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9 05: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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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能力,指標體系,主成分分析
金融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目前,各地區也都將提高金融能力視為整個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暴露出我國的金融體系還很脆弱,一些城市和地區的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本文旨在通過建立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來衡量一個城市的金融能力,為提高金融能力提供新的方向。
一、 建立城市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所謂金融,就是指資金融通。因此,一個城市或國家的金融能力主要是指該地區的資金融通能力。金融能力的決定因素有很多,諸如區位因素、人力因素、市場因素、知識因素及科技因素等。建立完整的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對于金融業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城市金融業的發展提供方向,明確目標和定位。金融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發展必須結合自身條件,確定合理的目標,對自身進行的明確的定位;
2.比較不同城市間的差距主成分分析,優化資源配置。在建設金融業的過程中,應與周邊城市進行比較,取長補短,以免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
3.對金融業發展具有檢驗作用,及時糾錯。金融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測性,因此,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進行檢驗糾錯,防止危機的出現;
4.為金融監管提供策略,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國際金融海嘯過后,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根據評估體系得出的結論,可以有針對性對薄弱環節加強監管,從而達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通過金融能力指標體系能夠將無形的城市金融能力進行有形化處理,清晰地知道金融能力發展的優勢及不足,有利于金融業的持續發展。
二、 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的設立
(一)評估指標體系設立的原則
為了對城市綜合金融能力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并且使得到的結果具有參考價值,本文認為在構建城市金融能力體系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科學性原則。指標體系的建立必須是在科學的基礎上,能客觀地反映金融能力論文格式模板。從指標的選取、劃分都依據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對于數據的收集和處理都是真實及有效的,以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及可信度。
2.系統性原則。整個指標體系由金融規模、金融結構、金融質量及金融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子系統,每個子系統下又有相應的指標構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全面性原則。金融業本身是一個高端的、復雜的產業,其發展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約。同時,金融業所覆蓋的領域較廣,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因此,指標設計應從整個金融業大系統出發,保證所選指標全面地包含諸多因素所反映的信息。
除上述三大基本原則外主成分分析,在數據篩選和處理上,也會考慮其可操作性及完整性,使得整個評估指標體系更有實際操作意義。
(二)各項指標設立依據及內涵
根據上述建立指標體系的原則,本文采取以金融規模、金融結構、金融質量及金融可持續發展力四個方面來綜合評價金融能力(表1)。
目標層
中介層
指標層
綜合金融能力指數
金融規模
金融相關率(FIR)、金融從業人員數量、金融機構存款余額、金融機構貸款余額
金融結構
金融機構存貸款比率、上市公司數量、保險深度
金融質量
銀行壞賬率、凈資產收益率、資本充足率
論文關鍵詞:案例教學 保險學 運用
論文摘要:保險學課程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應用課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果。在教學中,選擇恰當的案例是保證教學效果的基礎和前提,保險學案例的選擇應當具有針對性、代表性、生動性、時效性和導向性。從教學實踐來看,案例教學的效果取決于教學準備、教學方式、教學討論、教學總結這一系列重要環節。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討論和講解,使學生掌握相關知識、理論和技能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在案例教學中,既可以通過分析、比較各種各樣的案例,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結論或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來拓寬視野,豐富自己的知識。《保險學》是金融專業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同時,它也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從筆者的教學實踐來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一、案例教學在保險學教學中的必要性
保險學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方法等內容,其專業術語和基本原理比較繁雜,而且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應用課程。雖然保險與社會生活的關系非常密切,但對于在校學生而言,保險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學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這些概念,更談不上能夠將保險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案例教學把學生關心的現實問題拿到課堂上來,并讓學生親自參加討論和分析,還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比如,在講到近因原則時,如何在眾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論上是非常枯燥的實務問題。筆者在近因原則教學中,有意識地增加了許多案例,讓學生充分體會到這一原則在實踐中的指導意義。再比如,講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學生的學習興趣變得濃厚了,課堂氣氛也活躍了。
案例教學法可以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增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傳統的教學方式以教師為主體,不利于師生的交流,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分析、老師點評的方式使學生之間的交流增加,學生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另外,教師通過學生提出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而在今后的教學中制訂更為細致的授課方案和計劃。
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引導學生去思考相關的原理,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案例中的實際問題,學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傾聽他人意見的機會,思維和判斷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討論中逐步得到提高。通過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學生可以鍛煉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總之,在講解保險學基本原理或內容時,結合案例分析,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不僅能夠幫助學生鞏固保險學的基本原理,加深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在保險學教學中應當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以提高教學效果。
二、保險學教學中的案例選擇
1.案例應當具有針對性。教師首先應當根據教學內容,精心選擇案例,巧妙設計問題。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學的術語、原理或內容緊密相關,有利于學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鞏固教學內容。例如,在講解“保險利益”這個概念的時候,案例應當直接與之相聯系,并能讓學生區分“保險利益”和“保險金”這兩個概念。案例的針對性還表現在案例應當直接與所要講授的知識點相聯系,而不宜涉及過多的知識點,否則會擾亂學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維上的混亂。
2.案例應當具有代表性。案例應當能代表某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同類案例的共性;或者對于案例所提出的問題,學生存有不同的觀點,而這些觀點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觀念和看法。一個恰當的案例,不僅應當有利于學生理解課堂教學內容,還應當引導學生去思考和分析現實當中的類似問題,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案例的結論在很多情況下是開放性的,這樣能夠引發學生在課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應當具有生動性。案例應當來源于現實生活中與大學生聯系緊密的一些案例,以便開展深入的討論。比如,在講解人身保險時,可選擇與大學生人身風險相關的案例,引導學生了解人身保險的各個種類;再比如,在講授保險合同的內容時,引導學生分別從自身和保險公司兩種角度展開討論,有助于學生全方位學習和理解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諸多細節內容。
4.案例應當具有時效性。在保險學教材或案例匯編資料中都給出了保險課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較慢,很多案例缺乏時效性,甚至得出的結論也存在問題。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國施行修訂之后的新《保險法》,相比于原《保險法》,新《保險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訂。比如,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如果受益人謀求個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原有《保險法》規定,此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新《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如果教師在案例教學中,簡單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沒有根據新《保險法》對原有的分析結論作出解釋或補充,很容易誤導學生。
5.案例應當具有導向性。中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無序競爭仍然較嚴重,國民的保險意識也還不強,關于保險的各種糾紛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學中,一些老師往往選擇反面案例進行分析和講解。從幫助學生理解的角度來說,這無可厚非,然而,過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產生負面的影響。事實上,中國保險業由于起步較晚,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保險業的誠信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再加上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知比較欠缺,很多人對于保險還存在偏見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學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學生對保險業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見,進而影響學生對保險業的認識和學習的積極性。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當把正面案例與反面案例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幫助學生理解保險學的基本原理,還要對學生進行積極的正面引導,幫助他們理解保險的本質。
三、案例教學組織與實施的應用心得
1.教學準備。教師在教學前的充分準備是案例教學必不可少的環節。在教學之前,教師應當對于教學案例的內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論知識點有充分的把握,對保險實務的發展變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師還要指導學生做好課前準備工作。對于信息量豐富或者比較復雜的案例,教師應把選擇好的案例在課前發給每一個學生,要求他們熟悉案例內容,并結合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發言要點,為教學討論做好鋪墊。 2.教學方式。對于保險學課程,教師應當強調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的有機結合。強調案例教學,并不意味著放松理論教學。在教學方式上,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學的目的與應用,而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不掌握理論就無法開展案例教學。保險學課程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進行實務性的學習。例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時,案例中必然會涉及到保險利益、近因、推定全損等基本概念,如果學生對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師很難組織案例分析。
3.教學討論。案例教學的實質是開放、互動,強調學生的高度參與。引導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是保證案例教學效果的關鍵環節。教師應當把更多的時間和機會留給學生,討論主要在學生中進行,但教師絕不是旁觀者,教師始終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第一,教師可以通過啟發式提問引導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所提的問題要圍繞教學內容,做到少而精。問題過于寬泛則學生的討論比較散亂,不利于教師對課堂教學的控制,也不利于學生對教學重點和難點知識的掌握。考慮到不同的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問還要有層次性,由易到難,逐漸深入。第二,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營造良好的課堂討論氣氛。教師要鼓勵學生自主思考,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并結合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例如,在結合一些案例講解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擬的形式。第三,教師應給學生更多的自由發揮的空間,允許他們發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開放式的討論更有利于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開放性思維。第四,教師應當通過各種巧妙的提問,引導學生圍繞中心問題進行討論,力保討論沿預期的方向進行。在教學中,教師應當及時對學生的討論進行點評,解答學生提出的疑點問題,并對討論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時修正,把討論引導到正確認識的軌道上來。對于學生爭論較大的問題,即使是一些社會敏感問題,教師也應認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輕,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師要把學生從對案例本身的討論引導到對一般性問題的討論,并歸納出一般性的理論觀點或結論,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教學總結。討論結束后,教師應及時總結要點。闡明案例分析討論中所運用的理論知識,總結討論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在此基礎上指出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問題。為了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教師還應要求學生完成一份書面的案例分析報告,通過重新審視案例的討論過程和解決方案,學生對于課堂的教學內容能夠加深理解。教師自身也應當總結本次討論的成功之處和不足之處,以便在以后的教學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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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準則,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中,從根本上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商品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本質要求,是民法精神實質之所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有的認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1];也有的認為,是民法規范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始終的根本準則[2];還有的認為,它是民法中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是全部民法的主導思想所在[3];在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中定義為“在從事法律規范時指示方向的標準,依憑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使法律性的決定正當化”[4]。
雖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有許多方面是一致的。民法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規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即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二、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認了民事權利神圣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等。其中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民事權利神圣原則和自愿原則反映了民法的法規特性;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則對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及個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
(一)民事權利神圣與自愿原則
從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與限制來看,民事權利神圣和自愿原則側重于對民事權利及其行使的保護,其余原則側重于對民事權利行使的限制[5]。對民事權利及其行使的既保護又限制揭示了貫穿于民法調整全過程的一對深刻矛盾,即私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的矛盾。
民事權利神圣,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護,任何人以及任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與不得限制剝奪之。民事權利神圣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指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二是指所有私權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護,神圣而不可侵犯。民事權利神圣包括人格權神圣、所有權神圣與契約神圣三大基本點。
人格權神圣是指自然人作為一個市民社會或法律共同體成員的資格應該受到充分尊重,不得隨意剝奪或侵犯,并且尊重自然人的各種具體人格權[6],而具體人格權的范圍,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具體人格權的上位概念為“一般人格權”,其作用便在于如果一項合理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者便可以援引該權而保護自己。人格權神圣的要義在于平等,即把法律賦予的權利實際地落實到社會的成員身上;擴而言之,便是對人權的尊重與敬畏。
所有權神圣是指民事主體所有之財產應該受到特別的尊重,不得侵犯之。因為對所有之物(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人得以與他人發生經濟交往的法律前提。故而從財產的角度看,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財產之上,“無財產即無人格”。所有權神圣為其他財產權的神圣,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的神圣,奠定了邏輯基礎。
契約神圣是指民事主體在私法范圍內訂立的契約之效力得到保護,不可侵犯。契約是當今社會的最基本特征,其實質是自由的人選擇一種不自由的狀態,各自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同時規定出義務,并且以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則該契約對于訂立它的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在私法的意義上,契約乃是當事人自己給自己造法,人們通過契約的形式維系陌生人之間的關系,產生與維護信任,從而選擇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故曰契約乃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機構。正因為契約有如此深遠之意義,故當事人訂立契約的權利與已訂立的契約,理所當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需要加以保護,此即為契約神圣。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7]。自愿原則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契約自由的觀念,但契約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契約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契約自由的歷史,就是契約如何受到限制,從而促進實踐契約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契約的自由有諸多限制[8]。
民事權利神圣意味著私人利益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合法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但僅止于此還不足以指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的創設,因而有了自愿原則。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他會根據自己的利益指向或要求,選擇他認為最有效的行為方式和形式設立、變更、終止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實現或保護其利益。自愿,從公、私法劃分的層面理解,是指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之適用,即私人協議可變通私法⑤。因此,自愿原則有力地保障了私人活動的意志自由和私人權益,使其不受國家權力所支持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非法干預和入侵。
(二)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有三大道德支柱,第一是公平正義;第二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第三是誠實信用。公平正義代表著一種基于人類本性而無需證明的終極價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著一種和諧美滿的團體秩序。誠實信用代表著歸仁向善的個人德行。”[9]因此,為實現民法的價值,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被各國民事立法所確定,從而達到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限制,使整個社會和諧有序。民法原則規定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比較具體化的原則性限制體現在:公平原則和平等原則是從權利主體身份層面加以限制,誠實信用原則是從權利主體的意思表示層面加以限制,公序良俗原則是從權利義務的內容上加以限制。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10]。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契約當事人間的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契約關系,尤其是確定契約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契約正義原則。契約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11]。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12]。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13]。
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14]。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系,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
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三)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一個宗旨性限制,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有這一規定。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一憲法規定必定要在民法中加以貫徹。這里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其實也意味著社會公共利益,因為這里并沒有特別指出某個集體性質的單位和某個具姓名的個人,而這種利益和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乃是社會公共利益主體公眾即公共社會的實質所在[15]。不特定性也就意味著整體性和普遍性。“所謂權利濫用,就是超出法律的范圍謀取利益。權利濫用導致了權利沖突,權利沖突又導致了社會危機,進而導致民法危機。這種民法危機的突出表現,就是公權力侵入私法領域,即所謂國家干預民事生活的‘經濟法現象’。而國家干預的泛濫又導致政府權力的膨脹和腐敗的滋生。事實證明,用國家干預來填補民法的道德空缺,無異于飲鴆止渴。”[16]因此,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就意味著出于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保護而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限制。
三、結束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領域日益拓展,交往形式日益多樣化,因此法律規則亦越來越豐富多樣。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法律規則難以囊括各種社會關系。民事法律規范更是如此。民法的基本原則,蘊涵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到的理想,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指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即是法院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因此,這就客觀上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須充分理解和掌握民法原則的要義,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在特定的情況下需要直接適用這些基本原則來處理案件時,能夠充分重視民法的基本原則的這種補充功能,及時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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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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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王衛國.論法典化與民法原則[R]. 2005年4月2日在“民法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國際研討會”上的演講.
論文關鍵詞:保險汽車保險理賠工作原則
論文摘要:文章論述了汽車保險的含義、汽車保險的分類、理賠流程以及理賠工作的特點和工作原則。
汽車保險產生的前提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使人們尋找設法對付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對于預防和控制顯然是有限的,于是人們想到了經濟補償,而保險業就作為一種有效的經濟補償措施走進了人們的生活。可以說,沒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就不會產生保險,并且人類社會越發展,創造的財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過保險的方式提供經濟補償。
1汽車保險的含義
在了解汽車保險之前,先介紹一下保險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機動車保險是保險中最為重要的保險種類,機動車保險是綜合性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是運輸工具保險的一種,它承保業務、商用和民用的各種機動車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本身以及相關利益損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應負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汽車保險的分類
機動車保險按照承保條件分為主險和附加險,見下表。
機動車主險中的機動車損失險承保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本身損失;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使用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機動車附加險都是針對主險中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而言的,投保這些險種可以使汽車保險更加完善,投保險種更加全面,發生事故后可以解決的更加全面。
3汽車保險的理賠及理賠流程
3.1理賠的定義
理賠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在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和責任,這種義務和責任的履行過程,通常稱之為保險理賠處理,簡稱為理賠。為了更好地掌握理賠,必須了解索賠和拒賠。
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往往會由于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問題而引起爭議。爭議發生后,因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直接或間接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方向違約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損失,就是索賠。
違約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損害方所提出的賠償要求,賠付金額或實物,以及承擔有關修理、加工整理等費用,或同意換貨等就是理賠。如有足夠的理由解釋清楚,不接受賠償要求的就是拒賠。商業交易中的爭議和索賠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商業交易有關各方的經濟權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視索賠和理賠,在合同中訂明有關的條款,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從法律觀點來說,違約的一方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對方有權提出賠償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當履約中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約或如期履約時,才可根據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免除責任。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
3.2理賠流程
4汽車理賠工作的特點和工作原則
4.1理賠工作的點
4.1.1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我國的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曾經是以單位、企業為主,但是,隨著個人擁有車輛數量的增加,被保險人中單一車主的比例將逐漸增加。這些被保險人的特點是他們購買保險具有較大的被動色彩,加上文化、知識和修養的局限,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維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驅動,檢驗和理算人員在理賠過程中與其在交流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障礙。
4.1.2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汽車保險的另一個特征是保險事故雖然損失金額一般不大,但是,事故發生的頻率高。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費用較大,有的事故金額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對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問題,保險公司同樣應予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從個案的角度看賠償的金額不大,但是,積少成多也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4.1.3標的流動性大。由于汽車的功能特點,決定了具有相當大的流動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主體是一個全天候的報案受理機制和龐大而高效的檢驗網絡。
4.1.4受制于修理廠的程度較大。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廠,修理廠的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均直接影響汽車保險的服務。因為,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之后,均認為由于有了保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責將車輛修復,所以,在車輛交給修理廠之后就很少過問。一旦因車輛修理質量和工期,甚至價格等出現問題均將保險公司和修理廠一并指責。而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僅僅是經濟補償義務,對于事故車輛的修理以及相關的事宜并沒有負責義務。
4.1.5道德風險普遍。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是道德風險的“重災區”。汽車保險具有標的流動性強,戶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汽車保險條款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及汽車保險經營中的特點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汽車保險欺詐案件時有發生。
4.2理賠工作的基本原則
4.2.1樹立為保戶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并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盡快投入生產運營。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現場查勘,事故車輛修復定損以及賠案處理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即嚴格按條款辦事,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靈活處理,使各方都比較滿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原則。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得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準及規定賠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誠實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4.2.3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八字理賠”原則。“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理賠人員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優質服務的最基本要求。
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辯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不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盲目結論,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則可能會發生錯案,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糾紛。當然,如果只追求準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工作效率,賠案久拖不決,則可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保險公司的形象。總的要求是從實際出發,為保戶著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質量。
[參考文獻]
[1]馮憲民.汽車保險與理賠一點通[M].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2006.
【關鍵詞】國際私法;弱者利益保護;婚姻家庭
一、國際私法上的弱者利益保護概述
(一)多層次的弱者含義
法律上的弱者是一種具體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對所有國民實行一體性保護的基礎上,結合現實情況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有特殊含義。具體到婚姻家庭領域來談弱者更有其特殊性,這由這種關系之特定屬性決定。它不同于市民社會中一般的民事關系,如合同、侵權,而是源自人倫秩序,帶有鮮明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公序良俗屬性,因而在此領域,意思自治的限制、利他的價值取向、強制性規范的運用被視為正當且合理的要求。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者一般包括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為保護其利益,我國不同法律均對此做出規定。
國際私法語境下的弱者指國際民事關系中不占優勢,因而法律必須給其額外庇護的當事人。一般說來,國際私法實踐中弱者主要有以下幾類:(1)家庭法中的受監護人、年邁的父母、受收養人、年幼的兒童、扶養權利人;(2)消費者、雇工、投保義務人;(3)產品責任中的被侵權人。這些弱者的產生,或因生理等自然原因,如被監護人相對于監護人;或因經濟力量不平等,如雇工之于老板。
(二)對弱者利益保護的理論基礎
1、政府學意義上的分析
政府和國家的主要任務就是提供基本的社會公正,逐步提高全體民眾,而非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若一個社會中部分成員長期處于弱勢地位而得不到改善,則政府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因而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對弱者的態度不應是排斥或憐憫,而是視為一種責任。
2、社會學意義上的分析
人從出生開始就處在整個社會之中,人的存在依賴于周圍社會關系的支撐。每個人都為社會生活做出貢獻,也需獲得其他社會成員的援助。因而關心弱者,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并且根據“水桶效應”要想維持社會的穩定繁榮,就要先從弱者來著手,努力提高他們的境遇。
3、倫理學意義上的分析
世界上的“善”――平等、智慧、金錢等――必須公平分派,唯一例外是為了社會弱者的利益。約翰?羅爾斯對弱者進行關懷被總結成以下說法: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前者指每個人應獲得相同待遇;后者指認同在某些領域有差別,但應使其滿足每個人,尤其是境遇最低的人的需求。
4、國際私法學意義上的分析
(1)人權理念的推動。對弱者進行保護恰恰體現了對于人權最深切之關懷,這要求所有法律都能參與其中,國際私法這一部門法也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2)實質正義的要求。經典沖突法規則對不同人同等對待,此種形式正義的做法忽視了不同人間的區別。伴隨著社會理念的進步,沖突法正義受到了挑戰,人們更追求一種實質上的正義與公平,這就要求法在普遍性和例外優待之間尋求平衡,在對普遍性損害最小的情況下,盡量滿足弱者的個性需求。
二、比較法上關于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一)關于扶養的法律適用
多數國家法律規范中,親人之間需要相互扶養。2002年《意大利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對因有精神上或者身體上的缺陷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體現在沖突法上,對于扶養的法律適用,目前存在下列幾個原則:(1)適用被扶養人屬人法。(2)適用扶養人屬人法。這些國家傾向于認為涉外扶養制度的根本是扶養,采用扶養人屬人法有利于其扶養義務的履行。(3)采用能夠使被扶養人更容易得到扶養的法。其中,第(1)(3)種做法比較直接地表現出對被扶養人利益的保護,而第(2)種做法雖然出發點有所不同,但扶養義務的履行也關系到被扶養人的利益,因而其客觀上也能對被扶養人帶來一定好處。國際條約在這一點上也表明自己之態度,像1793年之海牙《扶養義務條約》145條意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扶養人之利益。
(二)關于監護的法律適用
針對監護的法律適用,目前存在以下方法:(1)適用被監護人屬人法。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認同要從被監護人角度考慮,因此主張采用其屬人法。(2)適用監護人屬人法。阿根廷就有類似規定。(3)采用審判案件的法院或監護機構地的法律。有些國家規定監護的某些方面適用法院或監護機構所在地法律,而有些國家則對此做概括規定。(4)適用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法律。像1989年的《突尼斯國際私法》之50條就有這樣的規范。可見,對被監護人的利益進行著重保護,是多數國家所考慮到的,只不過采取的方式不同。
(三)關于收養的法律適用
關于收養的效力,有以下立法例:(1)采用收養人屬人法。被收養人一般要到收養人之處與其共同生活,因而采用該國法律,能更好地維護前者之利益。(2)采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共同屬人法。南斯拉夫即為當今世上為數不多采用這一原則的國家。(3)采用控制收養人的婚姻效果的同一個規范。法國、西班牙就有類似規范,夫和妻一起收養,那么就按照控制其婚姻的法律規范。可見在收養領域,各國對被收養人利益的關注遠不及對被扶養人、被監護人的保護更加全面和有力,更沒有直接適用有利于原則的立法,這一點在我國也是如此。但筆者認為在跨國收養中,兒童的劣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其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甚至無行為能力人,缺乏對自己人身和財產權利進行保護的能力,因而極易發生誘拐或非法買賣兒童的情況,因而有必要采取對被收養人有利的法律規范來保障其人身和財產權益。
三、我國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利益保護的立法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法律適用法》通過以前,我國涉及國際婚姻家庭領域中相關問題的規定主要見諸于《民法通則》、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其解釋里。這些規范基本上組成了婚姻家庭領域沖突規范框架,然而仍存在不足,黃進教授將其概括為“五不”:不系統、不全面、不具體、不明確、不科學。而《法律適用法》很大意義上填充了以前規定的缺陷,并引入許多新制度。具體來說,我國《法律適用法》在婚姻和家庭領域對弱者權利進行保護的理念主要表現在“有利于原則”之運用上。該原則于很多領域均存在一些表現:(1)針對父母子女關系,該法規定,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況下,“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除此之外,本條文對弱者進行保護的態度還體現在其不區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后者之關懷。(2)針對扶養,該法規定:“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3)關于監護,該法規定:“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些都體現了沖突法的進步。
鑒于有利于原則是《法律適用法》特色之一,有必要對其進行詳細闡述。有利于原則體現了特殊的政策,需要司法工作人員于選法過程中通過某種方式達成特定結果,逐漸變成當今受到廣泛認可確立準據法的方法。它有三類具體情況:(1)“有利于保護弱者”,像2006 年的《保加利亞國際私法》第96條即為典型表現。(2)“有利于法律行為形式上有效或者實質上有效”,如1895 年《意大利國際私法改革法》第28 條就體現了有利于婚姻成立的立法政策。(3)“有利于取得、解除某種身份”,像199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第87條就表現出這一點。在此我們指的是第一種類型。
(二)立法評價
《法律適用法》的頒布,迎合了國際私法走向單行法的歷史潮流,完成了法律選擇規范的體系化發展,與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更是極大豐富了我國相關制度。[ ]但該法仍有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點。
1、缺乏可操作性。關于扶養的規定(《法律適用法》第29條)不具有可操作性――準據法多且沒有先后順序。這會增大司法人員工作量,因為只有在查明全部法律后才可以做出判決,否則可能發生法律適用的錯誤。同理,本法30條也缺少可操作性。因而在立法過程中,一定要兼顧法律選擇的多樣性和穩定性,不能為了追求前者而失去后者,否則這必然不會是一部成功的法律。
2、未區分情況分別對待。《法律適用法》第29條的“扶養”,因為未作明確限定,學界一直將其解釋為包含父母子女、夫妻、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扶養關系。相比而言,2007年海牙《扶養義務議定書》運用該原則,然而將其僅適用到父母子女之間、父母之外的其他人對21歲以下之人關系,而不涵蓋其他人之間的扶養關系。這種規定將該原則掌握到特定范圍內,似乎更加容易讓人接受。
3、保護對象片面化。為弱者提供特別保護的同時,一些國家考慮到了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趨于平衡對等。 像2002年的德國民法典 18 條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其規定:“計算扶養費時,將扶養義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扶養權利人的實際需求都納入考慮。”這對我們國家單方向地對弱者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4、語義不明。在當前保護弱者的法律規范中,有用語含糊不清的情況。如對于“有利于”的標準并不明確。這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用以明確某些不清楚文字的意義。
四、我國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權益保護法律適用制度的完善
(一)將弱者利益保護作為立法司法基本原則
雖然在我國諸多學者著述中,已然將其作為一項原則,但是在國家法律規定中卻未予明確表述,筆者建議在《法律適用法》總則中將國際私法的各項基本原則明確列舉出來,并將對弱者權益給予特別保護的原則也涵蓋其中。鑒于基本原則的總括性作用,如若將保護弱者利益在《法律適用法》中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必然會影響整部法律的價值取向。如此在司法上,這一原則將拓展到所有涉外民事領域,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并且也可以此為標準,拒絕采用沖突規范指引的卻對弱者不利的法。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理念上表現出的對弱者的重視,是弱者地位上升的最突出表現。
(二)以“有利于原則”取代“盲眼規則”
立法中經常適用一方當事人屬人法以維護該方的利益,這雖然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思想,但依據該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也許不符合保護弱者的初衷,而適用其他法律能更好地達到目的。這與經典沖突規范本身忽視實體法內容的缺陷是分不開的。因此,更多的國家放棄了這種看不到結局的“盲眼規則”,轉而使用結果選擇的方式:有利于原則。
筆者建議擴大有利于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適用范圍,將收養等囊括進去,并進一步拓展到繼承、醫療、保險等領域。把其視為一種常用系屬公式,有助司法人員徑直采用對弱者更有益的法律,達到判決一致的結果,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實質正義,最大限度保護弱者利益。但我們更要注意的是――合理利用有利原則。
(三)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來保護弱者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為各國立法中的基礎和共有的部分,在保護弱者方面同樣能發揮作用,方法是將其視為內國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根據現行立法,其他國家法律的適用結果如果影響了我國的公共利益的,則以我國法律取而代之。可見,我國只利用公共秩序的消極功能,使用的是直接進行限制的立法模式,適用標準比較接近于結果說。因此立法者可對弱者做出列舉,因而當其他國家的法律的適用后果對弱者不利時,則以違背本地公共秩序為由,排除其適用。如此,既能維護弱者利益,又能給予法官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保證個案的公正合理解決。但是由于公共秩序關系一國最根本的道德、法律理念,扮演著“最后一道安全閥”的角色,因此必須對法官的裁量權予以適當監督,這一手段運用起來也應慎之又慎。
(四)運用直接適用的法來保護弱者
雖然內國規范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跟直接適用的法(或稱強制性法律規范)具有極為密切之關系,在功能和作用上也有類似之處,但不宜將兩者混同,因為前者保護的則是未被明文規定的公共利益,而后者保護的是已被規則化、明文規定的公共利益。并且,從涵蓋的范圍來看,公共利益(或稱公共政策)比強制性規則要廣的多,也更模糊得多。前者觸及的是一國根本的法律秩序與基本原則,而后者反映的則是一國某一方面具體的利益。目前我國直接適用的法中,僅規定了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反壟斷反傾銷的情況。如若立法者將對被扶養人、被收養人等的保護也納入到強制性規范之中,必將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我們需要注意,強制規則只能作為一國法律之例外部分,從國際私法之宗旨――促進民商事交往發展出發,我們需要對強制規則的立法進行嚴格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一國為了單方面增進本國利益,進而無節制增大本國強制規定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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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實務教學中,傳統的教學法既不利于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也不利于教學的發展。任務教學法是一種近年發展起來的,注重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的一種新型教學方法。文章通過介紹任務教學法的基本理論,實施的必要性,任務設計過程以及實施中應該注意的問題,旨在說明這種教學法在國際貿易實務的教學中的應用。
傳統的國際貿易實務教學大多是采用以讓學生掌握該科主要內容為主的“滿堂式”和“填鴨式”教學法。教師先講解教學內容,分析案例,講完后布置作業,講解答案。這種教學法雖然可以讓學生機械地記住課文的相關內容,了解一定的專業方向和前沿性的動態,但是學生成了被動的學習者,互動性不強,影響了學生的學習效果,忽視了學生的業務操作能力的培養。筆者把任務教學法的基本理論應用于國際貿易實務教學的實踐中,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1 任務教學法概述
任務教學法(Task—basedApproach)是建立在前蘇聯心理語言學家Vygotsky等人的關于語言和學習的基礎上的。Vygotsky強調學習的社會性以及教師和同伴對促進個人的學習所起的重要作用,認為知識的獲得首先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結果,然后變為自己的知識。任務教學法根據具體的目標設計出各項任務,以具體的任務為學習的動力,以完成任務的過程為學習過程,通過完成各項任務來實現教學目標,以展示任務成果的方式來體現教學的成就。
2 任務教學法的教學理念與特點
2.1老師布置“任務”來明確教學目的目標。任務型教學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做的事情細分為若于非常具體的“務”,并把培養學生具備完成這些任務的能力作為教學目標。
2.2助學生提高為完成“任務”而自學的能力和思維。任務型課堂模式把學生的注意力聚集在學生怎樣才能更好的理解任務并完成任務,而不是傳統教學方式下學生的被動接受。它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以任務為中心和以活動為方式”的思想,有助于學生自主學習,提高學生學習知識和運用知識的能力,增強學生學習的興趣和信心,是素質教育在教學中的具體體現。
2.3學習過程中先期的準備與課堂的交流相結合。任務型教學法以任務組織教學,在任務的履行過程中,學生必須親自動手動腦參與進來,認真體驗完成任務的過程,這就必須讓學生在課堂開始前有充分的準備,在學習過程中遇到不懂時必須和老師同學互動、交流。當完成任務需要分組時,學生就必須相互交流,以充分發揮學習者自身的認知能力,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
2.4任務必須能夠完成,評價任務是否完成要看有沒有一個結果。任務完成的結果為學習者提供自我評價的標準,并使其產生成就感。這些目標是為課堂教學服務的,學生是直接的受益者。
3 任務教學法的實施模式
根據任務教學法的定義和特點,該教學模式的實施分為三個階段。
3.1前期準備階段(pre—taskphase)。這一階段教師為學生設置任務,以讓學生明確這一章的學習目的和要求,明白這一章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并告訴學生計劃課時。之后要求學生預先閱讀這一部分的內容,并利用課后時間完成老師布置的任務。這是任務教學法得以實施和成功的關鍵,用以引導學生的學習方向,并將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效率和效果。任務的設置應圍繞教材大綱來進行,以完成教學目標為基本任務,掌握和應用該部分知識點為最終目的。任務可布置為大任務和小任務,大任務圍繞篇、章來進行,小任務可圍繞各節的各個較小的知識點來布置,以達到讓學生對知識點從點到面再到線的全面把握。任務應在上該部分課程之前提前一定時間布置好,可以是一周前甚至一個月前,讓他們有時間精讀教材,并利用各種資源,如報刊、電視、網絡、圖書館等為完成任務做充分的準備。任務的形式可以是問題也可以是論題等等,可以根據教學內容而定。為了讓學生能夠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相關的知識,全班學生以小組為單位,每個小組推選自己的組長。每個小組負責收集與任務相關的信息,并負責提供該信息的來源和出處。
3.2任務實施階段(task cycle phase)。在這一階段中,任務的實施一定要以學生為中心。如果說前一個階段教師是設計者,這一階段就是組織者、指導者,學生是任務實施的主體,教師是學生學習過程中的指揮者。他們通過自主學習和合作學習來完成任務。自主學習可以使學生的大腦始終處于一種激活狀態,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調動了學生學習英語的情感因素,增強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合作學習是讓學生動口、動手、動腦,合作完成情景活動的任務,發揮每一位學生的優勢,互相幫助,形成交互的思維網絡,達到開拓學生創造思維的良好效果。教師可以讓學生把自己對問題的理解進行整合,盡其所能地展示給他人,達到相互交流、取長補短的目的。各小組完成自己的任務之后,開始向其他小組傳達并展示自己掌握的信息。若教學內容需要學生分組,老師可以讓每一位學生向自己的組員匯報所收集到的材料,然后其他組員就匯報內容進行討論交流,發表自己的看法,互相糾正錯誤,每組互相討論結束后,選出一位代表在全班報告本組組員收集的材料。為了賦予每個學生更多的責任感,加強團隊協作精神,每個學生的表現都納入平時成績的考核。
3.3任務后期階段(post—task phase)。在每位同學或每組代表報告結束后,有不同意見的學生可發表自己的看法和理由,最后老師對每組的討論結果進行歸納總結,分析評論,糾正錯誤,對沒有討論到的內容進行補充講解,為鞏固和練習所學知識,在講解完所有內容后,老師可以補充一些案例和計算題,先讓學生分析和計算,讓學生發言,老師最后評述。并要求學生課后再次分析在課堂上討論和講述的內容。
4 如何在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實施任務教學法
《國際貿易實務》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實踐性強,操作性強,而教材的編寫難免有滯后于實踐的缺陷,提供的外貿情景的真實性往往不夠,而且往往會給學生一種紙上談兵的感覺,從而失去學習的興趣。教學的目的就在于學生能在學完該門課程后能在工件中應用所學知識完成各種任務,所以非常適合應用任務教學法來教學。
下面以《國際貿易實務》其中一章——貨物運輸保險為例說明該教學法的應用。
4.1前期準備階段
在講述貨物運輸保險這部分內容之前,完成第八章的運輸方式后就要布置該部分內容的任務,甚至可以更提前布置。根據本章教學內容,該章的任務可以圍繞“風險——損失——投保”的思路設置為各個問題,如下表1。先把這些問題告訴學生,并要求學生在下次上課之前準備好,老師會在課堂上提問,根據學生回答問題的情況給他們打分作為平時分,以此作為激勵或獎懲的方式。
4.2任務實施階段(Task Cycle)
在這一階段,老師是組織者,可以向全班同學一起提問,或向學生單獨提問。比如在第一節講保險的基本原則時,可以問“在國際貿易買賣中,貨物由賣方所在地運到買方所在地的整個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有風險就會有損失,怎么辦?”,學生自然會想到保險,可是投保了就萬無一失了嗎,理賠時有爭議怎么辦?所以就自然要有基本原則了。接著就可以提問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的內涵分別是什么,考察學生任務的完成狀況。如果學生都能講出來,說明這些知識點都掌握了,當然也會出現學生不明白的甚至是都不明白的情況,這時就要老師詳細講解了。
4.3任務后期階段(Post-task)
在這一階段,老師要對學生對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出分析,肯定學生的努力,指出不足。還可以提供案例、布置作業檢查學生的學習效果。
如學完了本章內容后,可以讓學生分析案例:有一批出口服裝,在海上運輸途中,因船體觸礁導致服裝嚴重受浸,若將這批服裝漂洗后運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費的費用已超過服裝的保險價值,這種損失屬于推定全損還是實際全損?或用計算題檢驗:某貨主在貨物裝船前,按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了貨物投保手續,投保一切險加戰爭險,該批貨物以CIF成交的總價值為20.75萬美元,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費率合計為0.6%。計算:(1)該貨主應交納的保險費是多少?(2)若發生了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的損失,導致貨物全部滅失,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是多少?學生能準確計算出來,就說明基本達到教學效果。
5 任務教學法的啟示
5.1課堂管理
任務型教學是以學生為中心的學習模式與教學模式,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讓學生共同參與制訂課堂程序和課堂紀律規范,培養他們管理課堂的能力。(用平時分激勵,比例可以提高到30% )
5.2對學生的要求
在任務教學法下,要求學生發揮更強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并配合老師完成各項任務,在完成任務的同時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5.3對教師的要求
教師需要具備更加廣博的知識,擴大知識空間;在任務教學法下學生會提出更多的問題,這就對老師有更高的要求,需要老師有更多的知識來面對學生,而不是用一般教學方法時老師講什么學生聽什么。也需要付出更多的備課時間,投人更多的課余精力;并不斷地對自己的教學行為進行反思,努力使自己成為具有創新精神的研究型教師。
一、關于合同解釋
我國多數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含義的挖掘與領會。這一定義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釋的本質核心。然而合同解釋的最根本目的則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真正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解釋,只能是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闡釋說明。因此,從這一角度講,法院和仲裁機構才是合同解釋的主體,只有他們作出的解釋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解釋的客體相對寬泛,它不限于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需要解釋的又不拘泥于合同條文的字面含義。為了探求當事人真意,力求公平,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當事人的行為,訂約、履約過程以及行業習慣等客觀情況所體現出來的意義,合同暗含條款內容等等,同樣應當予以考慮。
二、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
1、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盡一切可能去尋求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愿。盡管這一標準發展至今,受到了客觀標準的挑戰,但自從法國民法典確立這一原則綱領時起,其合理性成份不僅為大陸法系國家廣為延用,甚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吸納。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釋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是相一致的。這一點,合同解釋區別于法律解釋。合同的拘束對象主要是合同當事人,法律的規制對象卻是廣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成員;合同以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法律卻要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解釋把法的穩定性、權威性放在首位,遵循客觀性標準,其宗旨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備的邏輯含義;而合同解釋則注重當事人間的衡平,即具體案件的妥當性,解釋標準是主觀的。不僅如此,二者在解釋的主體、客體、原則、方法等諸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確立合同自由原則,那么就勢必要相應強調解釋合同的主觀標準,給當事人以盡可能大的自由度。《合同法(草案)》亦體現了這一精神,即沿用了意思主義解釋合同。但這并非絕對意思主義,而是要兼收表示主義的合理成分,形成一個完善、科學的合同解釋標準,這恰恰順應了世界各國合同制度的發展趨勢與潮流!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求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已為現代世界立法所公認。我國《民法通則》對之亦作了肯定,要求一切民事活動都必須予以遵循。合同行為屬于重要的民事行為,自然毫不例外。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與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在現代,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而且最終拓及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其性質也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制性規定。究其本質,誠信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融合一體,兼有法律調節與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能夠據以排斥當事人的不合理“意思”,觸及并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它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有“帝王條款”的美譽。誠實作用原則作為解釋、補充、評價合同的準則,它秉承公平思想,倡導應從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立場出發,公正合理地確定合同的內容和含義,采取以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合同當事人地位的姿態來理解合同。3、整體解釋原則。該原則要求在解釋合同時,應把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構成部分看作相互銜接,具有嚴密邏輯性的統一整體。各個條款相互解釋,切忌斷章取義。不得僅注意或偏重于某一特定條款,而宜從合同的全部內容及此種合同制訂的總體聯系分析、理解和說明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和含義。這一原則不僅為大陸法系的民法所肯定,且被英美法系合同法經常運用。搜集使用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相關資料,諸如雙方初步談判、要約、反要約、信件、電報、電傳等文件,通盤考慮、普遍聯系是貫徹整體解釋原則的有效方法。4、利益衡量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無償合同除外)。因此,在解釋合同時就不能無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不能不進行利益衡量。不但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考慮社會利益。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無效合同約占經濟合同總量的15%,這個數字是相當驚人=的。人們往往將合同的大量無效簡單歸咎于當事人的缺失;實際上許多本來可以履行并實現合理目的的合同被人為地消滅了,而由此造成的包括訂約成本、履約成本、糾紛解決成本在內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又是一個驚人的數字。結果是社會交易成本上漲,市場運行效率下降,既不利于當事人,也不利于社會。面對不盡如人意的合同,遵循利益追溯原則是必要的,因為法律的著眼點應置于促進交易開展與保護交易安全,而非把交易當事人訓練成吹毛求疵的“專家”。法國民法典第1157條即有相關規定:“如果一項條款可能有兩種意思時,寧可以該法條款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而不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以利于合同效果的發生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5、習慣和慣例解釋原則,即“黃金規則”。這一原則的含義可用英國迪普洛克勛爵的一段話表述:“假如在一份商務合同中的文字,用詳細的文法字眼分析會導致一個公然違反商業常識的結論,則這個結論必然屈服于商業常識”。任何行業或經營活動在其長期發展歷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習慣和約定俗成的慣例,除非當事人拒絕,否則他一般應受到這些習慣的約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均有拘束力”,便是很好的一例。可見,根據習慣和慣例補充合同內容上的遺漏,及對文字內容有疑義的合同進行合乎習慣的解釋已得到國際上普遍認可。
三、保險合同解釋的特殊性
保險合同的解釋,必然須考慮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合同具有附和性,是定式合同的一種。定式合同是一種以標準條款為基礎而訂立的附從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合同或附合合同。一般地說,保險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技術要求,擬制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投保人拿到條款,或同意投保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沒有修改某項條款的權利(采取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協商議定保險合同,至少目前為止還是極個別的例外)。倘若確有必要增刪或變更內容,通常也只能借助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另條款或附屬保單,而不能完全遵照投保人的意思來作出改變。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一方面使保險交易更加安全、簡便、迅捷,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它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有其消極影響。對于廣大消費者和相對人來說,定式合同是以犧牲他們的部分利益為代價的,使其處于一種被動、弱勢的地位。為了彌補信息不對稱的弊端,救濟弱者,盡可能地平衡保險雙方的利益,反立約人規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應運而生。這一原則承繼了英國一個著名的判例:在英國,有一承保海上保險的人叫理查德。馬丁。他在公歷1536年6月18日將其業務擴大到壽險,并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壽險,保額2000鎊,保險期限為12個月,保費80英鎊。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請求依約給付保險金2000鎊。但馬丁聲吉朋所保的12個月,系以陰歷每月28天計算的,因而保單已于公歷5月20日到期。受益人則主張保期應按公歷計算,保險事故發生于合同有效期內,為此涉訟。最后法院判決作了有利于被保險方的解釋,宣判馬丁應承擔給付保險金之責。從此以后,這種不利解釋原則便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大特色解釋原則,并被廣泛應用于其他定式合同的解釋中。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它不僅約束投保方,而且對保險人也有拘束力,這主要體現在棄權與禁止反言條款上。禁止抗辯是指保險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其應享有的權利,就要受其不利拘束,不得再援引,即喪失對被保險人違約行為的抗辯權。棄權是依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禁止抗辯是禁止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兩種解釋均能產生重要作用。
四、我國保險合同解釋中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講,我國有關合同解釋的立法幾乎仍是個空白。1995年的《保險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其中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實質是將現已為世界各國司法實踐所采用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引入我國保險法律制度中來。對此許多業內人士頗有微詞,投保方則歡欣鼓舞,拍手稱快。那么,到底應當如何運用疑義利益原則呢?在英國,有句“對起草人從嚴”的格言。適用于單方面起草的合同。在一張保單里幾條規定相互抵觸,抑或對某些字詞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時,除非能獲調解,法院的解釋毫無例外地總是對起草保單的一方(即保險人)不利。但合同中必須有真正模棱兩可之處,單憑被保險方對個別字句的概念理解比保險人更寬或更窄一些,是不能輕易運用這條格言的。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疑義解釋原則的適用有擴大甚至濫用的趨勢。有一種“只要保險雙方對合同內容有爭議,就理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的誤解。實應予以糾正,否則將阻礙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對癥下藥,首先得明白“病因”在哪里。其一,大眾保險意識淡薄,保險知識普遍匱乏。主要表現在自愿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選擇嚴重;交保費“心痛”,保險期間平安無事又覺得“吃虧”;往往不能合理索賠,強辭奪理,或則得到一點保險金就“感激不盡”,豈不知這是自己正當的合同權利;還有道德風險泛濫,騙賠猖獗。凡此種種對保險的不正確認識有其存在的根源-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不長,市場尚不規范等;其二,這種不良趨勢的蔓延,保險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一些保險人的不合理拒賠使人難免產生保險人“只收費,不賠款”的印象。媒體予以曝光后,更是群情激憤。久而久之,同情被保險人的心理得到強化;其三,保險合同解釋理論研究仍嫌滯后與不足。我國完善的合同解釋體系尚未建立,而《保險法》又只規定了疑義利益原則。于是在運作中出現了對之擴大適用的狀況。此外,還有諸多問題也足以令人擔憂。譬如,各地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標準不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甚至政府行為介入,勢必不利于全國統一的保險市場的孕育形成;簡單、機械地以合同文字的表面含義去解釋合同,不加考慮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思。以詞害意,造成形式上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局面;缺少能將保險與法律完美結合的人才,辦案時常常忽略保險的特殊性而錯判或舉棋不定,難下結論;過分僵死地用法定條款套用實踐中千變萬化的合同,欠缺靈活性,導致很多本可補救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給相關方及國家帶來額外損失的同時,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