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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管模式,稅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務機關為了實現稅收征管戰略目標, 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對相互聯系、 相互制約的稅收征管組織機構、 征管人員、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進行有機組合所形成的規范形式, 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構建稅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將極其復雜的稅收征收管理用簡單明了的概念予以定義、 描述和解釋。 在稅收征管模式的指導下, 有助于作出一個優良的制度設計方案(如《稅收征管法》), 有助于歸納出解決極其復雜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 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整體質效。構建稅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種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稅收征管定義方面的檢驗標準 ; 二是建立稅收征管的規范標準;三是建立稅收征管活動過程的解釋性框架。
一、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計劃經濟條件下, 我國實行的是專管員管戶制度,采用的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集“征、管、查” 職責于專管員一身的征管模式。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先后經歷了征、管、 查 “兩分離” 或“三分離” 的探索。 1997年,確立了 “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 以計算機網
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 “30字” 稅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征管實際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責任、 疏于管理” 問題, 在 “30字”模式基礎上增加了 “強化管理” 四個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
現行征管模式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確立的,其內涵也是被持續改進、逐步認識的。幾年來,各地積極推行并落實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進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使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現行征管模式基本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這一模式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之處, 主要表現在:
首先, 預防風險的體制還沒有形成。 國、 地稅兩套機構并行按行政區域設置, 管理層級多、 業務層次多, 按稅種、 職能和納稅人類型設置的狀況并存, 信息封閉, 職責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執法風險防范機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動運行機制不夠完善。 現行征管模式所設計的三者分離強調的是以信息化為依托, 不僅三者各自的工作職責、 業務流程應當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間的業務邊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應當是明晰的, 但現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并沒有體現出在信息化條件下的根本轉變。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體系的不斷創新, 使原來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動機制卻還沒有及時建立起來。
第三, 信息化支撐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 信息系統建設缺乏統一規劃, 建立統一規劃的領域缺乏有效執行。 業務與技術的融合不充分, 有時相互指責, 沒有兼顧需要與可能, 數據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需要進一步提升。 網上申報、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進展遲緩。 同在政府政務大廳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局、 地稅局, 登記信息卻不能做到一家錄入、兩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體操作中缺乏統一的規范。辦稅程序、 手續、 文書還不甚規范, 稅務人員執法的不規范問題仍然存在, 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下機構設置和相互之間組織協調并沒有形成高效的運行機制。
二、 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目標模式設想
目標模式可以表述為: “以申報納稅為基礎,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 風險管理, 規范執法, 優化服務,促進遵從”。 這一模式的設計內涵是:
1、以申報納稅為基礎。 這不僅體現了申報納稅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礎地位, 而且也是稅收征管理念的進步。 新時期稅收征管的文化理念應當體現以人為本。 這就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遵循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設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 創建和諧的征納環境, 引導廣大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 促進納稅人自我管理涉稅事務, 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定稅負與實際稅負之間的差距, 實現稅收征管的最佳狀態。
2.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這是指要進一步樹立“信息管稅”理念,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術改革創新, 通過 “信息管稅” 來增強宏觀決策能力和加強對整個稅收征管運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條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加工、分析和分發、反饋體系,提高宏觀決策的質量, 加大管理和服務的力度。 正確處理征管方式與信息化相互促進、 相互依賴的互動關系, 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稅收征收率, 降低征納成本, 為稅收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3.規范執法。 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稅, 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履行職責, 公開、 公正、規范執法,保障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面實施。要使稅收執法權清晰化、規范化,便于執行、便于監督。要從機制上和體制上研究制約權力的具體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稅收執法權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約, 保障稅收權力的規范行使。
4.優化服務。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開和文明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 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合理滿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務, 提高辦稅效率, 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5.促進遵從。稅務機關管理的目標就是用各種可能的方法促進納稅遵從。一方面通過優質、 高效服務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促進自愿遵從;另一方面通過公正、 嚴格、 規范的執法來提高不遵從的成本。從而實現在自愿遵從和依法征稅雙方共同努力下的應收盡收。實行納稅遵從管理是現代國際稅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經驗。
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收征管;信息化;數據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0-112-02
所謂“大集中”,是旨在與過去的“數據分散”和“有限集中”相區別的一種通俗的說法。它是社會在信息化發展階段出現的,是以集中存儲、處理和備份數據為手段,通過建立統一的業務和管理系統,推動業務處理集中和管理集中的過程。根據公認的經典米歇模型和諾蘭模型,稅務信息化的總體進程已經經過了初始、蔓延、集成階段,“實現數據的集中和應用系統的整合”。
“大集中”誕生于1994年稅收征管改革。1994年,為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新一輪財稅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結合之前探索的稅收征管改革成功經驗,借鑒和吸收了國外稅收征管的有益經驗,通過組建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關,實行分稅制,確立了納稅申報制度,推廣稅務制度,推進稅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立嚴格的稅務稽查制度。通過若干個階段的試驗和實踐后,最終在2003年確定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模式 。基于信息化建設的“大集中”概念應運而生。
一、大集中時期取得的稅收管理成效
“大集中”為稅收管理搭建了一個高層面、高效益、高質量運行的現代化平臺,通過省級稅庫銀聯網,統一數據采集口徑,簡化了稅款入庫流程;堅持以標準促規范,全部業務一律按照ISO9000標準執行,確保“大集中”系統功能齊全、操作規范。大集中的成效主要體現在:
1.稅收管理服務工作更加高效。“大集中”系統通過整合地稅信息化資源,有效減少低水平重復建設,有效解決部分地區信息化發展滯后的問題。對于涉稅數據按照統一標準進行采集和處理,逐步實現全省范圍內的涉稅信息共享和數據應用。
2.稅收執法更加規范。“大集中”系統通過統一軟件、統一流程、規范操作,對從省局到每個基層分局的各個崗位的稅收征管業務實行過程管理和實時監控,加強稅收執法,實現稅收業務的“陽光作業”,促進稅務系統廉政建設,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3.納稅服務更加便捷。“大集中”系統充分體現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網上報稅、雙委托和稅庫銀聯網系統的運作,方便企業進行網上報稅,為納稅人申報納稅提供地點、時間和方式上的諸多便利;真正實現了“前臺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件”。
4.稅收決策更加科學。“大集中”系統通過對全省稅收數據的集中采集和處理,能夠全面、實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相關經濟稅收數據,支持上千億組數據的加工處理和查詢分析,在更高層次上為稅收管理和稅收決策提供重要依據,有力地推動稅收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二、后大集中時期面臨的主要問題
1.稅務干部將信息技術與業務技術相結合的能力亟待提升。基層分局普遍存在稅務干部老齡化、信息化基礎薄弱的現象。個別稅務分局35歲以下稅務干部不到20%,40歲以下稅務干部不到 30%,盡管系統上線前期開展了多種多樣的崗前培訓,但是由于這部分同志信息化基礎、學習能力、工作環境等限制,導致對軟件操作的熟練程度、準確程度有所欠缺,跟不上大集中時期的步伐,使信息管稅難以真正發揮它的長處,甚至對稅收信息的監控分析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這也為大集中后期的維護和提高帶來一定的阻力。
2.稅收數據質量管理亟待提高。數據是有效開展稅收信息化管理的基石,是稅收工作輔助決策分析的重要依據,是實現稅收信息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在當前環境下,影響數據質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數據采集手段相對單一。當前,地稅部門大多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信息渠道窄,提取信息手段落后,導致數據質量受到影響。二是側重于納稅人靜態信息采集,不能掌握納稅人動態信息,導致數據采集不全面問題較為突出,無法如實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狀況。 三是數據信息共享程度較低。對于系統內部來說,數據定義存在爭議,沒有統一標準,相互的關聯性差;對于系統外部來說,受到信息化發展水平制約,無法充分利用數據信息資源。四是數據質量管理機制缺位。大集中系統操作人員無后臺權限,查詢不便、修改不便,導致數據糾錯機制運轉不暢,反而增加基層干部比對數據工作量,影響工作效率。
3.稅收數據深度分析應用亟待加強。盡管我們做到了稅收數據的大集中,但是在實現數據大集中之后,稅收數據分析不到位。稅收數據深度分析應用又是落實“信息管稅”理念的重要工具。深度分析應用是以數據高度集中為基礎,結合統計學、經濟學、管理學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模型,對大量涉稅數據進行系統內部、外部多角度、多層次的對比,來分析和挖掘數據背后的本質,揭示稅收征管內在規律,發現稅收征管薄弱環節。因此,稅收數據深度分析應用能為管理和決策提供重要信息,參考價值極高。然而目前情況下,對稅收數據的深度分析應用,事實上是我們目前的短板,海量數據還在“睡眠狀態”。因此,如何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開展數據深度分析應用工作,迫在眉睫。
三、后大集中時期完善稅收管理的思考
實現省級數據大集中之后,數據質量將直接反映基層稅務工作的質量。因此確保數據的客觀、真實和準確最是關鍵。基層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征收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基礎管理工作的標準化,徹底改變日常稅收管理及業務處理各自為政的局面,服從全省的數據口徑統一規范,用科學的手段進行科學的管理,完善所有崗位人員的職責、權限、時限、程序、責任追究等工作規范,提高基礎工作水平。
1.更新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稅收征管模式。適應數據大集中的形勢,基層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必須更新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稅收征管模式。高質量的征管工作是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環節,在推動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思想是行動的引導者,因此要推動高質量的征管工作發展,必須樹立先進、創新、科學的征管理念。
稅務機關在治稅理念上,應由滿足自身的業務需求為主轉向以方便納稅人的納稅需求為主,把服務納稅人、方便納稅人作為基本的出發點和著力點。在稅務管理方式的選擇上,要做到既有利于稅收征管,又盡可能地方便納稅人辦稅。依據《稅收征管法》,采取多種方式征收,多元受理申報。減少征納雙方的接觸點,由統一機構牽頭負責,避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多頭干擾。
2.提高對數據質量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完善數據質量管理機制,有專門的機構和崗位負責業務數據的質量,盡量保證數據的準確、及時、完整。可以將數據質量管理崗設置在稅源管理機制中,或者將數據質量管理的職能落實到相關崗位,牽頭負責稅收業務數據的質量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將數據質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規化。
提高數據信息的質量,加強數據管理,不僅需要在稅收工作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強化稅收業務與信息技術的融合,還要依靠納稅人的配合參與,稅務部門設定的理想化程序未必是最符合當前納稅人的訴求,必須循序漸進,穩步推進。但一切工作的成敗終究取決于人,提高征納雙方的思想認識,更新理念觀念,不失為提高數據質量的治本之道。
3.著重做好稅收數據深度分析應用工作。稅收數據深度分析利用是指以稅收業務需要為出發點,利用相關理論、方法和模型,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實現集中的涉稅數據深入研究,探究其內在規律性,改善提高稅收征管管理、納稅服務等效率,為高層決策提供可靠、客觀的分析信息。在實現大集中以后,涉稅數據的深度分析利用工作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系統有效的開展數據深度分析利用:(1)在數據采集方面,通過拓寬、完善納稅人數據信息采集渠道,完善數據采集系統,尊重數據的原始性、真實性,提高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2)在數據共享方面,建立規范、統一的第三方涉稅信息平臺,加大外部信息獲取渠道。外部稅源信息主要存在于以下部門:銀行、工商、公安、國土、房產部門等。加強對稅收數據深度分析專業人員的培養和科學調配,建立完善的稅收數據分析應用工作機制,促進信息流和業務流的有機結合,使數據分析貫穿于整個稅源管理全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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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趙芳.不對稱信息對稅收征管的影響[J].稅務研究,2003,(03).
(一)研究背景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對稅款追征期并未給出準確的概念和范圍,僅在五十二條規定了在稅務機關責任、納稅人失誤、偷稅抗稅騙稅等情形下稅務機關追征稅款的時限分別為三年、五年和無限期。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稅收征管法》的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稅收征管時效和追征責任認定進行了修改。本文將圍繞這些修改對我國稅收追征制度進行研究。
(二)稅收追征期概念
因我國法律未對?收追征期的概念進行準確界定,不同學者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從以下五方面進行闡發,即適用條件、追征起算時點、時效期限、追征范圍和時效屆滿效力。李麗風(2006)認為,稅款追征期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可以征繳入庫的期限。筆者認為該定義相對籠統,用詞也不規范;在綜合了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后,筆者認為稅收追征期是指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向納稅人等追征該欠繳稅款的期限。
二、稅收追征期的法律性質
稅收追征期法律性質研究的爭議焦點在于,它是核定期間還是征收期間?其期限適用消滅時效制度還是除斥期間?筆者分析如下:
(一)核定期間vs征收期間
熊偉(2007)和陳戈云(2010)兩位學者對此問題給出了相對清晰的解答,二者均認為稅收追征需要先核定欠繳追款才能進行追征,而我國稅法只規定了統一的追征期是不合理的,他們通過列舉境外稅收追征制度的規定來證明其觀點。筆者認為,兩位學者的觀點有一定道理但仍有失偏頗,原因在于,我國現行規定基于便于征管的考量采取了相對折中的態度進行性質認定,雖未明確規定但對稅收核定和稅收征收也有相對清晰的劃分;草案出臺后,明顯可以看到核定期間被包含在了稅額確認制度中,追征期則明確界定為追征期間。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現行規定和修訂意見均認定追征期的性質是征收期間而非核定期間,學者得出此結論更多的是由于對現行五十二條第三款“無限追征”問題的藏否罷了,更何況核定稅款是稅務機關的內部事務,嚴格意義上也不屬于稅收追征的范疇。雖然兩位學者的觀點有失偏頗,但其給出的方案也體現了對制度不合理之處的反思;在此前提下,將稅收追征的兩個環節分離,并分別確立稅額確認制度和稅收追征制度,是對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二)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
學界普遍認為,若將稅收追征期認定為征收期間則其毫無疑問是消滅時效,但由于我國規定的相對模糊,對此問題仍需討論一二。筆者認為除斥期間更多的適用于形成權等私權利,而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屬于履行法定職權,不能適用除斥期間;當前對追征期是消滅時效還是除斥期間的爭議和討論,歸根結底在爭論追征時效屆滿后稅務機關的追征權是歸于消滅還是僅僅喪失司法救濟請求權(或相對人獲得時效抗辯權)?而在追征期是征收期間的前提下,草案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期限應為消滅時效,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督促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及時履職。
三、草案對現行規定的修改及評價
草案對前述三種不同責任情形對應的追征期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新增稅額確認制度、滯納金追征的中止和免收制度,設置了更為合理的追征期限(包括刪除無限追征條款),避免了責任競合。修訂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和原實施細則的第八十條至八十三條。筆者認為,草案的修訂有以下三大亮點:
(一)明確了稅收核定制度,規范了稅收征管時效
修訂后的草案明確規定了經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申報稅額不一致或未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出具稅額確認通知書即稅額確認制度;五十三條由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未確認或超出確認時效的,申報稅額視為稅額確認通知書所確定的應納稅額。由此可以推斷,如果稅務機關怠于行使核定職權,那么即便納稅人申報的數額低于實際應確認核定的數額,也只能認定為申報數額,這既明確了稅務機關的核定職責,又將核定期間與追征期間進行了分離,使草案五十六條和八十六條規定的時效有了適用依據;同時,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追征期的上限為二十年,體現了草案既提高稅務機關權限,又敦促工作人員積極履職的修訂精神。
(二)新增稅收利息(原滯納金)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
草案第六十條對稅收利息(原滯納金)的計算規定了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對征收期間增加時效中止和中斷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索,有利于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明確追征期限,避免無限期追征帶來的弊端
草案刪除了三年追征期的規定,統一規定為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過失造成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五年內可以要求補繳,即明確了過失欠稅的追征期;同時將未辦理納稅申報以及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騙稅的期間由不受期限限制變為十五年,并新增上限條款,限制追征期限為二十年,體現了我國稅收征收管理體制的改革進步,避免無限期追征帶來的公權力濫用和公權力怠于行使問題。
一、文獻綜述
“管理問題是稅制改革的核心而非輔助的問題”( Richard M. Byrd,1989) ,[1]( P213)精細化管理是在稅收常規管理基礎上對管理工作的進一步深化,是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稅收服務質量的必然要求。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稅收管理部門,隨著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不斷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和理念,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如何有效評估過去一段時期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以及未來如何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工作,建立全新的精細化管理目標與模式,己成為當前稅務研究中的熱點問題。在國外,稅收精細化管理問題很早就引起了學者的重視,如威廉•配第、亞當•斯密和瓦格納等人,在他們提出的課稅原則中,從稅制行政成本最小化角度討論稅收管理優化問題。而將稅收征管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對象始于 20 世紀 70 年代,美國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 Musgrave,1973)[2]( P85 -97)提出稅收管理的有效性與一國經濟結構、收入水平及分配結構、納稅遵從度、稅收管理部門與法院對稅法執行程度等有關。美國學者詹姆斯•沃麥克和丹尼爾•魯斯( James P. Womack,Daniel Roos,1999)[3]( P247 -289)主要探討了精細化管理的起源、原則及應用范圍,認為精細化管理主要來源于企業管理,是為了防止工業化大生產出現浪費而應運而生的。卡洛斯•西爾法尼和凱瑟琳•巴爾( Carlos Sizvani,Katherine Baer,1997)[4]根據稅收差距大小,將稅收管理水平按稅收差距分為四個區間,分別是小于 10%、10% ~ 20%、20% ~ 40% 和 40% 以上,對應的稅收管理效率分別為很高、相對有效、相對無效和非常無效,并指出了對應的征管目標和方法。國外已經對稅收管理進行了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積累了大量經驗和方法,為我國稅收精細化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理論是實踐的先導”,但在國內,相對于理論研究,稅收精細化管理實踐探索起步更早,發展更快。從 20世紀 80 年代開始,稅務部門從征管實踐中摸索出許多改革經驗,如稅收征管模式、稅務機構設置、信息化征管、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在理論分析中,首次從精細化視角分析稅收管理的是葉崢、藏顯文( 1994)[5],但他們主要是對我國涉外稅收政策進行探討,所提精細化管理是對“宜粗不宜細”立法模式的檢討和揚棄,并未對稅收精細化管理方法進行深入分析。之后,隨著市場經濟與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理論與實務界對稅收精細化管理研究逐步深入。在對精細化內涵的理解方面,汪中求( 2008)[6]指出精細化管理是一種管理理念和管理技術,是通過對規則的系統化和細化,運用標準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手段,使各組織單元精確、協同和持續運行;在稅收征管現狀方面,張詠蘋( 2004)[7]( P89 -138)認為當前稅收管理瓶頸在于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一線機構偏少且過于集中、稅收管理員制度不夠科學、征管流程不夠合理、納稅服務不夠改善; 在稅收管理改革取向方面,許月剛( 2002)[8]提出應實現組織機構“扁平化”、征管程序“簡易化”、管理手段“多樣化”、管理方式“人本化”和人員素質“專業化”。黃澤勇( 2006)[9]提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管理中,由于缺乏個人納稅代碼,使個人所得稅征收困難,存在個人收入與納稅不對稱的情況。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健全個人納稅代碼制度,制定《個人納稅代碼法》,以更好地堵塞偷、漏稅現象。曾國祥( 2002)[10]( P67 -98)提出稅收征管改革中機構設置要遵循精簡、高效和便利原則,不能增加機構,增加成本。2004 年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上,謝旭人指出,要加強精細化管理,抓住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抓緊、抓細、抓實,不斷提高管理效能。[11]雖然目前對稅收精細化管理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其在稅收管理領域仍是一個較新概念,眾多學者并未對稅收精細化管理的內容、方法和改革路徑形成共識。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精細化管理,僅僅是針對“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現實提出的治稅理念,尚未形成一套系統的促進稅收精細化管理貫徹落實的制度體系,甚至對“稅收精細化管理”亦未曾進行準確定義。有鑒于此,本文試圖對稅收精細化管理進行進一步探討,追溯其理論淵源,定量分析稅收征管因素在我國稅收增長中的作用,并針對我國征管現狀提出改進建議。
二、稅收精細化管理的理論基礎
稅收精細化管理就是基于社會經濟發展和納稅人實際狀況,將企業管理與公共管理相融合,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稅收精細化管理目標包括管理對象精細化、管理手段精細化、管理內容精細化和考核評價精細化等。從理論淵源上講,稅收精細化管理是在汲取現代西方管理中的流程再造理論、精益生產理論、納稅遵從理論和公共管理理論等理論成果而逐漸演化發展起來的,并與稅務部門工作實際相結合產生的一種管理辦法,稅收精細化管理是對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的必然要求。
( 一) 流程再造理論
流程再造理論是美國首創的關于企業經營管理方式的一種新的理論和方法。簡而言之就是以生產流程為中心,重新設計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及運作方式。為了能夠適應新的市場競爭環境,企業必須摒棄已成慣例的運營模式和管理方式,以生產流程為中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管理方式進行重新設計。通過對企業原來生產經營諸環節進行全面調查和細致分析,將其不合理、不必要的環節進行徹底之變革。根據流程再造理論在稅收精細化管理中的運用,需要對稅務部門的外部征管流程和內部控制流程,按精細化的要求,徹底改造、剔除不必要的稅收管理環節,以稅收工作流程為中心,重新整合設計外部征管及內部控制方式。
( 二) 精益生產理論
稅收精細化管理發軔于精益生產理論。精益生產源于豐田生產方式( TPS) ,豐田公司認為,在等待、搬運、工藝流程、安排庫存等環節及由于生產過量、產品缺陷等原因,如果管理不當均會造成浪費,這些浪費對企業生存發展足以致命。要有效減少浪費,需要在生產、庫存、作業再分配等各環節精益求精,實行精細化管理。實行精細化管理給豐田公司帶來了巨大的回報,其生產與管理方式也引起了理論界的高度關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組織了 14 個國家的專家學者歷時 5 年,對豐田制造方式進行探索、總結及提煉,并將該生產方式稱之為精益生產。精益生產的理論和方法隨著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遷、廣為傳播,并跨出了制造業領域,作為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在交通運輸業、服務業、軟件開發等行業得以應用與發展。稅收精細化管理將精細化管理理念應用到稅收工作中,吸收精益生產理論的精髓,避免粗放式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稅收成本。
( 三) 納稅遵從理論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使自身行為符合稅收政策意圖和稅收立法精神,準確計算應納稅額,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遵從理論源自美國,主要包括對稅收遵從度的研究和對遵從成本的研究。按納稅遵從度理論,納稅遵從主要分為三類[12],包括由于擔心因逃稅而受到處罰的防衛性遵從、由于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十分嚴密而無機可逃的制度性遵從、由于對履行納稅義務的正確認知及獲得高質量納稅服務而產生的忠誠性遵從。納稅遵從度可用四個指標來衡量( 理查德•伯德、米卡爾•卡薩內格拉•韓舍爾,1994)[13]( P136 -204): 包括潛在納稅人和登記納稅人之間的差額、登記注冊的納稅人與實際申報的納稅人之間的差額、納稅人申報稅額與根據法律應繳納稅額之間的差額、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之間的差額。西方學者研究認為,影響納稅人遵從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稅收征管水平。稅收征管水平越高,就越會對納稅人形成威懾力。納稅遵從理論對稅收精細化管理具有以下啟示意義: 稅務部門要通過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對納稅人進行有力的監控,增加納稅不遵從的風險成本,促進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提高納稅遵從度,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
( 四) 公共管理理論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整合社會的各種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管理等手段,強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工作績效和公共服務質量,以實現社會福祉與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作為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務重要組成部分,以公共利益為目標,強調政府、公民、企業多方主體的互動以及在公共問題上的收益共享、責任共擔。公共管理理論既重視制度、法律的前提作用,更關注管理戰略、管理方法的合理運用。稅收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公共管理的理論是稅收精細化管理的基石,為稅收精細化管理指明了原則和方向。
三、我國稅收精細化管理現狀的實證分析———以稅收征管對稅收收入增長貢獻率為例
影響一國稅收增減變動的因素有很多,如 GDP 規模、價格水平、產業結構、稅制結構與稅收政策、稅收征管能力等。其中,稅收征管是影響稅收增減變動的重要一環,其對稅收變動的影響分析在稅制設計、稅負分析、稅收征管水平測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此處通過分析和分解影響稅收收入的各種因素,測算稅收征管因素對我國稅收增長的貢獻率。
( 一) 實證分析思路及方法
在稅收征管對稅收增長貢獻率的實證分析中,首先描述稅收變化量計算公式,并在此基礎上對引起稅收變動的因素進行分解,結合相關數據測算出各因素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從宏觀經濟的角度看,稅收直接取決于經濟規模、價格變動和稅收占名義 GDP 的比例。據此,可設定如下關系式:Ti= Gi* Pi* Ri( 1)其中: Ti表示第 i 期的稅收收入; Gi表示第 i 期實際 GDP( 按上年價格計算) ; Pi表示第 i 期的 GDP 價格平減指數; Ri表示第期稅收收入占名義 GDP 的比重; i =1,0 分別表示本期與上期。對( 1) 進行因素分解,有:T1T0=G1* P1* R1G0* P0* R0=G1G0P0* P1*R1R0=G1R0G0P0R0*G1P1R0G1R0*G1P1R1G1P1R0=G1R0N0R0*N1R0G1R0*N1R1N1R0( 2)其中 Ni表示第 i 期的名義 GDP( Ni= Gi* Pi) 。公式( 2) 表明,稅收增長率等于本期實際 GDP 增長速度、GDP 價格平減指數與稅收收入占名義 GDP 比重變化的連乘積。對( 2) 式兩邊取對數可得:lnT1- lnT0=[ln( G1* R0) - ln( N0* R0) ]+[ln( N1* R0) - ln( G1* R0) ]+[ln( N1* R1) - ln( N1* R0) ] ( 3)公式( 3) 表示為稅收增長率的影響因素,若考慮影響稅收絕對額變動的影響因素,則可作以下轉化:T1- T0= ( G1* R0- N0* R0) + ( N1* R0- G0* R0) + ( N1* R1- N1* R0) ( 4)即: 稅收收入變化量 = 由于經濟增長增加的稅收收入 + 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稅收收入 + 由于稅收占 GDP比重變化增加的稅收。根據上述影響稅收的各因素可知,經濟增長主要指 GDP 的增長,表現為上期名義 GDP 到本期實際 GDP 的變動( N0G1) ; 價格變動主要指 GDP 平價指數變動,表現為本期實際 GDP 到名義 GDP 的變動( G1N1) ; 稅收占 GDP 比重變化主要是指產業結構變動、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因素變化等,表現為上期到本期稅收占名義GDP 的變動( R0R1) 。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稅收占 GDP 比重變化因素包括因素較多,但通過具體考察某一產業的稅收增長情況可剔除產業結構變動影響,而且稅收制度變化一般較為緩慢,在實際分析中予以忽略,此時可將稅收占 GDP 比重變化因素簡述為征管因素對稅收變化的影響。如果我們分別計算稅收增長額、經濟增長對稅收增長的貢獻和價格變化對稅收增長的貢獻,就可以匡算出稅收占 GDP 比重變化對稅收增長的貢獻。這樣就為分析稅收征管因素對稅收的影響程度提供了一種計算思路。
( 二) 數據檢驗。按照 2001 -2010 年《中國統計年鑒》及《中國財政年鑒》相關數據,根據前述稅收增量因素分解方法計算得到結果如表 1、表 2 所示。表 1、表 2 顯示了影響我國稅收收入變動的因素變化趨勢。從經濟增長、價格變動和征管能力三個因素比較來看,近十年來價格變動因素對稅收增長的貢獻最大,2008 年前價格變動因素所引致的稅收增長呈逐年上升趨勢,并在最近兩年維持高位震蕩格局。2010 年由于價格因素導致的稅收增加占稅收總增量的一半以上( 58. 15%) ,即有過半的稅收增長是由于價格上升導致的“名義性增長”; 除價格因素外,經濟增長因素和征管能力因素在促進稅收增長的貢獻率的重要性上處于交替變化趨勢。從稅收征管能力提高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來看,近十年來呈現出先升后降再升的“M”型變動趨勢,隨著稅收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稅收征管對促進稅收增長的影響日益凸顯,在 2007 年最高峰時貢獻了 3364 億元的稅收增長,但由于稅收增長的長期性因素在于經濟增長帶來的稅源增加,稅收征管效應在征管能力沒有實質性的突破前難免“后勁不足”,在2007 年后呈現緩慢遞減趨勢,這就要求我們應高度重視稅收征管因素對稅收增長的影響,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以保證稅收的健康、可持續增長。
四、稅收精細化管理目標
強化稅收征管是促進稅收增長的重要因素。從上述分析可知,雖然我國稅收征管水平較之以往有了較大幅度提升,但總體仍處于粗放式管理狀態,具體表現之一是稅收征管因素對稅收增收的貢獻率不高。2002 -2010 年間稅收征管對稅收增長貢獻率最低年份不到 5% ,最高年份也僅為三分之一左右,平均貢獻率為21. 34% ( 表 2) ,明顯低于價格因素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大部分年份也低于經濟增長因素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 其二是稅收征管因素對稅收增收的貢獻率在年度間波動較大,且呈現震蕩下降趨勢。從表 2 可知,稅收征管對稅收增長貢獻率在年度間呈現劇烈震蕩格局,年度標準差為 9. 80,分別高于 7. 12 和 8. 80 的經濟增長因素和價格因素對稅收增長貢獻的年度標準差值,在稅收增長的三種因素中是最不穩定的,表明稅收征管力度不穩定、不連續,無法形成對稅收增長貢獻的合理預期。此外,稅收征管貢獻率在近年來呈緩慢下降趨勢,從 2002年的 36. 19%下降到 2010 年的 16. 71%,表明稅收征管水平提高乏力,對稅收增長的影響式微。稅收征管因素對稅收增收的貢獻不大,表明稅收征管某些環節可能存在缺陷,需要借助更先進的稅收管理理念和方法來提升。此時學界提出的“精細化管理”概念應運而生,精細化管理是實現稅收管理集約化、信息化的內在要求,是克服粗放式管理的必然選擇。根據我國具體國情,稅收精細化管理目標主要包括管理對象、管理手段、管理內容和考核評價的精細化等方面:
( 一) 實行科學分類,實現管理對象的精細化
管理對象精細化就是針對不同情況的納稅人實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對納稅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為此,需制定切實可行的納稅人分類管理辦法,根據納稅對象規模大小、行業類型、稅種、經營方式、組織方式、信用記錄等情況,在納稅信用分級管理基礎上,制定和實施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辦法,集中力量解決矛盾主要方面,特別是對稅收流失相對嚴重的行業、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及信用等級較差的納稅人進行重點管理,以實現精細化管理。[14]以企業規模分類為例,對大型企業,應根據大企業信息化程度較高優勢,充分利用電子報稅、稅控裝置等現代化管理工具,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以及物流、資金流信息,綜合評價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納稅能力; 對中小企業,稅務機關應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行業分類管理。從不同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及涉稅信息的分析入手,分行業確定監控指標體系,并運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對納稅人納稅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綜合評定; 對個體工商戶,要深入推行電腦定稅和定稅公示制度,并進一步推行重點監控,特別是重點行業( 如移動通訊、建材、家具等) 和個體工商大戶的稅收管理,嚴格限制沒達到起征點的情況,以保證稅收收入,公平稅負。
( 二) 提高科技含量,實現管理手段的精細化
以信息化為導向的手段精細化是管理精細化的前提。要提高稅收管理精細化水平,應將信息技術引入稅收監管,充分發揮稅收征納系統、稅收征管數據庫和信息資源數據庫的作用。有幾項工作需要深入研究: 一要拓寬信息來源渠道。注重通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使用等環節收集納稅人的基本信息,保證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完整和準確。同時應廣泛推行納稅人網上申報、網上認證等電子申報方式,擴大信息采集的渠道和范圍。二是做好與其他職能部門的信息情報交流交換工作,建立統一入口的納稅人信息系統平臺,加快建立同銀行、財政、工商、海關等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三要適時對涉稅信息進行檢查更新,確保涉稅信息質量。定期對稅收征管數據庫進行清理,將“失真數據”、“垃圾數據”及時從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清除,保證涉稅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 三) 強化基礎管理,實現管理內容的精細化
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和出口退稅管理是稅收精細化管理的重點,稅務部門應根據流程再造理論,加強和規范稅收的基礎性管理,夯實稅收征管的基礎。一是強化稅源管理。制定納稅人稅源管理實施辦法,明確責任,規范操作,實現對納稅人納稅登記前、中、后的全程監控管理,定期對轄區內的漏征漏管戶進行清理檢查; 二是完善納稅評估。稅務機關應制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對稅務機關各部門明確納稅評估的工作職責和規范管理,對評估結果進行評價考核; 稅務調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評估模型、評估參數,具體指導評估工作; 三是根據納稅遵從理論,加強稅務稽查,建立納稅人納稅誠信檔案,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人進行約談和勸誡,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通報。
關鍵詞:電子商務;大數據;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稅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是云計算時代的產物,是“互聯網+”的核心引擎,更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和創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發達國家已經將大數據資源應用于稅源控制、稅款征收,并以此來實現稅收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
1國內外現狀
1.1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稅收征管情況
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稅源范圍廣、金額大,能為國家財政做出很大貢獻。可是,由于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對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納稅行為及稅收監管等規定不明確,導致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主體在法律上未明確界定、稅源無法準確控制、征管能力執行不足等。
1.2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研究較早,經歷了漫長的討論和修正,存在很大爭議,最終從免稅走向征稅;歐盟一直以來將電子商務稅看作新的稅源,傾向于制定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成為全球首個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的組織。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堅持中性、高效、確定與簡便、公平與靈活性的原則,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從國際形勢來看,其他國家或組織在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做法上還是有區別的。在我國,電子商務在近十年的發展中,對稅收收入已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為促進市場公平,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考慮到鼓勵電子商務發展、增加國家經濟收入,以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我國可以對電子商務征稅采取減稅或者暫時免稅政策。
2大數據分析的特點與優勢
2.1大數據分析的概念
大數據分析是指摒棄傳統的抽樣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的方法。由于大數據具有體量巨大、類型多樣、處理速度快、價值密度低的特點,所以它打破了傳統思維的分析方法。通過在即時更新的海量數據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結果具有實時性。在大數據時代,稅收征管也應與當前形勢緊密聯系,及時轉變傳統思維,才能提出新的創舉。
2.2大數據分析在稅收征管中的優勢
大數據思維的建立是區別于傳統稅收的關鍵,可彌補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通過為征納雙方提供有效的溝通渠道,將稅收風險降到最低。將大數據思維運用到稅收征管實踐中,既能將大數據思維進行推廣至其他領域,又能彌補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空白,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作出應有的貢獻。
3大數據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
3.1稅源控制
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關鍵,大數據的突出作用在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大數據也為實現稅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術支撐,進而引發了一場稅源管理的革命。
稅源控制的實質就是納稅主體的確定,現行電子商務中商家的注冊制度存在嚴重問題,不少商家未實行實名注冊,交易記錄不真實甚至隱瞞交易行為,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嚴重的挑戰。對此,相關管理部門應該通過立法,嚴格執行商家實名制注冊,使得電商經營活動規范化。同時,稅務機關應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識別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記錄,對電商發放實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發放電子式身份證明作為數字身份證,實施納稅人“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管理。這樣可以使得網上稅收信息公開化,打破信息不對稱等局面,通過這一措施來控制稅源,以達到確定所有納稅主體的目的。
3.2稅款征收
在稅款的征收環節,現行實體征稅制度已經不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征收征管。對此,政府部門應該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殊性,在國家稅務總局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機構負責電子商務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別成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部門,由國家稅務總局實行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垂直領導,檢查和督導各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完善稅收登記、稅收管理、稅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稅收征管部門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合作,按照法律規定的征稅項目,在依法確定交易行為確實發生后,在消費者支付環節中,網絡交易平臺的系統自動按照相關稅目和稅率扣除應繳稅款,并自動進入相關財政賬戶;當涉及到退貨而產生退稅問題時,可以先把電子發票打印出來,將相關退貨發票做好標記,按月清算。同時,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進項稅額。這樣能有效防止網絡交易過程中交易行為隱蔽、計稅困難等造成的偷稅、漏稅、逃稅行為的發生。
3.3稅收監管與稽查
在大數據的背景下,所有的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臺上,這就形成了一個良好的共享機制。地稅與國稅稅務信息共享,跨區稅務部門信息共享,稅務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國土等部門),稅務部門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共享。同時,稅務部門還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物聯網等第三方信息平臺來披露并挖掘隱藏信息。在稅收監管方面,首先,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來完善稅收風險評估機制;其次,稅務機關可以從多方(電商所開電子發票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收集的信息來進行比對、甄別,并檢查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的行為。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數據庫的容量不斷增加,現在已經可以實現部分數據的永久保存,從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問題。由于大數據信息量大,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稽查時可以通過關鍵字檢索,比如稅號查詢、代碼查詢等方式進行有效數據的提取,避免了到實體店中去翻閱紙質資料的繁瑣,從而大大提高了稅務機關人員的工作效率,同時也降低了征稅成本。
4結語
在當今時代,商業模式日趨多元化,電子商務的發展極大地沖擊了傳統商業,對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碾壓式的打擊,使得電子商務的發展成為了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在這場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業變革中,電子商務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合理運用大數據分析,有利于加強完善電商的管理,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促進電商與實體商家的公平發展,保證國家的稅收權益,使社會在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找好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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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務流失;治理措施
電子商務的全球性、便捷性特點給傳統貿易活動帶來了沖擊,因此,為了保證國家經濟和社會的長遠發展,應盡快落實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管理工作,并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實施期間,不斷完善相關稅收法律和征管環節,最終在科學的稅收政策指導下,做好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避免稅務流失問題的發生。以下就是對電子商務稅務管控等相關問題的詳細闡述,望其能為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展開提供有利參考。
一、電子商務稅收流失概述
從狹義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即指在現行稅法參照標準的基礎上,沒有繳納或者少繳納的,都屬于稅收流失。例如,抗稅、漏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等。而從廣義電子商務稅收流失角度來看,其在包含狹義中漏稅、逃稅、避稅、騙稅等稅收流失內容的基礎上,也包括當前存在爭議的經濟行為。如,節稅行為等。即不管是狹義角度還是廣義角度,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均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1)如若電子商務稅收存在流失現象,那么國家財政收入將相對減少。即在現代社會發展背景下,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電子商務作為新興商務模式,若打破了現行稅收征管的平衡,將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及時性、可靠性,同時,帶來大量的稅收流失,促使國家失去財力保障;2)由于電子商務屬于隱性經濟,并擁有免稅政策和沒有店鋪租金的優勢,因而,電子商務所銷售的同類產品將比傳統商務模式低,因此,將破壞市場環境的公平性,甚至造成部分傳統商務企業破產,這樣會進一步加劇稅收流失問題[1];3)在電子商務的沖擊下,政府收入分配調節效果逐漸被削弱。如,無法對電子商務隱性收入進行稅收調節,最終造成了收入的不平衡,且促就政府公信力逐漸降低,并由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引發社會效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原因
就當前的現狀來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涉及到了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等新型技術的應用,因而,在稅收征管期間,加大了交易地點、交易服務提供者、交易產品的判斷難度。同時,在電子商務中,跨國公司可借助智能服務器,進行跨國的數字化產品交易,而服務器無法進行營業行為的統計,最終產生了收入來源稅收征管爭議問題。除此之外,由于電子商務逐漸打破了傳統商務貿易中“住所”、“控制中心”、“管理中心”等納稅人居民身份判斷依據,其納稅主體趨于邊緣化、模糊化、多元化方向發展,因而,造成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作業無法得到落實[2];2)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注重借助一套通用的標準格式,讓貿易伙計在通信網絡傳輸環境中傳遞經濟信息,繼而以計算機間數據交換形式,達到交易目的。但此種“無紙交易”模式,使海關、保險、運輸、貿易等信息逐漸模糊化,就此為跨國公司提供了一種新型的逃稅手段。例如,通過虛擬貿易公司的建立方式,逃避所應繳納的電子商務稅收款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3];3)不同國家稅收管轄存在沖突也是造成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需在稅收征管工作實際開展期間,控制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
三、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治理措施
1、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在電子商務的沖擊下,為了做好稅收征管工作,需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首先,在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建立過程中,應結合其虛擬化特點,確定納稅人義務適用范圍。即電子商務中納稅義務人應包括從事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和人,同時,在我國從事電子商務的境外企業和個人,還有,境外企業和個人均應界定為納稅義務人。然后,在納稅義務人明確界定的基礎上,應由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負責通過實名制方式,登記納稅義務人經營項目、稅種等信息,就此控制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其次,在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制定過程中,為了應對課稅對象模糊問題所帶來的挑戰,應注重采集電子商務交易中數字化信息,如若其商品沒有特殊權利,則認定為銷售商品。例如,在某一款軟件銷售過程中,由于其貿易期間所傳遞的數字信息無法判斷商品屬性,那么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應分析軟件接收者的權利。即若軟件接受者僅具有使用權,那么則認定該軟件為銷售商品,應進行商品納稅。再次,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其交易地點較為廣泛,且隨意性較強,因而,應依據網絡交易者是否已經在地方稅務機關、網站營業執照注冊地稅務機關或者網站稅務機關登記來判斷納稅行為,最終從根本上避免偷稅、漏稅、騙稅等行為影響國家財政收入。
2、實行稅收電子化
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開展過程中,實現稅收電子化模式可高效管控稅收流失問題。而在稅收電子化實際實行過程中,應首先完善電子納稅申報方式,即允許納稅人通過電話、計算機等網絡系統,將申報資料傳遞給稅務機關管理中心,然后,由稅務機關依據申報資料,扣除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4]。此種納稅申報方式,要求納稅人必須進行電子稅務實名登記,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并更好的適應“無紙化”、隱匿化、虛擬化電子商務的發展,且縮短納稅申報時間。其次,在稅收電子化推廣過程中,也應啟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同時,其專用發票信息應由稅務機關預先填寫,然后,在納稅人接到電子發票后,傳給交易方,并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電子發票備份發給銀行,就此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全面征管,避免稅收流失問題。除此之外,在稅收電子化實行過程中,為了避免稅源流失,也應逐步完善支付監管體系、網上稽查制度等,以期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嚴格把控。
3、加大避稅監管力度
在電子商務領域可持續發展背景下,為了實現對國際避稅。例如,偷稅、漏稅、騙稅等稅收流失問題的控制,我國政府機構逐漸完善了國際稅收概念的補充,并編制了科學的轉讓定價規則,就此滿足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需求。但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際作業開展期間,為了擴大避稅監管力度,要求國家政府機構應逐步完善處罰規章,同時,加強國際間的合作[5]。例如,當避稅案件涉及到兩個以上國家時,可依據稅收協議,賦予各個國家相應的權利,且在國家逃、避稅案件處理時,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跨國納稅人經營活動的調查,同時,以互聯網形式通報納稅人,并對納稅人形成遠程監控,最終有效防治逃稅、偷稅、騙稅等非法行為,避免電子商務稅收流失。
4、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在電子商務貿易發展中,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的貿易特點,因而,在電子商務稅收流失治理工作中,需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首先,在稅收征管作業期間,應探索服務器或者供應商管轄權模式。例如,當甲國為消費者、乙國為服務器所在地、丙國為銷售系統所在地、丁國為銷售管理中心時,甲國應借助互聯網平臺選擇商品、確定購買、付款,而乙國需負責將相關信息傳輸至丙國服務器,然后,由丁國接收電子貨款。同時,在此種模式下,應賦予乙國和丁國稅收管轄權,而甲國為二者的納稅義務人,繼而通過服務器管轄權模式的明確界定,規范國際電子商務貿易中,稅收征管工作內容[6]。其次,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因而,在我國跨國電子商務征稅管理期間,應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并重的形式,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且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治理中,也應不斷補充國際稅收原則、征管、立法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在網上建立國際稅務監控,以期實現對稅收流失問題的及時制止。
四、結論
綜上可知,電子商務稅收流失與國家財政收入水平息息相關。因此,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開展期間,為了控制偷稅、漏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應在實際稅收征管作業中,結合電子商務隱秘性、虛擬性、模糊性等特點,優化稅收征管流程,同時,從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大避稅監管力度、實行稅收電子化等層面入手,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稅收流失現象。
作者:田金瑩 韓嘉欣 單位:大連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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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流失 稅收原則 常設機構 稅收征管體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不容忽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 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的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 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1、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 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必然導致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而稅務機關又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企業的網上貿易行為,出現了稅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19 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
2、稽查難度加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帳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帳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 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 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十分困難。
3、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聯網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 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 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 舉。此外,銀行的網絡化及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交易定價更為靈活、隱蔽, 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更加方便。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在高科技下將日益激烈 。
4、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隨著網上貿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區別變得日漸模糊,稅務 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 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 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網上交易發生在虛擬的、數字化的計算機空間而不是在某一具體地點,所以要把收入來 源和具體地點相聯系幾乎是不可能的,確定納稅人也變得相當困難。
5、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 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 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Inter網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Inter網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 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 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Inter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 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 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 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象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 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 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6、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就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 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愿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 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 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 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的帳目進 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 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于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 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網上貿易的飛速發展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的挑戰是嚴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們認真對待 ,從容應戰,就能夠制服這匹來勢兇猛的“野馬”。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上貿易只是呈現 雛形,加緊采取措施和對策還來得及。
二、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絡經濟(電子商務) 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 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于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于幼稚產業,極需要政 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 成熟后再考慮征稅,并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 ,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 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 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 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在繼承和發展斯密關于稅收的公平與效 率原則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稅收財政收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 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 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
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 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 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 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為 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 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于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 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與中國人民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金融專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于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 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 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后面,亦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 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 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 ,對于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 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的賬戶,并以此為依據征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 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三、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回顧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 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也日漸豐富。 網絡技術的進步使得電子商務活 動成為現實,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方興未艾,各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財政利益的沖突也就產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將常設機構原則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領域,必然成為各國納稅人、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關心的焦點之一。
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 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 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那么,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準在電子商務中 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網站是由軟件和 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 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準備性、輔的 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 是理所當然的了。
2、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網絡貿易的出現與發展,對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源流失,就必須建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收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 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 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
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 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 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 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于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過國際互 聯網交易了什么。
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 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 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 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 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
3、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