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6 16:26:0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循環經濟;發展;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經濟每年持續高速增長, 其中部分是以損害環境為代價的增長, 如果以綠色GDP 的概念來考核我國的經濟增長, 那么我國的經濟增長將大打折扣。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每年自然環境污染、自然災害和水資源短缺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相當于我國國民經濟每年新增GDP 的8%。中國經濟面臨著城市化加快、經濟增長勢頭強勁并由重化工產業主導、就業壓力巨大、資源供給短缺、環境污染總量增大等一系列挑戰, 資源和環境兩大瓶頸凸現出來。到2020 年, 只有實現以GDP 衡量的單位經濟產出污染排放總量降低到2000 年的水平四分之一以下, 生態環境的產出效率提高到2000 年水平的四倍以上, 才能保證生態環境有所好轉。這表明倡導循環經濟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推進循環經濟不單保證了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 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也是一個重大進展。
一、循環經濟的涵義
循環經濟( Recycling Economy ) 是指遵循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 重構經濟系統, 使其和諧地納入自然生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利用過程, 以產品清潔生產、資源循環利用和廢物高效回收為特征的生態經濟發展形態。
二、循環經濟的操作原則
1、循環經濟遵循“減量化”原則( Reduce) , 以資源投入最小化為目標。針對產業鏈的輸入端---資源, 通過產品清潔生產而非末端技術治理, 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不可再生資源的耗竭性開采與利用, 以替代性的可再生資源為經濟活動的投入主體, 以期盡可能地減少進入生產、消費過程的物質流和能源流, 對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造商( 生產者) 通過減少產品原料投入和優化制造工藝來節約資源和減少排放; 消費群體( 消費者) 通過優先選購包裝簡易、循環耐用的產品, 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從而提高資源物質循環的高效利用率和環境同化能力。
2、循環經濟遵循“再利用” 原則( Reuse) , 以廢物利用最大化為目標。針對產業鏈的中間環節, 對消費群體( 消費者) 采取過程延續方法最大可能地增加產品使用方式和次數, 有效延長產品和服務的時間強度; 對制造商( 生產者) 采取產業群體間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協作, 使產品---廢棄物的轉化周期加大, 以經濟系統物質能量流的高效運轉, 實現資源產品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3、循環經濟遵循“再循環”原則( Recycle) , 以污染排放最小化為目標。針對產業鏈的輸出端---廢棄物, 提升綠色工業技術水平, 通過對廢棄物的多次回收再造, 實現廢物多級資源化和資源的閉合式良性循環, 實現廢棄物的最少排放。
三、發展與環保平衡視野下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
1、發展循環經濟的思路
(1)宣傳教育。要將循環經濟知識和理念納入各級各類教育內容,做到以教育影響學生、以學生影響家庭、以家庭影響社會,增強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把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廢棄物等活動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逐步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2)全員參與。全員參與循環經濟,應該各司其職,政府以調控、引導、監督循環經濟發展為主,輔以強力政策支持;企業根據政策安排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公眾在消費習慣、生活方式上要融入循環經濟理念,自覺參與構建循環型社會。
(3)試點推廣。開展循環經濟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主體眾多,處理的問題方方面面,且各類循環經濟的實施即具有共性、又具有差異性。因此如何將試點階段的經驗轉化為在全面展開階段的必備常識,進而指導循環經濟的實施顯得尤為必要。要研究和推廣企業、園區和區域循環經濟的經驗,探討企業循環工業園區循環區域循環的協調與對接機制,創造多樣的“人—自然—社會”三位復合系統內的經濟循環形式。
(4)重點突破。選準循環經濟的突破領域對區域循環經濟乃至循環型社會的構建至關重要。在西部大開發進入新的階段以來,可以充分利用我國大力開展以特色優勢產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之機,在高新技術產業、優勢資源產業、裝備制造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領域發展循環經濟,提升特色優勢產業發展質量。
2、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支持
循環經濟政策體系一般應包括三個層面: 基本政策、核心政策和基礎政策。基本政策具有宏觀性和指導性,核心政策直節針對具體產業而制定,基礎政策是指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而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政策。由于各類政策的難易程度不一樣,所有三類政策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同的階段各有側重,當前重點可以在核心政策有所作為。
(1)環境保護政策。環境保護政策能夠降低資源、能源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環境風險, 實現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多年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經濟增長方式一直難以扭轉,很大程度上在于環境保護政策的制定、落實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環境保護政策方面,可以實施環境立法、環境計劃與指導、環境監督等政策措施,制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提高建設項目環保準入門檻、淘汰污染嚴重的工程和項目、提高污染嚴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2)循環經濟產業政策。通過實施循環經濟產業政策,有利于向市場傳遞明確的信息,引導資源流向,扶持和促進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產業部門發展。完善的循環經濟產業政策體系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循環經濟產業結構政策主要在于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對環境破壞比較大的產業進行規制, 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循環經濟產業技術政策重點扶持循環經濟發展所急需的重點技術、核心技術;循環經濟產業布局政策則以生態平衡為標準,推動區域產業布局趨向合理。
(3)技術支持政策。充分利用我國高校、科研院所技術攻關實力較強的優勢,完善“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產學研聯動”的技術研發體系。采取多種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短缺技術、關
鍵技術、先進適用技術的發展。我國目前正處于向工業化中期邁進的階段,這一過程加速城市化和強勁的經濟增長勢必造成大量的污染,消耗大量的能源、原材料,因此,在整治城市污染源、工業污染源,高耗能企業的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產生與利用領域等方面,時間緊迫,需要政府立即重點扶持、及時引進和開發技術;在礦產資源開發、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等領域,采用“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的支持策略,通過政策引導企業從事研究和開發。同時,加強國內外循環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積極建立循環經濟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
(4)經濟支持政策。經濟支持政策包括預算補助金支持、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在預算補助金支持方面,對節能技術開發、廢棄物再利用技術開發、環保技術開發給予補助金制度;在財政補貼與支持方面,實施循環經濟技術開發補貼;在稅收方面,對再資源化設備的引進與投入采取特別折舊、固定資產稅、公司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并實施特別稅等方式扶持循環經濟的發展。
綜上所述,實施循環經濟并非一朝一夕, 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方見成效。應加強循環經濟的宣傳, 加快相關立法并制訂相應的鼓勵政策和措施, 積極支持在不同層次開展循環經濟的實施; 結合實際情況和要求, 用其理論來指導經濟發展的實踐, 并使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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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環境審計產生的理論基礎審計的基本職能是對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傳統的審計主要涉及經濟活動,現代審計則既涉及經濟活動還深入到社會領域,這引起審計職能的必然擴大。在人類活動發展的過程中企業受托責任的范圍正不斷擴大,在受托經濟責任的基礎上已經向社會、自然環境等多個領域延伸,而這些領域均有充分獲取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需求。此外,現代審計的職能已經遠遠超出了監督職能的范疇,評價、鑒證、管理、服務等多種職能,日益成為現代審計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承擔自然環境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鑒證,加強自然環境保護、管理,為環境信息需求者提供環境信息服務,必然對傳統審計提出更具體、更專業的要求,環境審計的產生成為必然。環境審計是在傳統審計領域中開辟的新領域,是審計學科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環境審計的產生基礎與傳統審計的產生基礎有相同的部分即均源于受托責任。但鑒于環境資源具有社會公眾共有性,其所有權的共有性這一特征決定了環境資源特殊的委托受托責任關系。在經濟社會中由于企業是環境資源的主要使用者,企業便應當承擔環境保護的受托責任,但由于企業經濟人的本性使其為了追逐利潤而任意使用多種環境資源,并且不用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造成了環境的破壞和日益惡化,而社會公眾卻成為其重要受害人,社會公眾便開始尋求人并委托其來進行環境監督與管理。于是,受托責任擴展到環境領域便形成了受托環境責任,而這種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監督與管理又與人類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可持續發展下的受托環境責任”是環境審計產生的理論基礎。
(二)循環經濟的內涵及原則戰后在西方發達國家興起的環境保護運動促成了循環經濟理念的發展,由于各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背景不同,對循環經濟的內涵理解也呈現出多樣性和差異化。在我國“,循環經濟”一詞出現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很多學者、組織機構從不同角度對其作了多種界定。《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指出“,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三)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內涵圍繞什么是環境審計這一概念,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審計學者與實際工作者發表了多種看法,在此以美國環保署和國際商會的觀點做簡要介紹。美國環保署(EPA)認為“,環境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法定機構對適用于環境要求的有關業務經營及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的、有證據的、定期的、客觀的檢查”。國際商會(ICC)認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工具,它是對與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等業績進行系統地、有說服力地、客觀地估價,并通過有助于環境管理和控制、有助于對公司有關環境規范方面的政策鑒證等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長期以來環境破壞末端治理是環境保護的傳統思路,但循環經濟突破了這種狹隘的觀念,拓寬了環境治理的視野,使環境保護向前延伸到了經濟運行機制的層面,是新型的經濟發展方式。因此,基于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應體現循環經濟這一突破,環境審計范圍也不能再局限于經濟活動結果的審計,而是向前延伸到經濟運行機制層面的審計。其一,按照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要求運用環境審計手段分析企業的經濟運行模式,在源頭上控制將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其二,運用環境審計手段開展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和經營結果的定量、定性分析,并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環境管理內部控制以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做出客觀評價;其三,向委托人提供基于循環經濟理念的審計報告。由此可知,循環經濟下的環境審計是指為了確保可持續發展下受托環境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等采用科學的方法,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等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在發展循環經濟、履行受托環境責任過程及環境活動產生影響的經濟事項和經濟結果所進行的檢查、監督、鑒證、評價、報告等的環境管理活動。
二、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的必要性我國在“十一五”規劃中就曾提出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十二五”規劃中再次提出“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減量化優先,以提高資源產出效率為目標,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加快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當前發展循環經濟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已經是社會各界的共識,其中極為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開展環境審計工作,通過開展環境審計,可以對企業環境管理系統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使之達到管理有效、控制得當,以提高經濟效益并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
(二)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的可行性
首先,從理論上講,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之間的天然聯系為循環經濟下實施環境審計提供了可行性。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節約有限的資源,使生產的發展與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并重,這種經濟發展方式不僅強調降低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排放,更注重資源的再利用與再循環的循環使用,同時強調投入產出比,以使經濟、社會、環境整體總效益最大化使人類走可持續發展之路。而通過環境審計,揭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無效、低效行為,促使被審計單位承擔環境責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由此可以看出發展循環經濟開展環境審計都是為了使企業擺脫傳統粗放的經濟運行方式,大力發展新型的集約化、綠色化、科學化、可持續化的發展模式,承擔起受托環境責任。循環經濟發展是環境審計開展的必要前提,環境審計是推進循環經濟運行方式的有利手段和可行方式,發展循環經濟與開展環境審計之間存在著一種必然的關系。一方面,受托環境責任要求企業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要求開展環境審計;另一方面,環境審計又能反過來檢驗企業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對于企業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起到監督與制約的作用,從而使受托環境責任得到有效履行。因此在循環經濟運行方式下開展環境審計具有理論的可行性。
其次,從政策法規上講,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已逐漸意識到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及深遠意義,逐步制訂了多層次的資源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并且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目前,我國組織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在物權法、刑法修正案及其他有關法律中也針對環境保護作出了新的規定;開展了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等環保相關法律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國務院頒布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8項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出臺脫硫電價、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等一系列政策,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生態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試點。并且,截至到2011年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現行標準已達1300項。另外,目前我國已有多個審計法規、條例,如《審計法》、《中國審計法規》、《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循環經濟視角下實施環境審計提供了依據上的可行性。
再者,從機構設置及社會宣傳上講,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具有組織、意識上的可行性。目前環境審計在我國雖然還是起步階段,但相關各方一直都致力于環境審計的宣傳與執行。我國于1983年正式成立審計署,1983年到1997年在審計署開展的審計項目中已經涉及到了一些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事項。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于1992年通過了《21世紀議程》,我國政府于1994年3月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即《中國21世紀議程》,并明確提出“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境保護,包括水、土等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還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治土地荒漠化,防災減災等”。這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開啟了環境審計意識上的可行性;1995年,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開羅會議上,中國審計署在提交的會議論文中對環境審計的作用和責任、環境審計的技術和方法,進行了具體闡述;1997年,中國審計學會在《審計研究》期刊上,舉辦環境審計研究專題,得到有關人員的大力支持;1998年,我國審計署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明確了環境審計的職能,這標志著我國環境審計新階段的開始;2002年,中國審計學會再次召開環境審計研討會,這充分說明了環境審計日益被重視;2008年,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將環境審計的實施提到了日程上來,并且引起了理論界對于環境審計研究的重視,形成了一定的社會輿論,奠定了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的組織、宣傳基礎。
三、循環經濟視角下環境審計的實施策略
(一)環境審計自身體系建設策略環境審計目前在我國還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相關理論、方法等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應該把制定環境審計的法規體系、增加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拓寬環境審計的實施領域、創新環境審計的方式方法作為環境審計自身體系建設的重點。
第一,制訂環境審計的法規體系,明確環境審計政策法規依據。我國已經制訂了一些與環境審計相關的政策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目前還沒有用于直接指導環境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現有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規范不能對因環境問題引起的環境事項審計發揮應有的指導作用,而目前還沒有專門制定環境審計的規范。因此,應盡快研究環境審計立法、制定具體的環境審計準則,以確立法律的權威性,統一環境審計的評價依據,減少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
第二,增加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開展內外部全方位審計。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是我國審計領域的三大審計主體,但目前在我國環境審計領域政府環境審計卻是最大的主體,就其審計范圍來看也主要是由政府審計部門實施的外部環境審計,較少涉及企業及其他微觀主體的自身內部環境審計,而由注冊會計師開展的民間審計也受到很大限制。伴隨著我國循環經濟運行方式的深入推進,重視審計環境系統以及評估環境風險是環境管理發展的趨勢,微觀企業自愿式環境審計必將提上日程,環境審計必然由外部強制式審計發展為強制式審計與自愿式審計相結合,企業微觀層面的內部環境審計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環境問題將會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長期財務安全,民間審計的第三方身份能為企業環境審計提供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注冊會計師介入環境審計與報告活動成為一種必然和可能。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應三方協調開展環境審計,互為補充,將能全方位、分層次地審查和評價被審單位環境保護、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及取得的績效等。
第三,擴大環境審計的內容,拓寬環境審計實施領域。在以政府環境審計為主的當前,環境法規的遵循性和財務報表中環境事項的處理和披露是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在循環經濟逐步落實的過程中及環境審計實務進一步發展的背景下環境審計的內容必將得到進一步擴大,環境審計實施領域也將大大拓展。環境審計的內容至少應該擴大到企業清潔生產審計、企業環境責任審計、企業環境績效審計、企業環境財務審計、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審計、企業碳排放審計、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政府生態環境建設審計、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財務和政府環境責任審計等。環境審計的領域就目前來看至少應涉及到土地資源和水環境審計、大氣污染防治、森林資源、礦產資源、土壤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建設、海洋資源、固體廢物和生物多樣性等領域。并且隨著循環經濟及環境審計的進一步發展,環境審計的內容及審計領域也必將會有更多的新增和擴充。
第四,探索環境審計的審計模式,創新環境審計的方式方法。我國環境審計在審計方式方法理論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針對政府審計,缺乏系統性,與環境學科的融合也不夠,尚未打破傳統審計研究框架,難以取得適應環境審計實務開展的突破性進展。實務方面,目前的環境審計實務,多采用項目為導向、以資金審計為重點的審計模式,沒有突出區域環境審計的整體效應,難以適應逐步拓展的環境審計領域的需要。因此新型的、遵循環境領域自然規律、符合環境審計特點的審計模式的探索及環境審計方式方法的創新,已成為目前環境審計發展的瓶頸。對此,基于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一要積極開展合作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尤其是上級審計機關要根據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的特點,積極組織相關審計機關和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對水、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等共同關注的區(流)域性生態環境事項,通過平行或聯合審計的方式開展審計和審計調查,并建立協商機制,加強審計情況的協調、溝通與交流,共同研究和探討解決問題的措施與辦法;二要積極開展跟蹤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資源開發利用和環保工程項目、重大資源環境管理政策措施和戰略規劃等(如國家大江大河及湖泊治理規劃、退耕還林工程和節能減排政策執行),要積極試行跟蹤審計和審計調查;三要積極運用信息技術與方法,如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和環境質量監測技術、排污費核定和污染物減排核算辦法、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和污水處理信息系統等。
(二)環境審計外部保障措施建設策略循環經濟視角下環境審計的實施除考慮環境審計自身體系建設外,還應考慮環境審計外部保障措施建設。
第一,加快環境會計的實施,規范環境審計的信息載體。環境會計能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環境效益進行確認和計量并向信息需求者提供環境信息,而在我國目前環境會計的發展有很大的局限性,對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指標均未披露,現有會計報表提供的是經濟效益指標,對開展環境審計所需資料現行會計還無法提供。針對目前的現狀,首先應盡快制定便于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會計準則和基本核算體系,再者規范環境信息披露形式,不能僅局限于目前的環境報告書。另外,還要加強環境保護系統的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的管理,保證環保管理系統高效、及時運轉,確保環保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規范環境審計的信息載體。
第二,加快環境審計的宣傳,提高環境審計的社會輿論。我國已就環境審計開展了系列的宣傳工作,但與一些環境審計開展較好的國家相比,我國環境保護和環境審計的意識還比較薄弱,為了進一步提升我國環境審計的質量,提高社會對環境審計的重視度,一定要注重環境審計的宣傳工作,使人們認識到環境審計的重要性,這也有利于加強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再者要處理好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案件,要使這些容易引起社會反響的環境問題起到一點帶面的輻射作用,以擴大環境審計的影響和社會的認可度,使環境審計適應環保工作和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需要。
關鍵字:合肥;循環經濟;發展
一、前言
循環經濟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在資源開采、原料投入、企業生產、消費使用及廢棄物使用的產品周期全過程中,通過限量開采、節約投入、清潔生產、綠色消費及廢棄物的再利用,構建新的經濟系統,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資源、產品、污染物的單向線性增長模式轉變成依靠生態資源循環的資源、采掘、消費、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模式。
從經濟、環境還有能源沖突越發明顯的基礎之上,循環經濟模式慢慢變作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渠道。近年來,合肥經濟水平迅猛提高,造成資源、能源還有環境等各個角度面臨的風險越發明顯。合肥市在2006年制訂了和循環經濟存在緊密聯系的一些計劃,從這之后合肥市慢慢關注循環經濟。因此,本文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對合肥市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進行了簡單的介紹,然后合肥地區如何發展循環經濟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建議,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合肥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條件分析
(一)經濟條件
近年來,合肥經濟水平迅猛提高,逐漸產生了工業板塊雛形。合肥市在2011年綜合競爭力得到了明顯的增強,地位得到了迅猛的提高。
(二)文化條件
2011年,全市總人口445萬人,人口素質良好,成人識字率91.3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1年,合肥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426.47元,同比增長21.9%,經濟增長促進了文教、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進步。
(三)環境保護條件
合肥市非常關注提高生態環境質量,在環境保護方面進行了大量的資金扶持。環境保護還有可持續發展水平持續提高,陸續摘取了全國園林城市、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先進城市、全國節水型城市等殊榮。
三、合肥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策略建議
(一)發展階段構想
由于合肥的循環經濟規劃范圍地域覆蓋面廣(合肥全市面積7029km2),規劃子對象數量眾多(包含轄肥東、肥西、長豐3縣和瑤海、廬陽、蜀山、包河4區),且區域內外發展的不平衡,宜采用分階段逐步實施的方式進行。
初期(2006-2010年)關鍵借助政府進行扶持,借助調研,發現關鍵支柱,制定相應的計劃,有效開展示范活動,大力開展循環經濟推廣工作,編訂推動循環經濟落實的相關政策,大致產生了循環經濟推動體系還有大致結構。
中期(2011-2015年)將政府扶持當作關鍵,公司普遍投身其中,有效落實資源回收還有再利用,培育和規范綠色消費市場,建設循環經濟的綠色技術支撐體系,完善政策法規保障體系、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及發展循環經濟的機制和框架,不斷提高消費市場標準性水平。
遠期(2016-2025年)營造良好的綠色技術扶持機制,不斷健全規章制度機制,全面貫徹循環經濟理念,基本形成循環型社會,形成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機制與循環經濟體系及結構。
(二)發展循環經濟的建議
1、完善地方法律體系
循環經濟和原來的發展模式存在明顯差異,其發展過程也是對傳統型經濟不斷變革的過程,為在傳統型經濟開展持續創新的環節,一定應借助相應的同時能夠推動循環經濟不斷發展的法律基礎。循環經濟法并非表示一些特定的循環經濟法規,主要表示和循環經濟存在緊密聯系的不同法規營造產生的。在廣義角度而言,只要為由于經濟行為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還有另外法律規范性文件均能夠統一到循環經濟法范圍中。
合肥地區從循環經濟立法角度一定要與中央政府相符合,不過在政府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前,想要推動循環經濟水平不斷提高,能夠根據本地區具體現狀,綜合制定循環經濟相關規章制度,非常關鍵的一點為制定《合肥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意見》,不斷健全和循環經濟保持一致的地方法規;另外編訂另外一些推動公司節能減排的規章制度還有控制體系。
2、構建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的循環體系
循環經濟的資源循環利用包括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兩個方面。生產領域的循環利用主要在產業領域或產業園區內企業之間進行,企業包括了農、工、商三大類。消費領域的循環利用是從社會整體循環的角度實現消費過程與消費過程后的物能循環,其主要由社會載體實現。由此,合肥循環經濟規劃由循環型農業、循環型工業、循環型第三產業、循環型社會四個循環體構成。
3、積極推進環境保護稅的開征
為了避免資源出現浪費,推動循環經濟水平提高,更有效地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對此,要積極落實環境保護稅。其理論是只要給環境造成一定破壞,均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考慮到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能力,可以先將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廢電子產品、干電池、非降解塑料制品、燃油、生活垃圾、工業排污等列入征稅范圍,以后再逐步完善。對干不可降解餐具、廢電子產品、干電池、非降解塑料制品、燃油等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對生活垃圾、工業排污等以排污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差別定額稅率,由相關稅務機關征收,通過稅負轉嫁提高最終成本,達到引導消費方向、改進消費結構、減少污染排放的目的。
四、結論
循環經濟以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是對社會資源進行最優配置的新型經濟模式。發展循環經濟的內涵主要是提高資源的初始利用效率和再利用率,同時節約資源,增強變廢為寶的意識和能力。對此,本文認為合肥市發展循環經濟應當首先規劃發展階段,然后完善地方法律體系并積極推進環境保護稅的開征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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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GDP增長;環境保護;和諧發展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2月8日
一、實現GDP增長與環境保護和諧發展的短期策略
當前時期是我國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時期,同時也是強化環境保護工作、控制環境污染的關鍵時期。隨著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矛盾的日益凸顯,我國已經對GDP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關系的和諧處理做出了關注,并在此過程中通過對發達國際經驗的借鑒以及利用制度手段和經濟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和諧處理GDP增長與環境保護關系的短期策略中,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開展相關工作:
(一)對生態稅制進行完善,推動綠色化稅制。我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包括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建稅、消費稅等,這些稅收收入體現出我國稅制對自然環境的友好態度。在生態稅制改革過程中,我國有必要對發達國家經驗作出借鑒,并在對中國國情作出考慮的基礎上來構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實際情況的稅收體系。在此方面,首先我國可以對當前稅制結構做出調整,適當增加綠色稅收比例。在當前已有資源稅的完善中,不僅需要拓展資源稅征收范圍,同時有必要考慮資源稅在污染控制與能源節約工作中的功能。具體而言,我國當前的資源稅應當增加的內容包括水資源稅、森林資源稅、草場資源稅,并將土地增值稅、占用稅與使用稅合并為土地資源稅。在當前消費稅的改革中,有必要通過對含鉛汽油和低標號汽油征收消費稅來鼓勵使用無鉛汽油和高標號汽油,同時有必要增加煤炭資源消費稅,并對清潔煤采用免征消費稅的措施來降低對環境的污染。當前我國生態稅存在很多需要改進與完善的內容,稅收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并且在納稅環節、征稅范圍以及稅種設置方面也具有稅負不公的問題。作為我國財政收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稅也沒有專款專用的特點,所以我國需要在稅制改革的過程中強化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交流與配合,通過對發達國家生態稅制經驗的借鑒,來構建不僅能夠推動GDP增長,同時能夠發揮環境保護作用的稅收制度。
(二)對排污權交易制度進行完善。無論是從收費標準還是從政策設定方面來看,我國排污收費制度都存在不合理問題,并且已經難以適應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在一些地區實行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并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來明確排污主體所具有的權利,同時,不同企業之間可以對排污權進行交易。從實行成效來看,排污交易制度有利于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共同發展。然而,我國排污權交易案例較少,已經發生的交易往往是在環保部門的參與下完成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并沒有達到自由與統一的程度。而排污權無法得到自由的交易,排污權交易所具有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等功能就難以得到有效發揮,所以我國有必要對排污交易制度做出完善,在此過程中,我國需要重視以下幾點問題:一是排污交易價格的確定。明確排污交易的價格幅度與價格指標是提高排污交易管理成效的關鍵。在此過程中,有必要以確定有償費用為基礎,由專業人員對環境質量與管理的投資以及經濟發展情況做出測評來確定費用指標,在通過排污單位使用量來計算有償轉讓費用;二是對交易權做出確認。在排污交易過程中,排污權出售方需要提交出售申請,并在經過監測調查確認出售方具有減少污染的能力之后發放證書。同時,環保部門需要對交易過程做出指導和監督。
二、實現GDP增長與環境保護和諧發展的長期策略
雖然制度建設在和諧處理GDP增長與環境保護關系方面能夠發揮出重要作用,但長期來看資源的短缺要求GDP增長模式的轉變,在此要求下我國不僅需要強化制度建設,同時要重視循環經濟的發展以及科技創新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
(一)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并最終進行污染排放的生產模式會不僅會浪費資源,同時會破壞資源。這種生產模式是導致我國GDP增長與環境保護失衡的重要原因和主要障礙。循環經濟的發展能夠有效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共贏,因此在追求GDP增長與環境保護和諧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將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放在重要的戰略位置。在此過程中,首先應當實現觀念的轉變,將循環經濟的發展作為基本的GDP增長策略。我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使用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來對環境做出治理,為了實現GDP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我國應當摒棄這種模式并實施全過程的環境污染控制,并通過強化環境保護宣傳與培訓來將循環經濟的發展作為社會公民的共同追求。同時,我國有必要將經濟發展規劃與循環經濟發展統一起來,從而使我國的GDP增長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其次,政府應當在循環經濟的發展中發揮出指導作用,并通過構建激勵機制來支持與鼓勵循環經濟的發展。政府是GDP增長與環境保護工作中重要的監督主體與引導主體,因此政府需要通過對財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來推動市場缺陷的彌補以及循環經濟發展的規范。在此過程中,政府有必要強化自身的政策導向作用,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引導產業結構的調節,并通過限制政策與鼓勵政策的結合來對產能落后的產業進行限制或者淘汰。同時,政府應當通過稅收、財政等手段來制定鼓勵措施,并對循環經濟的發展做出科學的規劃,從而引導各個產業強化對循環經濟的重視,并提升各個產業向循環經濟發展模式進行轉變的積極性;再次,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通過技術創新來提供技術支撐。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果欠缺先進技術的支撐,則循環經濟中環境與經濟平衡發展的目標則難以得到實現。因此,我國需要推動政府部門、各項產業與學術界之間的協作,通過開展技術創新來使循環經濟的發展突破技術限制。在此過程中,我國需要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在淘汰落后設備、工藝的基礎上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同時,有必要強化對新工藝和新技術的開發,并在應用新技術上降低污染排放與資源消耗。另外,我國有必要強化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并重視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
(二)重視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可再生資源包括太陽能資源、風能資源、海洋能資源以及地熱能資源等,這些資源的共同特征在于具有豐富的儲量并且不會造成嚴重的污染,因此這些資源不僅可以作為短期的補充資源,同時可以作為長期能源結構組成中的重要基礎。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背景下,能源需求的提升與能源的短缺成為了制約GDP發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依舊單純依靠石油、煤炭等常規資源來進行生產,則資源供需矛盾就會被進一步地激化。另外,在GDP增長過程中應當認識到我國以煤炭、石油、天然氣為主的自然資源儲存量并不樂觀,如果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欠缺重視,則會導致我國的GDP增長對國際市場產生過度依賴,這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政治產生很高的風險。因此,在和諧處理GDP增長與環境保護關系的過程中,有必要強調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我國在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方面仍舊處于起步階段,在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我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動GDP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首先,在短期內使用輔助資源的基礎上,應當加快替代資源技術的研究,從而實現從輔助資源向替代資源的轉變。在太陽能的利用方面,需要推動太陽能技術的規模化發展,通過太陽能供熱技術、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灶等來解決工業供熱以及農村用能問題。在風能的利用方面,可以開發適用于家庭的小型風力發發電器,尤其是在電網不發達且風力資源豐富的地區需要重視風能的開發與利用;其次,在政策以及投入方面,我國應當對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給予支持,并從貸款、稅收等方面來給予優惠以進行鼓勵;再次,在技術層面,有必要開展國際合作,對國際技術進行吸收與消化,并通過強化國內科研力度來提升自身的自主開發能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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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行為 循環經濟 綠色消費
一、消費者在循環經濟中的地位
循環經濟是一項系統工程,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基本原則,講求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能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為保障我國經濟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行,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權利與義務,消費者作為循環經濟的起點也是終點,有著其他經濟主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整個生產消費鏈中,生產者則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消費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為獲得最多的利潤,企業在選擇生產商品的種類、采用的原料、生產工藝技術時等均需要考慮產品的購買者的需求,消費者的偏好決定了企業生產的產品類型,消費者的偏好發生轉變,企業也會隨之改進生產方式、技術或轉變產品類型。因此,如果消費者能在消費的起點就堅持循環經濟原則,遵循循環經濟消費模式,那將對企業形成明確的引導,促使企業向循環經濟生產模式轉變。
二、循環經濟中消費者的主要行為及影響
消費者的主要行為及其影響對循環經濟發展有著積極的引導和監督作用,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向循環經濟消費模式轉變。概括起來,有如下幾點:
(一)增強循環經濟意識,節約資源能源,建設節約型社會
由于過度的開采和浪費,現今我國自然資源面臨著緊缺,總量并不豐富,社會公眾意識不強,人為地增加了資源回收的環節和資源再生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強循環經濟意識,節約資源能源,建設節約型社會迫在眉睫。
節約資源能源,建設節約型社會,消費者應當在消費過程中堅持從“大家”出發,而不是僅僅片面的節約“小家”。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往往鉆政策的“空子”,例如:房屋裝修中堅持符合節能環保標準,采用適當的絕緣隔熱性材料,以防止冬季屋子里的暖氣散逸,這樣就可以減少冬季的供暖能源消耗;上下班時,盡量使用地鐵、自行車等作為交通工具,少使用私家車,既節省汽油使用量,又能減少大氣污染。
(二)綠色消費、綠色產品
綠色消費是指在消費過程中消費綠色產品的行為。綠色產品是指在產品生產全過程中節約資源、無危害環境和健康,達到國家相關機構規定標準的產品。包括一系列的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節能商品等等。綠色消費的另一方面則是倡導簡約消費,在消費心態上提倡簡約,不鋪張浪費,不追求奢侈品,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注重以上提到的因素,不僅有利于自身的健康,同時也能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引導企業的生產模式的轉變。
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應當堅決抵制、拒絕購買不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商品。杜絕使用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規定中注明的不符合節能環保標準選擇商品,這些商品的面市會直接導致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物種滅絕等嚴重后果,消費者抵制或拒絕購買此類產品,可以緩解對環境、資源造成的壓力,同時也能迫使企業轉變生產方式和工藝技術。
(三)綠色休閑
綠色休閑倡導以環保的概念享受休閑生活,表現為與大自然的親近,與陽光,新鮮空氣的親近,以積極的觀念帶動健康的生活方式。強調休閑娛樂活動中保持輕松、從容的心態,不會使人產生消極疲倦的感覺,同時,不會對環境產生污染、破壞,不浪費資源。
(四)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提高資源利用率
日常生活中,人們每天大量地消耗資源,產生大量的垃圾廢物,垃圾處理成本昂貴。及時有效的垃圾分類能夠降低處理垃圾成本,降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實現廢物再利用。垃圾分類就是在源頭將垃圾分類投放,并通過分類的清運和回收使之重新變成資源。目前常用的垃圾處理方法主要有綜合利用、衛生填埋、焚燒和堆肥。
(五)引導正確的消費觀念
消費者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一員,在自身堅持循環經濟的消費模式的同時有義務積極宣傳循環經濟知識,影響尚未具備循環經濟意識的人群,使越來越多的居民響應號召,參與到環境保護、節約資源的活動中。同時,如上文提到的,消費者的消費偏好對企業的生產方式和工藝技術有著很重要的引導作用,消費者應當理性消費,綠色消費,不購買不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商品,不鋪張浪費,拒絕購買過度包裝產品、一次性產品等產品,以使這類產品市場萎縮,促使企業轉變生產技術和方式。
三、引導消費者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還剛剛起步,相關的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循環經濟機構設置仍不完善,消費者的循環經濟意識還很欠缺,參與程度還較低,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教育,加強公眾循環經濟知識的普及程度,培養消費者的健康、綠色消費觀念。
(一)制定政策正確引導,立法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明確了消費者作為循環經濟的主體之一不可或缺的作用,規定了公民有義務增強節約環境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并且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財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同時,該法中明確了公民有權利對不符合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但目前國內針對循環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可以借鑒國外循環經濟發展成熟國家的經驗,在正在制定的一系列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法規中強調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在制定用能設備能效標準、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準等發展循環經濟的標準規范中強調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加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逐步將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大力宣傳循環經濟理念,普及循環經濟知識,培養消費者的循環經濟消費觀念。
培養健康的消費觀念,可廣泛開展綠色消費、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發揮新聞媒體、網絡、政府和民間環保組織的作用,利用網絡媒體強大的宣傳平臺,廣泛宣傳綠色消費、綠色環保知識,使消費者清醒意識到注重環境保護、倡導綠色消費的重要性,不僅有利于自身的健康,同時能夠為子孫后代留下足夠的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生活環境。注重基礎教育,將環境保護知識、綠色消費意識帶入校園、課堂,對學生進行知識普及教育,使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以學校教育為中心帶動社會教育,使社會大眾樹立可持續的消費觀念。
(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模式
日本在2000年前后相繼頒布了《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法(修訂)》等多項法律構成了建立循環社會的法律框架,明確了政府、地方主管、企業和公眾的責任,增加了企業的“生產者責任”;同時,通過產品向消費者宣傳灌輸循環經濟消費模式,引導消費者形成健康的消費觀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環境、對員工、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企業自身應遵循循環經濟發展的“3R”要求:“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建立健全科學發展觀念,以引導消費者樹立回收意識,提高包裝物重復使用率,不從瀕臨絕種的物種或資源中獲取材料以生產商品,嚴格按照國家,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無污染商品。
(四)重視環保組織作用,建立健全環保組織管理法規依據,發揮最大效用
我國首家民間環保組織—“中國文化書院?綠色文化分院” 于1994年3月31日經民政部注冊獲準成立(簡稱“自然之友”)。數年來,經過社會各界人士的努力和政府部門的扶持,截止2008年10月,全國共有各類民間環保組織3537家,其中包括由政府發起成立的環保民間組織1309家,占37.01%;學校環保社團1382家,占39.07%;草根環保民間組織508家,占14.36%;國際環保組織駐中國機構90家,占2.54%;港澳臺地區的環保民間組織約250家,占7.07%。隨著政府、企業。社會越來越重視環保組織的作用,環保組織也正在發揮著其巨大的民間環保力量:監督、指導政府制定環境保護政策;監督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在社會大眾中廣泛宣傳環境保護相關知識,帶動消費者更好的理解、接受循環經濟觀念,盡快轉變傳統的消費觀念,樹立健康綠色消費理念。
四、結語
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堅持發展循環經濟,發揮消費者行為的重要作用,應加強政策引導,大力宣傳循環經濟理念,普及循環經濟知識,培養消費者的循環經濟消費觀念;同時,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范消費者行為,影響企業生產技術和生產方式,倡導企業、社會、公眾關注和參與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將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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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曉英,循環經濟國內外理論研究綜述,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年8月下: 26-27
(一)日本
日本通過法律制度作為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制度保障,其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是通過社會、企業及家庭這三個主體來完成的。日本的循環經濟以廢舊物資的回收及利用為主。大力倡導靜脈產業的發展,具體包括垃圾的處理及再資源化與發展新產品制作技術等。
(二)德國
德國與日本在以法律制度作為循環經濟的制度保障上是一致的,但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確是不同的,德國是以物質流的管理作為循環經濟管理的關鍵,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是探索區域性的發展模式。具體的方式是把德國的企業組織起來,在回收的包裝物印上綠點標記,綠點公司委托企業來進行處理。
發達國家的消費型社會結構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廢棄物,因而成為環境保護及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嚴重障礙,由此循環經濟在各國都以自己的特色逐漸發展起來。
二、我國循環經濟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
第一,自然資源破壞嚴重。自然資源中較重要的煤、石油等因過度開采及不當使用,面臨著能源枯竭的問題,同時空氣環境也因為污染物的排放而受到嚴重影響。我國各行業的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長期不重視自然環境的保護工作,進一步使自然資源的破壞程度加重。
第二,環境治理體系不完善。我國完備的的自然環境治理體系并沒有形成,表現為還沒有形成污水完全處理、空氣凈化及垃圾分類后無害化處理等環境綜合整治的有效管理模式。
第三,自然資源保護事業發展水平低。自然資源保護政府進行行政管理時缺乏科研技術的有效支持。自然資源保護科研體制不完善,基礎科研投入低,成果應用效果差,專業科研人員明顯不足。
(二)微觀
第一,從區域性循環經濟發展角度看,沒有形成適合區域性發展需要的機制及政策體系。區域經濟在發展中對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不到位,表現是在一些城市雖然設有垃圾再生處理的設施,卻因缺乏運轉費用而擱淺。中央政府雖然重視循環經濟的發展,但在各級政府的相關政策中,并沒有把它作為一個重要環節進行落實。
第二,從企業的角度看循環經濟。中國的企業規模較小,發展循環經濟無法形成規模效應。尤其是在中國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地區,企業污染密集型大多都是中小型企業。而規模經濟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必備條件之一。同時我國的企業自然保護觀念淡泊,企業在經濟發展中沒有確立環保為先理念,經濟利益高于一切仍舊占主要地位。第三,從個人的角度看循環經濟發展。我國人口分布不均衡,多數的人口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帶,西部人煙稀少,農村和城市生活水平差異較大,導致具有較高環境保護意識的人多集中在東部發達的城市,給環境保護的推行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除以上提到的微觀和宏觀兩方面的問題外,我國沒有形成適合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也是造成循環經濟發展緩慢的因素之一。
三、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一)宏觀
第一,完善法律體系及制度建設。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其中規定的大多是理念和原則,具體運作和實施還需其他法律法規加以配合。還應具體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確立完善的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及制度。
第二,加強政府對循環經濟的推動。我國政府應將資源節約及環境友好作為進出口貿易中廢舊物資的標準。促進的國際大循環及原料替代的良性發展。我國政府應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長效政府機制。在具體管理中政府應采用企業有效的靈活措施進行循環經濟管理。如在節能中通過對節能產品的標識來進行市場管理,從而正確的引導社會上與環保相關的消費行為,通過這種方式在社會上建立節約光榮的社會氛圍。
第三,加大與循環經濟相關的科研投入。對于與循環經濟相關的科研應加大支持力度。政府和高等教育機構加大對科研人員的培養及教育工作。同時對循環經濟的聯系密切的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要放到重要位置上,如開發新型燃料機動車、研發可取代化石類能源的燃料電池等。同時還要加快新技術的研發,廢舊物的循環使用技術,無公害產品的生產技術。
(二)微觀
第一,區域政府加強管理。政府之間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區域性政府有著不同的行政管理范圍,因而容易造成同一樣分散去做,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因而應加強區域性政府機構之間的溝通,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循環經濟管理的有效性。同時,政府部門也應身體力行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加強企業及個人的有效利用能源的管理。加快能耗高、污染重的企業的淘汰。同時各企業應按照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淘汰現有落后的、高能耗的生產設備,做到節能。提高全民環保觀點,加強環境教育,各種用電器在不使用時應切斷其電源,提倡使用清潔能源等。
在自然資源緊張及污染日益加重的國情下,建設閉合型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已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及重要任務。通過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有效地利用現有能源,可以實現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達到自然資源和人類的和諧共處,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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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循環經濟的增長模式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合理的稅制安排有助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途徑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綜合利用資源、建設生態工業園區、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發展綠色產業和促進綠色消費等方面。發展循環經濟,可以解決經濟與環境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達到經濟與環境的雙贏。
一、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稅收政策的支持
循環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稅收手段既能很好地調節社會資源的分配,更可有效地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通過調整和完善稅收政策、因勢利導,對于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方面躍升到了新的高度。新法重新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加大了對環境保護、新技術研發等領域的扶持和鼓勵力度,體現了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將有效激勵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能源消耗由高污染、高消耗向低消耗、循環型轉變,生產技術由粗放、滯后型向科技、創新型轉變,生態環境由高污染、高破壞向低污染、友好型轉變。
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稅收政策鼓勵資源節約降耗。(1)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3)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2、稅收政策鼓勵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3、稅收政策鼓勵加強環境保護。(1)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企業從事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了環保企業乃至一般企業從事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產品與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從而將直接有利于環保產業的發展壯大。
三、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稅收政策借鑒
1、德國的生態稅政策。生態稅是對那些使用了對環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而增加的一個稅種。生態稅的引入有利于政府從宏觀上控制市場導向,促使生產商采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通過經濟措施引導生產者的行為,改進消費模式和調整產業結構。
2、日本的退稅政策。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產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同時,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加14%-20%的特別折舊率。
3、美國的稅收優惠。*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銷售稅10%。征收新鮮材料稅,促使人們少用原生材料、多進行再循環;征收生態稅,除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態稅;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燒稅。從上世紀90年
代起,美國政府開始了農業“綠色補貼”的試點。其特點是,設置了一些強制性的條件,要求受補貼農民必須檢查他們自己的環保行為,定期對自己農場所屬區域的野生資源、森林、植被進行情況調查。此外,對表現出色的農戶,除提供“綠色補貼”外,還可暫行減免農業所得稅,以資鼓勵。
四、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對策
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和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的稅收制度在調節經濟發展、引導循環經濟方向等方面,仍然存在相當的差距。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有待進一步完善稅制,為此建議采取實施以下稅收政策:
1、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一是擴大征收范圍。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二是調整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三是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使資源稅真正成為發揮環境保護功能的稅種。
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把使用無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資源消耗量大、嚴重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從而限制環境污染產品的生產和消費。
3、通過取消出口退稅和加征出口關稅等限制一些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保護國內資源;同時通過調節進口關稅提高進口產品的質量,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
4、調整增值稅。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目前我們國家除了東北等部分試點地區以外其余的地區都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大部分企業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從而抑制了企業投資發展循環經濟設備的積極性。為促進企業購置除塵、污水處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環保設備,需要增加企業時這些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5、開征環境保護稅。將現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氣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業廢棄物、城市生活廢棄物、噪音等收費制度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建立起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既喚起社會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又能充分發揮稅收對環保工作的促進作用。