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8 16:50: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污染環境的種類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第338條規定,重大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通過修改前后法條的對比可以看出,兩個罪名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從犯罪的客體看,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改變了以前以通過注重對人身、財產的保護來實現環境治理的保護方式,而是更加注重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本身的保護,而且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擴大了其刑事追究范圍,同時也增強了定罪的可操作性。第二,從犯罪的客觀要件看,在危害結果上取消了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限制,使得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確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第三,從犯罪的主觀要件看,重大污染事故罪的主觀要件為過失,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而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規定不明確,在學界也存在爭議。上述對于兩個罪名的不同之分析,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研究存在必要的意義。
二、我國污染環境罪的缺陷及分析
(一)主觀要件之模糊致使刑罰失衡
學界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眾說紛紜,主要有四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主觀狀態,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說被看作學術界關于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的通說。第二種則認為故意和過失均可以是本罪的主觀方面,其中又包含了兩種不一樣的觀點:一種認為主要是過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該觀點為故意過失并存說觀點的通說;另一種觀點認為主要是故意,但也不排除過失。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在明知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仍去實施,而過失不構成本罪。還有學者認為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僅為間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如果過失實施了上述的違法行為,則不認為構成犯罪。這些不同的觀點源于刑事立法對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此罪主觀要件的模糊勢必導致刑罰定罪量刑的不明與失衡。
(二)刑罰較輕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這與造成嚴重環境事故的法益侵害性相比,顯然刑罰略顯較輕,而且嚴重違背環境法益的立法宗旨。第一,同其他環境污染罪名相比的角度看,例如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相比,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明顯偏低。即觸犯污染環境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觸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觸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發生同樣結果,造成嚴重污染環境要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樣造成后果特別嚴重時,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發生了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與沒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相同甚至比沒有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還要輕;同樣都產生了嚴重或特別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法定刑卻輕重不一;在刑事處罰方面,社會危害性大的反而比社會危害性小的還要輕,法定刑標準的不一致不僅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且違背了環境資源保護立法的初衷,甚至達不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第二,從犯罪的成本和風險而言,由于我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過輕,使環境污染犯罪者認識到違法犯罪的獲益遠遠高于犯罪的成本,使行為人敢于冒著可能受到我國刑法追究的法律風險,而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對于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追求某種不正當利益,僥幸逃脫刑事追究,使這些人意識到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而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比較小。所以,基于這種不擇手段的獲利行為和對環境法益的特殊保護,刑法應當適當提高環境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加大環境犯罪的成本,約束和限制環境污染者的不擇手段。
(三)刑罰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有關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或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補償損失,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環境刑法的非刑罰性措施針對性較差,可操作性不強。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刑罰作為懲治犯罪的工具并非是唯一有效的觀點已被法學界各學者所認同。我國現有刑法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種類單一,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廣泛適用罰金刑,同時對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然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自由刑的適用也不能有效遏制環境污染犯罪的持續危害后果,只能對行為人近期累犯的可能性加以預防,從而使得刑罰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刑罰制裁手段的嚴厲程度卻遠不如行政處罰手段。從處罰種類來看,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而刑法中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只有罰金刑一種。從嚴厲程度來看,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都比罰金刑程度要重。傳統的刑罰處罰方式主要是強調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而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提出,現階段對環境法益的保護愈加重視,如果還繼續沿用傳統的刑罰處罰方式來懲治環境犯罪,會使遭受污染的環境得不到及時的補救和恢復,從而讓社會承擔了過多的環境危害和環境責任。因此,強化環境犯罪的刑罰處罰方式,完善我國環境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勢在必行。
三、污染環境罪的完善建議
(一)主觀要件下的罪名之重構
由于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對該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犯還是故意犯存在較大的爭議。有過失說、故意說,還有過失加故意說,甚至還有間接故意說等等。但是,從法理學上講,法律主要是研究和解決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相互如何對應的問題。在現實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既存在故意也存在過失,如果一個罪名只包含故意犯或者過失犯,顯然不實際、不科學。因此,我不贊同單純的過失說或是單純的故意說。既然如此學說之爭議無法統一,我們不妨換一種思路,“擱置爭議,重構罪名”。我們可以比照“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這種故意和過失合理地應用于環境犯罪當中。既然,污染環境的行為既包括過失行為也包括故意行為,那我們就分別設立“過失罪”和“故意罪”。保留修改之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名,把該罪規定為污染環境的“過失罪”;而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規定為“故意罪”。其具體規定大體為:一是針對設置排污處理設施,或是有意識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的企業,由于其排污等設施破損,或非故意的致使環境污染的,按過失犯論處,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二是針對沒有設置排污處理設施的,或者沒有減少環境污染意識以及環境保護意識的,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任意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環境的行為致使環境污染的,按故意犯論處,以污染環境罪定罪。在環境污染問題日益頻頻發生的現狀下,用上述兩種罪名加以規范,更符合環境污染現狀的需要,更有利于懲治與打擊污染環境嚴重的行為,從而達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
(二)適當提高法定刑
介于上述污染環境罪名之重構,兩罪的法定刑也應作出相應的變更。當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要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具體定罪量刑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為:“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對重大污染事故罪法定刑的保留和污染環境罪法定刑的提高,使刑罰處罰力度加大,從而更有力地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三)多元化處罰方式的探析
本罪的處罰方式過于單一,未充分體現財產刑的適用和多元處罰原則。對于多元化處罰方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明確和完善非刑罰處罰方式。借鑒環境行政法的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處罰體系,如責令恢復原狀、限期治理、責令關停等處罰,這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恢復,還可以降低污染環境罪的持續危害性后果,從而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第二,設立排污處理設施登記制度。要求生產型企業在創辦注冊時,與企業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也要隨之登記。在有關行政環保部門登記備案,對環境保護有著積極的作用。一方面,間接強制企業在生產經營之初,其環境污染處理的配套設施就準備就緒,使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減少或避免對污染物處置不當的情形;另一方面,當企業出現污染環境犯罪時,根據此登記制度,分析企業的主觀意志及客觀狀況,更有利于對企業合法合理地定罪量刑。此外,有些學者還提出刑罰與行政罰相結合的處罰方式,我們認為不妥。雖然,刑法與行政法在立法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結合,但在現實環境執法過程中,兩種處罰方式常常不謀而合。例如,針對某環境污染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法院對其作出刑罰處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限期治理或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或者法院作出刑罰處罰的同時,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在現實執法操作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往往會出于私利或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致使其行政不作為,從而未能達到對環境污染犯罪者合法有效的懲罰效果。相反,若能強化刑法的強制與威懾作用,增加針對環境犯罪的附加刑,勢必會提高環境執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而以下兩種附加刑值得我們考慮:其一,增加限期治理的非刑罰措施。在追究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時,要遵循刑罰與非刑罰措施方法相結合的原則。上述所提到的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即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免于刑事處罰的,適用非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限期治理措施不僅僅是對犯罪輕微或免于刑罰的適用,而且對于犯罪嚴重或給予刑罰的更為適用。即對環境污染犯罪者刑罰制裁的同時,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有效地排除環境污染的妨害。其二,增設吊銷營業執照的資格刑。我國當前的污染環境犯罪中,單位犯罪的比重較大,造成的危害也相當大。然而,我國目前對污染環境罪的單位的懲罰方式只有罰金刑一種,與其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難以相匹配,不能有效地遏制單位環境污染犯罪。因此,改變以前單一的刑罰方式,增設吊銷營業執照的資格刑很有必要。通過這種吊銷營業執照的方式,尤其是在環境污染犯罪者未達到限期治理的效果時,取消其營業資格,使其無法再通過不顧環境污染或犯罪成本等等的不擇手段而獲取利潤。這一資格刑的增設和實施,會督促環境污染犯罪者更好地履行限期治理的環境義務,從而使得受到環境污染的區域得以及時有效地治理,以及產生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果。
四、結語
論文關鍵詞 個案 污染環境罪 立法缺陷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某、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某,在明知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為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然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污染市區自來水廠取水口,并致使該市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達66小時40分,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43.21萬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胡某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某執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月,曹某謊稱自己為上海某環保有限公司的業務員,通過他人與上海某香料廠法定代表人黃某聯系為該廠處理工業廢水。之后曹某又將廢水處理事宜轉給無工業廢水處理資質的陳某,讓其自行處理該廠工業廢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陳某將該廠工業廢水傾倒在某區一泥漿塘內,致使刺激性氣體蔓延,周邊土地污染,200多人緊急疏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經濟損失達71萬余元。事故發生后,香料廠承擔了受污染土地修復費用等全部經濟損失。最終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罰金15萬,陳某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0萬元,黃某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而未被起訴。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顧某某于將廢油殘液通過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內,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廠緊急停運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經鑒定,該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計人民幣38萬余元。顧某某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這樣的刑罰處罰顯然無法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罰金刑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在污染環境的行為中,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罰金刑作為財產刑,在污染環境罪中不僅可以懲治犯罪,還能對尚未作出違法犯罪行為的行為人產生威懾,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實踐中,由于刑法未對罰金的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罰金刑的判決具有隨意性且處罰數額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無法通過罰金刑對受利益驅使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經濟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罰金數額僅為損失的三分之一,違法成本的過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污染環境行為的泛濫。
(二)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罪責刑不相適應
由于我國立法中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僅能以現有法律為依據對行為人處以這兩種刑罰,不免顯得單一。此外,實踐中環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僅僅會導致環境的破壞、經濟利益的巨大損失,嚴重的還會危及人類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廠排放含鎘廢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處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我國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僅為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懲治行為人難以發揮刑罰的威懾力,達到預想的效果,對于環境的保護,也會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針對性地懲治不同環境犯罪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第338條已經刪去了“向土地、水體、大氣”這一限定性的前綴,并將“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擴大了適用范圍,但是卻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對象會帶來不同的環境風險,如海洋污染具有擴散范圍廣、持續性強,對鳥類、魚類危害嚴重等特點,我國卻將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內水污染,不利于有針對性地懲治此類犯罪。
(四)事后懲治的不足
將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針對的仍是客觀方面的行為犯、結果犯。而我們知道,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以及對環境的破壞往往具有潛伏性和滯后性(日本的鎘污染從最初的病狀出現到最后判明是工廠廢液中的鎘中毒所致,前后經過了20年的時間)。刑法的這種事后懲治不利于發揮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預防和保護作用。
三、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轉變立法理念,確立污染環境罪獨立的犯罪客體
污染環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從其所屬章節就可看出,我國在立法時更加注重的不是環境法益本身,而是國家的監管秩序、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即關注的重點是人本主義而非生態環境法益。在這樣的立法理念驅使下,必然無法使人們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足夠重視。時至今日,環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來越多的學者亦認為污染環境罪應有自己獨立的犯罪客體,即環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徹底轉變,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污染環境的現狀,凸顯環境生態的重要性。
(二)細化罪名,進一步降低入罪門檻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質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不一樣的。完善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就應在污染環境罪的基礎上析離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時對于我國已有的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如噪聲污染、光污染等也應有相應地刑法予以規制,罪名的進一步細化,能夠使刑法對環境保護更具針對性。
此外,還應將故意犯和危險犯納入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中。實踐中,行為人往往被高額利益所惑,置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以及環境的破壞于不顧,在這種直接或者間接故意的驅使下去污染環境。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根據過錯大小,故意犯本罪的,應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按法定刑定罪處罰;而過失犯,則可在法定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增設“危險犯”,學界中歷來呼聲很高,主張行為人的污染行為一旦具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環境罪,進一步降低了入罪門檻。雖然這樣更有利于打擊污染環境犯罪,但應注意不能盲目擴大該罪的認定范圍。只有當污染行為導致危害結果或者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蓋然性時,才可認定該行為與損害結果或者危險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從而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三)適度引入嚴格責任原則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激化,有學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嚴格責任來增強刑罰的威懾力,然而有些學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不問過錯,一概認定污染環境行為即構成犯罪,會使企業因懼怕犯罪而縮手縮腳,不敢大規模的發展生產,同時也會有客觀歸罪之嫌,并且現階段我國刑法并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盲目引入可能會適得其反。對此,筆者認為,嚴格責任在本質上是免除舉證方證明被告人過錯的舉證責任,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實際具有過錯無關。持反對觀點的學者顯然是將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絕對責任相混淆。同時,為保障嚴格責任適用的準確性,建議適度引入嚴格責任。即適用嚴格責任時,控訴方仍要搜集足夠的證據,提供該污染行為必然會導致環境嚴重污染的科學證據,避免僅憑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許行為人以自己無過錯或該污染行為系第三人所謂為由進行申辯,防止無辜的人遭受刑罰處罰。
(四)加大污染環境罪的刑罰處罰力度
【關鍵詞】環境監測實驗室;實驗室污染;防治措施
1引言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在健全的環境監測系統下,應時產生了各種環境監測實驗室,大量使用化學試劑必然會產生很多實驗室廢物。對此如不能妥善處理將會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健康,環境監測實驗室將會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污染源,必將引起社會重視和認真對待。
2環境監測實驗室的主要污染源
2.1固體廢棄物污染
環境監測實驗室會產生含有成分復雜的各種固體廢棄物。如:破損實驗用品、過期失效或殘存的化學試劑、樣品分析的產物、剩余的分析樣品等。如果不能妥善處理這些固體廢棄物或隨意丟棄,將會使有害物質進入土壤環境中,增加了污染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的機會。同時隨著雨水也會將這些實驗室固體廢物的有害物質帶進河流和湖泊等地表水體環境中,這對環境和人類安全將是一個很大的隱患。
2.2廢液污染
實驗室產生的廢液量大且種類繁多,主要包括具有較強腐蝕性的強酸強堿、含有各種有機物的廢液、氰化物、重金屬離子及細菌等。而大部分環境監測實驗室對這些廢液的后處理工作做的不盡完善,甚至不處理直接倒入下水道,這將極大的危害環境,危害人類健康。例如:腐蝕性強酸強堿直接倒入下水道,不僅會腐蝕地下水管,還會抑制水生物的生長,降低水體自凈能力,破壞生態平衡;含有重金屬離子及各種有毒試劑的物廢液入水后,很難被分解,很有可能通過食物鏈在人體內富集,危害人類健康。尤其是含有苯、四氯化碳等易揮發的廢液,不僅會引起人體機能失調,降低人體免疫功能系統,同時它們也在生物體內富集,危害自身安全以及后代的健康。
2.3廢氣污染
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廢氣污染物主要有碳氫化合物、碳氧化合物、鹵化物、含硫化合物、苯系物等。這些未經處理的廢氣如直接排入空氣中,對環境和人類等一切生物無疑是一大危害。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適當條件下形成酸雨,不僅損害各種農作物,對建筑物等也產生不可逆的損害;大量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容易引起溫室效應,改變地球氣候,危害整個生態環境;甲醛具有致癌性,很有可能導致胎兒畸形,危害人類后代的健康。苯系物、氯仿等氣體毒性更大,輕則刺激人體眼角膜、消化道,重則將會破壞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最終影響人體健康。
3監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原因
3.1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染種類齊全
環境監測實驗室通常會含有各種檢測項目,所涉及的品種更是數不勝數,這樣就增加了檢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概率。不僅會因實驗分析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檢測實驗過程中使用到的各種廢液,更會因為種類繁多、涉及的品種重多,揮發產生的廢氣所含有害物質更甚。
3.2有機溶劑使用頻繁
石油、洗滌劑等都存在有機溶劑污染環境的問題。而這些有機溶劑一部分揮發成廢氣,大多數則變為廢液。年復一年,日積月累的排放產生的污染量就已經不可估計,更何況那些毒性較強的有機物。同樣,如今檢測項目中使用強酸、強堿溶劑的檢測項目也不勝枚舉。
3.3實驗室的環境污染重視不夠
實驗室人員對實驗室環境污染的危害認識不足,為徒省事忽略技術規范的要求,隨意處置廢液、廢棄試樣品等。實驗室管理不足,管理者疏于管理,實驗室技術規范不合理等。監督管理、廢棄物的處理監管力度不夠,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管、督促作用等情況均是造成檢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4對監測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提高認識,制定技術規范
各級監測站應進一步提高對實驗室環境污染問題的認識,做到不回避,不聽之任之,而是根據本站監測工作的重點、特點,想方設法、積極探索減少實驗室污染。對于上級監測部門應該認真研究監測實驗室的污染特點,聽取下級監測站,甚至普通實驗員的意見,制定出簡便實用、操作性強、盡量減免污染環境的技術規范,并匹配相應的考核辦法,使其融入到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中,并且使之成為考察能力的一部分,以利于落實各項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2建立正規嚴格的實驗室管理制度
建立正規嚴格的管理制度,使對實驗室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約束監測人員,規范其操作行為。管理制度不是僅寫在紙上、掛在墻上,關鍵的是銘記于心并在實際工作得到充分的落實。
4.3選擇有效的三廢處理方式
按分類放置、分質處理的原則對監測實驗室產生的三廢進行處理。合理調度資源,積極利用本地現有的資源處理。對三廢的處理務必要合理,切不可馬虎應付,確保處理方法切實可行。針對特殊三廢要制定特殊方法,確保不會造成危害人類健康的重大隱患。而針對比較常見的三廢,或是認為自研方法可以達到效果的,有條件的實驗室可以自行處理。
4.4選擇污染少的分析方法
大多數環境監測的分析方法都不止一種,應該結合當前實驗條件、環境因素充分考慮,選擇可以與環境相容、對環境污染小的分析方法。例如COD分析,可以通過采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在保證準確度的前提下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現如今科技快速發展,完全可以通過采用先進技術、現代分析儀器等,如:色譜儀、傳感器,代替經典方法減少環境污染。
4.5成立試劑調度網絡
對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的處理一直以來是世界性的難題,這也是無然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方法,借用網絡迅速、實時的作用,成立區域性試劑調度網。將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試劑收納入網絡,使得實驗室間實現資源共享,這將很有效的避免此類化學試劑失效。
4.6提高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環保意識
良好的環境條件與我們息息相關,是我們穩定、持續發展的保障。作為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我們都在為環境安全效力,但由于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特殊情況,我們更要謹慎,以免成為環境的污染者。因此工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習慣,按規定的操作,及時處理好實驗室廢物,合理處置過期化學試劑,爭取實驗室廢物零排放,努力建立綠色實驗室。同時應做好相應的宣傳工作,使人們意識到實驗室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使防止和防治實驗室污染成為一種新理念。
5結束語
環境監測實驗室作為環境保護組成必不可少的部分,由于其分析過程存在著明顯的環境污染,如不處理顯然是與環保事業格格不入。要想更好的檢測環境,環境監測實驗室更應從自身做起,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識等,建立綠色實驗室,確保為我國的環保事業樹立好榜樣,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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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藥污染對農業環境造成的影響
1、專業知識缺乏,違規施藥,導致農業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在多年的調查中發現,由于有許多農藥經銷商及農民對農藥法律、法規、農作物病蟲害專業知識了解甚少。因此,某些農民噴施農藥仍采用,別人打藥我打藥的方式,不自己地里有沒有此病蟲,別人打幾次,自己也打幾次;或防治一種病蟲或幾種病蟲只使用一種藥劑;有的農民不按說明書要求噴藥,錯誤地認為,隨便增加用藥量、或施藥次數增多,防效就會提高。還有的農民配制農藥憑借經驗,把藥劑倒入瓶蓋中,再倒入噴霧器內,不搖勻就直接噴霧,導致防治效果不佳。個別農民噴完藥后,隨意將農藥瓶、農藥塑料袋丟棄在路邊、田間地頭,對農業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2、防治病蟲不適時,導致農藥殘留污染農田
大多數農民對病蟲害的預測預報知識缺乏,因而不能掌握病蟲害防治適期,如:在防病前,錯誤認為發病前用藥、是對農藥的一種浪費,往往農田病害發展到了盛發期,才噴施農藥,即使噴了好多農藥,病害也沒防住,反而錯過了防病最佳時期。再如:防治蟲害也一樣,錯過了害蟲幼蟲低齡防治階段,后期防治達不到好的效果,導致事倍功半。相反地在農田噴施了大量農藥,造成農藥殘留,污染了農田,污染了果實,通過食物鏈,人們食入這些果實,身體健康受到了嚴重摧殘。
3、施藥機械質量差、導致大量農藥污染環境
調查發現農村有80%以上農戶,還在使用16型手動背負式噴霧器,此種噴霧器,型號老,噴頭單一,大霧滴噴霧,霧化性差,易造成大量農藥流失。還有部分農戶,由于受經濟條件限制,購買廉價的劣質器械,再加上缺乏器械的使用、維修及保養知識,常常是只用不修,這樣很容易導致施藥過程中出現“跑、冒、滴、漏” 現象,落后器械的使用不僅造成田間大量農藥流失,而且還會造成人體中毒現象發生。
二、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的建議
1、提高認識,加大宣傳
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廣泛宣傳和普及科學使用農藥的新知識,印制各種類型的農藥宣傳材料、小冊子以及掛圖,將其資料都發放到農民手中,讓農民一看就懂,一學就會。通過宣傳,進一步加快全市植保社會化服務工作上一個新臺階的步伐。
2、整合項目資源,多渠道增加投入
實施綠色植保防控是一項公益性措施,需要各級政府給予資金扶持,同時,還需要各級農業植保部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面的資金支持,充分整合項目資源,多渠道增加投入。積極爭取將綠色植保防控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面源污染治理、農業生態補償等政策扶持的范圍之內,千萬百計創造條件,爭取資金,全面推進綠色植保防控快速發展。
3、大力提倡使用沼液防治病蟲害,減少農藥殘留對農業環境的污染
沼液中含有多種氨基酸、赤霉素、生長素、糖類、核酸以及抗生素等。它被譽為是一種廣譜性的生物肥料和生物農藥。其殺蟲原理為:沼液中所含的乙酸、丁酸、丙酸、乳酸菌、芽胞桿菌、維生素B、植物激素中的赤霉素、吲哚乙酸,以及較高含量的氨、銨鹽和一些抗生素等成分是沼液抗病防蟲的主要因素。據趙靜等人,于2007年,在河北省臨城縣藍天生態園, 對園內韭菜地進行了沼液灌根防治韭蛆的試驗, 試驗表明,在韭菜生長期間,在沒有施用任何農藥和化肥情況下,每一周使用沼液灌根韭菜田。發現韭菜生長葉寬色綠, 長勢健壯, 沒有發生韭蛆危害,產量、品質雙提高。同時,沼液還對白粉病、霜霉病、灰霉病、赤霉病、枯萎病、炭疸病等幾十種農作物經常發生的病害有明顯的抑制效果,因此,大力提倡使用沼液防治病蟲害,對減少農藥殘留對農業環境的污染十分必要。
4、加大病蟲測報力度,指導農民適時噴藥防治病蟲害
要認真搞好測報工作, 提高測報準確率,充分運用植保信息平臺,將病蟲測報信息到農戶手中,真正起到預測預報的作用,指導農民科學用藥,有效防治病蟲害,減農藥污染環境。
5、采用多種培訓方式,加強技術培訓
由于我國現行的體制是農民一家一戶的經營,種植規模小,施藥人員多,農民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較低。對農民的培訓形式可以采取多種多樣的措施,首先采取先集中培訓農民技術骨干、農藥經營人員,利用其示范帶頭作用帶動廣大農民群眾普及植保新技術;其次還可以讓科技人員深入到村、深入到田間地頭,開展手把手培訓,確保安全用藥技術到位。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23種高毒農藥品種,在蔬菜、果樹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19種農藥名稱;以及防治病蟲害采取的生物、物理、農業等多種綜合防治技術;介紹先進的噴藥器械,逐步引導農民科學選購農藥和施藥工具,按正確的方法來施藥,選擇合適的時間施藥,交替輪換用藥,盡量減少用藥次數,做到用藥量適宜,嚴格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施藥要注意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農藥使用安全不再污染環境。
6、建立專業化機防隊伍,大力推廣植保實用新技術
在種植規模較大的區域內,要有序組建專業化機防隊伍,開展統防統治示范工作,擴大統防統治規模,可起到有效提升病蟲防控率、農藥使用率及節省勞動力的作用。同時要加大對植保實用技術、新型藥械的推廣力度,提高病蟲害防治效果,降低防治成本, 減少環境污染,提升無公害農產品品質。
7、安全合理使用農藥,減少農藥污染環境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第八十九條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漫長的21世紀過去了。22世紀,人類成功將“污染”逼出地球……
早晨的第一縷陽光潛入我的房間,我用力伸了伸懶腰,“嗯!該起床了。”我把頭上的頭盔取了下來。你肯定會覺得奇怪:睡覺還要帶頭盔?其實這種頭盔是用一種特殊的藤條制成,白天將它種在土中,晚上,戴在頭上有很強的催眠作用。這種藤條一旦接觸到陽光就會分泌一種可喚醒人的香味,讓人自然醒來,睡意全無。
你看!我們的家在樹上,這種樹的樹枝堅硬無比,樹葉巨大,用幾十片樹葉巧妙地搭起來,就成了我們的房屋,冬暖夏涼。一顆這樣的巨樹上可以住八戶人家,占地面積只有普通住房面積的三分之一。
樹上還長著一種奇怪的藤蔓,有的有手臂粗,有的比頭發還細,各數之間的藤蔓纏繞在一起,成了四通八達的“林間小道”,是我們鄰居之間串門的通道。
21世紀的車是污染環境的一大元兇。那22世紀呢?科學家早已發明一種非常環保的車。外殼是由一種巨大的果實做成,這種果殼是由一種很奇妙的元素和一種類似于橡皮的纖維長成,不怕撞,很輕,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脹大,不用擔心車內空間擁擠。雖然這種車很環保,但這種果實不易種植,因而價格昂貴,而不夠普及。普通的家庭都用“會飛”的車。只要去附近的加工廠灌十升廢水,車內裝置會自動把廢水轉化為能量和純凈水。這樣不僅恰當地處理了廢水,省下了車的能源——石油,還合理的利用了水。這些純凈水雖然不能喝,但可以澆灌花草樹木。
這里還有利用埃及金字塔原理制成的“冰箱”,不需要冷凝劑,這樣又少了一個污染環境的元兇。還有一種奇妙的水晶球代替了空調,使空氣中的二氧化碳更少……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已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國家未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轄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區域環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有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責任,應當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綜合利用固體廢物,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第八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分類貯存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者交給有固體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流向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有關情況。
第十條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應當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本條例實施前未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一年內補建。
第十一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運輸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并送交機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配套設施處理,禁止在運輸途中拋撒、泄漏、丟棄或者傾倒。
第十二條畜禽飼養場和屠宰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所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屠宰產生的廢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氣和水體污染。
第十三條執法中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
第十四條發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擴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鼓勵建設跨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鼓勵社會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經營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六條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
新建、擴建、改建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達不到國家和省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的,可以不自建固體廢物處置設施。
第十八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應當支付處置費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擬退役或者關閉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經營者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對有關設備、剩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殘余物進行處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危險固體廢物。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按規定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代為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承擔。
跨行政區域代為處置危險廢物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
第二十二條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變性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高危險廢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可能產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應當由該危險廢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資金,采取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環境。
第二十六條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容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嚴控廢物,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種類和處理方式的名錄,嚴格控制其利用和處置過程。
第二十七條采用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嚴控廢物的單位,應當申請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嚴控廢物。
申請領取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處置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三)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之理由。
最先接受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露天焚燒或者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施焚燒處理瀝青、油氈、橡膠、輪胎、塑料、皮革、電線電纜、電路板、敷銅板、電子電器、塑膠機過濾網、電池、燈管、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使用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庫等沿岸堆放固體廢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廢物;
(五)將危險廢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轉移進入本省;
(七)在本省經營、處置和利用進口的廢舊電子電器類固體廢物。
第三十條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國家限制進口類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口廢物批準證書。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應當符合國家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不得夾帶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廢物進口和加工利用過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利用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應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地區障礙,或者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干擾固體廢物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問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從事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經營的固體廢物和由固體廢物分離出的產品,并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未按規定分類貯存危險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的,或者逾期未補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所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屠宰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對有關設備、剩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殘余物進行處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將高危險廢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沒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廢物中收集、運輸、貯存、傾倒、處置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沒有取得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規定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規定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處理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露天焚燒或者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施焚燒處理固體廢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使用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庫等沿岸堆放固體廢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地區障礙,非法指定固體廢物經營者,干擾固體廢物正常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