴拿馬、阿根廷、哥倫比亞等(個國家;亞洲有中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斯里蘭卡等,歐洲國家只有英國。
也有少數國家在版權法中明文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主要是前蘇聯解體后的一些國家如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俄羅斯版權法第八條把民間文藝作品與法律、判決等官方文件及譯本、時事新聞等并列為不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
目前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當然,這些國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規中完全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對其是否提供保護很大程度上與貿易有關。如澳大利亞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藝術作品被越南地毯進口商侵犯一案的判決,從一定程度上認定提供這種保護,而且,目前,澳大利亞正準備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對民間文學的保護。
此外,部分國家雖未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原作,但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整理本,確認利用民間文藝進行再創作產生作品的人為該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國家。
盡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成為歷史發展的趨勢,但是迄今為止,只有少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為保護的客體,這從側面反映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面臨巨大的困難和阻力,前進的道路不是一帆風順的。加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時間長、參加者多、作者難以判斷、保護期限不好確定,即使依國際現行保護期限來加以保護也太短,因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方面存在難以完善的問題。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保護
由于各國法文化的差異,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和保護情況各不相同,而且《伯爾尼公約》對“民間文學”也沒有任何的規定。但修訂《伯爾尼公約》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護民間文藝的愿望,《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對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該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員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該國法律得指定主管當局代表該作者并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員國內之權利”,“根據本規定而指定主管當局的本同盟成員國應當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聲明中寫明被指定的當局全部有關情況。總干事應此將聲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國所有其他成員國。”
雖然《伯爾尼公約》有第十五條的規定,但并沒有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保護客體列入第二條第一款,作為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實際上把民間文藝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看待。
為了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突破,加快保護的步伐,聯合國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通過對其進行示范性保護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以“其他形式”保護民間文藝作品,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會議頒布的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也有類似的保護規定。而后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為避開著作權保護的臼巢,沒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規定:民間文藝表現形式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組成的作品,而這種傳統藝術是由國內某個社會群體或反映社會群體傳統藝術愿望的個人發展并保存下來的。示范條款中排除了風俗、習慣、信仰,只局限于民間文藝,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有四種:語言表達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謎語等;音樂表現形式,如民歌及民間器樂等;人體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戲劇、民間游戲及各種禮儀等;其他有形的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許可的有關復制行為,如出版、錄制,還有公開表演、敘述等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此外,該示范條款要求抵制兩種行為:非法利用行為和其他不法行為,即要經過主管當局或有關群體許可才能在傳統的、通常的范圍以外進行營利性使用。當然,如果在傳統和通常范圍內,即使是營利性的,也無需許可。另外,《伯爾尼公約》修訂本中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基于一系列國際規范性文件的推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對其進行保護已成為一種趨勢。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民間文學的保護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態度,既未明文規定、也未明文排斥對它的保護。因而各國可以依實際情況加以靈活掌握,希望保護它的國家,只要想保護的東西屬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稱的“表達”,而不屬于該條所排斥的思想工藝等,可以作出該協定可保護民間文藝的解釋。此外,《伯爾尼公約》只是把民間文學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加以保護,而且也沒有把這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作為對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約成員國也可以不保護這類作品。但如果成員國確要保護這類作品,那就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對有關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約中某成員國國民,有關成員國應指定主管部門代作者行使權利;第二,有關成員國指定主管部門后,應當書面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總干事,總干事將該聲明轉達其他成員國。而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目前正另外起草專門的民間文學保護公約這一事實來看,這兩個組織并不打算把保護民間文學納入兩個基本的版權國際公約。由此看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國際的統一立法保護仍面臨嚴峻的困難,前進的道路仍很艱辛和漫長。
四、我國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表明我國已認識到對民間文藝保護的重要性,已確定將其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特殊作品,這對于繼承各民族文化藝術遺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雖然已立項,并已由國務院責成具體政府部門負責起草,但終因調研論證等工作艱巨復雜,具體保護辦法一直未能出臺。這給想要主張權利的地區和群體感覺《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形同虛沒,實質上仍無法可依。《書刊條例》第十條及其細則第十條曾經對民間文藝作過保護規定,但是其保護的主體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創作、發展、保存這類文化遺產的社會群體。
當前,基于希望該保護辦法出臺后既能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致于妨礙民族文化傳播,因而面臨較大困難,主要體現在:第一,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性立法保護尚未完全建立,對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國的立法保護還不夠成熟,因而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辦法時要規定適當,能為國內外人士所認可,以免成為別人指責的對象;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的意識還很淡薄,還未能充分扎根于廣大群眾之中;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復雜性;第四,由于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涉及民族問題,若處理不當,容易引起民族糾紛,產生民族矛盾,影響民族的團結和交往。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國家,優秀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見,諸如女媧補天、夸父逐日、牛郎織女、七仙女與董永的故事以及黃鶴樓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的勤勞、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與天斗、與地斗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具有巨大的文學藝術價值,更是中華民族發展史的縮影。
同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但有利于調動文學藝術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框架下所享有的權利,對于發揚和光大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傳統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上現代復制、錄制技術的發展進步,促進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毀壞了一些民族文化遺產,割斷了同一民族中過去與今天的聯系,抹殺了歷史的傳統。尤其是外來文化的引進,取代地方文化傳統,這種情況使民間文學藝術面臨消亡、滅絕的危險。因而我們主張用著作權法來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反對任何人對這些文化遺產進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誹謗和褻瀆。從法律上講,對其保護符合我國對文藝作品保護的需要,而從保護民族利益的國情上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及《伯爾尼公約》已將民間文藝作品列入其保護的范圍,因而對其進行保護,從一定程度上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與國際立法接軌。
五、對完善我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思考
為滿足權利主體的需要,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需盡快進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以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維護相關權利主體的權益。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和需要加以明確的關鍵保護環節,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大致確定其輪廓: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
如何準確概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具有決定性意義。概括準確、全面和恰當,從國內方面來說,有利于確定保護的范圍,加強對其保護,防止對其侵害、濫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促進民族的團結,而且有利于調動人們對其挖掘的積極性;從國際方面來說,有利于促進各國傳統文化的發展,密切各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交流,增進各國之間的友誼和聯系。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民族區域性、作品的延續性和未發表性的特點,因而筆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學者主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須有物質載體加以固定問題,筆者認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并非是其構成因素,不宜成為其有效要件,因為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世代相傳的口述作品。當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事實上,也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通過傳媒人反復抄寫才得以流傳至今的。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盡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經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但畢竟是有明確作者身份的作品。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原則
原則是對法律制度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明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原則,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國對其保護的立場、目的和出發點,另一方面可以彌補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基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復雜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對其保護既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更不是允許對其進行壟斷,因而,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首先要堅持有利于民族團結和保護民族傳統文化原則;其次要堅持有利于創作者進行創作、傳播者進行疑問,促進歷史文化的繁榮,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筆者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
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另外,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國家和民族的財產。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宜規定為無限。
有關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該地區或集體的利益,因而需要賦予權利主體一定的權利。當然,權利和義務不能分離,在享受權利時也需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主體(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或社會團體,但不能是個人)應當享有復制權和翻譯權,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獲取報酬權,對于改編權,應需要經過另外的許可。在義務方面,權利主體應當負責對其進行保護,以防止對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維護正確行使其權利。對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詳細內容因非本文論述的重點不擬展開論述。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為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需要著重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些作品只有經本民族團體或本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授權才能使用,這一點,在作品被用于商業目的時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傳統;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財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76-01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保護本國傳統民間藝術遺產活動在世界各國興起。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所有權問題爭議不斷,甚至破壞了其本身所具有價值。鑒于此,本文從國際國內面臨的主要問題出發,借鑒他國經驗,初步探討適合我國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方法的相關問題。
一、 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及其法律保護框架
在《1982年示范條款》通過前,由十二個法語非洲國家組成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達成的《班吉協定》就已對民間文學藝術下了定義:即“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作品。”針對以上民間文學藝術的基本特點,目前學界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從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兩方面出發建立法律保護框架。1.應受尊重的權利。此項權利主要指他國在借用所有國的作品或藝術表現形式時不得為了迎合市場需要而任意歪曲,篡改或濫用民間文學藝術,以給該作品所有地區的人民造成精神上的損害。2.相互知情的權利。非民間文學藝術所有國不得非經允許擅自借用或濫用隸屬他國的傳統民間文學藝術,從中獲利。其次,從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財產性方面予以保護,此種規定主要針對使用方在傳統或習慣之外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且以營利為目的,那么獲利方應向轉讓方支付一定的報酬,與轉讓方共同分享利益。
二、我國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目前面對的主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表明我國已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客體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之中。但目前國務院沒有出臺相關規定。此外,一些學者試圖將民間文學藝術視為在原社群的創作作品上演繹而成的作品,以推動民間文學藝術在理論上達到傳統版權機制的原創性要求。但是,這種設想并不能解決問題,因為一部受版權保護的演繹作品必須完全區別于原作品才能被看作新的作品。而民間文學藝術相對于以前存在的原作品只有細微的區別,不能被看作是新的作品,因此無法滿足原創性要求。豍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我國作品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五十年。而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則需要長期的永久的保護,這是由民間文學藝術本身所具有的傳承性所決定的。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在創作上的漫長性,就不可能規定具體的保護期間,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機制并不適合民間文學藝術的生存發展需要。作品的傳承性與要求個人原創的版權制的沖突,作品的永久性與有期限的版權保護機制的沖突的問題表明,僅依靠《著作權法》不能解決我國傳統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其需要在此基礎上通過制定著作權特別法予以保護。
三、國外傳統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主張及構建我國相關領域的構想
(一)建立專門保護制度
其認為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無法有效地對其進行保護。因此,特別的單行立法從目前國際的最近發展來看,已成了很多國家的首選。《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示范法》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予以著作權外的“特別權利”保護就是這種發展趨勢的具體表現 。豎其優點是:可以直接避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傳統民間文學藝術上的沖突,無需探討在原有制度上的創新問題。此種方法雖有簡便直接的好處,但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對象有很大的交叉重疊之處,另設一種新的制度規定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難以調和二者間的關系,可能會造成實踐中的不便。
(二)以著作權為基礎設立法律保護制度
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是可以隨著時間以及社會發展需要突破的,且由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理念和體系已經建立多年,在實踐中可以較好的協調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利益。將現有的在國際上通行的多年的知識產權制度完全摒棄而建立新的制度,不僅會使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中可利用的部分無用武之地,也未必會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從而造成新的困難。
對于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我們認為用著作權的相關法律制度保護更為合理。目前世界各國公認的首次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國際公約即《伯爾尼公
約》,但其保護的的范圍過于狹窄。關于地區性條約,其中比較著名的是《班吉協定》和《阿拉伯著作權公約》。這兩個公約擴大了客體的保護范圍,將科技等都列入了該條款的保護范圍。除此之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76年聯合制定了《1982年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本國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模式。發達國家如美國和澳大利亞在司法實踐中,也承認了集體版權這樣一種制度。綜上,對于我國今后在民間文藝的立法上也可借鑒集體權利人制度,此外也可運用數據庫制度,建立我國傳統民間文學藝術數據庫,使其獲得相應的著作權保護,防止其他主體不當使用行為。
注釋:
①華劼.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需要特殊的版權保護機制[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8(12):27.
②黃匯.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價值與模式選擇[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8(5):165-166.
參考文獻:
我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著作權法》及相應的配套性法規,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沒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其保護辦法。2001年修訂后的《著權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2001年到現在的2012年,11年過去了,遲遲不見國務院頒發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法規,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國際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權或鄰接權來考慮的。雖然,著作權法在一定意義上的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點,但是,著作權法定義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很難確定,這是著作權法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大的不同,這一不同就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法律上的保護制造了很多難題。另外,民間文學藝術很難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發展,不斷的發展變化著的,通過不斷的演變和發展,來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這種不斷自我更新的發展模式顯然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有區別的。此外,鄰接權保護模式也是現在被認為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有效方式。鄰接權的保護多數是對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護整個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只能是一種間接的保護,不能阻止其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復利用,無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意及發源地人民的利益。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難度
就目前情況來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存在難以規范和保護的問題;二是與知識產權本身性質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是密切相關的,而民間文學藝術則是以傳統為特征的,因而,在對其法律保護上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有一定的區別,已有的知識產權理論和法律制度尚難以滿足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確定問題
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較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就是其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它所承載的是一定的地域內全體人民的智慧結晶,體現了濃厚的群體性特征,其權利主體的組成部分往往是一個國家或者某一地區的群體,即使在初始狀態下是由個人創作的,但在其發展的歷程和傳播的過程中,逐漸會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個體的創作成果。而知識產權保護法或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往往有著明確的主體,通常歸屬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創性的認定問題
通常的文學作品能夠被著作權法或者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是由于獨創性可以作為客體納入保護范圍的條件,這種獨創性體現在該作品在完成時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變。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講,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們不斷的傳承和發展,使其進步、升華,因而,這樣創新性不再具有獨創性這個特點,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期限的認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離不開它的延續過程,也是它不斷成熟、改進、完善的過程,無法準確的判斷其創作時間及完成時間,在其不同的生長階段都會被賦予新的元素和時代特征。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一般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個較為清楚明確的期限,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說,是很難劃分及確定的。因此,無論是用版權或者鄰接權保護模式,都存在“知識產權法對權利的保護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這樣一個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
(四)相關權利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權利保護的同時,也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問題,在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同時,也不應當侵犯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例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整理、加工及進行的再創作人員,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礎上,也進行了選材、構思、創新活動,對此也應當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尊重、認可和保護,也應當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
(五)侵權標準的界定
由于我國立法上的空白,在醞釀法律草案時,可借鑒外國的相關成功經驗,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侵權行為:一是能識別其來源,但未標明來源的;二是必須經授權才能使用,但未經授權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眾混淆其來源的表達形式表現出來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達形式,損害其權利主體利益的。以上四種侵權行為的確定,不論主觀是否是故意或過失,只要有行為,就可以認定為侵權。
(六)“跨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認定
由于有相當一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都經過了幾代、幾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傳承,因此,有時很難正確的判斷出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個國家或哪幾個國家。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一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張權利,應當如何界定呢?筆者認為,這是個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問題,應當按照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通過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雙方或多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解決。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決,可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構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權利主體的歸屬
只能從宏觀上進行大體的認證,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難度的。此外,還應注意被認證的權利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修改資格,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展中,權利主體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要注意權利主體的轉移和繼承,并注意在傳承的過程中,保證其完整性。
(二)權利主體的內容
1.創作權。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應該屬于國家。除此之外,還應賦予被認定的創作團體一定的收集、整理創作權。
2.表明使用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使用及傳播的過程中,需表明其來源和創作群體,并為其注明出處等,在這基礎上獲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權利。
3.修改權。權利主體應具有修改或是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也可以允許收集、整理和傳播者具有修改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確定,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傳承的過程中吸收新的創作元素以達到改進、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一權利的應用可以保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表達和使用時,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刪節、歪曲、篡改等。
5.經濟權。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被應用于經濟領域時,我們不得不考慮其經濟權利的歸屬問題,在此,應該明確注明哪些權利主體享有相應的經濟權利,及其是否具有財產轉讓或繼承的權利,以確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正當合理的經營下進行傳播。
關鍵詞:高考歷史;復習重點;古代中國的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
中圖分類號:G633.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5)12-0119
古代中華文明燦爛輝煌,顯耀世界,不僅有以四大發明為代表的古典科技,而且還有富有中國特色的文學藝術。學習古代中國的科技與文化不僅可以了解輝煌的中華文化,感悟中國人民的聰明智慧,而且還可透視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經濟與思想的變遷。古代中國的科技與文化是歷年高考試題常考考點。對于高三同學來說,掌握對古代中國科技與文化專題復習的方法、明確復習的重點與注意的問題是提高復習效率與高考成績的關鍵。結合對近幾年高考試題的解讀和備考體會,筆者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與建議,以與各位同仁共享,希望能給高三同學一些幫助。
一、把握命題方向,明確復習重點
從近幾年的高考試題來看,古代中國的科技與文化專題考查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 科技――以四大發明為主,集中考查紙發明前的書寫材料竹簡和印刷術產生的時間與歷史作用,如2012年福建卷13題、上海卷13題、江蘇卷3題,其次2012年北京卷40題考查中西地圖的繪制,對其他科技成就和中國古代科技發展原因、產生過程及與西方自然科學的比較考查較少;2. 藝術――集中考查書法、繪畫和京劇藝術,側重于書法五種字體和山水花鳥畫、文人畫的特點以及京劇藝術的形成發展的過程,如2012年安徽卷12題、山東卷6、9、73題,2011年安徽卷13題等,對其他的音樂、舞蹈等藝術考查較少。3. 文學――集中于《詩經》和宋元明清的詞曲小說,如2012年課標全國卷25題、江蘇卷1題、2010年廣東卷38(1)題等對漢賦、唐詩等文學形式考查較少,側重考查古代各個時代的主流文學形式的特點及所反映的社會現實。
根據對高考試題的解析結合課標教學目標、高考考綱要求,在備考復習中我們要明確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突破。在復習古代中國科技這一部分時,(1)從內容來看要重點掌握四大發明及與古代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天文歷法、農學的成就;(2)從高考試題對科技的考查的目標方面來說側重于對重要發明產生的時間的記憶和四大發明的作用的理解分析。由于科技與當今社會一些熱點有著緊密聯系,因此還需對古代科技發展特征的歸納概括、古代中國與近代西方科技發展的比較分析引起重視。當今社會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主義、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因此對古代科技成就、發展特征和中西科技比較的考查可以形成科技對古代中國文明發展的重要貢獻和顯現中國人民聰明才智的認識,有利于培養學生對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同時通過對這些科技的比較分析能促進學生引發對科技發展與社會發展關系的思考,積極投身于中國科技發展的時代潮流中。
對中國古代藝術這一專題的復習要重點突破書法(篆、隸、楷、行、草書)、繪畫、京劇的發展脈絡和各自的藝術特點,適當分析一些作品創作的社會背景來理解作品產生的原因(尤其以文人畫為重點)。在古代文學方面,備考復習首先理清各個時代的主流文學形式的演變和特點,理解分析其發展的時代背景和反映的思想內容。高考考查的意圖除了基本知識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思想情感的形成與培養。因為學習古代文學藝術不僅有著繼承與發揚傳統文化的重要意義,而且有助于培養學生基本的文學藝術鑒賞能力與人文精神,增強美感享受,陶冶情操,形成健全的人格。因此,高考試題的考查就注重文學藝術作品的思想性(時代性)和文學藝術特點。但從歷史教育的角度,我們首先要強調探究文學藝術與社會政治、經濟的聯系,理解文學藝術作品反映的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實際和不同社會群體的思想精神需求,其次要了解其文學藝術特點能夠對一些作品的流派風格做出判斷。因為歷史學習畢竟不是文學藝術欣賞,各有側重,因此在復習這一內容時要注意把握重心的策略。
二、以理論指導加強理解,總結規律認識
高考考查的內容除了基本史實外,還包括一些歷史理論。歷史理論是幫助準確理解史實的武器。科技文化屬于社會意識范疇,近幾年的高考試題較多考查了各自不同文學藝術反映特定社會現實,從能力要求來看不僅是基本史實的掌握,還有對“一定時期的思想文化是一定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的反映”這一理論的應用。在分析文化發展的背景時要運用這一理論能夠幫助我們更準確地理解認識一些文化現象所反映的社會本質。如2012年課標全國卷25題對白蛇傳這一民間傳說故事的考查在于讓學生了解這一故事反映的市民的的價值取向(思想上對“自由、正義”的訴求),要求學生運用這一理論透過現象看本質――宋代對人們的道德約束的加強和商品經濟發展導致市民隊伍發展產生的思想訴求。
當代中國社會的思想文化建設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因此我們要從繼承與發展關系的角度去理清古代中國文化發展脈絡。各代文化是在繼承前代文化成就基礎上得到發展。通過對古代文化的復習,我們要進一步理解清楚各個時代文化的特色和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的現實背景。在古代文化發展中,漢賦與楚辭、小說與傳奇、話本之間都有繼承和發展關系。在搞清楚古代各個時代間聯系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社會實際,就能夠更好的繼承傳統文化并創新發展。
中圖分類號:J60-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這兩朵光芒四射的浪花,既有許多相同之處,又有不少不同特點。
關鍵詞:音樂藝術文學藝術相同點不同點
音樂與文學被譽為繆斯神殿中最動人心弦的藝術,一直伴隨著人類從遠古進入高度文明的現代社會。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這兩朵光芒四射的浪花,時聚時分,躍躍向前。它們在互相促進中不斷繁榮,在相互滲透中蓬勃發展。然而由于它們所包含的內容,各自的特性,所憑借的媒介的不同,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在創造意象、傳達情感的過程中又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征。
首先談談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的共同之處。從藝術的本性而言,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都是實踐的一種特殊形式,一種帶有物質性的精神性活動,一種感性的心靈活動。其本性都是一種制形構象的創造性活動。音樂藝術作為聽覺藝術的特殊形式,是最能客觀顯現和撥動心弦的藝術,是藝術家憑借聽覺感覺器官和相應的媒介把心中的意象物態化,即創制成音響意象。而文學作為視聽―想象藝術是心靈通過想象與視覺器官的合作,采取詞語媒介手段而創造意象。雖然所憑借的媒介不同,但它們在本質上都要求意象的產生。從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所依存的物質載體、審美價值的實現而言,聲音是兩種藝術依存的物質載體。“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語。嘈嘈切切錯雜彈,大珠小珠落玉盤。”詩人白居易以“嘈嘈”摹擬粗弦發生的厚重、喧響,以“切切”摹擬細弦的尖細、急促,以“嘈切”的交替來表現不同的音高,色彩的聲音之對比變化。這是以語言之聲模仿樂器之聲的名句。在此聲音成為兩種藝術媒介的聯結點。音樂是以有選擇、有組織的聲音作為物質的材料的,經過藝術創造的聲音動態,使音樂產生無窮的魅力與獨特的價值。文學是以有選擇、有組織的形象化語言作為客觀媒介的。語言則是“以語音為物質外殼,以詞匯為建筑材料,以語法為結構規律而構成的體系”。語言離開了聲音這個物質載體則無以存在。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的媒介都必須憑借聲音,亦必須與運用聲音動態的表現力,沒有聲音,這兩種藝術也將難以存在。
時間是兩種藝術存在的框架。音樂在時間中展現聲音的動態結構。首先從聲音的基本屬性來看,音高、音強、音長、音色的存在都無法離開時間的緯度;其次音樂的本質是運動。音樂是聲音的運動,音樂的內蘊則是由聲音動態比擬的自然生命的動態,人類情感的動態,心靈軌跡的動態,社會力量沖突的動態。再者,音樂創作、表演、欣賞的某些特點也都與音樂藝術的時間性相關。如瓦格納的歌劇《尼伯龍根的指環》以層出不窮的100多個主導動機展現的復雜變化卻令聽眾暈頭轉向,仿佛進入難尋出路的迷宮。音樂創造之所以強調變化統一,與音樂在時間中展現、發展、變化,完成有密切關系。音樂審美的時間性,又要求表演藝術家在每一次的演唱、演奏中珍惜一次完成的機會、力求完美的再創造。音樂作為一種轉瞬即逝的時間藝術,它的意象在音響運動過程中是逐步展開的。需強調的是音樂存在于時間之中,音樂又通過自身的運動,通過聲音形式相互關系構成的張力使我們感受到時間的存在。“音樂使時間可聽,使時間形式連續可感”。在音樂中我們只靠聽覺便可以感受到作曲家創造的“時間意象”,不像在日常生活中靠綜合的感知能力與自身生物鐘的運動來感知時間的進程。文學在時間中連續呈現的詞語有序結構。從先秦文學創造的材料來看,許多民族的語言都有時態的劃分,以便準確地表達事物存在與發展的時間概念。再次文學的誕生是一種口頭傳播的表演藝術,它的傳播必然在時間中展現。文學作品中時間的設置對于人的塑造,感情抒發,情節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時間的設置可以把人物置于一種世紀的滄桑,一種社會矛盾的漩渦中,又可以用四時的變化,晨夕的更迭來刻畫人物的特征與心態。文學作品中時間的構思與情節的安排、交代、發展亦有密切聯系。
再創造是兩種藝術實現審美價值的關鍵。音樂作品在音樂表演的再創造中獲得價值與生命。我們知道無論多詳盡的樂譜,也無法精確地記錄事物運動的內在韻律,非常確切地記錄事物運動的內在規律,非常確切的體現人類感情性質與感彩的微妙差異。要使樂普潛藏的東西得到挖掘,使無法記錄的東西得到彌補與豐富,全憑表演者的出色再創造。可以說,經過表演家的成功再創造,音樂作品已經成為同時閃現著兩者光芒的新客體。這個客體既吸收了表演家的主體的天才,主體亦在作品精神的誘發下,充分展現自己的才華,于是主客體彼此的美相交融,形成一個具有新的審美價值的藝術品。
文學作品在讀者的想象再創造中完成、發展與豐富。讀者在文學欣賞中的想象是以再造想象為主的心理活動,它逐步深入地貫穿于閱讀的始終。讀者對藝術形象從“形”的感知,到“神”的把握,再到“意”的領悟都離不開想象的再創造。首先讀者通過想象和聯想,可以間接感知作品描繪的一切現象。可以感知在自己的頭腦里欣賞如畫的美景,欣賞感人的音樂和精彩的戲劇性場面。其次讀者感知各種藝術形象時,想象的再創造活動,可以不受物質材料的羈絆,比較自由。再次讀者想象的再創造活動,可以超越時空的限制,具有廣闊的天地。由此可見,以語言建筑的文學形象只有通過讀者的再創造想象活動,才能以一種動態的多層次的立體形象活在審美主體的心中,才真正完成主客體共同塑造的過程,并為主體接受。同時,欣賞主體在這種自由的再創造中,創造力獲得充分的發揮,在逐步深入欣賞藝術形象的過程中,亦獲得與作家共同創造的美感與愉悅。
再談談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的不同。從藝術門類的劃分而言,音樂屬于聽覺藝術,是指心靈與聽覺器官,以及發聲器官、手器官的合作,掌握相應的媒介手段而創造聽覺意象的藝術,而文學則是視聽想象藝術,是指心靈通過想象與視聽器官的合作,采取詞語媒介手段而創造意象的藝術。
音樂是抽象的反映現實,文學則是具體反映生活;音樂的非具象性,或某種程度的抽象性。音樂作為聽覺藝術由心靈和聽覺器官利用聲音媒介所創造的意象,是連續運動著的樂音組合的動態的時間意象,主要呈現為一種線的形式,流動的線的形式。因而不同于空間意象,其本質在于它的非具象性、抽象性、樂音組合的流動的線的形式。文學形象是文學反映生活,掌握世界的特殊形式。然而它是以具體的、生動感人的文學形象在反映生活,表達情感。中西文論中的“意象”、“典型”、“意境”等概念基本上就屬于形象范疇,形象性成了反映生活的特殊能力。
關鍵詞:伊瑪堪;著作權;民間文學藝術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3)02-0057-03
一、伊瑪堪概況
(一)伊瑪堪是赫哲族的百科全書
赫哲族人在長期的漁獵生活中,創造了伊瑪堪這一流傳最廣、最受歡迎的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古老民間說唱藝術。據現有資料,它至遲在清末民初就已經形成。伊瑪堪或依瑪坎,最早的含義為魚即哈(魚),現在的含義,有的認為是故事之意,有的認為是表示赫哲族這個捕魚民族的歌。伊瑪堪故事包羅萬象,涉及多門學科,故有人稱之為“赫哲族的百科全書”,是研究該民族歷史、文化、經濟、習俗的寶貴資料,在傳承赫哲族的語言、宗教、信仰、民俗和習慣方面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二)伊瑪堪屬說唱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伊瑪堪是原生態史詩體民間說唱文學藝術,是赫哲族人民世代因襲,口耳相傳的長篇民間說唱文學作品。伊瑪堪具有的藝術特征表現在:從傳播的形式上看――伊瑪堪主要是以家族式形式傳播;從說唱的時間上看――伊瑪堪的說唱多在勞動以后;從說唱的情景上看――伊瑪堪主要在赫哲人聚居的村屯說唱;在深山獵場行圍露宿中說唱;在村屯里說唱的情景是這樣的:三間屋子兩鋪炕,人坐滿滿的;從說唱的形式上看――伊瑪堪說唱故事都是從散文體說白入手;從節奏形式上看――伊瑪堪的唱段講究押頭韻;從伴奏樂器上看――伊瑪堪的歌唱是不用任何樂器伴奏的;從歌手的成長經歷看――從小就接受赫哲族傳統民間文化伊瑪堪的熏陶。
二、伊瑪堪保護現狀與不足
(一)伊瑪堪保護現狀
由于歷史造成的原因,人們對赫哲族的“伊瑪堪”研究始終是非常弱的,清朝末年,著名學者曹廷杰踏探黑龍江邊防地帶時,曾在《西伯利東偏紀要》一書中,對赫哲族做了一些調查記載,可惜沒有來得及采錄赫哲族“伊瑪堪”和研究“伊瑪堪”。1930年,我國民族學者凌純聲,會同友人商章孫先生曾深入到赫哲族生息的三江地帶,進行了三個月的訪察,整理了十四篇“伊瑪堪”,登載在《松花江下游的赫哲族》書中,但遺撼的是,直到近年來凌純聲先生在臺灣病逝,他也沒有對赫哲族的“伊瑪堪”做以學術研究。直到建國后,特別是黨的三中全會以來,對赫哲族“伊瑪堪”的研究才有了發端與起色。馬名超同志的《赫哲族伊瑪堪調查報告》和朱宜初同志的《略論赫哲族民間文學伊瑪堪與民俗學》便是兩篇代表作。據筆者掌握,目前已經發表的赫哲族“伊瑪堪”共有二十二篇。[1]2006年5月20日,國務院將其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民協黑龍江分會成立了赫哲族伊瑪堪搶救小組,開展伊瑪堪的搶救、保護工作。采錄了伊瑪堪歌手吳連貴等的錄音,保存了伊瑪堪的說唱藝術形態,出版了一批伊瑪堪作品集,發表了伊瑪堪學術研究成果。各地市縣政府重視伊瑪堪的保護和開發,修建博物館、民俗村,舉辦伊瑪堪演唱會,出售伊瑪堪書籍,表演伊瑪堪舞蹈,弘揚伊瑪堪文化,打造伊瑪堪文化品牌。如,佳木斯市群眾藝術館籌辦了赫哲族伊瑪堪講習所;聘請省保護中心專家、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培訓班;市郊區文化局多次走訪敖其赫哲族村,鼓勵村民學習伊瑪堪說唱。2010年9月,佳木斯市敖其灣赫哲族旅游區開園暨赫哲新村落成,其中建設了赫哲族小學,成立了省內唯一的赫哲族伊瑪堪傳習所和魚皮技藝傳習所,并聘請國家級伊瑪堪傳承人為村民授課。自1985年起召開赫哲族烏日貢大會,作為展示赫哲族傳統漁獵文化的平臺,活態地保護了即將消失的民間文學“伊瑪堪”。
(二)伊瑪堪保護不足
根據目前情況分析,伊瑪堪的保護主要體現在行政保護措施層面。一是完成了伊瑪堪的普查和申報工作;二是更多的局限于靜態的保護――伊瑪堪的文本保存。由于赫哲族沒有自己的文字,伊瑪堪的搶救更多體現為將其記錄為漢字的文本形式。伊瑪堪主要靠口傳心授,現在的傳承者很難完整、原貌地說唱的伊瑪堪。20世紀80年代民間文學工作者采錄的“伊瑪堪” 音響資料大部分散落于學者個人手中,現在很難收集齊全。
三、伊瑪堪的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為《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伊瑪堪提供一種直接的、積極的保護。
(一)伊瑪堪的著作權保護的可行性
1966年突尼斯頒布實施《文學和藝術產權法》,該部法律成為第一部以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1990年安哥拉《作者權法》,1991年多哥《著作權、民間文學藝術及鄰接權保護法》,200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為WIPO)《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草案》等,均規定了以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
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對此,《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表現的一切產物”,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原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見,伊瑪堪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是伊瑪堪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邏輯起點。
首先,伊瑪堪屬于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成果。伊瑪堪是三江流域的赫哲人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的歷史文化積淀,以赫哲族語言演唱的赫哲族傳統藝術表達,具有濃厚的地域性、鮮明的民族性和生動的藝術性,是赫哲人在文化藝術領域的智力成果。
其次,伊瑪堪具有獨創性。獨創性,又稱為原創性,是確定作品的核心依據,這是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一個基本原則,對于原創性的認定標準,德國采“創作高度”為要件的標準,法國采“反映作者的個性”的標準,英國采“投入技巧、勞動或判斷”的標準,美國采“少量創造性”的標準,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結合司法實踐,我國法院在原創性的界定上多采用獨立創作的觀點。認為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具有原創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就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伊瑪堪融入了赫哲人的生活經驗、民族風俗、情感特征、神靈崇拜等因素,反映了赫哲人特定的心理、文化特征,是赫哲人獨立構思、創作并具有一定創造性的集體智力創作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現有作品的結果。伊瑪堪不但是赫哲人創作產生的,而且在伊瑪堪的歷史傳承中不斷地創作著。“伊瑪堪歌手不是原封不動地照抄照搬,而是每唱一次,都是一次創造。用他們自己的話講是‘唱伊瑪堪,一個人一個樣’。事先,只是記住了整部伊瑪堪大概的路數、人名,主人公打幾次勝仗,遇幾次難,向薩滿求助幾次,有幾個主要人物,至于具體情節,就完全靠歌手見景生情,即興發揮。”[2](P256)
最后,伊瑪堪具有可復制性。《伯爾尼公約》要求可固定性,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2條要求作品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要求具備可復制性即可,伊瑪堪具有這種可復制性。同時,中國同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一樣,保護口述作品。伊瑪堪是赫哲人文學藝術領域的集體智力成果,具有原創性和可復制性,滿足中國《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規定,具有著作權保護的國內法合法性。伊瑪堪作為赫哲人民間說唱文學形式,對應中國《著作權法》作品之口述作品形式,伊瑪堪具有與著作權客體的契合性。
(二)伊瑪堪著作權保護的對接性
首先,有效的權利主體制度。為更好地保護伊瑪堪,應由赫哲族建立有效的管理組織,行使伊瑪堪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打擊侵犯伊瑪堪的侵權行為。維護赫哲人群體權益的同時要保護傳承人個體權益。除給予傳承人以公法的保護外,對于傳承人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如果符合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給予著作權保護;如果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的構成要件,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演權等鄰近權保護。
伊瑪堪是赫哲人歷史文化的積淀,是赫哲人集體的智慧結晶,伊瑪堪具有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性。關注主體的群體性和傳承人個體性具有正當性。主體群體性不等于主體不確定。中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此可見,中國《著作權法》中的作者包括自然人和視為作者的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伊瑪堪主體的群體性不違背著作權法的主體規定。司法實踐中,2003年北京高級法院在《烏蘇里船歌》案中確認,郭頌對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選入《亞太地區音樂教材》的《烏蘇里船歌》只是改編者,而非作曲者,這首民歌的真正作曲者是全體赫哲族人民。在肯定伊瑪堪主體群體性的同時,不應該忽視傳承人個人的法律地位和保護。伊瑪堪是以赫哲族語言進行傳唱的,赫哲人沒有文字,因而伊瑪堪是繼承人口傳心授,具有人在藝在,人亡藝失的特點,因而要保護傳承人的個體性。
其次,無期限的期限保護制度。“基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定政策目標和法律目標的考量,創設一個沒有期限的特別版權制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母型,以滿足民間文學藝術來源體長期對代表自身文化和身份的傳統文化的控制權就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3]
著作權中人身權,如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權中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則根據作者是自然人或組織規定不同。對此,現代著作權法就自然人作品保護期限一般采“作者有生之年+死后若干年”模式。而據伊瑪堪的群體性、傳承性的特點,采無期限保護更合乎情理。正如WIPO在《民間文學藝術報告》中指出,“無期限的保護在知識產權法中不是一個新概念,各國可以選擇為文學和藝術作品簡歷提供無期限保護的制度,盡管這將會導致一般政策和有關版權制度的法律假設之間的沖突。”給予伊瑪堪無期限保護,具有正當性的動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赫哲人“史詩”的傳承。
最后,豐富的權利保護制度。著作權制度中人身權和財產權豐富內容符合伊瑪堪保護需求的正當性。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就人身權而言,赫哲族主要享有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即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和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就財產權而言,主要是控制伊瑪堪商業性使用行為,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參考文獻][1]海鳳.赫哲族口頭流傳的百科全書――“伊瑪堪”[J].黑龍江民族叢刊,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