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0 16:02:4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傳統文化基層治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群眾文化活動在基層社會管中的作用
1.增進村民溝通
群眾文化活動能夠有效地拉近基層群眾之間的距離,為其創新良好的溝通環境和渠道,從而促進人與人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互信、互惠的社會關系網,進而有效地減少和化解基層社會的糾紛及沖突,增強基層群眾和社會的自治能力。近年來,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看電視、上網等私人文化生活逐漸占據主導,而傳統的公共群眾文化活動卻逐漸減少,活動的頻率、參與度低,形式和內容匱乏,導致群眾相互之間的溝通交流越來越少,傳統的鄰里關系變得疏遠和淡薄,不利于長遠的基層社會管理發展。因此,大力發展基層公共文化事業,豐富和創新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是擺在當前基層社會管理面前的必答題。
2.提高基層組織化程度
隨著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開展,基層社會更加多元化,傳統的集體經營方式逐漸減少,農村的組織化程度降低,從而使基層社會管理的難度加大,相應的治理成本增加。我國當前的基層社會管理主要依靠基層政府,而基層政在社會事務的處理中又很難做到面面俱到,難免會出現許多的空白領域和薄弱點。加強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建設,能夠在基層逐漸形成依托文化活動的社會組織、微觀組織,這些組織會建立各自的規范來約束成員行為,成員間通過文藝切磋、思想交流等,能夠形成互助互愛、互信互惠的社會關系,同時也有利于群眾加強自身管理、提高自治能力,進而提高基層組織化程度。此外,群眾也可以通過這些社團組織來向上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政府也可以通過這些組織來宣傳基層政策,提高基層社會事務的參與度。
3.促進基層文明建設
正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鄉村群眾的為人處世、行為舉止長期以來都受到他們生活環境的文化熏陶。就基層文明建設而言,鄉村文化建設是其重要的著力點,也是當前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處在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外來觀念的影響、市場經濟的滲透等致使鄉村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基層群眾的集體觀念變得淡薄、個人利益至上、價值觀念偏差,淳樸的傳統鄉風遭遇威脅,相關的利益糾紛問題層出不窮。加上鄉村群眾的文化生活貧乏,玩麻將、斗地主等娛樂消遣方式逐漸助長了賭博風氣的形成。因此,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吸取優秀中華傳統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群眾文化是改變現狀的當務之急,積極向上、內涵豐富的群眾文化活動能夠有效根治基層的歪風陋習,進而營造健康、和諧、文明的鄉村文化,使群眾在潛移默化中形成知榮辱、講正氣、守法律、擔責任、家風優良、鄉情淳樸的生活習慣,為基層社會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4.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手段
文化作為一項軟實力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調控作用,在我國基層社會問題多發的當下,做好基層群眾文化建設是我國新農村改革過程中的關鍵。面對當前基層矛盾多發、繁雜,基層價值觀念、精神、心理不斷震蕩的情下,強制性的社會管理手段在部分領域的作用甚微,文化作為一項軟控制手段更能在潛移默化中發揮作用。通過基層群眾文化建設、豐富群眾的文化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治理念、多元思潮、價值觀念等傳遞給群眾,變傳統的“送文化”為“種文化”,能不斷改善群眾的文化生活,凝聚群眾的文化力量。
二、面向基層社會管理的群眾文化創新途徑
1.加強基層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基層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是群眾文化活動發展的硬件基礎,長期以來基層在文化發展的道路上都受到了基礎設施不足的制約。近幾年我國農村文化廣場建設項目的推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通過在每個鄉村建設公共文化廣場、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閱覽室等,能夠讓更多的群眾參與文化活動,為基層文化發展提供生長的場所和土壤。[3]同時我們也應不斷拓展基礎設施建設的渠道,大力發展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文化硬件的內容和形式,結合新型網絡化、信息化技術打造智能化的文化服務平臺,傳播與共享優秀的基層文化,才能更好的加強基層群眾文化的社會管理。
2.充分挖掘資源優勢
在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挖掘的過程中,應明確不同地區的優勢資源并加以開發利用,從而使群眾文化活動的理念和目標更加多元和明確。地方優勢資源的挖掘有助于地方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有助于豐富和創新文化活動的形式、內容,有助于彰顯特色的文化理念、價值觀念,有助于文化活動的落地生根,有助于提高基層社會的管理效率。此外,在文化活開展的前期,就各個地方的優秀文化資源要做好調研,注意結合群眾的需求來明確群眾文化活動的理念、目標、形式和內容,從而使活動開展更加順利。在充分挖掘資源優勢的基礎上,就能夠更好把握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動向,從而使得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管理更具有針對性,建設出更具特色,更易為群眾接受的文化活動管理途徑。
3.強化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基層群眾文化發展處于“散養式”的發展狀態,群眾文化活動的開展以群眾自主開展居多,缺乏管理,長效性欠佳。因此,在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發展的過程中,首先要轉變基層干部的觀念,讓他們在思想上認識到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其次要將基層群眾文化建設納入到干部政績考核的指標中,督促基層干部著力抓好文化建設;同時要廣納賢才,基層文化建設單靠干部是難以開展的,應積極吸納有文化特長的年輕人、退休教師、傳統藝人等擔任文化活動開展的引導者、管理人員,全面帶動群眾的文化活動參與積極性;最后,鼓勵群眾建立自己的文化社團組織,豐富文化活動的組織形式。
4.創新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形式
文化活動的形式決定了文化活動的參與度和效果。傳統的文化活動形式較為單一,參與人群也多以老年人為主。新時期,我們應充分挖掘民間文化、地方文化,廣泛吸收新興文化和年輕文化,創新群眾文化活動的形式,以滿足多層次群眾的文化需求。應著力弘揚地方傳統、民間技藝,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項目,鼓勵民間藝人組織開展表演。同時,鼓勵有文化特長的群眾組織成為文藝團體,為群眾文化打造新的發展舞臺。此外,也可多借助自媒體、廣播、電視媒體的力量,宣傳地方群眾文化建設成果,增強群眾的文化榮譽感。
三、結語
我國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仍處在不斷調整和摸索階段,暴露出諸多的問題和不足,面對基層群眾,我們需要將各個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發揮群眾文化活動的價值,挖掘群眾需求,著力促進群眾文化活動內容和形式的創新,推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高效的開展,從而更好地建設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參考文獻
繁榮民族文化精品創作生產
繁榮民族文化,必須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開展“中國夢”主題文藝創作活動,講好內蒙古“守望相助”故事,充分體現草原文化核心理念,為建設民族文化強區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繁榮民族文化,必須做到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的有機統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深入生活、貼近基層,推出一批能夠體現內蒙古文化成就、代表內蒙古文化形象的精品力作。
繁榮民族文化,必須加強對文化產品創作生產的引導。深入實施文化精品創作工程,制定科學合理的創作規劃,明確戰略目標和主要任務。加強文化人才培養,建立和完善作品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
弘揚傳承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深入實施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工程。堅持保護利用、普及弘揚并重原則,深入闡發民族文化價值。加強政策扶持和人才培養,積極推進“千校萬戶”計劃。做好民族文獻整理出版和“數字化”工作。
全面加強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點加強重大文化遺產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保護,做好文物普查登記。建立和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加大對傳承人扶持力度,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
大力扶持和發展民族民間文化。發展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點、歷史記憶的美麗鄉村和美麗城鎮。貫徹落實地方戲曲振興工程,打造一批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展
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項目建設,力爭到“十三五”末,基本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引導文化資源向城鄉基層傾斜。著力加強嘎查村和基層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惠民項目與群眾需求有效對接。增加服務總量,開展幫扶活動,縮小城鄉發展差距。
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網絡建設。統籌建設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中心,積極支持和引導創建國家級公共文化示范區,開展“互聯網+公共文化服務”,大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網絡化數字化建設。
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推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組建理事會,逐步完善治理結構。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大力開展流動文化服務,推動城鎮社區各類文化、體育等設施免費對社會公眾開放。
加快發展和壯大文化產業
積極構建結構合理、門類齊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創意、競爭力強的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實施一批特色文化產業項目,加快文化產業園區、示范基地建設,基本建成特色鮮明、重點突出、布局合理、鏈條完整、效益顯著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制定全區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引導文化市場的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文化產業。強化文化市場監管,改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
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一)鄉村規劃先行,在分類指導上做文章。
要堅持以“多規合一”為引領,對全市農村進行深入調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礎上,按客觀規律辦事。在尊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群眾發展意愿的同時,加強對村容村貌建設的管控,留住X特有的地域環境、歷史人文特色和建筑風格,堅持保護、治理和建設“三位一體”,對村莊規劃布局進行系統深入研究,完善總體和專項規劃,實行分類指導,不搞大拆大建,不能千村一面,體現農村特色,將一張藍圖繪到底,建設好美麗新X。
每年選定一批條件較好的村開展規劃建設管理的試驗示范,不追求固定模式,注重從細節入手,因村制宜,突出特色,追求個性,彰顯魅力,打造以生態文化為主題的多元化鄉村,體現一村一品、一村一韻,建設一批山水人文特色的精品村,一片一片的推進,形成特色鮮明的美麗鄉村片區。
(二)文化建設先行,在鄉村文明上見行動。
要把文化建設充實到美麗鄉村建設之中,深層次挖掘村莊文化元素,提升村莊的文化內涵;充分利用舊建筑、古民居、老祠堂等,搞好歷史文化的保護與開發;注意挖掘文化資源,利用好村里現有的文化陣地,傳承文化,宣傳文化,傳播正能量,提升鄉風文明程度;
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組織開展道德模范宣講、家風家訓征集、曬曬我們的好家風、家風故事會等活動,以好家風弘揚農村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農村公共文化建設;開展講文明樹新風宣傳活動,堅持“除陋習”、“樹新風”相結合,從整治喪葬陋習入手,從禁止“黃賭毒”著力,向優秀傳統文化借力,強化道德教育作用,加強孝善教育、家風教育,推進農村文明誠信建設,推進鄉村文明大行動,力促移風易俗、鄉風文明。
(三)產業優化先行,在轉型升級上花心思。
要堅持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突出亮點,走特色發展之路,堅持以文化為魂、以水系為韻、以花卉為媒、以投資為要、創新為最,大力發展熱帶高效農業,使農業品牌成為“別人沒有我有、別人有我大、別人大我好、別人好我精、別人精我極品、別人極品我唯一”。把產業培植當做美麗鄉村發展的動力源,讓X特色變為現實。
要抓農業產業的轉型升級,因地制宜發展生態農業、鄉村旅游、休閑養老、文化創意、文明公益等新型業態,并結合豐富的旅游資源,以全域旅游促進鄉村產業振興,形成全域化的旅游產品和業態,做好旅游與一二三產融合發展,讓休閑農場、觀光農業、特色民宿等新模式、新業態蓬勃發展,讓農村產業的發展愿望變成現實;按照服務小農戶、提高小農戶、富裕小農戶的要求,加快構建扶持小農戶發展的政策體系,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提高小農戶生產經營能力,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改善小農戶生產設施條件,拓寬小農戶增收空間,促進傳統小農戶向現代小農戶轉變,使小農戶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積極參與者和直接受益者;
要以脫貧攻堅為契機,抓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提升,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通過開展美麗鄉村建設,發展美麗經濟,有效解決村美和民富的關系,逐漸引導美麗村莊變“輸血”為“造血”,促進美麗鄉村的可持續發展。
(四)人才建設先行,在智力支持上下功夫。
鄉村振興,人才是關鍵。鄉村振興離不開人才的參與。首先,優化發展環境。制定政策措施,提高待遇水平,解決后顧之憂,吸引各類人才到農村去。其次,大力培養鄉土人才,通過制定一些務實、具體的政策措施,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引進大學生村官、在外就業的大學生、外出務工的人員、成功的本土企業家、退伍的老戰士等回鄉發展產業。第三,通過產業吸引人才,鄉村振興需要產業支持,好的產業有豐厚的利潤,就會吸引資金進入,人才就會隨著資金流動而進入。第四,鄉村振興幫扶,機關單位、院校主動介入,結幫扶對子,對鄉村振興開展針對性指導和幫扶。第五,激發內生動力。通過教育、培訓、宣傳、典型引導、邊干邊學等方式,幫助農民增強生產、經營、管理的本領,提升參與村級事務決策、協商、監督的能力和水平,讓廣大農民群眾成為鄉村振興的主力軍。
(五)生態建設先行,在綠色發展上求實效。
(一)牧區蘇木鎮機構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新的蘇木鎮行政區域過大,增加管理和服務難度的同時,提高了牧民辦事成本。通過蘇木鎮機構改革,牧區蘇木鎮行政區域在原有基礎上再度擴大,許多牧區蘇木鎮行政所轄面積都超過了上千平方公里。如新巴爾虎左旗烏布爾寶力格蘇木行政所轄面積更是達到了7344.25平方公里,占全旗面積的33%,相當于廣州市的總面積(7434.4平方公里)。然而,過大的行政區域不僅對蘇木鎮管理和服務帶來一定的難度,影響其管理效果和服務質量,也成倍提高了牧民到進蘇木鎮辦事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2.部分新蘇木鎮所在地的布局不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作為基層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蘇木鎮政府所在地應對該地區經濟、社會具有積聚和輻射作用,應布局在基礎設施條件較好、交通通訊便利的地方。但實際改革當中,部分蘇木鎮所在地的布局卻沒有權衡考慮上述因素,甚至存在不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之處。雖然合并后的新蘇木鎮在更多的人、財和物投入情況下顯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撤并過程本身對當地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消極影響,甚至引起了一些社會糾紛,同時也提高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成本。
3.改革一定程度上存在只治表,不治本的現象。這次蘇木鎮機構改革的重點只停留在撤并鎮、精簡機構和人員分流上,對政府職能的轉換、原有行政體制的改革、政府服務意識的加強等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在改革實踐中多采取改一步算一步,能改多少算多少,甚至存在擺花架子,走過場,名改實不改等現象,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結果,精簡了機構和人員,卻沒有轉變政府職能,也沒有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甚至由于牧區蘇木鎮面積過大、技術條件差等原因,使得邊遠嘎查村的社會管理和醫院、郵電、防疫、金融等公共服務水平相對減弱,一定程度又隱藏著“膨脹-精簡-再膨脹”之患。
(二)牧區中小學布局調整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改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牧民負擔。牧區中小學大幅度撤銷并集中到旗政府所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牧民負擔,對“兩免一補”政策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其中最明顯的有:中小學搬到旗政府所在地后,牧民子女上學、父母看管孩子所需的交通費用迅速增加;布局調整后各學校雖然加大了學生宿舍的擴建和改建工作,但部分中小學仍出現學生宿舍緊張情況,加之家長擔心年齡較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孩子(學前班、小學生尤為突出),在學校附近租(買)房陪讀,產生了昂貴的租房費用;相對于蘇木、嘎查中小學,城鎮中小學周圍環境相對繁華,各種針對學生市場的店鋪、場所遠遠超過牧區,誘發學生許多不必要的消費等。
2.新學校在管理、教學和硬件設施上都遇到新的挑戰。中小學布局調整在提高教學質量,增強辦學效率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對城鎮重點中小學的管理、教學和硬件設施上都帶來了挑戰。中小學教育資源的整合使很多牧區學生自動集中到城鎮條件好、教學質量相對高的中小學,出現學生數量劇增現象,使這些學校來不及做應急準備,教室、宿舍、教學儀器、座椅等軟硬件設備嚴重短缺,學校管理緊張,甚至每個班級學生數量超出合理的教學范圍,教學質量隨之下降。而部分新建或原來條件一般、教學質量相對低的學校,生源嚴重短缺,又出現教育資源浪費現象。
3.傳統文化的傳承問題值得關注。民族教育的重點不僅是要傳授現代科學知識,也要傳承和發揚民族傳統文化的合理內涵。眾所周知,蒙古族許多優秀的傳統文化,特別是游牧文化在千百年來是依靠民間口頭傳承、非文字記錄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環是父母、長輩在長期實踐中對孩子的傳授。而大部分中小學集中到城鎮所在地,縮短了父母與孩子共處時間,小孩很少參與牧業實踐,很少與父母進行交流,自然就切斷了文化的口頭傳承環節。
4.引起其他諸多社會問題。除上述問題外,中小學布局調整也引起諸多社會問題,如父母與子女、夫妻間感情疏遠;牧戶勞動力相對缺乏;城鎮公共服務壓力加大等等。
二、關于牧區蘇木鎮布局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的思考
(一)建立規模適當的牧區蘇木鎮
蘇木鄉鎮是我國農村牧區基層政權。合理的蘇木鄉鎮規模和適當的管理幅度及管理層級是農村牧區社會有效治理的基礎。我們認為,蘇木鎮規模的合理限度在于能否滿足農牧民群眾公共需求并實現蘇木鎮社會的有效治理。從世界范圍來看,基層地方行政單位的設置,大都從便于行政和便于居民參加本地管理出發,考慮歷史、地理、民族諸因素,根據一個基層行政單位能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確定的。人口數量和地域面積是判斷基層政府治理規模大小的重要依據。此外,治理規模也受制于蘇木鎮所在地的輻射能力、管理的技術條件及財政能力。一般來說,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通訊等技術條件的改善以及財政能力的增強,治理能力也相應增強,從而為擴大治理規模創造條件。
(二)要同時促進保留或新并蘇木鎮與被撤銷蘇木鎮所在地的經濟發展
撤并后,由于新的建設需要以及政績沖動和人口回流,新的蘇木鎮所在地將面臨著規模膨脹的壓力。這需要盡早進行科學規劃,合理進行產業發展定位,及時正確引導并有序調整,避免對保留或新并蘇木鎮政府所在地的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以實現當地經濟發展與城鎮建設的相互協調。為此,要采取加大對被撤并蘇木鎮的服務性投入,建立臨時性辦事機構,安排集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相關項目時堅持優先向被撤并蘇木鎮傾斜等必要的措施,努力減小因撤并蘇木鎮對這些地方帶來的不利影響,要有效利用和加強管理已有的基礎設施,使之持續發揮好為當地居民生產生活服務的功能,尤其要大力支持和壯大本地的特色產業,防止其經濟功能的萎縮和弱化,促進本地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三)安排適合牧區特點的中小學布局
牧區中小學布局調整不能一味地追求牧區教育資源的快速整合,必須在兒童就近入學和適度規模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優化教育資源的配置,提高辦學效率。所以,考慮牧區發展狀況和兒童年齡等因素,兒童就近入學和適度規模之間平衡的動態性可以理解為對年齡越小的兒童,教育公平越優先。而隨著兒童年限的增長,教育等級的提高,效率逐漸占主導地位。既要適當保留牧區嘎查和蘇木部分小學或教學點,保證義務教育的公平性,使年齡較小的牧民子女能夠有學上;也要適度集中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提高其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率,為牧民子女提供與城鎮孩子相同的優質教育。
(四)改革成本值得核算
本次改革的初衷在于精簡機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實際中缺乏對改革成本效益的核算。我們認為,在改革中最少發生了如下幾種不合理性成本支出:1.部分固定資產閑置、流失,但又存在重復建設;2.撤并蘇木鎮及分流人員的補助;3.牧民辦事成本的增加;4.分流人員困難,可能減了機構卻沒有減人。
(五)對牧區改革的幾點啟示
1.牧區經濟、社會、生態、文化的特殊性決定牧區改革的特殊性。在歷次進行的全國性涉及農村牧區的改革中,牧區改革總是參考、仿效或搬套農村改革模式,卻沒有符合牧區自身條件的,單獨的改革方案,使得牧區改革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出現一些有悖于改革初衷的現象。牧業屬于大農業系統,但牧區不應屬于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生態和文化的特殊性決定它有別于農村,同樣有別于城市,不能把農村和城市改革的成功模式硬套給牧區。
2.改革中應因地制宜,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發展階段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原有的上層建筑(或制度安排)不再適應,甚至束縛了生產力(或新事物)的發展,于是對現有上層建筑進行改革,以適應新事物的發展。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不同,對某一個地區而言必要的改革、成功的改革模式,不一定對所有地區都成必要,也都會成功。甚至對大部分地區必要的改革,成功的改革模式,對小部分地區也可能是需要暫緩和因地制宜進行的。因此,實施每項改革應因地制宜,不應一刀切,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地區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
特色小鎮不僅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新動能,也為解決城鎮化發展中的問題提供了新思路。推進鄉村振興,要充分發揮特色小鎮在優化城鄉經濟結構、推動新型城鎮化、加強鄉村治理、促進鄉村文化振興、改善鄉村生態環境等方面的作用。
特色小鎮是推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新型城鎮化的重要抓手。作為一種創新探索和成功實踐,特色小鎮不僅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新動能,也為解決城鎮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供了新思路,在推動鄉村振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優化城鄉經濟結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與效益成為必然要求。特色小鎮在優化城鄉經濟結構方面作用明顯。一方面,特色小鎮具有增強區域有效供給、優化產業生態、提升全要素生產率、改善內外環境、促進產業創新的功能,可以通過新的技術手段和發展模式激活傳統產業,也可以通過聚攏高端人才等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另一方面,特色小鎮是應對消費升級的戰略選擇,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了有效載體,對區域產業體系的重構與競爭力的提升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推動新型城鎮化
特色小鎮是新型城鎮化的重要載體和有效模式。中央提出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要求通過積極推進農業人口市民化,提升城市功能帶動新農村建設,完善土地制度和城鎮住房制度,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鎮,推進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等實施辦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縮小城鄉差距,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特色小鎮采取就地城鎮化發展方式,在傳承和發揚我國千百年來的農耕文明基礎上,把鄉村建成既有鄉土氣息,又具備現代城市文明的新城鎮。特色小鎮建設注重產業、文化、宜居、環境等各種要素的整合,有助于提高城鎮化發展品質。同時,特色小鎮作為一種特殊的空間結構,在規劃和設計上可以根據城鎮化建設發展的需求,制定合理有效的運行模式,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為推動新型城鎮化發展提供了新的路徑選擇。
加強鄉村治理
實現鄉村有效治理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特色小鎮從規劃設計到建設發展,從治理主體到治理模式,使傳統農村的生產生活方式逐漸融入現代化因素,進一步激發了鄉村治理活力。特色小鎮作為城鄉間的橋梁,不僅在空間布局上一端連接著城市一端連接著鄉村,而且從產業發展、城鄉融合、生態保護等方面,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貫穿其中,并在實踐中不斷深化,為加強基層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徑。
促進鄉村文化振興
鄉村振興離不開文化振興。鄉村的文化資源、文化活動、文化設施以及帶有地域特色的文化生產方式,具有一定的歷史性、地域性和傳承性。繼承和發展優秀鄉村文化,需要適應發展需要,賦予其新的時代內涵,使其更具感染力、傳播力。文化是特色小鎮的靈魂,文化要素在特色小鎮建設中必不可少。不少特色小鎮在挖掘文化要素的過程中,注重對傳統文化及其產業進行保護與傳承,以各種物質形式為載體,將文化物化,將物化的產品產業化,形成文創產品及產業鏈,提高了文化影響力。河北館陶的糧畫小鎮、武強的周窩音樂小鎮等就是典型例證。
關鍵詞:檢察文化;傳統文化;實際工作
指出,“一個國家綜合實力最核心的還是文化軟實力”,對于檢察機關來說,提升自身軟實力,是增強檢察機關親和力的必然選擇。也是如此。加強檢察文化建設,特別是基層檢察院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有利于培養檢察干警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振奮精神。
一、檢察文化的基本內涵
檢察文化重在建設,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干警為民執法、嚴格執法、認真執法和規范執法的內在需要,更是推進檢察機關和諧發展的重要載體。
(一)檢察文化的概念
檢察文化是所屬精神文化、管理文化和物質文化的總和,它影響和覆蓋檢察工作的全過程。從廣義上講,檢察機關文化建設的軟件和硬件,即檢察干警的精神風貌、思想品德、業務素質、法治理念等,和檢察機關的法律制度、基礎設施以及科技建設。狹義的檢察文化,單純指檢察人員的文化、藝術、文體娛樂活動。
(二)檢察文化的內涵
檢察文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培育先進檢察文化,提高檢察機關隊伍整體素質,是時代的選擇,是人民的呼喚。檢察文化是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和日常生活中創造的,以維護公平正義為核心,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關鍵,以創新檢察管理機制為途徑,以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為目的的具有鮮明檢察特色的法律文化。檢察文化反映了檢察人員的價值取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檢察機關主流精神與新形勢新要求相結合的產物。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是檢察工作不斷創新發展的精神動力,通過先進文化的引導、凝聚、協調、教育作用,努力營造鼓勵人才干事業,幫助人才干好事業的良好環境,使檢察人員自覺地追求、信仰和實踐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的法治理念,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二、檢察文化內容組成
(一)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保持檢察文化建設的正確方向
“科學給予我們知識,哲學給予我們智慧。”是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哲學,是一把幫助我們開啟智慧之門的鑰匙。建設檢察文化首要任務就是要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進一步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引導干警多讀原著原文,從根本上了解和信服的真理性,把握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政治立場和黨性原則;從根本上理解黨和國家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和檢察機關擔負的使命,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檢察機關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強化公正廉潔執法、執法為民的觀念,逐步將要求內化為干警的習慣,把習慣養成為素質。
(二)吸納傳統文化精華,豐富檢察文化內容
把加強檢察文化建設作為促進工作發展的強大動力,按照我院把加強檢察文化建設作為促進工作發展的強大動力,按照“培育職業精神、促進思維創新、提升檢察形象、推動科學發展”的思路,立足檢察職能,突出核心價值,弘揚職業道德,吸納傳統文化,提煉“正、廉、容、和、實”五字文化理念,用以指導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一是以“正”為基,培養優秀職業品質。“正”代表端直公正、公平正義。我院牢牢把握檢察工作屬性和檢察官職業道德,積極開展以“正”為靈魂的文化育檢活動,培養檢察人員優秀的職業品質。二是以“廉”為榮,樹立良好檢察形象?!傲贝砬逭疂?、為檢清廉。我院充分發揮檢察文化的自我約束功能,堅持用健康向上的文化充實干警的精神生活,大力弘揚“廉政文化”,倡導廉潔從檢風尚,創建廉潔文化品牌。三是以“容”為重,營造和諧發展氛圍。“容”代表兼收并蓄、謙抑包容。我院積極吸收儒家、墨家思想精華,用“容”凝聚團隊精神,積極倡導海納百川、和諧包容的理念,培養檢察人員廣闊的容納胸懷和發展的思維觀念,使干警個人理想追求與檢察工作大局有效融合。四是以“和”為貴,促進執法規范創新?!昂汀贝砝硇云胶汀⑽拿髦t和。我院把“和”作為文化理念之一,要求檢察人員不斷開闊執法視野,升華執法境界,以理性的執法思想、規范的工作機制、平和的執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和諧。五是以“實”為本,推動工作科學發展?!皩崱贝砉ぷ髟鷮?、求真務實。我院把“實”作為檢察文化建設的落腳點,大力倡導濃厚興趣的學習氛圍,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弘揚求真務實的傳統美德,推動各項工作的科學發展。
三、檢察文化推進方式
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要力戒形式主義,要以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目標,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崗位特點,以四個結合為主線,開展檢察文化建設。
(一)與落實年初工作計劃相結合
開展檢察文化建設要與檢察工作計劃結合起來。在年初各內設機構提出工作計劃和爭創工作亮點、特色的基礎上,通過檢察文化建設,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設施,推進特色亮點工作落實,大力培養各類先進典型。
(二)與規范工作流程相結合
工作的規范化是檢察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公正高效的重要基礎,是基層檢察院規范化建設的根本要求,同時也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和將學習成果運用于檢察工作實踐的過程。各部門緊密結合三項重點工作、主題實踐活動等,認真組織干警學習規定內容,做到熟知和熟練運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種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找準抓住突出問題,認真總結,堅持不懈地抓好教育培訓、崗位練兵、作風建設,做到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規范執法行為和各種履職、管理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此項活動收到實效。
(三)與轉變干警作風相結合
組織全體黨員干警開展學習、座談和討論,認真反思和排查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方法、運轉協調等各方面有礙發展的問題,找準癥結,認清危害,認真加以整改。一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破除個別干警遇事回避矛盾、怕擔責任的懶惰思想,形成敢于負責、敢于碰硬、敢抓敢管的良好風氣;二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形成黨員干警深入實際、真抓實干、踏實工作、務求實效的工作態勢;三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嚴明組織紀律,解決上班遲到、早退、玩游戲等突出問題;四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解決精神狀態問題,使黨員干警有一種勇于爭先、積極進取的工作熱情。
(四)與部門工作實際相結合
各科室立足工作實際,在檢察文化建設中突出亮點、體現特色。一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積極引導反瀆、反貪部門延伸監督觸角,增強獲取案件線索能力,提升突破案件能力和增強辦案效果??厣瓴块T通過在排查線索時對發生的可能性制定預案,注重把握工作的時機和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升化解社會矛盾工作能力;二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積極引導偵監、公訴、監檢、民行等部門結合實際強化法律監督,積極探索和規范量刑建議、刑事和解、附條件不等辦案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抗;三是通過檢察文化建設積極引導綜合后勤部門加強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圍繞爭創省級先進基層院和省級文明單位等創優爭先活動目標,立足本職崗位,各內設機構、青、工、婦等組織結合實際,豐富載體,推動檢察文化建設取得實效。
法律是現代國家最基本的社會調控方式,但是,“以立法為中心的單純理性建構認識,其背后所隱含的實際上是一套游離于人們的實際生活之外的、并且是由法學家所構想出來的法律規則,這套規則雖然很有邏輯性,也很迷人,但其實際的效率并不一定比固有的民間法有用”。[1]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的現實困境在于國家法的制定以全國甚至很大程度上以城市為立法基礎,強調整體發展水平下的法律需求,而很少關注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規則,以至當國家法律在農村實施時要遭遇諸多阻礙。在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中,國家法的強勢介入與過于遷就都不利于農村法治秩序的構建,因此,兩者的合理互動成為農村法治發展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
一、農村法治化治理進程中國家法
與民間法的現實沖突
“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及抽象的行為,而決不考慮個別人的(地方)以及個別的行為。”[2]國家法與國家政治權威相伴隨,法制統一是基礎;民間法以地方文化積淀為基礎,寓情、理、法于一體,靈活多變。在一個主要以城市市場經濟為參照的立法體系中,國家立法更多地體現了城市文明與現代治理的特征,而缺乏在農村基層治理領域的普適性基礎,由此地方性規則與全國性規則、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沖突在農村法治化治理進程中時常顯現。
(一)傳統威權化管理與現代法治化治理的沖突
威權化管理借助農村社會血緣、地緣、業緣等各種傳統權威,實現村域精英對農村社會的“家長式”控制,攝于干部威權,村民一般居于被動接受管理的地位,極少抗爭。法治化治理以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為基本特征,強調參與機會均等和結果的可預期性,是農村基層治理發展的基本趨勢。在農村治理領域,傳統威權化管理與現代法治化治理的沖突時有發生。經典法制電影《被告山杠爺》所描述的情節和帶給人們的疑惑在今天的中國鄉村仍然存在。在村域范圍內享有絕對權威的山杠爺習慣于以“家長制”作風處理村級事務,鄉村治理井然有序。以國家法律來考量,山杠爺“私拆信件”“派民兵關押”“當眾打耳光”“游街示眾”等一系列行為都嚴重違法,但是,“生于斯,長于斯”的本地村民卻見怪不怪。對山杠爺自身而言,沒有“私心”,即使出了“人命”,也仍未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村民對山杠爺懷有的只是一種發自內心的感恩和尊敬,而不是對違法者的譴責和唾棄。在村民的視野中,國家法所維護的公平正義是虛幻的,山杠爺為村集體的付出是真實的;山杠爺的權威并非來自國家,而是來自村民的認可;山杠爺處理村務出于公心,而非私利;山杠爺雖然行為違法,但動機良好。直面村民的認識,我們能斥之為“善惡不分”?不能。我們能說山杠爺不該受到法律制裁?也不能。只能說,在小小的堆堆坪村,國家法律尚未融入村民的觀念意識之中,村民對傳統威權化管理的認可度仍然高于現代法治化治理。
(二)傳統倫理性規則與現代法治化規則的沖突
農村倫理化秩序的建構強調以倫理道德或者鄉風民俗作為行為評價的基本標準,法治化秩序的建構則以國家法律為行為評價的基本準則,在法律普及尚未深入,農民法律意識仍然淡薄的農村社會,對倫理化秩序構成沖擊的行為,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很難為村民所接受,一旦以司法判決的方式確認違德行為的合法性,則對鄉村秩序將構成更大沖擊。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曾報道:蔣某與丈夫黃某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后黃某認識了“第三者”張某,并與之同居。在黃某去世后,張某拿出了經公證的黃某生前的遺囑,請求法院判決其獲得黃某遺產中的一部分。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某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將公序良俗引入司法裁決,獲得了旁聽者的鼓掌和喝彩,但也引起很大的爭議,被評價為“道德與法”“情與法”沖突的經典,甚至有學者認為這是在輿論壓力下做出的一起錯案。楊立新教授認為:“就是這個獲得了熱烈掌聲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評,不能不給人以深深的思考……在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不能因為一個行為不符合道德規范而無效。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這一判決維護的是道德,但是損害的卻是國家法律的尊嚴。”[3]就農村倫理性規則而言,違背婚姻家庭倫理的“第三者”破壞了公序良俗,因此而產生的利益缺乏合法性基礎,法院的判決對傷風敗俗行為給予否定,維護了鄉風民俗和婚姻家庭倫理,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相反,就國家法律而言,黃某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部分遺產贈予同居者,應屬私權處理行為。
(三)意思自治規則與現代法律秩序建構的沖突
在情、理、法的沖突中,傳統規則過分地強調公民意思自治,“私了”現象普遍存在,甚至可以用于對國家法實施規避。有個案顯示:一男青年甲與女青年乙共同在一大城市打工,一天夜里,甲摸到乙的住處,用匕首威脅并奸污了乙。事后,乙報警,警察抓到甲,甲對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但第二天,甲的父母和乙的父母趕到城里,并私下達成了協議:甲娶乙,乙翻供,甲家賠償乙家損失費10000元。“私了”作為規避國家法的一種方式,最常見的就是“刑事案件民事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們是在權衡利弊、均衡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的“理性”選擇。受害人對違法犯罪者是否受到刑事懲罰的關心程度要遠遠低于自己得到賠償的程度,甚至“國家依法對犯罪的處罰,無論是從重還是從輕,均不能令當事人感到滿意”。[4]本案中,受害人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案件一旦公開,乙在得到金錢賠償的同時,名譽損失卻是無法挽回,最終他們選擇了“私了”,并協議成親,甲規避了刑事懲罰,乙也保全了“臉面”。案件的結果似乎荒唐,但是他們都愿意。國家法維護了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對于個體而言又未必一定是公平的。國家法和民間法或當事人個人關注的對象是不一樣的,當事人和民間法更多地關注當前的利益和微觀的公正,而國家法不僅要考慮整個社會的公平和宏觀上的正義,還要考慮秩序的建構。通過“私了”使刑事案件民事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維護穩定、調節秩序、化解矛盾的作用,但卻違背了社會的整體公平和正義,過多地強調了物質的補償性,維護了少數人的正義,卻忽視了大多數人的正義,使社會公共秩序處于更加不穩定的危險狀態。
二、農村基層治理進程中國家法與
民間法融合的基礎
(一)國家法的局限性與民間法的合理性并存
先生早在《鄉土中國》中就指出:“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是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5]正因如此,今天的中國農村,仍然處于禮治向法治轉型,國家法與民間法并存的治理階段。有學者認為,民間法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國家法固有的缺陷及制度供給的不足,在社會行為調整中,國家法的缺陷體現為調整范圍的有限性和對程序的過分重視,而制度供給的不足則與國家法的相對穩定性緊密相連。[6]蘇力先生認為,農村法治的發展要“尋求本土資源,注重本國的傳統……本土資源并非存在于歷史中,當代人的社會實踐中已經形成或正在萌芽發展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資源”。[7]在他看來,民間非正式制度是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的重要基礎,現代法律不可能是一個完美無缺的系統規則,國家法不管多么完善,絕不可能將源于生活的所有規范人們行為的民間規則全部納入,這就決定了不可能將民間法完全排除在國家治理體系之外,民間法的存在既是客觀的,也是合理的。
(二)法律多元理論為民間法發展提供了理論支撐
國家——社會二元結構中,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總是與人們的多元利益訴求緊密相連的,由特定主體經由特定程序表決通過的國家法僅僅只是社會調控體系的一部分。日本學者千葉正士明確提出的“法律多元”理論即認為,法律應該涵括官方法、非官方法和法律基本原理三個層次。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制定法,以維護基本權利和穩固國家政權為宗旨,屬于官方法范疇,在國家治理中居于主導地位。借助倫理調控或社會契約式授權保證實施的民間法,以維持特定地域或行業交往秩序為目的,屬于非官方法范疇,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居于從屬地位。在禮俗性治理機制向法治化機制轉型時期,法治權威尚有欠缺,禮俗權威仍有市場,對人們日常行為的規制不可能是一元的,多元“法律”現象客觀存在,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消除。
“萬事萬物皆有法”。若將法律視為社會治理規則,則法律多元現象存在于各個歷史階段。尤根·埃利希在其著作中提出了兩種法律觀,一種是國家法,另一種是社會秩序本身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它不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現在還是法律的基本形式,稱之為“活法”。[8]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者對國家制定法之外的民間法給予了較多關注,實質也是對法律多元思想的探討。法律的一元、二元抑或多元理論即使爭議頗多,至少有三點是達成了共識的,一是民間法的客觀存在,二是國家制定法的主導地位,還有一點也是最關鍵的,那就是“法律多元”意義上的“法律”并非國家“制定或認可”意義上的“法律”,而僅僅是一種社會行為規范。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任何社會里國家法都只是整個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還存在其他類型的法律,它們與國家法的沖突并不妨礙他們成為一個法治秩序中重要的一部分。
(三)國家法在農村基層實施進程中需要民間法輔助
國家法與國家公共權力緊密相連,以制定法、成文法的形式體現,以基本權利和社會秩序的維護為基礎,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普遍性權威;民間法中蘊涵著濃厚的倫理文化傳統,以習俗、傳統等不成文形式或以規約、制度等成文形式體現,依靠習慣、社會輿論等非強制性或未引入國家權力的社會型強制性措施保證實施,具有地域性權威。國家法以“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方式劃定紅線維護普遍正義,匡正公民權利行使中突破底線倫理的違法行為;民間法則可能以相對較高的道德要求拔高區域正義水準,以“民間”方式對違“規”行為予以懲處。在特定地域范圍內,兩者的作用和功能具有互補性。
近年來,源源不斷的“送法下鄉”使國家法在農村的實施成效顯著,但其缺陷也逐漸顯現。在今天的農村,雖然傳統倫理道德規則的調控力量逐漸弱化,但新的法律規則卻并未深入人心。在法律與道德的“雙重”規制下,部分農民謹小慎微,尊法守德,個別農民卻在兩者的沖突中為自己的惡行尋找“理由”。比如老人贍養問題,現代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兒贍養父母名正言順,但在傳統多子多女家庭中,贍養父母則歸于兒子。在現代法律進入農村后,出嫁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傳統規則被打破,但也有個別情況下的老人堅持只起訴兒子,這無疑為法律入主農村設置了障礙。在“?;丶铱纯?rdquo;的視野下,要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得到全面實施,既需要打破傳統規則,也需要在傳統倫理中尋求支持。重新激活民間法的力量尤其是民間法中的核心價值觀念,發揮其“道德教化”功能,以道德理性詮釋法律精神,對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三、農村基層治理進程中國家法與
民間法的合理互動
“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下而上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的統治者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的。”[9]政府主導型法治建設模式下,農村治理法治化的過程也是國家法與民間法相互沖突和融合的過程。正如黃宗智先生所說:“20世紀中國……法律制度的變化與延續涉及的不是非此即彼的簡單選擇,也不是由傳統向現代的直接轉換,或對舊的本土做法的簡單堅持,而是兩者之間的遷就與對抗、延續和巨變。”[10]對于一個有幾千年人治傳統的國度而言,向法治的轉型本身就是一個艱難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過程,對傳統文化進行簡單的否定和盲目的堅持都不現實,其所謂的“兩者之間的遷就與對抗、延續和巨變”洞悉了中國社會向法治轉型必然經歷的艱難選擇,揭示了傳統與現代、國家法與民間法不可完全分離的關系。當國家法與民間法發生沖突時,片面強調國家法的權威性和片面尊重民間法的鄉土性都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因此,應在充分關注國家法與民間法兩者在農村基層治理領域中價值取向和治理目標一致性的基礎上,尋求兩者之間的合理互動。
(一)民間法與國家法互動的總體思路
國家法的普適性與與民間法的鄉土性決定了兩者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必然性。在當下的農村治理環境中,國家法的主導者是基層政府和基層司法機關,民間法的主導者是村級組織和村內各種民間團體,當國家法的權威尚未完全樹立之時,民間法的價值不可能消失。正因如此,國家法與民間法共存于村級治理領域成為不爭的事實,國家法對民間法的適當遷就和民間法對國家法權威的逐漸認可,將使得較長一段時間內農村治理權威呈現多元格局?;鶎臃蓪嵤┎块T和村內組織之間,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中加強溝通與協調,是處理民間法與國家法關系的合理方式。民間法與國家法互動的總體思路可歸結為三個方面:
一是國家法的權威地位不可動搖。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我國國家治理的基本趨勢。正如馬克思所言:“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法治得以推行,最基本的是要樹立起憲法法律的權威,這種權威應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也不因任何其它社會規范而改變。當民間法與國家法發生沖突時,應堅持國家法的權威地位不動搖。
二是民間法的治理功能不應忽視。法律不是萬能的,以成文形式體現的國家法解決不了農村社會的所有矛盾與糾紛,也保護不了村民樸素理念中的“情”與“理”。盡管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國家司法中原有的立案審查制已改革為立案登記制,但立案登記并非完全沒有標準,只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才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因此,那些不能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仍需民間法予以調整。
三是加強國家法對民間法的引導。盡管國家法不可能解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所有矛盾與糾紛,甚至在審理個別“情、理、法”糾結的案件時還不如民間規則能有效化解矛盾,但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角度考察,法治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國家法代表了基本的、核心的價值取向,維護的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權保障的基本秩序,其權威地位不可動搖。誠然,就“法律多元”理論和從維護農村社會秩序來看,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內的地方性規范,民間法可能是國家法的地方化版本,也可能對國家法無法企及的領域進行規范,即使法制再健全、國家法再強勢,民間法因其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濃厚的文化底蘊、獨具特色的地域傳統,也仍然有廣泛作為的空間,它可以依托習俗的、傳統的力量彌補國家法的缺陷和不足。由此,在“政府主導型”法治建設模式下,當國家通過公權力強力推進法律實施時,不得不面對“水土不服”的問題(相對農民而言,外部植入的法律仍然是新的治理規則),不得不重視并關注民間法,發揮其作用。至少在當下仍需要尊重民間法,并為其存在和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當然,尊重民間法并不意味著國家法要無原則地退讓,民間法所沿襲的傳統并非全是“美德”,其所新制訂的規則并非全都能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民間法存在弊端與缺陷是不容置疑的。正確的選擇是,理性地看待民間法,構建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良性互動關系,加強國家法對民間法的引導。當國家法與民間法發生沖突時,對于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和社會秩序維護,必須保持國家法律的絕對權威;對于地方性的利益調整、習慣保持、秩序維護,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則應尊重民間法規則。
(二)民間法與國家法效力范圍的劃定
民間法與國家法效力范圍的劃定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國家法的絕對權威領域只能由國家法調整,民間法必須服從;第二種是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互動領域,在保持國家法權威的基礎上,可協商互動;第三種是國家法尚未規范的領域可以由民間法直接調整,國家法保留干預的權力。
⒈國家法的絕對權威領域。對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基本權利方面應依據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公法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國家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具有絕對權威,應排除民間法的介入。隨著社會流動性擴大,農村社會原有的“差序格局”被打破,外部陌生人開始進入農村社區,農民也走向城鎮,融入城市,因此,區域化的行為規范必須與跨區域的國家法相銜接。雖然一些地方的傳統習俗中有對各種侵權行為的處置方式,就相對封閉地域范圍內的地方治理而言,其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地方穩定,一些習俗直到今天仍然在發揮作用。但基于維護國家整體秩序的法律,不能由于個別地區的習慣性規則被改變。比如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以經濟補償替代刑事制裁的“賠命價”風俗一直得到當地民眾公認,但當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后,意味著案件進入國家法調整的視野,即使按照民間習俗支付了一定數量的金錢,依據傳統規則不再追究任何其它責任,面對國家法規則,定罪量刑仍然必不可少。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國家法正處于一個逐漸融入鄉土社會的過程中,其對農村事務的介入有時候還是尊重和考慮了民間規則,比如“大義滅親”式的刑事犯罪,由于被害人一般為“不務正業”的“禍害”,一旦出現“群眾聯名求情”的狀況,司法機關既要維護刑事法律的權威,又不得不考慮洶洶民意,由此量刑中的各種情節都會派上用場,寬大處理得以實現。表面上看,司法機關是依據國家法依法裁決,實際上是民間法影響了國家法的實施。在類似社會關系調整中,國家法絕對權威不能損害,即使要遷就民間法也應策略性地遷就。正如田成有先生所言,法官“通常不會直截了當、明目張膽地放棄制定法的立場和框架”,而是“將一種民俗習慣上的判斷轉化為一種制定法上的判斷,小心翼翼地、含糊籠統地繞過制定法的書面概念和制度”,“對所謂正式的國家法予以軟化和包裝,運用所謂‘情節特殊性’‘事出有因’‘案情特殊’‘民意’等模糊語言來進行遮掩。在這一過程中往往是通過法官在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回旋空間和活動余地內得到消化,使民俗習慣能在‘合法’的規則體系中找到自己的依據。”[11]
⒉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互動領域。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互動更多地存在于民事法律領域。國家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強調平等、意思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在目前的農村基層治理中,更多的農民并不知道何謂民法、民法調整什么社會關系,相互之間基于民事權利的糾紛往往依據公序良俗、傳統做法等通過雙方協商或請“中間人”調解予以解決,只要最終雙方認可,基本能實現“案”結事了。就農村治理效果而言,國家法入主農村,最艱難的正是民法領域。幾千年的“皇權不下縣”使得各地農村形成了一整套足以封閉起來自我調整社會關系的民間規則體系,在這個體系之內,農民并不渴求外部機制介入,許多糾紛只要進入訴訟領域就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撕破臉”,很難再“愈合”。正因如此,農民選擇訴訟慎之又慎,國家法介入農村事務的處理亦應充分考慮“熟人社會”或“半熟人社會”中民間規則的因素。在實際操作中,意思自治既是國家法的規則,也是民眾普遍認可的民間法規則,應以此為連接點推動兩者互動。具體來說,當國家法規范與民間法規則出現“非此即彼”的沖突時,因國家法基于公民權利的保護更符合一個國家的主流價值觀念,應極力維護,同時應通過法官釋法適時否定和擯棄滯后于時展、違背公序良俗的傳統陋習。比如出嫁女的權益,只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即使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亦應依法予以保障。當國家法規范與民間法規則出現“可此可彼”的選擇時,只有國家法能作為裁判的依據,在判決的說理部分則可以引入民間法規則,實現“合法”與“合理”的統一,讓民間規則成為國家法在農村實施的媒介之一。當國家法規范與民間法規則出現“無此有彼”的尷尬局面時,即法律無明文規定而民間法卻有可適用的具體規則的情況下,只要民間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在國家法的法律原則或者法理的指導下適用民間法規則調解結案。這樣,既確保了國家法不被拋棄,又尊重了民間法傳統,能有利于實現農村基層的有序治理。
⒊民間法充分發揮作用的領域。由于地域和傳統的特殊性,一些地方的農村沿襲了各種各樣的習俗,這些習俗并不一定能進入國家立法的視野,甚至某些糾紛和矛盾也只在特定地域范圍內發生。比如與“風水”“時運”相關的各種習俗,各地農村會有不同的傳統。同一物品進入他人住宅,在甲地可能是“吉”的,在乙地卻可能是“兇”的;在白天可能是“吉”的,在晚上卻可能是“兇”的。對于具有獨特“地方特色”的事務,國家法不可能統一規范,更多地需要依靠民間規則來調處?;谶@類社會關系的糾紛,不管是直接經濟損失還是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一般不具備“可受審理”性,即使立案,法官也只能調解。這類事務的處理正是農村民間法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簡單地說,既然國家法不能統一規范,那就盡量用民間法予以調整。當然,如果“陋習”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國家法則應借助強制性權威對其予以“改造”,可通過個案的裁決引導其良性發展。
(三)農村基層治理中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合理互動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威權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12]“在中國的法治追求中,也許重要的不是復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視中國社會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許并不起眼的習慣、慣例,注重人們經過反復博弈而證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則的話,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會被規避、無效,而且可能給社會秩序和文化帶來災難性的破壞。”[13]筆者認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彈性空間內,結合地域文化和個案特點,合理運用民間法資源,或者將鄉俗轉化為法律實施情節予以充分考慮,可加快國家法融入農村基層治理的進程。
⒈充分發揮國家法與民間法在農村基層治理中的功能互補性。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再完美的制度都會有缺陷,再完備的法律都不可能窮盡社會中的所有現象。國家法關乎國家權威的確立,在相對廣闊的領域內發生效力,調整較為普遍的社會關系,其內容相對原則和抽象,適用過程中需要執法、司法者具備良好的釋法素養。民間法關乎地方風俗的良善,在相對狹小的地域內發生效力,調整與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相關的幾乎所有社會關系,其內容具體而易于操作,適用過程中因屬約定俗成而只需提示,無需釋法。國家法的特點在于其具有普遍正義性和實施的強制性,民間法的特點在于其具有區域正義性和實施的自覺性。兩者看似相去甚遠,實則不然。從“正義”的內涵看,國家法維護的普遍正義與民間法維護的鄉村正義在基本價值取向上相一致,都以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和社會有序運行為目的;從農村治理目標分析,兩種資源借助不同的機制、方式實現農村有序治理,殊途同歸,具有目的的同一性。這正是兩者合理互動的基礎。
⒉關注調解在農村司法實踐和基層治理中的作用。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很多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著民間法解決了大量的糾紛案件,尤其是帶有濃厚民間法性質的糾紛案件。但在運用民間法時常常顧忌較多,也有不少困惑,害怕依據民間法判案缺少足夠的說服力,因此在調解時運用較多,而在判決時則慎之又慎。
如在電影《馬背上的法庭》中,普米族人的山寨里發生了一起“豬拱罐罐山”①事件:被告家的豬拱了原告家的罐罐山,原告要求對方賠一頭豬并出資做一場法事,雙方發生激烈爭執。該案先由年輕法官阿洛負責審理,但由于其對山寨習俗缺乏了解,對村民的情感需求并不十分清楚,隨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訴訟”為由簡單地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家庭矛盾沖突升級,一場族人之間的械斗即將發生。屆時,法官老馮挺身而出,制止了械斗,并就地“開庭”處理,要求被告接受原告的要求,被告不同意。老馮則當場宣布,被告如不履行,就讓原告牽豬去拱被告家的罐罐山。這一決定大大刺激了被告,聲稱要以死相護。這時老馮再做工作,要被告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原告家受到的傷害,要求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并聲稱這符合當地的風俗。最終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事情圓滿解決。在普米族人的生活里,家族信仰觀念非常濃厚,對“罐罐山”的維護是山寨的一種傳統,任何人不得破壞,更不能褻瀆。本案中,當地風俗習慣認為,誰家罐罐山被動了,那他家“風水”就不行了,以后家庭就不會興旺。因此,原告最初的要求就當地習俗而言似不為過,但當訴諸法律時卻遭遇了尷尬。如果法官不理解這一傳統,僅僅是僵硬地依據國家制定法以封建迷信為由不予受理,那族人之間的一場械斗將無法避免。法官老馮最后憑借自己多年的經驗,果斷且巧妙地解決了此事,維護了鄉村的和諧。很簡單,從國家法的層面看,年輕法官阿洛以“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訴訟”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權威的維護,但引發的后果可能是族人之間的械斗,而法官老馮基于民俗“情理”的調解卻有效化解了矛盾。在這一特殊事件中,國家法在農村治理中的局限與民間法的治理功能均得到了體現。
⒊以國家法精神詮釋民間法規則,推進農村治理的法治化。將國家法理念融入鄉村習俗,以國家法精神詮釋民間法中的合理規則,有利于推進農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化。整合農村基層法律資源的過程也是國家法與民間法良性互動的過程,這一過程艱難而又復雜,因此不能交給鄉村居民去完成,而是要借助國家政權。筆者以為,在法治化治理初期整合農村基層法律資源需要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在法律實施機制上要保留足夠的空間緩沖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因為在特定的鄉村場域,農民受傳統思維方式、生活習慣的影響,對民間法的依賴根深蒂固,當一種外在的法治機制要介入農村基層治理時,本能的抵觸隨處可見。國家法所維護的正義盡管代表了農村基層社會未來的發展方向,但是短期內卻不能被村民所接受,國家法應適當妥協,比如鄉村禁忌可能毫無科學可言,但是居民迷信,仍需尊重,否則很可能會引發群體性事件。第二個條件是要培養一大批既了解鄉村習俗又熟知國家法律的執法司法人員,讓他們承擔釋法、普法的職能。民間法的許多內容與國家法的精神相一致,具有良好法律素養的執法司法人員在全面了解鄉村習俗的基礎上完全可以將國家法理念融入鄉村習俗,以國家法精神詮釋民間法規則,推動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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