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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市場監管法;競爭機制;宏觀調控;市場主體;監管機構
〔中圖分類號〕DF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3-0070-07
〔作者簡介〕邱本,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溫州大學法政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北京 100720。
市場經濟的發展歷程雄辯地證明,市場經濟不是自給自足、自我完善的,相反,它具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內在缺陷和弊端,需要進行市場監管,只有加強市場監管,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和弊端,市場經濟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 市場監管的內涵
市場監管,要而言之,就是有關機構對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具體說來,市場監管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
第一,市場的含義。關于市場,有豐富的含義,對于與市場監管相關的含義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主體。市場是由市場主體構成、塑造和決定的,市場主體是其他市場要素的基礎,沒有市場主體就沒有市場,并且,有什么樣的市場主體相應地就有什么樣的市場。因此,市場監管必須監管市場主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監管好了市場主體就監管好了市場,所以,市場監管法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關于市場主體的規定和監管,如工商登記、市場準入或市場退出。二是商品或服務。由于在市場上,市場主體表現為商品的攜帶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誰要想成為市場主體,誰就必須攜帶商品或提供服務以進入市場,在市場上是“見物不見人”,人的價值體現在商品或服務上,市場上的許多問題糾紛都是圍繞商品或服務而產生或展開的,如產品質量問題、產品安全問題、市場競爭問題,等等,從這個角度來看,市場是買賣商品或服務的場所,商品或服務是市場的構成要素,市場是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沒有商品或服務,市場就是買空賣空。所以,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商品或服務。即使是監管市場主體最終也要落實到監管其商品或服務上,對商品或服務的監管是監管市場主體的前提、依據和延伸,監管機構只有發現了某市場主體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才能進而監管該市場主體。三是市場行為。市場是一系列的交換行為或交換關系,健全的市場就是由正當的市場行為、合理的市場關系及良好的市場秩序構成的,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市場行為和市場關系,如競爭行為、市場結構,等等。由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市場經濟的根本價值就在于其競爭機制,競爭關系到市場主體和商品或服務的優勝劣汰,因此特別能激發問題。競爭是市場問題的焦點所在,所以,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競爭關系,如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調整經營者與經營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等等。四是市場有各種分類,其中包括微觀市場和宏觀市場的分類。市場監管中的市場,或者說市場監管的對象是微觀市場,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生產安全、產品質量、商品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市場秩序等方面。其特點是針對具體的市場主體或個別的市場行為,涉及哪個市場主體或哪種市場行為就對其進行監管,并且所涉及的市場主體或市場行為大都是查證屬實存在問題的市場主體或市場行為,并不是普遍化的。至于宏觀市場,雖然也要監管,但對宏觀市場的監管,因其涉及國計民生、影響國泰民安,必需對其進行宏觀調控,所以,一般把它們歸入宏觀調控的范疇。
第二,監管的含義。也有許多人把監管叫做規制,相應地,市場監管法也被叫做市場規制法。從詞源上考察,規制一詞源自英文的regulation,由日本學者翻譯為規制,其含義,日本經濟法學家金澤良雄解釋為:“一般所謂‘規制’,在最狹義上,可以理解為是由于對一定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薄?〕實質上就是依據規則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規范制約,與監管并無本質性的區別。也有許多人認為,規制包括縱向和平向兩個方面,而監管只有縱向方面,所以用規制更全面。如用規制的話,在市場規制法中,就可以包括私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執行,因為私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執行是平向的,所以是規制而不是監管。但我認為,監管并不限于縱向的,它同樣包括平向的,甚至包括下對上的監管。而且,就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來說,雖然有私人執行,并且私人執行有其重要意義,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執行最終要訴諸“以強權對強權”,要依靠有權威和強制力的國家機關,需要縱向的監管,從這個角度看,監管更能體現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乃至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的性質。就規制與監管兩者而言,由于規制這個術語不僅比較生僻費解,而且在大多數人看來,其基本的含義就是監督管理的簡稱。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或已有的法律名稱中,叫的也都是監管而不是規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業監督管理法》,相應地,其監管機構也分別被稱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是一種成年人的學問,要大眾化、通俗化,法律用語要約定俗成,要盡量采用通用詞匯,所以,與其叫做規制不如叫做監管,與其叫做市場規制法不如叫做市場監管法更好。
第三,監管的主體或監管機構。由于市場主體的經濟人本性,他們追求利益極大化,難免違法亂紀,使得市場主體不能完全自治自律,如果市場主體能夠自治自律,也就不需要市場監管了,因此,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只能是外部監管,監管機構應具有獨立性。這也說明,監管機構要有效地監管市場主體,它們能夠代表社會、政府為維護社會公益而對市場進行監管,因此,監管主體要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正性。由于市場主體不會輕易服從監管,監管主體必須享有必要的強制權力和具有相當的正當性、權威性;監管者也會濫用監管或疏于監管,如目前的金融危機,就與格林斯潘主政美聯儲期間,不但不監管次貸,反而為其評功擺好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對監管者加以監管,只有監管好了監管者,監管者才能監管好被監管者,要杜絕類似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推波助瀾的穆迪、標準普爾、惠益那樣的監管機構,監管主體要有規范性、制約性。任何監管都是有成本的、有副作用的,因此監管主體必須從嚴設立、謹慎設立、依法設立,監管主體的存在要有法律根據,要具有合法性。所有這些方面都決定了監管主體一般只能是政府機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反壟斷委員會,等等。
第四,監管的方式。由于市場監管的內容非常廣泛、豐富、復雜,因而市場監管的方式也應多種多樣、多管齊下,不僅包括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而且還包括行政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兩者錯綜復雜,實難區分,但還是有所不同。就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其監管內容,除了宏觀調控方面的市場監管,如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在內的金融監管以外,還有微觀領域的監管,如安全監管、質量監管、技術監管、價格監管、標準監管、行為監管,等等。其監管方式包括許可、確認、檢查、監督、限制、禁止、取締、處罰,等等,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主要是依法監管,自由裁量權不大,監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市場監管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法律依據使經濟法與行政法相對區別開來。如果不注意這些區分的話,就會把一些行政法的內容納入經濟法的體系,導致本來就錯綜復雜、聚訟已久的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更加“剪不斷、理還亂”。
二、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市場監管之所以必要,是由以下原因決定的:
第一,是由人的本性決定的。人的本性是逐利的、私己的,市場主體本質上是經濟人,他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極大化。這正如亞當?斯密所指出的:“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夫、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2〕這是對市場主體經濟人本性入木三分的刻畫。市場主體為了追逐自身私利的極大化,難免做出一些損人利己、損公肥私、違法亂紀、甚至傷天害理的事情。這正如馬克思在描寫資本時所說的:“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和紛爭。走私和販賣奴隸就是證明?!薄?〕不久前發生在我國的“三鹿奶粉”事件也再次證明了這一點。經濟人的缺陷和資本的惡性,這是客觀存在的。對此,我們不應粉飾美化,而必須嚴肅面對、認真應對。為了克服這些東西,就必須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有效的市場監管。
第二,是社會公益的需要。由于市場中的人們,“他所盤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私人利潤的打算,是決定資本用途的唯一動機?!薄?〕因此,“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雖然“在這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盡管“事非出于本意”,但并不“對社會有害”,因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5〕,但這只是亞當?斯密的主觀假定,而非普遍的現實。由于在特定條件下,各種利益的總量是確定的、有限的,私人利益之間、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是存在矛盾的,此消彼長,你多我少,這就決定了亞當?斯密式的邏輯推論并不完全合乎現實。現實倒是證明,實際情況并非人人如此,并非始終如此,并非必然如此,并非自覺如此。所以凱恩斯指出,“宣稱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必定會相互一致,這是沒有根據的”〔6〕,“斷言開明的自利必定會促進公共利益,也不是根據經濟學原理得出的正確推論。”〔7〕并且,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定只能置于私人利益之后,是人們追逐私人利益的附帶結果,在許多情況下,“大河無水小河干”,要追逐私人利益首先要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保證,不是前者附帶就能促進的,而必須先決地予以著重促進。實踐證明,要想讓追逐私利的人們促進社會公益,就不能放任自流,而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管,給私人追逐私利規定法律規則、監督私人依法追逐私利、對私人追逐私利進行管制,這樣才可能保證私人在追逐私利的同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自由需要監管。亞當?斯密主張貿易自由,認為人們“不須報告任何官廳,不須受任何盤問檢查,換言之,得享受毫無限制的自由”。這樣一來,“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經完全廢除,最明白最單純的自然自由制度就會樹立起來。每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8〕如果人們能夠高度地自覺自律,那確實就無需市場監管了。但自由是一種高品質的東西,并不是人人都能正當地行使,只有高度自覺自律的人才能真正享有自由,對于那些缺乏自覺自律的人,自由往往會異化。正是因為許多人不能自覺自律地行使自由,所以,監管就成為了必要。并且,世界上也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對的、有限制的,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人們享有自由。監管就是如此,監管的根本目的不是取締自由,而是督促人們更好的享用自由,對于許多人來說,必要的監管不僅不妨礙其自由,而且是其享有自由的前提和保證,沒有監管也許就沒有自由。
第四,市場競爭需要監管。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競爭也是市場的優勢所在,人們之所以要選擇市場經濟這種經濟形式,關鍵是要利用內在于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促進維護了市場競爭才能發展市場經濟。但世界上從來就沒有完美無缺的東西,市場競爭亦然,市場競爭有其優勢,但也有其缺陷。由于市場競爭是切身利益之爭,是優勝劣汰之爭,甚至是生死存亡之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最容易把人的劣根性激發出來,把市場主體的缺點最充分地刺激出來,如冷酷無情、爾虞我詐、貪婪無度、弱肉強食、不當競爭、企圖壟斷,等等。面對競爭的這些負作用,必須進行監管。實踐證明,如果沒有有效的市場監管,就不會有公平、自由、正當的競爭。其實,哪里有市場競爭,哪里就需要監管,其道理就像哪里有比賽,哪里就需要裁判一樣。由于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所在,這就決定了市場競爭是市場監管的核心所在,市場監管的核心就是為了促進和維持公平、自由、正當的市場競爭。
第五,是大眾智慧的所能。亞當?斯密認為:“關于可以把資本用在什么種類的國內產業上面,其生產物能有最大價值這一問題,每一個人處在他當地的地位,顯然能判斷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薄?〕但事實并非如此。盡管當事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高度謹慎負責、長于精打細算,會做出很好的判斷,但當事人也是人,是人就必然具有人所固有的無知無能,就難免會失誤犯錯,“個人在追求他們各自目標的實現時,常常是太愚昧、太懦弱,以至于甚至在這方面都難以如愿以償?!薄?0〕加上市場情況的紛繁復雜,處于市場各隅的各市場主體,面對整個市場都只能是坐井觀天的“井底之蛙”,其對市場的把握難免是片面的、盲目的,失誤是常有的。我們實在沒有充分的理由把個人神化為是全知全能的,只允許依據個人判斷做出個人行動。同時,集體也未必都像亞當?斯密所想象的那樣無知無能,相反,“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集思可以廣益,大眾智慧總比個人智慧要多得多、高得多,同樣可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集體行動同樣能夠行之有效?!敖洕膊⑽幢砻?,當人們組成一個社會單位來行動時,會總是不如他們各自單獨行動那樣目光敏銳?!薄?1〕雖然在歷史和現實中,有許多“政治家”、“立法家”或“君主們”在“指導私人應如何運用他們的資本”時是“無用的或有害的”,但并非“幾乎毫無例外地必然是無用的或有害的”,相反,同樣有許多成功的例證。并且,在許多情況下,僅靠單獨的個人行動根本無濟于事,還必須把大家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才能取得成功。其實,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必須同時存在個人行動和集體行動,個人行動和集體行動各有所長、各有所用,要取得社會經濟發展就必須使個人行動與集體行動相互配合、取長補短。片面地厚此薄彼,否定集體行動是錯誤的、不可取的。市場監管就是這種集體行動之一,建立在集體智慧基礎上的市場監管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六,實踐證明監管是必需的。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之所以會發生,一個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或者放松了金融監管。如美國1998年通過的《格萊姆-林奇法》和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這兩部法律都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監管,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但分業監管,因而出現了監管不力和監管真空。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政府改革委員會召集的作證會上,公開承認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并無奈地說,自己的理念是銀行出于自身利益應該會在放貸時謹小慎微,因為它們得保護股東的利益,然而眼下的危機證明,這一理念是不對的,這一點讓自己“震驚”。歐洲銀行行長特里謝呼吁,增加銀行在證券等金融衍生品定價方面的透明度,終止自由放任以加強金融監管。我國接連不斷的礦難事故、“三鹿奶粉”事件、鋪天蓋地的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頻發,等等,都充分地證明了市場缺乏監管或監管不力,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也說明了市場監管的極端必要性。其實,市場需要監管,就像汽車需要方向盤和制動器一樣,沒有監管的市場就像沒有方向盤、制動器的汽車一樣,是十分危險的。
三、市場監管法的特征
市場監管法是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概括地說,市場監管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微觀性。市場監管法所調整的領域是微觀的經濟活動,是具體的市場主體,是個別的市場行為,這就決定了市場監管法具有微觀性,使市場監管法區別于宏觀調控法。如果說宏觀調控法是大處著眼的話,那么市場監管法就是小處著手,宏觀調控法是“指南針”,是通過宏觀調控把宏觀經濟大的方面管住管好來調節宏觀經濟的運行方向,它對整個宏觀經濟都會發生重大影響,而市場監管法就像是“啄木鳥”、它把“害蟲”“啄出”,通過檢修市場機制、排除市場障礙來維護市場秩序,所以有人把市場監管法也叫做市場障礙排除法。市場監管法清除幾個“害群之馬”, 對具體的監管對象會有影響,但對宏觀經濟往往無關宏旨。市場監管法的微觀性,也決定了市場監管法的方法不同于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要作用于整個宏觀經濟,必須抓住能夠調控宏觀經濟的經濟杠桿,如計劃、財政、金融、產業等等,通過這些“四兩撥千斤”的經濟杠桿才能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由于市場監管法涉及的是微觀的經濟活動、具體的市場主體、個別的市場行為,不是宏觀無限,因而可以直接監管,如直接針對監管對象采用具體的、剛性的、強制性的措施進行監管,如對價格、數量、質量、標準的監管;沒有多少回旋余地,不必采用什么經濟杠桿,一般也沒有什么經濟杠桿可以采用。
第二,強制性。強制性是監管的固有之義,監管就是監管機構監督管理監管對象使其符合或服從既定規則的要求。要對市場進行監管,必須要有監管機構,該機構超越于市場主體之上,擁有監管市場的權力,享有監管市場的權威,對違法的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如進行監督、管理、調查、處罰等等。如果沒有強制性,市場監管就會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效果。所以,市場監管法所調整的市場監管關系是一種具有隸屬服從性質的社會關系,監管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市場監管法的強制性體現的是國家公權力對市場主體私權利的干預,是對市場自發秩序的規制。市場監管是對市場自發秩序的規制、糾正,是對市場秩序的第二次調整、自覺調整。要想使市場秩序令人滿意就必須進行市場監管,市場監管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市場秩序沿著既定的軌道、合乎既定的規則向前發展。市場監管法的強制性,從其用語也可以看得出來,在市場監管法律中,經常明確使用或者間接使用“必須”、“不得”等字詞來表示其強制性。如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9條就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第48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等等。監管是強制性的,不是軟約束。
第三,標準化。市場監管的目的是促使或者保證市場主體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如安全標準、質量標準、技術標準,等等。其實,市場監管法所規定的主要就是一系列的標準,對不符合標準的要進行查處,迫使其合乎標準。市場秩序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標準之上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市場標準就沒有市場秩序。我國《標準化法》第2條規定:“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四)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第3條規定:“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標準化的要求體現在許多市場監管法律當中。如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章就專章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6條規定:“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贝送?,標準也是市場監管的依據,所謂的市場監管,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監管,市場監管的目的就是促使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或產品服務達到既定的標準。如果沒有標準,市場監管就會“無法可依”,就可能濫加監管。
第四,針對性。市場情況紛繁復雜,市場主體為數眾多,市場行為千姿百態,而監管機構無論數量、人力、物力、措施都極其有限,因此,監管機構不可能對市場進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蓋的監管,市場監管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里有問題就針對哪里進行監管,不四面出擊,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最需要監管的地方。由于監管本身不僅有成本,包括道德成本、法律成本、經濟成本、社會成本等等,而且有缺陷,過度的市場監管會增加企業負擔,造成市場壁壘,干擾市場機制,窒息市場生機,助長,引發社會腐敗,所以,市場監管必須謹慎適度、嚴格限制。市場監管應充分信任市場機制,市場機制本身也是一種監管機制,如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市場競爭督促每一個市場主體都必須自覺地表現最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市場競爭是最好的市場監管機制。所以,市場監管的核心就是監管市場競爭,使市場競爭公平自由、開放有序地進行,市場監管就要針對市場競爭進行監管,監管好了市場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就監管好了市場。只有在市場自身“失靈”、不能自我監管的情況下,才不得已訴諸市場之外的市場監管。這就決定了市場監管實質上是對市場競爭的拾遺補缺,要著重針對市場競爭的不足或不及進行監管。市場監管說到底就是針對那些存在問題的市場主體或違法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市場監管法的針對性,才使其具有靈活性。如有問題就監管,沒有問題就不監管,哪里有問題就監管哪里,哪里沒有問題就不監管哪里,所以,市場監管不能一成不變,而必須因時、因地、因事制宜,在實踐中,市場監管呈現出加強監管與放松監管不斷更替的反復現象。
第五,直接性。這也是市場監管法不同于宏觀調控法的地方。宏觀調控法不直接作用于微觀經濟,而是作用于整個宏觀經濟,通過經濟杠桿對宏觀經濟運行逐漸發生影響,進而間接地影響微觀經濟,而且對于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和實施還有一套嚴格的法定程序,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宏觀經濟運行的大起大落。如果市場監管法也要如此按部就班、循序漸進,那么就會貽誤時機。對于市場監管法來說,除了市場定價部分的物價不能直接監管以外,其他許多行為都可以甚至必須進行直接監管。市場監管法直接針對存在問題的市場主體和違法的市場行為,對于查證屬實的,必須立即禁止、取締。由于其中有些產品或服務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或危險性,有些甚至人命關天,不及時遏制,后果就不堪設想。為了及時有效地遏制違法事件的發生或影響的擴大,必須直截了當,令行禁止,不能迂回曲折。如對違法廣告,必須立即叫停,對于有毒食品,必須立即封存、排查、銷毀,對于已食用者,必須立即進行治療;對于不合格的產品,必須立即召回;等等。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我國的《食品安全法》第16條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并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边@些都說明,直接性是充分體現市場監管法的一大特征。
四、市場監管法的構成
市場監管法不是某一部法律,而是一個法律體系,它由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一些密切相關的法律規范有機構成。具體如下:
1.競爭法。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又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規范。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所在,這決定了競爭法在市場監管法中的核心地位。市場監管法要以競爭法為核心,其他市場監管法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都要圍繞競爭法而展開,并服務服從于競爭法。因為只有促進維護了公平自由正當的市場競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人們才能競技較能,以最大的努力去改進產品的質量,如果沒有競爭,通過不正當競爭、壟斷等手段也能銷售產品,人們就沒有壓力和動力去改進產品質量了。同樣,只有促進維護了公平自由正當的市場競爭,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競爭,那么消費者的敵人――不正當競爭、壟斷就會盛行和林立。因此可以說,沒有了競爭法,市場監管法就沒有了核心和靈魂。
2.產品質量法。產(商)品是市場的核心要素之一,市場主要就是由產品構成的。產品是市場買賣的對象、中介,無論是賣方對利潤的追逐,還是買方對消費的滿足,都要通過產品去實現。其他市場要素也與產品有關,都要聚焦、體現在產品上,如市場糾紛,大都是因為產品質量而發生的。所以,要監管市場就要監管產品質量。本來,在市場競爭體制下,優勝劣汰的鐵律,會迫使人們努力地去改進產品質量,因為對于賣方來說,只有高質量的產品才能賣出去,收回成本、獲取利潤;對于買方來說,也只有高質量的產品,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讓自己滿意,所以按理說,市場主體都有改進產品質量的壓力和動力。但人非圣賢,總有一些人不在產品質量上下功夫,偏偏搞歪門邪道,如投機取巧、偷工減料、摻雜使假、草率了事,對產品質量不負責任,從而導致人們的人身財產損失。對此,必須依法進行監管,該法就是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的宗旨是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確保產品質量,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由于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考量競爭的監管是否達到目的重要依據,對競爭的監管,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確保產品質量,如果產品質量沒有確保和提高,對競爭的監管就沒有落到實處;對產品質量的監管也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關鍵,只有確保和提高了產品質量,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廣告法。廣告是經營者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廣而告之,由于大眾傳媒的高度發達,信息傳播的無所不及,決定了廣告已經成為了不僅是影響公眾,而且是影響社會的一種重要力量,廣告在影響市場、塑造市場、擴展市場,可以說,有什么樣的廣告,就有什么樣的市場,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廣告。特別是對于一些虛假廣告、有色廣告,因其對公眾、社會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和損害,必須依法監管。廣告法的目的是為了監管廣告,保證廣告真實、文明、合法。由于廣告所散布的信息,自然包括著產品質量的信息,這是監管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監管產品質量就是要監管實際的產品質量是否與廣告所宣稱的產品質量一模一樣;廣告影響著消費者的選擇,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監管廣告,通過對廣告的監管,確保廣告所的信息真實,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做出正確的選擇,這樣就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是一種生物性存在,必須通過消費才能生存發展,從這個角度看,人人都是消費者。人類所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歸根結底都是為人服務的,都是為了滿足人的消費。在市場體制下,真正的市場在消費者那里,市場是由消費者決定和構成的,誰擁有了消費者誰就擁有了市場,誰沒有消費者誰就沒有市場,而只有那些能夠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經營者才能擁有市場,所以,市場就成為了消費者說了算的市場,這就是消費者的地位。但由于賣方市場、信息不對稱、勢力不均衡、壟斷等原因,顛倒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削弱了消費者的地位,消費者成為了弱勢群體。所以,要保障消費者的地位,就必須依法監管市場,監管市場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經營者、市場、商品服務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該法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市場經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消費者服務,因此,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了所有市場監管法的最終目的,如對市場競爭的監管是為了使市場競爭成為經營者、商品服務爭奪消費者的競爭;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為了使產品質量讓消費者滿意;對廣告的監管,是為了使廣告能為消費者選擇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當然,市場監管法的體系是開放的,還可以包括其他相關的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1〕〔日〕金澤良雄. 經濟法概論〔M〕. 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45.
〔2〕〔4〕〔英〕亞當?斯密. 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王亞南等譯,商務印書館,1983.14,344.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M〕. 人民出版社,1972.829.
關鍵詞: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規制
市場監管是指市場監管主體對市場活動主體及其行為進行限制、約束等直接干預活動的總和。市場監管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及其附屬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民間機構;而監管對象是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和市場行為。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目標是控制市場風險,針對的是市場安全,而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則追求的是經濟總量平衡。值得關注的是,市場監管正是通過對市場競爭實行強制干預和管制,對微觀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所實施的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濟行為進行規制,與宏觀調控的經濟管理職能不同,具有微觀性。
一、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一)市場監管法的理論基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經濟主體的規制,不僅停留在對市場競爭的規制上,為了對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健康的保護和增進社會福利,逐漸轉向了對經濟主體活動產品本身上來。從而,規制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資源低效配置和確保服務供給的公平性。社會性規制是政府為控制(負)外部性和可能會影響人身安全健康的風險,而采取的行動和設計的措施。從產生的時間上看,社會性規制要晚于經濟性規制,反映了政府規制理念的深入發展。
市場規制,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的經濟性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著力點,維護市場秩序?;谑袌鲆幹频幕纠碚?,市場監管法(即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對象通常包括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市場規制關系,是指規制主體基于“市場失靈”,依法定職權或授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管,以維護市場秩序的關系。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包括:①競爭關系,即競爭主體在經營中相互爭奪市場的社會關系;②交易關系,即市場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因為競爭是交易中的競爭,規制競爭必然規制交易;③中介服務關系,即市場中介主體為交易或競爭主體提供策劃、信息、預測、咨詢、廣告等服務的關系。上述兩種關系顯然在立足點上是不同的,市場規制關系立足于規制主體,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則立足于規制客體,總體來講,規制主體與客體皆接受市場監管法的調整,體現市場監管的依法監管特點。
(二)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依據市場監管法的調整對象,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領域比較廣,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分。依據市場監管所涉及的行為和行業領域,可以將市場監管法分為市場監管一般法、市場監管特別法和市場監管相關法。市場監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準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監管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⑥價格監管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監管法;⑧中介服務監管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市場監管特別法主要有房地產市場監管法、資本市場監管法、技術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和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類可以看出,市場監管法涉及領域眾多,同時又與其他部門法存在交叉,與民法、行政法、宏觀調控法聯系比較緊密,所以在對市場監管法體系結構進行設計時,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論。
本文探討中小企業問題,以企業行為作為核心,構建企業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在以上市場監管法的體系框架基礎之上,以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做為立足點,對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進行設計。
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①企業內部組織經營關系;②企業外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營關系;③企業外部公共性經濟關系。市場監管法既對企業內部部分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又對企業外部經營與競爭關系、公共經濟秩序進行監管。
上述圖示,依據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將市場監管法進行一級分類,并在此基礎上將市場監管一般法、特別法和相關法的分類融入其中進行二級分類。
二、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有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定生存環境,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彌補規模劣勢,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動力更足。政府運用金融、財政、稅收等宏觀調控工具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進行政策激勵與扶持,使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市場競爭秩序如無本質上的轉變,市場運行紊亂,將會直接危及企業生存,同時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也必須在規范的市場秩序下展開。研究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提升法律的規范效力,將會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創新市場環境,成為最直接的創新動力。
(一)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考察企業自主創新行為,大體需要幾個重要環節:資金的籌集與使用;技術開發、轉化;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其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環節主要涉及到資本市場監管法的規范;技術開發與轉化環節主要涉及到技術市場監管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環節則主要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交易監管的法律規范。所以,圍繞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三個主要環節,可以建立一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二)市場監管手段的運用
從傳統意義上講,市場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主要體現為剛性監管模式。近年來,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創新市場監管手段,在剛性監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務、指導為主的柔性監管手段,走出了一條集行政指導、行政預警、行政建議于一體的人性化市場監管方式。就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而言,涉及的監管領域比較廣,各領域有其自身的監管特點。在資金籌集、使用環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應以效益性目標為主,對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融資困難的現實在宏觀政策引導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場監管目標應著重放在資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對融資機構行為合法性進行監督,又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投資行為進行科學性指導和有效性監管,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術開發和轉化環節,市場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公平性,在技術市場、知識產權和合同領域體現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競爭,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樣是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產品市場交易和拓展環節,監管應側重于對市場整體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市場交易相對方基本利益的維護,集經濟性和社會性目標為一體,監管手段更為復雜,剛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須靈活運用。
(三)市場監管的原則與具體責任
一般來講,一國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公平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監管的最高目標是使市場自身的資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預的公平性相協調,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趨于平衡。就各種市場領域而言,在監管原則方面則具有微觀的區別,體現各自市場的特殊交易關系。如證券市場監管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金融市場監管的禁止欺詐原則等,在市場監管共性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個性監管。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是多種市場監管的集合體,就技術創新而言,效益是企業追求的主要目標,對于監管主體來講,在保證基本經濟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濟效益目標的實現是根本。所以,協調公平性和效益性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監管過程中面臨的重要挑戰。
1 資金籌集、使用環節:中小企業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融資時,監管機構需要對企業資質、資金籌集方案、資金使用方式等進行監管,控制企業資金的合法來源、合法使用,避免資本市場的混亂,在此基礎上保證廣大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資金的合法供給。
2 技術開發、轉化環節: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缺乏良好的技術市場環境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缺乏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斷裂、科技市場技術轉移水平低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自主創新進程。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首先要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執法,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信息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加強技術保密工作;其次,調整監管模式,變被動監管為主動服務,引導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大學、技術開發區建立平等合作關系,打造完整的技術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最后,改革監管職能,培育技術創新中介服務主體,優化中介服務市場結構和質量。
3 新產品市場交易、拓展環節:企業自主創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生產出適應消費者需求的產品,該產品最終會進入市場接受消費者的檢驗,所以,市場監管主體在這個環節主要的監管責任是確保市場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監管機構對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嚴格執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同時監管機構應通過執法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確保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公平合法的消費權益。
三、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建設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互動關系
根據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描述,市場監管法主要是由經濟法部門組成,但是,由于市場交易關系當中必然會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平等競爭及交易關系的調整不僅僅需要經濟法部門的規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門的配合,如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內容。應該說,只有民法為市場競爭及交易主體設立一個基本的平等關系框架,才會產生在此關系基礎上的市場監管經濟關系。在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環境中,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民法內容為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對外合作、技術引進、技術權益保護等設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為市場監管法中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F階段,市場監管制度的成熟離不開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會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會成熟的標志,而市場監管經濟法律
制度的成熟則是國家政府成熟的標志,兩者的良性互動才會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交叉點
技術創新領域,企業需要知識產權法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然而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自然壟斷的特點,權益保護不當很容易與反壟斷法發生沖突,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濫用將直接造成對同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的危害,限制和排斥競爭從而接受反壟斷規制。我國有學者總結了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呈現出三方面新的特征:強調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功能互補性;關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領域中新的壟斷行為的規制;嘗試通過確立新規制解決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問題。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具有互補性,兩者之間的界限在于是否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了危害,排斥或者限制了競爭,對于新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需要用反壟斷的技術方法進行衡量,并進行反壟斷制度創新。
[關鍵詞]依法治國;市場監管;回應性監管;食品安全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轉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臺灣餿水油事件、食品摻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頻頻曝光,中國食品安全堪憂。這使我們聯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豬肉案,所涉豬肉售往蘇皖豫魯4省9個市縣。荒唐的是在這起案件偵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一察覺。根據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從養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銷售、消費等環節是在包括檢疫、商務、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城管等不同部門。這起案件中監管部門集體失靈。相關部門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對各種質疑。
據統計,2014年中國全面小康進程中“最受關注的十大焦點問題”,即食品安全(55.1%)、腐敗問題(48%)、物價(43.4%)、房價(41.2%)、醫療改革(40.5%)、貧富差距(36.90/0)、環境保護(36.5%)、就業問題(33.2%)、社會保障(31.50/0)、社會道德風氣(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國家大安全視角中重要的國家安全治理領域,也是市場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正如亞當?斯密所述,“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夫、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市場主體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損人利己,甚至鋌而走險做出傷天害理的違法亂紀行為。2014年發生的各類食品安全案例都證明了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真的會選擇鋌而走險。為了有效遏制這類事件的發生,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管。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場監管的重要前提與基礎。要真正建立以高效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真正實現市場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國市場監管改革正在各地進行,出現了“三合一模式”、“三輪驅動”等地方特色的市場監管改革并在各地發揮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狹義的市場概念以及監管執法層面,廣義的市場監管革新不管在實踐層面,還是在理論層面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維度。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實現合理高效的市場監管,我們必須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分析當前我國的市場監管,譬如監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場經濟的需求,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是否得當,監管體制是否合理,監管主體的監管權的配置是否科學、多元化的監管體系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市場監管的維度。楊炳霖曾指出,監管是典型的跨學科研究領域。目前加強監管治理體系的需要還存在不足,即:(l)占主導地位的管制經濟學監管更適用于經濟性監管,而當前我國社會性監管領域問題更突出,譬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狹義的“政府監管”范式。即理論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監管層面。此外,從發達國家的市場監管發展歷程來看,他們大多經歷“經濟性監管――放松監管――縮小經濟性監管,擴大社會性監管”的發展路線,雖然發展日趨成熟,但仍處在不斷的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我國不斷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兩個不足正說明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進一步明確我國市場監管維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監管模式:打破傳統政府監管,構建社會多元監管
傳統的監管理念認為,監管是政府或公共機構通過制定法律或頒布行政命令來規定、限制或調整可能造成各種社會負面影響的各種因素或行為,這是一種片面理解監管的理念。目前我國的監管法律及相關制度必須在法治基礎上正確引導社會對市場監管的認識,進一步引領監管模式的變革。
兩方成熟市場經濟最初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呼吁把國家與政府找回來,全面加強監管法治架構和宏觀管理。譬如美國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監管食品安全并構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其委員會包括農業部、商業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等,將食品監管納入管理與預算中,進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國屬于后發外生型國家,在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角色的同時必須把市場和社會找回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政府對市場進行監管,但卻出現以政府為主體的單一監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場失靈,存在過度監管或“政府失靈”的風險。對此,郭躍進提出:市場監管產生的原因不是理論界常說的市場失靈,而是由于市場主體之間的有關信息不對稱,討價還價的實力不對等和產權界定不足,致使市場主體在趨利動機的作用下對市場公平交易規則的有意破壞行為存在。這樣的問題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必須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場主體的第三方介入,保證公平交易規則得到貫徹。這兩者都表明傳統單一政府監管不能夠實現高效市場監管。以政府對發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監管為例,我們發現市場監管都會受到執法資源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這些執法資源包括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檢測技術與沒備等。美國證監會有3100名監管人員,還聘用了1200名全職律師,組建了全球最大、最專業的監管隊伍,就是為了突破影響市場監管因素的限制,確保監管的專業與有效。因為某些執法資源的缺乏會引起無效率監管。
無效率監管的出現是政府市場監管權力配置始終在“主體――客體”的傳統監管理念的影響下進行。實質上,市場主體自身具備的權利以及主觀能動性與傳統政府管制合力能夠形成多元化的市場監管模式,即社會多元監管。構建社會多元監管的一個典型的例證即為回應性監管理論的出現。2012年我國學者楊炳霖出版《回應性管制:以安全生產為例的管制法和社會學研究》對該理論進行了全面介紹。他認為,回應性監管理論是構建政府與非政府合作型監管模式為宗旨,更加重視政府之外的其他主體的監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監管之間互相建構的關系。社會多元監管的實質即是回應性管制理論中提及的政府與非政府主體的合作,它們在市場監管中的互動、合作、博弈,達到各方利益平衡,進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的監管模式。傳統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監管使我國市場監管系統工作繁重,監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市場監管必須在提高市場監管效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監管主體,合理劃分監管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激發市場經濟的活力。譬如食品標準制定,我們可以通過市場行業協會或企業自身為標準制定主體,相關監管部門通過法律等相關程序認定標準并確定此標準是否為強制性標準。由此可以縮減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規模,實現有限監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監管模式。
社會多元監管是多元主體互動的過程,各個主體在市場中的權利都通過一定的渠道或機制得到了應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權力卻在社會性規制中得到應有的限制,規避了政府單一主體監管帶來的監管失效的可能。這種監管模式是監管多元主體相互監督、相互促進,實現有效市場監管的途徑,是依法治國背景下市場監督的有效模式,明確監督模式對實現有效市場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更為具體的說,監管權的分配是監管模式轉變的關鍵內容。政府在監管權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基于“回應性監管”理論的不斷成熟以及政府權力清單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應該提供其他主體監管平臺,構建社會多元監管模式,形成共同監管合力,不至于出現監管不力或失效的情況。美國等發達國家擁有獨立的監管機構、完備的職能、清晰的權責等,都是確保市場監管體系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他們不僅充分利用市場主體力量、社會自治組織,還充分發揮決策咨詢機構的作用,共同構建龐大的市場監管體系。我國在構建中國市場監管模式時,必須結合本國國情,吸收國際相關經驗,創新構建適合中國發展的市場監管模式。
二、監管主體:明確監管主體,發揮市場自律功能
市場監管的最初目標是解決市場失靈,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明確監管主體是市場監管的基礎保證,明確監管主體有利于提倡發揮多元監管主體的作用。多元監管主體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體已經從“經濟人”向“社會人”轉換的基礎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場主體能夠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良性競爭的社會秩序。越來越多的企業、行業協會(聯盟)等市場主體開始意識到過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帶來長久的發展,很多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在發展的同時意識到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市場主體的“社會人”定位,使得市場監管主體的多元化成為必然。此外,我國的市場監管雖與發達國家市場監管的總體目標一致,但我們面臨著與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約束和任務挑戰,亟待從國家管控、政府主導型體制向社會多元共治體制演進。所以我們應將多元主體納入市場監管體系,明確監管主體,發揮市場自律功能。
首先,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監管意識。監管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其主體不應只有政府。當今社會法定的市場監管的法定主體主要包括:司法部門、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業協會(商會、聯盟)、消費者維權組織以及新聞媒體。這些部門既包括廣義上的政府部門、也包括社會組織、甚至企業等市場參與主體。就行業協會(聯盟)及企業而言,自我監管意識與行為是明確監管主體的充分必要條件。實現有效的自我監管不僅需要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的自律意識,還需要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的自律機構,這一自律的原動力來自于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實質即視法律為治國之重器。為實現有效的市場監管,必須確立市場監管法治信仰,依法設立監管機構和執法體系,并進一步確立強制自我監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動企業發展自我監管意識。只有市場主體如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能夠在制度下依法實現自我監管,才能從根本上有效補充傳統政府單一主體進行監管的弊端??梢哉f常規性監管力量主體的構成以及相互的關系狀態構成一個國家市場監管體制。這說明,明確的監管主體與市場監管的體制構成有著緊密的聯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業自律型,還是兩者兼顧型的市場監管體制,都必須明確監管主體并賦予主體相應的權力與職責。主體意識是發揮市場監管主體作用的基礎,在依法治國背景下,不斷強化監管主體意識將有助于動員、發揮市場監管各主體作用。
其次,強調市場主體監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門不可能作為常規運行的市場監管部門,只能作為非常規市場監管主體。消費者維權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組織是社會監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為市場監管的補充力量。當然,他們與政府以及行業自律組織一起構成了市場外部約束力量。然而,市場秩序的維護不能夠只靠政府,更多需要來自市場主體的自律行為的自我監管。市場主體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專門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主體。 2008年以來,全國的市場主體平均發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見我國市場主體出現多樣化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新時代的要求。強調市場主體監管功能是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化的要求,是對市場主體治理結構、責任形態等方面的規范。市場主體發展與市場監管的改革、發展有著內在的聯系。明確市場主體監管必須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礎之上,這些制度包括監管聽證制度、監管回避制度、監管職能分離制度、監管告知制度和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通過完備的法律制度強調、規定市場主體,確保市場主體制度統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進市場主體自身監管行為的產生,并在實踐中日趨成熟。
三、監管問責:明晰市場監管權責,實現問責合理合法
總理在2014年的中國質量(北京)大會上講話指出,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在企業。要加強監理企業質量首負責任、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工程質量終身負責以及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很多發達國家在社會性監管方面亦強調生產經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角色,通過法律規定企業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處理各種責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據全面調查進行責任追加認定。明確責任主體是有效問責的基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需要企業自身的內在意識與動力,即企業責任主體自發性。這種自發性必須依賴以法律形式規定并固定市場監管權責分配與問責。因為以法律形式明確監管主體是明確各主體監管權責,實現問責合理合法的保證。我們看到歐洲國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動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構。歐盟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出臺法典并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社會性監管法治體系。在完備的法治體系下進行有效地市場監管。對我國而言,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監管問責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監管責任主體模糊、問責非法治化是導致問責不科學或隨意性的重要原因。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形式明晰市場監管主體權責,實現合理合法的有效問責。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種形式的執法亂象,其中不乏執法腐敗的現象。如媒體曾披露倒賣檢疫出境證明等亂象。這些亂象說明我們必須改變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重心,避免“重審批、輕監管”的情況,在法治背景下,明確市場監管主體,強化監管主體問責,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切實落實市場監管職責。
市場監管有效問責需要具備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確的市場監管責任主體
首先,明晰市場監管主體權責。目前,市場監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產等社會性監管責任認定模糊。在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問責結果不一致的現象顯而易見。早前發生的阜陽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監管部門存在失職責任過錯,但處理結果卻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證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后者則追究了中央職能部門的責任,證明中央承擔食品安全責任。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勢必會加重市場監管問責不清的狀況。當然,造成市場監管問責不清的原因也與我們龐雜的問責群體有關。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問責主體認定上就經歷多次改革,從最初的縣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到現在的農業部、工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所以,我們必須用法律法規等制度形式確定市場監管問責主體。
其次,確保市場監管問責有法律依據。市場監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責任制度對市場運行以及各主體的權責關系加以規定,以相關法律規則來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目前我國市場監管問責依據普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規范籠統等問題??梢哉f市場監管問責法律法規的缺失是造成我國日前市場監管問責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約談”問責屢見不鮮。約談具有濃郁的行政于預色彩,雖在相關事件發生后能夠從某種程度上疏導民意,企業往往也會遵循約談中勸說性的建議執行。但這更具有隨意性,不能夠保證問責的合法規范性。
(二)明確市場監管問責程序
目前市場監管沒有明確的問責啟動程序,問責機制的啟動往往來自于社會輿論或主管行政部門及主管領導。沒有專門的市場監管問責規范可供遵守。在市場監管問責程序啟動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問責中涉及的質詢、調查、罷免、撤職、撤銷、問責人申訴、復議程序等環節都沒有可操作的程序規范確保市場問責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規范下實施。所以造成個別管理人員成了問責的“替罪羊”。雖然現在已經意識到市場監管問責的程序,但問責程序還需在不斷的實踐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當然市場監管問責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監管績效評估制度、監督制度等。經合組織(OECD)要求成員國采用監管影響分析,提高各國監管效率,并將監管納入預算機制,與監管績效評估構成全面的問責機制。這些我國市場監管改革發展的同時可以吸收西方社會的有效的經驗。
四、監管流程:再造市場監管流程,實現監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種全新的管理思想,這一理論以業務流程為核心,設計企業管理過程,從整體上構建暢通的流程,追求令顧客滿意的管理最優目標。這涉及幾個關鍵的點:(1)以業務流程為核心。(2)構建暢通流程。(3)令顧客滿意的管理最優目標。那么再造市場監管流程時,必須改革以機構為中心的監管模式,實現監管業務流程化、專業化的監管,從而降低監管成本,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監管。市場監管流程的合理正當是實現令公眾滿意、合法監管的基礎,是實現有效市場監管的重要保證,從而實現監管效果的最優化。
市場監管的法制化趨勢實質是市場監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驅動因素。市場監管的流程必須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礎上,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二目前我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環節,一監管”的原則,“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被看似為明確分工的流程化監管模式。但從特大豬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場監管職能渙散,監管無效的情況依舊存在。針對某些具體的食品安全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嘗試,各種模式的聯合執法在各地嘗試且成果不錯。但在市場監管法治化進程中進行市場監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樹立市場監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場監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場監管思想的變革在市場監管領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須建立在充分認識流程管理與市場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樹立以業務為中心、顧客滿意為核心的市場監管理念,從而推進市場監管改革,實現高效市場監管。
首先,市場監管流程管理其實質是將市場監管的若干業務進行細化、專業化分類,市場監管機構以業務為核心進行合理職能分工,并在市場監管法制流程框架下進行合理市場監管,這是市場監管的理念革新這一理念存在于監管模式創新、監管主體明確、監管問責法治的監管維度之中。其次,樹立市場監管的服務意識是顧客滿意的重要保證。市場監管服務意識必須從對市場監管的認識著手。我們要意識到市場監管不僅是審批準入,也是市場良性運作的重要保證一H前我國政府正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穩步進行。2014年全年,國務院部門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47項,到2014年底,國務院共取消下放部門審批事項538項。”這些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正是政府進一步還權于市場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證,進一步走向服務型的重要步驟。這也正是市場監管從“重審批”走向“重監管”的重要保證,是實現顧客滿意監管的起點。
(二)以業務為核心明確劃分監管職能范圍
目前市場監管仍然處于以行政職能單位為核心的模式,“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普遍存在。在市場監管方面進行流程再造需要政府行政部門職能的轉變,以及相關制度的配合。這其中以業務為核心明確劃分監管職能范圍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監管以業務為核心,構建管理流程,進行市場監管流程再造不是單純的簡單分工,而是圍繞監管業務核心,打破僵化的行政機構沒置,以監管資源最優配置目標的監管改革。發達國家在市場監管的機構設置方面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他們一般分級設置監管機構,如設立高級別獨立的監管機構,構建多元化的監管機構;在此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調整中央與地方監管關系。在合理機構設置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各主體的監管作用,以業務為核心實現有效地市場監管。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 ,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 特區經濟
關鍵詞:債券市場監管 不完備性 債券體制改革 改進
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宏觀經濟的外部環境持續惡化,歐債危機的持續和美國經濟復蘇進度的遲緩使得我國經濟增長面臨著較大的下行壓力,因此在2011年我國經濟保持溫和的增長,GDP增速緩慢回落,通貨膨脹壓力持續存在,由此使得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也較為震蕩(見圖1),市場對于債券市場的發展走向分歧較為嚴重。
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不斷完善,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規模不斷擴大,發行次數有所增加,但在近年來由于受經濟發展緩慢的負面刺激影響,債市擴張速度有所減緩,如圖2所示。
盡管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較為迅速,但是債券市場的結構依然不夠健全,例如我國債券市場的券種結構較為單一、比例極不協調,央行票據、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如圖3所示,不利于發揮債券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而這種缺陷的根源在于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監管機制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企業等非政府機構對于債券這一直接融資市場的公正性存在較大的質疑,使得企業在債券市場的操作較為保守,最終使得我國債券市場操作不夠活躍,市場發展存在一定的不平衡。
我國債券市場監管不完備性分析
(一)缺乏公正有效的評價機構外部監督管理體系
債券市場的發展需要一套健康的評級機構體系的支持,因此對于評級機構的監管和有效管理是促進我國債券市場健康運作的重要條件,也是我國債券市場目前所需要改進的關鍵缺陷之一。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對于債券的公允價格的評價(二級市場交易價)與評級公司給予的評級和估值吻合程度并未得到市場的認可。債券市場上的評級機構對于債券的評級和估值往往因為主觀因素的存在而偏離正常的估值水平,并且一些非市場因素對于評級結果的干擾也使得這些評級機構的公信力受到了很大的質疑。目前我國雖然將債券市場的評級機構納入統一的監管之中,但在具體的監管內容上并未對評級機構的評價結果進行核實和驗證,缺乏一套成熟有效的評級機構監督機制和評級結果核查機制,因而在我國債券市場上評級機構往往無須對自身的評級結果負責,這種制度上的不完備性很大地影響了企業等實體在我國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的信心。
(二)缺乏統一的債券集中托管機制
依照國際經驗,債券市場需要一個集中的托管體系從而高效地實現債券的發行與流通。統一的債券托管模式才能有利于債券市場的運作與債券價格的形成,提高整個債券發行交易效率,從而提高債券市場整體的流動性。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在托管環節上的不統一加劇,導致債券市場進一步分割,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債券托管的割裂不利于債券在各個市場中的自由流動,不利于債券市場整體流動性的提高,也人為地給市場參與機構帶來很多繁瑣的手續和費用,降低了債券市場整體的運行效率。因而在目前我國債券市場中,缺乏統一的債券集中托管機制也是債券市場監管不完備性的一個主要方面。
(三)缺乏債券發行配套監督系統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對于債券發行的規定較為寬泛,市場上債券發行的信息透明度依然有待提高,尤其是在債券承銷環節的規定較為粗糙,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明確了代銷和包銷的兩種主要承銷方式,但是對于債券的發行人、承銷方、分銷方、投資者在債券發行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明確的規定。
此外,我國證券法規對于債券市場的承銷團組建條件過于落后,例如對于目前我國發行規模普遍在5億元以上的公司債市場來說,證券法規定的要求發行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債券發行必須由承銷團承銷的舊式規定加大了目前我國公司債發行方的壓力,并導致目前債券承銷市場上的虛假承銷現象的盛行,降低了債券市場監管法規的公信力和執行效果,也凸顯了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配套監督系統急需根據新的債券市場狀況進行相應的改進,從而降低我國債券市場監管的不完備性。
我國債券市場監管機制的改進建議
(一)統一監管部門以降低監管成本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的監管部門眾多,僅在審批環節便有四個審批部門——財政部、發改委、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同時交易市場分為通過電話詢價進行交易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和集中撮合式交易的交易所市場,這種分割的市場設置不僅降低了市場運作效率,而且阻礙了統一的托管機制和監督機制的形成,在加大行政監督成本的同時也導致了我國債券市場的不完備性的存在。因此在未來我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機制改進過程中,將債券市場的監管部門進行整合和統一,從而形成一個統一的監管負責機構,在降低債券市場監管成本的同時提高監管效率是其他所有改進措施的基礎。
(二)整合監管規則并制定統一法條
目前我國對于債券市場的監管法律主要散落于《證券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這種政令分散的狀況容易導致債券市場的監管體系難以全面、統一地對債券市場運作進行規范,從而出現監管漏洞,并且也不利于各個法令的貫徹實施。因此,在統一的監管部門的主導下,債券市場監管負責部門可以將債券市場運作相關法條進行統一整合,這些整合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統一監管—《證券法》規定的債券市場監督部門為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而《中國人民銀行法》也確立了人民銀行對債券市場的監管地位,因而這兩部法律對于債券市場主要監管部門的規定應當首先得到統一;二是統一規定—將《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債券市場監管法律有關債券發行主體資格、發行條件與程序等規定進行統一整合,從而實現一套完整、全面的債券市場運作法律體系,實現法律層面上對債券市場的無縫監管。
(三)建立有效的第三方評級機構監管體系
一個有效的債券市場的運作需要一個公正有效的第三方評級機制作為支撐,目前我國債券市場上的評級機構對于債券所作出的評價雖然基本符合要求,但是其公信力依然受到各方的質疑,因而如何改變債券市場參與各方對于債券評級機構的態度是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因此本文認為,為了實現更加公正的債券市場評級機制,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對第三方評級機構的監管,對于第三方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與市場估值多次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應當強制要求評級機構向監管當局作出解釋,并且對于監管當局調查出的評級機構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嚴懲,以規范評級體系的秩序,提高債券市場的運作公正性。
(四)制定債券市場發行信息披露規范制度
首先,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債券市場上的發行方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改進和完善,將《證券法》第67條有關上市公司發生的會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需要進行披露的規定擴展至債券市場,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會對債券價格和償債義務發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時,也應當進行信息披露,從而明確企業在債券市場上的披露義務。
其次,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添加針對債券發行方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通過專門制定債券發行方信息披露內容、披露條件、披露時限的強制性法條來規范債券市場的信息披露秩序。
最后,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以專門制定一套《債券市場信息披露準則》,來規范債券市場參與各方的信息披露規范。由于債券市場上的信息披露具有自身的特點,其信息接收者的關注重點不像股票市場主要集中于企業的盈利能力指標,而是更加側重于對企業現金流狀況和償債能力,尤其是未來現金流狀況,因此在債券市場上的企業信息披露要求與傳統股票市場的需求存在差異,需要一套獨特的法條體系加以規范。因此本文認為在條件充足的情況下,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債券市場的運作特點,通過詳細調研來了解債券市場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從而制定一套針對債券市場的信息披露規則。
(五)提高債券市場運作的市場化程度
首先,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債券發行制度的改革來保證發行審批制度的市場化,在必要的時候應當參照國際經驗將我國的債券發行核準制改革為注冊制,債券監管部門將只負責債券發行機構的資格審核和信息披露狀況審核,不再對債券市場的發行進行過多干預,從而增加我國債券市場運作的市場化程度。
其次,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放寬對債券市場運作的不合理限制,包括發行額度、發行方資質、投資者資格審核,并逐步推行債券市場利率市場化工作,從而進一步提高我國債券市場的市場化水平。為了提高我國債券市場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把債券市場發行主體的限制解除,從而將非上市公司和中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納入債券市場,并且引入集合型債券來解決中小企業的債券融資問題,降低中小企業債券的發行風險。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還應當參照國際經驗,解除對債券發行額度的限制,并逐步推動債券市場發行利率市場化,從而提高我國債券市場的定價能力,發揮其應有的市場功效。
(六)建立做市商細分審批制度
為了保證我國債券市場的穩步發展,在我國債券市場監管機制的改進進程中,作為過渡的手段,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引入做市商制度,通過對市場上符合資格的企業頒布債券做市商資格的方式來保證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債券做市商進行細分管理,對于報價數量較多、報價頻率較高、報價能力較強的做市商授予更高的市場做市資格,從而促進做市商制度的發展。
綜上所述,針對目前我國債券發行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中存在的監管不完備現象,我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監管部門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債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并在該體系中建立對第三方評級機構的監督機制、發行信息披露機制,同時通過放松不必要的監管細節來提高債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在必要時引入做市商制度以保證債券市場的改進過渡。
關鍵詞: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一、引言
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國內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備受困擾,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頻頻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所構成,其中以現行《證券法》的12章214條內容為核心,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這部《證券法》的相關條款所規定。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其中也存在著不足。
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處罰,只是懲罰違法者,對于具體受侵害的投資者權益,卻未能給予救濟和保護?!蹲C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這種欠缺投資者主動參與的監管機制,不可能是持續有效的監管機制。
其次,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蹲C券法》未能規范國外證券法和實務中常見的我國外資股發行中已經涉及的概念和行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發行等。對已有的投資基金、國債回購等未加規定,對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必然會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及資產的證券化等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這部法律呈現出階段性的局限。
第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蹲C券法》民事責任制度還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因為《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將導致若干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行為,雖然證券監管機構依法追究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轉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建議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
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應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四、結語
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石。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從不規范到規范,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是以是否具備一個良好的監管運行模式和實施卓有成效的監管過程為首要標志的。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的、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參考文獻
[1]盧克貞,宋新紅.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n].證券之窗,2003(5):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