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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科研成果轉化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基金項目]國家“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2009ZX09502-030)
[通信作者]*謝雁鳴,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中醫臨床評價,Tel:(010)64014411-3302, E-mail:
[作者簡介]張雯,碩士研究生,Tel:18810465641,E-mail:
[摘要]目前在中醫藥研究方面已經形成了若干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科研勞動者辛勤勞動的結晶,是人類文明的寶貴財富。標準化是促進中醫藥國際傳播的重要途徑,對于推動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促進國際貿易有重要意義,及時將具有向技術規范轉化潛質的科研成果轉化為技術規范不僅有利于提高標準的技術含量,而且有利于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該研究初步探索出適合具有向技術規范轉化潛質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向技術規范轉化的路徑,旨在為今后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提供方法參考和借鑒,以促進我國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中醫藥科研成果;技術規范;轉化;路徑探討
1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現狀
近年來,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的政策法規,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各地的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加強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法規等,為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科技向標準轉化的轉化率非常低,以2013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的統計數據為例,科技部當年共登記科技成果51 723項[1],與51 723項科技成果相對應的是2013年共計制修訂標準1 691項,其中指定1 211項,修訂480項[2]。從以上統計數據不難看出,我國科研成果產出多,但是轉化率低。
就中醫藥而言,隨著國家對中醫藥的重視,科研經費投入逐年增多。僅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為例,截至2012年,通過中醫藥學科資助的各類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達5 146個,資助經費約達15.080 7億元;其他資助還有來自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省部級科研項目等若干類別經費的支持[3]。反觀中醫藥標準化進展,截止到目前為止,中醫藥領域共制修訂國家標準27項,行業或行業組織標準471項。雖然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績,但是中醫藥相對于其他行業領域的標準化水平還存在很大差距。科研單位等相關研究機構,往往局限于為了發明而發明,為研究而研究,并未對其科研成果進行大量的改進和轉化,為能充分考慮科研成果的“實用性”,科研成果往往停留于“實驗室”的初級階段,致使眾多本應對中醫藥推廣與傳播,推進中醫藥現代化,服務社會,造福國家和人民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在很長一段時期都被束之高閣,難以實現其應用的自身價值,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2亟需科研成果向技術規范轉化的路徑和方法
科學研究、標準和成果轉化三者既相互促進、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成果轉化是技術知識和研究成果的具體轉移和應用于生產的實踐表現,不但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更可以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當今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的核心,是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同樣,各發達國家競爭的焦點,也集中在把當代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競爭上,因此科研成果只有經轉化和推廣,才能發揮科研成果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才能轉變為現實生產力,為科研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動力的支持[4]。
當今社會,標準的競爭關系到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國家在全球市場競爭中的利益分配。總理指出,“標準是自主創新的制高點,誰掌握了標準制定的話語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標準不僅滲透在現代科技發展的前沿,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形成新的生產力[5],而且能夠成為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經濟貿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語言,成為推動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助推器。一項技術標準被國際標準采納,往往可以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甚至能決定一個行業的興衰,標準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所處的戰略地位日益突出[6-7]。標準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構成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本要素,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集中體現[8]。
隨著全球經濟的深入發展,現代科學計劃不斷革新以及人類健康觀念和醫學模式的深刻變革,中醫藥學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通過中醫藥標準化,使中醫藥服務和產品達到國際技術交流合作與貿易條件的要求,符合國際慣例,促進中醫藥更好地走向世界,進一步推動中醫藥資源轉化為產業,文化和經濟優勢,保持我國中醫藥在國際傳統醫學領域的話語權和應用地位。同時,標準也是國際貿易壁壘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國通過制定實施符合國際貿易規則的技術標準,來限制不符合本國標準服務和產品的進口,保護本國的利益。我國雖然加入了世貿組織,在國際貿易中的關稅堡壘己不在,但是技術堡壘仍然存在,例如,2004年歐洲的《傳統藥品法》案的頒布就是為了阻止中草藥進入歐洲市場設立的門檻。因此中醫藥標準化對于中醫藥現代化、國家化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作用,是一項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工作,對引領和支撐中醫藥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9]。及時將具有向技術規范轉化潛質的科研成果轉化為技術規范不僅有利于提高標準的技術含量,而且有利于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因此只有吸收借鑒當今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用標準的形式再現中醫理論和醫療技術,中醫藥學才能與時俱進。
3中醫藥科研成果向技術規范轉化的路徑
3.1標準的涵義及分類
技術規范屬于標準的一種,國家標準GB2000.1-2002《標準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匯》中給出了標準的定義,標準是指“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并注明:“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的共同效益為目的”。按照標準的要求程度分:規范標準、規程標準和指南標準[10]。規范: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的技術要求的文件。適宜時,技術規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滿足的程序。規程:為設備、構件或產品的設計、制造、安裝、維護或使用而推薦慣例或程序的文件。指南:給出某個主題的一般性、原則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導或建議的文件。
3.2可以轉化為技術規范的科研成果界定
科研成果轉化為技術規范是指從科研成果的形成開始,到形成基于該成果的技術規范的一系列活動,其中跨越了2個系統即科研系統和標準化系統。從標準化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將科研成果納入到技術規范的所有標準化活動;從科研系統來看,它是將處于轉化中某個適當階段的科研成果將技術規范的形式固化,是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有力手段[11]。
然而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可以轉化為技術規范,能夠符合轉化為技術規范的條件。從標準的概念不難看出,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因此每個標準都應當界定出其適用范圍;其次標準的實施是為了使有關的工作獲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關方的協商一致;而且標準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復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現的事物由于其偶然性,不需要制定標準,某一方單獨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標準;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復出現的事物,為了規范它,才需要制定成標準[12],因此可以轉化為技術規范的科研成果內容必須符合具備以下特性:①其內容必須具有適宜于制定為重復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技術要求的性質,這種性質對于科研成果的產生和生存來講不是必須的,但對于科研成果的轉化和進一步的推廣時至關重要的。②同時應當具備向技術規范轉化的內在要求和外部條件。內在要求指的是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熟度,先進性,應用價值及與政策的協調性等等,如果科研成果的實際狀態沒有達到一定的要求,其不具備可轉化性;外部條件指的是行業內或者領域內有制定該技術規范的需要,具有推廣的必要性,才需要將相關科研成果進行整合和梳理,轉化為技術規范。
3.3科研成果向技術規范轉化的具體步驟
3.3.1遴選科研成果
在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的現狀部分不難看出,目前在中醫藥領域,已經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然而標準的制定數量是有限的,追根溯源,在于哪些科研成果能夠轉化為標準以及如何轉化目前缺乏相關的方法[13],本研究通過檢索相關文獻,法規和政策,借鑒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承擔的“十一五”科技專項課題“國家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試點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潛力分析方法” [14],結合中醫藥的特點,初步擬定出適合于判斷中醫藥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為技術規范的準則和條目。
判斷一項中醫藥科研技成果是否可以轉化為技術規范,要考慮以下2個基本準則:第一,可行性,即該項科研技成果是否具有轉化為標準的基本屬性,例如是否具有推廣價值,能夠重復利用;是否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人員基礎;在該領域是否能夠達成一定范圍的共識,并確保該項技術規范與當前已經的或者正在研制的技術標準之間保持相互協調、沒有重復。第二,必要性,即通過對該項科研技成果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綜合評估,認為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所需,這是確保技術規范制定完成之后能夠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具體評價條目見表1。
在必要性的遴選條目中,技術水平的先進性和成熟度是判斷科研成果是否具備轉化潛質的先決性要素,主要表現為通過分析該科研成果應用推廣的時間、范圍大小、與相關技術的協調性,是否在中醫藥行業內達成一定的共識,設立該條目的原因是,因為標準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復使用的文件,標準的實施是為了使有關的工作獲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關方的協商一致,因此只有中醫藥領域內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并且在行業內達成一定的共識的科研成果才可以轉化為技術規范;能否解決中醫藥領域的技術難題或熱點問題是指該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之后可以解決行業領域內懸而未決的技術難題或熱點問題;科研成果的先進性主要體現在與同行業比較達到國內或國際的先進程度,并考察是否可以帶來共性問題的解決。
科研成果的經濟效益:體現科研成果價值的第2個特性即表現為經濟性,因此設立了經濟效益的評價指標,這一點對于評價應用及開發類科研成果尤其重要,所謂的經濟效益自然指科研成果可能帶來或者已經帶來的經濟價值,即科研成果轉化后將其應用于生產和服務帶來的間接和直接的經濟效益[15],對于中醫藥科研成果而言,主要表現在是否是中醫藥市場發展所亟需,該條目是通過分析該科研有利于行業的發展,可以創造更大的利益,則推廣的價值就大;科研成果是否可提高中醫藥市場的競爭力指的是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后對于中醫藥市場增收,增效的直接貢獻和對于國民經濟帶來的間接貢獻,預期的經濟效益越大,提高中醫藥市場競爭力越強,則越需要轉化。
科研成果的社會效益其一表現在科研成果是否符合人類的安全,文明和倫理道德準則,因為有些科研成果的先進性、成熟度和經濟價值很高,但是違背了人類安全、文明和倫理的原則,是需要被禁止轉化為技術規范的;其二表現為是否提高中醫藥醫療服務水平,中醫藥的醫療服務水平的提高屬于中醫藥在衛生領域內應用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只有科研成果轉化為技術規范后,能夠切實提高中醫藥的醫療服務水平,實現其社會價值,該項科研成果才具備轉化的必要。
運用共識會議法對前期遴選出的科研成果進行專家論證。該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在進行完多輪專家共識會議之后,根據專家共識會議的結果,確定技術規范的轉化方案。
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中醫藥標準制定管理辦法(試行)》提出新工作項目提案建議書,填寫完成后交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標準化辦公室,履行報批程序,收到正式批復后批準立項。
3.3.2確定技術規范制定主體
明確技術規范的制定主體,對于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為技術規范至關重要,技術規范的制定主體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需具備在中醫藥行業內,處于該領域領先并且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資質,才能在科研成果轉化技術規范后起到推廣和應用的促進作用。
3.3.3組建技術規范制定工作組
3.3.3.1遴選原則技術規范制定工作組由臨床醫生、藥學學科的人員、臨床方法學方面的專家、各級管理人員及標準制定人員等多學科人員組成。人員有資深老專家、專家、臨床一線醫師、藥師、科研研究人員、方法學研究者等,分布在老、中、青3個層次。負責起草的工作組積極收集、分析相關資料,吸納各國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既往標準化建設的經驗。
3.3.3.2工作組組成由臨床專家、藥學專家、方法學專家、統計學專家、中醫藥行業管理者及衛生行業管理者等資深專家組成,對技術規范的制定提出決策性的建議和總體督導。撰寫工作組又分為文獻檢索小組和起草小組。由具有臨床、藥學、臨床流行病學知識背景的人員執筆撰寫技術規范;由具有中醫學、臨床流行病學知識背景及較好外語水平的人員進行文獻檢索與評價。
3.3.4系統收集相關材料
在前期研究的基礎上補充相關材料,具體包括:廣泛收集與技術規范相關的專業文獻及相關科研成果,與技術規范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化的法律法規;編寫工具,《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編寫的相關規則與指南;從而節省技術規范編寫所需的時間。
3.3.5起草技術規范
3.3.5.1撰寫技術規范討論稿基于文獻檢索小組檢索的所有相關材料,并且廣泛征集技術規范制定完成之后的使用各方比如各級醫院、藥品生產企業和科學研究單位的建議和意見,形成技術規范的討論稿。
3.3.5.2撰寫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根據標準化管理的要求,為了使技術規范更具公認性,召集技術規范指導委員會專家對技術規范討論稿進行專家論證,以期討論稿進行修正完善,撰寫工作組對指導委員會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細致的推敲和反復討論。
經反復討論之后,運用由中國標準出版社,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白殿一教授主編的《標準的編寫》一書中附錄6中的“標準編寫模板TCS2009”及使用指南進行編制,使編寫的技術規范符合GB/T1.1規定的標準要求,形成征求意見稿。
在標準編寫時應當注意,標準的條文應用詞準確,條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描述準確、規范是制定標準的最基本要求。標準是用語言文字來表達信息的,它對語言描述的要求特別苛刻,標準的語言和表達形式應盡可能的簡單,明了,易懂,還應注意避免使用口語化的措辭,一是要清楚的表達信息,一是不容許出現異議。標準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強的邏輯性,用詞禁忌模棱兩可,防止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對標準內容產生不同的理解。具體可以參考GB/T1.6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達規則。
3.3.5.3技術規范意見征求在形成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之后,需進行必要的內部驗證,同時通過各種形式:公開,網絡,問卷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在完成技術規范的征求意見之后需對征求的意見進行歸納匯總和研究處理,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對于未采納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對于技術規范進行了重大修改的,應當再次征求意見。
3.3.5.4形成技術規范送審稿根據技術規范征求意見,對意見進行逐一認真分析后,再進行意見的匯總處理,形成技術規范送審稿。
3.3.6審查、批準、出版、復審
由于技術規范的審查,批準,出版及使用和復審,均屬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行為,因此僅需按照其流程具體操作即可。
4討論
在中醫藥科研成果向技術規范轉化時,遴選具備技術規范轉化潛質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對于技術規范的轉化至關重要,本研究通過檢索相關文獻,法規和政策,借鑒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承擔的“十一五”科技專項課題“國家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試點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潛力分析方法”,結合中醫藥的特點,初步擬定出適合于判斷中醫藥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為技術規范的原則和條目。然而在今后的相關研究中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深入探討,迫切需要進行中醫藥科研成果向標準轉化評價系統的研究,建立適合中醫藥發展的相關評價指標體系,采用適當的評價方法,科學合理的做出評價,更好得確定應當重點進行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的項目。
然而大部分標準化的學術論文目前都還停留在對標準化工作的初級探討、經驗總結及具體標準的討論方面,對于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轉化路徑深入研究很少,使得中醫藥科技成果向標準轉化的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支持的中醫藥科研計劃從立項到科技成果產出,標準計劃立項到標準批準,是兩條互不相關、各自獨立的過程鏈,很多中醫藥技術成果中亟需形成標準的內容未能進入我國的標準的制定程序中來。科研院所的廣大科研工作者承擔著繁重的科研任務,根本就沒有時間和精力來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為標準,更缺乏這方面的有效經驗,造成了大學研發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加之我國僵化的科研體制管理模式,立項專家往往忽視科研的應用性,容易導致高校科研成果與市場需求相脫節,從而無法實現科研成果的有效轉化。因此應當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完善中醫藥標準化管理體制,加強科研成果的利用和資源的整合,系統梳理科研進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的機制,加大科研成果向中醫藥標準轉化的力度,真正體現科技創新對于中醫藥的支持和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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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 科技成果轉化 途徑 方法
當今世界處于在知識經濟時代,經濟已經逐步實現全球一體化,現代科技教育越來越在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個國家或民族的經濟實力、綜合國力、生活質量、國際競爭力以及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無不取決于科技的發展,特別是高新技術的發展。科技教育工作已經上升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如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創新型國家發展戰略、科技強軍戰略等。高校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進程中擔當主力軍的重要角色,作為國家發展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和具體實施的高校,是知識創新的源頭和知識庫,高校職能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引領和文化和諧,其中:科學研究是高校的核心競爭力,也是高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的關鍵環節,沒有高水平的科學研究,就沒有高質量的人才培養,服務地方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也難以實現,也無法進行文化創新引領,促進多元文化和諧發展。而高校科學研究目的就是要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落腳點就是要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實現科技成果的中試化、工業化、產品化、商業化和產業化,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因此,本人結合高校科技管理工作實際,就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行有益探討。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現形式
所謂科技成果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通過復雜的智力勞動所得出的具有某種被公認的學術或經濟價值的知識產品。《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中把“科技成果”定義為:科技成果是指對某一科學技術研究課題,通過觀察實驗、研究試制或辯證思維活動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的結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機關(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門)認可,在一定范圍內經實踐證明先進、成熟、適用,能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或生態環境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其內涵與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基本相一致,是無形資產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穎性與先進性:沒有新的創見、新的技術特點或與已有的同類科技成果相比較為先進之處,不能作為新科技成果。②實用性與重復性:實用性包括符合科學規律、具有實施條件、滿足社會需要。重復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復使用或進行驗證。③具有獨立、完整的內容和存在形式,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以及科技報告等。④通過一定形式予以確認:通過專利審查、專家鑒定、檢測、評估或者市場以及其它形式的社會確認。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質分為基礎研究成果、應用研究成果和發展工作成果;在統計、分析中,也可分為科學理論成果和應用技術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從構成和表現形式可分為9類: ①技術方案(新產品、新工藝);②新設計;③技術秘密;④工藝圖紙;⑤計算機軟件;⑥論文;⑦集成電路;⑧生物品種;⑨科學發現。
2.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途徑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概念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包括各類成果的應用,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技能的加強,效率的增加等等。廣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將科技成果從創造地轉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勞動者的素質、技能或知識得到增加,勞動工具得到改善,勞動效率得到提高,經濟得到發展。狹義的科技成果轉化實際上僅指技術成果的轉化,即將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成果從科研單位轉移到生產部門,使新產品增加,工藝改進,效益提高,最終經濟得到進步。我們通常所說的科技成果轉化大多指這種狹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所講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就是指技術成果的應用數與技術成果總數的比。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目前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途徑,主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轉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轉化:①高校科技人員自己創辦企業;②高校與企業開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發平臺,直接將研究的技術和成果轉化;③高校與企業開展人才交流;④高校與企業溝通交流的網絡平臺。*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主要是通過各類中介機構來開展的。機構類型和活動方式多種多樣。①通過專門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②通過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實施轉化;③通過科技咨詢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等等。
3.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方法
今年年初,東莞松山湖上空浮起了一個銀色飛艇――光啟智慧城市空間信息平臺“云端號”正式交付商用。對于光啟而言,意味著這家深圳年輕的新型創新機構,依托超材料技術,在新型空間創新上實現了質的飛躍;對于東莞市而言,邁出了“從0到1”顛覆式創新的歷史性一步。
在廣東,很多像光啟這樣外界眼中“不完全像大學、不完全像科研院所、不完全像企業,不完全像事業單位”的“四不像”單位,正成為資本市場的寵兒、新三板的常客、跨國科研交流的生力軍。無經費、無編制的“三無”單位,卻讓企業對它們趨之若鶩、地方政府將它們視同珍寶。
新型研發機構的井噴式發展,不僅為破解科研與市場對接“兩張皮”痼疾提供了寶貴路徑,也為實現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孕育培養“科研產業”奠定了堅實基礎。
新型研發機構成“新寵”
作為珠三角最知名的新型研發機構之一,廣東華中科技大學工業技術研究院去年剛剛組建的機器人應用中心在短短六個月里就接到各類訂單累計超過5000萬元,一度出現“企業排著隊等簽單”的火爆場面。今年該中心還和大連機床廠展開合作,在東莞等地分兩批引入總計15000臺智能數控裝備,再以分時租賃方式靈活提供給東莞中小制造企業使用,進而釋放出更大的產業溢出效應。
這類新型研發機構的每一項研究,不僅有著成熟的科技團隊在穩步推進,同時還有著明確的產業化開發路徑,市場前景廣闊。據統計,該研究院每生產、銷售1億元的設備,東莞當年增加的工業產值就能超過10億元。更重要的是,全球智能制造應用的時間窗口也就3到5年,該研究院的宗旨是想辦法幫助企業抓住這個窗口,不坐失良機。目前,該研究院已經變成當地乃至珠三角的公共研發平臺。在外界看來,靈活的機構設置、近百家的孵化企業、數以千計的成熟產品,都是這個平臺區別于傳統高校與科研院所的顯著特征。
目前,東莞像華中科技這樣的新型研發機構已經達到27家之多,累計投入資金超過40億元,而服務企業超過2萬家,成為東莞全市創新轉型的核心支柱。
企業“踏破門檻”、地方政府“求賢若渴”、創新人才“大放異彩”,新型研發機構展現出勃勃生機與旺盛活力。據不完全統計,僅廣東、江蘇兩地,此類新型研發機構總數有近百家之多。
在廣東,由于清華深圳研究院成果豐碩,該院正在廣東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積極籌建清華珠三角研究院,目標是給深圳以外的其他珠三角城市提供更多科技創新資源支持。在江蘇,由省政府牽頭成立的江蘇產業技術研究院只用了短短不到三年時間,就成為一家擁有23間專業研究院所的產業技術攻關平臺。僅汽車一個領域,孵化的企業去年銷售總值就超過20億元,而累計投入則只有6億元,收效比達到1比3,該研究院的目標就是成為一個連接江蘇產業和全球創新資源的技術平臺。
破解科技創新“兩張皮”痼疾
究竟是什么原因讓新型研發機構能夠如此受到市場歡迎?究其原因,新型研發機構破解了科技與市場“兩張皮”的痼疾。
現在很多地方科研成果轉化遭遇“滑鐵盧”,就是太想把科技與市場這“兩張皮”做成一張皮。華科團隊最開始也是想把學校的研究成果直接拿來用,但是后來一實踐就發現,這“兩張皮”捏不到一起去,它中間必須有新型研發機構這樣的“第三張皮”或者說“粘合劑”來做承接。
高校、科研機構和市場不能夠硬性對接,一是企業不了解高校體系,高校也不了解企業的運作思路,二是企業最急需的短期技術改造和產業應用不是高校的長處和優勢所在,傳統體制的慣性又嚴重束縛了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與其花大力氣將兩者捏在一起,不如放手讓新興科研機構發揮作用。
大學要保持全球高端學術水平的同時對接企業,兩者客觀上就存在矛盾,因為前者往往難以短期收效,后者又最在意經濟核算;一個是往前看,一個是往后看,這就必須要有個緩沖層來應對。而這個環節又不能復雜化,新型研發機構正好滿足這一需求。
作為目前運作比較成熟、經濟和社會效益都比較突出的代表性新型研發機構,廣東華中科技大學工業技術研究院、中科院西安光學所、江蘇產業技術研究院都擁有一支600人以上的獨立科研力量,其中80%以上人員都來自于市場招聘,可以組成數個甚至數十個團隊與企業進行對接。與之相對應的則是部分缺乏獨立團隊的新型研發平臺發展相對緩慢。由于多重原因,一些研發機構一直未能形成研發隊伍,主要依靠將企業需求帶回學校本部對接,結果只能收取微薄的服務費,形不成有效積累,也不能及時滿足企業需求,發展十分緩慢。
科研成果“變現”難題待解
在看到新型研發機構主動對接市場、積極尋求自我造血能力的同時,也要看到,由于機制體制的束縛和障礙依然存在,幾乎沒有一家新型研發機構沒有觸碰過資本運作的“天花板”或者“玻璃墻”。如何打通評估轉讓、專利入股等科研成果轉化的“老路”與“新路”,仍然是當前我國科研體制改革亟待解決的重大障礙。
對于新型研發機構而言,由于更有利于降低國有資產流失風險、保障校方利益,扮演監管角色的高校(科研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更愿意研發團隊和企業采取評估轉讓或者專利授權模式完成,但在很多新型研發機構看來,這兩種模式分別存在評估價格容易過高損害企業利益、授權存在不確定性難以實施長期經營規劃等固有弊端而不被企業廣泛接受,實際上并不可行。
以某一專利為例,第三方給出了300萬元的評估價,但學校堅持認為存在低估嫌疑,始終不予批準。此外,當前新型研發機構和企業結合緊密,研發人員進入企業工作是一個普遍現象,客觀上這也會影響相關人員走評估轉讓和授權許可的積極性。
同時,多位新型研發機構負責人反映,盡管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出臺,國家也已經多次明確鼓勵采取股權激勵政策推動專利轉讓,但這條路實際很難走通。
以廣東華中科技大學工業技術研究院旗下的一家企業為例,相關研究團隊在機器人驅控一體化上取得研發成果并吸引了風投基金加入,需要調整降低研究院占企業股份比重,增加研發團隊股權比重。這本來是件好事,可以更大地激勵研發人員,同時回收國有投資,更符合國家政策與法律方向,但是因為涉及校方股份,結果就需要完成從研究院投資公司到學校產業集團等多級審批,甚至還要到教育部審批或備案,風投一看就打了退堂鼓。該院下面有33個公司,資產處置決策涉及投資、溢價、增資等多個領域,但是在股權轉讓、退出上從未成功過。
關鍵詞: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創新型國家
本文為安徽財經大學2016年大學生科研基金項目:“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提升:環境約束與制度引導”(項目編號:XSKY1637)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5月24日
科技創新引領的時展潮流已是必然趨勢,創新驅動成為重塑國際競爭新優勢的必然選擇,世界各國都極其重視對創新型人才的培養。當代大學生作為富有朝氣、活力和創新精神的青年社會群體,是國家的棟梁和未來的接班人,肩負著民族復興的歷史使命。同時,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大學生數量的增長也勢必追求質的飛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社會各方面都對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質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大學生除了掌握書本理論知識,還應注重創新能力的培養,積極鍛煉創新思維和實踐操作能力,提升綜合素質能力以應對未來激烈的社會競爭。因此,提升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不僅是順應時展的需要,也是大學生實現個人人生價值,開展創造性勞動,提升綜合競爭力的必然要求。
一、大學生科研創新的現實意義
當今國際間的競爭是以經濟和科技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的較量,更是人才的競爭,教育的競爭。在我國高等教育培養模式下,大學生開展科研創新活動是培養大學生創新思維、培育創新人才的直接途徑,也是我國人才培養體系的核心內容。當代大學生是我國的人才后備軍,對其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和提升對于大學生個人發展、社會進步以及整個國家的富強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促進大學生個人人生價值的實現,提升綜合素質能力。我們每個人活在世上都有自己的價值。一個人的人生價值不是體現在他是否具有無比優越的物質條件或社會地位,而是取決于他對別人、對社會所發揮的作用有多大,對自我主體以外的客體所做出的貢獻有多大。內在價值是創造價值的潛在能力,外在價值是發揮自身創造力所創造出來的現實價值。對大學生來說,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能夠綜合提升其學習能力、判斷能力、實踐能力,激發優秀潛能。科研創新是一個考驗恒心和定力、戒驕戒躁、突破自我的過程,科研活動的參與有助于大學生培養謙虛、嚴謹、合作、交流、探索的優良品質。科研創新所取得的成果也會增強大學生的自我認同感和成就感,有利于促進大學生個人人生價值的實現,這是與物質財富有根本區別的一種精神上的充實和滿足。
二是有利于提升民族創新力,開展創造性勞動。人類文明的進步是一個對科學技術創新與探索的過程。以四大發明為代表的中國古代科技方面的成就,長期領先于世界;近代兩次工業革命中國落后于西方,英、德、日、美等資本主義國家大批的科技人才創造出了偉大的科學技術成果;第三次科技革命引領的現代科技的發展更是勢如破竹,發展迅猛。由歷史經驗來看,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發展速度有快有慢,水平有高有低,究其原因,民族創新力是一個重要因素。科研創新作為創新領域的一個重要分支,對于整個民族創新力的提升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代大學生是中華民族的脊梁,其科研創新水平直接關系到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對于開展創造性勞動、推動社會進步至關重要。
三是有利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科學技術是當今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力量,自主創新能力則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建設創新型國家,核心就是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發展科學技術的戰略基點,走出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當代大學生是富有探索創新精神、朝氣蓬勃的群體,是推動現代科學技術更好更快發展的新生力量。高等教育下注重對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是響應時代的號召,也是貫徹落實自主創新的國家發展戰略,增強我國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有利于我國在應對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掌握主動權。
二、我國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階段性培養成果
近年來,國家對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愈加重視,出臺一系列激勵獎勵政策,大學生開展科研創新活動在我國各高校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我國對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也取得了一定的階段性成果。
一是科研層次體系日益完善。新世紀大學生是社會發展的主力軍,對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是時展賦予高等院校甚至是整個社會的重任,是一個系統的戰略工程。我國對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起步相對較晚。目前,在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培養模式建設中,基本形成了校級科研項目、省級科研項目、國家級科研項目的層次體系,為大學生開展科研活動提供了良好的平臺。此外,還設立了科研基金,科研成果獎勵等激勵機制,政府對高校大學生的科研經費投入也逐年增加。科研基金項目的申報和各種創新創業競賽為大學生培養創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平臺,激發大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合作溝通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也有了進一步提升。
二是大學生科研創新理念逐漸形成。近年來,國家對高校創新教育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加強,大學生群體對于科研創新有了進一步了解和認可,逐漸意識到科研創新對于個人成長成才的重要意義,對待科研創新活動越來越表現出積極主動的意愿和傾向,科研理念的養成有助于進一步推動科研活動的落實。總體而言,大學生群體在科研活動中的實際參與度和科研成果質量都有了一定提升,這是一個良好的發展勢態。
三是大學生科研成果得到一定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創新應重視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國家對科研成果的轉化也給予大力支持。國務院2016年2月26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促進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營造了良好環境。
在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過程中,由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2009年啟動實施的“藍火計劃”服務技術轉移項目,惠及全國逾百所高校,旨在深入推進“產學研用”相結合。較為突出的還有浙江大學建設八個創新創業平臺培育高科技企業,中國農業大學實施158工程服務新農村建設,華南理工大學對接專業鎮,開展行業關鍵技術攻關,哈爾濱工業大學 “1+4”模式解決校辦產業發展瓶頸,上海交通大學打造強有力科技成果轉化保障體系,西北工業大學以成果作價折算股份等。
三、國際借鑒及啟示
20世紀50年代,美國、前蘇聯、日本已經積極組織大學生參加科研活動,早早意識到培養科研創新人才的重要性;美國歷年來有注重本科生科研的傳統,1876年美國創建首座研究型大學――霍普金斯大學,注重學生知識擴展,鼓勵科學創新,營造自由濃厚的學習氛圍,培養出眾多精英和諾貝爾獎獲得者;麻省理工大學1969年首創“本科生科研計劃”,認可和資助本科生參與科學項目研究;日本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科技立國”口號,實行“二十一世紀卓越研究基地計劃”;德國大學一項重要的教學和科研制度――研討課處于所有教學方式的中心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國際上對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起步較早,且重視程度遠大于我們國家。隨著對本科生科研活動認識的深入,與之相對應的科研管理組織機構也日趨健全,為本科生科研活動提供良好的保障。此外,整個教育界以及學術界對大學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為學生提供的科研訓練機會眾多、形式多樣、成果轉化明顯。這些都是值得我們國家去學習和借鑒的。
四、我國大學生在科研創新能力提升過程中的不足
在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培養和提升過程中,雖然各個高校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嘗試,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總體上仍存在不足之處,有待改進,以期進一步完善高校創新人才培養體系。
(一)高校大學生科研源動力不足。疑是思之始,學之端。科學上的重大突破與技術上的重大發明,往往就是從“疑”開始的。興趣往往產生于對事物的疑問與思考。在我國目前較多院校中,仍然存在著科研環境和學術氛圍不夠濃厚的問題。一方面學校對學生科研創新活動的宣傳力度仍然不夠,學生的信息獲取渠道較單一;另一方面盡管整體上大學生群體科研意識在逐步提升,能夠逐漸意識到科研活動對于個人成才和發展的重要意義,但由于自身缺乏毅力和動力,往往不愿投入時間和精力,再加上對科研過程中出現的困難與阻力不能及時解決,容易對科研活動望而卻步。因此,如何為大學生參與科研創新活動注入不竭動力,幫助其克服困難,增強大學生參與科研活動的熱情,這是培養和提升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專業知識不夠扎實。課堂是大學生學習的“第一戰場”,大學生的課堂出勤和參與情況直接決定著其在大學所學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多少。科研創新作為一項集立項、論證、研究方法、數據收集整理、現象分析、結論等一系列思維行為方式為一體的嚴謹過程,需要以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和開闊的發散思維作為其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但在目前我國各高校中,學生往往由于社團部門活動干擾、教師教學水平不足、自身自制力較差、缺乏學習興趣等原因,課堂逃課現象越來越明顯,表明大學生對專業基礎知識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此外,高校大學生對計量經濟學Eviews軟件等數據分析工具的掌握程度以及資源搜集信息檢索的能力總體偏低。專業知識的薄弱往往造成大學生科研起步困難,容易造成大學生對自身參與科研活動的能力和信心不足。
(三)科研扶持力度相對薄弱。目前,各個高校已經提供了較多科研創新機會,但就龐大的學生數量群體來說,仍然是不足的,政府作為高校科研經費的主要來源,對大學生科研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仍然相對薄弱。雖然目前在各高校已經設立了相關科研項目,但仍缺乏可持續經費投入,總體看來仍然不能很好地滿足學生需求。此外,科研活動的獎勵機制也有待完善。作為激勵理論的重要分支,著名心理學家弗魯姆的期望理論認為,人們之所以采取某種行為,是因為他覺得這種行為可以有把握地達到某種結果,并且這種結果對他有足夠的價值。對大學生來說,科研創新活動的獎勵機制無疑是一種內在動力,物質上的獎勵和精神上的滿足能激發大學生參與科研創新活動的潛能。
(四)導師隊伍建設有待提升。目前,眾多高校都實行導師制,高校導師科研隊伍建設直接影響高等教育和科研功能的實現。目前,我國導師隊伍建設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完善。一方面是導師與學生的溝通不足,往往忙于自身事務而忽視對學生科研方面的指導,對指導學生科研活動的重視程度不夠;另一方面導師自身綜合能力不足,不能為學生提供有效指導。此外還涉及到科研評估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導師職稱評選等應與指導學生科研創新活動相掛鉤。
五、進一步提升高校大學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建議
(一)加強師生溝通,營造良好學術氛圍。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教授、著名創業企業家等為學生開展講座,開闊學生的視野,為學生了解科學前沿動態打開一扇窗口;定期組織學術研討交流會,設置有關科研創新的課程,這些活動的開展都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科研學術氛圍。鼓勵同學之間充分交流,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同時也要增強師生互動交流,可以通過研討會、交流會等形式平等參與廣泛互動,實現對學生積極有效的引導,在交流談論中逐步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思維。鼓勵學生結合興趣和專業所長參加各項創新創業大賽,諸如挑戰杯、數學建模、創意大賽等。這些形式多樣化的科研活動為學生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學習方式,學生由課堂被動學習轉為課余時間里的主動學習,讓學生經歷“成為主體,獲得尊重”的體驗,也讓學生滿足了能力發展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因此,各高校應提供更多科研創新的機會和平臺,豐富活動形式,讓學生們廣泛參與到科研實踐活動中來,感受其中的魅力,無形中也增強了開展科研活動的興趣和信心。
(二)提升高校教育水平,實現科研教學相統一。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高等教育明確提出了“提升高校教學水平和創新能力”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和社會對于高校教育水平和大學生創新能力的關注,也說明高校教學水平對于培養創新型人才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為此,高校應重視對大學生專業知識的掌握,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也要注重靈活教學和個性化培養,因材施教。此外,還應切實推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深入貫徹教學和科研二者相結合的理念,提倡“學中研”和“研中教”的人才培養模式,為學生設置科研創新能力的相關課程,引導學生開展實戰演練,實現科研教學相統一。由于不同年級大學生對于專業基礎知識能力掌握程度不同,對于科研方面的引導也應有所側重。
(三)加大政府財政扶持力度,完善獎勵機制。科學研究是一種社會公共需要,具有公共產品顯著的正外部效應特征,科研活動的成本與收益不易通過市場交換對稱起來,因此基礎性、公益性以及高新科技的科研經費需要由政府作為投入主體,國家財政予以支持。目前,政府對高校科研活動的扶持力度相對薄弱且院校之間科研經費不平衡,重點高校科研經費充裕,而一般院校及專科高職院校經費較少。應增加穩定的經常性科研經費占經費撥款的比重,促進教育公平,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科研經費支出預算體系。同時,也要重視和支持基礎研究,提高我國原始性創新能力、積累智力資本。此外,還應完善相關激勵獎勵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作為高校基礎研究經費投入的主體作用,加大對實驗室以及其他科研基地的資金設備投入。
(四)加強導師隊伍建設,完善科研評估體系。導師是引導學生走上科研道路的指路人,對于學生科研活動的順利開展起著重要作用。對于初次參加科研活動的學生來說,由于自身知識不足,水平有限,往往容易產生厭煩苦悶急躁的情緒,就需要具有優秀教學能力和科研經驗的導師能夠為學生積極有效地進行指導,傳授經驗,激發學生開拓思考的能力,增強學生開展科研活動的信心,因此各高校應注重對導師素質能力的培訓和提升,對優秀的導師給予表彰和經驗分享交流,共同致力于建設師資力量雄厚的導師隊伍,為學生開展科研創新活動提供堅實的后盾。此外,還應把大學生科研創新活動納入常規化、規范化管理的日程,鼓勵導師實行例會制,加強與學生的溝通交流。建立合理規范的評估體系,導師的職稱評選以及相關榮譽不僅與自身科研教學成果相關,還應與指導學生科研活動數量和質量相掛鉤。有了優秀的導師隊伍和日益完善的科研評估制度作為保障,能夠激發大學生科研創新的動力和信心,為更好地開展科研創新活動提供了契機。
(五)進一步加強科研成果轉化。目前,國家已出臺一系列措施鼓勵大學生科研成果轉化,在此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強對大學生科研成果的轉化,只有真正投入到人類生產生活中的科研活動才是有價值的。為此,要繼續完善加強科研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加強學校與企業橫向聯系,進一步加大學校對科研成果轉化工作的支持扶持力度,作為高校與企業的“產學研”橋梁,切實保障大學生科研成果專利的知識產權專利,對科研活動在成果轉化過程中表現突出的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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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高校專利工作現狀
(一)高校自主創新和專利工作有很大提高
首先,高校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隨著我國有關法律不斷完善以及法制觀念不斷深入人心,許多學生選擇在完成發明創造或研究成果后申請專利,以保護知識產權。據統計,2004年至2014年期間,高校專利申請總量保持快速增長,由2004年的12997件,增長到了2014年的183969件,年均增長30%。其次,專利工作越來越受到高校的重視。一方面,高校在大學生的創業創新項目中投入資金,支持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另一方面,高校也在不斷加強自身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建設,增加工作人員和專業的指導老師,幫助解決學生專利申請和專利轉化的一系列問題。
(二)高校學生的專利轉化存在諸多問題
第一,專利轉化普遍價值不高。雖然高校的專利申請在數量上的確有所提高,但從質量上來看,具有高價值的卻不多。與企業相比,高校學生的專利獲獎偏少,專利轉化實施率偏低,無論是在技術成熟度、市場需求度,還是群眾接受度、轉化實用度等方面,都缺乏一定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前景。第二,專利轉化管理局面混亂。一方面,高校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內容空洞,大多只負責簡單的申請登記、專利審核、資金撥給等工作,很少提供專業化的專利轉化服務。另一方面,有關專利轉化管理方面的機構、專利轉化信息交流的平臺較少,使得很多學生在遭遇法律侵權、專利轉讓、利益分配等問題時無處尋求幫助。
二、高校專利工作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高校學生專利轉化意識有待提高
與企業相比,高校學生往往缺乏市場意識。受高校政策影響,學生往往更重視、申報獎項等。即使為自己的發明、研究成果申請到專利,也不愿再花費時間和精力將其進行成果轉化。另一方面,申請專利的時間周期長,程序較為復雜,多數學生對專利制度、交易平臺、出售途徑等了解得并不多。盡管希望將自己的成果申請專利并進行轉化,也常由于經費、時間、精力等原因望而卻步。
(二)高校學生研究成果技術含量低、重復率高
由于知識積累、實踐經驗等方面的限制,目前高校學生的自主發明很少,更多的是在原有創意的基礎上加以改造,因此申請的專利多為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少有發明專利。并且這些專利大多數來自學校實驗室和生活中,難與企業研發團隊的技術成果相提并論,得不到生產企業的青睞。同時,一些高校學生進行研究項目立題時,不是以市場經濟前景為指導,而是以獲得科研經費為目的,忽視產權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發展的最新動態、不論研究的課題內容是否重復的情況下,將他人已完成的項目、已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重復研究,導致研究成果無法進行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
(三)高校學生與企業信息交流不暢
對很多高校學生來說,發明研究、申請專利主要基于興趣愛好或學校的鼓勵政策,甚至不排除一些學生只為評獎評優、豐富履歷,因此存在嚴重的閉門造車的現象。學生忽視了市場調研,不了解企業和市場需要什么,即使有創新成果也難以得到市場的認可,無法與企業的需求對接。在企業看來,一些高校學生專利外表光鮮,但缺乏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一些專利則需要較高的技術,企業無法支持。因此大部分學生申請到專利卻只能束之高閣。同時,許多企業渴望尋求高校的專利成果,卻苦于沒有渠道和平臺進行了解。
(四)專利維持成本超出高校學生能力
由于申請專利程序比較專業、復雜,目前高校學生申請專利通常是通過社會上的專利機構。除項目研究前后要投入數千甚至上萬的費用外,根據一些高校教師和學生反映,請通過機構申請專利也要花去數千元。若申請到的專利不能馬上進行轉移或轉化,今后還要不斷續交一定的專利保護費用,且逐年遞增。很多學生因為沒有能力繳納這筆費用,又未找到企業進行成果轉化,導致專利被取消。
(五)高校和政府的幫助、指導作用薄弱
鑒于目前高校學生缺乏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又沒有實際經驗的積累,因此高校和政府要制定有關政策,疏通渠道、搭建平臺以幫助、指導學生更好地鞏固和實現研究成果和發明創造。然而實際上大多高校和地方政府并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作用。雖然許多高校已經成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但其工作內容簡單,主要負責制定政策、登記科研成果、管理專利申請和維持、登記與審核專利許可轉讓等行政管理式的活動,很少提供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另一方面,全國尚沒有建立統一高效的專利技術轉化交易平臺,因此還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服務力度,在法律問題、技術談判、利益分配等方面為高校學生提供專業化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
三、完善我國高校學生專利轉化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有關高校專利轉化的法律法規
近年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促進新增科技成果及時轉化。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等,還有專門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如1999年教育部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雖然有許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支持,但我國有關專利轉化的法律體系還未完全建立,仍需要不斷完善。例如,根據《專利法》規定,在高校職務范圍內完成或利用高校資源設備完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其權利歸高校,收益歸國家。這無疑降低了高校學生進行發明創造和科學研究的積極性,也會帶來一定的不公平現象。事實上,在《專利法實施細則》、《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已經有了有關發明人的獎勵與報酬的規定,但其中存在著沖突矛盾之處,在實踐中也很少真正落實。因此,國家應當進一步探索對高校學生專利轉化的獎勵與利益分配機制,對獎酬比例做出更科學合理的規定;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對高校專利轉化中的獎酬分配計算方式、計算基準做出統一規定,從制度上切實保障學生發明人的利益,提高其專利轉化的積極性。
(二)加強知識產權教育,提高高校學生專利轉化意識
我國知識產權教育覆蓋面過于狹窄。在大多數高校,作為發明創造和科學研究主力軍的理工科專業學生極少有機會了解學習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一方面導致一些學生意識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使許多希望申請專利并進行成果轉化的學生望而卻步。因此,高校應充分發揮自己的教育資源優勢,除了在法律基礎等通識課程和公選課程中增加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也要積極創造條件面向更多專業學生開設知識產權單獨課程。同時,改變知識產權教育模式單一的局面,高校可以通過加大對創新研究項目的投入以及加大對專利轉化平臺的支持,增加指導老師和專業人員在項目進行中隨時為學生提供知識產權和專利轉化方面的指導。
(三)提高高校專利轉化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在專利的申請與轉化方面學生缺乏相關知識和經驗的積累,因此高校的管理和服務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與國外相比,我國高校的專利管理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可以借鑒國外高校的一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行改進。首先,高校可以建立項目啟動前的評議、考察機制,重視產權查新工作,防止研究內容重復影響專利的申請。其次,可以完善項目進行中的指導和支持工作,除了對所研究的專業領域的問題提供幫助,還要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等相關教育宣傳工作。最后,加強項目后期的管理工作。這一點可以參考美國的OTL辦公室(技術許可辦公室)模式:首先,對遞交專利申請的科研成果進行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且具有一定的市場前景;之后,OTL辦公室將會聯系經濟能力好、專業聯系緊密且對此項技術感興趣的企業,并決定是否申請專利;最后,OTL辦公室針對專利實施的具體問題與企業談判,包括專利實施許可的范圍和費用等內容。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高校建立了類似的機構,如清華大學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天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等等。
(四)擴大高校與企業的合作,產學研協同創新
長期以來,高校科研都存在著與市場需要脫節的問題,這也導致許多專利最后難以得到轉化。其中有高校創新更多關注基礎研究和前沿領域的原因,也有高校與企業信息交流不暢的原因。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統一的、方便快捷的校企信息交流平臺,使企業能及時了解高校的最新研究成果,使高校能及時了解企業的發展動態和需求,從而擴大高校與高校之間、高校與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在擴大校企交流的基礎上,還應該建立產學研合作的長效機制。產學研合作,即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之間的合作,以企業為技術需求方,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為人才培養和技術供給方。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提出科研目標,并提供物質保障;高校和科研院所則利用自身科研優勢和人才資源進行研究。由于企業從始至終參與研發過程,研究成果符合企業需要,企業也對研究成果有著深刻的了解,因此更能使專利得到順利轉化。
除此之外,美國明尼蘇達大學近期的“先試后買”模式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先試后買”計劃允許感興趣的公司在做出永久的許可承諾之前進行技術的“試運行”,以確保該技術具有真正的商業化潛力。它通過解決漫長的談判、復雜的許可條款以及長期許可風險等問題,為高校學生專利轉化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和更豐富的機會。
摘要:本文論證了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揭示我這國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強調應當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價標準、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獲得利益方面的作用,減少成果知識產權化申請、維持費用。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就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而言,它是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和技術秘密權的統稱,其實質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間內(技術秘密權除外)獨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壟斷權利。所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明確項目成果是否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時應當明確采取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并給予相應的落實;它不僅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結果,而且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自主創新”是科技發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基礎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知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但從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在該6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本文認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學和獨立科研機構中的教師、研究人員,限于自身的觀念、能力以及資金,他們一般不會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獲得個人的利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承擔科研項目所獲得的利益,主要表現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經費中能報銷一部分個人家庭生活支出,如電話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會計核算措施,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項目管理單位內部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經費作為項目承擔人的獎勵。這早已是一個普遍而公開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為了制止這一現象,了《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③科研成果獲得政府或單位獎勵。這種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一定數額獎金兩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間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現為論文形式,表述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論文也容易發明。論文的發表又可進一步為科研成果獲獎、申報新的科研項目創造良好的基礎。另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許多大學給付年終獎的重要標準。但論文最重要的間接利益表現在職稱的評定上,職稱的晉升會直接導致工資、津貼的提高,同時反過來又有助于新科研項目以及碩士、博士導師資格的獲得。相反,根據現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并不能為人們帶來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總之,有必要修改現行的制度,發揮成果產權化在個人利益,比如職稱的評定、年終獎等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等方面上有切實作用。
1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主要問題
1.1農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率低
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獲獎的農業科技成果的平均轉化率僅為53.5%,全國農業科技成果的平均轉化率只有30%~40%。而發達國家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率已經達到80%以上,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農業科研院所和農業高等院校大部分課題結題后,其成果束之高閣或采用率不高,這些問題的存在歸根到底是沒有建立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業技術創新體制。
1.2農業科技創新資金不足
資金不足是所有技術創新不力的普遍原因,而在農業技術創新中尤為突出。首先是農業科研資金不足,我國農業科研經費占整個國家科研經費的比例只有3%~4%;農業科研投資僅占農業生產總值的0.2%~0.25%,而世界平均水平為1%,發達國家一般水平為2.5%~3%。其次是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經費缺乏,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來源不穩,使推廣工作受到影響。
1.3農業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不完善
農業科技體制在宏觀管理上條塊分割、組織布局分散、管理效率低下、學科設置陳舊、專業單一、跨專業綜合性的項目較少、研發方向與市場需求脫節,運行機制、分配機制、激勵機制落后等,使得我國農業科研與經濟發展未能緊密結合,農業科技與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脫節狀況嚴重。農業科研單位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許多成果卻沒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些問題的存在歸根到底是沒有建立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業技術創新體制。
2強化法律建設,建立農村經濟科技創新保障機制
2.1建立規范的政府對農業科技創新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農業重中之重的地位,農業已經發展到必須加大投入和支持保護的新階段。而國家有關法律的缺失決定了需要制定農業投入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可以督促政府切實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建立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保障機制。農業投資立法除應就投資關系、投資主體做出規定外,還應就投資比例主要是政府向農業投資占整個投資比例及農口內部農業基建、農用工業、農林水氣各系統之間的分配比例以及投資方向、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只有依法強化對農業的投入和扶持,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才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大農村經濟科技創新的發展。
2.2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識產權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沖突,從法律層面來講,制定一部統一完整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為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速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的立法進程,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全面與國際標準相銜接。耍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氛圍,純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
2.3完善農業經濟科技創新的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