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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初級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1完善會計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
完善會計的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一方面要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方向和發展實情,以我國處在并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政治背景,制定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會計制度和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考慮與國際發展的一致性。在制定會計制度和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參考國際慣例,體現我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目標,加大會計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性。
1.2規范建筑企業會計人員行為
規范建筑企業會計人員的行為就要建立責權制度。首先,要規定企業經營者對確保會計信息質量應當承擔的責任。使其不能強迫會計工作人員進行會計信息造假。其次,要規定會計部門主管領導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應當承擔的責任,促使會計主管領導加大對會計工作人員工作流程和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最后,加大對會計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能自覺按照會計的相關制定和法律法規辦事。
1.3提高建筑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
提高建筑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一方面要加大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定期舉行相關的培訓,使其能全面掌握會計工作流程和標準。此外,還要加大對專業會計人才的引進工作。通過增加專業的會計人員,帶動整個會計部門人員的業務水平,進而實現提高企業整體會計人員水平的目標。
1.4強化會計監督管理機制
強化會計監督管理機制應從三方面入手。首先,應完善會計監督管理體系。建立一套完整的企業會計信息監督管理體系,加大對會計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力度。其次,加強社會監督管理。國家應加大對專業會計人才的培養,建立一支專業的會計監督管理隊伍,實現對企業全面監督管理的目標。最后,要加大對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和人員的懲處力度。一方面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對外界利益相關者因會計信息失真而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
2總結
[關鍵詞]軍人社會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實施機制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因此,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從結構上說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要素。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在三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因此,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問題上我們要有整體思路,同時也要有具體的路徑選擇。
一、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創新的整體思路
新制度經濟學對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分析,既繼承了西方正統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傳統(如經濟人分析、邊際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這種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限制,這種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統經濟學理論中被認為既定不變的制度視為會被修正和創新的,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內生化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特征。(2)放棄了正統經濟學理論中的“信息費用、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非現實假定,理論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實現實。(3)認為經濟人并不能解釋所有的經濟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創新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創新問題從宏觀上和整體上作出基本的理論和實踐準備。
(一)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主體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主體就是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初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創新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單個人構成的團體,這一單位意識到了一些目前暫時不能獲得的收益,只要能改變制度安排的結構,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益而進行一些制度變遷。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都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初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創新者、策劃者和推動者,次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實施者,初級行動集團通過制度變遷創造收益,初級行動集團雖然不創造收益,但是,參與收益的再分配過程。劃分并考察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的意義就在于有利于幫助對軍人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主體的分析。我們要注重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
(二)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是指,目前,我國現實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方面的基礎規則。從實質上來說,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就是指基礎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國基本制度規定,決定并影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的構成及變遷,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我國憲法和法律結構至關重要。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相比,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也是可以變遷的,所不同的只是變遷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安排”的含義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長久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體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設計和安排。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應該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決定著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反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也會反作用于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一項新制度安排的評價標準有兩個: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帕累托改進是指新制度安排為覆蓋群體提供利益時,沒有一個人會因此受到損失。卡爾多—希克斯改進是指雖然新制度安排損害其覆蓋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總體上還是合算的。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我們必須準確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準確含義,同時,把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區別開來,還要注意準確把握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次級行動團體的區別。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邊際調整過程,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制度創新也會使制度環境不斷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目前,缺乏適宜的初級行動團體是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一)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對根源于文化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結果導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會缺乏普遍的擁軍愛軍的主流意識,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因此,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轉換指導思想,確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新理念
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指導思想具有時代局限性。對軍人所承擔的額外義務進行特別補償是現行軍人特別保障的立法根據,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對軍人應該如何激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上,我國軍人保障的指導思想卻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重犧牲奉獻,輕優待激勵”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只強調對軍人設置義務,忽略了對軍人的物質和精神激勵,忽略了應該從內外兩方面進行立體的激勵和保護,在保護理念上具有顯著的偏差和錯位。由于軍人特別保障強調“犧牲和奉獻”忽略“優待和激勵”的制度設計沒有回應市場經濟發展而做到與時俱進,在新時期根本擔負不了保護軍人的重任,它已經和正在給軍人造成制度性的傷害。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要轉換軍人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確立軍人激勵的新理念,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軍人職業不同于普通職業的特點和規律,對軍人實行科學激勵;
(2)充分挖掘“保障”的內涵,對軍人實行全面立體保護;
(3)顧及軍人的私權性質,對軍人實行官方和民間雙重保障;
(4)與時俱進,不斷修正保障激勵思想,完善保障激勵范圍和保障激勵內容。
2.發動思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國防價值觀
心理學和行為學理論認為,人的價值觀念決定了人的行為方式。也就是說,價值觀念會影響人的思維模式從而決定人的行為方式。國防價值觀念就是指人們對國防價值的觀點、思想和看法,具體包括國防為什么存在,國防對人民意義的大小,如何建設國防以取得最大的國防效用,如何對待軍人職業,軍人職業與社會的關系等等一系列的觀點和態度。可以這么說,有什么樣的國防價值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國防態度和行為。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與個人的家庭經歷、受教育程度、人文環境、政府宣傳導向、價值觀念、人生觀和世界觀等諸多因素有密切關系,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和轉變都是一個相對緩慢的過程,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思想政治教育歷來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工作優勢,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政府在培育整個社會正確的、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黨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轉移,較之于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顯消極負面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都崇尚金錢、地位、權力、美貌等,浮躁趨利成為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的主要特征,國防價值觀念受到沖擊。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作為一個群體無疑成為這種業已變化了的國防價值觀念的犧牲品和受害者。現代社會價值觀念所崇尚的金錢、地位、權力、美貌、學歷等似乎都與軍人群體沒有太大關系,相反,由于軍人職業特點和輿論導向的作用,軍人群體給整個社會的印象是貧窮、危險、困頓,等等。因此,黨和政府要根據國防價值觀念形成、轉變特點和規律,從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進行輿論引導,輔助以改善軍人整體形象,增強軍人職業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培育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
3.培育軍人意識,強化軍隊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軍人保障更應該從強化對軍人的激勵入手,如果軍人職業的吸引力、競爭力增強了,軍隊自然也就會堅不可摧。因此,我們在進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全面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增強軍人榮譽感;(2)提高現役軍人待遇,增大軍隊對人才的吸引力,增強軍人優越感;(3)發動思想教育,增強國防事業的主流意識,增強軍人歸屬感;(4)打擊破壞軍人形象行為,增加外力破壞的犯罪成本,增強軍人職業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就是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軍人保護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視軍人的社會保障激勵,并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問題實行特殊政策。主要體現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有關規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但是,當時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對軍人進行保障,這種規定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曾起到激勵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得到了《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從多個層面的不同保障,從而構建出一套完整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體系。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同樣是靠各項強行性規定來進行社會保障,強行性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變化。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在立法規劃中,必須重新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有關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規定。除了保留《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條款之外,還要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中規定有關對軍人進行社會保障激勵的各種事項。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及其親屬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實行特別保障和優待,在退役安置、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子女入學、生活補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特別優待。重點優待軍人及其配偶,給以實實在在物質刺激,增強軍人優越感和軍人職業的吸引力。從而構建新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
2.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政策體系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還必須依靠黨和國家的各項激勵政策。政策一般指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完成一定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基本內容和本質方面具有聯系,包括階級本質、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意志,政策體現全黨意志。(2)規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規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穩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等,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規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政策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法規主要調整以權利義務界定的社會關系領域,政策調整的范圍比法律法規更為寬廣。(5)穩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規具備極強穩定性,非經嚴格程序不能變動。政策較為靈活,可根據形式變化做出較為迅速的反應。由于法律法規和政策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和調整范圍,各有其獨特的調整方式和強制措施,因此,我們在制定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時既要注重法律法規建設,同時還要兼顧政策的制定,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套和銜接,共同激勵。
(三)合理配置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實施機制
任何設計完美精細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須依靠實施機制才能體現出價值。判斷一個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實施機制是否有效,離開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虛設。檢驗某種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有效,最關鍵是考察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間的關系。根據諾斯的理論,當個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時,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就會得到有效實施。
1.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從本質上說,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一種軟約束,它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范,因此,軍人通過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大于個人收益的那部分別人獲得的收益,難以得到強制性的補償,并且還會導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因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預期的激勵難以體現。
但是,非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非強制性本質并不能成為我們束手無策無所作為的借口,我們可以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增加破壞國防事業的道德譴責,將珍視國防事業的道德觀念與思想品德建設掛鉤,將國防價值觀念作為考察人的“德”的一個重要方面,增大破壞國防事業的違約成本,從而增強非正式制度的強制性,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得以強化。
2.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在正式制度中,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制度最為完整系統,但是,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設計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軍人從事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差過大,導致激勵不充分。因此,要對軍人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立體綜合激勵。這就要求我們的實施機制在制度設計的保障范圍上不僅要保障軍人本人,還包括軍人的其他近親屬。現行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設計重心是放在軍人本人的激勵且激勵力度不大,沒有全面構建實施機制體系,沒有建立保障軍人近親屬的全程激勵的實施機制,沒有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難以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全面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體系,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就成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改革時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方面。
[參考文獻]
[1]汪洪濤.制度經濟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原因及治理
一、上市公司違法造假原因分析
為什么某些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恣意造假?筆者認為其根本原因在于巨大利益誘惑;低廉的違法成本。他們為自身利益虛報會計信息的具體原因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為能夠上市獲得發行股票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必須最近連續三年盈利,并且經營業績比較突出,才能通過證監會的審批,獲得上市的資格。由于上市后會給企業帶來很多好處,因此有些企業很想上市,但是其本身的經營業績達不到這個要求,為了能夠取得上市的資格,只有通過粉飾會計報表,做出假象。而這種提供虛假會計報表包裝的上市做法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屢見不鮮。
2.公司為募集更多的資金
上市公司能否盈利關系到公司融資問題,一方面如果上市公司是處于虧損狀態的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貨款,便不得不虛增利潤,編造虛假的會計數據;另一方面,如果股票發行數額一定,股票的發行價格直接決定著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資金的多少,因此上市公司通過虛增利潤來提高收益,如果每股收益增加,投資者就會看好這支股票,繼續買進,這樣就會提高股票的發行價格。
3.上市公司為避免股票被摘牌
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連續三年都是虧損,證監會將暫停其股票交易并限定期消除虧損,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消除虧損,其股票將被摘牌,其在交易所交易將被終止。股票被迫摘牌將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任何上市公司都不希望得到這樣的結果,因此連虧損的上市公司為了使其股票而能繼續發行,便編造虛假的會計報告。
4.上市公司經營者為了追究政績
目前,企業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主要是利潤指標。如投資回報率,銷售利潤率,利潤計劃的完成情況等各種指標,這些指標都與利潤,董事會是通過這些指標對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進行考察的。如果上市公司經常處于虧損狀態,就會影響到經營者的業績評定期間,進一步影響經營者的職位和獎金。由此看來,企業經營者的業績與上市公司的經營利潤息息相關。因此,上市公司經營者為了提升職位或獲得高額獎金而改會計報表、虛增利潤的事時有發生。
5.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懲治力度小
由于我國會計法規起步較晚,并且會計人員總體素質不高,和公司法也存在一定問題。法律的不完善導致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對于有些造假問題,即使追究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也只是輕微罰款,懲治力度小,加劇了會計人員的造假行為。
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措施分析
1.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
我國會計監督力度不夠,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內部監督存在問題,很過企業沒有認識到內部監督機制的重要性。他們只追究規模、效益以及降低企業成本,而忽略建立一個有效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內部監督能力被弱化,致使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保護企業資產安全、完整,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監督機制至關重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主要在于建立一套安全有效又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項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完整,有了這樣的制度并嚴格執行,就能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錯誤,防范會計信息造假,避免可能產生的損失。
2.不斷強化外部監督力度
外部監督包括政府、財政、稅收、金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監督。
首先,加強政府干預,防止虛假會計信息政府干預的作用非常重要,但目前政府部門的監督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各個政府部門權利重疊,管理上交叉,直接影響著會計信息質量的結果。
其次發揮財政、稅收、金融部門的作用,防止舞弊現象發生。
再次,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的整頓。注冊會計師是維護經濟秩序、維護財務報告客觀公正的經濟警察,理應成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最重要的力量,但是在真正的審計過程中卻存在很多問題,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注冊會計師往往不能切實履行其監督職能,不能獨立地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
3.健全法制,嚴格執法
首先,要健全會計法律法規。為了提高會計信息撥露的質量,我國有關部門制定了大量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例如《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證券法》、《會計基礎規范》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規和制度還存在著觀念落后、內容空洞缺陷,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對于這些規章制度,應在原來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改進,重新修訂,與國際慣例接軌,使之更加完善。
其次,我國執法力度太弱,即使會計人員的造假行為被發現,其所受到的懲罰也是微不足道的。執法機關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對各種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當事人必須嚴加懲辦,使會計造假者一旦造假就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對于那些不遵守行業準則的企業以及不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個人,要對其進行曝光并嚴加懲辦,對于屢教不改者要將其驅逐出相關行業。當違規成本大于違規所帶來的收益時,違規行為自然而然就會減少。只有加大會計法規的執法力度,貫徹執行會計的要求,才能有效的發揮會計法規在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中的作用,減少會計信息造假行為的發生,從根本上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新晨
三、提高會計信息可信度、嚴刑峻法與國際接軌
上市公司就是通過社會集資工程每吧有限的資金交給全社會最聰明、最有能力、最有管理意識的人經營。不值得信任的會計信息報告有可能延長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的時間,而時間被拖得越久。提高會計信息報告的可信度,是維護中小股民的利益的前提。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是在政府所擬定的嚴刑峻法的要求下,職業經理人盡自己最大努力對股民負責,讓好的公司在股市,不好的公司退市。
隨著改革放的深入,資本市場會計信息日益重要,但我國的證券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存在很多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嚴重損害著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著資本市場秩序,不利于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參考文獻:
[1]蔡鴻彬.淺析我國會計信息失真[J].科技廣場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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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寶俊杰.會計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對策[J].財務管理2006,11.
【關鍵詞】消防監督;執法;問題;對策
Abstract: Fire protection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and comprehensive social systems engineering. It requires us must improve the fire safety conditions, enhance own ability to against fire, and devoting main energy into the superv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re safety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promotion of fire socialization.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law enforcement; problem; solution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消防監督執法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的有效措施,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和客觀公正性的特點。然而,受整個國家經濟基礎、上層建筑和法制環境的制約,受監督執法主體素質所限,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各類建設、生產和經營活動與日俱增,火災多發是規律使然,但是,大量的事故教訓和工作實踐表明,火災是可防可控的,絕大多數的火災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是可以通過監管、教育等工作手段預防和減少的。因此,我們必須正視面臨的困難和不利因素,找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切實通過工作來實現確保火災形勢穩定的工作目標。綜合分析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非傳統隱患增多,消防監督應對不及。
目前隨著高層、地下、大空間、大跨度建筑、異形建筑不斷出現,建筑功能復雜性、復合性增強,衍生出很多非傳統隱患問題。加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轉型,建筑產權變更頻率加快,多產權甚至無產權建筑明顯增多,許多場所難以形成穩定長效的內部消防管理體系,消防設施故障率居高不下,給消防部門檢查指導帶來極大的難度。
(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
近年來,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消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規,對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現有的消防法律法規還是不能窮盡消防工作的所有方面,立法滯后,法律法規某些方面的規定缺乏可具體操作性,法律法規之間缺乏相互配套,不能形成互補。比如,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管理職能進行了重新劃分。公安部18號令《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被廢除,但又沒有新的規章出臺。這導致《消防法》規定的專門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管理的執法操作性大打折扣,實踐中不好操作。
(三)消防執法環境差,行政干預執法現象突出。
消防監督執法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政府各部門搞好協調配合開展工作。政府往往要消防部門以經濟發展為重,讓一些重大工程項目未審核先施工,未驗收先使用,就有可能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時,勢必觸動地方各種利益關系,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往往涉及地方重大利益或影響,于是各種招呼、求情、甚至行政命令都會接連而至,而監督執法人員又不能不考慮和顧及其中的利害關系,這種“兩難”的境地左右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嚴重影響了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四)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不落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不到位。
基層很大一部分單位沒有按照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沒有將抓消防安全與抓發展經濟相結合,認為抓消防安全就會影響經濟發展,以犧牲消防安全來抓發展,部分單位和業主不注重消防投入,消防設施達不到標準。有的單位企業,驗收時消防設施能正夠常使用,但由于平時疏于維護保養,導致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癱瘓。目前違章違法建筑、擅自改變建筑用途、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封鎖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混亂等嚴重消防違章違法行為普遍存在、屢禁不止,耗費了大量的監督警力和時間,已經成為誘發重特大火災的主要因素。
(五)執法隊伍薄弱,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法律法規意識淡薄。
有些消防監督人員缺乏消防業務知識執法素質參差不齊,業務水平高低不同,平時不嚴格要求自己,不主動學習理論知識和鉆研業務技能,在日常的監督執法過程中,存在業務不精,執法不嚴,要求不高,不會管、不敢管等問題,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對存在的隱患和問題發現不了,難以適應日趨復雜的消防監督工作的需要。
(六)消防監督工作點多面廣。
消防部隊法律賦予的權力大,呈點多面廣、高度分散的特點。從監督層次方面講,從五星級大酒店到“六小”場所;從地域廣度方面講,上至城市人口密集區下到農村都需要消防部門進行審核驗收、監督檢查。此外,消防部門還要負責火災調查,進行方方面面的學習、檢查、達標考核,讓消防監督人員疲于應付。
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消防安全形勢的特點
(一)火災隱患存在普遍性
城鄉建設差異,城市人口逐漸增多,城市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帶來人、財、物向城市的高度集中,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增加了消防安全隱患。從目前城市火災隱患看,下列情況尤為突出:一是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內火災隱患多,該場所建設的初期沒有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電器線路、建筑結構、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等不符合國家消防規范要求;二是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公用、民用建筑項目急功近利紛紛落成,未經消防安全審核和驗收就投入使用,留下了眾多火災隱患,而且這類隱患整改難度大,投入資金多,是隱患整改的老大難問題。近年來,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多數就是該類項目;三是休閑娛樂場所進入快速發展期,一些非理性消費造成休閑中心、歌舞廳、網吧等公眾場所一哄而起。不同程度地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
一、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我國上市公司是實施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重點管理對象。中國相對于美國、加拿大、日本以及其他歐美國家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起步較晚。至今,中國在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方面依舊處于初級階段,處于探索模式,實踐經驗不足。反觀美國、日本及其他歐洲國家在控制環境污染方面已經發揮了相當的作用。目前,我國會計理論界主要在環境會計的確認、計量方法及構架核算體系方面進行集中研究。但仍然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來明確如何確認、計量和報告環境成本以及環境效益。我國現行的有關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主要是從處理排污費的要求和鼓勵加強污染防治兩個方面來對上市公司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管制。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有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表附注、董事會報告、單獨的環境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等方式。披露內容大多以定性描述為主,定量描述十分罕見。上市公司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政策影響、相關環保投資、ISO環境認證、節能減排、環保撥款與補貼、稅收減免等。反觀歐美發達國家,政府、企業與民眾都十分重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政府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環境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這些法律法規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作了專門規定,對企業各方面的經濟活動進行約束。同樣也制定了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對應的環境會計準則,這提高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普遍性,也提高了可比性和可操作性。主要的披露形式是單獨的環境報告,采用以定量形式為主、定性描述為輔的方式且自愿披露。環境信息披露內容主要是環境政策、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三個方面的內容。只要與環境負債和環境成本相關的特定會計政策都會進行披露,還將環境投資和環境費用分別做了列示,在研究、再利用、環境保護管理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描述,定量地披露與環境有關的可能債務。一些公司還將政府對實施環境保護措施而給予的鼓勵予以披露。
總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屬于法規披露項目,尤其大規模的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需要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有助于企業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業,制定出合理決策的同時也滿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二、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結合中國和歐美發達國家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現狀來看,能明顯看出兩國在環境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環境會計相關會計準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這些差異正是我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所在,也是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不完善,監管力度弱雖然近幾年我國開始重視環境保護問題,在企業環保方面先后頒布了各種法律法規,例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但這些法律法規并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使得這些環保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漏洞。環境監管力度薄弱導致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透明性差。
(二)我國企業、群體和公眾對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視度和了解度,關注度差我國目前的原則是結合強制性和自愿性披露,國有上市公司及重度污染的企業是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的主體,而其他類型的公司則有自主選擇權,這就導致了披露水平和方式差異較大。即使是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企業所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也沒有在財務報表中單獨設置環境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只有極少數企業的主要的經營業務目標和社會責任是保護環境、節能減排,出具獨立環境報告。我國企業、公眾對環境方面的重視、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關注度和重視程度與國外發達國家相差甚遠,并且披露缺乏主動性、自覺性。
(三)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單一,有局限性,價值含量低一般披露內容大多以定性描述為主,定量描述十分罕見,缺少數據支持,并且缺乏完整性數據,以歷史財務信息為主,難以反映現實環境問題對企業經營現況和未來發展的影響,對外部信息使用者制定有效決策作用有限。大多數公司披露環境信息時,對公司總體的環保方針政策和節能減排的內容進行集中描述,而較少披露涉及貨幣計量的項目和環境負債、環境成本及環境效益等方面的環境信息。企業有選擇地披露對企業有利的信息,而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不利信息一筆帶過甚至不予披露。這些不完整的環境信息質量水平低,有用性很差。
(四)沒有統一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缺乏可比性一方面,環境會計仍處于探索模式,實踐經驗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尚未對環境會計準則及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性文件,也沒有制定統一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標準,使其與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相協調,直接導致了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差。大部分公司采用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表附注作為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形式,少數公司采用社會責任報告形式披露。僅個別大型企業會出具獨立環境報告,反映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披露形式是各企業自主選擇,即使是同行的企業所出具的環境報告也是不具可比性的。
三、完善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和建議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并大力發展環境會計的相關理論我國政府應當出臺環境會計的相應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加強對環境會計理論研究,制定合理的假設、核算等方面內容。健全環境會計法律體系,制訂更具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強制規范,有效監管,制定統一的信息計量口徑,實現不同企業之間的信息的可比性。同時,規范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實現對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有效監督。
(二)加強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激勵制度和公眾群體的環保意識對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企業實施激勵機制,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主動性,保證信息的真實有用和可靠,從而,加強相關人員的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在進行財經法規培訓的同時加強遵法守規教育,以此來提高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同時起到減少對環境法律法規實施成本和促進環境信息披露發展的作用。
(三)培養環境會計專業型人才我國應學習發達國家人才管理方式,根據環境會計的要求,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使其掌握環境會計綜合性知識體系,能應對環境會計實務的能力。具體實現方法是:將各財經類高校現有的會計專業下新設環境會計課程,使其成為會計必修課程,同時對現有在崗會計人員進行后續教育,掌握環境會計學的相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四)加強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約束力和環境監管力度首先,立法機關應該制定有關環境會計和相應標準更全面的法律法規及相對應的準則,以提高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約束力。其次,各環保局應充分發揮其對于上市企業的監督作用,提高企業所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的可信度。最后,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建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審查制度,使其真實、正確、可靠。具體實現方式:第一,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擴展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職能,使注冊會計師可以對企業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第二,可以以政府部門設立的社會環境監管機構為主,并聘請會計人員參加,實現監管。
關鍵詞:第三方物流;物流法規;監管體系;先行先試;資源共享
一、第三方物流概述
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發展的進程,物流產業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第三方物流逐漸滲透到了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角落。第三方物流改變了傳統的運輸方式,突破原有的物流模式,與普通物流相比具有專業化、契約化、信息化、個性化、靈活性高等特點,使委托企業可以更好地專注于核心業務、加速其資金周轉、降低物流成本,是未來物流發展的重要方向。我國《物流術語標準》中對第三方物流的定義為:“在供需雙方之外尋找第三方的物流企業來為供需雙方提供物流服務的業務模式”。也就是說企業為了專注于自己的主營業務,通過法律合同把物流工作外包給專門從事物流業務的物流企業,讓其代為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委托方(供方、需方或供需雙方)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相應的物流服務。同時,委托方與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合同簽訂前、履行中都進行密切溝通交流,通過對物流活動的監控和雙方的共同協作,努力使物流業務順利完成。近年來,雖然我國第三方物流發展迅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國務院2014年9月頒布的《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中明確提到:“急需健全物流業法律法規體系,抓緊研究修訂物流業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管理和倉儲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開展綜合性法律的立法準備工作,在此基礎上擇機研究制訂物流業促進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物流市場監管力度,使物流法律體系得到完善。”現階段,我國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監管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帶,基本法缺位,監管機制與體系尚未建立,對地方物流監管的狀態無法與其快速發展匹配。
二、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必要性
從行業經營范圍與過程來看,第三方物流相關主體與經營環節廣泛,在實踐過程中如果任何一方主體、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條供應鏈的運營,因此亟需建立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對其進行監管與調控。
(1)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物流產業是國民經濟戰略性基礎產業,與每個消費者的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第三方物流作為一種新型的物流形式更是如此。物流行業發展迅速,新生事物層出不窮,行業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現象并存,原有法律法規已不太適應行業的發展。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結合物流產業發展特點,梳理現有行業法律法規。剔除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現有條款,彌補物流市場新出現問題的法律空白,完善物流行業法律體系,保持立法方向與內容的前瞻性,無論對于物流行業的合理監管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都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在快遞合同中要求先驗證收件人身份,而后收件人可拆開包裝檢查貨物再簽收快遞,但在現實中經常是先簽收才可開包裝驗貨。這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第三方物流領域屢見不鮮。在法律框架下規范化、專業化的物流管理更能保證物流服務的優質化。同時,在第三方物流業務運作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的危險品泄露、噪聲污染等各種對社會大眾造成傷害的事件近年來也屢見不鮮。雖然有些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規與操作標準可以盡可能地減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2)物流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物流系統由貨物運輸、商品儲存、裝卸搬運、流通加工、包裝配送等多個環節組成了一個大的有機整體。它是一個開放性的、多功能的系統,對于這個系統來說,如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到整體的效果。我國物流行業由多個部門共同監管,尚未形成一個協調高效的有機整體。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通過法律法規不完善的領域秘密進行非法活動,從而干擾市場的健康發展。這種行為只能依靠政府部門通過法律執行與完善進行管理和糾正,構建健康公正的物流市場。
(3)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隨著與國際接軌進程的加速,我國也面臨著越來越多來自國際方面的挑戰。在努力提升企業自身管理水平與競爭實力的同時,完善的法律監管與保障體系也是增強我國物流行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物流行業進行國際化經營時,立法上與國際公認的規則保持一致,既可以保證我國企業走向世界時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也可以吸引國外優秀物流企業來我國投資發展,促進我國物流產業良性發展。
2.可行性
(1)符合第三方物流監管的需要。第三方物流發展迅速,是物流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我國現有的對第三方物流管控的法律制度較為分散,層次較低,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帶,面對很多新生問題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將第三方物流監管從現有的物流監管體系中剝離,結合其自身特點與新生問題,構建其獨立的監管體系,從源頭和規制上進行管控,符合第三方物流發展的需要。
(2)符合依法治國的需要。在現階段,我國第三方物流市場局部壟斷與不合理競爭等情況需要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以確保物流市場的健康運行。從長期來看,對于第三方物流的監管最終解決的是個體盈利與社會公益之間的矛盾。國家構建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在出現市場失靈等特殊情況時物流市場的正常運作,進而從根本上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3)符合改革實踐的需要。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就提出,應改革市場規范,健全產業監控體系,規范食品藥品、化學危險品的物流安全,強化公路運輸、快遞市場的監管力度。《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提出,建立健全物流管制標準體系,進一步建成物流能力大增、服務水平提高的物流產業鏈。而現階段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尚需完善,急需與國家物流監管改革趨勢接軌。
三、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現狀
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逐步走向市場經濟,對物流行業發展的干預程度也在不斷降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嚴重干預到現在的市場經濟占主導地位,與此同時我國物流立法進程也逐步完善。
1.綜合性、單行性法律
如《民法通則》、《港口法》、《合同法》、《海商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是調節我國第三方物流法律問題的基礎,也是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主體。
2.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
如《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各部委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部門監管范圍等訂立的,主要用于解決其所管轄范圍內的物流法律糾紛,是對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3.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如《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關于加快國際貨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是我國物流行業政策的法律文件,對行業發展有一定指導作用。同時,我國物流行業沒有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而是根據涉及到的物流環節采取由經貿、海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稅務、公安、港務、民航等多部門組成的共同混合管理模式。有時還有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等行業協會協調第三方物流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問題,這是我國物流行業的一個不容忽略的現狀。
四、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物流專項立法滯后
物流行業包含眾多環節與職能活動,也就意味著其自身可細分為多個行業。我國沒有統一的物流基本法,管理、協調物流問題的法律法規分散在交通、鐵路、民航、航務、民事、合同、保險、海關、消費者權益等眾多領域法律法規中。由于這些細分行業隸屬于不同部門而又缺乏有效溝通,導致不同部門的法規之間難免出現沖突,經常造成需要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困惑。而物流行業本身是一個有機整體,各環節有效銜接才能順利地完成物流活動、解決物流問題。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各地方政府與主管部委的“條例”、“通知”、“辦法”、“規定”等形式,法律層級較低,對物流行業的監管力度與協調有效性有限。第三方物流涉及主體多、途徑地域廣,使得法律監管更加繁瑣與復雜。從數量上看,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很多了,但是缺乏統一的規范和統領性綱領,而且很多物流法規缺乏實踐指導,可操作性差,系統性、專業性有待完善,對新型物流運作模式缺乏快速反應,使得第三方物流在管理應對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
2.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對于物流行業,我國采用的是多部門共同管理的模式,總體來說,第三方物流市場還處于比較混亂的初級階段。在現有的物流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中微觀的、直接的、經濟性的較多,宏觀的、間接的、社會性的較少。各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與統一的協調。比如,一家從事公路、水路、鐵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物流企業,本應利用其多種運輸方式協同的優勢,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但現實中由于其從事多種運輸方式經營,所以需要向各種運輸方式的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申請,這種復雜的管理體系嚴重增加了企業經營的負擔和成本,同時也由于相關部門在管轄范圍內權利過大,在當今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環境下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制約了物流行業的發展。到現在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真正對物流行業宏觀走勢進行管控的部門,多部門分別管理物流系統的各個環節,也造成了各部門間責權不明確、監督主體模糊等問題,同時也造成了在各部門、各地區法律制定上法律條文沖突與空白并存,法律體系模糊、協調性不高的問題。例如,面對新生模式、新生問題層出不窮的局面,國家郵政局無法監控第三方物流的所有問題,工商管理局僅能在職權范圍內進行部分協調與處罰,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只能對會員企業進行監督,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僅能管理違裝貨車。地區間物流發展程度、立法水平、執法尺度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同一問題在不同地區處理結果差異性可能較大,使得跨地區經營的物流企業經常感到迷茫和困惑,甚至不得不用“差異化”經營模式,這嚴重挫傷了物流企業的積極性。
3.缺乏監管沖突解決機制
第三方物流行業監管范圍主要包括:從業人員、物流主體、技術標準、物流行為、糾紛解決等方面。由于我國物流行業屬于多部門混合管理模式,沒有專門的物流基本法,現有的物流行業監管缺乏系統性,各種相關法律法規散亂而又經常相互沖突,還存在很多空白地帶,導致很多時候在適用法律法規時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同時,缺乏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法律監管制度作用有時很難發揮。
4.行業組織作用有待加強
行業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紐帶與橋梁,不僅可以促進物流行業法律制度的完善,通過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來向物流行業輸送人才,還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等方式協助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管。目前,我國物流行業組織尚不完善,物流中介組織、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效果不明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快遞協會等物流行業協會,各地區物流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發揮行業自律監管的程度應進一步提高。
五、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法律法規完善路徑
1.針對我國物流產業發展現狀制定物流基本法
物流產業是國民經濟重要基礎產業,也是我國未來重要經濟增長點,解決物流法律法規缺乏統一標準,各地區、各部委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局面,必須要從國家層面統一立法入手,以基本法的形式構建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梳理我國現有各層級物流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于已經不適應行業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的應及時廢除,對于各類物流法規進行整合、完善,提高物流法律法規層級與系統性。著力解決現有物流法律法規中相互沖突的問題,將矛盾的條文明確界定和劃分,消除法律適用與操作中的模糊地帶,避免法律分歧和空白。
2.構建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和沖突解決機制
物流行業包含眾多環節,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各環節間緊密合作,只有有效對接才能達成良好的物流效果,所以在處理物流問題時也應重視其系統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現有的監管模式,設立專門的統一監管機構,消除現在監管部門過多、職能交叉與空白地帶并存的現象。構建監督管理沖突處理結構,解決行業壟斷與地方封鎖束縛,糾正不正當競爭行為。從縱向劃分來看,必須明確中央、地方監管職責,建設與當地政府隸屬關系的財政關聯,盡量避免中央、地方之間的利益博弈,形成一個良好的監管氛圍,為第三方物流發展構造健康發展環境。
3.引入“先行先試”監管立法
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是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明晰各單行法之間的銜接與遞進關系,梳理各單行法之間的邏輯關系與等級排序,針對日新月異的物流行業發展現狀,可以考慮采用“先行先試”的立法方式。即在劃定的政府特別規劃區,國家授權采用“實驗”的方式向地方出讓一定權利。根據物流發展現狀與趨勢,實施特別方案,在區域內立法并實踐測試,總結經驗與成功模式,逐步推廣到其他地區乃至全國,進而完成法制目標。這種“先行先試”的立法方式可以減少立法成本,便于控制與實施。
4.激發物流行業協會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新型合作醫療 醫保制度 問題 對策
論文摘要:文章主要以當前農村醫療的發展狀況為出發點,提出新型合作醫療背景下農村醫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對建立健全農村醫保制度的有效對策進行分析與闡述。
自我國2003年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來,在政府部門的領導與作用下,加大建設試點力度。經過新農合制度的運轉,緩解了農村的就醫壓力,但是農村醫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決。
一、農村醫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農村參保意識差
在新型合作醫療體系下,政府發揮組織、支持、引導作用,提倡農民自愿參加與集體籌資相結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統籌”為主,構建農村醫療的互助共濟體系。但是農村醫保并不像社會保險一樣明確規定投保時間,對農民的連續投保沒有限制,農民沒有參保意識。雖然以自愿參加為原則,但是政府卻每年下發參合任務,鄉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預農戶參加,但是由于大多數農民的參保意識差,為了完成任務,只好由鄉村墊付參保費用,而農民也只有在生病時才會核報,否則只好由鄉村承擔全部費用。另外,由于農村醫保的限制條件較多,看病時需指定醫院,對農民十分不便,弱化了農民的投保動機。
(二)醫療保障模式過于單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收入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農民已不再滿足于過去“掏小錢、保小病”的簡單合作醫療模式,這種“溫飽式”的合作醫療已經失去了對農民的吸引力。而對于由于突發、大額的患病風險而給家庭帶來的經濟損失,又很難得到醫療保障與醫療救治。這種情況與農民的看病需要嚴重不符,弱化了農村醫保制度對農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另外,隨著人們對健康需求及醫療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合作醫療提供的低水平服務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尚處于初級探索階段,保障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論欠缺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因此國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農村醫保制度的建設與落實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農民不認可醫保制度,由于怕承擔經濟風險,因此不愿意加入到醫保中,增加了農村社會保障普及工作的難度。
二、建立健全農村醫保制度
(一)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以當前新型合作醫療的發展來看,需要我國政府建立長期、穩定的農村醫保政策,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負擔的比例,落實政府責任,并將農村醫保的覆蓋率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標中,加大政府對農村醫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級政府將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與社會醫療救助資金整合,共同設立“農村醫療保險基金”,并結合上半年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狀況,制定負擔比例,實現長效性增長機制,減少農民的繳費負擔。二是促進醫保制度的嚴格落實,惠及當地所有農民,以政府監督職能,督促當地的個體雇主或者企業繳納職工醫保,并將勞務輸出人員納入當地醫保制度中,確保所有企業盡到社會責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醫療的宣傳力度,只有讓農民群眾認識到醫保的重要性、優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們的支持與擁護,促進農民積極參與。因此,各級政府可通過下發文件、廣播、報紙、電視、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向農民介紹參加醫保的好處,讓農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了解相關醫保費用籌集、醫藥費使用和報銷等內容,提高健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參保自覺性。
(二)實現多元化醫療保障體系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而統一的合作醫療保障模式無法滿足不同群體的需要。因此,農村醫保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必須加快構建政府、農民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農村醫療保障體系,以滿足不同農村發展情況對農村醫療服務的不同需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快推廣并宣傳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農村地區,人均收入與治療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實現“廣覆蓋、低水平”的初級合作醫療,是滿足農民就醫的根本保障;在中等發達農村地區,重點推廣“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因為在中等發達地區的農民,具備少量的醫療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貧”現象仍存在,這將是醫療改革的重點;在東部沿海等發達農村地區,基本建立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接下來應全力構建新型合作醫療的各項制度與服務網絡,由于經濟條件良好,當地農民提高了對商業保險的認識與需求,通過制度的完善,可滿足不同層次的醫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農村醫保的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通過立法實現的一項強制性制度,其具體落實必須有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駕護航。近年來,雖然我國新型合作醫療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是農村醫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體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規建設勢在必行:一是建立與農村社保基金相關的監督法律。社會保障資金作為農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專款專用。二是由國家統一制定《農村合作醫療法》,提出農村醫保制度的具體落實方法。另外,應該認識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強化執法力度才是實現農村醫保法制建設的根本,否則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將失去立法的真正意義。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實力度,才能讓法律成為保證農民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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