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1 09:22:5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離婚的法律責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原告張某與被告喬某于2000年3月16日登記結婚,但婚后一直未有生育,雙方常常發生矛盾。2002年年初,喬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張某在沒有與喬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接收他人丟放在其自家門口的女孩,并一直撫養,但之后,張某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2003年3月17日,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喬某離婚。
庭審中,喬某對張某要求離婚表示同意,但認為張某自行接收小孩,未征得其同意,其對小孩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單方接收他人送養的女孩的行為因未辦理收養手續,收養關系不能成立;被告喬某對此事前不清楚,事后也未認可。因此,原告張某應對單方接收他人送養的女孩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就婚姻和財產問題達成了協議。
點評:本案中處理的難點是,原告張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行接收他人送養的子女的性質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
與會者一致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應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同時把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以外的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附帶地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收養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還可制定其他一些單行法,將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在體系結構上,大多者贊同試擬稿十一章的結構,即總則、親屬、結婚、夫妻、離婚、生育、父母子女、監護、扶養、法律責任、附則。部分專家提出,為了捍衛婚姻家庭法作為民事法律的純粹性,不應將生育制度寫進該法。
二、結婚
許多專家認為,婚約糾紛在我國數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而處理不當。從許多國家的民法典看,婚約一節是結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內容?;榧s一節應規定婚約的成立、效力、贈與財產的返還、損害賠償等。某些學者認為,關于結婚的要件還應補充對結婚雙方性別的限制以及對變性人、兩性人的結婚要求,明確規定結婚不得附加條件和期限。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特殊行業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齡也應作適當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別法的特殊婚齡與普通法的法定婚齡懸殊太大。
三、夫妻關系
專家指出,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權利義務,與此相配套,立法應相應地規定夫妻同居權得依法行使和婚內的問題。該問題曾引發世界性的法律論戰,在不少國家都有婚內的判例?;橐黾彝シ☉斠幎獬恿x務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確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強行同居的,可視為侵權或權利濫用,情節嚴重、證據確鑿的應以罪論處,而不以虐待罪論處。
專家們認為,既然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在法律責任一章就應相應地規定違背該義務的通奸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同時還要增加受明顯的縱容或宥恕免責的條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責的條款,以防因此影響家庭穩定和傷害無辜。
四、離婚
有專家提出,試擬稿對協議離婚的規定過于寬松,易助長個人享樂主義,不負責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子女和社會利益。建議限制結婚未達一定期間或有學齡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這類人離婚須經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關于判決離婚的理由,與會者一致同意將現行婚姻法第25條“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并輔以列舉性事由。
部分學者提出,有必要建立離婚后扶養費的給付制度。但是,有嚴重過錯的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無過錯一方給付撫養費。
五、父母子女、親權、監護
學者們指出,試擬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期限應當適當延長。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認領。強制認領之訴的期限也應適當延長。
關于“親權”,一部分學者認為,使用“親權”一詞應當慎重,最好規定親權之實而回避親權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監護權囊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另一部分學者主張保留親權概念,以示與親權以外的監護的區別。他們認為,親權是權利義務的結合,而監護則是強制性義務。對于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而言,監護乃是親權的延長與補充。
與會者一致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的監護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又帶有經濟的濃厚色彩,應作大的改革。多數人主張把監護編入婚姻家庭法,具體規定監護事務的內容,明確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強化監護人的責任。具體界定“監護能力”,取消法人、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作為監護人的規定,允許遺囑指定監護人,設置監護監督人,規定監護人免除監護義務的事由。對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一些學者贊同試擬稿允許父或母單方監護未成年子女的規定;而另一些學者則反對采用單方監護,他們認為離婚后由父母共同監護子女是國際發展趨勢,我國亦應采用共同監護制。
東營婚姻家庭律師李燕霞解答: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F因雙方 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20xx年 月 日
2017離婚協議書范文(無子女)
男方:,漢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證號碼:
女方:,漢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證號碼:。
男、女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2017無子女離婚協議書
男方: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因雙方性格不合確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一致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雙方無子女。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經雙方協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給女方人民幣_____元整,其中_____萬元于本協議生效當時支付,其余__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憑條為證。
2、雙方婚后購車一輛,現存放在女方處,并存在未辦理的交通罰款、養路費等。經雙方協商同意將其變賣,共同辦理交通罰款、養路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其他費用,所需費用從變賣所得現金中出。剩余現金雙方平分。
3、雙方于婚前以女方名義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貳拾柒萬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伍萬陸仟元,加稅后約人民幣柒萬元,婚后雙方共同承擔還款部分。經雙方協商同意,離婚后該套房屋產權及所有權益歸女方所有,未償還貸款部分同時由女方承擔。男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婚姻期間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男方母親于男方婚前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叁拾貳萬元,由男方和其母親共同償還貸款。男方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該套房屋還貸約人民幣柒萬元。女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車外,并無其他財產,雙方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或離婚前轉移財產之行為,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法律部門,并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并有權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訴。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第三者 配偶權 婚姻關系 法律責任
當今社會,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現象屢見不鮮,成為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配偶權,也沒有關于追究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為此,本文從法理的角度論證追究第三者婚姻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第三者的界定
關于是否應將第三者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責任做明確的立法規定問題,在學術界中一直爭論不斷,有人認為不應將道德的東西法律化,以法律懲罰第三者無必要、無依據、無效果;另一種觀點卻認為,法律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保護夫妻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筆者認為,不能籠統的認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責任或不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也不能片面的認為第三者僅僅是指配偶一方的異。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要有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作為前提。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或未經登記的男女同居關系不產生第三者的責任問題。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應該承擔婚姻侵權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把第三者劃分為惡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對方為合法婚姻一方,而與之結婚、同居或者發生性關系等不法行為的人。惡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已有配偶或應當知道對方已有配偶仍與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破壞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與對方交往,甚至有與對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個破壞者,更可能是一個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責任第三者僅指惡意的第三者。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戀對象亦能成為第三者。目前學者們對第三者的研究僅僅局限于兩性之間,其實同性戀第三者對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亞于異性戀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戀行為可能使對方更無法接受,給對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同性戀第三者也應當對受害配偶承擔侵權責任。
總的來說,第三者就是指因過錯介入他人家庭,與有配偶一方當事人有不正當的性關系,促使他人婚姻關系惡化或者破裂的人。
二、我國關于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及評析
我國有關第三者責任規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規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規定有關于第三者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而民事法律中沒有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但并不適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上述有關第三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明顯有不足,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體系和責任體系。
事實上,法律應該注重從私法上規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一方面可從正面規定夫妻享有配偶權,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相應地規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權所應承擔的責任。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提供法律依據,實現了司法機關對第三者插足行為的制裁,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體系。
三、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國新婚姻法修訂之時對第三者責任入法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由于意見分歧很大,最終沒有定論。然而筆者堅認通過法律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一) 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
1.婚姻關系的社會性決定
婚姻關系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雙重屬性,自然性是男女雙方基于生理或者是傳宗接代的需要而結合在一起。這種結合在不同時代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遠古時代采用群婚制,這是歷史文明發展處于低端的表現;在古代它體現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經過“六禮”聘娶程序;在當今文明時代,各國通常采用一夫一妻的原則,男女雙方結為夫妻,必須經過法定登記程序或者其他特定的形式。結婚登記制度為防止重婚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人性的貪婪,喜新厭舊,有些人會通過通奸、養情人等方式來規避法律,滿足自己的私欲,嚴重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一些學者完全把這種行為歸于道德來規范,呼吁把“凱撒的東西還給凱撒,把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不要讓法律成為道德的宣言書。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極端的觀點,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的配偶權,否則就構成了權利的濫用,很容易導致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夫妻感情忠實是婚姻家庭和睦的關鍵方面,是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條件,如果放縱第三者插足行為,必將威脅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穩定。因此,對于第三者插足問題,只有在立法上也加以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才能權衡這個領域的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
2.消除第三者插足危害性的要求
第三者插足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對家庭和社會都帶來極大的危害。它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度,而且還有可能引發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會糾紛。如遺棄、虐待案,再如侮辱、兇殺案,畢竟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相互忠實的基礎上,一個人在發現第三者插足之后,往往感到憤怒、絕望、恐懼、焦慮,甚至精神失控,容易對第三者實行侮辱報復行為,甚至發生子殺父、妻殺夫、夫殺妻或殺害第三者的行為。另外,通奸、姘居現象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可能影響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這種種連鎖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歸因于第三者的插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用法律規范第三者的行為。
3.完善我國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需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雖然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但我國《民法通則》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為一個侵權行為,其侵犯的客體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權。然而,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這一規定只適用于過錯配偶方,而沒有將插足第三者也納入損害賠償主體范圍。并且過錯配偶也只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并造成了離婚后果的才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受害配偶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這一責任制度,才能使無過錯配偶的權利得到合理的救濟。
4.構建和諧婚姻家庭與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需要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一個和諧的家庭需要夫妻雙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實,而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破壞了家庭和諧穩定,反映出社會道德風氣的腐壞。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來雙重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以懲罰破壞家庭和睦的不法行為,構建和諧家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二)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分析,通過法律來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筆者試從以下兩個方面論述追究第三者法律責任的現實可能性。
1、第三者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作為一個一般侵權行為,完全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
(1)行為違法性。行為違法顧名思義就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包括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致人損害。第三者插足行為是典型的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致使無過錯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另外,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民法通則》第104條都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條也規定了“一夫一妻”基本原則。由此得知,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行為違法性。
(2)損害事實。損害是當事人因他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到的一種不利益,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第三者插足對他人婚姻家庭無過錯配偶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首先,夫妻存續期間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面對較大開支需要協商一致。然而過錯配偶在與第三者交往的過程中,很可能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物,甚至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類行為都嚴重損害受害配偶對夫妻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其次,夫妻之間有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換而言之是指夫妻一方對對方享有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有權,第三者插足嚴重侵害了夫妻之間的這種配偶身份權,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1]第三者插足行為與受害配偶遭受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此種情形下,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無疑是受害配偶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另一種情況是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引起第三者的介入。在這種情形下,第三者的出現似乎只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但法律保護的是婚姻衍生的權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臨危機時,只要夫妻雙方未解除婚姻,配偶權利就還存在。第三者的插足仍對受害配偶造成心靈創傷和精神痛苦。因此,無論何種情況,第三者插足都是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目前一些學者認為第三者過失不構成侵權。筆者認為既然第三者能夠預見,仍放任自己的行為,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至于有配偶一方的故意隱瞞,第三者者無從得知的情況,屬于善意,而不是過失。因此,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該構成侵權。
2. 配偶權的相對性和絕對性
民事權利依其效力所及義務人的范圍為標準,可以劃分成絕對權和相對權。配偶權作為一個民事權利,到底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目前尚有爭議。有學者認為配偶權是相對權,因為配偶權是夫妻雙方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有的學者認為配偶權屬于身份權,是絕對權;有的學者則認為配偶權既是相對權又是絕對權,筆者也贊同后者的觀點,理由如下:
(1)配偶權的相對性
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人的權利,這個特定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2]相對權是一種請求權,只能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使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配偶權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婚姻產生于一男一女之間,男女雙方彼此互為配偶。夫或妻一方只能向對方請求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配偶權,如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等等,而無權支配對方。從這個角度上看,這配偶權具有相對性。
(2)配偶權的絕對性
絕對權是指有一種權利,它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此法益。[3]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目前學術界通說認為身份權是絕對權,如果說配偶權只是一種相對權,那么它與這個理論是相背的。一對男女作為配偶他們互負有權利義務,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婚姻關系具有社會性,它必須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其實就是對社會公布他們的夫妻身份,享有配偶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實施了破壞行為,就屬于侵權。從這一點來講,配偶權又是具有絕對性的。
綜上所述,配偶權具有相對性和絕對性雙重屬性,作為絕對權的意義在于如果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如果受到他人侵犯,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進行救濟,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害,并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尹志強.侵權行為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63.
[2]涂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可能性[J].科學教育家,2008(6):107.
關鍵詞:公證書;實際應用
中圖分類號:D91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建議一、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應更加精煉。親屬關系公證書從用途上說,主要用于公證當事人赴外國或港澳臺定居、探親、留學等?;蛟S編寫本格式的出發點是想讓使用方對公證書中的關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請人是關系人的xxx(稱謂)后,又反過來表述關系人是申請人的xxx(稱謂)。雖然注解4說明“此處表述由公證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除關系人系申請人父母雙方外,“此處可不做重復表述”,但我們知道,此項公證的主體是申請人,公證證明的也是申請人與關系人的關系,公證主體不應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經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的兒子或女兒,那么即使是外國人也同樣應當知道此處表述的關系人與申請人的關系是非父既母。此處的表述明顯與中國人的語言習慣不符,屬于我們所說的嗦話,車轱轆話,因此,此處不應做重復表述。
建議二、《定式公證書格式使用指南》第24頁適用格式《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應表述為《承擔寄養保證書》。《公證規章匯編》2000年版第419頁-422頁收錄了《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號)和《司法部公證司關于寄養外籍兒童有關公證問題的復函》(【89】司公字第9號)兩份辦理該公證業務的指導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要經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的四項內容均應由承擔寄養者本人所寫,公證處只證明其簽字屬實即可”。因此正確的表述應為《承擔寄養保證書》,而非《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
建議三、定式公證書第21式婚姻狀況部分應保留結婚、離婚公證書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種格式,無離婚公證書格式。近日,筆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離婚公證申請,出具公證書時無定式格式可以參照,只能按定式公證書結構,即申請人基本情況,公證事項:離婚,正文部分按原離婚公證證詞進行表述。除缺項外,將結婚更改為已婚,并進一步將已婚又細分為初婚、再婚,關于此處的更改,筆者認為不妥。一方面人為的增加了辦證的難度和風險,公證員辦證時是否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僅憑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離婚證和當事人的陳述顯然是不夠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實?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將已婚分為初婚和再婚并無不妥,但是在司法文書中如此表述顯然欠缺科學依據,公證實踐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離婚公證書格式,并將已婚重新變回為結婚顯得非常有必要。
建議四、定式公證書格式應當適當減輕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風險責任。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使得公證告知責任義務加大加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證書1-6式委托、聲明、贈與、受贈、遺囑、保證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公證當事人知悉其所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無外乎兩種途徑:一種是公證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公證前自行知曉,另一種就是辦理公證時通過公證員告知知曉。我們知道,公證告知是《公證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法定義務,那么是不是履行了告知義務,公證當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了哪?顯然不是。因為這里還有一個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詳盡的問題,而這又恰恰是當事人可能糾結不清的問題,是公證當事人投訴、上訪的矛盾焦點所在。據筆者所知,為躲避風險,有的公證處將本應按實體出具的公證書轉為采用定式公證書三十四式,按證明簽字印鑒的方式辦理和出具公證書,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公證員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覺。過高的要求不僅不現實,而且嚴重脫離實際。
關鍵詞:婚前協議
離婚
夫妻人身關系
夫妻財產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單一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逐漸過渡到多元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憲法確立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由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政策轉為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的政策,私營經濟也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公民個人財產極為有限,男女結婚成家后,夫妻財產在“過日子”之后所剩無幾,財產關系極為簡單,財產類型大多限于簡單的生活資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解放和長足進步,個人財產、家庭財產迅速增長,夫妻財產的種類、價值、內容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復雜。夫妻的財產權利意識空前高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糾紛已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和法院審理的重點、難點。據筆者2004年3月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審理的5O宗離婚上訴案件調查發現,上訴請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離婚或請求判決離婚的僅7宗。對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不服的有34宗,對夫妻債權、債務的享有、負擔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許多當事人指責對方有婚外情,對家庭不負責任,經常實施家庭暴力,把離婚的原因歸咎于對方。試圖獲得損害賠償或多分共同財產;或者指責對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試圖達到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許多欠條,要求法院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而雙方對彼方所提交的欠條均矢口否認。
雙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詰對方,彼此視若仇敵,法庭氣氛緊張,令人窒息,充滿濃濃的火藥味。法院判決后,雙方對財產糾紛的處理均不服,要么對法院認定的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范圍、數量不服;要么對法院關于財產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則不滿。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的妻關系存在諸種矛盾。
一我國夫妻關系的內在矛盾
1、中國傳統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人們對婚姻總是充滿理想。當一對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人們常常祝福他們白頭偕老,幸??鞓返刈咄耆松猛?。新郎新娘懷著無比喜悅、激動甚至緊張的復雜情感,迎接嶄新的生活,憧憬美好的未來。千百年來,結婚被視為百年好合的大事,夫妻乃人終其一生的伴侶。如果有人在即將結婚之前預防到以后有離婚的可能,進而基于離婚的心理采取一些預測性的措施,則難免受到社會的非議、道德的譴責,甚至被扣上心理不正常的帽子。這種傳統的思想觀念,也得到婚姻法學理論的支持。法學教科書對婚姻的定義往往表述為: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
根據<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第19章所載,有法利賽人詢問耶穌,是否出于什么緣故都可以休妻,耶穌答道:“夫妻并非二人分立,乃是合為一體。上帝使之結合在一起者,不可人為拆散。”自公元1O世紀開始,婚姻一旦成立便不可離異成為數百年里遵行不渝的神圣信條。在中國古代,婚姻乃視為“天作之合”,新郎新娘被譽為“天生一對,地造一雙,”提倡一旦結婚便終身不改,尤其要求婦女“從一而終”。婦女一旦結婚,生便是夫家的人,死亦是夫家的鬼。今天,“寧拆十座橋,不拆-~-I婚”仍是國人普遍的信條。理想是美好的,美好的理想往往成為人們追求幸福、克服困難與挫折、忍受苦難與不幸的強大的精神動力。然而,理想并不等同于理性,片面強調理想的婚姻。反而不能使人們理性地對待婚姻,容易導致人們忽視客觀存在的現實情況:每天都有婚姻基于人為原因在解體,許多人基于各種原因不能相伴一生。美國每年有100多萬對夫妻離婚,占當年婚姻總數的一半以上。我國1990年有8o多萬對夫妻離婚,1995年有105萬對夫妻離婚,2000年有121萬對夫妻離婚。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深刻指出:“在自然界中,當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職能時,解體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會到來,當一個國家離開了國家的觀念時,世界歷史就要決定其是否還值得繼續保存的同題。同樣一個國家也要決定在什么條件下現存的婚姻不再成為婚姻”?!緇J恩格斯指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淪對于雙方或對社會都成為幸事了。這只會使人們省得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泥污中?!眗2](P79)
2、夫妻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矛盾
我國婚姻法律制度關于夫妻關系的沖突集中體現在夫妻人身關系的別體主義與財產關系的一體主義。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制,法律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元點是個人,即夫妻人格獨立、平等、自由?;橐龇ǖ趌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l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l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制,法律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元點是夫妻兩人,即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為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橐龇ǖ?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除法律明文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法律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由于內容極其簡略,操作性較差,又沒有相應的制度、措施予以配套、引導,長期以來,夫妻約定財產制形同虛設。據有關學者詞查。我國9o%以上夫妻完全不曾涉足約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