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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的依據精品(七篇)

時間:2023-07-05 16:12: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行政裁決的依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行政裁決的依據

篇(1)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現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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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篇(2)

2000年10月23日,韓老大扒雞店認為自己在先使用了“韓老大”商號,韓老三公司的注冊商標侵犯了自己的商號權和名稱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撤銷注冊不當申請。

商評委受理該申請后,經過審查,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韓老大扒雞店提出韓老三公司注冊的“韓老大”及圖形服務商標侵犯其在先的企業名稱權及業主姓名權的主張無證據支持,故維持韓老三公司注冊的“韓老大”及圖形服務商標。該裁定于2001年12月7日交郵。

韓老大扒雞店不服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新修改的商標法施行后商評委被起訴的第一案。在本案中,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是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亦即應當以裁定簽發日為被訴行為生效日,還是以裁定交郵日為被訴行為生效日。

針對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訴,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訴行為依據其作出時的法律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理由為:修改前的商標法規定,商評委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制定的《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商評委作出裁決的簽發日期為生效日期。《商標評審規則》這一規定與商標法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等沒有抵觸之處,可以參照執行。本案被訴裁決的簽發日期為2001年11月30日,為修改后的商標法生效的前一日,依據當時商標法的規定,該裁決為終局裁決,自簽發當日生效,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應當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應以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為準。本案被訴裁定于2001年12月7日交郵,該裁定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應在2001年12月7日之后,即認為該裁定的作出時間是交郵時間。因為在沒有交郵前,在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機關可以隨便簽署簽發日,有可能會出現規避法律的情況,所以為了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以交郵日為作出時間,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種意見同意第一種意見中關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意見,但從保護當事人訴權的角度考慮,可以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羈束力的行為為由,將當事人收到裁決的日期作為確定裁定生效日期的標準,該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篇(3)

    關鍵詞: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 條件 具體問題

    當某一主體的行為分別影響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時,客觀上就會形成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爭議。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質的爭議分別由同一法院內部不同的審判庭適用不同的規則來審理,因此必然會發生不同性質訴訟之間的交織與關聯。(1)實踐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案例歷來有之,近年來隨著行政權的擴張,行政理念的轉換,行政的作用領域、活動范圍顯著擴大,行政行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權越來越多的介入直接調整民事行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漸呈現出法律關系多元化、復雜化的特點。在這一背景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作為一種新的訴訟模式逐漸為實務界探索適用,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在操作時往往左右為難、無所適從。

    一、我國民行交叉案件的處理現狀

    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學界也認識不一,人民法院對于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案件處理方式形態各異。多數情況下,民事審判部門在審理民事爭議過程中查明關聯有具體行政行為時奉行“先行后民”原則,如涉及房屋權屬糾紛案件,民事法官在審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產權證便中止民事訴訟,告知當事人先行就房屋產權登記進行行政訴訟,待行政訴訟終結后再行恢復民事訴訟。也有在行政審判過程實行“先民后行”,如房屋行政登記訴訟案件中,行政庭法官查明當事人因作為房屋登記基礎行為的共有、買賣、贈與、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便終中止行政訴訟,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實踐中還存在分別裁判互不影響的情形,但這種模式存在裁判結果不一致或相互矛盾而使法院陷入被動的可能。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有局限性,單純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解決法律關系相互交織、關聯的案件都難以達到理想效果。因此,尋找一種符合中國實際的解決辦法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也就有了很多法院開始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模式進行探索和嘗試。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依據解讀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許多相同之處,我國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均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兩種訴訟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卻并不存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一概念。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該條采用了“一并審理”的措辭,而沒有使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一用語,可以說學術界和理論界所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法及相關程序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認可。(1)筆者認為,該條文規定略顯簡單狹窄,“僅限于行政裁決可適用一并審理”,至今歷時十多年,很難適應并解決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日益緊密的現實問題。但透過該條文,我們可以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規定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第一,方便當事人訴訟,節省訴訟成本,也即符合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以波斯納為代表的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在訴訟程序中,各主體的行為如同市場競爭一樣,彼此地位平等、機會相同,同時都要做出成本支付,才能獲得相應的收益。恰當的審判程序不僅應當通過裁決使資源分配達到效益極大化,而且審判程序本身必須做到盡可能減低成本、提高判決收益。(2)行政訴訟同樣必須遵循效益原則,以行政裁決為例,民事爭議當事人以行政裁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維持行政裁決,則民事爭議仍然存在;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決或責令重作,則民事爭議也并未得到實際解決。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作為事實依據的民事爭議進行了審理或已查清了事實,卻對此不作裁判,而僅針對行政裁決部分裁判,這是明顯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的。第二,提高行政審判效率,避免行政與民事審判結果相矛盾,意即保持法院裁判的一致性。從司法權威性的角度不難理解,司法權威性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發揮其作用的基礎。司法本質上是一種自由裁量權,而如何確保司法裁判的最終性和一致性必然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話題。實踐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部門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常有出現,這無疑極大的動搖了司法的權威性。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關聯日益緊密已經成為趨勢現象,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將關聯緊密的兩種爭議一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也能夠切實的確保裁判的一致性。第三,徹底解決糾紛,維護法律關系與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都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地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當事人表面是訴訟具體行政行為,背后卻必然存在一個難以化解的民事糾紛,而且其目的也多是意欲通過行政訴訟為解決其民事糾紛。人民法院若只單純的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無法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同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完全置之不理,也勢必難以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對行政與民事爭議一并審理解決有助于徹底化解糾紛。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在構建科學完善的行政訴訟制度過程中,這一尚留有余地的條文無疑將可能成為把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納入法律明文規定的重要依據。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界定及使用范圍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呢?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行思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由被害人提起請求賠償的訴訟活動。(1)同一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同時也構成侵權,本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為提高訴訟效率而將兩個訴訟合并。附帶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解決某一糾紛時,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另一性質的法律關系同時予以解決的制度。是為了節約時間、增加效率、確保同類案件裁判一致性而進行的一種特殊訴訟形式。結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定義和所表現的特征,我們可以這樣界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2)根據這一定義,實踐中仍然難以作為準確適用的標準,其外延仍不明確,其關鍵在于“密切相關”這一標準難以具體把握。由此,研究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成為推廣這一制度的必需。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條件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一定的范圍限制,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司法實踐中對于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條件各不相同。在理論界,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應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案件;(1)一種認為僅包含行政裁決案件,而不包括行政處罰案件;(2)一種認為行政頒證行為和行政裁決引起行政爭議的案件,而對于行政處罰案件只是選擇適用(3)。對于具體范圍的確定,各國法院方法不一,有的由法院判例確定,有的由法律規定。并且范圍的寬窄也不盡相同,窄到僅限于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寬則涵蓋所有與行政相關的民事爭議。參考大多數學者的觀點以及司法實踐中所累積的案例,筆者嘗試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作如下匯總列舉:

    1、行政處罰類案件。并不是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均可適用,只有存在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方可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被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既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又構成民事侵權,既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兩種責任基于同一行為產生。如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機關要求其承擔的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或是受害人不服該處罰決定所涉及的民事賠償內容,要求增加賠償而提起訴訟;或是被處罰人和被害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

    2、行政裁決類案件。即一方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就民事爭議部分所作的行政裁決,在提起以行政機關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裁決的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請求法院重新就民事爭議作出的行政裁決的民事訴訟。行政裁決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需以存在民事爭議為前提,而行政相對人訴請撤銷行政裁決的本意在于解決其民事爭議,其中包括權屬糾紛裁決、侵權糾紛裁決、損害賠償裁決等。如甲乙兩村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縣政府依申請作出裁決土地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服提起訴訟。其訴訟的本意并不在撤銷裁決,而意圖通過法院撤銷裁決并認可自己的土地權屬。

    3、行政確認類案件。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法律事實等事項依據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判斷、甄別、并在此基礎上做出證明、認可、確定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確認決定,認為應歸屬于自己某項權利被行政機關確認給他人而提起的訴訟,另一方則要求獲得民事賠償的訴訟;或是一方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確認決定,要求撤銷行政確認決定并責令對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

    4、行政許可類案件。并非所有行政行可案件均可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應限定于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機關已經許可的某種行為時,第三方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爭議,而行政相對人以其行為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為抗辯的情形。如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甲在某處建房,乙得知后認為影響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訴訟并要求解決保護其通行權利或甲在乙提起行政訴訟時以排除妨礙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均可一并審理。

    通過對實踐中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案例的積累,利用歸納方法匯總,筆者嘗試性的推導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一些特征和適用條件:首先需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行政訴訟是主訴訟,行政訴訟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之說,當事人就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第二必須具有關聯性,既指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存在關聯性,也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之間存在關聯性。關聯性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然而對其把握應在實踐中視具體情況嚴格審查。第三必須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一審中提出。民事爭議當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若不選擇附帶訴訟方式,則應充分尊重其訴權。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一審中提起實際是保護的當事人對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權,若在二審中提起則有可能因二審終審而造成附帶民事部分一審終局。

篇(4)

關鍵詞: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司法審查

Abstract: the house dismantlement system, it is the unique features of China's a law system, taken literally, house dismantlement system is made up of "dismantle" and "move" two meanings structure, it is to point to the construction uni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lans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approval of the government of land documents, obtain the permit, demolition construction according to law within the scope of land for housing and appendages, will th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units and residents relocation, and its loss compensation by a series of legal behavior of the system of [1]. House dismantlement system including the urban house dismantlement system and rural house dismantlement system two aspects, this paper only discuss the urban house dismantlement system of the related problem.

Key words: the city; Houses; The system; Judicial review

中圖分類號: U415.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中的行政爭議

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以下簡稱《條例》),我國城市房屋的拆遷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房屋拆遷的決定階段,二是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的協議、裁決階段,三是房屋拆遷的實施階段。

在第一個階段中,需要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的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拆遷的決定后,向申請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對外房屋拆遷公告。在這個階段有兩個行政行為:一是拆遷行政許可行為,二是拆遷公告行為。因此這個階段可能發生的行政爭議包括因拆遷許可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拆遷公告行為引起的爭議。

在第二個階段,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要協商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由于協商結果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協議一致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主動搬遷,拆遷人順利完成拆遷;二是協議雖然形成,但是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拒絕搬遷,在此情況下,拆遷人可以以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訴訟期間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達不成協議,由拆遷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針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第二個階段可能出現的行政爭議就是由于行政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引起的行政爭議。

第三個階段,如果第二個階段內行政裁決作出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能提訟也不履行裁決內容,那么裁決部門可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第三個階段可能引發的行政爭議就是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行為本身引起的行政爭議和強制拆遷過程中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可能引發的行政爭議包括:(1)因拆遷許可導致的行政爭議,包括拆遷許可行為引發的爭議和因拆遷公告引發的爭議;(2)因行政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引發的行政爭議;(3)因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遷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3]。

二、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行為的司法審查

根據司法實踐中城市差遣案件行政訴訟的爭議焦點,我們發現,在審查這類行政許可和拆遷公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除了要審查做出行政行為時候無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外,司法對該兩項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重點應集中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該兩項行政行為時候是否之嫌、程序是否正當合法。另外,對行政許可的前置行政行為是否要減刑審查也是經常引發矛盾爭議。

(一)前置行政行為的審查

《條例》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時,應該審查: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這些相關行為成為拆遷許可的前置行為。

由于前置行政行為審查標準的模糊性,在拆遷行政案件的審查中容易出現連環訴訟;被拆遷人就裁決提訟失敗后,有可拆遷許可行為,拆遷許可行為敗訴后,又規劃許可行為。在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時候,是否審查前置行為以及審查之后再前置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受理成為困擾法院的難題。我們認為,基于保護當事人訴權和避免連環訴訟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考慮,人民法院在審查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時,發現所涉及的建設項目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等前置行為存在以下明顯重大的違法情形的,不能作為維持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依據:1、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的;2、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3、超越職權的;4、其他重大偉大行為。對拆遷許可行政行為尚未做出一審判決前,被拆遷人就前置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許可應該依法中止審理,待前置行政行為訴訟做出生效判決后再恢復審理。

(二)是否的審查

上文已述,房屋拆遷是一種公益征收行為,那么房屋拆遷許可的判斷的主要標準就是該房屋拆遷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的房屋拆遷許可才是合法的。

是否為公眾所需、為公共所用和符合比例原則,這是司法審查房屋拆遷許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三個層次的標準,只有該許可同時滿足這兩個標準才可以認為該行為符合公共利益,才可以判定行政機關的拆遷許可行為沒有。

(三)程序是否正當的審查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該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政的權利。而拆遷許可通常要涉及到被拆遷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等重大權益,因此,被拆遷人應該是拆遷許可的重大利害關系人,相關部門在做出行政許可前必須告知被拆遷人有要聽政的權利。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拆遷許可過程,一定要審查許可程序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聽政程序的相關規定:一是是否告知被拆遷人聽政的權利;二是組織聽政的過程是否合法;三是被拆遷人聽政代表的意見在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許可時是否被采納。

在以上的論述中,我們是基于一個比較強大和權威的法院和司法權的前提下展開的,我們對司法權在保護公民私人財產、規范依法行政方面寄予厚望。但是現實中由于我國司法職能的有限性,由于目前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重大的缺陷,司法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為了更有效的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僅僅依靠司法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重新審視和建立完善我國的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房屋拆遷制度并為司法審查系統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依據,才能使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司法審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高飛,郝蕾.城市房屋拆遷聽政制度探析[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2(5).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批復.1996年第12號.

篇(5)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尋求司法救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然而,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救濟在現實中能給被拆遷戶帶來多大的利益保障?司法部門在審理涉及拆遷糾紛的案件中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實環境制約,從而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裁決糾紛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基本不予審查。法院認定房屋拆遷裁決不合法只能判決撤銷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決的原行政機關處理,拆遷雙方的權益糾紛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終處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決,就會造成行政案件終結、但民事糾紛仍未解決的局面;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就使行政裁決的最終解釋權仍然在行政機關,法院實質上不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違背司法最終裁決權原則的。如果讓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會給當事人造成許多麻煩,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負擔。

造成如此尷尬的局面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就確定了我國行政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一個特有的基本原則,即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是對這類行為的合理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行政行為經人民法院審查合法,依法維持;如果不合法,全部違法的,全部撤銷;部分違法的,部分撤銷。關于撤銷后再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理,原則上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僅對行政處罰這種行為才有變更權,而且必須是這種行政處罰運用嚴重不當,達到“顯失公正”的標準,才能變更。可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是原則,合理性審查是例外,合理性審查必須在很嚴格的條件下才可進行。

筆者以為,依照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有效地解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在審查原則上應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的特點,建立由合法性、合理性兩者相結合的審查原則體系,并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

一、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審查原則體系

合法性審查可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方式、內容、程序及權限活動,要求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理性審查是判斷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是否符合法的原則、行政目的等。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原則并不排斥,合法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實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法的內在精神,兩者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主體行為提出的不同層次的要求。

在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中,裁決的內容一般有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而這些內容在現實中很多時候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確定的,例如,盡管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取消了統一拆遷,并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拆遷。但在某些地區,有些政府行政部門以保證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為由,強行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它們往往越俎代庖,由一個直接行使政府權力的機構,搖身一變成為直接的拆遷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由于政府本身就成為拆遷糾紛的一方當事人,這就使得政府的行政裁決已經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因而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這些爭議需要行政機關裁決時,實質上就使行政機關“自己成了自己的法官”,此時如果從形式看,行政機關確實履行了職責,按照《條例》規定的法律程序作出了裁決,此時的裁決完全合法,沒有任何問題。正因為行政機關在裁決前扮演了不該扮演的角色,政府職能錯位,使得合法性審查流于形式。此時就必須尋求行政合理性審查,使法院在案件中擁有最后決定權,對裁決的內容進行合理性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可能會形同虛設。

篇(6)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取證的規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因產生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在行政程序的基本規則是應當首先調查取證,在證據確定充分后,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此,我國目前盡管尚無行政程序法予以明確規定,但在一些單行法律中已有規定。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這一條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先調查取證,查明事實,在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才能作出處罰決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普遍遵守“先取證,后裁決”這一規則。“先取證,后裁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先取得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然后才能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行政復議法規定,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就是說,行政機關舉出的證據應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和調查的證據,在發生行政復議后就喪失了獨立取證的權利,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應當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是行政機關對人民負責的具體表現。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必須以一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因此必須審慎對待。沒有一定事實要件作基礎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專斷的行政行為。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公式在行政程序方面的具體運用。是否“先取證,后裁決”實際上是能否堅持依法行政的問題;是否堅持唯物主義世界觀的問題;是否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管理國家事務的問題。行政機關只有“先取證,后裁決”,其具體行政行為才可望有一個客觀的基礎,才不至于在行政復議中陷于被動,導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

    “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其規定內涵:一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只限制被申請人取證,而并不限制申請人、第三人及行政復議機關取證。二是只限制被申請人自行取證。即如果被申請人有關于案件的重要證據線索,可向復議機關提出取證要求,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之授權調取證據。

篇(7)

關鍵詞行民交叉 先行后民 先民后行 行民并行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5-072-01

一、民事行政爭議交叉并存案件處理的分歧和爭議

出現民事、行政爭議交叉案件后,在審理程序上,主要的分歧和爭議有:

(一)先行后民

即先由處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審判庭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然后再由民事審判庭對民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先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遇到必須解決的行政爭議,則應先中止民事訴訟程序,由當事人先提起行政訴訟,待行政訴訟案件經過審理并作出判決結果,再恢復民事訴訟程序。

從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的通行模式看,符合“先行后民”原則的案件具備下列特征:一、民事案件的判決必須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為前提條件,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將直接影響和決定民事爭議案件的判決結果;二、民事爭議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民事爭議案件的裁判結果必須首先明確相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三、處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對人申請提起行政訴訟,則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處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對人若不申請提起行政訴訟,則裁定駁回原告民事案件的。

(二)“先民后行”

在行民并存、交叉案件中,當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需要以相關民事爭議糾紛的裁判結果為前提條件時,則應當遵循“先民后行”的處理模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行政相對人對被告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民事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而該民事行為是否合法又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

實行“先民后行”審理模式的案件通常具備下列條件:一,行政訴訟已經開始,是首要程序,但在審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需要確認相關民事行為的合法性;二、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交叉性;三、行政案件的審理需要以民事行為是否成立為依據,對相關民事行為的審查結果將直接影響和決定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

(三)“行民并行”

司法實踐中,除前述“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外,還經常遇到“行民并行”一并審理的模式。

“行民并行”模式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要求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根據該規定,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的特點是:一、民事訴訟的原告既可能是行政訴訟的原告,也可能是行政裁決中與原告地位相對的另一方及與原告地位相同而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二、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的被告是民事爭議的相對一方,而不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三、行政裁決所針對的民事爭議包括兩類,一類是權屬糾紛,如土地確權,一類是侵權糾紛,如治安侵權案件。

二、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依據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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