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6 16:07:5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大氣污染防治信息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118-02
一、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現狀
(一)命令—控制制度執行無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認的、比較有效的、且應用最廣泛的污染控制手段。這種模式強化行政監管機構的權力和執行手段,賦予行政機構強有力的執行權和處罰權,主要通過設定綜合性或單行的環境標準、制定環境規劃、高效的行政處罰、多樣化的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限期治理、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等方法實施。
中國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氣污染時,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該制度的執行上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環保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不夠。中國環保機關在財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各地空氣污染大戶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稅大戶,有些本身就是國有企業,實施處罰的主體和被處罰的對象都歸屬于政府,這使得環保行政機關在嚴格執行空氣質量標準上處于兩難境地;二是環保行政機關處罰所依據的環境標準不能滿足環境質量的要求。與國際標準相比,中國目前有不少環境質量標準比較滯后。以空氣質量標準為例,中國在新制定的空氣環境質量標準中增加了PM2.5的數據,但是與其配套的監測方法標準、規范卻無法滿足需要,由于缺乏儀器適用性檢測技術要求,中國在規范PM2.5的監測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紕漏。目前中國還沒有針對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的相關標準[1] ;三是缺乏對環境行政機關的監督制度。大氣污染防治涉及到企業、政府和公眾的利益博弈,作為監管者同樣具有“經濟人”的特性,同樣會“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需要建立廣泛的環境行政監督制約制度,在環境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時,由監督機關督促其履行職責。中國的環境行政機關一方面權力配置不夠,影響了其職責的發揮,另一方面,也有行政不作為。以大氣污染防治為例,中國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里并沒有明確將政府機關列為監督的對象 [2]。
(二)市場誘導制度不夠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為一種最早和應用最廣泛的防治手段,在長期的適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強制性,無法激發出被監管者的積極性,不考慮污染防治成本的個體差異,實行統一的環境標準,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盡量逃避監管,與監管者“躲貓貓”,而對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勵。尤其是在中國以GDP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模式中,對環境與經濟的博弈,政府傾向于經濟優先,但環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折中的結果是實行較低的環境標準,污染成本要遠遠小于預防成本,造成企事業單位寧可繳納排污費和罰款,也不進行環境預防治理。
(三)公眾無法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制度嚴重不足
在環境治理領域中,既可能出現政府失靈,也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經濟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會造成監管者為被監管者“俘獲”,出現權力尋租,而環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場失靈造成的,因此,對污染治理,需要獨立于政府、市場的第三方參與。第三方主體因其公益性、獨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權力尋租,因其特定的維護環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標、成員的專業性和敬業精神避免了市場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公眾參與的典型規定是“任何人和單位”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范規制檢舉和控告的對象、程序等實施條款,導致該條規定成為無法實施的空中樓閣。比如,公眾參與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獲得充分的環境信息,但在實踐中,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絕公布環境信息很常見。2012年11月,北京市志愿者由于無法獲得廣州市李坑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環境信息而廣州市環保局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3]。
二、歐美發達國家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實行嚴刑峻法
歐美大氣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嚴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為例,中國的是年均35μg/m3,美國原執行的是年均15μg/m3,但美國聯邦環保局在2012年12月,進一步降低該標準為 12μg/m3。美國還不斷修訂工業鍋爐、焚化爐和水泥窯等污染設施需要達到的清潔空氣標準,以及工業鍋爐最大可行控制技術標準等,以切實實現空氣質量標準。在執法上,歐美對大氣污染實行刑事處罰、禁令、高額罰金等制度,處罰對象極其廣泛,被懲罰的對象小到個人,大到巨型跨國公司,乃至市縣、州政府甚至聯邦政府,都可能受到美國環保部門或者司法部門的巨額罰款。如2011年3月,根據《清潔空氣法》、《資源保護和回收法》以及《綜合環境反應法》等,美國政府向通用汽車公司罰款5 100萬美元。而中國的大氣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罰的,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鉛污染案造成多達203人血鉛超標的情況下,罰金總額也才2 750萬元人民幣[4]。
(二)采取多種市場手段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氣污染防治領域實施的。20世紀70年代美國為控制酸雨、降低空氣污染又不影響發展經濟,首創了泡泡政策、容量結余、銀行儲備、排放抵銷等,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績效,成為各國爭相借鑒的典范。排污權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資源的使用效率,給由于技術改進等方法而超量減排的廠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權的激勵,而治理污染成本較高的企業,也可以通過從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指標達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標。歐盟為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而實行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另一個經實踐證明比較成功的環境經濟法律制度,該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鑒了排污權交易制度。除此以外,歐美還廣泛實行種類繁多、功能各異的空氣污染稅,通過市場價格杠桿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公眾普遍能夠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首先,歐美立法賦予公眾有大氣環境治理的參與權,如美國《清潔空氣法》建立了“公民訴訟”制度,賦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氣污染向任何“人”,包括廠商、州縣、聯邦政府等的權利;歐盟制定的《奧爾胡斯公約》(《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和訴諸法律的公約》)明確賦予各國民眾與NGO團體對未履行公約的政府機構可提出控訴;其次,實行廣泛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保證公眾能夠獲得環境監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國有《信息公開法》、《國家環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歐盟頒布了《情報開放指令》、德國有《環境信息法》、英國有《信息公開法》等。再次,歐美國家政府支持和發展了數量龐大的環境NGO,這些環境團體以其專業性強、組織周密、財力雄厚等優勢,成為公眾參與的主力軍。
三、完善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中國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監管手段
在中國這樣一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市場程度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對大氣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監管,應該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監管制度和方法,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氣污染的處罰力度。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對污染者實行重罰,迫使污染者不敢違法,從思想上主動杜絕靠污染轉嫁和降低成本的苗頭;二是實行多樣化的行政監管方法。不斷完善現場檢查、限期治理、環境標準、行政指導、環境監測、突發性大氣污染應急處理等命令—控制手段,不斷優化和提高監管指標水平,完善監管配套技術法規;三是加大監督力度。把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官員的履責情況同其職位變動掛鉤,實行嚴格的環境行政監管問責制,對行政不作為和不當作為的官員要依法追究其瀆職等法律責任。
(二)注重構建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市場誘導手段
市場誘導手段是大氣污染防治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要不斷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市場機制,引誘大氣污染企事業單位主動積極地預防和治理大氣污染。一是構建廣泛的大氣污染稅費制度,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氣體稅收制度,如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等;二是不斷完善大氣污染排污收費和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大氣污染總量控制的基礎上,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大氣污染產權市場交易制度;三是構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綠色信貸制度、綠色消費制度、環境保險制度、綠色產品制度、綠色證券制度等。
(三)強化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設
一是強化空氣環境信息公開。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斷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方法,可采取在環保部門網站主動公示,接受公民申請告知,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公布等多種方式環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識產權外,相關環境信息都應該依法公開;二是支持和促進環境NGO的設立和發展。特別是降低和簡化環境草根社團登記的條件和程序,完善環境NGO的組織建設,形成民主決策的體制和機制,強化其公益性、專業性;三是構建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國已經在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宣告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對于哪些組織和機關享有環境公益訴權還沒有明確,需要相應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參考文獻:
[1] 郄建榮.PM2.5監測方法標準規范欠缺 環保部擬發6項新標[EB/OL].http:///fzdt/newshtml/fzjd/20121112125311.
htm,2012-11-12.
[2] 張式軍,曹甜.略論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C].2007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2004.
立法的必要性
《條例(草案)》說明中提到,現行《北京市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口數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濃度不斷下降,空氣質量得到持續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及不利的地理氣象條件、周邊地區區域傳輸等,使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2013年國家實施了新的空氣質量標準,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與新標準相比,本市有5項污染物超過標準,其中PM2.5超標一倍多,與國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識。特別是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十條”),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要求,本市也及時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動大氣治理工作。
《條例(草案)》說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入了以治理PM2.5為重點的新階段,在人口和機動車數量持續高位增長、工地開復工面積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大氣污染治理難度不斷增加,并已成制約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現行《實施辦法》的相關制度措施卻難以滿足新階段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產業結構調整尚未與大氣污染防治有效結合、機動車污染防治制度滯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實施辦法》所依據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訂中,短期內不能出臺,且國家法針對的是全國情況。鑒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對獨立的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立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規《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替代現行的《北京市實施辦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條例(草案)》說明中指出,要著重構建政府主導、排污單位具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體系,在制度構建上,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為主線,以控制PM2.5污染為重點,將大氣污染防治同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結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頭治理轉變,由濃度控制為主向濃度與總量控制并重轉變,由注重企業治理向企業治理與區域、行業治理并重轉變。特別是近期“國十條”的出臺,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制定,涉及許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條款的設計上,《條例(草案)》充分考慮了與國家相關政策措施的對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氣條例更具操作性,為大氣環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過程中,《條例(草案) 》著重從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把握大氣污染的形成原因、對應措施、治理目標的關系;二是理清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業、民眾、第三方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三是注意對相關制度進行綜合考量,爭取做到目標科學、結構合理、內容適當、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會關系和技術手段的關系,通過規范社會關系,促進技術手段的進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點和亮點
《條例(草案)》共八章9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構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體系,明確了政府、企業、社會主體相互關系。政府負總責,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減排的目標、政策和標準,明確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責,對企業行為進行監管。企業和社會主體承擔減排主體責任,負有減排義務,采取各種污染減排措施,落實減排任務。社會主體有義務保護大氣環境,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二是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對主要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并規定了總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確定總量控制的基本內容和原則。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機動車數量實施總量控制。二是核定企業排放總量,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三是明確總量指標來源渠道,確定排污交易制度。規定已建成項目通過環保部門核定取得,新建項目可通過市場購買或企業自身減排取得。四是實施建設項目總量控制前置審批制度。規定新建項目的總量指標取得辦法由環保部門制定,改建、擴建項目的總量指標必須在環評審批前取得。同時規定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時,必須遵循減量替代原則,即企業取得的指標量大于實際排放量。五是實施區域限批制度。對未完成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是針對不同污染物來源,設定相對應的控制措施。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特點,規定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工業布局。一是工業企業集中治理。《條例(草案)》規定,新建工業項目應按照規劃進入相應的工業園區。二是控制燃煤總量,消減燃煤總量。繼續規定對燃煤實行總量控制,通過劃定和嚴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區,調整優化能源結構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減少現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業。規定制定高污染行業調整、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時,應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特征,加強對使用行為的監管。一是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二是對石化和加油站等企業和單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揮發。三是著重強調了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的使用情況的記錄。
針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特點,實行從生產到報廢全過程監管。一是把好新車準入關,明確汽車生產廠商對新車的質量保證責任。規定了汽車生產廠家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新車準入的環境保護標準,并保證在規定的耐久性期限內穩定達標,對不能達標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銷售資格。二是確保在用車達標排放,規范定期檢測等行為。明確了機動車檢測機構、機動車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檢測中應承擔的義務、遵守的規范。三是減少高排放車輛,淘汰老舊機動車。規定對超標排放、不符合在用車強制性規定的車輛,應當依法強制報廢。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規定。規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針對揚塵污染特征,實施行為控制。一是明確揚塵控制范圍,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等活動均納入控制范圍。二是細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來源,分別明確了各類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確建設單位在防治揚塵污染中的責任,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四是完善監測技術體系。環保部門負責統一監測、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排污企業必須自行監測,排放量大的企業還必須安裝在線監測并自行污染物監測信息。環保部門組織監測網絡進行監測,并公開監督監測的數據信息。
《條例(草案)》分三種情況分別加大處罰力度;一是針對現行規定罰款額度過低的問題,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最高可罰50萬。二是對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規定了查封排污設施的措施。三是對屢犯不改的情形,規定了加倍處罰制度。
《條例(草案)》說明中說,《條例(草案)》與現行實施辦法相比,理念有所轉變,制度有所創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階段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一是針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的現狀,設置總量控制專章,明確了對機動車數量和燃煤總量進行控制。二是針對顆粒物污染突出的實際,細化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定,增加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內容,專章設置“污染物揚塵污染”。三是針對違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現實情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額度,增加加倍處罰、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十方面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為主線,將大氣污染防治同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結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頭治理轉變,重點規定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制度,并針對燃煤、揮發性有機物、機動車、工地揚塵等不同污染源,設定了相應控制措施。《條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是關于基本原則。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兩者兼顧,如不能兼顧,應明確環境保護優先的發展原則。此外,部分專家提出,應當增加“污染者擔責”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在防治方法上,應對污染物排放實施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
二是關于政府職責。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老舊機動車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大財政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應當在法規中增加保障財政投入的內容。
三是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使環評制度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實發揮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符合本市大氣環境要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明確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其他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法律地位,增強其制度剛性。
四是關于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了保護居民身體健康,應對重污染天氣帶來的不利影響,本市應加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應急預案,增加土石方作業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完善應急預警和應急管理相關內容。
五是關于總量控制。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要對主要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是本市實現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應對相關內容予以完善,增強可操作性。在調研中,部分專家學者提出,應明確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有專家學者還提出,總量控制制度作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體目標、要求和排放總量指標取得途徑,應向社會公開,并應明確逐年減少排放總量的要求。
六是關于防治固定源產生的大氣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制度是本市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燃煤總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等規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過法規予以進一步規范和固化。《條例(草案)》規定了本市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污染行業進行調整。市政府相關部門建議,調整的高污染行業范圍應與國務院有關文件相協調,增加禁止新增煉焦和有色金屬冶煉項目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大氣環境的原料和產品進行源頭控制,可降低末端監管的成本,有利于促進企業達標排放,應充實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標準的相關內容。
七是關于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調研中有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機動車數量調控政策,應當單列一條。同時,調研中還發現,本市目前仍有1.9萬輛在用高排放黃標車。據測算,每輛黃標車的排放量相當于14輛達到國IV排放標準機動車的排污總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落實國務院統一部署,應在條例中明確本市將限制高排放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規定。
八是關于防治揚塵污染。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中規定將施工揚塵違法行為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應予以固化。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應要求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杜絕道路遺撒。
一、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1、繼續落實“藍天行動”,積極推動大氣污染防治,促進區域空氣質量提升。
為跟上2020年“藍天行動”的新形勢,我縣大氣辦在5月初出臺了《縣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詳細分解了具體工作任務并指定了責任單位,并制定了相關方案。按職責分工制訂大氣污染防治的工作臺賬,每月調度,督促落實。截止5月底,我縣月均空氣質量大幅好轉,PM10平均濃度55.8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濃度43.6微克/立方米,分別同比下降1.4%和21.3%。
2、井然有序,燃煤鍋爐全部完成整治
燃煤鍋爐已全部完成整治,將繼續開展燃煤鍋爐的整治工作,實現常態化管理。
3、規范治理,VOCs污染治理工作進展順利
為減少VOCs污染排放,我縣對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行業進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結合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對排污不合規的企業實施了停產治理、責令整改等處罰,對其它治理設備落后的企業進行了約談,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更換治理設備,落實VOCs污染治理任務,目前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和使用假劣非標油品現象已全部消除。
4、源頭管控,餐飲油煙治理成效好
為鞏固提升文明創建成果,對餐飲油煙進行源頭管控,我縣繼續宣傳露天燒烤對大氣環境和身體的危害,確保商戶按要求使用無煙烤具。
5、網格管理,實現秸稈禁燒零火點
為做好2020年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切實保護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全縣大氣環境質量,縣大氣辦及時制定了《關于開展2020年秸稈禁燒工作的通知》,代兩辦起草《關于印發縣2020年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方案的通知》。堅持疏堵結合、以疏為主、以堵促疏、標本兼治,扎實開展全年全域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確保全縣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健全禁燒工作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完善縣級、鄉鎮、村組三級聯動機制。全縣形成縣領導包鄉鎮、鄉鎮干部包村、村組負責人包地塊、黨員聯戶的“聯包”立體責任網絡,做到空間覆蓋無空白,責任落實無盲區,監督管理無縫隙,做好秸稈禁燒工作臺賬。截止到日前,衛星監測中我縣未發現一例秸稈焚燒點。
6、認真組織,環境統計進展順利
在環境統計工作中要科學、真實、客觀地反映工業企業的排污情況。我縣的環境統計工作從3月份中旬開始,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全縣重點企業進行了篩選,其中重點工業源企業有24家,日處理污水萬噸以上規模的城鎮污水處理廠2家,生活垃圾處理廠1家,鄉鎮污水處理站39家。對相關企業統計了廢水、廢氣和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并加強對相關數據的審核,使污染物排放情況和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緊密對應,實事求是的做好今年的環境統計填報工作。目前上報數據已通過生態環境部的“二審”,未發現問題,正在接受國家生態環境部的“三審”。
7、嚴格把關,排污許可證有序發放
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對規范企業排污行為有著重要意義。在發放排污許可證的過程中,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持證排污”和“總量控制”的原則,嚴格把關申領,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全面發放排污許可證,使得排污許可證有序發放。我縣創新宣教形式,以短信平臺通知相關企業的方式分批次辦理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許可證三千多條信息。截止到6月10日,我縣應發證企業共計1219家,目前已完成登記管理1061家,完成率達88.71%。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難
1、大氣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揚塵整治、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秸稈禁燒等方面的治理需要以充足的資金作為保障,然而政府及社會資金嚴重不足,國家補助沒有傾斜,便無法購置該項工作所需的設施設備,進一步弱化了防治工作的作用價值。
2、大氣污染防治監管力量不足
要想使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強化,做好監管方面的工作顯得極為重要。然而依照目前現狀來看,我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卻存在監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主要表現為監管手段較為單一,技術不能與時俱進,沒有有效的應急監測能力,從而導致在大氣污染防治的處理方面表現的較為薄弱。
三、相關建議及對策
1、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資金投入
要想使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便需要制定相關的工作規范,與此同時購置充足的能夠滿足防治工作的設施設備等。然而滿足以上條件均離不開充足的資金投入。
2、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中的監管力量
要想提高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力度,就要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力量,并采取全過程總量控制的策略對大氣污染源進行檢測,以此使我縣的大氣環境總量以及容量均符合相關標準。除此之外,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還需要合理、科學的經濟手段加以利用。基于目前大氣資源有償使用的條件下,還需對大氣環境容量核定工作進行強化。
四、下半年計劃
1、持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宣傳
持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技術及相關常識的宣傳、普及。擴大宣傳覆蓋面,拓展宣傳新方式,提升民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攻堅的意識,保障群眾知情權,加強與公眾的互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政府責任)
市和區(市)縣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節能減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規劃、公安、工商、質監、經濟、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園林、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作機制)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監控、預報預警、空氣質量定期會商、空氣質量定期公告、督查督辦等制度。市政府對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目標考核。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六條(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環境管理制度。
市環保部門擬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區(市)縣環保部門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擬訂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計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經濟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七條(項目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投產使用。
第八條(排污申報)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設施、防治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3日內向原申報的環保部門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第九條(設施運行)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按規定正常運行。
暫停、改造、更新、閑置、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事先報經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監控設施)
依法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的連續自動監測、監控裝置,確保其正常運轉,并按照相關規定與環保部門聯網,準確及時傳輸監控信息和數據。
第十一條(排污許可)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并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排放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排污收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三條(重點區域)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的區域、區(市)縣政府所在鎮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府應當采取嚴格措施,保證空氣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持續改善。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環保部門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管理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
依法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方案,報環保部門備案,并組織員工定期進行演練。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或環保部門報告。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及時公告,并依法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限期淘汰)
列入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的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設施、工藝,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淘汰,并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
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材料查驗)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其他經營審批時,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依法查驗申請人的環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達標排放)
生產(含制造、改裝、組裝,下同)、銷售和使用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裝置使用)
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確保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
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農業等部門不得辦理初始注冊登記、移入登記、變更登記,不得通過定期審驗。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人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原有機動車,應當先行辦理報廢手續。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公安、農業等部門監督進行報廢,嚴禁拼裝或轉讓使用。
第二十一條(資料監管)
生產、維修、檢測、使用機動車和銷售舊機動車的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污染物排放資料檔案,并接受公安、交通、農業、工商、環保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據本市防治大氣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權公安部門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時段、區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標識管理)
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氣標識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在用機動車,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核發機動車排氣標識;在外地登記注冊在本市行駛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有效期限不超過10日的臨時機動車排氣標識。
無排氣標識的機動車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限行區域內行駛。
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排氣標識;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排氣標識。
第二十四條(監督抽查)
公安、農業等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對本市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五條(車輛維修)
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維修,經其維修后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應穩定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燃料管理)
生產、銷售、使用的機動車燃料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鼓勵機動車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禁煤區域)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區域為禁煤區。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外區域,各區(市)縣政府根據防治大氣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劃定禁煤區。
第二十八條(燃煤管理)
在禁煤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項目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三)不得將燃煤運至禁煤區內。
現有型煤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或關閉;現有使用燃煤設施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廢氣、煙塵和惡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選址要求)
項目選址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樓內緊鄰居住層開設可能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含食堂)項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內經營涉及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
第三十條(餐飲防治)
飲食服務業(含食堂)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二)設置專用煙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工作環境;
(三)禁止沿街違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區經營產生污染的露天飲食攤點。
第三十一條(禁止焚燒)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禁止焚燒瀝青、油漆、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秸稈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煙塵的物質。
第三十二條(生產廢氣管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含硫化合物氣體、含放射性物質氣體和氣溶膠等工業廢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二惡英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生產中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第三十三條(防護措施)
施工、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的,應當采取密閉、覆蓋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一般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絕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實施檢查的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報、謊報排污事項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監控裝置,擅自拆除或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個體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關閉;
(七)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扣減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按應繳排污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九)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建立應急方案或不按國家規定實施應急處理的,由環保、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不按規定淘汰落后的設施、設備、工藝,由有關部門強制淘汰;將淘汰的設備、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排氣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或拆除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的,由公安、農業部門按每輛車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生產、維修、檢測、使用機動車和銷售舊車的單位不按要求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資料檔案的,由公安、交通、農業、工商、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維修者不按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致使其維修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排氣標識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機動車限行、禁行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規定接受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農業、環保部門按每輛車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廢氣排放責任)
排放工業廢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二惡英,沒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活廢氣排放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飲食服務業(含食堂)經營者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樓內緊鄰居住層開設可能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含食堂)項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內經營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項目的;
(四)施工、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沒有采取密閉或其他防護措施的;
(五)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焚燒瀝青、油漆、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氣體的物質的;
(六)沿街違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區經營產生污染的露天飲食攤點的。
第三十八條(燃煤責任)
在禁煤區內生產、銷售燃煤,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經濟、工商、質監、環保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021年5月專項調查)
浙 江 省 審 計 廳 制 定
浙 江 省 統 計 局 批 準
2021年5月
本調查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浙江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目 錄
一、2021年度大氣污染情況公眾滿意度調查方案·································2
二、2021年度大氣污染情況公眾滿意度調查問卷·································7
2021年度大氣污染情況公眾滿意度調查方案
一、調查目的
客觀反映社會公眾對大氣污染防治成效的評價和意見建議,準確揭示存在的問題,為大氣污染防治情況審計提供民意參考依據。
二、調查內容
本次調查旨在了解社會公眾對我省大氣質量現狀和大氣污染防治成效的總體評價、認知度及意見和建議等。(詳細見附件1調查問卷內容)
三、調查手段
本次調查使用CATI(計算機輔助電話調查)系統對6個設區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金華市、舟山市、麗水市)的社會公眾實施定量調查。采用代填式問卷調查方法。問卷調查以封閉式問題為主。
目前國際上90%以上的民意調查都是采用CATI系統開展的,具有以下優點:
1、訪問覆蓋面廣高,樣本分布均勻。
2、調查周期短,調查效率高。
3、調查更客觀,調查過程可監控,調查結果可追溯。
4、調查結果代表性強。
5、抗干擾能力強,容易得到更為坦誠的回答。
四、抽樣過程
1、目標總體定義:
個 體:年齡在18~70周歲之間,能獨立表達自己意見的個人。
2、抽樣單位:戶
范圍:浙江省行政區劃內。
3、抽樣框
固定電話調查以全省城、鄉6位電話局號為抽樣框。
手機調查以全省11地市前7位手機號碼段為抽樣框。
4、抽樣方法
采用“概率抽樣”技術中的“分層抽樣”。
分層抽樣是一個兩階段過程,首先將總體(全省)按照所在地歸屬被分割成子總體(11個設區市),然后用隨機方法(SRS),從每一層(設區市)中選擇個體。
5、抽樣具體實施
以固定電話調查為例,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導入每個鄉、鎮、街道的六位電話局號,由計算機自動生成電話號碼庫。
第二步:在生成的電話號碼庫中隨機抽取訪問號碼,由于隨機撥號訪問過程中有忙線、空號、無人接聽、傳真、拒訪等情況,抽取的電話號碼數須放大數量。本次訪問抽取的訪問號碼數與實際成功樣本數的比例約為10:1。
第三步:計算機自動撥號。由服務器隨機從訪問號碼庫中選取號碼,分配到各個工作站,由工作站接通電話的“家庭”為抽中戶。
手機調查抽樣實施步驟基本同上。
五、調查規模及樣本量
根據調查安排,確定在6個設區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金華市、舟山市、麗水市)各采集600個成功樣本,共計采集3600個成功樣本;其中,固定電話樣本和手機樣本數量比例為4:6,城鄉樣本配比根據當地最新城市化率確定。根據相關經驗,上述樣本分配基本上能滿足市一級總體的代表性和一些主要分組的代表性。
注:按照統計學隨機抽樣原理,對于比例型變量,調查所需的樣本(僅對大樣本框而言)符合下列公式:
其中:n :所需樣本量
Z:置信水平的z統計量,如95%置信水平的Z統計量為1.96。
p:目標總體的比例期望值
d:置信區間的半寬
擬設定置信水平為95%,允許抽樣誤差為4%,p值取最大變異系數為0.5,理論計算為n=1.962* 0.52/4%2≈600個樣本。本次調查抽樣理論誤差可控制在4%以內。
六、滿意度計算
根據調查結果,對6個設區市的大氣污染防治情況公眾滿意度總分進行測算。
1、指標的量化
滿意度指標的量化采用態度量化方法。使用李克特量表,即分別對5級態度“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不太滿意、不滿意”賦予“100,80,60、40、0”的值(其他5級態度量化同此標準)。
2、權重設計
每項指標在測評體系中的重要性不同,需要賦予不同的權數,即加權。設區市調查的權重設定如下:
二級指標(權重)
三級指標(權重)
大氣質量現狀評價(40%)
對本地大氣質量現狀的總體評價(20%)
對本地大氣質量改善情況的評價(20%)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評價(50%)
對大氣污染防治成效的評價(20%)
對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工作的評價(10%)
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視度(10%)
對大氣污染是否做出預警(10%)
大氣質量問題關注度(10%)
對大氣質量的關注度(10%)
3、計算方法
公眾滿意度(CSI)采用樣本測評直接獲得,計算的方法是采用加權平均的方法。公式如下:
CSI —滿意度;
— 第i項指標的加權系數;
— 受訪者對第i項指標的評價。
七.質量控制
1、訪問員管理
從訪問員管理庫中選擇普通話標準、語音優美、能吃苦耐勞、做事認真的訪問員擔任本次調查工作。訪員的培訓和試訪問指導由浙江省統計局民生民意調查中心項目管理員和督導完成。
2、現場督導工作
1)后臺監控(監聽、監視)及錄音系統
Ø 服務器可以隨時提供整個調查的進展,以及每個訪問員完成工作的具體情況。
Ø 主機可隨時切換畫面,監看、監聽、錄音每個工作站的工作情況。
Ø 在不打擾訪問員的情況下,由督導通過計算機鍵入文字信息,提醒訪問員訪問過程中注意的問題如語速、開放題沒有充分追問等。
Ø 自動控制配額,如服務器上自動顯示配額的執行情況,訪問員根據屏幕上的提示,篩選符合條件的被訪對象。
Ø 訪問過程全程錄音,便于事后核查。
2)現場監控系統
Ø 督導現場巡視,每10名訪問員配備1名巡視督導。
Ø 現場有4個工作站,由專人負責抽聽錄音,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事后審查系統
為了確保整體質量,減少調查過程中的誤差,須仔細做好每天調查后的復核工作,做到對每位訪問員的抽查率為30%。
八、數據整理、分析方法
1、數據的整理:
Ø 每天的調查結束后,對當天調查樣本的完整性和訪問質量進行數據檢查;
Ø 調查數據進行有效性、一致性和分布性審核;
2、數據分析方法:
采用SPSS統計分析軟件,根據此次研究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相應的統計方法對數據進行分析。
九、調查進度安排
項目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調查方案設計期:對整個調查工作方案進行詳細的策劃,設計各類調查指標,調查方案問卷等。
第二階段,調查工作準備期:完成訪員培訓、試訪問、抽樣框準備等一系列調查準備工作。
第三階段,數據采集期:使用CATI(計算機輔助電話調查系統)實施定量調查,獲取評估數據。
第四階段,數據分析和報告撰寫期: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提出調查報告。
第五階段,報告提交期:2021年6月
2021年度大氣污染防治情況公眾滿意度調查問卷
表 號:浙審計1表
制定機關:浙江省審計廳批準機關:浙江省統計局
批準文號:浙統制 〔2021〕 15號
有效期至:2021年8月
【導語】您好,我是浙江省統計局(民生民意調查中心)的訪問員,受浙江省審計廳的委托正在進行大氣污染防治情況的調查。占用您3-5分鐘問幾個簡單的問題,可以嗎?
甄別部分
S1、請問您的年齡段是(周歲):(單選)
A.18~29 B.30~39 C.40~49 D.50~59 E.60-70
F.70周歲以上 G.18周歲以下(邀請其他家庭成員接受訪問)
訪問員注意:只要能清楚表達個人意見建議的18周歲以上公民,都可接受訪問。
S2、請問您是否居住在XX市超過六個月?
A、是 B、否(結束調查)
S3、請問您的常住地屬于?
A、城鎮 B、農村
S4、請問您的常住地周邊是否有工業園區?
A、是 B、否
問卷部分
一、大氣污染防治認知情況
Q1. 您平常關注空氣質量嗎?
A、關注 B、一般 C、不關注 D、說不清(不讀出)
Q2、您認為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是?
A、政府職能部門 B、企業 C、居民 D、不清楚(不讀出)
Q3.根據您的切身感受,您認為本地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是?(可多選,最多選三項)
A、道路及工地揚塵 B、汽車尾氣 C、工廠異味 D、餐飲油煙 E、露天焚燒垃圾和秸稈 F、使用煤燃料的鍋爐、煤爐 G、其他(請注明)
二、空氣質量現狀評價
Q4.您對本地空氣質量的總體感覺如何?
A、滿意 B、比較滿意 C、一般 D、不太滿意 E、不滿意 F、說不清(不讀出)
Q5.與近幾年相比,您認為本地的空氣質量有什么變化
A、明顯改善 B、有所改善 C、差不多 D、有點變差 E、差得多 F、說不清 (不讀出)
三、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評價
Q6.您認為近幾年本地政府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如何?
A、成效明顯 B、成效較好 C、一般 D、不太有成效 E、沒有成效 F、說不清(不讀出)
Q7.您認為本地政府是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A、重視 B、比較重視 C、一般 D、不太重視 E、不重視 F、說不清(不讀出)
Q8.您對本地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宣傳工作滿意嗎?
A、滿意 B、比較滿意 C、一般 D、不太滿意 E、不滿意 F、說不清(不讀出)
Q9.您了解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或行動計劃嗎?
A.了解 B.一般 C.不太了解 D。說不清
Q10.當遭遇重污染天氣時,本地政府是否能及時預警?
A、能 B、不能 C、說不清(不讀出)
四、應對措施
Q11.您認為現階段政府應當采取哪些措施改善大氣污染問題?(限選三項)
A、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B、加大大氣污染治理執法檢查力度
C、加快推進機動車排放標準提升
D、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E、完善公共交通,提倡綠色出行
F、推動大氣污染防治社會共治
G、其他(請注明)
背景資料
B1.您的文化程度是:
A. 小學及以下 B.初中 C.高中(中專) D.大專 E.本科及以上
B2.您的職業是:/您從事什么職業?
A.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B.企業從業人員 C.科教文體衛專業人員
D.自由職業者 E.個體商販 F.離退休人員 G.農民
H.學生 I.失業,無業人員 J. 其它(請說明)
B3.受訪者性別(訪員根據聲音進行選擇)A.男B.女
【結束語】訪問到此結束,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再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環境優化經濟發展,同步推進污染治理和生態區建設,進一步優化全區經濟和能源結構,不斷深化廢氣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清潔空氣行動的有效機制,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惡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改善的目標,為加快建設現代化核心城區提供一流的環境支撐。
二、工作目標
(一)2012年,深化禁燃區創建成果,開展城區燃油鍋爐專項整治,淘汰6家單位9臺15蒸噸燃油鍋爐。完成區域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廢品收集點的調查摸底,初步建立建筑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制度,選擇數家建筑工地開展建筑揚塵污染防治示范;建立垃圾焚燒異味防治管理制度,全面監管垃圾非法焚燒現象;建立區清潔空氣信息監管系統。
(二)2013年,全面推進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和道路揚塵污染規范化整治,基本杜絕垃圾焚燒現象,繼續開展城區燃油鍋爐淘汰,群眾大氣污染投訴明顯下降。
(三)2014年,全面完成城區燃油鍋爐淘汰,建立城區東片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規范性辦法,鞏固和提高整治成果,區域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0%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強金屬熔煉等行業工業廢氣治理。以熔煉行業熔煉廢氣整治、機械制造和汽車修理等行業有機廢氣整治為重點,制定相關治理技術規范和整治標準,引導企業采用清潔工藝,使用清潔原料組織生產,禁止工業廢氣無組織超標排放。
(二)加強城區燃油鍋爐廢氣排放管理。加快城區集中供熱和天然氣供應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積極淘汰現有燃油鍋爐,對按期實施燃油鍋爐清潔能源改造的單位實行財政補助,對燃油鍋爐非法使用燃料油行為進行查處,爭取到2014年基本完成燃油鍋爐淘汰工作。
(三)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排放油煙的所有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都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按要求定期對油煙凈化裝置進行清洗,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四)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現揚塵污染防治的常態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圍繞建筑工程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要求,各職能部門實施“三階段”管理制度。
(五)加強垃圾焚燒異味污染防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進一步健全完善垃圾收集網絡,防治因收集能力不足產生垃圾焚燒現象。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垃圾收集和廢舊物資回收管理,加大對擅自焚燒垃圾行為的查處力度,杜絕擅自焚燒行為。
(六)建立清潔空氣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建筑工地施工全過程監管,對各施工階段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拍照存檔,開展整體揚塵防治情況綜合評價。對垃圾收集點和廢舊物資回收站實施動態管理,由城管部門定期巡查執法,并輸入監管信息平臺,巡查結果列入街道和部門生態區考核重要內容。環保部門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七)建立城區東片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立、鄞州、高新區、東錢湖等地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相關區域污染企業及揚塵污染、秸稈垃圾焚燒異味污染的監管,實行共享的環境投訴管理系統。
關鍵詞:PM2.5;聯防聯控;綜合治理;機制研究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7
近年來,我國各地區尤其是中心城市PM2.5濃度頻頻超標,引發了公眾對“生態危機”史無前例的擔憂和對“大氣污染防治”空前熱切的關注,加強資源環境管理,齊心協力治理PM2.5已成為了刻不容緩、任重道遠的重大現實問題。
1 PM2.5劃區域聯合治理的重要性
目前,我國大氣污染類型已由燃煤型污染轉變為燃煤一機動車一工業排放多類型污染、高負荷共存的重度復合大氣污染類型。大氣污染逐漸轉化為區域性復合型污染,波及范圍擴大,頻率逐漸增多,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成為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由此,對PM2.5問題的研究與治理刻不容緩,PM2.5資源環境管理問題亟待解決。
1.1 PM2.5治理具有緊迫性
PM2.5影響范圍廣,情況較嚴重,具有緊迫性。近年來,我國許多省份霧霾天氣頻發,區域性的大氣污染愈演愈烈。整個2015年,北京有179個污染天,而全年的最后46天,北京的PM2.5濃度比起去年同期要高出75.9%以上,長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已成為PM2.5重災區,每平方公里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國內其他地區的3倍之多。
1.2 PM2.5治理具有長期性
PM2.5治理是一項任重道遠、需大量投入的項目,具有長期性。我國霧霾的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呈現出成因復雜、排放源分散、區域互相輸送等特點。這意味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重大、任務艱巨,需要各主體在未來較長時間內共同參與各區域的聯動治理。
1.3國際經驗:國際間跨區域合作見效快速并且成果明確
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各類國際合作日益增多。其中,由政府主導的氣候與清潔空氣聯盟(縮寫:CCAC)通過搭建開放式國際自愿合作伙伴平臺,倡導并支持見效快速且成果明確的區域合作,取得顯著進展。借鑒CCAC的先行實踐,結合我國各個區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推進跨區域合作的PM2.5聯防聯控,是一條治理PM2.5高效可行的道路。
2 PM2.5聯防聯控對經濟社會影響效應分析
2.1有利于開展區域合作,加強聯防聯控,快速啟動防治行動
PM2.5治理刻不容緩,開展區域合作,有利于每個區域立足本地防治大氣污染的同時,積極主動地聯合兄弟省市,推進區域聯防聯控,盡快開展能快速見效的節能減排行動。
2.2有利于理順合作機制,調動各方力量,協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
協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有利于各個區域在兄弟省市加快建立健全貫穿區域合作各環節的長效機制,促進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從而確保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合作的有序、持續、高效開展。
2.3有利于明確防治重點,理清任務優先級,規模化開展聯合行動
開展聯合行動,有利于各個區域在加強本地治理的同時,進一步積極地與兄弟省市開展緊密型合作,抓緊明確亟待治理的重點污染物、重點領域以及防治工作的優先級,協力推動量大面廣的減排控污項目。
2.4有利于分解目標任務,制定區域行動計劃,配套監管評估
國家首次明確地方政府責任,有利于各地方政府出臺配套細則,提出目標以及具體行動計劃。有利于各個區域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并加大工業企業、移動源的污染防治,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升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制,建立健全區域、省、市級聯動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
然而,一系列復雜性公共問題的起因和解決方案是多元的,需要不同組織協力應對。所以,發展積極的相互依賴關系,已經成為橫向地方政府間關系的重要趨勢。對于目前我國的環境狀況,只有通過各種強有力的措施大量削減各種類型污染物排放量,加強PM2.5區域治理。
3國外先進的治理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今國外一些空氣質量較好的城市,也曾經歷過嚴重的空氣污染時期,其資源環境管理經驗對區域聯防聯控的PM2.5治理值得借鑒。
3.1完善立法,轉型能源
各國政府頒布相關法律,依法治理污染。如,英國于1956年頒布了世界首部《清潔空氣法》,其立足點在于減少煤炭用量。美國在1955年通過了《空氣污染控制法》,環保機構有權立法、執法、處罰,并通過強制執行手段開展工作。
3.2區域聯動,雙管齊下
美國政府打破州的界限,依據全國地理和社會經濟的差異,將國家劃分為十個地理區域,并設立區域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實現對大氣污染的應急處理和長期雙管齊下。
3.3監控嚴密,信息公開
英國政府官方網絡及時倫敦地區每天實時空氣質量數據和一周趨勢圖。美國環保署從2006年開始就對全國環境空氣質量實行24小時的監測,并及時在公布當天PM2.5監控數據和次日的預報數據。
3.4依靠“從量”,控制污染物
在美國,企業每生產一個單位的產品都有與之對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果違背標準,將接受環境監管部門的處罰或者從其他企業購買污染物的排放指標予以抵消。另外,在限制排放總量的前提下,可開展排污權交易。
4總結
加大PM2.5的聯防聯控,首先應繼續加大行政力量震懾空氣污染行為,并建立區域空氣質量預報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搭建協作的團隊共享信息平臺;采取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實現“委托治理”與“托管運營”,并依合同約定支付污染治理或托管運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