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7 16:09: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電子貨幣的出現以及使用標志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種快節奏的手段進行違法活動。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們的電子貨幣,使網絡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經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概念
電子支付存在于當今社會的任何角落,淘寶網、當當網、亞馬遜等網站正在使用支付寶、網銀等方式進行交易。“貨幣是固定充當交易媒介的通用財產,貨幣的首要職能是以自身的價值作為標準,衡量各市場主體用來交易的財產價值。”
1.電子貨幣的界定
歐盟支付系統工作小組1994年5月向歐洲貨幣當局提交的《預付價值卡》報告認為:“(電子貨幣)是一種最近出現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稱為多用途卡或者‘電子錢包’,它是包含真真實購買力的塑料卡片,為了獲得該卡片,消費者必須預先支付其價值。”在1996年8月《電子貨幣安全》報告中認為:“‘電子貨幣’一詞在不同的場合下使用,用來描述種類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術。”在巴塞爾委員會中沿用了類似的定義。1998年3月的《電子銀行的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報告中,電子貨幣被稱為是“儲蓄或預付價值的支付機制,通過銷售終端(POS)進行支付,也可以在兩個儲蓄設備之間直接轉移價值,或通過開放的計算機網絡轉移價值。它包括以卡類為基礎(電子錢包)和以軟件或計算機為基礎的電子貨幣兩種類型。”
因此,不同國家對電子貨幣的概念亦各不相同,總的來說,貨幣是一種交易間支付手段。
2.電子貨幣的特點
電子貨幣是現代信息技術的必然產物。因此,電子貨幣與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有著密切的聯系。電子貨幣的基本特征即是體現其實現貨幣職能的多功能化、純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網絡化以及信息技術的安全性和高效化。這些特征主要是:
(1)網絡性。電子貨幣是在電子信息技術(IT)和網絡技術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此,電子貨幣的特征與信息技術和網絡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可以說電子貨幣就是一種網絡信息資源,就像傳統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的特殊商品一樣,電子貨幣是從貨幣中分離出來的、同時也是從信息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特殊的貨幣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傳統貨幣更加安全,因為其在儲存,攜帶,支付上比傳統貨幣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許多更有效益的技術含量。(3)高效性。電子貨幣的產生使得貨幣履行其職能的效率幾乎達到了一個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從現金的發行與管理的角度來看,貨幣管理當局從發行現金到回籠現金的整個過程,都不用采取傳統的設計、印刷和運輸工具進行,而是應該直接在網絡上實現現金的發行和回籠。這樣可以避免在紙幣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諸如高成本、假幣、安全和現金供應量難以確定等問題。第二,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實施的金融監管變得更加方便與快捷;第三,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實施的貨幣政策更為行之有效;第四,電子貨幣提高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工作效率;第五,電子貨幣使得市場運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實現。
二、電子貨幣的風險
1.主體風險
主體的風險主要包括發行主體的風險,媒介主體的風險和使用主體的風險。其區別于傳統貨幣,傳統貨幣的發行主體是特定的,而在電子貨幣中由于銀行間的多樣化導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風險。除了顧客本人、網上銀行等發行主體之外,還有資金劃撥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制造商以及軟件開發商等眾多的相關方。一旦出現某種故障無法準確進行資金劃撥,則很難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媒介中,傳統的貨幣是有形的,像紙幣,金屬貨幣等。電子貨幣是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構成,對轉讓者來說,其交易是在無形中形成的,沒有任何可顯示的痕跡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體來說,傳統貨幣可以對真實貨幣的檢驗,包括其真假,數額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對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來說,其職能通過網絡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對貨幣的真實概念無法掌控。
2.信用風險
對于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而言,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管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引發信用風險。對于信用卡來說,由于缺乏信用約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虛假證明、偽造身份證件、擔保資料等騙取銀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惡意透支,拒不履行義務或逃避履行義務,就構成了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或客戶之外的原因導致的錯誤、瀆職和欺詐等結果或行為,也會迫使發行主體承擔信譽風險。例如在提供電子服務過程中,由于電力終端、網絡擁塞等各種原因可能導致通訊中斷,假若不能夠對未完成的操作進行撤銷與備份,就很容易引起數據的錯誤,從而影響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信譽。
3. 環境風險
環境風險是指由于網絡銀行經營環境原因所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人為風險。比如黑客入侵網絡系統;未經授權的第三者截取客戶的機密信息;病毒侵侵入電子銀行系統,故意破壞銀行的相關數據;偽造、改變或者復制電子貨幣等。
(2)鑒定授權風險。比如偽造銀行所發行的證明書,以此來欺詐客戶。
4.洗錢風險
洗錢在傳統貨幣下就存在,只是在傳統貨幣下存在著大量的阻礙,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貨幣、證券貨幣,在交易中存在嚴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過無形手段進行洗錢。洗錢,從本質上講,是將違法所得特別是貨幣財產所得通過一定的途徑,轉化為形式上的合法財產特別是貨幣財產的行為。電子貨幣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網絡上洗錢變得更加方便。電子貨幣是一種網絡貨幣,對使用者沒有嚴格的監控,開戶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貨幣進行交易。現代生活中,由于國際貿易的增加,在國際合作達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對網絡的監控室不可能的。這種監控各國為了各自的利益,維護各國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層屏障,這是的電子貨幣為洗錢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電子貨幣風險的完善途徑
1. 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法規體系
要不斷完善電子貨幣法律法規體系,以防止由于電子貨幣運行所帶來的特有的授權、隱私保護、權利義務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風險。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比如事先批準,規定最低資本要求等。通過限制發行主體的準入條件,從源頭上控制電子貨幣的風險。
2.加強對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評估體系,在客戶參與電子貨幣系統前,先對其財產、信譽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資金狀況做很好的分析和預測。同時對客戶的數字證書進行核實和備份,用來在以后的交易中對客戶的數字簽名進行驗證,以降低信譽風險發生的可能。
3.強化對電子貨幣環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軟件的容量。在系統運行的過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測試,事中加強病毒檢測和發現問題報告并加以修復,事后有總結發展計劃。制訂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計劃,比如系統中斷時,應該迅速告知客戶,以及系統修復程序的制定等有關內容。實行病毒檢測和內部系統安全措施的在線監控制度,并且對定期維護中心資料庫所積累的信息。
4.完善對電子貨幣洗錢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嚴格的實名認證制度和交易記錄制度。
(2)擴大反洗錢責任人的范圍。除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外,還應該包括非銀行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互聯網服務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錢義務,打擊運用電子貨幣的洗錢活動。
5. 開展安全措施知識宣傳和有關電子貨幣的法律宣傳。
銀行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關于安全防范的宣傳活動,比如防火墻、密碼管理、加密技術、終端使用者合理授權等等,告知客戶在不安全的電子交易中,保護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進行有關電子銀行的法律宣傳,使公眾明白電子貨幣的使用過程中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從而減少一些惡意行為所造成的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子貨幣;發展特點:監管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2-0055-04
隨著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既滿足了人們對小額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資金的周轉效率。近年來,我國不少商業企業、IT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自行提供電子貨幣服務,電子貨幣呈現出從單一法人、單一用途、本地區使用,向多個法人、多個用途、多個地區使用的發展態勢,本文通過研究電子貨幣的定義與特征,以及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電子貨幣監管經驗,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特點,提出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具體建議,為加強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與管理提供參考。
一、電子貨幣的定義與特征
電子貨幣主要用于小額電子支付,典型的定義有以下四種:
一是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如internet)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機制。
二是歐盟在2009年新的《電子貨幣指引》中提出,電子貨幣是在電子設備(含磁條)中儲存的貨幣價值,代表對發行人的求償權,需滿足三個條件,即存儲于電子設備中;用于《支付服務指引》規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發行人之外的實體接受。
三是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將電子貨幣的價值定義為交換媒介,不管是否可贖回;將儲值定義為以電子形式儲存貨幣價值;將貨幣傳輸定義為發行支付工具或發行儲存的價值、接受貨幣或貨幣價值以傳輸到第三方,進一步明確了電子貨幣的定義。
四是中國人民銀行在[2009]第7號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電子貨幣的概念。即電子貨幣是指存儲在客戶擁有的電子介質上、作為支付手段使用的預付價值。
總體上,透析國內外電子貨幣的定義及發展模式,可以看出電子貨幣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電子貨幣是重要的個人電子支付工具,與借記卡、信用卡共同覆蓋了交易前支付、實時支付和后支付的全過程。雖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電子貨幣作為預付機制的本質相同。電子貨幣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額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對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決定的。
二是按照電子貨幣的載體,可以將電子貨幣分為兩類:一是卡基電子貨幣(有的稱為電子錢包),如各類行業預付卡等;二是虛擬電子貨幣(有的稱為數字現金),我國市場出現的Q幣、POPO金幣、百度幣以及支付寶虛擬賬戶中存儲的貨幣價值等是虛擬電子貨幣的初級形態,
三是電子貨幣既可以內部流通,即用于購買發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購買發行人之外的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前者通常不受監管,后者則需要嚴格的監督控制。
四是電子貨幣支付系統通常包括六類主體:發行人、充伉人、消費者、商戶、委托收款人和系統監督機構。其中,系統監督機構應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獲取交易數據信息,以確保電子貨幣的可追蹤性。
五是電子貨幣的儲存和攜帶設備包括磁條卡、IC卡、計算機存儲單元、移動電話、數字電視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過ATM、智能電話、電腦和移動電話等從銀行賬戶下載,或者購買電子貨幣預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觸支付和網上支付等。
二、電子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監管模式方面
多個國家和地區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監管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功能型監管模式。美國聯邦、州二級政府將電子貨幣視為非儲蓄業務,對電子貨幣按照“貨幣服務”功能進行監管。相關政策包括《反洗錢法》、《美國愛國者法》、《電子貨幣劃撥法》、《統一貨幣服務法》及E條例、各州遺棄財產法、各州消費者保護法、各州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等。監管原則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盡可能與私人部門和公眾合作;二是避免過早管制;三是隨時在必要時采取行動。
二是以歐洲、日本為代表的主體型監管模式。這些國家側重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監管。相關政策包括歐盟的《電子貨幣指引》和《支付服務指引》(其中將電子貨幣機構作為支付服務商的一種類型,統一納入支付服務的監管體系)、英國的《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監管規范》、德國的《銀行法修訂案》、日本的《預付式證票規制法》及其施行規則、保證金規則等。
三是以中國香港、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專題型監管模式。即將電子貨幣視為儲蓄業務單獨監管。香港地區有關政策包括《銀行業條例》和香港金管局頒布的《多用途預付卡發行的申請指引》及其附件,臺灣地區有關政策包括臺灣“財政部”頒布的《銀行發行現金預付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二)監管對象方面
多數國家和地區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資格提出了規范性要求,有的甚至僅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
在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要求貨幣服務業在州監管機構注冊,以保證安全經營、抑制洗錢活動、協調跨州業務遇到的立法沖突。截至2008年1月,美國已有42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一些州還把電子貨幣傳輸看作是實體貨幣的等價物,要求相關機構必須獲得監管當局的專項業務經營許可,并對申請經營許可的程序和資質(如資本金等)作了相應規定。
在歐盟,不同政府部門曾對電子貨幣存在不同的理解。歐洲央行曾提出,裝載在電子錢包上的購買力在經濟效果上等價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議將發行電子錢包的權力僅僅賦予信用機構,以保護零售支付系統的完整性、保護消費者免受發行人破產的影響、促進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確保發行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而歐盟委員會認為僅將電子貨幣的發行權賦予信用機構將阻礙革新。最終,歐盟通過立法引入一種新的特殊類型的信用機構,即電子貨幣機構,采取了比傳統信用機構較為寬松的監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區《銀行業條例》規定只允許持全面牌照的銀行,發行可廣泛應用的多用途預付卡:非銀行的特設機構,需通過申請成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許發行限制較多的多用途預付卡,或得到豁免后發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預付卡。臺灣地區《銀行發行現金預付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非銀行機構不得發行現金預付卡”。
(三)監管內容方面
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對電子貨幣涉及的資金及賬戶進行了嚴格監管。
一是設定最高限額。美國對不記名電子貨幣有最高額規定,如Visa規定,不記名的銀行預付卡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750美元。臺灣地區規定,預付卡的發行額度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凈值的10%,單張現金預付卡的儲存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折合約人民幣2500元)。
二是規定沉淀資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風險投資。美國各州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規定,沉淀資金應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規定沉淀資金應在特定時間內轉移給獲得許可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
三是規定必須購買保險或建立保證金制度以降低承兌風險。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金融機構類發卡者必須向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如無力承兌卡內金額,將由FDIC承擔相應給付責任。歐盟和日本則通過建立保證金制度來降低承兌風險。
四是規定妥善處理電子貨幣余額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美國各州的《遺棄財產法》規定,預付卡內超過有效期的剩余資金,擁有無主財產的法人實體在無法聯系所有權人時,應將財產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獲取利息。
此外,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運營中的信息披露也進行監管。美國監管署公布的《禮品卡發行指導意見》要求發卡機構發行的禮品卡,須事先公開各項收費條款,禁止在營銷禮品卡時誤導消費者。
總體而言,全球電子貨幣監管機制以預付卡監管為主,正呈鼓勵發展和防范風險并行的趨同態勢,并重點圍繞“預付卡有限范圍的多用途使用”進行監管,鼓勵技術創新和經營創新,簡化銀行業務準入程序,推動非銀行機構進入市場,以有效規避風險,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支付系統安全。
從監管效果來看,預付卡已成為支付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虛擬貨幣形式多樣,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勵消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功能。據有關機構測算,全球電子貨幣的市場規模已從2005年約3000億美元,擴大到2007年約8000億美元,并將在今后幾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長速度。
三、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現狀及特點
一是發行規模大,影響面廣。據不完全統計,全國33個省市,至少有130個城市不同程度地發行了以預付卡為主的電子貨幣,僅公交卡、移動SIM卡、加油卡、校園卡、百貨餐飲卡的發行規模就超過27億張,2008年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筆數超過412億筆,交易金額超過14149億元,合計吸收沉淀資金超過1099億元。無償獲得的凈利息收入超過20億元。其中,公交市政類、通訊類、加油類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關,可多次充值使用,發行量大,使用廣,社會影響面大。
二是發卡主體多元化。目前國內電子貨幣發行以非銀行機構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業單位,也有商場、美容美發店等企業: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業,也有杉德等境內民營資本背景的企業。還有雅高等外資背景的企業。整體來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務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強,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當地政府出資組建。受現有政策影響,目前銀行很少開展預付卡等電子貨幣業務。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為方便境外人的境內用卡,中行、中信、光大獲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行預付卡的特別批準,發行了奧運預付卡,其中,中行獲得極大成功,月發行量30萬張左右,每張卡的金額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資金高達2.7億元。
三是應用領域多樣化。主要體現在卡基電子貨幣的跨行業、跨地區發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鐵、公交、出租、輪船等多種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飲、超市等多個公眾購物消費領域使用,還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蘇的蘇錫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陽等省市跨區使用。上海、北京等經濟發達地區有當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種,甚至能夠在小額支付領域起到完全代替現金和銀行卡的作用。預計未來可以在多個企業、多個行業、多個地區使用的卡基電子貨幣會有強大的市場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購買主體單位化。目前單位團體購買卡基電子貨幣的比重在不斷上升,由于商戶能根據單位需要開具可列入成本的發票,因而不少單位會將購買的預付卡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為方便單位團體購買,許多發卡機構設有單獨的團購部。
四、對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建議
鑒于我國的電子貨幣在小額支付領域的地位不斷提升,但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電子貨幣統一監管的法律法規,電子貨幣的快速、健康發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風險隱患,因此,建議借鑒電子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特點,從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等方面完善電子貨幣監管制度,推動既有利于電子貨幣發展、又能有效控制風險的適度監管。在此,提出五點建議:
一是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性。《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但由于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代幣票券的含義和特征,對于電子貨幣是否屬于代幣票券存在爭議。同時,如果以該條款作為法規依據,則否定了獲得人民銀行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發行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銀行依據該條款對市場上從事預付卡或虛擬貨幣的非銀行機構進行查處,將會完全禁止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同時也否定了國際流行的商業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議通過完善立法賦予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確電子貨幣的監管主體。按規定,人民銀行管理人民幣等各類貨幣支付工具的發行、流通和使用,但實際上只能有效管理商業銀行不發行電子貨幣,對其它非銀行業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沒有明確的監管權利。如人民銀行曾希望對百貨類預付卡進行規范,但從商務部《關于商業購物卡問題的批復》來看,商務部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預付卡是發卡的商業企業與持卡人之間的債務債權關系,其行為受商業合同約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預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動SIM卡由信息產業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種電子貨幣形式并存的情況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銀行、工商、公安、稅務、信息等部門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確監管主體,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三是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主體資格。雖然人民銀行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經批準后可以發行儲值卡(本文認為其屬于電子貨幣的一種類型),但鑒于儲值卡帶有貨幣支付和吸儲的職能,有行賄、洗錢的嫌疑,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發行儲值卡非常謹慎。同時,對于非銀行機構能否發行儲值卡,這些儲值卡能在哪里使用、發行多少等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相應的監管部門,因而非銀行機構出于追求高額利潤的考慮,大量公開或隱蔽發行電子貨幣,僅依靠自律和相關合作協議來開展電子貨幣業務,當中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應在未來的電子貨幣監管政策中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主體資格,從源頭上做好電子貨幣管理。
一、電子貨幣及其職能分析
(一)電子貨幣內涵分析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換的產物,在網絡以及電子貨幣的出現之后,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速度得到了進一步加快,對全球經濟的聯系也有了進一步加強。電子貨幣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也愈來愈突出,電子貨幣也是數據貨幣,主要就是通過計算機系統的儲存以及處理的電子存款以及信用支付的重要工具。從其主要的特征上來看其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貨幣的暫時替代品,是通過特定電子數據進行實現的。
(二)電子貨幣主要職能分析電子貨幣自身的職能是多樣的,主要體現在電子貨幣的價值尺度職能以及流通手段職能和支付手段職能等方面。其中在支付手段職能方面主要就是因為電子貨幣要比紙幣以及黃金更具有中介優勢,可以把商業信用以及銀行信用得以有效結合,在信用基礎上進行實施交易,這也是對支付工具的進步體現。而電子貨幣的流通職能則更為重要,其自身有著鮮明的特征體現,電子貨幣自身是完全沒有價值的貨幣符號,只要有網絡覆蓋就能夠促進交易的完成,電子貨幣有著超越時空地域限制以及便攜的功能。除此之外,電子貨幣還有著儲存手段職能以及世界貨幣職能。
二、電子貨幣流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
第一,電子貨幣流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著重要影響,首先在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影響方面有著體現,中央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核心以及最高的金融管理機構,電子貨幣的競爭型發行機制對鑄幣稅有著影響,在受到的影響程度上和中央銀行在競爭發行當中的地位以及通貨使用的范圍有著重要關聯。電子貨幣作為是小額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的通貨就會被取代,這樣在鑄幣稅的收入方面就會有著大幅度的減少,并且會在資產的負債規模層面也會逐漸的縮減,這樣對中央銀行所一貫具有的預算獨立性就會造成破壞。
第二,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能夠產生影響,從當前的銀行體制下來看,首先在通貨比率層面的影響上來看,電子貨幣使得通貨比率逐漸的減小,主要就是由于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以及高速流通的電子貨幣使得現金所占比重隨之下降。還有就是我國在經濟上的發展使得財富以及收入的增長,邊際儲蓄傾向上升以及消費傾向的下降,在公眾儲蓄的主要方式還是銀行存款,這樣就會使得人均收入的水平提升現金占有的比例就會下降。
第三,電子貨幣的流通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也有著重要影響,貨幣政策的目標主要是央行通過對貨幣的調節以及信用等措施的實施的目標。貨幣政策最終的目標就是實現依賴適宜的中介目標以及有效政策工具,從可測性上來說電子貨幣所引起的貨幣乘數變化和劃分的層次相對比較模糊,要想準確的進行測量某一層貨幣總量有著很大困難。從可控層面來看,電子貨幣對貨幣流通速度影響時隨機游走的,使得短期貨幣流通的速度很難預測。從相關性層面來看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應量以及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的相關性得到了減弱。
三、中央銀行應對電子貨幣發展的建議
處在這一發展下,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要能夠通過多方面的措施進行規制。
第一,要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從法律層面進行規范化處理,首先就是要能夠構建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準入制度,要設立最低的資本要求,要求電子貨幣機構要具備不低于一定金額的初始資本金。資本金的內容就包含著電子貨幣機構要持有自有資金,在資金量上要能夠等于或高于機構當期沒有兌現的電子貨幣相關財務負債金額。再有就是要能夠制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投資活動限制,主要有機構的持股限制以及設立投資的資產項目限制,建立投資所引發之市場風險的限制與管理等。
第二,對國際間貨幣政策協調溝通也要能夠進一步加強,從而來積極的應對國際資金的流動風險,同時在網絡的虛擬貨幣監管方面也要能夠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要能夠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來對網絡虛擬貨幣使用以及流通等進行統一的規劃并加強管理,明確消費者以及商家和銀行等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就是在國際間的協作合作要能進一步加強,及時和國際金融體系中其他的金融機構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以及市場標準,進而來正確引導網絡虛擬貨幣的健康發展。
四、結束語
但事實如此嗎?“互聯網金融”的真正概念和本質是什么?邊界在哪里?
從“互聯網金融”說起
從“金融互聯網”到“互聯網金融”,其實是從金融視角和互聯網視角來看待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服務問題,目前還沒有權威的定義,如謝平(現任中司副總經理)的研究稱為“互聯網金融模式”,并沒有直接稱為“互聯網金融”。筆者認為互聯網并不能影響金融資源配置核心屬性的變化。所謂“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個形態,并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現在體現出來的問題并非是信息技術如何來支撐,而是基于信息技術、互聯網進行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引起的法律問題,一是沒有法規,二是法規間的沖突,三是法規修訂的嚴重滯后。
目前,“互聯網金融”在全球并沒有統一定義。市場人士將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而將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的業務稱為金融互聯網。不過,隨著金融和互聯網的相互滲透、融合,這一狹義概念的邊界正變得模糊。廣義來看,互聯網金融已泛指一切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經濟行為。
但有人認為:帶有金融思維的互聯網其實不叫互聯網金融,帶有互聯網思維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聯網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聯網思維”呢?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開放、平等、分享、系統性和風險精神”。
從金融的定義來看,其核心是資金融通,廣義上說,跟貨幣發行、保管、兌換、結算相關的都是金融,但是狹義的金融,一般僅指貨幣的融通,所謂貨幣融通,就是資金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融通轉移的過程。這也要求金融必須存在“市場平等”和“機構協作”,市場規則是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核心條件。
關于“風險精神”。金融經營的就是風險。風險和盈利在金融機構的運營中是相輔相生的,同時也具備系統性特點。而在系統性方面,互聯網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商業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過自組織的方式實現自身的價值。所謂的“互聯網金融”追求的也是“從草根到富貴”,在民眾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時,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務使其生存、壯大。這些都是和所謂的“互聯網思維”有很大共同之處。
在“分享”的特點上,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的根本區別。由于金融具備“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其分享性必然明確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態內的有限“分享”。而“互聯網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聯網的“低成本信息傳導”特性,打破現有的金融生態,改變已有的利益格局,滿足“入局”,而獲取巨額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種形態,都具備了 “系統性”,系統地自組織性將發揮明顯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傳統金融的固有生態,都會形成一種新的體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對資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幾次的“工業革命”,金融業也沒有從“內燃機金融”發展到“機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現代金融業的正式發端,是意大利發展出吸納存款的信貸機構之后的事了。再后來保險、信托等其他金融業態也慢慢地發展出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業更是促進了金融業的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專業的金融機構,它們形成了現代金融版圖的主架構。這些主流金融機構大致上都圍繞著信用、杠桿、配置這三大核心職能做著資金或資產交易。眾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積月累,同時也具有信用的杠桿效應。如果只在意增長速度而不注重信用,發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樣,互聯網的網絡幾何級數的擴展能力和輻射能力,也是一種杠桿效應,所以兩者結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過來風險也是巨大的。
因此,當前值得我們更加審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還沒有搞清其本質及影響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論。
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
“第三次工業革命”是目前新興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使用和不斷融合后,將帶給人類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變(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業革命――新經濟模式如何改變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業化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互聯網從上世紀70年代出現,用于軍事領域,到大規模民用只花了30年時間。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戶達到24億,幾乎覆蓋全球所有國家。信息化與數字化和網絡化的高度一體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們明顯感覺到這種新的方式帶給我們的快捷與自由,開放與互動。因此,互聯網具備了快捷性、自由性、開放性、互動性和創新性這幾個特點。
同時,互聯網使經濟活動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動了各種新的經濟產業的出現.從而促進經濟更加快速地發展。但互聯網對于社會經濟最重要的影響在于,通過對社會供求關系的作用而實現社會生產方式和經濟形態的根本性變革。
要分析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幾點,既金融對象,指貨幣(資金);金融方式,以借貸為主的信用方式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區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場所,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制度和調控機制,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控等。
在金融活動中以上各要素之間一般以信用工具為載體,并通過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中發揮作用來實現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金融制度和調控機制在其中發揮監督和調控作用。
那么,分別就以上幾個要素來看互聯網對其影響。
關于貨幣
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發展,引起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也又一次推動了貨幣形態的發展。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開發出了種種的電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稱之為“電子貨幣”。電子商務滲入各行各業尤其是金融電子的穩健發展,大大強化了人們的電子貨幣意識,帶動了電子貨幣的普及程度,電子貨幣取代現金支付是不可逆轉的潮流。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嶄新的貨幣時代即將來臨,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交易將會實現。
電子貨幣的出現改變了原有貨幣形式,使有形的貨幣變成了無形的電子數據。雖然貨幣形式的變化沒有改變原有貨幣的基本功能,但電子貨幣是一種非標準貨幣,它的發行帶有明顯的市場化特征。電子貨幣是一種流通手段,但它卻不具有價值尺度的職能,也不是有效的儲藏手段。其對價值的度量,仍依賴于貨幣當局法定的尺度,電子貨幣的國際性依賴于其發行者經營活動的跨國性等等,都使“互聯網金融”中的貨幣概念有別于傳統理論,電子貨幣發行方式和“互聯網金融”組織經營行為的變化,直接導致了網絡經濟社會中貨幣供給渠道、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也使貨幣的分類、計量面臨新的問題(尹龍,《網絡銀行與電子貨幣-網絡金融理論初探》)。給中央銀行的金融政策和貨幣管制帶來了新的沖擊。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電子貨幣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國界的電子貨幣可能會使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日趨空洞化。
金融的服務方式
互聯網和科技創新的應用帶來了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全方位化,從線下到線上乃至線下和線上相結合。例如就銀行的業務而言,自助設備、無人銀行、家庭銀行、企業銀行、自助銀行和網絡銀行紛紛出現,這些都使得傳統銀行金融業務的內容和范圍產生了質的變化。傳統或半傳統銀行惟一出路就是緊跟形勢,迅速采用現代科技改造創新銀行業務,否則就要輸給成本較低的對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聯網環境下,滿足用戶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需求,如電商、虛擬產品保險等;跨越時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個人金融、在線信貸等金融體驗。未來基于云計算、大數據和社交平臺,提供的金融服務將會有證券、保險電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選擇和借助互聯網技術滿足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如阿里小貸 。
金融中介機構
“互聯網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態體系內部分工的穩定性。一方面,憑借信息技術、互聯網技術和支付中介的優勢開展非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另一個方面,“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信息環境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經濟個體的信息主導地位也有了明顯的增強。支付結算是金融的核心職能,可為客戶提供資金交易與支付的便利,這使得金融中介機構與一般工商企業的界限變得模糊,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的相互滲透成為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這是信息傳播與分工方式變化的自然結果。
從狹義的金融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是資金融通依托互聯網來實現的方式方法。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資金融通,直接也好,間接也好,用了互聯網的技術來實現了這個融通的行為。同時,謝平提出了區別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歸到核心點,回避不了企業是直接還是間接融資的事實。對于未來的發展,很多人認為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最終可以讓金融機構離開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曾經的主導型地位,公開、分享等等的互聯網思維讓資金可以在各個主體之間流轉,降低違約率,金融中介的作用會不斷的弱化,從而使得金融中介機構日益淪落為從屬的服務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現出來的各種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模式,其核心都是沖擊著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圖撇開金融中介,實現資金融通雙方的直接對接,這也是一種所謂的“金融脫媒”。但事實上,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不是摒棄中介,而是互聯網自身轉變成為金融中介,實質就是趕走了一個金融中介,迎來的是互聯網平臺這個中介。
金融交易場所
互聯網將促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和的能力,成為金融市場交易物質和技術基礎;互聯網絡已經日益成為世界金融市場運作的中樞神經系統,低成本的網絡交易將逐步替代傳統的交易方式,可以通過國際互聯網絡進行非場地交易,使投資者無論身處何地都可以上網同步進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全球金融市場被更緊密地聯系起來。
以證券業為例,網絡化正在打破長達200余年的傳統證券交易所格局,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將通過信息通訊網絡、金融網站、網上經紀商等機構結成聯盟,建立一個綜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網站,以支援不同市場參與者的投資業務。因此,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的發展使整個世界正在形成一個通過現代信息手段聯系在一起的一體化國際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是基于網絡信息技術,這使得“互聯網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由于網絡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互聯網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范圍上產生“蝴蝶效應”。“互聯網金融”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金融創新使經營風險比傳統金融更大,而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使傳統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現場監管等手段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
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所涉及到的機構、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相適應的征信體系都不適合或不健全。
綜上所述,互聯網對經濟乃至金融的影響深遠,作為一次的“工業革命”或“產業浪潮”的核心要素,其發展趨勢將不可阻擋。未來金融業務的商業模式、產業格局和利益機制將會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但由于經濟環境和金融體系是一個復雜開放的系統,當前的“互聯網金融” 體系還存在一些缺陷,其結構并不健壯。如其依賴的“電子貨幣”不具有價值尺度和有效的儲藏手段的功能;并沒有完全摒棄“金融中介”,只是換了一種身份,重新進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戲規則”還沒有形成體系,缺少必要的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征信系統;最重要的是賬戶管理模式和賬戶結構,這也是商業銀行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最核心的優勢,若在當前的監管體系下,要想改變賬戶管理模式,幾乎沒有可能,賬戶管理不是技術問題,是利益和權力分配問題。所以,這個“系統”還不具備“自組織”和“自適應”的能力,其演進和發展還需要一個過程。
當前更應該關注互聯網的核心影響力:一是通過社交網絡,可以生成和傳播各類與金融相關的信息,特別是可以獲取一些個人或機構沒有義務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對信息的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有針對性地滿足信息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三是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在這個影響過程中,或許大量的互聯網企業進入到金融服務的領域,取代了金融機構;或者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信息技術、重視信息技術,充分發揮賬戶優勢、傳統的客戶優勢、資源優勢等,繼續占領主流地位;再或者兩者集合而成新基因的“互聯網金融”,產生更加巨大的影響。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金融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借鑒歐美經驗,構建立體第三方支付金融風險防范體系
收錄日期:2012年12月20日
第三方支付包括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費卡發行。第三方支付交易額迅速增長,從2002年僅30億元增長到2011年2萬億元。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2011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季度監測》數據報告顯示,2011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交易額連續四個季度保持快速增長。全年交易額規模達到21,610億元人民幣,較2010年增長99%。
2011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份額支付寶以46%的市場份額仍然排名第一,財付通和銀聯的網上支付分別以21.2%和10.8%的市場份額占據第二和第三,市場中占比前三家的支付企業在整個第三方支付市場中占到78%。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自身優勢,也呈現出不同的發展模式,從支付業務細分行業領域來看,能源、保險、教育、基金等交易規模更大、信息化需求更高的傳統行業將逐步成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競相拓展的領域;從支付方式來看,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保持線上支付高效性和便捷性優勢的同時,借助傳統行業電子商務化的發展契機,利用自身優勢打通產業上下游,為航空旅行、直銷、連鎖、物流等傳統企業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從支付未來發展方向看,移動技術的飛速發展帶動了移動支付的技術創新,移動支付呈現出技術領先于市場的局面,隨著產業的融合,移動支付的標準化和商業模式的不斷成熟,移動支付將成為未來主流支付行業。
第三方支付的快速發展,也引起社會對第三方支付風險的關注,如沉淀資金問題、信用卡非法套現、網絡洗錢犯罪活動、第三方支付企業信用風險,等等。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提出,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等支付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提出了備付金存管等監管要求。這是首次明確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主體地位,使我國對第三方支付產業的規范發展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截至2012年1月,人民銀行共分三批向256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發放了101張“支付業務許可證”。在已獲許可101家機構的業務量、交易額和備付金額分別占全國總規模的74%、93%和85%,占據市場份額較大的支付機構已在納入人民銀行基本監管體系,未獲許可機構正在逐步規范清理中,支付業務監管工作的成效逐漸顯現。
歐洲對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的監管也是按照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加以實現的。針對電子貨幣,歐洲的監管法律框架主要是《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它們規定,電子貨幣發行權限定在傳統的信用機構以及受監管的新型電子貨幣機構;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有關營業執照,且在中央銀行的賬戶中留存大量資金,才能進行相關業務。美聯儲對待第三方支付與創新電子支付服務的態度一直以來都相對寬松。
美國對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的監管分為聯邦層次和州層次兩個層面進行,并把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電子資金轉移法》將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規定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記錄和保存所有資金交易。
美國和歐盟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模式有相似之處:一是立法理念上都注意鼓勵創新與放松管制,給第三方支付提供相對寬松、廣闊的發展空間;二是都將沉淀資金的安全作為監管工作重點,不同的是,美國主要采用專門賬戶管理的辦法,歐盟采用交納風險準備金的辦法;三是都特別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減少消費者的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二者的監管制度也存在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監管體制上,美國采用兩級多頭監管體制,而歐盟采用集中監管的體制。
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發展迅猛,而監管卻剛剛起步。本文認為我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應遵循監管與創新并重的原則,建立多方面、立體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
一是完善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體系。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和監管模式,結合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數量多、資金交易大和從業人員識別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弱的狀況,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定監管、支付清算協會自律管理和社會監督四維結合的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水平,確保監管實效,完善監管的制度體系。
二是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到我國支付清算系統建設的總體構架中。充分考慮第三方支付系統外部性風險,加強對第三方支付的準入監管和動態監管,在兼顧支付系統公益性與第三方支付商業性的前提下,實現支付體系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統一。
三是將第三方支付和虛擬貨幣對支付體系的影響納入到貨幣政策制定和研究過程中。通過關注沉淀資金,改善貨幣統計監測,充分考慮第三方支付對實體經濟和貨幣政策傳導的影響。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牌照很難反映出這些第三方支付企業未來的服務質量與風險控制問題,因此協會應采取定期審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經營進行監控,并把它們也納入一個評級系統,促使第三方支付企業不斷改進技術,降低網絡風險,提高服務質量。
四是注重研究未來可能影響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因素。未來可能影響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因素主要包括支付牌照的發放、互聯網的普及程度、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速度、銀行對網絡支付的重視程度、用戶對網上支付安全的信任度、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創新力度、宏觀經濟對居民消費的影響、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整合能力等,以及如何使監管能夠更好地滿足第三方支付市場創新力,促進其健康可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子商務;網絡銀行;網絡銀行弊病;改革
一、緒論
“網絡銀行”是基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通信網絡手段,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其網站與各類客戶使用的電子交易終端共同構成金融交易網絡。目前,網絡銀行的模式分為兩種:一是純網絡銀行模式,即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經營網上業務,取代傳統銀行。這種模式由于交易成本低和吸引存款有一定的優勢,在國外銀行業盛極一時,但中國網絡金融發展程度較低,尚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二是網絡分支機構模式,傳統銀行網上業務的延伸,通過該機構可以極大地拓展客戶群,拓展業務種類,拓展處理各種業務的渠道,并進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招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都采用這種模式。
二、網絡銀行的發展
1995年10月18日,全球首家以網絡銀行冠名的金融組織——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打開了它的“虛擬之門”,從此一種新的銀行模式就此誕生。在短短的五年內,有近40%的美國家庭采用網絡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網絡銀行利潤在銀行業利潤總額的比重已超過50%。同時在中國,網絡銀行熱潮也呈上升趨勢,1997年4月,招商銀行率先開辦了網上銀行業務。1998年,招商銀行又試行了“一網通”網上業務。之后,細分為“個人銀行”、“企業銀行”、“網上銀行”和“網上支付”幾大部分,開始真正進入電子商務領域。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各大銀行也開始向客戶提供網上銀行服務。到了2006年各大銀行網絡用戶增長率都超過了50%。
三、網絡銀行現今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意見
(一)網絡銀行技術風險問題
網絡銀行業務及大量系統控制工作都是由電腦硬件和軟件系統完成,所以,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的安全就成為網絡銀行運行的最為重要的風險之一,也是金融機構和廣大客戶最為關注的問題。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主機、磁盤破壞等不確定因素,也來自網絡外部的網絡攻擊和病毒破壞等。盡管目前金融機構網站均采用了防火墻和網絡檢測等安全措施,但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卻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著,他們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侵入主機、竊取商業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散播網絡病毒等。在傳統金融中,技術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絡金融中,技術風險可能會導致整個金融網絡的癱瘓,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這是網絡銀行風險的核心內容。
中國金融電子化信息技術相對落后,因此,大力發展先進的信息技術,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提高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建立健全的自身網絡安全系統是防范和減少技術風險,提高網絡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而且技術要與“意識“相統一,開發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使中國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不會受制于人。
(二)網絡銀行產品匱乏問題
中國的網上金融業務大多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即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到網上,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雖然對比早期網絡銀行,銀行業務有一定的重組和再造創新。比如除賬務查詢、轉賬服務、交費、為集團客戶進行內部資金調撥等老的業務外,產生了新的業務。但總體而言,在產品上并沒有完全擺脫傳統業務功能的限制,大多現代網上業務只是把客戶申請處理業務的時間簡單減少,并沒有利用網絡銀行直接面對客戶的特性制造出徹底網絡化的新產品或新應用。而且在銀行網站設計中也過于保守化,沒有體現網絡的根本屬性——靠變化和新穎吸引客戶。
為了讓自己的網絡銀行業務更具特色,更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拓展思維開發新的產品服務,進行全新的業務拓展,實施傳統業務與創新業務新型結合的道路必需堅定的走下去。如向國外一些網絡銀行取經,把網絡銀行打造成為一個網絡金融業務“集合商”(也被稱為“屏幕集合器”,為客戶提供在單獨一個網站上從所有諸如銀行、保險公司和股票經紀公司等機構運營的網站上下載所有網上金融信息。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選擇不同金融機構的產品,從而避免傳統金融機構通過獨立銷售所實施的價格歧視),捆綁銷售各種金融服務從中獲利。
(三)網絡金融立法滯后的問題
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網絡金融立法相對滯后。早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就頒布了《數字簽名法》、《統一電子交易法》等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而中國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對于較發達國家網絡金融法律相比這個規章過于簡單、幾乎沒有量化標準,可操作性差。到現在為止,網絡金融許多方面的法律法規都不是明確和完備的,很多情況是網絡銀行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之后國家才出臺有關政策去規范網絡銀行。就2008年4月下發的有關規范理財業務的事件來說,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
面對全球網絡銀行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為了讓中國網絡金融更健康的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銀行業現有的調控方式,強化銀監會對網上金融風險的監管,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特別是在以下方面:明確哪些銀行可以開辦怎樣的網上銀行業務、合理確定部門管轄、保護消費者隱私權、制定新的證據制度。
(四)網絡銀行信用危機問題
由于中國現階段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相對滯后,經濟活動當中失信的現象比較嚴重,而網絡銀行又是基于Internet的、虛擬的銀行服務手段,使得大多數個人或企業客戶對電子商務、網絡銀行采取的是觀望態度。這里所說得不信任感不僅僅是客戶企業對網上銀行的,還包括網上銀行對客戶企業的、企業對企業的等。
網絡銀行的正常運營就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息息相關。國家應組織公安、銀行、工商、稅務、保險等部門,開發信用體系數據庫,實現信用資源共享,成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公正、統一、客觀、高效的社會信用體系。此信用服務機構應能提供信用報告網絡查詢服務、信用資信認證,信用等級評估和信用咨詢服務等。由此不僅可以降低金融信用危機,提高人們對網絡銀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還為以后社會的穩定與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信用基礎。
(五)網絡銀行支付平臺問題
由于網絡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銀行經營活動可突破時空局限,在任何時間、地點,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提供服務(3A金融)。然而網絡金融中支付、結算系統的國際化,反而大大提高了網絡支付難度:一是中國金融業的網絡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銀行之間的互聯性很差,雖然已有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建設,但推廣程度不夠;二是認證系統的不統一性使得許多企業B2B支付,還維持著“網上訂購,網下支付”的局面。
開始大力實施的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建設,應該進行更大范圍的推廣,為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提供—個良好的支付平臺,為人們體驗電子支付的優越性,接受電子貨幣打下基礎。建立起的國家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系統也必須進行大范圍的推廣,并要及時更新和規范。
(六)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風險問題
流通性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環境的開放,交易信息傳遞的快捷強化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如果網絡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清算資金不足滿足,就會引發貨幣流動性危機。當然網絡系統的不安全因素也會降低貨幣的流動性。如計算機系統及網絡通信發生故障時,支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必然會影響正常的支付行為。
偽造及盜竊風險。電子貨幣的智能卡和其他存儲與傳輸機制,即使裝備了鑒定軟件也將不會是百分之百安全的。罪犯找到巧妙的方法從毫無察覺的消費者和商家那里偷去辛苦得到的資金。只有網絡銀行開發新的安全技術,提高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才能減少消費者的損失。
有效地控制電子貨幣流通性風險,就應當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種類、數量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由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決定獲取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發行的數量、種類和業務范圍,還應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要求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以實現流通性管理的目標。還需要建立與其他國家網絡金融制度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并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危機的發生。
(七)網絡銀行人才培養問題
網絡銀行行業需運用計算機軟硬件、計算機網絡、經營管理和金融等知識,而在中國懂得這些知識的人才非常缺乏。因此,除了加大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人才的力度外,還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現有人員的培養和教育,努力建設一支既懂網絡銀行運作又懂計算機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參考文獻:
1、陳蓉.網上銀行明日盛宴[J].中國計算機用戶,2005(7).
2、大衛·范胡斯.電子商務經濟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關鍵詞:支付體系;中央銀行;貨幣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9)12―0029―06
一、引言
支付體系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基礎設施,是實現資金轉移的制度和技術安排的有機組合,主要由支付系統、支付工具、支付服務組織及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等要素組成。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支付體系發生了巨大的變革。電子支付方式的運用極大地減少了現金、支票等紙基支付方式的時間和成本。非現金支付工具在支付體系中的比例不斷上升。
中央銀行產生的歷史根源與充當銀行業的清算中介有關,中央銀行同時承擔著向社會提供結算便利資金等金融服務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責。2009年以來。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于“支付寶”業務的風險提示,建議對網上信用卡業務實行適度收費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對騰訊、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進行摸底,要求登記相關資料等事件,表明我國的中央銀行開始關注支付體系的變革及可能帶來的影響。
二、現代支付體系發展對中央銀行的影響
(一)中央銀行地位變化
1、競爭性貨幣服務的提供與央行壟斷貨幣發行的地位。
哈耶克早在1976年就提出“貨幣非國有化”和“自由貨幣”的觀點。哈耶克認為正是國家對貨幣發行權的壟斷權力導致了市場經濟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家貨幣發行權的限制,從而使市場經濟運行受到損害;微觀經濟主體的投資行為因受國家貨幣政策的干預導致極大的外部效應,從而使失業增加。在政府財政職能與貨幣發行職能相互沒有獨立時,如果政府從維護自身統治地位和追求稅收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來制定貨幣政策,則政府發行貨幣的權力有可能變成一種向公民進行征稅甚至搶劫的手段。哈耶克認為健全的貨幣制度設計的激勵源泉只能來自微觀企業主體的自身利益,實行“貨幣的非國有化”和“自由貨幣”是解決失業和實現經濟穩定增長的根本出路。
支付技術的進步降低了使用法定貨幣替代品的成本和不便性,政府對貨幣和支付系統的參與度隨之減少,而私人貨幣服務供應者的作用大大增強。貨幣發行主體開始分散化,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既有中央銀行,也有一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而且更多的是后者。支付技術的進步使得在貨幣服務方面,來自私人部門的競爭越來越可行。一國中央銀行在國內發行貨幣的壟斷權也被來自其他國家中央銀行和私人部門的競爭不斷削弱。
2、鑄幣稅收入下降與央行獨立性。
在傳統的貨幣制度下,通貨由一國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中央銀行發行貨幣能夠獲得鑄幣稅收益。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支付體系發生了巨大的變革,經歷了實物支付、信用支付到現在的電子支付階段。由于流通中的紙幣是央行無須付息的負債。因此電子貨幣取代現金將導致央行鑄幣稅收入的減少(如表1所示)。對大多數國家而言,鑄幣稅收入是中央銀行彌補其政策操作成本的重要來源。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除依賴法律框架的保障外。在很大程度上還依賴于其職能實施所必需的資金來源渠道。因此,如果電子貨幣發展過快的話,中央銀行不得不轉而依靠其他形式的收入來源,將會使其獨立性受到影響。
(二)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
貨幣政策與支付系統的聯系源于支付系統的資金清算處理。支付系統在貨幣政策實施方面具有基礎性作用。因此。支付體系的變革將會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宏觀調控的有效性。
1、貨幣內涵擴大,對貨幣供應量統計帶來挑戰。
根據流動性的不同,貨幣一般可以劃分為MO、M1、M2等層次,其中準貨幣為M2-M1。不同層次貨幣的劃分,對于貨幣供求的研究、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金融市場的運行分析等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電子支付方式的運用,大量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出現縮小了貨幣與其他金融資產之間的流動性差異,使得貨幣的定義和層次劃分越來越廣義化,大量具有一定規模且有較強流動性的支付工具被納入到廣義貨幣的范疇中,迫使很多國家不斷修改貨幣統計口徑。
例如,像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等金融創新,就使得全社會在現金和可直接用于支付結算的活期存款之外,增添了新的支付與結算的工具,成為現金與活期存款的替代品。這些支付工具的使用實際上增加了貨幣供給,向社會提供了額外的購買力,但目前在我國這兩項都沒有計入貨幣統計之中;還有目前大量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和網銀,客戶通過電子指令,可以在瞬間實現現金與儲蓄、定期與活期之間的相互轉換。對于那些對賬戶余額提供利息的電子貨幣而言,當消費者使用它們進行消費時,已很難分辨這時的貨幣是現金還是儲蓄存款;而在綜合性的網絡銀行上,客戶同樣可以瞬間完成儲蓄與用于購買證券或基金的保證金之間的轉換。可見,支付體系的變革和支付工具的創新加大了貨幣計量的難度。
2、貨幣結構變化及潛在沖擊。
貨幣職能可以歸為兩類:一是通過在各種交易中計價、結算、流通、支付等,執行媒介職能;二是通過積累貨幣保值增值,執行資產職能。通常執行媒介職能的貨幣是以現金、可開支票的活期存款形式存在,這部分貨幣一般歸入M1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代表一種現實的購買力,其主要功能是作為交易媒介用于購買商品,因此這部分貨幣的運行主要影響各種商品的價格;而執行資產職能的準貨幣則是以企業定期存款、居民儲蓄存款和其他長期存款等形式存在,即M2,持有這部分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積累財富和保值增值,所以,這部分貨幣主要用于購買金融資產和各種投資品,主要影響的是各種資產的價格和金融指標,而不是物價。
支付體系的發展,使得不同形式貨幣之間的替代性加大,通過替代效應,使得“總體流動性”在不同層次的貨幣間相互轉化,使得貨幣兩種職能的比例結構發生變化。主要表現為:執行資產職能的準貨幣內涵擴大,以及準貨幣占貨幣總量的比重不斷上升。從圖1可見,在各國的貨幣結構中,準貨幣占貨幣總量的比重都呈現出上升趨勢,即非現金支付工具在支付中的比例不斷上升。
當貨幣結構中媒介性貨幣減少而資產性貨幣增加時,即當M1轉化為M2時,貨幣量對物價的影響隨之下降,準貨幣在貨幣結構中占比越高,貨幣量與物價之間的關系就越松散。更重要的是,當期過多的流動性以準貨幣的形式保持靜止狀態,準貨幣成了流動性的暫棲地:當M2轉化為M1時,原先處于潛在狀態的流動性又重新“融化”,釋放出來回到流通中,形成所謂的“蓄水池效應”。
各種形式的準貨幣像一個自發吞吐流動性的“蓄
水池”,可以隨時從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吸納流動性(反過來,也可以向其提供流動性)。這樣,盡管當期過多的流動性可能轉入靜止狀態,暫時未沖擊市場,但從長遠來看,過多的流動性都是威脅經濟穩定的隱患。因為在短期內經濟形勢稍有變化,這些流動性隨時可能由閑置貨幣轉化為流通中貨幣,屆時就像決了堤的洪水一樣沖向市場,急劇增加總貨幣流通量,或流入實體經濟,引發通貨膨脹;或流入金融市場,引發資產價格泡沫,即所謂的“資產通脹”(Asset inflation)。反之。當大量貨幣流入閑置狀態,會引起總貨幣流通量的極度收縮,出現流動性不足和通貨緊縮。可見,流動性過剩與不足的交替出現,容易加劇宏觀經濟的波動(見表2)。
3、加快貨幣流通速度,提高貨幣乘數,增加貨幣供給。
現代支付體系實現了實時清算,資金零在途,資金的周轉速度大大加快,作為交易媒介貨幣的流通速度加快:,這意味著增加了流通中的購買力,相應地增加了經濟領域中實際發揮作用的貨幣供給量。中國支付體系自2002年底開始逐步建設以來,各層次貨幣與GDP之比出現不穩定的趨勢。M0與GDP的比呈下降趨勢,而M1、M2與GDP的比例則呈上升趨勢,這表明人們持有現金和活期存款的偏好下降,而更多的貨幣流入到銀行體系以銀行的各類定期存款、居民的活期與定期儲蓄存款、其他存款等形式存在。
在貨幣乘數方面,支付體系的便利降低了銀行體系的超額儲備率和微觀經濟主體的持有現金偏好,在貨幣乘數的計算中,這兩者都是提高貨幣乘數的因素,進而導致貨幣供應量增大。另外,由于支付系統把各金融市場連接在一起,打通了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通道,使得原來僅僅處于信用中介地位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能進入到直接融資市場,擴展了金融機構再融資的空間。正是由于現代支付體系為促進貨幣供給增加提供了條件,這有可能增大流動性過剩的壓力。
4、貨幣政策目標及調控方式的變化。
關于最終目標,近年來世界范圍內通貨膨脹呈下降趨勢,關于全球通脹水平下降的原因包括如全球化的影響、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提高、作為一種約束機制的固定匯率制度的作用,以及其他多種政策和財政因素。也有學者如Kroszner(2000)提出,支付技術及信息在處理和傳播方面的創新,使得國際貨幣競爭變得更為可行和有效,這給各國中央銀行的行為以更強的約束,從而降低了通脹水平。總之,在全球通脹水平下降的背景下,與之相對應的是資產價格波動頻繁,導致金融風險增加,各國央行都把金融穩定納入貨幣政策最終目標。
關于中介目標,傳統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M0、M1、M2為代表的總量性目標:二是以利率為代表的價格信號性目標。任何一類都要求具有較好的可測性、可控性和與最終目標之間的相關性。前面分析表明支付體系的發展使得貨幣總量目標的有效性不斷下降。
關于政策工具:①對于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支付方式變革。電子貨幣的使用將會部分地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特別是明顯地減少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需求,從而削弱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效果。另外,由于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央行尚未對電子貨幣存款作出法定準備金要求。這也使得央行通過調整法定準備金率來控制商業銀行信貸規模的能力下降。因此,包括英國、加拿大在內的一些國家已實行零法定準備金制度:②對于再貼現率政策,中央銀行只有調整再貼現率的主動權,而微觀金融機構卻擁有是否使用貼現窗口的主動權,因此,央行實際處于被動狀態,支付體系的變革使得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途徑和便利程度增加,這會進一步削弱再貼現率政策的作用;③對于公開業務市場操作而言,由于大多數國家央行的主要負債是現金。電子貨幣對現金的大規模取代勢必使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大為縮減,從而使得央行不能適時進行大規模的貨幣吞吐操作。影響到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效性和靈活性。
從上面分析可見,支付手段的不斷創新加大了運用基礎貨幣量來控制隔夜拆借利率的難度。歐元區、以及包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一些實行零準備金制度的國家中央銀行依托大額實時支付系統的結算制度安排,通過設定利率上下限來對短期名義利率進行調控,以最終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即建立“利率走廊”為核心的貨幣政策操作框架。在傳統的利率調控模式下,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調節市場流動性,進而影響市場利率水平,與之不同的是,在利率走廊調控下,中央銀行對市場利率的調控是通過影響商業銀行的儲備需求行為和引導經濟主體的市場預期來實現的。其基本原理是:在大額支付系統運行日終,參與者必須與中央銀行結算,中央銀行清算賬戶的存貸款利率就成為調節銀行同業利率的基準,即同業拆借利率被自動限定在中央銀行借貸利率區間,如果中央銀行借貸利率區間移動,同業利率會隨之移動。可見,利率走廊調控模式既簡便了利率調節方式,又應對了支付體系變革對通過貨幣供應量變動調控利率的公開市場操作方式的挑戰。
(三)金融穩定與中央銀行監管
支付體系是社會資金運行的大動脈,一家機構的清算問題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使得整個金融體系發生連鎖反應。并且大量資金的突發性轉移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波動,加大風險在全球范圍內的傳染。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這對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提出新的挑戰。
支付體系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非系統風險和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支付體系的發展使得金融體系中原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出現新的特征。如現代支付體系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是由于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不可能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等額的傳統貨幣準備,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導致人們對電子貨幣的擠兌,發行機構又無法將在途未用資金的投資進行變現,便會造成支付危機。而對于信用風險,將涉及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還機構以及清算機構等多個主體,使得風險的復雜性增加。
系統性風險是指支付體系中的一方或幾方的結算失敗將造成其他各方陷入無法履約的困境,從而引起更多的清算失敗。支付體系的系統風險是各國貨幣當局最為關注的,因為支付體系的危機必然造成整個金融市場紊亂。國外文獻關于支付與清算體系系統性風險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凈額支付系統和總額支付系統的優劣分析。如Humphrey(1989)認為在總額結算體系的無抵押透支方案下的延遲付款是有好處的,因為這減少了實際透支,有利于降低系統性風險,或者系統擔保成本。Yamazaki(1996)研究了雙邊凈額結算相對于多邊凈額結算中系統性風險暴露的程度。研究發現,對單個倒閉事件來說,多邊凈額體系相對于雙邊結算來說,降低了其他銀行的風險。然而,當連鎖倒閉發生時,多邊結算可能出現比雙邊結算更嚴重的系統性風險事件,并且多邊結算會發生道德風險。
以我國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例,2009年第2季
度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達到1307.7億元,環比增長20%,同比增長高達142%。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許多風險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央銀行和相關當局的重視。2009年3月,基于網上銀行和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向各大銀行下發了《關于“支付寶”業務的風險提示》,銀監會“建議對網上信用卡支付業務實行適度收費制度”,“一旦網上支付業務出現重大風險隱患,各行應停止與‘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銀監會提出五大風險,分別包括第三方支付機構信用風險、網絡黑客盜用資金風險、信用卡非法套現風險、發生洗錢等犯罪行為風險以及法律風險。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對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所指的支付清算業務包括: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票據跨行清算、銀行卡跨行清算等。2009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會簽。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加強對虛擬貨幣發行、交換的監管,杜絕對金融系統的沖擊。
三、我國支付體系現狀與央行的應對策略
(一)我國支付體系現狀
中國現代化支付體系(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簡稱CNAPS)是由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兩個主要應用系統以及清算賬戶管理系統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兩個輔助系統組成,在國家處理中心和城市處理中心兩級節點上處理業務。
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實行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指令,全額清算資金,為各銀行和廣大企事業單位以及金融市場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務。2002年10月,大額支付系統成功在北京、武漢試點。2003年4月,大額支付系統在上海、西安、廣州等11個城市成功推廣上線。2005年在全國推廣應用,直接聯結1500多家金融機構,涉及6萬多個銀行分支機構,并成功實現與中國外匯交易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中國銀聯信息處理系統、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系統等多個支付結算系統的聯結;小額批量支付系統主要處理跨行同城、異地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的應用系統。小額支付系統批量發送支付指令,軋差凈額清算資金。2005年10月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在天津和福建試運行,2006年6月在全國推廣運行。
(二)央行的應對策略
1、完善支付體系建設和加強風險監管。
中央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組織者、管理者。對各參與者的最終資金清算負有管理監督職責。在支付體系中,中央銀行具有公共利益作用,一般包括:建立法律框架,以保證建立必要的機構、組織結構和貨幣政策環境;規范支付體系中的私營商;作為所有者和經營者管理各種支付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總則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將履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等職能。人民銀行應進一步加強現代支付體系的建設。
(1)完善現代支付體系建設。
如建設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加大支付信息采集范圍,重點關注銀行流動性信息、區域支付信息、跨行業支付信息、跨境支付信息等,制定更加完備的支付信息管理制度,加強中央銀行與各部門間的支付信息交流,更好地為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提供決策依據:進一步重視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在改善不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條件,將其納入實時支付系統之中,為中小金融機構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
(2)加強支付體系的風險監管。
如完善支付結算管理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推進支付系統日常監管、應急處理和災難備份機制的建設;在健全審慎的透支融資機制的基礎上,允許日內透支擴大,對出現I臨時性頭寸短缺的支付系統參與者提供日間流動性支付:明確包括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內的所有支付系統參與者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和程度,明確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清算組織加入支付系統的準人、退出和風險控制要求,對其進行規范和治理,保障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針對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不斷擴大的規模,人民銀行應該規范牌照發放,完善監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規,嚴格限制其業務范圍,加強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資金管理。
2、加強支付體系流動性管理,構建監測體系,促進宏觀層面流動性調控。
支付體系運行會影響到銀行體系的流動性,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與宏觀層面的流動性過剩和緊縮有著密切的關系。如支付體系的改進有利于商業銀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而增加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形成潛在的貨幣擴張壓力。可能導致宏觀層面出現流動性過剩局面。因此需要針對不同清算模式對流動性的不同要求,研究銀行體系內流動性變化規律,加強對參與者結算賬戶的日內流動性管理和監督,把支付體系的流動性管理納入到宏觀流動性的監測體系中。加強現代支付系統與其他系統數據的對接,為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時、準確的決策依據。
3、調整貨幣政策目標。
對于最終目標,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在強調價格穩定重要性的同時,還要關注包括資產價格在內的廣義價格的穩定:中央銀行應該將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這兩個目標結合在一起,在貨幣政策中前瞻性地考慮資產價格波動及其影響。建立與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相關的指標體系,并根據對多種指標進行綜合分析后,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
對于中介目標,支付結算工具的不斷創新影響到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有效性,但由于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貨幣供應量仍是一個次優選擇。目前應根據貨幣政策環境的變化,對貨幣供應量的層次和統計范圍進行適當修改,以適應貨幣調控的需要。可以借鑒歐洲中央銀行的雙支柱目標,把貨幣分析和經濟分析結合,綜合反映經濟形勢的變化。
4、合理設定支付體系內的借貸利率區間,發揮支付體系調控市場利率的作用。
目前我國支付體系的隔夜還款利率僅僅強調懲罰性,極大地高于市場利率。并且,隔夜還款利率是固定的。人民銀行無法變動借貸利率區間來影響清算者的融資成本,也難以通過支付體系的利率來引導市場利率走勢。應該借鑒西方一些國家“利率走廊”設置的經驗,合理確定“自動質押融資”的隔夜還款利率,使其真正成為調控市場利率的上限,并與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利率下限)構成央行在支付體系內可以調控的利率區間。
在貨幣總量目標有效性不斷下降的背景下,需要進一步完善SHIBOR基準利率體系,積極開展以SHIBOR為基礎的公開市場操作。靈活運用利率工具,提高價格型工具的調控效果,逐步發揮價格杠桿在貨幣政策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5、抵消鑄幣稅流失,保障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電子支付方式的使用以及電子貨幣的發行會影響央行的鑄幣稅收入和資產負債表規模,進而削弱了央行的獨立性。從理論上,央行有幾種政策選擇,第一、中央銀行自己發行電子貨幣,盡管可能會限制競爭;第二、發行新的債務,如央行債券,或對私人機構的資產支付利息,以吸引私人機構在央行的存款:第三、對電子貨幣制定高的準備金要求,準備金要求實際上是對電子貨幣征稅,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商業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的動力,從而彌補央行的鑄幣稅損失;第四、央行可以依靠資產負債表外的交易或利用私人銀行為中介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